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土地制度-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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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国土地制度

    晋国是我国西周时代的重要封国和春秋时代举足轻重的大国。尤其在晋文公时期,打败当时最强的楚国,成了华夏各国的盟主。一直到晋平公和昭公时期,晋主夏盟有一百多年。这个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制度发生深刻变革的阶段,而晋国又是这时社会制度变革最快的国家。因此,其地位之重要,非当时任何一国所能相比。春秋后期和战国初期,是我国封建制度确立时期,晋国又是这时最早过渡到封建制的国家。所以,晋国从建国到灭亡(三家分晋),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

    一切社会变革的最深刻原因,存在于其经济关系之中。在以土地为根本生产资料的古代,土地制度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研究我国奴隶社会及其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时,不能不首先注重土地制度的变革。以往人们在研究这个时期的土地制度时,多注重对当时整个社会的土地制度的研究,或偏重于对具体问题的探讨,而对地区或国别土地制度的综合研究却做得不够。这不能不说是我们认识这个时期土地制度的丰富内容、共性与特性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不足之处。因此,本文试图从一个国家入手,解剖一只麻雀,对我国奴隶社会及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土地制度,做一尝试性探讨。鉴于晋国在我国古代历史上的特殊重要地位,而且至今还未见专门系统论述晋国土地制度的文章,故不揣冒昧,就以晋国作为探讨对象,以期抛砖引玉。

    本文对于晋国土地制度,分为三期来论述。从晋国初封到献公时期为前期。这个时期,晋国还是局促一隅,影响不大的地域性国家,其社会还处在奴隶制的兴盛阶段。故这部分侧重论述晋国的奴隶制及其土地制度。从献公到平、昭时代,是晋国走上大国地位和晋主夏盟的时期。这个时期是晋国的奴隶制走向瓦解,土地制度大变化的阶段,故可算为中期。这部分侧重论述如何弃扬[1]奴隶制土地制度的客观条件,使其走向解体的过程。从平、昭以后,晋公室卑,政在家门,到三家分晋的战国初期,是晋国封建制度确立时期,故可算后期。这个时期,侧重论述晋国是如何实现向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转变的。以下,就分期论述晋国的土地制度。

    第一部分 早期的奴隶制与其土地所有制形态

    晋国初封于汾河平原的夏墟,当时是一个方百里的侯国。以后逐渐发展,至献公时,已基本占有汾河平原全境,以及周围太行山、中条山、吕梁山等山地的部分。灭掉虢国,又向南越过黄河,占有今河南省西北角。

    晋国从其自然地理条件及社会历史环境看,可划为两类经济区。一类是平原,早期主要是汾河平原,这里土地肥沃,地势平坦,广阔无垠,古称“大原”,[2]是我国农业最早的发源地区之一。早在夏代以前,就有先民在这里治水,从事农业生产的记录。[3]夏代,则成了夏人统治的中心地区,人口集中,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制度都比较先进,以后一直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区。

    汾河平原周围的山地,自然条件差,地域广大,人烟稀少,[4]故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相对都较落后。其南部以农业生产为主,[5]晋北高寒地区则以畜牧业为主。[6]

    晋国早期所处的环境,还是一个民族活动的大舞台,活动于这里的民族主要是夏遗民和戎狄族的各支。平原虽有不少戎狄族经常出没,但主要居民是世代在这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夏遗民。《国语·晋语四》讲到晋文公围阳樊时,阳人仓葛呼曰:“阳人有夏、商之嗣典,有周室之师旅。”韦昭注曰:“典,法也。旅,众也。言有夏商之后裔及其遗法,与周室之师众。”阳樊是夏人与商人活动的交界地带,故夏人与商人混居。但春秋时代,离夏、商已数百、上千年,尚以夏商后裔为主体,则原夏人的中心区域,必然仍以夏遗民为主体。例如,《左传》昭公元年讲到的实沈、台骀的后裔所建立的唐、沈、姒、蓐、黄,都是夏遗民之国,唐灭于周,沈、姒、蓐、黄灭于晋。这是晋人来到这里之后,平原仍以夏遗民为主体的证据。至于周围的山区,则活动的主要是戎狄族。如鲁昭公十五年,晋大夫籍谈讲到晋初封的情况说:“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而远王室,王灵不及,拜戎不暇。”《晋语二》讲到晋献公时的情况,还是“景霍以为城,而汾、河、涑、浍以为渠,戎狄之民实环之,汪是土也”。景霍为汾河平原中央之高山,汾、河、涑、浍为平原上的主要河流,故代表了平原地区。“戎狄之民实环之”,则是讲平原四周包围着戎狄族。这都证明,山区活动的主要居民是戎狄族。

    由于晋国早期这种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历史环境的特点,所以晋国早期的土地制度与其他地区相比,既有共同的规律,又有共同规律下的不同特色。

    一 晋国早期的奴隶制和两类不同性质的公社

    晋国早期是一个奴隶制国家,它和早期的其他封国,都是周人进行征服的产物。

    周人征服商人之后,为了统治人数众多的商人和其他被征服人口,拱卫王室,一方面“封建亲戚,以藩屏周”。[7]史载,周初共封七十一国,[8]兄弟之国十五,同姓之国四十,[9]姬姓独占五十五国,其他才是联盟的异姓之国。鲁、卫、晋、齐,就是周初最重要的封国。另一方面,是实行“国”“野”分治,基本保留了被征服的殷人和其他异族的公社制度和习俗。

    “国”“野”分治,是西周王朝及其封国统治比自身人口多得多的商人和其他被征服人口的基本手段,也是当时以公社为基础的社会生产的必然产物。在西周时代,人们还离不开协作进行生产,所谓“井田制”就是进行协作生产的组织方式(这点将在下一问题论及)。由于协作生产,所以土地还是共同占有的生产手段。这时,还普遍存在着“三年一换土易居”[10]的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具有平分土地的性质,但生产者对土地还无永久使用权,因而更谈不上占有权和所有权。由于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这种共同占有和协作生产的性质,就决定了公社是进行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同时,由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使用,也就决定了这个时期的家庭形式还不能摆脱父系家长制大家庭的血缘纽带,那种“异居同财”[11]的大家庭,正是建立在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共有基础上的家庭组织形式。所以,西周时代的公社,是以共同占有和使用土地为基础的、保留着血缘纽带的、进行协作生产和分配的基本的社会经济细胞。

    由于公社是组织社会生产和分配的经济细胞,所以公社中的劳动者不是直接和国家或占有这些公社的贵族发生关系,而是直接和公社发生关系,只有在公社的组织下,才能正常地进行社会生产。由此,就决定奴役也必须以公社为单位。因为进行生产,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打散了公社关系,就是破坏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有机条件,从而也就破坏了社会生产,这样就达不到榨取剩余劳动的目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被征服人口的奴役,基本是以公社为基础的。因而,这种被奴役的公社,就具有了人格化的奴隶的身份。在被奴役的公社中,劳动者虽然身份比较自由,有自己的小家庭和一定的生产工具,但都是相对公社而言。而公社社员与国家、贵族之间的关系,则是通过公社来体现的。只要公社是人格化的奴隶,那么,被奴役公社的成员就是集体奴隶,这种集体奴隶是统治者不用皮鞭就可使之顺从的工具。而这点,正是我们理解西周“野”中的劳动之所以是奴隶的奥妙之处,也是西周统治者对广大奴隶进行统治的高明之处。

    在西周时代,不但“野”中是以公社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在“国”中,公社也是进行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组织。其依据就是这时的“国人”普遍有立“社”的制度。“社”的意义,在古代是代表土地所有权。《说文》云:“社,地主也。”即土地的主人。古代立“社”的情况,据《礼记·祭法》中记载是:“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为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侯社”以上,为国家所立之社,代表国家、王、诸侯对土地的所有权。“大夫以下成群立社”则不同,郑玄注曰:“大夫以下,谓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可见,这种“大夫以下成群立社”之“社”,就是国人的公社。共立一社,是代表土地的共同占有权和所有权。土地的共同占有,也就表明土地的共同使用。所以,这种立社制度,表明国人是以公社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国人的公社,基本是以百家为单位,即“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关于国人的社会组织,《周礼·大司徒》中有比较明确的记载:“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所谓“四闾为族,使之相葬”,就是一个百家之社。“相葬”,就是共同的墓地。共同的墓地,起源于氏族制度。所以,这种“百家共立一社”,当是符合氏族公社原则的遗存。百家为一公社的情况《诗经》中有记载,如《周颂·良耜》所云“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就是证据。国人对土地具有所有权或世袭占有权,所以有立社的权利。野人则没有土地所有权,他们连同自身的公社都是被别人占有的对象,所以不得立社。但不得立社只是表明他们不是“地主”,而并不表明他们没有公社制度。这从《周礼·遂人》中可以看出,他们的社会组织编制形式,与国人是完全一样的,即:“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因而他们实质也是以公社为基础的。这点,从《汉书·食货志》的记载也能得到证明。其中讲:“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则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这种按邻里聚居在一起,共同生产和消费的单位,无疑就是“野”中的公社。

    但是,“国”“野”两部分居民的公社,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国人的公社,是自由民的公社,是不受剥削(主要指早期,后来国人逐渐分化,劳动者也逐渐受到剥削,但这是后来的情况,不是其典型时期的情况)和压迫的公社,是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而野人的公社,则是被奴役的公社,是受剥削、受压迫的公社,是奴隶制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我国从西周到春秋时期,长期保留着“国”“野”界线,其根本原因,就是存在两类性质完全不相同的公社。而这个时期的社会制度,之所以是奴隶社会,也是由于这两类公社的性质不同所决定。

    以公社为社会的经济细胞,以两类不同性质的公社为基础的“国”“野”的对立,是我国西周时代的普遍特点。作为西周封国的晋国,也不例外。晋人除了统治族人之外,还有大量被征服的异族奴隶,如初封时的“怀姓九宗”[12]、被征服的夏遗民以及以后征服的大量戎狄族。这些被征服的人口,基本都是保留公社制度的集体奴隶。所不同的是,由于晋国所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历史环境的特点,造成被奴役的公社在社会发展阶段和公社组织形态上又有其地区的特点。即,由于存在两类明显不同的经济区,造成了生产发展的不平衡,山区落后于平原,因此,活动在这两大区域的居民的社会发展阶段也不同。大致说来,世代在平原活动的夏遗民,从很早就走上了定居生活,因而其社会已经发展到了农村公社阶段。前边所讲的公社,都属于农村公社性质,只是由于生产的协作性,造成了血缘关系的长期保留,因而这种农村公社是和井田制、家长制大家庭结合为一体的。而生活在山区的戎狄族,则社会生产还比较原始,大约还处在大面积抛荒耕作的粗放农业阶段,居民还没有完全定居下来,这就决定了其社会组织还处在农村公社以前的发展阶段,即家庭公社阶段。这种情况可以从春秋时代还保留的,以“室”为单位的戎狄族家庭组织得到证明。《左传》宣公十五年载:“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在这里,赏“狄臣千室”大于赏一个县。县按规定,要出百乘兵车之赋,即要组织起三千人的一支军队。[13]当时以“五口之家”出一人服兵役算,一县至少当有一万五千人。既然如此,那么,“狄臣千室”也至少不下一万五千人。这样,一室就不少于十五人。这么大的家庭,绝不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必是聚居在一起的家庭公社。这点从商鞅变法时改革家庭制度的情况,也能得到证明。《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说:“始秦戎狄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这说明,当时秦人还保留有戎狄族的遗俗。这种“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男女不分的状况,正是家庭公社在居住形式上的反映。戎狄族在春秋战国时代尚且如此,则足证其在西周时代基本还是处在家庭公社阶段。既然晋国早期被奴役的公社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各自不同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及不同的传统习惯,这就决定了晋人对这些地区的居民必须采取不同于其他地区的剥削方式和统治方式。这就是晋国早期“启以夏政,疆以戎索”[14]的原因。

    二 晋国早期的井田制及其剥削形式

    晋国早期虽存在两类不同的经济区,但重心在平原,这里的情况决定着晋国的社会面貌和发展方向,故必须着重分析平原地区的土地制度。

    晋国早期的平原地区(主要指汾河平原)是实行井田制。井田制在西周时代是黄河流域普遍存在的土地制度。例如:

    管仲云:“陆阜陵瑾,井田畴均,则民不憾。”(《国语·齐语下》)

    孔子云:“其岁收,田一井,出棕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国语·鲁语下》)

    楚子使蒍掩庀赋:“牧隰皋,井衍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易·井卦》)

    《周礼·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郑玄注曰:“井牧者,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这都是早于《孟子》的、可信的、明言为井田的史料。另外,尚有未明言为“井田”,但所述为井田的单位,亦可推知为井田。如:

    《诗·小雅·信南山》:“信彼南山,唯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郑玄笺云:“信乎彼南山之野,禹治而丘甸之。六十四井为甸,甸方八里,居一成之中,成方十里,出兵车一乘以为赋法。”“甸”“成”为井田的单位,是知“甸之”即规划为井田,“南山”即终南山,在陕西境内,此为关中平原行井田之证。

    《诗·大雅·韩奕》:“奕奕梁山,唯禹甸之。”“王命韩侯,实墉实壑,实亩实藉。”“甸之”已如上言。而对“实墉实壑,实亩实藉”,郑玄笺亦云:“实,当作寔。寔,是也,藉,税也。故筑治是城,浚修是壑,井牧是田亩,收敛是赋税,使如常故。”此亦行井田之证。而韩侯分国在河北平原上,[15]是河北平原行井田之证。而“梁山”,据《禹贡》,应指吕梁山。[16]韩侯所在河北地区,亦有梁山,[17]应为夏人迁徙带来之地名。此为借用禹甸吕梁之事。禹既甸于吕梁山下,则是汾河平原行井田之证。

    既然古代黄河流域的关中平原、汾河平原、华北平原都行井田制,则是黄河流域平原地区普遍实行井田之证。

    井田制普遍实行于大河流域的平原地区,这首先是古代原始排灌的产物。最先是出于排水的需要,继而才发展到灌溉。在商代以前,黄河流域气候温暖,雨量充沛,所以平原地区湖泊、沼泽众多。古人为了在平原地区进行生产,排水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例如,《左传》昭公元年子产讲:“昔金天氏有裔子曰昧,为玄冥师,生允格、台骀。台骀能业其官,宣汾、洮,障大泽,以处大原。”杜预注:“宣犹通也。”就是疏通沟渠,排水入汾洮二水,大湖泊边上,则筑起堤防,防止湖水淹没农田。传说中的大禹治水,也主要是疏通水道,排地上的水入川,排川中的水入海。所以孔子讲:“禹,吾无间然矣……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18]《左传》昭公元年刘定公劳赵孟于雒汭,赞美说:“美哉禹功,明德远矣。微禹,吾其鱼乎!”所以,禹的功绩主要是“尽力乎沟洫”。由于长期的摸索,逐渐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沟洫系统。《周礼·小司徒·遂人》讲: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这是讲的井田上的遂、沟、洫、浍,都是各种沟渠之名。川则是大河。《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载与此同,最后讲,这些沟渠“以达于川”,证明沟渠的主要目的是排水入川。因为沟洫的主要任务是排水,所以必须顺着地势的脉理:“凡沟逆地阞,谓之不行。水属不理孙,谓之不行。”[19]郑玄注:“沟,谓造沟;阞,谓脉理。孙,顺也。不行,谓决隘也。”所以,不顺地势,就要造成灾害。为了顺地势,于是就有“东亩”和“南亩”的区别。《左传》成公二年记载鞌之战,齐败,使宾媚人致赂求成,晋人提出的条件之一就是“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宾媚人对曰:

    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故诗曰:“我疆我理,南东其亩。”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唯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

    对这里的“物”字,杜注:“物,相也。”郑玄注《仪礼》“冢人物土”亦云:“物犹相也。”所谓“物土之宜,而布其利”,从下文的意思看,就是相看地势的高低,顺其地势而规划沟洫的方向。所以,井田制是由于原始农业排灌的需要而逐渐产生的一种田制。

    其次,井田制还是一种农村公社分配土地的制度。西周时代,我国黄河流域大平原地区已经普遍处于农村公社阶段。当然,这种农村公社,已经不是原生意义的农村公社,而是在被征服之后,经过了改造和变化的公社。但这种经过改造的公社,还存在农村公社的基本特征,平分土地的制度,就是其特征之一。如《周礼·大司徒》中讲:“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小司徒·遂人》中也讲:“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就是这种情况。有人说,这是爰田制,而不是井田制。井田制只实行于衍沃地区,所谓“井衍沃”者是。井田制只是一夫百亩,没有二百亩、三百亩、莱田的区分。这种说法,表面上看来有理,实际是机械地看问题。所谓一易、再易、莱田,其实都是从“井衍沃”发展来的。在古代,人口稀少、土地广大的时候,人们是只种衍沃之地的,而衍沃之地是划为“井”字形田的。“井田”之名,当起于衍沃之地。后来,随着人口的增长,非衍沃之地也逐渐开发出来,这样,才有上、中、下地之分,才有夫二百、三百亩的设置。但这二百亩、三百亩,不是同时耕种,而是“一易”“再易”,目的是进行轮流换耕,用以抵消地力不同的差别。所以,无论是不易,还是一易、再易之田,都是每夫耕种百亩,“井”这时还是一个编制单位,即“九夫”或“十夫”编制成一井。因此,这仍是井田制。这点,何休讲得最清楚:

    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行独乐,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20]

    这里,他把井田制与上、中、下田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分配仍是按“井田之法”,但有三等田的区别,还要“三年一换土易居”,其目的是使任何人也不能独占最好的耕地。这种分配原则,无疑就是农村公社平分土地的制度。

    另外,井田制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分,在分配上体现了农村公社“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原则。所谓“公田”就是“藉田”,所谓“私田”就是公社临时分配给社员的份地。公社社员除以“井”协作耕种各自的“私田”百亩之外,还要集体助耕公田百亩。这种助耕“公田”的制度,就是藉田制度。《礼记·王制》云:“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左传》宣公十五年曰:“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国语·周语上》则记载了整个藉田制度。这都说明,古有公田制,公社社员有助耕公田的义务。这种“公田”上的收获物,在原生公社阶段,是作为公社内部的公共开支和贮备。当公社被征服以后,这些收获物就被国家或贵族所攫取。所以,这种“公田”和“私田”的划分,表明公社土地上的收获物是分为两部分,“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社员所有,“公田”上的收获物,在其原生形态,归公社所有,在其次生和再生形态,则归公社的占有者所有。这种分配方式,正是体现了公社内部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原则。

    鉴于以上两点,可以说井田制是农村公社分配土地的制度。当然,井田制除了这两点与农村公社相同外,还有与其不同的特点,这就是,井田制是以“井”为编制单位,而农村公社分配土地是不必以井为单位的,所以,以井为单位的编制形式,是我国村社土地制度特殊的一面。因此,必须对井的意义作一定的分析。

    我认为,“井”的编制的存在,主要在于它的协作意义,以后才演变成国家计算剥削量的单位。一井的劳动者,是一个协作单位。这种协作,包括两层意思,一种是共耕公田的协作,一井之力共耕公田百亩。这种协作,记载明确,无须多辩。另一种协作,则是井内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协作。这点争论颇大,需要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还要从生产力水平入手。现在,对井田制是否进行协作,争论的焦点,就是西周时的劳动者(即公社社员)是实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还是实行一井之间互相协作生产。当然,争论西周的社会性质,必须以西周为立足点。但作为井田制,则不能仅仅限于西周。根据记载,井田制并不是产生在西周时代,而是更早的夏商时代。在夏商时代,无论从生产工具还是从生产技术上讲,都还是比较原始的。在这种时代,人们之间是协作进行生产,当是不会有太大问题的。何况,井田制的起源,可能比这还要早,所以,井田制也就是这个时期人们长期进行协作生产摸索出来的、符合生产需要的编组形式,这是不成问题的。这是其一。

    其次,西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虽比夏商有明显进步,但没有质的变化,因而仍不能离开协作进行生产。西周时代,虽然从生产经验、耕作技术上讲,都比前代有较大提高,即使生产工具上,也已有少量的金属工具于农业生产,如《诗·周颂·臣工》所载:“庤乃钱镈,奄观铚艾”就是明证。但这种工具还是青铜所制,青铜为贵金属,因此,这种工具在农业生产中所占比重是极微小的,很难作为这个时代生产力的代表。工具是衡量生产力水平的主要依据,在古代就更为重要。西周时代,在工具上并没有根本的变化。据《中国农学史》研究,西周时代,农业工具与商代相比,区别主要在于商代以石器为主,而西周以木器为主。木器质地比石器要差,但木器易于加工,只要金属手工工具发达,则易于加工的木器要胜于石器。西周与商代比,手工工具无疑要发达一些,比如青铜斧,既是武器,又是一种普遍使用的手工工具。由于金属手工工具使用比较普遍,就使制造农业生产工具的能力得到了提高,从而间接地转化成了农业生产力。这是西周时代生产力水平比商代要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还只表现在量的增长上,还没有体现在质的变化上。在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农业生产工具没有质的变化之前,社会生产力是不会产生质的变化的。正是这种同原始社会有着同样质的生产工具决定了西周时代的劳动者还离不开协作进行生产。我国奴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长期以来的根本特点,就是量的相对较高和质的相对较低。所谓量的相对较高,是指在工具相对落后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地理条件以及人口发展的状况等,使我国能够积累相对较多的剩余劳动,从而使我国能够较早地产生社会分工和建立国家。所谓质的相对较低,是指工具的相对落后,造成了劳动者之间长期不能脱离协作进行社会生产。井田制之所以长期保留,就是这种质的相对较低的必然产物。工具的落后,之所以使人离不开协作,是因为只有在协作中才能充分发挥每个劳动者的生产能力。马克思指出:协作就是生产力。[21]在落后的工具下,是否进行协作,差别是非常明显的。这点,我们可以通过《淮南子·主术篇》的记载,作一点比较。《主术篇》讲:“一夫跖耒而耕,不过十亩”。这是反映汉代一些落后地区或缺少耕牛、铁器的地区农民耕作的状况。他们使用耒耜耕作,一夫独力只能耕种十亩。汉承秦制,秦亩十亩为二十四周亩。同样使用耒耜工具,西周时代,一夫之力能够耕种百亩,效率比汉代使用耒耜的劳动者的四倍还高。为什么使用同样的工具,效率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呢?没有别的原因,关键就在于西周时代,劳动者之间是实行协作,而汉代是实行单干。所以,在简陋的木石工具下,不进行协作,是不能充分发挥每个劳动者的生产效率的。因此,井田制应当是人们在长期进行社会生产中摸索出来的,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每个劳动者生产能力的,易于实行管理的协作生产的组织形式。这种协作组织,又是以平分土地为基础的,是与农村公社土地分配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因而,它又是我国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的一个独有特征。后来,这种协作单位就被统治阶级所利用,成为其进行剥削的计算单位。孔子所云“其岁收,田一井”就是证明。

    根据以上所述井田制的特点,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晋国早期实行井田制的情况。晋国除了前边所引《诗·韩奕》记载的禹甸于梁山的情况之外,关于存在井田制的材料还有如下一些:首先,晋国的封地是在夏墟,居民主要是夏遗民。据《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夏少康复国前,逃到有虞氏之地,“有田一成,有众一旅”。杜注:“方十里为成,五百人为旅。”“成”是井田规划单位,“旅”是井田上劳动者的编制单位。这是夏人很早就实行井田制的证据。其次,夏人的农村公社制度,可以通过《夏小正》得到反映。据夏纬英、范楚玉研究,《夏小正》当成于商周之际[22],因此,其内容基本可以反映此前沿用夏时的农业民族的生产状况。如:其中“正月”中有“农纬厥耒”的记载,《大戴礼记》传曰:“纬,束也”。这是春耕前准备农具的情况。这时的农具主要是耒,商代的生产工具也是以耒为主,证明其生产力水平与商周之际的情况是相符的。其中又有“初服于公田”的记载,证明这时的土地已有“公田”和“私田”的划分。《孟子》所说井田上的劳动者先耕公田,后耕私田,与这种情况也是相符的。其中还有“农率均田”的记载,说明春耕前首先要进行规划土地的工作,“均田”则代表规划土地时要按劳动力平均分配。这种有“私田”和“公田”的划分,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正是和我国井田制的基本特征相一致的。因此,这无疑就是井田制。另外,晋国有“千亩”的地名,[23]这是周王室在宣王以前举行藉田典礼的地方,因“藉田千亩”,故后来演变成地名。宣王三十九年,战于千亩,败于姜氏之戎。此地后归于晋。“千亩”地名的存在,也说明西周时代,这里是行井田制的。春秋时代,晋国还有“甸人”[24]的记载,杜预注曰:“甸人,主为公田者。”甸人既是公田上的劳动者,则是晋国有公田之证。这条材料虽晚出,但甸的设置必是早期的事。所以,晋国早期实行井田制是没有问题的。下面就具体分析其实行的情况。

