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讨债36计-催款的一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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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章,我们先向大家介绍催款的普遍技巧,也就是催款的一般手段。

    第一节 利用公关手段

    我们知道,之所以有催款及催款人的出现,那是因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能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到期即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不会出现催款人和催款行为了。

    讨债人员讨债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利益。通常情况下,人们只要经过自己主观的努力一般就能达到目的,但是只有讨债人员一方的努力却不行;讨债人员要达到目的,必须要有债务人的协助才行,否则讨债人员就不能实现讨债目标,进而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债务人是否愿意提供帮助,对讨债人员能否完成使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人们都将债权人或讨债人员的讨债行为理解成向债务人追讨、索要债款,或者把它理解为采用一切手段逼迫债务人清偿债务。这样的理解绝对没有错,现实讨债案例中,的确有人克服重重困难最终成功收回欠款;但是从债权人的成本分析与讨债效果来看,并不理想:讨债人员和债务人往往关系搞得很僵,甚至彼此之间为了一次债务纠纷竟成了冤家对头,以后根本没有继续进行商业往来的可能,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无形的损失。

    现实当中还有人从另一角度去认识和理解讨债活动——将讨债人员的讨债行为看成是寻求债务人的支持及怎样争取债务人帮助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从这样的认识出发去讨债,债务人和讨债人员就很容易避免出现紧张、危险的关系,双方就能心平气和地商讨履行债务的事宜。

    这种认识的关键是要求讨债人员在心理上能够做到反主为客,即将自己和债务人的主客位置在心理上调换一下。讨债人员将自己的目的和任务理解成是请求债务人的帮助和支持,自己是被债务人帮助和支持的对象。这样,讨债人员在心理上使自己的位置从“主人(债主)”降为“乞丐”——乞求债务人开恩相助。这样的结果,是讨债人员不惟债主的身份盛气凌人,从而在讨债人员和债务人之间避免对立情绪产生,彼此之间没有指斥、敌意、怨恨。同时,讨债人员的这些行动还会使债务人的自尊心和虚荣心得到极大满足,从而可能会比较爽快地答应讨债人员对他的请求。

    从以上两种情况的对比当中可以发现,讨债人员和债务人彼此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融洽,对讨债行为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有极大影响。如果双方之间关系融洽,那么债务人和讨债人员就会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互相讨论、互相协商有关债务履行之事,反之,双方不但不能坐下来互相协商,债务人为抵制讨债人员还会千方百计地给对方出难题,给讨债增添许多烦恼和忧愁。

    那么,讨债人员应该怎样正确对待和处理同债务人的关系呢?讨债人员如何才能将他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得和谐、融洽呢?这就完全取决于讨债人员的公关素质和公关能力了,取决于讨债人员是否具有一整套公关手段。

    运用公关手段讨债的实质就是通过讨债人员的一整套有目的、有计划的公关活动,改变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态度,促使债务人还债。公关手段不同于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去讨债,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诱导行为。它是通过讨债人员有计划的公关活动诱发引导债务人履行债务。

    欧洲一位公关经理曾对公关手段作了一个形象深刻的比喻,他说:“公共关系好比一个年轻人追求情侣,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他可以任选其一,比如向对方大献殷勤就是一种选择,但这种属于推销之术而不是公共关系;努力把自己打扮得漂亮一点,使自己的言谈举止风度翩翩,也算是一种吸引对方的方法,不过这仍然算不上是公共关系,而与广告差不多。如果这位年轻人经过一番周密的研究和思考,制订出一个详细的行动计划,然后自己埋头苦干,将计划付诸实行,用自己的行动的成绩或成功赢得别人的赞扬,然后再借他人之口将对自己的称赞传递开去,这就叫作公共关系。”从这位公关经理的比喻里我们应当体会出,运用公关手段讨债最重要的是讨债人员必须有一整套可行的行动计划。公关手段当然离不了社交、宣传等,但是公关手段决不等于单纯的社交、宣传等活动。讨债人员的公关手段应当是一个包括社交、宣传、谈判等具体活动的有计划的以诱导债务人清偿债务为目的的系列活动。

    按照公关活动的基本步骤,讨债人员运用公关手段讨债也应当是首先收集资料,包括债务人的性格特征、个人爱好、心理气质和资信状况等等。然后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针对债务人的情况精心设计一套公共关系行动计划;再就是讨债人员将公关计划付诸行动;最后,讨债人员还要根据公关计划的执行情况,随时对自己的公关活动效果进行正确地评估,随时准备修正公关计划以使公关活动对债务人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讨债人员在出发前,一定要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仔细研究。要弄清楚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原因,是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还是债务人主观上因某些缘由暂时不想还,还是债务人存心要长期拖欠或者想赖债,只有明确了债务人欠债不还的原因之后,讨债人员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措施。其次,搞清楚债务人个人的情况对讨债也相当有用。诸如债务人的年龄、个人爱好、性情脾气、性格特征等等,要摸清债务人的心理状态。只有这样,讨债人员才能对债务人采用有效的公关手段,使其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同讨债人员进行交谈、商讨,而不是两人一见面就跟仇人似的,债务人躲避讨债人员。

    在制订公关计划和将计划付诸实践的过程当中,讨债人员应当注意:既要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讨债人员的目的,又要能同债务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和谐、融洽的关系,最后使债务人比较积极地履行债务。

    首先,讨债人员要特别注意第一次和债务人见面时,应当怎样给债务人留下一个比较深刻同时也比较好的印象。第一印象很重要,很可能它就能决定讨债人员此行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因此,我们以为讨债人员第一次见债务人时,除了应当服饰整洁、举止大方、态度随和、谈吐文雅之外,还应当注意一点,那就是第一次见面应当以联络感情为目的而采取相应的交际技巧或者说公关手段。因为讨债人员出门讨债的过程当中,和债务人见面肯定不止一两次,也就是说明确地向债务人表白讨债人员目的的机会还有许多,讨债人员没必要一见面就急急忙忙地向债务人传递出一些讨债的信息,要掌握好分寸,不要太急躁,急性子脾气的人很难钓到鱼。除了讨债人员存心要和债务人上法庭解决债务纠纷之外,讨债人员绝对不能第一次和债务人见面就盛气凌人地以一个债主的身份气势汹汹地催讨债务。否则,债务人和讨债人员之间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将丧失殆尽。纵然讨债人员之后有回天之术,其过程也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所以,我们主张第一次见面的公关目的应当是彼此都感到亲切、轻松、愉快,双方都觉得对方诚实,可以信赖,愿意就一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愿意协商、讨论。

