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少年与互联网
1.青少年上网概说
在现代信息社会里,网络日益成为青少年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网络对于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巨大影响吸引了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愈来越多的关注与研究。人们对于青少年上网的人数、在线时间、浏览内容等都表现出了更多的关注。
2001年卜卫、郭良等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长沙五城市青少年使用互联网状况的调查发现,上网的青少年中,有近80%的青少年从1999年开始使用互联网,青少年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为212分钟,约50%的青少年有保持电子邮件联系的朋友,25.2%的青少年在聊天室或BBS上经常发言,37.6%的青少年使用ICQ与认识的或不认识的朋友联系。调查显示,青少年对互联网的需要主要是“获得新闻”、“满足个人爱好”、“提高学习效率”、“研究有兴趣的问题”以及“结交新朋友”。
2003年来自浙江省“青少年运用互联网现状调查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报告显示:18~24岁青年成为网民的主流人群,泡吧人群中青少年占80%以上。报告还显示,互联网对青少年的正面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获取大量信息;有助于学习;拓展人际交往,提高社会参与程度的自主性;丰富了娱乐生活。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7年1月第19次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的网民总数为1.37亿,2007年6月30日发布的数字为1.62亿,仅次于美国2.11亿的网民规模,位于世界第二。与2006年末相比,2007年新增网民2500万。网络虽然增长迅速,但普及率仍然偏低,只有12.3%,低于全球17.6%的水平,与互联网较发达的美、日、韩等国家相比差距更大。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和普及,网民的特征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深入分析、了解网民的特征结构,探求其变化趋势和规律,可以较好地回答“谁在使用互联网”这一问题,从而更深入地理解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状况,以便更好地了解、掌握与青少年相关的网络问题。
关于网民年龄,第19次的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5.2%,其次是25~30岁的网民(19.7%)和18岁以下的网民(17.2%),31~35岁的网民占10.4%,35岁以上的网民所占比例比较低,36~40岁的占8.2%,41~50岁的为6.2%,还有3.1%的网民在50岁以上。35岁及以下的网民占82.5%,35岁以上的网民占17.5%,网民在年龄结构上仍然呈现年轻化的态势。
从普及率上来看,18~24岁网民的普及率最高,达到38.8%,同比高出10.2个百分点。25~30岁网民普及率以25.0%居第2位。由此可见,年龄在18~30岁之间的人相对于其他年龄段的人,更加容易接受并使用互联网。
历次调查结果都显示,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最多,远远高于其他年龄段的网民而占据绝对优势。与2006年同期相比,18~24岁的网民所占比例上升0.1个百分点,25~30岁的网民所占比例上升0.4个百分点,36~40岁的网民所占比例上升1.1个百分点,18岁以下的网民所占比例上升0.6个百分点,60岁以上的网民所占比例上升0.1个百分点;31~35岁的网民所占比例下降1.2个百分点,其他年龄段网民所占比例全部下降;从绝对数看,18~24岁的网民人数增长927万人,25~30岁的网民人数增长557万人,18岁以下的网民人数增长513万人,31~35岁的网民人数增长138万人,36~40岁的网民人数增长335万人,41~50岁的网民人数增长95万人,51~60岁的网民人数增长1万人,60岁以上的网民人数增长34万人。35岁及以下的网民达到了11302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133万人,增长率为23.3%;35岁以上的网民达到2398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467万人,增长率为24.2%,年轻网民依然是中国网民的主力军,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年龄在35岁以上网民的增长速度要稍快些。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中学生所占比例最多,达到了32.3%。
CNNIC 2007年第20次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25岁以下网民总规模已经达到8294万人,占据了1.62亿总网民的半壁江山。此后年龄越大,网民数量越少,中国1.7亿60岁以上老年人中,网民规模仅有170万人。
