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妙无比的中国语言-从生活习俗论唐诗的“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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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汪少华

    古人有“郢书燕说”与“辽东白豕”的典故,意在讽戒穿凿附会与少见多怪。客观地说,由于时代的日新月异,今人与古代诗文愈来愈远,愈来愈隔膜,少见多怪是必然的;快节奏的消费时代缺乏精雕细琢的氛围,遭遇功利困扰的训诂实践,也不可避免郢书燕说。惟其如此,就训诂学这门古老的学科而言,运用传统而科学的训诂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方法训练和实践指导,关注并解决古籍整理、辞书编纂和语文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这与理论建设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许嘉璐先生在1980年代曾强调:

    任何一种语言,特别是它的词汇,无不受使用该语言的人们在其中生活的环境的制约。文言几乎伴随着封建社会延续了两三千年,它所反映的生活,特别是各个时期的风俗习惯(包括某些制度),前后变化很大,有些已不为今人所熟悉了解。这就给我们的注释工作增加了困难。根据古今习俗的差异,对有关词语做出准确的注释,让读者正确地认识古代社会,是古书注释者的责任。

    语言为全社会所共有。语言的任何一个“零件”必须为整个社会所了解、所公用、所遵循,否则语言就完不成其作为交际工具的任务。这一特性体现在语词上,就是它的每个含义与用法一定是“无独有偶”的,即不但“在这里”这样讲、这样用,在别的地方也应如此。古人不信孤证、重视前人有无成训,就是这个道理。

    训诂实践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就是由于对古代生活习俗的不了解,由于对语言社会性的忽略。例如李白《静夜思》:“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长干行》:“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对于其中的“床”,二十多年来新解不断,竟然有五种之多:

    第一种:“床”是榻,长0.84米,只能容一人独坐。《初学记》卷二十五引《通俗文》曰:“床,三尺五曰榻,八尺曰床。”《释名·释床帐》曰:“人所坐卧曰床……长狭而卑曰榻,言其榻然近地也。”李白《长干行》:“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小姑娘“门前”摆上一张卧床,当然说不通,也只能是榻。东汉的一尺约合公制24厘米,三尺五为0.84米。

    第二种:“床”是马扎,古称“胡床”:“李白拎着一个马扎,坐在院子里,在明月下思乡。唐代的窗户非常小,月亮的光不可能进入室内。尤其当你的窗户糊上纸、糊上绫子的时候,光线根本就进不来。”

    第三种:“床”由“胡床”演变而来的“绳床”:“如果是睡眠之床,作者躺在床上,诗中所用‘举头’、‘低头’也是不好解释的。……唐明皇时期对胡床进行了改进,增加了高度,并设置靠背,成为类似现今使用的折叠式躺椅,具有坐、倚、卧的功能。……诗人在庭园中,倚靠在绳床上假眠,于似睡非睡的朦胧之中,身感凉意,看到绳床之前洁白的月光,便‘疑是地上霜,了。”

    第四种:“床”是井栏或辘轳架(汲取井水的起重装置)。理由是:1.果真是睡在床上,就只能说“开眼”望明月,“闭眼”思故乡;头靠着枕,怎么好一下子“举头”又一下子“低头”呢?2.普通老百姓的“床”都是靠墙放的(北方的炕更是固定于墙的),怎么能绕床骑竹马、弄青梅呢?3.解作“卧床”,“疑是地上霜”句无法索解,因为室内不可能结霜,在卧床上看不见地上霜。释“床”为井栏的专文节录如下:

    “床”,古义又作“井栏”,《韵会》称“床”为“井干,井上栏也。其形四角或八角”。《淮南王篇》(见郭茂倩《乐府诗集·舞曲歌辞》)有“后园凿井银作床,金瓶素绠汲寒浆”之句,“床”也作“井栏”解。《淮南王篇》以后,诗人们写到井栏,多用“银床”或“玉床”。庾丹《夜梦还家诗》:“铜瓶素丝绠,绮井白银床”句,直接由《淮南王篇》脱出。又如李白《赠别舍人弟台卿之江南》:“梧桐落金井,一叶飞银床。”李商隐《富平少侯》:“不收金弹抛林外,却惜银床在井头。”纳兰性德《虞美人》:“银床淅沥秋梧老。”李白《答王十二寒夜独酌有怀》:“怀余对酒夜霜白,玉床金井冰峥嵘。”王琦注云:“古乐府多有玉床金井之辞,盖言其木石美丽,价值金玉云耳。”

