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研究-五对于“祖宗之法”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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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对于赵宋王朝的“祖宗之法”(“祖宗家法”),应该做出更为理性的分析。只有将其置于特定的社会政治情势下,才能把握其合理内核及演变趋势,充分认识其对于宋代政治所具有的实际意义。

    中国历史上所谓“汉家制度”、“祖则”、“宗轨”,所谓“祖宗休烈”、“祖宗故事”乃至历代“祖训”,这些前主、后主“所是”的整理与积累,都将帝王之家世代传承的“治家”与“治国”原则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赵宋“祖宗家法”这样一种说法的出现,与中晚唐以来家族维系功能的强化有关。它使人们想到传统社会中“家”与“国”的沟通,想到治家原则“放大”为治国之道,也想到渗透其中的温存色彩与调适功能。它既是祗奉祖制的结果,又反映着历史发展的现实进程。

    (一)

    北宋建国以后,立足于矫枉防弊,创法立制,形成了一套富于针对性、注重实效的治国方略。通过阶段性目标集中(“先其大纲”)、重在维系制约的一系列措置,相对平稳地再度实现了中央集权,显示出长期乱离之中磨练出来的承上启下的领袖人物们政治上的不断成熟,也赋予赵宋不同于五代王朝的开国气象。对于这一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北宋的统治阶层及士人们都怀着很高的历史成就感。进入11世纪,国内政治局势安定,已有充分机会围绕前期的政治经验予以总结。对于立足于防范事端、化解矛盾的“祖宗之法”的体味、概括与认定,也就产生于这一过程之中。

    所谓“祖宗之法”,是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基本原则,其积极意义正在于务实应变。“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内在精神,既有其戒惕、掣肘的消极着眼处,又有其因应时事、防患未然的积极考虑。就稳定政局而言,宋廷立足于防微杜渐的措置确实有相当成功之处。

    宋代的防弊之政,并非彻底拘谨内缩。防弊是以具体制度作为载体实施的。即以防范“壅塞”为例,制度化的臣僚转对、轮对、召对等,增多了君臣间直接沟通的途径;从中央到地方之考察渠道、社情民意搜集途径的拓展,内外信息交流的频繁以及一定程度的公开,增加了士大夫的参政议政机会。伴随这些举措而来的,事实上是走向开放。

    在士大夫们积极参与设计更革之下,设官分职体制中趋向理性化的精神,比较充分地显现出来。中央官僚机构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形成为事任分立的相互维系态势;即便是宋神宗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仍然一以贯之地强调了寓含“祖宗深意”的相互制衡格局。在政务运作方面,倚重于规范严密、易操作可把握的制度程序,拘牵于具体法规而限制着决策人、执行人的能动作用。“以程文为去留”的考试录用方式,以“依资序迁”为准绳的常调官员选任原则;人事管理、财务审计、鞫谳分司、磨勘复核等各项事务中浸透的制衡精神;文牍档案材料的完备,技术性实施手段的绵密;士大夫们对于行政运作程序及其内容的密切关注,对于各环节人为因素干扰之警惕;……凡此种种,无不体现出宋代官僚政治运行体制中防范弊端、追求稳定的自觉程度。

    宋人所说的“法制”,经常是与“祖宗之法”相联系的。参见《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君道门·法祖宗》,《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开国以来制度化的诸多纲纪,冠以“祖宗之法”的名义予以固定;尚未稳定实施者,通过不懈不休的解释,将其收拢入“祖宗之法”范围中,逐渐制度化;不适用于当前者,小心翼翼地封存而不予触动;新创的做法,若证明行之有效,则先默认,再解说,逐渐整合。这些背景情形不同的规矩法度,之所以会与“祖宗”联系在一起,是因为其中体现着列祖列宗以来形成的一脉传统。