18~24岁网民不仅在网民年龄构成中占据最大的比例,这一年龄段人群的互联网普及率也最高,目前普及率超过4成(43.4%),即中国每10个位于这一年龄段的人中,就有4个人是网民(图1-3)。
数据显示,中国各个年龄段的互联网普及率参差不齐,下面的不同年龄段互联网普及率图是一个明显的拖尾曲线。大致上,按照互联网普及率的高低,可以把中国的人群分为四个群体,第一档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8.9%;第二档为18~30岁的青年,互联网普及率最高,达到34.5%,即有超过1/3的人上网;第三档为31~50岁的中青年,互联网普及率为10.5%,即有1/10的人上网;最后一档是50岁以上中老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仅有1.7%,即每50个人中才接近有1个人上网。
从网民的结构和不同群体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来看,网民年龄结构特征中,18~24岁网民数量占网民总体1.62亿的比重是33.5%。即:
网民中18~24岁的网民比重=18至24岁网民数量/总网民数量1.62亿=33.5%
(注:网民结构特征指1.62亿网民中,不同群体的网民占总网民的比重)
中国18~24岁人口互联网普及率为43.4%。即:
18~24岁年龄段互联网普及率=18至24岁网民数量/总人口中18至24岁人口数量=43.4%
(注:不同群体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指中国某一类人口中,此类网民占中国此类人口数的比例)
从CNNIC近几次的调查数据来看,年龄在18~24岁之间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的时间最长,为21.5小时;紧随其后的是年龄在25~30岁之间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为21.0小时;年龄在31~40岁之间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为16.7小时;年龄在40岁以上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为15.8小时;年龄在18岁以下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间最短,为7.0小时。由此可见,年龄在18~30岁之间的网民在互联网上花费的时间更多一些。
青少年长时间上网,势必受到网络潜移默化的或者直接的影响,这些影响首先表现在其心理上的变化。网络是科技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积极的作用自不必说,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低龄化的网络犯罪,网络色情诱发不当性意识,诱发畸形网恋,打斗的网络游戏潜伏暴力意识,博弈游戏滋生赌博意识,产生大量心理问题,错位的社会化模式等。
许多调查发现,有的青少年具有精神空虚的思想特征。有24.8%的青少年和19.4%的青年认为“悲观厌世等消极诱导的言论”是网络带给他们的主要消极影响。但同时,不少青少年又怀着空虚的心情到网上寻求寄托。空虚的心理来到虚拟的网上,寻找的是什么呢?
显然他们从网络中首先获取了大量信息,许多调查和事实都向我们证实,绝大部分网民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是网络,青少年自然也不例外。而且调查显示,年龄在18岁以下的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要高于其他年龄段的网民。随着年龄的增长,网民会更加理性地看待互联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网民对互联网表示“信任”的比例要高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网民。随着知识和经验的积累,网民对待互联网的认识和态度会有所改观,导致了对互联网信任程度的变化。
从1997年至2006年这10年的时间,我国网民人数从62万上升至1.62亿,增加近200倍。可以说,互联网已覆盖了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另一方面,人们对互联网内容健康性的满意程度并不高。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近的一次调查中,网民满意程度“一般”和“不满意”的占72.5%。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如何推动互联网进一步健康发展,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广大网民发自内心的呼声。2007年的统计报告显示,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上升。人们对网络的不满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来自于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现在很难设想,离开了互联网我们的生活会变得怎样。虽然互联网的应用也就是10来年的时间,但它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工作方式乃至思维方式都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了。很多人为了了解信息,可以直接去新闻网站、娱乐网站;学习查资料也不用总去图书馆了,“百度”一下收获就很大;嫌逛商场人多,可以去网上商城,价廉物美还送货上门;什么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以前缴费要排队,现在鼠标一点就轻松搞定;亲朋好友就算远在大洋彼岸,也不用担心高额电话费,QQ、MSN随时聊天,还可以视频;写写博客、上传自己录制的音频、视频,没准哪天还真能一举成名……互联网让我们的生活更快捷方便,让我们的一些梦想更容易实现。互联网更是青少年畅游的理想乐园。
