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物议-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原因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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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长期延续?这是学术界的一桩旧案。自从18世纪70年代,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原富》中,提出了中国社会在很久以前“就停滞于静止状态”的论断以后,两百多年间,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问题,就成为中外史学界及经济学界的议题之一。

    在中国国内,这个问题被正式提到论坛上来,是从20世纪30年代前期那场有名的社会史论战开始的。这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论战。其后,1937年七七事变前夕,日本军国主义的代言人秋泽修二编造所谓“中国社会之‘亚细亚的’停滞性”的鬼话,鼓吹只有“皇军的武力”才能“给予中国社会之特有的停滞性以最后的克服”,为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制造理论根据。当时中国国内进步的史学家和爱国者对这种谬论展开了无情的批判,接着便掀起了讨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第二次热潮。50年代和60年代初,我国史学界和经济学界在百家争鸣方针的指引下,就这个问题再度展开了讨论,然而,这场讨论被十年内乱打断了。粉碎“四人帮”以后,人们又旧案重提,这就是目前正在进行着的第四次讨论。

    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问题,先后出版的论著、发表的论文,总计在一百篇(种)以上。其中,近几年来发表的论文及出版物的数量,超过前三次讨论的论著的总和。然而,人们在评论当前正在进行的这场讨论的现状时,也同讨论的本身一样,聚说纷纭,莫衷一是。那么,在当前关于这个课题的研究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一

    总的说来,当前这场讨论所提出的问题之多、发表文章的数量之大,都是前几次讨论所不能比拟的。其中,涌现了一批学术性较强,而且具有一定理论深度的论著,从而把这个问题的讨论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然而,毋庸讳言,也有相当数量的文章,无论在方法论上,还是在理论上,确实存在一些严重的弊病。

    从方法论上来说,放弃对历史采取唯物主义的分析,不是运用历史的、逻辑的、辩证的方法来进行探索,而是异想天开、标新立异,这是最突出的问题。我们知道,所谓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问题,实质上是社会经济史范畴里的问题,即为什么封建的生产方式迟迟不能在中国解体,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始终不能取而代之的问题。因此,它要求研究者在对中国社会历史的总体情况有个比较深入的了解的前提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认真分析大量的历史资料,揭示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发生、发展、变化和规律,找出阻碍封建生产方式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因素。要达到这个目的,除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以外,别无其他方法可循。但是,在近年来的研究中,有的同志却认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进行研究,是所谓停留在运用“单纯因果分析”和“归纳法”的阶段,感到不满足,力图有所“突破”,于是提出要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方法来研究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问题。就拿运用控制论的方法进行研究来说吧,他们不是把社会看作处在经常发展变化中的活的机体,而是把各种社会要素当作随便搭配起来的或机械结合起来的东西,用控制论来代替历史唯物主义对各种历史现象和历史事件的结构分析,这样,就无法正确地揭示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规律,因而,也就不可能真正找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正确答案。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方法解释历史现象时,不可避免的就是把这些学科中的概念和术语引进历史学领域,诸如“超稳定系统”、“××机制”、“潜在组织”之类,由于任何一门学科的概念、术语,都有它本学科特殊的质的规定性,所以,移植这些概念和术语来说明历史现象时,往往不能概括历史现象的内在联系,不能包容历史事件的实际内容,换句话说,作者对客观历史现象的综合,很不准确,这样,试图引出科学的结论,就成为不可能的了。因此,对于移植其他学科的概念、术语应用到历史研究中的问题,必须持慎重态度。当然,我们不反对在历史研究中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手段,作为我们研究工作中的辅助方法,例如应用电子技术建立历史信息资料库、绘制图表等,但是,我们在移植其他学科的认识手段时,必须把握住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全部内容,绝不能“舍本逐末”,放弃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此其一。

