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文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公务活动和日常事务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力的文书。公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公文也被称为法定公文,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十四种正式文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十三种行政公文: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广义上的公文则包括通用公文、日常事务公文和专用公文等一切公用文书,如决定、决议、计划、总结、简报、述职报告、讲话稿、会议开(闭)幕词等。就其使用范围和用途而言,通用公文通行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如决定、通知、报告;日常事务公文是指各机关单位用来办理日常事务、处理公务活动的机关应用公文,如工作总结、计划、调查报告;专用公文是在一定机关部门、业务范围内根据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具有特定内容和很强专业性的公文,如外交公文、司法公文、经济公文。
人大公文是我国公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渐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大公文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已渐成系统。2001年1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把人大机关公文主要分类为:公告,决议,决定,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十九种。其中有决定、报告等各机关单位通用的法定公文,有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性公文,有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人大专用公文,还有计划、总结等办理日常事务的公文。
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因此人大公文中除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外,一般不具有指示性、强制性和约束性。而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一旦通过并公布实施,就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政党、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人大公文处理
凡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活动中,文件和材料的形成、利用、归档等,统称为人大公文处理。人大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妥善处理公文,有利于文件得到充分利用,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效率。
人大公文处理的内容包括拟制、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送、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传输、暂存、立卷、归档、销毁等事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人大公文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收文处理程序和发文处理程序。收文处理工作包括对所收到的文件和信件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和办结等程序。拟办是一项辅助决策活动,是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目的是为决策活动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为领导者快速、准确决策做好参谋和辅助工作。批办属于决策性活动,即领导对文书如何处理、办理原则、办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所作的批示,直接影响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承办指按照文件要求或领导指示,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文件进行具体处理,解决实际问题,是文件处理的关键环节,是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标志之一。催办是对文书办理情况的督促和检查,以便使承办按照文书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避免积压,加速文件的运行;对领导特别关注的、紧急的文书要重点催办。
发文处理工作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复,或者明、密电报混用。凡需存档或者报请领导批示的、使用热敏纸的传真件,应当复印后再办理。”
议案
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讨论决定的议事原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专用的一种公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本级“一府两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法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或者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法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议案必须以文字形式提出,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按照议案的要求草拟,议案未获得通过前要注明草案。案由是指提出议案的理由,明确要解决的问题,既要简要,又要具体明确,主要内容包括所提议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案据是提出议案的基本依据,内容必须具体,一般包括事实依据、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即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如计划案中的计划编制报告、预算案中的预算编制报告、法规案中的立法说明等。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观点和切实可行的方法,是议案的核心部分,只提出问题,而不提方案,只能作为建议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建议、批评和意见
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的公文。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以及党、政、军、群各行各业,既可以是重大问题,也可以是具体事项。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如立法问题、监督问题;关于人大会议中的各项工作,如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常委会的其他各项工作问题;关于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问题;涉及国家方针政策的一些问题;关于政府职权范围内工作的问题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代表在视察等中发现的问题等。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体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反映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明确具体,实事求是,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书面提出,一事一文。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按规定项目将内容书写清楚,包括代表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并亲笔签名。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
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实现立法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确保立法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进行意义重大。
1.立法规划。立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或本行政区域的中长期发展方针政策、中心任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对民主法治的需求,所提出的带有方向性、全面性、宏观性、长远性的立法设想和部署,一般是至少规划一届五年的立法任务,多则十年、二十年。立法规划的制定要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一致,适应各项事业的发展变化。
编制立法规划应做到:(1)合法。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不与宪法、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抵触。(2)可行。坚持从实际出发,既尊重现在的客观情况,又要着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立法规划。(3)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先后顺序,对意义重大或急需的,优先编入立法规划的正式项目,对不急需或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列入预备项目。
(4)立法规划要系统全面,协调配套,坚持制定与修改、清理相结合。
2.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近期落实项目和具体安排,多为年度计划,项目数量适中,操作性、可行性强。立法计划是根据客观实际,对立法规划中条件成熟或重要、急需的项目先列入计划。立法计划的内容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预备项目既可以转为正式项目,补充正式项目的不足,也可以为下一年度的立法增加项目储备,赢得立法的主动权。制定立法计划要广泛征集各方面建议,深入调研论证,科学筛选立法计划项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明确立法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立法计划要根据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总结与报告
1.总结。属于日常事务类公文,是人大机关的常用文体之一。指对已经完成的某项工作或某一阶段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回顾和分析研究,总结成绩,概括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发现其规律性,并把它上升为条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理性认识,用于指导今后工作的一种公文。总结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综合性总结。是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某一阶段的各项工作所作的全面总结,内容具体。二是专题性总结。侧重于总结推广经验,内容单纯集中,针对性强,只针对某一方面、某一项工作或者某一突出问题。三是个人总结。即对个人工作、学习、思想情况的总结,明确今后努力方向。总结需具备情况概述、成绩缺点、经验教训、今后打算几个方面的内容。
撰写总结的注意事项包括:(1)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占有大量真实客观的材料,并围绕主题认真筛选出最能说明问题的材料。(2)实事求是,对工作作真实的记载,不回避存在的问题,不夸大成绩。(3)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选材不能贪多求全、主次不分,不能记流水账、平铺直叙。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材料作为重点,归纳出本质内容和规律性认识。(4)突出个性。总结不能千篇一律,应根据实际情况,写出角度新颖、体会独到、风格独特的内容。
2.报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广泛使用的重要的上行公文文种。报告分为四类:一是工作报告,即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报告。它侧重于陈述工作的开展情况及主要做法,有时也包含经验和教训。二是情况报告,即用于向上级汇报、反映各种社会情况及动态的报告。情况报告与工作报告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使用面广、反应迅速、方式灵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往往成为上级决策的依据;而工作报告的作用侧重于决策执行的信息反馈。三是呈请性报告,即呈报上级要求加以批转或批示的报告。基本都是向上级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四是检讨(检查)报告,是因为工作中发生失误而写给上级的报告。它不同于个人写的检查材料,它是下级组织写给上级组织的。
