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克思主义公共哲学研究-论人的公共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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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社会存在总体来说包含两种属性:公共性与私独性。其中,公共性是人的存在的根本属性。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属性往往处于被遮蔽的状态,使得人们不能自觉地加以维护和实现,从而导致个人、社会、国家之间产生一定矛盾。唯有从客观上认识人的公共性存在,并在实践中予以主动地实现,才能促使个人、社会、国家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

    一、人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公共性

    (一)人的物质生产的公共性

    人的公共性存在就是人的社会存在,公共性是社会的一种属性,它是相对于社会的个体性而言的。社会的个体性,意指将社会看作是个体的结合,从而将社会存在归结为个体存在。然而公共性则反映出社会的另一特征,即社会是由个体之间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个整体,将社会归结为整体性的存在,其中每个个体的属性都是由社会的属性决定的。公共性与个体性相结合,就反映了社会的总体特征。

    人类所从事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都是公共性的生产。总体上来说,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是人的必然需要,都需要通过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来满足。其中,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存在的基础性活动。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83]也就是说,物质的生产活动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根本的、基础性的作用,物质产品不仅用于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及其他物质需要,而且能够用于精神生产,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由于物质生产既决定了人的生存,也决定了精神生产的物质材料和条件,所以它是包括精神活动在内的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源和基础。

    物质生产是人类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只有依靠物质生产及物质产品的消费,人类才能生存和发展下去。正因如此,物质生产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始终。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现代社会的物质生产的主要方式,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主要包含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由此构成的现代社会的物质生产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生产。因为,社会的生产“始终是一定的社会体即社会的主体在或广或窄的由各生产部门组成的总体中活动着”[284]。也就是说,物质生产始终是社会各主体、各生产部门共同进行、相互配合的活动。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每个个人所进行的生产首先是一种公共性的生产。因为,他只是参与整个社会物质生产的一个成员,他所依凭的物质生产资料来源于社会的生产,同时他的劳动产品也并不直接为自己占有,而是进入社会的分配和交换。可以说,他不直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产品,他的物质生产也不以占有自己的产品为目的。对他来说,产品一经完成,“生产者对产品的关系就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产品回到主体,取决于主体对其他个人的关系”[285]。如果不以他人的需要为中介,他就不可能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产品。其次,每个个人的物质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交换意味着生产者之间的全面依赖,而“这种相互依赖,表现在不断交换的必要性上和作为全面中介的交换价值上”[286]。因为,“只有通过交换价值,他自己的活动或产品才成为他的活动或产品,他必须生产一般产品——交换价值,或本身孤立化的、个体化的交换价值”[287]。这种交换价值在现代社会由货币所承载,而货币正因其作为一般等价物,其本身既具有公共性,又反映了现代社会个人的物质生产的公共性。也就是说,“每个个人的生产,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生产;同样,他的产品转化为他本人的生活资料,也要依赖其他一切人的消费”[288]。

    (二)人的相互交往的社会性

    公共性的本质就是人的行为的互助性和利他性。[289]在黑格尔那里,互利互助、全面依赖的关系被称为“需要的体系”,它是指,“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290]。这意味着,满足他人需要是满足自己需要的前提和条件,“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各别的东西就这样地成为社会的”[291]。所以,每个人的生活、福利以及权利“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292],为他即为我,为我即为众。在马克思看来,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人们对私人利益的追逐,“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293]。因而,“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294]。这种辩证的态度就是马克思理解共同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特点。共同利益和私人利益都不是绝对的、各不相关的、抽象而又独立的存在,相反,在现代社会,共同利益正是每个人追逐私人利益这一普遍性的利益。实现个人利益是现代社会、即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主的市场经济社会的物质生产的根本动因。

    市场经济的“需求的体系”突破了地方性的局限,就会扩展成为“世界市场”。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295]。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使全球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民族之间形成了彼此分工合作的互利关系,而且,个人的生产也越来越直接地参与到全球的生产中去。

