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杀至亲谁埋的祸根
案例回放:
一个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学的那一天,在他即将走出家门的那一刻,杀死了要送他出门的父亲,随即又杀死了一直疼爱他的奶奶。
2002年4月,某小区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事件,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了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发现死者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和她的儿子。他们是被谁杀的呢?就在民警分析案情时,一个十八九岁的年轻人投案自首了。当得知这个年轻人是死亡的老太太的孙子时,人们都震惊了。
他叫李小伟,今年十九岁,是某医科大学二年级中医专业的学生,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经了解,小伟和家人的关系一直很好,尤其依恋和孝顺奶奶。既然小伟对家人没有任何怨恨,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一定要对自己至亲至爱的亲人下此毒手呢?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还得从他简单的人生经历开始说起。
小伟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父亲是一名技工,母亲早几年就下了岗。小伟的父母很好强,不仅特别关心小伟的学习,经常向学校询问儿子的表现和成绩,在生活上也是无微不至地关怀他。小伟是两代单传,家人也确实把所有的感情和希望都寄托在他身上了,大事小事父母都替他做。
这样做的结果使小伟长久以来形成了依赖父母的习惯。在家庭生活中,长辈过分的“包办”和孩子过分的依赖都是十分有害的。在小伟填报高考志愿这件事情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小伟对数理化比较感兴趣,尤其喜欢物理,学得也好,可是这些特点并没有被父母所重视。他们仍然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为小伟选择了医学专业,认为学医会有发展前途。对于父母的决定,尽管小伟不愿意接受,但是经过家人的几次劝说,他还是听从了。
到了大学以后,小伟感到压力很大。因为医学需要大量的机械记忆,而这一点正是他的弱项,所以他学习起来很吃力,第一个学期就考了一个不及格。以后每个学期,不仅没有明显进步,且不及格的科目仍在增加。为了讨父母喜欢,他只好隐瞒成绩了。可纸包不住火,就在大学一年级结束的时候,学校对小伟做了跟班试读的处理,试读费两千元。老师让小伟带信给其父母,叫他们来学校一趟,或者写一封信来。小伟不情愿,为了蒙混过关,就找人代父母写了一封假信,偷了父亲的印章盖了上去,而那两千元钱的试读费则是硬着头皮朝同学借的。
借了钱,小伟要从自己的生活费里省出来慢慢地还,他希望能够顺利地通过下一学期的期末考试。按照学校的规定,这样就可以解除试读生的身份。可是他讨厌学医,仍然控制不住自己贪玩的心,结果又有四门考了不及格。按照规定,像他这样的成绩要么降级,要么退学,无论哪一种选择,都无法再向父母隐瞒了。可是,回家以后小伟却怎么也没法向父母开口讲这件事。他觉得:从小父母就为自己付出了很大心血,现在自己却辜负了他们的心。他对家人充满了歉疚之情,一方面害怕父母伤心难过,另一方面又没法向学校交代。
离开学的日子越来越近,小伟仍然不知道该怎么办,心情越来越烦躁。他想到了割脉自杀,但是怕父母承受不了。他想,父母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我身上,如果我死了他们该怎么活?虽然自杀的念头在小伟的心中一闪即逝,可是另一个可怕的想法却充斥着他的大脑。于是,就在准备回学校的那个下午,他亲手杀死了他的父亲和奶奶。他原想把妈妈也一起杀死的,可是在妈妈的房间里和妈妈聊了几句话以后,那种杀人的情绪就淡了,使妈妈躲过了这场灾难。他错误地认为,只有这样,才是解决一切烦恼和矛盾的唯一办法。律师说法:
小伟杀害爸爸与奶奶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小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律师说法:
小伟的案情深深触动了所有认识他的人。他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究竟是出于一种什么心理?可以肯定绝对不是仇恨,因为他并不是恨自己的家人,恰恰相反,他非常爱他们。从他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心理活动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问题发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家庭教育失误。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中,往往要求孩子服从父母意志,对孩子的一切给予包办代替。从表面上看,这是爱孩子,其实是害孩子。一方面,大包大揽似的爱会让孩子缺乏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旦失去对父母的依赖,他们将无所适从,一事无成。另一方面,随着青少年思维独立性的发展,他们感到自己已经不是小孩子了,要求独立地进行各种活动,处理各种问题。这个时候,作为父母就要对子女心理上的这种变化有一个清醒的了解和认识,对他们不能再如孩提时期任意摆布,否则子女就会产生对抗、逆反的心理。
本案例中,小伟的家人对他非常关心爱护,但这种包办似的爱却使小伟走向了极端,这种包办似的爱,最终成了大人们扼死自己的绳索。
年轻死囚的警人绝笔
案例回放:
“笔未落下,泪已先流,我有满肚子的话想对爸爸妈妈说,想对世人说……一切罪恶始于放纵,但愿恶从我尽,但愿其他误入歧途的人早日走出深渊。”这是一个年轻死囚的绝笔。
赵林是独生子。十八年前,“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在当时农村还是很炽盛的。对于这个赵家的唯一“香火”,父母自然疼爱有加,深怕有所闪失。于是,小赵林要什么有什么,想干啥就干啥,非常任性。
“爸爸,我想要玩具飞机。”一天,七岁的赵林向父母提出要求。父母到集镇上买了塑料飞机满足孩子,可赵林一看,不是想象中的能飞的飞机,坚决不要。其实,赵林家在农村,日子过得紧巴巴的,那种能飞的飞机要二三百元哩,父母哪里舍得买!再说,镇上也没有啊!可是,任凭母亲怎样哄劝,赵林就是不依不饶。见到母亲喋喋不休的,他反而来劲了,一把抢过塑料飞机,连踩带跺,好好的玩具顿时变成了花花绿绿的碎片。母亲很心疼,但赵林还觉得不解恨,又抓起碎片向父亲脸上掷去。“太不像话了!这还得了!”赵林的父亲忍无可忍,拉过他就是一巴掌。赵林自生下来还未挨过揍,觉得十分委屈,就干脆躺到地上,又哭又嚷。“你妈个×!”他对父亲居然搬出了骂人的话。父亲伸手又想打,母亲可不允了,拦住父亲:“小孩子懂什么?你打他有什么用?他可是我身上的肉呐!”说着抱起赵林,回到里屋,“啪”一声关上了房门。
打了儿子后的父亲反而内疚不已,半天的生活无滋无味,晚上便向赵林去道歉:“乖啊,爸爸以后再也不打你了,你可是我的命根子呀。”他还应承一定给孩子买个能飞的飞机。事后,父亲果然抛下农活,跑到离家百十里远的县城,花了三百多元钱买了个遥控飞机。三百多元,在当地可是一亩地的收成啊!此后,在这个家庭中,类似的事一再重演。“苟不教,性乃迁”。赵林的心态日益畸变,认为“老子天下第一”了,所以更加放纵自己。
赵林的身体非常结实,在与同伴、同学的打架中屡占上风,成了班级和学校有名的“好斗的公鸡”。小学五年级时,同学的家长找上门来“算账”:“你家的赵林常踩我家小孩的脚,上课不得安生,你们做父母的也要管管。”这类情况赵林的父母见得多了,可护短仍一点不含糊:“我家的赵林很温顺,就不会打人。你们不要看我家穷,就欺负我家!”见赵林父母无可理喻,同学的家长便吵吵嚷嚷地走了。“吵什么吵?你为什么不管好你自家的孩子!”赵林父母并不罢休,仍在逞强。
此后,同学的家长无论有什么情况,再不找赵林的父母了,有的干脆找了其他人把赵林拦在路上狠狠地揍一顿,揍得他鼻血直流。吃了闷亏的赵林复仇的心理从此留下,遇到不顺眼的事他就强出头,打起架来不要命。随着年龄的增长,渐渐地凭所谓的“义气”赢得了一帮难兄难弟的“尊重”,并被推举为“老大”。
初中三年级时,“帮”中一个“小兄弟”被高年级的学生欺负,赵林听说后火冒三丈,带领十几个人伏击在放学路上。等那个高年级学生放学后走过来时,他先上前堵住,小弟兄们乘势一拥而上,你一脚他一拳打起来。赵林见高年级学生还“负隅顽抗”,飞起一脚,正好踢中了其关键部位。那个学生“哎哟”一声,当即瘫倒在地,动弹不得。一个路过的学生见状,立即报告了校长。校长赶紧把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才使其脱离了危险。
根据打架致伤的情节,学校报请教育局处理。结果碍于义务教育期未满,赵林被留校察看。赵林受处分后,并不思悔改,言称不愿再在学校“受罪”,主动提出退学外出打工。“爱”子心切的父母又一次顺从了他。而随后由于更进一步的溺爱和放纵,赵林在打工期间,竟然犯下了一起人命案。
事情源于家庭琐事。赵林的父母与婶婶家发生了矛盾,时不时恶语相加。父母在电话中把情况告诉了赵林,他一听就血涌脑门:“我不在家,竟有人敢羞辱我的父母,看来我非给他点颜色看看不可!”