    其二,应用中外历史比较研究的方法,是近年来探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多数学者所重视的方法。主流是应当肯定的。然而,确有一些论者在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没有“弄清拿来作比较的各个国家的历史发展时期是否可以互相比较”[240],也不顾历史发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基本原理,搞西欧中心论。提出只有西欧的封建社会才是“典型的、正常的”,而中国的封建社会则是“畸形和变态”,说中国封建化过程不断被农民战争打断,始终没有出现西欧9世纪以后那种农民农奴化、土地庄园化和政治多元化的局面,是一直处在没完没了的封建化过程之中的。殊不知,就封建制度而论,从世界史的范围来考察,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建立在领主制基础上的西欧型、建立在农村公社基础上的亚细亚型(如印度、爪哇等)、建立在地主制基础上的中国型。其中,以建立在地主制基础上的中国型最为发达。而就中国历史的具体情况来说,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内各民族各地区的发展又很不平衡,于是形成了中原汉族地区的封建社会是地主型,藏族的封建社会是领主型,而傣族的封建社会则是建立在村社基础上的亚细亚型。客观历史如此复杂,怎么可以因中国汉族的封建社会与西欧不同,就用西欧封建社会为标准,而否定中国地主型的封建社会的典型性呢?正确的比较研究,应当是揭示中国封建社会与西欧封建社会的异同,分析各国封建社会的共同规律和各自的特点,而不是以对比的一方为模式,去否定另一方。否则就把复杂的历史现象简单化了。

    从理论上看,过去几次讨论中早已被屏弃的一批观点,又被一些论者捡了回来,重新论证一番,于是造成了不少理论观点退回到30年代的局面。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农民战争破坏论、中国始终没有完成封建化论和历史循环论。

    农民战争破坏论的论者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与阶级斗争尖锐、农民战争频繁,有一定关系。”“西欧封建经济的起点低,农民战争很少,却最先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封建经济起点高,农民战争最多,却未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社会。”又说:“每一次大的农民起义却严重地打断了封建化的进程,葬送了封建化已经取得的成果,使社会重新回到封建化的起点上去,因此,从长远的历史发展观点来看,农民战争非但没有推动历史前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历史的进步。”这种观点在30年代颇为流行,当时国外的A.洛马金,国内的王礼锡、莫非斯、陈高镛,都是这种观点的积极鼓吹者。

    大凡是提出这种主张的论者,普遍无视农民战争前夕的社会现实,即农民战争爆发的原因。我们知道,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生产力的主要代表。当农民群众被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逼得“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241]的时候,也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达到极点的时候,每当这种局面出现,社会生产力就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整个社会机器就无法运转。例如,秦末,层出不穷的赋役造成了“男子力耕不足粮馕,女子纺织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242],“男子不得修农亩,妇人不得剡麻考缕,羸弱服格于道,大夫箕会于衢,病者不得养,死者不得葬”[243]。又如隋末,无休止的徭役和征伐,搞得“耕稼失时,田畴多荒”[244],“黄河之北,则千里无烟;江淮之间,则鞠为茂草”[245]。此外,唐末、元末、明末,无不如此。这种社会停滞、倒退的僵局,是封建统治阶级一手造成的。作为社会生产力主体的农民阶级的一切生产手段被破坏殆尽。这个时候,是农民战争,也只有农民战争才能打被这种僵局,冲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最腐朽的环节,重新调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使社会生产力得以恢复和发展,从而使已经瘫痪了的社会机器重新运转起来。然而,农民战争破坏论者对于这种复杂的历史关系却视而不见,一味谴责农民战争的“破坏”,“阻碍历史的进步”,不是有点荒谬吗?

    当然,我们并不讳言战争本身需要代价。任何战争,不管是正义的战争还是非正义的战争,都要消耗,甚至破坏已有的物质财富和社会生产力,但是,绝不能盲目地否定一切战争。尤其是对待中国历史上大大小小数千次农民起义不应采取这种态度。列宁指出,“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战争,它们虽然象一切战争一样不可避免地带来种种惨祸、暴行、灾难和痛苦,但是它们仍然是进步的战争,也就是说,它们有利于人类的发展,有助于破坏特别有害的和反动的制度(如专制制度或农奴制)”[246]。如果说中国历史上的农民战争有“破坏性”的话,那就是对于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的破坏,从秦末农民大起义起,历代农民战争都起到了这个作用。因为每一次农民起义都是围绕着社会经济的解放而进行的。尽管农民阶级每次进行这种斗争的时候,对此还缺乏自觉的认识,并且在斗争过程中经常出现反复和曲折,然而从历代农民斗争的总趋势上看,这一点还是十分明显的。

