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论四书-预备知识:效率、信息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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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我们这本书讨论的是公司治理结构,但先从小说《水界》中的一个故事开始。故事里有一个马泉村,“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学大寨,修了一个大坝。大坝将村子一分为二,移到大坝上游的村民组成上泉村,移到大坝下游的村民组成下泉村。大坝建成后,连续几年干旱无雨,两个村庄稼的收成都非常差。两个村的村长非常着急。有一天,他们坐在一起商量,与其这样等着,还不如干脆在坝底种上庄稼。这是一个风险决策:如果天不下雨,靠坝底的湿气,坝上的庄稼可以有很好的收成;但如果收获前下雨,坝底的庄稼将被淹没,连种子也收不回来。上泉村村长是一个非常民主的人,做这样的决策要与村民们商量,村民们决定不冒这个风险。下泉村的村长霸道一些,他把所有村民召集起来,要求大家一定要种。但村民们当然也有同样的担心,不愿意种。他们提出一个问题:如果种了以后种子收不回来怎么办?种子的成本谁负责?村长说他可以为村民保本,条件是收获的粮食分给他一部分。最后,村长和每个村民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粮食没有收成,村长负责赔偿全村几百户人家的种子损失;但如果粮食有收成的话,村长要分享每家收成的40%。后来的结果是,这年没有下雨,坝底上的粮食大丰收。但这时候村民们就不愿意分40%的粮食给村长。他们想,凭什么要把自己40%的收成交给村长?这种情况下,村长可以考虑的第一种办法是,告到乡,或者上级政府,再或者法院;但问题是如果告的话,政府或者法院会不会支持这个村长?可能不会支持,因为为了一个村长而得罪全体村民是不大合适的。村长也知道会有这样的结果,所以他没有找政府,而是把几个弟兄叫到一块,把秤准备好,谁家不交就与谁家过不去,结果吓得全村人都交了。收齐了粮食,他雇了几辆大卡车拉到粮食收购站,卖了很多钱,由此成为全村的第一个万元户。

    这个故事与我们这本书里要讲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有很多类似之处。平时我们也可能遇到类似的情况:谁来决策?收益和风险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如何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这个故事里,村长是决策者,是风险承担者,起的是我们现在所讲的“企业家”的作用。但是,冒险之后,企业家不一定能拿到冒险的收益,因为合同的事后执行往往有很多习惯上甚至法律上的障碍。如果没有办法克服这些障碍,企业家的潜能就没有办法发挥出来。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词汇,但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新,或者可以说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读者从上面的故事中或许已经隐隐约约觉察到,治理结构与很多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关。我们已经知道,诸如董事会怎样组成、有什么功能等都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但是仅仅这样的认识尚不足以应付日益复杂的组织创新的需要,尤其在中国这样激烈变革的社会;我们同时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理解许多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及其运行,也需要我们对公司治理有更深刻的认识。简单地用三句话来概括公司治理结构,这三句话很重要,后面所有的论述将围绕这三句话展开:

    (1)公司治理结构是所有企业参与人及其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董事、经理人、员工、债权人、客户、供货商、所在地居民、政府等)之间的关系;

    (2)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涉及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合约,尽管合约可能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

    (3)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激励机制,也就是每个参与人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如何做出最优决策的问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充分理解这三点,我们就能理解—美国安然公司倒闭是个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世界通讯公司破产,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分解,也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而在我们国内,例子就更多了,诸如银广夏事件、蓝田事件,还有三九集团、猴王集团资金挪用事件等都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还有诸如五粮液利润分配问题,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用友公司上市以后募集好几个亿,上市之后第一年该不该分那么多的红利,这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我们后面将提供一个分析这些问题的基本框架。在这一章里,最重要的任务是先要理解相关的几个基本经济学概念。

    为什么有科学?科学产生的前提是人类有一种信念,就是所有我们看到的各种各样不同的现象背后都有共同的东西在支配着它们。科学家,至少从2000多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开始,就试图寻求这些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的共同规律,这就产生了科学。在管理理论中,道理也一样。我们可能管理着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在不同的时间,遇到各种各样不同的问题。但是,研究管理的学者都有一种信念,就是这些不同的现象背后一定有一种共同的东西。如果能探讨这个共同的规律、了解这些规律,对指导我们处理现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就会有很多的帮助。所以,这里强调要从一些非常基本的知识讲起,这也是本书的特点之一。

    帕累托效率和卡尔多效率及其应用

    一、帕累托效率和帕累托改进

    当我们讨论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即什么是衡量优劣的标准?经济学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这个概念是我们评判一个公司治理结构优劣的重要标准,也是我们衡量在某个规定、制度下,资源、利益和责任分配优劣的重要标准[1]。在经济学里,帕累托效率可以这样来定义:一种的收入状态(资源配置、社会制度等)被称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不存在另外一种可选择的状态使得没有任何人的处境变差而至少有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更好。这意味着,当满足给定的约束条件,一种资源配置的状态已经使没有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偏好在不损害别人的条件下变得更好,那么就是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如果处于这种状态,除非损人,就不能利己,这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比如,如果达到这样的状态:除非让雇员少拿一些工资,否则,老板的利润就不可能增加,这种分配就是帕累托状态。

    在一个两人社会中,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来说明帕累托效率。

    横坐标代表第一个人的收入,越往右表示收入越高;纵坐标代表第二个人的收入,越往上收入越高。如果总的收入固定,例如100,可以把100都给第一个人(横轴和斜线的交点),也可以把所有的收入都给第二个人(纵轴和斜线的交点),斜线上的任何一点都表示在两个人之间可能的分配方案,如50给第一个人,50给第二个人;或者80给第一个人,20给第二个人。这条斜线和两条轴构成的三角形就是所有可以分配的资源。如果收入分配处在这条斜线上,例如,X 点代表A 得20、B 得80、Y 点代表A 得80、B 得20,按照前述的标准,每一点都是帕累托状态。但是斜线以内的点所代表的分配不是帕累托状态,如Z 点就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因为我们发现,当Z 点向X 点和Y 点以及它们中间的任何一点移动时,都能做到在不减少其中一个人收入的情况下使另外一个人的利益增加。

    诸如此类的变化,也即指,如果一种变革能够使没有任何人处境变坏的情况下,至少有一个人处境变得更好,我们就把这个变化称为帕累托改进。一般地,如果一个社会的现状不是处在帕累托最优状态,就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可能。相应地,如果没有任何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就意味着现状已经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例如X 状态和Y 状态);反过来,如果还有帕累托改进的余地,那么现状肯定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例如Z 点所代表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们可以判断一种状态是不是帕累托最优,但是却无法将两种帕累托最优状态进行比较,除非我们愿意加上有关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以两人社会为例,在A 种状态下,一个人得到100,另一个人得到0;还有另外一种状态B,一个人得到90,另外一个人得到10。由第一种状态变成第二种状态会使其中一个人受损;同样地,由第二种状态变成第一种状态也会使另外一个人受损。所以任何其中一种状态变成另外一种状态都不是帕累托改进。这时候收入分配可能非常不公平,但都是帕累托最优,所以,收入分配问题无法从这个标准中得到判断和评价。

    再复杂一点的情形是从Z 到F、到X 是帕累托改进,从Z 到H 和G 不是帕累托改进,从H、G 到X、F、Z 都不是帕累托改进。注意,H 是帕累托状态,Z 不是帕累托状态。这意味着从一个非帕累托状态到一个帕累托状态的变革并不一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当然,从帕累托状态到非帕累托状态的变革肯定不是帕累托改进。

    可能面临的更为复杂的情况是:假定有两种状态,在状态A 下,第一个人得到收入100,第二个人也得到收入100;在状态B 下,第一个人得到收入1000,第二个人得到收入99。但是由第一种状态变为第二种状态却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尽管第一个人增加了900,但是第二个人损失了1。在现实中,例如,第一个人是经理,第二个人是股东,当经理的收入由100增加到1000,股东的收入由100变到99。那么,这种改变是否应该进行?从股东的角度来讲,损失的尽管是1,但毕竟是损失,他可以不同意。许多社会变革也是这样,不是像我们所说的那种没有人受损害的帕累托改进,而是总会使个别人受到损害[2]。比如说,A 企业兼并B 企业,B 企业的经理失去了工作,这个变革应该进行还是不应该进行?进行这个判断需要另外一个标准,在经济学上称为卡尔多–希克斯标准[3]。

    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如果一种变革使受益者所得足以补偿受损者的所失,这种变革就叫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如果一种状态下,已经没有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余地,那么这种状态就达到了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前面的例子中,按这个标准计算,受益者所得900,受损者所失1,受益者所得足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在图1–2中的由Z 到H 和G 也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这种改进和帕累托改进的关系是很直接的:如果事后补偿发生了,那么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就成了帕累托改进,所以,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又称潜在的帕累托改进。当然,实际补偿不一定发生,因此,潜在的帕累托改进不一定总能成为现实。还是前述的事例,如果第一个人给第二个人补偿1,则第二个人也得到100,第一个人得到999,这是帕累托改进。现实中的补偿可能比1多,受害者可能要求更多的补偿,例如,他要求得到200,这时第二个人得到899,也是帕累托改进。

    与帕累托标准相比,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条件更宽。按照前者的标准,只要有任何一个人受损,整个社会变革就无法进行;但是按照后者的标准,如果能使整个社会的收益增大,变革也可以进行,无非是如何确定补偿方案的问题。所以,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实际上是总财富最大化标准。如前面提到的A 和B 两种状态,可以看作是两个投资项目,如果按照帕累托标准,我们不知道应该选择哪一个项目。选择B 项目,第一个人同意第二个人不同意;选择A 项目,第二个人同意第一个人不同意。但按照卡尔多–希克斯的标准,哪个项目可以带来的总价值或者总利润最大,就投资哪个项目。显然,B 项目下社会的总收益是1099,大于A 项目下的200,所以,应该选择B 项目。Z 代表一个投资项目,H 也是一个投资项目,如果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应该投资项目H。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在一项变革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财富最大化,当然,这里可能包含着很大的收入分配不公。应该强调的是,如我们在后面将看到的,如果谈判成本不是很高,卡尔多–希克斯改进都可以转化成帕累托改进。这是我们愿意接受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主要理由。

    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在法律上的例证

    我们从具体的法律实例中看人们如何确定过失责任。这是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

    杨颉等诉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厂案

    杨颉、王磊、徐方略都是十三四岁的儿童,三人的爷爷和奶奶是邻居,居住在大华厂家属楼内。2000年10月2日,三个小孩相约各自携带火柴、爆竹、手电等一起玩耍。大华的厂区与宿舍区有围墙相隔,但是,该围墙有一缺口,人们可以轻易翻越。为了上下班方便,人们经常从缺口处翻越行走。三个小孩来到大华厂围墙外,从缺口处翻墙进入厂区内,并找到一个装有液体(三氯乙烷,危险品)的白色塑料桶,三人将桶盖拧开倒出液体,王磊用火柴将液体点燃,后王磊又将桶内液体全部倒在火上,使火势突然增大,并发出巨响,随即大火扑到杨颉身上,将其烧伤(王成,2002,第122页)。

    厂家,即大华无线电厂应不应该对这个小孩的烧伤负责任?认为应该负责任的理由是,其一,围墙坏了就应该修,这本身就是一项责任;其二,没有保管好危险用品。最后,法院判决大华应该承担责任,在法律上的理由是厂家有过失责任。很多人可能同意这样的判决,但是深入思考一下,保管好危险品和补围墙是有成本的,厂家为什么要承担这个成本?认为没有围墙使小孩受到损害,但让厂家补围墙承担成本是对厂家的损失。为什么是厂家应该受到损害,不是小孩受损害?而且三氯乙烷燃烧本身对公司就是损害,这个化学原料燃烧的损失为什么不能得到赔偿?反而要给行为者赔偿?工厂似乎也有理由让小孩来赔偿。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法律背后的道理。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不能认为法律的规定就天经地义,法律是人制定的,一项法律是不是合理,这个问题本身就要求我们去判断。如果法律不合理,我们就要修改,尽管改起来可能很复杂。

    实际上,可以用效率标准来分析这个案件的判决。我们形式化一点。X 状态是大华厂不修补围墙,这时小孩或者任何人都可能(但不一定)会因此受到损害,假定受到损害的概率有2%,如果发生损害,损害是10000元,那么预期的损害是10000元×0.02=200元,亦即平均可能有200元的损害。另一种状态Y,工厂补修围墙,所花成本为30元,但是其他人就不会遭到损害。很简单,在X 状态下,厂家不受到损害、不需要花代价修围墙,但是对其他人不利;Y 状态下,厂家要补围墙,对其他人有好处,但是厂家又有成本。比较两种状态下的社会总收益,我们发现,因为厂家修围墙的成本很低,多花了30元,就可以避免200元的预期损失。因此,厂家应该修补围墙,承担责任。

    水库下游淹死案

    两夫妻带小孩在永定河边玩。平常那里的河滩是没有水的,当妻子带着小孩在河滩上玩时,突然之间却有大水下来,把小孩和母亲冲走,后来,他们被淹死了。受害者面临一个问题是要告谁?放水者是上游的一个水库,这个水库经常放水。当水库放水时,下游的人还不知道,来不及逃脱。过去也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但尚未造成伤亡。从法院的角度看,这里问题的核心是,上游的这个水库有没有责任?我们也可以用前文类似的标准来分析[4]。也许水库增加一点成本,例如贴一个告示(这个成本非常低),就可以避免事件发生。如果增加的这个成本足够低,那么水库就有责任;但是如果增加成本非常高的话,那么就可能没有责任。其基本理由与上一个案例一样。

    从这两个法律的案例可以看到,和我们普通人一样,有时法官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判案。也就是说,如果施害人采取的预防成本低于不采取预防措施时受损者的预期损失,就像第一个案件,修补是一个合理的选择,法律应该激励人们做出这种选择,因此,厂家应该承担过失责任;反过来,如果说补墙要花成本300元的话,那么就变成补墙的成本超过了所避免的潜在损失,不补墙可能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厂家或许就无须承担过失责任。当然,现实的复杂性还在于很难估量损失和益处的大小,人身伤害的评价尤其难。比如,人们常说“生命无价”。但是很难估价不等于不估价,实际上,如果他是一位称职的法官,大脑一定是按照某个标准考虑问题的。尽管计算的标准可能不一样,有时可能高估损失,有时可能低估损失,这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但并不使法官判断问题的原理和准则发生改变。

    这个标准在实际的法律案例中有重要的意义,被称为汉德公式[5]。如果用P 表示事故发生的概率,L 表示损害的大小,B 表示预防的成本,那么汉德公式认为,施害人是否承担过失责任取决于是否有B <PL。这个公式的含义就是,在事先预防成本投入B 小于事故带来的期望损失PL 时,采取预防措施是社会最优的。这实际上是鼓励人们选择总财富最大化的行动,这正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含义。

    从上述的效率标准出发,我们思考几个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应用。

    应用一:市场交易的效率

    交易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种场合。例如,接受教育、买卖股票和债券、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及企业之间的购销和兼并,都是一种交易。人们要进行交易的原因大致可归结为四种,这都与我们将谈到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关。第一个原因是偏好不同。例如甲有一个苹果,乙有一个梨,但是甲更喜欢梨而乙更喜欢苹果。甲和乙交换对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第二个原因是生产成本不一样。如果一位经济学教授自己生产矿泉水,可能花1万元也生产不出来。但让矿泉水厂家生产,每瓶成本也许不到0.5元,他只要卖1元多即可。同样地,矿泉水厂家可能生产不出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而经济学教授能以较低成本生产出来。所以教授和矿泉水厂家可以交换,就由各自生产成本低的人卖给生产成本高的人。第三个原因是信息不同,即甲知道的乙不知道,或者乙知道的甲不知道,这时候也可能发生交易。股票市场上的大量交易就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甲知道该股不值钱,而乙认为值钱,所以甲就卖给乙。第四个原因是风险态度不一样。这也是股票交易的一个主要原因。所谓风险态度就是人们对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有些人害怕风险,宁愿把钱存进银行;而另外一些人相对来讲更不害怕风险,更愿意买股票。交易大致上有这几种原因。不论基于哪一种原因的交易,一定要是自愿交易,而一般来说自愿交易一定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假定没有欺诈),除非交易者是非理性的。