    据《周礼》的记载,井田制有“九夫为井”和“十夫为井”两种规划。《周礼·小司徒》云: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这是“九夫为井”制。《考工记·匠人》记载与此同。《周礼·遂人》则云: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这是“十夫为井”制。

    既然有两种井田规划制度,那么,晋国早期是行何种制度呢?我认为,晋国早期行的是“九夫为井”制。因为“九夫为井”与“十夫为井”的区别在于,“九夫为井”实行的是劳役剥削,即劳动者共耕公田。而“十夫为井”则实行实物剥削,“税夫无公田”,[25]即每夫耕种百亩,交纳十亩的实物以为税。这种实物剥削晚出,—般要到春秋时代才出现。所以,晋国早期应行“九夫为井”制。

    “九夫为井”是比较原始的井田,实行助法。这点,《孟子》说得最清楚:“请野九一而助”,[26]“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27]助法亦称“藉”,孟子说:“助者,藉也。”[28]因此,所谓“藉田千亩”,“古者藉而不税”,都是指“九夫为井”制度。“古者藉而不税”,是说助耕公田制在前,而实行实物剥削的“十夫为井”制在后。

    “九夫为井”早于“十夫为井”,还因为“十夫为井”制是由“九夫为井”转变而来的。“九夫为井”之所以能转化成“十夫为井”,是因为二者都是以“千亩”为单位。“九夫为井”是九夫在井外共耕公田百亩,所以是千亩。后来共耕公田制取消,公田百亩亦为一夫所种,于是就变成了“十夫为井”制。关于这点,杨向奎先生说得最清楚。他说:“两者的面积是一样大,在乡遂是‘十夫有沟’,而都鄙是‘九夫为井’,其中有沟。这‘九夫为井’,不能理解为一井九百亩,仍是千亩,其中百亩为公田。两者土地的面积相同,分别在于都鄙有公田,乡遂没有公田,都鄙九夫耕千亩,乡遂十夫耕千亩。”[29]这一说法是非常正确的。“九夫为井”是公田在井外。但是,历来的解经家都沿用孟子的说法,认为公田在井中,其实,孟子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他一方面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30]另一方面又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31]前者是“什一”制,应当是“九夫为井”之外还有公田百亩才合比率。后者是“九一”制,八家各耕百亩,共耕其中的公田百亩。这两者是相矛盾的。由于两者矛盾无法弥合,故后人加以附会解释。如《汉书·食货志》讲:“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为庐舍。”这明显是为了弥合《孟子》说法中的自相矛盾之处,而加以附会的解释。《孟子》并没有“公田八十亩”之说,且这里所言“余二十亩为庐舍”,更不合《孟子》原意。孟子从来都是说“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若八家以二十亩为庐舍,岂不是每家二亩半?所以“公田八十亩”“庐舍二十亩”之说,纯属无根据的臆度之说。既然孟子的说法自相矛盾,其“九夫为井”,公田在井中之说,就值得怀疑。这很可能是由于他与行“九夫为井”制的时代已远,只是闻其“大略”,加以理想化而形成。至于真正的“九夫为井”制,应该是公田在井外。

    之所以说“九夫为井”制公田在井外,是可以通过其他文献得到证明的。《国语·郑语》记载史伯的话说:“故王者居九畡之田,收经入以食兆民。”《国语·楚语下》观射父亦说:“天子之田九畡,以食兆民;王取经入,以食万官。”《太平御览》卷七五〇引《风俗通》说:“十亿谓之兆,十兆谓之经,十经谓之畡。”[32]俞樾《群经评议》解释说:“民之数曰兆,而田之数曰畡,正一夫百亩之制。田之数曰畡,而王取之数曰经,正什而取一之制。”史伯为郑桓公时人,郑桓公于公元前806年至公元前770年在位,故史伯所说为西周以前之情况。证明“什一”之制为当时对劳动者剥削的比率。而且在文献中,也有以千亩为单位记载。如《诗·小雅·甫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十千”即十个“千亩”。再如:“藉田千亩”“不藉千亩”“庶人终于千亩”,[33]都是以“千亩”为单位。只是由于经常在某地举行“藉田千亩”典礼,以后“千亩”才演变为地名。既然以“千亩”为单位,也就是行“什一”制之证。而西周是行助法的,孟子本人就是这么说的。他说:“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由是观之,虽周亦助也。”[34]既然行助法,就是“九夫为井”助耕公田制,而当时的剥削率又是“什一”之制,那么,“公田”只能在井外,而不能在井中。之所以说公田在井外,还因为当时的公田大都是集中一起的。像《诗经》中所讲的“大田”“甫田”,[35]《周颂·噫嘻》中所反映的情况,都是集中在一起的大块公田。因为公田上的劳动是王室的,所以周王还要派人监督奴隶劳动。所谓“田畯”就是专司监督奴隶劳动的官吏。如果公田在井中,如此分散的公田,周王如何去进行监督呢?可见,公田只能在井外,而且是集中在一起的。以上就是“九夫为井”仍以千亩为单位的根据。因此,“九夫为井”与“十夫为井”都是以“千亩”为单位,“九夫为井”转变成“十夫为井”,只需将共耕之公田改由社员耕种即可,不需要再改变剥削比率。

    以上为两种“井田”规划制度的关系。在井田制下,国家和奴隶主贵族对劳动者的剥削有三种方式,这就是孟子所说的贡、助、彻。一般说来,是贡、助在前,彻法在后。贡法和助法,都是“九夫为井”制下的剥削形式,都是实行劳役剥削。而彻法则行于“十夫为井”制下,是实行实物剥削。彻法是春秋时代的产物。晋国早期是行“九夫为井”制,在剥削形式上是贡、助并用。因此,我们在这里只分析贡、助的情况,不分析彻法。

    关于贡法的概念,用得比较混乱,所以首先要做一点廓清的工作。有人把贡法理解为“职贡”,所谓“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共”,[36]“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者贡重”[37]者是。甚至认为“贡”就是军赋,所谓“有禄于国,有赋于军”[38]者是。但“职贡”只表示下级贵族对天子、诸侯和上级贵族承担的义务,是剥削物的再分配,不反映国家或各级贵族对劳动者的剥削,这不是孟子所讲的三代井田制下对劳动者的剥削的“贡”,因此,这种所谓“贡”是“职贡”,不是“贡、助、彻”之“贡”,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也有人把“贡”理解为原始的贡纳,这种理解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后世的“贡”是由原始的贡纳发展来的。但这种理解,把“贡”这种剥削形式说得太原始,则不可取。原始的贡纳,一般是国家对那些还不能完全征服的部落的一种剥削方式。所谓“要服者贡”,[39]就是这种情况。《兮甲盘》中记载的周人对南淮夷的征讨中所讲的情形,也是如此。南淮夷被周王朝征服过,但周王朝鞭长莫及,不能直接统治,所以,只能采取贡纳的方式。然而,这种“贡”也不是井田制下的“贡”,井田制下的“贡”是对劳动者的直接剥削。

    那么,井田制下的“贡”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剥削方式呢?我认为,井田制下的“贡”,它的实质仍然是助法,因为《夏小正》提到“初服于公田”,证明贡法之下有公田制。但它在形式上保留了原始贡纳的外壳,所以仍沿用“贡”的名称。也就是说,国家征服了一些部落之后,不但仍把这些部落的公社组织保留了下来,而且,仍由这些部落、公社的头人代为管理这些公社,他们实际上成了被奴隶公社的奴隶头子。他们按期把每个公社公田上的收获物交纳给国家。由于不是国家直接派人管理,所以要规定每个公社定期交纳剥削物的数量。但公社内部的人口是不断增长的,而且有天灾和丰歉的不同,所以,这种剥削方式很不准确,伸缩性很大,需要每隔数年调整一次,故孟子称之为“不善”。[40]这些代理国家管理被奴役公社的头人,逐渐就演变成了国家的官吏,如晋国怀姓九宗的“九宗五正顷父”和其子“嘉父”,[41]就是这种情况。“怀姓九宗”是奴隶,而其头人“顷父”和“嘉父”却成了国家的重要官吏。既然是国家的官吏,那么“贡”这种形式,虽然交纳给国家的是实物,但代表国家的头人(即官吏)对其社员进行的剥削,则是实行共耕公田的劳役剥削方式,在公社内部,行的仍是助法。所以,贡法只是保留了原始贡纳制的外壳,但实际行的还是共耕公田的助法。

    至于助法,则是国家或各级奴隶主贵族直接去剥削被奴役的公社社员。国家或贵族直接管理公田,按期把被奴役的公社社员赶到公田上劳动,而他们则在公社的组织下,以井为单位,集体助耕公田,这就是“藉田以力”。[42]公田上的收获物全部归国家和贵族。这种剥削方式是集中的,由国家或贵族直接监督进行,所以有“监农不易”[43]的记载。所谓“千耦其耕”[44]“十千维耦”[45]“王大藉农于諆田”[46]“大田”“圃田”,都是集中起来的公田。晋国有“甸”的设置,也是集中起来的公田。国家或贵族,就是在这集中起来的公田上,直接监督被奴役公社的社员进行生产,这就是助法。由于这种监督下的奴隶劳动,规模越大,就越不好管理,所以,周王室从宣王起,就废除了这种制度。到春秋以后,各国也逐渐废除了这种制度。于是,这种“助耕公田”的“九夫为井”制度就被“十夫为井”制度所代替,也就是劳役剥削被实物剥削所代替。

    晋国早期是贡、助两种形式并用。一般对于新征服地区、边远地区和戎狄族,多采用贡法。这既是传统的形式,也是现实的需要。从传统来说,夏人有采用贡法的习惯,晋人来到这里,“启以夏政”,即“因其风俗,开用其政”,[47]保留了这种习惯与传统。而且,在新征服区、边远地区,统治力量薄弱,也不易很快推行助法,所以,多采用贡法。尤其在戎狄地区,还可能采用更原始的贡纳形式,所谓“疆以戎索”,当是指这种情况。“政”一般训为“制”,“索”一般训为“法”,从广义来看,“政”与“索”实际是互文,是一个意义上的东西,即都可以理解为包括风俗、习惯、制度在内的统治方式和剥削方式。所以,“疆以戎索”不能像杜预解释得那样狭隘:“疆理土地以戎法”。“疆理”一词,原始意义是“疆理土地”,但可引申为“治理”。例如,《诗》序有“先王疆理天下”的说法,《左传》成公二年则除此还有“疆理诸侯”的说法。二者都可以理解为“治理”。因此,“疆以戎索”可以理解为治理戎人用戎法。那么,“启以夏政”,也就是沿用夏人的办法治理夏人。夏人习惯于贡法。所以对夏人的剥削,沿用贡法。戎狄族则更落后,所以,对他们可能采取原始的贡纳形式。

    至于中心地区,则一般多采用助法。这是由于中心地区政权巩固,统治力量强大,一般便于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且,直接由国家管理公田,剥削来源更有保障,所以中心地区一般多采用助法。比如,“甸”的设置,就证明公室有直接管理的公田。并且,随着统治力量的加强,采用助法的地域也会逐渐扩大。在劳动者对小块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出现之前,这种局面是不会改变的。

    三 晋国早期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晋国早期的贵族土地所有制是分封制的产物。国君分封贵族为官,同时授予土地。贵族则根据爵位的高低,享受不同的待遇。例如:《国语·晋语八》载,韩宣子问二公子之禄,(叔向)对曰:“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可证。在早期,贵族的爵位与应享受的待遇之间,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卫献)公与免余邑六十,辞曰:‘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禄,乱也。'”由于早期(西周和春秋早期)贵族土地主要靠分封得到,所以分封制的状况,可以代表贵族土地所有制的状况。

    西周和春秋早期,周王室或诸侯国分封的贵族,基本或主要是宗亲贵族。这种分封制度,是这个时期普遍存在以财产共有(主要指土地)为基础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家长制大家庭在国家土地财产分配上的反映。王或诸侯把全国土地视为己有,然后按照“亲亲”的原则,大宗、小宗的关系,把土地分封给宗亲贵族。这就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48]的宗法分封制度。贵族享有土地,并按占有土地的多少,对国家承担义务,所谓“有禄于国,有赋于军”就是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反映。国君企图用义务来维护其全国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但实际是办不到的。贵族通过世袭的占有,逐渐把这些分封的土地变为其私有土地。于是,国君只能把剩下的国有土地不断地进行分封,从而造成了贵族土地的日益发展和国有土地的日益减少。为了防止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国君总是企图把这种土地的分配限制在狭小的宗亲贵族范围内。当王室还比较强大的时候,诸侯国地方狭小,于是分封就更是主要限制在公族范围内。正是因此,故晋国早期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可称之为公族贵族土地所有制。

    所谓公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族,指诸侯之同姓子弟,不计其代数。如《左传》昭公三年叔向对晏婴谈道:“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政在家门,民无所依。”杨伯峻先生注曰:“此八氏之先,本皆姬姓。”叔向又说:“晋之公族尽矣,肸闻之,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室从之。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这是说,上边所说八氏与羊舌氏十一族都是公族。根据记载:栾氏出自晋靖侯,[49]郤氏见于献公时代,[50]胥臣见于文公时代,[51]原氏见于武公时代,[52]狐氏为唐叔之别在戎狄者,[53]续氏出自狐氏,[54]庆氏见于献公时代,[55]伯氏见于景公时代,[56]羊舌氏出自武公。[57]这说明,广义的公族,可以指诸侯的所有同姓之族。而狭义的公族,则指诸侯五庙之子孙。《礼记·文王世子第八》曰:“五庙子孙,祖庙未毁,虽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不忘亲也。”所谓五庙,就是五代之祖庙,也就是常说的五服。按照周礼,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卿大夫三庙。所以,狭义的公族,就是诸侯五代以内之同宗子弟。五代以后,宗庙乃迁,同姓子弟可以别立为宗。这种别立为宗之子弟,就不算在狭义的公族之中了。我们这里所说的“公族贵族”是指狭义的公族。因为出了五服的公族,除了血缘上的共同观念外,已经没有必要的经济联系了。而狭义的公族,则有其内部的共同生活:“公族朝于内朝,内亲也。虽有贵者,以齿,明父子也。外朝以官,体异姓也。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登馂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丧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公与族燕则以齿,而孝弟之道达矣。其族食世降一等,亲亲之杀也。”[58]这里的“内亲”“序齿”“连结异姓”“尊祖崇德”“贵適”“丧纪饮食以亲疏为序”,正像一个大家庭一样地生活在一起。在这个“大家庭”中,公族子弟有专人管理,这就是“公族大夫”。公族子弟受着共同的教育:“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之爱,明父子之义,长幼之序。”[59]这里所谓的“公族”,则是公族大夫之省称。这种狭义的公族之所以像一个大家庭一样生活在一起,关键是由于有着共同的经济作为连接的纽带。《仪礼·丧服传》在讲到宗法制的特点时说:“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这里关键的是“同财”,“同财”是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所以,“同财”也就表明土地共有。也就是说,公族内的土地是共有的,由家长,即诸侯或適长子掌握。而诸侯或適长子,则有赈宗和收族的义务,在诸公子没有立宗之前,公室有义务养活他们,所谓“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60]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公族土地是归诸侯或適子掌握的,这原是公室掌握的一部分土地(这时的公室土地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国有土地,征收赋税以作为国家的开支;一部分作为公族土地,以为公族内部生活的开支,所以,这时立社有“国社”和“侯社”之分)。公族子弟就是由于这种“同财”的纽带,才能“异居”而不分开地生活在一起。我们所讲的“公族”,这是这种有着共同经济纽带的狭义的公族。故作为土地制度来说,我们把没有这种经济联系的广义的公族排除在外,而算作非公族之列。以下凡称公族,皆指狭义的公族。

    晋国早期分封的贵族,基本是公族成员,例如,献公以前分封的公族贵族见于记载的有:桓(《左传》桓公二年)、栾宾(同上)、栾共子(桓公三年)、韩万(桓公三年)、羊舌氏(出自武公,见《新唐书》),这些都是明确记载出自五服之内的公族贵族。另外,有一批姬姓旧族,最早不知封于何时,如原氏(见于武公时代)、郤氏(见于献公时代),他们都是受封于献公以前,故可推知他们的祖先初封时,必为公族成员。其他晚于献公时代出现于文献上的姬姓贵族还多,其先当亦是早期所封之公族成员。因为自献公以后,就没有再分封公族成员的记载。根据宗法分封制的原则,在早期,公族成员都有做官的权利,只有那些无能的人,才列于平民:“亲未绝而列于庶人,贱无能也。”[61]而受封的公族成员,则根据职位的高低,得到大小不等的采邑,这就是“大夫食邑”。[62]一部分低于大夫的士,也食有田,这就是“士食田”。[63]由于晋国早期国土狭小,机构简单,所以分封制并不是很发达,公室土地除了安排少数公族成员之外,再没有余力来安排其他非公族成员。因此,晋国早期的公族贵族土地所有制,是宗法分封制和国土狭小的必然产物。

    晋国早期由于分封的主要是公族贵族,虽然人数并不是很多,但分封对象单一,故矛盾很集中。当时,晋国国内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公族贵族与公室之间。随着公族贵族经济力量的日益发展,在此基础上增长起来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势力也日益壮大。晋穆侯以后,终于爆发了长达一百多年的公族贵族与公室之间的支庶夺適的激烈斗争。这些斗争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晋穆侯二十七年(周宣王四十四年,公元前784年),穆侯卒,弟殇叔自立,太子仇出奔。这是晋国初次发生的支庶夺適的斗争,说明公族中的支庶经济政治力量已经发展起来,有能力发动篡夺君位的斗争了。殇叔立四年,“太子仇率其徒袭殇叔而自立,是为文侯”。[64]文侯在位三十五年,是一个比较有能力的君主。他在位时干了两件大事,一是辅佐周王室东迁,[65]一是杀擕王。[66]足见晋国当时地位之重要,它正在向一个大国的地位迈进。但好景不长,文侯的努力,很快被新一轮的支庶夺適斗争所代替。《左传》桓公二年载:“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靖侯之孙栾宾傅之。”“惠之二十四年”,即公元前745年,这年文侯死,“子伯立”。[67]而这里记载“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证明封桓叔是由于晋内乱引起。乱为何事,虽无明指,但时间正好在文侯死后,故必为争夺君位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桓叔或因拥立昭侯有功而受封,或作为争位的一方,双方妥协而受封。从记载看,后者可能性较大。《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师服劝告晋侯的话说:

    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未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说明这次对桓叔是一次破格的分封,相当于建立一个新的侯国。《晋世家》亦载其事:

    昭侯元年,封文侯弟成师于曲沃。曲沃邑大于翼。翼,晋君都邑也。成师封曲沃,号为桓叔,靖侯庶孙栾宾相桓叔。桓叔时年五十八矣,好德,晋国之众皆附。君子曰:“晋之乱,其在曲沃矣。末大于本,而得民心,不乱何待!”

    这一记载,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曲沃邑大于翼”。对于非国都的卿大夫封邑都城的大小,古代是有一定制度的:“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68]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因为采邑都城过大,就可以和国君抗衡。一方面,都城大,必然人口多,因而剥削收入多,经济力量强。另一方面,都城大,必然军赋多,军队多,城市坚固,易于和国君对抗。《左传》桓公十八年讲:“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所谓“耦国”,就是大城市足以与国都抗衡。这就是“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69]在经济、军事、政治上的原因。古人是充分认识到这一危害的。但这里,晋昭侯却不听谏议,而封桓叔于大于国都的曲沃为采邑,这并非他不知道大都城的利害,一定是双方斗争,达成协议的结果。其次,这里讲到:桓叔“好德,晋国之众皆附焉”。证明桓叔是经过长时间收买人心的准备的,所谓“好德,晋国之众皆附”,决非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声望,必有经济手段作为后盾。联系齐国后来的田氏代齐的斗争——厚施于民,而得齐国之政的历史,我们就可以想见桓叔“好德”的经济原因了。《诗·唐风·扬之水》记载了昭侯一系的一位贵族赞扬桓叔的诗:

    扬之水,白石凿凿,素衣朱襮,从子于沃。既见君子,云何不乐。

    扬之水,白石皓皓。素衣朱绣,从子于鹄。既见君子,云何其忧。

    扬之水,白石粼粼。我闻有命,不敢以告人。

    这首诗说明,桓叔的势力已相当大,连昭侯一边的贵族都被他收买了,以致“我闻有命,不敢以告人”,甘心为桓叔充当昭侯这边的内奸。果然,六年之后,昭侯这边的贵族潘父就“弑昭侯而迎立桓叔”。[70]无独有偶,《诗·郑风》中也有两首赞扬当时与郑庄公展开夺位斗争的公叔段的诗,[71]证明当时的公族贵族利用收买人心的手段与公室展开斗争,已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所以,桓叔“好德”,正是他利用经济手段收买人心的证据。于是,在桓叔封于曲沃之后,以桓叔为代表的一支公族贵族,就与公室展开了长达六十七年之久的争夺晋政权的斗争。

    斗争的结果,以曲沃一系的胜利而告终。随着这场斗争的结束,原公室一系的公族成员就被消灭殆尽。而随着这支主要以公室为代表的公族势力被消灭,公族贵族土地所有制大大地削弱了。这种削弱,加强了新公室的经济力量,有利于政治上的集权,为晋国走上大国地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这场斗争之后,晋国的公族只剩下桓庄族了。到献公时代,鉴于以前的教训,就没有再分封贵族。但是,这时又出现了新问题,公室与桓庄之族的矛盾又激化起来。《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载:“晋桓、庄之族偪,献公患之,士 曰:‘去富子,则群公子可谋也已。’公曰:‘尔试其事。’士 与群公子谋,谮富子而去之。”这里讲的是“群公子”,说明这些人并不在官。而这里讲到“桓庄之族偪,献公患之”,杜注:“桓叔、庄叔之子孙,强盛逼迫公室。”若按以前的特点,公族土地掌握在国君和適子手中,群公子没有经济上的大权,何以能形成逼迫公室的力量呢?证明在这个阶段,公族土地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由原来的“同财”走向了“分财”。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富子”一词,杜注:“富子,一族之富强者也。”在注“谮富子而去之”则曰:“以罪状诬之,同族恶其富强,故士 得因而间之,用其所亲为谮,则以信。离间其骨肉则群党弱,群公子终所见灭。”也就是说,“富子”是群公子中最有财有势者,士 利用群公子的嫉妒心理,先除掉富子,从而除掉了群公子中最有经济力量的人。财富自土地出,则此必为群公子已经直接掌握了土地的结果。而这从社会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由于春秋时代生产力和私有制的迅速发展,必然要冲决一切土地共有制的墙垣。公族土地既已分散到群公子手中,则群公子就可以利用经济力量来收买人心,以与公室对抗。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献公决心消灭公族。士 在用离间的办法除掉了“富子”之后,又用离间 的办法除掉了游氏之族。《左传》庄公二十四年载其事曰:“晋士 与群公子谋,使杀游氏之二子。士 告晋侯曰:‘可矣,不过二年,君必无患。'”庄公二十五年又云:“晋士 使群公子尽杀游氏之族,乃城聚而处之。”在做了这么多离间诛杀的准备之后,“冬,晋侯围聚,尽杀群公子”。[72]于是,桓庄之族被消灭。至此,公族只剩下献公一族了。晋献公宠骊姬,骊姬欲立其子,谮杀太子申生,又诬告重耳、夷吾,结果重耳奔狄,夷吾奔梁,“尽逐群公子”[73]。从此,国内再没有公族了。于是献公“始为令,国无公族焉”。[74]《左传》宣公二年亦记载其事曰:“初,骊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也就是说,晋国从此再没有设置公族(后来所设之公族,已是卿之子弟,其性质完全不同,不在此列)。晋惠公时,秦穆姬(秦穆公夫人,惠公姐姐)曾要求纳群公子回国,但被惠公拒绝。到文公以后,公之子弟已是送到国外谋生,国内已无其安身之地。[75]这样,晋国最终消灭了公族贵族。公族的消灭,就为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奠定了基础。从此,晋国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就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晋国早期公族贵族与公室之间一百多年的斗争中,奴隶队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这里也有必要附带加以说明。这种变化,就是见于晋献公时的“隶农”。《国语·晋语一》载:“吾观君夫人也,若为乱,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隶农”一词出现在献公时代,证明这种身份的劳动者此前已经普遍存在。那么,“隶农”到底是一种什么身份的劳动者,又是怎样产生的呢?由于先秦文献仅此一见,没有旁证,历来分歧颇大。这里仅谈谈个人的看法。我认为,“隶农”是一种打散了血缘关系与公社组织的农业奴隶,这种奴隶的主要来源是在公族贵族与公室之间一百多年的斗争中,身份下降的罪隶。之所以这么说,有以下几条理由。