人大报告是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就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任免等职权的情况,向本级人大、上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而使用的陈述性、报请性上行公文。人大的各种会议、重要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都离不开报告。人大报告可分为工作报告、审查报告和调查报告。工作报告包括: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报告、备案报告等。审查报告包括: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请审查的计划预算草案和执行情况、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对下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报告,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调研报告等。
人大主要的几种报告是:(1)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向选举产生它的本级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工作情况与下年度工作安排,或本届(五年)工作情况及对新一届人大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接受审议、表决所使用的公文。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方可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常委会负责人向与会代表宣读。报告须由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批准方能生效。报告一经通过,就是该地区、该系统的最高决策,具有总揽全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宏观指导作用。(2)视察报告。是代表视察情况的总结,是向组织反映视察结果使用的公文。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等进行视察,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视察的基本情况;二是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求;三是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3)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法定方式。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严格执法,促进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执法检查报告要具备执法检查基本情况,法律的宣传贯彻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以及改进执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4)调研报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某一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后形成的情况报告。调研报告是向人大或其常委会反映调查研究结果的载体,是为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提供的重要参考。要形成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人大调研报告,须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科学分析,发现规律,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3.总结和报告的关系。总结和报告都可以用来反映前一阶段工作的情况和成果。总结多止于书面形式;报告既有书面报告,也有口头报告。总结可上报、可下发;报告属于上行文。总结的内容覆盖面较广,既包括工作方面的内容,还包括其他方面的情况;工作报告多是工作方面的内容。报告的主体是大量的事实、情况和实例;总结对事实、情况的直接叙述只占少部分,而且是概括性的。
报告是工作情况的综合,很少搞经验提炼和理论阐述;总结只是概略地表述工作情况,在情况综合的基础上,分析、概括、提炼、归纳出经验和体会,总结解决问题的方法,得出规律性认识。
决议与决定
1.决议。党的机关和人大机关的一种专用公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是一种要求严格贯彻执行的指挥类公文。决议能够统一思想和行动,协调各方面力量去实现既定目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并活动的,人大的职权须通过民主程序集体行使,主要体现在法定会议上通过立法案,作出决议决定。因此,以会议为存在依据的决议就成为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公文,用以明确会议听取某一方面工作报告后需认真贯彻执行的相关事宜。决议的内容必须是关乎全局与长远的重大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性问题以及重要事件和活动,例如批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预算报告。一般的、非决策性的事项不适用于决议这一文种。
(1)决议具有程序性。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会议审议、表决等法定程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到法定人数方可通过。(2)决议具有权威性。决议是在法定的或权威性的会议上讨论通过的需贯彻执行的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定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普遍遵守,任何个人无权修改,确需修改的,仍需会议表决通过。(3)决议具有指示性。作为指挥类公文,决议是结论性意见,其所持的观点和对事物的评价(赞成什么、反对什么),都是清晰明白的表达,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决定。各国家机关处理重大事项,安排重要工作或行动,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并把内容告知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一种下行指挥性公文。上至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下至机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事宜均可使用。人大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安排,是发文机关意志的体现,具有权威性、约束性、强制性,要求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决定要求的任务、时限等要具体明确,讲清如何贯彻执行。地方人大的决定包括授权性决定、指示性决定、宣告性决定、法规性决定、批准性决定、撤销性决定、人事任免性决定、决策性决定、程序性决定、表彰性决定、批评处理性决定等。在起草“决定”时要注意不要单独以文种作为标题,决定的标题要求具备发文机关、事由、文种这三个要素,不能随意省略。要慎重把握使用“决定”的尺度,不能滥用“决定”行文,把一般事项随意升格,把该用“通知”行文的内容用“决定”行文。
3.“决议”和“决定”的关系。人大的“决议”和“决定”是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通常使用的公文种类。从行文关系上看,二者都属于下行文种,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发的用于表述重大决策的指挥性文件,都需经全体组成人员以法定多数表决通过,要求得到坚决的贯彻执行,具有强制性与约束力。鉴于二者在使用中易被混淆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辨析:(1)产生方式不同。“决议”必须经正式会议集体审议并以法定多数表决通过,形成正式的会议文件,以会议的名义公布;“决定”既可以经会议讨论通过,也可以由各级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并公布。因此,凡未经正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机关的名义发布的决策性文件,只能使用“决定”这一文种。(2)内容不同。“决议”的内容全局性、宏观性较强,涉及原则性问题,重在统一思想认识;“决定”应用范围更广泛,对象明确,内容具体,针对性、操作性强。(3)写法不同。“决议”的原则性决定了其概括性强的特点,下级机关在贯彻执行中往往要根据“决议”制定相应的具体的实施意见或者办法;“决定”一般不作理论性的说明,重点表述决定事项本身、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权威性不同。“决议”要求下级机关坚决贯彻执行;指挥性决定对下级机关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知照性决定只是将决定事项知照给有关单位和人员,并不要求执行。
简报与纪要
1.简报。简明扼要地报告实际情况的事务性公文。是传递于机关及其他组织之间,供有关部门参阅,沟通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的机关内部刊物。简报对上具有汇报功能,但不同于请示,上级可以不表态、不回复;对下具有指导功能,但没有法定的权威和约束力。平行简报主要用于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反映情况。简报按范围主要分为专题简报、综合简报;按内容主要分为情况简报、工作简报、会议简报。专题简报反映某一项工作,内容单一;综合简报反映本部门、本系统某项工作的全貌;情况简报反映人们关注的问题,供领导参阅;工作简报报告重大问题的发展及处理情况,反映工作的动态、经验、问题;会议简报反映会议的内容和进展情况。人大简报主要指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简报,是记录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内容的载体,是反映会议进程、交流审议情况的重要工具,是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的便捷渠道,是修改有关议案、整理审议意见和领导决策的主要依据。
简报的特点包括:(1)“简”。篇幅简、内容简、文字简。(2)“快”。
信息收集快、编辑快、传递快。(3)“新”。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新观点。
(4)“真”。真实、准确、客观。(5)“实”。情况实、语言实、效果实。
(6)“活”。语言生动、内容活泼、形式灵活。(7)“深”。把握全局、高瞻远瞩、透彻深刻。根据各地做法,简报的记录编辑尤其要注意“三多记、三不记”。“三多记”是指:一是多记实质性内容的发言;二是多记批评性意见的发言;三是多记基层参会者的发言。“三不记”是指:一是不记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二是不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言;三是不记涉及国家秘密或相关部门内部机密的发言。
2.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形式,通行于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会议纪要须用简要的文字记录会议的基本情况和要点,提炼会议主要精神。它与会议记录不同,不求有闻必录,重在浓缩精炼。会议纪要的作用包括:一是向上报告会议情况;二是通报会议情况,传达会议精神;三是凭证作用,具有史料参考价值。会议纪要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常用公文之一,既有法定会议的纪要,如委员长(主任)会议纪要、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等;也有工作会议纪要,如座谈会会议纪要、联席会会议纪要、研讨会会议纪要。纪要反映与会者集体意志,由有关领导同志审阅签发。人大会议纪要的显著特点包括:
(1)纪实性。必须是会议宗旨、精神、情况、议定事项的真实记录,真实反映与会者观点。(2)概括性。用简洁的文字记录要点,高度概括会议的材料、意见、观点。(3)约束性。纪要是与会者讨论同意而形成的正式文件,纪要中要求遵照贯彻执行的,对与会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3.会议简报与会议纪要的关系。会议简报和会议纪要都有反映情况、交流指导、沟通传达作用。但会议简报主要用来简要反映与会人员发言内容;会议纪要主要用来记载议定事项,传达会议精神,是对相关会议材料综合整理而形成的概括性强、凝练度高的文件。会议纪要的内容不局限于发言,还包括会议的序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议题、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承办单位或部门、办结的时限要求等,这都是简报所不具备的。会议简报贯穿于整个会议过程中,特别讲求时效性,一期简报只反映会议的某一阶段或某一个议题的审议情况;会议纪要反映会议全貌,准确记录会议过程和结果,在会议结束时或会后印发。会议简报供交流会议信息,了解会议审议情况,不要求办理,没有约束力;会议纪要不仅反映会议的情况,而且要求按照纪要规定去办理,具有权威性,要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会议简报反映与会者个人观点与意见建议,可以表达反对或批评意见,人称上用“×代表(委员)说”。会议纪要具有决议、决定的性质,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才成为正式文件发给与会者,与会者必须按纪要的要求去做。因此,纪要内容只能写与会者统一的意见和看法,不能写不一致的意见和看法;在人称上,只能用“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不能写发言人姓名。
传达提纲