    “任法”与“任人”的权衡与争执、互补与折衷,几乎贯穿了两宋三百年。尽管士大夫们普遍认识到“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临川集》卷八四《周礼义序》。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却经常难以恰当处理二者关系。南宋时,陈亮在其策文《人法》中曾经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今日之法可谓密矣:举天下一听于法,而贤者不足以展布四体,奸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为。”他指出:“任法者,本朝之规模也;易其规模,则非后世子孙所当出也。”他分析当政者的心理说:“事为之防,不可不底其极也;人各有心,不可不致其防也。”《陈亮集》增订本卷一一《人法》。这一解说,抓到了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可谓一语中的,点破了“人”“法”之争的机窍所在。

    “祖宗之法”的落脚处是规矩法度,而较之于冷冰冰的“法度”二字,它从整体上着意强调“祖宗”的威灵,突出作为家族尊长、人治象征的祖宗之导向与决定作用。这一方面贯穿着祖辈对于后嗣的垂范,带有子孙承嗣祖业的脉脉温情;另一方面又以祖宗的神圣权威,对于继承者的行为有所约束。也就是说,作为特定政治文化形态的反映,赵宋的“祖宗之法”连结着“家”与“国”两端,既体现着朝廷“法治”的意向,体现着对于“人治”的限制与规范,又依赖“祖宗”的权威,因而仍然是“人治”的延伸,是寓含一定理性精神的“人治”。

    此外,“祖宗之法”一说,自然而然地联系着祖宗以来惯于行用的调节机制,这在当时人的心目中,是亲切具体而非空泛高悬的。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覆盖影响面、适用范围,远远超过法制条格。

    朱熹曾经说,“本朝祖宗积累之深,无意外仓卒之变。惟无意外之变,所以都不为意外之防。”《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宋代设范立制的目标在于防范“意外仓促之变”,因此而塑就了重在维系的精细制度。不幸在矫枉的同时却又严重过正,结果适得其反。就内外格局而言,一方面是强干弱枝,一方面又是守内虚外:    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遂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同上。“无意外仓促之变”则已,遇变即应付无着,正所谓“矫失以为得,则必丧其得”。《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二《法度总论二》。

    宋廷南渡后,被靖康亡国之耻警醒的一些士人,曾经从不同方面总结祖宗成法的得失教训。叶适曾经痛心地批评“夫以二百馀年所立之国,专务以矫失为得,而真所以得之之道独弃置而未讲”的状况,并且进而指出:    本朝之所以立国定制、维持人心,期于永存而不可动者,皆以惩创五季而矫唐末之失策为言。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而又文之以儒术,辅之以正论,人心日柔,士气日惰,人才日弱,举为懦弛之行以相与奉繁密之法。遂揭而号于世曰:“此王政也,此仁泽也,此长久不变之术也。”以仁宗极盛之世,去五季远矣,而其人之惩创五季者不忘也。至于宣和,又加远矣,其法度紊矣,而亦曰所以惩创五季而已。况靖康以后,本朝大变,乃与唐末、五季同为祸难之余,绍兴更新以至于今日;然观朝廷之法制、士大夫之议论,提防扃钥,孰曰非矫唐末而惩创五季也哉?《水心别集》卷一二《法度总论二》,《叶适集》,中华书局本,第789页。他又说:    国家因唐、五季之极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而威柄最为不分。……故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宜其不能尽天下之虑也。《水心别集》卷十《始议二》,见《叶适集》,中华书局本,第759页。明清之际的思想家王夫之,在其《宋论》中,批评宋朝家法说:    一得一失之几,决于君相之疑信,非由天下之强弱,其当审矣。以[赵]普忮害之小慧,而宋奉之为家法,上下师师,壹于猜忌……    一方面是对内矫失被奉为“一代之法度”,北宋中后期以至南宋,时代大变,民族矛盾压力突出,朝廷法制却泥守不变,造成国家“外削中弱”的局面;一方面是“壹于猜忌”“禁防纤悉”而不明关键,“真所以得之之道独弃置而未讲”。叶适乃至王夫之的言论,在总结宋代政治得失时,将批判的锋芒直接指向赵宋王朝“立国定制”的基本点,指向了祖宗之法“务以矫失为得”的防弊原则。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僵滞的一面,又有其弹性的一面。既非真正至高无上而不可逾越,亦非一成而绝然不变,其内容既时而有所调整补充,又在一定程度上对以往的成规定制有所变更。但总体上说,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无疑是宋朝“祖宗之法”的中心目标。