三天后的一个晚上,赵林携带一把自制的尖刀,趁黑潜入婶婶家,藏在了她的床底下。那天,正好叔叔不在家,婶婶看完电视就准备睡觉。忽然她听见床底下有动静,以为是老鼠,便粗着嗓子“吼”、“吼”地喊了两声,熄灯睡去。睡下后,她似乎又听见床下有呼吸的声音,心里有点儿不踏实,就打开灯去看。
赵林见行迹败露,“噌”地一下蹿出来,拔刀向着婶婶的胸部就猛戳了数刀。婶婶赶忙拿起被子遮挡,哪知被子裹住身子更加反抗不得,惊慌中,自然忘了呼救。赵林就将她按倒在床上,顺势用被子捂住其口鼻,又连戳数刀,直到婶婶再也不动了。赵林怕留下作案痕迹,就一把火烧了尸体,破坏现场后逃跑了。尽管他自以为干得巧妙,但公安人员通过勘查分析后,很快排除了抢劫杀人的可能,将案件定位为仇杀,怀疑重点锁定赵林。
“人是我杀的,火是我放的。”赵林被抓后供认不讳,“你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其痞性十足,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
看守所里,管教民警在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想方设法教育感化赵林。最后使这个自比顽石的罪犯不再抵触,并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写出了绝笔悔过信——“对一个被羁押的人来说,自由是最宝贵的;对一个行将被处死的人来说,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刚十八岁,绚丽年华就因罪恶不得不随风而逝……回想过去,自己真是玩世不恭,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对人民犯下弥天大罪,为家庭带来无尽痛苦……假若再给我一个机会,我一定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律师说法:
赵林操刀杀婶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赵林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赵林走到这一步绝非偶然。放纵乃是罪恶之源,父母对赵林有深厚的养育之恩,但也有严重的失教之责。结果溺爱孩子,反而害了孩子;袒护独苗,反而失去独苗。赵林自己对自己的放纵也是其落得如此下场的要因之一,有的人或许天生好动,或许天生暴躁,但这绝不是犯罪的理由,只要有意识地加以缓释、制约、排遣、转移,就决不会酿成事端。如果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吃不得半点亏,失不得半点利,必然会惹出祸事,步赵林之后尘。
暴力阻止母亲再婚
案例回放:
黄某今年17岁,是某高级中学高三年级学生,由于她平时学习成绩一直是班上第一,老师很宠爱她,再加上黄某的母亲也是她们学校的老师,别的同学都觉得她很幸福。可是对于黄某来说,最为不幸的是黄某的母亲两年前离婚了,黄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不久前,母亲认识了他们学校刚调来的一个老师。老师姓吴,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都比较满意,相互了解了一段时间之后,觉得条件成熟,两人商量起结婚的事情来。黄某的母亲回家跟女儿把事情说了,立即遭到黄某的极力反对。她坚决反对母亲与别的男人的结合,她不愿意让别的男人做自己的爸爸,同时她也忍受不了同学们在自己背后的指指点点。
尽管吴老师对她很是关心,可是心里的那一丝反叛却无法容忍自己有一个“后爸”。黄某的心里矛盾极了,为了这个,她在母亲的面前是又哭又闹,对母亲说:“我不让你结婚,我不要别的男人来当我的爸爸!谁要把你抢走,我就杀了他!”母亲听女儿这么说,以为是孩子话,也就没放在心上。
接下来的几天里,黄某非常地沮丧,她认为妈妈之所以会再结婚,都是因为那个该死的吴老师引起,如果没有他的存在,妈妈就不会再结婚了。为了让吴老师死了和妈妈结婚的心,她一直想了很多办法来阻止,可是她觉得除了给吴老师颜色看看使他退却之外,已经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有一天,她走到吴老师家,面无表情地对吴老师说:“我妈妈不会和你结婚的,我不能接受你!”同家后,妈妈狠狠地把她训了一顿,黄某以为这一切都是吴老师惹的祸,对他更加充满了敌意。第二天,她冲进了吴老师的家,掏出水果刀,朝吴老师小腹扎了过去,造成吴老师轻伤。公安机关依法将黄某拘留。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合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挠。如果以伤害等暴力手段阻止他人结婚、离婚,就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25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知道,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南、离婚自由和再婚自由。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即是指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要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所谓“暴力”,指用殴打、禁闭、捆绑、抢掠等方法对人身进行强制或者打击。如果行为人只干涉婚姻自由,但没有使用暴力方法的,不能成立本罪。其次,暴力行为必须是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再次,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一般来说,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种是暴力干涉父母的婚姻。有些未成年人把父母再婚看成是丢人现眼的事,认为父母再婚会导致其对自己感情和关爱的减少,所以对父母再婚横加干涉,严重地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本案即是其中典型一例。另一种是有早恋早婚行为的未成年人干涉他人的婚姻。例如暴力干涉恋爱多年的对象与他人的婚姻或者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都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表现形式。但暴力干涉他人的自由恋爱行为,原则上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在本案中,黄某由于不满母亲的再婚,仇视将与母亲再婚的吴老师,并因此对吴老师造成了人身伤害,主观上具有暴力干涉吴某婚姻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干涉的行为,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少女共演连环戏
案例回放:
2002年12月6日,某市派出所接到一个被害人前来报案称,12月5日晚11点,他在某歌舞厅被三少女骗走手机一部,价值2520元。
派出所当即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倩倩、娇娇、平平抓获。随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娇娇、倩倩、平平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娇娇有期徒刑一年,罚金9000元;判处倩倩罚金5000元;判处平平罚金4000元。
正值花季的少女是怎样走向犯罪道路的呢?
原来,三个女孩儿同住一个住宅楼,娇娇因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温暖,不甘寂寞,倩倩和平平虽然家庭很幸福,但父母忙于工作很少与她们沟通,因此三人常来常往,打得火热。一天,娇娇带倩倩、平平到网吧去玩,从此三少女就像抽了鸦片一样上瘾了。在网上,她们认识了“今日浪子”“春日小男”“美君子”等网友,开始了网恋。
2002年6月的一天,娇娇又像平时一样,到网上寻找刺激,刚打开她的QQ号,就接到“今日浪子”的邀请,娇娇想:邀请我去约会,没那么容易。后来转念一想:这些天上网花销太大了,手头的钱也花光了,何不骗他一下?于是定于某练歌房见面。“今日浪子”听后满口答应,还许愿带钱和礼物相见。娇娇兴奋得不得了,立即把这个秘密告诉了倩倩和平平。晚上,三少女精心打扮了一番后,一起乘出租车到了约定地点。远远地,她们就看见灯红酒绿的练歌厅门前,站着一位手持“勿忘我”花束的青年男子。一番相认和简单的介绍后,他们一起进了练歌房。“今日浪子”做梦也没想到,来了三位少女,个个长得像明星,高兴之余夸口说,娇娇要啥,他就给啥。轻歌曼舞之后,娇娇说要借手机用一用,下次约会再还。“今日浪子”大方地将一部三星手机送给了娇娇。在一旁的倩倩和平平看到跟着娇娇不仅有吃有喝有玩,还白得一部手机,不禁对她更加崇拜了。
几天后,三少女将“今日浪子”给的钱和卖掉手机的钱都花光了。无巧不成书,倩倩的网友“春日小男”又约她见面。三人一合计,又照着娇娇的策划如此炮制了一番,结果也得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然后将手机卖掉,赃款共分。就这样,三少女的欲望不断地膨胀,胆子越来越大,后来竟达到一天骗一人的地步……正在三人得意忘形之时,被害人将她们的所作所为报告给了公安机关,警察立即根据报案线索进行侦察,两天之内案情大白。直到归案后,三少女才知道自己“借用”手机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都十分悔恨自己的不懂法、不守法。然而,比他们更应该悔恨的是她们的父母,正因为他们放弃了对子女的教育监护的义务,才使三少女走上了今天的地步……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第十七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该法第二款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三少女的监护人,正是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放弃了对子女的教育和监护的责任,才使她们上演了一场又一场的悲剧。因此她们的监护人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本案例中,正因为三少女正因为不懂法,不守法才上演了不该上演的人生悲剧。
用生命揭开冲突的恶源
案例回放:
小海与小花(均为化名)生长在一个美丽的乡村。两人是同班同学,青梅竹马。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两家大人喜在心里,都有意结为儿女亲家。在小海12岁那年,两家举行仪式,为小海和小花订下了娃娃亲。
可是就在10年后一个夏季的晚上,小花突然昏死在家中,家人和“未婚夫”小海一起把小花送到医院抢救,可已经回天无术,小花结束了她22岁的生命。医院诊断小花是死于“毒鼠强”中毒。这一结果令小花的家人大为疑惑:活得好好的,小海和她也相亲相爱,小花没有理由自杀,这究竟是为什么?