    这是非常重要的理念,值得特别强调。回忆前面提到的观点,治理结构是一个合同,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如果交易是自愿的,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受益,也即双赢,这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所以,人们尊重自愿交易,赋予自由这么神圣的地位。实际上只有在交易是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做出交易是否是帕累托改进的判断。设想A 拥有10个苹果,0个桃;B 拥有10个桃,0个苹果。如果边际效用是递减的1,A 用5个苹果换B 的5个桃,对双方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交易的结果是使A 和B 各有5个苹果、5个桃。

    所谓边际效用递减,就是随着消费的增加,增加1单位的消费给人们带来的效用不断地减少。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口渴的时候喝水,第一口水的效用最大,以后每一口水带来的效用渐渐减少;最后,再多喝一口已经没有什么效用,这时的边际效用已经为零了,你多喝一口甚至会感到难受,这时的边际效用为负。

    但是,如果A 强迫B 用5个桃换3个苹果,我们就没有办法判断这样的“交易”是否是帕累托改进。

    更一般地,在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中,同样可以看到这种自由交易的有效性广泛存在。在这里我们先介绍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概念。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与一般所说的平均成本和平均收益的概念是不同的。在经济学中,多增加一个单位的产量带来的成本就称为边际成本。例如,厂商生产了100单位的产品,总成本是150元,那么平均成本是每单位1.5元。假设生产100单位的产品,成本是150元,生产101单位的产品总成本是152元,生产102单位产品总成本是155元。那么从100单位开始算起,多增加1单位产品,边际成本是2元;再从101单位算起,多增加1单位产品即到102单位时,边际成本是3元。显然边际成本不同于平均成本。例如生产102单位时,平均成本是155元除以102单位,低于边际成本。类似地,边际收益即是多增加1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设想卖100单位的产品,每个产品可以卖2元,总收益是200元;如果卖101单位的产品,由于每个产品的价格下降,由2元降到1.8元,这时,101单位产品的总收益是181.8元;如果再多卖1单位的产品即102单位产品,单位价格下降的幅度更大,价格降到1.5元,总收益是153元。我们可以知道,在100单位时边际收益是–18.2元,101单位时边际收益是–28.2元,如此等等。

    个人的最优决策在个人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时点达到。因为在达到这一点之前,多生产1单位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增加产量可以带来利润的增加,因此应该再增加生产;超过了这一点,多生产1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不足以补偿所增加的成本,减少产量可以增加利润,因此应该减少生产。我们可以用这种最优决策以及几种成本的概念。横轴代表产量,纵轴代表各种成本或收益的度量。按照我们刚才的分析,边际收益一定是随着产量增加而下降的,边际成本却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在该点之前和该点之后,都不是最优的,只有当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时,不可能有再多的收益增加了,才达到帕累托最优生产。最优产量是由这两条曲线的交点所决定。

    经济学中最简单的一个图,我们不仅可以把它看作个体的最优决策,而且也可以用来说明市场为什么能帮助社会实现最优效率。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就是代表企业的供给曲线,也即价格越高,企业的供给就越多。边际收益曲线就是需求曲线,这意味着,对于需求者来说,消费的产品越多,对该产品的边际评价越低,这等同于对企业而言,企业卖的产品越多,价格越低。市场的交易最后达到了这两条线的交点,这时供给和需求刚好相等。在这一点之前(左边),生产成本低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意味着如果多生产一个产品,比如说,厂商有50单位的成本,但消费者却能获得80单位的好处,所以厂商应该增加生产;反过来,生产超过了这一点之后,生产的成本高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厂商就不应该生产。所以在交点处,对交易双方是一个帕累托最优;如果生产在其他点,就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也即通过调整产量,在不损害一方的情况下,可以使得另一方的收益增加。当然,实际的利益分配依赖于价格。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价格由竞争的市场决定,不由单个的买者或卖者控制,帕累托效率自然达到。这在经济学上被严格表达为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

    应用二:为什么要反垄断

    当然,在现实中,市场交易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帕累托效率,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存在垄断,如少数的厂家可以控制价格。我们可以用向上倾斜的曲线是供给曲线,向下倾斜的曲线是需求曲线。需求曲线D 和供给曲线S 的交点就是完全自由竞争达到的最优状态。但问题是,如果厂商是一个独家垄断厂商,那么厂商生产的产品越多,价格下跌越厉害。例如原来能卖80元,多生产1单位以后,原来所有卖出产品的价格都要降到79元,如果原来卖了5单位,卖到第6单位时价格从80元降到79元,意味着多卖出1单位的收益是74元而不是79元。这在经济学上就是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在需求曲线D 的下方(虚曲线),边际收益比产品的价格降得要快(虚曲线更为陡峭)。厂商的最优决策是使最后生产1单位产品得到的收益(边际收益)刚好等于最后多生产1单位产品的成本(边际成本),所以厂商的最优垄断产量是Q1,而不是Q*,相应地,价格就定在了P1,而不是P *。这时,厂商得到的总利润是一个梯形(方格部分),而不是定价在P *时的位于P *下方的三角形(显然梯形的面积大于价格线与供给曲线围成的三角形的面积)。

    我们看到,由于垄断,厂商得到的好处增加,而消费者得到的好处减少,一部分利益从消费者转移到生产者。但是仅仅这一点也许并不构成反垄断的最终理由,因为从社会的角度看,生产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应同等地受到重视。关键的问题在于垄断对整个社会的总利益是否有影响[6]。从可以发现,没有垄断,整个社会的净利益是一个大三角形(由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围成,价格线上方是消费者剩余,下方是生产者的利润),但是垄断出现后,整个社会的收益是梯形,有一部分小三角形的价值消失了(阴影部分)[7],它既没有被消费者所得,也没有被厂商所得,而是社会净损失。所以,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来看,垄断是一种低效率行为。将产量从Q1增加到Q *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因为消费者所得大于厂家所失。而且,如果政府对放弃垄断的企业采取足够的补偿,或者消费者和厂商可以谈判,让厂商得到全部的垄断利润,消费者的利益也还有增加的余地,这时,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就可以成为一种现实的帕累托改进。当然,解决垄断的最好办法是引进竞争,这也是经济学提倡自由竞争的理由。通过竞争,能够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增加,尽管原有的垄断者可能受到伤害。这也就是说,反垄断的理论基础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应用三:竞争规则

    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不仅可以用于分析垄断为何是低效率,也可以用来分析竞争规则。

    设想有两个互相竞争的商店甲和乙。如果甲使用暴力捣毁乙商店,然后在乙旁边办起自己的商店销售同类商品,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如果甲用较低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挤垮乙商店,他就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从乙商店的所有者来看,结果是一样,很难说哪一种伤害更小,但为什么法律后果不相同?道理就在于,第一种情况下,甲用暴力捣毁乙的商店无法使社会对乙受到的损害和甲得到的好处做出判断,也许是乙生产成本比甲还低,这时从社会来讲生产成本增加了,所以是低效率的。但是,如果用竞争的办法把乙挤垮,那么必定说明甲的生产成本比乙低,社会所得(包括消费者和新店所有者)大于所失,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所以,市场上的竞争被分成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社会允许甚至鼓励正当竞争而反对不正当竞争,所用的标准也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应用四:生产效率

    在生产领域,效率标准也同样适用。此时的问题是生产者在利用资源生产多种商品时,如何达到最大可能的生产边界1。我们可以以农民的决策为例,假定有两种产品,小麦和玉米,土地的面积是给定的。横轴代表小麦的产量,纵轴代表玉米的产量。如果农民把所有的土地都种小麦,产量达到了A 点的位置;如果把所有的土地都种玉米,产量达到了B 位置。如果一部分土地种玉米,一部分土地种小麦,可能达到的最大产量组合就是一条曲线。这条曲线被称为生产可行性边界,在所有的生产组合中,达到这条曲线的生产组合这个问题包含了成本最小化问题。

    是帕累托最优的,这意味着,在这条曲线上生产时,除非减少小麦的产量,否则无法增加玉米的产量;反之亦然。如果一家企业的生产能达到这种状态,那么企业的生产就是有效率的。但是,如果生产未能在这条曲线上,而是在曲线的内侧某点如X 处,这时,增加玉米的产量并不需要以降低小麦的产量为代价,而且有可能两者同时增加,这意味着生产还没有达到最优的效率。这种低效率在经济学里被称为X 非效率[8]。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不需要增加人力,不需要增加成本,就可以增加产量,但是由于管理不善而没有做到,按照帕累托标准,该企业就属于低效率状态。当然,企业究竟应该选择生产可行性边界上的哪一个点,依赖于两种产品的相对价格,我们这里不做讨论。

    应用五:分工和专业化

    我们再看分工和专业化。社会上不同的人专门从事不同的职业,这是一种社会分工。关于分工的好处,200多年前就被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1776)所论及,他指出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分工和专业化。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关于制针的故事。如果没有专业化和分工,一个人自己生产一枚针所耗的时间成百倍于分工后所耗的时间,分工使每一个工作程序的效率都迅速提高。实际上分工与不分工相比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设想如果两个人都既生产面包又生产牛奶,那每个人的产量是各50[9],两种产品的总产量都是100。但是如果实行专业化生产,A 只生产牛奶,B 只生产面包,专业化以后A 的牛奶产量可以达到140,B 的面包产量可以达到150。因此牛奶的总产量是140,面包的总产量是150,这个状态与不分工的状态相比显然更有效率。进一步地,经济学把分工发生的前提分成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绝对优势是指参与分工的一方比另外一方在某一种产品的生产上有绝对的技术优势。假设A 专业化生产面包,产量只有50,如果他专业化生产牛奶,产量可以达到140;而B 专业化生产面包,产量可以达到150,如果他专业化生产牛奶,产量只有50。这时,我们发现A 在牛奶生产上有绝对优势,而B 在面包生产上有绝对优势,这时候分工的好处是显然的。如果换成另外一种情况,A 生产牛奶和生产面包的产量分别可以达到140和150,而B 生产牛奶和面包产量分别只有50和40,此时A 同时在牛奶和面包生产上有绝对的优势,而B 是绝对的劣势,因为无论生产何种产品,A 的产量都大于B。但是即便如此,经济学告诉我们分工仍然可以发生,因为我们发现A 在面包生产上有相对优势,也即其相对于牛奶的生产率要高一些;而B 在牛奶生产上有相对优势,这时分工仍然是由A 生产其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面包,B 生产其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牛奶。总而言之,无论是基于绝对优势的分工还是相对优势的分工,对双方而言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这也正是分工带来的效率。

    应用六:合作和组织

    与分工类似,人类社会其他形式的合作和组织化活动也可以成为帕累托改进。企业作为一种组织而存在的理由,很大程度上也与此有关。简单地说,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创造的价值大于他们独立创造的价值之和,那么合作就有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至少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用现在时髦的话讲,合作是一个双赢的选择。而自愿的合作一定是双赢,这也是社会要推进人们之间合作的原因。至于组织也是如此,组织是为了长期合作而存在的。一个200人的企业,与独立经营的200个个体户相比,有统一的战略和可执行的计划以及协调行动,效率可能更高,对所有的人而言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或者至少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这就是1+1>2的效应,否则组织将不会出现。再者,企业的战略联盟,作为一种松散的组织,它存在的理由也是如此,也是因为1+1>2的效应。例如,爱立信和索尼在手机生产上结成战略联盟,无论对爱立信还是对索尼,这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应用七:企业重组

    应用于企业重组,我们可以判断企业重组是否合理。假如一个企业资不抵债,通常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清算;另一种是重组。采取哪种方式更好取决于这两种办法给社会带来的净收益。各自扣除清算成本和重组成本,如果清算以后企业值500万元,但是重组后可以值550万元,那么当然这个企业应该重组。反过来,如果清算以后值500万元,重组以后只值400万元,当然就应该清算。这个道理说起来很简单,但是做起来不容易,因为这涉及利益的分配问题。清算和重组各自的利益分配格局是不一样的。清算以后,企业的总裁或者CEO 等高层管理者都可能要离开工作岗位,股东也可能得不到收益甚至失去控制权,这500万元都被债权人拿走了。或者这500万元的分配可能是债权人得到450万元,股东得到50万元,经理可能没有得到收益。但是重组之后,债权人的部分债务被免除,所以只可能得到250万元;股东从新企业里可能也可以得到200万元;经理的岗位还在,可以得到100万元。因此,我们发现是重组还是清算,依赖于谁拥有控制权。如果是债权人拥有控制权,他肯定把企业卖了算了;如果债权人没有控制权,而是股东和经理拥有控制权,那么就倾向于多方谈判,把债务免去,让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控制权上的不同安排是治理结构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会直接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影响,后面我们还将会论及。这里提示一下,对于社会而言,问题是如何使企业最后的决策符合帕累托效率或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如果在某种情况下重组比清算更有效率,那么法律和治理结构要促使利益相关者愿意进行谈判、进行重组;反过来,如果重组比清算效率更低,则合理的体制安排应该使人们能够把企业卖掉。做到这点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包括公司法相对完善的美国,治理结构的问题也同样存在,本应该清算的企业被重组,本应该重组的企业被清算,原因就在于权力分配不合理,不满足刚才提及的标准。从这里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当进行企业的清算和重组时,我们应该有一个评判是否合理的标准,如果一个制度能够保证,清算的利益大就进行清算,重组的利益大就进行重组,这种制度就是最优的制度安排。

    为了直观,可以以郑百文重组作为分析的案例。

    许多人把郑百文重组当作一个简单的资产重组问题,但实际上,郑百文重组是一个最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它涉及债权人、股东、经理人、政府和工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特别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人们对郑百文案例最深刻的印象是政府在其中扮演了某种角色。究竟郑百文该不该重组?从政策和政府的角度看,应该符合两个要点:第一是重组一定比清算带来的总价值要大;第二,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比清算更糟糕。如果符合这两个标准,也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实际中的困难在于谈判,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要挟以试图得到更多,这就如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一样,越是后面剩下的住户就越觉得他要挟的余地越大,这个问题我们在第3节中有专门的分析。如果把企业清算的话,股东一分钱都拿不到。郑百文负债20多亿元,而资产只有7亿~8亿元,而且相当一部分是收不回来的烂资产,加上品牌的价值最多也就能卖十几个亿。这些资产尚不够偿还债务,当然就没有股东的份额。所以重组对郑百文的股东来讲,至少是一个利益增加的方案。但是有些股东却不同意重组,原因在于他想获取更多。

    如果社会上每个成员都试图从增加的总收益中榨取更多的份额,那么很多帕累托改进就可能得不到实现,于是为强制实施提供了一个介入的理由。在郑百文事件中,法律强制股票持有者卖出股票,这和政府要求强制拆迁的道理一样。在这里,许多情况下要强制执行而不是放任自由,原因在于给予一方这种自由会带来更大的社会损失,这时我们就应该强制执行[10]。

    应用八:社会改革

    接下来再看社会改革。人们,包括许多新闻媒体,经常讨论中国的改革是不是帕累托改进的问题(樊纲,1993;Lau,Qian and Roland,2000;Zhang and Yi,1997)。如果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就意味着改革中没有任何人受损害而至少有一部分人得到好处。现实的改革要做到没有任何人受到损害是不可能的,但改革至少应该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也就是受益者所得要大于受害者所失。

    如果绝大多数人能从改革中受益,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大概是可以满足的。这其实就是邓小平同志讲“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道理。如果我们能给改革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予以补偿,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就可以成为帕累托改进。例如,废除干部终身制,对那些有很大权力的人,就会带来直接的损害。如果我们认为他们退下来对社会有好处,给他们适当的补偿是值得的。这种和平的改革至少可能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相对于和平的改革,革命肯定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举个例子,村里有1户地主,20户穷人,如果我们把地主杀了,把他的土地分给20户穷人。20户穷人生活变得更好了,但地主处境变得更糟糕了。我们也很难判断革命究竟是否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因为难以判断20个人得到的好处是不是能够弥补地主受到的损失。革命一般只是财富的再分配,但改革一般应该是财富的增长,亦即即使一小部分人受到损害,但是受损者损失小于受益者所得。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考虑给受损者补偿,谈判能力往往决定补偿的多少。老干部谈判能力强,得到的补偿就多;工人谈判能力弱,得到的补偿就小(当然,如果有强大的工会,工人的谈判能力也就增强了,给予的补偿也相应增加)。可以观察到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哪里的人容易闹事,哪里的人得到的补偿往往也多。而且预期到补偿能增加,人们闹事的积极性也增加。