    (二)

    所谓“祖宗之法”的深层内涵,主要是一种导向,是当时所奉行的基本原则;说到底,是“事为之防,曲为之制”这一防微杜渐精神的应用,而不是确切固定的成文条款。正因为如此,企图循着宋代的某些具体做法、具体规定,去印证“祖宗之法”是否存在,去探寻“祖宗之法”的内容与性质,必定是不成功的。与其把它看成一条条规定,不如将其理解为诸多规定背后起着制约作用的一种轨范,一种既辐射延展、又相对稳定的毂轴。

    为达致防微杜渐目标所应采取的基本方略,在宋人的认识中,大体上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立纪纲,二是召和气。“立纪纲”是强调王朝的规矩、法度;“召和气”则是指顺应天地阴阳之交感,展布万物发生、和睦融洽的氛围。

    在宋人心目中,“祖宗之法”一方面体现为王朝的基本制度、经国纪纲,另一方面又浸润着礼制的精神,具备着感召和气的特有功能。建隆三年(962年),时为户部郎中的沈义伦即对太祖建议:“国家方行仁政,自宜感召和气。”《长编》卷三,建隆三年正月己巳条。宋太宗在位期间,更对于“感召和气”表现出特别的关心。参见《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宋朝事实》卷一六载雍熙二年录囚事;《长编》卷二九,端拱元年十二月赵普与太宗对话;卷三二,淳化二年七月己亥条。程颐、吕大防、朱熹等人都曾说,宋朝“自祖宗以来,多尚宽仁”;《朱子语类》卷一三三《本朝七·盗贼》;《长编》卷四八〇,元祐八年正月丁亥条。楼钥也曾经说,“皇朝以忠厚为家法”。《攻媿集》卷五六《清芬堂记》。“宽仁”、“忠厚”,正是所谓“和气”的具体化;而“镇静”舒缓的政风,亦与“和气”的提倡有关。

    南宋宁宗嘉定六年(1213),真德秀奏“祈天永命”之六事,其中称“三代以下,治体纯粹莫如我朝,德泽深厚亦莫如我朝……社稷长远赖此而已”。《西山集》卷三《直前奏札一》。理宗绍定二年(1229),郑性之为陈均《九朝编年备要》所作序文中也说:“祖宗以仁厚得民,以纪纲立国。……此其泽在斯人,法垂后世。” 刊刻于淳祐七年(1247)的《宋大事记讲义》,开篇即《治体论》,其中说:    我朝治体之所以远过汉唐者,盖其仁意常浑然于纪纲整肃之中,而纪纲常粲然于仁意流行之地。……无仁意则纪纲固无所本而立,无纪纲则仁意无所辅而行。在作者吕中看来,二者若能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则是理想的“治体”。

    两宋三个多世纪中,很少有人对于“祖宗之法”发起直接的批判或冲击。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难简单归结为士人们的思想皆被因循保守政风所强烈左右甚至严密控制。统治政策中“纲纪制度”与“仁意和气”二端的互补,应该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

    北宋初期所创建的制度法规,从总体上讲,在当时有利于社会的谐调发展。其具体措置以务实为特色,不拘一格,渗透着不少创新的精神。而其中一些合理思路,经过政治家们的整理,形成为可资凭藉的统治规范。列祖列宗的做法,由于时移事异,本不相同;被笼统称之为“祖宗法”者,既非客观实体,更非铁板一块。它既存在着自身固有的矛盾,又经历着不断的调整充实;其原则、其内容,也都有待于士大夫们的解释阐发。