    有人曾指出“床”字可解作“辘轳架”,并引浦起龙《读杜心解》载杜甫《冬日洛城北谒玄元皇帝庙》“风筝吹玉柱,露井冻银床”句引《名义考》:“银床,辘轳架。”此义差近。如果我们把前引各诗句中的“床”字解作“辘轳架”,均可通。

    第五种:《长干行》“绕床弄青梅”的“床”是几案:

    “床”,尚有几案(今称桌)一义,为历来字书、词书所未列,下先举《太平广记》中数例:卷111王琦条:“又见床舁珍馔,可百床。”卷115张法义条:“录事署发文书,令送(法义)付判官,召主典,取法义前案(按即案卷),簿盈一床。”卷129彭先觉条:(彭博通力大)“尝与家君同饮,会瞑,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于中庭,酒俎之类,略无倾泄矣。”以上三例,或置放珍馐、酒俎,或置放文簿,其“床”皆几案也。证之杜甫诗中之“书床”,则其义更明。如:摊书解满床(《又示宗武》)。床上书连屋(《陪郑广文游何将军山林十首》之九)。风床展书卷(《水阁朝霁奉简严云安》)。散乱床上书(《溪涨》)。身外满床书(《汉州王大录事宅作》)。这五例之“床”,皆置放书卷之几案也。又《驱竖子摘苍耳》诗云:“登床半生熟,下箸还小益。”登床,谓摆放于食桌上也。其他诗文中的例,如:庾信《寒园即目诗》:“游仙半壁画,隐士一床书。”卢照邻《长安古意》:“寂寂寥寥扬子居,年年岁岁一床书。”王建《宫词》:“延英引对碧衣郎,江砚宣毫各别床。”钱起《幽居春暮书怀》:“仙箓满床闲不厌,阴符在箧老羞看。”张乔《题友人草堂》:“三亩水边竹,一床琴畔书。”《北史·赤土国传》:(大业三年屯田主事常骏等请使赤土,其王请骏等入宴)“王前设两床,床上并设草叶盘,方一丈五尺,上有黄、白、紫、赤四色之饼,牛、羊、鱼、鳖、猪、蝳蝐之肉百馀品。延骏升床,从者于地席。”《唐书·李吉辅传》:“初,政事堂会食,有巨床,相传徙者宰相辄罢。”以上各例之“床”,或置放书卷,或置放笔砚,或置放食物,亦皆几案也。

    沿袭而补充论述有:

    唐代韩琬《御史台记》“彭先觉”:“唐彭先觉叔祖博通膂力绝伦,尝于长安与壮士魏弘哲、宋令文、冯师本角力,博通坚卧,命三人夺其枕,三人力极,床脚尽折,而枕不动。观者逾主人垣墙,屋宇尽坏,名动京师。尝与家君同饮,会瞑,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于庭,酒俎之类,略无倾泄矣。”(《太平广记》卷一九二引)文中第一个“床”字,是我们常见的家具——睡床,但第二个“床”字如仍释为睡具,则扦格难通。此处的“床”出现在“会饮”的场合,而且是正在“会饮”中,因为天色晚了,于是彭博通便一只手各持一张“床”,独自把两张“床”平稳地拿到了月光下的庭院里,“床”上放置的是“酒俎之类”(谓樽酒俎肉,泛指酒菜),而酒菜却没有一点撒泼出来,表明彭氏确实“膂力绝伦”。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器具呢?据此情理推测,应当就是我们日常使用的几案一类的用具。或以为坐椅、睡床也可以放置酒菜,未必不别有新意。此言虽不无道理,但我们要注意,此处的环境是朋友相见欢饮,地点或在家中(可能性更大),或在酒店,酒菜自然应摆在日常餐饮的用具上,而不会放在作为临时之用的坐椅或睡床上。此“床”释为“几案”,当可信之。

    唐人对“几案”一类的东西称之为“床”,文献中屡见之。如杜甫《驱竖子摘苍耳》诗云:“登床半生熟,下箸还小益。”诗中“登床”的是“半生熟”的苍耳,茶碗放在“床”上,此“床”若非几案又是何物?诗中所谓“登床”,正如今之所言“上桌”。宋郭知达《九家集注杜诗》卷一一引赵次公注曰:“登床,登食床也。”食床,即饭桌。

    又如唐杜光庭《虬髯客传》云:“行次灵石,旅舍即设床,炉中烹羊肉且熟,遂环坐食羊肉。”(《太平广记》卷一九三引)此《传》中“床”上放置的是烹着羊肉的火炉,一行人环坐在“床”的周围吃着羊肉。此“床”若非如今之几案之类那又是何物呢?