    第一,“隶农”不是那种保留了血缘关系和公社组织的集体奴隶。因为这种奴隶有其专门名称,即“野人”“众”“甿”“萌”“民”等,没有称为“隶”或“隶农”的。因此,“隶农”应该是打散了血缘关系和公社组织的劳动者。

    第二,既然“隶农”是打散了血缘关系和公社组织的劳动者,那么,根据文意来看,这种人只能是奴隶。因为这种人只能为主人白尽义务,而得不到任何报酬(“将不克飨,为人而已”)。只有奴隶的劳动,才全部“表现为无酬劳动”,[76]所以证明这种人不是农奴,而是奴隶。因为农奴从剥削形式来说,也不是白尽义务,而是有报酬的。

    第三,既然“隶农”是奴隶,那么,这是一种什么类型的奴隶呢?韦昭注曰:“隶,今之徒也”。徒,就是服劳役的罪人,也就是罪隶。虽然韦昭只解“隶”,而未解“隶农”,但其所指,则是“隶农”。因此,按照韦昭的说法,“隶农”就是“罪隶”。《周礼·司厉》讲:“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橐。”《周礼·司隶》亦云:“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帅其民而博盗贼,役国之中辱事。”郑玄注云:“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民,五隶之民也。”“四翟之隶”是指“蛮隶”“闽隶”“夷隶”“貉隶”,他们的主要职业是放牧牛马,养鸟兽,守卫王宫等事情。独有“罪隶”是干各种贱事之人。《说文解字》段玉裁注亦云:“《周礼》注:隶,给劳辱之役者。汉始置司隶,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后稍尊之”。说明“隶”的本意就有“罪隶”的意思。所以,从字意来说,韦昭解“隶农”为罪隶,是有一定道理的。

    从事实来说,韦昭的解释也是有一定道理的。“隶农”这种打散了血缘关系和公社组织的奴隶,只能有两种来源,一种是由战俘转化而来,一种是由同族人负债、犯罪,身份下降而来。从晋国早期的历史看,这两者都有可能。晋国从武公才开始大规模向外扩张,但武公灭翼后,在位只有两年,所灭之国,见于记载的只有荀国,此事发生在武公三十九年(即在位最后一年)。[77]晋国的大规模扩张,主要在献公时代。然而,献公娶骊姬,是在献公初年。[78]当时,扩张也才刚刚开始。而“隶农”这条材料,正是出于郭偃当时对骊姬的比喻,说明“隶农”这种奴隶早已存在。如果把“隶农”理解为当时扩张产生的战俘转化而来,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当时扩张才刚刚开始,战俘奴隶有限。即使比较多,也不过是那几年之内发生的事情,不能说明以前就有大批战俘奴隶转化成“隶农”。而“隶农”若不是早已存在的事物,就不会以它作为比喻的对象。显然,“隶农”不是由那几年征服中的战俘转化而来。如果说“隶农”是由战俘转化而来的话,那么,这种战俘只能是在一百多年的晋公室与公族贵族之间的残酷斗争中产生出来。而这种战俘奴隶,其实都是本族人。所以,这种战俘奴隶,实际就是“罪隶”。斗争失败的一方,其族人和所属劳动者,当时就大规模降入“罪隶”的行列。除了这种“罪隶”之外,负债下降的“罪隶”,更是本族人。因此,“隶农”的身份,即使不能全部说成是“罪隶”,但其主要成分必然是“罪隶”。所以说,韦昭的说法,在事实上,也是有道理的。

    “罪隶”按《周礼》的说法,一般多用于贵族的家内劳动和为官府服各种贱役,很少用于农业。而“隶农”的出现,则证明这种罪隶已大量地用于农业生产了。这说明,晋早期公族贵族与公室之间的斗争十分激烈,以致“罪隶”的人数众多,贵族的家内劳动和为官府服贱役已容纳不下这么多罪隶了,于是他们被大批赶到田野,从事田间劳动,这正是在晋国早期持续一百多年的争夺君位的斗争中出现的新现象。俞樾在《群经评议》中指出:“隶农”即“耕官田之农”。“官田”,依郑玄注,就是“公田”。[79]在“公田”上为国家种地的劳动者,这时自然就是奴隶。俞樾的这种解释是很有见地的。这种耕种“官田”的劳动者,是在官吏的监督和强制下进行生产的,因此,没有公社作为组织者,仍然能够进行生产。所以说,“隶农”是打散了血缘关系和公社组织的农业奴隶,这种奴隶的主要来源,是在晋国早期公族贵族与公室之间持续一百多年的斗争中,身份下降的“罪隶”。

    第二部分 中期土地制度的变化

    晋国自献公以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从此晋国就以一个大国的面貌出现在春秋舞台上了。据卫文选考证,晋国在春秋时代共灭二十九国,而献公一代就独灭十五国。[80]《韩非子·难二》则说:“昔吾先君献公,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战十有二胜。”证明献公时代,晋国在消灭公族贵族之后,国力空前强盛,领土迅速扩大,从而一跃成为春秋舞台上的大国。而文公以后,又成了华夏霸主,从此,开始了晋主夏盟的历史。

    从献公开始,到晋主夏盟的一百多年,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这个时期的根本特点,就是各国的社会制度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革。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所有制形态》中指出:“为要使旧社会在旧方式下继续存在,那就需要在原有的客观条件下再生产社会成员。但生产自身,人口底增长(也属于生产范围之内)必然要一步一步地扬弃这些条件,破坏这些条件,而不是再生产这些条件,于是社会制度便和它所依据的财产关系一起瓦解了。”[81]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可作为我们认识这个大变革时代的指南。我国奴隶社会的存在,是由于再生产其社会成员的客观条件的存在。这种客观条件,最基本的就是协作生产,土地共同占有。因而才能生产出作为协作单位的“井”的编制和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公社,以及“异居同财”的家长制大家庭,从而才能生产出这种公社的社员,生产出两类不同性质的公社,生产出在宗法血缘关系下的国家土地分配制度,以及这种制度下的贵族和贵族土地制度。春秋时代之所以是一个革命的大变化时期,就在于它在破坏和弃扬了奴隶社会再生产其社会成员的这些客观条件,并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社会因素,从而引起了整个社会关系的大变化。这种大变化,就为我国春秋战国之际封建生产关系和封建社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实现的客观基础。

    晋国是这个时期最重要的国家,它不但是华夏各国的盟主,而且其在社会制度方面的变革,尤其是土地制度的变化,都堪称是当时一面旗帜。因此,有必要着重分析晋国这个时期的土地制度。下面,就分四个方面,论述其中期土地制度的变化。

    一“作爰田”和小土地占有制的兴起

    晋国中期土地制度的重大变化,首推小土地占有制的形成。而小土地占有制开始形成的标志,就是晋惠公时期的“作爰田”。

    公元前645年,秦晋两国发生了韩原之战,晋国遭到惨败,甲兵丧尽(“兵甲尽矣”),连国君惠公也做了俘虏。韩原之败,并非由于当时晋国的力量不如秦国,根本原因是惠公“背内外之赂”,[82]失信于国内所造成的。作为阶下囚的惠公,为了重新回国复位,重整军备,抗衡秦国,在和重臣郤乞、吕甥的策划下,进行了一次带有土地制度变革性质的收买人心的重要活动,这就是“作爰田”。由于“作爰田”得到了国人的普遍支持,从而达到了重整军备(即“作周兵”)和惠公复位的目的。那么,“作爰田”为什么会受到国人的普遍支持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它的具体内容。关于“作爰田”及相关的“作州兵”,《左传》《国语》都有记载,现均征引如下:

    《左传》僖公十五年:

    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

    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国语·晋语三》:

    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郤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

    吕甥致众而告之曰:“吾君惭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不亦惠乎?君犹在外,若何?”众曰:“何为而可?”吕甥曰:“以韩之病,兵甲尽矣。若征善以辅孺子,以为君援,虽四邻之闻之也,丧君有君,群臣辑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皆说,焉作州兵。

    “作爰田”是晋国历史上划时代的事件,故历来引起人们的极大重视。但由于这段文字记载简单,所以一直争论极大,众说各异,莫衷一是。从争论的内容看,主要焦点集中在这样三点上:一是这次赏赐的对象是什么人?通过这点才能反映“作爰田”的“田”是什么性质。二是“作爰田”的“爰”(或“辕”)字作何解释?三是“作爰田”到底是一种什么制度?是一种耕作制度,还是一种土地制度和征收赋税的制度,或者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的临时措施?下面,仅根据我的认识,作一点粗浅的分析。

    我认为,“作爰田”是土地制度的大变化,是三代以来进行协作生产的井田制在晋国开始解体,小土地占有制开始确立的标志。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以春秋时代社会生产力的大变化为依据的。

    如前所述,我国夏、商、西周时代,由于生产工具以木、石器为主,所以,劳动者仍离不开协作进行社会生产。因此,《诗经》《周礼》中仍有这方面的记载。《诗经》中所谓的“千耦其耘”“十千维耦”是一种协作,自不用说。《周礼·地官司徒》“里宰”职条有“以岁时合耦于耡”的记载。“耦”就是“二人为耦”。“耡”,据夏纬瑛解释,“是一井相助之义。”[83]所以,“合耦于耡”就是一井之中合众耦进行协作生产。《地官司徒》“旅师”职条亦有“旅师掌聚野之耡栗”,郑玄注云:“耡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也。”这都说明“九夫为井”制,是一种协作生产制度,三代以耒、耜为主要生产工具。张政烺先生谈到“跖耒而耕”的情况时也说:“使用这种耕具就只能用这种耕法。如果一个人自己经营,工作很慢,效率很小,罢劳而无兴趣,必须彼此互助,集体耕作,才可以得到好的收成。所以,土地虽是平均分配给各家,而耕作却是集团的。”[84]这是从另一角度,对使用耒耜这种落后的耕具必须进行协作生产的很好说明。

    但是,到了春秋时代,由于铁器和牛耕登上了历史舞台,就使农业生产力水平产生了质的变化。恩格斯指出:铁“是在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各种原料中最后的和最重要的一种原料”。[85]由于铁的来源丰富,加上当时冶炼技术的迅速发展,金属工具就普遍用于农业生产了。而金属工具普遍用于农业生产,则使劳动者的生产能力成倍提高,从而造成了原来需要集体协作才能完成的百亩之田的耕作,现在单独的一个人已经可以胜任了。这种生产力迅速提高的状况,随着银雀山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的被发现,得到了证实。原来人们以为,只有到了战国商鞅变法的时代,生产力水平才大为提高,所以商鞅变百步为亩制为二百四十步为亩制。而《孙子兵法·吴问》篇则证明,到春秋中后期,晋国的亩制已普遍扩大,其中范氏、中行氏的亩制最小,也是一百六十步为亩,而赵氏的亩制最大,已经是二百四十步为亩。这就证明,当时农业劳动者的实际耕作能力,已达到西周时代每个农业劳动力的2.4倍。农业劳动产率在短短的一二百年中提高了这么多,如果没有铁器的出现,没有金属工具在农业上的普及,这是不可想象的。除了铁器已普及外,当时还有牛耕的出现。牛耕是用畜力代替人力,是一种动力上的变革。所以,二者同时出现,就使农业生产由协作向个体生产过渡。当时,单个劳动者不但能够独立完成百亩的耕作量,而且还可以增加。这样,就必然发生像《吕氏春秋·审分》中所说的情况:“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所以,在铁器、牛耕出现之后,农业劳动者要求分地而作,普遍提出对小土地的要求,就成了一种历史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小土地占有制的产生,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晋国的“作爰田”正是处在这个时代转折点上的土地制度的大变化。而当时参加韩原之战的国人主要是劳动者。故“作爰田”必然要反映广大劳动者的要求。不然,就无法重整军备。综合这两点,所以“作爰田”应该是小土地占有制在晋国开始确立的标志。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作爰田”的具体内容。

    要明了“作爰田”的性质,必须先辨清这次受赏的对象到底是些什么身份的人。关于这点,基本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是自由民(其中包括劳动者),主要是根据“国人”“众”来判断其身份;一种认为是贵族,主要是根据“二三子”“群臣”来判断其身份;还有一种,认为也是贵族,但这种贵族包括“士”在内。“士”是甲士,是贵族的下层,因为他们可以参与国家大事,所以是统治阶级。这种意见,实际是调和了上面的两种看法。因此,对于这三种意见,我们只要辨明前两种,第三种意见也就自然明确了。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这次赏赐的对象是全体自由民,其中包括劳动者和贵族。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这次赏赐明确记载是“朝国人而以君命赏”。“国人”在我国古代是有确切含义的概念,它并不是贵族的代名词,而是对征服族人的称呼。这种征服族人,自然是自由民,包括自由民的全体劳动者。所谓“国”“野”分治,就是对征服族和被征服族进行管理的区划。在“国”中生活的人都称为“国人”,其中自然有许多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如《左传》闵公二年载:“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这里明确指出,甲士是国人中的一部分,“国人之受甲者”是国人中地位较高的人。这条材料,《吕氏春秋·忠廉篇》亦有引证:“翟人攻卫。其民曰:‘君所予位禄者,鹤也;所贵富者,宫人也,君使宫人与鹤战!余焉能战?’遂溃而去之。”《吕氏春秋》在这里把“国人”和“受甲者”都称为“民”,说明其地位是平民,而不是贵族。再如《左传》文公十六年载:“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饴也。”在饥荒的年头,受饥饿的基本是劳动者,贵族一般有积蓄,不会受饥饿的威胁,而公子鲍在这里贷以救济的是“国人”,也证明国人主要是劳动者。

    其次,这次“朝国人而以君命赏”,是由于国内发生了非常事件,败于韩原,国君被俘,国家处于危亡状态。根据《周礼·小司寇》的记载,“小司寇之职,掌外朝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晋国这次败于韩原,有“询国危”与“询立君”两件大事,故必须“致万民而询”。那么,“万民”是一些什么身份的人呢?根据《周礼·大司徒》的记载:“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万民,而治其徒庶之政令。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可知,这里的“国有大故”所致之“万民”,与服军旅、田役之“万民”是一回事。证明这里的“万民”主要是国人中的劳动者。既然“国有大故”所致之“万民”主要是劳动者,也就是说明“朝国人而以君命赏”的“国人”也主要是劳动者。因此,“国人”必然包括自由平民在内。

    最后,韩原之战,晋国虽然国君被俘,大臣也多有死伤,但受损失最大的是服兵役打仗的广大自由平民。如果受赐的对象不包括这些人,何以能收买人心,何以能鼓舞士气、重整军备?所以,“朝国人而以君命赏”首先要赏赐的,就是那些冲锋陷阵当兵打仗的自由平民,没有他们的支持,晋国就不可能重整军备。有意思的是,惠公的主要谋臣吕甥到秦国去会秦穆公,和他有一段重要的谈话:

    秦伯曰:“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秦伯曰:“国谓君何?”对曰:“小人戚,谓之不免;君子恕,以为必归。小人曰:‘我毒秦,秦岂归君?’君子曰:‘我知罪矣,秦必归君。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服者怀德,贰者畏刑,此一役也,秦可以霸。纳而不定,废而不立,以德为怨,秦不其然。'”秦伯曰:“是吾心也。”改馆晋侯,馈七牢焉。[86]

    《国语》的记载,基本与这差不多。这里提到的“君子”与“小人”两种身份的人,从全文反映的情况看,“君子”当指贵族,“小人”当指自由平民。因为这里提到“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亲”指的是阵亡的亲人,主要指士兵。这点《国语》中记载得最清楚:“其小人不念其君之罪,而悼其父兄子弟之死丧者。”[87]证明“小人”的身份应是有资格参军打仗的人。在古代,凡自由民都有资格参军打仗,故“小人”当指自由平民。平民之所以称为“小人”,还因为古代平民受的教育程度较低,一般缺乏政治远见,多只顾眼前利益。故韦昭注“小人忌而不思”[88]云:“忌,怨也。不思,不思大义。”“小人”又称“贱人”。《吕氏春秋·爱士》中对韩原之战有这样一段记载:

    昔者秦缪公乘马而车为败,右服失而埜人取之。缪公自往求之,见埜人方将食之于岐山之阳。缪公叹曰:“食骏马之肉而不还饮酒,余恐其伤女也!”于是徧饮而去。处一年,为韩原之战,晋人已环缪公之车矣,晋梁由靡已扣缪公之左骖矣,晋惠公之右路石奋投而击缪公之甲,中之者已六札矣。埜人之尝食马肉于岐山之阳者,三百有余人,毕力为缪公疾斗于车下,遂大克晋,反获惠公以归。此《诗》这所谓曰:“君君子则正,以行其德;君贱人则宽,以尽其力”者也。人主其胡可以无务行德爱人乎?行德爱人则民亲其上,民亲其上则皆乐为其君死矣。高诱注《诗》曰:“为君子作君,正法以行德,无德不报。为贱人作君,宽饶之以尽其力,故缪公战以胜晋。”这里的“君子”与“贱人”和上面所说的“君子”与“小人”是相同的两个对立概念。“贱人”即类于“小人”,“贱人”在这里显然是劳动者,故“小人”亦是劳动者。所不同的是,“小人”是“国”中的劳动者,“贱人”是“野”中的劳动者。所以,吕甥所讲到的“君子”与“小人”当指贵族和平民。而这里谈到“小人”与“君子”两种意见极其对立,竟要吕甥这样的重要人物进行调解:“比其和之而来,故久。”这证明“小人”与“君子”一样有参与讨论国家大事的权利。因此,这次“朝国人而以君命赏”征询意见的对象也必然包括“小人”。而“小人”这时情况这样激烈,决心要报君国之仇,证明“小人”必是“作爰田”赏赐的重要对象,不然不会这样情绪振奋。而“小人”就是自由平民,是国人中的劳动者,所以说,“朝国人而以君命赏”,赏的是包括劳动者在内的所有国人。

    既然赏赐的是所有国人,那么,为什么又提出来“二三子”与“群臣”呢?这是因为虽然所朝的是所有国人,但参加议事的必是一些头面人物,由他们共同商议之后,才在国人大会上通过。这点,我们可以从《孟子·梁惠王下》中找到说明:

    滕文公问曰:“滕,小国也。竭力以事大国,则不得免焉,如之何则可?”孟子对曰:“昔者大王居邠,狄人侵之。事之以皮币,不得免焉;事之以犬马,不得免焉;事之以珠玉,不得免焉。乃属其耆老而告之曰:‘狄人之所欲者,吾土地也。吾闻之也:君子不以其所以养人者害人。二三子何患乎无君?我将去之。’去邠,踰梁山,邑于岐山之下居焉。邠人曰:‘仁人也,不可失也。’从之者如归市。”根据《周礼》“询国迁”的记载,凡遇到这种大迁居的大事,是要召集所有的自由民共同商量的。比如盘庚迁殷,就是如此。而孟子提到,太王迁岐只跟其“耆老”商量,证明和国君共同议事的人,主要是一些头面人物。但商讨这种大事时,一般所有的自由民都在场。这就相当于原始的公民大会,具体议事,一般公民是不参与的,但是公民有表决权。因为这种关系整个部落或国家命运的大事,没有全体公民的支持,则必然不能成功。西周和春秋时代,还保留着这种原始的民主遗存,所以“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的大事,还必须全体国人共同参加。比如《左传》哀公元年载:“吴之入楚也,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这是关乎陈国是不是叛楚的大事,故召集全体国人共同商量。所谓商量,就是站站队,表明自己的态度。所以,晋国的“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也是这种情况。但具体参加议事的人都是一些头面人物,这就是“二三子”和“群臣”。这与太王迁岐时所说的“二三子”是一样的情况。太王迁岐,具体参与议事的是“耆老”,即“二三子”,但表明态度的则是全体国人。太王迁岐,全体周人也跟着来了。关于这点,从《周礼·小司寇》也能得到证明。《小司寇》在讲到三询之后说:“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这是三询开会的场面。王面南而站,左右两边是群臣和群吏,三公和州长百姓面君而立。百姓就是按血缘族姓为类的“万民”,“三公”和“州长”之所以不列入群臣的行列,因为他们就是六乡国人的头人。征询意见,必然是国君先和这些头人商量,做出了决定,然后才通过全体国人表决。所以吕甥“朝国人而以君命赏”,必然也是先与一些头面人物商定,然后才通过所有国人,故谈话是以对“二三子”和“群臣”的口吻出现。

    既然“二三子”与“群臣”的意义已明,我们也就可以说,这次“作爰田”赏赐的对象是所有国人,既包括贵族,也包括平民。由于赏赐的对象不同,因此,所赏之田的内容也不同。下面,试根据不同身份的人分析一下所受之田的具体情况。

    首先,这次“作爰田”赏赐的对象应包括三部分人,一部分是贵族,即卿大夫;一部分是士,主要是服常备兵役的甲士;一部分是有权服兵役的自由平民。对于各部分人如何得赏,我们可以从“作爰田”之后不久晋文公的施政纲领中得到反映。这就是:“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89]这里提到的“大夫食邑”,就是卿大夫占有土地的形式。卿大夫原来就有食邑,现在对他们行赏,不过是增加他们食邑的土地而已。对于卿大夫的赏田,根据《周礼·夏官·司勳》的记载,一般有两种情况:“凡颁赏地,参之一食,惟加田无国征。”郑玄注云:“赏地之税三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于臣。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所以厚恩也。郑司农云:正,谓税也。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独加赏之田无正耳。”也就是说,卿大夫一般初分之地,是其禄田,禄田之税,要交纳三分之一给公室。而以后之赏田,乃额外的恩赐,不属于禄田之列(因禄田有制,加田无制),故这部分土地称为加田。加田公家不征税,收入全部归卿大夫所有。文公的施政纲领中也有“官宰食加”的记载,韦昭注曰:“官宰,家臣也。加,大夫之加田。”证明晋国卿大夫除了有禄田之外,还有加田。因此,可知“作爰田”对卿大夫的赏赐是“加赏之田”,也就是“加田”。这种“加田”“无国征”,所以,这种赏赐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是把公室的土地赐给了卿大夫。