    应用九:婚姻家庭

    关于婚姻家庭,其中也有类似的标准。一男一女从单身变成夫妻,是当事人生活状态的改变。人们想结婚,是因为单身生活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结婚是自愿的,对双方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没有人反对意味着没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只有双方都预期能过得更好,才会结婚。买卖婚姻或抢亲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女方的利益受到损害[11]。这是我们之所以坚持自由恋爱原则的原因。当然,事前的预期和事后的情况可能不一样,过了结婚这一刹那,婚后可能会后悔,这与投资项目失败是一样的道理,但这并不等于说事前没有效率。当然,如果扩大了相关人的范围,对结婚双方而言的帕累托改进对其他人不一定是帕累托改进。结婚如此,离婚也如此。但有所不同的是,结婚一定要双方同意,而为何有一方提出就可以离婚?只有一方同意肯定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所以要让离婚也变成帕累托改进,想离婚的人就要给另一方补偿到他(她)同意为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补偿的确定和前面提到的钉子户拆迁一样,谈判成本可能很高。所以,在法律上,如果当事人不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对补偿额有最后的决定权。值得指出的是,法院判决的标准和本人感觉到的痛苦并不一定一致,法院判补偿20万元,痛苦可能超过50万元。这也是可能出现的非帕累托改进。最好的办法是协议离婚,这和自由恋爱结婚一样是帕累托改进。

    当然,和公司破产一样,离婚也涉及利益相关者问题(后面论及公司治理结构也会讲到利益相关者的问题)[12],也即说离婚双方父母子女的利益损失如何补偿,谁来补偿?确定这些补偿方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能远比我们的企业重组复杂。在企业重组中,工人可能有发言权,离婚过程中,父母和年幼的子女可能也有发言权,但是他们都可能承受痛苦。如果假定有第三者,情况就更复杂。设想A 和B 是一家人,如果他们维持婚姻,A(男方)感到痛苦,所得是–10,B 所得是20。出现了C 后,A 如果离婚并与C 结婚,A 得到20,C 也得到20,B 得到–10;如果C 不结婚,C 得到0。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A 和B 离婚后与C 结婚?这个变革涉及三个人,其中A 和C 是受益者,B 是受害者。仅仅从总的利益上来看,这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20+20–10>–10+20+0),能不能满足帕累托标准依赖于A 和C 两个人是否愿意补偿B 30单位的净损失,这需要谈判的成本足够低。当然,实际上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从动态过程来看,一个帕累托改进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不断发生变化[13]。

    我们对这一节的内容作一个简单总结。所有前面所举的例子和分析,无论是针对日常生活中的问题,还是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日常管理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作,无非都是为了强调和分析在这些过程中当事人或者社会的决策和判断的标准。强的标准是帕累托标准,弱一点的标准称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如果我们采纳卡尔多–希克斯标准,衡量任何一项变化或变革的标准就是看是否使社会总财富和总利益最大,而不一定考虑利益分配。其应用的例子,从自由交换的合意性,到企业内部的效率分工,到组织的存在,到法律在处理侵权案例中所依据的原则,再到家庭的组成和冲突,都涉及这个标准。从这些例子中,我们还可以明白一个道理:世界上不同现象背后可能都有一种共同的规律。作为管理者,尤其是作为高层的管理者,能够寻找这个规律,然后举一反三加以应用,许多问题就变得容易理解。同时也可以使我们对与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度及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

    外部性和科斯定理

    分析表明,如果我们按照帕累托标准或者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决策,那么对整个社会而言,没有任何一个其他的状态能够实现更多的总收益,也就是说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达到了最大的可能边界,它给社会带来的蛋糕最大。而且,一般地在自愿行为以及自由交易下,这个最优的边界能够实现。正像我们企业内部,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承担成本的同时得到收益,企业就实现了最高效率。

    但不幸的是,在许多情况下,最优的规则或者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率不一定能够实现。例如,当行为者要对自己的行为给别人带来的损害承担责任时,行为者就会比较自己得到的好处与自己承担的成本,只有得到的好处大于承担的成本,行动才会被选择。因为扣除补偿成本之后,没人受到损害,而有人得到好处,这时候我们发现,社会最优和个人最优是一致的,对个人有好处对社会就有好处。但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假设一个行动能给自己带来50的好处,却给别人造成100的成本,如果行为者可以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对他人的损害,他就会选择从社会角度看不应该选择的行动。这时候,社会效率就受到损害了,因为行为者得到的好处不足以补偿受损者的损失,所以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就表现出不一致性。这就是外部性问题。

    一、外部性问题及其影响

    外部性(externality )是经济学里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通俗地说,外部性是指有人承担了他人行为引起的成本或者获得别人行为创造的收益。换句话说,行为者本人只承担和享受了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一部分,而另外的部分被别人所承担或享受。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边界的界定是模糊或者至少是不明确的。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设计机制激励,使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自己行为引起的成本。如果社会能够设立一个激励机制使得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每个人都得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好处,每个人都获得自己的最优选择就会实现社会的帕累托最优。这在经济学里被称为激励问题。设想一下,对于独家独户的个人—例如荒岛上的鲁滨逊,他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收益,也承担了全部成本。地种得好,打了粮食全是属于他自己的;地种不好,他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这时候自己对自己负责也就是对社会负责。但是再设想一下,对于一个住在城市里的人—例如对于开车上EMBA 课程的经理,他得到了开车的好处,但是除了承担汽油费和时间的成本之外,有一类他可能没承担的成本是:由于道路的限制,自己开车降低了别人行驶的速度,但自己并不负责;甚至由于开车不小心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交通堵塞,但自己只给直接的受害人赔偿,而其他许多交通堵塞的受害者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就是车主行为的外部性。

    实际上,任何一项行动都有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社会收益等于决策者个人得到的收益加上社会其他成员得到的收益,如养花给自己带来快乐也使邻居赏心悦目;同时也有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等于决策者个人承担的成本加社会其他成员承担的成本,如环境污染、交通堵塞。如果个人收益(/成本)不等于社会收益(/成本),我们说存在外部性。具体而言,有两种外部性。如果社会成本大于个人成本,这时有人承担了行为者带来的伤害,我们称其为负外部性。例如前面提到的交通事故导致的堵车,还有诸如工厂排污导致下游渔场以及下游人饮水健康受到损害,或者核电泄漏对周围人的伤害等,都是负外部性。另外一种外部性称正外部性,这时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例如养护好私人住宅前的草坪,也能给过路的人带来免费的赏心悦目。反之,如果房主很懒,杂草丛生,就会给别人带来负效用,在美国可能会引起邻居的投诉。无论哪种情况,只要社会成本(收益)与个人成本(收益)不一样,个人所做的决策与成本–收益全部由个人承担和享受时不一样。

    我们用图形对两种外部性导致的行为后果做一个直观的说明。先看负外部性情形。假定收益方面没有外部性,也即个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向下倾斜的曲线MSR=MPR),但是成本有外部性,个人的边际成本曲线是MPC ,由于外部性,叠加的边际社会成本曲线MSC 在MPC 的上方。个人最优选择在边际个人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处达到,选择的最优产量是Q *。但是从社会最优的角度看,最优产量应该决定于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对应的产量是Q**,Q**<Q*,这时个人的最优产量超过了社会最优产量。典型的例子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对环境污染的处罚,企业就会生产太多[14];如果没有收取门票,公园就会过分拥挤,等等。

    再看正外部性情形。假定边际个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相同,但是除了决策者本人之外,决策也给社会带来收益,也即边际社会收益(曲线MSR )大于边际个人收益(曲线MPR)。此时,对社会而言,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决定的最优选择是Q**,但对决策者而言,所得的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最优选择是Q*,因此产量小于社会最优产量。例如,经理工作的时间对个人和社会的成本一样,但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不一样,经理只占10%的股份,而社会按100%的股票算收益。本来社会最优效率要求经理努力工作8小时,但因为股权是股东的,存在收益的外部性,经理就只努力工作6小时。这就是外部性导致了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供给不足;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公共大坝、道路设施等的供给不足。

    有很多外部性造成的激励问题的事例,列举如下:

    例1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工厂排污的问题。另外,破坏环境的外部性还以另一种形式出现,例如我们经常在报道中看到的小煤矿。小煤矿乱开采,导致本来可以由大煤矿开采的煤炭被破坏。

    例2夜间施工

    工地晚间施工,影响了相邻住户的休息也是一个常见的外部性问题。夜间施工给厂方带来好处,尤其是夏天,但是没有把住户的损失计算进来。如果要补偿住户不能正常睡眠的损失,那么可能就不会选择夜间施工。

    例3交通事故

    开车、交通拥挤,以及交通事故(例如撞人)都导致外部成本。如果个人不承担这些成本,个人使用车的频度就超过所应该使用的频度,车速也开得比应该的快。本来应该更谨慎一点,结果因为有外部成本,而没有实现社会最优的谨慎程度。

    例4垄断定价

    垄断的效率损失实际上是外部性的表现。在中曾提到,本来多生产1单位的成本是50,消费者评价是80。但是厂商不关心消费者收益而只关心个人收益,因此产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例5恶性竞争

    在中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也是由外部性所导致的。所谓恶性竞争,就是低于边际成本定价的竞争。当价格低于边际成本时,就会导致过度消费、社会总财富的减少。企业领导人为什么愿意把价格定在成本以下?因为他在销售收入中占有的比例大于他承担的成本的比例(张维迎,马捷,1999)。

    例6教育

    还有一个重要的外部性是在教育领域。为什么国家要鼓励教育?为什么一般的职业教育国家不补贴而义务教育要补贴?原因是普通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外部性相对要大。如果整个社会都是文盲,这个社会交流起来就可能特别困难,犯罪率就可能会高,或者经济发展就比较慢。由于基础教育有正外部性,个人愿意接受的教育程度可能小于社会最优水平,所以要补助个人接受更多的教育。不仅仅是基础教育,对于某些特殊学科,这种外部性也存在。例如哲学家对社会的贡献很大,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但没人愿意对他的哲学思想付费,所以社会要养活他。不过,诸如管理类MBA 这些职业教育,因为个人学完这些知识都可以得到足够的回报,因此教育的收益外部性就小得多,所以社会不需要给予补助。基本的道理就是,越是初等的基础教育,社会外部性越大,所以社会给予的补助就越多;越是职业化的教育外部性越小,个人的最优选择就越接近于社会最优选择,就越不需要补助。

    二、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传统途径

    总结起来,所有这些例子中都有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的不一致[15]。但个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不一致也意味着有帕累托改进的余地。

    考虑到社会的行为主要是基于个人决策的结果,现在的问题变成如何设法让对社会最好的选择也变成对个人最好的选择。解决问题的核心思路就是使个人在边际上承担全部的社会成本和获得全部的社会收益。这就是将外部的成本和收益内部化(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ity)。后面将谈及的治理结构问题实际上也是试图解决类似的问题,其目的就是如何内部化决策的收益和成本。

    例如有两个项目A 和B 可供经理选择,A 项目给股东带来的收益是100,B 项目给股东带来的收益是80;但是A 项目可能给经理带来的好处是10,B 项目给经理带来的好处是15。从社会角度看,股东和经理加起来的合计收益,A 是110,B 是95,因而应该选择A。但是经理可能会选择B。原因就在于经理只考虑自己的所得,股东收益对于他而言是外部收益。股东要做的就是如何使经理选择A 而不是选择B。一个办法给经理30%的股权,此时选择A 项目,经理得到10+100×30%=40,即总收益是40,但选择B 项目的总收益只有39,因此经理就会选择A 而不是选择B。因此给予经理股权就等于将企业的收益内部化为经理个人的收益。当然并非给予经理的股权越多越好,后面我们将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再诸如污染问题,如果造纸厂污染了下游的渔场,现在让造纸厂承包渔场,造纸厂就不会放那么多污水,因为渔场的损失已经内部化了。

    在经济学中,学者们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就开始研究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措施了。

    第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传统做法是政府管制。

    例如,为了解决环境污染情况下的过量生产问题,政府可以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对企业的产量实行最高限制,政府也可以制定排污标准来诱导企业的技术选择;为了解决交通堵塞,政府可以通过牌照的发放限制私人轿车的拥有量,或规定分单双号行驶;为了防止掠夺性捕鱼,政府可以对特定的海域实行休渔制度;为了防止施工扰民,政府可以禁止夜间和节假日施工,如此等等。即使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贿赂政府官员越过管制,由于贿赂费用是私人成本,这样的管制还是有一定的直接效果的。

    第二种办法是征税或者补贴。

    征税意味着虽然政府并不直接限制个人的选择,但是增加了个人每1个单位产量的成本(从量税和从价税)。例如通过对汽油征税,将油价提高,就可以诱使人们少开私家车。这种税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庇古税”,由著名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9)首先提出。或者反过来,政府可以给公共交通工具补贴,诱使更多的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开私家车,效果也是一样,都是试图使个人最优决策接近于社会最优决策。但是需要注意不同的一点是,征税和补贴代表不同的初始产权安排。征税意味着路的产权属于社会,车主多使用就要多交钱;补贴意味着路的产权属于车主,因为车主多上路对他人不好,政府给补贴贿赂车主让他少上路。

    庇古税的思路可以用清楚地表示出来。在图中,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个人成本,边际个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但是政府通过税收,刚好使得个人对社会造成的成本承担责任,也即其边际税率刚好等于边际外部成本,从而使得个人实际的成本线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线。此时,个人的最优选择和社会的最优选择也就相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也是一种激励机制,而不只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当然,在很多情况下,激励的效应可能是负的,因为税增加了,个人努力工作的意愿就下降了,因此,收入税可以看作是一个负的激励机制。

    三、科斯定理

    前面讨论的是传统经济学中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措施。征税和补贴带来的问题是征税效率和税收的使用等问题,如已提到的,税收会导致扭曲,同时政府通常也没有办法而且也没有积极性知道决策的边际成本(这个问题后面还会提到)。如果不能确定边际成本,那么就无法确定最优的税收和补贴。同时,征税需要引入作为大公无私的第三方的政府,而不是通过市场本身的力量来达到社会最优。基于这样几点,庇古的措施遭到了另外一些经济学家的批评。为了进一步探索外部性问题的实质以及产权安排对人们行为的影响,科斯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科斯定理[16]。

    科斯在他的开创性文章中,提出解决外部性问题不一定需要征税。他指出(Coase,1960):只要产权界定是清楚的,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谈判解决,帕累托效率可以实现。并且,最终的资源配置与初始的产权安排无关(假定没有财富效应)—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这是一个对制度(包括产权)的理解具有革命性意义的观点。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假定有人特别喜欢半夜三更唱歌,这影响邻居休息,带来了外部性。假定半夜三更唱歌带来的收益是100,给邻居造成的损失是200。按照我们前面的标准,这种唱歌应该被禁止;反之,如果给唱歌者带来的收益是100,但给邻居造成的损失是50,这时候就不应该禁止。按照庇古的观点,政府应该对唱歌征税或者政府给补贴使其选择社会最优的行为。科斯定理说,如果产权界定是清楚的,无论哪种情况下,不论法律是否禁止他半夜三更唱歌,该唱的时候他就会唱(第二种情况),不该唱的时候就不会唱(第一种情况),也即最后的帕累托效率的实现不受产权安排的影响。

