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役徭役-明清时期的赋役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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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初的两税法

    明初,仿唐代的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征收米、麦、钱、钞、绢,秋粮征收米、钱、钞、绢。夏税秋粮均以米麦为纳税标准,称为“本色”;如果按值用其他物品折合交纳称为“折色”。其额数列于“黄册”。“黄册”即“户口册”,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人口与产业情况,每年由政府审查一次。洪武二十年(1387年),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编制了“鱼鳞册”,详细记载每乡每户土地的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成图。自此以后,明朝政府即根据“黄册”和“鱼鳞册”来限制人民的迁徙和进行赋税徭役的剥削。

    1.黄册制度和鱼鳞图册

    黄册制度详细登记了各户的籍贯、人口、名、岁、事产情况,而且还规定了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编造,将本十年内各户人口的生死增减、财产的买卖和产权的转移等等,一一详细登录在册。并且制定了一套严密控制基础社会的“里甲”制度。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里设里长、书手,甲设甲首。均由地方豪绅充任,世代相袭。书手掌管一里的赋税文案。里长、甲首把持地方,武断乡里,包揽词讼,残害人民,并对百姓施以私刑。关于里甲制的编制,众多的学者普遍认为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是定制,且它一直保留至里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的规定是为了便于黄册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机构等原因,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的编制也确实有其特定的作用。黄册的编制体例是以户为主的。虽然登录了每户的田亩数,但土地的四至界址等却没有反映。所以后来又编制了鱼鳞图册。鱼鳞图册即土地登记册,分总图和分图两种。分图以里甲为单位,再以若干里的分图汇总为以乡为单位的总图,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编成。据当时的统计,天下土田共计8507622顷。图册是以土田为主,以人户为次的册籍,与黄册相辅相成。

    两册对赋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图册重在田赋而黄册重在徭役。明初黄册里甲制度下的徭役,分为里甲、军徭和杂泛三种。其中军徭创行于正统年间,由杂泛分化而来。 里甲,是以里甲为单位而承担的徭役,方法是每年由里长带领一甲十户应役,为期一年,十年一周。职责主要有:管理本乡的人丁事产;协助政府维护地方治安;到各级衙门听候调遣。如有脱漏户口者,要处以杖刑;如不按期按量交纳赋税,要处以笞刑或杖刑。根据大明律,里长知有人逃税而不举报与犯人同罪。

    2.明初的商税和杂役

    明初的商税税率,大体上是三十取一。明初时,对书籍、农具、蔬菜等等的交易可以免税。明代的商品交易税,由商人在售货地向税收衙门或官府缴纳。商人纳税,有所谓的“起条”,即开写条由(税票)制度。

    明朝设立有竹木抽分局,是为满足官府造船、建筑所需而专门对过境贩卖竹木征收实物的一种机构。嘉靖之后,逐渐由征收实物转向征收银钱等货币税。

    明朝的工匠制度大致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轮班匠的服役时间先后有过几次变化。洪武十九年,对工匠轮班制作了统一的规定。全国各地被划入匠籍的工匠分为若干班,轮流到京师服役,每次服役时间为三个月。每个工匠每隔两年赴京服役一次。洪武二十六年进行了第二次改革。打破了三年一班的硬性规定。按各部门实际的需要,定位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五种。正统之后,又有所改变。后来逐渐将二年一班和三年一班的都统一为四年一班,服役的时间有所减少。住坐匠是定居而将户籍编入京师或京师附近的大兴宛平等地的工匠。一般说是就地服役,所以叫做住坐匠,工作时间比轮班匠长,但享有月粮、值米的待遇,后来还有月盐的支给和免役的优待。

    明朝实行的轮班匠和住坐匠制度,显然比元朝那种永久性充役的工匠制度有所进步。在明朝的工匠制度下,手工业者编入匠籍,应征到官方的手工业工场劳动,从事宫廷用品和军事用品的生产,但轮班匠每三四年为官府服役三个月,住坐匠每月服役十天,其余时间则可以自由安排,这就使几十万工匠仍有大部分时间进行社会生产,这不仅意味着工匠的人身依附关系部分松弛,而且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明中叶的一条鞭法

    自嘉靖十年起,明朝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即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它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然后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它的制定和实施代表了明代开明地主阶级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1.一条鞭法的历史背景

    一条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16-60岁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全国纳税的土地约有一半为大地主所隐占,拒不缴税,严重影响了国家收入。再加上官绅包庇、徭役日重、各里之间的土地多寡日益悬殊,原以里甲为编审单位的徭役制使民户的负担越来越不平均,不少农民破产逃徙。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接二连三地发生,明王朝处于危机四伏的境地。