    其次,第一次见面成功之后,在接下来的见面、交谈、商讨中,讨债人员在继续同债务人交流感情的同时,要明确而恰当地向债务人陈述你的目的。然后,最重要的便是讨债人员运用一系列互不相同但都是互相补充的公关手段去改变债务人以前对履行债务的态度,并诱导、引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这是讨债人员整个讨债活动中最关键的一个阶段,讨债成败也在此决定。

    一般说来要让一个人改变初衷决非易事。对讨债人员来讲,要让债务人改变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初衷更难。在债务人看来还债就如同把自己的肉割给别人,换了谁也不会十分爽快的。这个时候就就需要讨债人员根据事前所掌握的有关情况,按照公关计划,对症下药实施行动了。讨债人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一是感情联络的方式是多样的,既可以锦上添花,也可以雪中送炭,最好的效果当然是各种方式互补。但是最重要的是能够对症下药,即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场合应当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方法,针对具体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切忌千篇一律、弄巧成拙。总之,讨债人员在同债务人联络感情时要随时做到因对象、场合、时间的不同而灵活多变。二是应当注意谈话的技巧和内容。虽然讨债人员一切公关手段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还债,但是讨债人员和债务人彼此之间的谈话内容切忌一味拘泥于一个“债”字。俗话说欲速则不达,讨债人员一见债务人便三句话不离一个“债”字,是很容易引起债务人的抗拒心理的。在实际案例中,有的讨债人员对此处理得很好,在和债务人的接触过程中,为了缩短或者消除对方的心理障碍,只字不提讨债一事,甚至直言宣布此行不是为了讨债。主动和债务人谈论一些他很感兴趣的问题,结果反而能够达到老子所说的无为而无不为的效果。三是讨债人员应当学会以迂为直的行动策略,应当利用他人去帮你做债务人的工作,使其转变态度,比如债务人的亲信或者参谋、决策人员,通过公关手段让这些人将你的目的告诉给债务人,并且帮你做债务人的工作使其尽早清偿债务。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以迂为直”的方法往往比讨债人员直接出面的效果更好。最后,如果讨债人员遇上一位存心赖债的债务人,什么办法也不能使他改变态度,很可能只有采取其他办法诸如上法庭才能迫使债务人改变态度。这时,讨债人员不妨对债务人发动一次强大的公开的舆论攻势。讨债人员可以利用新闻工具进行一系列的传播活动,将债务人的赖债行为公之于众,引起公众舆论对自己支持、对债务人谴责,争取通过公众的行为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撕破脸皮的办法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要采用,因为这样一来讨债人员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会迅速走向对立,引起债务人强烈的敌对和不满情绪。不过,因为债务人自己社会角色的多种多样,这一招对有些债务人还是能起作用的,特别是那种抱有侥幸赖债心理的债务人会被讨债人员的这一行动所制服,而改变态度清偿债务。对那种存心赖债的债务人这种方法不一定有效,多半需要用另外的手段去迫使他改变态度,履行债务。

    目前,我国的债务实际状况是国内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非常普遍。“三角债”的形成比较复杂,而且上法院一般也解决不了问题,除了最有效的金融机构出面帮助解决的办法之外,企业讨债人员最好采取公关手段进行协商。能先讨到多少是多少,不要采取过激方法,不要强行要求一次性全部讨回,因为那不现实。特别是同一地区、同行业企业之间更应如此,因为彼此今后肯定还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要因为一次讨债就断送了一个客户,那样肯定得不偿失。但是也不是说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应当一味迁就,讨债当然要理直气壮,但是要注意有情有味、有礼有节,有凭有据地进行。

    运用公关手段讨债的具体做法还很多,上面只是一个简单地介绍,讨债人员在实际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随机应变。

    第二节 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

    我国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及所属各专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我国的金融机构即各大银行在国家经济建设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都起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它们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们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他的民事主体发生平等互利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它们又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国家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经济实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整个经济活动,有权进行全面的信贷监督。国家银行的这种监督职能一方面既能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在某些方面和某种范围之内稳定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根据银行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讨债目的。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之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国家法律所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义务外,还享有对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法人或企业)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

    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的职能,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如果经过自己的努力仍然不能同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这时候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即可向国家银行申请帮助,通过与债务人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讨债人员催讨债务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固执地坚执己见,坚持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强制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银行的结算结果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托收承付,即银行代为开户人收款,如果银行需要代开户人讨款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则一般都需要经过开户人的同意;另一种则是托收不承付,代开户人收款的职能不变,与托收承付不同的是银行在需要替开户人支付有关款项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可以经过开户人的同意或承诺。我国国家银行目前比较普遍地实行的是托收承付。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如果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购货方)不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按期承付款项而故意拖延甚至无理拒付,这时银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另一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销货方)强制扣款。即使购货方是因故延期付款,银行也将扣付其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我国法律还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能。国家银行所具有的协助执行职能主要是指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国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仲裁、判决且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仲裁、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一方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判决书,从债务人在银行的账户里强行扣款或者划拨款项以支付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讨债人员懂得以上两点,对他顺利地完成讨债任务很有帮助。因为,我国企业不论大小很少有不和银行打交道的,特别是企业流动资金全部由拨改贷(即由国家拨款改为由银行以贷款的方式提供)之后,企业与银行的经济往来更趋频繁。所以,讨债人员通过银行的帮助实现其讨债的目的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失为有效手段,特别是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之间“三角债”,因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单靠讨债人员上门催讨很难达到目的,而通过银行则往往都能或部分或全部达到讨债的目的。当然,银行也不是随便就会同意讨债人员的请求,答应帮助讨债人员催讨债务的。讨债人员要想得到银行的帮助,讨债人员还必须做许多工作。至于怎样才能取得银行的同意、得到银行帮助,没有固定的规则可循,这就需要讨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见机行事,一定的公关能力及金融知识是讨债人员在争取银行支持的努力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另外,我国有关信贷政策规定,信贷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计划择优原则。即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按照国家计划择优放贷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经营管理得当、经济效益好、信用好、按时完成国家计划、按期履行经济合同的企业就可能从银行获得较多的贷款支持。相反,那些经营管理不当,经济效益不好、不守信用、不能按时完成国家计划、不能按期履行经济合同的企业,就只能从银行获得较少的贷款,甚至根本就得不到银行的贷款支持。讨债人员如果了解这一原则,并能够争取到银行的支持。通过银行这个渠道帮助敦促债务人清偿债务也是很管用的一招讨债技巧。俗话说,不怕县官就怕现管。银行能够管住欠债的企业,所以,银行的敦促对债务人改变欠债的态度,尽快偿还债务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此外,这里我们顺便附带介绍一下利用信贷制裁手段讨债。这种讨债方法只限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虽然照常规讲,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宜欠银行的债,因为这将对企业或个人今后的经济活动产生相当严重的不良影响,但是在我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企业或个人从银行贷款之后便石沉大海、到期不还本付息的情况还时常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泛滥成灾的“三角债”也波及到银行,相当一部分企业或个人钻法律的空子、钻经济生活的空子,认为欠债有利可图。国家法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暂时或者无暇顾及或者顾及到了处理也不重,于是四方欠债,欠企业的,也欠银行的。为了保证国家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促使贷款的一方按时向银行清偿债务,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银行对那些逾期不还本付息的债务人可以实施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尽快归还欠债。这种强制性措施就是信贷制裁。其具体制裁的办法包括依法封存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从贷款担保人的账户中扣回债务人所欠本息、停止继续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提高债务人的贷款利息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信贷制裁虽是银行极为严厉的一招讨债技巧,不过在我国的实际经济活动中也并不是一用就灵、一用就能实现其讨债目的的。特别是当前围绕整个经济界的“三角债”,银行不但不能对某些欠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信贷制裁,同时实行信贷制裁对银行本身也并无益处,这时候制裁就不如“输血”扶植更为有利。