但因为过于悲痛,又忙着安排小花的后事,加之小海坚持小花是死于大脑炎,小花的家人就没有深究这些疑问。
渐渐地。小花的家人从悲痛中摆脱出来,而原有的疑问也从头脑中浮现出来。生活美满的小花为什么自杀?医生诊断小花是中毒而死,小强为什么坚持说小花是死于大脑炎?小花的叔叔在小花卧室的楼下发现了一个空的老鼠药瓶。种种迹象表明小花的死另有原因,绝不是自杀。小花的母亲最终决定报案,要把小花的死因查个水落石出。
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调查,并开棺查验尸体,最后确定小花的确是死于“毒鼠强”中毒。毒杀小花的人竟是她的“未婚夫”小海。在大量证据面前,小海供认了犯罪事实。那么,小海为什么要杀死小花呢?
原来,小海和小花订了婚后,曾有一段“刻骨铭心”的爱,17岁时初尝了禁果,进而就同居了。虽然两人年龄尚小,但双方家人认为两人这样是早晚的事,也就默许了。与小花同居几年后,小海就厌烦了这种生活,厌烦了小花,同过去的一位女同学好起来。为了摆脱小花,而又不让别人得到小花,小海想出了害死小花的恶毒念头,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小花长眠于地下了,等待小海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我们在反思这个案件时,不禁要问:造成这一悲剧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小海和小花双方家人为二人在12岁时就订立婚约,以及对两人在17岁就同居的默许,是不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北京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妇女热线督导王凤仙老师认为:上述两点是很重要的原因。因为案件中的两个人都是有文化的,他们接受了现代的一些事物,但是,一个现代的东西依托在娃娃亲这个传统的不合理的东西上,必然会有冲突。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子满22周岁,女子20周岁。不到结婚年龄的人如果早婚,由于生理和心理不成熟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束缚。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海与小花的父母的违法行为,客观上说是造成这一悲剧的根本原因。小海与小花年纪尚小,思想不成熟,心理还不稳定,对婚姻的认识不足,过早订婚并同居必然会引起思想上的矛盾冲突,而小海的狭隘思想则是这个悲剧的直接原因。我国的《刑法》对杀人的判罚是这样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判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小海犯罪情节不在较轻之列,等待小海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小花长眠于地下了,留给父母的则是无尽的悲哀。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这个案件给未成年朋友的启示是: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应订立婚约,更不应不够法定年龄而早早结婚,因为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过早结婚必然会导致心理因素发生异变。当父母等人为自己订立婚约或者迫使自己结婚时,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解除束缚。
花季年龄如何蜕为犯罪
案例回放:
家庭暴力驱使他浪迹社会,“黑哥们”的引诱,使他走上邪路,这名广受老师、同学、邻居、亲友喜爱的好少年,就这样蜕变为了“黑老大”。
当得知警方破获的一起盗窃、抢劫犯罪团伙“老大”是一个只有十三岁的少年,而这名少年就是曾担任过少先队中队长、学习委员等职,还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好少年张小东时,老师和同学们都震惊了。
张小东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窘。爷爷、奶奶长年卧病不起,负债累累,唯一的指望是父亲在一家煤矿干活的几百元工资。因为家境贫寒,哥哥、姐姐都没念完小学就辍学了。在这样的家庭中长大的小东,比同龄的孩子懂事得多。他深深知道自己的学习机会来之不易,所以分外珍惜,是老师和同学们公认的好学生。
可惜就是这样小东也没能摆脱辍学的命运。小东的父亲收人不高,却是个脾气暴躁、嗜酒如命的人。一喝上酒,就把满腔的怒气往妻儿身上发泄,经常把母亲打得悲恸痛哭,把孩子们打得抱头鼠窜。小东小学毕业后一心盼望升入中学,但是他一直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父亲勒令他退学,说家里不养活白吃饭的。小东舍不得老师、同学和学校,但抵挡不住父亲的拳头、谩骂,只好含着眼泪默默告别了校园。无休止的暴力,使小东对这个家失去了最后一点留恋,他决心离家出走。
走出没有温暖的家庭后,小东遇到了一个以前他根本不屑一顾、在这一带臭名远扬的人——王同。王同颇仗义地收留了小东。从此,小东成了王同的“跟班”,每天相随他出入游戏厅、网吧、歌厅、饭店。小东看到:只要王同一走进这些地方,许多人都对他毕恭毕敬。渐渐地,小东原来的思想观念发生了转变。他觉得,能驱使、命令人是一种威风,是一种能力。慢慢地他由当初对王同的厌恶发展到艳羡,直到最后效仿,向黑色的道路滑行。
当跟着王同连续几次盗窃得手后,小东感到窃喜:原来钱财可以来得这么容易。既然这样也可以得到钱,找何必去找其他路子呢?
这以后,二人在盗窃中还组织了一个由十多名少年组成的“少年队”。“少年队”中,最大的十五岁,最小的十岁。他们都是一些由于多种原因离家出走、有家不归的孩子。不久,王同因“失手”被公安局抓走了,小东自然就成了少年队的“老大”。此时的小东再也不是原来那个心地善良、品学兼优的少年了,同伙们都叫他“东哥”。
就这样,一个有着美好前程的花季少年蜕变成了“黑老大”。他领导下的“少年队”,不仅偷盗财物,还发展到抢劫出租车司机,成了令当地群众闻之色变的一颗毒瘤。在“少年队”中,信奉的是“一切向钱看”、“有钱就是人上人”。为了弄钱,他们不择手段。至警方抓获时止,他们已盗窃公私财物十多起,抢劫出租车司机六起,涉案金额达万余元。
律师说法:
小东及其同伙是共同犯罪,触犯的罪名包括盗窃罪和抢劫罪。
以小东为首的犯罪团伙犯下了累累罪行,依法应当严惩。但由于小东在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四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
小东的蜕变令人遗憾和感慨。他之所以会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是家教失当。
在一些家庭中,家长教育孩子很不注意方式方法。他们粗暴生硬,对子女动辄打骂体罚。这些行为往往使未成年人身心遭到创伤,从而产生恐惧心理,增大与父母间的隔阂。如果他们性格孤僻,情绪自卑,就极易到社会上去寻找同情和温暖,走向极端时则误入歧途违法犯罪。小东从“三好学生”最终蜕变为“黑老大”的过程,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亡命徒式的英雄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损人利己的道德观以及追求享受的价值观,最终使小东发生了质的变化。“小东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应当给那些“暴力家庭”的家长们敲响警钟。
孪生姐妹为何丧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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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姐妹把三包剧毒鼠药——毒鼠强撒在了稀饭里,毫不知情的父母在饭后瞬间便吐血倒地,痛苦地挣扎着。
郑小芙和郑小蓉是一对孪生姐妹花,今年十五岁,是某中学初三学生。姐妹俩生活在一个富裕幸福的家庭。父母都是机关干部,视两个女儿如掌上明珠,整日尽其所能满足着女儿的愿望。只要孩子提出想吃什么或想要什么,母亲都会马上去买。在这样的环境中,姐妹俩的性格逐渐变得任性乖张,什么事情都以自我为中心,从来不懂得考虑后果。
一次,数学老师正在上课,小芙却在下面画漫画,且画的就是这位老师。同学发现后告诉了老师,老师气愤地走到小芙跟前训斥她。与姐姐同在一个班级的小蓉见姐姐被当众训斥,觉得受了莫大的耻辱,就也冲着老师大叫了起来。在同学们的哄笑声中,二人愤怒地扔了一地书本冲出了教室。此后,班主任在家访时把这事告诉了她们的母亲。谁知,母亲不但没有好好教育女儿,反说老师冤枉了两姐妹,很快就把两个女儿转到了其他学校。
在这些事情上,夫妇俩处处给孩子以庇护。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听他们的话,好好学习,考上重点高中。但两个女儿并不把学习当回事,于是夫妇俩又采取了极端的教育方式,经常把她们反锁在家里做作业。姐妹俩无可奈何,只能透过窗户羡慕地看着同龄的孩子自由地玩耍。
由于长期与外界缺乏沟通,两姐妹的性格已变得越来越孤僻,与别人相处总是格格不入。紧张的人际关系令她们非常苦恼、孤独和自卑,压力使她们对周围的一切表现出了这个年龄不该有的仇恨。然而,姐妹俩的反常却没有引起父母的重视。在这样的家庭,培养健全的人格并没有得到重视,而保证良好、的学习成绩却成了教育的全部,但结果却总是事与愿违。
头一年,二人参加了中考,并没有考上全家人希望的重点高中。下半年,父母把两姐妹送到教学非常严格的一所寄宿中学,决心再补习一年,争取第二年能考上重点中学。但是,在寄宿学校这一年,姐妹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脱离了父母的管束,两人开始对上网产生了极大的兴趣,网络的虚拟世界让两姐妹感到新奇,同时让她们对自由产生了极度的渴望,于是经常逃课去上网,甚至一天不上网就不舒服。
自然,这一年两姐妹又没有考上重点高中。落榜的压力,糟糕的人际关系,多年的压抑,蠢蠢欲动的爱玩之心,使她们把一切仇恨指向了父母,终于,多年的积怨在瞬间爆发了。
