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经济思想-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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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7世纪,阿拉伯汉志地区一位精明能干的商人穆罕默德从希拉山洞修行出来,陆续用优美的散文“公布了安拉的一系列启示”,即《古兰经》,其中包括经济方面的命诫。根据启示精神,穆罕默德又在创建、发展伊斯兰教的过程中对许多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后来被他的弟子整理、汇编为《圣训经》,其中包括许多有关经济问题的看法。《古兰经》与《圣训经》成为伊斯兰教的经典。由于伊斯兰教具有强烈的遵从原教旨义特点,后来产生的伊斯兰教法中的经济法与穆斯林的经济思想,均从上述两部分经典的命诫、教义的旨义出发来确立与阐述。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主要是《古兰经》与《圣训经》中所包含的经济思想。

    第一节 二元社会历史背景

    为什么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具有许多独特的内容呢?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同它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关。

    首先,伊斯兰教产生以前,阿拉伯社会在总体上仍属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社会的末期。氏族是社会的细胞,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氏族组成的部落是基本的社会单位。氏族制社会具有这样一些特点:较为强烈的血缘亲情意识、集体主义意识、平等意识、公平意识、诚实守信意识、忠诚意识等朴素的社会意识。当时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游牧的贝杜因人每年都要周期性地沿固定路线迁徙,赶着共同经营的驼群和羊群,逐水草而居。在部落内部,牧场、水源、耕地甚至牲畜也是氏族集体的财产,通常只有帐篷和可以携带的物品才属于私有。在这样的社会里,集体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只有作为集体的成员才具有社会价值。个人要对整体氏族和部落绝对忠诚,而部落和氏族则保障他的权利和生计。在这样的社会里自然会形成上述社会意识。这些朴素的社会意识在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有着深刻的印记。如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十分强调公平、合作、诚实、守信,就同其产生的背景有密切关系。其次,7世纪的阿拉伯社会所处的氏族社会末期,商品经济已有一定的发展,私有观念、私有财产也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尤其是汉志地区的商业城镇,其商品经济达到相当规模,贫富分化也达到一定程度。商业贵族惟利是图、克扣斤两、不守信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不道德现象时有发生;欺凌孤儿、弱者,侵吞孤儿财产等非法经济掠夺现象也存在着。《古兰经》与《圣训经》中有许多是谴责这种现象的命诫与谈话。再次,伊斯兰经典中所具有的重视商业和崇尚商人价值观也同伊斯兰教产生的社会背景有关。伊斯兰教发源地阿拉伯半岛的汉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交通要道之一。伊斯兰教产生前,汉志人执掌着本地区商业的牛耳,在麦加、麦地那等城市,几乎人人都参与商业活动。在麦加,富商的地位十分显赫,其中“以古莱氏族为最着”,从事商业的“古莱氏族又是麦加城中管理天房的主人,而阿拉伯人是非常尊重天房的尊严与圣洁的”。这反映了商人在麦加的高贵。这种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自然地理条件和阿拉伯人的传统生活与文化决定了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具有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观念特点。

    另外,正是由于伊斯兰教产生前阿拉伯社会所处的氏族社会末期,导致当时的社会具有二元社会与二元价值取向的特征:一方面是氏族制社会的基本结构仍然保存,其强调伦理道德、集体主义、公平、公正、正义、平等、平均主义、合作精神的价值取向仍然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氏族制正在瓦解,私有财产、私有观念正在蔓延、发展,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等级正在形成,强调维护私有财产、维护一定程度的社会等级的价值取向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这种二元社会与二元价值取向的背景特征与当时商业经济与游牧经济并存的状况也有某种关系:游牧经济在阿拉伯半岛的大部分地区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商业经济则集中于半岛的汉志地区的城镇之中。游牧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维护氏族制社会的作用,它商品经济程度低,生产效率、效益十分低下,难以滋生大量的私有财产与私有观念。而商业经济的利润高,积累财富的速度十分快,又是滋生私有观念的温床。阿拉伯半岛不同的两种经济形态成为维系当时二元社会与二元价值取向的经济基础。这种二元经济形态与二元社会、二元社会价值取向在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烙下了深刻的烙印: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一方面维护私有财产权利,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则坚决反对贫富分化严重,主张通过税收、捐献等方法来均平贫富差别,所以,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均平观是相对均平观,在这里,二元社会价值取向得到了集中的反映、协调与统一。

    第二节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基本内容

    伊斯兰经典《古兰经》与《圣训经》中有大量关于财产权、商业活动、商业道德、商业规范、社会福利、消费、课税、农林牧业、利贷方面的命诫、要求、论述,其中涉及商业问题的论述最多。后来逐步形成、完善的伊斯兰教法也包括许多经济立法的内容,但这些内容的基本原则并没有超出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的内容。因为按照伊斯兰教法的立法原则,《古兰经》、《圣训经》为其最基本的立法依据,所以《古兰经》、《圣训经》的内容即是伊斯兰教法的核心与基本内容。伊斯兰教法中源于“公议”、“类比”的那部分内容,在思想上、精神上同《古兰经》、《圣训经》的内容相一致。所以,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又实际包括了伊斯兰教法的基本经济思想。

    一、核心问题是财产权

    伊斯兰经济思想的核心问题是财产权。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继承权、债务权、经营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观念

    伊斯兰教是典型的一神教,认为所信奉的真主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他凭真理创造了天地,他超乎他们所用以配他的。他用精液创造了人”(16:3)。人类赖以生存、生活的一切财富皆为真主所创。“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他已为你们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真主对于人类的恩惠无微不至,“他创造了牲畜,你们可以其毛和皮御寒,可以其乳和肉充饥”。“牲畜把你们的货物驮运到你们须经困难才能到达的地方去……他创造马、骡、驴,以供你们骑乘,以作你们的装饰……他从云中降下雨水,你们可以用做饮料,你们赖以放牧的树木因之而生长。他为你们而生产庄稼、油橄榄、椰枣、葡萄和各种果实……他制服海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或采取其中的珠宝,做你们的装饰”(16:5—14)。从饮食、衣服、装饰品到交通工具,真主为人类创造出了维持生命、同自然斗争和社会交往所需的一切东西。年版。书中凡《古兰经》引文,均在引文尾以此形式指明章节。

    根据万物源于真主的观念,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真主是一切财富的所有者的观点,“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63:7)。由于真主毕竟是“神灵”,它无法直接拥有财产、分配财产、管理财产,财产的实际占有者、使用者、支配者是人类。所以,伊斯兰教所认为的财产所有者实质只能是财富名义上的所有者。真主虽然不直接地、具体地占有财产,但由于在伊斯兰教中真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伊斯兰教的创造人又以真主使者的地位传达着“真主”有关财产问题的思想、意志、命诫,这些命诫体现了真主有关财产问题的原则性意见。而这一切又被虔诚的教民所坚定地信奉,这就使这些思想、意志、命诫通过影响人们的心灵而影响人们在处理财产问题上的行为。这样,真主作为财产的所有者便在实际上原则性地影响着人世间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在真主的最后一位惟一的使者穆罕默德去世以后,真主意志的观念性表现在于经典中文字记载的真主的命诫。对于穆斯林来说,这种文字化了的思想命诫具有永恒、至上信条的意义。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伊斯兰教还创立了一套宗教制度、法律制度,运用国家机器来保障有关财产权问题的原则性思想、命诫的贯彻和实施。这样,作为财产所有者真主的有关财产权思想、命诫,便具有了理性化、原则化、制度化、法律化特性,从而使真主成为原则上的、“实在”的财产所有者了。

    既然真主是一切财富的所有者,那么世人对于财产的权利只能是一种占有权。人们可以占有财产,但这种占有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因为世人临终时无法将所有的财产携入另一个世界。人们所占有的财产是受真主的托付而代替真主在世间掌管的。“你们应当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应当分舍他所委你们代管的财产,你们中信道而且施舍者,将受重大的报酬”(57:7)。既然是代真主掌管财产,就必须按真主的意愿、按符合真主意志的制度、法规来处理财产。人们占有财产的权利应受财产原则的、终极的所有者的制约。只要人们的行为符合这些命诫、原则、制度、法律,人们便实际地拥有自己所占有的财产,人们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在命诫、原则、制度、法律规范制约下的意志)支配、处理、使用自己所占有的财产。所以,财产的实际所有权是掌握在人的手中。

    伊斯兰教主张财产占有权的合法、合理获得。(1)鼓励人们通过生产性的工作获得和增加财产,扩大对财产的占有。伊斯兰教认为,尽管世间万物都属于真主,但财富是真主赐给人们的最高福祉之一,只有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得到真主更高的恩赐。凡是在体力和智力上有工作能力的人都应该自食其力,不应成为家庭或社会的负担。(2)鼓励人们通过公平交易获得财富和扩大对财产的占有。在《古兰经》和《圣训经》中有大量有关商业活动的训导,“穆圣说,我是个商人,每派商队,必在早晨,获利甚大”,允许通过商业贸易获取利润,但各种交易必须诚实、公平,不得损害他人利益。(3)为“主道”立功受奖所获,如战利品的获得。(4)真主在世间的使者及其继承人哈里发的分配所获,等等。伊斯兰教禁止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富。凡是以抢劫、偷窃、敲诈、欺骗、赌博、放债、投机、垄断、受贿等手段取得的钱财都是罪恶的,在穆斯林社会中,对违反这些禁规的处罚都有具体的教法条律。

    伊斯兰教对于财产的使用权也有许多命诫和规定。(1)伊斯兰教不允许财产(包括生产资料)闲置,规定必须充分地使用财产,使之造福于社会,《圣训经》中记载有先知穆罕默德的这样一段话:“假如一个人没有理由地三年不使用他所占有的土地,那么他就没有权利再继续占有它。”(2)主张有节制地、适中地享用财产。伊斯兰教认为财产本身并不是穆斯林追求的目的,而是用于为实现更高的目的,即为真主的事业而奋斗的一种手段。财产的作用只应是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维持人类的生存,使之更好地为真主服务。人的欲望是无穷的,过分追求享受只能使人变得自私、冷酷、贪婪,所以人们在使用财产时应该有节制,“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17:27)。“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25:67)。(3)伊斯兰教禁止不合法地享用财产的活动,如饮酒、吃禁食、赌博或放荡不羁的行为等,而应将财产用于教法允许或赞扬的消费范围,如维持一般生活、抚养亲属、接受教育、施舍和为“主道”奉献等等。

    伊斯兰教反对财产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允许敛聚和囤积财富,反对个人过多地享有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伊斯兰教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财产税制度(天课,又译扎卡特)、继承法、禁止高利贷、禁止囤积财富、提倡施舍等教法、教规以限制财产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但伊斯兰教又同时强调,在符合和遵守伊斯兰教的一系列有关命诫、原则、制度、法律的前提下,个人对财产的占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同样受到“沙里亚赫”(教法)的保护,“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实际上肯定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伊斯兰教有关财产的债务和继承问题的主张也体现出了这一点。

    在伊斯兰教的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观念中,土地所有权与占有权问题十分重要。尤其是伴随着哈里发时代和阿拉伯帝国时期的开始、肥沃的农业耕区大片大片的获得,伊斯兰教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及分配权的观念充实了新的内容。伊斯兰教原则上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穆罕默德及哈里发才有权支配。穆罕默德以后,人间有了独一的、一切土地的最高、终极的支配者和占有者——哈里发。在中世纪哈里发时代,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分三种情况:一为国家占有,这部分土地在哈里发的直接占有和支配之下;二为私人占有,私人占有的土地称“穆尔克”;三为清真寺院的土地,称为“瓦克夫”。土地实际占有权享有的三种不同情况体现了伊斯兰教关于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及分配权观念内涵具有层次性的特征。这样,哈里发作为人世间土地所有者的权力便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原则性和终极性的特点。

    伊斯兰教法中有关清真寺占有的财产制度,即“瓦克夫”制度中所体现出的财产权观念较为特殊。“瓦克夫”制度是指一件财产的占有者以奉献给“安拉”的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财产占有权,并把用益权献给伊斯兰教法确认的宗教慈善目的。这种用于法定宗教慈善目的的财产制度将财产的占有权与使用权永久性地分离,这种财产制度并不等同于一般封建所有制。从法律的观点看,实际的所有权表现为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占有、使用、处分虽为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人总是通过这三项权能的暂时分离和回复(如土地的租赁)来不断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和发挥物的效益。这是一般规律。然而,瓦克夫制度却使这三项权能的暂时分离和回复遇到了巨大障碍,作为公益瓦克夫捐赠的财产,并未明确要求移交占有权,与此同时,习惯上承认事实上的占有权。例如长期耕种清真寺的土地,在法律上可被确认为事实上的占有。另外,使用权虽为捐赠者按照伊斯兰教法的有关规定所约定,但事实上仅限于宗教慈善目的。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原所有人没有处分权,无权收回、变卖、抵押、赠与或转让所赠瓦克夫财产。瓦克夫财产由于被停止了所有权、限定了使用权、禁止了处分权,从而严重影响了物的效益充分发挥。

