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等于安全-公务员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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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制促进公务员的有作为

    2006年,重庆市通过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并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通过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追究责任,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及副职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等。

    重庆市的“问责制”对引导权力的公正使用具有一些实质性内容。《问责办法》规定如下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的;责任意识薄弱,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群众大型活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随意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造成浪费或资产流失,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的;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投标的……

    重庆市出台的问责制度规范办法,从“过问”的角度来看,是在我国现有的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之外开辟的第三条监督通道;从“追责”的角度来看,是在现有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之外加了第三种政治责任。

    应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高官问责制法规。从不问责到“问责”,并对责任人进行停职、劝辞等追究,这是一个进步,是政府主动对自身权力引入监督机制、制裁机制的表现。重庆市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好头,主动对自身权责进行追究,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表现,也是摆正了主仆位置的表现。

    任何事情,有得有失,才算平衡,有利益有风险,才叫公平。“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才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否则,只有利而不担责,权力层就会充斥着“逐利者”而非“干事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一些想以手中权利做幕后交易、错误决策的官员有所顾忌,促使权力人士时时想到权力是人民给的,违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将会受到严惩。

    新出台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政府人员只是单纯的执行者,而不承担执行的后果,就会降低他们的责任感,使他们认为执行结果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执行结果不由自己承担,这是许多公共事务做不好,许多政府人员不尽职尽责的根本原因。

    现在,这些新法律的颁布,完成了由“无责任行政”到“负责任行政”的转变。把权力和责任都赋予他们,政府人员就会想到这是自己的责任,如果不做好,责任就会由自己承担,就会受到处罚。如果政府人员都本着这种责任意识执行公务,那么“不作为”的情况自然会大大减少。

    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人民

    丘吉尔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有多大的责任就应当有多大的付出,只有付出了才能担负得起这样的责任。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作为一名公务员,就要主动承担责任。公务员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要主动承担责任,群众无小事,凡是人民群众的事情都应该看成是自己的责任,公务员有义务去解决,并把它们办妥办好。做一个让组织放心、让领导信任、让群众满意的公务员。尤其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时,更要拿出百倍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多操一份心,做好安全监督和预防工作。不让事故伤害到人民。也许付出了并没有现成的利益回报,但是“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褒奖”,获得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赞赏才是付出的最大回报。但如果对人民的安全问题敷衍了事,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1991年10月6日,湖南省浏阳县金坑采育场黎家湾山林发生特大火灾。湖南省市县领导组织84个单位,2400余人,出动各种车辆94台,经过三天扑救,于29日下午将大火扑灭。这次火灾共烧毁森林面积4082亩,损失林木10389万立方米,幼林4800株,直接经济损失69.776万元。

    1991年8月4日,浏阳县金坑采育场将在黎家湾造林700亩的任务,交给余某某,双方签订合同。采育场场长唐某某拟写的合同中规定:“在造林地与非造林地交界处砍出一条10米宽的防火带,并将表土深挖翻土10厘米”。8月13日余某某开始进山砍树清山。10月9日,唐某某、沈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及官渡区林业站站长马某某、林业派出所干警等11人到造林地验收炼山防火线。通过实地踏看,马某某认为:1.防火线宽度不达标,应不少于30米;2.防火线上不清洁,要扫干净;3.已砍好的杉树离火线太近,要搬离。同时提出返工后再复查验收,并委托沈某某组织复验防火线。沈接受了委托。10月22日,沈某某、张某某及罗某某等5人去复验黎家湾炼山防火线。沈等人只走到半山腰看了一下,未沿防火线进行详细检查,沈就表态防火线“基本合格,可以炼山”。10月23日,张某某找沈某某领取了《生产用火申请书》,并将火场周围已开设防火线宽度写为“15~20米”。沈某某同时向区林业站写了“经10月22日踏看防火线基本合格,同意炼山”的便条,区林业站和区林业派出所根据沈的便条在申请书上签具同意炼山的意见。

    10月25日16时,张某某等5人来到黎家湾组织人员炼山,后来唐某某只组织15人来协助炼山,26日凌晨3时炼山基本结束。唐某某安排余某某等人沿防火线检查一遍,并交代要守到天亮。唐某某及协助炼山的职工、干部全部撤离现场,回单位休息。7时许,余某某在沿防火线检查未发现问题后,回住地休息。上午11时炼山场靠桃坪路与金坑路交叉路口处山脊上非造林山内起火,经奋力扑救,仍未避免重大损失。

    浏阳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侦查后认为,唐某某身为采育场场长,默认余某某擅自改变防火线宽度的行为,在炼山结束后,不安排一定人员守住火场,而带领干部、职工离开火场,违反了浏阳县护林防火指挥部(1987)年第1号文件关于“用火前必须在火场周围开设宽35米以上的防火线”,“烧后,要留足一定的人员守住火场,等到火种全部熄灭为止”的规定。

