韩非与法家思想-韩非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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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从此以后,论法家思想者,必言始于黄老,或者说是道家的一个分支。

    法家的源流,学术界上没有定论,有一说最早的法家人物为姜太公。暂且不论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最起码管仲作为法家人物是公认的定论了,并且著有著作

    《管子》。

    (一)子产

    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是第一个将刑法公布于众的人,曾铸刑书于鼎,史称“铸刑书”,是法家的先驱者。他在郑国执政达二十六年之久,以其卓著的政绩和一系列社会改革措施,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赢得了民众的拥戴。被清朝的王源推许为“春秋第一人”。

    鲁昭公六年(前536年),子产在郑国采取了一项重大的法律改革措施——“铸刑书”,即将法令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公诸于众。这一举动在当时确实非同凡响。因为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下,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调整,大多诉诸于“礼”,而对那些“形同畜产”的奴隶们,则毫无法律地位可言。奴隶主们可以随意处置和杀戮他们,这就是所谓“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中国奴隶制社会的传统法律状况。在这种“无法可依”的社会状况下,国家暴力披上了神秘的外衣,具有了“威不可测”的无限权力。这种法权关系对于新兴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无疑是一种巨大的社会阻力。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和发展其政治和经济利益,迫切需要改变这种法权关系,制定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结束长期以来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以意代法的特权。子产“铸刑书”的举措,正是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这一进步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

    春秋动荡时期,子产在郑国为相数十年,顺应历史潮流,将以法治国的思想付诸实际行动,他以改革的远见卓识,在治国实践上,把君王、国民、权力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为郑国的复兴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子产坚持宽猛相济的原则治理国家,厉行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后人赞颂。其宽猛相济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的主张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

    (二)管仲

    管仲(约前723年前716-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谥曰“敬仲”,中国春秋时期齐国颍上(今安徽颍上)人,史称管子。春秋时期的管仲,是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后经鲍叔牙举荐,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相,曾做齐桓公的宰相达四十年,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使之成为春秋五霸之首。孔子曾称赞管仲:“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篇》)在治理齐国的过程中,管仲的依法治国思想具有重要作用,对后世法治思想具有很大影响。

    “依法治国”是先秦时期法家著名的主张,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是在《管子》一书中提出的。《明法》篇中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即要以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举措,使各类事情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管子》在开卷第一篇《牧民》中说:“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乘马》篇中说:“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均平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治国》篇中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可见,也就是国家的安定与不安定,人民的守法与不守法,与经济发展尤其是土地问题关系十分密切。如果解决不好经济问题,以法治国思想的产生就失去了重要的基础。人们连最起码的衣食都无法满足,饥寒交迫,就根本谈不上法治思想。

    管仲非常重视依法治国的立法原则。《任法》篇中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但君主立法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充分考虑制定法律所涉及到的各种情况,才能立法。为此,管仲提出了制定法律所要遵循的立法原则。

    立法要遵循客观规律,顺应天道。执政者要遵循客观规律,顺应天道才能兴旺发达。如果悖逆天道必将走向灭亡。所以管仲认为,立法者在立法上主要要遵循以下两条原则:《七臣七主》篇中说:“春无杀伐;夏无遏水达名川;秋无涉过、释罪、缓刑;冬无赋税赏禄。”所以立法要遵循客观规律,不能以执政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主张立法的内容要遵循客观规律,要在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适应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要求而制定。《明法解》篇中说:“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管仲认为,君主手中掌握着立法大权,这种特权是大臣与庶民所不能享有的,但君主也必须置于法的约束之中。法的重要作用是以“公”为宗旨,立法本身必须要去私欲,做到大公无私。

    立法要顺应民情。管仲主张立法要顺应民情,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枢言》篇中说:“道之在天者,曰也,其在人者,心也。”《形势解》篇中说:“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立法要关心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要盲目立法,君主所立法的目的是要使百姓更好地生活,禁止一切危害到百姓利益的行为。《七法》篇中说:“不明于心术,而欲行令于人,犹倍招而比射之。”作为立法者,只要真正懂得了心术,做到诚实、忠心、宽厚、仁慈、谦让、大度等,才能使法更好得以实施。《九守》篇中说:“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管仲认为,作为立法者,要善于听取百姓的意见、关心百姓的疾苦、维护百姓的意愿。