传达提纲是传达上级会议或文件精神的公文。人大常用的传达提纲通常指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传达提纲,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领导讲话要点,向有关机关、单位以及人大代表通报会议情况、传达会议精神的公文。人大传达提纲主要内容包括:1.会议的概况。会议的届次,会期,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出席和列席单位、人员,相关会议活动情况。2.审议会议议题的主要情况。各项议案的主要内容、审议情况、审议结果,解决的问题,典型的经验,相应建议。3.贯彻会议精神的相关意见和领导讲话要点。传达提纲经负责领导审阅同意后,发给代表。代表可以将传达提纲的主要内容,向原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和工作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传达。
会议传达提纲的目的在于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上来,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应符合几点要求:1.指导思想与宣传内容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2.提纲要总揽全局,提纲挈领,纲目清晰。3.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抓住精神实质,宣传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传达。4.真实传达会议情况和会议精神。5.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6.注重时效性,快编快发,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领导讲话
领导同志在一定场合代表所任职的机关和部门,或者以其所担负的领导职务的名义,发表的带有宣传、指示性质的讲话。领导讲话稿作为机关的一种常用公文,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实施领导、推进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人大常委会领导人的讲话是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如在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上领导同志的报告、讲话就是一种法定程序,是人大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内容。人大领导讲话稿的法定作者是领导本人,根据需要也可由秘书部门代拟,讲话人审定,但无论何种方式,都是领导者代表的所任职机关的集体意志的反映。领导讲话稿可用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统一思想和认识,部署和推动工作,总结经验和教训,交流看法和体会。讲话稿的起草具有民智性,一般来讲,每篇重要的领导讲话稿都是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反复修改而形成的。
人大领导讲话稿多用于报告类和致词类的讲话:报告类有工作报告、总结报告、传达报告等;致词类如会议开幕词、闭幕词、欢迎词等。
起草领导讲话稿要把握几点要求:1.领会领导授意,体现领导意图。领导意图是领导讲话稿的主题。讲话稿内容的中心、基本观点、列举的主要事实、针对的主要问题等,都应该贯彻领导意图。2.站位准确,站在领导的角度分析问题,提出要求。3.内容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强。4.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说理性强。5.符合领导语言特点,体现领导的个人风格和工作特色;语气、措辞使用得当。6.语言通俗易懂。讲话稿用于口头发言,语言要简洁、通俗、生动,符合口语习惯,避免过多使用文言或书面语言,以增强其表达效果,使受众轻松理解发言内容。
工作要点
针对机关、组织未来一个时期的各项工作作出的简明扼要的安排,对开展工作具有预见性和指导性。属于事务公文中的计划一类。
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是对下一年度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谋划。常委会的工作要点须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摆布工作时,既要突出重点,以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各项职权作为重中之重,又要统筹考虑全面工作,对依法行使职权和开展代表工作、宣传工作、对外交往、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合理的、适当的安排,保证本年度各项工作整体推进。要点的制定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于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的贯彻落实,着力于促进“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立足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工作要点的起草要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结合进行。工作要点草稿形成后要经过主任会议讨论,并根据人代会批准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最后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依法实施。工作要点中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分解给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制定本委员会、本机构更加详细的实施意见,抓好工作部署落实。
审议意见
特指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个法律概念。监督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常委会审议有关报告后,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专题及时整理,形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审定,重要的审议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审议意见经审定或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对人民政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由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主任会议通过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由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常委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人大信息
有关人大工作动态、效果、经验等可资交流和借鉴、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文字材料。其载体通常属于人大工作简报范畴。内容主要涵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代表工作和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乡镇人大工作等,重点反映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和新进展,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提出对策建议,为开展人大工作提供参考。
人大信息的性质是:1.政治性。人大信息的编写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2.真实性。信息稿件要以事实为依据,对客观事实进行准确介绍或总结。3.指导性。通过信息借鉴经验,指导人大工作的开展。4.时效性。紧扣形势任务,紧贴当前人大工作实际,及时反映当下工作进展和工作动态,在报送方式上力求方便快捷。
§§§二、人大宣传报道工作
人大宣传报道工作
主要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运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执政党的关系等进行的宣传报道。搞好人大宣传报道工作,对于加深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人大行使职权的了解、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推进人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人大宣传报道工作,一要把握人大宣传报道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本质上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进展和成效。二要遵守党的宣传纪律。三要以正面宣传为主,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稳定大局和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密切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做好人大宣传报道工作,需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各级人大团结协作、新闻媒体通力配合的人大宣传报道工作机制;加强和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宣传报道工作合力;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既有程序性、结论性报道,又有过程性报道,并多从百姓视角宣传报道,实现报道的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增强人大宣传报道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及社会效果。
人大会议宣传报道
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委员长或主任会议为主要内容进行的宣传,是人大宣传报道工作的重点。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宣传报道重点是:会议的会期、时间、地点和议程,会议的准备工作,对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情况,对人大代表在上次会议上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及时公布人大代表的变动情况;对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的程序性报道;代表团审议会议各项议程的报道,代表提出议案的报道,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报道。人大常委会会议宣传报道重点是:会议的会期、时间、地点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报道,主要议程的报道,提请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的报道,“一府两院”提请审议报告的报道,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报道,人事任免事项的报道。委员长或主任会议宣传报道重点是:委员长或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委员长或主任会议的宣传报道,一要宣传与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直接关联的工作内容,二要宣传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工作内容。专门委员会会议宣传报道重点是: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或主任会议转交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进行准备而召开的会议,为行使专门委员会职权而召开的会议。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或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报道要采取程序性报道、实质性报道相结合的方式,既全面报道会议情况,又重点报道重要议题审议情况,充分反映审议意见;既报道领导发言,又报道来自基层的声音;既报道“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又报道对报告的评价,总结出的经验、问题及原因分析;既报道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又报道其形成过程。
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人大行使职权的宣传报道
1.对立法工作的宣传报道。立法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首要的权力,也是其最重要、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一项权力。宣传报道好立法工作,对于树立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的形象,为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具有重要作用。
对立法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又要宣传部门法的构成及其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既要宣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又要宣传法律法规的重要地位、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既要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工作的指导原则、立法程序,又要宣传对其他国家机关和下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要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一项重点,加强对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背景、法规起草调研和论证、群众参与情况以及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对法规提出的意见的宣传报道。对重点立法项目可以进行跟踪式报道,从初期征集立法项目、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审议法律法规的意见,到法律法规出台后的宣传,结合具体案件对疑点、难点的释义等进行全程报道。