    第三节 利用行政干预手段

    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我国政府机关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过去,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由政府机关负责管理,企业的整个供、产、销过程都直接由政府机关一手包办。政府机关和企业的关系从某种角度说已经基本上融为一体。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思想的指导下,国家一步一步的逐渐扩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权。企业有权独自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另外,除了一部分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的物资以外,企业的供、产、销基本上全都交给了企业自己去想办法解决,再加上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企业已经开始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其自由性空前灵活。尽管如此,企业仍然同政府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改革使得政府机关比如计划、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宏观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调控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强,计划、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供、产、销过程、对个体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像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银行的信贷政策、税务部门的税收政策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生存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都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就更紧密。企业不仅在制订生产计划、技术革新、开发新产品等个体业务方面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管理等还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当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主管责无旁贷地负有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的义务;当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出现生产经营不合理,甚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时,上级主管部门同样的有权对企业进行整顿,有权制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法行为。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经济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或者法人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既负有为其提供包括政策、技术、资金、物质等方面服务的义务,又享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进行监督,对企业的整个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权利。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企业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门既负有为企业服务的义务,同时又享有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在讨债遇上障碍、自己不能采取合适的办法或有效的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他就可以利用债务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所享有的权利,去争取获得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拥有的特殊关系,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帮助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这时,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一般不应当推辞或者拒绝讨债人员的请求,因为在主管部门所负有的对债务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进行监督的职能中,就包括了监督债务人(企业)按时履行各种合同(比如用工合同、技术合同、购销合同、信贷合同等)这一内容。也可以说,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拥有监督、促使债务人按期履行各种债务的权利。尽管主管机关一般从道理上讲不应当拒绝讨债人员或债权人的请求,但是由于债务人和主管部门所具有的特殊关系,在实际当中,主管部门往往可能表现出不愿意帮助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实现其债权。所以我们在前面讲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应当做好债务人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想方设法力争获得主管机关的支持和同情。也就是说,讨债人员要想利用行政干预手段使讨债达到目的,如何使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愿意帮助讨债人员,乐意为讨债人员做工作是相当关键的一个步骤。只有一种情况讨债人员不需要对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多做工作,即可以获得他们的大力支持,这就是讨债人员(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同属一个行业、一个系统,都由一个政府业务机关主管。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受讨债人员的请求之后,根据下属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的不同情况,应当积极采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帮助、促使债务人尽快按照合同要求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债务人)不会无故欠债不还,不履行债务合同。一旦出现企业不按期履行债务合同,总是或多或少地由于或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所造成。从我们所接触到的实际案例来看,造成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

    第一,由于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出现亏损,从而难以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已经愈来愈激烈,如果企业的经营者不注意市场行情的变化,不注意更新自己的产品,不注意更新自己的技术设备等等,仍然抱着10年前的经营观念,可以肯定,这样的企业哪里还有能力履行他们的债务合同呢?对这样的企业,讨债人员自己很难实现讨债的目的,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给予帮助。因为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促使其进行整顿,改善营管理方法,转变经营观念。如果是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而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亏损,主管部门就应及时帮助其实现转产、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尽快履行债务合同。

    第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生产资料市场开放以后,除了一些关系国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和一些大型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仍由国家指令性计划战略经营之外,其余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基本上都依靠市场调节。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利益,在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并未真正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地同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结果往往是到了履行合同的期限却因原材料没有着落而无法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自己并不是有意不守合同信用——通常为了能满足用户的需要,为了能按期履行合同,债务人往往尽了自己的努力——这时讨债人员除应当主动帮助债务人想办法解决困难外,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进行交涉,取得他们的支持,力争使债务人早日履行债务也许效果会更好一些。因为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在其权力所管辖的范围内进行调剂,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出面与计划、物资等部门进行协商、调剂。

    第三,债务人完全有能力按期清偿债务而故意拖欠不还。这种情况一方面讨债人员自己应当积极寻找迫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的突破口。主动想方设法同债务人进行交涉,另一方面,讨债人员如果能够争取到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债务人进行说服、教育,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债务人意识到故意欠债实质上也就是有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使债务人重视履行债务合同,尽快地向债权人清偿所欠债务。这样,就使讨债人员更容易实现自己的目的,完成自己的任务。

    第四,债务人不能按期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原因有可能就在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就是说,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这种情况在实际经济生活当中也是屡见不鲜的。例如,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失误,造成企业产品大量积压,从而使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是主管部门强行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乱企业的正常生产进程,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完成正常的生产任务等等。这些都可能使企业(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讨债人员一味纠缠债务人对解决还债问题并无多大益处,有时讨债人员的频繁纠缠会使债务人感到讨债人员不近情理,从而产生对立情绪。因为在债务人看来,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其责任根本就不在自己,而是上级主管部门一手造成的。讨债人员在知道了真实情况之后,应该想办法直接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进行交涉、协商,争取主管部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帮助债务人尽履行债务。这样的结果通常都比一味地死追着债务人催讨的效果好。不过,讨债人员应当注意,此时虽然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的责任在于上级主管部门,但是讨债人员切不可直接向其主管部门追讨债务,讨债人员没有权利这样做,因为主管部门和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讨债人员只能和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争取获得主管部门积极支持,以帮助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讨债人员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目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一个系统即同属一个主管部门领导的情况下效果最好。目前我国各种各样的“三角债”的追讨困难相当大,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与自己是一个系统的,属于同一主管部门主管,那么此时他如果请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调、磋商,往往都能使久拖不决的“三角债”得以清偿。

