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守纪的共产党员:谈谈共产党员行为规范-党员的组织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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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章中,我们将谈谈党员的组织行为规范。

    共产党员组织行为,是指与党的组织工作与组织路线有关的思想和行为。确切而言,是同党内各种关系、组织制度、职权划分、干部路线以及党员权利义务密切联系着的行为。党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的统一整体。先有思想上的一致,才能保证组织上的统一,而组织上的统一又能帮助乃至在某种程度上巩固思想上的一致。邓小平同志指出:组织路线是保证政治路线贯彻落实的,中国的稳定,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要有真正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性强的人来接班才能保证。党员组织行为规范的核心问题,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和正确选拔任用干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组织路线的最重要的问题是选拔培养接班人,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一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

    一、党员组织行为规范的主要要求

    党对党员组织行为的规范,集中体现在党章及有关组织的法规和决议中。主要的要求是: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而这几条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全党服从中央。“只有全党严格服从中央,党才能够领导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为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任务而战斗。任何人如果严重破坏这一条,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必须对他严格执行纪律处分。”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期交纳党费。

    ——向党组织介绍申请入党的人,要认真了解申请者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做出负责的报告。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还要遵守党章所规定的干部六项基本条件。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加强组织性、纪律性,维护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除了上述义务性的行为规范之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组织、人事类错误中,还列举了禁止性行为规范,计12条,触犯这些规范将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主要的是: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损失者;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等等。

    应该指出,组织问题总是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的,单纯组织行为是很少的,所以,要把组织行为规范和政治行为规范统一起来加以理解、执行。

    二、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原则

    (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我们党一开始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根本组织原则。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据中共五大的委托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正式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自此以后,历届党章都重申了这个原则,并使这个原则不断得到充实、丰富和发展。1945年七大党章所概括的民主集中制的著名公式,反映了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问题在思想认识上的飞跃。1982年中共十二大深刻总结了党内政治生活的经验教训,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形成了现行党章中的基本规定。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对十四大政治报告送审稿的意见中,再次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合理最便利的制度。”1994年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再一次把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任务突出地提到了全党面前。近年来,党中央一直强调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不断地弥补不足、纠正失误,从而有力地巩固和发展了党的组织。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就在于它根据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规范了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党赖以建立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保证。它贯穿于党内各种具体制度之中,规定和制约着其他制度。

    我们党并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成的统一的整体,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奋斗,这是巨大的组织优势。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为了把党组织起来,除了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以外,还需要有组织上的统一。必须建立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央领导机关,形成上下级组织、领导与被领导的正确关系,从而使党成为一个组织严密的有机整体。而党的这些组织及其相互关系,都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党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在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的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经常会发生各种矛盾。这些矛盾,是由党所从事的事业的艰巨性和每个党员所处的条件不同造成的,同时也受到社会上各种思想意识的影响。要解决这些矛盾,必须靠民主集中制。因为民主集中制科学地反映了党内生活规律,只有严格实行这个原则,才能建立起党内生活的正常秩序,制约和调节各种矛盾,使党既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又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党成为既纪律严明又朝气蓬勃的战斗集体。

    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使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各级党委的基本职责,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条件。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才能把全党的智慧集中起来,以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保证迅速有效地得到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也是实现党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制度保证。

    (二)党的组织原则

    1.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是因为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有战斗力的整体。如果党员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党的纪律,那么,党也就失去了整体战斗力。同时,在党的政治生活中,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服从组织决定,也就是服从正确或比较正确的意见。当然,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一时又难以辨明哪个正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组织的集中统一,同样要求党员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党允许党员保留个人意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样既可以保证党在行动上的统一,又可以防止压制党员的正确意见。

    2.党员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个人服从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都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在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个人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现象。但是,全体党员最终必须执行一种决定,而不允许对同一个问题同时执行几种不同的决定。为此,就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做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即使有时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应在执行多数人的意见的前提下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正常的程序进行解释,使多数人认识和接受正确的意见,这才能既保留不同意见,又保持党的组织统一和行动一致。