    况且明代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自由,这是与当时社会经济背道而驰的。

    针对以上种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的目的出发,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2.一条鞭法的内容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挽救明王朝的内外危机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就是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就大大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

    一条鞭法的内容与明初旧的赋役制度有显著的不同,其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明初赋役制度在田赋方面是两税,即夏税和秋粮,其后除了米麦之征外,还有布帛之征、折收钱钞之征等等。在役法方面有里甲、均徭等等,越来越繁杂。一条鞭法把原来众多的赋役项目化繁为简,或赋和役各自合为一条,或赋役合为一条;旧的役法有银差和力差,根据户、丁标准进行签发。实行一条鞭法后,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役银的编派,亦由原先的由户、丁分担变为以丁和田地来分担;明初的田赋征收主要是以“本色”实物为主,折色银的比例很小。一条鞭法规定,除苏、松、杭、嘉、湖地区供应京师宫廷的漕粮外,其余地区的田赋一概征收白银;明初征收田赋和徭役以里甲为单位,实行一条鞭法后,计算赋役数额时,以州县为单位,各州县原有的赋役总额不得减少,徭役的编审也由十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州县官根据当年的通盘情况,以丁田分摊与各个纳税户;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交纳、储存和运输都很方便。

    3.一条鞭法的沿革

    早在宣宗宣德年间 (1426—1435年)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年)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1457—1464年)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成化年间(1465—1487年)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年)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

    但这些改革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年)开始的。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年)的十多年间逐渐推广。

    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后,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万历十年(1582年)后,西南的云贵和西北的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1628—1644年)才开始实行。前后历经百年。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迫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一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更严重的是借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一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后金有的甚至加至一钱以上,即晚明三饷(辽饷、练饷、剿饷)的加征,骤增重负,一条鞭法遭到严重破坏。

    4.一条鞭法的意义

    一条鞭法的推行,使明政府的收入有了显著的增加,财政经济状况也有不少改善。国库储备的粮食多达一千三百多万石,可供五六年食用,比起嘉靖年间国库存粮不够一年的情况,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征的办法,使二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为城镇手工 业增添了较多的劳动力;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它推动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进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三)清代的摊丁入亩

    1.摊丁入亩的历史背景

    摊丁入亩是清朝统治者为缓和土地兼并、维护自身统治而实行的一项政策。清政权刚刚入关的时候,他们的皇室、贵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疯狂地圈占汉人土地,也就是著名的跑马圈地;土地兼并由此一发而不可收拾。后来随着游牧文明向农耕文明的转化,地主经济复苏,清朝统治阶级对土地的兼并更加热衷和疯狂。他们以购买或直接索取等多种手段进行无休止的土地兼并,剥夺了大量自耕农的土地。尤其在当时,商品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土地也被纳入商品的范畴进行交易,地权转移因此大大加速。土地集中已经达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农村里自然产生了大量没有耕地、没有产业的男丁,这对清政府的统治有害无益。

    其次,丁役负担严重不均。清代前期征收赋役的原则是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的一条鞭法,但是农民大量流亡,原本制定的税额和徭役总量摊派到没有流亡的农民身上,使得农民负担极度沉重。这样,丁役负担的严重不均反过来又继续加重了农民的逃亡,使政府户籍管理和赋税收缴更加困难。

    总之,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终于严重威胁到清政府的统治。首先是赋税收缴困难,政府钱粮严重亏空。从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的一百年间,大多数省份积欠的钱粮高达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其次,丁役负担沉重地压在没有逃亡的无地或少地农民身上,造成了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农民集群围攻官府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因此,采取摊丁入亩的政策就成为维护清政府统治的必然选择。因为摊丁入亩的原则是人丁多的田地就多、人丁少的田地就少,但是也保证其拥有田地,所以田多丁少的地主阶级被迫承担更多的赋役,土地兼并得到了一定的限制。摊丁入亩以后,地主阶级的利益不再像明代以前那样优厚,土地的负担大幅度加重,使得阶级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2.“摊丁入亩”的内容

    清朝入关以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税和晚明时的三饷。但是由于当时战争仍然频繁,这条规定并没有真正执行,各种杂税和杂役仍不断增多。