2.网络天空怎样游
任何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往往会带来麻烦。就像核技术的发明,既开创了一个能源利用的新领域,也使人类陷入从未有过的巨大危险之中。互联网让我们看到的并不仅仅是笑脸,它更像是一柄双刃剑,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与舒适的同时,也隐藏着各种各样的无奈甚至陷阱,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是网络不文明行为令人生厌。只要是经常上网的人,几乎都会遭遇如垃圾邮件、强制弹出广告等网络不文明行为的侵扰。这些骚扰行为看似小打小闹,但实际上给我们带来的损失并不少。据统计,垃圾邮件给我国国民经济每年造成的损失高达60.69亿元人民币。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有的人在网络上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混淆视听;有的人在网络聊天室相互谩骂,使网络风气变得低俗;还有的人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传播他人隐私,让广大网民深恶痛绝。
二是黄色淫秽信息令人担忧。黄色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以极其不健康的手段污染着网络空间。目前互联网上色情网页已经超过3.8亿个。这些网络色情对青少年造成的危害尤为严重,一些青少年因受到网络色情内容的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是网络欺诈等犯罪行为令人气愤。在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网上交易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欺诈行为也日益增多。比如,近来网上频频出现一些假网站,它们假冒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的正规网站,通过骗取用户账号密码而牟利,这种诈骗网站被称为“钓鱼”网站。网络诈骗呈现出案发数量与涉案金额大幅增长的趋势。
四是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对网民们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图谋。他们利用互联网,无中生有,以偏概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集中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我国的新闻制度、司法制度,妄图搞乱我们的社会,破坏我国的稳定。
互联网开放的特性,不可避免地导致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我们既要看到互联网发展的巨大潜力,充分利用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有力措施,净化“网络天空”。既要看到它可以用来传播先进的文化和观念,也可以被利用来散布种种文化垃圾;既为人们思想观念的丰富发展提供了新的广阔天地,又为许多负面信息的传播打开了方便之门。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多次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网民的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下,而其中又以24岁以下的青少年为主。他们正处在思想活跃且极易受到外界影响的成长阶段,互联网所提供的全新的信息获取方式,海量信息和新奇缤纷的内容,对他们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也容易对他们的思想观念产生影响,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消极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充分肯定互联网对人类文明发展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互联网构成的“虚拟世界”容易造成人际隔离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今天互联网所承载的文化信息,已经大大超越任何一种传统的媒体。至2005年4月6日,全球最大的搜索平台Google,能搜索到的网页已经达到80.58亿页。面对互联网中海量信息的“轰炸”,相当多的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缺乏驾驭能力,往往不辨真伪,甚至在人云亦云中失去理性的思考和判断,并形成多种多样的“网络综合征”,如由于过分依赖网络,个人常常会产生紧张、孤僻、情感缺乏等症状,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人格障碍和人际交往障碍,一旦离开网络就无所适从,无法面对真实的社会。
