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的作风与纪律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用好巡视“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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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必须以强有力的态势,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制度,支持鼓励各种监督,以高压手段震慑党内不正之风,整治整个党内政治生态,努力塑造全党风清气正的总体环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强化监督执纪工作,强调要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纪委监督执纪要运用好“四种形态”,不断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履行好监督执纪专责;高度重视巡视“利剑”作用,持续高压反腐;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一系列工作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新时代,我们必须继续强化监督执纪工作,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落实好“两个责任”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这充分表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和纪委要相互配合,共同担责,党委要负起主体责任,纪委要负起监督责任。

    党委负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要首先负起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党委书记要负起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抓好党的自身建设是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的职责所在,党委书记抓党建是本职,抓好党建是称职,不抓党建是失职。各级党委必须增强管党治党的意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管党治党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党委的主体责任表现在哪些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纪委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59]

    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求各级纪委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各级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监督,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各级纪委要更加自觉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两个责任”明确、厘清了党委(党组)与纪委在管党治党过程中各自的定位和应负的责任,有利于二者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因此,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首先,落实“两个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关键。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照责任清单,抓住关键点位发力,做一名“真抓党建、实抓党建、严抓党建”的书记。带头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大力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大正向激励力度,严格标准、选贤任能、规范程序,真正把政治强、敢担当、作风正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为广大党员作出示范。带头强化党内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带头接受班子成员、同级纪委和党员干部监督,示范带动其他领导干部接受监督。带头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加强作风建设,做廉洁从政的表率。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整治“四风”,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推动党的作风全面纯洁起来。

    其次,落实“两个责任”,党委(党组)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管党治党意识,找准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对班子集体领导负责,对所分管领域负责。要担当协助书记之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行使集体领导权力,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协助党委(党组)书记落实好主体责任。要担当管理监督之责,把管党治党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管党治党工作情况。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早提醒、早纠正。要担当风险防控之责,盯住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严明纪律、完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担当以身作则之责,坚持严字当头,严守从政之道,把为民务实清廉作为信条,从修身、用权、律己等方面“练好内功”,在本职岗位上真抓实干,在实践中修炼自己。

    再次,落实“两个责任”,各级纪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纪委书记作为落实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责无旁贷。从我们党的制度设计看,监督的本质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纪检工作的实质是保护党员干部。纪委书记要以强烈的使命担当和责任意识,强化监督执纪,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要聚焦主责主业,纪委要回归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纪委书记不再分管其他业务,集中精力抓好主责主业,从根本上解决好主次不分、力量分散、越权越位等问题。要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深做实做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思想政治水平和运用政策策略能力,以运用“四种形态”的新成效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要加强纪委机关自身建设,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保持队伍纯洁,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廉洁自律意识,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上下功夫,为全体党员干部作好表率。

    最后,落实“两个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监督执纪,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难以抓实。我们决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也不能只强调主体责任而推卸、弱化监督责任。一方面,要完善“党委主责、书记首责、纪委专责、党委成员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到实处,发挥各方优势,增强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要完善协调保障机制,包括涉纪问题线索互通共享机制、纪律教育齐抓共管机制、执行纪律处分联动机制、纪律工作考评和问责常态化机制等四项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带头示范,按照“书记抓、抓书记”的思路,建立纵向覆盖市、县、乡、村各级党组织,横向覆盖人大、政府、政协和各部门党组、机关内设机构的“网格化”责任落实体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采取约谈、述职、督查、追责等有效方式,把责任传导压实给下级书记,使责任体系切实发挥作用,见到实效。

    二、运用好“四种形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党章也明确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一)“四种形态”的内涵

    “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有利于监督执纪“对症下药”。

    第一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强调的是“治未病”理念,立足于管住党员的大多数,着眼于监督执纪贵在把功夫下在平时,既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做到“一日三省吾身”,勇于自我批评、自我反省、自我监督,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慎独、慎初、慎微、慎权、慎友,努力不犯错或少犯错;又要求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真抓真管,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管理教育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要防微杜渐,要防患于未然。实现第一种形态,必须保证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化、约谈函询常规化,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咬耳扯袖真诚坦荡、红脸出汗心悦诚服。