    (二)财产的分配权观念

    伊斯兰教认为,财产的终极分配权属于真主。万物皆源于真主,皆为真主所有,分配的最终权利掌握在真主手中。这种观念主要体现在财产分配“前定”说。伊斯兰教认为,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皆由安拉预先安排(前定),穆斯林对此必须深信不疑。《古兰经》说,安拉“预定万物,而加以引导”(87:3),“真主创造你们和你们的行为”(37:96)。这就是说,人们获得财富或失去财富,得福、得灾皆由真主安排好了。“穆圣说:‘事事物物,都受前定法则的支配’。”所以,人世间的财富分配,归根到底为真主所安排。但伊斯兰教并不主张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无所作为。伊斯兰教把前定说同现实生活中鼓励人勤奋努力的主张有机地统一起来,认为人必须努力工作,积极争取人世的幸福,但其结果则由前定安排。这样,伊斯兰教既主张财产分配的前定说,又肯定了人为分配的观念。与此同时,伊斯兰教还认为人世间财富的分配权为真主所授,比如土地的分配权原则上是由穆圣和他的继承人哈里发掌握,这种权利是由真主所授予的。

    伊斯兰教认为真主所创造的财富是为人类的生存、生活服务的。社会全体成员都有分享供人们支配的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实际上是主张人人皆有享有财产的权利。但在现实的私有制社会中,人们对财产享有的多寡不同,故有贫、富之分,而且由于伊斯兰教具有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利的主张,实际上无形中肯定了贫富差异的合理性。所以,伊斯兰教一方面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现象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坚决主张人人(包括贫者甚至乞丐)都应有享有真主所赐予财产的权利,“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但在私有制社会中,贫富分化严重,怎样来保障贫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呢?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富裕者的财产中有贫者的权利,穷人可以分享富人的财产。“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这体现了伊斯兰教具有相对均平的思想。所谓相对均平,是因为伊斯兰教并没有主张实行彻底的物质资料公有制和在此基础上的绝对平均分配,而是主张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异实行适当的调整,缩小他们的距离。更重要的是,伊斯兰教主张保证人人得享真主所赐财富的权利,但不是绝对均平的分享。由此思想出发,伊斯兰教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认为必须对现实的财富分配进行不断的再分配,来实现人人得享真主的财产、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均平的社会理想。伊斯兰教法对社会财产的再分配有这样几方面的规定:(1)缴纳天课。按照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须每年将资财作一清算,除去正常开支所需外,其盈余资财,包括动产,均按不同课率完纳。天课一般每年缴纳一次。用于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天课是穆斯林必须履行的“天命”,被列为“五功”之一,使这种早期自由施舍的善行成为一种宗教课税和宗教义务,成为一种经济制度。(2)分散遗产。伊斯兰教认为,一个人死后,他对世间财产的占有权即中止,必须按教法将其财产进行分配。伊斯兰教法规定:一个人在遗嘱中只能处理其遗产的1/3,其余2/3必须在亡人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人中分配,甚至连在场的亲戚、孤儿、贫民都可获得一部分遗产。按伊斯兰教的教法教规,个人就很难积累起大量财产,成为巨富;即便一个人生前聚集了很多财产,等他死后,这些财产也就分散了。(3)提倡施舍。施舍也是一种财产再分配的手段。教法规定,一个人在健康时可以自由支配他占有的全部财产,他的施舍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施舍是非强制性的,教义、教法只能作为美德加以倡导。上述这些对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规定,实质上是为解决财富原分配不均、贫富悬殊太大,调节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实现人人得享真主所赐财富的权利。为保障这种再分配的实现,伊斯兰教主张对接受、服从的人进行奖励,对不服从和不接受的人进行严厉惩罚。

    伊斯兰教一方面具有财产的相对均平观念,另一方面又主张财产分配差异的合理性。“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们,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级,以便他们层层节制”(43:32)。伊斯兰教认为不同阶级的人享有财产权力的多寡不同,比如伊斯兰教肯定奴隶和自由人之间分配的不平等,“在给养上,真主使你们中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给养优厚者绝不愿把自己的给养让给自己的奴仆,从而他们在给养上与自己平等”(16:71)。“难道你们准许你们的奴婢与你们共同享受我赏赐你们的给养,而你们与他们完全平等,你们畏惧他们犹如你们互相畏惧一样吗”(30:28)?再如,伊斯兰教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能力和天资的差别,因此也允许在财富的收入上存在差别。强调“真主使你们中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当然,这种差别不应太大。另外,在遗产分配中,男人和女人享有遗产的权利不相同。伊斯兰教还认为,应据人们对真主的事业贡献的大小、人们勤奋工作的程度等因素来实现不同程度、多寡不一的财富的分配。比如“逆产”、战利品的分配便是以对“主道”贡献的大小为标准,再如“迁士”和“辅士”享有财产的权利不一样。伊斯兰教有关财产分配差异的合理性的主张同其维护私人财产占有权的主张相一致。既然维护私有财产权,就必然承认私有财产权制所带来的贫富差异的合理性。

    在伊斯兰教有关财产权利的分配、再分配观念中带有明显的重视血缘家族和乡邻地域传统思想影响的烙印。比如伊斯兰教在财产占有权转让、遗产权利分配上都体现了以血缘家族和乡邻地域为核心、由近及远的分配方法。再如:天课和施舍给予有困难的.亲友、邻居的原则也是先亲后疏、先近后远。

    (三)财产的债权、继承权和经营管理权

    同伊斯兰教维护财产的私人占有权观念相关,在财产债务问题上,伊斯兰教具有维护债权的思想。(1)伊斯兰教主张用契约的方式使债务活动规范化、法律化,以约束债务人按约借债和还债,保护债权人的财产占有权利。“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2:282)。伊斯兰教不仅强调借债契约的必要性,而且对借债契约的具体签订都有如此详尽的规定。(2)通过来世学说,督促债务人履行契约,归还债务。不归还债务者真主将在来世对其给予严厉的惩罚。《圣训经》讲:“假设一个人为主道三次殉命而身负有债,他便不能进乐园,必须还了债才行。”由此可见伊斯兰教对于债权的维护是何等重视。(3)伊斯兰教还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债权人的财产占有权利。伊斯兰教对于债权契约、债务履行、债权的维护等都有较详明的法律规定。

    伊斯兰教一方面坚决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主张债务人必须还债,另一方面提倡债权人在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可酌情减免。《圣训经》说:“穆圣说:‘谁照顾困难的债户或免其偿付,到了无阴影可乘的后世,真主必让谁处于真主宝座的荫蔽之下’。”另外,伊斯兰教还认为富人有分担困难的债务人负担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转到富人身上,债权人应该接受”。这些观点同伊斯兰教为缓和社会上贫富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避免使矛盾激化而提出的济贫思想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伊斯兰教放弃对债权人财产所有权的维护。

    伊斯兰教十分重视财产继承权问题。穆罕默德说:“正学有三种,明确的天经,耐久的圣训,端正的继承学。除此而外者,都是副科。”伊斯兰教有关财产继承权的认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财产继承权以财产占有者的血缘关系为核心,从直系血亲到旁系血亲再到非亲属的继承,由近及远,来决定人们对其财产的继承权(包括所继承财产的多寡、优劣)。(2)主张给予妇女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利。“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虽然按法定的比例分配给女子的较男子为少,“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份子”。但在妇女地位极为低下的当时,这种规定妇女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利的主张,无疑是一种进步。(3)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不能互相继承,穆罕默德说:“隔教无继承。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不能互相继承,穆斯林不得继承异教徒,异教徒不能继承穆斯林。”在继承权观念中烙下了浓厚的排斥异教的烙印,《圣训经》说:有两个弟兄,一为犹太教徒,一为伊斯兰教徒,二人对父亲遗产争执不下,告给法官耶俄尔之子耶哈亚,他判断只有信伊斯兰教能继承。他说:“根据穆俄兹的传述,穆圣曾说:伊斯兰教只胜不弱,伊斯兰教人只增多不减少。’”(4)特别强调维护孤儿的财产继承权利。“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以(你们的)恶劣的(财产),换取(他们的)佳美的(财产);也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而加以吞蚀。这确是大罪”(4:2)。“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他们的财产。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你们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见证”(4:6)。伊斯兰教如此重视保护孤儿的遗产继承权利。同伊斯兰教宗教道德理论是相一致的,大概同穆罕默德本人的经历也有一定的关联。在法定的财产继承权利的规定圣面前,人人平等。《圣训经》讲:“穆圣说:对儿女公平看待,平均分配。”又说“你们应根据真主的经典,给合法继承人,作恰如其分的分配”。(5)在享有继承权之前,必须首先偿清“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4:11~12)。(6)鼓励将遗产中的一部分周济贫穷,“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4:8)。这符合伊斯兰教济贫的思想。

    根据伊斯兰教继承制度,死者的遗嘱仅能处置他1/3的遗产,其余遗产则有固定的分配份额。执行这种继承制度,在大多数穆斯林家庭中遗产很快就会分散,从而防止了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制在伊斯兰教中不存在……穆斯林认为,长子继承制不仅不公正,而且也不合理,因为长子不一定是管理遗产的最合适的人选”。

    一般来说,财产的继承权问题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伊斯兰教如此重视财产继承权问题、重视财产继承法的制订和实施,既体现了肯定并维护以家庭个体劳动为基础的财产私有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又反映出重视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发展,以维护整个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稳定,其实质是维护私人财产的占有权制度。

    伊斯兰教认为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必须由聪明能干的人掌握。“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给你们用来维持生计的,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的衣食”(4:5)。愚人虽司享用真主所赐予的财产,但没人经营管理财产的权利。这里,伊斯兰教把发展经营、生产,促进财富增值同重视社会福利事业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强调要以精明能干的人来管理财产、发展生产以使财产增值,又强调用财产所得的利润来供给智能低下的人,因为他们也有权利分享安拉所赐予人类的财富。

    财产权的问题是伊斯兰经济思想的核心问题。伊斯兰经济思想中的诸多问题都同财产权观念有关,如:伊斯兰教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论述和规定比较集中和明确,教法中有关土地的占有、财产的继承、债务的规定都同财产权问题密切相关,充分体现出财产权问题的法律化和实践性。天课和乐捐实质是财产占有权利的再分配,它基于人人有分享真主所赐予的财产的权利的认识。消费观也同财产权有关,伊斯兰教反对豪华、奢侈,因为在真主所赐人类财富的总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消费过分必然会使他人分享真主赐予的财产相对减少,使他人分享真主赐予财产的权利受到损害。“工作观”同财产权有关,伊斯兰教赞扬工作,主张不劳动者不得食,财产的占有权必须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上,不劳而获是非法的。甚至人们的社会行为,包括经济行为都同人们对于财产的权利相联系,如果你违背真主的愿望,真主将剥夺你占有财产的权利。如果你遵从真主,真主将赐予你占有财产的权利。

    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的核心问题是既维护私人占有,又防止贫富过分悬殊,维护穷人获得真主所赐的维持其生计的财产权利。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律,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因而一方面要维护私人的占有权,另一方面又要保障人人得以享有真主所赐予的财产,使分配相对公平,就是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必然要用多种手段来使这两方面得以协调。伊斯兰教是通过倡导、督促、命诫教民承担各种宗教道德的义务(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两方面),实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来达到这两方面的协调与统一。

    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中所突出的相对均平思想和维护有限制的私有财产权的特点同伊斯兰教产生前阿拉伯半岛的社会背景有密切关系。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社会在总体上属于从氏族制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一方面,氏族社会的财产均平思想、互助的集体精神等传统观念积淀在阿拉伯人的社会心理结构之中,仍然具有强大的力量;另一方面,私有制已逐步确立,私有观念也已根植于社会意识之中,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造成社会矛盾尖锐化。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心理传统的影响使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中存在着既主张财富不能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相对均平思想,又主张维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另外,处在原始公社制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的阿拉伯半岛,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财富不多,只有靠互助精神才能有效地同大自然搏斗,摆脱“死神”的威胁。半岛上的居民以游牧为主,虽然有麦加等商业城市,也是在大游牧民族文化的氛围之中。而游牧民族不同于定居民族的显着特点之一,是在生活方式上没有同一块固定不变的土地天然、永久性地联系在一起,而是“四海为家”,逐水草而漂移。这种特殊的生活环境决定了在最初形成私有财产观念时,不像商业民族和农业民族那样明确、强烈,通常更加重视用益权,而不过分强调所有权。因为土地、水源、牧草这些基本生产资料是天然自生的,占有和使用便满足了基本生活需要,而经商和务农则不同,需要付出更精细的劳动和确立排他性所有制关系。也许这可以说明为什么在阿拉伯伊斯兰社会下未形成罗马帝国那样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和更加明确的物权私有财产观念。这种迥异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决定了刚刚摆脱原始公社制的穆斯林社团仍保有浓厚的原始共产观念,容易接受乐善好施和伊斯兰教提出的一切财富皆属“安拉”以及把所有权和用益权分离的观念。