    需要提醒讨债人员注意一点,在讨债过程中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讨债人员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手段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债务人的主管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就是说主管机关没有权力命令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只有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才拥有这种权力。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采取说服教育或者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或者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等方法,努力促使债务人讲信誉、守合同,尽快履行其到期的债务合同。如果债务人是存心故意拖欠债务,他就很可能对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说服教育“洗耳恭听”,对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帮助,服务来者不拒、乐于接受,但面对上级主管机关要求履行债务一事则搁置一边,不予理睬,对这种债务人就应当寻找另外的最有效的办法。否则,讨债人员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另外,利用行政干预手段讨债对讨债人员来讲,最好是把它作为一种辅助性措施,这不仅是因为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的监督干预权利有限,还由于我们国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中还占据重要地位,许多时候债务人的主管部门都会主动为债务人开脱责任,因为对债权人和讨债人员而言,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的利益总是一致的。

    总之,讨债人员在决定是否通过行政渠道帮助自己实现其讨债目的时候,最好先调查一下主管机关的情况,摸一摸主管机关对其负债的下属清偿债务的态度,搞清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是否能够公正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事,弄明白债务人的主管机关是否真心实意地愿意帮助讨债人员,这些调查了解对讨债人员正确地判断形势从而采取有效的行动相当重要。讨债人员如果省去这些必要的调查了解,理想地认为国家部门就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事,盲目地信任债务人的主管机关,那么讨债人员为此所做的工作经常会付诸东流。

    第四节 利用“输血”扶植手段

    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大多数债务人并不是在有能力履行债务合同的情况下想要存心拖欠债务或者有意赖债,因为这样做是在拿自己的信用和经济生命当儿戏。事实上,那些存心赖债的债务人通常都会葬送自己的经济生命,人们一旦知道他不恪守合同、不讲信用之后,都会拒绝同他进行经济活动,这样的债务人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将找不到伙伴,使自己最后走向彻底破产(那些存心要以身试法,蓄意进行诈骗、欺哄的经济罪犯又当别论)。大多数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的确是因为客观或主观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一时或者是资金短缺或者是生产困难而没能力履行债务,比如债务人遇上地震等预料之外且人力无法相抗的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计划的变化、产业政策的变化、物价政策的变化而引起市场行情的突变,或者债务人自己生产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等,都会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都会影响债务人的经济效益,都会给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带来困难。遇上这些情况,讨债人员在征得债权人同意之后,为了实现让债务人如数清偿债务的目的,可以采用对债务人“输血”进行扶植的办法。

    什么叫做对债务人进行“输血”扶植呢?所谓“输血”,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资助,使债务人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血液”,从而扶植债务人恢复并发展其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利润,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债权人对债务人实行“输血”扶植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给予经济资助,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的原因是缺乏足够的流动资金而导致正常生产经营困难,那么债权人在掌握了造成债务人缺乏流动资金的原因后,如果认为债务人只要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就能够恢复并发展生产、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债权人就可以为债务人提供必需的经济资助,使债务人恢复生产、发展生产、赚取利润,偿还债务。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经济资助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资助就是债权人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所必需的资金。而间接资助则是指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银行贷款担保,使债务人从银行获得贷款以发展生产赚取利润。

    其二,给予技术资助,科学技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科学技术与经济效益的紧密关系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对企业来讲,技术就是效益,技术就是利润。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技术资助,进行技术投入——比如对债务人的生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对债务人的生产流程、生产工艺进行改革,改进债务人所生产的产品的性能,帮助债务人开发新产品等等——不但可以帮助债务人提高经济效益,赚取利润,同时还为债务人注入了新的活力,增添了债务人的发展后劲,使债务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能得到技术资助的益处。

    其三,给予物质资助。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是缺乏生产经营必须的原材料或者是债务人生产的产品积压而导致亏损,债权人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为债务人提供必要的物质资助,以扶植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具体方式可以是债权人直接供应给债务人购买不到的生产原材料,还可以是债权人通过自己的渠道或者网络帮助债务人推销其积压产品,使债务人扭亏为盈。债权人所提供的物质资助往往能使债务人获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从而使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积极主动。

    其四,给予管理“软件”资助。当债务人无力还债的原因是自己经营不得法,管理不得要领,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因为自己经营管理不当而造成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应对症下药,给予管理“软件”资助。

    所谓给予管理“软件”资助就是指债权人帮助债务人建立一套科学的、高效的管理体制。包括市场信息的收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迅速作出决策,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生产用原材料的保障、产品的生产质量、产品的销售及用户的反映等环节。从而使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正常,产品结构合理,销售市场兴旺,经济效益提高,利润增加,偿债能力增强。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管理“软件”资助,看起来不如给钱、给物、给技术那么立竿见影、直截了当,但是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及其所带来的实际效益往往都远远超过给钱、给物、给技术。

    其五,如果债权人没有时间和精力,主观上也不太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债务人的生存及其发展,只是着眼于如何使债务人能够尽快偿还其所欠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实施一些只有短期效应的资助和帮助。比如债权人可以牵线搭桥,为债务人撮合几笔投入少、见效快、获利大的生意,或者债权人将自己的畅销产品交由债务人销售,使债务人能迅速获得短期内的高效益,从而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这种帮助虽然同给钱、物、技术一样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对债务人来讲并没有帮助解决根本问题。债务人一旦察觉债权人提供这种帮助的真正用意,债权人的如意算盘是否仍然能够继续下去很值得考虑。我们认为,除非特殊情况,债权人应当帮人帮到底,采用前四种方式对债务人进行“输血”扶植。

    债权人在为债务人提供“输血”扶植时应当注意,无论债权人给钱、给物或给技术,还是给管理“软件”扶植债务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其风险性。因此,债权人应当随时对债务人接受“资助”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监督检查,及时给以指导,以使债权人的再次“投资”真正发挥作用,使债务人真正得到效益、获得利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其次,上述几种“输血”方式如果能相互配合使用,其效果会更好。债务人所得到的效益更大,所获得的利润也就更多,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也就更强。如果单纯只采用其中一种方式,效果往往并不明显,债务人的经济效益不会有较大的提高,其偿债能力也就不会增强;此外,债权人“输血”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债务人能够偿还所欠债务。因此,一旦债务人有了偿还能力,债权人应当及时清偿债务以防夜长梦多,使债权人不仅讨不回债,而且“血”也白输。这一点,债权人务必随时都要牢记在心。

    还要特别提醒债权人一点,就是债权人一定要搞清楚债务人是否值得进行“输血”扶植,倘若债务人已经是资不抵债、毫无生机,再多的“血”输给他也不能使他起死回生,只会使债权人自己白白遭受损失,那就应当果断地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损失。

    第五节 利用经济抗衡手段

    讨债中所谓的经济抗衡手段是指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在讨债过程中根据双方合同(即合同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同时履行的原则,针锋相对地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办法。