那天是中考成绩揭晓的日子。小芙小蓉怀着忐忑的心情去看分数,结果二人离重点高中分数线都差了好几十分。想到父母对自己的期望值,姐妹俩怕回家挨骂,她们决定到同学家躲一躲。
第二天,夫妇俩把两姐妹找了回来。这一次,虽然没有打骂她们,但几乎没跟她们说一句话。父母冷漠的态度让两姐妹觉得莫名的恐惧和内疚,心情压抑到了极点。当天晚上,姐姐小芙突然说出一个令妹妹十分吃惊的决定——干脆把他们杀掉!由此,出现了本文开头那悲惨的一幕。
在毒死父母之后,两姐妹感到从未有过的轻松,她们疯狂地上网、逛街、约网友见面,像要把这十多年从来没玩过的全都玩了。
但是,一切都只是一场噩梦。很快,公安机关便将她们缉拿归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
两姐妹毒杀父母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姐妹俩在犯罪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由此,法院作出判决:郑小芙、郑小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她们原以为杀死父母就能得到她们想象的自由,却未曾想她们的自由被永远禁锢在了高墙铁窗之中。
律师说法:
无论是从人伦道德,还是从法律责任来说,本案件中小芙小蓉的做法都让人触目惊心。但要究其根源,被亲生女儿毒杀的双亲固然令人同情,可对他们的死,他们也是负有很大责任的。
为人父母者在教育孩子的时候,首先要为他们灌输一种是非意识。当孩子做错事的时候应该坚决地对他说“不”,让孩子明白“对”与“错”的界限;其次,要树立权利意识。如果孩子的娱乐权、休闲权被人尊重、得到尊重,他才会懂得尊重别人,才不会轻易剥夺别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父母就忽视了孩子这种权利;第三,要有正确的成败意识。而这起凶杀案。
小小大鹏拐幼儿什么背景在作怪
案例回放:
2002年11月的一天下午,民警接到家长报案,只有两岁大的男童小航随母亲在商场购物时丢失。
公安人员立刻查找。一名商场的服务员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她曾在下午看见一个十一二岁的男孩和小航在商场玩耍。
第二天上午,一位经常在商场门前等待乘客的出租车司机,又向公安部门提供了一条更具体的线索——在小孩走失的那天下午,一个南方口音、大眼睛的十一二岁男孩曾经带着一个和小航年龄相仿的男童坐他的车去了火车站。司机见到小航的照片,立刻断定,那个男童就是小航。
根据司机提供的线索,初步判定,带走小航的男孩极有可能是南方人,他们极有可能已经去了南方的某个城市。于是,警方立即向当地的公安和有关方面发去了“协查通报”。
一整天过去了,没有任何关于小航的消息。
第三天上午,就在小航走失的那家商场五楼游戏厅里,一个正在痴迷于电子游戏的男孩引起了布控民警的注意,这个讲一口南方话,有一双大眼睛的漂亮男孩被警察带回了派出所。男孩叫大鹏,南方某城市人,现年十二岁。他非常坦率地对警察说,小航是被他带到他所在的城市的。他说,他带小航到那里就是为了玩,并信誓旦旦地说:“小航的一切都很好,现在已经被当地的公安人员收留,你们别着急,打个电话过去就知道,保证在那里。”
经打电话后证实,他果然没有说谎。警方立刻带着小航的家长驱车前去。当天下午,大家终于见到了失踪48个小时。一切都安然无恙的小航。
大鹏对警察交代说——那天,他偷了母亲的五百元钱,然后乘火车到了小航所在的城市。在一家商场,他见到了因为留恋玩具柜台那些迷人的玩具而走失的小航。他安慰小航说要带他去找妈妈,可他很快觉得这个偶然相遇的小弟弟很可爱,对他很亲切,于是一时冲动,决定带小航到南方去玩玩。就这样,他带着小航坐火车到了自己居住的城市,又带小航去了商场,去了动物园,还为小航买了许多好吃的东西……但是,小航很快就想回家,又哭又闹。这才使他感到带着这个小弟弟实在很麻烦,于是在第二天上午,又把小航带到了火车站前的一个IC卡电话亭。他在那里打“110”电话报警,对警察说一个小男孩没人要了,一个人在电话亭里哭。他躲在旁边,一直等到亲眼看见警察把小航抱走,才又坐车来到这个地方。
至于大鹏把小航带走的动机,他的回答始终很简单,说自己觉得这个小弟弟对他很亲切,他想和小航在一起好好玩一玩。
天真无邪的年龄,大胆而小心翼翼的行动计划,让人听来怀疑,难道这些都是真实的吗?
经警方多方调查,对此做出了让人心酸的肯定。
大鹏还在幼年时,父母离异,他被判由父亲抚养。但是,父亲却说养不起他,一次次对他拳打脚踢,往母亲那里赶。母亲也不愿收留他,经常是塞给他十元八元的,又把他往父亲那里轰。大鹏从父母那里得不到温暖,经常不回家,东漂西逛,有钱时,玩游戏,大吃大喝;没钱了,就挨饿。邻居们反映,大鹏常常饥一顿饱一顿,没有人管他。就是这次,他父亲到学校为他交伙食费时,就已经知道他有一个多星期没有去上学了,但做父亲的根本就没有去找他的念头。
伴随着神秘失踪48小时的小航重回母亲的怀抱,这个“不是案子的案子”终于告破。
从得知了小航确切下落的那一刻开始,人们关心的中心就转移到了这个被抓捕归案的小犯罪嫌疑人大鹏的身上。
一直负责对大鹏进行调查的民警遗憾地说:“大鹏这个孩子,绝顶聪明,但太缺乏亲情的关怀了。我还很少见到这么大胆又细心异常的孩子,他若得到很好的教育,将来是一块好材料,但最让人担心的,就是他能不能得到这样的教育。”
本文中,大鹏带小弟弟出去玩,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大鹏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呢?
律师说法:
大鹏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即拐骗儿童罪。所谓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犯罪行为。拐骗,是指用欺骗、利诱或打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拐骗,可以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直接进行,如利用物质好处将其带走;也可以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如以当保姆做伪装,得到监护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信任,乘机将其带走等。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犯此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拐骗的目的是出卖或作人质勒索财物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等规定处罚。
从法律上讲,大鹏若是已到成年,他的这种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文中,因大鹏在犯罪的时候只有十二岁,根据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责成他的法定监护人严加管教。
这个事件的特别之处,就是当事人的年龄太小了,一个十二岁的拐带了一个两岁的出走,又都是男孩,这个年龄很容易被人原谅。从大鹏的具体情况来看,他对人与人之间感情温暖的渴望,也非常引人同情。但是,恰恰是他的这个心理症结正在发生着可怕的畸变。他曾渴求被别人照顾,现在他却从照顾比自己弱小的对象中得到心理的满足,只不过这种满足是建立在他自己无意识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上的。
我们常说,温暖幸福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摇篮,父母则是孩子最早也是任期最长的老师。残缺家庭对青少年的成长有许多不利影响,而这些因素往往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文就是一例。我们不能去非议大鹏父母做出的离异选择,但是,婚姻解体后双双抛弃孩子,让小小年纪的大鹏过早地承受了人世间的冷漠与无情,在孩子失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后甚至不愿意伸出手来拉他一把,这样的父母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在此我们忠告为人父母者,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请别在孩子已经受伤的心灵上再撒一把盐。家庭可以破裂,但应当给予孩子的父爱母爱却不能缺失。谁能说,离异家庭的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父母就没有一点责任呢?
晓斌为啥失手杀父
案例回放:
晓斌家住兵团农八师149团。事发前,他是一名初二的学生。因从小父母离异,曾被父亲送到河南老家生活了11年。2004年被接回石河子后,一直和爷爷、爸爸、弟弟生活在一起。
在晓斌的印象里,爸爸脾气很暴,他说:“只要我学习上有问题,家里的活干不好,他对我不是打就是骂,棒子和皮带是他教育我的工具。”
经常遭到父亲的棍棒教育,时间久了,晓斌产生了强烈的厌学情绪和逆反心理。2009年12月13日,他从家里偷了2000元钱后离家出走。“我再也不想上学,更不想回家。那段日子,我白天在外面瞎逛,晚上就待在网吧里上网。”晓斌说,不到一个月,他就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钱。
2010年1月27日,对于晓斌来说是黑色的一天。当日中午,晓斌正在网吧玩,父亲张某出现了。“爸爸找到我后非常生气,拽住我的衣服,把我拉到附近姑姑家的地下室,抄起一把铁凳子就朝我身上猛砸。”回忆父亲殴打自己的一幕时,晓斌依然心有余悸:“我当时疼得趴在地上哭着喊‘别打了,我错了!’可他没有停手。不知打了多久,爸爸让我站起来,用铁丝把我的双手从后面绑起来,让我跟他一起回家。”
原想回家之后,爸爸会就此罢手,没想到余怒未消的张某进门后就把儿子的双手吊起来,脱去外衣继续打。“我知道求饶已经没有用,我就没有再喊。没想到爸爸越打越狠,皮鞭抽在我身体上被凳子砸过的地方,钻心地疼。”晓斌声音颤抖地说,眼睛有些潮湿。
因疼痛难忍,晓斌拼命挣脱绳子。情急之中,他抓起了外屋柜子上的一把刀,对着追出来的爸爸喊:“再打我,我死给你看!”