2.对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监督权是各国议会与生俱来的一项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具体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宣传,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理解,促进人民群众关注和支持人大工作。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询问和质询、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督办代表建议办理等。要强化对人大监督实效的宣传报道,准确及时地反映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所取得的具体进展。加强宣传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将监督工作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宣传报道的重点放在督促“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主动接受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对一些重大监督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报道,使社会更好地了解监督过程,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对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既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报道好的典型,也要报道“一府两院”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的行为。及时报道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情况,特别要注意反映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可以适当报道批评性的意见。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作的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要进行跟踪报道。
3.对决定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根本、最具特色的一项权力,具体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本质不同。但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职权相比,又是法律规定最原则、最不易行使的一项权力。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进行宣传报道时,须严格把握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的决策权的关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党的领导地位。正确理解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权的关系,尊重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决定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等行使程序进行认真报道,突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符合法定职权原则、大事原则和因事制宜原则。对涉及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重大事项,可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及公众的反映进行专题采访。
4.对选举任免工作的宣传报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主从关系的体现,是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保证。在对选举任免工作的宣传报道中,要把握好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与党管干部的关系,积极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对党负责同对人民负责一致起来,依法认真行使选举任免权,为国家机关有效运转提供组织保障。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宣传报道人大如实向代表介绍党委推荐的候选人,积极做好工作,努力实现党委意图,又要宣传报道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利。要认真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坚持由“一府两院”提请人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拟任命干部的基本情况、推荐考察情况和任免职的理由,拟任职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简要自我介绍,表决通过后作表态发言,召开颁发任命书会议,以及加强对任命人员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宣传报道
1.对自身建设的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负责处理大量的日常工作。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非常重要,关系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水平,要加强常委会机关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对常委会自身建设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于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加深人民群众的人大意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和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非常重要。要加强对制度建设的宣传报道,及时反映常委会机关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人大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情况。要加强对组织建设的宣传报道,主要反映人大机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情况。要加强对思想建设的宣传报道,侧重宣传人大干部为常委会服务、为人大代表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意识,宣传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加强对作风建设的宣传报道,综合反映常委会坚持民主决策的情况;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情况,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要加强对学习型常委会机关建设的宣传报道,重点宣传人大机关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重要法律,学习与人大履职相关的经济、科技等知识,营造爱读书、善读书、读好书的良好风气,加强机关干部业务培训,着力提高综合履职能力等情况,以发挥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表率带头作用。
2.对人大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主要内容有:人大常委会机关之间进行的座谈会等学习交流活动;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学习考察活动;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重要活动;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重要纪念庆祝活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有影响的社会公益活动;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外事活动;常委会、专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的重要工作和活动;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之间召开的工作会议。
3.对人大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交往活动的宣传报道要符合国家规定,统一口径。对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是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更大范围内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了解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经验,更好地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4.对信访工作的宣传报道。主要内容有:(1)宣传信访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2)宣传为做好信访工作采取的各种措施。(3)宣传信访工作取得的成绩。对人大信访工作的宣传报道,可以使人民群众了解国家权力机关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大代表宣传报道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基础。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执行代表职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宣传报道,对于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意义重大。
对人大代表进行宣传报道,应考虑人大代表兼职的特点。既要从其国家权力机关职务的角度出发,宣传报道代表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有关情况;同时,兼顾人大代表本职工作,对其做好本职工作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会议期间执行职务,主要报道代表审议大会各项议案时提出意见、提出询问和质询、参加表决等情况;报道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重点办理、督办代表建议的情况;注意报道基层代表的声音,组织代表就人民群众关注的审议内容接受媒体采访。闭会期间执行职务,主要报道代表传达人大会议精神的情况;报道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调研活动的情况;报道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自觉接受监督,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协助和支持“一府两院”推进工作的情况。报道代表的先进事迹,主要是代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生动事迹;在各条战线和各项事业中做带头人等。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宣传报道
通常意义上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组织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健全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要对基层民主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作深入细致的宣传报道,促进全社会深刻认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推动基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推动人民群众对干部的民主监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宣传报道,巩固党组织在基层的领导地位。加强对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村务、政务公开,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等方面生动新鲜的事例和实效的宣传报道,引导和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加强对乡镇人大建设和乡镇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报道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事例及经验,以发挥乡镇人大作用,更好地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人民当家作主。
§§§三、人大信访工作