    在帝国时代,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何对其形成制约,是官僚政治遇到的难题之一。宋朝君臣共同维系的“祖宗之法”,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纽结。“祖宗之法”实际上由士大夫们参与提炼形成,却以“祖宗”定立的规矩这样一种神圣面目呈现出来,因而对于宣称尊祖敬宗的嗣皇帝可能显示为某种约束力。这一提法的出现,形式上是尊崇祖制的结果,实质上反映着历史发展现实进程的需要。宋代的独裁专制并未走向极端,政治文化风气比较开放自由,正与此有关。

    (三)

    关于“祖宗之法”及其对于宋代历史的影响问题,学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祖宗之法”对于宋代政治与制度的影响深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宋代政局的走势;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所谓“祖宗之法”,主要存在于当时的话语体系之中,对于现实政治生活的影响其实相当有限,甚至质疑这种影响是否真正存在,是否构成为宋代历史上的重要问题。参见李立:《宋代政治制度史研究方法论之反思》,见包伟民主编《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0—39页。

    上述意见分歧,从某种角度说,或许是产生于对“做法”与“说法”关系的不同认识。

    笔者个人以为,自不同的角度、立场,阐发出“祖宗之法”的不同内容,是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的自然产物,并不能由此而否认赵宋“祖宗之法”的存在。“祖宗之法”既有其客观内容,更有其主观意义;应该从“实”与“虚”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一方面,“祖宗之法”的根本精神与宋代诸多法度的深层意义相联系,在宋代政治生活中的切实影响力是无从绕过、无法回避的,无论事实上对于“祖宗之法”采取何种态度的群体,都不得不顾及到这一点: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剖析其精神实质及客观影响——是为其“实”;而与此同时,就其整体而言,“祖宗之法”又并非固定具象、条目清晰的实体,它更多地反映着一些探求治道的政治群体心目中的理念,受到追述者主观立场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它的内容远非统一确定,甚至给人一种难以捉摸把握之感——是为其“虚”。

    讨论宋代政治文化史方面的问题,会突出地感觉到宋人“本朝史观”的影响。宋人的“唐史观”、“五代史观”,也日渐受到学界注意。例如刘浦江:《正统论下的五代史观》,载《唐研究》第十一卷,第73—94页。宋代的士大夫对于本朝的“祖宗”,对于“祖宗之法”,有许许多多的阐说;而假若我们逼近历史的细节,则会发现其中的某些说法经不起验证。但宋人大都那样表述,也倾向于那样相信,这实际上就反映出他们心目中或隐或显的本朝史观念。

    今人研究宋史,离不开宋代的史料,当然也不能脱离宋人对于宋代史事的诠释。但我们不能不意识到宋人的理解和阐发,与当年的史实既相关联,又可能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我们面对的历史记载中,有事实,也有润饰和塑造。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需要把层层包裹的解释与史实本身剥离开来。

    所谓“本朝史观”,是一牵涉方方面面的复杂问题。时人的“祖宗观”中浸透着不同的理解,有复杂的权衡与抉择。它是两宋时期主流政治文化熏陶培育的结果,有“误读”,也体现着创造力。在宋代的现实政治生活中,一方面,士大夫强烈地要求人主与朝廷的政治举措能够垂范后世;另一方面,即便现实中帝王的实际举措不能尽如人意,他们也会考虑如何使自己笔下的历史记叙能够为继嗣君主树立效法的楷模。从这一意义上说,对于祖宗之法的阐述,对于祖宗形象的塑造,都体现着统治阶级集体的“政治智慧”。参见王水照:《宋代文学通论·绪论:宋型文化与宋代文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页。

    与士大夫之家的家法、家训、家规不同,作为赵宋治国之法的“祖宗家法”,包罗万象,巨细无遗,似乎具有涵盖一切的性质。对其范畴,对其形式与内容,宋人从未做出过明确排他的界定与回答。这种边缘模糊化的状况,正是其高度适应性所需求的。“祖宗之法”本身从来不是固定永恒的排他性框架,正因为如此,它才有可能在宋代被意见迥异而如许众多的士大夫所侃侃引论。如果我们把“宋人”当作一个集合名词,而不去注意他们个体之间的彼此差异,那么,可以说,“祖宗之法”在宋人的叙述中,既是统辖万事的“纲”,也是包容万物的“筐”。