    现实经济往来当中的债务合同,多数都是双方合同,即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债务人同时也是债权人。再比如在技术转让合同当中,债权人转让技术给债务人,债务人有向债权人提供转让费的义务,同时他也就享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力,债权人享有获取转让费的权利,同时他也就负有提供转让技术的义务。债的义务,双方是对等的。再比如在期货交易当中,买卖双方你欠我物,我欠你钱,彼此互相欠债。

    在上述两种情况当中,如果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到期不给付,那另一方就可以推迟履行义务的时间,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衡,直到对方遵照合同规定先行给付为止。比如如果被转让也即受让技术的一方不按时给付转让费,那么转让技术的一方就可以推迟出让技术的时间,这样受让一方就实际上没有使用技术的权利,也不能获得使用技术的利益。直到受让的一方如数将转让费支付给转让技术的一方,转让的一方才能将技术出让,这就叫做抗衡。在现实讨债案例中,运用这种方法讨债成功的还不少。

    这种利用经济抗衡讨债的方法,有些讨债人员称之为“自动电话”原则。大家都知道,不塞硬币进去,你就不能使用自动电话,因此,人们从来都不会打自动电话而不付钱。将此原则推而广之,用在讨债上,也就可以迫使债务人改变态度,放弃故意拖欠债务或赖债的打算,及时履行债务。比如著名家电企业向山东济南某商场租借柜台,签订租赁合同之时债务人约定即(租赁人)必须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给债务人(出租人)。结果柜台经营人员却连续几个月不向商场交纳租金,最后商场决定单方中止同该企业的租赁合同。第二天,该企业的一位副总经理与财务部的负责人赶到商场,还了钱不说,还赔礼道歉。再如,某一著名饮料公司曾与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先向饮料公司支付货款,然后饮料公司送货上门,结果公司天天派人催饮料公司送货,却不见他们支付货款,对此,饮料公司始终不给该公司送去一瓶饮料。后经了解,该公司是一个有名的赖债公司,很多饮料公司都曾上当,只有这家幸免。可以设想,如果该饮料公司也同其他的饮料公司一样,被某公司一阵假话所迷惑,稀里糊涂地先将饮料送到公司去,几十万货款将不知被拖到什么时候。

    需要提醒讨债人员和债权人的是,在使用经济抗衡手段追讨债务时,要特别注意掌握好分寸和经济抗衡手段的适用范围。一般说来,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追讨债务只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即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说得明白点,只限于同一债务合同之中,并且这样的债务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比如技术转让合同,房屋租货合同,商品购销合同,商品互易合同等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实现权利的的同时也就承担某种责任的义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后也就享有相应的某种权利。比如某钢铁公司曾以自销钢材产品的一部分与某电冰箱公司签订互易合同。电冰箱公司向钢铁公司供应规定数量的电冰箱,那么钢铁公司即供应给电冰箱厂相应数量的钢材。电冰箱公司在交付电冰箱之后即享有获得钢材的权利,钢铁公司在得到了电冰箱之后就负有向电冰箱厂提供钢材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则可以采用以牙还牙的方式与之对抗。以电冰箱公司和钢铁公司的互易合同为例,合同规定电冰箱公司应当先行供应钢铁公司电冰箱,然后钢铁公司再向电冰箱公司供应钢材,如果电冰箱公司不先行供应冰箱,则钢铁公司完全有权不供应电冰箱公司钢材。直到电冰箱公司供应电冰箱后,钢铁公司方可供应钢材。采用这种针锋相对的抗衡方法,对钢铁公司来讲完全是合法的,即不违约也没有违返法律法规。

    但是,如果讨债人员或债权人不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中采用经济抗衡手段,即不是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采用抗衡手段,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某一债务中欠债不还,而债权人却在双方的另一债务中进行以牙还牙地对抗,债权人就跟债务人一样属于违约行为,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再以电冰箱公司和钢铁公司为例,如果他们彼此之间签订的不是互易合同,而分别是两项买卖合同,即钢铁公司用钱向电冰箱公司购买冰箱,而电冰箱公司同样也是用钱向钢铁公司买钢材。如果钢铁公司先行支付了购买电冰箱的货款而电冰箱公司却迟迟不供应冰箱,这时如果钢铁公司将电冰箱公司购买钢材的货款收后也拒绝供应钢材,还明确告之电冰箱公司只有立即供应冰箱,才可能尽快地获得钢铁公司的钢材,这种对抗就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钢铁公司也就跟电冰箱公司一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合同约定,倘若此时电冰箱公司向钢铁公司追讨违约金要求赔偿损失,钢铁公司就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这样一来,钢铁公司就有可能得不偿失。再比如某商场曾向某企业购买一批价值为10多万元的货,该企业收取货款之后却一直不向商场交货,商场多次派人催讨无满意的答复。偏偏事有凑巧,该企业此时必须从商场购买价值15万元的另外一种货,因为这种货在全省只有该商场一家独家经销。这时商场有关人员研究决定,先扣下该企业的货款,暂不发货,通知该企业必须履行供应商场价值10多万的某种商品的义务,然后商场才将他们所要购买的货物送上门去,结果该企业向商场履行了义务,掉过头来向商场追讨违约金和请求赔偿损失。商场的决策者们十分气愤,终因敌不住法律的威严,最终只好向企业支付了一笔违约金。

    以上两种情况就属于滥用经济抗衡手段所招致的结果,如果不在同一债权关系中使用经济抗衡手段,那么法律上就认为债权(或讨债人员)的行为是一种报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故意损害债务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所以法律必须对此给以制裁。

    不过,讨债实践当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讨债人员或债权人用此手法获得了成功。债务人既及时还了债,也没有追究债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那是因为我国公民本身的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很多人还不知道怎样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正当的权利。不少债务人也是如此,不知道债务人只要抓住了机会、抓住了事实,同样可以向债权人追讨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但这种成功实属侥幸。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讨债人员和债权人一定要小心把握运用经济抗衡手段去催讨债务的法律界限,不要越过雷池,否则将自食苦果。

    第六节 利用中断协作关系手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逐渐加快,社会化大生产的程度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任何一生产厂家,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不可能单独从事生产,都不可能单独存在,他必须在与其他生产厂家和经济实体相互协作,从而获得生存和发展。而且,社会的商品经济越发达,社会分工越精细,各个生产厂家与经济实体、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协作程度就越强,以致整个社会的物质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已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循环系统。哪一环都不能少,都不能出重大失误,否则就将严重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比如,钢铁公司要炼钢,必须借助铁矿石、煤炭、焦炭、电等资源,炼出的钢和铁必须依靠运输部门帮助运到那些市场需要的地方。如果没有能源和原材料部门的供应,如果没有厂家购买,那么钢铁公司将不可能生存,更谈不上发展。总之,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各个因素之间的互动影响无处不在,社会成员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彼此都有制约作用,都能互相约束对方。