    我们来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先分析第一种情况,如果产权属于邻居,很简单,邻居不会让他唱歌,这也是社会最优所要求的。现在假定产权属于歌手,这意味着唱歌者有权唱歌,也即有权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因为唱歌得到100收益,但使邻居受到200的损害,与唱歌相比,不唱歌的社会净收益是100,存在潜在的帕累托改进。如果邻居跟歌手谈判,提出用120补偿唱歌者,帕累托改进就会出现。为什么邻居愿意补偿你120?因为他也得到好处,否则你唱歌他要损失200。现在补偿了120以后他也得到80的好处。再看第二种情况,假定唱歌带来的损害是50,这种情况下唱歌是社会有效的。即使产权不属于唱歌者,他也会唱歌。因为他能跟邻居谈判:你让我唱歌,我给你80。邻居忍受了50的痛苦,得到了80收益,净收益是30。而唱歌者花80成本获得100的好处,也是值得的。最终,无论是否界定歌手有无半夜三更唱歌的权力,最后都实现了帕累托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提供的洞见。

    我们回到经理和股东的例子。选择A 社会收益是110,选择B 是95,社会最优是应该选择项目A。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经理本来喜欢选择B,股东也可以贿赂经理来选择A,例如可以补偿给经理10,如果经理选择A 的话。其实企业里经常可以遇到这种情况。例如,在企业兼并中股东同意给被兼并企业的经理人以高额的补偿,就是为了换得帕累托改进。总而言之,这个理论很具有解释力,值得我们充分重视。这是两个二择一的例子,但现实有时不是二择一的问题,例如工厂的排污等。为了进一步揭示产量选择中的科斯定理,我们再回到科斯原初的例子。

    科斯原举例是关于牧场主和农场主的外部性问题。假定有一个牧场,牧羊人养的羊可能越过边界吃农场的庄稼,农场主因此受到损害。法律上是禁止养羊而侵害牧场主的权利,还是自由放牧而可能侵害农场主的利益?或者换句话说,羊损害庄稼以后应不应该赔偿。这依赖于产权怎么界定。如果庄稼产权界定给农场主,牧场就应该赔偿农场的损失;反之,就不需要赔偿。横轴代表牧羊人放羊的数量,他养的羊越多边际利润越少。个人最优在边际利润为零时达到,即P 点;但是他放羊越多,给农场主带来的损害越大,也即农场主的边际损害随着羊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果产权归农场主,农场主可以禁止放牧(点O),小于社会最优量S ;但此时,增加放牧给牧羊人带来的边际利润大于给农场主造成的损失,牧羊人将有积极性贿赂农场主,直到放牧量达到S 为止。如果产权归牧羊人,牧羊人的利润最大点是P,大于社会最优量S ;但此时,减少放牧量给牧羊人带来的边际利润损失小于给农场主节约的边际成本,所以,农场主将有积极性贿赂牧羊人,直到S。因此,无论初始产权如何安排,一定会使放羊的数量达到S 点,在这点上农场主个人得到的好处和社会的成本刚好相等,因此实现了帕累托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如果没有交易费用,产权对效率没有影响。作为一个应用,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是无关紧要的;国有企业民营化采取何种方式—是卖给外部人还是卖给内部人(如MBO),是卖还是白送,仅与财富的分配有关,而与效率无关。

    从科斯定理可以发现,当存在外部性即个人利益和社会有冲突的时候,让利益冲突的两方讨价还价能达到社会最优,而不必诉诸政府管制和征税。政府需要做的只是保护产权,明确产权属于哪一方。当然,有时情况比较复杂。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交易成本或者谈判成本很高。

    四、交易成本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在讨论制度安排时,除了要考虑生产成本外[17],大量遇到的问题与交易成本有关,这是与产权交易安排相关的成本。例如买者要寻找合适的卖者、卖者要发现合适的买者都要花成本;找到交易对象以后还要谈判价格,也要花成本;谈妥价格以后要签协议、雇律师等,协议费用和律师费用也是交易成本;最后,执行协议有执行成本;万一执行不了,出现纠纷还要上法院诉讼,这既要费用又要花时间和精力,也是成本,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交易成本。

    例如,在唱歌的例子中,尽管实际情况可能是唱歌者得到100,邻居损失200,邻居可以提出例如120的补偿方案,但是唱歌者要价可能很高,例如180,这就导致讨价还价,甚至,如果唱歌者高估给邻居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要价太高,最后使得谈判破裂或者进入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中,那么社会最优也可能没法实现,不该唱歌的依然在唱歌,社会损失是100[18]。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本来唱歌得到100的好处,不唱歌对方得到50,谈判成功使社会效率达到50。但如果说邻居有权不让唱歌而且谈判不成,唱歌者就没法唱歌,社会损失是50。在这时,我们发现如果交易成本太高,帕累托最优就有可能实现不了。而且这时候,产权如何界定就不再是无关紧要,这也是科斯定理的第二层含义: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产权如何界定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或影响交易成本?有两个因素很重要:一个是交易者的数量;另一个是信息不对称。

    首先,参与交易的人越少交易成本就越低,人越多交易成本就越高[19]。为什么交通规则是由政府制定?因为如果交通规则按上述科斯定理所说的完全由私人间谈判,成本太高了。如果开车的人每天开车之前要与每一个可能会撞到的人都签订一份合同,规定撞了胳膊赔多少,撞了腿赔多少,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由政府制定一个交通规则后,开车人和行人不需要一一签合同,发生事故以后按这个合同(交通规则)赔偿即可。这相当于政府替当事人签订一份统一的合同,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的话,当事人自己也会通过谈判签订这样一个合同。

    搬迁问题也是类似,如果拆迁地是一个人所有,谈判比较容易解决问题;但如果拆迁地是由多个人所有,是一个居民区,那一一谈判的成本就大大增加了。假定拆迁地上有100户居民,搬家给每家住户的损失是20万元,总的搬家成本是2000万元;拆迁以后建成商业用地的收益是4000万元。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应该拆迁,净收益是2000万元。麻烦在于如果住户知道拆迁的收益有这么多,要求开发商与住户一一谈判就非常困难。假如前边99户都已经补偿20万元搬走了,对于剩下的最后1户来说,他会这么想:如果不搬,开发商就不能实现收益;如果我搬了,开发商可以赚4000万元,扣除掉已经补偿给前面99户的1980万元,还净剩2020万元;我的行动将决定开发商能不能赚到这2020万元,因此,开发商应该付给我1010万元。到那个时候,开发商只能答应他的要求,因为不给他1010万元,拖延工期的成本可能更高。可以设想,如果每一个住户都这么预期的话,一开始就没有人愿意搬,每个人都想当最后搬家的人,于是拆迁就无法进行。但如果说这块地由一个人所有的话,他与开发商可能一开始就以3000万元把事情解决了。所以说,谈判和交易的对象越多,最后的交易也就越难达成。对于环境污染这样的问题,情况也类似。污染有一个最优度,绝对不污染并不一定是最优的选择。而究竟污染多少、补偿多少,让厂家与每个居民谈判不可行,政府出面规定一个污染收费标准可能就解决了问题。诸如此类涉及众多交易者的事务,政府出面规定补偿可能是一个好的选择。

    影响交易成本的第二个重要因素是信息结构。信息越不对称谈判就越难,合同的执行也越难,我们后面将用大量的实例来解释这个问题。在前述搬迁的实例中,试想如果开发商得到4000万元,但是钉子户不知道开发商得到的是2000万元还是1000万元,他的要价就可能完全超出可以接受的范围,谈判成功的可能性就小得多。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执行起来也变得困难。许多合同纠纷,诸如在关于产品质量是否达到要求、企业是否尽到应尽的预防义务等方面都有不对称信息。我们在其他章节还将论及股东与经理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

    由于有交易成本,现实社会中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一般能达到的所谓最优是考虑了交易费用之后的次优境界(second best)。这个次优的含义是如果考虑了交易成本,我们能知道的所有能被接受的资源配置中,没有比它更好的了。同样地,社会以及制度的目的是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使次优不断地逼近最优。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如此,因为交易成本从来不可避免,问题变成如何寻找交易费用最小的制度和机制安排。为了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一些新的分析工具,下面就补充分析这种信息不对称下人们选择的理论工具,即有关博弈论的基本知识。

    博弈、纳什均衡与承诺

    我们曾提到谈判问题。在谈判问题中,可以发现,一方所得不仅仅和自己的选择或出价有关,而且也和另一方的选择或出价有关。实际上谈判就是一个博弈(game)。所谓博弈就是一种互动决策,在这种互动决策情形中,个人得到什么,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并且,通常的情况是,个人最优选择是相互依赖的,即什么是自己的最优选择,要看别人如何选择。最有名又古老的博弈可以上溯到几千年前的“田忌赛马”。博弈论就是研究博弈的理论[20]。一般来说,一个博弈包含若干要素,这些要素可以统称为博弈规则或游戏规则(the rule of game)。游戏规则无非有这样几个作用:第一个作用是限定当事人选择的范围,就是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第二个作用是游戏规则还规定了当事人决策或选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例如如果没有污染税,增长100单位产量,企业利润增加120,有了污染税,利润就变成20,如果缴污染税之后企业可以自由排放污染,企业可供选择的决策范围和原来一样,但选择的成本不一样;第三个作用是协调人们的预期,如交通规则。具体地,对于一个博弈我们需要知道这样几个要素。

    一、博弈的基本要素

    (1)参与者:首先需要知道的是这个博弈有哪些人参与,是谁在博弈,是在与谁博弈。例如在企业中,总经理的博弈对象有股东,股东又分大股东小股东,内部股东外部股东,有债权人银行,还有工人、政府,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等等。这些博弈的对象在公司治理理论中统称为利益相关者,也即其利益与企业的决策和业绩相关的人。

    (2)行动集合或选择集合以及行动选择的次序:在每一个博弈中,每个参与者有些什么选择,什么时候选择也是关键的要素。前者规定了每个人出招的范围、可以使用的手段。例如打牌时,每个人只有13张牌,不可能有14张;在拳击比赛中不能用脚踢。实际上做任何事情,手段都是有限的。而行动次序对于博弈也有很微妙的影响,不一定是选择越早就越好。有时是先下手为强,有时是后发制人。前者在博弈论里被称为先动优势,后者被称为后动优势(例如在喝酒划拳中,抢着出拳的肯定输,因为你的目标暴露了,你出老虎别人出杠子,你出杠子人家出虫)。什么时候行动有优势取决于博弈所有要素的安排和组合。当然,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会规定人们必须同时行动而消除先动或后动优势,例如在划拳中,参与者必须同时出拳;但有时也可以通过补偿方案使任何一方都没有绝对优势。

    (3)信息:信息就是参与者知道什么,又知道别人知道什么,等等。在象棋比赛中,每个人都可以知道对方的子力和策略空间,只要棋手有足够的计算能力,就可以算出对方的选择机会,比的是计算能力的差异,这叫明棋暗算;但在打牌中,牌手并不知道对方手里有哪些牌,要根据出牌情况来猜测对方的牌,看别人的牌和没有看别人的牌结果完全不一样。多数情况下,如果知道对手的底牌,你会主动,也即你知道的信息越多越有利;但是在另外一些博弈中,并非知道的越多越好。例如经理人知道的比股东多,但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正因为知道得太多,反而导致股东对自己的不信任,所以有时需要大智若愚。

    (4)支付:支付是指在特定的策略组合下参与人最后能够得到什么。这是当事人最后落实的利害所在。在每一种策略组合下,当事人都有一个特定的收益(有时候是期望收益),利益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在划拳中,出拳输了要喝几杯酒,赢了可以不喝酒;在市场上,输了要破产,赢了可以赚钱。

    (5)均衡:这是博弈分析最为关键也最难的一步。从第一到第四[(1)~(4)]都是对一个博弈的描述和规定。对于研究者来说,他需要得到更有意义的结论是,在上述这些给定的所描述的博弈下,什么是当事人或参与者的最优策略。所有这些最优策略的组合就叫做均衡。这是博弈论里最重要的概念。显然,我们只有知道了一个博弈的均衡,才能预见一个理性的人应该做出怎样的合理选择,才能预见人们的行动,最后才能确定在最优行动组合下人们的利益得失。我们以下面的实例来分析博弈中参与者的最优选择,之后再介绍均衡概念。

    二、博弈的简单实例: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人或者两个企业。每个人都有两种选择,选择进行合作还是不合作。如果两个人都合作,每个人得到4;如果第一个人合作第二个人不合作,第二个人占便宜了得到5,第一个人吃亏得到1;反过来,如果第一个人不合作第二个人合作,第一个人得到5第二个人得到1;如果两人都不合作,都吃亏各得到2。方格中左边的数字代表第一个人的收益,右边的数字代表第二个人的收益;行代表第一个人的策略,列代表第二个人的策略。

    按前面提到的理论,帕累托最优的选择应该是双方都选择合作。合作可以实现8的总收益;一方选择合作的总收益是6;最糟糕的是都不合作得到的总收益是4。问题是在这样的一个博弈中,人们会不会选择合作?我们现在分析一下个人的最优选择。对第一个人来说,如果对方合作,他不合作得到5,合作得到4,那他会选择不合作;如果对方不合作,他合作得到1,不合作得到2,最优的选择仍然是不合作。因此对于第一个人来说,无论对方是选择合作还是选择不合作,他的最优选择都是不合作。这对第二个人也一样,最优的选择也是不合作,不管第一个人是否合作。结果谁都不愿意合作。于是在上例中,虽然(合作,合作)帕累托优于(不合作,不合作),但“不合作”是每个人的最优选择。这被称为“囚徒困境”。这个博弈揭示了当每个人都很自私追求自己最好的选择时,社会达不到最优的情形。企业经常面临这类问题1。

    囚徒困境是一个应用广泛的例子。故事原来讲两个囚徒因为抢银行被抓起来,警察把他们隔离审查,每个人都可以承认或者不承认。如果两个人都不承认的话,很快就都放出去了。但是两个人最后都会承认。因为如果你不承认,他承认,他马上出去你还得加倍坐牢。每个人都这么想,所以每个人都会很快地承认。所以叫囚徒困境。我们很多企业内部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如果每个人都努力工作,对大家都有好处,奖金高、工资高,但问题是你努力,别人不努力,别人占便宜,你吃亏。如果每个人都这样想,大家就都偷懒。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最差的结果而无法实现社会最优的结果?与第3节论及的道理一样,是由于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给定对方合作,你不合作,你的收益从4增加到5,增加了1;但是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是3,社会净损失是2。给定对方不合作,你选择不合作,你的收益从1增加到2,增加了1;但对方由5变成2,损失3,社会也是损失2。但是你只关心自己的收益,不会关心别人的损失,也就是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

    如何解决这类困境?一种可能是通过协议和谈判。如果交易成本很低甚至为零,两个博弈参与者可以签订一个双方合作协议,规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必须给对方赔偿3,因为交易成本很低,意味着法律很容易执行这个合同,这时就不会有人违约,帕累托最优又能重新实现。不妨回过头再看,假如签订合作合同后,对方合作你不合作,你多得1,但按照合同规定要赔偿3,赔偿后只剩下–2。这时,当然每个人会选择合作。如果交易成本太高,例如当对方不合作导致你损失3,但预计打官司的成本是5时,你就不会起诉;对方知道你不会起诉,他就不会合作。最后,帕累托最优也就没法实现。

    解决这种外部性还有许多其他的办法,兼并是其中一种。例如两个企业,签合同可能会面临违约的风险,那么一个企业就兼并另一个企业,这时,两个企业的收益就被内部化了,经理考虑的是总收益,帕累托最优也得以实现。许多企业之间的兼并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因为兼并的好处是可以把外部性内部化,我们稍后还要论及。例如TCL 是不是应该兼并销售系统,国美家电是不是要兼并电视机厂,等等。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有时寡头竞争、企业之间的不合作对社会可能更好。对当事人双方是最优选择,对社会不一定是好事。例如八大彩电厂要合作成立价格联盟,如果这个联盟真能实现,价格提高了,这对所有参与的企业当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对社会不是帕累托改进。这就带来另一个问题,即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对社会而言,要探讨一个最基本的制度,使得不应该合作的不合作,应该合作的合作[21]。这就需要分析博弈的均衡是什么—我们引入一个最重要的均衡概念,即纳什均衡。

