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研究-一护军制、镇戍制与北魏对待胡族的羁縻政策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要认识北魏胡族政策的发展演变,必须先从护军制与镇戍制说起。

    如所周知,十六国时期多数国家为了控制境内胡族聚居区,远承曹魏,设立了不少“护军” ,北魏占领这些地区后亦继承了这一制度, 同时,北魏时得到完善的镇戍制不仅用来捍边,亦与控制胡族关系密切。不过,前人对于北魏护军关注无多,陈寅恪先生最早注意到护军与胡汉分治的联系,见万绳楠:《陈寅恪魏晋南北朝讲演录》,第112—113页;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略有提及,《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72页;唐长孺:《魏晋杂胡考》,《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94页;何德章亦指出北魏沿用了十六国以来军政合一的护军制度,见《北魏太和中州郡制改革考释》,《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第30页。有关护军综合研究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45B,影印四版,1997年,第817—835页;冯君实:《魏晋官制中的护军》,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编《魏晋南北朝史论文集》,齐鲁书社,1991年,第102—118页;周伟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燕京学报》新六期,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35页。

    关于前、后秦等政权护军的专门研究最集中,见町田隆吉:《前秦政権の護軍について—“五胡”時代における諸種族支配の一例》,收入《歷史における民衆と文化——酒井忠夫先生古稀祝賀記念論文集》,国書刊行会,1982年,第169—185页;蒋福亚:《前秦史》,第66—71页;高敏:《十六国时期前秦、后秦的“护军”制》、《十六国时期的军镇制度》,收入《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大象出版社,1998年,第217—231、267—273页;龚元建:《五凉护军考述》,《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第19—23页;张金龙:《十六国“地方”护军制度补正》,原刊《西北史地》1994年第4期,后收入所著《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甘肃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96—412页;三崎良章:《看冯翊护军论前秦的民族认识》,收入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魏晋南北朝史论文集》,巴蜀书社,2006年,第222—227页。有必要做些考察。

    具体而言,北魏建国后首先南下灭后燕,相应地,北魏护军首先出现在这一地区。后燕亦设有“护军”,见于记载的有负责“分监诸胡”的“诸部护军”,具体名目则有“离石护军”、“辽东护军”。分见《魏书》卷二八《奚牧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683页;《资治通鉴》卷一〇八,晋太元二十一年(396),中华书局,1956年,第3430、3431页;石育墓志,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07页。关于石育祖石邃所任辽东护军,周伟洲误做石育的曾祖石瓒,并认为是前燕官职,见《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第25页,不确,当从张金龙的推断为北燕,并源自后燕,见《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第400—401页。“诸部护军”均驻扎在后燕的并州,因“分监诸胡”而招致民夷俱怨,民夷潜召魏军,魏军出马邑,越句注而伐燕。《资治通鉴》卷一〇八,晋太元二十一年(396),第3430页。北魏攻占并州便承袭后燕设置,亦在胡族聚居区设立护军。《魏书·许谦传》云“并州平,以谦为阳曲护军”,时间当在道武帝皇始元年(396),《魏书》卷二《太祖纪》,第27页。据本传,许谦皇始元年卒,当任阳曲护军不久辞世,《魏书》卷二四《许谦传》,第611页。《魏土地记》:“阳曲胡寄居太原界,置阳曲护军治”,《水经》卷六《汾水》“汾水出太原汾阳县北管涔山”郦道元注引,陈桥驿校释,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8页。即指此事。后曾任阳曲护军的有奚普回,《魏书》卷二九《奚普回传》,第702页。生活时代当在道武、明元时期。该书还记载“秀容,胡人徙居之,立秀容护军治”,设置时间当相近。《魏书·官氏志》,天兴四年(401)“令诸部护军皆属大将军府”,看来当时设立的护军不在少数。