“我是想拿刀子用自杀来吓唬爸爸,希望他能停止打我,可是爸爸没有住手,冲上来抢夺我手里的刀。”晓斌说。
就在父子俩奋力夺刀的过程中,刀尖突然刺人张某的左胸。看到父亲胸口开始流血,随后倒在地上,晓斌赶紧跑到路边商店求救,并打电话叫来出租车,把父亲送到了团部医院。张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父亲急救时我心里特别慌乱,又害怕又后悔,心想父亲要有个三长两短,我该怎么办。”
晓斌报警后,在医院被警力带走。“离开时,父亲还在抢救,生死未卜。”晓斌痛苦地说。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晓斌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4月9日,当地检察机关向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斌触犯了刑法,构成过失杀人罪,但他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积极找车将父亲送往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当庭宣判:晓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强行限制家庭成员人身自由,或给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强调家长的权威性,认为养孩子是十分辛苦的事,孩子就是自己的附属品,打骂都是为了孩子好,是家务事,其他人不能管也没必要管。但家长往往忽视了孩子的感受。小孩子也是有感觉、有思想的,也有自己的尊严。在一天天长大的过程中,往往希望得到父母、亲人的尊重、关心和称赞,希望父母能像朋友那样和自己沟通、交谈。尤其在青春期,孩子都有很强的逆反心理。在与孩子的交往中,家长要考虑孩子的生理、心理的特点,找到和孩子交流的方法、途径。
与孩子交流能力的强弱往往与家长的文化水平有关。受教育较低的家长更易用暴力的方式树立家长的威严,但没有意识到,在家庭暴力中长大的孩子往往会在生活中重复用家庭暴力来解决问题的悲剧。而事实也证明,简单粗暴的方法并不能让孩子懂得更多的道理,只有耐心和孩子谈心才能让孩子越来越懂事。
家庭暴力不仅给孩子带来身体的伤害,还会给孩子带来精神创伤。孩子会变得孤僻、不愿与别人交流,向往外面的生活,错认为家外会有人安慰、关心。所以经常会有些孩子受到家庭暴力后离家出走,逃离家长的“棍棒教育”。但过早地走向社会,不会给未成年的孩子带来幸福,却会带来更大的伤害,有很多离家出走的孩子受坏人唆使,走上盗窃、抢劫的犯罪道路。可见,家里应创造和谐平等的氛围,遇到什么事情,需要家长和孩子进行良好的沟通,让孩子养成凡事讲道理的好习惯。
另外,作为子女也要理解父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本案中的晓斌虽然常常受到爸爸的毒打,心理难免有愤恨,但也应静下心来,反省下自己的行为是不是让父母操心了。常言道“不养儿不知父母心”,哪个父母看着孩子逃学不学习,沉迷网吧能不着急呢?父母承受着事业、家庭的双重压力,有时难免急躁、粗暴,多体谅些父母,好好学习,对自己的将来有一个好的规划,也避免在生活上走弯路。本案例中,如果晓斌和爸爸都能耐心沟通,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家庭的变故人生的歧路
案例回放:
王小强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爸爸在机关上班,妈妈是一家外企的白领。一家人把小强当小皇帝一样捧着护着,不让他受一点委屈。由于家里经济宽裕,他零花钱很多,小小年纪,就很会享受生活了。穿的用的都是名牌,上下学车接车送。在同学们中间,俨然一副大款的派头,时不时请要好同学吃饭、上网吧、打游戏。看着同学们羡慕和崇拜的样子,小强得意极了。
然而,到了十五岁那年,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先是爸爸犯了错误,被单位开除,整天在家里唉声叹气,无所事事;紧接着,是妈妈随公司调迁国外工作,不久就和爸爸离了婚,抛下家人一走了之;最疼爱小强的爷爷奶奶由于受不了这个打击,双双一病不起。对小强来说,这一切都发生得太突然,就像一下子从天堂掉到了地狱。家里的经济状况急转直下,就靠爷爷那点微薄的退休金来维持生活。不用说,小强从此零花钱没有了,上下学得自个儿走路了,名牌衣服从身上消失了,原本整天围着他转的同学也都渐渐疏远了。这巨大的反差让小强难以适应,他非常想念以前大把大把花钱的日子。怎么样才能回到从前的日子呢?他苦思冥想着。
一段时间后,同学们发现,小强的大款派头又回来了:上学放学的时候,时不时地打个“的”;放了学就往网吧里钻,玩游戏经常通宵达旦;还穿起了名牌旅游鞋,用上了高档文具;朋友们在一起的时候,出手也挺大方。同学们都很纳闷,这是怎么回事呢?
三个月后的一天,谜底揭开了:小强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局抓走了!
原来,家庭变异之后,小强难以忍受生活条件的急剧下降,整天思谋着怎么才能弄到钱。一天放学后,小强走在一条偏僻的胡同里,突然看见迎面走来两个穿得很新潮的低年级小学生。一开始小强有些羡慕他们,从他们身上想到了自己以前过的好日子,羡慕之中又突然进出一个念头:这两个小学生身上一定有钱,去找他们要点。于是,小强拦住了他们。看到眼前身强力壮的小强,两个小学生很害怕,便听话地把身上的钱全掏出来给了他。小强一数,足足有一百多!轻而易举地就到手这么多钱,小强有点欣喜若狂,先前那一点点胆怯早飞到了九霄云外。他恶狠狠地威胁两个小学生:“不许告诉别人,否则我对你们不客气!”随后的几天,小强提心吊胆,生怕别人知道这件事。没想到,几天过去了却风平浪静,这下小强放心了。
一百多块钱很快被小强花了个精光,尝到甜头的小强再次把手伸向了比他小的学生。从此,一发而不可收,短短三个月时间,小强就抢劫小学生的钱物十多次,价值上千元。后来,在一次对小学生的抢劫中,正赶上该学生的爸爸来接他回家,小强才被送进了公安局。
律师说法:
小强犯的是抢劫罪。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暴力犯罪之一。《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有关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例中,小强在犯罪的时候已经年满十五周岁。按照刑法的上述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八种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抢劫罪就是其中之一,小强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青少年犯罪一贯是本着惩罚、教育和挽救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小强有期徒刑三年。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家庭中,家长对子女的要求往往有求必应,很少从勤俭节约方面进行教育。孩子们无论吃、穿、用无不体现着家庭的富有,无形中养成了他们好逸恶劳、攀比享受的不良习惯。一旦因种种原因不能满足其贪图虚荣心的要求,就认为受了天大的委屈,不但不体谅家庭的难处,反而认为家庭的拮据使自己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来。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追求以往的生活状态,他们很可能采用非法、极端的手段铤而走险。王小强从一个生活无忧、衣食无愁的少年沦落为抢劫犯,就是这种心态的真实写照。
作为家长,无论家庭的贫富,应当如何教育子女?作为子女,又该如何树立自己的消费观?如何正确地看待自己的行为?如何理解和适应家庭环境的变化?都应当从本文中有所启发。
教子不善父母过
案例回放:
小军从小就表现得比同龄孩子机灵。三岁时能认好几百个汉字,能数上百个数儿。若谁教他一首诗,两三遍就诵背如流;五岁时就能把故事书从头“念”到尾,百以内的加减法从没出过错;上了小学,班里第一名的位置从来没让给别人,这很是让父母感到自豪。
小军的父母是小学毕业,虽然文化不高,这几年却也靠着精明和运气跑运输挣了不少钱。钱有了,就寻思着怎么来消遣。一来二去,夫妻俩都迷上了打麻将,不仅常常彻夜不归,而且还在家里聚众赌博。对小军的教育,他们总是在外夸口:“我儿子聪明,根本用不着我们费心。”而年少的小军从小耳濡目染,花花绿绿的麻将,哗啦哗啦的洗牌声,大人们趋之若骛的兴奋和狂热,使他对此产生了极大的好奇心。加上他脑袋瓜聪明,一看就会,一点即通,时间久了,竟然也对这行摸出了个道道。九岁时,小军的麻技已经不亚于父母了,时不时地可以上场替父母玩上几把。看到儿子惊人的进步,听到麻友们对儿子的夸奖,想到儿子学业上的耀人成绩,父母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一高兴,往往就甩出几张大票子以示奖励。
发展到后来,小军对学习的兴趣越来越淡,对麻将的劲头却越来越大。十六七岁的时候,已经不满足于在家里当个替补了,而是拿上大人给的钱,到外头去找人赌博。赢了,爸爸妈妈比他自己还高兴;输了,爸爸妈妈就帮他分析原因,甚至亲自出马去替小军扳本。有了父母做后盾,小军更加没了顾忌。年龄稍大点的时候,赢了钱就学着父亲“灯红酒绿”一番,朋友多了,应酬多了,开支大了,父母给的那点钱就不够用了。于是就跟着几个狐朋狗友去偷,靠着自己的聪明频频得手。一开始,看见小军带回家来的赃物,父母不仅不以为然,还挺高兴。“我儿子真能耐,比老爸还会赚钱。”受到鼓励的小军越发放开了胆子。直到有一天,公安人员来到家里,一副锃亮的手铐铐上了小军还显得稚嫩和单薄的双手时,父母才如梦初醒。可惜,梦醒得太迟了!