    三、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一般可以这样定义:如果决策组合处于这样的状态,即给定别人的选择,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改变自己的决策,那么这个决策组合就是纳什均衡[22]。换一个角度理解这个问题:假如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或协议,在给定其他人遵守协议、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每个人是不是有积极性遵守协议?如果所有的人都有积极性遵守协议,这个协议就是一个纳什均衡。例如10个人签订一个协议,假定9个人都遵守协议时,最后1个人是不是有积极性遵守协议?从纳什均衡的概念可以得知,在某些给定条件下,如果治理结构或者一个公司合同不是一个纳什均衡的话,那么它将不会自动得到遵守,合同或协议签了也无用。回过头来再看例子,这两个当事人可以签订四种可能的合同:第一个是双方都合作;第二个是双方都不合作;还有两个是各有一个合作而另一个不合作。这四个合同中哪一个合同会得到自觉地遵守?我们可以发现,两人签订了都合作的合同,给定第二个人遵守合同,第一个人不会遵守合同,因为他遵守合同得到4而不遵守合同得到5。对第二个人也同样。只有双方都不合作的合同才会自动得到遵守,这是唯一的纳什均衡—这就是纳什均衡的含义。

    我们再讨论搭便车问题,这也是我们企业遇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假定两个股东A 和B 要签订合同履行监督经理的义务。如果这两个股东都监督经理的话,每个股东各得到10。但如果两个股东一个人监督而另一个人不监督的话,不监督者占便宜搭了另外一个股东的便车,结果监督的股东成本提高,他只得到4,搭便车的股东得到15。如果两个人都不监督,经理就偷懒,每个股东最后得到的只有6。从社会最优的角度这两个股东都应该监督。但实际上,与囚徒困境一样,没有人愿意监督。双方不监督是一个纳什均衡,各得到6。这就是搭便车,即每个人都希望搭对方的便车。如何解决这种在企业中经常面临的搭便车问题?第一种方式是签协议。两个股东可以签订监督合同,规定失职的一方,即没有监督的一方要补偿另一方。例如,原已约定今天一起去查账,结果你没来,那你就得补偿我的损失。假定这个合同可以执行,博弈的支付就变成如括号里的数字所示。如果每个人都监督得到10;但如果一方不监督的话他要补偿另一方的损失6,他的所得只有9,另一方得到10;两个人都不监督都不要补偿。纳什均衡就变成两个人都监督。实际上,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合同是可执行的,就等于改变了游戏规则,如括号内的数字所示,新的纳什均衡是双方都监督。当然,问题是如果交易成本太高,合同将不具有可行性。

    还有一种办法是让一个股东买下另一个股东的股票,这样监督的外部收益也就内部化了,就不存在搭便车了,当然有积极性监督。设想在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中,1万人每人都持1股总共1万股,谁都不愿意承担监督的任务,所以,经理此时权力最大(当然也有可能是谁都插手决策事务,最后使经理无所适从)。现在如果其中有10个人把这1万股买下来,这时每人10%的股份,他们监督的积极性就增加了。这时企业的价值也相应提高。企业的股票当初在1万人手里时,1股值1元,总共值1万元,现在在10个人手里时,可能每股值10元,总共可能变成10万元。但问题是,此时这10个人中也会有搭便车行为。要完全消除这种囚徒困境,是否一定要让一个人独占全部股份—不能一概而论。当不同股东占有不同数量的股份时(例如小股东和大股东),那么也有可能打破囚徒困境。我们看下面的博弈。

    假定A 是一个大股东,B 是一个小股东。大股东监督所得到的好处大。如果两个都监督,大股东得到15小股东得到5;如果大股东监督小股东不监督,因为小股东不监督省下成本,但大股东成本增加了,大股东得到10小股东得到9;如果大股东不监督小股东监督,大股东得到18小股东得到1;如果两个人都不监督的话,大股东得到9,小股东得到3。在这个博弈中,各种组合下的社会总收益一样的,分别是20、19和12。不同的是,这个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原来完全不同。我们发现无人监督不再是纳什均衡。

    那么,什么是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我们先看一下小股东的最优选择。如果大股东监督,他监督得到5不监督得到9,他会选择不监督;如果大股东不监督,他监督得到1不监督得到3,他也会选择不监督。所以对于小股东而言,无论大股东是否监督,他的最优选择都是不监督。再看大股东的选择。对他而言,如果小股东监督,他监督得到15不监督得到18,他会选择不监督;如果小股东不监督,大股东不监督得到9监督得到10,他会选择监督。如果大股东知道小股东不傻,就一定知道小股东不会监督,所以他自己必须监督。因此,在新的股权结构下,纳什均衡就是大股东监督小股东不监督。这个事例在博弈论教科书上称为“智猪博弈”,大股东和小股东就相当于原来事例中的大猪和小猪。

    对上述博弈的分析表明,一个企业没有大股东大家就会都搭便车;有了大股东之后大股东就会行使一些监督权,尽管小股东可以搭便车。这样的纳什均衡与原先双方股份相等而陷入囚徒困境的纳什均衡相比,显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实现这一改进,不需要让B 股东全部转让股权,比如只要转让50%的股份,有一个大股东持有75%的股份,另一个持有25%的股份,问题可能就变成大股东监督了[23]。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一个帕累托最优的均衡,最优的均衡是双方都监督,社会收益是20,而现在的社会收益只有19,这是个次优均衡。与这个事例类似,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博弈,这个博弈也不可能达到人们理想中的帕累托最优[24],只能达到次优境界。

    四、动态博弈和承诺

    前面我们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探讨了搭便车问题,无论是“囚徒困境”还是“智猪博弈”,我们假定当事人是同时做出决策的,实际上是一个静态博弈。现在将博弈的框架做一下拓展,引入博弈顺序的差别,介绍一下动态博弈。所谓动态博弈,也即博弈中当事人的决策有先后。比如说,在一个博弈中,第一个人A 先做一个决策,第二个人B 后做一个决策。此时,B 肯定要根据A 做出的决策来做自己的决策,不论A 做出什么样的决策,B 一定在A 决策的基础上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作为后动者,给定先动者的行动,B 选择自己最优的行动(对策),最优的行动依赖于先动者的选择。用通俗的例子讲,一定是先有政策后有对策,因此,在制定政策时,上级一定要预期到下级会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在这样一个动态决策当中,均衡就是给定先动者的选择,后动者的行动总是最优的;给定对后动者行为的理性预期,先动者的行动是最优的。我们分析几个具体的事例。

    例1住房市场上的博弈

    考虑一个购房人和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博弈。购房人可以选择购房或者不购房;如果选择不购房,这个博弈就结束了,每个人得到0。房地产公司卖房时说得天花乱坠,有绿地,有湖水,环境多么好,但是签约售房之后,房地产公司又考虑在原来承诺的绿地上盖一栋楼,因为多盖楼可以多收益。因此,给定购房人购房,房地产公司有两种选择:如果房地产公司按照原已给购房人看的图纸保留绿地,每个人得到收益10;如果房地产公司不信守承诺,将绿地盖楼或者缩小楼距,房地产公司就占了便宜,得到15;购房人吃亏,得到了–5。

    这个博弈是购房人先动,房地产公司后动。购房人买不买房,取决于他预期房地产公司会如何选择。如果他预期房地产公司会按照原来的合同保持这块绿地,他应该买;如果他预期房地产公司不会保持这块绿地的话,他不买得到0,选择买得到–5,他应该不买。给定购房人买房以后,如果房地产公司保留绿地收益10,不保留收益15,房地产公司的最优选择是不保留绿地。理性的购房人知道,一旦自己买了房,房地产公司的最优选择是在规划的绿地上再盖新楼;预期到房地产公司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购房人的最优选择是不买房。于是这个动态博弈的均衡是:(不购房,绿地上盖新楼)。原帕累托最优均衡是购房人买房,房地产公司信守承诺,双方各得10;但是现在购房人预料到房地产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就不愿买房,最后都得到0。这就使帕累托最优无法实现。现实中的确存在这样一些问题,有时可能是因为理解错误,购房人对模型和图纸的理解不清楚。但更可能的是,房地产公司卖房时会在图纸中把绿地比例加大一点,使得住房的图纸和模型看起来很漂亮,然而房子盖起来之后,却并非如此。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后面将详细讨论。

    例2耐用品市场上的博弈

    我们再看另一个例子。假定一个企业生产耐用品,生产成本是0,也即多生产1单位的边际成本为0,并且只有它一家企业在生产(是一个垄断者)。如表1–1所示,如果只生产1单位的产品,它可以卖100,收入是100;如果它增加到2单位,每个单位卖80,总共卖160;假如生产3单位,每个单位只能卖40,总共120;4单位时每个单位卖30,总收入也是120。显然,企业的最优产量是2单位,此时利润最大。但是,耐用品与非耐用品不同,买了一次以后可以多次消费,人们都希望等降价以后再买。假定企业一开始定价80,那买者就会这样考虑:如果前两个消费者购买了,企业将有积极性在低于80的价格下向第3个顾客出售。预期到这一点,前两个顾客将不会购买;而第3个顾客预期到厂商卖给他之后还可以再生产1单位的产品,降价出售卖30,又可以多得到30,他也不会买。最后的均衡是,在80的价格下都不会买。如此一来,企业的最大利润反倒实现不了。这是众多的垄断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个难题(Coase,1972)。

    再看投资者和企业家的博弈。这个博弈是投资者先行,投资者出钱,企业家经营企业。投资者可以投资也可以不投资;企业家获得投资以后可以讲诚信,即为股东负责,也可以不讲诚信,只为自己牟利。如果企业家讲诚信,投资者和企业家各得到10;如果不讲诚信的话,企业家得到15,投资者亏损5。在这个博弈中,给定投资者投资,企业家不讲诚信得到15,最优选择是不诚信。但投资者也不傻,他知道这一点,所以就不会投资,那么双方得到的都是0。

    这里的诚信可以有多种解释,例如可以看作企业家的努力。假定企业家努力工作,企业的价值是20;企业家不努力的话,企业的价值是10。现在,假定企业家要出售50%的股票,企业家可以宣称或承诺努力工作,投资者愿意支付多少价格?一般来说,投资者不会相信企业家的承诺,因为他知道,你把50%的股票卖给我后,就不会那么认真工作了。结果是,最后企业的价值只有10,投资者愿意为50%的股票支出的价格是5,而不是10。

    前面所有的例子都表明,如果诺言不可信,帕累托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这可以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问题是能否找到一种办法,解决这种许诺不可置信的问题,从而实现更好的均衡?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这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下面就讨论有关承诺问题。

    什么是承诺(commitment )?承诺是将不可置信的诺言变成可置信的诺言的行动和措施。何谓可信何谓不可信?所谓可信就是说,在给定事后先动者已经选择的情况下,后动一方信守承诺对他仍然是最优的选择。一个典型的承诺实例是“破釜沉舟”。破釜沉舟就是一个承诺,它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限制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而向对手显示决心,从而使对方相信自己的诺言。在前面提到的房地产市场的实例中,房地产公司的承诺行动是,先开工,甚至竣工,再出售,使买方相信即使你要改也改不了,这样购房人才敢买房子。在耐用品消费的实例中,垄断厂商的承诺行动是,生产2单位产品以后,就把设备毁了,以后你想再生产也没有办法了,这样消费者就会相信厂商的承诺。同样,在投资者和企业家的博弈实例中,企业家也有很多承诺的手段,在以后的章节我们将会更详细地论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承诺的例子,比如结婚的彩礼很大程度也是一种承诺。如果没有彩礼,男方欺骗女方的成本要低得多,有了彩礼,结婚时送给娘家50万元,这笔钱离婚就拿不回来了,这提高了违约的成本。类似地,所谓的保证金和定金制度,也是一种承诺行动。因为交了定金之后,后动者机会主义的代价就大大增加,比如房地产合同里一般规定的定金制度是为了防止客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如果定金可以退还的话,这就起不到承诺的作用。定金起作用的条件是交了定金之后,他不执行合同的话,要付出一定的代价[25]。

    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能不能通过签订一个合同使承诺变得可信?比如投资者和企业家签订一个合同,规定:如果企业家诚信,投资者就投资;如果不诚信,企业家要赔偿投资者10单位。这时似乎就能解决企业家不诚信的问题。不幸的是,这个规定诚信的合同有时候是没有办法得到执行的。我们已提到,合同无法执行的原因是交易成本过高,在这里可以进一步指出,这个过高的交易费用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包括对方的行动无法观察,也可能是尽管对方的行为对合同双方是可观察的,但是无法为法院等第三方所确认。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执行就变得很困难。

    不对称信息和逆向选择

    一、不对称信息

    不对称信息问题是我们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因为大量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困难,例如对经理人激励等,都来自于非对称信息。所谓非对称信息,就是交易关系中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的信息。如卖者知道产品的质量,而买者不知道;职工知道自己的能力,经理不知道;经理人知道自己的能力和努力,但股东却知道得很少;卖股票的人、发行股票的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未来的发展前景更了解,但买股票的人可能知之甚少;卖房者知道房子的原材料是什么,是否含有有害物质,面积是不是有水分,但是买房者却不一定知道,甚至没有能力知道[26];持信用卡的人知道自己的支付能力,但银行却不一定知道……所有这些都是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的分类

    在经济学上[27],不对称信息可以分为事前(ex ante )非对称和事后(ex post )非对称两类。事前非对称信息是指签约之前存在的非对称信息,所以,又称为隐藏信息(hidden information),如产品质量;事后非对称信息指签约之后发生的非对称信息,又称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如工人的努力水平。通俗地讲,所谓事前就是还没有发生交易之前。例如个人还没有办理信用卡,买主还没有购买卖主的产品,投资者还没有购买企业的股票。在这个阶段就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就称为事前非对称。第二类不对称就是交易已经发生,合约已经签订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例如投资者已经买了企业的股票,但此后经理是不是努力为公司工作,经理知道投资者不知道;车主买了保险以后,保险公司不知道车主究竟是否小心开车,车的丢失可能是因为没锁车,如此等等。这些都是事后会发生的信息不对称。这两类信息不对称,相应地导致了两类问题,事前非对称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 );事后非对称导致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下面介绍这两种理论,因为其他章节我们还要运用到这个概念。先分析逆向选择问题。

    二、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的最经典的实例是旧车市场。这个故事最早由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克罗夫(Akerlof,1970)提出。新车出厂有专门的质量检验,信息问题不是很严重,但人们买旧车要麻烦得多,一辆车开了5年以后可能状况很好,也可能很糟糕;同样开了5万公里,有些车依然很好用,有些车无法用。卖车的人知道这些,但买车的人不知道。我们看一下这会造成什么结果。假如旧车有两种可能性,如果是好车,值20万元;如果不是好车,只值10万元。如果买主知道车好还是不好,问题很简单:好车出20万元,不好的车出10万元。但是因为卖主所知道的买主不知道,假设买方只知道车子的两种状态的可能性都是50%,买主愿意付的价格是15万元。进一步地,因为卖车的人之所以要卖车,一定是因为他卖的价格要高于他自己的评价。假如卖车的人对好车的评价是18万元,他当然不愿意以15万元出售。因此,所有市场上质量好、值15万元以上的车就会撤出。买主也知道如果他出价15万元,实际上市场不会有值15万元以上的车,整个市场上的车都是在价值15万元以下的,那么平均的价值肯定小于15万元,买主不会出15万元,最多出10万元。因此我们看到,由于信息不对称,好车反倒卖不出去,最后只有最不值钱的车才有人买。

    更一般地,如果市场上车的种类很多,结果也是一样。只有卖车人知道车的质量,买车人不知道,仅知道平均质量,按照平均质量付价格,那么高质量车将退出市场,在市场上车的平均质量将进一步下降,最后可能只有低质量的车进入交易,直到人们出最低的价格买最不值钱的东西,甚至这个市场交易就消失了。这就是著名的“柠檬市场”理论,或者称为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我们再看几个实例。