    上述资料亦表明,北魏初设护军的目的与十六国相同,亦是监护胡族,具体说来,主要针对的是河、汾间的山胡、离石胡与西河胡。何德章指出北魏初,护军基本集中在河、汾河谷原匈奴族及北魏时山胡、离石胡、西河胡等匈奴族后裔活跃的地区,见《北魏太和中州郡制改革考释》,第30页。不少设置地点则直接沿袭十六国而来。上面提到后燕有“离石护军”,至晚到北魏太武帝天赐元年(404)就沿置“离石护军”。《魏书》卷二《太祖纪》,第41页。到北魏太武帝朝占领关中后亦承袭前后秦,设立三原护军、抚夷护军、铜官护军、土门护军、宜君护军等。详参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 第819—822页;周伟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第28—29页;张金龙:《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第407—408页。此外,亦新立不少护军,如泥阳、惠涉二护军、温秀、宁夷二护军。《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宁州·真宁县”,中华书局,1983年,第65页;宋敏求:《长安志》卷一六“醴泉县”,影印经训堂丛书本,《宋元方志丛刊》第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169页。还有一些则来历不清。如三城护军,见《魏书》卷三《太宗纪》“神瑞元年”,第54页;狄道护军,见《魏书》卷八九《酷吏·李洪之传》,第1918页。

    此外,一些原设护军的地区为北魏控制后则改为镇戍。北魏的西邻劲敌大夏也有护军,史书出现过吐京护军,《魏书》卷三《太宗纪》“神瑞元年(414)二月”,第54页;卷三〇《楼伏连传》,第717页。该护军入北魏后初沿置,至延和三年(434)改为“吐京镇”,并一直存在到五十多年后的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这里原为西御大夏的前哨,初沿设吐京护军,屯兵捍边,亦是控制山胡的重要堡垒,大夏亡于太武帝神(428—431)中,该镇出现在大夏覆灭之后,职责显然主要是镇护当地山胡、离石胡。参《魏书》卷二七《穆崇传附穆罴传》,第666页;卷四上《世祖纪》上“延和三年七月、十月”,第84页;卷一〇六上《地形志上》“汾州”,第2483页,并参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第715页。又如安定,后秦曾设安定护军,北魏孙小之父孙瓒曾出任此职,《魏书》卷九四《阉官·孙小传》,第2018页。这里羌氐麇聚,入魏后则置安定镇。参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第727—728页。甘肃灵台县,即北魏泾州安定郡界,所出太武帝太延二年(436)苟头赤鲁买地瓦券便云“苟头赤鲁从同军民车阿姚买地五十亩”云云,于省吾:《双剑古器物图录》卷下,琉璃厂函雅堂,1940年,第45页;出土地点据柯昌泗:《语石异同评》卷5“买地莂二则”,中华书局,1994年,第362页。“从同军民”买地一语表明这里是军事编制,且从事农业生产,当为安定镇所辖。前述离石护军不久似亦改设离石镇。参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册,第714页。

    必须注意的是,《魏书·官氏志》云“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其实,随着北魏疆域不断拓展,边境也在不断变化,原先的边境随着邻国的覆灭则成为内地,早先设置的镇戍不一定立即裁撤,尤其如果当地胡族活跃,镇戍“统兵备御”的对象就由外敌转为境内的胡人。周一良注意到镇戍与对付境内胡人的关系,见《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53—155、175—176、181—182页。上面提到的山西石楼县的吐京镇如此。关陇地区设置的众多镇戍,在边境线早已推到更远的地区之后而长期存在,主要任务就是统御境内的各种胡族。位于今陕西大荔县的李润镇、陕西宜君县东北的杏城镇、甘肃陇县一带的长蛇镇、甘肃宁县的豳州前身的三县镇与前面提到的甘肃泾川县的安定镇等均是其例。因此,镇戍与护军的职能颇有重叠,有时甚至增设镇戍就是为了对付境内的胡族。献文帝末孝文帝初在河北冀、定、相三州界立广阿镇,目的便是镇摄“赵郡屠各、西山丁零聚党山泽以劫害为业者”,《魏书》卷五一《韩茂传附韩均传》,第1128—1129页。性质与护军相类, 即是一例。