    但是物质生产的公共性不仅体现在生产过程的公共性,而且体现为物质产品本身的公共性。物质产品是一种物品。在经济学领域,物品可以分为公共物品与非公共物品。虽然学界对非公共物品的定义的意见不一,但是对于公共物品却有着相对一致的看法。那就是,“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具有公共性的事物。公共性的事物可以指具有非排他性的事物,也可以指具有非竞争性的事物。具体包括三类:一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事物;二是具有非竞争性但有排他性的事物;三是具有非排他性但有竞争性的事物”[296]。这种公共物品又被称作“公共品”[297]或“公众共用物”[298]。公共物品大致包括自然环境与资源以及社会的公用物,例如社会的各种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一般来说,并不存在绝对地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纯公共物品,因为一定的物品总是为某个具体的组织或个人所有,所以它总会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加之,地球的资源总是有限的,所以,某些自然资源的利用必然引起竞争。所谓的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总是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

    天空、空气、海洋、河流等自然资源所具有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最强,因为它们是天然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内部始终处于流动之中,所以,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平等地享用它们的。但从更细微的层面来说,每个地区的空气和水源的质量以及资源丰富的程度是有差别的,它们往往为本地区共同体所私自独占,而且排斥其他共同体及个人的使用。再者,林地、土地、矿产、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由于其实际价值并不直接可利用,而且一般属于某一国家的特殊资源,所以只有得到政府和法规允许、并且具一定开采能力和技术的人才能利用。再者,道路、广场、公园、港口等各种公共设施,它们只是在政府的管理下具有非排他性,而且由于它们对人口的承载能力总是有限的,所以也只是一定范围内的人们通过竞争才能享有。

    一个社会的公共物品往往满足了这个社会的最基本的物质需要,关乎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命、安全、教育等要求,也关乎社会的运转和基本秩序的维持,所以公共物品对社会及其成员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公共物品在社会的物质生产中也居于基础性地位。社会的物质生产以公共物品为基础,这就体现了物质生产的公共性。

    (三)人的精神生产的公共性

    人满足精神需要的精神生产也是公共性的活动。对人的存在来说,除物质生产是社会的根本性活动之外,精神生产也具有基础性的意义。精神生产起源于社会分工。马克思指出,“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299],而“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300]。精神劳动就是精神的生产活动,这也就意味着,精神的生产最初是伴随着分工和私有制而产生的。“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有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301]。也就是说,正是由于社会的私有制,才使得一部分人能够在私有财产的保障下专门从事精神生产。精神生产是由社会的整体状况决定的,而且它与物质生产构成完整的社会分工,与物质生产相互联系和依赖。精神生产为整个社会提供了精神产品。

    从精神生产的过程来看,首先,精神生产所凭借的物质材料和条件是社会的物质产品。尽管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精神产品是无形的,但是它却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形式、附着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才能存在。精神的基本的物质形式是语言,而语言的本性就在于它是社会的产物。语言的内在要求在于表达,书籍、雕塑等精神的物质形式都可以看作是语言表达的多种方式。精神产品总是包含两个方面:物质的外观与精神的内涵。只有二者相契合,物质形式才成为精神产品,否则,如果物质的外观无法承载人们赋予它的精神内涵,或者精神内涵总难以表达为一定的物质外观,那么精神产品都会失去其现实的存在。因此,精神生产也总是包含两个方面:语言在大脑内部所进行的意识活动和将精神内涵赋以一定的物质外观。因为语言就是“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302],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实践当中形成的,它具有社会的内容,即具有可为公众共同理解的意义,并始终在一定的共同体中得到使用,所以,大脑内部进行精神生产的意识活动本身就具有公共性。而且,语言所包含的精神内涵来源于意识对社会的反映,因而精神内涵从一开始就是社会意识,即具有公共性的意识。再者,精神生产所需要的物质材料和条件也是公共的物质生产的结果,所以精神生产本身就依赖于公共的物质生产。此外,精神产品的传播也是依靠网络、通讯等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的人际网络才得以实现的,而这些物质产品和人际关系都是社会性的存在,从全局来看,精神产品的传播就是精神生产的一个环节,所以,精神生产总体上是始终具有公共性的。

    精神产品的价值就在于它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其价值的高低取决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唤起人类的共同情感,带给人们普遍的知识或精神上的享受等精神利益。因此,它越是能体现人类精神的共通性,它的价值越高。精神就是人的意识的产物,而“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303]。所以精神是社会的产物。精神的共通性是人的社会意识的属性,是指人的意识的社会性、公共性,这是意识的本性。任何看似个体经验独有的情感、心理等意识活动,实际上都为某些人所共有。精神产品所能够唤起的共同情感和心理的程度越高,它的公共性就越强,也就越有价值。