    资本市场上的逆向选择

    在资本市场上,柠檬效应也存在。考虑有两个投资项目A 和B。每个投资项目都需要100万元的投资。第一个项目A,有80%的可能性成功,成功之后,投资者可以获得150万元;有20%的可能性失败,投资收益是0。这个项目的预期收入是150万元×80%=120万元。第二个项目B,有50%的可能性成功,回报是200万元;也有50%可能性失败,回报是0;它的预期收入是100万元。对于这两个项目,人们应该投资哪一个项目?假定市场上银行无风险的利率是10%,很显然不应该投资B 项目,因为投资B 回报少于110万元,要亏10万元,应该投资A 项目,收益高于银行的资金成本,能获得10万元的预期净回报。如果信息对称的话,银行必须收回110万元的成本,因此对A 项目的贷款利率应该是37.5%(=110÷0.8–100)。这时如果事后项目失败,银行承担风险;如果项目成功,所得的150万元中支付银行137.5万元。第二个项目只有50%的机会成功,银行也要得到110万元的预期利润,所要求的利率是120%(=110÷0.5–100),也即要求项目成功以后要还220万元。显然,B 项目即使成功也只有200万元的收益,因此B 项目不会得到融资,其实企业也不会申请贷款,因为即使成功也不赚钱。所以可以看到,如果信息对称,好项目能得到融资,差项目得不到融资。但是如果信息不对称,假定银行只知道这个项目有50%的可能性是A,也有50%的可能性是B,问题就不同了。这时银行要求的利率等于两个对称信息下利率各乘以0.5加权,即78.75%。在这个利率水平下,我们看到A 项目成功了连本带息一共要还178.75万元,A 就不会申请贷款。但是差的项目B 却会申请贷款,因为坏项目成功能得200万元,还银行178.75万元以后还有21.25万元收益。因此我们看到了在不对称信息下,好的项目不敢贷款,坏的项目反倒敢贷款。当然,银行也不傻,知道这时敢贷款的肯定都是差项目,所以它就不会放贷,除非利率高达120%。结果这两个项目都不能得到融资。按照帕累托最优标准,A 项目应该上,B 项目不应该上。但是在信息不对称下,银行不知道哪一个是A 哪一个是B,帕累托最优无法实现。

    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

    保险市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以癌症保险为例,投保人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而保险公司不知道。患病的概率是从0到1分布,0表示根本不会得病,1表示已经得病。我们把投保人从低患病的概率到高患病概率进行排序,斜线就代表不同人的患病概率曲线。如果保险公司知道每个人得病的概率,那么它可以根据不同人的患病概率来收取不同的保费。现在的麻烦在于,保险公司只能得到根据统计计算的平均患病概率,也只能按照平均概率收费,那么,必然有一部分患病概率低的人觉得这个保费太高不投保而退出市场。这一部分患病概率低的人退出保险使余下那些人的平均患病概率提高,那么保险公司为了不亏损,就要提高保费。但提高保费之后,又有另一部分人退出市场,如此等等,最后只有已经患癌症的人才参加保险,其他人都不参加保险了,保险公司因此就亏损了,除非保费高到没有人买的地步。这就是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它是事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如果市场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市场可能萎缩甚至不会存在,可能没人买股票,没人开保险公司,旧车卖不出去,银行也不敢放贷款[28]。

    如何解决逆向选择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依赖于如何设计机制使人们讲真话的收益大于撒谎的收益,也即让有好消息的人报告好消息,有坏消息的人不会报告好消息。诱使人说真话的关键是,拥有“好”私人信息的人应该得到信息租金,为此,我们就可能不得不放弃对拥有“坏”信息的人帕累托最优。这就是社会效率与信息租金的折中。有很多种办法可以用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一种重要机制是信号传递(signaling)。这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宾塞的主要贡献(Spence,1973)。斯宾塞论文中的经典实例是教育的信号传递作用。人们接受教育可能是因为受教育本身能够提高能力和劳动生产率,但是他指出,即使教育本身不能提高能力,接受教育仍然是一件有价值的决策,因为教育可以传递个人能力的信号,从而使受教育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显示出自己的能力。这背后的原因是,获得文凭是一件高成本的投资,也是对自己能力的挑战,但高能力的人获得文凭的成本比低能力的人要低,低能力的宁愿少拿工资也不值得花那么大的代价去拿文凭。当然如果文凭可以造假,或者读书的成本由单位承担,那么就达不到这个效果。

    回到旧车市场问题。卖车的人如果卖的是好车,他可以承诺保修,如一年之内出问题,可以获得免费修理;卖坏车的人不敢提供保修承诺,因为他的车本来就是坏的,如果提供保修,他每天都要为人家修理,得不偿失。因此拥有好车的人用保修承诺,传递了一种信号,让人们相信他卖的是好车,买车的人也就安心购买。我们身边经常有这样的事情,例如2001年月饼市场因为南京冠生园事件而导致整体销量下降,于是2002年有一个月饼厂家承诺,只要买我的月饼,有一块坏月饼,赔偿10万元。有些报纸认为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2倍,其实厂家敢赔10万元是为了传递一个“不会有坏月饼”的信号。如果只赔偿2倍,那么当然还是会生产坏月饼,只要被查获的概率不是太高(例如卖10块月饼,只有3个人来索赔,赔2倍即赔6块月饼以后,还能赚4块月饼的差额)。质量越高的企业,越敢做出这种信号传递的保证。做出这种保证的目的就是把厂家优质产品和那些不良产品、不良企业区分开来。在北京的房地产市场上,“现代城”曾经承诺无理由退房,这也可以理解为信号传递。当然这个问题更复杂,因为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无理由退房给消费者一种信心,让他们相信产品质量没有任何问题,因此越是敢无理由退房,客户越可能不退房,买房的人越多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买房的人本身有机会主义行为—有人作为投机买房,当房子没有预期那样上涨他也会退房,这无疑是一种风险。所以,两方面的利弊都需要考虑。其实我们每个人在很多情况下都有信号传递,例如送礼品,礼品本身不一定对受礼者本人实用,但是可以传递送礼者有耐心和值得信赖。礼品对你有没有用不重要,送礼者是否花代价才是最重要的(Posner,2000)。

    第二种机制是信息甄别(screening)。这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其中一位得主斯蒂格利茨的贡献(Rothschild and Stiglitz,1976)。所谓的信息甄别就是,没有私人信息的那一方,可以设计一个菜单让对方选择,然后通过对方的选择来甄别对方的信息,就像“自投罗网”。在保险市场实例中,保险公司可以设计几种保险合同,例如规定投保之后,如果两年内被检查出癌症,一分钱不赔。这样,已经患癌症的人就不会买保险;没有患癌症的人就会投保。因为从医学角度讲,投保时没患癌症,两年以后才患癌症的概率谁也无法推算,至少信息不对称不是那么严重。更细致地,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一组菜单让投保人自己选择,例如1、2、3年等,然后每一种类型的收费标准也相应调整。这就是一种信息甄别机制,使投保人根据自己的特征选择合同。这种机制在商家定价里也经常可以看到,厂商可以用它来区别具有不同需求强度的消费者。例如电信公司销售月卡(包月)就是一种甄别机制。在月卡电话中,规定买1个卡可以打多少次,其中可以免费打多少次等;如果不买月卡,打一次电话付一次费。消费者中有人可能电话用得多,有人电话用得少,电信公司不知道谁喜欢多用,谁喜欢少用。但是有了月卡以后,那些多用电话的客户花800元包月是划算的,但是1个月内只打几次电话的人就不会包月,他就选择打一次付一次费。但是平均起来,消费多的消费者打电话多,他的平均话费比少打的人便宜。这就是厂商用非线性价格区别具有不同需求强度的消费者。

    第三种解决办法是信誉机制(reputation),后面的章节我们还会详细论及。实际上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我们之所以会相信别人,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认为他是讲信誉的。例如买旧车时,可以和一个私人交易,也可以通过旧车经销商购买,后者的价格一般要贵一些。人们之所以愿意买贵的不买便宜的,是因为顾客相信经销商可能比私人更注重信誉,如果他总是骗人,那么这个市场就会被关闭;而和私人的交易是一锤子买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中,品牌就是让生产者说真话的机制,因为品牌意味着欺骗将受到惩罚。为何电视机、电脑的品牌很重要,而土豆的品牌并不受到关注?依据前述的理论,很简单—土豆的信息没什么不对称,卖者和买者的信息差不多,而电视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所以需要品牌。结论是,越有可能骗人的东西越需要品牌。这与价值没有关系,虽然价值为零的产品谈不上品牌。并不是因为电视机比土豆贵就需要品牌,像可乐、矿泉水、药、盐等这些价格便宜但是同样也有高度信息不对称的商品也要靠品牌来维持。甚至有可能,今后土豆的买卖也会受品牌的左右—如果需要区别土豆是否是转基因产品或绿色产品。我们看到一些原来没有品牌的商品现在都讲究品牌,例如“绿色蔬菜”1等,就是因为技术的变化使得信息更不对称了。所有这些现象背后的道理都一样,品牌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对经营和营销的启示是,产品品牌价值大小取决于产品的性质,在没有信息不对称的商品上过度投资于品牌,例如每天做土豆的广告,肯定不划算。当然,规模经济也可能是影响品牌的一个因素,因为产量太少可能无法维持品牌。至于企业家讲究信誉,这同个人的名声也是个人的一种品牌一样,道理相同,后面有更详尽的论述。

    除了以上讲的市场手段外,还有一种措施是政府管制。政府会管制那些高度信息不对称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例如对药品,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买卖和生产药品,药品经营事先要获得政府批准,也即政府首先要检查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有安全危害等问题,所以我们看到,药品有详细的分类,如处方药、非处方药等,产品的包装上有准字号、卫字号。另外,不允许个人自由开办银行,理由也是担心个人自由开办银行之后,有可能今天收钱,明天卷款潜逃。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尽管政府的管制和法律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很重要,但是过多地通过政府管制往往削弱了市场本身解决不对称问题的能力。

    蔬菜,消费者怎么看是绿色还是不绿色?有一种办法,就是看有没有虫子,菜上有虫子说明是绿色的。预期到消费者有这种心理,于是有些人专门抓一些虫子放上去。所以还是没法解决问题,最后仍然需要品牌。

    我们后面将论及,如果政府管制太多,企业反而不讲信誉。因为如果企业的任何行为都要政府批准,那么企业就只花时间和政府搞关系,不必在乎信誉了。

    总之,如何解决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有这些重要的手段。在公司治理的事务中,可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下面我们分析事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道德风险和显性激励

    之前的章节提到,事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29]。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我们以保险为例来理解这个概念。

    一、道德风险实例

    以汽车防盗保险为例,汽车被盗概率不仅与司机难以控制的外生因素有关,而且与司机的预防措施有关。如果司机将车停在较为安全的地方,购买一把高性能的防盗锁,每次停车时锁好车门,车被盗的概率就小些;相反,如果司机随意停放车辆,不加防盗锁,停车时常常粗心大意忘了锁车门,车被盗的概率就大些。如果汽车投保后丢失,其损失由保险公司负担100%的赔偿,车主对车的驾驶和保管就变得不谨慎,本应该买一把更好、更安全的锁,但现在不买了。这样,保险使车主的行为发生改变,因为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类似地,如果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经理人拿固定工资,他的积极性就会下降,因为经营风险由所有者承担。在租房交易中,房客对房子不爱惜,因为房屋损坏是房主承担。诸如此类都是一种道德风险。

    在企业中,高层与中层、中层与员工都有类似的问题。部门经理的所有行为不可能为总经理所观察,甚至财务账目上的问题也不可能都被检查出来。如果总经理自己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时间检查,他可能委托他人(例如专业审计师)管理,但问题是,谁来监督检查他人的人?在古代,皇帝可能对太监最信任,但是太监干了很多坏事,皇帝却不知道;当皇帝不能监督太监时,太监的行为就不可能与皇帝的利益一致。所有这些都属于道德风险。这类问题可能是企业管理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有关治理结构的讨论很大一部分都集中于股东与经理之间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当经理拥有企业全部股份,那么经营者承担所有的责任;当90%的股份属于股东,经理只占10%的股份,那么对经理而言,多花1个小时努力,自己的痛苦等于是10,给股东带来80的收益,但由于在80中经理只能得到8,经理就不会多努力1小时。要解决这类道德风险问题,必须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提供了研究这类问题的专门分析框架。实际上,所有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代理问题。

    二、委托–代理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概念和法律上的概念有所不同。

    在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指的是,如果甲乙两人达成一个协议,甲将做某事的权利交给乙,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甲为委托人(principal),乙为代理人(agent)。其本质是委托人要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有:(1)没有许可,不能再代理;(2)不能把自己放在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地位;(3)保密责任和诚信责任。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责任有:(1)补偿责任;(2)免除法律责任;(3)留置权,等等。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则要广泛得多:只要一方的行为影响另一方,就有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代理人,没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进一步地,我们讨论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中国有句话叫“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句话的含义可以这样理解:任何一件事情的结果都由两个原因造成—一个原因是当事人主观的努力;另外一个原因是当事人没有控制的外生变量。例如农民勤勤恳恳劳作一年,结果到秋天快要收成的时候突然遇到冰雹,颗粒无收。这种低收成不是农民不努力,而是运气不好。具体地,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激励问题有四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代理人的行动难以观察: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不能观察到行动,因为有外生要素的干扰使得结果不能准确地测度努力程度,这就是前面讲的“隐藏行动”问题。在保险市场上,如果每一个投保人的行为都能被保险公司所观察,保险合约就可以规定,车辆被盗后赔偿额不仅与该车是否装有防盗锁有关,而且与被盗时车辆停放的地点、车门是否锁好等司机可控制的因素有关,司机就会将自己行为的后果内部化为个人的成本与收益,做出自己的最优决策。如果保险合同是根据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的原则拟定的,保险公司只对外在风险承担完全责任,而司机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司机个人的最优决策也就是社会最优的决策。但问题是,保险公司只能知道车被盗的事实而没有办法观察到车主的每一个行为,究竟车是在停车场被盗还是在其他地方被盗,究竟锁门了没有,是否有安全锁,等等。这个时候让保险公司负责全额的赔偿就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中,股东不知道经理在办公室里是为公司操劳还是处理私人业务,经理的活动是股东没法观察的。如果股东能一一观察到经理的行为,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简单:股东可以和经理签订一个合同,规定一天应该工作多少小时,每个小时应该出多少力,流多少汗,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扣工资。假定经理工资是月薪3万元,合同上已经规定好第一天干什么,第二天干什么,每到月底查一下,哪一天没有履行合同,如上班迟到半小时,扣3000元,下班早走半小时,扣5000元。这时,经理自己就会考虑行为的成本,会做出最优的选择。但是因为经理的行动难以观察,签订这种合同是不可行的。

    第二个原因是代理人的偏好或目标可能与委托人不一样。假定A 项目使经理收益20万元,股东收益100万元;B 项目经理收益15万元,股东收益80万元。这时股东和经理的目标一致,因此不需要股东激励,经理自己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同时也对股东最有利的项目。此时,社会最优也是经理个人最优。但是如果B 项目经理收益25万元,股东收益80万元,那么偏好就不一样了。对股东而言最好的选择是A,但对经理来讲最好的选择是B。于是就发生利益冲突。

    第三个原因是代理人可能是害怕风险的人。当人们做出决策时,有些人比另外一些人更害怕风险。这被经济学家称为风险态度。经济学划分了三种风险态度,即风险爱好、风险中性和风险规避。我们用一个简单的实例来介绍这三类风险态度。假如有A、B 两个投资项目,A 项目是100%的概率带来100万元的回报;B 项目是有50%的可能性带来200万元的回报,50%的可能性没有回报,平均起来的回报也是100万元。如果他是风险规避者,就会选择A ;如果是风险偏好者,会选择B ;如果是风险中性者,选择A 和B 无差别。大部分人可能都喜欢A,这也是人们参加保险的原因。假定顾客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车,有1%的可能性丢失,那么预期的风险损失是40万元×1%=4000元。对车主而言,有99%的可能性拥有40万元,但是也有1%的可能性丢车以后什么都没有,即0。平均而言,他的财富就是39.6万元。如果车主用4000元购买保险,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丢车也要花4000元交保费,他的净收益是39.6万元;如果车丢了,保险公司赔偿车主40万元,扣除4000元的保费,净收益还是39.6万元。因此参加保险以后,无论车是否丢失都可以得到一个确定性的收入39.6万元。对于害怕风险的人,他一定会参加这样的保险。这意味着,如果代理人是害怕风险的,让他承担风险责任就需要给他风险补偿。