信访条例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信访是我国一种比较特殊的救济制度,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国务院于2005年制定颁布了信访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含义,做好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推动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1995年,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信访条例》。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条例对信访的含义,信访事项处理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信访事项的办理规则,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信访人的奖励与处罚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是河北省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
人大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信访工作是最直接的面对群众的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信访工作的意义所在。
2005年5月,中共中央〔2005〕9号文件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央〔2005〕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省委以冀字〔2005〕29号文件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在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文件基础上,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对常委会机关来信来访的受理、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信访事项的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理、信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人大信访的主要工作包括:1.代表国家权力机关受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2.收集、筛选、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为人大常委会提供信访信息,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科学决策服务。3.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向有关机关转办、交办信访案件。4.对信访反映的重大或明显违法的案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组织调查,责成有关机关依法纠正。
5.协调有关机关对信访案件的办理。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遇到发生分歧的情况时,发挥协调作用。6.宣传法制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7.研究解决人大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工作经验交流。
8.承办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9.向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转办、交办、催办信访案件。
人大信访制度
主要包括:1.领导责任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访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整体工作部署,明确专人负责,实行责任制。2.登记制度。每件来信、每次来访都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要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业、住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3.呈报制度。对来信来访中反映重大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及时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4.领导阅信接访制度。一般信访案件由信访部门直接转办;重要的信访案件,由有关领导阅批通过。设立领导接待日,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意见,为群众排忧解难。5.转办催办制度。人大处理信访案件坚持自查与督办相结合,以督办为主。受理的信访案件,除少数由人大自查外,多数按照领导阅批的意见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交“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办理,重点搞好督办。对上级要结果的重要案件,由分管副主任牵头,定期研究处理意见,责成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对涉面广、较为复杂的问题,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办案,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并向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报告办理结果。6.查办制度。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及人大信访部门自己立案的重大信访案件,要及时组织查办,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妥善处理。7.回告制度。凡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信访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处理结果;如不能按期回告结果的,要主动说明情况。8.审查结案制度。对需要回告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交办单位要进行认真审查,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就可以结案;否则,应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处。9.复信制度。信访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及时给予答复,做到件件有回音。10.信访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细化量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推进信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目标结果进行考核。对信访工作疏于职守,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11.总结制度。信访工作应每月、每季度进行小结,年底进行总结,以便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不断改进工作。12.信访联系制度。为了使人大信访工作更好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服务,常委会工作机构内部和上下级人大之间建立联系制度,形成人大信访工作网络。人大常委会制定与“一府两院”的信访工作联系办法,形成一个归口办理、互相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网络,为顺利开展人大信访工作提供保障。13.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沟通情况,探讨重大信访事项,交流信访经验,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对信访督办案件办理情况的反馈。
信访受理与处理
人大信访受理与处理,须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工作要求和“件件有登记,件件有人办,件件有交办,件件有回音”四个百分之百的工作目标。
人大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包括:对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及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批评和建议;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批评、建议和申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行政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接受信访人法律、法规询问;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人大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分别受理。
来信处理程序是:收到来信后,要认真审阅、登记,根据信件内容、性质,分别确定上报审阅信件、立案信件、一般信件、直复信件、暂存信件及特殊信件等类型,并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作出送领导审阅、转办、发函、答复、暂存等处理。所有群众来信都应做到当日收到、当日分拣、当日拆封、当日审阅和登录。
对反映重大、紧急或社会影响较大问题的来信,逐级报常委会领导审批。
来访处理程序包括:填表登记来访者,然后进行初谈,对一般性问题或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问题,直接介绍到有关部门接谈处理;对认为问题比较重要需进一步接谈的,指定专人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并写出接谈报告,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常委会负责信访的工作机构统一接待、交办。信访事项的交办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法定权限和程序,分别转到“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涉法涉诉案件、投诉无门案件的催办、督办,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信访事项办结后,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向信访人反馈。
承办机关处理不当的,可要求其补充说明情况,或重新调查处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责任,增强办理实效。
§§§四、人大会务工作
人大会务工作
有关人大会议的准备、召开、闭幕及会议精神落实等方面的一切服务性事务。人大会议主要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委员长或主任会议。人大会务工作的环节主要包括:确定会议议题,确定议程及日程安排,拟定并发布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出列席人员,布置会场,掌握会议进程,做好会议宣传报道,进行会议督办,整理材料归档,落实会议精神等。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通常设立服务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大会秘书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为大会服务。大会秘书处一般设有若干组,负责大会的秘书工作、材料、简报、新闻、议案、计划预算、组织、生活、警卫、信访等具体事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设立若干临时服务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秘书工作和简报、接待、警卫、信访、医务等具体事项。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委员长或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会议和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做好人大会务工作,对于保证人大会议的高质量、高效率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会务工作
1.会前筹备。(1)组建大会筹备组。宣布会议筹备组领导成员名单、分工,办事机构负责人,明确各办事机构的职责分工;提出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及要求。(2)组织准备。提出会议议程、日程草案,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审查代表资格,组建代表团,选举团长、副团长,代表分组,推举小组召集人;组建临时党支部,推选支部书记、副书记。(3)文件准备。起草好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计划、预算草案的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各项名单草案;各项决议草案;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候选人简介和有关推荐材料;大会议案及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办法草案等。