    氏族社会血缘关系的传统在伊斯兰教产生前的阿拉伯社会仍具有巨大影响,那时血亲复仇盛行便是一例。古老的氏族社会传统使血缘亲属纽带极为稳定和牢固,重视血缘关系的传统观念长期地保存、积累下来,成为一种极为强固的文化结构和心理力量。

    伊斯兰教作为一种植根于阿拉伯社会之中的意识的、精神的文化现象,不能不受这种传统文化心理的影响,导致在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之中(如财产的继承、再分配、转让等)重视血缘关系的思想烙印十分鲜明。

    总之,阿拉伯半岛一方面有着氏族公社制度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又面临私有制的发展、阶级的产生,促使氏族制度的崩溃。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正是对这种社会现实的反映,既受氏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强调人人享有财产的占有权,强调血缘关系,强调乐善好施,反对财产集中于少数人之手,又不能不面对现实、适应现实,强调私人财产的维护。当然,麦加等城市私营商业的发达,也对这种维护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有一定影响。

    二、重商的价值观与商业原则、商业道德

    在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整体内容中,有关商业经济、商业道德的论述占有相当的分量。在《古兰经》和《圣训经》中有大量的商业活动的训导。如《古兰经》第24章中有32节直接提到商业活动与商业道德规范。因而有人说:“当你阅读《古兰经》时,有时会觉得它不是一本圣书,而是商业手册。”《圣训经》中也有万余字集中论述商业问题。在伊斯兰教法中有详细的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

    (一)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观

    伊斯兰教发源地阿拉伯半岛的汉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商业要道之一。在这一地区的麦加、麦地那等城市,几乎人人都参与商业活动,富商的社会地位十分显赫。这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状况、自然地理条件和阿拉伯人的传统生活与文化,决定了伊斯兰教具有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取向。《古兰经》中多处提到“出外奋斗”者、“大地上寻找财富者”,主要指的是商人,认定经商是受真主喜爱的职业。把为经营商业而旅行,称为“寻求真主的恩惠”(62:10、73:20、4:100)。把为经营商业而周游各地的人们与为真主而作战的人相并提,“他知道你们中将有一些病人和别的许多人,或旅行四方,寻求真主的恩惠;或为真主而战……”(73:20)伊斯兰教的创始者穆罕默德曾这样评价过商人:“商人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可信赖的奴仆”,“诚实的商人在报应的日子将坐在主的影子之下”,“忠实可靠的商人,在复活日,将与烈士们在一块儿。”给予商人以高贵的荣誉。另外,伊斯兰教特别强调“逊奈”的启示。“逊奈”在圣训学上指“穆圣”的言行以及经过“穆圣”许可或默认的别人的言行。就以“行”来说,穆罕默德也有过经商的经历。他年轻时为古莱氏富孀赫蒂彻经商,“他从不玩忽职守,事实上他证明自己是个精明、诚实的经理人”,强调“逊奈”的启示,也体现出伊斯兰教所具有的崇商、重商传统。

    伊斯兰教重商、崇商的价值观念还体现在鼓励教民远行经商的论述中,“谁为主道而迁移,谁在大地发现许多出路和丰富的财源……真主必报酬谁”(4:100),信徒出外旅行时,即使减短拜功,也是无罪的。《古兰经》里明确指出,作为对世人的一种施惠,真主为人们通过海陆交通运输,准备好了内部与外部的贸易途径,因为交通始终是国际贸易最重要的运输手段,为此反复地叙述船舶,以提示人们要记住这是真主的恩惠,注意利用它们,甚至把航行作为表示真主的存在与全能和智慧的“迹象”(42:32)之一。

    以世界三大宗教相互比较,伊斯兰教崇商、重商的特点极为显着。中世纪的基督教鄙视商品经济,奥古斯丁总主教说过:“从事商业工作,实质上就是一种罪恶,因为它使人的性灵从真理即上帝方面转移开了。”保罗教主曾武断地说:“在基督教当中不要有商业活动。”佛教更是宣扬禁欲出世的宗旨,同追求现实功利的商业根本不相容。

    (二)商业经营观念与原则

    伊斯兰教商业经营思想是对传统商业活动规律的研究与总结。主要有:

    1.勤奋经商原则。伊斯兰教不轻视现实功利,只要是合法并不伤害他人利益所获得的利益,就给予充分肯定,并热情鼓励商人勤奋工作,视此为商人必备的德性。

    商业贸易是一项流动性较强的工作,常常要长途跋涉、经受风险。为了激励商人勤奋经商,伊斯兰教把商人的艰辛作为真主对商人的考验,“我必定要试验你们,直到我认识你们中的奋斗者和坚忍者,我将考核关于你们的工作的报告”(47:31)。在《天方夜谭》的故事中也能体现出这个特点来。

    2.互惠交易原则。买卖交易中的互惠原则是符合商品流通中的基本经济规律——等价交换规律的。等价交换使交易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互惠互利。违反互惠原则,从本质上讲就是违反等价交换规律。伊斯兰教主张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互惠,把互惠的原则视为真主的意志,反对单方面获利。穆罕默德说:“真主使群众互惠互利”,在交易中互惠的原则具体表现为交易双方的满意,又说“主顾双方皆大满意后,才得各干各事”。

    3.严禁重利原则。伊斯兰教重视商业,鼓励穆斯林积极地通过经商去获得利益,但坚决反对通过经济活动去获取重利。伊斯兰教认为商品数量未增,商品的价值也不应人为地轮翻增值。所以,在商业活动中,吃重利便如同非法掠夺一样,应当予以禁止。《圣训经》指出:“一切相同的东西,必须等量交换,当面交清。多要多给,都是利息,双方一律同罪。”伊斯兰教也严厉禁止商业金融活动中吃利贷的行为。根据伊斯兰教法理,严禁在货币对货币型的交易中,收取额外货币。在《古兰经》和《圣训经》中有许多关于此问题的命诫。如,“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穆圣憎恨吃利贷者、用利贷者,及其书写者和见证者。他说:‘他们同盟作弊,一律同罪’。”凡参加到利贷活动中的一切行为,都在禁止之列。

    4.合理竞争原则。商品的二重性导致在其流通过程中卖者与买者两个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对立,而且买卖之间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利益,必然展开竞争。伊斯兰教商业经营思想中有关竞争问题的认识基本上符合上述商品流通规律。伊斯兰教认为,在商业交易活动之中的竞争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内是允许的。如伊斯兰教倡导自由价格政策,《圣训经》讲,“公众说:‘圣人啊!物价奇涨,米珠薪桂,请你定下物价吧!’穆圣说:‘真主是定物价者,紧缩人者,宽裕人者,供应食粮者。我宁愿见主,也不愿你们要求我对生命财富有所行亏。’”这里表述了这样的思想:物价是商品竞争的产物,应尊重这种竞争的客观存在,任何人,甚至是圣人、使者也无权定物价;如果定物价,便是对财富应具有的价值、真主安排的物价的损害。这体现伊斯兰教倡导商品竞争。又如穆罕默德本人在经商的过程中,也积极展开竞争,以争取较多利益。“穆圣卖鞍垫和水杯,他问谁买,有人愿给一元银币。穆圣说‘谁多给?’又一个人愿出两元银币,穆圣就卖给后者”。

    同倡导竞争相一致,伊斯兰教坚决反对商业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其一,伊斯兰教反对用行政命令或法律等手段干预市场价格的垄断行为。上面所举《圣训经》有关物价的那段话就是典型的例证。其二,反对通过囤集居奇等手段来达到操纵、垄断市场的行为。“穆圣说:垄断是非理行为,只有小人才干这种勾当,”又说“谁垄断信士大众的食粮,真主必使破产,并遭癞疮”。伊斯兰教的这个主张主要是从小商人、一般教民的利益出发的。只有大商人才有能力囤积大量物资、粮食,垄断市场经营。小商人、一般教民往往深受这种行为的危害。伊斯兰教保护小商人、一般教民的利益也符合其平等、公平、抑豪富、济贫穷的原则。

    伊斯兰教虽然倡导商业活动中的自由竞争,但又认为,竞争应在一定的合理限度之内,严重的损人利已是被禁止的。如“穆圣说:不得同教胞争买抢卖。”又说“不得随便抬市价,不得以昂价揽购以廉价抛售”。可以认为,伊斯兰教商业竞争观念符合合理竞争原则。

    5.保护生产原则。生产是商业交易的基础,不生产出商品便无最起码的商业交易条件。从根本上讲,商业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社会生产的发展为条件的;而商业的产生和发展又促进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伊斯兰教认识到生产和商业之间的内在关系,在伊斯兰教商业思想内容中体现出了保护生产的思想:阿拉伯民族相当多的人是以游牧为主,故伊斯兰教规定商业活动必须有利于游牧经济的发展。凡危害游牧经济的商业活动,都在禁止之列,“穆圣禁止卖家畜的胎羔及其孙辈”,以使畜牧业生产得到稳定发展。为了保护果木经济的发展,伊斯兰教商业道德也有具体规范,《圣训经》说,“禁止一连数年预售果木”,使林业果木不至于伐光、卖光。

    6.严禁投机原则。在商品流通领域,从事可靠的、保险的、合法的买卖交易得到伊斯兰教的鼓励和赞同。相反,从事投机的、冒险的、靠不住的商业交易活动则受到坚决反对和严厉禁止。《圣训经》说“穆圣禁止估计的买卖和靠不住的买卖”,“凡不保险的东西,绝对禁止买卖”,“……不得倒卖转卖,不得指空卖空,不得说真卖假,不得卖不保险、没指望的东西”,“套卖、对卖和连环买卖,不是赔累,便获暴利”。穆罕默德在此提出了倡导可靠的、实在的商业经营的主张,指出了不可靠的、投机的、冒险的商业经营所带来的结果,并且具体指明了哪些商业经营方式为冒险的、投机的、不可靠的。这些主张的提出,同穆罕默德丰富的经商经验有关,也同穆罕默德所倡导的宗教道德思想有关联,体现出其商业经营思想中具有深刻的宗教道德色彩。一种倡导勤劳、诚实、公平等原则的宗教道德思想体系必然反对那种不以勤奋工作为其经营基础的商业经营行为。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是7世纪阿拉伯半岛社会经济文化的产物,并同其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相一体,有着独特的时代特色。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其有关商业经营的思想既有其合理的内容,又有着明显的不协调之处。如现代经济中活跃的股市交易便是一种冒风险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对现代国家的市场经济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7.商业活动契约化原则。契约也称合同,经济合同的形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合同,一种是书面合同。在传统商业交易、借贷、债务活动中,大量的是以口头契约的形式出现的,但也经常存在着书面契约的形式。伊斯兰教产生时阿拉伯汉志地区商业发达,各种类型的交易活动大量存在,其中许多商品交换不能一次当面了结,需要一定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要靠订合同来保障。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双方在这段时间内随意改变交易的内容、方式、条件等,就会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甲方或乙方的损失。伊斯兰教为了维护传统商业交易的正常秩序,深刻地认识到契约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商业交易契约化的思想。“穆圣说:‘穆斯林是凭信合同的,”又说“订购东西者,应称出数量,说明斤两,指定日期。”穆罕默德以身作则,在他的交易活动中认真签订契约、履行契约。“阿布笃志德的传述:安达义告我说来!你看看穆圣给我写的契约。我说:好。我一看,上面写着:这是哈力德之子安达义向主的使者穆罕默德购货的单据:兹售给安达义名下婢女一名,不病、不淫、不盗、不逃。此乃信士同信士的交易”。对于商业交易活动中的债务活动,伊斯兰教更为强调契约化,并提出了契约形式的规范化问题。

    (三)商业道德思想

    道德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生活,深深地植根于社会经济关系之中,是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所以恩格斯说:“所有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从根本上讲,它乃是从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调整人们相互间利益关系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准则。伊斯兰教商业思想中,商业道德思想内容占有突出地位,这同伊斯兰教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有密切关系。

    伊斯兰教创立之地阿拉伯半岛汉志地区的社会经济是以商业经济为主导的。虽然汉志地区商业比较发达,但在伊斯兰教产生前,商业秩序还存在许多混乱的现象,比如在交易中,有称量不公、以假充真、不守契约、不讲信誉等影响正常商业贸易秩序的不道德行为。波斯与拜占廷的战争使商路断绝,引起了汉志地区深刻的经济危机,更激化了社会道德的危机,使以强凌弱、高利盘剥的现象更加严重。道德危机加重了商业秩序的混乱,激化了社会矛盾,传统道德秩序濒临崩溃,新的道德原则与商业秩序亟待建立,这任务自然落在了当时已在兴起的伊斯兰教身上。