    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社会成员彼此更互相依赖、互相协作、互相制约,特别是社会的物质生产部门尤其如此。根据这一特点,讨债人员在催款过程中,就可以利用中断协作关系而迫使违约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尽早清偿债务,从而使催款人“跪着讨债”的被动局面有所改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如果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那么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的损失,特别是在双方达成有短缺物资长期协作的协议时,讨债人员用其他办法解决不了的债务问题,用此办法会显得比较“灵验”。当前我国的债务实际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了讨债,中断与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的协作关系,很大程度上就等于是断了这些欠债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的财路,卡住了他们的脖子,使他们生存都变得极为困难。因此,债务人会主动地尽快地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如果讨债人或债权人准备中断协作关系的对方也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那么催款人或债权人就得认真考虑、严肃对待了。因为对方如果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你们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很可能是受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约束,受计划法的保护。如果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真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所规定必须执行的,讨债人员和债权人则无论如何也不能中断同对方的协作关系。举一个现实的例子,攀枝花钢铁公司由于受“三角债”之累,长时间拖欠攀枝花矿山公司和煤炭部攀枝花矿务局的货款,特别是攀枝花矿务局本身就属于国家政策性亏损企业,资金相当困难,有时连井下工人的工资都发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攀枝花矿务局的经理、书记等人仍然是频繁地找攀钢公司商量,尽量返还欠款以解矿务局急需,决不能采取中断供应攀钢炼铁用煤的做法——因为攀枝花矿务局供应攀钢的煤是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拨的,矿务局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国家计划。否则矿务局将承担违反国家计划法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以致刑事责任。因此,一旦遇到双方的协作关系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保护的,那么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就只有想另外的办法达到讨债目的。

    另外,自从我国经济改革以来,国内一些企业冲破了以前的条块限制,大搞其横向联合经营活动。在各种联营形式之中,有一种协作型联营。联营的双方或者多方彼此之间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约束,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作也是属于这种协作的话,讨债人员或债权人也不能采取中断协作的办法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将因违反合同而反受债务人的追讨、纠缠。如果联营的对方或多方没有签订合同,那么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可以考虑用这种办法,但仍需慎重。因为联营是对大家都有利的,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无疑也将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个体户之间采用这种办法的很多,特别是那些垄断了某一产品在某一地区的批发权或者其产品属于独家生产的个体户。如果对方欠债不还,那么他就可以中断向对方提供产品,使对方不得不偿清债务以便能得到产品去从事零售或再批发。如果债权人是国有单位,债务人是个体经营者,用此办法有时也能起到作用,这就需要国有单位拥有某一商品在某一地区独家经营批发的权利。如果个体经营者欠债不还,他将得不到零售商品,也就等于断了他的财路。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便会主动地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国有单位不拥有独家经营的权利,此办法就可能产生不了作用,而只得寻求其他的办法。

    需要提醒的是,运用中断协作关系的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一定要掌握好法律界限,就如同前面所讲的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讨债一样,稍不注意,债权人或讨债人员便反被债务人追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特别是债权人如果与债务人签有协作合同,更应当慎重对待。

    第七节 利用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失踪、死亡等手段

    讨债人员在讨债过程中,如果发现债务人确已入不敷出、资不抵债,此时为了尽量减少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力争完全或部分实现其讨债目的,那么讨债人员应尽快同债权人决定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因为此时除了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外,其他办法都不可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破产条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是说,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申请10天以内必须通知债务人并发表公告。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15天之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单等有关材料。债务人如果担任了其他单位的保证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的5天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之内,或没有收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时间之内申报债权,如果逾期不报,将被人民法院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在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也已受理破产案之后的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为期两年的整顿申请。同时企业必须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明确限定清偿债务的日期。如果债权人会议和企业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中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第一,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第二,在企业整顿期间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宣告破产之间的时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提供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没有到履行期限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非法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三,企业整顿期限届满,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天之内应当成立财产清算小组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保管、清理、结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小组提出,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清偿:首先是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是支付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是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虽然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总能获得部分清偿,但是也不一定。有些严重亏损的企业不仅是资不抵债,在处理完全部资产后还不够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更没有能力支付所欠税款和债务,因此债权人也可能一无所获。所以,债权人在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应当想法搞清楚债务人的整个资信状况,全盘权衡利弊之后再作决定,切不要一时冲动,草率从事。

    另外,讨债人员和债权人在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目前《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经营者还没有实行《企业破产法》。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可以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规定,“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第三,《企业破产法》已明确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以上几点都是讨债人员和债权人在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应当加以考虑的。

    我国目前存在的债务事实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债务人长时期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生死不知,对这样的债务人所欠下的债看起来似乎是无法追讨了,其实不然。我国《民法通则》上规定,债权人和讨债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债务人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时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法院在公告寻找失踪人半年仍无音讯之后,即可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即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院选定的代管人管理。这时债权人即可向代管人追讨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下落不明已满4年时间的,或者在遇到地震、水灾等意外事故后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的,可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在接到审理后公告1年寻找,1年寻找时间满后,即可宣告死亡。如果债务人由法院宣告其死亡,其财产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债权人或讨债人员也就可以向继承人追讨债务。

    有关怎样向失踪的债务人或死亡的债务人追讨债务,在此不赘述。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人,一旦重新出现,那么经过本人申请或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第八节 利用仲裁手段

    所谓仲裁,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或者某一问题发生争议,彼此各持己见、争执不决的时候,双方提请第三方对所争议的事件或问题作出判断,进而在当事人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的裁决,也叫做公断。

    讨债所涉及到的仲裁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所谓经济合同仲裁指的是当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合同的理解或执行等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有关方面出面调解也达不成协议的时候,由国家仲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我国的仲裁机关是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里面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例中,因经济合同纠纷所引起债务纠纷所占比例很大。而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由此而产生的债务纠纷情况也比较复杂,讨合同之债的方法也是根据合同的情况而各种各样,这在后面要专门讲到。我们这里所讲的主要是指讨债人员通过申请仲裁的方法去解决由合同纠纷而引起的债务纠纷。

    并不是所有的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债务纠纷都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得到解决的,也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只有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对合同本身或者与合同有关的某一事件或问题同债权人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此时,讨债人员即可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关出面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但是,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的原因仅只是故意想侥幸赖债或者有意拖延还债的时间,那么讨债人员就不宜申请仲裁,因为债务人对合同没有什么异议,对所欠债务也完全承认,就是说双方对债务该不该履行不存在异议,不存在分歧,只不过是债务人单方面想耍无赖,这种情况仲裁机关是无法给以仲裁的。