    其次,对于甲士的赏赐。文中有“士食田”的记载,韦昭注曰:“受公田也。”说明甲士是“受公田”的人。为什么要“受公田”?因为甲士是国家的重要武装力量,其中不少人是常备军,故在服役期间,必须补偿其脱离劳动带来的损失,这就相当于孟子所说的情况:“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之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90]甲士应相当于下士的待遇,即“禄足以代其耕”。在当时,是一夫耕百亩,“禄足以代其耕”,就是甲士在所受公田上的收入,要相当于自耕百亩的收入。在这以前,是实行藉田制度。相当于自耕百亩的收入,实际就是“公田百亩”的收入。“公田百亩”由一井的藉田农民代耕。当藉田制度破坏以后,“公田百亩”的收入,就为一井的税收所代替。而高于甲士(即下士)的中士和上士,则可以按照比例增加他们“食公田”的数量。但这种“食公田”还是一般的惯例,甲士不服役了,公田要收回,仍然回到公社中去,作为公社社员的财产。而这次则不同,不是按照一般的惯例,是在甲士或中士、上士一般应享受的待遇之上,又额外加以赏赐。这种赏田,从上面大夫的“加田”情况看,也应当是“加赏之田”,赏出以后,不再随职务的变动而取消,因此,在其不当甲士之后,也有了一块自己能够占有的土地。这种田,实际就相当于后世的“永业田”。

    对于自由民中的一般劳动者,文公的纲领中没有单独提到,但“士食田”,也代表了他们的情况。这点,可以从《国语·齐语》中得到解释。《国语·齐语》中记载管仲对国中的改革,一方面说:“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实行四民分治。在这里,“士”和“农”是分开的。但同时又讲:“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韦注:“唐尚书云:‘士与农共十五乡。’昭谓:此士,军士也。十五乡合三万人,是为三军。农,野处而不昵,不在都邑之数,则下云五鄙是也。”这是对“士乡”的两种解释。唐尚书认为士与农共处于士乡;而韦昭则认为,士乡全是军士,农是鄙野之人,不在其内。何者为是呢?以《国语·齐语》的整个结构来讲,前面所讲都是国中之事,当以唐尚书所讲为是。若以“作内政而寄军令”的编制而言,似乎又以韦注为是。其实,这里韦昭所说是错误的。“士”与“农”对于古代的“国人”来说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国人都有当兵和当甲士的权利,一般劳动者和甲士、士兵,实际身份都差不多,这就是二而一的情况。但是国人并非都当兵和甲士,尤其常备武装,只有一部分,大部分国人是“三时务家而一时讲武”,[91]不遇非常事情,不得干扰农事。故务农与当常备兵,又是有区别的,这就是一而二的情况。关于士乡包括农,这点还可以从《管子·小匡》得到证明。《管子·小匡》中说:“管子对曰:‘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其他文字与《国语·齐语》同,独“士乡”在这里作“士农之乡”,证明“士乡”与“士农之乡”是一样的。所以,《国语·齐语》中的士乡,实际包括了从事农业劳动的自由平民和甲士。因此,“士食田”的情况,也包括了从事劳动的自由平民。既然如此,“士食田”就不仅表明甲士或其他的士取得了对土地的占有权,也表明国人中的一般劳动者也取得了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这些不当常备兵和甲士的自由平民,也是国家的基本兵源,所以,他们也和甲士一样,是国家这次“作爰田”赏赐的重要对象。这些从事劳动的自由平民,此前都生活在公社中,土地还是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发生了质的飞跃,造成了劳动者独立耕作能力的实现,从而产生了对小块土地的普遍要求。国家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以赏赐的形式,把公社的土地分配给这些平民永久使用和占有,从而使国人中的广大劳动者获得了对小块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和占有权。一般劳动者与甲士的不同之处是,甲士所受之田,当是从公田中受给,而一般平民所受之田,则是将原来公社之田分配给社员永久使用和占有。

    从上可知,由于“作爰田”所赏的对象是全体国人,故存在三种形式的赏田。对于大夫以上的贵族,则是增加他们的食邑。对于甲士及大夫以下之士,则是在他们的职分田之外,另赏一部分公田归他们永久占有。而对于国人中的一般劳动者,则是把公社的土地分配给他们,使他们获得了对自耕小块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和占有权。如通观,则这三种形式的土地,行赏之后都有疆界的变化。东汉贾逵注“作爰田”云:“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易疆界也。”[92]《左传》僖公十五年孔颖达疏引服虔、孔晁注亦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贾、服、孔三注同。三注都近古,故“作爰田”概言之,当为“赏众以田,易其疆界”。三注“爰”与“辕”均作“易”解。“易”字有三解,一为“换土易居”之“易”,这一“易”作“换”解(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字条)。但这种解释不合三注之意,故不取。另有两解:其一为“治”,《国语·晋语一》:“虽获沃田而勤易之”,韦注:“易,治也。”《孟子·尽心上》:“易其田畴”,赵岐注:“易,治也。畴,一井也。”《吕氏春秋·辨土》:“农夫知其田之易也。”高诱注:“易,治也。”可见“易其疆界”就是“治其疆界”。疆界变化,故必须重新治之,其意可通。

    其二为“埸”,“埸”字的本意是“疆界”“田界”之意。《诗·小雅·信南山》云:“疆埸翼翼,黍稷彧彧”“田中有庐,疆埸有瓜”,郑玄笺:“埸,畔也。”“畔”即田界。是知“疆埸”即“疆界”“田界”。而《荀子·富国篇》则云:“观国之治乱臧否,至于疆易而端已见矣。”杨倞注:“易与埸同。”可见“疆易”与“疆埸”都是指疆界,故“易”与“埸”通。“易其疆界”,也就是“埸其疆界”,“埸”在这里可以转化成动词,即疆理、治理之意。则“埸其疆界”也为“治理疆界”之意,意亦可通。

    另外,彭益林先生在《晋作辕田辨析》一文中对“爰”“辕”之意又作新解,他证明“爰”与“寽”通,侯马盟书中“兟爰”,又作“兟寽”“兟捋”“兟”“兟”,此为互通之明证。1975年四川出土之青川秦国木牍,记载有秦国的田律,其文云: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民 (愿)更脩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倾,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脩封捋(埒),正 (疆)畔,及(发)百(陌)之大草。(于豪亮考释。引自彭益林《晋作辕田辨析》,《华中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增刊,1982)

    其中“捋”为“埒”字之假借。“埒”,《说文》云:“埒,卑垣也。”即连接田四角封堆之矮墙,故封埒连言,为田界之通称。这就证明,爰、捋、埒互通,因而“作爰田”也为划定、治理田界之意。

    彭先生另又证之,“辕”与“垣”通。历史上所称之“行辕”亦作“行垣”。《尉缭兵法·兵教下》有:“垣车为固”,《尉缭子·分塞令》亦有:“方之以行垣”,可证。故“辕田”亦作“垣田”,“垣”为田四周之矮墙,所以,“垣”与“埒”又通。

    合上数解,故“作爰田”概言之,是重新划定疆界之意。这种解释可以概括所有赏赐的田的疆界的变化。但是,这种解释还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达“作爰田”的意义。因为“作爰田”之“作”,乃“始作”之意。古代是行井田制,分封行赏,以井为单位,故有“改邑不改井”之说。若为行赏改易疆界,则何时无有,何称“始作”?故“作爰田”必为以前没有之制度。何为以前没有之制度呢?根据春秋时代生产力发展的特点,我认为,所谓“作爰田”,应是打开井界,适应小生产的需要来划定土地的疆界。这种制度,以前没有过,故称“始作”。但由于这次“作爰田”是以赏众的面貌出现,因此,“作爰田”可以理解为以破坏井田疆界、确立小块土地疆界为主的,对所有国人进行赏赐的一次土地疆界的大变化。而小块土地疆界的确立,则是“作爰田”的中心内容。也就是说,“作爰田”实际是确立了国人中的广大劳动者对小块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和占有权。所谓“士食田”,正是代表了这种性质。

    历来在解“作爰田”时,存在两种倾向的意见。一种认为是耕作制度的变化。所谓的复古换田说、休耕轮作的自爰其处说,为这种意见的代表;另一种认为是土地制度或赋税制度的变化。所谓“固定授田”说,[93]“以田出车赋”说,[94]“分公田之税以赏众”说,[95]“解放农奴,改革税制”说,[96]“赏群臣以备车马之用田”说,[97]“土地买卖”说等,[98]为其代表。其实,如果正确理解,耕作制度变化说与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变化说,是互相联系的。如果围绕着“作爰田”的前前后后作一通观的话,大约是有这样一个发展过程的:首先是生产力的变化,引起了耕作制度的变化,而耕作制度的变化又引起了土地分配和所有制关系的变化,而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又引起了赋税制度的变化。

    所谓耕作制度的变化,就是由“三年一换土易居”的集体耕作制度变成“自爰其处”的个体休耕制。我国古代存在着“三年一换土易居”制,此说见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埆不得独苦,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

    此为古之爰(辕)田制。爰、辕都是 之假字。许慎《说文解字》云:“ 田易居也。”可证“爰田”即“ 田”。故俞樾《群经评议》云:“说文走部有,篆曰:‘ 田易居’,即谓此。《左传》‘爰田’,《国语》‘辕田’,皆其假字。”因此,古之“三年一换土易居”即“ 田易居”。李贻德《左传贾服注辑述》认为,“作爰田”是复古爰田制。俞樾《群经评议》亦持古爰田制说。

    除了古爰田制外,《汉书·食货志》又有“自爰其处”的爰田制之说。其云: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这就是后世的“爰田制”。《汉书·地理志》“制辕田”注引张晏云:“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这就是商鞅变法时所作之“爰田”。

    为什么“三年一换土易居”制为“爰田制”,“自爰其处”制亦为“爰田制”呢?近人多有怀疑。其实,这是能够理解的。主要的原因是后人把“易居”的概念混在里边了。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字条云:“孟康说古制易居为爰田,商鞅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为爰田,名同实异,孟□说是也。”这种对“爰田”的解释,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不正确的一面。古制的“爰田”和商鞅变法以后的“爰田”是意义不一样的“爰田”,这是正确的。但说“古制易居为爰田”,商鞅以后“不复易居为爰田”,把“易居”与“爰田”等同起来是错误的。《说文解字》段玉裁注明言“ 田易居”,说明二者不是一回事,何以得出“易居为爰田”,“不复易居为爰田”的结论呢?“爰田”从耕作制度讲,实际就是一种休耕制度。在古代土地相对较多,而耕作还不甚精进的情况下,一般都还要存在一定的休耕土地,以定期恢复地力。这种爰田制在协作共耕的阶段还普遍存在。后来虽不复“易居”了,但每夫仍配备一定的休耕土地,故仍叫“爰田”。不过,古制之“爰田”,实际上有不易、一易、再易三等田。现在不复易居了,实际上是由于生产能力提高了,深翻土地、施肥等措施也逐渐跟上来,那么,原来认为是再易下田,经过不断地投资改变地力,其土地质量也会逐渐发生变化,上地和下地的差别必然已不如古。故窃疑所谓“作爰田”者,可能在把小块土地分给个体生产者之时,一律配以休耕之地,此或为“作爰田”之本意。由于都有可爰之田,所以,逐渐每夫的耕作能力就超过了百亩。这样,国家为了保证和增加税收,就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渐改变亩制。《孙子兵法·吴问》篇所反映的情况,大约如此。

    以上为“作爰田”与休耕的关系。“作爰田”从本质上来说,是小农耕作能力的提高,要求改变旧有田制的产物。在旧有的进行协作生产的井田制下,劳动者的生产能力已经不能全部发挥出来了,阻碍了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和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在这个时候,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变化,不得不改变旧有的土地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的“制辕田”,虽然时代与晋国的“作爰田”距离较远,但基本的形式和特点当近似。《汉书·地理志》云:“孝公用商君,制辕田,东雄诸侯。”秦国“制辕田”而“东雄诸侯”,晋国“作爰田”而称霸中原,二者起因和结果何其相似乃耳!秦国“制辕田”是“开阡陌”,即打开旧有的田界。而张晏则云:“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则是破坏旧的田界,立新的田界。这从青川木牍反映的情况得到了证实。故从秦国“制辕田”的情况也可推知,晋国的“作爰田”必是废除旧的田界,确立新的田界。所谓旧的田界就是“井界”,而所谓新的田界,就是小块土地占有制的田界。这就是“作爰田”为始作的原因。

    “作爰田”之后,晋国的田制发生了大变化,所以不得不同时改变征收赋税的制度。所谓“作州兵”,就是为了适应“作爰田”而产生的新的军赋制度,故“作州兵”亦称“始作”。关于“作州兵”为何种军赋制度,历来争论颇大,但各说都不能圆满解释其意义,故很难明其具体制度。不过从“始作”的特点看,以前征军赋,当不是以“州”为单位,不然“作州兵”不为始作。这次“作州兵”的目的是增赋,因此,此前可能是以“乡”为征赋单位,现将这种单位降为“州”,故为增赋。或为另立“州”这种征赋单位,以增加军赋。由于“作爰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生产能力和负担军赋的能力相应提高,故“作州兵”能够收到“兵甲益多”的效果。而“作州兵”以后,晋国国力复盛,在惠公时期,晋国还只有二军,而到文公时代,竟达五军、六军,终打败楚国,称霸于诸侯,这不能不说是“作爰田”后,“兵甲益多”的结果。

    总之,晋国的“作爰田”表明小土地占有制开始确立。“作爰田”之后,晋国的国人获得了对小块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和占有权。但是,这种变化在当时还只限于国人,野中则还没有发生这种变化,因为这次赏赐的对象不包括“野人”。但是,也必须看到,野人虽未获得小块土地的占有权,而能够独立地耕种百亩之地的能力,却是跟国人一样的。只是由于野中的土地都是国家和贵族的,野人当时还是被奴役的对象,他们要获得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首先必须摆脱被奴役的身份。故对于野人来说,小块土地占有制的产生还需要较长的时间。然而,野人虽然没有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但独立耕种小块土地的情况,却随之产生了。产生的标志,一个是“十夫为井”制的兴起。“十夫为井”没有公田,每夫耕种百亩,交纳十亩实物以为税。这是由助法向彻法过渡,由劳役剥削向实物税过渡的标志。根据《周礼·地官司徒·遂人》载,“遂”中已是“十夫为井”,此为野人已实现独立耕种百亩之田的记录。这种制度只有到春秋时代才能产生,所以这可以证明“作爰田”之后,野人的耕作制度已经发生了变化。另一个证据,就是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初税亩”而以“税”言,则证明“税亩”的区域是野中。因为国人只出军赋,不出田税。这证明,“初税亩”以前,行的是藉法,即共耕公田制。而“初税亩”则是废除藉法,履亩而税,改变了“先王之制”,故曰“初税亩,非礼也”。在共耕公田制下,是实行协作生产;在“税亩”制下,则是实行个体生产。所以,“初税亩”也标志着野人已普遍实现了个体生产。鲁国“初税亩”距晋国“作爰田”只有几十年,而野中已普遍实现了个体生产,则可证,晋国“作爰田”之后,野中不久必然也随之实现了个体生产。

    野人实现了个体生产,就为野人摆脱奴隶身份提供了条件。这是因为,随着协作生产不再成为必要,人们的迁徙获得了一定自由。一方面,当时公社组织和血缘纽带松弛或遭到破坏,离异比较自由了。另一方面,人们可以独立生产,逃亡迁徙到新的地方,也就可以独立谋生了。而恰恰当时各国都用优惠条件招徕流亡,以壮大自己的力量,于是,通过逃亡、迁徙,就成了野人地位上升的重要途径。其证据,就是“甿”这种身份的劳动者的出现。如《周礼·地官·旅师》讲:“凡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郑注:“新甿,新徙来者也。治,谓有所求乞也。使无征役,复之也。”“新甿”即新迁徙来之居民,其中大部分应是迁徙来之野人。统治者为了让他们安心于新地方,所以在一定时间内,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不对他们进行征役。这说明野人逃跑或迁徙,地位逐渐可以上升。由于迁徙的人很多,故“甿”这种身份的人,成了进行社会生产的重要力量。如《周礼·地官·遂人》载:“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昏,扰甿以土宜,教甿稼墙以兴耡,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彊予,任甿以土均平政。”郑玄注曰:“变民曰甿,异内外也。”因“甿”这种身份的人本是从别处迁徙来的,因此,改变称呼,不称为民,而称为甿。“异内外也”,就是要和当地的平民和奴隶身份的人加以区分。说明这时,“甿”这种身份的人和本地平民,奴隶的身份已不同了。所以,逃亡、迁徙,成了这时野人地位上升的重要渠道。除了逃亡和迁徙外,随着战争的扩大,野人逐渐也被征入伍,通过军功而获得地位的上升。比如,晋齐鞌之战中,晋国军队中已有狄人参加,就是证明。这种情况,越往后就越普遍。正是通过逃亡、迁徙、当兵打仗等途径,野人的地位逐渐提高,这就为他们最后占有小块土地,成为新型的摆脱奴隶身份的小生产者提供了实现的条件。例如:《左传》哀公十七年所载之戎州,戎人已居于国郊。证明春秋后期,被征服的戎人已与国人混居。说明其地位已不再是奴隶,而是新型的小生产者。而这种变化,又是随着劳动者独立生产能力的实现而迅速发展起来的。野人这种能力的形成和独立耕种小块土地的情况的出现,在晋国,是在“作爰田”之后,故晋国的“作爰田”,既使国人获得了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同时又为野人身份的变化,以至最后成为占有小块土地的小农开辟了道路。所以,“作爰田”是小块土地占有制开始在晋国形成的标志。

    二 晋文公的大分封和晋国中期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

    晋国从献公到成公阶段,为了适应当时生产力和土地私有制的迅速发展、国内政治经济的变动、对外的军事扩张和争霸的要求,自上而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这些改革的过程中,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改革,与土地制度紧密相关的最主要的是如下几件大事:一,晋献公的废除公族;二,晋惠公的“作爰田”;三,晋文公的大分封;四,晋成公的宦卿之適为公族。其中,除“作爰田”主要是解决广大自由平民对小块土地的需要外,其他都是为了解决当时非常尖锐的贵族土地所有制问题。所以,通过这些改革,使晋国中期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这个时期的改革活动中,有一个关键性的人物,必须特别提一下。这个人就是郭偃。他从献公即位起,就担任公室的卜官,故名卜偃,直至晋文公去世,他还在。这个人对这个时期的改革有着在理论上指导作用。《商君书·更法》云:“郭偃之法曰:‘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即主张不因循守旧,而要变法图强。所以他的主张被商鞅倍加推崇,可谓法家思想的重要来源。《战国策·赵策四》亦有“郭燕之法”(燕与偃,古字通),证明郭偃曾有法书传于世。郭偃辅佐四君(献、惠、文、襄),尤其在文公时代,起的作用最大。如《墨子·所染》云:“晋文染于舅犯、高偃”(高与郭,声之转),《吕氏春秋·当染》亦云:“文公染于咎犯、郄偃”(郄与郭,形近而误),证明郭偃是与舅犯(即狐偃)地位一样重要的人物。而《韩非子·南面》则谓:“管仲毋易齐,郭偃毋更晋,则桓、文不霸矣。故郭偃之始治也,文公有官事。管仲之始治也,桓公有武车。”这里把郭偃对于晋国的作用与管仲对于齐国的作用并提,说明了郭偃在文公时代地位之重要。而这里的“易”与“更”都是指改革和变法。《国语·晋语四》亦记载有郭偃与文公的对话:“文公问于郭偃曰:‘始也吾以治国为易,今也难。’对曰:‘君以为易,其难也将至矣。君以为难,其易也将至焉。'”从这种充满哲理的对话和《韩非子》的记载,可见郭偃确实是在理论上指导文公进行改革和治国的人。郭偃是最早的法家人物,他的思想即是这个时期晋国社会大变革在其头脑中的反映。同时,在他的这种思想指导下的晋国的改革,实际上又具有变法的性质。到文公时代,逐渐形成以法治国的方法和从功利出发的新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因而,从献公起,特别是到文公时代,晋国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下面,我们就以晋文公的大分封为出发点,来分析这个阶段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大变化。

    首先,晋文公的大分封反映了分封制的变化。晋文公时期的分封制是不同于早期的宗法分封制的新的分封制度,它是晋国废除宗法分封制的产物,是对宗法分封制的否定。在早期的宗法分封制下,晋国全国的土地是按照“亲亲”的原则,大宗、小宗的关系在国君和各级宗亲贵族之间进行分配的,即土地的分配基本限制在国君与同宗的公族范围之内,分配的标准不是按功劳的大小,能力的高低,而是按亲疏的关系。这种分封制在西周时代,尤其早期,曾起到了团结周族成员、统治广大殷人和其他被征服族群的作用。但到了春秋时代,随着生产力和土地私有制的迅速发展,这种分封制就过时了。一方面,“异居同财”的家长制大家庭,随着个体生产的出现而走向解体,从而使这种分封制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随着异居分财而来的私有土地的迅速发展,使宗法血缘的纽带再也维护不住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了。相反,倒是私有财产,人们对土地的贪欲——这种“恶的杠杆”[99]在推动着公族贵族与公室之间的自相残杀。春秋时代,不少国家都发生了弑君夺位的斗争,大多是公族贵族与国君之间的斗争。而这种互相残杀造成的动荡局面,不但造成了统治的不稳定,也造成了对社会生产的破坏作用。因此,宗法分封制和这种分封制下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已经过时了,成了社会的堕力。在这种情况下,还死守着宗法分封制不放的国家,必然要走向衰落。比如,鲁国就是明显的例子。鲁国是西周时代分封的大国,进入春秋时代后,经济制度的变化也不慢,然而鲁国在春秋时代的实际地位却日趋下降,不得不屈居于一个小国的地位。为什么鲁国在经济制度变革并不慢的情况下,反而地位日益下降呢?其根本原因就是鲁国没有改变宗法分封制,死守周公之典,从而造成了国家经济制度的主要环节,即贵族土地所有制没有根本变化。例如:鲁孝公(公元前796~769年)时分封的公族贵族有藏氏、众氏、展氏、郈氏,以后惠公分封的公族有施氏,桓公分封的有三桓(季孙、叔孙、孟孙),庄公时分封的有东门氏,文公时分封的有叔氏。而且,鲁国的公族贵族还有一个重大的特点,即不管公族与公室或公族与公族之间的内乱如何发展,如一些公族贵族被杀,但总不绝其后,其族不灭。[100]这样,就必然造成土地所有权的极其分散,而这种土地的分配,又无益于国家的发展和强大。所以,尽管公族贵族的支系、旁支特别多,以致“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101]却不能改变经常受齐国这样的大国欺侮的局面。这说明,在春秋时代,宗法分封制已成了社会前进的阻力,因此,废除宗法分封制是有极大进步意义的。

    宗法分封制是靠宗法血缘纽带来维持的,所以,废除宗法分封制,就必须斩断宗法血缘纽带。晋国在献公时代就废除了公族制度,消灭了公族贵族,从而使晋国最早在公室一级斩断了维护奴隶制的宗法血缘纽带。这就意味着公族贵族土地所有制的被消灭,同时也意味着宗法分封制的被废除。但是,由于时代的限制,这时的贵族土地所有制还不能消灭,因而分封制也不能废除。因此,宗法分封制的被废除,只能用新的分封制来代替它,公族贵族土地所有制的被消灭,也只能产生新的贵族土地所有制。所以,这时用新的分封制来代替宗法分封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献公消灭公族贵族以后,就没有再分封公族成员。新封的贵族,都是非公族的同姓或异姓贵族。但是献公时代,虽然分封对象产生了重大变化,却没有形成一种制度。惠公的“作爰田”,虽然普遍行赏,但主要解决的是当时最紧迫的广大自由平民对小块土地的要求。对贵族虽也进行了赏赐,但还是一种应急措施,也没有制度化。新的、制度化的、有利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分封制,是经献、惠、文三代的摸索,尤其是文公在郭偃、咎犯的指导下,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变法,才确立起来的。这就是以“尚贤使能”“论功行赏”为原则的新的分封制度。这种制度,从《史记·晋世家》文公答贱臣壳叔的话中,反映最明显。他说:“夫导我以仁义,防我以德惠,此受上赏。辅我以行,卒以成立,此受次赏。矢石之难,汗马之劳,此复受次赏。若以力事我,而无补吾缺者,此(复)受次赏。”关于这条材料,《吕氏春秋》和《说苑》中均有记载。[102]这里所谓的赏,实际就是分封,封给一定爵位,并同时赏给一定土地。所谓“导我以仁义,防我以德惠”,这就是“贤”;所谓“辅我以行,卒以成立”,这就是“能”;所谓“矢石之难,汗马之劳”,这就是“功”;所谓“以力事我,而无补吾缺者”,这就是“劳”。这就是以“贤”“能”“功”“劳”为标准的“尚贤使能”“论功行赏”的新的分封制度。这种分封制度改变了原来“亲亲”原则下无功受禄、无能而居高位的局面。于是就把贵族对国家所做贡献与应享受的待遇,通过新的分封制有机地联系起来了,从而使贵族土地所有制起到了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这种分封制打破了血缘关系,为广大的非公族的同姓贵族和异姓贵族,尤其为广大的中下级贵族,甚至基层的士开辟了上升的道路。比如,文公时代,不但分封了大批非公族的旧的同姓贵族,而且分封了不少异姓贵族,如先氏、士氏、荀氏、赵氏。甚至连卿大夫的属大夫也提拔到了高位。如阳处父,本是赵衰的属大夫,赵衰推荐他给文公的太子讙(即襄公)作太傅,从而列于上大夫,位同于卿。再如,襄公时,赵盾又出其属臾骈,亦列为卿。这说明,这种分封制,面向的是所有贵族,因而,是对宗法分封制的否定。正是因此,从文公起,就为“食有劳而禄有功”的“以法治国”的制度开了先河。

