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物议-官箴、戒石铭与行政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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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在发达的政治分工基础之上的笃实的行政伦理,是实现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维护社会安定的必要前提。中国历来重视行政伦理的建设,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倡导政治即道德的行政伦理观念。他认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88];“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89]。孔子还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90]。荀子也说:“公生明,偏生暗。”[191]先秦思想家的政治哲学,奠定了传统行政伦理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两千年间,儒家的“格致诚正”、“修齐治平”政治思想,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并成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范行政伦理的指导思想。官吏居官治事,一以定名分、行仁义、尊德性、道问学为行为准则,形成了以“官箴”、“戒石铭”为载体的传统行政伦理的价值体系,历久而靡衰,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政坛的风尚。因此,探讨历代颁行的官箴、戒石铭及其演变,对于新时期的行政伦理建设,反腐倡廉,显然不无启迪意义。

    官箴的演变及其特点

    官箴的“箴”字,是劝告、规戒的意思。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王朝初年,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官箴——《虞箴》。《左传》襄公四年:“昔周辛甲之为大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阙。”这则记载的意思是说:早在周武王时,辛甲担任“大史”之职,曾经号令百官,每官各为箴辞,以劝戒武王之过失。由此可见,官箴的原始含义,是指百官对帝王的劝戒。遗憾的是,由于文献的缺失,我们已无法窥知《虞箴》的全部内容,但据班固《汉书·扬雄传》所云“箴莫善于《虞箴》,作《州箴》”推知,《虞箴》对后世官箴的形成与发展,曾产生过巨大的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确立了专制君主制和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自此而后,两千年间,“治乱之要,其本在吏”[192]成为历代统治者所信奉的治国基本信条。官箴的主旨,也由过去的百官劝戒帝王,演变成官府对百官的劝戒。为官忠于职守,称“不辱官箴”;为官玩忽职守,称“有玷官箴”。《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是现存最完整的秦代官箴。它要求官吏必须具备正直、无私、细致、赏罚得当的品质和能力。其曰:“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还要做到“听谏勿塞”,“审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临财见利,不取苟富”,等等。此外,还列举了“吏有五善”、“吏有五失”等内容,以此为准则来规范官吏的行为。

    早期的官箴,内容丰富,文字较多,往往编次成书。《后汉书·胡广传》载称:“初,扬雄依《虞箴》作《十二州二十五官箴》,其九箴亡阙。后,涿郡崔骃及子瑗,又临邑侯刘騊駼增补十六篇,(胡)广复继作四篇,文甚典美。乃悉撰次首目,为之解释,名曰《百官箴》,凡四十八篇。”

    官箴属于行政法范畴,但具有浓厚的习惯法色彩。历代的官箴,名目繁多,表现形式各异,但箴辞的内容,皆为居官所应恪守之规则。若以箴辞的撰著人加以区分,大体上可以归为两类。

    一类,源出于行政系统内部。它们分别是皇帝劝戒臣下、上官劝戒下官以及官吏自箴。例如唐人张说撰《狱官箴》、宋代江西提刑潘时所撰《司臬箴》、元人徐元瑞撰《提刑箴》,等等[193]。这一类官箴,因其源出于朝廷或各级官府,“箴以自警,书诸座屏”,属于地地道道的行政组织行为,所以应视作行政法规。

    另一类,源出于社会或家庭。它们分别是父兄劝戒为官的子弟,师长劝戒居官的门生,朋友劝戒擢官的同窗、好友。这一类官箴,因其撰著人不一定是在任的官吏,多半是来自社会或家庭。他们接受传统行政伦理的影响,做箴规戒为官的子弟、门生、朋友,从而赋予此类官箴以浓厚的习惯法的色彩。

    宋朝佚名《爱日斋丛钞》中,曾经记述了这样几则官箴:

    其一,周益公送子(周)纶通判抚州为《十箴》曰:“莅官以勤,持身以廉,事上以敬,接物以谦,待人以恕,责己以严,得众以宽,养知以恬,戒谨以独,询谋以佥。箴规汝语,夙夜式瞻。”

    其二,彭子寿送子(彭)钦监兴化涵头盐场,做《初箴》:“处事必公,举职必勤,御吏以正,抚民以诚,仁以事大,和以接人,惟俭以廉,治家及身。”

    其三,真希元参政帅长沙,以“廉仁公勤”四言勉僚吏。后来,南外睦宗院外教授王实之对“廉仁公勤”四言箴大加阐发,形成更为详细的箴辞:

    “律己以廉”曰:“惟士之廉,犹女之洁,苟一毫之点污,为终身之玷缺。毋谓暗室,昭昭四知。汝不自爱,心之神明其可欺。黄金五六驼,胡椒八百斛,生不足以为荣,千载之后有余戮。彼美君子,一鹤一琴,望之凛然,清风古今。”