    “床”的“几案”义,在“饭床”、“食床”等复合词中表现得更为明确。如宋吕祖谦《东菜集·别集》卷二载:“宾客欲致奠于其家者,以饭床设茶与酒馔于其庭。”此“饭床”即指饭桌。《汉语大词典》已收录该词,释为“供吃饭用的几案”,甚确。现代潮州方言中,“饭桌”就仍称之为“饭床”。“饭床”又称“食床”,如唐薛渔思《河东记》云:“三娘子先起点灯,置新作烧饼于食床上。”(《太平广记》卷二八六引)“食床”一词,《汉语大词典》收之,释曰:“食桌。”由此可见,“床”的确有“几案”、“桌子”的意思。

    李白诗中“绕床弄青梅”之“床”字亦当作此解。“绕床”,即谓“围绕几案而行”。其用例,在古诗中并不少见,如:李白《猛虎行》:“有时六博快壮心,绕床三匝呼一掷。”赵嘏《赠薛勋下第》:“一掷虽然未得卢,惊人不用绕床呼。”郑嵎《津阳门诗》:“绕床呼卢恣樗博,张灯达昼相谩欺。”“绕床弄青梅”之“绕床”,用意虽与此殊,而词义却并无差别。试想,男孩跨骑竹马而来,和女孩一起围绕着低矮的小平桌,边把玩着青梅边相互追逐嬉戏,这比围绕着井栏和坐具要更合情理,从意境上说要好很多。“床”字惟作此解,前述种种疑碍,始涣然冰释。

    上述五说均不正确。究其症结所在,就是不明古今习俗的差异,违背了语言的社会性。

    “床”和“榻”名称、形制不同,是两种家具。20世纪60年代河南郸城出土的西汉后期青色石灰岩雕刻而成的坐榻,平面呈长方形,四角有曲尺状足,长87.5厘米、宽72厘米、高19厘米。榻面刻有隶书一行:“汉故博士常山大(太)傅王君坐(榻)”。此榻之大小与《通俗文》所记榻之尺寸相当接近(左图)。榻“有坐榻,有卧榻”,卧榻可以睡觉,《太平广记》卷四○○《苏遏》:“至夕,乃自携一榻,当堂铺设而寝。”又《李员》:“一夕,员独处其室。方偃于榻,寐未熟,忽闻室之西隅有微声。”司空图《重阳日访元秀上人》:“且共高僧对榻眠。”“榻”主要是坐具,孟贯《宿故人江居》:“静榻悬灯坐。”《太平广记》卷四五八《李黄》:“李下马,俄见一使者将榻而出,云:‘且坐。’”“‘同榻”是优待礼遇,表示尊敬和亲热。《旧唐书·富嘉谟传》:“并州长史张仁亶待以殊礼,坐必同榻。”又《张光晟传》:“命同榻而坐,结为兄弟。”又《王琚传》:“玄宗命之同榻而坐。”又《张守珪传》:“时卢齐卿为幽州刺史,深礼遇之,常共榻而坐。”“汉、魏、晋时代独坐小榻的尺度大致是:长:75—130厘米;宽:60—100厘米;高:12—28厘米。”

    20世纪50年代末河南信阳一号楚墓出土的战国时期的实物床,长225厘米、宽136厘米、高42.5厘米,其形制与我们今天所用的木制床大体相同,尔后二千多年没有多少改变。打虎亭东汉墓壁画中的床,床前设曲栅足大长几,几上放食案和杯盘等食器,是一种宴享时专用的大床(左图)。如果说有变化,那就是“盛唐到五代时期的床、榻已普遍增高”。文物学者明确指出从隋唐开始“床”的变化:

    在中国古代,“床”并非如今日仅是为睡眠或卧床而专门陈放于卧室的卧具,它是朝会、办公、宴饮乃至睡眠无不使用的坐卧具。原来中国古代人们生活习俗是席地起居。史前建筑低矮,仅蔽风雨,室内空间狭小,席地起居自不待言。夏商时依旧沿袭,周时所定礼仪亦均依室内席地起居习俗而定。室内满铺筵,人须脱履而入室,在筵上铺席以备坐卧。这时已开始使用家具,出现了低矮的坐卧具,即名为“床”,殷商甲骨文中也可见到床之形象。当时床极低矮,实仍依席地起居习俗。1957年在河南信阳长台关一号楚墓的木椁左后室中,发掘出一件拆散后葬入的黑漆木床,下设六足,床长225厘米、宽136厘米,但足高仅17厘米。低矮宽大,宜于席地起居习俗。

    椅子这种典型的垂足高坐坐具的出现和逐渐流行,使得原来床为坐、卧兼用的主要坐具的地位发生动摇,并且随着椅子使用的普遍,最终使床丧失了作为办公、宴饮时坐具的功能,退而成为只用于卧息睡眠的专用家具,其陈设位置也由殿堂、官署及民宅中无处不在,而退到只陈设于专供休息的卧室之中。这种变化自隋唐始,五代北宋时日趋明显,著名的传为五代作品的《韩熙载夜宴图》中(右下图),可以看到各种桌、椅、屏风的图像,桌、椅等已是主要坐具,虽仍绘出大床,它已不是主要坐具。在图卷最后部分,还明显绘出陈放其上的被子等寝具。

    唐代的“床”的确是“朝会、办公、宴饮乃至睡眠无不使用的坐卧具”。官府设床,《太平广记》卷三八○《王》:“入一大门,见厅事甚壮。西间有一人坐,形容肥黑。东间有一僧坐,与官相当。皆面向北,各有床几案褥。……厅上有床座几案,如官府者。”唐李涪《刋误》卷上《压角》:“两省官上事日,宰相临焉。上事者设床几,面南而坐,判三道案。宰相别施一床,连上事官床,南坐于西隅,谓之‘压角’。”《旧唐书·封伦传》:“内史令杨素……负贵恃才,多所凌侮,唯击赏伦。每引与论宰相之务,终日忘倦,因抚其床曰:‘封郎必当据吾此座。’”床上还可弹琴,唐蒋防《霍小玉传》:“卢氏方鼓琴于床。”唐诗中的“床”也表现出与上述文物的一致性:

    记得竹斋风雨夜,对床孤枕话江南——韦庄《寄江南逐客》

    小楼才受一床横,终日看山酒满倾——杜牧《宣州开元寺南楼》

    楼上残灯伴晓霜,独眠人起合欢床——张仲素《燕子楼诗》

    床头屋漏无干处,雨脚如麻未断绝——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

    且喜闭门无俗物,四肢安稳一张床——卢仝《客淮南病》

    下床心喜不重寐,未明上堂贺舅姑——张籍《乌夜啼引》

    独卧空床好天气,平生闲事到心中——吴融《寓言》

    结发为妻子,席不暖君床——杜甫《新婚别》

    美人在时花满堂,美人去后馀空床。床中绣被卷不寝,至今三载闻馀香。——李白《寄远》

    显而易见,“床”就是眠床、卧床而不是榻,它能容“四肢安稳”,而非“只能容一人独坐”。《全唐诗》中大量出现的“床”,即是这种与人们生活至关密切的家具。“床前明月光”之“床”,其实正是眠床:

    西楼半床月——许浑《趋慈和寺移宴》

    觉来半床月——李贺《秋凉诗寄正字十二兄》

    半床斜月醉醒后——郑谷《重阳夜旅怀》

    穿屋月侵床——杜荀鹤《山中寄友人》

    一片月落床——孟郊《秋怀》

    片月到床头——岑参《宿岐州北郭严给事别业》

    犹卧东轩月满床——杜牧《秋夜与友人宿》

    秋月满床明——元稹《夜闲》

    青轩树转月满床——李贺《勉爱行二首送小季之庐山》

    呈现的都是皎洁月光照射床前或床上的景象,恰可与“床前明月光”相互印证。在诗文描写之外,扬之水先生提供了敦煌壁画“最为形象的例子”:“时属盛唐的莫高窟第148窟东壁的一幅。这是观无量寿经变中‘未生怨’故事的一个场景,图绘宫廷深院回廊曲折,重重院落中各有厅堂房舍,或前楹开敞,或三面高悬半卷与低垂的帘幕。厅堂房舍中设床,床侧或置屏风。如果我们为《静夜思》设定场景,它正不妨作为选择之一。而这样的例子真是太多了。”王运熙先生指出:对李白《静夜思》有直接影响的,是汉代的《古诗》(“明月何皎皎,照我罗床帏。忧愁不能寐,揽衣起徘徊”)和南朝的《子夜秋歌》(“仰头看明月,寄情千里光”);“床前明月光”两句所描写的是:静悄悄的秋夜,明亮的月光穿过窗子洒落在床前地面上,一片白皑皑的,简直像是浓霜。