小军是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的。最终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加之他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对其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处小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律师说法: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例中小军的堕落令人扼腕叹息。本来是一个极其聪明、极有前途的孩子,却因为父母的管教不当而沦为了人所不齿的盗窃犯。可见,学校教育固然重要,父母的榜样作用也不容忽视。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的早期开发作用、长期感染作用、环境熏陶作用都是学校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这个意思。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其一言一行、思想水平、道德水准、生活作风,都在其子女的注视之中,起着直接的示范作用。如果父母本身道德素质败坏,常常会诱发子女产生不良行为,形成不健康心理,而且年龄越小,其个性受父母的影响越大。
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科曾忠告:“不要以为只有你们同儿童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进行教育,你们在生活的每时每刻,甚至你们不在场的时候,也在教育儿童。你们怎样同儿童谈话、怎样议论别人、怎样欢乐和发笑、怎样对待朋友和敌人、怎样穿戴、怎样读报,这一切对于儿童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导因素,因此,规范家长行为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必要措施。
我们忠告为人父母者:生育子女是一种本能,而教育子女,把子女培养成一个有用之才,才是父母爱的升华。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是父母的罪恶。为了孩子,请自尊、自律、自警、学法、知法、守法吧!
出手伤人只因议论父母离婚
案例回放:
赵刚的爸爸是个老实本分的普通工人,每天除了上下班,就是照顾儿子的饮食起居,而赵刚的妈妈是个导游,常年在祖国各地带团旅游,所以与赵刚的爸爸聚少离多,教育和抚养儿子的担子基本就落在了赵刚爸爸的身上。赵刚小时候就特别羡慕别的家庭,因为周末或者放寒暑假的时候,别人家都是一家三口一起出游,而自己只能跟爸爸在一起,特别是有些不知情的人,还以为赵刚是个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妈妈因为工作的原因,常年在外面闯荡,每次妈妈回来给赵刚讲各地见闻的时候,爸爸在旁边根本就插不上话,所以妈妈老给赵刚留下一种她瞧不起爸爸的感觉。
不久,赵刚升入了初中,在新的环境中,虽然很多面孔和事物都是新鲜而充满活力的,但赵刚那颗孤独的心却一直没有改变,所以赵刚在学校里永远显得那么“形单影只”。班里面的同学都觉得赵刚的性格很孤僻,有同学还给他起了个“怪人”的绰号。周一下午第一堂课是体育课,体育老师教完当节科目后就让同学们自由活动了,赵刚闲着没事,就决定去体育器械房的后面背英语单词。可就在他走近器械房后面的时候,听见有几个同学正在议论自己。有个叫孙雷的同学跟另外两个同学高楠、杨鹏说:“你们知道咱们班的怪人为什么这么怪吗?我告诉你们吧,赵刚是单亲家庭里面长大的,从小就没有妈妈,是他爸一个人拉扯他长大的。”高楠说:“你怎么知道得这么清楚啊?难道你爬过怪人他们家床底?”孙雷说:“我是上次去班主任办公室送我们小组成员的作业,无意之间看到的。老师那里有个学生花名册,刚好被风吹到怪人那一页上,上面写着赵刚是单亲家庭的资料。”杨鹏说:“那他妈妈呢?”高楠说:“肯定是生他的时候难产死了……”还没等他说完,赵刚已经抄起地上的砖头,从他们三个人的身后,向孙雷拍了过来。这三个人根本没有发现身后的赵刚,所以孙雷被赵刚拍了个正着,当时就被拍晕了过去。高楠也没有好到哪里去,平时不声不响的赵刚不知道哪里来的力气,踩住呆在当地的高楠的头发,几个耳光就抽了上去,嘴里面骂着高楠说:“叫你诅咒我妈,叫你诅咒我妈。”杨鹏由于刚才没有说赵刚的父母,幸免于难,他很快就跑到了体育老师处,叫来了体育老师,才制止住赵刚。孙雷被急救车送往了医院,高楠被送往了校医务室,接受一些擦伤的治疗。
班主任郑老师把赵刚叫到办公室,问他为什么突然袭击同班同学。赵刚便把他所听到的内容告诉了郑老师,并激动地说:“他们可以随便议论我,但就是不能诋毁我妈妈。”郑老师这才明白事情的经过,批评赵刚道:“孙雷偷看你的个人信息是不对,他们三个背后说你坏话也不对,但你也不应该下这么狠的手啊。你看,你把孙雷打得都晕过去了,背个处分是跑不了的了。”后来赵刚被爸爸接走了,他问爸爸:“妈妈为什么老不回家。你们是不是已经离婚了?”爸爸看着激动而伤心的儿子,平静地说:“爸爸和妈妈在你小学六年级的时候,就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而你当时正准备着小升初的考试,所以爸爸和妈妈就没有告诉你。”
事后,伤者孙雷和高楠的家长找到赵刚家,让赵刚的爸爸赔偿医疗费,孙雷家主张赔偿一万元,高楠家主张一千元。赵刚却说:“我爸爸顶多出一半的医疗费,另外一半你们找我妈妈要去。”因协商无果,孙雷和高楠家将赵刚家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中,赵刚因为听见三个同学在背后议论自己的父母,并以开玩笑的口吻诅咒赵刚的母亲难产而死,平日里性格孤僻的赵刚,怒气瞬间爆发,打伤了孙雷和高楠二人。关于医疗费用的承担,依据法律的规定,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主要由同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应当由赵刚的爸爸自己承担一万元和一千元的赔偿责任。如果超出了赵刚爸爸的承受范围,超出的部分就需要由赵刚的妈妈分担。
难抑愤恨黄玫硫酸泼人
案例回放:
她把那位阿姨叫出来,一扬手,把整瓶的浓硫酸泼到了对方的脸上。只听一声惨叫,那位阿姨双手捂脸,倒在了地上。
初三学生黄玫出生于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爸爸是市政府一个处长,妈妈是医生。她长得亭亭玉立,文静清秀,钢琴考过八级,在校学习成绩也一直名列前茅。同学们羡慕她,家长、老师也对她寄予厚望,希望她在中考中取得好成绩。
就在玫玫参加中考的前一个月,平静幸福的生活突然被打破了。那段时间,她常听见别人在背后议论爸爸与常到她家里来的那位阿姨的事。少女的敏感与自尊使她不能忍受。在爸爸又一次加班不回家的晚上,她向妈妈问起这件事。妈妈心情忧郁地说:“玫玫,你还小,你要好好读书,马上要考试了,不要为了这些事分心。大不了以后妈妈带你过。”聪明的黄玫立刻就明白了。她心里又气又羞,恨那个阿姨卑鄙下流,恨爸爸有眼无珠。她仿佛又听见了同学们的小声议论:“她们家有个第三者。”“她爸爸真不要脸。”从此,黄玫觉得自己在班上抬不起头来了,每天上课心不在焉,学习成绩自然一落千丈。
一想到是那位阿姨毁了自己幸福的家,她就难以按捺满腔的愤怒。经过几天思考后,她决定报复,替妈妈鸣不平。
她打听到那位阿姨也在市政府工作,于是,在一个周一的上午,假装生病请了假,来到了市政府。找到那位阿姨后,以借口把其叫出来。然后,用激愤的眼神盯着那位阿姨,继而大声地喊道:“我恨你!”没等那位阿姨明白过来,她已手一扬,把事前准备好的浓硫酸洒到对方的脸上。只听“啊”的一声惨叫,那个阿姨痛苦地倒了下去。
“第三者”被毁了容,黄玫也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抓。女儿被抓后,妈妈与爸爸离了婚。爸爸羞愧难当,离家出走。原来那个温暖、幸福的家不复存在了,黄玫也就此沦为囚徒。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文中,黄玫用浓硫酸致对方毁容,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近年来,婚外恋、“第三者”、“包二奶”现象确实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个家庭因素。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对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这就为防止、制止“第三者”等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作为家长,要遵守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做孩子的好榜样,不要让孩子有心理负担。作为子女,在此类违法事件发生时,一定要冷静、克制,从法律、道德角度入情入理做父母的转化工作;如果一时转化不过来,也不能采取过激行为,要学会用理智锁住自己愤恨的闸门,好好学习,争取早日成才,早日摆脱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否则,就像本案例中黄玫的这种报复的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一气之下离家出走的结局
案例回放:
头一次挨爸爸的打,这让从小娇生惯养的胡斌觉得受了莫大的委屈。于是,他离家出走了。再一次见到爸爸时,他已蹲了牢房。
现年十六岁的胡斌是爸爸中年得来的宝贝儿子。也许是过分溺爱的缘故,他变得越来越顽劣、任性,不服管教,学习成绩不好,而且不守纪律,老师对他很头疼。每次开家长会,爸爸都觉得在其他家长面前抬不起头来。
有一天,爸爸发现家里少了五十块钱。在严厉追问下,胡斌承认是自己偷的,并说已买零食吃了。爸爸虽然娇惯儿子,可最担心的就是儿子走上邪路做坏事。这次发现他竟然开始偷钱,气得不知如何是好。胡斌仗着受宠,对爸爸的教训不仅不以为然,还你一句我一句地顶起了嘴。爸爸实在气不过,第一次动手打了他,并说:“你给我滚,滚得远远的。”胡斌从小到大哪儿受过这种委屈,一气之下冲出了家门。