2006年4月,在北京少年劳教所举办的“网络不健康内容毒害与后果”专题报告会上,5名正处于花季的失足少年,用亲身经历控诉了网络不健康内容对他们的毒害,深深震撼了在场的近300名网站高级主管、编辑及网吧业主。他们纷纷表示,一定要肩负起社会责任,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创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2007年9月,中山大学4000名大学生集体宣誓,“不在网上侮辱他人”、“不随意约会网友”、“不沉溺虚拟时空”,并借此向广州市青年网民倡导文明上网。
一种强调自律的“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观念正在被中国青少年所接受。
二、网络主体的社会心理分析
1.网络的社会本质
网络的社会本质为网络经济、网络文化和网络社会。心理分析学派认为网络是网络主体的一种工具和介质;后现代主义认为网络是一种可以自主表达自己,自己解释自己的客体;社会评判理论则认为网络的虚拟、平等性和多维性是对现实的抗议和悖反。从现象学的理论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网络社会中,网络主体实际是从主客关系到关系实在论的转向,网络是一种主观自然,体现为对异己心灵和异化我的移情体验。
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人类提供了崭新的交往方式。互联网上的数字信号可以与所有愿意网上交往的人进行沟通,这种沟通使我们交往的范围无限的扩大。
网络信息交流作为一种个人之间的、小范围的、直接的信息交流系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私人信息交流工具;同时,作为一种大众化的、公开的、宽泛的、间接的交流系统,网络又提供了一个更快捷、更经济、更有效、更直观的公共渠道和途径。可见,网络信息交流方式在信息交流系统上具有开放性和广泛性,在信息交流资源上具有分散性和共享性,在信息交流活动上具有协同性和实时性,在信息交流表现方式上具有交互性和综合性。正因为网络引起了交往方式的变革,它也必然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乃至一般社会活动中造成连锁反应,“网络经济”、“网络文化”、“网络社会”都是交往方式变革而引起的后果。
在互联网上,由于个人电脑的使用者可以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区域进行实时网络连接,传统意义的几何空间正在被计算机网络空间所代替。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全球范围内的计算机连接,一种全球集体意识和大社会的概念也应运而生了。正如德国著名科技哲学家F.拉普(F.Rapp)所指出的:“实际上,技术是复杂的现象,它既是自然力的作用,同时又是一种社会文化过程。”在网络这样一种新颖而独特的社会生存空间中,人类知识的传播、信息的扩散、观念的互换、文化的变迁等社会生存方式的结构生成和变化,不仅有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形式和意义,同时也正在引发着一场深刻的社会交互运动的变革。网络研究学者琼斯(S.Jones)把网络空间与传统的传播范式进行比较研究后,指出“传统市民社会观念要求一种统一性而避免多样性,互联网是一种破坏了这种要求的现代技术。同时,它又以一种再创造社会的现象出现”。我们的世界从而逐渐形成了人类的新型交互空间——虚拟空间。
2.网络主体的心理分析
网络的主体性扩展及网络对主体的异化,使对网络主体进行理性审视和反思,成为网络深层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具有代表性的是心理分析学派、后现代主义和社会批判理论对于网络主体的理性解释。
心理分析学派从精神分析的三重人格组成的观点出发来分析网络主体。精神分析的创始人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三部分:本我、自我、超我。超我是道德化了自我;自我具有现实性,自我遵从现实而行动;本我是本能的我,追求本能的快乐,按照非理性原则行动。自我调节超我与本我之间的冲突,要求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它主要的作用是检查本我,释放本我,从而使本我的欲求得到部分的满足或间接的实现。自我所起的调节作用,有时表现为对现实的退让,有时则表现为适当地缓和超我的苛刻要求。这样,经过自我调节而得到修改、调整的本我的要求就可以适当地表现出来。本我是一种本能的冲动,追求的是自身的欲望和满足。它不问时机、不看条件、不顾后果地一味地要求自己的满足。因此,在正常人的心理活动中,它很自然地要被压抑、被阻止。在网络社会中,主体虚拟自我的人格身份,实际是本我人格的发泄和外露。网络主体在网络中的行为只不过是表达受压抑的欲望的一种手段。正如弗洛伊德在《精神分析引论》中对梦的研究所描述的“一个梦是一个被压抑的愿望之假装的满足,它是被压抑的冲动与自我的检查力的阻挠之间的一种妥协”。在网络社会中,为本我所激荡、所怂恿、所激动、所跃跃欲试的自我,同时又为道德、现实所阻挠的自我就会努力通过网络这一信息平台实现自身的调剂和平衡。