    仲裁完全是第三人的行为,因此,当讨债人申请仲裁而仲裁机关受理仲裁之后,讨债人员和债务人事实上都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交给了第三人即仲裁机关,一切结果都只有等候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公正的裁决。且仲裁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们认为申请仲裁是讨债人员和债务人解决合同分歧的一种办法,并不是惟一的办法,当讨债人和债务人对债务合同发生分歧之后应尽量想办法协商解决,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办法达成协议时,讨债人员才可申请仲裁。

    我国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具有经济司法的特征。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仲裁和行政调解是有差别的。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行政机关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是相当大的。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当中,行政机关的调解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进行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否就彼此争论不休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完全在于双方是否自愿,进行调解的行政机关没有决定权,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双方硬性下命令,命令双方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调解。另外,如果行政机关的调解暂时达成一致协议,而调解书的执行依然要看双方是否愿意,即调解书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仲裁则不同了,仲裁完全是第三方即仲裁机关的行为。仲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科学的程序和方法,有权决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仲裁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执行仲裁。

    其次,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仲裁机关的仲裁庭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完全不同。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完全不同。虽然仲裁决定书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一方(不论是讨债人员还是债务人)如果对仲裁机关的仲裁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原仲裁机关的仲裁也就因此而失去效力。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独立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而不受原仲裁机关裁决结果的限制和影响。另外,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后,由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或者没有在法定期内向法院起诉而发生效力,这时如果不服的一方,不执行仲裁,仲裁机关没有权力强制其执行,而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强制其执行。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书之日起的15天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即产生法律效力。

    仲裁和经济诉讼手段相比较,不如后者那样对立、激烈,可以避免讨债人和债务人彼此之间伤和气、伤感情,从而对双方今后的业务往来,相互协作影响不大,因此,仲裁也是讨债人员实现讨债目的的一个途径。

    讨债人员要申请仲裁,还必须对我国的仲裁制度有所了解。

    经济仲裁的目的和任务——及时解决一般性质的经济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仲裁机关及其管辖权限——我国国内经济合同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国内由经济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及因此提出的仲裁申请,只能由上述仲裁机关受理。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领导仲裁庭,仲裁庭由专职仲裁员、书记员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仲裁委员也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他们在具体仲裁任务的时候,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发生之后,如需仲裁,那么当事人应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向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以及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应当向可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提出仲裁申请;航空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一般经济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向县(市)、市辖区的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合同双方争论金额在50万~500万元以内需要仲裁的,应当向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合同双方争议金额在500万~1000万元之内需要仲裁的,应当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纠纷,或者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或是合同双方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需要仲裁的,应向国家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有两点需要引起讨债人员留意,如果讨债人员和债务人同时向两个不同地方但都有权受理仲裁的仲裁机关提出申请,那么仲裁将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仲裁机关受理;如果讨债人和债务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仲裁机关将不受理仲裁。

    通常,经济合同仲裁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我国仲裁制度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自愿的原则。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一概听凭当事人自己的愿望。当事人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而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究竟采取哪种方式,当事人自定。

    第二,根据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明确规定:“仲裁机关对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经济合同仲裁活动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三,我国仲裁制度要求经济合同的仲裁应当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因为在我国的实际经济生活当中,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大都是国有或集体企业,双方的经济往来、业务联系十分频繁,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经济运行机制等等方面对企业的影响在某些方面还很大,因此,经济合同纠纷的产生的情况相当复杂。仲裁机关在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样既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友好的协作关系。

    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程序如下:

    第一,仲裁的申请和立案。如果当事人(讨债人员)决意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那么按照仲裁条例的规定,首先应当递交申请书,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的时间限制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1年之内,超过1年的期限,仲裁机关一般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名称、职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仲裁机关收到仲裁申请书之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于7天之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也应当在7天之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立案受理的理由。

    第二,调查取证。仲裁机关决定立案受理经济合同纠纷之后,应当在5天之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员在认真阅读申请书和答辩书的基础之上,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仲裁机关为了避免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损失的增加,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只限于申请仲裁范围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仲裁机关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令申请人为保全财物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拒绝提供,仲裁机关可以驳回申请,如果最后仲裁结果是申请人败诉,那么申请人就要负责赔偿被诉人因采取保全措施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三,认真调解。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一人主持,使当事人双方互相体谅,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四,仲裁庭开庭裁决。经调解无效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仲裁庭即开庭进行仲裁。仲裁庭在开庭之前,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用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经仲裁庭两次通知拒不到庭,如果是申诉人可视为自动撤诉,如果是被诉人,仲裁庭可作缺席仲裁。开庭仲裁时,首先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因为我国仲裁是实行仲裁依法回避制度。然后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各自陈述,互相辩论。仲裁庭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之后,由首席仲裁员依申诉人、被申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这时仲裁庭可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仍不见效则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裁决要制作裁决书,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决,发现有对事实判断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重新裁决。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其确有事实判断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进行重新裁决,重新裁决时仲裁庭成员也当另组。

    第五,仲裁的执行。仲裁决定书送达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可在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5天之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限期自觉履行,如果一方逾期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强制执行。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受到法院的协助执行裁决书的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的账户中扣留或划拨所应当支付的款项。

    此外,催款人员还要了解我国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裁决制度。根据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各级仲裁机关对经济合同纠纷实行分级管理、一次性裁决制度,当事人如果不向法院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讨债人员如果决定申请仲裁,那么他在熟悉上述仲裁程序、制度及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权衡一下自己胜诉的可能性,因为仲裁庭的裁决是不以讨债人员的意愿为标准的,而且现实讨债当中,往往有些讨债人员因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胜诉把握,从而盲目拒绝债务人主动提出的一些于债权人利益并无害处的建议或协议,结果在仲裁庭上讨债人员反而败诉,这种情况在经济诉讼案件中也并不鲜见。

    第九节 利用诉讼手段

    在讨债过程中,对于那些不讲道理、一心只想着欠债于己有利,从而存心久欠不还甚至想借机赖掉债务的债务人,最有效的讨债办法或许是运用民事诉讼手段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讨债所提起的诉讼主要涉及到的是债务合同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这里所说的债务合同纠纷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执,经调解、仲裁解决不了的,或者债务人单方面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债务人故意拖延履行合同,或者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等而引起的纠纷。所谓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者法人和公民之间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纠纷。