    至于说中国“农民战争最多,却未能发展成资本主义”,言外之意,是说农民战争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说,是错误的,从实践上讲,是不符合历史实的。列宁指出:“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农民运动恰恰不是社会主义运动,而是民主主义运动。农民运动在俄国也象过去在其他国家一样,是按自己的社会经济内容来说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革命的必然伴侣。它绝不反对资产阶级制度的基础,不反对商品经济,不反对资本。正好相反,它反对农村中的各种旧的、农奴制的、资本主义前的关系,反对农奴制一切残余的主要支柱——地主土地占有制。因此,这种农民运动的完全胜利是不会铲除资本主义的,恰恰相反,它给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更广泛的基础,加速和加强纯粹资本主义的发展。”[247]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是明清时代出现的。把农民战争看成阻碍资本主义发展,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不符合历史事实。不管怎么说,总不能把李自成起义所制定的“平买平卖”政策看作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吧!清中期五省白莲教大起义推动了南巴老林地区生产关系的变化,手工业部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仅如雨后春笋般地萌芽了,而且某些手工业作坊,明显地发展成工场手工业,农业生产也突破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窠臼,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这都是事实吧!至于太平天国革命,更提出了一个目的在于发展资本主义的《资政新篇》,恐怕也是无法抹煞的吧!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把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责任,推到农民战争头上去呢?!

    中国始终没有完成封建化的论者提出,两千年间,中国一直处在没完没了的“封建化”过程之中,“始终没有达到西欧九世纪以后的封建化程度,即始终没有完成封建化”。这种观点,脱胎于30年代苏联学者沙发诺夫的《中国社会发展史》,其所以不正确,就在于作者对于“封建化”的含义作了不科学的理解。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谓封建化,指的是封建生产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支配地位的确立。封建生产关系,是以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劳动者为特征的。这可以说是历史发展的统一性。然而,历史发展又是多样性的。世界各国的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劳动者的方式不可能一样,如前所述,大体可分三种类型。如果说西欧封建化是以农民农奴化、土地庄园化为标志的话,在中国,封建化的标志则是地主制下的租佃关系的确立。至于政治多元化,还是一元化,根本不能作为是否封建化的标志。我们知道,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只要上层建筑与其经济基础保持一致,不管是统一,还是分裂,是多元,还是一元,都不足以改变其社会性质。如果说,只有西欧中世纪的分裂割据状态才叫做完成封建化,而中国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王朝则没有完成封建化的话,那无疑是说,封建割据即社会分裂比社会统一好,这岂不是一种很危险的观点吗?

    历史循环论者提出,中国历史陷入所谓“六道轮回”,“万劫不复的境地而无法自拔”,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就是在“治乱交替,循环轮回”中“延续下来”。有的则概括为“循环往复性”。这种观点,在30年代更是司空见惯。莫非斯、陈高镛等都有专文叙述。众所周知,历史循环论是一种比资产阶级进化论还要陈腐的历史观点,中国封建时代的许多历史学家就是用这种观点看待社会的。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形而上学地看待客观历史的发展过程,把客观历史的发展变化看作是循环式的运动,是过去事物的简单重复,而不是看作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历史循环论者注目于“兴乱盛衰、各个王朝不断地兴亡交替”,但是他们不肯正视由于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运动,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斗争、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的矛盾斗争,在促进封建社会的量变过程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也促进了封建社会的部分质变。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就是最好的说明。就是拿王朝的兴亡交替来说,社会生产关系就是在王朝的不断兴亡交替中得到改造,社会生产力就是在生产关系的不断改造中得以发展和提高,它正好反映了“历史的发展是曲折的,迂回的”[248]。在旧王朝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新王朝,绝不是旧王朝的简单再现,正像不能把明清视同秦汉的翻版一样。尽管历史发展有时会出现反复,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就不难发现,在短暂的反复之后,历史又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向前发展了。不承认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反复,固然是违背辩证方法的、不科学的,相反,只看见反复,而不承认在反复中的发展,同样是违反辩证方法的、不科学的。历史循环论者的问题,正出在这里。

    此外,还有一些观点,诸如地理环境决定论、游牧民族入侵论、上层建筑决定论,等等,无不可以从30年代第一次关于“中国社会长期停滞论”的论战中,找到它们的来源。这些观点,在四五十年代的讨论中大多被屏弃,现在居然又被一些论者津津乐道地重复着,甚至某些宣传这类观点的文章,还被吹捧成多年不经见之妙文。这些事实无情地表明,当前在这个课题的研究中,存在着严重的理论上的倒退。众所周知,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史学界大力提倡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结合中国具体的历史实际进行科学研究。因此,那个阶段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研究与讨论还比较健康,背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观点几乎找不到。近几年来,由于放松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与研究,结果,一些非马克思主义观点,乃至早已被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批判过的观点,又被重新装扮一番,搬上史坛。这不能不令人吃惊!这些事实还表明,大力提倡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二