    同时,一条鞭法虽然把针对徭役的税银转移向田地的亩数征派,但丁银(也就是人头税)从未废除。到康熙年间(1662—1722年),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有些地方例如山西等地每个男丁的人头税高达四两银子,甘肃巩昌高达八九两银子。农民根本无力支付,只能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导致了男丁人数无法统计、丁银收缴难以完成的状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国的丁银总数为准;此后再增加的人口不必缴纳人头税,声称“圣世滋丁,永不加赋”。

    到了雍正年间(1722—1735年),清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推丁入亩的办法,即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税当中,统一征收。从此,人头税就完全随田税一起征收,成为清朝固定的赋役制度。

    3.摊丁入亩的意义和局限性

    摊丁入亩与一条鞭法相同的地方在于把人头税统一到土地税中一起征收。但两者又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一条鞭法的“指丁”的是差役,摊丁入亩的“指丁”的是丁银;一条鞭法只在某些州县推行,各地情况相差很大,摊丁入亩则在“永不加赋”的国策层面加以固定,广泛推行到全国范围。

    摊丁入亩结束了长期以来田税、人头税与力役交织的混乱赋役制度,完成了人头税合并进入财产税的赋税合并过程,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进步。其历 史意义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摊丁入亩以后,社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当然,这并不完全是摊丁入亩的赋税制度造成的,其中包含了生产力发展的惯性作用。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段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发展,与同一时期欧洲方兴未艾的工业革命相比,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质的飞跃。特别是农业的发展仅仅表现在耕地面积和劳动力的增加——这正好说明农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业上只是工艺和专业化方面的某些改进;而作为生产力因素中重要一环的生产工具,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由此可见,清代的生产力发展是十分有限的。

    其次,摊丁入亩抑制了土地兼并,使得大量自耕农可以有条件地生存下来,有效地维护了清朝的统治。自耕农就是自己拥有土地、自己耕种的农民,是封建政权各种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封建社会中,自耕农的地位是孤立且极不稳定的,所占有的土地是少量的,只能作为自己生存的条件,而不用于剥削他人。我国古代,农业人口长期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因此自耕农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做是封建经济制度稳定的指示剂。正因为这样,历代地主阶级改革者,总是主张用均田或者限田一类的办法来保护自耕农的数量。从这个角度来看,摊丁入亩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局限性也同时出现了——对封建经济有很大适应性的自耕农,是不适应资本主义萌芽和发展的。从工业革命前后欧洲各国的圈地运动可以清楚地看到,通过圈地运动使大量失地农民作为自由劳动力去参加工业生产,是一个共通的历史阶段。新的资本主义萌芽所需的条件无法在自耕农中形成,是因为自耕农生产规模狭小、满足于自给自足的层次,社会分工难以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需的各种条件都不具备。

    第三,摊丁入亩助长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为例,实行摊丁入亩之前,每年人口的增殖很小,实行摊丁入亩之后,由于人头税被取消、人丁按照规定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人口增长大大加快。但是局限性在于:人口的激增不仅不能帮助提高生产力,反而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因为生产资料的增长被用来抵消人口的增长,大多数劳动力忙于生产生活消费资料,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必然降低,用来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物资、人力都不足,整个社会的生产活动处在一个低层次建设和扩充的阶段。

    (四)清代的商税

    清代咸丰(1851—1861年)以前的商税条例,大体上继承了明代的一系列规定,又在明代商税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牙税、当税和契税等专项税收。

    牙税就是针对牙行的一种特别营业税。牙行,是指中国古代和近代市场中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定商品质量和价格的中间商。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行的执照)由户部颁发,每五年配发一次新帖;每年还要征收一定的牙税,此外根据资产、买卖成绩的不同,每家牙行每年缴纳营业费五十两到一千两不等。

    当税就是当铺的营业税。顺治九年制定了当铺的税例,规定每个当铺每年固定纳税五两。康熙五年又规定,根据当铺的经营规模,每年征收银两从二两五钱到五两不等。此后又产生了很多针对当铺的附加税,税额也逐渐增高,到光绪年间(1875—1908年)增加到五十两。

    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的时候,卖主缴纳卖价的3%作为契税,当地官府在契约书上盖官印作为凭证。雍正七年又将契税提高了一个百分点,用作科举考试的考场建设、维护的费用。乾隆十四年又对契税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严格规定。其中,对契约的印制、填写及保存做了很多详细的要求。例如,无契尾(契尾就是在契约书后面记载具体交易日期、卖主、引进人、见证人和代书人)者,照漏税律例论罪;并且提高了税率,买家需要支付的契税为9%,典契(就是典当土地的契约书,一般不经官府,完全由民间自行协议,但一般都标注了回赎内容的条款)的税率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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