    最后,精神产品的享有和使用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限制,但精神产品归根结底是社会的共同财富。这就是说,任何精神生产都是受到一定的社会的物质条件限制的。起初,任何精神产品一经出现,首先只能为一定阶层、职业、地位的人所享有,享有它受到私有财产的制约。在现代社会,精神生产者为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和购买创造精神产品的材料的需要,也需要为精神产品确定一定价格,使得人们必须要通过竞争来获得这种精神产品。然而,尽管在过去的许多历史阶段,精神产品并不能始终非排他性地、均等无条件地为一切人享有,但是从历史的整个过程来看,大部分精神产品都会越来越从特殊等级和阶层延伸到全社会,最终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这都是由于精神产品的内涵具有不可朽坏的品质,所以它能够自产生起一直存在至今,而这也是它本身所具有的代际公共性。

    二、人在国家中政治生活的公共性

    (一)人的政治性本质

    公共性反映了社会的组织化特征,即个体的人总是结成一定的共同体而存在的。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共同体就是国家,在国家中人是政治性的存在。个体的人的政治性存在是公民,人的政治的公共性存在是国家。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304]。在此语境中,人是政治动物,就等于说人是城邦的公民。人的存在的这种政治本性,在现代社会依旧没有改变。

    国家的特点在于它是有机的、统一的共同体,其中的公民不仅拥有个体利益,而且个体利益之间具有普遍性,从而形成所有公民的普遍利益,即共同利益。代表共同利益的意志是共同意志。但是,共同利益并不等于全体利益,共同意志也并不等于公众意志或全体意志。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三章中对“众意”与“公意”进行了区分:“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而众意则考虑的是个人的利益;它是个别意志的总和。”[305]其中的“众意”就是指的全体意志,“公意”则是指的共同意志,也可以看作是公共意志。鲍桑葵对此进行了分析和阐释,认为前者是以将国家看作一个单纯的集合体为基础的,而后者则是将国家看作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但是,单纯集合体中通过投票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的个人可能在生活或原则方面毫不一致,只是得到了外在于每个人的、表面的、偶然的统一利益,这并不是能够深刻反映社会普遍利益的、从每个人的利益中内在生发出的共同利益。因此,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共同意志或公共意志的本性从不在于人数,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利益的意志或目标的性质”[306]。也就是说,“与表面利益相对立的真正利益,其特征必然是与个人利益的总和相对立的真正普遍利益或与全体意志相对立的公共意志所具有的特性”[307]。鲍桑葵认为这种区分是重要的,因为“凡是真正的利益通常都要求付出某种程度的精力或努力,也许还要付出某种程度的自我牺牲;而纯粹的私利或表面的利益,以及我们每个人日常考虑的利益,乃是许多人总要受其限定而整个社会也很可能受其支配的一种利益”[308]。也就是说,共同利益、共同意志具有与个人利益、个人意志在外表上相对立的特征,它们的实现往往需要个人付出精力或努力,甚至牺牲部分个人利益;反过来,如果听任个人私利以及其所形成的全体利益的要求,以私人利益为根本目的,就有可能限制社会真正共同利益的实现。

    在鲍桑葵的立场当中,共同利益、共同意志包含着超越个人利益、个人意志的维度,它们之间的对立只是超越性的外部表现。也就是说,公共性是对个体性的超越,国家的政治生活则是对个体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超越,从而意味着,人是以组织化的形态来满足自身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人的生产的公共性反映在政治领域正是人的组织性,国家是公共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真正处所。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公共性是社会中人的存在的基本属性,意味着人作为国家中的公民的组织性、政治性也是人的基本属性。人只有成为公民,才能将自我的需要和生产活动融入公共的生产当中去,将共同利益视作自己的基本利益,认识到“自身利益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超出他自身的利益,即一种共同的利益”[309],并将共同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结合看作自我利益的真正实现,将成为国家中的公民作为自己必然的存在形式,从而超越动物性的存在,达到人的存在的完整形态。