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物贝克尔(Becker)认为,在网络中所出现的主体多维性身份正在对传统的人格观念进行着挑战,即“主体实际上是一种可以自主界定自己的客体”。当虚拟自我在多样性、差异性、灵活性的网络中活动时,网络主体常常表现出要改变自己的需要和冲动。就像在传统的仪式、在狂欢节、在假面舞会上,甚至在文学和戏剧中所常见的:人们总是表现出需要以一种新的方式创造自己,并且从他们设定的角色中解放出来。在这些娱乐形式中,行为主体不仅表现出了逃避现实,要求改变自己主体身份的需要和冲动,更进而表示了主体性的创造。后现代主义者认为网络主体的特征表明,主体需要表达创造性,解构现有文化结构和统治权的愿望,主体身份的多维性是对传统身份观念的单一性、确定性和僵化性的挑战,它是主体性的发展、重新创造和表达。
社会批判理论代表人物弗罗姆(E.Fromm)认为,对现实事物和环境的失望,会导致人们去想象和幻想,这就使人们常常需要在一种想象和虚拟的环境中来塑造另一个或多个不同于现实中的自己。在虚拟和创造性的环境中,人们可以打破现实社会的限制从而体验一种自由的意境。网络主体的多维性和平等性是对人们现实环境和现状的抗议和悖反。弗罗姆认为“我们已经丧失了对个体意义与独特性的感受,我们已经使自己作为商品来体验和处置,而我们自己的各种力量已从我们自身异化出去了”。由此,他断言,网络主体的虚拟性、平等性和多维性,实际上是自己对所缺乏的事物的一种心灵上的补偿。在网络中,主体自身创造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新的崇拜和偶像。
从以上三大学派对网络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每一学派的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很难透视网络对主体异化的深层次问题。另外,胡塞尔(E.Husserl)现象学所延伸下来的主体间性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以现象学的视角,网络是一种彻底交互的无限开放的共同体。在此共同体中,主体间的关系是彻底交互的:不仅“我”构成了“他人”的存在,而且“他人”也构成了“我”的存在;不仅“他人”是我一样的属人的存在,而且“我”也是像“他人”一样属人的存在。在这一共同体中,“我”与“他人”的关系也是无限开放的:“我”所经验的“他人”不仅是一种单数的他人,而且也是一种复数的他人。因此,在共同体中,一种唯我主义的封闭意味着真正被摧毁,一种“主体间性”意味着被建立。在此基础上,网络对主体的异化将会被部分摧毁。
总之,网络是一种新的交往方式,与其相对应的行为规范正在建立。从理论上讲,只要网络主体本着“交往理性”的态度,不把对方当成手段、工具,不把自己的目的、欲望强加于对方,把对方看成像自己一样有理性的同伴、朋友,真正的交流和对话就可以在网上实现。这时,冗余信息、虚伪信息、污秽信息就不会在“表现自我”的层面上充斥网络。如此状况下的网络虚拟世界依旧是体验人生、达成默契、完成契约的良好场所。
三、网络心理层次分析
网络虚拟使虚拟成为现实。互联网是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基本工具,通过开放式的网络进行信息获取、信息交换、信息发布而形成的一个方便快捷的庞大的信息平台。它一经出现,便以一种难以抵挡的神奇力量,潮水般地席卷了整个世界。于是人们满足需要的方式出现了新的环节与链条,网络中的人们可以尽情地享用虚拟。虚拟享用是人在需要及其满足方式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一种心理机制和实践行为。虚拟享用表现为一个悖论性的存在,就是在使人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的同时,既可使个体同自然、社会和自己和谐相处,也可刺激人的占有、消费和炫耀的欲望,以致超出同代和代际规定给它的伦理界限。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源自其独特的技术特性:一是数字化,任何信息都可以转化成数字进行加工处理;二是网络化,能把世界各地的用户“一网打尽”,形成即时互联互通;三是高速化,强大的处理能力和极高的传输速度,把距离和时间瞬间融化;四是互动性,改变了传统的单向传播方式,实现了双向互动;五是海量化,宽带和容量大,为信息的洪流提供了充足的快速通道和存储港湾。目前,全世界已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亿人在使用互联网,并且联网主机数和上网人数还在快速增长。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涉及社会结构、政治形态、交往方式、管理模式、经济运行、教育模式等诸多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不仅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也是一种观念的存在,一种意识形态的存在。它给人展示的虚拟的存在,具有使客体、主体隐匿的特性,从而为网络虚拟空间的潜意识提供了载体和滋生蔓延的温床。
1.网络虚拟空间潜意识心理
