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物议-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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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历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而设立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于御史官职的设置,其滥觞于西周,确立于秦汉。自从秦始皇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以后,监察制度就成为历代帝王加强专制皇权、加强中央集权、调节国家机器的运转、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元世祖忽必烈曾说:中书是我的左手,枢密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452],一语道破了监察制度是皇权控制下的封建国家机器的调节器。它在封建国家机构中,居于制衡地位。历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发挥,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体系健全和成熟性。

    古代监察制度的沿革

    监察制度,萌芽于西周。然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正式确立,却是秦汉时期的事。自秦以后,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综观中国历代的监察制度,基本上划分两大系统:一是以御史纠察百官,肃正纲纪;二是以言官谏议政府,减少政策失误。秦汉时期,这两大系统基本确立。

    秦汉置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负责秘书和监察职权。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部,置刺史巡视以监察郡县,西汉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是三公之一;而由御史中丞领侍御史入侍“兰台”,御史中丞为台主,属于少府。少府职权卑落以后,兰台典掌秘书图籍的职权,先分入中书,后转归秘书监;而负责监察弹劾的御史中丞,遂发展成为独立于少府之外的“宪台”,成为全国性的监察机构。

    魏晋承袭汉制,置御史中丞为台主。御史台称“宪台”,与尚书台、谒者台合称三台。州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后,刺史不再是监察官,而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御史台除台主外,置治书侍御史等属官,分掌内外监察之权。

    南北朝时期,大体因魏晋之旧,而有所损益。但基本上没有脱出秦汉监察机构的窠臼。

    与御史制度相埒,言官谏议制度在秦汉时也已确立。充当言官者,一为给事中;一为谏议大夫。秦置“给事中”于殿中。汉因之,《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给事中亦加官,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中黄门有给事黄门,位从将大夫,皆秦制。”谏议大夫,也是秦朝设置的。不过,秦时称为谏大夫,职责为谏诤得失。汉兴罢废不置,到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重新设置。到东汉时,增名为谏议大夫。秦属郎中令,汉隶光禄勋,其职责限于议论政事,备顾问而已。魏晋以后,随着门下省、集书省的逐渐形成,给事中与谏议大夫也逐步由加官变成正员,负有规谏和驳正违失的责任。

    第二阶段,隋唐宋元时期。

    杨坚代周,建立了隋朝。重新确立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构,仍以御史大夫为台长。炀帝时置司隶台以监察地方,置司隶大夫为台主。同时,并集书省于门下省,成为统掌言谏的机关,长官曰纳言,统属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等官,负责“省读奏案”。从而,使秦汉以来的监察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到唐代形成台院监察与封驳监察体制。

    唐代中央设御史台,置御史大夫一人为台长,置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御史台下设三院:一为台院,“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鞠狱讼”;二为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俸之仪”;三为察院,“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453]。后来为加强对尚书省六司的监察,察院又设立了六察官。唐代初期将全国分为十个监察区,称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按察使负责监察所属州县。

    唐代的封驳监察系统,为门下省,它本是相府机关,属行政部门,但其职掌具有监察机制。门下省以侍中为其长官,其下有黄门侍郎等属官。其职掌,即如贞观元年(627),唐太宗对黄门侍郎王珪所说:“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454]

    宋代监察制度基本因循唐制,但有所损益。中央有台谏监察和封驳监察两大系统。

    御史台和谏院合称“台谏”,台官与谏官合称“言官”,表明二者职能趋于合一。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下设台院、殿院、察院。谏院右归中书,左属门下,隶于两省,以谏议大夫为长官,又称“知谏院”。神宗元丰二年(1079)台谏对中央各省部实行“六察制”,即御史台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察案,对中央大部分行政机构按职能实行对口监察。六察御史专掌行政监察,不预言事,开始出现了与言事御史的不同分工。

    宋代对地方的监察,有路的监司和帅司监察系统,还有走马承受公所和各州通判厅。它们各有专职,负责督察地方的行政、司法。

    宋代封驳监察系统,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和知制诰等组成。元丰改制,门下省给事中负责驳正朝廷政令失误,除授不当以及纠治积压百官章疏等事。其方法是封还词头,封驳中书的画黄和录黄。中书舍人负责起草制词,遇朝廷除授非人或处事不当,允许论奏并封还词头,拒绝草诏。给事中与中书舍人合称“给舍”,在监察职能上都有封驳或缴驳之权,但一般不准联合同奏。

    元代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秩从一品,低于中书省(正一品)与枢密院等。元代御史台职官的设置大体沿袭前代。

    元朝对地方的监察,则设行御史台(简称“行台”)和提刑按察司。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先后设过四个,但长期保留下来的只有江南行台和陕西行台。为适应监察工作的需要,全国划分二十二道,每道均设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提刑按察司改名肃政廉访司,长官改名肃政廉访使、副使,负责一道的监察事务,定期要在一道内巡行。