    第四个原因是委托代理人双方承担责任的能力有差异。如果人们可以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惩罚能够得到实施;但是如果他自己没有那么多财产和资源,就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一个经理人只有10万元身家,但是某种行为可能导致委托人损失500万元,代理人无法交付500万元的保证金,所以委托人同样要设计激励机制避免这类冒险行为。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不同财富水平对契约的形式有一些影响。与富人打交道有财富可抵押,但与穷人签合约,他承担责任的能力就要小得多。所以,经理的财富水平会影响激励的方式。

    三、最优风险分担

    在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最优激励变成如何确定风险分担的问题。在分析最优风险分担之前需要介绍确定性等价概念。所谓确定性等价,是指与一种有风险的资产带来同样效用水平的确定性资产。假定一个项目X 的期望回报是,每一种状态下它所实现的效用是Y =f(X)(显然Y 也是不确定性变量),那么项目X 所带来的期望效用是Y 的期望值。这个项目的确定性的效用就是期望效用。确定这个概念以后,我们可以讨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概念即风险成本,它等于f()–。通俗地解释,风险成本就是期望收入带来的效用和期望效用的差额;反之,如果一个项目平均收入所带来的效用减去它的风险成本,就等于确定性等价收入。回到前面的实例,B 项目有50%的可能性回报200万元,50%的可能性回报0,平均回报是100万元;但是对于风险规避的投资者来说,这个项目的效用并不值100万元,可能只是一个能够确定带来80万元收入的项目,也即只有当另外一个确定性项目的收入低于80万元时,投资者才会选择那个有风险的项目。在这里,平均回报100万元和确定性回报80万元之间的差距就是风险成本。一个人越害怕风险,他的风险成本就越高,也即对风险项目的评价就越低。

    以上述的概念为基础,我们分析最优风险分担合同。先看代理人的行为都是可以被观察的情形。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如果两个人都害怕风险,那么让两个人分担风险,一人承担一部分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成本可以降低。在上述实例中,假定有两个代理人选择两个项目:一个办法是甲做A 项目,乙做B 项目,这时,甲的风险成本是0,乙的风险成本是20,那么总的风险成本是20。另一个办法是,让甲和乙分享A 项目和B 项目,在A 项目中他们各获得50,而在B 项目中,成功了每人获得100,不成功每人所获为0。第二种分配方案就会使风险降低—这就是最优风险分担,使风险不集中于某一个人,它也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和委托人都怕担风险,那么应该让他们共同承担风险,每个人承担风险的比例取决于各自的相对风险规避态度。如果两个人,有一个人怕担风险,另一个人不怕担风险,那么最优的风险分担应该是让怕担风险的那一方拿一个固定收入,让不怕担风险的人获得风险收益。例如乙可以让甲获得一个确定性的50万元,然后自己获得剩下的部分:如果是回报200万元,减去甲的50万元,乙还有150万元;如果回报是0,也要支付甲50万元,这时亏损50万元。因为两种可能性都是50%,乙的预期收益是150万元×50%+(–50万元)×50%=50万元。这样的分配节约了甲的风险成本,但没有增加乙的风险成本,因而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容易理解,企业家经常为别人承担风险的一个原因可能是企业家更不怕担风险。

    四、保险与激励

    经济学中一个普遍的假设是投资者和股东可能比经理更不害怕风险。原因是股东可以将资产分散到众多不同的项目里,总和的风险很小[30]。而对于经理而言,因为个人的人力资本和收入都在本企业,所以他可能更害怕风险。因此股东应该给经理提供保险,这也是工人领取固定工资,而风险(也即利润)由股东承担的一个原因。这是从保险角度来看的最优风险承担。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果经理的行为不可能被完全观察,那么当股东承担所有的风险之后,经理的收入就旱涝保收,他的努力和他的收入之间没有联系,经理因此就没有工作的积极性。这就是保险与激励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给定代理人的努力不可观测,[31]最优的激励合同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个条件叫做“参与约束”,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对代理人有吸引力,使得代理人参加合同至少比不参加合同要“好”;第二个条件叫做“激励相容约束”,这意味着,委托人想要得到的结果必须符合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是在先最大化自己利益的基础上为委托人努力的,违背代理人的意愿将得不到最优结果。理论研究表明,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最优契约有非常简单的形式,那就是我们通常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基本工资+奖金”形式。其中基本工资与业绩无关,而奖金则和业绩挂钩,奖金等于“利润×奖金率”。这里的关键是奖金率的确定。

    最优的奖金率就是体现保险和激励之间两难冲突的一个折中。[32]回到汽车保险市场的例子。保险公司为了使司机有积极性采取防盗措施、谨慎驾驶,赔偿就不能是全额的,司机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40万元的车,可能车主自己要承担8万元,保险公司理赔32万元。赔偿比例越低,对司机的激励越大;但车主承担的风险成本越高,人们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也就下降,也就越不愿参加保险。这也是保险和激励的折中。当然,保险公司还可以设计许多其他的机制。一个办法是,当年的保险费可能是固定的,保险公司负责100%的赔偿,但是如果车主当年索赔之后,第二年的保险费就要上涨。这样,一般的小问题车主就不去索赔了,而且对车也就更爱护。车主会考虑当年车被偷索赔之后,第二年保险费有可能由4000元涨到8000元了。这是以动态的方法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企业有时也是要根据经理以往的表现在将来给予晋升机会或奖金。

    信誉和隐性激励机制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这种基于风险分担的激励机制是建立在一个明示的业绩合同的基础上的,也即明确地把工资与效益挂钩,保险费与事故发生次数挂钩,它得以实施的前提是当期的业绩必须能够被人们很准确地度量—虽然行为是难以观测的。所以这被称为显性激励。然而,在现实中,度量业绩往往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例如政府官员的业绩、企业里行政人员的业绩,等等,都很难准确度量,或者是很难把行为的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相分离,例如确定企业里客户服务部门的业绩也较为复杂。另外,对于一个要求多人、多部门参与合作的团队生产来说,即使整体的业绩可以衡量,也很难确定其中每一个个体的业绩。在这些情况下,显性激励就难以发挥作用,甚至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可能会激发人们追求短期利益,在组织内过度竞争等一些问题。所以我们看到,在很多组织,例如政府官员工资的确定和企业就有所不同,有时人们宁愿选择固定工资。按照前述的理论,这时的激励从哪里来呢?

    信誉机制的作用

    在现实中,激励可能来自隐性激励机制,又称为“信誉机制”。它是行为主体基于维持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而放弃眼前利益的行为,对“偷懒”的惩罚不是来自合同规定或法律制裁,而是未来合作机会的中断。假定一个经理人关注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想在股东面前获得一个好的声望,那么,即使拿的是固定工资,他也会加倍努力。因为只要他有良好的声誉,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会有更多的人想聘请他,这样他的身价就提升了,此时现有的股东要留住他,就要支付更高的工资。这就是一种隐性激励。一个经理人,越注重自己的信誉和市场上的名声,那么对显性激励的需求就越低。

    实际上,信誉可以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例如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企业的客户,尤其是大客户特别讲信誉,那么可能不需要跟它签订一个很细的合同,也不需要收集他的信息,这样交易成本就可以大大节约。假定企业与一个供应商签订合同,供货价格根据供应商的实际成本而调整。如果你对他不信任,那么就一定要检查账目,了解成本究竟是多少;如果对他信任,就不需要再查账。诸如此类的欺诈行为减少后,合同可以大大简化。同时,合同双方对彼此行为监督的必要性也减少,尤其是我们没有必要经常动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其实很多人签订合同,不是为了通过法律解决问题,而只是寻求一个自我约束(Macaulay,1985)。就好比,如果企业之间没有合同,到时候谁违约了都不清楚,可能产生意见分歧。但是如果有一个合同,到时就知道谁违约了,这样各自就会约束自身的行为,而不需要真的去法院。发达国家很多企业之间的合同也是如此,只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例如营销人员跟客户签订一份合同,他回来把这份合同告诉生产经理,生产经理就知道什么时间应该供货,否则就难以做出有效的生产安排。如果没有合同,只是口头告诉生产经理何时应该供货,后者可能不会认真对待。这种案例甚至在国与国之间的缔约时也会出现,政治家有时会通过签署国际条约来约束国内政治团体的行为。

    另外,信誉也可以节省风险成本。如果你不讲信誉,对方为了激励你,就需要让你承担风险;如果你讲信誉,对方就可以不用这种手段来激励,你可以拿一份固定工资,也就没有风险了。而他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因此节约了所有这方面的风险成本。所有由于高信任和信誉带来的交易成本的节约,都可以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进,这实际上是一个帕累托改进(Casadesus-Masanell and Spulber,2002)。

    当然,谈到信誉的作用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法律的作用,但是法律和信誉之间的关系可能是互补的,也可能是替代的。法律和前面所论及的市场机制一样,也是一种激励机制。

    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

    在这节中,我们简要论述一下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33]这也就是说,法律使得我们每个人明白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把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责任的分配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法律将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的行动。同时法律也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如果个人之间双边交易或者多边交易的谈判成本太高,人们就可能不签订这份合同或者交易无法达成。就像前面提到的,如果车主人要和所有行人一一签订合同,那么成本太高,可能一辈子都开不上车。

    一、法律作为激励机制:交通规则的例子

    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市长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的主要精神可以概括为:在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行人负全部责任;如果行人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而机动车有违章行为的情况下,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该处理办法还详细列举了行人各种具体的违章行为。从侵权法的角度看,沈阳市的办法是一种明确的“过失责任规则”(neglignce rule),也就是说,按照此办法,当且仅当机动车方有违章(过失)行为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沈阳市的处理办法很快被其他一些城市效仿,同时在多家媒体上引发了一场所谓“撞了白撞”的全国性大讨论。如果从事后角度来讲,这可能是不“公平”的。例如,人们也许认为一般开车的人富有,行人比较穷,让穷人自己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但是从激励机制角度来看,结论就不一样。交通事故出现的可能性一定是与双方而不是单方的因素有关,双方的行为再加上技术条件决定了某一事故发生的概率(这在经济学上称为双边道德风险):司机开车很谨慎,但是行人不谨慎也会导致事故;同样,行人谨慎司机不谨慎也会导致交通事故。所以,法律是要调动双方的积极性,而不能只调动一方的积极性。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赔偿规则。

    第一种规则是“无责任规则”(no Liability)。在任何情况下,司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因为事故的所有损害都由行人承担,司机没有任何积极性预防事故的发生;相反,行人有最大的积极性预防事故的发生。与社会最优的预防相比,司机的激励不足(不遵守交通规章),而行人的激励过度(如绿灯亮时也不敢过马路),所以是没有效率的。

    第二种规则是“无过失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这是司机方面的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司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司机有最大的积极性预防事故的发生,而行人则没有足够的积极性谨慎行走(因为有些人身损害不可能被完全补偿,行人不可能不承担任何损失,所以,行人会选择最小的谨慎)。与社会最优相比,司机开车过于谨慎(也只能如此),而行人走路过于莽撞(如乱穿马路,翻越护栏),因而也是没有效率的。

    第三种规则即“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fault)。如果行人违章而司机没有违章,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司机违章而行人没有违章,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此时,司机和行人都有积极性遵守交通规则,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达到最优。这样看来,用“过失责任规则”代替“严格责任规则”,看似无情,实则有情,因为它可以减少不幸事故的发生。这就是交通规则的激励作用。公司治理结构中也有很多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也需要从“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的角度去理解,在第5章中将有详尽的分析。

    进一步分析,法律作为激励机制,是事前效率和事后效率的一种折中。比如,一个人杀人之后为什么要被判死刑?从事后的角度讲,给定B 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再让A 以命抵命是没有效率的,更好的办法可能是把他送到新疆劳改农场种棉花,让他继续为社会创造剩余价值,而不是把他枪毙。但这样做的后果是,由于处罚对杀人犯没有足够的威慑,会诱使更多的人事前选择杀人,从而死的就不只是两个人,而是成千上万的无辜者。因此“杀人偿命”是合理的,并不是因为它在事后为受害人提供了补偿(事实上,除了心理补偿,没有其他补偿),而是因为它提供了最有效的事前防范激励。这就是为了事前的效率,而可能宁愿要损失事后的效率。类似的问题在企业管理中经常遇到。

    二、民法与刑法的界限

    另外一个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是民法和刑法的界限问题。在公司事务中,大量涉及的是民法和民事问题。比如,产品质量问题,卖饮料的遇到小孩喝饮料不幸死亡而被告上法庭,这是民事问题;合同纠纷,供货商没有或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供货而被要求赔偿,也是民事问题;另外,股东指控经理没有尽到诚信义务,这也是民事责任。当然,有时也会遇到一些刑事责任。特别是作为个人,经理有时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公司上市之后,有可能遭到证监会的控告,也可能遭到股民的控告。证监会的调查可能是刑事问题,而股东的控告可能是赔偿问题,只有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区别:第一,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是“民不告,官不究”,刑法是“民不告,官也究”(政府是公诉人)。对于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意见,法院不会干涉;但对于刑事案件,就不能通过私了解决问题。比如,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杀了,受害人家属提出赔偿100万元就不上诉了,对方当然也乐意,但法律不允许如此行事。第二,在责任程度上,民法的赔偿基本上是补偿性的,刑法的处罚是惩罚性的。一般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赔偿,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例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如果有刑事责任,甚至要坐牢。第三,从赔偿形式看,民法的赔偿以货币形式为主,刑法的处罚以非货币形式为主,在刑事处罚中可能会剥夺责任承担者的自由,甚至剥夺生命。

    那么,人们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什么事属于民事责任,什么事属于刑事责任呢?根据激励理论,这里提出三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外部性标准”(extemality test)。侵权的外部性程度是:受害人越多,越适合于刑法。不同侵权行为的外部性可能很不相同,因而要求的内部化工具也不相同,外部性的程度是划分民事与刑事管辖的一个重要标准。给定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种侵权行为伤害的只是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并且受害人有足够的手段和激励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包括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使得民法上的赔偿责任足以提供恰当的激励,这种行为就越应该属于民法管辖;反之,如果一种侵权行为伤害的是许多人,给社会带来的总体外部损害很大,但由于集体选择存在的“搭便车”问题,没有单个受害人有足够的积极性和手段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包括没有积极性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从而民法上的赔偿责任不足以将大部分的外部性内部化,这种侵权行为就越应该属于刑法管辖。如果一种行为只涉及两个当事人,根据科斯定理,他们比较容易通过谈判解决问题,那么刑事法律介入的可能性就越小。但是像环境污染、金融诈骗、证券欺诈等可能导致许多人利益受损害,同时又很难要求其中个人有积极性诉讼案件,更有可能由政府出面,作为一种刑事性的事情来处理。

    上述分析意味着,行事和民事的边界与侵权发生的环境有关,不同环境下,两者的边界就应该不同。特别地,如果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民事责任不足以有效地遏制某类侵权行为的大规模发生,那么,该类侵权行为就应该划定为犯罪行为。比如说,在中国市场上,假冒伪劣泛滥,仅靠受害人打假、自诉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可能是将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确定为刑事问题。

    第二个标准是可信性标准(credibilty test)。如果民事制裁不可信,就需要刑事制裁。法律规定的责任规则和惩罚措施是一种承诺,如果这种承诺本身不具可信性(即事后不可能得到执行),法律就不可能诱导人们选择社会所希望的行为。有些事情,私人惩罚就是可信的。比如甲方违约,乙方去法院控告就能对他形成足够的威胁,甲方预计到这一点就会信守合同。但有些行为即使外部性很小,只涉及单个人或少数人,如果任由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或只求助于民法的责任规则解决,惩罚是不可信的。谋杀就是这样一个实例。从事前的角度看,除了极特殊的情形,不会有人愿意以自己的生命换取别人的生命,这意味着谋杀不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而不应该发生。为了阻止谋杀行为的发生,必须对加害人(凶手)给予最具威慑力的制裁,也即“杀人偿命”。但如果激励机制由当事人自己实施或按照民法“民不告,官不究”的办法来实施,其可信度就可能很低。[34]预期到这一结果,潜在的加害人就有更大的积极性行凶杀人。相反,把谋杀作为刑事犯罪,“杀人偿命”就是一个更可信的威慑,因为政府作为公诉人,不可能与凶手讨价还价,政府也有更大的财力和更强的技术手段搜集证据。