    第二种形态,即“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关口前移、初病早治。着眼于管住大多数,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动辄则咎、铢锱必较,及时处理和纠偏,既帮助他们认识错误的危害性,找出犯错误的根源,以使本人和其他人从中吸取教训,以便在后来的工作中引以为戒,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又要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处分和惩罚,使他们受到应有的教育,从而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才能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避免走向严重违纪的道路。

    第三种形态,即“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矫枉过正、有病快治。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实行法律制裁的,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不留情面、不搞例外,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一寸不让,做到谁违反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会随时受到纪律的惩戒;又要立足于关心和爱护干部,强化警示教育、监督管理,把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避免走向违法犯罪的不归路,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只有对少数严重违纪的行为和个人作出严重纪律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才能警示、教育和挽救大批党员干部。

    第四种形态,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重病严治、刮骨疗毒。这体现了我们党对待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对这些行为和个人,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必须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只有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才能对“大多数”起到警示、遏制和震慑作用,才能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违纪违法行为望而生畏,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和拥护。

    “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二)“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四种形态”传承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毛泽东在1942年延安整风期间,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成为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四种形态”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仅只抓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监督和违纪干部的处理挽救;“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的管治以及对违纪干部的救治。只有三者统筹兼顾,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体现出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也体现出了“严”,处理违法、追究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还体现出了“治”,“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战略思想。反腐败和打仗一样,既要伐兵攻城,也要伐谋为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蔓延势头得到遏制,在不敢腐上取得阶段性成效。面临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关系。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需要把握四个原则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纪严于法。运用“四种形态”,要做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并已涉嫌违法的人,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违法必先违纪。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就能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二是必须坚持用思想政治方式。纪委是维护党纪的政治机关,不等同于党内的“公检法”,监督执纪问责是政治工作,应当体现思想政治水平。对犯错误的同志要用党章党纪去教育感化、用理想信念宗旨去启发觉悟,让他们认识背离信仰和宗旨所犯的错误,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政策和抓手。

    三是坚持抓早抓小。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是前提,监督是保障。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发现违纪苗头就及时谈心提醒,收到问题反映要严肃认真分析,属于第一种形态就约谈函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违反纪律的同志要从严批评教育,执纪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尺子,综合考虑知错悔过态度。

    四是要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整个党员队伍的“森林”是好的,其中绝大多数党员“树木”是健康的,但也不乏“歪树”“病树”“烂树”。因此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转变监督执纪方式,运用好“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深化监督执纪问责

    首先,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要善于警示教育、咬耳扯袖、旁敲侧击,防患于未然。平时要运用谈心谈话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精神状态等的了解,发现党员干部有违规违纪苗头时,立即采取约谈方式开展批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帮助其改正错误;要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用书面方式对涉及人员进行函询,督促被反映的党员干部作出情况说明,起到提醒告诫作用。对有可能发展成为违纪的问题和行为,要及时亮明态度,进行严厉批评教育,防止走向“不归之路”。问题发展到轻微违纪时,可以实施诫勉谈话,督促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提出改正措施,限期作出改正;对于思想认识不深刻、不能及时改正错误的,要充分发挥组织的力量,及时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严肃的思想斗争,通过思想交锋让犯错误的同志从思想到行动上充分认识、改正违纪行为。

    其次,要严格坚守纪律底线。纪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守住底线,关键是从严执纪,让铁纪生威,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严格执纪,对触犯党纪的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既看事实发生的主观因素又看客观因素,既看事实的性质又看危害程度,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严格问责,在查处违纪问题的同时进行责任倒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紧盯关键少数,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党员,违反了纪律都要受到处分。要坚守公平正义,铁面无私执纪,对违规违纪行为,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严格按纪律查办,决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以关系代替原则,让违规违纪行为逃脱纪律约束。

    最后,继续保持对于违纪行为的高压态势。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是高压惩腐的拐点,而是标志关口前移、越往后越严的起点。对敢于挑战党纪权威的人和事,必须按照中央“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坚决查处,绝不放过,让“不敢”始终成为党员心中最后的防线。对违纪和腐败问题,要紧盯不放,一查到底,持续释放对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对于严重违纪或违纪违法问题交织的极少数,要集中力量,严办快结,果断“拔烂树”、清毒瘤,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对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既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又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不管职级多高,不管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要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切实把压力传导到位。