    具体到护军与镇戍的统治方式,如学界所确认的,护军制度,一定程度上包括镇戍制度,不同于郡县制度之处在于它的军事色彩,军政合一,以军统民。因此,有学者比之为“军管”。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72页;周伟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第21、32页;张金龙:《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第403、410—411页。详考前秦《邓太尉祠碑》碑文及题名,不难发现,前秦时冯翊护军郑能进的属吏几乎都带有“军”字,如军参事、军门下督、军功曹、军主簿、军录事,这类共24位,只有两位功曹书佐,一位治下部大无“军”字。录文见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12—14页。尽管题名者未见得是护军僚佐的全部,但其以军吏为主的状况应无疑问。参周伟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护军制》,第26—28页。较之通常的州郡县府,见不到户曹、租曹、金曹之类负责百姓户口、赋税的官吏。《广武将军□产碑》题名中出现了不少郡县属吏,这当与立碑者□产兼任冯翊太守,统领郡县有关,具体题名及分析见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24—27页;町田隆吉推测同一地区不会护军、郡守并置,似不妥,见《前秦政権の護軍について—“五胡”時代における権諸種族支配の一例》,第175页。另一方面,护军麾下存在大量的胡族部大、酋大。该碑中的“治下”就是一个部大。《广武将军□产碑》碑阴及两侧题名中出现了六十多个“部大”、“酋大”,考其族属,为羌、氐、杂胡等。可以确定,护军监护的主要是胡族,这一点马长寿所著《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已指出,第34—36页;蒋福亚亦指出此点,见《前秦史》,第70页;张金龙:《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第403页。且这些胡族基本保持原有的部族组织,护军通过这些部大、酋大来间接控制胡族,正因此,护军不需要设置管理民政的属吏。同时,据碑文,护军属下的军吏多由当地胡族充当,监护的实际效果有多大很难说。

    这种统治方式并非仅见于两碑所出的长安东北之蒲城与白水县——前秦的冯翊护军,其他地区亦是如此。数年前在宁夏彭阳县,即当时的泾州陇东郡朝那县一带,收集到的前秦建元十六年(380)梁阿广墓表云“秦故领民酋大、功门将,袭爵兴晋王,司州西川梁阿广”云云,见宁夏固原博物馆:《固原历史文物》,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13—114页。具体研究参罗新:《跋前秦梁阿广墓志》,《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5—239页。证明前秦时期这一地区与渭北地区一样,亦存在“领民酋大”。部大即部落大人之意,酋大含义相近,《宋书》卷九八《氐胡·大且渠蒙遜传》“羌之酋豪曰大”,中华书局,1974年,第2412页。罗新认为酋大高于部大,可备一说,见《跋前秦梁阿广墓志》,第237页。均为部落首领。前文提到后秦设有安定护军,前秦时当有类似机构,这种领民酋大则是其下属。据上述前秦两碑,马长寿先生敏锐地指出,十六国时期关中的西羌已经分化为编户和部落两种。有民籍的如题名中的某城某氏,无民籍的就是部大所管理的部落之民。马长寿:《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第17—18页;町田隆吉:《前秦政權の護軍について—“五胡”時代における諸種族支配の一例》,第174页。北地、安定均应如此。

    这种情形不仅见于前秦,后秦亦如是。姚秦承袭苻氏设立不少护军维持部族组织不变不说,即便是未必纳入护军管辖的部族之组织同样得到维持。后秦时鲜卑薛勃叛奔岭北,上郡、贰川杂胡皆响应,并围安远将军姚详于金城。姚兴遣姚崇、尹纬讨之,而“租运不继,三军大饥。纬言于崇曰:‘辅国弥姐高地、建节杜成等皆诸部之豪,位班三品,督运稽留,令三军乏绝,宜明置刑书,以惩不肃。’遂斩之。”结果“诸部大震,租入者五十余万”,《晋书》卷一一七《姚兴载记》上,第2978页。可见羌豪尽管已经出任后秦军职,但依然是部落的首领(诸部之豪),依旧控制部落(诸部);部民尽管已经从事农业生产,部落的组织依然在发挥作用。后秦征服诸部后常常将其豪右迁至长安,《晋书》卷一一八《姚兴载记》下,第2997页;卷一一九《姚泓载记》,第3008页。亦是意在削弱其部落,原因亦在于部落组织活跃。