    “床”确有井栏义项,除了“新解”所引诸例之外,唐诗中也有少量诗句吟咏,例如:

    却惜银床在井头——李商隐《富平少侯》

    井有辘轳床上转——李贺《后园凿井歌》

    玉井金床转辘轳——花蕊夫人《宫词》

    前有吴时井,下有五丈床——李白《洗脚亭》

    井梧花落尽,一半在银床——无名氏《河中石刻》

    梧桐坠井床——唐彦谦《红叶》

    澄澈泻银床——苏味道《咏井》

    它们显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诗句或诗题中少不得一个“井”字,否则便不指井栏。鱼玄机《酬李学士寄簟》:“唯应云扇情相似,同向银床恨早秋。”温庭筠《瑶瑟怨》:“冰簟银床梦不成,碧天如水夜云轻。”两诗“银床”之“床”均非井栏,而是眠床。李峤题名为《床》的诗,吟咏的即是眠床。这表明语言具有社会性,词的意义是被社会所制约着的,今天我们阅读和理解古代诗文,切不可忽略这个重要原则。汉刘熙《释名·释床帐》:“人所坐卧曰床。床,装也,所以自装载也。”装载是床的特点,扬之水先生指出:“凡上有面板、下有足撑者,不论置物、坐人,或用来睡卧,它都可以名之曰床,比如茶床,食床,禅床。”因而放置器物的支架、基座也可称“床”:放琴的器具叫琴床,如白居易《和裴令公新成午桥庄》“瀑布溅琴床”;搁置毛笔的器具叫笔床,如岑参《山房春事》“一片山花落笔床”;刺绣时绷紧织物的架子叫绣床,如白居易《绣妇叹》“虽凭绣床都不绣”;将井台围置于中的井栏,也称作“床”。然而,正如我们不会用眠床的基本义去排斥井床、琴床、笔床、绣床、胡床或绳床,我们同样也没有任何理由用井床来取代眠床的基本义。显然,唐诗中单说“床”,就是指眠床,而不指榻、井栏、胡床或绳床。白居易《咏兴》“床前有新酒”之“床”指胡床,是承接上句“舟中有胡床”,正如扬之水先生所说:“如此含义众多的‘床’中,却不包括胡床。换句话说,唐人举胡床,也不会独以一个‘床’字而名之。”

    井栏说学者认为“正因为古代井栏都很高,故绕井栏追逐并无危险”。然而其所宣称“考古发现的一口唐代水井井栏有1.85米高”、“河南汤阴白营发现的一口龙山文化早期的水井,木井栏高2.65米”,其实是对所征引发掘报告的曲解。发掘报告原文分别是“现存井口距地表深1.85米”、“井口距地表2.65米”。井栏高度,目前所知最低为0.25米,最高为11.20米,文物学者概括道:“大体上,古代井栏高度约在半米左右。”井栏固然可防人畜坠井,但半米左右的高度,不足以杜绝意外的发生。唐李元《独异志》就把“小儿堕井”视为“横祸”,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下告诫道:“人之家居,井必有干,池必有栏。深溪急流之处,峭险高危之地,机关触动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儿狎而临之。”因而民间禁忌小孩在河边、沟边、湖边、井边玩,有学者认为“小孩子在井边玩耍是家长们所绝对不允许”,“儿童在井栏周围嬉戏玩耍,本身就是危险的行为,父母必见而止之”。