    我国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实行四级两审制。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由下级法院行使第一审权利,而上级法院则为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裁定。如果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那么中级人民法院就为二审法院。如果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受理它自己认为应当由自己受理的一审案件或者是在本辖区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果讨债人员或债权人想要对债务人进行起诉,他应该向哪个法院投诉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可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可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因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或者联合运输而产生的诉讼,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应当向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因航空运输而产生的诉讼,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可以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遇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权受理的诉讼,讨债人员和债务人这时就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时候,讨债人员或债权人除原有的请求权外,还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债务人欠债而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是我国民事法律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制裁。只要债务人没有实际履行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因此而遭受了损失,也不论债权人的损失有多大,债权人都有权向债务人追讨违约金。债务人也都必须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之后,并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另外,只要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在先,就算后来他已实际履行了债务,也不能免除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比例及具体支付的办法,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债务人向债权人赔偿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造成的损失,是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补偿性的法律手段。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通常都会给债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的金额与债权人实际受损金额相等。所谓实际受损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财产减少损失和失去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如果债务人在赔偿之前已经先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其赔偿金额就应当是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损失的部分。比如某公司因到期不履行债务而使某厂遭受损失两万元,如果某公司已经支付了1.5万元的违约金,那么赔偿损失时就只需赔偿5000元即可。

    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因债务人久欠不还,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时,必须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债权人的损失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责任所造成。也就是说,如果讨债人员或债权人要追究债务人的责任,那么债务人必须符合承担责任的条件。具体说来说就是,如果讨债人员或债权人要追究债务人因不按时履行债务合同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那么债务人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实际上有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发生是因债务人自己主观上的过错所造成,债务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不履行债务和过失不履行债务。所谓故意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不履行债务将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失,同时自己也将遭受法律的制裁而放任自己坚持不履行债务,如债务人存心拖欠不还。所谓过失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知道自己如不履行合同将会产生什么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或者债务人已经意识到自己不履行债务将会产生什么后果,但是债务人却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指望这种后果不会发生而不履行债务。如债务人将合同履行期遗忘或记错等。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人们都知道也都没有什么异议的,而对债务人因过失而不履行债务,不仅债务人自己常常认为“我不是故意欠债不还”,并企图以此为由而逃避承担责任,其他的人们也都会认为债务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有人还认为债务人因过失而不履行债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这都是不了解法律、不懂得法律、没有法律知识所造成的。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不论债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履行债务,只要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或造成损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债务人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那么他就必须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假如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向他追讨违约金的话。而如果债务人只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一个,都可以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如果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准备追究债务人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债务人除具备有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是由于债务人主观上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必须有事实上的损失的存在;二是债权人的损失必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几个条件,讨债人员和债权人才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但并没有给债权人带来事实上的损失,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故意的,讨债人员或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第二,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如果想采取诉讼手段解决债务人久欠不还债务的问题,那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受理。有关诉讼时效的详细规定我们在前面的讨债时效一节中已经讲过,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第三,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因讨债而引起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和裁判阶段。起诉是指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状及其副本;受理是指法院经过对起诉状的研究认为符合立案审理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是否受理,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的7天之内作出决定。受理的5天之内应当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必须在15天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调查是人民法院取证的手段,调解是法院在审判前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的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谅解协议阶段。调解不成则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和判决。开庭前法院要先将传票或出庭通知单送达原告和被告,原告如经法院两次传唤无故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经法院两次传唤无故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或经批准对被告实行拘传。开庭后,首先宣布法院纪律,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查证当事人并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申请回避,然后由原告(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宣读起诉书,被告(债务人)宣读答辩书,法庭开始调查询问和辩论,之后,法庭当庭调解,调解不成,最后由法庭宣判。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或者各级检查院对同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而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第二审程序又叫做上诉审程序。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分为直接审理和间接审理两种情况,直接审理就是传唤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人员(包话原告、被告、证人等)全部到庭,当庭进行调查、辩论审理和判决,而间接审理则是不需传唤当事人到庭,而根据上诉状及全部案件资料进行合议评审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是15天,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是10天,上诉状应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实存在错误而重新进行再审的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实有错误而需要进行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行审理,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的需要再行审理的,均可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原审法院院长提起再审请求。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审理的案件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出再审可以有两种方式选择,一是提审,即将案件提上去自己审,二是指令下级法院重审。再审案件如果原先是一审,那么当事人如果对其判决、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如果原来是二审或者再审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当事人没有权利进行上诉,当事人的再审申诉状如被上级法院驳回的,也无权上诉。

    我国法律没有限制提起再审的时间,这是为了保证有错必纠。

    第十节 不能采用的催款手段

    前面我们曾经多次强调,讨债行为虽然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就是说讨债人员的讨债行为必须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否则,将会因此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大多数讨债人员都能将自己的讨债行为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都懂得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实施讨债行为。但是,却也有极少的一部分讨债人员或者是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者是讨债心切,而出现一些违法讨债的现象,采取一些违法手段去讨债,结果不但没有讨到债,反而自己还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们所接触到的一些案例看,在讨债过程中,讨债人员出现违法犯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恐吓、绑架、打人等暴力行为讨债。这些就是现在社会上流传的所谓“黑吃黑”的办法。这种办法有时确实能产生效果,但是,讨债人员采取这些手段本身就是违法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旦出现这种讨债行为,不管结果如何,不管讨债人员是否讨回了欠款,法律都会制裁讨债人员。所以,讨债人员尽管对债务人故意欠债、赖债十分不满,深恶痛绝,也不能采取这种过火行为。

    二是利用金钱诱惑帮助实现讨债目的。这种情况很多,讨债人员为了达到让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的目的,以给债务人或者给其他有关人员一笔好处费、信息费等为手段,刺激他们尽力尽快地帮着催讨、清偿债务。还有的讨债人员在讨债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请客送礼、甚至出钱请他们出国旅游,以此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这些做法被一些人冠之以舍芝麻而得西瓜,殊不知这种讨债方法已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有的甚至已构成经济犯罪。

    三是利用色情手段达到讨债目的。当前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种高明的手段,还美其名曰“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许多组织、债权人为了达到讨债目的,动员说服、金钱诱惑甚至高压强制一些靓丽、开放的女性对债务人进行色情勾引、诱惑,拖债务人下水,然后以此要挟债务人清偿债务。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败坏了我们的社会风气,即使债权人达到了目的,实现了自己的权益,但是一旦被查出,债权人将受到惩处。

    四是有些债权人专门选派一些能吵能闹、撒泼的中年妇女到债务人大本营大吵大闹。因为在日常经验当中,人们对泼妇总是畏俱三分的,这种办法虽然谈不上什么违法犯法,可如果撒泼的妇女在又哭又吵又闹的过程中恶语伤人,债务人也就有了借口将泼妇赶走,最终难以达到催款的目的。

    以上几种非常手段在讨债实际过程当中往往能起到一些特殊作用,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大多数债务人都自认为欠债不还没有道理,从而对讨债人的侵权、违法行为一味纵容,而不敢依靠法律、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尽管如此,我们坚决反对讨债人员采取上述违法犯法、违反道德准则,危害社会治安的手段达到讨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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