    商业道德是社会职业道德的一种,它是调整人们在商业活动中相互间利益关系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准则。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内容是比较丰富的。一方面,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大都是以道德说教的方式阐述的,伊斯兰教把它纳入了宗教道德的体系之中。伊斯兰教认为遵守这些原则,便是善行为,违背这些原则便是恶行为。如勤奋经商既是伊斯兰教倡导的经营原则,也被视为一个商人所应具有的品德。其它如互惠交易、严禁重利、反对垄断、严禁投机、保护生产的商业经营观念与原则,也被伊斯兰教视为商业道德的观念与原则,都同扬善抑恶的道德说教相结合。另一方面,伊斯兰教还有一部分商业思想与原则似乎更加纯道德一些。

    1.诚实经商的道德要求。商品交易中最忌欺骗假冒等不诚实行为,这种行为有害于人们相互的经济交往和商品交易活动。伊斯兰教特别强调诚实经商的道德原则,把是否诚实经商同是否真诚信教相联系。如《圣训经》指出“交易时当说:‘勿欺诈’”,“商界之人啊!交易场中有诓骗为伪誓,你们应以施济抵消之”。对于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欺骗行为,伊斯兰教主张施以严厉惩罚,对于诚实的商人,则主张给予奖励。穆罕默德说,“后世之日,招摇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态度鲜明。

    2.公平交易的道德要求。伊斯兰教非常强调商业交易活动中公平的道德原则。如强调称量的公平,“伤哉!称量不公的人们,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得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难道他们不信自己将复活,在一个重大的日子吗”(83:1~5)?伊斯兰教把买卖公平视为真主的意志,“他曾规定公平,以免你们用称不公。你们应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分量不足”(55:7~9)。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伊斯兰教所规定的一些公平原则符合于较低层次的商品经济形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伊斯兰教商业公平道德要求的具体内容相应地得到了发展,但倡导公平交易的道德精神没有改变。

    3.凭约守信的道德要求。伊斯兰教强调商品交易中签订契约的重要性并规范了签订契约的形式,同时,又突出地强调了凭约守信的道德原则,伊斯兰教主张的“正义”内容中就有“履行约言”(2:177)条。

    伊斯兰教产生前,阿拉伯商业界已有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无疑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是伊斯兰教整体宗教道德的组成部分,同伊斯兰教宗教理论紧密相连。它体现了宗教和世俗职业道德的有机结合,又同一般世俗商业道德具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伊斯兰教认为其商业道德源于真主的意志。这符合一般宗教道德理论的普遍看法,即“道德神授论”。一方面,伊斯兰教通过《古兰经》直接传达真主有关商业道德的命诫,大力宣传商业道德神授论。另一方面,通过“真主最后的一位惟一的使者穆圣”的言行即“逊奈”来表达伊斯兰教商业道德的思想,这也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信条意义,因为伊斯兰教认为穆罕默德的言行体现了真主的意志。后来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伊斯兰教法中有关商业道德的具体规定,便是以《古兰经》和“逊奈”的商业道德思想为理论依据的。

    第二,信仰问题为伊斯兰教商业道德的核心。伊斯兰教道德的整体主张是信仰真主、服从真主和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即《古兰经》反复强调的“信道”。《古兰经》划分“善”与“不善”的基本标准是信道问题。伊斯兰教“正义”的概念中首先提到的是信仰问题。“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2:177)。这可以说是伊斯兰教整体道德思想的基本点。这个基本点反映到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中,使信仰问题成为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体系的核心。伊斯兰教认为,交易者必须遵循正道,所谓正道就是信仰真主、服从真主;不遵循正道者,其交易不容易获利。遵循还是违背伊斯兰教商业道德,被看做是否信仰真主、服从真主的问题。“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2:282)。上述例子中,指出发布道德命禁者为真主,秉公直书者须体现真主意志,最后强调敬畏真主要依约而行。在这例道德命禁中从道德规范的来源和道德规范的执行中都体现了信仰问题。

    第三,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商业道德行为的终极审判权掌握在真主手中。一般来说,世俗商业道德行为评判者是公众舆论,有些恶劣的行为要受法律的制裁。按照伊斯兰经典《古兰经》、《圣训经》的看法,伊斯兰教商业道德的终极审判者为真主。即在复活日真主使遵循其道德规范的人进入后世乐园,对违背这些道德规范的人则使其入地狱,给予严厉惩罚。这也反映出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中包含着善恶报应学说。后来随着伊斯兰教法体系的创立和完善,有些违背商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则直接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按照伊斯兰教学说和现实情况,伊斯兰教商业道德的评判者一般有三个层次:其一为公众舆论,这是一切道德最基本的评判者;其二为法律,对一部分恶劣行为进行制裁;其三为真主,这是伊斯兰教商业道德的终极评判者。作为一个穆斯林的道德行为要受到世俗和宗教两方面力量的制约,其遵循伊斯兰教商业道德规范的心理驱力要比普通人遵循世俗商业道德的心理驱力更强烈。

    第四,符合伊斯兰教整体道德的基本思想。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体现了义、利统一观,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来世幸福和现实幸福的统一。一般宗教道德宣传弃世和禁欲,不是引导人们关心尘世的幸福,而是把人们的全部注意力引向彼岸世界。但伊斯兰教的道德思想不主张弃世和禁欲,而要人们既要关心来世的幸福,也要关心现世的幸福。这个特点在伊斯兰教商业道德中更为突出。鼓励人们勤奋经商本身就是鼓励人们积极获利,把来世幸福和现实幸福结合起来。(2)现实利益的获得在义的范围之内。伊斯兰教商业道德一方面积极勉励商人勤奋工作,支持商人积极获得利益;另一方面鼓励商人行“正义”,不允许损人利己者获得利益和幸福。总的来说,伊斯兰教商业道德仍然以义为首位。“义”包括: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谨守“五功”,履行约言,坚忍、勤奋工作,交易中不损人利己等等。获利要和信道、正义相结合,其获利才是受支持和鼓励的。(3)济贫的主张体现出义利相统一的思想。在伊斯兰教整体道德思想中,济贫是基本主张之一。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中也体现出济贫思想。如在商业领域,借贷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穆圣说:谁照顾困难的债户或免其偿付,到了无阴影可乘的后世,真主必让谁处于真主宝座的荫蔽之下。”“如果债务者是窘迫的,那么,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那对于你是更好的”(2:280)。一方面强调济贫,一方面鼓励正当的获利。获利越多,济贫的能力越大,要想济贫,必须积极获利。二者是统一的。

    第五,伊斯兰教商业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逐渐同宗教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阿拉伯帝国时代,为了满足封建地主阶级的社会政治需要,伊斯兰教学者集中制定和完善了伊斯兰教法。由于伊斯兰道德规范最初在《古兰经》中多以命诫形式来表达,比较易于用法律的形式体现。这样,随着社会和时代的需要,伊斯兰教道德规范逐渐同伊斯兰教法相结合,其中商业道德规范也基本上纳入伊斯兰教法体系之中,“沙里亚赫”规定,所有参加市场交易的人,在行为上都必须遵守一整套伦理和道德规范,这使伊斯兰教商业道德呈现出了法律化的特征。

    (四)社会作用与历史局限性

    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穆斯林把伊斯兰教商业思想从理论转化为实践,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从伊斯兰教商业思想本身来看,其社会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商品交易正常秩序的作用。商业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行业,是商品交换的发达形式,而商品交换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必然相应产生出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和行为活动的观念与规范。这些观念与规范一经产生又将起到保证商品交换正常运行的功能。同世俗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一样,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也起着维持正常商品交易秩序的作用,而且发挥得更为有效,对于虔诚的穆斯林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和吸引力。随着伊斯兰教的不断发展,穆斯林从事商品交易的范围不断扩大,商品交易中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然而,由于有一整套系统的、法律化的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体系起作用,穆斯林社会的交易活动显得井然有序。在从事对外贸易的穆斯林商人中也表现出了良好的行为。

    第二,调节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的作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不同经济类别之间、各阶层之间、各阶级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差异、矛盾和冲突,产生诸多影响到社会平衡和社会安定的因素。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规范产生于奴隶社会并发展完善于封建社会,从阶级的角度考察,它具有维护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利益的特征。然而,它还具有调节商品交换的各类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定的内容,比如济贫的思想。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以商品交换比较发达、商业经济繁荣的经济背景为其产生的基础,因此,它必然具有适应商业经济的时代性、社会性,符合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商品交换存在,它们便会起到维护穆斯林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伊斯兰教商业思想极大地推动了穆斯林社会商业经济的发展。伊斯兰教商业思想体现出的重商、崇商价值观是使穆斯林社会形成崇尚商人价值观念的基本原因。在伊斯兰教商业思想激发下,穆斯林商人的足迹遍及欧、亚、非三大洲。在中世纪西方基督教世界普遍鄙视商品经济的时代,阿拉伯帝国穆斯林商人的足迹和阿拉伯的商品、货币却深入到了北欧社会。当具有轻商观念的中国封建帝国对中亚、西亚以及欧洲的商业贸易并不热心时,穆斯林商人却不畏艰难地奔波于贯通东西方商贸的丝绸之路上,为世界商业贸易史写下了光辉的一章。他们如此取得成功,除地理条件便利、价值观念不同等因素外,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思想贯注他们的精神力量和交易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不仅具有勤奋经商的品质,而且还有诚实、可信、精明的商人信誉。以在中国的穆斯林商人为例,黄休复《茅亭客话》称赞“以鬻香药为业”的波斯穆斯林商人“举止文雅,颇有节行”,“五代时国主喜纳波斯女,而宋时宦族亦嫁大食人”。由于大食商人的精明、诚信,他们在宋代蕃商中地位最为重要,有些巨商甚至深得中国皇帝的信赖。“上今委南夫劝诱亚里归国,往来干运蕃货,故圣谕及之。亚里在中国娶妻,留居不归,致劳皇帝派人劝诱他归国,干运蕃货,可以想见他在当时国际贸易上地位的重要”,也说明皇帝对他的经营是何等的信赖。

    第四,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交换是社会再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商业通过媒介商品交换和组织商品流通使生产过程的劳动消耗从价值上得到补偿和物质上得到替换,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运转。因此,伊斯兰教鼓励人们积极从事商业工作、勉励商人勤奋工作以及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这必然有利于商业经济的发展,从而必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伊斯兰教商业道德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继续发展的需要,表现出它的历史局限性。因为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历史产物,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是以承认和维护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宣扬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而且,伊斯兰经典中所阐述的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产生于商品经济还不十分发达的时代,其中许多道德思想和道德规范只适应那个时代较低水平的商业经济状况,无法适应现代商业经济的发展。例如,伊斯兰教商业道德规范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易货交易活动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它与发达的商业经济很不适应。由于时代的局限,伊斯兰经典中有关商业道德的规范还缺少许多符合现代文明经商的内容,从而影响到一些穆斯林的商业观念和行为。

    三、社会福利的理论原则与实现途径

    社会福利是社会对残疾、衰老、鳏寡孤独、贫穷者所实施的救济、帮助措施。在伊斯兰经济思想之中,从人人均应享有安拉所赐财富的权利、原则出发,从救济穷人为善德的宗教伦理观出发,大力主张在经济生活中,从生产、分配、消费、人际之间的经济关系等各个方面对贫穷者、鳏寡孤独者、残疾者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给予帮助和救济。在伊斯兰经济思想中福利问题不仅被放在比较突出的重要地位,而且社会福利思想同伊斯兰教其它方面的经济思想相关联。有的穆斯林学者指出:“传统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产生新的需要并满足最大需要。体现在《古兰经》和逊奈中的福利精神则与此相反。因此,在穆斯林社会中,经济活动的目的应该是福利(大家共同分享和利用地球资源),而不是需要的满足。”这种观点是现代穆斯林学者对伊斯兰经济学的阐释,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伊斯兰经济思想突出福利问题的特点。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核心理论原则;二是从这个基本核心理论原则出发,论述和提出了实现它的途径和方法。

    (一)基本的核心理论原则

    伊斯兰教的财产权观念是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最重要的基石。伊斯兰教认为所信奉的真主也是一切财富的所有者,“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63:7)。人们在人世间所拥有的财富是人们暂时代理真主占有和掌管着的,并必须遵照真主的意愿合理“适中”地使用、消费它们。这个原则使每个穆斯林都能明确财富的神圣来源和神圣的所有权,从而一方面有利于淡化、遏制人们的私有观念膨胀;另一方面,使穆斯林能够自觉地按照真主的意愿来使用财产。伊斯兰教进一步指出:真主的意愿是要求人们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救济贫穷的人。人们作为真主的财富的代理人怎能不自觉地听从所信仰的真主的命诫呢?所以,上述原则奠定了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的根本基础。