    元朝不设谏官;给事中属起居院,掌记注。因此,元朝没有封驳监察系统。

    第三阶段,为明清时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到明清时代为之一变,洪武十三年(1380)罢御史台,置都察院,结束了一千五百多年以来,御史台(府)为最高监察机构的历史。

    明代的监察机构,也分两大系统:一是都察院;二是六科给事中。都察院的设置,使台察合一,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相当于前代的御史大夫;次官为左右副都御史,相当于前代的御史中丞;还有左右佥都御史,相当于前代的侍御史。都察院负责对所有部门和官员的监察。下辖十三道监察御史台,共110人,“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455]。此外,还不定期地派出加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的总督、提督、巡抚等官员,负责监察一定地区的全部或某一方面的事务。

    明代另一监察系统是六科都给事中,兼言与察,自成一曹,有类于前代的封驳监察系统。所谓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置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负责对六部的监察。其权力分两方面:一是一切章疏均须经过给事中,给事中可以封还执奏,同时拥有封还诏书的权力;二是凡六部经办之事,均须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由于六科深入到六部之中,监督弹劾能抓住要害,故六部官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456]。

    明代各省置按察司,负责对省内官员的监察。按察使经常与分管本道的御史共同执行任务。

    清承明制,而又有所变化。中央监察机构亦分两大系统:一为都察院,设左都御史二人,左副都御史四人。其下,以京畿和各省为名,置十五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二十二道)。二为六科,每科定掌印给事中二人、给事中二人。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合称科道,负责对内外官吏的监察与弹劾。雍正元年(1723),借口“廷论纷嚣”,“咨情自肆”[457],将其并入都察院,结束了自唐代以来台谏分离的历史。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完成了向近代监察制度的转变。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与作用

    首先,历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官员的配备、职能的划分,充分体现了加强皇权统治的原则。就御史台监察系统的设置而言,历代都是皇帝直接控制之下的中央最高政务机关之一。秦汉时,丞相(相国)是最高行政长官;太尉是最高军事长官;而御史大夫一方面为丞相之副,一方面供内廷差遣,一方面又握有监察行政官吏之权,可以说既是中央政府的秘书长,又是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监察长。御史台系统居于中央政府的制衡地位。魏晋时称“宪台”,与尚书台、谒者台合称三台。唐制,中央最高机构称省,其次称寺、监,唯御史台称台,且省台并称,表明御史台是中央最高职权部门之一。它与中书省、门下省合称“三司”,朝日,御史大夫、中书舍人、门下给事中坐堂受理冤狱,叫做“三司受事”。元代中央,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形成三足鼎立之势;明初称为三大府。历代御史台在朝廷中所处的地位表明,它是皇帝为了更有力地控制朝政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组织措施。东汉以后不设御史大夫时,以御史中丞为台主,与司隶校尉俱为拥有权威的监察官。“自皇太子以下无不纠,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中丞专纠行马内(指殿廷中),司隶专纠行马外(指京畿地区)。”[458]光武帝特诏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尚书令在集会时不与他官联席,号为“三独坐”[459]。唐代监察御史肖至忠对御史大夫李承嘉说过:“御史,天子耳目也,其所奏当专达。”[460]

    至于言官谏议监察系统,也贯彻了加强皇权统治的原则。最突出的表现,是给事中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规定。给事中本为在内廷服务之意。秦汉时为加官,魏晋以后演变为正官,掌侍从左右,献纳得失,驳正违误,也是皇帝的耳目。唐代实行“中书主出令,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461]的三省制,给事中行封驳之职。封,封还诏书不下达;驳,驳正诏书违失。然而,这主要是为了审议由中书起草的诏令,而不是为了监督皇帝已经发生的过失。历代皇帝都没有必须听从规谏的义务,相反,所有言官都必须对皇帝报以忠心。

    其次,历代朝廷对地方的监察,体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原则。汉武帝在全国置十三部,每州派秩六百石的刺史一人,归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领导,负责监察秩二千石的郡守。并规定了“六条问事”(详后),每年八月“行部”。与此相适应,郡对县、县对乡的监察也形成制度。郡守每年春季“行县”,对所辖县进行监察。同时,每郡又划分为二至五部,每部置督邮,负责对辖县的监察。督邮每年秋天“行县”,代表郡守行使权力,充当郡守的耳目。县则将属乡划分成若干部,派遣廷掾对属乡进行分部监察。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建立起一套体系健全的分级监察网,从而保证中央对地方的严格控制。其后,历代大都如此以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保证中央集权制不受破坏。

    历代对地方监察官的派遣,一般都贯彻“以小驭大”的原则,位卑而权重,汉武帝用秩六百石的刺史去监察二千石的郡守,是最突出的例子。顾炎武说:部刺史“岁终将乘传奏事,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大小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462]。对于朝廷来说,刺史官小位卑便于控制,赋予重权,一方面使其没有包袱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另一方面又使二千石有所顾忌而不敢妄为。