    三、构建完整监督体系

    有监督的权力才能为人民服务,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肆意横行”。因此,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强化监督执纪,必然要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加强党内监督进行顶层设计,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同时提出党内监督要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构建严密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对于增强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充分发挥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指为维护党的纪律、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党员、党的组织和专门机关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实施的监察和督促。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外监督相对应,它主要是党内部对自身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内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党内监督可以分为党员监督、党组织监督和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三种具体形式。完善党内监督,必须加强这三种形式的监督。

    首先,要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中最普遍、最经常的监督,包括党员之间的监督和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其中,党员间的监督又分为普通党员相互的监督、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及领导干部对普通党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犯错误的党员认识、纠正错误。它要求每个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他人监督,虚心听取批评建议。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对党组织提出建议、倡议和申诉,保证组织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不走偏,帮助组织纠正自身错误。它要求党员要在坚决维护和执行组织决议的前提下提出不同意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主义。加强党员监督要求在实践中严格党小组、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鼓励党员之间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意见,达到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其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党组织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包括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同级党组织之间的横向监督。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寓于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工作领导和检查的过程之中,要求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重大问题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和备案。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而巡视制度是党内自上而下监督的直接方式。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保证全党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监督表现为,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和决定,可以提出意见包括批评意见,下级党组织可以揭露和抵制上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违犯党的纪律的各种行为,以保证党的上级组织正确运用领导权力,始终代表人民利益。同级党组织之间的监督,主要通过组织之间的交流学习、交换意见和建议开展,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违纪行为。

    最后,各级纪律检察机关要担负起专责监督的重任。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是党内监督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党组织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专司党内监督检查之职的机构,党章规定其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律检查机关行使党内监督的权力主要是通过履行“保护、惩处、教育”等职能来实现的。保护是指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惩处是指严肃查处党内违纪案件,对违纪者和腐败分子给予应有的处罚;教育是指加强对广大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包括教育犯错误的同志和党组织。充分发挥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作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好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经常性工作。同时要加强纪律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和政治优势。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切实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党组织要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二)不断完善党外监督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构架完整监督体系,离不开各种形式的党外监督。党外监督是党内监督的补充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发挥党外相关部门、民主党派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党内党外监督共同构建严密监督体系的良好局面。

    第一,支持党外相关部门监督。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部门,政协是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要充分予以支持和保证,确保其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审计机关的作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部门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

    第二,重视民主党派监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指导方针。加强监督,是民主党派对我们党信任的充分体现。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必须创造条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把领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目前大力推行的党务、政务公开以及举报热线、举报APP、电视问政等,都是接受群众监督的好形式。应进一步拓展平台和手段,特别是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打造更多便捷、顺畅的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

    四、用好巡视“利剑”

    腐败现象和行为严重损害着党的形象,危害了党的肌体健康,因此,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必须全力反对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通过高压反腐、“打虎拍蝇”,运用一系列手段,严厉查处了党内一批腐败人员,党风党纪明显好转。在这个过程中,巡视逐渐成为一把最有力的反腐“利剑”。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巡视是发现问题的前哨,通过紧盯问题不放,早发现早报告,由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出整改要求,更加注重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出发,把巡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中央确立巡视工作方针,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23次研究巡视工作,听取每一轮巡视情况汇报、审议巡视情况专题报告,习近平总书记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全面系统阐述巡视工作方针与任务。“党中央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制定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115次会议,组织开展12轮巡视,共巡视277个党组织,完成对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中管高校等的巡视,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对16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对4个中央单位进行‘机动式’巡视。中央纪委审查的案件中,超过60%的线索来自巡视。巡视的力度和效果不断增强,利剑作用彰显。”[60]

    《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继续利用好巡视这把“利剑”。

    第一,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巡视。巡视是给党的肌体做体检,是解决自身问题的有力武器,必须聚焦聚焦再聚焦,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发现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问题,把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凸显出来。政治巡视的重要任务,是坚决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权威。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查找政治偏差,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体现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制定和实施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对人用好人,树立鲜明价值观和政治导向。巡视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对党的组织做全面“体检”,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高高举起,同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以及干部“能上能下”和防止“带病提拔”的规定结合起来,用好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

