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合法的政府中,仿佛政体本身一样,指定由什么人进行统治,是政府自然的和必要的一部分。这是由人民最开始确立的办法。因而,所有具有既定形式的国家,也都有关于怎样指定那些参与国家权力的人们的规定,以及怎样赋予他们权利的固定方法。因为无论是根本没有规定政府的形式,还是赞同它应当是君主制、却没有指定如何选出享有统治权的人充任君主的办法,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不管什么人,倘若不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任何一部分行使统治的权力,那么,就算国家的形式依旧保留,那他也不具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并不是法律指定的人,并非人民赞同的人。在人民能自由地表示赞同,并通过这种赞同确认和承认他由篡夺得来的权力之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不具备权利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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