    显而易见,运用上述任何一种研究方法或采用上述任何一种观点,都无法正确解答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长期延续的问题。科学的答案,只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到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中去寻找。历史的本质关系往往隐藏在现象形态的后面。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体系中,究竟什么是决定社会面貌、决定社会性质、决定社会从这一制度发展到另一制度的主要力量呢?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这种力量就是人们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谋得方式,就是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食品、衣服、鞋子、住房、燃料和生产工具等等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249]正如马克思在分析商业对封建社会的解体作用时所指出的:“它对旧的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并且,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的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50]因此,我们要探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首先必须研究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特点。

    所谓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它是社会面貌最根本的决定力量。列宁曾通过对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的比较,指出封建生产方式的一般特征。他说:(1)“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2)直接生产者“必须束缚在土地上”;(3)“必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4)受小生产的限制而形成的“技术的极端低劣和停滞”[251]。就中,所谓“自然经济”节,是指在地租制形式下的分散个体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家庭成为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生产物的品格,主要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这些,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大体上是相同的。问题在于,中国的封建生产方式,除了具有这些一般的“共性”之外,还有哪些特性呢?要弄清这个问题,就必须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说起。

    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大体上可分为所有制结构、生产结构和分配结构三个环节。就中,所有制结构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

    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在从事定居耕作——这种定居已是一大进步——的民族那里,象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或者象在古罗马人中那样工业完全附属于耕作;或者象中世纪那样工业在城市中和城市的各种关系上模仿着乡村的组织。在中世纪,甚至资本——只要不是纯粹的货币资本——作为传统的手工工具等,也带着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252]因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与西欧中世纪的不同之处在于:是由封建国家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块土地私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居于主导地位,自耕农小块土地私有制出现得很早,封建国家所有制只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所有制结构本身的特点,既反映了农业生产中诸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又影响于手工业、商业和城市的面貌,就连上层建筑、国家形态也要与所有制结构的性质相适应。我们知道,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说到底,就是个体小生产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矛盾,这一基本矛盾的运动,给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迅速以决定性的影响。

    与西欧诸国曾经盛行的领主制相比,中国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没有西欧封建领地与采邑那样的稳定性。由于中国的传统以多子为福,因此,多子平分或分户析产制,就成为中国封建时代的习惯法。这样,大地产不断地划小。另外,自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以来,土地的自由买卖,以及由自由买卖派生出来的土地兼并,就成为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根本特点。这个特点,决定了土地所有权经常处于运动状态。而土地所有权的运动状态,又赋予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惊人的弹性,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另一个特点是,与商业利润、高利贷利息结有不解之缘。换言之,就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商业利润、高利贷利息,不断向地租转化。“封建主义的基础是农业。”[253]两千多年间,所谓“以末致财,用本守之”[254],便成为商人、高利贷者的座右铭。他们往往用商业活动所得来的利润、高利贷的利息购置土地,变成地主。这样,中国封建时代的商人,与西欧中世纪后期的商人不一样,西欧的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255]。中国封建时代的商人始终没有起过这样的作用。相反,由于他们的利润转化为地租,所以又增强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弹性。同样,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利贷,也没像西欧中世纪后期那样,“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财富,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所有制,发生破坏和解体的作用”[256]。而由于高利贷利息投资于土地,结果在增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弹性方面,与商人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又使封建生产关系更加复杂化。地主成为社会财富多方面的集中者。商业利润、高利贷利息没有形成独立的力量给封建生产关系以毁灭性的打击,相反,却使地主阶级增加了剥削手段,成为地租形态的补充形式。这在客观上起到了巩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作用。

    非但如此,在土地自由买卖的前提下,中国封建社会各阶级的阶级地位和经济状况,也不像西欧那样,贵族永远是贵族,平民永远是平民,农奴永远是农奴,而是“人之贫富不定,则田之去来无常”[257],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如所周知,中国历代实行的是官僚政治,而不是贵族政治。官僚的经济地位的升降,往往是随着政治上的荣辱升沉而变化着的。中国在很早的时候就出现了“布衣将相”的事实,这在西欧是根本不可想象的。特别是科举制实行以后,布衣变成官僚,更是屡见不鲜。布衣一旦变成官僚,便为地主阶级增添了血液,并成为土地兼并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在中国封建时代,官僚必然是地主。由于各阶级的阶级地位和经济地位的变幻不定,造成了一批旧地主败落下去,又有一批新地主再现出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便在新旧地主的更替中,呈现出极富弹性的特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封建主义经济基础的核心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变,封建社会的性质也就无从改变。