    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重点检查是不是履行了党章规定的职责;是不是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不是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不是真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还有哪些突出表现;是不是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巡视中央部委党组织,要检查是不是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牢记于心,落实在工作中;巡视文学艺术界党组织,就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遵循,看看是否坚持了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巡视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企业党组织,就要监督是否贯彻了中央经济工作和金融工作方针;巡视群众团体党组织,就要检查是否落实了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要通过巡视严明政治纪律,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巡视工作方式创新。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在一届任期内,要对其直接管理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巡视一遍。完成这个任务,必须改革创新、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充实队伍。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对地方以常规巡视为主,辅之以专项巡视;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则以专项巡视为主,分领域、分类别开展巡视。专项巡视要突出“专”的特点,机动灵活、闻风而动,精准发现、定点突破,必要时杀个回马枪,开展“回头看”。“回头看”就是再巡视,凸显党中央顽强的意志品质和党内监督的韧劲。加强巡视组建设,从各中央单位和各省区市抽调专业人才充实巡视队伍,提高中央巡视组的专业能力、工作效率和监督实效。继续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充分发挥纪委派驻机构的巡视“前哨”作用,在巡视过程中,与巡视组密切联系,及时主动向巡视组提供情况。

    第三,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巡视工作体制。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党中央负责,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工作;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会要实行坚强有力的领导,要认真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党委书记必须旗帜鲜明,对重点问题的人和事提出具体处置要求。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要统筹协调、上下联动,中央要加强对地方的领导,既发挥中央巡视工作的主体作用,又发挥省级巡视工作的基础作用,形成纵向全链条,推动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理顺巡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职责要求,继续夯实巡视工作的组织基础。

    第四,以巡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巡察作为巡视工作向市县延伸的有效方式,填补了县级以下巡视监督的空白,与巡视工作的方式方法、本质属性相同。与巡视工作一样,市县一级的巡察工作主体是市县一级党委。市县党委要善用巡察制度利器,发挥巡察利剑作用,积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进行。按照巡察全覆盖的制度机制要求,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对每届任期内所有单位至少覆盖一遍,县级还要做到对信访集中、群众反映强烈且处理问题矛盾不力、软弱涣散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进行“延伸式”专项巡察。巡察流程包括巡察准备、巡察了解、报告巡察情况、反馈巡察意见、组织整改督查、立卷归案等6个环节。巡察重点根据对象特点而定,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侧重“四个着力”“两个责任”的监督;对基层党员干部,侧重解决“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作风不民主、行为不守纪”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巡察工作要贯彻落实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扶贫领域和民生问题,注重把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败坏党的形象,执法不公、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以及贪污、截留、挪用、套取惠民资金、涉农补贴等“微腐败”问题列为重中之重。

    最后,巡视就是要形成震慑,要发挥巡视遏制作用。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凡是涉及违纪违法的,决不姑息,一查到底;要一网打尽,有多少就处理多少,对腐败问题要零容忍,不管级别有多高,谁触犯党规法律都要问责,都要处理;要综合运用巡视成果,狠抓整改落实,提升全覆盖质量。只有让巡视利剑作用更加彰显,严肃查处腐败,刮骨疗毒,才能使我们的党更加强大、使党的肌体更加健康。

    五、强化问责工作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严格执纪问责,是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重要方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这三个关键,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