    其三,历代监察部门在执行监察任务过程中,逐渐对监察工作的范围、内容、标准和规则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古代监察制度闪烁着许多科学性的火花。

    汉、隋、唐都曾制定出对地方监察的“六条”标准。汉代的“六条”为:“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尊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卹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463]这些条文,用现代语言来说,包含着诸如住房超过标准、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以人治代替法治,制造冤狱、任人唯亲、纵容子弟为非作歹、收贿受贿等等内容。显而易见,把这些作为监察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其后,隋、唐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其用心是一致的。

    历代对监察部门职责的规定,逐渐扩大。西汉中期以后,又逐渐赋予刺史以“六条”之外的许多权力,诸如选举权、劾奏权、统兵权等。监察范围也相应扩大,除二千石的郡守、诸侯王、地方豪右外,还负责对黑绶县令长、黄绶县丞尉的监督。明代的都察院,职权扩大到对所有部门的所有官员的监察。如果将历代监察官员的职责加以概括,可以发现,监察官员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的各部门的方方面面,核心的一条,就是看其对皇帝是否忠诚,表明古代监察职能的实质。

    由于监察官员握有重权,历代不乏倚势作威、受赇不法、苛诈吏民之徒,为防止监察官员以权谋私,宋代台谏之间、给舍之间以及地方监司、帅司之间,实行互察互勘制度;明代“自御史至吏典,皆得互相纠举”[464]。这是保证监察系统机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措施。

    此外,历代对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任期,也都有严格的规定。西汉后期,御史中丞为台主之后,一般以退职之二千石及高第侍御史才能担任,魏晋南北朝时期规定大士族出身的人不得为御史。历代监察长官的除授,权归皇帝,只有个别朝代经吏部铨选。唐代御史还实行限任制,元和中,御史中丞王播奏:“监察御史,旧例在任二十五月转,准具员不加,今请仍旧,其殿中侍史,旧十二月转,具员加至十八月,今请减至十五月;侍御史,旧十月转,加至十三月,今请减至十二月。”[465]获准后,并成为定制。金宣宗贞祐二年(1214)制定了监察御史的《黜陟格》,以察得小事五件、大事十件为“称职”;察数不及而又没有切务为“庸常”;所察事件有两件以上不实,便为“不称职”。称职者升擢;庸常的临时取旨;不称职的降除。

    非但如此,历代监察部门都有办事成规,像唐代的风闻奏事、设置台狱、三司会审,宋代台谏官的“月课”,监司出巡,随从人员有定数,不准赴宴吃请和收受馈赠,以及元代设立《宪台格例》,清代制定的台规、按臣铨选规则及试俸制、按道定额分职给印视事、科道杂差限任制,还有历代普遍实行的经常性监察与定期巡行相结合等等制度,都表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包含许多积极的因素,具有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参考价值。

    其四,历代监察制度,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加强皇权统治、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因此,它本身所具有的弊端,具有不可克服性。

    弊端之一,是监察官员有风闻言事的特权。风闻言事,由来已久,宋代以后风闻言事愈演愈烈,以至监察官员道听途说,不负责任,造成弊窦丛生的局面。

    弊端之二,是皇帝为了监察臣僚和百姓,除了正式监察机构之外,有时还专门设立特务机关。早在汉末建安年间,曹操就曾在丞相府中置有刺奸、校事等特务,用以监视群下。南朝宋、齐时期,皇帝对州国的监察,由典签执行,甚至刺史、诸王的饮食起居也在其控制之下,取一节藕、一杯浆,都必须经典签同意,如果“签帅”不在,则“竟日忍渴”[466]。至于明代利用臭名昭著的厂卫特务进行监察,不仅监察对象、范围大大扩展了,而且其监察手段之恶劣、狠毒更是骇人听闻,充分反映了古代监察制度的阶级属性。

    弊端之三,历代监察机构本身就是封建官僚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可能自外于官僚主义的种种恶习,也不可能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从而导致监察部门腐败丛生。如三国时,长官不法,盗贼公行,监察官“知而不纠”。自晋以后,中丞外出,皆专道而行,驺辐禁呵,加以声色。元代奉使宣抚敲诈勒索,无所不为。当时民谣说:“奉使来时惊天动地,奉使去时乌天黑地,官吏都欢天喜地,百姓却啼天哭地。”“官吏黑漆皮灯笼,奉使来时添一重。”[467]明代请托、贪污之风也影响监督部门,万历时御史出巡,尚未离京,“而密属之姓名,已盈私牍,甫临所部,而请事之竿牍又满行台”[468]。他们只能“听人颐指”,“严小吏而宽大吏,详去任而略见任”,甚至把监察弹劾职能变成派系、党争的工具。诸如此类,不仅监察功能丧失殆尽,而且加剧了社会腐败的进程。这是封建时代监察制度的必然归宿。

    (原载《文史知识》198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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