    北魏护军治下亦是如此,尽管缺乏直接证据,契胡尔朱容的家世却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前面指出北魏早年为监督秀容胡人而立秀容护军,据《魏书·尔朱荣传》,尔朱荣为北秀容人,“其先居于尔朱川,因为氏焉。常领部落,世为酋帅。”其高祖为领民酋长,率契胡兵随道武帝平定中原,得世居秀容川,“长为世业”,世代居此,且部落依旧,直至北魏末年尔朱荣起兵时。此外,镇戍治下同样存在部落组织。前面提到的安定鎮,太平真君六年(445)盖吴起兵时遣将西掠新平,史称“安定诸夷酋皆聚众应之”,《魏书》卷四下《世祖纪》下,第99页。此时安定诸族部落首领依然活跃,并能迅速组织部民响应,表明部落组织依旧,首领的动员能力强大。直至延兴(471—475)年间,这里诸部族依然保持旧有组织,故“泾土夷民一万余家,诣京申诉”,请皇甫驎“为统酋”,得到皇帝特许,皇甫墓志,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80—81页;对于此事的分析可参唐长孺:《北魏末期的山胡敕勒起义》,收入所著《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 年,第70页。此地的胡人固有的部落组织显然还保留着,只是首领或已须由朝廷委派。而并州河西羌胡到了献文帝时也还保留着部落组织,能够“领部落反叛”。《魏书》卷八九《酷吏·李洪之传》,第1919页。护军制下保存部落组织的胡人不必像编户一样交纳赋税,承担徭役,但多半要担负兵役,周一良分析了敕勒(高车)与山胡的情况,可参,见《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51—152、161—162页。享受特殊待遇。

    上述制度长期存在应与北魏对待胡族的羁縻政策有关。《魏书·食货志》载:太武帝时“开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北魏初设护军纵然是延续十六国旧制,未见得有明确的自觉。据史臣记述,到太武帝时,魏廷已意识到统治各方百姓需要因俗而宜,继承了《礼记·王制》中古老的羁縻思想。护军制,乃至一定程度上镇戍制的继续存在当与这一策略密切相关。这种“羁縻”政策的具体含义从《北史·吐谷浑传》记载的文成帝时朝议是否出兵击拾寅时看得很清楚。当时定阳侯曹安上表提议出击拾寅,议者认为“(拾寅)今在白兰,不犯王塞,不为人患,非国家之所急也。若遣使招慰,必求为臣妾,可不劳而定也。王者之于四荒,羁縻而已,何必屠其国有其地”。“羁縻”即是令胡族对北魏朝廷保持最低限度的归属,并维持胡族固有的组织与统治不变,同时双方井水不犯河水。此处所论针对的是王境之外的附塞胡族,实际上,这一策略同样施之于境内的胡族,且亦非太武一朝的权宜之计,而是贯穿了整个北魏一代。北魏孝明帝正光年间,(520—524)朝廷讨论如何安置降附的柔然可汗阿那瓌及其从兄婆罗门时提出的建议便是将两人及其部下分置在怀朔镇北及敦煌北,“各令总率部落,收离聚散。……彼臣下之官,任其旧俗”,《北史》卷九八《蠕蠕传》,第3262页。遵循的依然是传统的羁縻之策。

    这一政策不仅体现在护军与镇戍制中。纵观北魏全境,东汉末年以来五胡不断内迁,加之十六国北魏政权反复徙民,胡族遍布北方各地,形成大分散、小聚居的局面。关于徙民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北魏迁都洛阳前由各地向平城徙民,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胡族,参前田正名:《平城历史地理学研究》,李凭、孙耀、孙蕾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60—78、329—400、418—453页;十六国北朝时期围绕山西的移民问题,参安介生:《山西移民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2—178页;其中专门涉及了北朝时期“山胡”在山西地区的活动,第163—177页。关于迁徙与民族融合的关系,参周伟洲:《中国中世西北民族关系研究》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北各族的迁徙与融合》,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此据重印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5—201页。护军与镇戍辖区以外的州郡同样分布不少胡族人。分布的具体情况参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47—187页;唐长孺:《魏晋杂胡考》,《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382—450页;陈新海:《南北朝时期各民族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分布及汉化程度》,《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0年第1期,第41—47页等。关于居住环境变化与汉化的关系,陈文也做了分析,见第48—51页。内迁的丁零便分布在太行山东西两麓的定州、燕州、并州、朔州等地。参周伟洲:《敕勒与柔然》,重印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7—48页。明元帝时安同便与贺护一道持节循察并、定二州及诸山居杂胡、丁零。《魏书》卷三〇《安同传》,第713页。详见周一良:《北朝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160—174页。除了秦陇地区与凉州,太行山东麓的赵郡北魏时亦有屠各人活动。《魏书》卷五一《韩茂传附韩均传》,第1129页;参唐长孺:《魏晋杂胡考》,《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385—396页。对于此类胡族,当地州郡牧守往往亦以羁縻之策处之。