我们把不符合社会要求的,不符合道德习俗的,有违背社会准则的网上心态活动称为网上无意识即网络潜意识。虚拟条件下自我的没有法律,不受习俗、道德限制的表达,感性本能的自我流露都应该被列入此范畴。网络本身所固有的特点为网络无意识提供了平台和空间,网络无意识是相对于正常的合理的大众伦理文化而言的。无意识是相对于意识而言的,是个体不曾觉察到的心理活动和过程。按照精神分析学派弗洛伊德的观点,无意识包括大量的观念、愿望、想法等,这些观念和愿望因为和社会道德存在冲突而被压抑,不能出现在意识中。如果把人的心理比作一座漂浮在大海上的冰山的话,那么人的意识是露出水面的冰山一角,它只占人的心理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的心理活动或过程是无意识的。精神分析学说认为,“人类的一切个体的和社会的行为,都根源于心灵深处的某种欲望或动机,特别是性欲的冲动。欲望以无意识的形式支配人,并且表现在人的正常和异常的行为中”。与人的意识层面相对应的是本我、自我、超我部分。本我是人格中最原始、最模糊和最不易把握的部分,是由一切与生俱来的本能冲动所组成的。按照弗洛伊德的看法,本我是贮藏心理能量的地方,混沌弥漫,仿佛是一口本能沸腾的大锅。自我在现实的需要与本我的非理性之间,起着中介的作用。它按照“唯实原则”操作,为了在以后或者更合适的时间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因此,它往往推迟不合适的即刻的满足。自我是现实化了的本能,是在现实的反复教训之下,从本我分化出来的一部分。从本我分化出来的这一部分由于现实的陶冶变得不是盲目地追求满足,而是在现实原则的指导下,力争避免痛苦,又能获得满足。自我在人格结构中代表着理性和审慎。它在同外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成长,对外感受现实,正确认识现实和适应现实,对内调节本我欲望的宣泄。
弗洛伊德把自我和本我的关系比作骑马的人和他的马之间的关系。认为马提供了奔跑的力量,而骑马人则具有决定方向和指导的权利。但有时会出现不合理即指挥者必须按照马自己所要去的方向来指导他的马。
弗洛伊德认为,个性组成的成分并不仅仅是由本我和自我组成的。自我对本我只是像仆人一样满足本我的每种需要。超我是社会的,尤其是受父母的教化和道德准则影响,所形成的良心和理想的自我,它对自我进行监视和统治。总之,弗洛伊德认为在个性结构中,本我完全在无意识之中,自我则是在无意识和意识的关系之间,而超我,在和意识起同样的作用,它维持着一个人的个性标准。
虚拟现实又称为虚拟实在、虚拟世界、虚拟环境。虚拟现实是由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以及虚拟事物构成的。“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是人们把人类社会的各种知识和信息以数字化的方式展现在网络上的结果,这些知识和信息归根结底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属于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当然不超出意识的范畴”。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曾经提出了三个世界的理论即物理世界,人的精神活动世界,书、图书馆、计算机存储器以及诸如此类事物的思想内容的世界。实际上,数字化的信息是书、计算机存储器等思想内容世界的延伸,从总体上并没有超出意识的范围。加拿大思想家麦克卢汉说过:“人的生存似乎要依赖把意识延伸为一种环境。由于电脑的问世,意识的延伸已经开始。”因此,“虚拟现实本质上属于意识,它是人类意识的延伸,是一种新型的意识现象”。在虚拟现实中的虚拟是对现实原型模拟的情况下,虚拟事物自然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当虚拟不再是对一个真实存在的事物的模拟的情况下,虚拟事物仍然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只是这种反映蕴含了更多的观念重构和创造成分。无论是虚拟事物,还是数字化的知识、信息,它们尽管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以客观现实为基础产生和形成的,它们或者在客观世界中有原型,或者在客观世界中有其现实根据,都是对客观世界或直接或间接,或真实或虚幻的反映,都不可能游离于意识的疆域之外。客观现实是具体的、历史的,不断变化发展的,作为客观世界反映的虚拟现实也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虚拟现实也就不同;客观世界发生了变化,虚拟现实也必然会或迟或早发生相应的变化。其实,虚拟的本身就是一种意识的表达,若是一种没有顾及道德、法律、习俗等的心态与行为,我们认为是一种不能被社会允许的行为,一种不能公布于众的心理、意识。所以,我们称为网络虚拟空间潜意识。
2.网络虚拟空间的个体潜意识心理
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贝克尔认为,在网络中所出现的主体多维性身份正在对传统的人格主体观念进行着挑战,即“主体实际上是一种可以自主界定自己的客体”。当虚拟自我在多样性、差异性、灵活性的网络中活动时,网络主体常常表现出要求改变自己主体身份的需要和冲动,把自己隐藏起来,比如狂欢节、假面舞会等。社会批判理论代表人弗罗姆认为,对现实事物和环境的失望,会导致人们趋向想象和幻想。这就导致人们常常需要在一定的想象和虚拟的环境中来塑造另一个或多个不同于现实中的自己。面对网络,人们实际上是以一种“身份的丧失”为代价的。虚拟与现实的分离使得现实的人与网络的人存在一种悖论:网络或多或少地导致了一种人格和自我意识的分离。由于网络机制的制约力量太过薄弱而造成的自我膨胀、虚假自我和道德意识的弱化是显而易见的。