    3.“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

    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按照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整体。在党内,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的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同时,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也是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因为,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的意见虽然都是党员意见的集中和反映,但上级组织所集中和反映党员意见的范围比下级组织要大,而且上级组织通常了解情况较多,分析问题更全面,处理和决定问题也比下级组织有更大的准确性。如果上级的指示和决议不适合当地的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和改变。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在某些时候,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也可能不完全有利于下级组织,但从长远和全局利益来看,有利于党的整体,因此必须服从上级党组织。

    我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权威。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而无权作出决定或向外发表与中央不一致的主张。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因此,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中央委员会,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三、党员与党的组织生活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章之所以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组织,主要是让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担负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及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如果党员不参加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的组织生活,那么,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就成了空话,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对党员的监督也难以实行。

    这也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要有严密的组织纪律,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建党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列宁同马尔托夫展开过激烈的斗争,马尔托夫主张只要承认党纲和党章,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就可以做党员,甚至提出每个罢工者都可以“列名”入党。列宁坚决反对这种主张,他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纲、党章,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真正成为无产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形成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肩负起伟大的历史使命。如果党员只承认党纲、党章,而不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党就会成为一个涣散的俱乐部。

    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后,就有义务担负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并且尽心尽力地把它做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主要包括党的群众工作和党的政治工作。例如,参加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工作,参加党内教育工作,参加联系群众的工作及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工作,参加发展党员的工作,参加各种群众团体的工作及社会工作等。党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给每个党员分配适当的工作,并加以检查和指导。每个党员要自觉接受和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积极发挥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涵义和意义

    我们通常说的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由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组织召开的,以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情况、总结报告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或会议。例如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这里需要弄清楚的是党的组织生活与党的生活的区别与联系。从广义上讲,党内各种活动,包括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他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可见,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不完全等于党的生活。

    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这对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诸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对党员来说,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可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取得党员之间的互相帮助,得到锻炼,增强组织观念,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可以在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下,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对党的组织来说,通过组织生活,可以广泛吸收党员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可以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遵守纪律;可以经过讨论和开展正确的思想斗争,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巩固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双重组织生活。所谓双重组织生活会,是指由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常委(党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强调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无论对于领导干部自身加强党性修养,增进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还是对于加强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的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962年,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这种监督是来自几方面的,来自上面,来自下面(下级),来自群众,也来自党小组生活。我觉得,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我想,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就是把领导人的主要的小组生活,放到党委会去,或者放到书记处去,或者放到常委会去。在党委会里面,应该有那么一段时间交交心,真正造成一个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谈谈心,相互批评批评,有意见就讲。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这样做,对于同级里面讨论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作出决定,也是很重要的。

    根据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经验,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每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必须有针对性,着重解决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二是领导成员都应开诚布公,坦诚相见,勇于暴露自己的真实思想。不可互相戒备,有话当面不讲,不交换意见,不交流思想。三是与会人员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一定要避免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或闹无原则纠纷。批评要注意事实依据,要与人为善,对待批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只有这样,民主生活会才能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几点要求

    1.流动党员。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不少是共产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二是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三是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意见》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是: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是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二是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三是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四是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并如实地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2.退(离)休、患病休养等特殊情况下的党员。

    第一,已经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一是凡就地安置并由原单位管理的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退(离)休人员党支部。党的关系已转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二是易地安置的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地区,接收地区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三是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到子女或亲属处,暂住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出党员证明信,其子女或亲属居住地党组织应接纳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加以解决。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同志,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志,可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或适当参加一些重要的党内活动。对那些休养地点距离工作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写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所去的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第三,党员患有精神病,在患病期间,应按长期病号对待,保留其党籍。但由于他们不能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暂时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在他们真正病愈以后,即可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党员之间的称呼