2.会中组织。(1)会务。主要承担本团会议的组织、协调和值班,科学合理地安排会议日程,会议通知,组织报到、听审,安排布置好大会会场和主席团、代表团和代表团分组的活动地点,安排好代表和列席人员在会场内的座次,筹备与组织分组会议,掌握代表请假情况。(2)发文。为大会和主席团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准备各种所需的材料,发放、回收和清退会议文件,留存和备查有关资料。(3)资料简报。负责会议期间有关文稿的起草和简报编辑等工作。起草代表团全体会议有关领导的讲话稿、发言稿,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等;分组会和全团会的记录、录音;编辑简报。(4)代表议案与建议。议案和建议纸张的发放,协助传阅签名、回收登记、上交核查等;注意掌握议案和意见、批评和建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代表团有关领导报告;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随时进行登记、打印,留存备查。(5)组织。负责大会选举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代表团党的工作。(6)计划、预算。负责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计划、预算草案报告的修改和决议的起草工作。(7)信访。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8)新闻报道。制定宣传报道计划,按规定团内设新闻联络员,负责本团随团记者的宣传报道、大会允许的各新闻单位对代表的采访活动、在大会规定范围内本团新闻发布等事宜的联络工作。(9)安全保卫。保证会议安全及秩序,保证代表及与会人员安全。(10)总务。负责大会的经费预算、支出和生活安排,做好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证件,准备好会议所需的各种物品,主要负责本团在会议期间的食宿安排、车辆调动、医疗和日常生活保障、各种活动安排以及接待等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3.收尾工作。(1)会议结束前。印发本代表团关于会议精神汇报提纲,确定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有关事宜;落实代表和工作人员返程情况,代购返程车票;做好会议涉密文件的回收保管工作等。(2)会议结束后。将筹备和会议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会议文件的正式文本、底稿,会议使用的程序稿、记录、录音等资料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人大常委会会务工作
1.会前准备。(1)收集会议议题,提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委员长或主任会议初定议题后,对涉及“一府两院”的,通知其作好会议材料等上会准备;起草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2)起草会议通知。明确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议程、出列席人员、报名时间、报到地点、需要印刷文件的单位、佩带证件、抄送单位等事项,并于会前发出会议通知。(3)准备会议材料。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修改议案、报告、任免材料;起草、修改有关决议、决定、意见(草稿);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其他需向同级党委报告的有关材料,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以常委会党组名义向同级党委报告;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会议议题,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落实专项工作报告、人事任免等材料;起草各次全体会议主持词、领导讲话稿,报常委会有关领导审定;印制会议议程、日程安排(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和分组名单(包括每个组的讨论地点、召集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工作人员等)。(4)落实出列席人员情况,确定分组名单,领取会议用品,确定工作人员房号电话,接收常委会会议文件,会议报到,发放文件和证件,落实会议室,布置会场;安排会议食宿及有关人员的接送;联系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安排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
2.会中组织。(1)全体会议。检查会场,摆放名签,分发文件,掌握与会人员和中途到场人员情况,清理会场,保持会场整洁、秩序良好;会议结束时收回文件存档。(2)分组会议。确定每个小组的召集人;会场安排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文件、记录到会情况、处理有关事宜;简报工作人员负责组成人员的发言记录、整理和编审;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收集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等文件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及时进行修改或起草有关文件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根据分组会议讨论的内容,组织好会议审议发言的宣传报道。
3.会后工作。清理会场;寄发部分会议简报;收集会议文件、底稿,整理档案;法规公布施行和备案;编辑常委会公报;对会议情况进行汇总,向人大代表通报;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办理,并与相关报告一起,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委员长或主任会议会务工作
是指为委员长或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和组织服务工作。委员长或主任会议的筹备工作通常由常委会秘书长主持,其主要环节包括:拟定会议的议题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拟定列席人员及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通知出列席人员和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方面作好准备,准备会议室,围绕会议议题准备有关材料,安排好新闻宣传工作。临时召开的委员长或主任会议,临时通知。会议召开前,落实出列席人员能否到会,安排会场,摆放座签,设置报告席,发放会议文件材料,维持会场秩序;相关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到会听取会议情况;安排工作人员作好会议记录,记录要全面、完整。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整理会议材料,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内容以主持人结论性发言为重要依据,综合各位出席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将议定事项进行简明准确的表述,力求观点明确,责任清楚,便于落实。抓好落实工作,根据会议议定的事项,做好筹备工作,印发相关文件,分别督办落实。
会议文件材料
1.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材料。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会议议程安排,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材料通常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法规)案,决议、决定案;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名单草案;代表名册和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名册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选举结果及通过的决议,以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或国家主席令形式予以公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代表大会公告的形式公布。其他需要公布的还包括主席团名单,政府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法律、法规,会议的重要精神,应予以传达。传达会议精神的方式包括:一是各代表团编写会议传达提纲。其中应写明大会基本概况、大会审议的主要议题及代表审议情况、贯彻大会精神的意见。二是在会后各级党组织召开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由参加人代会的领导干部代表传达会议精神。三是参加会议的代表回到本职工作岗位上,向本单位职工、基层干部群众进行传达。
闭会后,及时编辑会议文件汇编。大会秘书处及时将会议上的全部文件资料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保存。会议文件的原稿、修订稿、正式文稿、大会组织领导机构及人员名单、大会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会议选举的全部选票、会议期间的录音、录像、摄影及会议宣传报道文稿等,都应收集齐全并及时立卷归档。
2.人大常委会会议文件材料。常委会会议文件材料通常包括:“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的视察、调研报告;法律、法规案,决议、决定案等。常委会会议的文件主要通过编发常委会公报对社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国家主席令公布;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的刊物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
3.会议简报和会议记录。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编发会议简报,反映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和意见。代表大会编发快报,反映大会的重要动态及重要情况和意见,供领导参阅。会议记录包括:(1)会议的组织情况。写明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
(2)会议内容。详细记载代表发言要点、重要意见建议、议决事项等情况。委员长或主任会议结束后,将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归纳整理出会议纪要,印发与会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有关办事部门贯彻落实。会议纪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委员长、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4.会议文件保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应注意保密。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确保人代会顺利召开。根据实际情况,大会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对秘密的会议内容、会议材料指派专人专职处理。
§§§五、人大调研与理论研究
人大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指人们对客观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对事物的真相、本质、规律等进行探求的实践活动,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调查研究是人大工作的基本方法,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基本内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础性工作。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在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闭会期间,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行使职权,审议议题,调查了解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为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或主任会议审议和讨论有关问题提供参考。人大开展调查研究的原则是: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材料要真实,数据要准确。2.以法律为依据,以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目标。3.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利益诉求,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调研种类
大体可以分为:1.立法调研。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所进行的调查研究。重点对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的难点问题进行调研,为起草和审议法律、法规作准备。2.执法调研。调查了解“一府两院”在行使职权中,对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专题调研。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审议好“一府两院”各项报告和会议各项议案,有针对性地开展的专门调研。一般是根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的问题,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专题调研的方向和内容。4.工作调研。就人大及其常委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进行的自身建设方面的调研。内容包括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状况,乡镇人大状况,人大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办公条件、生活待遇、代表经费等实际问题。