    其次,晋文公的大分封造成了公室土地所有权的迅速下移和贵族私有土地的迅速发展。晋文公的分封不是个人主观意愿的产物,而是当时晋国国内各级贵族对土地普遍要求的结果。晋国从献公以后,国内贵族对土地的要求普遍增长。惠公由于“背内外之赂”,结果导致了韩原之败。而“作爰田”,则又起到了使惠公重新复位和重整军备的作用。这说明,能否满足国内对土地的要求,已经关系到国君的命运和国家的兴衰了。尤其“作爰田”之后,虽然解决了国人中的劳动者对小块土地的要求,但却远远没有满足各级贵族对土地的要求,相反,由于“异居同财”的家长制大家庭的解体,土地迅速走向私有化,这就更加刺激了他们对土地的欲望。流亡在外十九年的晋文公,目睹了从骊姬之乱到“作爰田”这一段历史,深知国内各级贵族和从亡的一大批贵族对土地的强烈欲望,因此,回国以后,首先就要满足他们对土地的要求,以取得他们对自己的支持。而作为经过了五代争位之乱的国内贵族和抛家弃土从亡的一批贵族,则深知自己对重耳上台执政的支持与否是十分重要的,故都注视着重耳如何行赏。尤其从亡的一批贵族,则干脆公开要求禄田。例如,狐偃就是典型。《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

    及河,子犯以璧授公子曰:“臣负羁绁从君巡于天下,臣之罪甚多矣,臣犹知之,而况君乎?请由此亡。”公子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投其璧于河。

    这是狐偃未入国就公开求禄。而重耳深知,不满足他的要求,就会失去从亡贵族的支持,故指河为誓。这点《韩非子》亦有记载,而《说苑》的记载则更明确。[103]这种公开要禄求赏的行为,子犯不过开其头,以后要禄赏者则络绎不绝。例如:《史记·晋世家》记载的贱臣壶叔要赏,就是又一典型例子:

    从亡之贱臣壶叔曰:“君三行赏,赏不及臣,敢请罪。”公报曰:“夫导我以仁义,防我以德惠,此受上赏。若以力事我而无补吾缺者,此(复)受次赏。三赏之后,故且及子。”晋人闻之,皆说。

    连壶叔这样的贱臣都公开要赏,可见公开要禄要赏的人之多。这种露骨的行为,曾遭到了介子推的批评,他说:“献公之子九人,唯君在矣。惠、怀无亲,内外弃之。天未绝晋,必将有主。主晋祀者,非君而谁?天实置之,而二三子以为己力,不亦诬乎?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104]介子推从亡,对重耳有割股之恩,但是,“晋侯赏从亡者,介子推不言禄,禄亦弗及”。[105]连他这样重要的人物都给忘记了,这说明,当时要禄人之多,以致文公无暇顾及那些不公开言禄之人。介子推虽自命清高,但也受不了这种冷遇,于是,逃入绵山以示反抗。文公为了取信于各级贵族,在找不到他的情况下,只好“以绵上为之田,曰:‘以志吾过,且旌善人’”[106]才算了之。像介子推这种情况,《说苑·复恩》中还记载有一例:“晋文公出亡,周流天下,舟之侨去虞而从焉。文公反国,择可爵而爵之,择可禄而禄之,舟之侨独不与焉。文公酌诸大夫酒,酒酣,文公曰:‘二三子盍为寡人赋乎?’舟之侨曰:‘君子为赋,小人请陈其辞。’辞曰:‘有龙矫矫,顷失其所;一蛇从之,周流天下,龙反其渊,安宁其处,一蛇耆乾,独不得其所。’文公矍然曰:‘子欲爵耶?请待旦日之期;子欲禄耶,请今命廪人。’舟之侨曰:‘请而得其赏,廉者不受也;言尽而名至,仁者不为也。今天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草兴起,莫之能御。今为一人言施一人,犹为一块土下雨也,土亦不生之矣。’遂历阶而去。文公求之不得,终身诵甫田之诗。”即使受赏之后,还有从亡之人嫌赏轻为乱的情况。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君伐曹以救宋,且报重耳亡曹,曹君不礼之辱:“入曹,数之以其不用僖负羁,而乘轩者三百人也,且曰献状。令无入僖负羁之宫,而免其族,报施也。”但魏犨、颠颉则嫌赏轻,职务低,“怒曰:‘劳之不图,报于何有?’爇僖负羁氏。”这是故意违抗命令,烧了僖负羁家。

    以上情况深刻说明,文公回国,遇到了各级贵族普遍要求土地和禄位的情绪。所以,文公上台后,对各级贵族广泛进行分封,是势在必行的,不然就不能在国内站住脚。

    既然文公顺应了国内各级贵族对土地的需要,广泛地进行分封,就必然造成公室土地所有权的迅速下移。这种情况,在两个方面反映最明显。

    其一是从命氏制度上反映最明显。在分封制下,土地和贵族的爵位是联系在一起的,国君分封贵族为官,同时赐予食邑,并且可以根据分封的情况赐姓命族,这就是“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107]这里指出了赐姓命氏的几种方式,但最常见的一种是赐予食邑,然后以食邑为氏。例如:荀氏食邑于荀,因以为氏;[108]韩万食邑于韩,因以为氏;[109]狐射姑封于贾,因称贾季;[110]毕万封于魏,以魏为氏;[111]先且居封于霍,称霍伯;[112]士会封于随和范,因称随会和范会;[113]胥臣食邑于臼,称臼季;[114]郤氏食于郤,因以为氏;[115]后又食于冀,又以冀为氏;[116]步扬本郤氏,食于步,以步为氏;[117]魏钧食于厨,因称厨武子;[118]赵衰之子同、括、婴齐食于原、屏、楼,故称原同、屏括、楼婴;[119]先轸食邑于原,因称原轸;[120]解扬食邑于解,因以为氏;[121]詹嘉封于瑕,故称瑕嘉;[122]士鲂食于彘,因称彘季。[123]这种现象,从记载看,献公以前所见寥寥,献公以后渐多,而文公以后则迅速增加。这种情况,除时代越久失载越严重的因素外,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到文公时代,分封制达到了顶峰。这也就说明了文公的大分封造成了非公族的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大发展和公室土地所有权的迅速下移。

    其二,从文公的施政纲领看,这种贵族土地所有制的迅速发展就更明显。文公的施政纲领见于《国语·晋语四》:

    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秦伯纳卫三千人,实纪纲之仆。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耇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寔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财用不匮。

    在这个纲领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如何分封各级贵族,故这个纲领可以看作是文公进行大分封的纲领。其中,所谓“公属百官,赋职任功”“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意思是说:公会百官,根据其功劳,授予各职事,设立各种常官,选拔有才能的人担任,以安定百事。并规定各种待遇的上下名分制度,以培养良好的风气。那么,这种“举善援能”“赋职任功”的对象是一些什么人呢?这里包括了“旧族”“亲戚”“贤良”“贵宠”“功劳”“耇老”“宾旅”“故旧”等各种不同身份的贵族。证明这次分封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没有公族成员外,各种身份的贵族都照顾到了。然而,对各种身份的人如何进行分封呢?即按下面的三条原则。第一是“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寔掌近官。”韦注:“十一族,晋之旧族,近官朝廷者”。说明这十一族都是原来的旧族。所谓旧族,其中大部分是姬姓,但其列为贵族,都是在献公之前。其中,确知为姬姓的有胥、籍、狐、栾、郤、羊舌、韩七族。在武、献大量消灭公族贵族之后,姬姓旧族尚如此之多,可见早期主要分封的是公族贵族。而确知为异姓的有先、董两族。所谓“近官”,这里解释不清楚,其确切含义,可从《战国策·赵策一》中得到说明:赵襄子的谋臣张孟谈辅佐襄子灭了智氏之后,为了避谗而向襄子告退说:“故贵为列侯者,不令在相位,自将军以上,不为近大夫。”这里所谓的“相位”“近大夫”,地位就相当于“近官”。也就是说,是经常和国君在一起,辅佐国君发号施令、治理国家的重要权臣。这十一族,在文公时代,不但是近官选择的对象,而且是实际都进行了分封的对象。如:

    《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

    僖二十七年:“于是乎搜于被庐,作三军,谋元帅。赵衰曰:‘郤榖可。’乃使郤榖将中军,郤溱佐之。使狐偃将上军,让于狐毛,而佐之。命赵衰为卿,让于栾枝、先轸。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荀林父御戎,魏犨为右。”

    僖二十八年:“晋郤榖卒。原轸将中军,胥臣佐下军,上德也。”僖二十八年:“晋侯作三行以御狄,荀林父将中行,屠击将右行,先蔑将左行。”

    《国语·晋语四》:“晋饥,公问于箕郑曰:‘救饥何以?’对曰:‘信。' ……公使为箕。及清原之搜,使佐新上军。”

    《晋语四》:“狐毛卒,使赵衰代之。辞曰:‘城濮之役,先且居之佐军也善,军伐有赏,善君有赏,能其官有赏。且居有三赏,不可废也。且臣之伦,箕郑、胥婴、先都在。’乃使先且居将上军。”

    以上都是文公行赏中分封的部分重要贵族。十一族见于这里的有胥、狐、箕、栾、郤、先。另外,羊舌大夫见于献公时代,[124]韩简见于惠公时代,[125]籍、董是司典籍者和史官。除了这十一族之外,还有赵、士、荀、魏、阳处父等重要大贵族。从这些最重要的近官可以看出,文公时代,分封的贵族,面确实是很宽的。

    第二是“诸姬之良,掌其中官。”韦注:“诸姬,同姓。中官,内官。”“中官”“内官”就是管理公室事务之官。这种职务不参与外事,所以必须由同姓贵族来充任,不能任用异姓贵族。

    第三是“异姓之能,掌其远官。”韦注:“远官,县鄙。”县鄙就是边鄙地区,包括边境要塞和设县地区等。边鄙地区的官吏由“异姓之能”担任。因为边鄙地区难以治理,而且在军事扩张中,常负有开边拓土的任务,没有能力是不行的。因此,这些地方的官吏不能靠门第和世袭的关系,而必须靠实际的能力。这样,就为各种异姓贵族和低级贵族的崛起创造了条件。

    另外,晋文公在这个阶段还迅速扩大机构和编制。最明显的是军事编制的扩大。文公以前,晋国只设二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文公“作三军”。同年,又“作三行”,即在三军之外,又设三支步兵部队以御戎狄。僖公三十年,又“作五军”。从二军扩大到五军,又有三行的设置,这种编制的迅速扩大,必然带来官吏设置的迅速扩大。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晋率诸侯伐齐,齐人“赂晋侯以宗器、乐器。自六正、五史、三十帅、三军之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及处守者皆有赂。”这里的“六正”即六卿,是三军将佐。三军之官吏就这么庞大,那么文公作五军,平添三军之官吏,可想而知,这种编制的迅速扩大,也必然造成分封制的大发展。除了扩大军事编制外,文公又作“执秩之官”[126]和在地方增设县。所以,这种编制和机构的迅速扩大,也证明文公之时,实行了大分封。

    以上就是晋文公实行大分封的纲领和编制机构扩大的情况。通过这个纲领和机构编制的变化,可以看出,到文公时代,分封制达到了顶峰。因此,这就必然造成非公族的贵族土地所有制的迅速发展。这种情况在《说苑·理政》中说得最清楚:“晋文公时,翟人有献封狐文豹之皮者,文公喟然叹曰:‘封狐文豹何罪哉?以其皮为罪乎?’大夫栾枝曰:‘地广而不平,财聚而不散,独非狐豹之罪乎?’文公曰:‘善哉,说也。’栾枝曰:‘地广而不平,人将平之;财聚而不散,人将争之。’于是列地以分民,散财以赈贫。”所谓“列地以分民,散财以赈贫”,说明其对土地的分封行赏,性质与“作爰田”差不多。但“作爰田”主要是解决广大平民对小块土地的要求,而文公的大分封,则主要解决广大贵族对土地的要求。不过,在这种分封中,也附带着解决了一部分失掉土地的贫民对土地的要求,如文公施政纲领中的“匡困资无”,当指这种情况。然而,这时离“作爰田”没多久,平民的分化当不会太大,故广大平民对土地的要求已是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是那些没有土地或嫌土地太少的贵族对土地的普遍要求。这点在《说苑·理政》中亦有记载:“晋文公问政于舅犯,舅犯对曰:‘分熟不如分腥,分腥不如分地;割地以分民而益其爵禄,是以上得地而民知富,上失地而民知贫,古之所谓致师而战者,其此之谓也。'”所谓“割地以分民而益其爵禄”,说明这次土地分配的对象主要是贵族,即有“其爵禄”之“民”。因此,“上得地”,“上失地”都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所以,当把土地分配给广大贵族之后,就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致师而战”。这就是晋文公能够顺利得国,登上君位,夺取霸权的经济原因。而这点在《吕氏春秋·不苟》中揭示得最清楚:“晋文公将伐邺,赵衰言所以胜邺之术,文公用之,果胜。还,将行赏。衰曰:‘君将赏其本乎?赏其末乎?赏其末则骑乘者存,赏其本则臣闻之郤子虎。’文公召郤子虎曰:‘衰言所以胜邺,邺既胜,将赏之,曰:“盖闻之于子虎,请赏子虎。”’子虎曰:‘言之易,行之难。臣言之者也。’公曰:‘子无辞。’郤子虎不敢固辞,乃受之。凡行赏欲其博也,博则多助。今虎非亲言者也,而赏犹及之,此疏远者之所以尽能竭智者也。晋文公亡久矣,归而因大乱之余,犹能以霸,其由此欤?”这说明,晋文公的大分封,确实是其称霸的主要原因。当然,这种大分封的结果,必然造成公室土地所有权的迅速下移。在这种下移的过程中,还有两个现象,特别值得注意。第一是,晋文公的大分封,不但把大量的公室土地赐予各级贵族,而且把公室本身的土地也交给了卿大夫代管,于是就形成了“公食贡”的局面。“公食贡”决不能理解为公室的土地全部分封给贵族了。这点通过以后的记载可以证明。比如,晋公室一直到平公时代,还能大兴土木,过着奢侈无度的生活。如果公室土地都分封给卿大夫了,何来这么多剥削收入呢?但公室这时能够直接掌握的土地却又极少,这也是事实,不然就不会有“公食贡”的记载。既然公室还具有很多的剥削收入,但手中又不直接或很少掌握土地,这种情况就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公室本身的土地也是交给卿大夫代管的。而这点是可以从记载中找到证明的。例如,《国语·晋语八》记载韩宣子忧贫,他说:“吾有卿名,而无其实。”就是说,居卿位而没有卿的待遇。按照规定,是“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所谓没有卿的待遇,就是说食邑不足一旅之田。而同是一个韩宣子,《左传》昭公五年则讲:“韩赋七邑,皆成县也。”有七县的地方,何为无一旅之田?足见这七县之地,大部分是代管的公室土地。《晋语八》还讲:“夫郤昭子,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军。”说明郤氏的土地的必是非常多。但是,按规定,他也不过是卿的地位,何来这么多土地?即使有“加田”,也绝不会有这么多。这说明,其中绝大部分,也必然是代管的公室土地。不过是由于他侵吞了这部分公室土地上的收入,因而特别富而已。这两例说明,晋文分的大分封,是连同公室的土地也交给卿大夫代管了,公室不过企图坐享其成而已。但这样一来,实际就造成了私门的力量更加强大。卿大夫利用代管的公室土地,额外增加剥削,于是就造成卿大夫特别富有的现象。而且,公室的土地交给卿大夫代管后,时间一久,就收不回来了,从而失去了部分土地的支配权力。公室不能收回代管的公室土地,就没有土地再用来实行分封行赏,而这就是造成以后晋厉公企图收回公室土地时和卿大夫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所以,晋文公把公室的土地交给卿大夫代管,就进一步加速了公室土地所有权下移的速度。

    第二是,这时的贵族不但按规定、按等级享有一定数量的禄田,而且还普遍有加田。所谓“官宰食加”证明了这点。关于禄田、加田的区别,已如前述。禄田,开始只是占有,而无所有权。只是时间一久,这种占有才转变为所有权,从而土地上的收入也不再交给公室了。而加田是在禄田之外的“加赏之田”,这种土地上的收入全部归己。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27]既然“加田”上的剥削收入全部归贵族所有,就标志着其所有权从赏出之日起即归卿大夫所有。因此,“加田”的迅速发展,打破了旧有分封制对贵族土地的限制,使贵族土地不但可以过制,而且使贵族土地私有化的速度加快了。

    从上可见,晋文公的大分封,确实是适应当时贵族土地所有制发展需要的大变化。经过晋文公的大分封,公室的土地基本分散到了各级贵族手里,从而造成了公室土地所有权的迅速下移。尤其是公室自己的土地也交给了卿大夫代管,进一步加速了公室土地下移的速度。而“加田”的普遍出现,则不但普遍出现了贵族土地过制的现象,而且使贵族土地私有化的速度大大加快了。在春秋舞台上,公室土地所有制(即奴隶制国有土地所有制)是奴隶制最顽固的堡垒。因此,公室土地所有权的迅速下移,贵族私有土地的迅速发展,对于奴隶制土地制度的破坏,促成奴隶制加快向封建制转化,从客观上讲,是有进步意义的。

    最后,晋文公的大分封还是晋国中期形成新的世卿制度的根源。

    世卿制度本是西周宗法分封制的产物。天子和诸侯不过是家族关系扩大后的大家长,其国家财产和权力基本是在亲族范围内分配。其权力和土地待遇结为一体。权力即世卿和世大夫,而土地则是世禄。世卿世禄互为表里,有世卿必有世禄,有世禄则必有包括世卿在内的世官制度。周王朝是有世卿制度的,如周公旦之后、召公奭之后,都世为王朝卿士。卫国有世卿,如其“九世之卿”[128]宁氏,出自卫武公四世孙。[129]齐国有世卿,如其“天子之二守国高”,[130]高氏出自齐太公六世孙,国氏亦出自西周时之公族。[131]这种制度,许多国家一直延续到春秋时代不变。如宋国之六卿、郑国之七穆、鲁国之三桓,都是出自公族的世卿。晋国早期亦当有世卿,只是不见于记载而已。但是史书记载了晋国早期的世禄制度。如《左传》襄公二十四年:“穆叔如晋,范宣子逆之,问焉,曰:‘古人有言曰:“死而不朽”何谓也?’穆叔未对。宣子曰:‘昔匄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晋主夏盟为范氏,其是之谓乎!’穆叔曰:‘以豹所闻,此之谓世禄,非不朽也。'”范氏之祖在周宣王时奔晋,献公时为士氏,是晋国早期有世禄之证。有世禄必有世官,而有世官,亦必有世卿。但早期之世卿,都是出于公族。前所举之世卿可证。世卿权重禄重,是国君的重要辅佐和执掌国政之人。为了防止异姓的“觊觎”,早期,诸侯国不见有异姓之卿。到了春秋时期,有的国家由于好用异姓之人为官,还曾引起动乱。如周之卿士巩简公因弃其子弟,好用远人而被群公子所杀。[132]单献公好用羁,亦为公族所杀。[133]所以传统的看法是:“亲不在外,羁不在内”,[134]为的是防止异姓夺取政治经济大权。晋虽然早期当有分封公族为世卿的制度,但不久就发生了连绵不断的内乱,这种世卿很难保留下来。所以,从记载上,见不到晋国早期的世卿和世卿制度。

    见于记载的晋国的世卿,是在文公以后形成的。但这已经是非旧式公族的和异姓的世卿。这种世卿是一种新型的世卿,他们不再维护宗法关系,而是经常“楚材晋用”,[135]在政治上,多采取改革的态度。如齐国的管仲、陈(田)氏,晋国的六卿。晋国形成这种世卿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废除了旧式公族制度,使旧式的世卿已不可形成,这样,形成的就只能是非旧式公族的新的世卿。而另一方面,是因为文公以后,国内政治局面长期比较稳定,因而能产生一些比较稳定的卿大夫家族。再加上文公的大分封造成了卿大夫经济政治力量的壮大,而公室力量相对衰弱,无力量任意剥夺这些卿大夫的经济政治权力。因此,随着卿大夫势力的发展,就必然形成新的世卿。后来世卿又制度化,于是就形成了新的世卿制度。所以,晋国新的世卿制度的形成,从根本来说,也是文公大分封的必然产物。

    晋国的世卿,从文公时代已经开始出现。根据《礼记·王制》的记载:“天子三公九卿”,“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诸侯”,“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但是,文公上台以后,为了争霸的需要,设卿日多。被庐之搜,作三军,设六卿;清原之搜,作五军,设十卿,超过了天子设卿的数量。凡军之将佐,皆列为卿。除此之外,贵族立了大功,虽非将佐,亦可特立为卿。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郤缺破白狄,立了大功,所以襄公“以一命命郤缺为卿,复与之冀,亦未有军行”。这种立有功勋的大贵族,其职位已经可以传诸子孙。所谓“狐赵之勋,不可废也”[136]就是证明。因此,这时世卿已经开始出现。例如:先轸将中军,先轸死,子先且居将上军,这就是父子世为卿。赵衰和赵盾,也是父子世为卿。不过,世卿的出现,这时还不是一种规律,国君权力还较大,卿的变动也还很大。因而,文、襄两代,未能形成实际的世卿制度。但是,由文公的大分封造成的贵族土地所有制的迅速发展,却日益增强着卿大夫的经济政治实力。于是,到灵公时期,由于国君幼弱,终于造成了赵盾专权的局面。及灵公被杀之后,上台的成公看到卿大夫这种咄咄逼人的架势,为了笼络卿大夫,消除卿大夫与公室的对立,进一步出让权力,即以卿之子弟为公族,企图使卿大夫与公室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起到消灭内乱的作用。但这样一来,也就标志着晋国新的世卿制度形成了。《左传》宣公二年记载了这一重大事件:

    初,丽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適而为之田,以为公族。又宦其馀子,亦为馀子,其庶子为公行。晋于是有公族、馀子、公行。

    这里的公族、馀子、公行都是官名。公族,就是“公族大夫”之省称,是掌管教育公族成员和公族事务的官。馀子是掌管国君用车的官。而公行则是掌管国君卫队的官。其中,馀子之职又称公路。如《诗·卫风·汾沮洳》载:

    彼汾沮洳,言采其莫。彼其之子,美无度;美无度,殊异乎公路。

    彼汾一方,言采其桑。彼其之子,美如英;美如英,殊异乎公行。

    彼汾一曲,言采其。彼其之子,美如玉;美如玉,殊异乎□公族。

    这里所说的公路、公行、公族,就是宣公二年所说的馀子、公行、公族。因此,馀子也叫公路。献公以前,这三种职务都由公族成员充当,管理的成员,都是公族子弟,他们享有世袭为卿大夫、充当内官和公室近卫武装的权利。所以,公族大夫、馀子、公行原本是公族成员的特权。现在,这三种职务都由卿之子弟充当,说明卿的特权的上升,卿之子弟从此取得了和公子一样的待遇。尤其“宦卿之適而为之田,以为公族”,使卿之適子取得了世袭为卿大夫和占有土地的权力。于是,就使正在形成中的新的世卿制度合法化了。因而,从这时起,晋国的新的世卿制度正式形成了。

