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学术源流-附录 诠释学案之尝试(2)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为什么说《明儒学案》的题名是以《诸儒学案》为取法对象?主要根据有二。黄宗羲籍属浙江,与刘元卿故里江西相邻,皆是明中叶以后阳明学盛行的地区。康熙初,黄宗羲编选《明文案》、《明文海》,谙熟一代文献,刘元卿著述当所寓目。所以,《明儒学案》中才会著录刘元卿及其论学语,且取刘氏与吴与弼、邓元锡、章潢并称,尊为“四君子”[2]。此其一。其二,明中叶以后,以“学案”题名著述,乃一时风气。先于刘元卿者,有刘氏宗师耿定向的《陆杨学案》。后于刘元卿者,则是黄宗羲师刘宗周的《论语学案》。不过,耿定向、刘宗周二家《学案》,编纂体裁则有别于刘元卿书以及其后的《明儒学案》。耿氏所撰,为陆九渊、杨简师徒的一篇传记合编,宗周书则是《论语》章句疏解。黄宗羲先前选辑有明一代文章,既以“文案”题名,之后董理一代儒学,同样以“学案”名书,也就顺理成章,可谓时势使然。

    注释:

    [1]《蕺山先生年谱》卷上“天启七年、五十岁”条,海天旭日砚斋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版。

    [2]黄宗羲:《明儒学案》卷21《江右王门学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98页。

    三、关于学案释名的困惑

    在中国学术史上,学案体史籍的定型,时当明清鼎革,是由阳明学的杰出传人黄宗羲来完成的。而在黄宗羲著《明儒学案》之前,今天我们尚能见到的几部早期学案史著述,譬如《诸儒学案》、《圣学宗传》、《理学宗传》等,也都出自阳明学传人之手。可见阳明学的贡献不仅在于思想史,而且在史学史、文献学方面也是卓有成就的。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学案体史籍是由王阳明及其后学所创立,事实上其雏形的问世,渊源要深远得多。20世纪初,梁任公、陈援庵两位先生谈学案渊源,一致推祖于朱熹的《伊洛渊源录》,且进而追溯到禅宗的宗史和灯录。梁先生说:“唐宋以还,佛教大昌,于是有《佛祖通载》、《传灯录》等书,谓为宗史也可,谓为学术史也可。其后儒家渐渐仿效,于是有朱晦翁《伊洛渊源录》一类书。”[1]援庵先生唱为同调,也说:“自《灯录》盛行,影响及于儒家。朱子之《伊洛渊源录》、黄梨洲之《明儒学案》、万季野之《儒林宗派》等,皆仿此体而作也。”[2]如此谈学案源流,这无疑是两位大师的卓识。但两位先生并未将所论展开,而后继者又罕作进一步的梳理。因此,究竟什么叫学案,应当给它下一个怎样的定义,久久少有学人董理,迄今尚未形成定说。

    20世纪80年代中,中华书局陈金生、梁运华二位先生整理《宋元学案》蒇事,陈先生撰文指出:“什么叫学案?未见有人论定。我想大概是介绍各家学术而分别为之立案,且加以按断之意(原注:案、按字通——引者)。按断就是考察论定。因此,学案含有现在所谓学术史的意思。”[3]陈金生先生的此一解释无疑是一个富有启示意义的创获,唯似嫌尚欠周密。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得追溯到《伊洛渊源录》上去。

    《伊洛渊源录》凡14卷,全书以首倡道学的程颢、程颐为中心,上起北宋中叶周敦颐、邵雍、张载,下迄南宋绍兴初胡安国、尹焞,通过辑录二程及两宋间与之有师友渊源的诸多学者传记资料,据以勾勒出程氏道学的承传源流。在朱熹繁富的学术著作中,《伊洛渊源录》尽管只是他思想发展早期的著述,不仅尚未取得定本形态,而且朱子在其晚年还对该书发表过否定性的意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因之而忽视这部著述的学术价值。恰恰相反,南宋理宗时期以后,随着赵宋王朝对道学的褒扬,尤其是元初统治者的推尊,朱熹学说高踞庙堂而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于是《伊洛渊源录》大行于世,迄于明清,影响历久而不衰,从而显示出它重要的学术价值。元明以后,在传统的史籍编纂形式中,学案体史书之所以能够别张一军,《伊洛渊源录》确有首倡之功。

    在中国古代,董理学术史的风气形成甚早,先秦诸子之述学已然开其端倪。自司马迁著《史记》,班固著《汉书》,以《儒林传》、《艺文志》梳理学术源流,遂奠定藩篱,规模粗具。然而结撰专门的学术史,则无疑应自朱熹《伊洛渊源录》始。朱子此书的可贵,就历史编纂学的角度言,乃在于它既立足纪传体史籍的传统,又博采佛家僧传之所长,尤其是禅宗灯录体史籍假记禅师言论,以明禅法师承的编纂形式,从而使记行之与记言,相辅相成,融为一体,最终开启了史籍编纂的新路。