    立法要具有权威性和时变性。在管仲看来,法一旦制定并公布出来,就已经具备了强大的权威性,要维护法的权威,君臣上下贵贱就都必须遵守。对于不遵守法者要严加惩罚,为此管仲特别提出要执法公允。《版法解》篇中说:“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可见,如果执法不公正,就不能得到合理的惩罚。如果执法不合理,亲疏远近有别、过多地注重感情、不符合公道,那些百姓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就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就会导致国家的混乱,进而法的权威性就会大大消失。

    同时,管仲认为法具有时变性。法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行为模式和行为准则,但法不是永恒不变的。要使法有效贯彻实施,就不能一成不变。《正世》篇中说:“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就是说,立法者要紧跟时代变迁,要从实际出发,使法随着世时和世俗的变化而变化,使法真正符合人民的切身利益。

    管仲关于法的客观性、顺民情、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立法原则,为古代法治思想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为后世的法治思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李悝

    李悝(前455年-前395年),嬴姓,李氏,名悝。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李悝是魏文侯心腹之臣,官至丞相,主持变法。

    李悝在魏文侯时,任相十年,主持变法,是战国法家的始祖。《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为“法家”之首。司马迁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班固自注说三十二“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这些记载都表明,文侯时魏能走上富强之路,李悝曾作出很大贡献。李悝的改革措施由于著作的不存,已不可全知,见于他书记载的只有关于经济和刑法两方面的措施。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

    春秋末年,晋、郑诸国作刑鼎或刑书,以公布新的法律条文。到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出现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诸国法”,修订出《法经》六篇,包括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②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四)慎到

    慎到(前390年-前315年),战国时期赵国人,曾习道家思想,为法家重要代表人物之一。齐宣王时,他曾长期在稷下讲学,在当时享有盛名。慎到对于法家思想在齐国的传播作出了贡献,著有《慎子》。《慎子》一书,司马迁《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介绍说有“十二论”。徐广注释道:“今《慎子》,刘向所定,有四十一篇。”班固《汉书·艺文志》著录为四十二篇,宋代的《崇文总目》记为三十七篇。清朝时,钱熙祚合编为七篇,刻入《守山阁丛书》。现存《慎子》只有七篇,即《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群书治要》里有《知忠》、《君臣》。由此可见,《慎子》的佚失情况相当严重。除上述篇目外,还有佚文数十条。

    慎到重“势”。他的“势”就是势位、权势、权位或助力条件。《慎子》说:毛嫱、西施是天下无比的美女子,但穿戴用以打鬼驱邪的令人可怕的假面具,人们看见她们就吓跑了;而穿着精美服饰,则走路的人也要停止看上几眼。这说明美人借助形势凶恶的面具就可使人望而生怕;而改穿棉衣、改服美饰,则更令人注目赞美。这都是借助外力作用的例证。慎到尚法思想大体包括法所自来、法的功用、君道及一准于法几个方法,其君道和一准于法的理论,突出了限制君权的意义。

    法自何而来?《慎子逸文》中回答得很干脆,“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即因俗顺民置法出合。因俗顺民是齐国的政治传统,是民本主义的基础。《慎子·威德》“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的说法,是礼与法相互为用的主张。对于法所自来,《慎子逸文》记述了“有虞之诛:以巾蒙巾当墨,以草缨当劓”等“画衣冠,异章服”的远源,即说明了法始自虞舜、名以“象刑”的原始刑法。而法的功用和效能在于“齐在下之动”,一万人之行。《慎子逸文》指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仇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缺也。”