调研组织形式
1.各级人大代表的调研。这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行职务的一项活动,目的是为审议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准备。人大代表的调研一般分为集体和个人两种:集体调研是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开展的集中视察和年中专题调研活动;个人调研是指根据代表的要求,由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的视察活动。人大代表的调研以集体调研为主,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2.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调研。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题,按专业分工进行调研,并提出议案、报告或建议。专门委员会的调查研究,本身带有履职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权威性,调研成果往往转化成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3.上下级人大协同联动调研。由上级人大组织、下级人大配合,在同一时间、对同一课题共同进行的调研。先由上级人大确定调研题目、拟定方案、下发通知,然后统一组织、统一行动,调研后将调查情况逐级上报汇总。它往往针对那些普遍性的问题,并且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系统了解时才会启动。4.由人大组织、“一府两院”参加的调研。一般是为了决定涉及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处理影响较大的立法和司法案件。在调研活动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面对面讨论问题,便于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5.常委会工作部门的调研。这是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研究机构经常性的工作,目的是全面、系统地掌握人大工作的基本情况,为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讨论问题、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咨询和服务。
调研方法
调查的方法应当多种多样,可以根据调查对象、内容和任务的不同,选择确定不同的方法。1.信息搜集。搜集有关信息资料,是调查研究的基础工作,也是了解情况的基本途径。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可以提高调研效率。2.普遍调查。用于掌握完整情况,并找出其中规律的调查。调查任务要落实到所有应接受调查的对象,调查结果要集中起来,进行归纳整理分析,以得到准确的调查结论。这种调查范围广、抓得细、挖得深,所获信息相对准确可靠。3.综合调查。对被调查对象的多方位或全方位的调查,目的在于掌握某事物的总体情况。特点是有分类有综合,从部分到整体,全面、联系、发展地看问题,避免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使调查具有整体性、科学性和准确性。4.重点调查。在被调查研究的全部对象中,选择一些重点对象进行的调查。所谓重点对象,是在所研究现象的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对它们进行调查研究能够反映出全体的基本情况的对象。这是人大调查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当调查任务只要求掌握整体的基本情况,而部分单位能够比较集中地反映所研究对象的普遍情况时,采用重点调查方法较好,可以用较少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满足一般研究任务的需要。5.专题调查。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成若干专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的一种方法。这种调查问题集中,目的明确,针对性、计划性强,组织也比较协调、规范,容易摸准情况,把问题搞深搞透。6.实地考察。调查人员亲自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的调查方法。这种调查,可以得到生动、直观、鲜明的印象,获得丰富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理性认识。7.问卷调查。用书面形式提出若干问题,让被调查者回答、填写,以了解有关情况。根据调查目的和要求,把调查项目分别列出,或设计成表格,发给被调查者,然后回收分析。这种方法简单明了,方便快捷,便于统计对比,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调研步骤
调研包括一般分为确定选题、制定方案、事前准备、组织实施、形成报告等步骤。
1.确定选题。即拟定调研题目,确定调研方向。这是搞好调研的首要环节。确定课题应把握三点:一是时效性。抓住一个时期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二是针对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角度出发选择课题,增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三是可行性。充分考虑调研条件,量力而行确定调研课题。
2.制定方案。也称调研计划、安排意见,是调研开始前制定的行动方案。
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各项调研,一般都会根据确定的课题,对调研作出全面周详的安排。调研方案的内容包括调研的目的、指导思想、范围对象、方法步骤等。调研方案是实施调查研究的依据,应当符合具体、合理、可行的要求。
3.事前准备。(1)确定人员。根据内容需要,确定调研人员。调研人员通常由部分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组成。(2)准备资料。广泛搜集整理与课题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资料,专业知识资料,各种背景资料,本地和外地的动态、做法和经验教训方面的资料。(3)确定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对象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典型性。(4)实施调研前做好与当地人大的联络工作,取得当地人大的支持与配合。
4.组织实施。这是整个调研的关键阶段。调研中认真记录调研对象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整理归纳,找出事物的内部联系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调查结束,要与当地人大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吸收其好的建议和主张。
5.形成报告。调查报告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调研成果的形式和载体,是把调查研究的成果向常委会作出的书面报告。
调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调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是调研活动的价值所在。人大调研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推进工作和加强自身建设服务的,推动人大调研成果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和具体工作的转化与应用,对促进人大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人大调研的成果包括:1.代表在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形成的调研报告。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3.从事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研究的工作者,关于人大工作和人大制度建设方面的调查和研究成果。
人大调研成果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转化与应用:1.被立法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所采纳。2.向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或作为会议参阅资料,为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提供参考。3.对重大问题和重要的意见、建议,以人大党组文件形式报本级党委批转,促使调研成果在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产生作用。4.以送阅件等形式送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为制定重大决策提供参考。5.吸收到常委会领导讲话中,用以部署和指导工作。6.在内刊、外刊发表或送新闻媒体加以报道,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7.在同级人大或上下级人大之间进行交流,提供借鉴。
人大理论研究
人大理论研究是人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握新时期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指导和推动人大工作实践,提高人大干部理论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服从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人大工作重点,针对人大工作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做法、新经验,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人大理论研究涉及的课题主要包括:1.关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有中国特色的政权建设理论研究。2.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建设理论研究。3.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作用、职权、组织机构的研究。4.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工作规律的研究。5.关于人大选举制度和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研究。6.关于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研究。7.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与执政党相互关系的研究。8.关于我国人大制度与国外议会制度的比较研究。
人大理论研究方法包括:1.实地调研法。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基层围绕选定的研究课题开展调查,对调查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结论。2.问卷调查法。将所要研究的问题编制成问题表格,以邮寄、当面作答或者追踪访问等方式填答,了解对某一现象或问题的看法和意见。3.系统研究法。把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作为有机整体来看待,统筹兼顾整体之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各个要素。4.历史研究法。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顺序对过去的事件进行研究。认清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依据和历史必然性,认识和掌握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发展的轨迹、走势和内在规律,推进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发展。5.比较研究法。比较两个或两类以上事物的相同或相异之处,比较某类现象在不同时期、地点及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表现,通过对比来揭示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发展的一般规律。
人大理论研究成果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运用或转化,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理论支持和理论指导,解决人大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在人大工作的实践中丰富、完善有关理论。人大理论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的主要途径有:1.通过各种形式的理论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研究成果的交流和影响。2.通过报刊、新闻媒体、工作简报、研究专著等,引起各有关方面对研究成果的重视。3.为领导机关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4.积极稳妥地将人大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法律法规。
理论研究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从事人大理论和人大工作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相继建立。人大理论研究组织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它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会议为研究会最高组织形式。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已成立的人大理论研究组织大都每届任期五年,并设立办公室或秘书处为办事机构。