    伊斯兰教进一步认为真主所创造的财富是为人类全体的生存、生活服务(16:5~16),社会全体成员都有分享供人们支配的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实际上是主张人人皆有占有、使用财产的权利。由此,一部分人占有财产、使用财产,而另一部分人既不占有财产、也没有财产可使用便有悖于这一原则,需要采取措施来实现这一原则。这就为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奠定了第二块基石。

    伊斯兰经典还指出:虽然真主为人类创造出了丰富的资源,人人也均有占有、使用真主所赐财富的权利,但要真正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付出艰苦劳动。伊斯兰教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人勤劳致富,鄙视有能力、有条件的人不劳而获。穆罕默德说:“最好的生活,是靠自己的劳动而得者。”又说:“要吃饭,自流汗。”说明伊斯兰教崇尚自食其力,鄙视寄生者。伊斯兰教鄙视并禁止高利贷就是反对不劳而获行为的具体体现。从这一思想出发,伊斯兰教还告诫穆斯林,要为自己的生活而工作,不要去乞讨,“最好的收人是用体面的辛勤劳动所赚取的……当一位体面谋生而努力工作的劳动者,在夜晚浑身疲乏地回到家中时,他的罪已经得到宽恕”。艰苦的工作和精神的净化同等重要,工作被确认为一种义务。上述原则说明伊斯兰教社会福利的对象是那些没有能力、没有条件的自食其力者。

    虽然“人人均有占有、使用真主所赐财富的权利”,但现实的私有制社会中人们财产的多寡不同,故有贫富之分,而且由于伊斯兰教具有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利的主张,实际上无形中肯定了贫富差异的合理性。这样,伊斯兰教一方面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现象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坚决主张人人(包括贫者甚至乞丐)都应有享有真主所赐予的财产的权利,“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对于在私有制社会保障贫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问题,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富裕者的财产中有贫者的权利、穷人可以分享富人的财产,“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这体现了伊斯兰教具有相对均平的思想。所谓相对均平,是因为伊斯兰教并没有主张实行彻底的物质资料公有制和在此基础上的绝对平均分配,而是主张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异实行适当的调整,缩小他们的距离。伊斯兰教主张保证人人得享真主所赐财富的权利,但不是绝对均平的分享。从此思想出发,伊斯兰教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认为必须对现实的财富不断进行的再分配,通过这种再分配来实现人人得享真主的财产,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均平的社会理想。

    “两世说”、“善恶观”与社会福利思想相结合。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有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信末日”说认为今世将会毁灭,毁灭后还有另一个“来世”,在那里有天园和火狱,人的灵魂不灭。今世顺从真主走“正道”的人则为今世的吉庆;人死后由于今世的善功,将经复活日的审判被复活进入美好的天园,如果今世行恶将被判入火狱。万能的真主无所不能,时时处处于无形中监视着每个穆斯林的言行举止,并根据他们言行的善恶来加以审判。每个穆斯林今世的善恶都将会在来世得到报应。平时能够慷慨施舍财产的人,将被视为善者,他们将来会得到真主的加倍报酬,来世能进入天园的乐园。相反,吝惜者、挥霍者、聚敛财富、放高利贷者等行非正义行为的人将被视为恶者判入火狱,永远遭受惩罚和磨难。这样,通过两世说、善恶说使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具有神圣的光环和道德的基石。

    综上所述,穆斯林虔诚地信仰真主,听从真主的一切命诫和安排;万物源于真主、属于真主,人们仅有代理真主占有财产、管理财产、使用财产的权利;反对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公平合理地分配财富;提倡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获;两世说、善恶说与社会福利思想相结合。这些构成了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核心的理论原则。

    (二)社会福利的途径和措施

    既然伊斯兰教认为富裕者的财产中有贫民的权利,那么,把富裕者的财富分流一部分给贫穷者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方法之一是实施天课(又叫扎卡特,Zakat)制度。天课制度是伊斯兰教以真主名义向穆斯林征收宗教课税的制度,被列为伊斯兰教最基本的五项宗教制度之一。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接受天课的有下列几种人:1.穷人;2.有急需之人,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生活困难之人;3.负债之人,指为合理的用度和开支而负债之人,而不是因铺张挥霍负债的人;4.没有路费的旅行者,因事旅行而路费断绝或不够的人;5.管理天课税收之人,即负责管理、接受、分配天课的人。另外,天课还可施予有困难的亲友、邻居。伊斯兰教法规定接受天课的几种人,基本上在《古兰经》中已提出来了。这几种情况,大都属于济贫所应包括的范围。“天课”济贫的目的、意义、作用十分明显。从基本的理论原则出发,《古兰经》、《圣训经》及伊斯兰教法都强调了“完纳天课”的重要性,《古兰经》中提到“天课”的地方有80多处。重视天课问题体现出伊斯兰教重视济贫问题的思想。

    方法之二是提倡施舍。施舍即施济贫穷的意思。同天课一样,施舍的财产、资金直接用于济贫。不同的是天课具有法定的特征,是每一个穆斯林必须完成的功课;而施舍则纯属道德范围,靠穆斯林的自觉,不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施舍被伊斯兰教视为穆斯林信仰虔诚、道德美好的行为标准之一,具有强大的精神、社会舆论约束力。而且,作为实现社会福利的途径、方法,施舍较之天课的范围更宽广、更灵活一些,因此,伊斯兰教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古兰经》说“不分昼夜,不拘隐显地施舍财物的人们,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74),把施舍同伊斯兰教的“后世”说相结合。伊斯兰教法更明确地规定,一个人的施舍方式可以是明施,也可以是暗施;可直接赠予,也可以建立用于宗教慈善目的的永久性收益项目。开斋节的施舍后来也被伊斯兰教法纳入到法律制度中来。伊斯兰教在倡导穆斯林积极从事施济贫穷的行为的同时,又指出施舍不应过分,以免使自己也成为社会的负担。

    方法之三是建立瓦克夫(Waqf)制度。瓦克夫制度是历史上伊斯兰教国家广泛实行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财产的所有者以奉献安拉的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所捐献财产的拥有权,一般来说是捐献他们的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等。并把这些固定资产的用益权奉献给伊斯兰教确认的宗教慈善目的,主要是救济贫困和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方法之四是减免贫穷者的债务。伊斯兰教一方面坚决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主张债务人必须还债,另一方面提倡债权人在债务人因贫穷确实无力还债时,可酌情减免。穆罕默德说:“谁照顾困难的债户或免其偿付,到了无阴影可乘的后世,真主必让谁处于真主宝座的荫蔽之下。”另外,伊斯兰教还认为富人有分担困难的债务人负担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转到富人身上,债权人应该接受”。

    方法之五是在遗产的再分配过程中所采取的济贫措施。伊斯兰教遗产分配法是伊斯兰教为避免财产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所实行的财产再分配措施之一。其中明确规定:“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4:8)这样,不仅将大部分遗产分配给亡者的亲属,也将一部分遗产分配给贫困者,这符合伊斯兰教济贫的社会福利思想,也成为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措施之一。方法之六是明确规定战争中徼获的战利品也有一定的比例属于贫民。《古兰经》说:“你们应当知道: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无论是什么,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8:41)按规定,每一次战役所获战利品,均留下1/5,其中一部分用于济贫。

    方法之七是通过严禁高利贷来防止贫困人口进一步增加。伊斯兰教严禁高利贷,《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么,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重利。”(2:278)穆罕默德也说:“当高利贷和奸淫在社会出现的时候,那么,这些罪犯确已给全社会人民招来了真主的刑罚。”禁止通过高利贷的盘剥方式致富的措施也同解决贫困问题相关联,也成为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贷方往往是富人,而借贷者往往是穷人,那么,如重利是允许的,富人就能够向穷人榨取更多的钱财,就会导致穷者更穷,甚至被逼上绝路,这违反了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起到加剧社会贫困化的进程,扩大贫困化范围的作用。所以,禁止高利贷,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防止贫困化范围扩大的有力措施。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将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特征归纳为:伊斯兰教社会福利的范围不仅仅是救济贫穷,它涉及、包含着社会全部生活。这一概括是我们从其纷繁复杂、丰富但又零散的有关经济问题的论述、主张、规诫、教律、教法中总结归纳得出来的。我们只要细心阅读这些零散的论述、教规、教法,便会感受到其中强烈地张扬着社会福利精神的特征了。

    世界三大宗教中的佛教、基督教也十分重视社会福利问题。在基督教和佛教的道德价值观中施济穷人均被视为善行。但同佛教、基督教相比,伊斯兰教把社会福利问题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不仅倡导社会福利行为,而且从制度上、组织上采取措施来保障社会福利的实施。如天课制度与瓦克夫制度的形式、组织、内容都是佛教和基督教所没有的。伊斯兰教是出世兼入世的宗教,它的教义、教规涉及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同涉及方方面面的教义、教派相结合,使伊斯兰教的福利思想包含的内容较之基督教与佛教的社会福利思想显得更为广泛、复杂和丰富。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所表现出的这种极为重视社会福利问题和浓厚的福利精神特征,为现代伊斯兰经济理论所承袭。在现代纷繁复杂、流派不一的伊斯兰教经济主张、经济理论之中,大都十分重视对社会福利问题的探讨,也都体现出浓厚的社会福利精神特征。

    (三)积极意义与时代局限

    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伴随着伊斯兰教的产生而产生。在穆斯林社会的发展、繁荣与衰败过程中,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措施得到充实、调整,但基本的理论核心和措施没有变,这些思想和措施对穆斯林社会已经产生过并仍然产生着巨大的作用,辩证地分析它的作用,我们认为其主导性方面是积极的。

    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穆斯林社会的贫富差别,有利于穆斯林群众的共同富裕,从而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阶级矛盾,起到了增强穆斯林团结、维护穆斯林社会稳定的作用。伊斯兰教建立之前,私有观念、私有制已根深蒂固,带来社会贫富分化。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穆斯林群众贫困化的加剧,增强了穆斯林内部的凝聚力。这是伊斯兰教力量不断壮大的原因之一。

    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和措施也具有历史局限性。无论在中世纪或现代社会,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穆斯林社会自身的基本矛盾,贫富之间的差别和对立依然存在。而且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和措施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消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它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措施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是“输血”式的救济,便容易使一部分贫穷的人因为救济的保障而不思进取;有的教派把“施济贫穷”转化为向宗教上层奉献;片面强调和采取过多的济贫措施也使经营者的资金分散,不利于大规模的经营投资与发展。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有赖于投资的增长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济越发展,要求投资规模越大。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与措施使经营者的大量资金分散性地转入施济贫穷的领域,削弱了经营者投资与生产的能力,不利于经营的发展。如果从比较的角度来看,世界三大文化——中国古代文化、西方古代文化、伊斯兰古代文化中只有伊斯兰提出了如此系统的解决社会福利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从这一意义上讲,伊斯兰社会福利思想的历史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它的不足是时代的局限。

    四、独特的消费原则与禁戒

    伊斯兰经典中有关消费的具体论述十分丰富,如《古兰经》在《筵席》中对穆斯林饮食方面的消费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在《竞赛富庶》中表达了对人们竞相攀比富庶的憎恶。《圣训经》中进一步深化和拓宽了《古兰经》有关消费的原则思想,不仅论述了伊斯兰的消费价值取向、基本原则,而且专题论述了饮食、服饰、家庭用具、招待客人、婚丧嫁娶、娱乐活动等具体消费原则。伊斯兰教法更进一步使《古兰经》、《圣训经》中的消费原则和命诫法律化,如在《伟嘎耶教法》中设专章来论述有关饮食消费的法律原则和条例。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的消费观可初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适中消费论

    伊斯兰经典中有关经济问题的论述初读起来感觉十分零碎、不系统,各个问题之间似乎联系不多。但经过深入地研究,我们发现它们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伊斯兰教财产权的观念是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核心和基础。伊斯兰教的消费观也以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为基础。伊斯兰教认为真主是一切财富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真主创造财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古兰经》说,真主“在大地上为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他创造了牲畜,你们可以其毛和皮御寒,可以其乳和肉充饥,还有许多益处……他创造马、骡、驴,以供你们骑乘,以作你们的装饰……”(16:5,8)“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7:32)?伊斯兰教允许人们享受一切佳美的财富。