    秦益二州的赤葩渴郎羌深居山谷,“虽相羁縻,王人罕到”,《魏书》卷八九《酷吏·李洪之传》,第1919页。官府对其控制相当薄弱。孝文帝以前南豫州境内的大胡山蛮时时抄掠,“前后守牧多羁縻而已”,到拓跋祯出掌该州后则设计震慑了蛮魁,于是“诸蛮大服,自是境无暴掠”,《北史》卷一五《魏宗室传·元祯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563—564页;《魏书》卷一五《昭成子孙列传·元祯传》,第373页。其实拓跋祯并没有动用军队清剿诸蛮,或捕杀蛮魁来解决“抄掠”之患,而只是略施小计,使蛮魁意识到官府的威力,结果诸蛮大服,从此双方相安无事,这还是在羁縻的原则下展开的。这一政策下生活的胡族应与护军、镇戍制下的胡族处境类似,均保持固有的生活方式与组织未变,官府并无直接控制。

    这里有必要回顾十六国时期诸国对胡汉人民的统治方式。学界一致认为前后赵实行“胡汉分治”,设大单于台管理胡族,尚书台管理汉人。至于前后秦,是否实行“胡汉分治”,学界尚有分歧。认为前秦初年一度实行了“胡汉分治”的如蒋福亚:《前秦史》,第66页;认为后秦实行此制的如闫旭梅:《十六国胡汉分治问题试析》,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19页,作者强调的是后秦的营户制;侯文昌:《前秦的民族政策及其影响》,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2004年5月,第13—15页,作者强调的是护军制。持否定意见的如郭晓华:《试论十六国时期胡汉分治的几个问题》,四川大学历史学院硕士论文,2006年4月,第23页,作者认为十六国中后期,黄河流域各民族政权再没有推行胡汉分治。

    邱久荣则没有提到前后秦存在胡汉分治,却指出胡汉分治实际源于汉代的“属国”及护匈奴中郎将之类设置,见《十六国的胡汉分治》,《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第44—49页。分歧的存在表明这两个政权在胡汉分治上表现得并不突出,至少在朝廷机构设置上如此。不过,机构上的单一化并不能将胡汉之间的全部差异一笔勾销,在对诸族的管理上,前后秦显然还是坚持了分别治之的政策,各族的部族组织依然得到保存与延续,苻坚灭代后使原来的部落大人刘库仁、刘卫辰“分摄国事”,《魏书》卷二《太祖纪》,第19页。即是一例。因此,至少可以认为,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前后秦还是沿袭了前赵以来的分治之策,尽管已有不少羌氐人编户化了。参蒋福亚:《前秦史》,第70—71页。上述北魏政策亦应在此背景下理解。

    其实,确如学者所论,胡汉分治并非十六国的发明,实际与汉晋以来做法一脉相承,亦为后代所承袭,可以说是汉代以来直至清代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方针,甚至亦可远溯到西周时期。西周灭商后对东土旧族,包括殷遗民的统治即是如此,参杜正胜:《古代社会与国家》,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第41、352—365页。机构上从汉代的“属国”与“道”的设置、魏晋十六国南北朝的护军与监护夷蛮的校尉、中郎将等,到唐宋的羁縻州与元明清的土司,均是朝廷对待少数族“羁縻”策略的具体体现,统治者无论是汉人还是非汉人,概莫能外。

    这种策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起到了保护诸族语言、风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从另一角度看则妨碍了诸族与其他部族发生内在的联系,不利于各族融合;参黄烈:《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第331—335页。另一方面,对官府而言,聚族而居且保持旧有部族组织,使得朝廷管理必须透过部落首领,无法直接控制到百姓,不利于官府管控与搜刮。原有组织系统的存在也会成为部落首领动员部民,反抗官府的有利依托。十六国北魏不少反叛就是利用了部落动员民众,如《魏书》卷三〇《王建传》,太武帝时,并州胡酋田卜谋反,第711页。同卷《陆真传》文成帝时初置长蛇镇,“氐豪仇傉檀等反叛,氐民咸应”,第730页。部落组织对官府总是个隐患。十六国诸政权未必不想解决这一隐患,但连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同时,诸政权常常要依靠诸族征战,也不得不容忍其组织的存在。北魏初年亦承袭了十六国的做法,但当它结束了北方纷乱的局面,腾出手来有时间比较从容地考虑这类问题时,得以逐步采取新的对策。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