    之所以释“床”为“几案”,是只知道“床”为寝具,而不了解“床”同时也是会饮、宴饮使用的坐卧具,或者将两者对立起来。《晋书·王羲之传》:“太尉郗鉴使门生求女婿于导,导令就东厢遍观子弟。门生归,谓鉴曰:‘王氏诸少并佳,然闻信至,咸自矜持。惟一人在东床坦腹食,独若不闻。’鉴曰:‘正此佳婿邪!’访之,乃羲之也,遂以女妻之。”《太平广记》卷一九三《车中女子》:“女乃升床,当局而坐,揖二人及客,乃拜而坐。……陈以品味,馔至精洁。”《太平广记》卷三六○《盐官张氏》:“有黄袍人乘舆来,上床,与张共食。”进食的处所都是床上。杜甫《少年行》:“马上谁家白面郎,临阶下马坐人床。不通姓字粗豪甚,指点银瓶索酒尝。”明了床是进食的处所,就不至于产生如下疑问而把床当作“坐凳”:“这位少年郎无论多么‘粗豪’,也不至于随便跑到别人的睡床上坐了下来,况且酒店里除了桌凳之外,是不会安放睡床的。”专用于餐饮的可称“食床”,高启安《唐五代敦煌饮食文化研究》:“食床即用来盛放餐饮具、食物和人们围坐进食的家具。……莫高窟盛唐113窟北壁的婚礼宴饮图,其食床为四条腿,进食者均胡坐或一腿垂下直接坐在食床上。”《太平广记》卷二八六《板桥三娘子》:“三娘子先起点灯,置新作烧饼于食床上,与客点心。”《太平广记》卷四七二《汴河贾客》:“置于食床上,欲食。”再看杜甫《驱竖子摘苍耳》“登床半生熟”,“床”上进食,则“登床”不可释为“上桌”。郭知达注把“床”释作“食床”,与黄庭坚把王羲之“坦腹食”的“床”称作“饭床”一样,宋人对前代“床”的注释或理解,反映了唐宋“床”的差异。

    床与几案,是不同的家具。“几是古代人们坐时依凭的家具,案是古时人们进食和读书、写字时使用的家具。人们常把几案相提并论,是因为几和案在形式上难以划出它们截然不同的界限来。几与案的形制差别不大,只是几的长宽之比略大些。”案“因用途之不同,分为食案与书案两种。食案是送食物的托盘,木制涂漆,长方形的有四个矮足,圆形的三个矮足。可置于席上或床上,用时陈设,用毕即撤去。书案是用于读书和办公的长条形矮桌,其两端宽足向内弯成弧形”。《唐语林》卷二《文学》:“有小案置御床上,有书两卷。”唐段成式《酉阳杂俎》卷十五:“二更后,方张灯临案,忽有小人半寸,葛巾策杖,入门谓士人曰:‘乍到无主人,当寂寞。’其声大如苍蝇。士人素有胆气,初若不见。乃登床,责曰:‘遽不存主客礼乎?’复升案窥书,诟詈不已,因覆砚于书上。”“乃登床”、“复升案”,可见“案”在“床”上。回头再看“几案”说的例证,“床”都不可释为“几案”:

    其一,如前所述,唐代的“床”是朝会、办公、宴饮乃至睡眠无不使用的坐卧具。杜甫诗“风床展书卷”(《水阁朝霁奉简严云安》)、“散乱床上书”(《溪涨》)、王建《宫词》“江砚宣毫各别床”,“床”上置放了书卷或笔砚。然而“床”上有枕席、可卧眠:“风床席自翻”(白居易《张常侍相访》)、“床上无毡卧”(王维《胡居士卧病遗米因赠》)、“别床铺枕席”(元稹《代九九》)。不能因为“床”上置放了书卷、笔砚,就取消了它的卧眠功能,彼“床”仍是此“床”。

    其二,唐韩琬《御史台记·彭先觉》:

    唐彭先觉叔祖博通膂力绝伦。尝于长安与壮士魏弘哲、宋令文、冯师本角力。博通坚卧,命三人夺其枕。三人力极,床脚尽折,而枕不动。观者逾主人垣墙,屋宇尽坏,名动京师。尝与家君同饮,会瞑,独持两床降阶,就月于庭。酒俎之类,略无倾泄矣。

    彭祖博通“卧”而有“枕”的“床”,就是下文“独持两床降阶”的“床”。否定这一点,就违背了语言的社会性。况且把后者释为“摆放日常餐饮的用具”即食案,那么彭博通的力气比“举案齐眉”的梁鸿妻子孟光大不了多少,压根儿谈不上“膂力绝伦”。“膂力绝伦”的彭博通可以“独持两床降阶”,而常人充其量双手仅可举一床,《太平广记》卷一二五《唐绍》:“犬周章却伏床下……遂举床,以剪刀刺犬。”《资治通鉴》卷一六六:“(齐文宣)帝欲太后笑,自匍匐以身举床,坠太后于地,颇有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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