    晋国新的世卿制度的确立,是晋国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又一重大变化。它标志着卿大夫,尤其是地位最高的卿可以世袭占有土地,从而使他们的禄田、加田、代管的公室土地成了他们合法占有的世袭领地。这样,就为以后贵族垄断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卿大夫专权的局面奠定了基础。这种局势的形成,是这个时期私门经济力量的进一步上升和公室力量衰退的必然结果。而造成私门经济权力上升的原因,又是晋文公的大分封。所以,晋文公的大分封,是晋国形成新的世卿制度的根源。

    三 采邑制的衰亡和县制的确立

    采邑制的衰亡和县制的确立,是晋国中期土地制度的另一重大变革。

    晋国早期实行采邑制,这是以公社为基础的、实行宗法分封制的贵族占有土地的制度。周人克商,实行“国”“野”分治。这时,普遍存在着“国”“野”和“都”“鄙”的对立,这种对立是建立在以公社为基本经济细胞、以两类不同性质的公社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上的。其中,“都”“鄙”就是采邑制下的两类不同性质公社的对立。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井田制和公社制牢固存在,对劳动者还是实行劳役剥削。因此,奴隶主贵族要得到剥削收入,就必须同时占有土地和劳动者。所以,裂土分封就成为当时一种必然的需要。而周人在征服商人之初,还保留着很强的部落血缘关系,为了统治广大被征服人口,保卫周人利益,拱卫王室和公室,又只好采用分封宗亲贵族的方式。采邑制正是这种公社制度和裂土分封宗亲贵族的产物。

    采邑是贵族的封地。采邑内有卿大夫的都邑,是卿大夫及其族人居住的地方和宗庙所在地,所谓“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137]即此谓也。都邑外的鄙野地区,分布着卿大夫占有的若干被奴役的公社。卿大夫占有采邑内的所有公田,驱使被奴役的公社社员为其耕种公田。《周礼》中所载都鄙的“九夫为井”制度,正是这种剥削情况的反映。采邑内实行独立的行政管理,管理采邑的属吏为卿大夫的家臣,他们只隶属于采邑主,而“不敢知国”。[138]“家臣而欲张公室”,[139]当时是有罪的。采邑实行独立的防务,有自己的“私乘”和武装。例如,《左传》襄公十年,郑国内乱,子产即以其家之武装“兵车十七乘”“攻盗于北宫”。采邑世代相传。《尚书大传》云:“古者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百里诸侯以三十里,七十里诸侯以二十里,五十里诸侯以十五里。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其子孙之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140]《礼记·礼运》亦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所以,采邑是一个独立的经济、政治、军事单位,相当于一个小国,采邑主即其封君。例如:晋献公时,封大子申生于曲沃,重耳于薄,夷吾于二屈,《左传》僖公五年士 即赋曰:“狐裘尨茸,□一国三公,吾谁适从。”此“三公”即指申生、重耳、夷吾。证明采邑主就相当于一个国君。采邑主是以君主的身份,君临其采邑内的臣民。所谓“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即是证明。采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卿大夫对国君承担的义务体现出来。

    采邑具有独立性和闭塞性的特点。因为这时的公社是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的社会经济细胞,所以,由若干这种公社组成的采邑,也就必然带有封闭性的特点,与外界缺乏必要的经济联系。

    采邑是奴隶制性质。占有采邑的卿大夫与国君之间,从血缘上讲,是小宗与宗主之间的关系。从隶属上讲,是奴隶主贵族与共主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后世封建专制君主与臣仆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采邑与国家之间,是一种松散的从属结构,很容易闹独立和分裂。所以,在采邑制下,必须保证“本大于末”,即公室力量强于卿大夫才行,否则采邑就会分裂出去或成为内乱的根源。

    采邑制在西周时代,起到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即通过采邑制,有效地统治了广大被征服人口,使周人的统治及于广袤之地,并起到了发展奴隶制经济、拱卫王室和公室的作用。但是,到了春秋时代,采邑制就逐渐成了社会发展的障碍。一方面,经过西周二百多年的发展,周人的统治已经巩固,奴隶制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采邑制已完成了它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井田制和公社制逐渐走向瓦解,使采邑制存在的社会基础逐渐丧失。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加速了社会分工和各地之间的经济联系,独立的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出现就是证明。于是,就日益要求打破阻碍经济发展的各种封闭的社会壁垒。采邑制度已和这种社会发展的要求相违背。因此,采邑制就开始走向衰落,而新型的社会组织结构——县制则代之而起。

    县制取代采邑制,是我国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重大社会变革。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那种互相隔绝的“小国寡民”的时代已结束。诸侯国这时纷纷突破了“地方百里”的限制,消灭和兼并了大量的部落方国,由小国林立的时代走向了大国争霸的时代。这一发展是符合社会要求的。而采邑制却违背了这一要求。从经济上来说,采邑封闭隔绝,不利于各地经济的联系和发展。从政治上来说,采邑制的迅速发展,已成了分裂动乱的根源,尤其公族贵族占据采邑,经常发动弑君夺位的斗争,更是成了祸乱的源头。例如:《左传》昭公十一年,楚申无宇讲:“郑京、栎实杀曼伯,宋萧、亳实杀子游,齐渠丘实杀无知,卫蒲、戚实出献公”,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而晋国则发生了曲沃与翼之间长达六十七年的斗争,更是深刻的教训。从军事上来说,春秋时期,各大国都在迅速扩张,国土数倍或数十倍地扩大。因而,镇守边鄙、治理新开辟地区,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所谓“宗邑无主,则民不威,疆场无主,则启戎心”,[141]反映了这种急迫的要求。而采邑制是不能为国家出军赋、镇守边境的。例如,《左传》成公七年讲:楚“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申、吕为楚国北方门户,楚国在此设县,子重请改为赏田(即改为采邑),巫臣指出,若为赏田,就不能出军赋以御北方。说明采邑制是不能为国家出军赋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各大国开始设县,逐渐用以取代采邑制。

    晋国从献公起,废除了分封公族占有采邑的制度,并开始设县。《左传》闵公元年:晋“灭耿、灭霍、灭魏,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这里虽未明言设县,但实际相当于县。以后又逐渐在秦晋争夺的黄河天险地区、[142]南阳地区(温、原)、[143]与戎狄交界的地区(箕、郜、瓜衍等),[144]相继设县。晋国虽不算设县最早的国家,[145]但其县制发展最快,影响最深。晋国县制的设立和发展,不但是这个时期土地制度变革的产物,同时又给予土地制度以极大的影响。

    首先,晋国的县,从设立之初起,已经不同于旧式的采邑,引起了奴役关系和卿大夫地位的部分变化。初设的县,目的主要是出军赋。西周时代,诸侯国都很小,“列国一同”也不过方百里。这种狭小的范围,基本靠国都的自由民建立的武装来保卫,不需另设武装力量。而春秋时期,迅速扩张的各大国,领土已数十倍于前。这就引起了兵源的不足和财政的困难,且国都离边境日远,鞭长莫及;传统的采邑又不能为国家出军赋(虽然采邑主“有赋于军”,即战时须带私人武装从军作战,但这种武装不属国君直接所管,不属为国家出军赋),所以,必须设县为国家出军赋,组织地方武装来解决这一问题。县始设于新征服区和交战地区,起着军事重镇的作用。这点杨宽、冉光荣都予以指出。[146]晋国所设之县,一般是每县出百乘兵车之赋。《左传》昭公五年所云“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可证。所谓百乘之赋,就是出百乘之军事装备与军事人员。据《司马法》记载,当时每乘为三十人组成的一个作战单位,百乘即三千人的一支军队。但在以车战为主的战争中,军队的主力不是奴隶,而是自由民。所以,这种设县出军赋的制度,就带来了奴役关系的变化。即当时对于被征服的居民,不再采取传统的办法,比如,像《左传》定公四年所载周初封建的情况,将被征服的自由民及其所属奴隶一律变为征服者的奴隶,[147]而是基本保持了设县地区居民的身份不变,自由民仍为自由民,奴隶仍为奴隶。设县只是简单地改变其原有的政权机构,然后利用被征服自由民出军赋。所以,设县从一开始就带来了奴役关系的变化。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当时各大国征服的对象,除了蛮夷戎狄之外,已在大量吞并华夏小国。例如,晋所灭之耿、霍、魏,不但是华夏小国,而且是姬姓小国;温、原两县,本是周之南阳都邑;瓜衍之县,虽设于戎狄地区,但居民都是被征服的虞、虢之移民。[148]所以,这些被征服的国家和地区,与征服国的经济处于同一发展阶段,政治制度相同,故可以不再采取传统的奴役方式。例如:《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文公围阳樊,阳人“苍葛呼曰:‘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这说明,南阳地区的自由民乃“王之亲姻”,俘获都是不应该的,何况加以奴役呢?因此,对于被征服的华夏小国或都邑的自由民,可以以德柔服,不再降为奴隶。但对落后地区的居民,即被征服的“四夷”之民,则仍是“威之以刑”,全体变为奴隶。如宣公十五年:“晋侯赏桓子以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就是证明。所谓“狄臣千室”,即全部降为奴隶。而“瓜衍之县”,则是采用设县这种新的剥削和统治方式。

    由于设县引起了奴役关系的变化,因而,同时也就引起了贵族身份的变化。在采邑制下,占有采邑的贵族是采邑内的全权主人,国家对采邑内的事务没有干预权力。而县制则不同,县必须为国家出军赋,于是,出军赋的劳动者,县大夫已不能占有其人身。这样,县大夫的身份已和旧式的采邑主有所区别,开始发生了部分的变化,与国家的关系也相对紧密了。

    由上可知,县是由于采邑制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逐渐出现的一种新的制度。从设县时起,县与采邑相比,已有区别,开始发生了部分的变化。但是,也必须指出,这种早期的县,和采邑制还有着紧密的联系。这正像杨宽先生所指出的,这种“县制是与分封制并行的,都是属于奴隶制性质”。[149]因为,当时的县虽不再奴役被征服的自由民,但原来的奴隶身份仍未变,所以,县仍是奴隶制性质。而且,初期的县,公社制度还存在,因此,县中的自由民与奴隶的对立,仍同于采邑制下“都”“鄙”的对立。这时的县,虽然必须为国家出军赋,但独立性仍很大。有的县还形同采邑,是作为赏赐臣下的一个单位。比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宣公十五年:“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可证。有的地方虽设县,但还明显看得出采邑的特点。比如,南阳地区的温、原,从文公起就设县。但是,这两县又常和食邑混称。如其中温数易其主,时称县,时又称邑。再如,前述楚之申、吕二县,申公巫臣却说:“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也是县邑混称。说明当时的县制与采邑制在组织结构上还有着相当大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县大夫虽然不再能奴役被征服的自由民,但其对县的支配权力仍很大。他们一般仍食有一县之“税”,如所赏之县,就是如此。因此,县中的奴隶仍隶属于县大夫。并且,早期的县,管辖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大,设置较少,所以,县大夫都由有影响、有地位的大贵族担任,或由其代管。比如,赵衰、狐溱分别为温、原大夫,胥臣领有先茅之县,士伯领有瓜衍之县,他们地位都很高,像赵、狐、胥都列于卿位。这种大贵族,都是占有采邑的贵族。因而,这时的县大夫还是半采邑主性质的奴隶主贵族。所以,这种县制还是处于过渡状态之中,其性质仍是奴隶制。这种性质的县,只能与采邑制共存,还不能排挤采邑制度。

    但是,到了春秋后期,县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奴隶制性质转变成了封建性质。造成这一变化的根本原因是春秋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和土地制度的变革。晋国从“作爰田”之后,小生产开始兴起。野中的劳动者在小生产兴起后,逐渐由“助耕公田”的“九夫为井”制向“十夫为井”制过渡。《周礼·遂人》中的“十夫有沟”和鲁国“初税亩”所反映的情况,应是“十夫为井”制确立的标志。“十夫为井”制不过是一种过渡状态,很快就随着个体生产的发展而走向解体,向编户制过渡。在这种情况下,公社只是在形式上还残留着它的外壳(这点将在第三部分论述)。于是,当时就迫切要求有新的管理编户齐民的地方行政组织出现。县制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但是杨宽先生在《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一文中却认为:“春秋时代的楚县以及其他国家的县,都是和战国、秦汉以后的县性质不同的。县制性质的发生变革,当在春秋战国之际。整个春秋时代县制和分封制是并行的,都是属于奴隶制性质。”这一结论,从整体来说是正确的。但对于晋国来说,却似乎太保守了些。晋国县制性质上的变化,是发生在春秋后期,而不是战国时代。其标志就是,春秋后期,晋国已普及了县制。例如,《左传》昭公五年楚薳启疆答楚王问中,谈到晋国这时已有“十家九县”“其余四十县”,说明晋国这时已设有四十九县。而昭公二十八年又载:晋灭祁氏、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是晋国这时设县又有增加。这时,除一部分县还设在边鄙地区外,大部分县已设在内地。内地设县,除边界外延导致县的治所自然内移外,像分祁氏、羊舌氏之田为十县,则是有意地将县制推广到内地。县制由边境向内地推广,证明其职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军事重镇的性质,向地方行政单位转化。这种变化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因为经过春秋中期一百多年的发展,劳动者基本都成了占有小块土地的个体生产者,成了依附于国家或形同国君的大贵族的小农,从而就使县制向管理编户齐民的行政单位转化。据《国语·晋语九》载:“赵简子使尹铎为晋阳。请曰:‘以为茧丝乎?抑为保障乎?’简子曰:‘保障哉!’尹铎损其户数。”说明赵简子时,晋国早已实行编户制了。所以,县制的推广到内地,证明其职能已经变成了管理编户齐民的地方行政单位。同时,在县制推行过程中,县大夫也逐渐从食邑的贵族转变成了领取俸禄的官吏。如前所述,晋国县大夫的身份,从设县之初,已开始发生变化。而且,由于早期的县都设于边鄙地区,负有镇守边疆、开发边鄙的作用,这就使统治者对于县大夫的人选由重世系转为重能力。所谓“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就是这种要求的反映。这样,就使县大夫的选择对象社会地位逐渐下降。而“实掌近官”的卿大夫的势力恰恰日益上升,他们为了控制政权,壮大自己的力量,打着荐贤举能的旗号,相继把自己控制或隶属于自己的人推选为县大夫。尤其在这些卿大夫直接控制的范围内,则直接由卿大夫选择县大夫的人选。于是,随着县的不断增设,尤其当县由边境向内地推广以后,就引起了县大夫身份向食禄官吏的转变。晋国后期的县大夫,已经不再由大贵族担任,而是由卿之余子、属大夫、家臣、士阶层的人担任。例如,《左传》襄公三十年,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有老人往食,“赵孟问其县大夫,则其属也”。绛县设在国都,其地位很重要,而其县大夫则为赵孟之属吏,说明县大夫的身份已很低。再比如:昭公二十八年,分祁氏、羊舌氏之田为十县,所任命的十个县大夫,四人为余子,六人由举贤上任,都是地位很低的贵族。所举六人中,除两人为勤王室有功外,其余四人很可能是从士阶层上升的。而卿大夫直接控制的地方,尤其明显,如昭公五年所载:“韩赋七邑,皆成县也”,这是韩氏控制的地方改为县制,但七县大夫都是韩氏余子、庶子和族人。而有的县大夫则是卿大夫家臣。如“尹铎为晋阳”,即是这种情况。这时,随着卿大夫的专国命,家臣地位已很高,他们已经可以出任重要官吏了。家臣、士、属大夫之类,对卿大夫都有很强的依附性,一般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在前期,他们虽也有食一部分田的现象,比如,《左传》成公十七年载:“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但非常有限。到后期,则不再食邑和田,而是领取俸禄了。比如:孔子不少弟子为家臣或出任低级官吏,他们领取报酬的形式就是“谷”。如《论语·雍也》云:“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论语·泰伯》:“三年学,不至于谷,不易得也。”《论语·宪问》:“邦有道,谷,邦无道,谷,耻也。”在这种情况下,由低级贵族和家臣充任的县大夫,对于授县予他们的国君或卿大夫,就纯粹成了从事管理的官吏。这种官吏随着奴隶的解放,劳动者都成了依附于国家或形同国君的大贵族的小农,而逐渐走向制度化。从此,县大夫对县中的土地和人民都无占有权力了。所以,随着县制向管理编户齐民的地方行政单位转化,县大夫成了食禄的官吏,就标志着县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奴隶制性质转变成了封建性质。而这一变化,在晋国是发生在春秋后期,所以说晋国在春秋后期,县制已经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标志着晋国的县制已基本确立。

    随着县制的确立,就排挤了采邑制。已经设县的地方,再也不能回到采邑的道路上去了。摆脱了奴隶身份的劳动者,逐渐成了县制下的编户齐民。而原来的采邑,由于劳动者身份的变化,也不得不向县制转化。像“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就带有这种性质。韩赋七邑,虽是代管的公室土地,但公室已无能力收回,形同采邑。但是,韩氏在这里不再保留采邑制度,而是推行县制,说明采邑制已经过时了,县制取代采邑制,已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关于这点,这里有一个生动的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到采邑制当时的命运了。《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其大宗赂以女乐,魏子将受之。魏戊谓阎没、女宽曰:‘主以不贿闻于诸侯,若受梗阳人,贿莫甚焉。吾子必谏!’皆许诺。退朝,待于庭。馈入,召之。比置,三叹。既食,使坐。魏子曰:‘吾闻诸伯叔,谚曰:“唯食忘忧。”吾子置食之间三叹,何也?’同辞而对曰:‘或赐二小人酒,不夕食。馈之始至,恐其不足,是以叹。中置,自咎曰:“岂将军食之而有不足?”是以再叹。及馈之毕,愿以小人之腹为君子之心,属厌而已。’献子辞梗阳人。”这个例子反映,魏戊为梗阳大夫,其治下有人出来打官司,魏戊管不了,上交给魏献子,说明此人地位很高。又言讼者之“大宗”,“大宗”“小宗”之关系,止于大夫一级,大夫以下,无大、小宗的区分,说明打官司的人地位不下于大夫。但大夫本是有采邑的,不受县的辖制。而这里,这个人却成了魏戊下的编户,这深刻说明,大夫以上的人,也已经没有采邑了。所以,县制的确立,就最终排挤了采邑制。这时,不但县大夫,而且其他贵族,也逐渐在向食禄的封建官吏转化。比如,孔子本人是大夫,但《史记·孔子世家》则云:“卫灵公问孔子:‘居鲁得禄几何?’对曰:‘俸粟六万。’卫人亦致粟六万。”即是证明。而随着县制对采邑制的排挤,就逐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开辟了道路。童书业先生在论及《春秋后期各国政权之变化》时指出:“大夫之‘小宗’‘宗人’甚至‘庶人’中接近贵族者势力亦渐发展,遂由家臣而变为官僚,大夫则渐化为集体之君主,战国时代新兴政权之雏形已肇基于春秋之末。”[150]这是晋国春秋后期县制确立,采邑制走向灭亡必然产生的情况。

    四 贵族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与晋公室的衰弱

    晋国的贵族土地所有制是分封制的产物。进入中期以后,这个总的特点不变。但随着发展,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和变化,即这时的贵族土地摆脱了单一的来源,而逐渐走向多样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兼并。土地兼并是春秋时代(即中期以后)贵族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出现的重要特征,并且越往后越激烈。这时土地兼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争田、夺田的形式,另一种是兼室、纳室、分室的形式。

    争田、夺田,最早是由田界争端引起,逐渐发展成兼并性质。春秋时代,凡夺田都属兼并,争田也大部分带有兼并性质。从记载看,当时争田、夺田的斗争,以晋国发生得最多。现分述如下。

    晋国最早的争田、夺田事件见于《左传》文公八年、文公九年:

    夷之蒐,晋侯将登箕郑父、先都,而使士榖、梁益耳将中军。先克曰:“狐、赵之勋,不可废也。”从之,先克夺蒯得田于堇阴。故箕郑父、先都、士榖、梁益耳、蒯得作乱。

    九年春王正月己酉,使贼杀先克。乙丑,晋人杀先都、梁益耳。

    三月甲戌,晋人杀箕郑父、士榖、蒯得。

    这次事件,晋丧四卿二大夫,而先克夺蒯得田,是夷之蒐的乱源之一,说明这场斗争具有兼并与反兼并的性质。成公十一年,亦载争田一事:

    晋郤至与周争鄇田,王命刘康公、单襄公讼诸晋。郤至曰:“温,吾故也,故不敢失。”刘子、单子曰:“昔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与檀伯达封于河,苏氏即狄,又不能于狄而奔卫。襄王劳文公而赐之温,狐氏、阳氏先处之,而后及子。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晋侯使郤至勿敢争。

    鄇是温的别邑。刘子、单子打着天子的旗号,利用“王官之邑”的诡辩手法,不承认郤氏对鄇邑的所有权而夺取了鄇邑,实际也是一种土地兼并。成公十七年,厉公杀三郤之乱,同时记载了争田、夺田事各一件:

    郤锜夺夷阳五田,郤犨与长鱼矫争田,执而皓之,与其父母妻子同一辕。

    这两件事均属兼并性质。昭公三年亦有争州田之事:

    初,州县,栾豹之邑也。及栾氏亡,范宣子、赵文子、韩宣子皆欲之。文之曰。“温,吾县也。”二宣子曰:“自郤称以别,三传矣。晋之别县不唯州,谁获治之?”文子病之,乃舍之。二宣子曰:“吾不可以正议而自与也。”皆舍之。

    州县是温之别县,原属栾氏。栾氏灭族,三子皆争。这是大至一县的土地所有权,自非疆界之争可明。虽然没酿成互相争夺,但具有兼并倾向。昭公九年又载争闫田事:

    周甘人与晋闫嘉争闫田。晋梁丙、张趯率阴戎伐颍。王使詹伯辞于晋。

    结果晋侯只好又“致闫田”于周。这一斗争仍属兼并。闫田是晋闫县之地,周人争闫田引起晋人率阴戎伐颍。但周人仍用的是老办法,打着天子的招牌,使晋侯不得不又把闫田给周人。另外,晋邢侯与雍子争田的斗争,造成了三大夫杀身的结局。昭公十四年载其事: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乃施邢侯,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对于这次争田的性质,杨伯峻注曰:

    马宗琏《补注》云:“襄二十六年传,‘雍子奔晋,晋人与之鄐。'《说文》:‘鄐,晋邢侯邑。’是雍子、邢侯共有鄐田,故二人争其田界。下文又言‘罪在雍子’,是邢侯兼有鄐田之证。”

    证明这起争田事件,基本是由于旧有田界引起。同样性质的事件还见于《国语·晋语八》:“范宣子与和大夫争田,久而无成。宣子欲攻之。”最后经过众大夫、家老訾祐的斡旋,才得到解决。