    法的功用和效能在于“一人心”、“立公义”。《慎子·威德》再作阐述:“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钧(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愿望也。故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故欲不得干时,爱不得犯法,贵不得逾规,禄不得逾位,士不得兼官,工不得兼事。以能受事,以事受利。”“一人心”即齐一人心。法虽不完善,犹强于无法,是“至法不可缺”的延伸说法。钩、策是用以立公定分的信物。用投钩、投策的方法分财、分马,为的是使人各足所得、各守所分而免除因美恶的嫉羡而争夺,故称“所以塞愿望也”。蓍龟、书契、度量直至法制礼籍,同样是人赋予以立公识、立公正、立公信、立公审、立公义效用的信物或尽度。但公正既立,则应具有破除私偏的效力。英明君主用智慧动事分功,用法度定赏分财,用礼数节制行德的适中;或者说,凡善于智慧、法度、礼数兼行并用的君主就是明君。明君治国,虽有私欲不得违反时势,受宠专爱者不得犯法,达官显贵不得越规行事,禄赏俸酬不得超越位,士人、百工各安分守职;按能力任事,以所事受禄利,一切取决于“立公”、“弃私”之实。慎到强调“立公义”就是建立天下人共同遵行的标准,用以维持社会秩序。而这个公义的建立只能由法来完成。

    《慎子逸文·太平御览》:“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法的功用是立公,故立公以私不行为大。怎样才得私不行呢?关键在于立公者无私。君的作用是立法,故法立而民不争为大。怎样才得民不争呢?关键在于立法者无欲。治国必依法,立法要适时变法。法既立而私行止,是慎到赋予法的根本作用。立法是为了“立公义”。则天子或国君职在立法之位、掌立法之权,故天子或国君便是法或公义的象征。古代立天子而尊贵他,就是因为他能建立公义并主持公义。由此可见,奉立天子是为了广利天下,并非为专利天子一人;置立官长是为了管理好官(公)事,并非为专利官长一人或少数人。《威德》说:“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子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长也。”天子之贵贵在“通理以为天下”。故知不能为天下而通理的天子则不足以贵。为平天下而立天子,为治国家而立国君,为管理公事而立官长。故天子、国君、官长必以天下、国家、官事为本,即以民众为本;而不是以天子、国君、官长本身的权利为本;换句话说,天子、国君、官长不能有家天下、家国家、家官位的私心。这里体现了慎子立法、“立公议”而基源于民本的思想。

    既然唯法才能“立公义”,因而必须事事“断于法”,即“一准于法”而求合公义。人君为天下、国家而“通理”,因而必须实行“一准于法”而自不例外,因其负有齐一万民的重大责任。《慎子逸文》:“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人君实行一准于法。

    首先要做到君臣各司其职,不包办代替,不专断独擅,不集中国家权力于人君一身。《慎子·民杂》强调了这点:“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焉,仰成而已。故事无不治,治之正道然也。人君自任,而务为善以先下,则是代下负任蒙劳也,臣反逸矣。……是以人君自任而躬事,则臣不事事,是君臣易位也。谓之倒逆,倒逆则乱矣。”慎到“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的主张,表面看是强调君臣各司其职,互不包办代替;其实则是限制君权无限膨胀,国事独揽专断。《史记·秦始皇本纪》说秦始皇:“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国君独揽专断就是“君臣易位”。君臣易位叫做“倒逆”,“倒逆则乱矣”,秦始皇树立了典型。秦王朝的暴兴暴灭,是独夫政治的必然结果。

    其次便是“事断于法”。有法无亲,有公无私,君臣民众“唯法所在”,都是“事断于法”。《慎子·君臣》强调君必依法行事:“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依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听言、图功、任官必由法。故虽亲而无功劳者,不能枉法而任之为官。公事不私于亲而损公济私,法度不遗于爱而有罪必罚,即亲疏远近,一律于法。”可见,“唯法所在”和“舍法而以身治”是对立的;并可以此标准而判定明君昏君。因此,《君人》篇指出:“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钩策为过于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

    “以身治”就是人治,“诛赏予夺从君心出”,就是人治的规范。人治是中国传统的治道,大抵完善于周公,孔丘、荀况都倡导人治。秦始皇父子把人治推向极端。西汉夺取了秦朝政权,但把人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确定下来。因而中华民族就是在人治制度的枷锁之下挣扎了两千多年!“事断于法”和“任法”都是法治。法治和人治是对立的。法治就是要“骨肉可刑,亲戚可灭”、“上下无私,唯法所在”,使上下、君臣、民众一准于法。