    共同利益必须采取一定的实现形式,这就是由国家从每个人的特殊利益中抽象出社会的普遍利益,对之予以规定,并且以国家利益的形式表达出来。如果缺少国家的规定这一环节,市场经济当中相互竞争的个人利益并不会自觉实现共同利益,反而倾向于将社会共同体撕裂为每个人的私独存在,切断个体之间的联系。这也正是恩格斯所说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10]。

    (二)政治的根本目的

    国家是社会存在的前提,国家与社会是一体的,不存在无国家的社会,国家是社会共同体的现实形态。共同利益是社会存在的前提,而没有国家,共同利益则根本不具备现实性。“所以,那个社会就是一个国家,通常被承认是一个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的组织。”“因此,国家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和个人的目的——由意志的基本逻辑所决定的最美好的生活。”[311]继而,“社会和国家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最终目的一样,是实现最美好的生活。给最美好的生活下定义不会使我们作难,因为我们始终相信作为有理性的人性的基本逻辑”。在鲍桑葵看来,最美好的生活就是实现“善”和“真理”。[312]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我们见到每一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而且,“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313]。由于城邦是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包含其他一切共同体的共同体,因而城邦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从古至今,国家、社会、个人所追求的目标都是“至善”。

    而且,鲍桑葵所说的“善”与“真理”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至善”的具体表现形式。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中,“至善”是人的存在的最完满状态,而鲍桑葵也指出,“所谓最美好的生活就是使我们的存在扩展到最大限度”[314],将人类的存在扩展到最大限度就是实现人的存在的最完满状态。从人的存在可以看作分为认知和实践两种活动来看,存在的完满状态应同时包含人的认知和实践两方面的完善:“善”是指的人们在道德实践方面的完善,而“真理”则是人们在认知活动方面的完善,道德实践的完善和认知活动的完善就代表着人的存在的整体的完善。道德实践是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活动,是交往实践;而认知活动则决定了人在改造客观存在物时成功的概率,因为认知活动无非是认知客观规律的活动,而改造客观存在物则是利用客观规律的活动,认识客观规律的程度决定利用客观规律的有效程度。道德的善维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意味着社会的共同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利益就是“善”与“真理”的结合,即人类共同目标的实现。

    实现社会共同目标的意志、即反映共同利益的意志就是共同意志,由于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因而共同意志也是国家意志。国家是运用法律和基本道德规范来维护和实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是共同意志和国家意志的代表。“只要共同利益能够通过系统的外部行为和习俗得以表达,国家所维护的有连贯性的秩序就是共同利益或共同意志。”[315]在这里,外部行为和习俗就表现为法律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有连贯性的秩序就是它们得以贯彻和实行的结果。其中,法律是最重要的规范,它以通过公共权力所赋予的暴力维护自身运行作为特征。“国家应当使用暴力以制止妨碍最美好生活或共同利益的行为。”[316]社会生活的有连贯性的秩序无非是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法律通过维护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来维护社会秩序。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这种物质关系的生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317]。市民社会的首要因素就是“需要的体系”[318]。人们在追逐私人利益过程中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就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即依赖关系是每个人的私利实现的中介。从生产的公共性来看,法律就是通过维护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中的相互依赖的关系来维护社会秩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根源于人们在生产当中相互依赖的关系。

    (三)国家的公共意志

    法律所依凭的暴力总要以一定的公共权力为根据,这种公共权力也总需要一定的现实载体,而且,国家利益也需要现实的表达途径,这就是国家的政权机关。国家利益的意志表达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则主要是由国家的政权机关代表的。在我国的制度语境中,政府一般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一部分,但是有时候也用来泛指国家政权机关的总和,即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国家利益、国家意志与社会的共同利益、共同意志是统一的,因而政府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理应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共同意志,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政府不是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除了政府,社会中介机构、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商业组织甚至个人都有可能在特定场合担当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319]。也就是说,政府实际上也是社会当中的一个特殊利益群体,它只是在被赋予公共权力的层面上理应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但它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的组织机构也有自身的特殊利益。任何特殊的组织机构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利益、社会资源作为自身运转的成本,所以政府要求实现自身的特殊利益有其合理性。而且,尽管从理论上来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但是,从根本上来看,并非所有组织或个人都能合法地代表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例如,处罚犯罪分子是社会的共同意志,但是只有司法机关才拥有实现这种意志的唯一权力。