    以上,就是史书记载的晋国春秋时代的争田、夺田的情况。这种争田、夺田的现象,在晋国最突出,说明春秋时代晋国的土地兼并是很普遍的。

    除了争田、夺田的斗争,春秋时代还有大量的兼室、纳室、分室的斗争。这是一些贵族消灭另一部分贵族,吞并、瓜分其土地财产的一种兼并形式。关于“室”的概念,有很多种意思。有的指妻子,有的指财宝,有的指房子,有的指家庭单位,但多数情况下,是指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贵族家庭的财产,即包括土地、人民、财宝、妻子。其中,土地是“室”的最主要内容。而所谓兼室、纳室、分室的“室”,大多是指这种包括土地在内的“室”。因此,兼室、纳室、分室,基本都是土地兼并的性质。比如:《左传》昭公十年,齐国贵族陈桓子、鲍氏与栾氏、高氏斗争,“战于稷,栾、高败,又败诸庄。国人追之,又败诸鹿门。栾施、高彊来奔。陈、鲍分其室。”“桓子召子山(齐被逐公子),私具幄幕、器用、从者之衣屦(杜注:私县,不告公)而反棘焉。子商亦如之,而反其邑。子周亦如之,而与之夫于。反子城、子公、公孙捷,而皆益其禄。凡公子、公孙之无禄者,私分之邑。”这里分给群公子的田、邑,都是栾、高之“室”中的一部分,说明这里的“室”,主要是土地。春秋时代,这种兼室、纳室、分室的斗争很多,见于记载的就多达几十处,说明这个时期土地兼并之频繁。但遗憾的是,从文献记载看,这种兼室、纳室、分室的情况,主要发生在齐、楚、宋、鲁等国,而晋国则未见记载。但不见于记载,并不等于没有这种兼并的事实。这种兼并现象,随着侯马盟书的发现,得到了证实。据侯马盟书反映,其中纳室类可识读的有五十八篇,内容是,凡参加盟誓的各贵族,都不准“纳室”,即不能将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一情况,正好从反面说明“纳室”的情况非常普遍,所以才要以盟诅的形式,反对这种“纳室”兼并现象的发生。这说明,晋国兼室、纳室、分室等兼并土地财产的斗争,也是非常激烈的。正是由于大贵族通过争田、夺田、兼室、纳室、分室的斗争,吞并了大量中小贵族的土地,最后才造成全国的土地集中在少数大贵族手中。

    除了大贵族以兼室、纳室、分室的手段兼并大量中小贵族的土地外,晋国大贵族之间,还以变相的形式展开兼并。这种兼并不是发生在某一两个大贵族之间的兼并,而是当时晋国最大的几家大贵族联合起来,消灭其中的一两家大贵族,如灭郤氏,灭栾氏,灭祁氏、羊舌氏,以及后来的灭范、中行氏,灭智氏,都是这种形式。在这种兼并形式下,对于这些被消灭的大贵族的土地,在国君还有支配权力时,由国君以赏赐的形式进行分配。在国君大权旁落时,则由执政的卿大夫协调分配。其分配的结果,利益又主要落入这些最大的贵族手中。例如:灭祁氏、羊舌氏的斗争,分其土地为十县,其中四个县大夫为卿之余子,六个县大夫来自举贤,自然,其利益应为举荐之贵族所得。所以,晋国这种大贵族之间的联合兼并形式,不过是兼室、纳室、分室斗争的变相形式,只是其规模更大、斗争更激烈而已。所以,晋国虽然从文献上看不到兼室、纳室、分室的兼并形式,但实际上,这种兼并形式不但存在,而且斗争更激烈,规模更大。

    第二是土地对换。春秋时代,土地对换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晋国见于记载的仅一例。《左传》昭公三年载:

    夏四月,郑伯如晋,公孙段相,甚敬而卑,礼无违者。晋侯嘉焉,授之以策,曰:“子丰有劳于晋国,余闻而弗忘。赐女州田,以胙乃旧勋。”伯石再拜稽首,受策以出。

    初,州县,栾豹之邑也。及栾氏亡,范宣子、赵文子、宣子皆欲之。文子曰:“温,吾县也。”二宣子曰:“自郤称以别,三传矣。晋之别县不唯州,谁获治之?”文子病之,乃舍之。二子曰:“吾不可以正议而自与也。”皆舍之。

    丰氏故主韩氏,伯石之获州也,韩宣子为之请之,为其复取之之故。

    以上为晋侯赐州田与丰氏(公孙段)的经过。州县为栾豹邑,栾氏亡,范、赵、韩三子争州田,后皆舍。公孙段馆于韩氏(为韩氏友),韩宣子为了以后得到州县,所以为公孙段请州田。故晋侯赐田于公孙段。

    公孙段死,“子产为丰施归州田于韩宣子(杜注:丰施,郑公孙段之子),宣子受之,以告晋侯。晋侯以与宣子。宣子为初言,病有之,以易原县于乐大心。”[151]

    这就是州县辗转落到了韩宣子手中的经过。由于韩宣子初言反对取州,现得田,怕引起纠纷,故拿州县对换乐大心的原县。这是见于记载的大至一县的土地对换。关于乐大心,杨伯峻注:“乐大心,宋大夫。宣十五年传有乐婴齐,程公说《春秋分纪世谱》谓大心为婴齐四世孙。此盖以州田与乐大心换取原县。原本晋邑,不知何时属乐氏。”可知乐大心为宋人,而原县则是晋邑,先后封于赵氏、先轸。原县后属宋,可能也是经过对换得到。从这一例可见,晋国当时贵族之间已有土地对换的存在,甚至一县的土地对换,说明贵族所能自由支配的私有土地已很多了。这种土地对换虽不代表贵族土地的增加,但说明土地私有化的程度加深,从而也逐渐为土地可以通过买卖获得开辟了道路。

    第三是吞并代管的公室土地,晋国自文公以后,公室的土地,一部分分封赏赐给臣下,一部分则交给卿大夫代管。卿大夫代管的这部分土地,所有权归公室,代管的贵族要按规定定期向公室贡纳赋税。这就是文公以后“公食贡”的原因。对于代管的土地,国君开始还能够收回,改赐他人。例如原县,开始是“赵衰为原大夫”,后改赐先轸,后归于赵氏。但时间一久,这部分代管的土地就收不回来了。公室除了按规定享有贡献上来的税收外,已经不能把这部分土地改派别人。例如:《左传》昭公五年所载“韩赋七邑”,就是代管的公室土地。但公室此时已不能收回。再后来,有的贵族干脆把这部分土地上的税收也据为己有。贵族侵吞了代管的公室土地,于是出现了像“郤昭子,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军”的情况。再如,昭二十八年灭祁氏、羊舌氏,分其田为十县。二氏之田有十县之大,也决非食田和私田所能及,亦必是吞并了大量代管的公室土地所致。所以,从文公把公室土地交给卿大夫代管以后,贵族通过对这部分土地的代管权,逐渐变为占有权,最后完全据为己有而变为所有权。通过这样一个逐渐的演变过程,而把公室土地变相地瓜分了。这种侵吞代管公室土地的方式,就成了春秋中期以后晋国贵族所有土地的另一重要来源。

    以上情况,是春秋中期以后,晋国贵族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贵族土地所有制的这种新发展,超出了分封的范围,从而使建立在分封制基础上的贵族土地所有制逐渐脱离了常轨,引起了一系列冲突。其中最明显的表现是公室与卿大夫的矛盾斗争。

    晋公室与卿大夫的冲突最早发生在灵公时代。文公的大分封暂时造成了文、襄两代公室与贵族之间的和谐关系。但这种和谐关系中,也潜伏着危机,即卿大夫的势力逐渐发展起来。《左传》文公七年记载了这样一件事:“鄷舒问于贾季曰:‘赵衰、赵盾孰贤?’对曰:‘赵衰,冬日之日也,赵盾,夏日这日也。'”杜注:“冬日可爱,夏日可畏。”由“可爱”发展到“可畏”,乃卿大夫势力发展之必然结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晋灵公时,公室与卿大夫之间开始发生冲突。《左传》宣公二年载:“晋灵公不君,厚敛以彫墙;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也;宰夫胹熊蹯不熟,杀之,寘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于是赵盾“骤谏”,灵公惧怕赵盾的势力,故两次阴谋杀害赵盾,未遂,结果自身反被杀。灵公被弑,国内毫无反映,足见赵盾势力之大。灵公死,成公立。成公看到卿大夫咄咄逼人之势,于是即位后,进一步出让权力,“宦卿之適而为之田,以为公族”,使正在形成的新的世卿制度合法化。因而,公室和卿大夫的矛盾又缓和下来。

    从成公一直到景公之间的二十多年,卿大夫与公室之间,总体还处于和谐状态。不过,这时各级贵族随着经济力量的增长和土地兼并的发展,矛盾日益激化起来。邲之战,晋卿大夫之间不和,故败于楚。而栾、郤因与赵氏有矛盾,诬告赵氏为乱,使赵氏几至灭族。到厉公时,这种矛盾日益发展,三郤害伯宗,及于栾弗忌,故栾氏与郤氏矛盾发生。而郤氏这段时间又迅猛地兼并土地,吞并公室土地,竟至“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军”。卿大夫土地的这种急剧发展,严重地威胁到了公室利益,致使晋厉公“不夺诸大夫田”,已经无田以赏赐左右亲信与宠妇。正是在这种形势下,爆发了晋厉公灭三郤的斗争。

    晋厉公企图收回土地所有权,而卿大夫则要保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晋厉公与以三郤为代表的卿大夫冲突的根本原因。鄢陵之战,范文子早已预见到这个矛盾将要爆发。他极力想维护现状,不使公室与卿大夫的斗争公开化。所以,他坚决反对与楚军作战。他说:“且唯圣人能无外患又无内忧。讵非圣人,不有外患,必有内忧,盍姑释荆与郑以为外患乎!诸臣之内相与,必将辑睦。今我战又胜荆与郑,吾君将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敛,大其私昵而益妇人田,不夺诸大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战若不胜,则晋国之福也;战若胜,乱地之秩者也,其产将害大,盍姑无战乎!”[152]“战若胜,乱地之秩者也”,韦注:“乱地,乱故地也。秩,常也。”也就是说,范文子预见到战胜后,晋厉公将乘势收回土地所有权,这样就必然破坏旧有的土地关系,从而导致公室与卿大夫的公开冲突。《国语·鲁语上》亦载:“其君(指厉公)骄而多私,胜敌而归,必立新家。立新家,不因民不能去旧。”故范文子企图以外部压力来缓和内部对土地所有权的斗争,甚至希望晋国吃败仗。但是,鄢陵之战,晋国大胜,“于是乎君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敛,大其私昵,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于是乎国人不蠲,遂弑诸翼,葬于翼东门之外,以车一乘”。[153]于是,这场以争夺土地所有权为主要目的而爆发的公室与卿大夫之间的斗争,就以公室的失败而告终。从此以后,晋公室就再没有力量和卿大夫较量了。

    厉公死,卿大夫迎立悼公。悼公看到这场斗争的恶果,所以,他未入国就要卿大夫盟誓,表示要收回权力。但另一方面,他又不得不对卿大夫让步,不但没有惩罚弑君之卿大夫,反而驱逐了厉公的死党,才平息了公室与卿大夫的这场斗争。

    悼公在位时,晋国复霸。复霸的原因,一个是悼公放弃了厉公时企图收回土地所有权的政策,承认了现状,所以缓和了公室和卿大夫之间的矛盾,暂时又出现了“君臣辑睦”的局面。而另一个原因是悼公采纳了魏绛的和戎政策。由于成功地实行了和戎政策,使晋国的后方得以稳固。而且通过礼仪性的交换,晋国从戎狄族手中获得了大量土地,再加上灭三郤得到的土地,从而暂时解决了公室对土地的要求和赏赐臣下的需要。这样,就取得了内部公室与卿大夫之间关系和睦,外部专一与楚争霸的形势。结果造成了“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154]的局面。这就是悼公复霸的原因和结果。

    但是,悼公在位时,未能也不可能根本解决公室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的矛盾。所以,没有多久,这种暂时和谐的局面就遭到了破坏。时隔三年,晋“伐秦,以报栎之役”,[155]结果由于卿大夫的不和而造成了迁延时日,师出无功,晋人称之为“迁延之役”。[156]悼公死后没几年,又爆发了灭栾氏的重大斗争。故悼公的霸权,已成强弩之末。平公继位,这种霸权虽仍维持了几十年,但终平公之世,未能大有作为。而卿大夫的势力则持续不断地发展,其急剧膨胀之势头不可以已,终于造成了“晋公室卑,政在家门”的局面。《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叔向被栾盈之乱牵连,其母谓“国多大宠”。襄二十六年,叔向与子朱抚剑拂衣争论,平公曰:“晋其庶乎,吾臣之所争者大。”师旷曰:“公室惧卑。臣不心竞而力争,不务德而争善,私欲已成,能无卑乎?”襄二十九年,吴季札周游各国,适晋,谓叔向曰:“吾子勉之!君侈而多良,大夫皆富,政将在家。吾子好直,必思自免于难。”这里正式提出了:“大夫皆富,政将在家”,证明贵族土地所有制的急剧膨胀,已造成了末大于本的局面。襄公三十一年,鲁穆叔语孝伯(孟孙)曰:“晋君将失政矣,既而政在大夫,韩子懦弱,大夫多贪,求欲无厌,齐、楚未足与也,鲁其惧哉!”“及赵文子卒,晋公室卑,政在侈家。韩宣子为政,不能图诸侯,鲁不堪晋求,谗慝弘多,是以有平丘之会。”这年是晋平公十六年,即公元前542年,是记载“晋公室卑,政在侈家”的确切时间。《左传》昭公三年则记载了晏婴与叔向议论两国公室的有名对话:

    叔向曰:“然,虽吾公室,今亦季世也。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庶民罢敝,而宫室滋侈。道殣相望,而女富溢尤。民闻公命,如逃寇仇。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慆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谗鼎之铭曰:‘昧旦丕显,后世犹怠’,况日不悛,其能久乎?”晏子曰:“子将若何?”叔向曰:“晋之公族尽矣。肸闻之,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室从之。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肸又无子,公室无度,幸而得死,岂其获祀?”这年是公元前539年,即晋平公十九年。这更是记载了晋公室卑弱的各种状况。晋公室除了奢侈无度的腐化生活外,已经无所作为。一派季世风光的晋公室,完全失去了民心。“民闻公命,如逃寇仇”,就是其写照。民逃向何处呢?即逃入了家门。于是,“政在家门”,卿大夫专国命的时代开始了。这种局面,连羊舌氏这样的强家大族也感到担忧。就是在这种忧心忡忡之中,不久晋国的霸权也结束了。从此,晋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纵观晋国中期土地制度的变化,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个是“新”,这些变化都是以前没有过的、新出现的社会现象;一个是“快”,这时的变化已经不是以几千年、几百年为计算单位,而是在数十年中,就有着重大变化。社会变化的节奏加快了,历史的步伐也加快了。一个古老的社会制度即将过去,一个新的社会制度就要来临。即将开始的后期的晋国历史,正是处在这样一个节点上。

    第三部分 后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晋国从平公以后,开始进入它的衰落阶段。平公死,昭公立。六年,昭公卒,顷公立,“君幼弱,六卿强”,[157]从此政在家门,这个阶段的晋国历史,总的特点是处在一个质的转折点上。奴隶制全面走向崩溃,封建制度则随着中期的萌芽和发展,已经成长壮大,终于随着三家分晋而最后确立起来。下面,就分三个方面,论述这个时期土地制度的质的变化。

    一 劳动者身份的变化和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

    春秋战国之际,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转变时期。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这个大转变是在生产力的推动下,彻底破坏公社制度的产物。在公社制度下,劳动者不是直接和国家或占有公社的贵族发生关系,而是直接和公社发生关系,社会生产基本是在公社的组织下进行的。所以,劳动者身份的变化,首先必须突破公社的限制。而公社的存在,又是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当井田制破坏之后,公社制度就随之走向瓦解。于是劳动者就逐渐从公社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而与国家或其他土地所有者发生关系。由于春秋时代生产力水平质的突破,当劳动者摆脱了公社的束缚之后,就不是以其他的形式再回到奴隶制的老路上去,而是直接形成了新的封建依附关系。

    晋国从“作爰田”以后,井田制逐渐瓦解。井田制的瓦解,不但使公社制度遭到破坏,而且也使那种社员不能独立占有土地的“异居同财”的家长制大家庭遭到破坏。这样,劳动者就冲破了公社和血缘的束缚而走向了混居,逐渐向纯粹的地缘关系发展。《周礼》中所说的“甿”,是这个时期的一种普遍现象。所谓“甿”,就是从四方迁徙而来,混居在一起的新的居民。对于这种居民,统治阶级采用了新的管理方法。所谓“变民曰甿,异内外也”,决不仅仅是身份上的区分,也是统治方法和组织方法的改变。公社破坏以后,兴起了户籍制度,大约是从对这种“甿”的管理开始的。同时,即在井田制破坏之后,在各国普遍兴起了书社制度。[158]据《荀子·仲尼篇》杨倞注:“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周礼,二十五家为社。”《论语·乡党篇》有“式负版者”的记载,“版”与“版图”之“版”为一意,即“版籍”,说明书社有“版籍”是一种普遍现象。据《周礼·天官·宫伯》郑玄注:“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之乡户籍,谓之户版。”《周礼·秋官·司民》郑注亦云:“版,今户籍也。”“图”之意,《周礼·天官·司会》郑注云:“图,土地形象,田地广狭。”这证明,书社是有户籍制度的。而书社又有“社”的形式,所以,书社是有着双重性质的组织,一方面,它以“社”的形式存在,另一方面,它又有户籍制度的性质。而在井田制下,劳动者是以“井”为计算单位的,不需要户籍制度。因此,书社制度显然是保留了公社残余形态,而又是对居民进行户籍管理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应该是在井田破坏之后、新的封建依附关系产生之前的一种过渡性组织。这种组织,可能是从管理“甿”这种身份的劳动者开始,以后逐渐加以推广的社会居民组织方式。书社制度出现在春秋时代,据记载,最早见于齐桓公时期,[159]但到春秋末期,就基本消失了,战国以后个别见于记载的“社”或“里社”可能就是其残余形态。而随着书社制度的消失,它本身就被弃扬了,保留了户籍制度,而抛弃了公社的外壳。于是,劳动者就彻底摆脱了公社的束缚,从而以独立小生产者的身份与国家或其他的土地占有者直接发生了依附关系。这样,公社社员,尤其是被奴役公社的社员,就由集体奴隶的身份,最后转化成了封建依附农民。这个转变过程正是发生在春秋战国之际,所以,证明这个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的转变时期。

    晋国春秋时期是否有书社制度,不见记载。但《战国策·秦策二》载:“秦王使公子佗之赵,谓赵王曰:‘……大国不义,以告敝邑,而赐以二社土地。'”这里的“社”当是春秋时代“书社”制度的残留,这说明,晋国在春秋时代,亦当有书社制度。不过,晋国春秋时期社会变革较之各国要快,井田制破坏最早,因此,这种过渡性组织亦必破坏较早。其标志就是,晋国在春秋后期,已经推广了县制和户籍制度。县制在从边境向内地推广之后,就从奴隶制性质的军事重镇变成了封建性的管理国家编户齐民的行政单位。这时,户籍制度就和国家的行政机构紧密结合起来了,从而那种过渡性的社会组织,完全脱去了旧有公社制度的外壳。例如,尹铎为晋阳,“损其户数”就是明证。当然,这也反过来说明,在县制没有推广到内地之前,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内地也就必然存在这种过渡性组织,直到这种组织被县制取代为止。在这种过渡性组织消失和县制的推广之后,国家就普遍以户为征税单位,而不再是以社或其他组织为单位了。例如,《孙子兵法·吴问》中所反映的情况,《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所载:“赵简主出税者,税吏请轻重。简主曰:‘勿轻勿重,重则利归于上,若轻则利归于民。'”以及尹铎为晋阳,“损其户数”,都能说明这点。这种按县组织起来,按户向国家交纳赋税的编户齐民,大多数是国家的依附农民。所以,到春秋后期,晋国的封建生产关系已经普遍产生。这种情况,就使晋国在春秋战国之际,最早过渡到封建国家。

    其次,之所以说春秋战国之际晋国普遍产生了封建依附关系,还可以从当时的“国”“野”两部分劳动者的身份走向统一反映出来。随着公社制度的破坏,两类不同性质的公社所造成的“国”“野”界线也就随之消失。一方面,“国人”和“野人”摆脱公社的束缚之后,通过迁徙等形式,自然走向混居,从而使二者的界线消失。另一方面,由于“野人”逐渐成了征收军赋的对象,他们的身份逐渐提高。而国人则在公社制度破坏之后,迅速走向分化,大多数人在摆脱公社和血缘关系的束缚之后,政治权力也逐渐丧失,身份逐渐下降。两部分劳动者在这种相向的运动中,最后身份走向合一,都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国”“野”界线就完全消失了。因此,“国”“野”界线的消失,也就表明封建依附关系的普遍出现。那么,国野界线消失的标志是什么呢?我以为,这就是赋税的合一。春秋时代,赋与税是分离的,是国野两部分居民的不同负担。国人负担军赋,野人交纳田税。《汉书·食货志》指出:“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李剑农先生亦指出:“春秋时代之‘赋’与‘税’,本为二事,‘税’之性质颇与后世之‘田赋’相同,‘赋’之朔,则以军役与军用品征发为目的,随‘封建’制而起者也。”[160]此二说都肯定了“税”与“赋”的区别。赋与税的分离,是由两部分居民的身份不同所造成的。国人只负担军赋,军赋是由居民的自动武装及其费用演变而来,代表了自由民当兵打仗的权力。税则由野人负担,是他们无偿为统治阶级提供的剥削,代表了他们被征服、被奴役的地位。赋与税之分离,起源很早,即“随‘封建’制而起者也”。但“税”的名称起源较晚,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因而得名。“初税亩”代表井田制在鲁国受到破坏,因而变更“藉”法为征收实物税。在此以前,是实行力役剥削,“助耕公田”,“什—而藉”。“税”与“藉”,只是形式和名称不同而已,其实质都是对野人的剥削。故两部分居民的负担不同,当起源于西周之初,是我国西周、春秋奴隶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正因为如此,当赋与税合一之后,就代表国野两部分劳动者的身份统一了。

    在井田制和公社制下,据《孟子》所载,“赋”与“税”都是十取一的比率。所谓贡、助、彻,“其实皆什一”,“国中什一使自赋”可证。但实际上,赋与税是不一样的,赋不是一种常征,而是“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161]而税(包括贡、助、彻)则是一种常征,必须每年按比例、按规定把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给国家或贵族。军赋按国人(包括贵族家族和自由民的公社)占有土地的多少负担,如《左传》哀公十一年:“初,(陈)辕颇为司徒,赋封田以嫁公女,有余以为已大器。”所谓“赋封田”,证明负担军赋是以占有土地的多少为标准的。贵族占有土地多,所以承担的军赋也重,所谓“有禄于国,有赋于军”可证。军赋是以乘为单位,包括军需和军事人员。如《左传》成公二年,“臧宣叔亦如晋乞师……晋侯许之七百乘。郤子曰:‘此城濮之赋也……'”襄公二十五年,“楚 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昭公十二年,楚子谓右尹子革:“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以上都可证赋是包括军需和军事人员在内。赋是按占有土地多少负担,但无损耗的话,并不需年年征军赋。所以,军赋虽有比率,但并不能代表国人实际负担的轻重。战争越多,损耗越大,就要不断地补充和扩大军事装备和人员,于是负担就重。反之,和平时期,损耗少,负担就轻。春秋时期,战争日益扩大和频繁,这就引起了军赋的不断加重。因而,春秋时期赋税的改革,大多是由于征收军赋的目的所引起。如晋国的“作州兵”,鲁国的“作丘甲”[162]“用田赋”[163],郑国的“作丘赋”[164],楚国的“量入修赋”,都是征收军赋的改革。这些改革,总的特点是不断扩大和加重军赋:一是出同样军赋与占田的比例逐渐缩小,一是由不定期征收逐渐改为常征。这样,就日益加重了国人的负担。但国人的负担终归有一个极限,当兵源枯竭,军费征收无法应付战争的需要时,军赋的征收范围就逐渐扩大到野人中,像晋国县制的设立与推广,都是由这种目的所引起。随着军赋的征收扩大到野人中,野人的地位就逐渐上升。但是,这种上升是以对野人的剥削加重为代价的。野人在负担军赋的同时,国家决不会减免他们的田税。因为减免田税,公室和贵族的收入就减少了,这种事,剥削阶级是不会干的。所以,野人负担军赋,实际成了双重负担,即赋与税合一了。一般到春秋中后期,军赋与田税都成了常征,而且都是十取一的比率。比如鲁国三分公室时,“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165],这是将原来出税之所属奴隶改为出军赋之自由人。凡出军赋者,不再征田税,说明军赋与田税相抵消。而不出军赋者,则倍征其田税,以惩罚不从军者。其倍征者,是在保留原田税的基础上,再加征其豁免军赋之数。因此,这时的军赋与田税实际征收的比率是一样的。但是,像这种豁免田税、改征军赋的做法,只是一种特殊情况,是争取人心的一种手段。而一般情况下,向野人征收军赋时,是不能豁免田税的。于是,在赋税合一之后,劳动者的负担实际是增加了一倍,即从什一的比率变成“什二”或“伍一”的比率。这种“什二”或“伍一”之制的赋税征收比率,在春秋后期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如,鲁哀公答有若问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166]一般认为,这是“什二”的比率。随着《孙子兵法·吴问》篇的被发现,完全证明了这点。这时,晋国六卿,除赵氏之外,五卿都是实行“伍税之”,即“伍一”之制的税率。这种“什二”或“伍一”的剥削率,以往不被人们所理解,现在,随着《孙子兵法·吴问》篇的被发现,我们可以揭开其秘密了。但也必须指出,晋国这时的剥削率虽然增加了,然而,由于劳动者生产能力的提高,亩制的扩大,劳动者实际也有能力负担更多的赋税了。因此,“什二”或“伍一”赋税制度的出现,就标志着赋税合一了。野中的劳动者,以赋税合一的代价,获得了人身的解放。于是,横亘在“国”“野”之间的界线也就逐渐消除了,两部分劳动者的身份走向了统一。作为统一身份的劳动者,这种“什二”或“伍一”的税率,又会逐渐由野中向国中推广,直到这两部分劳动者的负担完全相同为止。这种统一的负担,到了战国,就成了“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167]所谓“粟米之征”,就是春秋时代之“税”,而“布缕之征,力役之征”,当是从军赋制度演变而来。所以,赋税合一之后,劳动者的身份得到了统一,他们已经不再是奴隶。那么,其具体身份应该是什么呢?从大多数人来说,只能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封建性的依附农民,一种是具有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小农。对于这种自由小农,马克思指出:“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在这种形式下,不支付任何租金,因而,地租也不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一个单独的形式。”[168]也就是说,真正的完全的小土地所有权,是不支付地租的。而这种有完全的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小农,在阶级社会中,绝不是多数。既然如此,晋国在国野界线消失之后,这种身份统一的劳动者,绝大多数是封建依附农民,而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小农,当是无疑的。因此,赋税合一之后,不但标志着两部分劳动者身份的统一,而且也标志着封建依附关系确立起来了。这种情况,从《孙子兵法·吴问》中得到了证实,从而证明,春秋后期,六卿已经普遍采用了封建剥削形式。