    至于所有制结构中的另外两个因素,即封建国家所有制及自耕农小块土地私有制,处处受到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制约与支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实质上是在皇帝名义下占有的土地,这类土地,一则在全国总耕地面积中所占的数量有限,二则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头子,就阶级属性而言,仍然是对农民进行剥削的手段,甚至到封建社会后期,它还往往成为地主阶级兼并的对象,因此,从广义上来看,封建土地国有制,只不过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升华,它与南欧的领主制不可同日而语。而自耕农的小块土地私有制,虽然与地主所有制有根本对立的阶级内容,但却与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一种私人所有的土地。不过,这种土地所有制,一是封建国家榨取的对象,二是地主阶级吞噬的对象,所以,它的特点是所有权的极不稳定性,迟早要在土地兼并中转化为地主所有。中国封建时代自耕农的小块土地越来越少的事实,便证明了这一点。这就决定了自耕农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的所有制结构中,只能扮演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附庸角色。所有制结构的这些特殊性,又对生产结构和分配结构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生产结构,由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者三大要素组成。三者结合的方式,决定生产结构的性质。在封建时代,都是个体小生产。生产工具的进化程度极低,劳动对象——土地的肥瘠程度有限,因此,生产结构功能的发挥,主要靠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所有制结构与西欧不同,因此,无论是拥有小块私有土地的自耕农,还是租佃制下的佃农,他们在人身依附关系方面,相对地讲,都比西欧的农奴和份地农要松弛一些,劳动时间可以自由支配、经营范围(即农业以外的副业及家庭手工业)也比较灵活,这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及创造性,就比西欧的农奴和份地农更容易得到发挥。尽管中外的个体小生产具有相同的脆弱性,没有抗御天灾人祸的能力,易于枯萎,但是,在中国,这种个体小生产又具有顽强的再生能力。这只要举出一直到清代的康、雍、乾时期,农业生产仍然有所发展就够了。它说明,封建的生产结构仍然有容纳生产力发挥的余地。马克思曾经指出:“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更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258]我们研究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问题,应当从马克思的论断中得到启迪。

    从分配结构来说,在中国封建时代,高额赋税和高额地租的存在,又给生产结构功能的发挥带来种种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地租剥削,是个体小生产者的农民之被剥削的主要形态。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与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混合经济形态下,个体农民以其全部的剩余劳动的生产物,作为地租缴纳给地主的同时,还以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必要劳动的生产物,作为商业的利润、高利贷的利息缴纳给主人。这样,地主凭借地租、商业利润、高利贷利息三种形式,榨取了个体农民全部剩余劳动和大部分必要劳动的生产物,把个体农民的生存手段降低到生理的最低限度,从而大大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广大佃农在高额地租,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的“押租”盘剥下,经营规模越来越小,时刻濒于破产,为了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不得不靠延长工时、起早贪黑,从事各种小手工业劳动,以图生存。这在客观上,就强固了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对于自耕农来说,虽然不向地主缴纳地租,但是他们却要负担封建国家繁重的课役。这种课役,实质上是集中化了的地租。两千多年间,自耕农在苛繁的课役压榨之下,时刻处于分化过程之中。其中一少部分自耕农可能上升为地主,但是大量的自耕农,则是濒于破产而逐步佃农化。

    列宁说过,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农民的破产引起农业的进步”[259]。但是,中国封建社会自耕农的破产却是经常的、历代所共有的事实。西欧中世纪后期破了产的农民涌向城市,由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规定性造成中国的封建城市不是像西欧那样,是公社城市、生产城市,成为“革命因素”,促进了资产阶级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灭亡,而是郡县城市,是封建统治阶级大小政治中心,城市的官府手工业和商业,主要是为了供给各级封建统治阶级消费,农民不敢轻易涉足城市。这样,破产农民或者转死沟壑或者成为流民,结果造成了农业的困顿与萎缩。自耕农逐步佃农化而不是变成农业工人,破产的佃农的个体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成为新生产力的代表,不可能创造出新的生产方式。

    总之,上述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及其坚固性,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最基本的内在因素。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次要因素在起作用,诸如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封建专制主义的反作用,等等。不过与封建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及其坚固性相比,这些因素毕竟是次要的,第二位的。

    (原载《光明日报》1982年10月22日,《新华文摘》1983年第1期转载,又见红旗杂志社哲学历史编辑室编《历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1983年9月版,收入此文时,作者又对文章作了一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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