    首先,完善问责制度,强化责任担当。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检查、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各省区市党委和纪委、中央部委党组(党委)和纪检组建立健全约谈函询、述责述廉等制度,制定落实“两个责任”细则和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的局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实际上是党在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它向全党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其次,加大问责力度,形成震慑效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决查处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对省委领导班子作出重大调整。对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严肃问责,467人受到责任追究。对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涉及的477人严肃处理。严肃查处辽宁省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共查处955人,其中中管干部34人。对民政部原党组、原派驻纪检组管党治党不力严肃问责,原党组书记、分管副部长、派驻纪检组组长受到责任追究。对司法部原党组书记在干部工作中严重失察和违纪行为进行问责。严肃查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典型案件中的失职失责问题,18人受到问责。截至2017年10月,全国共有7020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430个纪委(纪检组)和6.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61]一件件案件的查处,一个个领导干部的问责,在全党全社会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问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党的各项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新时代,要继续保持问责力度,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党内问责原则,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方面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和实行全面从严治党方针,针对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既通过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及“不严”“不实”的问题,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又着力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些党内法规有效地遏制了党内存在的违反纪律、不守规矩的各种“乱作为”问题,但是,对于有些领导干部“为官不为”,怕担当、不作为,有的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维护党的纪律失察失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及其他失职失责的情形,上述法规还难以有效覆盖或触及。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成为首部关于党内问责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弥补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些空白点和死角区,把党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了。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范围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内容是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条例》还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还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因此,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把管党治党的责任真正担起来。党的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真正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全党的责任意识,激发全党的担当精神。

    另一方面要动真碰硬,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第一,问责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问责工作重点,不断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四个意识”,重点问责政治责任和政治意识不强的行为。通过强有力的问责,推动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第二,要充分发挥问责工作的震慑作用。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才能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开展问责,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水平,防止问责处理不公正现象。要坚持实行终身问责,该问责的坚决问责,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确保失责必问真正落到实处。要坚持从严问责,该处理的坚决处理,决不搞一团和气、隔靴搔痒,真正做到问责必严。第三,问责工作要精准、及时。问责工作能不能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最重要的在于能不能准确确定问题背后的责任者、能不能在问题发生后及时问责。因此,问责工作要在准确、及时上下功夫。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握好政策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问题可能在哪里出现,问责工作就紧跟到哪里。问责工作要分清主次,明确责任,既要对事,也要对人,不搞以对单位的问责代替对人的问责,更不搞以对下级单位的问责代替对上级单位的问责,确保真正问责问题背后的责任者。同时,要聚焦“关键少数”,把问责的责任压给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增强各级党组织落实政策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要以问责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问责工作不是为了问责而问责,问责并不是最终的目的,通过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树立起干事创业的风气和导向,才是问责工作要达到的目标。要做到问责工作与日常工作的深度融合,对“细”“小”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形成问责无禁区、无死角、零容忍的工作氛围,通过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锻造优秀纪检队伍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执行纪律、履行监督责任的专责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重要职责。打铁必须自身硬,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他再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纪检机关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62]

    在全面从严治党目标指引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忠诚履职尽责,做到了无私无畏、敢于担当,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肃清了党风政风民风,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优异答卷。同时,各级纪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严查自身存在问题,坚决杜绝“灯下黑”,处理了一批纪检队伍“害群之马”。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归党章本源,找准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截至2017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参加议事协调机构由125个减至14个,在不增加建制编制的前提下,将纪检监察室从8个增加到12个;省级纪委、监察厅(局)参与议事协调机构由4619个减至460个,把力量集中到主责主业上。[63]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这些都为纪检机关进一步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打下了坚实基础。

    为了实现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工作准则》明确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执纪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贯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强调要加强监督执纪制度和机制建设,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工作准则》从领导体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执纪工作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新时代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字当头,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纪委领导干部干事要担当,管人也要担当,对干部既要考验、锻炼、培养,又要言传、身教、严管,领好班子、带好队伍。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严格工作程序,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回避、保密等制度。发挥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作为、不善为的,要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建设一支忠诚于党、让人民放心、能够肩负重任的优秀纪检监察队伍。

    首先,全体纪检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能停歇,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坚定信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坚力量,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始终牢记忠诚信仰和执纪使命,做党和人民信赖的忠诚卫士。要坚持“四个意识”,在政治立场上向中央看齐,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严守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章,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不讲有悖原则的话,不做违反规定的事,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在党爱党。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和中央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紧握“戒尺”,铁面执纪,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要坚定旗帜方向,紧盯目标任务,正风肃纪反腐,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赢得民心,标本兼治不断深化。

