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的法律比较简单,刑罚也比较轻简。刘邦入关中时“约法三章”,建立统一的西汉王朝之后,丞相萧何作《九章律》,成为西汉法律的基础。在汉初几十年中,统治者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继续约法省刑,以无为化天下。省去了那些妨碍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法令,统治者还不断地对秦的“苛法”加以淘汰,同时还不断宣布免罪、赦死等诏令。当时秦法规定,如果一个人犯罪,他的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者甚至处死,轻则为官府奴婢。汉文帝废除了这一法令。
汉文帝曾与臣下两次讨论刑罚问题。汉文帝说:“我听说,法律公正,人民就会诚实,判罪恰当,人民就会服从。而且,管理人民,引导人民走正道不犯法的是官吏。要是既不能引导人民走正道,又用不公正的法律去治罪,这种法律反而要祸害人民,造成残暴行为,我看不出它的方便,应该再作考虑。”于是在公元前178年,陈平、周勃宣布废除有关连坐的一切法律条文,使有罪的按法律治罪,没有罪的不受牵连。
针对当时肉刑过滥的现实,汉文帝于公元前167年,给御史大夫下令废除肉刑,用别的刑罚代替,他说:“要做到使罪人各按罪行轻重,受到相应的刑罚,而不逃亡,满了刑期,就解除刑罚当平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根据这个诏令制定了一个取代肉刑的法令,经文帝批准于当年颁布。
关于臣下、庶民与皇帝的关系,过去的习惯总是错在下而功在上。即使皇上不好也不能说,否则就犯了“诽谤妖言罪”。如果碰上大的祸患,祭祀时就说皇上是英明的,都是臣下不好,这叫“秘祝”。老百姓诅天骂地,因天与天子、皇上连带,所以也就犯了“民诅上罪”。文帝统统废除了这些罪状,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在诏书中说:
“古代的时候治理天下,朝廷设立进善旌、诽谤木。以此寻求好的治国方法,招来进谏的人。现在法律中规定了诽谤妖言罪,这会使群臣不敢讲真话,使君主没法知道自己的过失。用什么办法把远方的贤良之士招来呢?祸是由怨恨导致的,福是由做好事得来的。百官的错误,是由于我没有把他们引导好。现在秘祝官把过错推到臣下身上,这更使我的德行不好,我很不赞成,不准再搞秘祝。”从而废除了诽谤妖言罪。
公元前165年,他又诏令诸侯王公卿及地方行政长官推荐品学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亲自策问,接受其合理的政治建议并且予以任用。
汉文帝废除秦朝酷法,其中主要的是废除肉刑。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犯了罪要受到惩罚,被押送长安狱中。他的小女随父亲来到京师,并上书汉文帝,表示愿意变为官府奴婢,以赎其父的刑罪。汉文帝对此种做法非常感动,于是下令废除肉刑。所谓“废除肉刑”,实际是改为笞刑,但是由于笞数太多,受笞致死者屡见不鲜,因此用笞刑代替肉刑的做法,别人称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由于改笞刑太重,景帝即位后,不得不一再减刑。公元前156年,他下令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尽管如此,受笞者死在笞下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于是公元前144年, 再次下令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对施刑的方法及所用的刑具,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量刑断狱方面,文景时期也相对放宽。
从总的情况看,文帝、景帝时期的刑罚,与秦朝的苛法严刑相比,显然轻简了很多,与惠帝高后年间比较,也更趋于放宽。但是汉律作为统治工具,在文景时并未束之高阁。当时的“法治”与“德治”,始终并行不悖,对维护西汉的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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