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医生害了你-病人的权利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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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有哪些权利

    医疗服务较其他服务行业有着完全不同的一个方面——由于专业性较强,患者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判断起来并不泾渭分明。有时候,受到了伤害不一定知情;有时候,并不一定是医生的责任却误解为医生的责任。

    法院在审判医疗纠纷时,也离不开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即医疗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作为患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了解医疗事故的定性、鉴定、处理过程和赔偿机制,这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对患者的权利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保证患者权利的措施。总的来说,患者权利的要求是:患者要受到尊重,不因人种、性别、年龄、疾病类型和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对待。

    笞享受医疗的权利

    筲享受平等的医疗权。

    筲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

    筲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筲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筲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同时,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笞拒绝治疗的权利

    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

    笞要求保密的权利

    包括保密各种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及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笞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

    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我国法律、法规对病人享受的权利作了许多规定。了解这些权利,对于改善医患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患者还有参与评估治疗过程及了解医疗支付的权利。

    笞医疗保障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因病就医时,从挂号领取挂号单时起,病人同医院的合同关系便告成立,病人即拥有了特定的医疗权利,享有从该医院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利。

    笞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病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笞受尊重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行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笞知情同意权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地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一律征得患者同意,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笞获得赔偿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分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如果医护人员没有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或者医护人员有过失,但没有造成病人人身损害,均不能成立为医疗事故。

    具体有六种情形被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筲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筲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筲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筲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筲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筲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给病人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笞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筲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筲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笞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筲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筲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筲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筲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笞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筲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筲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筲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筲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筲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笞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解决途径

    根据最新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争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三种处理渠道是敞开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病人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筲患者死亡。

    筲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筲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筲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筲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医疗事故中的举证倒置

    所谓举证倒置,是指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事故责任。

    中国首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在过去,医疗诉讼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患方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且治疗记录和其他材料都掌握在医疗单位手中,举证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新规定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一方。

    但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确实增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患者举证责任“全推卸”。医院方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方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患者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譬如证明自己存在受伤害,以及确实是在被告医院接受诊疗的事实等。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官司中最重要的原始证据,为了防止医院一方篡改病历资料,当发生医疗事故以后,患者一方应尽快提出复印病历资料的要求。

    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以下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病历资料必须在医患双方在场时进行封存。

    患者要求复印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筲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要求。

    筲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筲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筲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筲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手术同意书不是生死契约

    手术前必须要有病人本人签字,这是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体现,是对人性的尊重。过去我国一直采用的是完全与国际社会不一样的签字主体——患者亲属,它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假如亲属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患者的利益怎么办?亲属不可能完全代表患者的利益,亲属不在场怎么办?

    许多患者签字时,都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或担心,那就是既然医生告诉了你有生命危险,或者不可预料的异常后果,出了事,医生就不会负什么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因为这种后果你完全知道,是你自己作出的选择,应该对风险负完全责任。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错误在于:手术同意书只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手术的后果和医生的操作有着最密切的关系,因此,不能因为患者签字同意手术,就可以减轻医生因为操作错误、违反原则的责任。

    当手术不良后果发生以后,一方面我们要积极配合医务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减轻伤害程度,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查清楚这种后果和医生的关系有多大,医生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当然,有些不良后果和患者本人的身体状况有关,或者和现代医学的能力有关,医生不应该承担责任。

    告知义务通常应当是一种充分告知义务,包括患者赖以作出医疗决策的所有信息。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四项标准进行衡量。

    筲一是全面告知。

    至少应当将教科书中所列举的常见并发症告知患者。不常见的并发症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后果严重,同样应该告知。

    筲二是通俗告知。

    医院向患者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让患者知情,如果都是专业术语,患者无法理解,也就没有达到告知的目的。

    筲三是精确告知。

    医院的告知应当严谨、完整,不能有歧义。医院不仅要将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告诉患者,而且要将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告知患者。

    筲四是真实告知。

    医院向患者传达的信息既不能夸大疗效,也不能隐瞒不良后果。

    手术告知只是履行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义务,现代医学基本上有比较明确和公认的告知方式。夸大或者隐瞒的手术告知无任何法律效力,手术失误时,不仅仅起不到庇护犯错误者的责任,相反更会罪加一等。

    正确的手术告知也不能因此免除和减轻确属于医生错误的责任,因此,手术是否签字,应该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对治疗方式利弊的比较和选择上,大可不必担心因为签了字医生就会马马虎虎,不负责任。

    请医学专家做律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新规定,比如举证倒置、患者可以复印病历……似乎法律的天平在向患者倾斜。但是,熟悉医疗专业知识的医生一方,比起患者一方有着更多的主动权,举证对于他们相对来说容易得多。患者一方由于医学知识的欠缺,怎样去寻找对方的漏洞,怎样去发现对方证据中的谬误,仍然有不少的难题。这些新条例充其量只是对原本十分倾斜的天平作了稍微的修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医患纠纷进行技术鉴定,比如,某医学会拥有一个人数达1000多名医生的医学专家库,包括58个医学领域。据悉,入库的这些专家,都是全市各大医院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一次医疗鉴定,一般由7名专家组成,医患双方各抽取3名,医学会抽取1名。如涉及病人伤残、死亡的,要有2名法医参加。

    此外,每个鉴定组还要推选一名组长。医学会只负责组织工作,具体鉴定由专家全权负责。这看起来比起原来的由其上级机关鉴定有了更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尽管不是同一个医院的专家,但仍然是“一家人”。有人说,这等于由过去的“老子”鉴定“儿子”,变成了现在的“兄弟们”相互鉴定,今天我来鉴定你,不排除明天你又来鉴定我了。这样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肯定存在着一定偏袒的可能。

    医疗事故的定性和鉴定是一门十分专业的工作,绝大多数律师对医学几乎一窍不通,对他们来说,医疗事故鉴定书简直就是“天书”。要让对医学知识完全不了解的律师去质询和发现医疗鉴定书中的漏洞,简直比登天还难。

    甚至有专门从事健康医疗鉴定的律师事务所,里面有拿到医学博士学位的律师工作人员参与,仍无法完全读懂十分专业的医疗鉴定。这些拿到医学博士学位的律师,一般没有临床工作的经验,何况医学临床的分类越来越细,非本专业的专家难以发现其中的猫腻,在打官司时难以切中要害。

    因此,有一个在相同领域里的专业医生为你出谋划策,其作用也会远大于一个高明的律师。

    医疗事故的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赔偿,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筲医疗事故等级。

    筲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筲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筲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结案后继续治疗的费用。

    筲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筲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筲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筲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筲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筲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筲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筲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筲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筲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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