他找到以前的“哥们”刘江,两人混在一起,吃喝玩乐,好不自在。一天上午,胡斌和刘江在街上闲逛,当行至一胡同口时,见胡同内一女子手提一个精巧密码箱。刘江估计其中会有数额可观的钱财,产生占有恶念。看看身边的胡斌,他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对胡斌说:“我们现在手头紧,你敢不敢去抢那人的箱子?这是试你胆量的机会。”胡斌被刘江的言语一激,“豪气”顿生,拍着胸脯说:“这有啥不敢?看我的!”于是,二人悄悄地尾随该女子背后,逐渐接近时,胡斌乘其不备,突然冲上去将其手提密码箱抢下就跑。该女子一边追一边大声呼救,人们闻讯赶来时,胡斌和刘江还没冲出胡同口。大伙一齐动手,把两人抓获,扭送到了派出所。经核查,密码箱内装有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律师说法:
本案例中刘江和胡斌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抢夺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实践中常见的抢夺犯罪主要表现为乘人不备,抢走他人的项链、耳环、手提包、手机等财物。违法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对被抢对象和被抢物品都作了充分的观察和准备,选择了作案的最恰当时机和逃跑路线,抢夺物品时还可能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
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的规定,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如果携带凶器抢夺的,就构成了抢劫罪。
忍不得委屈,受不得气,是很多独生子女的通病。究其原因,家长的教育方法不当自然脱不了干系。要么一味满足孩子在物质、精神生活上的任何需求,造成“亲情过剩”;要么平时放任娇纵,一旦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便打骂体罚。这反差极大的两种教育方式,极易对子女身心造成创伤,增大了与父母间的隔阂,进而可能走上社会去寻找同情和温暖,而不良交往的引诱则很容易让孩子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因此,作为家长要注重孩子的全面发展,学会运用矫正性教育方法。当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时,要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及时纠正,既不能一味放纵和宽容,也不能简单粗暴行事。除矫正性教育外,还要注重指导性教育,应多做未雨绸缪的工作。作为孩子,要明白“从小偷针、长大偷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学会自尊、自爱和自控。良好的生活习惯从点滴做起,不良的行为从现在改起。
父母的虐待断送了我的人生
案例回放:
川川七岁的时候母亲病逝了,他父亲第二年又结了婚,给川川找了一位继母。继母来到川川家后,川川的苦日子就开始了。继母带过来一个小弟弟,家里有什么好吃好穿的,都给了这位小弟弟,从来没有川川的份儿。有时候川川和小弟弟打架,本来小孩之间发生争执是很正常的事,可继母冲着小川川就是一通斥骂,父亲见继母发火了,马上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川川打一顿。继母还常吩咐年龄幼小的川川干一些较重的体力活,如果干不完就别想吃饭。因此,苦命的川川自从继母进门后,挨骂、挨打、挨饿就成了常有的事。
川川12岁那年夏天,父亲和继母到外地走亲戚要住一段日子,把川川和弟弟留在家里。临走时,继母给了弟弟200块钱的零花钱,而给川川的却只有20块,过了几天,把钱花完的川川找弟弟要点钱,弟弟不给,于是二人又打起架来,平时憋了一肚子气的川川趁这个时候把弟弟揍了一顿,出了一口气。没想到父亲和继母回来后,听到弟弟的告状,二人顿时火冒三丈,把川川捆起来狠狠打了一顿。
第二天天还没亮,满身伤痕的川川带着怨恨离家出走了,他再也不愿呆在这个令人痛苦万分的家庭里了。川川出走的结果是和一帮同病相怜的孩子混在一起,在一个城市里流浪,常干些小偷小摸的事。过了几年,终于因为参加抢劫而被逮捕判刑。
律师说法:
本例中的川川可以说是被父母的虐待推上犯罪道路的。很多调查表明,有不少未成年人是因为不堪父母虐待而离家出走。而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生存能力,其结果不是被坏人给害了成为受害者,就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害人者。那么,我们未成年人朋友面对父母的虐待是否只能逆来顺受、受不了就走呢?不是的,我们未成年人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现在,未成年人朋友知道有这么多机关团体可以保护我们未成年人不受虐待、遗弃。另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规定,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还可能受到治安处罚和刑罚处罚呢。
当然,我们未成年人拿起法律武器与虐待、遗弃我们的父母作斗争,最终目的并不是想让父母受到严厉的惩罚,而是让父母在法律面前幡然醒悟,以关心、爱护代替遗弃、虐待,使我们未成年人有一个幸福温馨的家。
不堪重负杀亲生母
案例回放:
小文,十七岁,戴着一副近视眼镜,显得文质彬彬。但是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个看上去还有些害羞的男孩,却一手导演了一出弑母的惨剧。一时间,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和震荡,人们的心情也蒙上了一层难以抹去的阴影。大家议论纷纷,话题涉及家庭、婚姻、教育、社会及法律……
这起家庭悲剧发生在去年6月。那天,在一所中学就读的小文早早地起了床。他收拾好书包后,将早已准备好的三包“毒鼠强”悄悄放入母亲每天早上必喝的牛奶中,并细心地搅匀。做完这一切后,他回头用怨恨的目光望了望熟睡的母亲,轻轻关上门,心情复杂地朝学校走去。
下午放学后,他先到文具店买了几个信封,然后匆匆地回到家。一切如他所料,母亲早已气绝身亡,静静地躺在地上。见到这一切,他面不改色心不跳,掏出早就为母亲写好的几封“遗书”装进信封,将其放在茶几上,伪造出母亲自杀的现场。随后他拨通了报警电话。
民警经过细致侦查,认定“遗书”系小文伪造。这样,小文自以为精心设计的弑母案,很快就告破了。经讯问,小文供认了用鼠药毒杀母亲的犯罪事实,然而,他随后供述的犯罪原因却让每一个人的心情都很沉重。
小文从小学到高中学习都很勤奋,成绩也还不差,可离妈妈的要求却有不小的距离。从他上初中起,妈妈就提出,每次考试必须在班里排在前五名,一旦达不到要求,打骂体罚样样不少。在这个家里,分数不仅是小文的命根,也是妈妈的命根。在妈妈的高压政策下,原本属于小文的许多乐趣都被无情地剥夺了。
小文爱交朋友,可妈妈管得很死,经常翻看他的抽屉,还拆看他的信件。有时同学打电话找小文,妈妈总是要先问你是谁,找他什么事,问得清清楚楚了才会带着疑惑的目光把话筒交给小文。
小文爱运动,上高中后每天晚自习前有一段时间,同学们都在操场上玩,可他的妈妈从来不允许他浪费掉这段“宝贵”的时间,不仅不让他参加任何活动,甚至还经常到学校去监视他是在学习呢还是在玩。为了防止儿子偷偷出去玩,妈妈还给他限定了回家的时间。有时稍微晚了几分钟,妈妈就会破口大骂,甚至经常用棍子、皮带打他。
那次小测验,成绩一向稳定的小文名次突然落后了十几名。小文知道大祸临头了,他想瞒着不告诉妈妈,等下次努力考好。没想到开家长会时,老师通报了考试成绩和名次,还点名要求小文的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可想而知,等待小文的会是什么……那顿打让小文后来想起来还不寒而栗。
然而,自认为是爱孩子的妈妈做梦也未料到,随着她对儿子的“关爱”越深,儿子对她的怨恨也越深。那天晚上,妈妈在客厅看电视,边看边教训小文:“如果你考试成绩不好,我不会给你好果子吃,你也没有好日子过!”她的威胁,使深埋在小文心中的怨恨如火山般爆发出来,委屈和愤恨的泪水在小文眼里直打转。他把自己关在小屋里想了很久,终于在第三天早上,一手制造了本文开头所述的那残忍的一幕。
律师说法:
小文为泄恨而毒杀母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宣判: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朵生命之花凋谢了。儿子的生命是母亲给予的,而现在母亲的生命却丧失在了她所生所养的儿子手中。这是人生的悲剧,它留给我们的是持久的思索和深刻的教训。
素质教育虽然喊了多年,而现实却不容乐观。许多学校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提出口号:“轰轰烈烈搞素质教育,扎扎实实抓应试教育。”有的学校干脆连表面文章都不做,“埋头苦干,只为升学”,把考试作为了主要的教育目标。“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学生的命根”。而事实上,“分数”不仅是学生的命根子,也是学校、教师和家长的命根子,升学率成了许多学生和教师的唯一指标。这样,来自学校与家庭的双重压力使学生不堪重负。
繁重的课业负担,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老师家长盯梢监视式的教育管理方法,使学生心力交瘁,身心负担已超过极限。在严峻的考试“关”面前,有的学生可能会如本文中小文这样,为闯“关”而犯罪。
所以,全社会都必须付出努力,转变我们的教育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为学生营造出一种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多减负,少施压,使学生在快乐中成长。但愿类似的惊天悲剧不要重演!