    废止人治必以法治。实行法治则“怨不生而上下和”,因此可保长治久安。这就是慎到法治思想的核心和精华。

    (五)商鞅

    商鞅(约前395年-前338年),汉族,卫国(今河南安阳市内黄梁庄镇一带)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早年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孙痤病死后,魏王并没有重用商鞅。后来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者,便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秦孝公宠臣景监,三见孝公,商鞅畅谈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了施展他变法理想的舞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为:建立新型的军功爵制,激励士兵奋勇杀敌;奖励耕织,保证了秦国后方粮草充足;制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职,安分守己。秦国自商鞅变法后,迅速成为一个强大的诸侯国,为后世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定分”、“立禁”体现权利保护思想。他认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着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他所说的“名分已定”,显然是指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他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最初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看到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初步接触到了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唯物主义的命题”。

    “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须臾忘于法”。他认为,法之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实施。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因为“法主要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他将法律看做是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奖罚的公平标准。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强调在行赏施罚时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他在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还有“以刑去刑”的思想。这历来被认为是他为实行重刑而寻找的根据,因此是虚伪的借口。但是,“以刑去刑”的思想已反映出商鞅认识到法律被普遍、自觉地遵守的重要性。他从用刑的目的是“无刑”、“去刑”的角度去说明“重刑”的合理性、正当性,这说明他已初步接触到刑罚公众价值的议题。

    (六)荀子

    荀子(约前313年-前238年)名况,字卿,因避西汉宣帝刘询讳,“荀”与“孙”二字古音相通,故又称孙卿。汉族,周朝战国末期赵国猗氏(今山西安泽)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治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时人尊称“荀卿”。曾三次出齐国稷下学宫的祭酒,后为楚兰陵(今山东兰陵)令。荀子对儒家思想有所发展,提倡性恶论,常被与孟子的性善论比较。对重整儒家典籍也有相当的贡献。

    作为先秦时期最后一位大儒,荀子以“隆礼重法”为原则来搭建其体大思精的理论框架。他继承孔子的“礼治”思想,将礼乐在强国安民方面的重要作用表述得无以复加。他说:“隆礼贵义者,其国知;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荀子·议兵》)“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陨社稷也。”(同上)“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礼论》)“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王霸》)对礼治的这种高度重视,表明荀子沿着孔子“克己复礼”的思想路线继续开拓,将周公以来的礼乐传统视为治国安邦不可或缺的核心理念。

    除了强调礼治,荀子还吸纳了法家思想,援法入礼,认为礼治与法治必须双管齐下,在彰显礼治的同时,也凸显了法治的重要。他从人性恶的角度阐发了礼法并用的思想,指出:“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性恶》)在他看来,为了改善人性之恶——“目好色,耳好声,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既需要礼乐的熏陶与教化,也需要法治的约束与修正。刑罚是治理社会的有效手段,为了遏制罪恶,惩罚恶人,甚至有用重刑的必要,因为“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正论》)。对法治、重刑的这种认识,表明荀子已将法家思想充实到他的思想体系之中。不过,富有法家精神的荀子,毕竟还是将礼治看得高于法治,据统计,“‘礼’字在荀子的书中出现了342次,‘法’字出现了182次,‘礼’出现的频率远远高于‘法’”(韩星:《儒法整合:秦汉政治文化论》)。“礼”、“法”之间的主次之分是十分清楚的。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已然形成了重霸道、轻王道的治国传统,荀子曾远赴秦国考察,尽管他对秦国颇多赞赏,认为秦国的百姓朴实,“甚畏有司而顺”,秦国的官吏“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秦国朝廷“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如果仅从法治的角度观察,则秦政无疑臻于成功;但若衡之以儒家王道的标准,“则倜倜然其不及远矣!是何也?则其殆无儒邪!……此亦秦之所短”(《强国》)。从儒者的立场出发,荀子对秦政明确作出批评,认为秦国统治者忽视儒者倡导的仁义礼法,这是秦国与理想社会相距甚远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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