    伊斯兰教虽然反对禁欲主义的消费观,允许教民享受一切佳美的东西,但也反对奢侈、豪华、浪费,不允许“过分”。伊斯兰教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过分的追求享受只能使人变得自私、冷酷、贪婪。所以,人们在使用财产时应该有节制。另外,如果一部分人过多地享用财富便会影响到另一部分人享用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所以,物质生活上适当的自我克制是伊斯兰教的一种美德。《古兰经》说,“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7:31)。“不义的人们追随他们所享受的豪华的生活。他们是犯罪的人”(11:116)。“你不要挥霍,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恶魔原是辜负主恩的”(17:26~27)。穆罕默德说:“拜金拜银、锦衣玉石之徒,必遭殃。”又说“财如美食,人多贪之,食而不化,必被胀死。如牲畜吃草,必经反刍、消化、排泄,始得营养。财富亦然,合理地取之用之,必得善报。非理地取之用之,必受其害。”这说明伊斯兰教对追求豪华、挥霍、奢侈的过分者是憎恶的。伊斯兰教禁止男子穿戴丝织品和金饰,“穆圣说:今世穿绸缎者,后世不得穿之。”“穿绸用金,对教族之男性为非法,对女性为合法”。这种禁令一方面具有反对奢侈之风的含义,另一方面也具有维护男子尊严的含义,“欧格白的传述:有人给穆圣送一件绸外衣,他着上礼拜,转过身来,他狠狠地扯之像讨厌它似的。他说:‘有德威者,不宜穿此。’”另外,禁止穆斯林穿有名气的豪华衣服,禁止穆斯林家庭中使用金银器皿和纯丝制的床上用品,禁止非需要而养狗,规定丧礼节简、薄葬等,都含有反对追求豪华、奢侈、挥霍的因素。伊斯兰教是出世兼入世的宗教,今生与来世兼顾,既反对追求豪华、奢侈、挥霍的消费行为,又反对禁欲主义的消费行为,而主张一种适中的消费原则,鼓励穆斯林以诚实而勤奋的劳动去创造今生与来世的幸福。

    (二)正当消费论

    伊斯兰教从其宗教道德、精神文化准则、人类健康等原则和角度出发,把消费行为划分为正当与非正当、合法与非法的不同类型,倡导正当的消费行为。所谓正当消费主要指符合伊斯兰教适中消费的基本精神,对社会生活、风气、秩序、关系、人的健康、人的良好精神面貌没有不良影响的物质与精神消费,即主张将财产用于教法允许或赞扬的消费范围,如维持一般生活、抚养亲属、接受教育和从事朝觐等方面。所谓不正当消费主要是指不符合伊斯兰教适中消费的基本原则,对社会生活、风气、秩序、关系、人的健康、人的良好的精神面貌有不良影响的物质性与精神性的消费。据此,伊斯兰教法对不正当的消费进行了法律上的严格限制和禁戒,主要包括饮食、服饰、娱乐、婚丧嫁娶等方面的内容。如禁止饮酒、赌博、嫖娼、吃禁食等。

    伊斯兰教对穆斯林的消费指明了正当与非正当的界限,并把这种消费观念同信仰与道德相结合,并进一步使这种观念、界限和要求法律化,使其成为全体穆斯林消费生活中严格遵行的诫条。

    (三)强调宗教和道德消费

    伊斯兰教十分强调宗教消费和道德消费,遵照伊斯兰教教义,穆斯林群众要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用于道德施舍和奉献给宗教事业,这成为穆斯林个人消费的一个重大特点。

    伊斯兰教认为人人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为了保证人们相对平均地获得财富的权利,反对财富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反对少数人过多地享受财富。《古兰经》中明确规定,富人的财富中“有乞丐的权利”,财产的主人有义务让他们分享(51:19)。伊斯兰教主张采取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系列措施,如纳天课、分散遗产、提倡施舍、反对囤积财富和禁止高利贷等来保证人们相对平等地享用财富的权利。这其中就包含着鼓励道德消费。所谓道德消费就是鼓励穆斯林积极参与救济贫穷者的施舍等活动,同时不指望任何回报:“他们问你他们应该怎样费用,你说:你们所费用的财产,当费用于父母、至亲、孤儿、贫民、旅客。你们无论什么善功,都确是真主所全知的。’”(2:215)这类消费活动不是教法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又是伊斯兰教所提倡的。

    伊斯兰教十分强调道德消费的重要性,《古兰经》、《圣训经》中多次鼓励穆斯林施济贫民,并且把道德消费列为“正义”行为:“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2:117)伊斯兰教认为这种道德消费的善行必将得到真主的嘉奖。

    伊斯兰教也十分强调宗教消费的重要性。所谓宗教消费就是用于宗教活动、宗教事业的消费。这种宗教消费与后世升入“天园”是密切相关的。在许多方面,伊斯兰教把宗教消费和道德消费紧密结合,视为一体。如规定穆斯林所纳的天课,既可用于施济贫穷,也可用于“主道”。而且道德消费通常同宗教活动的形式相结合,重大宗教节日活动往往就结合着济贫等道德消费。伊斯兰教十分憎恶不施济穷人、不为主道施舍的吝啬之徒,“你们这等人啊!有人劝你们为主道而费用,你们中却有吝啬的。吝啬的人自受吝啬之害”(47:38)。中国穆斯林学者也指出:“贪积不舍,不仁也。”一个穆斯林不能因为不愿帮助别人,害怕纳天课和施舍而装穷。

    (四)精神文化消费的有关原则

    伊斯兰教不仅对物质消费有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且在精神文化消费方面也有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1.伊斯兰教十分注重人的健康,注重人的纯洁、健全、善良、热情的心灵与精神的培养和维护,并将此同饮食等方面的消费紧密联系起来。崇尚人与环境的整洁,把清洁、卫生作为一条重要的消费原则。在饮食方面,伊斯兰教禁止使人麻醉和精神萎靡、危害身体健康的一切饮食,诸如大麻烟、可卡因、鸦片、酒类以及自死之物、血液、猪肉等。《古兰经》指出:“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5:3)教法学家还提出很多禁戒食品,逐渐成为伊斯兰教律的一部分。如“动物:性情温顺、反刍者,如牛、羊、驼、鹿等皆可食;飞禽:食谷之鸡、鸭、鹅、鸽、鹑等皆可食;鱼类:有头尾、脊有刺、腹下有翅、身上有鳞者,如鲤、鲫、草、鲢等皆可食。此外,那些性情凶恶的凶禽猛兽,形状怪异之鱼类,如鹰、鹞、枭、鸷、虎、狼、狮、狗、熊、罴、狸、鼠、猿、猴、鲨、鲸、鳖、龟等,均禁食;只能用其羽革皮毛角等为人类服务”。伊斯兰教在动物食物方面的禁戒规定主要是从人的身体与精神的健康、卫生方面来考虑的。伊斯兰教还特别强调个人身体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穆罕默德曾鼓励人们要衣服清洁、身体清洁、房屋清洁、道路清洁、特别是牙齿清洁和双手清洁以及头发清洁。伊斯兰教禁止非需要性的养狗,也是考虑到卫生方面的原因。而且,伊斯兰教把穆斯林清洁卫生方面的消费同宗教功修、宗教信仰紧密结合起来,如有关“大净”、“小净”的规定就是把穆斯林身体的清洁同教功相结合,并强调身净《生理卫生)、心净(心理卫生)、居处净(环境卫生)的协调性和一体化。

    2.伊斯兰教反对偶像崇拜,禁止穆斯林家里摆设画像和雕塑。穆罕默德说:在复活日,负罪最重者,就是那些制作画像或塑像的人们,但对儿童玩具则不予苛求。

    3.伊斯兰教反对带有性刺激的舞蹈、淫荡的歌曲、低级的绘画、雕塑以及类似这种性质的游戏和娱乐。伊斯兰教不仅禁止私通,而且禁止“接近”私通的一切媒介。“伊斯兰教确实是禁止一切非婚姻式的性行为;凡是通向非法的两性关系之窗的言论和行为也严加禁止”。十分强调“性”问题的严格规范,是当时社会整体现实关系的折射与反映:其一,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男子掌握着权力的主体。在充斥着暴力、武斗、战争的古代社会,在强体力手工劳动的生产条件下,男子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妇女对男子有一定的依附性。其二,社会的单元细胞——家庭、家族是传统社会政治、经济的基石,对社会的稳定、凝聚与统治而言,它们绝对不容动摇。这恐怕是伊斯兰经典中如此强调“性”问题的社会背景性原因。伊斯兰教还反对游手好闲、投机谋利的娱乐。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伊斯兰教的适中消费观是正确的。现代经济也有必要反对追求高消费,当然,所谓高消费的概念是相对的。当消费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超过了商品供给能力时,必然导致通货膨胀,而且追求高消费的社会风气也会滋生追求奢侈、拜金等庸俗价值取向。现代经济的发展也有必要反对追求低消费的社会价值取向。现代市场经济中,消费需求不旺,将会导致消费市场的不景气,进而影响到商品销售的增长和经济发展。从道德、法制、精神的角度来看,追求高消费容易导致一些不良行为产生,如一些人为达到高消费目的而采取不正当、不道德的手段甚至犯罪去获取钱财。但强求低消费也会影响人们努力工作与合法地获取财富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发展。从比较宗教学的视角来看,伊斯兰的消费观是积极健康的。佛教强调禁欲,倡导人们放弃追求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享受,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原始基督教和新教也具有某种程度的禁欲思想,也不太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看,因伊斯兰教的原旨意识太强烈,伊斯兰经典中的许多命诫和规定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的规定与世界现实的发展不相一致。一味地坚守过去的规定而不图变化和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穆斯林社会的整体性现代化进程。

    五、鼓励农业发展的思想与措施

    这里所谈的农业是一种大农业概念,包括林业和畜牧业,因伊斯兰经典中有关林业、畜牧业的论述不多,且常与农业的论述相容。在伊斯兰经典中有关农业的论述不如商业多,这同中国古典经济思想完全不同。中国强调以农立国、重农轻商,而伊斯兰教则非常重视商业。随着伊斯兰教从阿拉伯半岛向外扩张,伊斯兰教对农业问题的论述逐渐增多。《古兰经》中涉及农业问题不多而《圣训经》中增加了一些有关农业问题的论述,后来逐渐发展、完善的伊斯兰教法有关农业问题的论述也较为丰富,基本包括了传统农业所涉及的生产、经营、所有制、租赁制等问题。

    (一)农业神惠论

    伊斯兰教认为,农业生产是真主对人类惠顾、施恩的产物。真主恩赐予人类建立农业不可缺少的基础:首先是土地和植物,“他为众生而将大地放下,大地上有水果和花蓖的海枣与有秆的五谷香草。你们究竟否认你们的主的那一件恩典呢?”(55:10)其次是水,真主使人们便利地获取水源,“他从云中降下雨水,用雨水使一切植物发芽,长出翠绿的枝叶,结出累累的果实……”(6:99)这里明确地指出,真主降下雨水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惠及农作物。第三是风,真主派风驱赶雨云,给植物传播花粉。这些论述也说明,伊斯兰经典对于农业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有所重识,指出土地、雨水、风为农业生产所必备的三大条件,并指出了它们的重要作用。对于以上三方面,《古兰经》有三节经文,“我展开了大地,并把许多山岳安置在大地上,而且使各种均衡的东西生出来。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每一种事物,我在这里都有其仓库,我只依定数降下它。我派遣滋润的风,我就从云中降下雨水,以供给你们饮料,你们绝不是雨水的蓄藏者”(15:19)。这里除了体现出伊斯兰教的农业神惠论思想外,还说明了伊斯兰教具有初步的、朦胧的生态农业观念:“而且使各种均衡的东西生出来”。当然也说明伊斯兰教所认识到的生态平衡也是基于神创的观念之上。按照伊斯兰的观点,不仅农作物是神惠赐人类的,而且林业、牧业、渔业也是神惠赐人类的:“他创造了许多园圃,其中有蔓生的和直立的果木,与果实各别的海枣和百谷,与形同味异的梓檄和石榴。当结果的时候,你们可以采食其果实;[他创造了]供载运的和供食用的牲畜。”(6:141~142)“他从云中降下雨水,你们可以用做饮料,你们赖以放牧的树木因之而生长。他为你们而生产庄稼、油橄榄、椰枣、葡萄和各种果实。”(16:10~11)“他制服海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16:14)

    (二)鼓励农业经营、维护农业生产持续性发展的思想

    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人类应充分利用真主恩赐的优越条件发展农业。例如,伊斯兰教鼓励开耕荒地,穆罕默德说:“谁开垦无业主的荒地,谁是最有管业权的。”通过将无业主荒地的占有权和经营权归开荒者来发展农业。另外,“谁管活一块死地,地便归谁所有,虽恶绅暴吏,亦不得干涉之”。说明伊斯兰教十分重视农业的经营和管理,对于一块死地竟以占有权的转让来鼓励农业经营。这也说明伊斯兰教把土地所有权同土地的开发、经营相联系。这种重视土地开发、农业经营的思想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无疑有积极作用。