    民事责任不可信的第二种情况是侵权行为未完成的情况。例如犯罪未遂,小偷在入室偷盗时被室主发现,因而作案未遂。此时,室主并没有受到实际的伤害,按照民法的规则,任何只存在伤害的可能性而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行为都不构成自诉的理由。但是,如果这样的未遂作案行为不受到惩罚,小偷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对这类行为实施刑事惩罚是更有效的激励。

    不可信的第三种情况与加害人的责任能力有关。如果一种行为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在这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加害人并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民法规定的责任就是不可信的。预期到自己不会真正承担责任,当事人就不会选择社会最优的行动。此时,社会最优的选择是通过刑法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事后由受害人再提起民事诉讼。比如,旅客在列车上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有很高的风险,事故一旦发生,会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但危险品的携带者不太可能有能力对这种损失做出补偿,因此,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定为刑事犯罪是最有效的。再如,企业的污染对居民健康的损害,10年之后检查出喝了污染的水导致癌症,企业可能根本负担不起,甚至10年之后企业早已倒闭。所以,将企业污染造成居民健康损害确认为刑事案件是最有效的(追诉原法人)。

    第三个标准是恶性报复标准(retaliationtest)。如果私人复仇会导致伤害的不断升级,就需要用刑法替代民法。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允许受害人私自对加害人实施惩罚,会导致施害一方的反报复行为,结果导致无休止的连环报复。从社会的角度看,这种连环报复是没有效率的。比如,假定A 杀了B,为了维护自家的权利和尊严,B 的家属将不仅会杀A,而且可能杀害A 家的其他人,A 的家族又会反过来杀害B 的家族。特别地,为了防止对方家族的复仇行为,每一方都有积极性将对方斩草除根,这样,一个人的死亡可能导致两个家族的毁灭。这时政府介入,等于免除了受害一方的责任,由政府代替受害人“复仇”,一方面保证了施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又使得施害方没有了反报复的理由,复仇就在一次性惩罚后终止。因而,在这类问题上用刑法解决问题是最优的选择。

    三、惩罚力度和制裁概率

    最后一个与此相关的、值得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处罚的限度。从激励的角度讲,法律的威慑力取决于惩罚力度与制裁概率的乘积。制止犯罪有两种手段:一是提高破案的概率;二是加大惩罚力度。给定惩罚力度,破案率越高,刑罚的激励效应就越大;给定破案率,惩罚力度越大,刑罚的激励效应就越大。理论上讲,给定任何(大于零的)破案率,如果惩罚力度没有限制,如果潜在的罪犯有能力承担无限责任,通过适当选择惩罚力度,犯罪行为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但在现实中,惩罚力度总是有限制的。对一个人最大的民事处罚是赔偿,那是以施害人的财富为限;刑法不受财富的约束,但刑法的最大惩罚是死刑。在古代社会,法律通过各种各样的酷刑和罪犯的亲属承担连带责任,以“一人犯罪,株连九族”来提高惩罚力度。但现代社会,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因,酷刑已被废除,有些国家甚至废除了死刑,而且也没有株连惩罚[35],所以威慑力就变小了。提高威慑力的办法更主要的是提高制裁的概率。

    惩罚的限度还受法律内部激励相容的约束。如果我们把犯罪的严重程度由小到大进行排序,惩罚力度的排序就应该由小到大,依犯罪严重程度的不同而不同。最严厉的处罚必须留给最严重的犯罪。每个人只能死一次,死刑只能留给最严重的犯罪(如凶杀)。如果把死刑降至用于一般的犯罪,就会引起激励不相容。比如,如果法律规定偷盗犯将被判死刑,那么,小偷在行窃过程中被人发现时,最优的选择一定是杀人灭口,因为杀人灭口还可以给自己带来生还的希望。在企业也有类似的问题,对员工和经理的最大惩罚也要根据实际过失的大小依次类推。如果大错误的惩罚是开除,就意味着小错误就不能开除。如果小错误也开除他,小错误就可能变成大错误了,这样的实例很多。[36]由于这个原因,对任何犯罪的制裁一定都有一个极限,超出这个极限,不仅不能遏制犯罪的发生,而且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犯罪。

    当然,我们必须记住,激励的内部不相容的严重程度与破案率有关,如果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以100%的概率被发现,那么,不论严重程度如何,对所有的犯罪一律处以死刑是社会最优的(假定罪与非罪有明确的界限)。由于不同犯罪行为被制裁的概率不同,惩罚的差异不一定需要与犯罪程度的差异一一对应。比如,杀一个人与杀两个人所受到的制裁通常并没有差别,但这可能是激励相容的—也就是说,这种法律通常并不导致杀过人的人一定会不断地杀下去。原因在于,杀的人越多,被发现的概率也就越大。如果不是这样,杀一个人就判死刑就不是最优的激励。当然,在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多杀一个人不仅不会增加被发现的概率,而且还可能减少被发现的概率。此时罪犯就会选择多杀无辜的人。但这种情况是特例,而不是惯例。

    到此为止,我们简要地介绍了理解公司治理结构必需的一些最基本知识,从效率标准到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这些理论非常重要,是我们分析和看待公司治理问题的基本分析工具。掌握了这些理论之后,我们再思考其他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就简单得多。这就是我们一开始所提醒的,学习基本理论是为了让我们去思考问题,学会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而不是简单地告诉人们,什么事应该怎么做。

    [1]这是由100多年前的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

    [2]其实,社会生活中更复杂的问题是嫉妒心理。你拿100,我也拿100,我没意见;可是你拿1000,我拿900,我就有意见。因为你的收入越多我就越难受。如果这样的话,这个社会就很难有改变。我们在这里先排除这种情形,假定人们只在乎自己的收入。或者说,我们将“收入”理解为个人的效用单位。

    [3]这个标准是由卡尔多和希克斯首先提出的,他们都是英国的经济学家,希克斯曾获得197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读者将会看到,本书涉及的许多理论,都是诺贝尔奖得主的贡献。

    [4]这个理论有时可能不容易理解,但的确有助于我们思考问题。假如以后遇到侵权或者别人侵害你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时候就要考虑法官是如何思考问题的,甚至要考虑如何说服法官。

    [5]汉德公式起源于美国法官Learned Hand 的一个著名判决,详细的介绍可以参阅王成:《侵权损害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垄断和自由竞争比较,它对生产者有利,对消费者不利。没有理由先验地认为人们就应该要偏向消费者。通常,人们一方面既是消费者,另一方面又是生产者。作为消费者希望价格越低越好,作为生产者却希望利润越高越好(假定他能控制价格的话),应该一视同仁。所以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总的社会收益。

    [7]这个三角形的损失在经济学上就是著名的哈伯格三角形。

    [8]X 非效率概念是美国经济学家莱宾斯坦首先提出的(Leibenstein,1966)。

    [9]本书中某些事例仅为说明原理,并不是精确的数学,故不强加其单位名称,诸如:吨、公斤、元等。

    [10]例如修高速公路,规划地带的建筑必须拆迁,即使业主不愿意也不行。当然也不能走另外一个极端,拆迁却不补偿,因为不给补偿就会出现另外一种问题。假设不拆迁,原住户收益是20万元,公路公司不能建设得到的收益是0。拆迁而不补偿,公司所得是10万元,可是住户所得为0。这种整个社会总收益下降的改变却得以实行,原因是如果变革的推进者不把补偿成本计入总成本的话,他就会高估一项变革的收益。所以说,补偿制度也是限制非帕累托改进发生的机制。当然,要求补偿并不一定意味着补偿达到每个人本人要求的数额,我们后面还会提到有关谈判成本的问题。

    [11]与抢亲不同,买卖婚姻对买卖当事人(不包括被买卖的对象)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所以禁止买卖婚姻的法律包含了对个人人身权利的承认。

    [12]不少人能够管好一个企业却处理不好家庭,原因可能是家庭比企业还要复杂,虽然家庭成员比企业要少得多。它涉及许多利益相关者,需要考虑子女、父母、社会压力甚至政府干预(给企业施压的,有股东、债权人、工人以及政府)。例如,有段时间北京离婚的人宁愿去法院而不去民政局,因为去法院离婚手续简单,提出诉讼状,只要没有财产分歧,判决很快下来。但去民政局离婚,单位要开介绍信,于是事情被公开了,然后单位劝说,反反复复做思想政治工作。人们的这种选择显然与政府制定的规则有关。

    [13]例如,一开始一方不愿意离婚,但是过了5年之后她就愿意离婚了。因为这5年来,她发现并非像原来想象的那样喜欢对方,或者妻子发现维持婚姻也使自己痛苦不堪,离婚甚至对她已经变成帕累托改进。原先20的收益5年之后可能变成了负20,这时候女方可能不需要补偿了,甚至愿意倒补对方。由于这个问题,有些人就用拖的办法解决问题。但是拖延也存在时间的机会成本,如果有一方的机会成本特别高,他可能宁愿给更多的补偿而不是更长时间的拖延。

    [14]如果一个企业的决策者只关心总收益最大,而不关心或只是部分承担成本,所选择的产量会更高,因为在Q *点,增加1单位产量还会使总收益增加。一个例子是如果企业无需给工人支付加班费用,那么决策者只承担了部分生产成本,这会导致产量增加到超过帕累托水平的地步。

    [15]设想你要做一个决策,它给你个人带来的收益是100,你要付出的成本是50。但是除了你之外社会的其他人,要承担的外部成本是80,外部收益是10。就个人来讲,这项决策的净收益是50,个人的最优选择肯定是做出决策。但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总收益110小于总成本130,社会净收益负20,这样的决策不应该被实行。

    [16]科斯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他获诺贝尔奖的主要原因是有两篇重要的文章。一篇是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另外一篇是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两篇文章都是我们要详细论及的。在本节中提到的是1960年的文章。

    [17]比如养1头猪,长1斤肉,需要5斤饲料,每斤饲料的价格是1元,饲料成本就是5元。这可以大致看作是生产成本。

    [18]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如有一个别墅区,一个住户买了有几百平米的花园别墅,买了房子之后,他在自家的花园上又盖了一个很大的八角厅,影响了后面两家住户的视野,遭到后者的抗议。谈判中,盖房子的人提出两个解决方案:或者我把你们的房子都买过来,或者我给每家10万元的补偿。但后面的两家住户都不接受,结果他只好把盖在花园里的房子拆掉。这也许是一个潜在的帕累托改进,但谈判没有能达成协议。

    [19]这里,交易者的人数指作为交易一方参与谈判的人数或签约的人数,而不是一项交易中参与竞争的人数。就竞争者而言,一般来说,参与竞争的人数越多,交易成本越低。

    [20]博弈论自20世纪40年代诞生以来,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如今已经在军事、生物、管理、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中得到广泛的应用。199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3位博弈论专家纳什、泽尔滕和海萨尼,这也标示着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已在主流经济学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实际上,博弈论已经引起了主流经济分析范式的革命。

    [21]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不执行合同可能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个最优选择。例如关于离婚,有时离婚可能对双方都是最好的选择,所以此时,我们需要有一个激励机制让该解除的合同可以解除。

    [22]纳什是普林斯顿大学的教授,因为在非合作博弈理论方面的开创性贡献而获得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他是一个了不起的数学天才,早在1951年,当他还只有20多岁的时候就提出了日后奠定非合作博弈分析基础的均衡概念,也即今天在社会科学教科书中广泛传播的“纳什均衡”概念。另外,他在纯数学领域也有重要的贡献。

    [23]小股东监督积极性不仅取决于他的股份比例,还取决于他在这个公司的财产占他所有财产的比例,这也即一个人的行为与财富效应有关。例如A 现在有1亿元的资产,投资了100家企业,每个企业可能占60%的股份;但是另外一个股东B只有60万家资,把所有钱都投放到这里,这时,他对这个企业的关心程度可能超出第一个人,虽然他的股份可能只有30%。一个非常富有的人对每一个损失他都不是很在乎,但是穷人可能就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他就更在乎怎么看好这个鸡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把数字解释为股东的效用而不仅仅是货币收益。

    [24]有人会问:能不能强制人们选择某种对社会最优的行动?在多数情况下,强制变得没有意义,因为强制手段也会有积极性的问题,即使是一个奴隶,他也会怠工,甚至有时,强制下选择的结果更为糟糕。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在没有人强制的条件下,自己有没有积极性选择一个对他最优的策略。

    [25]当然,这个代价各有不同。买飞机票以后要是提前24小时退票,可以退全票价;提前两个小时只能退半票价;飞机起飞以后就无法退票。但道理都是一样的。

    [26]有时卖方拥有买方所不具备的专业知识,例如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买主很难拿出尺子量一下就能准确计算出来,尤其当形状不规则的时候。

    [27]经济学家系统地研究信息不对称问题始于20世纪50~60年代,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最早以发表的《信息经济学》而获得198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在最近5年里先后又有5位经济学家因研究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其中1996年的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分别是英国和加拿大的经济学家;2001年的3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是美国的经济学家。他们的理论在我们后面的分析中都将得到应用。

    [28]通俗地讲,在信息不对称下,鱼龙混杂,坏人把好人给害了,因为你不知道谁是好人谁是坏人。现在市场上有一本书,叫《河南人招谁惹谁了》。当然不是每一个河南人都招谁惹谁,但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就是因为有一些河南人招人家惹人家,但是消费者不知道是哪一个河南人,这样把所有的平均起来,就出现了这个问题。所以好人不一定能得到收益,因为如果坏人太多,就把好人的事给搅和了。

    [29]道德风险理论的经典论文见Mirrlees(1975,1976),Holmstrom(1982)。

    [30]这是金融学里的风险组合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马科维茨、托宾等提出并发展起来的。托宾论及风险组合实质的一句名言是:不要把所有的鸡蛋同时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是为了避免一个篮子打翻就全军覆没的情形。

    [31]如果经理的行为可以被完全观察,那么股东提供完全保险是最优的。这时可以通过合同规定:如果经理按照合同规定行为,出现了诸如“9·11”这样的事件是由股东负责,经理工资照拿;但是如果没按照合同行为,股东就可以处罚经理。但事实上,我们知道这样的规定是做不到的,因为我们企业经理的行为没法通过合同规定清楚,或者合同规定以后也无法执行。

    [32]在实际中,一个古老而且典型的实例是农民和地主之间土地耕种合同的确定。如果地主只收固定的地租,那么就相当于农民拿100%的奖金率;如果地主雇农民做长工,那么就相当于农民拿0的奖金率;如果奖金率在二者之间,那么就是分成制。参阅张五常(Cheung,1969)。

    [33]详细讨论见张维迎:“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载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

    [34]这有几个原因:第一,在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是不可能提出起诉的,杀人行为也就不可能得到制裁;第二,即使法律允许被害人的家属起诉,惩罚也可能是不可信的,因为给定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家属有可能更愿意接受凶手的货币补偿,而不是要求法院判凶手死刑而自己一无所获;第三,即使受害人的家人有足够的积极性起诉,他们也可能没有足够的财力和技术手段搜集足够的证据。

    [35]在现代社会里,仍然存在类似于连带责任的制度。例如董事会对企业行为负连带责任。这是为了激励董事会有积极性监督企业行为。

    [36]具有200多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就因为一个交易员违规操作而倒闭。起初,该交易员已经亏空4亿美元的时候,他想现在把事情告诉老板肯定不仅仅是被炒鱿鱼,还要坐牢,于是就赌一把,说不定能把原来亏损的美元补上。结果一赌就把整个银行赌垮了。许多贪官也有类似经历,他们在澳门赌博,起初赌输了几百万元,想这时回去肯定被抓起来,还有可能枪毙,所以不如再赌,说不定还能捞回来,捞回来填补上就没事了。结果再赌,输的就是几千万、上亿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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