    事实上,只有政府才能代表国家意志和社会的共同意志。不可否认,政府也是在社会中的特殊的组织机构,但是,它是唯一被赋予公共权力的组织机构,因而它必然要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一点使它与其他所有的社会组织区别开来,因为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只能是社会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的偶然代表。而且,由于社会特殊的组织和个人为维护自身的存在和发展,首要关心的是自身的利益,只是伴随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才会关心社会和国家利益,但对于政府来说,它所维护的特殊利益只能是维护自身运转和行使职权的成本,它只能是为完整地行使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而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从这一点上来说,政府没有除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

    政府所握有的公共权力来源于人类共同的物质与精神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唯有依靠公共权力对制度和法律的维护,人类公共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才能进行下去。这种公共需要也正是国家权力的公共性的来源。维护公共权力有效性的需要是合法使用暴力的基础。除了这种需要,任何暴力都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因此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中除法律所许可的之外,任何暴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人们无论是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还是以维护共同利益为目的,都无需、也无权诉诸暴力,只要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也就维护了社会的共同利益。

    三、社会的公共文化及其建构路径

    (一)公共文化的构成要素

    在现代社会,物质的和精神的共同利益就是人们在追逐个人利益时所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精神生产以公共的物质生产为基础,而且精神产品本质上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人总是组成一定的国家共同体,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因此,公共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都是在一定国家内进行的,社会的共同利益也是国家利益。共同利益是每个人都具有的普遍、必然的利益,它具有超越单纯个人私利的维度,是个人利益的基本组成部分。个人利益的另一部分则是仅属于个人的私独利益。对社会组织和团体来说也是一样。社会团体的整体利益虽然对其全体成员来说是公共利益,但它毕竟不一定是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果该团体的成员执意于维护本团体的“公共利益”,那就只是维护了团体的私独利益。

    国家利益作为社会的共同利益的确定的、具体的存在,实际上是由国家政权机关规定、并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加以保护的。代表和维护共同利益、国家利益的意志就是共同意志、国家意志,代表共同意志、国家意志的是法律。法律必须凭借以公共权力为根据的暴力才具有现实性,而国家政权机关则是公共权力的唯一合法载体。国家政权机关只有被赋予公共权力,才能通过维护国家制度与法律来保障社会秩序,将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保障人与人之间互相依赖的关系的运转和发展。从而,公共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才能持续下去。所以,法律能够运用的国家强制力是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而法律效力的边界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边界。这种公共需要是国家权力的公共性的来源,也是社会暴力的合法性基础。除却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任何暴力都不具有合法性。人们只需要遵守法律,也就是维护了社会的共同利益。

    文化,一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理解,狭义的文化就是指“观念形态的文化”[320]。但是,狭义的文化倾向于将文化看作与经济、政治、社会并列的一个实体性领域,没有反映出文化贯穿社会各个领域的特征,因此,人们渐渐转向从广义的层面理解文化。“广义的文化,即从哲学层面上界定的文化,是相对于自然、天然、原初的状态而言,指人类改造世界使之符合人的本性和尺度的全部方式、过程及成果的总和。”[321]广义的文化侧重于文化的内在性、稳定性,强调文化既是社会一切领域的内在特质,也是整个社会生活的根本价值取向。可以说,文化是内在于人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稳定特征。

    市场经济当中,每个人为了生存都必须进行一定的商品生产和交换,而交换的形式要求每个生产者以生产价值的一般形式为基础,由此确立了所有生产者之间的平等关系。马克思指出,“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322]。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人们的肉体、情感和精神特征各有不同,但是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保障权,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等。虽然人们从事不同的职业,甚至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但是这并不代表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劣等。谁都不可以凭借地位、金钱欺凌或漠视他人的人格和尊严。这是社会的普遍特征,即所有人的类特征,也是每个人的本质所在。每个人的任何其他特质都是建立在这一普遍特征基础上的,因此平等也是现代社会的文化的根本内容。