    伊斯兰教还十分重视耕畜、护粮畜在农业生产上的利用。“穆圣说:不为看家、看庄稼、看牧畜、猎野牲而养狗者,其善功每日减少二分。’”说明穆罕默德很重视在农业、畜牧业中生产性地利用狗。《圣训经》中还以一则神话传说故事来强调牛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一个人骑着牛正走着路。牛斜着头说:我不是为骑乘而生,而是为耕地而造。’”对于献牲,“穆圣说:你们应宰高年纪的牲畜,如有困难,可宰年幼的绵羊,’”注重保护对生产经营有用的牛、驼。伊斯兰教还十分重视对农业生产的果实和农业牲畜的保护,“农户应该白天看庄稼,牧民应该夜里看牲畜”。

    伊斯兰教还注重维护农林牧业生产的持续性发展。伊斯兰经典中有禁宰羔羊、连年砍伐树林、卖不成熟的果品,宰受孕的牲畜的规定:“穆圣禁止卖家畜的胎羔及其孙辈。”“穆圣说:果品必到快成熟时,才能佃卖,枣子到发红变黄时,才能出售,葡萄变黑时,才能出售……”“[穆圣]禁止一连数年预售果木。”这些命禁,有从交易公平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也有维护和保护农林牧业生产持续性发展的观念和意义。后来在伊斯兰教法中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伟嘎耶教法》规定:可以用来宰牲的牲畜有:六个月有尾巴的绵羊羔,一岁以上的三牲畜,即一岁羊(绵、山羊)、二岁牛、三岁驼,并有分蹄的。

    由于当时生产力比较低下,狩猎作为农业的一种补充,有助于解决人们的食物问题。伊斯兰经典中有允许狩猎的观念,同时也对狩猎活动作了某些限制。“穆圣说:‘当你放枪射箭以后,如果你发现猎物已命中而死,你应当食之……’”伊斯兰认为狩猎的目的是获取食物,否则,属非法行为:“不要以狩猎为儿戏,从而轻率地使许多动物丧生,应当怀有吃其肉食,利用其裨益的念头。穆圣说:‘谁为了嬉戏而杀害了一只麻雀,复活日它将向真主呼叫道:主呀!某某人曾经把我枉然地杀死,他没有使我死得有实用呀!’”另外,朝觐期间不得从事狩猎活动。还有一些具体的限制规定,在此不一一例举。

    伊斯兰教还把发展农业生产同社会福利相联系,并用宗教道德、后世奖惩说鼓励人们从事农业生产。穆罕默德说:“任何一位穆斯林,只要栽培了一棵果树,或者种植了一株谷物,继后,被鸟和人吃了所结出来的果实,那么,对这位穆斯林来说,就是他的一种施舍。”又说:“任何一位穆斯林,只要栽培了果树,供人吃了果实,都是他的一份施舍;树上的果实被人偷了,也算是他的施舍,直到复活日。”施舍被伊斯兰教视为高尚的、会得到真主奖励的道德行为,把种植业同施舍相联系,是强调种植业的重要性。穆斯林学者也指出,此段“圣训的意思是说,果树也好,稼禾也好,只要其成果被人所食用,那么,即使栽培、种植者已逝世,或者所有权已转移到别人手里,然而他造福人群的回赏,将延绵不绝,与世长存”。另外,伊斯兰教还从“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即是施舍、即得赏报的思想出发鼓励农业经营:“有一个人见到艾卜·德尔多伊正在栽培着一棵棵桃树,他说:‘你这样年迈的人还要栽培桃树吗?这种果树,只有在经营若干年后才可望结出果实来呀!’艾卜·德尔多伊说:‘我虽然尝不到它的果实,但是,还有别人不是可以尝到吗?那些回偿是归我的。”穆罕默德也说过:“谁种植了一棵树木,然后刻苦耐劳地维护、管理它,直到它结出果实,那么,人们从其果实中取得的一点裨益,在真主看来,都算是他的施舍。”说明伊斯兰教不仅强调树木的种植,还十分重视树木的管理、维护。

    (三)农业土地经营方式观

    伊斯兰教认为,如果穆斯林以合法的方式拥有了一块可耕的田地,他应该努力地经营,而不应该荒废掉。同时,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经营土地的多种方式:

    1.自我经营管理方式。伊斯兰教鼓励土地占有者自己经营自己的土地。不论栽种谷物或栽培树木都可以,自己应亲自负责田间的灌溉、管理,直到所经营的农产品成熟,认为这是最应嘉奖的经营方式,穆罕默德的大部分辅士弟子,都以经营自己的土地为业,亲自管理。伊斯兰教鼓励自我经营管理方式同其鼓励勤奋工作、自食其力的主张相一致。这反映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状况。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土地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合理分工便会成为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提倡自我经营方式符合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2.借给教民经营管理方式。伊斯兰教认为,土地占有者如果自己没有能力经营自己的土地,那么他应该借给那些具有农具、助手和种子、耕畜的教胞去经营,但不应向耕种者收取任何代价。“穆圣说:谁有田地,就让谁自己耕种吧!或者教他让给教胞耕种。”又说:“谁有田地,就让谁自己耕种,或让其教胞来耕种。否则,就教他放弃土地的所有权。”根据这段圣训的表面意思,一部分伊斯兰教法学家主张,经营土地,有两种方式:即自己耕种,或者无偿地给有能力的教胞去耕种。这样,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土地的占有者,而土地里收获的果实归土地耕作者所有。这种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做法,旨在突出土地的经营问题,具有鼓励农业经营的意义。

    3.收入分成方式。即将土地让给别的教民耕种,并由耕者自备农具、种子和耕畜,土地占有者从土地的收获中得到一定比例的产品,比例的多少由双方协商而定;土地占有者也可以用自己的种子、农具和耕畜去帮助农民从事耕作。这种经营方式被称为分成制或互分制。据《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记载:穆罕默德分给赫伊伯尔居民一块土地,让他们去耕种,并约定在收获时双方各分享一半谷物或果实。这成为伊斯兰教主张实行分成制的依据。

    但伊斯兰教同时又反对这样一种分成制:土地的主人向耕种土地的农民约定,由主人划定土地里某一块面积的收成归他本人享有;或约定他本人可以享有一定数量(不论是用量器或衡器作计算)的谷物,其余的收成或归耕种的农民单独所有,或者双方平均分配。伊斯兰教认为这种分成制是不公平的。因为土地不同,出产的收成各异,有时刚好只够一方的份额,这样就形成一方有利、另一方吃亏。如果收成不够指定的数量,那么地主占有全数而留给耕者一无所有。有时被划定给地主的那块面积没有收成,他便一无所获而耕种者却单独获益。所以,据传述,穆罕默德曾禁止这种分成制:“我们在麦地那的人,大多是从事农业的,我们往往把土地出租给别人,其中有一部分,名义上是作为地主本人的。出租以后,有时会遭遇到巨大而严重的自然灾害,而所租出的土地却幸免遇害;有时候,所出租的土地遭到灾害,而地主本人的那部分又会安全无事。于是穆圣禁止我们这样做。”

    实际上,伊斯兰教所倡导的分成制也是地租经营的一种方式,不过这种分成制较之其它地租形式,显得公平一些,符合“互惠”的原则。另外,分成制将农民的利益同地主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共担分险,迫使地主关心生产过程、参与生产过程的管理、经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4.货币地租方式。从《圣训经》的一些段落来看,伊斯兰教还提出了货币地租的合法性问题,即不允许土地以实物租地,主张以现金租地。“汉则勒的传述:我问拉菲阿,可否租地?他说:穆圣禁止之。我说:用金银租地呢?他说:无妨。”“赛尔德的传述:我们原来给人作佃农,把水田的庄稼,给予地主。后来发生纠纷,穆圣遂禁止之,改以现金租地。”“拉菲阿的传述,穆圣说:三种人可以耕地,自有土地者,蒙人赠地者,以金银租地者。”上述传述说明,伊斯兰教主张的货币地租方式也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逐渐提出来的。实际上,实物地租也曾被允许过。但无论如何,货币地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货币地租是更高级的地租形式。主张货币地租为合法地租,反对实物地租,一方面反映出穆罕默德所处时代的阿拉伯汉志地区商品经济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另一方面,在当时的情况下既存在金银租地,也存在农作物抵租的土地租种方法。伊斯兰教主张金银货币地租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但也有一部分伊斯兰教法学者认为,货币地租是被“穆圣”所禁止的,故只承认分成制的合法性。

    另外,伊斯兰经典中的农业思想还贯穿着合法与非法农业的观念,认为种植危害人类的农作物是非法的行为,必须给予禁止。

    对此,伊斯兰教法明确禁止种植这类有害作物,例如大麻就是教法所禁止种植的非法作物。

    综上所述,伊斯兰教农业思想有两个特点:一是农业思想同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相结合。农业神惠论的思想是伊斯兰教宗教信仰理论体系中创世说的产物,反过来它又有效地强化了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信念,把农业经营活动评价标准纳入宗教道德的评价体系之中,划分出了善行与恶行的明确界限,使农业经营思想烙有浓厚的道德烙印。二是在所倡导的分成制农业地租经营方式中体现出共担风险、共享成果特点。这同伊斯兰教“穆斯林皆兄弟”的教义和其所倡导的公平原则有关联。正是从这些思想出发,伊斯兰教反对那些“不公平”的、有损穆斯林内部团结的地租经营方式。这种思想带有氏族社会风险、利益共担的传统烙印,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既维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地位、财富,又使剥削笼罩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

    第三节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特点

    西方和东方传统的经济思想体系所根基的历史文化土壤不同,伊斯兰经典中丰富的经济思想内容根基于阿拉伯社会历史文化土壤之中,必然体现出许多独特之处。另外,从宗教与世俗的不同视角来看,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也具有与世俗经济思想的不同之处。

    一、非逻辑理性色彩

    从理论思辩的视角来看,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阐述具有非逻辑性推理、语录命诫式特点。“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0)。这是有关维护财产权的命诫。“一切相同的东西,必须等量交换,当面交清。多要多给,都是利息,双方一律同罪”。这是关于商品交换的命诫。这类严厉的命令式指示在伊斯兰经典中随处可见,其非逻辑推理式特点跃然纸上。

    非逻辑性特点同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论述方式很相似。但中国的经济思想没有命诫式特点。如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这句话直率地道出了孔子只要是求富有道就乐于躬求的心情。在表达心情的话语中体现出他的经济价值观念,但不是论辩、推理式的阐述经济思想,也不是命令、指示性质的。

    非逻辑性同西方的理性思辩方式不一样。西方古典经济思想奠基于古希腊时代,色诺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是主要的代表人物。他们的经济思想已透出了逻辑理性的光亮。色诺芬专论经济的着作有《经济论》和《雅典的收入》,“他最先论述了分工和市场的关系,认识到分工的规模取决于市场的大小……”《经济论》虽然是以对话的形式来阐述观点,但提出问题——提出观点——举例说明——深入分析的理性思辩方法已初露端倪。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从社会分工来论证组织国家的正义原则,并且从使用价值来看分工,认为个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而才能却是片面的,因此人们必须分工和互助。分工能增进效用的质和量,分工是社会分为等级的基础……”理性思辩的特征已十分明显。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着作奠定了这门学科的基础。他非常重视理性归纳,“没有归纳,就不可能有从一般中取得的知识”。他的经济思想主要见于《政治论》和《伦理学》中。他将理性归纳运用于经济学说中,阐述了“经济”所研究的主要内容,区分了“经济”和“货殖”的概念。不仅区分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而且区分了“商品——货币——商品”和“货币——商品——货币”两种流通形式等等。亚里士多德奠定了西方古典“理性思辩”经济学的基础。

    二、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

    伊斯兰经济思想属于伊斯兰教整体宗教思想的一部分,同伊斯兰教神学思想相比较,它更多、更直接地关注和涉及世俗社会的事情,它同现实社会的关系更为密切。但同世俗的经济思想相比较,它又具有强烈、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这突出表现在它同伊斯兰教宗教信仰的紧密结合上。

    伊斯兰教认为其经典经济思想均由安拉、使者所授和根据安拉、使者命诫的基本精神而加以阐释。安拉所授的经济思想内容集中于《古兰经》之中,使者以安拉旨意所授的经济思想集中于《圣训经》之中,伊斯兰教法是根据社会现实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并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经》基本精神,对伊斯兰的经济制度详加阐释并使之法律化。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性法律是直接源于《古兰经》和《圣训经》的命诫。伊斯兰教基本信仰包括信安拉、信使者、信经典。“安拉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和受拜者,也是清算日的掌权者和裁判者”,“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古兰经》是安拉降示的最后一部真经”,“只有《古兰经》才是惟一神圣的、最完美无缺的经典”。这就使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中包含着对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信仰,使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成为神授和圣人所授的至高信条,具有神圣、绝对的权威性地位。