    我国素有“志同道合”的习惯语言。在共产党内党员之间彼此称呼“同志”,这样称呼,来源于前苏联——列宁主义的故乡。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这个崇高的称呼便在党内和革命队伍里通用起来。过去在根据地,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和一般群众,都互称“同志”,使人十分亲切。解放以后,许多地方和部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都往往不称同志而以职务相称了。1959年毛泽东同志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改变旧社会以官职相称的习惯,但没有得到认真执行。1965年12月,中央正式发出《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指出,以职务相称,“这是一种旧社会的腐朽习气和官僚作风,同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格格不入的”。要求今后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同志,一律互称同志。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再次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主张。应该认识,党内互称同志不称职衔,是因为共产党不是宗族、封建行帮和宗教团体,也不是为着某种私利组织起来的派别集团。党是在革命的理论指导下为着共同的政治理想组织起来的革命组织。在党内,不管是老党员还是新党员,不管是担负领导职务的党员还是一般党员群众,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党内互称同志不仅是党员间这种平等关系决定的,而且是健康的党内生活所要求的。“同志”的称呼可以使党员感到党内生活温暖亲切,气氛融洽,有利于增强党员的民主观念,活跃党内民主生活,还有利于克服封建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改善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地位变化了之后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放下架子,克服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4.党员必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所谓定期汇报,主要是指定期参加党的支部和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取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此外,党员自己或别人如在思想和工作中产生什么问题,遇到什么情况,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经常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共产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也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可以使党组织了解和掌握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帮助党员增强路线观念,端正政治方向,做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可以使党组织切实地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党员提高思想觉悟,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同时,通过这种汇报,可以不断培养和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鞭策他们不断按照共产党员的条件来检查和要求自己,促进他们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因此,每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向党组织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5.党员必须接受党内外的监督。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在我们党内,所有党员,在履行党员义务和享受党员权利方面都是一样的。由于工作需要,有的党员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但是,不论是否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职务的高低,只是分工的不同,所负的责任有区别,并没有尊卑贵贱之分。所有党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都要毫不例外地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我们党是一个光明磊落的政党,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每个党员为人民服务做得怎样,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都有权监督、批评,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党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因此,我们党不怕监督、欢迎监督。从党员个人来说,接受党内外的监督,是对自己的鞭策、约束、激励。党组织要求党员接受监督,不是对党员不信任,而是真正关心、爱护党员。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但是,由于所处环境的复杂性,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不注意学习、放松要求,又受不到有效的监督约束,思想就有可能滑坡。每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遵守规定,不断强化监督和被监督的意识。特别是在担任领导职务后,要坚持参加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同党内外群众保持最直接的联系,经常听取意见和批评,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有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由于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容易产生特殊化的思想,脱离党内外群众,有的甚至凌驾于组织之上。所以,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来说,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对于防止和克服特殊化的倾向,保持普通党员的身份,加强同群众的联系,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三)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和缴纳党费。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主要是便于党员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介绍信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印章,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开具单位印章——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去单位党组织报到,递交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决不能因各种借口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揣在身上不交,使自己成为所谓“口袋党员”。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我们党历来都把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作为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全国解放以后,党的活动经费主要依靠各级财政拨款,但党费仍然是党的活动经费的重要补充。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每个党员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有的党员还自愿多交党费,把日常生活中节余的一部分钱献给党。有的在生命垂危时,还念念不忘向党交纳党费。这些同志的行动,体现了一个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忠诚。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通常应按月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宜由别人代交,也不能提前或数月一次性交纳。除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向现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外,其他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应由党员本人把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在没有划分党小组的支部,由党员本人直接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党员如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的基层组织对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当按党章规定作出处理。

    四、党员权利与党的组织生活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范意义

    中共中央1995年1月7日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员权利及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惩处的单项法规,2004年9月22日进一步修订并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进一步完善党的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具有极为重要和深刻的影响,对于党员个人行为也有很重要的规范意义。