在虚拟现实的人际互动中,人们在隐匿自己身份的同时,有选择地暴露自我,人们普遍使用多个网名,而且大多数网名与自我无关。“但是这些网名呈现出来的自我,较少表现为与现实生活中一致的自我”。而多为表达另一个真实的自我,表达内心真实的自我。国外有研究证实在最为有名的“IRC世界”里,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是以自我为原型创造的化身。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受到现实社会各种道德、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按照社会中的规范,按照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害关系来呈现、塑造甚至压抑、扭曲内心深处的真实自我。网络空间的隐蔽性特点,使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降低,个体被压抑的本我就像到了临界点的岩浆,不可遏止地迸发出来。
网络虚拟潜意识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有白日梦的表现形式,本能欲望的表现,违背伦理的表达。
白日梦、本能欲望的表达。弗洛伊德认为梦是愿望的表达,是一种替代性的满足。因此我们把人们白天的一些自由实现自己愿望的想象与幻想称为白日梦。在虚拟的空间中,人们通过幻想这种白日梦的形式,自由地来表达自己的愿望,来实现自己的愿望,比如成为老板、科学家等。白日梦的表达形式,可能有许多不健康的形式,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小。但是网络的本能的表达可能带来相当大的危害。网络虚拟空间为人类本能特别是性提供了一个堂而皇之的宣泄渠道。人性的善有缺损,人格有缺陷,性行为有偏离的人在网上更彻底地暴露出自己的病态,更痴迷于怪异畸变的网上性发泄、性体验,甚或借网络空间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性强暴。人格黑暗的一角被网络大大地膨胀。当人性被“恶”主宰,高科技这把双刃剑则会把人性的“恶”淋漓尽致地挥舞,给人类造成远比愚昧落后时代更可怕、更痛苦、更严重的灾难。
违背伦理的表达。网络带来了虚拟,虚拟身份的重要意义不仅表现在一个行动者可以获得各种身份,还表现在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分离。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不能根据虚拟身份确定现实身份。这样一来,人们在虚拟身份情况下做的任何事就不需由现实生活中的自己来承担,在网络空间中如果一个人做了错事,那么,他只要换一个虚拟身份就可以了。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犯了错误,他就很难摆脱由此带来的坏名声。由于在虚拟身份下,行动者不用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自身同一性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降低,个体表现出行为责任意识降低、行为与内在标准不一致、自制力降低等问题。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力量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促使不道德行为的增加,因而使人有更大的勇气去做以前不敢尝试的事,也能够作出违背伦理的表达。
3.网络虚拟空间的集体潜意识心理
当网络虚拟空间中弥漫着一种反社会、反伦理、反习俗、反和谐、反法律道德的具有整体性心理状态的时候,我们把这种心理意识状态称为网络虚拟空间的集体潜意识。这种潜意识状态,会使人对社会表示不满、发布虚假信息、制造恐怖、制造心怀鬼胎的事端,或者以看似符合社会要求的幌子,试图达到聚众闹事,实现个人野心的勾当。人们处在现实社会中,总是被规定在一定社会的风俗习惯、法律和组织规则等的范围中,现实的规则对个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虚拟的空间,消弭了时间和空间的差异,使得原本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规范和秩序失去效力,这就给个体提供了逾越规范和释放现实生活压力的空间,以自我为基点把对社会的不满任意表达,制造恐怖。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使我们的时空被压缩了,偌大的地球变成了地球村。通过高速的大容量信息传播,空间上的距离没有了。一项“互联网与传统媒介信息可信度比较的”的研究结果表明:传统信息源正是受到来自职业的社会的双重压力才得以向社会提供精确的、不带有偏见的信息,而互联网上的信息则很少受到这些标准和压力的限制。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传统的“把关人理论”在网络时代受到挑战——对每天无数的信息根本无法把关,这时一个不良的小信息便可能产生蝴蝶效应。
总之,网络虚拟空间有个体潜意识,也有集体潜意识。针对网络空间的潜意识与表现,我们要展开针对性的研究与防范,提高网络安全措施技术,制定网络法律,完善网络道德规范,培养青少年的自主道德意识,从而提高对网络虚拟空间潜意识的免疫杀伤力。同时,给个性一个适度的网络空间,来缓解由于社会竞争而产生的压力和本能压抑。这样虚拟网络空间的环境更加清新,更加民主,伦理环境更加符合人性的要求,虚拟环境符合道德伦理要求,从而形成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虚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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