    伊斯兰经济思想中全力贯注和弘扬着基本宗教信仰。主要表现在:(1)伊斯兰经济思想的核心经济问题是财产权问题,而财产权的核心问题是财产的所有权。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主张世间万物皆为安拉所创造,世上一切财产权仅属于真主所有,“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63:7),“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3:189)。这就把现实社会经济的最根本性问题——财产权的学说,同伊斯兰教崇信独一神安拉的最基本信仰融为一体。(2)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强调,人的宗教信仰,比占有金银财宝更为重要。因为财富的多寡对后世的福祸不起任何作用,“在世时没有信道,临死时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满地的黄金赎罪,也不被接受,这等人将受痛苦的刑罚”(3:91)。将宗教信仰置于人们现实的物质利益追求之上。(3)通过两世说来约束、限制、调节、引导人们现实的经济行为。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中有大量旨在规范、指导人们现实经济活动的内容,这些内容均同两世说结合在一起:符合这些规范性命诫的今世经济行为,将在后世得到真主给予的美好报酬,反之,将在后世遭到真主严厉的惩罚。这便将人世间的经济活动纳入到独一神安拉的终极规定、约束、规范之中,使现实的经济活动同信安拉、信末日的宗教信仰相结合。(4)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认为,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领域的现象皆由安拉预先安排(前定),这符合伊斯兰教信前定的宗教信仰。上述四个方面的论述说明:伊斯兰经济思想同伊斯兰教宗教信仰相融合、相协调,紧密结合,使之具有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

    三、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与浓厚的福利精神

    任何宗教始终是同伦理观念结合在一起的,世界三大宗教具有完善的伦理体系。神被理解为最高的道德象征,而僧侣被崇尚为这一象征的化身,因此,阶级社会的宗教都同道德相结合。伊斯兰教中,道德伦理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相传穆罕默德就曾说过:“道德之于宗教,犹之精神之与身体。”还说过:“我是被派遣来完成道德的。”中国着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达浦生曾说:“宗教者所以维持道德也,维持道德乃宗教之本质也。”道德伦理被看做是伊斯兰教的精神、本质,或者伊斯兰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道德准则。在伊斯兰教的整体宗教思想体系之中,离不开赏善罚恶这个基本的道德主题。伊斯兰经济思想是伊斯兰教教义、教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也离不开赏善罚恶的基本道德主题。

    伊斯兰经济思想把人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行为从宗教道德的标准出发划分为善、恶两种,如勤奋工作、自食其力、施济贫穷、节俭、买卖公平、诚实守信等行为皆被视为体现真主意愿的善行为,而吃重利、奢侈浪费、赖债、商品经济中的欺诈行为等皆被视为恶行为。对经济活动中的善行为,伊斯兰教主张施以美好的报酬:现世与后世的幸福;对恶行为则施以严厉的惩罚,“为主道而施舍财产,施后不责备受施的人,也不损害他,这等人,在他们的主那里,要享受他们的报酬,他们将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62)。善有善报。“后世之日,招摇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赏善罚恶的道德命诫贯注于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之中。

    伊斯兰经济思想在许多方面同宗教道德融为一体。如在财产权分配理论中,主张通过施舍、乐捐等善的行为对现有财产实行再分配,以达到缩小社会贫富差别、使人人皆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目的。这里的施舍、乐捐既是对现有财产的一种再分配形式,也是伊斯兰教所弘扬的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财产的再分配形式同道德行为有机地融为一体。伊斯兰经济思想中还有大量较为系统的经济道德观念、规定、命诫,欲图使穆斯林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道德的规范之中,如商业思想之中便含有大量商业道德思想,包括勤奋经商观、诚实经商观、公平交易观、互惠交易观、凭约守信观、严禁重利观、合理竞争观、严禁投机观、保护生产观、保护消费者利益观等,使穆斯林的商品交易活动受到系统的商业道德规范约束。

    经济思想同宗教道德相结合不仅使伊斯兰经济思想具有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而且体现出了浓厚的福利精神。福利是社会对残疾、衰老、鳏寡孤独、贫穷者实施救济和帮助的具体体现。在伊斯兰经济思想中,从人人均应享有安拉所赐财富权利的原则出发,从救济穷人为善德的宗教伦理观出发,逐渐形成了伊斯兰教福利精神的基本理论原则:要求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为缩小社会中贫富的差别,规定在富人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财产的主人有义务让他们分享。从这些基本原则出发,伊斯兰教从社会则富的占有、分配、消费、使用、人际经济关系等方面采取了一整套系统体现福利精神的措施,如完纳天课、提倡施舍、分散遗产、减免债务等。这些措施均体现出伊斯兰教所主张的“善”的道德行为。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精神同伊斯兰教道德紧密结合,福利精神以宗教道德为基础,伊斯兰教道德思想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划分善恶的标准、范围,鼓励人们行善,社会福利精神便体现了如何实施“善”。“善”是社会福利精神的核心和实质,伊斯兰经济思想中提出的一切社会福利措施都是从“善”出发的。所以,伊斯兰经济思想中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同浓厚的福利精神相结合、相一体。

    四、义利统一的观念特点

    “义利之辩”本是中国哲学史上(主要是儒家思想史)关于伦理问题的一项传统论题。“义”指思想行为要符合一定的道德伦理标准;“利”指利益、功利。《论语》里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说法。宋代理学大师朱熹认为,分辨义利“乃儒者第一义”强调兴义灭利。这里我们以儒家“义利之辩”的方法、角度来考察分析伊斯兰教的经济思想,有利于我们深入了解其特点。

    伊斯兰教的“义”有着特定的内涵:“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2:177)。伊斯兰教中的“义”主要包括了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两部分内容。道德信仰的“义”在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中始终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也可以说是摆在了最为重要的地位。如前所述,伊斯兰经济思想具有鲜明的“宗教神圣性”和“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特点。然而,伊斯兰教既十分重视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的弘扬,也十分重视现实功利,认为合理合法地积极奋斗、获取功利,满足自我的欲望,是真主所允许的:“伊斯兰教不是苦行主义的宗教,《古兰经》鼓励人们利用和享受真主赐予人类的各种幸福”,“穆罕默德确实摒弃禁欲主义。《古兰经》教导穆斯林充分享受一切允许享受的乐趣。穆罕默德肯定没有教导穆斯林实行禁欲,他自己也没有这样做过。”这说明伊斯兰教并不排斥欲利,而是主张通过合法、正常的途径来获得利益和满足欲望,并且把这些利益同大家分享。“穆圣”本人也是讲功利的,穆罕默德的经商经历便颇能说明问题。

    伊斯兰教不仅重视现实功利,而且将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理想的追求同现实功利的追求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主要表现在:(1)《古兰经》论施济行善:“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你们都将享受完全的报酬,你们不受亏枉。”(2:272)施舍于人,是善的行为,似乎于功利毫无关系,但将从真主那里“享受完全的报酬”确是烙有明显的“功利思想”印记。这种施舍的善良表现,将会在现世和来世得到双倍的报酬。这样,宗教信仰、宗教伦理道德的“义”和功利的获得有机地结合起来了。(2)宗教义务同功利的追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伊斯兰教的“正义”之中包括“完纳天课”,是穆斯林必须完成的五功之一。《古兰经》说:“信道而且行善,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的人,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会忧愁”(2:277)。但“完纳天课”并不是赤贫的人所能做到的,赤贫的人是真主所施济的人但却并不是真主所特别青睐的人,要想得到真主的青睐和嘉奖,必须通过艰苦奋斗,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发家致富,然后“完纳天课”。这里“完纳天课”的“正义”行为和追求功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这同消极忍耐、安贫乐道、灭绝欲利之念,同靠人施济的和尚、尼姑有着鲜明的区别。再如,朝觐亦为伊斯兰教五功之一,伊斯兰教规定每个穆斯林一生之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至少要到圣地麦加朝觐一次。每一个虔诚的穆斯林,都极其向往到麦加朝觐。然而朝觐麦加需要有较雄厚的物质条件,所以朝觐的愿望往往成为穆斯林勤奋工作、努力发财的动力之一。“义”和“利”在这里也得到了统一。(3)伊斯兰教与佛教、基督教认为的今世为痛苦、灾难、罪恶的宗教学说不同,它并不以否定现世的幸福为前提来承认来世的幸福,而是既重来世的幸福又不放弃对现世幸福的追求。《古兰经》说:“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3:145)来世的幸福实际上是精神的追求,现实幸福的基础是物质功利的获得。两世幸福说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义”、“利”相统一、相结合、相协调的特点。当然,“应该指出,两世幸福的基点是后世幸福,而不是今世的幸福”。这也体现了伊斯兰教义利统一观的特点,即在义和利的统一、结合、协调之中的基点是义。伊斯兰教以“义”为前提,以“义”为根本,“利”必须服从、办调、结合、统一到“义”的基点、根本、前提之上。按《古兰经》的说去,今世的幸福“比起后世的幸福来是微不足道的”(9:38)。

    五、相对均平的观念特点

    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社会在总体上属于从氏族制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私有制已逐步确立,私有观念也已根植于社会意识之中。伊斯兰经济思想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维护私有制的思想观念。《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这在债务问题上和财产继承权问题上有较为突出的体现:经济活动中常有借债、还债问题,伊斯兰教维护债主的权益,教导教民应积极偿还债务,维护私人占有财产制。《圣训经》说:“假设一个人为主道三次殉命而身负有债,他便不能进乐园,必须还了债才行。”伊斯兰教不仅通过来世学说督促债务人还债,而且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债权人的财产占有权利。如教法对债务契约、债务履行、债权的维护等都有较详明的法律规定。伊斯兰教极为重视财产的继承权问题、继承法的制定和实施,其实质也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是肯定并维护以家庭个体经营为基础的财产私有社会制度。一般来说,财产的继承权问题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逐步产生,原始共产制不可能存在个人财产继承问题。

    在私有制社会,贫富分化是必然的现象。肯定私有制的合法性,就等于肯定贫富差异的合法性。伊斯兰经济思想中,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能力和天资的差别,《古兰经》说,“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级,以便他们层层节制”(43:32)。又说真主“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6:165)。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合法性。

    在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贫富差异合理性的同时,伊斯兰教又提出了保障人人享有真主所赐财产权利的主张。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氏族社会的财产均平思想、互助的集体精神等传统观念积淀在阿拉伯人的社会心理结构之中,具有强大的力量,它体现在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中,认为真主所创造的财富是为人类生存、生活服务,社会全体成员(包括贫者甚至乞丐)都应享有真主所赐予的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

    然而,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利、肯定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性,与保障人人享有真主所赐财产基本权利的主张在社会实践之中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在私人占有财产制社会中所导致的贫富分化严重,必然影响贫者难以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贫富悬殊又易使阶级矛盾加深甚至激化,影响社会的稳定。怎样既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允许现实社会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差别,又能够保障贫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基本权利,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呢?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富裕者的财产中有贫者的权利,穷人可以分享富人的财产,“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贫者丧失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并据此提出一系列对社会产品实行再分配的有力措施,来防止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保障贫者、弱智、低能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这些措施包括:缴纳天课、分散遗产、提倡施舍、反对囤积财富和禁止高利贷等。

    上述思想、理论、措施之中突出地体现出了社会财富分配的相对均平观念: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允许贫富差异的存在,说明伊斯兰教没有主张绝对的平均主义思想;反对财富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主张人人均享有真主的财产,并通过一系列财产再分配的措施来缩小贫富差异,说明伊斯兰教反对贫富差异悬殊。既不主张平均主义,又反对贫富悬殊,实质体现了相对均平的观念。

    六、法律化、制度化、生活方式化的特点

    伊斯兰经典的经济主张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思想,也是一种经济法律,一套经济制度和穆斯林经济行为的指南和准则、生活方式。《古兰经》被认为是安拉的启示,是基本的法律渊源。《圣训经》是仅次于《古兰经》的第二大立法依据。伊斯兰教法则是更为完备、详细的具体法律规定。所以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同时具有法律的性质。由于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中包含着对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信仰,使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成为神授和圣人所授的至高信条,具有神圣、绝对的权威性地位,所以,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又成为虔诚的穆斯林自觉遵从的指南和准则。在非伊斯兰国家,伊斯兰的经济主张并没有形成法律的效力,但虔诚的穆斯林群众也基本上能按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的要求去从事经济活动,逐渐使这些主张内化为穆斯林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如伊斯兰经典中有关消费的一系列禁戒已成为穆斯林的生活习惯。

    伊斯兰经济思想表现出的特点不止这六个方面。有的特点如“崇商、重商的价值观”已在前面论述过。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的内涵深邃,外延十分丰富。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层次与不同的对象比较,会概括出不同的特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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