    共产党员既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又不应该侵犯别人的权利。《条例》总则第一条就载明:“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别制定本条例”。《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八条,详细开列党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具体分类共十六种,即:第一,知情权;第二,接受培训权;第三,参加讨论权;第四,建议权;第五,批评权;第六,揭发检举权;第七,请求处理和罢免权;第八,表决权;第九,选举权;第十,被选举权;第十一,申辩权;第十二,作证和辩护权;第十三,不同意见保留权;第十四,请求权;第十五,申诉权;第十六,控告权。以上十六种具体权利,实际上体现了党员的四种基本民主权利,即自由表达个人意志、参与党内事务讨论、选举与撤换领导干部以及申诉、控告的权利。

    当然,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各种权利,而党员是不是行使这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是正确地行使还是错误地行使(或不会正确行使),则是需要规范的问题了。《条例》正是在这一方面使党员行使权利时进一步有所依据和遵循。

    《条例》还规定有对党员权利的保护及对侵犯权利的惩处规定。党员要学会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阻挠自己正确行使权利或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展开斗争。按照规定,“党员权利受到党组织或党员侵犯时,可以向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党员在党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党外各种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和保护”。可见,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又是党员维护自己权利、同侵犯行为进行斗争的法规武器。

    当然,党员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也不应侵犯别人的权利。否则,按照《条例》规定也应受到惩处。《条例》所列举的侵犯党员权利的错误行为,例如,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党员到场行使权利,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等等。这些规定对于我们每一个党员显然有警示作用和防范作用。

    (二)党员权利与党的组织生活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关于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正确地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是党员行使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和保证。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党员参与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表现。选举也是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形式之一。党员享有这项权利,就可以最直接最简便地表达党员的个人意愿,也可以最直接最简便地表达多数党员的意愿。在选举过程中,将候选人和党员直接联系起来,由党员自己决定选什么人,不选什么人,可以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内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被选举的党员干部来说,当选与否概由党员自主决定,这是一种既有形又无形的监督。候选人必须随时检点自己的言行,努力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严以责己,宽以待人,勤奋工作,率先垂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受到党员群众的称道,才有当选的可能。反之,候选人如果出言不逊,言行不一,只顾自己,不顾别人,有钱就图,无利不干,那么,这样的人必然为参加选举的党员所摒弃,根本就不可能当选。每一个党员应充分运用这项权利,把好用人关,真正把党内最优秀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

    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这是保证党员选举权真正落到实处的具体规定。了解选举人情况是党员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党员只有对候选人的情况了解得很清楚,才能作出选还是不选或是另选他人的决断,否则,党员的选举权就会落空,选举就会变成形式主义的东西。如果党员认为党组织提出的候选人不合适,可以要求党组织改变候选人。一般说来,党组织提出的候选人是好的或比较好的,但因种种原因,也可能有不太好的,或者不太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党员有权要求改变候选人,如果有相当数量的党员提出这个要求,党组织应充分尊重党员的意见,作出改变候选人的决定。这就使党组织置于党员的监督之下,可以避免因党组织的失察而造成的损失。改变候选人还使可供选择的候选人的面进一步拓宽,使新人脱颖而出的机遇和概率增加了。党员的这项权利也是对党组织的一个监督,它要求党组织选举前的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必须提出广大党员真正信得过的同志出任候选人,否则,党员有权不选或另选他人作候选人。

    2.表决权。

    党员享有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通过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条例》对党员的表决权作了以下规定: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党的组织讨论的重要问题,主要是指:一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二是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三是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四是发展新党员;五是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对这些规定,党员要有一个正确理解,并认真的执行。

    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的一个优良传统和特色。中国面积大,人口、地区发展不平衡,各行各业差别较大,党所处的环境非常复杂,党所肩负的使命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党的决定,特别是重要问题的决定既体现全局利益又兼顾局部利益,既体现长远利益又兼顾眼前利益,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兼顾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一个需要有高度智慧和胆识才能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充分协商和酝酿,才有可能找到比较妥善圆满的解决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我们党为了就国家大事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界进行充分协商而建立的统一战线组织。在党内,各种问题的决定,特别是重要问题的决定,理所当然更应充分协商、酝酿。这里所说的充分协商、酝酿,既包括自上而下的,也包括自下而上的,还包括横向之间的,而且是反复多次的,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形成共识之后,再作出决断。必要时进行表决,是指某个重要问题在协商、酝酿之后,按照问题的性质,需要进行表决;或者在充分协商、酝酿之后仍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的意见,需要以表决的形式作出决断的。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这是对党员行使表决权的具体规定。党员的表决权必须充分体现党员的个人意志,党员在对所要决定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全面研究之后,如果认为决定切实可行,即可投票赞成,反之,即可投票反对此项决定。如果党员认为这项决定有合理的因素,但又不能完全赞同,应进一步完善,表决时可以投弃权票。赞成、反对和弃权是党员表决权的三个基本要素或基本组成部分,缺少哪一项,这项权利都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当然,党员行使这项权利必须慎之又慎,因为这是对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关系重大,影响深远。