    “抚民以仁”曰:“古者于民,饥渴犹己,心诚求之,若保赤子。於戏!人室笑语,饮醲齿肥,出行敲扑,曾痛痒之不知,人心不仁,一至于斯。淑问之泽,互世犹祀,酷吏之后,今其余几。谁甘小人,而不为君子。”

    “存心以公”曰:“厚姻娅,近小人,尹氏所以不平于秉钧;开诚心,布公道,武侯所以独优于王佐。故曰本心日月,利欲食之,大道康庄,偏见窒之。听信偏则枉直而惠奸,喜怒偏则赏僭而刑滥。惟公生明,偏则伤暗。”

    “莅事以勤”曰:“尔服之华,尔馔之丰,凡缕丝而颗粟,皆民力乎尔供。仕焉而旷厥官,食焉而怠其事,稍有人心,胡不自愧。昔者君之,靡素其餐,炎汗浃背,日不辞艰,警枕计功,夜不遑安。谁为我师?一范一韩。”[194]

    上揭三则官箴,第一、二则是父亲劝戒居官的儿子;第三则原为上官劝戒下官,后经教授的阐发,形成新的官箴而流传,也可以说是源于社会。它与第一、二则官箴一样,都是受传统行政伦理影响的产物。

    历代官箴,数量之多,不可胜数。归纳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贯穿“自律”精神。历代官箴无不注重“修身”、“正心”、“省己”;提倡“命下之日,则拊心自省”:“有何勋阀行能,膺慈异数?苟要其廪禄,假其威权,惟济已私,縻思报国,天监伊迩,将不汝容。”并且提出“自律不严,何以服众”的问题,主张“身任其劳,而贻百姓以安”。“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戒贪”,力陈“治官如治家”,严禁“家人侵渔”[195]。而衡量官吏是否有自律精神的标准,则是人心向背。“得民心者,可以为官;失民心者,何足道哉?”[196]

    第二,要坚持原则,突出一个“公”字。“佐治以尽心为本”[197],强调“公事不可增损更改”。要做到这一点:一要“察情”,“勿听谗”,多做调查研究;二要“处事必公”,或曰“存心以公”,“公生明,偏生暗”;三要“以法律为师”,依法办事,即如元人徐元瑞所云:“吏人以法律为师,非法律则吏无所守。”

    第三,要善于鼎新革故,即所谓“见前政之不善,舒缓而更之”[198]。官箴的宗旨,是要官吏具备“公尔忘私,国尔忘家,志在于立功树名,富贵不蒙于心”的精神境界[199],官员莅任之际,要对境内的民瘼轻重、吏弊深浅、前官良否、强宗有无、控诉之人多与寡,尽心询访,先得其情,以备下车之日,兴利除弊。

    戒石铭及其价值取向

    官箴的表现形式,在宋代以前,多半是官吏“箴以自警,书诸座屏”[200]。自宋代起,出现了州县官吏将官箴勒为铭石,立于衙署大堂前,即所谓“戒石铭”。

    五代后蜀主孟昶曾于广政四年(941)颁布一个戒饬官吏的令箴于州县,共四言二十四句:

    朕念赤子,旰食宵衣。言之令长,抚养惠绥。政存三异,道在七丝。驱鸡为理,留犊为规。宽猛得所,风俗可移。无令侵削,无使疮痍。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赋舆是切,军国是资。朕之赏罚,固不逾时。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为民父母,莫不仁慈。勉尔为戒,体朕深思[201]。

    孟昶的这个“颁令箴”,文词虽然不工,但区区爱民之心可见。宋初平蜀后,宋太宗删繁就简,摘录其中“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颁行天下。至南宋高宗绍兴二年六月,复以黄庭坚所书太宗御制之箴辞于州县,命长吏刻之庭石,置之座右,以为朝夕之戒,更名为“戒石铭”[202]。“戒石铭”的南向刻“公生明”三字,北向刻铭文“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官每升堂,即对此石。欲令时时在目,忽忘之意。自此而后,元明清世代相沿。