    然而,社会的公共性的基本特征还并未完全成为社会的公共文化。也就是说,虽然公共性是人的存在的内在规定、基本规定,但是它还未成为人们自觉的生活方式。人们只是将公共性看作一种消极的、被动的属性,仅仅把公共利益作为满足私人利益的工具。市场经济的公共性没有必然导致公共意识和公共文化的形成,相反,人们很难在社会的共同利益的层面上来看待个人利益。人们往往局限于看到私独利益,把个人利益看作私事,并把私独利益当作根本利益。人们倾向于把社会和国家看作外在于自己、与自己相异化的共同体,把公共性看作可有可无的偶然属性,并没有意识到社会和国家就是自己本真的存在方式,从而把国家利益、社会的共同利益当作外部利益,这就导致了国家利益、共同利益与私独利益之间的矛盾。

    私独利益不等同于个人利益,它只是个人利益的一个部分,而且是个人利益非本质的部分;个人利益的本质部分是共同利益。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每个人追求实现自身的特殊需要和愿望,才是社会的价值多元化。但是价值多元化总以共同利益作为根本前提,否则人的欲望无限,而资源总是有限,那么,多元价值追求就会成为撕裂社会的力量。人们不仅相互依赖,而且相互制约。共同利益是不同的个人利益之间联结的纽带,实现个人利益必须要以共同利益为中介。因此,只追逐私独利益会造成社会的共同利益的受损,如果任之发展,就会撕裂社会共同体,破坏人与人之间互相依赖的关系,从而任何一个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阻碍个人利益的实现。因而,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是维护个人利益。然而,个人利益不是指的某一个人的利益,而是指的每一个人的利益。因此,维护个人利益的关键在于要每一个人都意识到其他人是跟自己一样的个人,所以,维护个人利益是维护每一个人的利益。法律所保护的是每个人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即实现个人利益的共同的、普遍的权利,而非特殊权利。

    况且,市场经济并非绝对完善的经济制度,它只是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经济制度,它所引起的盲目竞争容易导致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危及的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地球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市场经济主体为追逐私利,不顾公共利益,所进行盲目开发更是容易造成人类共有环境的破坏。在市场竞争的背景下,这既带来资源的优势聚合、资本增值等优点,但也带来分配结构失衡、社会不平等和贫富差距拉大等缺陷。我国长久以来的经济发展并没有直接实现公共生活的建立,归根究底,是没有建成公共文化。“仓廪实”但并未“知礼节”,“衣食足”却并未“知荣辱”,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市场经济体系愈益成熟,但人的公共意识却并未完全跟上。认识是实践的一个环节,普遍的意识水平决定了人们共同实践的结果,公共意识的低下或缺位会直接导致人们难以在实践中自觉维护公共利益,造成公共文化难以建立。

    公共文化意味着每个人将国家利益、社会的共同利益看作个人利益的必然组成部分,从而将国家和社会利益由被动的、消极的利益转为主动地、积极地实现的利益。为解决当下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矛盾,必须超越原有的两条路径,即偏重强调经济建设的路径和过于倚重行政干预的路径,转而强调公共文化建构的路径。这也是一种整体视阈下的路径选择。该路径认为,单纯经济建设和行政干预,或者只重视物质生产和政治生活,都不能使人们自觉认识到自身的公共性存在并努力实现之,建立符合公共性存在的全部生活方式。公共的生活方式,就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社会的共同利益看作自身的首要利益,从而始终维护社会的普遍共有的利益,而不是忽视它、侵害它。由于法律是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代表,所以首要的就是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包括国家政权机关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守法律,不能违背法律而行事。保护每个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就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共同利益,所以遵守法律可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从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促使国家政权机关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再者,公共性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依赖,公共文化也使得每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事实上,自己履行义务而帮助他人实现权利,从而使得他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才能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二)公共文化的道德价值