早婚的小雪喝药自杀
案例回放:
在一个小乡村出现了这样一件事,一名17岁的男孩把13岁的少女娶回了家,成亲时,男方还在村里摆了酒席。但不到一年,刚满14岁的小雪因家庭纠纷喝“百草枯”自杀。
小雪的父母都是农民。从上小学一年级开始,小雪的学习成绩就非常好,考试总是年级第一名。老师、同学都非常喜欢她,学校还减免了她所有的学杂费。2008年,13岁的小雪上小学五年级了。因小雪发育较早,亭亭玉立的她仿佛是个大姑娘了。
这年春季的一天,在晚上放学的路上,几个小流氓将小雪拦住,百般调戏,和她同行的同学们都吓跑了。此时,正在田间劳动的一名青年人跑过来,将几个小流氓一顿拳打脚踢打跑了。小雪对救她的青年小伟产生了极大的好感,两人就这样相识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13岁的小雪便与17岁的小伟恋爱了。
因为恋爱,小雪耽误了学习,受到了父母的劝阻和老师的批评,却仍执迷不悟。后来,小雪干脆不去上学了,只要一有空就和小伟约会。老师和同学来到家里动员小雪去上学,她就是不听。就这样,学习成绩极佳的小雪辍学了。2009年春节期间,小雪不顾父母的反对,竟然强行搬到小伟家和恋人同居了。
万般无奈之下,双方的父母同意了两人的婚事并按农村习俗摆了酒席,小雪和小伟就算结婚了。
没想到,几个月之后,小雪的父亲与小伟的父亲因琐事争吵起来,闹得不可开交,刚满14岁的小雪被闹得不知所措,情急之下,喝了农药,不治身亡。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成婚有以下弊病:
1.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入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过早成婚,使未成年人发育不健全的生理、心理受到侵害,过早地患上一些疾病,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耽误未成年入的学习。未成年人的学习不仅是他们自己的私事儿、也是提高整体青少年就业能力和水平的大事。过早地承担家庭的责任,会使未成年人失去很多提升自己能力和就业机会。
3.给生活造成混乱。家庭生活就是一团乱麻,成年人都很难理顺,更何况一个14岁的孩子?面对家庭生活中的重重矛盾,未成年人的心理还没有足够的能力承受,更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解决家庭的纠纷,缺乏对婚姻生活的心理准备,也没有谋生的手段和固定的经济来源,造成婚姻生活不稳定。
4.早婚必然造成早育,不利于对子女的教育。未成年人早早地结婚生子,自己的人格还没有完善健全,如何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5.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心智及性格还没有成熟,对自己和孩子受到的伤害很难找到合适的保护办法。
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强迫来成年人结婚的,未成年人应学会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申请帮助;对未成年人自己执意结婚的,父母和监护人应尽到监护义务,讲清道理,阻止他们成婚;对诱骗未成年人结婚的,应到公安机关报案。
小雪的父母明知孩子一时糊涂,和他人结婚会有危害,却消极地听之任之。如果及时找到妇联或学校的老师对两个孩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法律的准绳来制约孩子们糊涂的行为,绝不会造成这样悲惨的后果。
孤儿挣钱不成反入狱
案例回放:
他想早一点自食其力,不再受养父母一家的气,于是,带着厚厚的几捆“钞票”,踏上了北上的火车。
王辉出生时,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家里收入虽然不多,但父母都很疼爱他,他的合理要求都能得到满足。小王辉呢,在知识分子父母的教育下,从小就很懂事,上学之后,成绩也很好。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辉过八岁生日那天,父母带他到公园游玩,回来的路上出了车祸,双亲均不幸遇难。一夜之间,王辉成了孤儿。后来,一个亲戚收养了他,他才勉强又有了家。
养父家里已有两个男孩,年龄都比他大。养父母都是工人,平时上班很紧张,基本上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本来并不很富裕的家庭,加人添口后更紧张了。两个表兄认为,这全是因为王辉的到来增加了家里的负担,便经常与王辉发生摩擦。养父母一开始还教育表兄要让着弟弟,可毕竟心里面还是对自己的亲生子女更好一些。加上表兄老是在父母跟前数落王辉的不是,久而久之,养父母对王辉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只要是三个孩子之间发生了矛盾,不问情由一概对王辉加以斥责,言语表情中带有嫌弃的意思。这样一来,王辉更加感到孤独和悲伤,经常在夜里偷偷哭泣,想自己的亲生父母。
寄人篱下的日子就这样一天天地熬着。转眼王辉已长成十六岁的小伙子,眼见着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改观,养父母也多次流露出让他退学的念头,便决心早一点自食其力,摆脱这种困境。
一天,以前同班的一个同学张军神秘地对王辉说:“我有一个做生意的表哥,现在正在招工,按劳取酬,每月能挣好几百呢!”在张军的引荐下,王辉见到了他的表哥。得知这个表哥做的是什么生意后,王辉大吃一惊。原来,他在贩卖假币!“表哥”对王辉说:“我手头有假人民币,你拿去贩卖,一百元假币卖五十元,你得十块钱。”王辉虽不是很懂法律,也知道这肯定是违法行为,他很害怕,不愿干。“表哥”说:“你才十六岁,万一被抓起来,也会从轻处罚,不会让你坐牢的。张军就干过这件事,赚了很多钱。再说了,要想挣大钱,不冒点险行吗?”
看着“表哥”手中足可以以假乱真的钞票,极度渴望自立的王辉产生了侥幸心理:“就干这一次,运气不会这么坏吧!”
从“表哥”那里,王辉拿到了一万元假币。他决定走远点,到北方的某个城市去贩卖,于是,登上了开往北方的列车。
可惜的是,他的运气果然很坏,第一次卖假人民币时,就被治安人员当场抓住了。律师说法:
假人民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指仿照真币原样,利用各种手段非法仿制的各种假票币。变造币指在真币的基础上或以真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办法加工处理,使原币改变数量、形态实现升值的假货币。我国法律严禁贩卖伪造、变造人民币。
律师说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41条规定:“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第42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辉的行为已构成了出售假币罪。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出售假币并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分子“表哥”也受到了有期徒刑十年的处罚。
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父母对孩子的重要性。一个温暖的家庭是孩子健康、幸福成长的根本,王辉的犯罪道路不得不说大部分是家庭导致的。
父母少照管,孩子闯祸端
案例回放:
审判庭上,17岁的小闫忐忑不安地等待着宣判。回想起自己的罪行,不禁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小闫是个高二的学生,由于厌倦了学校紧张的学习生活,他早就离开了校园,在社会上闲逛。每天忙于生计的父母无暇管教他,他还动不动因为父母的打骂就离家出走,在社会上逛够了,再回家睡上几天。父母对他已无计可施,只好听之任之,这更助长了小闫游手好闲的恶习。
由于小闫主意多,胆子大,对朋友够哥们义气,常常有一些小兄弟围着他转。在这些小弟兄的维护下,小闫多了几分尊严和成就感。小闫每天的任务就是纠集这伙小哥们到网吧、游戏厅玩耍、神“侃”。一天,小闫在网吧玩游戏时声音大了些,旁边一个小伙子小海骂了他几句,小闫觉得在兄弟们面前没有了面子,就放下狠话,准备日后算账。后来听说,朋友小王也被小海骂过,决定一起治治他。小闫找到小王、冯某、梁某、范某、倪某、姜某等8人,带着事先选好的刀、棒子,躲到小海必经之路,两次对小海大打出手。几天后,小海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闫听说小海死了,就和朋友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没想到,还是没有躲过警察犀利的眼睛,他们9个人被依法逮捕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天进行审判。
“我们把人打死了,肯定也没命了,才17岁,就这么死了,多不值得呀!”小闫越想越伤心,不禁泣不成声。
宣判了,小闫不敢抬头看法官,更不敢回头看旁听席上的父母。法院鉴于9名被告人均不满18岁,及几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决闫某、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冯某、梁某、范某、倪某、姜某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10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听到判决的结果,小闰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他失声痛哭:“谢谢,谢谢法官,我一定重新做人,一定好好改造。”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案中,闫某等人因不满18周岁,又有自首情节,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缺乏自制能力,一时冲动,他们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他们能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中吸取教训,重新找到生活的支点,开始崭新的生活,同时也希望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能够尽到应尽的义务,让青少年更好地生活、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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