人大理论研究组织通常举行:
1.理论研究会年会。部署研究组织工作和进行有关理论研讨的年度会议。
年会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总结年度理论研究工作和研究部署新一年度理论研究工作,必要时进行组成人员的调整;进行有关理论研究的探讨,通过宣读论文、专题讨论等形式,交流人大理论研究成果,研讨人大理论的一些重要问题。
2.综合性理论研讨会。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进行总体性、全面性理论研究探讨的会议。综合性理论研讨会研究的题目比较广泛,对人大制度或人大工作可以进行总体上的研究,也可以进行各个侧面的研究;可以进行基本理论研究,也可以进行应用性研究。综合性理论研讨会研讨题目的覆盖面大,作者选题较为自由,可以广泛、充分交流各方面的研究成果。
3.专题性理论研讨会。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某些重要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探讨的理论研讨会。专题性理论研讨会研讨的问题集中、突出,到会的人员大都是对本专题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会议可以采取宣读交流论文、座谈讨论的方式进行。专题性理论研讨会能够集中精力深入研究探讨人大理论和人大工作一些重大的疑难的问题,往往能够取得一些较大的突破性的成果。
§§§六、人大档案工作
人大档案工作
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凭证和参考两个方面。国家机关掌管着国家以及社会事务,在处理国家以及社会事务中所产生的档案不仅记录和反映着机关活动的历史,是机关日后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条件,而且记载着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等重要信息。机关档案工作作为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保存和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人大档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在各种会议、活动和机关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人大机关通过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档案资料,为人大机关工作提供借鉴和依据,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人大档案部门受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机关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完整和安全。
人大档案工作的特点包括:1.严密性。立法档案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记录。在立法档案的收集中,从每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起,每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到每个法律、法规起草、审议、公布的全过程,特别是审议过程中的各种意见和表决情况都应有翔实的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不得有丝毫差错。2.完整性。召开会议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中,要特别突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会议是法定的,各种会议资料必须齐全、完整。会议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包括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3.次序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因此,在人大档案的收集整理过程中,要十分注意原发事件的前后次序,保持历史的本来面目,每个法定程序必须清楚、有档为证。
人大档案内容与分类
人大档案主要包括:会议档案、立法档案、监督档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档案、人事任免档案、工作报告档案、视察档案、执法检查档案、调研档案、人大机关工作形成的档案、重大活动档案、外事活动档案、人大机关刊物档案,以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制度、人事、行政事务审批档案等。
人大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会议类。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或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形成的档案资料。2.法律法规类。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3.专题类。主要指各种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大型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4.机关工作类。人大常委会机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5.其他类。能反映人大工作特点和情况的领导题词、印章等文字、实物档案资料。
档案保管与处理
档案的保管是指保持档案良好的存放秩序,加强档案库房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档案的损毁,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保证档案的安全。具体工作有:集中保存,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同门类和载体分别编号,综合管理。档案保管场所要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光、防尘、防盗。在档案流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档案的自然和人为损害。
人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永久保存的期限为五十年以上,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1.反映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永久保管的档案,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委员长或主任会议的全部材料;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作出重要决议、决定的全部有关材料;重要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报告等。2.反映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机关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长期保管的档案,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一般会议和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情况的材料,机关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以及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言论、文章等。3.在一定时间内对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短期保管的档案,主要是人大常委会机关一般事务性工作的有关材料等。
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机关办公厅(室)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是经过鉴定对失去价值的档案作毁灭性处置的过程。销毁档案首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并上报审批。待销毁的档案应单独保管,未批准的档案要及时拣出保存,应在销毁清册上适当说明。经批准可以销毁的档案严禁出卖或移作他用,只能化为纸浆或焚烧。销毁执行中应指派两名以上专人监督执行,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档案销毁后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时间,并由监销人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档案利用
档案提供利用工作是直接传递档案信息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服务的环节,简称为“档案利用工作”或“提供利用”。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的目的和出发点,档案价值的实现关键在于积极、主动、及时地提供利用。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并注意提高档案的利用效果。
档案提供利用基本内容包括:1.了解和熟悉馆(室)藏档案信息的内容和成分、各种档案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2.分析和预测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特点,把握档案利用需求的发展规律。3.向档案用户介绍和报道馆(室)藏中相关的档案信息线索,积极开展档案咨询服务。4.向档案用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档案文献。
档案利用服务方式包括:1.档案原件提供服务(阅览、外借)。2.档案复制件提供服务(提供档案复制本,档案展览与陈列,提供档案文集,提供档案参考资料)。3.档案信息内容提供服务(出具档案证明、开展咨询服务)。开放档案,就是将一般可以公开的和保密期满的档案,解除“封闭”,向社会开放,允许档案用户在履行简便的手续后,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开发利用。
档案利用的要求是:依据档案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及时地开展利用工作。档案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随意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机关档案部门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机关档案部门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本机关工作人员借阅、利用档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阅查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有关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已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利用效果。完善档案服务方式和手段,采用先进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利用的现代化。掌握本单位近期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据此开展档案利用。
档案编辑与研究
是档案工作人员以馆(室)藏档案为基础所进行的编辑和研究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档案馆(室)主动地、系统地、广泛地提供利用服务的一种有效方式,是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提高档案馆(室)工作水平,保护档案原件和流传档案史料。
档案编研工作主要包括:1.编辑档案史料和现行文件汇编(即档案文献汇编)。这项工作通常称为档案文献编纂,即按照一定的作者、专题、时间或文种等特征,把档案文件选编成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或公开出版。如人大的法律法规汇编、会议文件汇编、调查研究文件汇编等。其未改变档案原文,属于一次文献。2.编辑档案文摘汇编。档案文摘汇编是对档案原文的缩写,它以简练的文字概要地揭示档案原文的主要内容,是一种二次文献,可以作为一种检索工具编制和使用。档案文摘汇编的主要特点是:信息密度高、容量大,利用者可用较短时间获得大量信息;有引导利用的作用,利用者可借助档案文摘汇编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档案文摘汇编编辑出版形式多样,可及时报道各种文件中的最新信息。3.编写档案参考资料。档案参考资料是档案馆(室)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出来的一种材料,是按照一定的选题,根据档案内容编写的文字材料,属于档案提供利用的一种方式。如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会议简介、统计数字汇集等。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其内容来源于档案又与档案原文不同。它是根据一定的专题对有关档案材料的内容加工编写而成的系统材料,具有问题集中、内容系统、概括性强的特点。二是编写出来的“产品”,是一种介乎档案文献与学术论著之间的“半成品”,是一种“三次文献”。三是其内容具有实际参考作用,但不具体指明内容的出处。4.编史修志。以馆(室)藏档案为基础,参加历史研究和编史修志。如协助或参与编修工作,进行与馆(室)藏内容相关题目的历史研究,撰写专门文章和著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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