    正如任何事物都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一样,“戒石铭”也不例外。宋人马永卿的《嫩真子》载称:“温公私第,在县宇之西北数十里,诸处牍额皆公染指。书字亦尺许大,如世所见‘公生明’字。”清人俞樾认为,“官署‘公生明’三字,宋时已有之”[203]。大约自元朝起,朝廷对“戒石铭”的规制,不曾做划一的规定,于是州县衙署所立之“戒石铭”的箴辞及其形式,便向多样化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戒石铭”的铭文,不再是千篇一律,都是宋太祖摘取孟昶《颁令箴》的原句,而是多种多样。元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浙西廉访使司移治钱塘,司官大使容斋徐参政改书其铭曰:“天有昭鉴,国有明法,尔畏尔谨,以中刑罚。”[204]现存西安碑林博物馆的清朝道光四年长安令张聪贤受延绥道台颜伯涛之托,摹其父颜检官箴拓本刻制而成的“戒石铭”的铭文“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都是例证。

    二是“戒石铭”在双向刻字、将“公生明”与其余铭文分刻之外,出现了单向刻字、全部铭文合一的实例。前揭西安碑林博物馆的藏品便是证据。

    三是“戒石铭”向“公生明坊”演变。清朝朱象贤《闻见偶录》云:“今凡府州县衙署,于大堂之前正中俱立一石,南向刻‘公生明’三字,北向刻‘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官每升堂,即对此石也。或恶其中立,出入必须旁行,意欲去之而不敢擅动,欲驾言禀于上台,又难措词。曾见易以牌坊者,南北两向照依石刻字样书写以代立石。”按此知“公生明坊”旧时本是立石,犹有古人中庭立碑之遗制,今则无不易以牌坊,无复有立石者矣[205]。

    以“公生明,廉生威”为核心内容的戒石铭,是传统行政伦理的精华之所在。戒石铭作为官箴的一种载体,在我国历史上流布甚广、延续达千年之久,足见其价值取向的合理性。“公生明,廉生威”蕴含着朴素的辩证法,是人类处理公共事务的永恒原则。立公倡廉乃为政之本。公正无私,正大光明。以之取信于民,以之制衡公共权力的运用。其逻辑结果,必然是“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这种以“仁民爱物”、“修己以安人”的民本主义价值取向,既施惠于民,又获利于国家,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居官以清正为美德,“廉”以自律,以身作则,是保证公共权力的运用不偏离公共服务轨道的前提。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才有“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廉则吏不敢欺”的命题。“戒石铭”的警示作用是无穷的。它以防患于未然的方式,时刻告戒官吏要立公倡廉,对于澄清吏治,维护社会安定,是不可或缺的。

    传统行政伦理的现代意义

    官箴、戒石铭、公生明坊,作为传统行政伦理的载体,将世世代代的行政主体联结起来,成为规范行政行为的道德准则。传统行政伦理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实质上是以国家体制和政府制度为组织背景的行政主体对于公、私关系,对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知与实践过程。换言之,就是行政主体把组织规定的责任,转化为自身的道德义务的过程。因此,官箴、戒石铭、公生明坊的意义在于:建立与完善政府体制内对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以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实现孔子提出的“为政以德”理想。

    “为政以德”,是组织行为的内在要求。按照组织行为学的观点,行政主体具有双重“角色”:一方面他是“普通人”,具有自由人的个人人格;另一方面他又是“行政人”,具有“组织人格”。在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特别是在涉及公与私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时,常常会发生“角色冲突”。这时,官箴、戒石铭的规戒与警示作用就会凸显出来。

    官箴、戒石铭的价值原则,是把朝廷所代表的“公家”(国家利益)置于不可动摇的最高地位,要求各级官吏正确处理“国”与“家”的关系,一切必须从朝廷利益出发,公正行事,即所谓“公生明,偏生暗”。但是,各级官吏在以朝廷的名义行使职能时,手中握有行政权力,这在客观上又为他们提供了谋取私利的条件与机会。当发生“角色冲突”的时候,各级官吏的“组织人格”,在官箴、戒石铭的警示之下,变道德义务为行政责任,避免出现“公、私”倒置,“权利与义务”错位。这就是传统行政伦理的现代意义之所在。

    以官箴、戒石铭为代表的传统行政伦理,是一个历史范畴,但又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上层建筑。除了它那特定的时代烙印之外,还有岁月对它的修正,使它一天比一天更合乎理想的标准。因此,它本身包含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因素,成为人们从事公共活动的天然的条件,也是公共事务管理现代化不可逾越的舞台。流传数千年的官箴和传延千余年的戒石铭,是传统行政文化遗产中的优秀部分,许多箴辞和铭文都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历史经验。这些历史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行政伦理建设,仍然具有启迪作用和重要的参考价值。那种以为搞现代化就要屏弃传统的观点是不对的。事实上,只有把现代化注入传统,改造传统,形成新的传统,才能保持我们的民族特色,实现真正的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官箴、戒石铭的价值取向,作为构建现代行政伦理的背景与起点,仍具有实践意义。

    1999年4月20日脱稿

    (原载《光明日报》19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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