    3.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党员的请求权,是指党员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就自己遇到的有关情况或问题请求给予支持、帮助调查的权利;党员的申诉权,是指党员被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组织的审查或处分,本人认为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与事实不符、定性不准、处理不妥等,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事实和理由,提出重新审查或处理的权利;党员的控告权,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某些人、某级组织的缺点和错误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伸张正义的权利。这项规定,是弘扬党内正气,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决心和信心的重要措施。党员要认真行使这项权利,敢于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勇于同党内存在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作斗争。

    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党组织还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以党纪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及时恰当地处理问题。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这样做,可以使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及时了解下情,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和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4.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以及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党的会议是党组织进行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党的很多方针和政策是通过党的文件向下传达和贯彻的。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是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党章规定这项党员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认真负责地管理党内事务和履行党员义务。党员享有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才能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党员通过阅读党的文件,学习和了解党在每个时期的任务和目标,以及要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章在这项权利中,加上“有关”二字作限制词,是因为党内有各种各样的会议和文件,由于党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党内的分工不同,每个党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加党的一切会议,阅读党的所有文件。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有权参加支部大会和党小组会。党员被选为党的委员会委员,还有权参加该级党的委员会会议。党员有权阅读党的有关文件,必要时还可以参加某些党的工作会议。党员可参加哪些党的工作会议和阅读哪些文件,应由党组织决定。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时,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党员阅读党的文件时,要学懂弄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

    党员为了完成党分配的工作,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党员增长才干,除了自己的主观努力外,离不开党的教育和培训,因此,党员享有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现在,各级党组织为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积极创办各种党校和培训班。党员要把党组织的培训看成是党对自己的关心和培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政治和专业知识培训。党员如果无故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既说明其组织纪律性不强,也是不珍惜自己的党员权利的表现。

    5.在党内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

    党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党的纪律。但是,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保证广大党员的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应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对保留意见的党员来说,当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确实错了,就应该放弃自己的错误意见,更不能坚持错误观点并到处传播。

    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就党的理论和政策发表意见和以个人名义向党报党刊投稿,这是党员行使该项权利的主要途径,但都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是党的政治纪律,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因为党的基本路线是集中了全党的智慧,总结了党的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结合着时代特点和新时期的实践经验,经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被写入党章的科学论断,作为党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而党中央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它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起,都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党中央的权威性和它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也是党的组织原则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6.在党内开展批评、揭发、检举的权利。

    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认真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是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重要表现,是有效实行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这一权利对于促进党员积极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党组织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问题,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都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回函告知处理结果;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系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要正确地行使权利。

    (三)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的要求。

    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党员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关键是要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在这方面,每个党员必须做到:

    第一,熟知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掌握行使各项权利的具体要求。比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再比如,党员有揭发、检举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实事求是地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等等。

    第二,了解和掌握行使党员权利所必经的程序或方式。比如,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党员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要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第三,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从党的原则和利益出发,而不应计较个人得失,如行使表决权时,要坚持原则,慎重考虑,不能随风转向或看别人的眼色行事,等等。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党员可以依照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党组织的帮助和保护,即党员权利受到党组织或党员侵犯时,可以向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党员在党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党外各种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和保护;党员因党内权利受到侵犯而影响工作、生活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对于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的党组织,党员可以向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控告,上级党组织应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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