    再次,晋国这个时期劳动者身份的变化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形成,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反映出来。如通过附托于有威之门等途径,直接成为封建贵族和地主的依附人口。在井田制破坏之后,由于独立耕作和私有财产的迅速发展,就造成了小农走向两极分化。少数人(尤其是国人)通过当兵打仗、赐予田宅或其他途径上升为贵族或地主。比如,赵简子在铁之战的誓师词所说:“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169],就是如此。但大多数人则走向贫困,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成为雇佣劳动工。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齐内乱,申鲜虞奔鲁,“仆赁于野”,就是这种情况。有的则是小块土地上的收入不足以养家活口,所以,仍需从事雇佣劳动以补充生活之不足或其他费用。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说:“齐桓公微服以巡民家,人有年老而自养者,桓公问其故,对曰:‘臣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庸未及反。'”这是为了娶妻而出卖一部分劳动力。还有的小农则抛家弃土去争取仕禄。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王登为中牟令,上言于襄主曰:‘中牟有士曰中章、胥已者,其身甚修,其学甚博,君何不举之?’主曰:‘子见之,我将为中大夫。' ……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说明当时小农抛弃土地、追求仕禄的风气亦很盛。尤其是在春秋中后期,一些新兴势力为了壮大自己政治、经济力量,大量招收当时的士人和小农作为依附人口。这样,就直接产生了封建依附关系。当时,普遍存在着“仕”“讬”两途。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讲:“叔向御坐平公请事,公腓痛足痹,转筋而不敢坏坐。晋国闻之,皆曰:‘叔向贤者,平公礼之,转筋而不敢坏坐。’晋国之辞仕讬,慕叔向者国之锤矣。”《韩非子·五蠹》中亦云:“重争土橐,非下也,权重也。”王先慎曰:“‘土’当作‘士’,‘士’与‘仕’同。‘橐’与‘讬’通。”[170]是“土橐”即“仕讬”。“仕”就是做官,“讬”就是“附托于有威之门”,成为寄食之人。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卫子鲜奔晋,“讬于木门……终身不仕”,就是这种情况。再如昭公二十五年:昭公伐季氏,“(季氏)请以五乘亡,弗许。子家子曰:‘君其许之!政自之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这就是通过“讬”之一途,寄食于季氏的人口,从而成为季氏的私人武装。这种隐民,实际已经是封建性的依附关系。只是这些人还多是脱离生产之人,情况还不够典型。但进一步发展,这种“讬”的途径就成了劳动者转化为依附农民的重要途径。如《韩非子·诡使》所言:“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状匿,附讬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这种人就完全成了封建性的依附农民。这种情况,在春秋战国之际,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晋国,应更是如此。早在春秋中期,晋国的卿大夫,已经有了大量依附人口。比如当时的郤氏,“其家半三军”,这么多的私人武装,证明他拥有众多的劳动者,其中必有相当的一部分,是依托于他的依附人口。以后的六卿,就更不例外。所以,到了春秋战国之际,晋国的劳动者,不但在公社制度彻底破坏之后,转化成了封建依附农民,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通过“附讬于有威之门”而成了封建依附农民。

    这时,不但“国”“野”两部分劳动者发生了这种身份上的变化,公室或贵族的家庭奴隶也逐渐获得了解放。比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初,斐豹,隶也,著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铁之战中,赵简子的誓师亦有“人臣隶圉免”的许诺。所以,当时家庭奴隶也可以通过军功等途径被解放出来。这种解放出来的家庭奴隶,其归宿,绝大多数也要进入依附农民的行列。

    以上可见,到春秋战国之际,晋国广大劳动者的身份普遍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国家、地主或封建贵族的依附农民。这说明,晋国当时的封建生产关系已经普遍确立。从而也就表明,晋国社会当时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

    二 贵族土地所有制的消亡和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春秋战国之际,晋国的贵族土地所有制也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即旧式的贵族土地所有制走向消亡,而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随之建立起来。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点是它的二重性质。一方面,是通过春秋中期的斗争和兼并,土地日益集中在少数大贵族手中,形成了贵族垄断土地所有制。另一方面,在劳动者身份变化,县制逐渐推广的情况下,这些贵族逐渐进行改革,形成了一套封建性的任官制度。这种封建任官制度排挤了分封制,也最终在卿大夫一级排挤了分封宗亲贵族的制度,从而保证了这些大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基本不再分散和转移。所以,这种垄断贵族土地所有制,是在形式上还保留了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外壳,但在内容上进行了根本的改造,为以后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准备了条件。

    早在平公末年,晋国的贵族土地已经开始高度集中。据《左传》昭公五年载:“韩起以下,赵成、中行吴、魏舒、范鞅、知盈;羊舌肸之下,祁午、张趯、籍谈、女齐、梁丙、张骼、辅跞、苗贲皇,皆诸侯之选也。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氏四族,皆强家也。”这都是当时最大的土地贵族。如其中的祁氏,竟有七县之地(见昭公二十八年),羊舌氏亦有三县之地(见昭公二十八年)。而这里讲到的韩襄为韩无忌(韩起兄)子,韩须为韩起门子。箕襄、邢带为“韩氏族”,[171]叔禽、叔椒、子羽为“韩起庶子”,[172]他们都成了能出百乘兵车的大家,足见韩氏势力之大。而韩起所赋七县之地,实已成为其势力范围,随着发展,逐渐成为己有。韩氏、祁氏、羊舌氏情况如此,可见其他大贵族的情况亦不例外。这尚是平公时代,公室还有一定权力。平公以后,土地就越来越集中,最后集中到六卿手中。这种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基本不再分散,于是就形成了垄断性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垄断贵族土地所有制形成的基本条件,就是在这个时期,逐渐形成了一套封建性的任官制度。封建性的任官制度,是随着县制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这已如前述。卿大夫为了发展自己的势力,争相荐举自己的人为县大夫或其他地方官吏,使之成为自己的从属力量。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中牟无令,晋平公问赵武曰:‘中牟,吾国股肱,邯郸之肩髀,寡人欲得其良令也,谁使而可?’武曰:‘邢伯子可。’公曰:‘非子之仇也?’曰:‘私仇不入公门。’公又问曰:‘中府之令,谁使而可?’曰:‘臣子可。’故曰:‘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赵武所荐四十六人于其君,及武死,各就宾们,其无私德若此也。”这里虽然说了一大套去私为公的冠冕堂皇的话,但这种由卿大夫荐举的人,和举主结成政治上的从属关系是非常容易的。赵武在位就举荐四十六人于君,这正是他把控政权、发展私人势力的证据。及平公死,昭公享国日短,顷公即位,年幼,卿大夫于是乘机控制了政权,形成了政在家门的局面。从而,这种荐贤举能与任官权力都集于卿大夫一身,这样,就逐渐形成了封建性的任官制度。卿大夫为了加强自己的势力,尤其为了防止土地所有权转移,对于任官的人选,就更加注重与自己的从属关系。于是,家臣和士的地位迅速上升。例如:《墨子·所染》云:“范吉射染于长柳朔、王胜,中行寅染于籍秦、高彊,智伯摇染于智国、张武。”其长柳朔、王胜、籍秦(《吕氏春秋》作黄籍秦)、高彊、智国、张武,都是范、中行、智氏之家臣,又是他们的重要谋臣。还有赵简子之谋臣董安于、赵襄子之谋臣张孟谈、韩襄子之谋臣段规、魏桓子之谋臣赵葭,皆为家臣。赵简子使尹铎为晋阳,亦为家臣。这都是家臣出任重要谋臣和官吏之例。而士阶层在这个阶段更活跃,以仕干禄成了他们的衣食来源。所以,他们或为卿大夫之家臣,或由卿大夫举任为国家官吏。例如,孔子之徒出仕的情况就是最明显的例证。其中如子路、冉求、仲弓,都曾为季氏宰[173],即季氏之家庭总管。另外,子羔为费宰,[174]子游为武城宰,[175]宰我为临淄大夫,[176]子路为蒲大夫,[177]都是出任地方官吏。晋国情况亦如此,如前述,赵襄子一日之内任中牟之二士为中大夫就是明显的例子。再如,豫让是士阶层人,曾为范氏家臣,范氏灭,又为智氏家臣。由于智氏以“国士”待豫让,所以,智氏亡,豫让以死为智氏报仇。[178]此是士为家臣之例。《论语·公治长》则记载了孔子评价其弟子为官能力的一段话:

    孟武伯问子路仁乎?子曰:“不知也。”又问。子曰:“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不知其仁也。”

    “求也何如?”子曰:“求也,千室之邑,百乘之家,可使为之宰也,不知其仁也。”

    “赤也何如?”子曰:“赤也,束带立于朝,可使与宾客言也,不知其仁也。”

    从上可见,当时,士阶层的人,已经普遍可以出仕做官。这种以家臣和士为主要任官对象的变化,逐渐改变了贵族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因为家臣和士一般都没有自己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对卿大夫有着很强的从属性。他们只是领取俸禄为生,这已如前述。这种任官制度的形成,反映了当时的垄断大贵族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从原来的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变成封建土地所有制。随着封建任官制度的形成,就排挤了分封制,使旧式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同时,也使那种以宗法分封为基础的宗亲贵族土地所有制在卿大夫一级走向了灭亡,从而在卿大夫一级也最后斩断了维护奴隶制度的宗法血缘纽带。

    实行封建任官制度的六卿的土地所有制,在顷公和定公时代,已经初步具有了封建国有土地的性质。因为晋国在顷公和定公时代,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改革,这就是《孙子兵法·吴问》中所反映的情况:

    吴王问孙子曰:“六将军分守晋国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孙子曰:“范、中行氏先亡。”“孰为之次?”“智氏为次。”“孰为之次?”“韩、魏为次,赵毋失其故法,晋国归焉。”

    吴王曰:“其说可得闻乎?”孙子曰:“可。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制〕田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制田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氏次。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口〕(制)田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氏次。赵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

    吴王曰:“善!王者之道(明矣),厚爱其民者也。”

    这是《孙子兵法·吴问》篇的全文。其亩制、税制的情况,前已提到。这里专录出来,是为了明了其改革的全貌。这里的孙子,就是孙武,吴王即阖闾。此二人都是晋顷公末年至晋定公时在位,即公元前514年(吴王阖闾元年,晋顷公十三年)至前496年(阖闾十九年,晋定公十六年)。孙武与吴王阖闾的这段对话,当发生在这期间。那么,晋国这次改革的时间,大约是在这之前或这期间。从《史记·晋世家》记载看,顷公继位时年幼,六卿强,政在家门。因此,晋公室失掉权力是在顷公时代。可能这次改革就发生在顷公时期。从《孙子兵法·吴问》的记载看,六卿的田制各不相同,证明这次改革不是以晋公室的名义进行的,而是六卿各自进行的一次改革。既然如此,证明在顷公时代,六卿已经初步分晋。[179]所以,六卿当时的土地,已经初步具有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性质。只是由于当时还有一个名义上统一的晋公室存在,因而还保留着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外壳而已。随着最后抛弃了其外壳,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就正式确立起来。而抛弃贵族土地所有制外壳的过程,则是在这些垄断大贵族之间展开的大规模兼并中进行的。但随着这时贵族土地所有制产生了性质上的变化,这种兼并已不同于中期,而是封建大贵族之间的互相兼并。这种兼并,主要表现在三次大的斗争中。

    第一次是公元前514年,六卿灭祁氏、羊舌氏,分其田为十县,情况已如前述。

    第二次是韩、赵、魏、智四卿与范、中行氏的斗争。这次斗争从公元前497年开始,延续七年,直到公元前490年才结束。这场斗争不但晋国国内的各大贵族全部卷入,而且齐国、卫国、郑国都卷入进来,可见这场斗争的规模之大和残酷激烈的程度。斗争的结果,以范、中行氏的失败而告终。赵简子得邯郸和柏人,余邑暂归公室。[180]

    及“出公十七年(前458),知伯与赵、韩、魏共分范、中行地以为邑。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181]。这样,这场斗争的结果,实际是四卿瓜分了范、中行氏所有的土地。晋出公虽企图干涉,但结果反被四卿赶走,死于国外。

    第三次是赵、韩、魏三家灭智氏的斗争。四卿赶走出公后,立哀公,国君完全成了四卿的傀儡。智伯瑶这时力量最强,“欲尽并晋”,[182]故开始发动兼并其他三家的斗争。结果三家合谋,共灭智氏。然后,三家共分智氏之地。这场斗争也进行了三年多,可见其激烈之程度。

    经过这三次大的兼并,晋国的土地基本都被三家所瓜分,晋公室仅保有绛与曲沃之地。于是,三家开始抛弃贵族的外壳,渐自立为君。至晋幽公时,晋公室“反朝韩、赵、魏之君”。[183]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赐赵、韩、魏皆命为诸侯”。[184]从此三家正式列为诸侯。“(晋)静公二年(前376年),魏武侯、韩哀侯、赵敬侯灭晋后而三分其地。静公迁为家人,晋绝不祀”。[185]

    韩、赵、魏三家立为诸侯以后,晋国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就最后被弃扬了。三家大贵族的土地随着立为诸侯而完全转化成了封建国有土地。领取俸禄的各级官吏,这时就成了听命于国君一人的臣仆。于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也就随之建立起来了。

    三 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兴起

    晋国在春秋战国之际,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态主要是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但国有土地所有制不是唯一的形态,除此之外,还有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小农土地所有制。关于自耕小农土地所有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一种是一些小农逃亡、迁徙到一些荒僻地区,开垦荒地和私田,于是逐渐就成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一般在春秋时代或春秋战国之际,没开发的荒地还是很多的。比如《墨子·非攻下》讲:“今天下好战之国,齐、晋、楚、越。若使此四国者,得意于天下,此皆十倍其国之众,而未能食其地也。”在列国纷争之际,必然有一些小农逃亡迁徙到那些统治的边缘地区,成为这种具有小地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如春秋时代宋、郑之间的隙地被开发[186],就是证明。另外一种途径是,一些贵族因贫困或在政治斗争中失败而降为自耕农。比如,一些低级的贵族,像士阶层的人,他们本有少量土地。但是他们不能或不愿意出仕,而又比较贫困时,就不能不成为自食其力的自耕农。如孔子的弟子颜回,就是不愿出仕,靠着几十亩地自耕而食。所以,他实际成了具有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再如《论语·微子》中的长沮、桀溺、荷蓧丈人,亦是这种不愿出仕,自耕而食的自耕农。虽不清楚他们原来的社会地位,但从其政治见解看,当亦是从贵族下降而来。有些贵族则因失败而流落他国,如不能出仕,其子孙亦将沦落为这种自耕农。例如,范氏、中行氏失败,其子孙耕于齐,就是这种情况。伍员流落吴国,“耕于鄙”,[187]也是这种情况。上述情况当时比较普遍。总之,在封建社会,从来都不存在清一色的地主土地或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任何时代都存在一部分具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小农,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其比重不太大,这也是必然的。这点,我们不多做论述,主要侧重分析这个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

    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与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同时出现的。在贵族土地所有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演变的过程中,像晋国的六卿,后来的三家,以及齐国的田氏,最后就演变成了封建国君。而另有一些国家的贵族,包括晋、齐这样的国家中残留下来的一些没有被兼并掉的少数贵族,就成了新型地主。例如,在灭祁氏、羊舌氏,分其田为十县时,梗阳人有狱,向魏献子行贿的大宗,所反映的当是这种情况。此诉讼人地位较高,在灭祁氏、羊舌氏时,他并没有被消灭,证明是残留下来,并未被兼并掉的贵族。但他已无采邑,证明已非旧式贵族,而又有很多剥削收入来行贿,证明他还有很多土地。当时,县制已经推广,证明当时劳动者的身份已经普遍发生了变化。因此,在不能直接占有劳动者的人身,而只能靠人身依附关系来收取地租的情况下,这种土地贵族实际已经转化成了封建地主。其次,从自耕农中,也必然分化出一部分人上升为新的地主。这种情况,虽然我们还找不到适当的例证,但只要自耕农存在,这种情况是不会没有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与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同时产生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封建国君或已具有封建国君性质的大贵族,通过赏田形式,形成封建地主。例如:《左传》哀公二年载:“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尨税焉,赵氏得而献之。吏请杀之。赵孟曰:‘为其主也,何罪?’止而与之田。”公孙尨是范氏家臣,与赵孟无隶属关系,赵孟与公孙尨田,说明这种田的所有权已转给了公孙尨,所以公孙尨也成了新型地主。再比如:赵简子誓师词中提到的“士田十万”,《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提到的“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这种赏田,也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这种得田之士,也应是新型地主。到了战国初期,这种情况就更甚。如《史记·赵世家》载:赵烈侯好乐,赐“郑歌者枪、石二人”田,“人万亩”。《战国策·魏策一》魏王赐公叔痤田“百四十万”亩,赐吴起后“田二十万,巴宁、爨襄田各二十万”,说明这种赏田的现象已很普遍。于是,这种以赏田使一部官吏等转化为地主的情况就日益增多。另外,这个时期存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另一个证据,就是这时存在着大量的雇农。比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所说:“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这种情况,在春秋战国时代是一种普遍现象。雇农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当时是一种什么生产关系,但它可以证明,在雇农存在的状态下,存在着私有土地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在春秋战国之际,当封建生产关系普遍出现的情况下,这种雇农的存在,就证明了地主的存在。因为具有私有土地,而又采用封建剥削方式的人,肯定就是地主。所以,春秋战国之际,在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出现的同时,还存在着地主土地所有制。所不同的是,当时的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是主导形式,地主土地所有制则是一种次要形式。

    但是,随着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地主土地所有制就得到了迅速发展,从以上封建地主产生的途径看,封建国君赏赐土地是产生地主的主要途径。这说明,政权性质的变化,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重大推动力量。到了战国时代,各种形式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就迅速发展起来。比如,官僚地主、军功地主、封建贵族、从商人和小农产生的一般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就纷纷产生和发展起来。土地买卖也普遍出现了。关于战国时代各种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这里就不加论述了。这里所要分析的是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区别。因为这个时期的地主土地,大都是从国家的赏赐得到,相当一部分地主是从封建官吏转化而来。因此,他们的土地到底是国家的,还是私人的,有时很难区分,故这里不能不稍加讨论。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春秋战国时的封建国有土地所有制,是实行地租与赋税合一的剥削制度。国家的依附农民向国家缴纳的赋税,其中包含了地租的部分。在这种剥削制度下,国家对于官吏的俸禄和报酬,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谷的多少为计算单位。如,《墨子·贵义》中记载:“子墨子仕人于卫,所仕者至而反。子墨子曰:‘何故反?’对曰:‘与我言而不当,曰:待我以千盆,授我五百盆,故去之也。’子墨子曰:‘授子过千盆,则子去之乎?’对曰:‘不去。’子墨子曰:‘然则非为其不审也,为其寡也。'”这是以“盆”为计算单位。齐、魏用“锺”来计算,如田骈在齐国有“訾养千锺”,[188]魏国文侯时,魏成子“食禄千锺”。[189]秦、燕用石计算,如《韩非子·定法》载:“商君之法曰:‘斩首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级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另一种是用租税作为俸禄,以“田里”为计算单位。如齐国就是离职“收其田里”,[190]这种以“田里”为计算单位的,是把所受职田上的租税全部作为报酬。这种土地,就是国有土地。在国有土地上,地租和赋税是不分的。但是,在私有土地上,地租和赋税则是分离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记载:

    赵奢者,赵之田部吏也。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赵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平原君怒,将杀奢。奢因说曰:“君于赵为贵公子,今纵君家而不奉公则法削,法削则国弱,国弱则诸侯加兵,诸侯加兵是无赵也,君安得有此富乎?以君之贵,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国强则赵固,而君为贵戚,岂轻于天下邪?”平原君以为贤,言之于王。王用治国赋,国赋大平,民富而府库实。

    这是赵奢向平原君家收赋税。这种赋税虽然也叫“租”或“租税”,实际不包括地租。如果包括地租的话,土地就是国家的。既然是国家的土地,则这些土地上的所有租税,都是国家转让给官吏的报酬,何有收“租税”一说?反过来说,如果征收的内容包括赋税和地租两部分,那么,国家将这部分土地作为俸田分给官吏又有何意义?显然,这里所征收的只是赋税,而不是地租。土地是平原君自己的,故不须交地租,而只须交赋税。从这种情况,可以看出春秋战国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与国有土地所有制的区别。凡国有土地,是赋税和地租合一的,而地主土地,则是地租与赋税分离的。国家凭着它对全国土地的主权,向主权范围内的任何成员征收赋税。在国有土地上,国家既是主权者,又是所有者,所以国家既要征收赋税,又要征收地租。因二者都归国家所有,所以可以合并在一起征收,地租和赋税是合一的。而对于地主土地,国家只能凭借主权征收赋税,而地主则凭借土地所有权征收地租。因此,地租和赋税在这里是分离的。如果对地主,如对平原君这样的大地主,征赋也是地租和赋税合在一起的话,那么,地主将无所得,因而占有土地也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对于我国存在的向地主征收赋税的情况,决不能理解为是国有土地。相反,战国时代国家对那些官僚地主、军功地主征收赋税,正好说明这种土地所有权是地主的。反之,对在官之人不征收赋税,则证明这些土地是国家的。这种土地上的收入,是国家作为俸禄转让给官吏的。因为我国战国时代的地主土地,主要的获取途径还是由军功、贵戚,或立有其他功劳,受国君赏赐而来。因此,地租和赋税的分离,可以作为地主土地从国有土地中分离出来的标志。这种变化主要发生在战国时代,所以,战国时期出现的这种地租与赋税的分离,也是我国地主土地所有制在这个时期迅速发展,地主阶级作为一个独立的、成熟的阶级确立起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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