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法币、金圆券与黄金风潮-1945年重庆法院审理黄金储蓄案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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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凤坡

    1945年3月间,重庆金融界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黄金储蓄舞弊案件。当时,我正担任重庆地方法院的检察官,这个案件就是我经手侦查提起公诉的。现仅就记忆所及,把内幕情况做一简略叙述。

    抗战后期,国民党政府为摆脱财政金融困境,向美国大量借款,用途之一是开办黄金储蓄,借以收回法币,稳定物价。承办此项业务的机构为:中央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

    所谓黄金储蓄,就是将现款存入办理此项业务的银行,到期后可持据兑换黄金。规定每存入法币2万元即可兑取黄金一两,即每两黄金按法币2万元计算。

    1945年3月,国民党政府决定提高黄金储蓄的价格,由每两2万元提到35000元,自3月29日开始实行。这个决定是3月28日财政部长俞鸿钧召集中央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负责人会议上宣布的。散会时,已过各银行下班时间。但重庆各公私银行、银号、大公司、大企业获得消息后,认为发财的时机到了,于是,官商串通,勾结舞弊,在3月28日夜间,匆匆忙忙,通宵达旦地办理黄金储蓄业务,甚至到了第二天天亮,还写头一天的日期。一夜之间,毕竟短促,不易筹到大量现款,就利用国家银行的空头支票、空头银行转账书和公私银行滥发的本票代替现款购存。

    据统计,那天夜间购存黄金储蓄的有四五十家私营银行、银号,数十家大公司、大企业,至于官僚富商、银行职员乘机营私的更不计其数。每户多者二三千两,少者也在四五十两。一夜之间售出数字已在万两黄金以上。

    第二天,这一丑闻传遍全市,报章登载,街谈巷议,舆论群起攻击。财政部长俞鸿钧不得不召集部内人员,到承办此项业务的行局查账,列出了购存户的字号及负责人名单,最后以一件简单公函连同查账的简略名单,送到了法院。既未指明那天开会泄露机密消息的人,也未说出那夜官商勾结,通宵购存黄金储蓄的详细事实。

    案件分给我办理,一开始就感觉非常棘手。我想,事态如此严重,舆论攻击如此厉害,案件一定要慎重认真地办理,否则舆论攻击的目标转移到法院,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声誉,也影响了个人的前程。但这一案件是国民党政府内部的丑事,涉及达官显贵们升官发财的切身利益,岂能任人痛揭疮疤?案子送到法院后,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马上通过首席检察官(检察长)李师源带话给我说,这件案子要审慎地办理,不可太扩大,得让步就让步,免得影响了大家做官。侦查的情况要随时向他报告,由他签呈意见,然后提起公诉。当时法律规定,检察官公诉犯罪人不受长官的干涉,其实全是欺人之语,实际中如何行得通呢?我只得秉承谢的旨意,开始了例行的侦查程序,到承办此项业务的行局查阅账簿和购存黄金储蓄的单据存根,调阅有关卷宗。随后分别传讯了各行局的负责人,拟将其中情节严重、证据确凿者先行提起公诉,其余大多数人从缓办理。但是长官方面不予通过,结果,一再减少提起公诉的人数,案内重要人物多已除外。

    例如,中国通商银行董事长杜月笙,原系上海青洪帮头子,抗战时期在重庆商界、金融界亦相当有势力,经常与官方勾结,违法舞弊,囤积倒把,这时又利用黄金储蓄提价的机会,以通商银行名义购存了大量黄金储蓄,希图再发横财。事后因舆论攻击甚烈,风声紧急,竟乘飞机逃到安徽屯溪藏匿。财政部对他也是格外关照,在送案名单上故意将其姓名隐去,而诿罪于通商银行总经理杨管北。在财政部以公函将名单送至法院后,有一名叫倪继文的人(曾任重庆法院法官,当时已改业律师并兼任社会部专员)来法院探问名单上有无杜的名字。他说这是杜的徒弟、社会部司长陆京士托他探问的。杜月笙敢于在案件发生后潜逃,并指示徒弟探听消息,而财政部又故为偏袒,且当时重庆至安徽屯溪的水陆交通均已断绝,只可能乘军用飞机前往,这些,都足见杜的神通广大,有恃无恐。

    再如中央信托局长钟谔,他不是孔祥熙的亲信,原是交通系的人,因交通系在重庆尚有一部分势力,他又诿脱责任于中央信托局业务处,所以长官们主张对他从缓办理。另外,参加黄金储蓄增价会议的人,除已经查出泄露消息者外,其余的人不再继续追究;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经理暂免追究;私营银行、企业负责人绝大多数也暂从缓处理。

    最后确定提起公诉的是些什么人呢?中央银行是泄露黄金储蓄增价消息的主要单位,业务局长郭景琨为孔祥熙的亲信,孔既已下台赴美,树倒猢狲散,于是,郭就因泄露机密消息被提起公诉。中央信托局是舞弊最严重的单位,业务处经理王华和主任张博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信托局某女职员(名字记不起了),大学毕业后任职不久,家里有小孩,生活不富裕,看见他人购存黄金储蓄,有的几千两,有的几百两,自己眼红了,也想乘机图利,于是竭力设法筹款,购买不过数两,结果竟堕法网,达官贵人有钱有势,舞弊发财,却逍遥法外,事之不平,莫过于此。通商银行董事长杜月笙既已远扬,总经理杨管北不否认以通商名义购存黄金储蓄,企图非法利益,当然负有罪责。浙江财阀经营的某大公司(名字记不起了)竟购存了黄金储蓄3000两之巨,总经理李某也要负罪责。另外,尚有交通银行主办此项业务的三人被予以追诉。记得被提起公诉者十人左右。在对外发表消息和起诉书末尾处都说明此案仍在调查中,一俟证据调查明确,再另案提起公诉。其实,这不过是掩人耳目罢了,如果没有人追究,法院也不会再过问了。

    案件提起公诉后,由重庆地方法院庭长纪元、龚遵一先后担任审判。在审讯期中,正逢世界局势发生巨大变化,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国民党的政府机关急于复员迁回南京,流亡四川的人们也急于还乡。抗战胜利,人们都怀着一种非常愉快的心情,所以对于这个严重的舞弊案都淡漠了。乘此大好机会,法院确定了公审日期,大约是1945年10月里的一天。那天,旁听席上坐得满满的,被告人都请了一些名律师代为辩护,如沙千里、戴修钻,还有端木恺等等。审判开始后,先由检察官陈述起诉理由,继由审判长讯问被告和证人,提示证据,被告人答辩,最后由辩护律师陈述辩护理由。审判时间约六七小时之久。然后宣告辩论终结,定期宣判。

    后来的宣判结果,完全出乎人们的意料,为首的郭景琨和王华仅判有期徒刑三年半,其余的人也都是二三年的轻刑。按当时法律规定,贪污罪应判十年以上徒刑,此案的判决何以能如此之轻呢?因为法院替他们想了许多办法开脱,说什么“犯罪情节可怜”啦,什么是“帮助犯罪”啦,等等。但被告仍然表示不服。声请上诉。检察官为了应付舆论,又表示判得太轻,声明理由,送上级法院解决。在1946年我离开重庆时,此案还未解决。但照法律规定,上级法院也只能从轻不能再加重了。一件轰动全国的舞弊案竟这样祸首逍遥、重罪轻判而从此烟消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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