    “祖宗之法”范畴的不确定性,适应着不同信念的官僚士大夫们争取自身“话语空间”的需要,为其倡行者、实践者提供着阐发、解释的机会。而这种阐发解释活动,在弘扬“祖宗之法”神圣性的同时,也赋予解释者们以权威的地位。

    在宋代,对于“祖宗之法”,有缓进的调整,也有激进的更革;有严肃恳切的发掘借鉴,也有增重时下主张的缘饰;当然也有风诡云谲中阳奉阴违的玩弄。但无论哪一情形,恰恰都显示出“祖宗之法”在当时的影响,实在是难以轻易绕过。

    “祖宗之法”在赵宋一朝被尊崇,并不意味着它是奉行不辍的指导思想。王朝具体的政治举措,主要生发于现实的需要和事变的压力;政治军事事务的瞬息万变,往往迫使决策者不拘定法而采取灵活务实的应变措施。尽管防微杜渐的精神原则无处不在,但当时掌控政坛的政治活动家们,却也都清楚这套祖宗传下来的规矩,并非疗治百病的妙药灵丹。在残酷的政治实践面前,“祖宗之法”经常显出它无力无奈的一面。

    在前近代社会,前敕后令相抵互异的情形十分常见,这事实上为解释时的各执一词与施行中的各取所需预备了条件。宋代的决策者们将含有“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寓意的诸多制度方针章程细则一概包容入“祖宗之法”范围之中,希望以此应付万变。这使得“祖宗之法”既蕴含着防范弊政的根本性原则,又包括了时效性较强的政策法令,甚至囊括入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具体规章;因而自其提出之日起,即存在着内在的“稳定”与“时效”的矛盾、前法与后令的冲突。这样一组集合体,内容互有关联而性质、适用范围各不相同,无疑难以适应变化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恒定地发挥其主导作用。

    对于“祖宗之法”的倡行与维护,通常认为出自保守派别的政治主张;而变革派必定反对祖宗之法,或者是表面上拥护,形式上高举,只为了便于保护自己。但是事实并非那么简单。对于这一问题,需要结合特定的政治情势具体分析。在有些情况下,遵行“祖宗之法”,是作为限制时下弊端、批评现实政治的理论依据被提出来的。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或许可以了解,在宋代,为什么不仅是主张恪守传统的人物高扬祖宗之法的旗帜,强调凡事依照祖宗朝的“既定方针”行事;即便是主张变革更新的士大夫们,也时常以“斟酌祖宗垂宪”为念。

    对于祖宗之法的守与不守,变与不变,改革势力与传统势力的争论,比较激进的改革思想与相对缓进的变更主张之差异,主要是围绕政策法规层面展开的,矫失防弊的核心精神则相对稳定地始终发生着作用。当然,政策法规中敏感问题的背后,通常关系到更深层次的症结,因而会触动到朝廷维系防范的根本原则,从而可能为注重“镇静”的传统派和以“继统”为念的君主所不容。

    有关“祖宗之法”的说法,充斥于赵宋朝廷的话语体系,某种意义上形成为一种“套话”。其年年讲月月讲,创生了一种特殊的言论氛围。所谓“套话”,无疑是脱离社会真实的。但我们也不禁要问,在当时为什么会生成这样的套话?套话通常反映着特定时代政治上的主导趋向、主流话语,它使今天的我们得以清楚地感受到当时的政治文化气氛与政治生态环境。

    曾经引起无数后人钦敬的许多精英贤达,在寻觅向前的出路时,却可能采取回头看的途径,他们试图开掘传统中的资源,希望通过阐释与“回归”祖宗而达致再振时势的目标;他们中的一些先进者,也曾不满于“祖宗法”的束缚,也曾求溯到先王、三代这些更加资深的“老祖宗”,努力从历史的更深处,从根本性的经典中探寻应对现实的新意。