    宋明数百年,是理学时代。理学的兴起,从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讲,固然有佛学夺席,颉颃争先的刺激,所以理学中人无不以辟佛相号召。然而在中国传统学术中,儒佛相互渗透,本属互补。作为理学的学术渊源之一,佛学之于理学,在其兴衰的全过程中,影响潜移默化,或明或暗,不惟欲去而不能,而且波澜起伏,绝非人们的主观意志所能转移。因而理学中人之为学,每多参禅经历,程、朱、陆、王,莫不皆然。于是宋明数百年间,语录体著述的充斥书林,也就不足为奇了。明中叶以后,阳明学崛起,以讲求简易直截的“致良知”为特征。由于阳明学与禅宗精神之相通,因之晚明王学风行,禅学亦大盛。耿定向、刘元卿师弟之以“学案”题名论著,即产生于这一儒禅并盛、形影相随的学术氛围之中。

    据已故著名佛学大师吕澂先生之所教,唐代禅宗初起,不立文字,单传心印。在禅师语录中,多以简略的语句,记述宗门师生、宾主问对,含蓄地暗示自身义法之所在,既以此说理,亦以此传法。此类蕴涵“机锋”的语句,禅门中称之为“公案”,意欲据此以判断是非。吕先生著《中国佛学源流略讲》,将“公案”解释为今人所云之“档案”、“资料”[4],一语破的,最是明晰。然而由于“公案”语意隐微,每多费解,于是赵宋一代,遂出现以文字解释禅意的所谓“文字禅”。“文字禅”兴,则解释公案的著述不胫而走,累世不绝。

    唐宋以还,江西吉安青原山,为禅门南宗重要传法地。刘元卿得乡邦地利之便,早年曾游青原求学,受禅风濡染,自是不言而喻。其师耿定向之为学,用黄宗羲的话来讲,叫做“拖泥带水,于佛学半信半不信”[5],有割舍不断的因缘。刘元卿著《诸儒学案》,以耿定向之说为依据,选编诸儒语录,一方面从局部言,是要传承理学诸家学术大要,另一方面从整体看,则旨在弘扬耿氏所宗法的阳明学。因此,《诸儒学案》之与禅宗“公案”,其间确有暗合之处。

    秉持此一认识,笔者早先撰文,曾经试图从学案与禅宗灯录之间的关系来思考,径直将“学案”释为“学术公案”的省语。显然这只是一种揣测,并没有直接的文献依据,自然就缺乏说服力。1995年冬,应邀访问台湾地区“中研院史语所”,笔者以《关于研究中国学案史的几个问题》为题,在该所作过一个学术报告。对于“学案”一语的解释,也是报告内容之一。报告结束之后,承“中研院”院士黄彰健老先生赐教,示以还是从“案”字的本义上去思考为好。

    访台归来,黄彰老之所教时时萦回脑际,笔者一度将思路转到王阳明的《朱子晚年定论》上去。王阳明生前做过一部很有名的书,叫做《朱子晚年定论》。这部书初刻于正德十三年(1518年),书成之后,影响甚大,迄于明亡,百余年不绝。晚明的学术界,不惟阳明学中人奉此书为圭臬,据以论定朱熹、陆九渊学术,而且朱子学中人亦以驳诘辩难而表示了对王书的重视。譬如罗钦顺的《困知记》、陈建的《学蔀通辨》皆是。在这样一个学术背景之下,作为阳明学的传人,耿定向、刘元卿接过其宗师的“定论”用语,改头换面而衍为“学案”一词,或者就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如果这样一个思路能够成立,那么“学案”二字似乎又可解为学术定论。也就是说,如同《朱子晚年定论》一样,耿定向的《陆杨学案》就可读作陆九渊、杨简学术定论,刘元卿的《诸儒学案》也可读作宋明诸大儒的学术定论。同样的道理,黄宗羲所著《明儒学案》,也就当读作明代诸儒的学术定论了。

    然而,无论是“学术公案”也好,还是“学术定论”也好,凭以解释“学案”一语,依然都是一种揣测,并没有语源学上的文献佐证。自己尚且说服不了,遑论请他人认同呢?年初以来,修订旧作,重理“案”字之往日思路。诚如陈金生先生之所见,案、按字通,确有考察一义。但是其本义恐不涉“按断”、“论定”,今日书面用语云“按而不断”即是其证。可见,“案”字似不当释为“按断”、“论定”。如此一来,思路再行调整,可否径释为“学术考察”,或引申为“学术资料长编”呢?当然,这样去解释“学案”一语究竟能否成立,确实也没有把握,唯有敬请方家大雅赐教。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给学案体史籍做一个大致的界说,似乎是可行的。谨陈愚见如后。学案体史籍,是我国古代史家记述学术发展历史的一种独特编纂形式。其雏形肇始于南宋初叶朱熹著《伊洛渊源录》,而完善和定型则是数百年后,即清朝康熙初叶黄宗羲著《明儒学案》。它源于传统的纪传体史籍,系变通《儒林传》、(《儒学传》)、《艺文志》(《经籍志》),兼取佛家灯录体史籍之所长,经过长期酝酿演化而成。这一特殊体裁的史书,以学者论学资料的辑录为主体,合案主生平传略及学术总论为一堂,据以反映一个学者、一个学派,乃至一个时代的学术风貌,从而具备了晚近所谓学术史的意义。

    注释:

    [1]梁启超著、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436—437页。

    [2]陈垣:《中国佛教史籍概论》卷4《景德传灯录》,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73页。

    [3]陈金生:《宋元学案编纂的原则与体例》,《书品》1987年第3期。

    [4]吕澂:《中国佛学源流略讲》第9讲《南北宗禅学的流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57页。

    [5]黄宗羲:《明儒学案》卷352《泰州学案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15—816页。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