    其次,全体纪检干部应该成为遵守纪律的表率。打铁必须自身硬,正人先正己,作为党内纪律的执行者,全体纪检干部只有首先自觉遵守党纪党规,才能够问心无愧地去监督他人。历史和现实表明,执纪者违纪,会对党的肌体产生更大的危害。因此,必须严防“灯下黑”,让“铁一般纪律”深深刻印在纪检监察干部心中,让敬畏法纪、遵纪守法成为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准绳和行为自觉。要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开展党规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严守“六项纪律”,做到心存敬畏、常怀戒惧。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转变执纪理念、实践好“四种形态”,把纪律特色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严格按照纪律、程序和制度办事,做到依纪依规、秉公办理。要突出执纪重点和纪律刚性,以零容忍态度,紧盯重要节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严查违反纪律规矩的行为,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对私存线索、瞒案不报、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违纪违规问题从严惩处。

    再次,全体纪检干部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党风廉政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因此,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为党执好纪、把好关。首先要提升政治理论水平,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保持在思想理论上与时俱进。其次要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抓好能力提升,采取每周一课、集中培训、以案代训、上挂下派、轮岗交流等方式加强对监督执纪业务工作的学习培训,在真学中掌握业务,在实战中提升执纪能力。

    最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真正发挥作用。一要严格管理纪检干部,要严格执纪问责,直面矛盾,遇险不畏,对纪检干部违纪违规问题敢于亮剑,严查重处,形成震慑;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要坚决问责。二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的干部选拔进各级纪委领导班子;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统筹选拔使用,加大交流力度,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三要推进作风转变,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巡视组、专案组临时党支部建设,以党的建设带动各项工作;狠抓作风转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吃透情况;要加强思想理论、形势任务、党规党纪、文化传统的宣传,及时应对和引导舆论,把握工作主导权。

    创新案例

    江苏泗阳:给“小微权力”戴上紧箍咒

    江苏泗阳县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出发,从全面监督村级“小微权力”入手,在全县238个村组建“小村监事会”,突出事前参与决策、事中参与监督、事后参与评议,切实把村级“小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扩充权力,实现运行“无障碍”。厘清权力范围,建立“小村监事会”权力清单12条,重点聚焦村级“三资”管理、村级建设项目、惠农政策落实等重要事项,赋予其相应权力。“小村监事会”由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组织办“双重管理”,成员日常列席村“两委”会议,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权随时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质询,对不按程序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事项、村干部的腐败线索等,及时向村党组织反映,必要时可直报乡镇党委。2016年以来,全县238个“小村监事会”纠正财务收支等问题316起,挽回经济损失95万元。

    扩展环节,实现监督“全过程”。编制“小村监事会”工作流程图,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事前参与决策,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和议事日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为村“两委”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建议;将监事会成员列席村“两委”决策会议作为强制条件,确保村级决策执行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事中跟踪监督,实行“一事一监督”,全面掌握工作进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事后组织评议,及时检查财务收支等情况,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公布监督结果,对村级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征集群众意见、综合评估,并对群众询问质疑作出解释。2016年以来,共监督各类事项9350件,提出监督意见3630条,回应群众质疑1120条。

    扩大职能,实现效用“最优化”。用“三突出、三体现”明确“小村监事会”选人标准,突出公道正派、威望较高,体现群众信任度;突出与村干部无直接亲缘及经济利益关系,体现人选公正性;突出有一定经济基础、乐于奉献,体现工作独立性。通过党员会议推荐、村民自荐或联名举荐、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等“两荐一选”程序,每个村产生群众信任度高的“小村监事会”成员3—5名。利用“小村监事会”这一优势,在推动“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的同时提升村级组织的运转效能。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和党群议事日等多种途径,2016年以来,“小村监事会”为村“两委”收集反馈村民诉求3100个、发展建议5140条,化解矛盾纠纷3720起,较好地实现了乡村善治。

    通过“小村监事会”的尝试,缓解了基层干群“信任危机”,搭建了干群关系“连心桥”;填补转型期农村“管理真空”,构筑了干群矛盾“缓冲带”。通过对村干部履职尽责和工作作风情况进行常态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反馈村委会或提醒干部个人,倒逼村级组织决策更加民主科学、村干部办事更加公平公正。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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