    沈某某身为林业站副站长,接受区林业站的委托,在对防火线进行复验时,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沿防火线全面检查。在办理申请用火书时,向区林业站谎报情况,致使申请书被批准,违反了浏阳县护林防火指挥部(1987)第1号文件关于“用火前必须在火场周围开设宽35米以上的设火线”和“未开设好防火线或开设的防火线不符合要求的不许烧”的规定。张某某身为营林干部,负责造林施工技术工作,明知防火线宽度不符合用火标准,个别地段宽度仅为2.6~4米,在填写用火申请书时,谎报防火线宽度为15~20米,也违反了浏阳县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上述三人由于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承包人余某某,在修防火线时,偷工减料,不按要求施工,个别地段防火线宽仅为2.6~4米,以致炼山后失火,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

    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应当对人民负责,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如果一心为民,就可以避免一些的巨大损失。公务员有多大的权利就背负着多大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应当付出最大的努力最大的心血去维护。如果工作出现了什么样的失误而损害到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那么公务员就应当站出来为自己的失误负责,勇于承担一切责任后果,用自己最大的付出去弥补。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成为一名让组织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公务员安全责任意识的树立

    安全责任,对于公务员来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检验公务员对于为人民服务理念的执行力,也能够检验他们的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有成果。只有把安全责任落实了,把事情办好了,老百姓才会满意,政府才会取得高公信力,也才会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如果做事不讲求实际效果,只注重形式主义,就只能说明他们缺乏责任意识,这是对百姓的轻视,所以也会得到百姓轻视的回应。

    安全责任落实,说起来容易,执行起来却很困难,需要公务员把纸面上的任务变成实际的行动,需要他们把自身的责任转化为一项项体现民意的优质工程。

    因为一些公务员不能做到“在其位,谋其政”,所以给国家、人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1999年元旦刚过,大家仍然沉浸在节日的喜庆气氛当中,就在这时,发生在重庆市綦江县的“虹桥垮塌事件”给美好的日子注入了悲伤的气息。

    虹桥工程是綦江县的重点工程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整个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检查以及监督、工程验收等法定环节,而且这一系列的工作都必须由相关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但事实上,綦江县政府及其各级职能部门都没有依法办事,结果导致虹桥工程成为不折不扣的“豆腐渣”工程。

    虹桥工程竣工后,正式通车前,已有不少热心群众向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认为虹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处理。但是,这些部门没有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结果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那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这起事故给我们留下了惨痛而深刻的教训。

    这类事故表明,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亟待加强,应该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作风,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管理手段。

    世界上没有天生的拿破仑,也没有天生的失败者。任何政府领导、工作人员,只要“在其位,谋其政”,埋头苦干,实实在在地工作,就能尽到自己的责任,避免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公务员责任的组织协调

    所谓职责,就是职权与责任的统一,职权是落实责任的基础,责任是完成职权的必然需求。没有人可以只享有职权,不履行相应的责任;也没有人只承担责任,而不享有职权。对公务员来说,有多大的职权,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

    但理论通常会与现实生活有很大差距。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职大于责,职高于责,甚至有职无责,只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等职与责不相符或者不相称的现象。

    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就必须进行职责划分、进行责任定位,使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明了自己的权责,从而防止责任虚化,保证责任落实。

    1公务员首先应明确自己的责任

    明确公务员的责任,是整个行政机关责任体系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只有给公务员明确的责任和分工,他们才知道应该做什么,应该做到什么程度,之后我们才知道怎样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价、监督,或者等他们造成损失后,如何去追究他们相应的责任。

    2量化责任才能更好地评价、追究责任

    责任需要量化,而量化的核心就是尽可能地追求科学、准确、客观,排斥笼统,排斥大而化之。

    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的责任都模糊了,谁都努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接下来的责任评价、责任追究就会出现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尽可能地细化、明确责任,把责任落实到行动上,而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注重结果,而不总是研究方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目的地去检查、评价某个公务员是否落实了自己的职责,到底落实到什么程度。

    3落实责任,培育政府责任文化

    要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就要加强责任建设,而加强责任建设就需要培养责任文化。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勇于承担责任的文化氛围,大家才能自然而然地富有责任感,才能随时随地注意自己是不是尽到了责任、落实了责任。

    责任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既是一种品格,也是一种境界;既应该是我们对外在世界的客观要求,也应该是我们对自己内在的主观追求;既是他律,也是自律,没有大小之分,只有尽责与否的区别。

    责任重于泰山,没有责任,就没有一切。我们必须培养自己的责任感,提高责任意识,把责任当做一门学问来学习,当做一种文化来传承!

    管理大厦打得牢,安全大厦层层高

    我国的安全生产出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一些地方安全监管力度层层衰减,三是影响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

    要想将安全生产做到位,管理一定要跟得上,管理就像安全大厦的地基。而公务员就是管理者,所以要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因为在完善的管理体制下,需要的只是高度的责任心和为人民谋利益的使命感。

    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中长期的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07年即本届政府任期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完成之际,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依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规定“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这两大目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已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2002年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此外在《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近百部行政法规。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

    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从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及应急体制等12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50多部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在地方层面,到2006年底,各省(区市)、各市(地)以及92%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已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5.5万人。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以及“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完善。

    从各级领导直到基层干部都要牢固树立重视安全生产的高度责任心,将责任真正落实到位。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生产经营者。

    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关系。总结推广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鼓励各地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安全监管机构延伸到乡镇农村、城镇工业园区和街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提高履职能力,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树立和维护良好的队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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