    新儒家代表人物孜孜以求的道统、学统,高尚的道德境界追求,体现着那一时代的社会良知。其努力既独立于现实政治,又互动于现实政治。他们将“道理”无限放大,希望沟通“内圣”“外王”,重建社会的理想秩序。而道德与政治两端的紧密连结,一方面会导致“道德政治化”和“政治道德化”,参见汤一介:《内圣外王之道》,载氏著《在非有非无之间》,台湾正中书局,1995年,第127—143页。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时的儒家精英对于制度建设及实施的相对淡漠,反映出其“治国—平天下”延展逻辑上的重要缺环。

    高度重复、落入套路的话语,其出现与流行,是思想桎梏、缺乏活力的结果。“祖宗之法”被提出,本来是为了保证制度与政策的延续性,保证创业君主精神原则的渗透与延展。而斤斤于祖宗的具体做法,喋喋于有关祖宗的种种说法,则显然是时代精英们思想资源枯竭、难以开创新的理论与现实境界之表现。

    当“祖宗之法”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为神圣以后,立国初期注重实际的合理务实取向反而不得发扬。将其当作固定的政治模式,不切实际地乞灵依赖,形式上是尊崇,事实上则将其置于难以再生之境地。

    对于宋代的士大夫而言,影响其言行举止的,不仅是特有的制度、突发的事件;在某种意义上,更是他们参与塑成的政治生态环境。看似无形的政治文化“空气”,充盈于天地之间,笼罩着当时的朝野,士大夫们正是呼吸吐纳于其间。他们经历了无数的跌宕波折、无数的起伏悲欢,在历史上曾经付出了执著的努力。这一份沉重的遗产,后来者需要认真去面对。

    (邓小南)

    §§“以天下为己任”

    ——范仲淹的为政之道

    范仲淹(989—1052)以《岳阳楼记》一文,名传千古;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名言,几为妇孺皆知。但他不仅是一位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而且首先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他从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三月蔡齐榜进士及第,四月授官广德军(治今安徽广德)司理参军,到仁宗皇祐四年(1052)五月,死于赴知颍州(治今安徽阜阳)任途中的徐州,先后为官从政37年。他既历知州县,又位登两府;既出宋夏战争前线为将(陕西四路都部署、经略安抚兼缘边招讨使),又入朝廷为相(参知政事,即副宰相)。王安石评论他:“呜呼我公,一世之师。由初迄终,名节无疵。”王安石撰,唐武标点校:《王文公文集》卷八一《祭范颍州仲淹文》,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873页。韩琦称赞他:“雄文奇谋,大忠伟节。充塞宇宙,照耀日月。前不愧于古人,后可师于来者。”李裕民、佐竹靖彦共编:《增广司马温公全集》卷一〇八《代韩魏公祭范希文》,汲古书院,1993年,第364页。黄庭坚则称:“范文正公,当时文武第一人,至今文经武略,衣被诸儒,譬如蓍龟,而吉凶成败不可变更也。”张照、梁诗正等:《石渠宝笈》卷二九《宋范仲淹道服赞》黄庭坚跋,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25册,第193页。在范仲淹的从政生涯中,蕴涵着极为宝贵的政治思想和智慧,也蕴涵着极为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而其为政之道最为突出的,则是“以天下为己任”。朱熹说:“范公平日胸襟豁达,毅然以天下国家为己任。”又说:“且如一个范文正公,自做秀才时便以天下为己任,无一事不理会过。一旦仁宗大用之,便做出许多事业。”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二九《自国初至熙宁人物》,中华书局,1986年,第3087、3088页。《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传》亦云:“及陕西用兵,天子以(范)仲淹士望所属,拔用之。及(吕)夷简罢,召还,倚以为治,中外想望其功业,而仲淹以天下为己任,裁削幸滥,考核官吏,日夜谋虑兴致太平。”关于范仲淹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不胜枚举,但对其“以天下为己任”的为政之道的专门研究,尚不多见。现简要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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