    公共道德是公共文化的必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是“个人——家庭——国家”,私人领域就是指个人、家庭,而公共领域则是指国家。私人领域的结构是以自我为中心向周围他人推及的、亲疏有别的差序格局,调整这一关系结构的规范是私德。私德强调以家庭义务为核心、私人之间所负有的责任,在“家国同构”的机制下,又将这种责任扩展为个人对国家的责任。传统社会的另一规范就是国法,其特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并不涉及私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然而,在法律与私德之间,唯独缺少社会的公共道德、即公德,用以维护超越于私人利益、然而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来说都至关重要的、但又不能诉诸国家强制力的公众的、社会的利益。法律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只能保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公众利益,而对于影响范围有限、并非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利益就不能予以干涉。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往往注重私德和法律,但是对于虽不够重大、但与公众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却并不重视,反而常常将这部分利益视作可有可无的、私人利益的附属品,甚至有可能侵占这部分利益以满足私人利益,或者将之当作转嫁私人危机的处所。这部分公众利益虽不关系居民重大生命和财产安全,但依旧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所以破坏这部分公众利益,就破坏了公民之间和谐共生的关系,从而影响到了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人的利益。这就需要构建公共道德,使维护周围公众利益、保护和谐共生的道德意识成为每个人的自觉选择,以弥合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当中私德与法律之间的空隙。

    构建公共文化还需要合理对待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的社会构架中,国家相对于个人一直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可以要求个人为之牺牲一切乃至生命。当然,国家利益、社会的共同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本组成部分,但是,首先这种共同利益必定是内在于个人利益的,只有在个人利益中它才具有现实性;其次,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只是基本利益,而不是唯一利益。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每个人追逐特殊利益,这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需要,因而也是共同利益,而如果将国家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唯一内容,就会导致个人的特殊利益受到压抑,从而破坏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础。离开实现个人的特殊利益,一切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就失去了现实的基础。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每个人的特殊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物质前提,但并不能代替个人的特殊利益。如果要求每个人都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为根本目标,就有可能出现国家和社会利益挤压、阻碍个人利益实现的情况,这就有违市场经济的原则。

    面对中国社会的境况,还必须要构建国家利益进入个人利益的实际机制。国家利益的现实内容一般是由国家政权机关规定的,然而由于国家政权机关实际上也是一个特殊的组织机构,所以由它所确立的国家利益往往直接呈现为它本身的特殊利益,如此一来,本身内在于个人利益中的国家利益在现实中就以外在的方式强加在所有个人之上。这往往会造成国家政权机关和公民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也被看作彼此的对立面。所以,如何使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政策成为国家利益的真正表达,也就是使得国家政权机关规定的利益成为个人利益的内在组成部分,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这就需要国家利益必须成为公民个人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现实的国家利益必须从公民的个人需求当中产生。这就需要一种机制将社会的共同利益最真切地表达出来。

    (三)公共文化的实践导向

    公共对话的机制正是这样一种机制。公共对话的机制是由国家搭建、并由法律加以保障的公共对话平台,使每个人能够在交往实践的过程中,以实际交流的方式达成关于共同利益、国家利益的共识。在哈贝马斯那里,这就是居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话语公共领域。这一话语公共领域担负着公民之间形成共识,从而发挥社会整合和政治批判作用的功能,是维持国家政权机关始终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制定政策和行使职权的机制。对当代中国来说,这一公共对话平台能保证国家政权机关的政策是诞生自公民个人的选择,这种由对话到达成共识的交往实践过程使得共同利益从其真实的根基处、即每一个人的利益中产生,这就保证国家政权机关规定的国家利益是社会的共同利益的真实表达。虽然这种达成共识的机制并不绝对完美,但是已经足够最大限度地表达真正的国家利益,因而是现代社会条件下解决国家政权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矛盾的最佳途径。

    结语

    公共性是人的社会存在的客观属性,体现在个人的存在以及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的存在当中。就个人存在来说,每个人都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因此必须进行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但无论是物质生产还是精神生产,都是一种公共的生产。人们以公共的物质产品为中介获得个人的物质消费品,而精神产品归根结底是社会的共同财富。就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来说,国家才是人最本真的存在形式。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是个人利益的基本的、本质的部分。代表国家利益、共同利益的意志是国家意志、共同意志,代表国家意志、共同意志的是法律。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制定政策和行使职权能够最真切地反映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共同利益,才能保证每个人都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当作实现个人利益的前提。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现代社会需要构建公共文化,使每个人把国家利益、社会的共同利益看作个人利益的必然组成部分,从而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公共文化促使人们自觉全面地实现人的存在的公共性,使每个人成为完整的、真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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