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基础是什么呢?我想就三点,第一是自由,第二是产权,第三是企业家精神。
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
2012年,年轻的浙江女企业家吴英,因向亲友集资从事商业活动,被浙江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这样的事情在西方市场经济中会发生吗?现在肯定不会,但是过去曾经会。比如,17世纪下半叶至18世纪中叶,法国曾处决了上万个商人,他们的罪状是进口和制造棉纺织品,违反了路易十四时代的财政部长Jean-Baptiste Colbert制定的产业和贸易政策。由此看来,我们离市场经济还有多远?大概还有三百年,至少有两百年。因为我们的经济仍然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那么市场的基础是什么呢?我想就三点,第一是自由,第二是产权,第三是企业家精神。
自由是人权,不是特权自由是我们人类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就如同生命一样,与生俱来,不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我们需要自由,因为没有自由我们就难受,就像不让我们吃饭、喝水,不让我们上厕所一样。对自由唯一的限制是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因为人是平等的。自由,从积极的方面来讲,就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利用自己的智慧、知识、技能、劳动,自主地决策,改善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梦想;从消极的方面讲,就是每个人都不受他人的奴役,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所以在一个每个人都享有充分自由的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只有通过自愿的合作才能够互助互利。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为他人创造价值,自己才能获得收入,只有给他人带来幸福,自己才能够幸福,这就是我讲的“市场的逻辑”。而且,只有自由,才有公平竞争;只有有了公平竞争,我们才有创新;只有有了创新,我们的社会才能够真的进步,让每个人的生活得到改善。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和市场是同一个含义。如果一个人拥护市场而不赞成自由,或者拥护自由而又不赞成市场,我觉得他是矛盾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自由,意味着一部分人可以强制另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可以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这就是强盗的逻辑。一个社会没有了自由,人与人之间就只有相互伤害的斗争,不会有真正的竞争。计划经济下我们有好多的斗争,我们天天斗,月月斗,但是没有竞争。斗争是毁灭财富的,只有竞争才会创造财富。所以,自由也是社会繁荣的基础。
我必须强调一点,自由是一种基本的权利(rights),不是特权(privileges)。所谓权利,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就是“理通天下”,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与自己的出身、地位无关;而特权,则是“凡事对人”,一部分人拥有,另一部分人没有,取决于个人的出身和地位。权利是不可任意剥夺的,但是特权可以给你,也可以剥夺。所以我们看古希腊、罗马共和国都有所谓的“自由”,但那是特权,不是权利,因为只有一部分人享受它,而占人口多数的奴隶享受不到。
在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当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意味着机会对每个人都是开放的,你进入什么样的产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成立什么样的组织—包括制造业企业、金融机构,也包括成立非营利组织,如慈善基金会、大学、俱乐部、政治团体,这些其实都应该是每一个公民自由享有的权利,而不应该是少数人的特权。
但是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现阶段这些仍然都是特权,而不是普通人的权利。比如你要创办一个企业,要经过好多的审批程序,每个程序都控制在少数人手里,这些人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行,只有一部分人最后能够成功,另一部分则成功不了,这就是特权。特别是我们的产业政策,设置了种种进入壁垒,有关系的人可以得到批准进入这个行业,没有关系的人进不了,这就阻碍了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去创业。事实上,每一个产业政策都是增加特权的政策,是设租政策,导致大量的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
2011年国务院决定拿出150亿支持微小企业发展,但是我们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公民有自由成立金融机构的权利,需要政府拿出这150亿做这件事吗?我想是不需要的。这150亿最后到了谁的手里,也是一种特权,而不是真正的权利。
创办非营利机构,就更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比如你要成立一个基金会,不论你有多少钱,你首先要找到主管单位,而主管单位都必须是政府或政府附属机构,是否同意当你的“主管”,完全是他们的特权。如果你找不到主管单位,或者即使找到了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也未必批准你的申请,天大的好事也就没有办法干。所以不是你想干好事就可以干好事,想献爱心就献爱心。
我这样讲,不是说任何一种行业都不需要有最低的、必要的一些进入门槛。我的意思是说,自由意味着对进入的限制必须是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讲最低限度的必要,并且,任何的进入限制都是非人格化的(impersonal),也就是说对所有申请人同等对待,不论你的家庭背景、你的出身、你的社会地位,都应该是一视同仁。但是我们国家所有这些限制并不是一视同仁的,而是人格化的,仍然是基于特权,而不是基于权利。比如说,如果你想成立一个金融机构,如果你认识金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或者能与他们拉上关系,你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否则,你是没有希望的。所以这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这种基于特权的准入制度衍生出形形色色的以关系为资本而不是以知识为资本的所谓“咨询公司”,他们赚的钱是特权制度下的分赃,而不是来自价值创造。
保护产权,必须约束政府征税权和国企特权市场的第二个基础是产权。产权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人权,它是对我们自由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老百姓就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甚至连人身自由也没有。
产权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能够有一定的秩序,就是由于我们大家相互尊重产权。设想一下,如果一个超市里面谁都可以进去乱拿东西,这个超市马上就会混乱不堪。在私有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社会,绝大部分人都会生活在焦虑和不安中。
产权也是社会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基本要求就是不损害他人,只有我们尊重个人的权利,每个人必须通过为他人创造价值而获得自己的收入,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有道德的人。我从未见过一个不尊重私有产权的社会,会有良好的道德水准。对财产权的任意侵害,必然滋生不劳而获的道德文化。当政府官员可以肆意妄为地侵害百姓利益的时候,我们不要指望老百姓会见义勇为。我们国家目前道德衰落的很大一个原因就在于没有能够很好地尊重个人的权利,保护个人的财产。
产权也是社会信任的基础。如果私有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没有人会长远考虑,没有企业有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市场声誉,我们就会看到大量的坑蒙拐骗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我们在市场上买的大量的东西就没法被信任。
产权也是创新的基础,因为只有企业家,只有每个人对自己靠智慧和勤劳获得的东西充满了信心,他才会愿意投资,才会愿意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去追求一种新的但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东西。就此而言,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举足轻重,我们国家目前对有形资产的保护还好一点,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是最糟糕的,并且,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常常是有选择性的,并非一视同仁。比如说,如果你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你去报案,警察会问你是不是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或者什么大名人,如果你什么都不是,就很难立案。这实际上是基于特权理念的执法。
我讲的这些当然都不是新的理论,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的大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和其他神学家都有精辟的论述。我举两个例子。13到14世纪的英国经院哲学家威利姆就讲过这样的话:私有产权是一项先于主权者颁布的法律权利,统治者不可篡夺和任意夺取被统治者的财产。13世纪罗马的大主教Giles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制度,“世俗权力机构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不允许任何人伤害他人的人身和产权安全,让每一个公民和诚实的人都可以享用自己的财物”。
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政府征税权力的限制,如果没有对政府征税权力的限制,产权不可能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中国企业家论坛研究院的岑科研究员说过一句话,不受限制的征税就是掠夺,这话非常正确。1215年英国约翰王被迫签署的《大宪章》,就是约束国王的征税权,也就是说国王从此之后不能任意地征税了,由此开始了英国漫长的宪政制度建设。但时至今日,对政府征税权的约束在我们国家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们总是把政府税收的增加当作好消息,而不去问一问为什么。
我还要强调一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特权本身就是对产权的一种严重侵害。一些行业只有国有企业可以进入,非国有企业则不能进入,这是对个人权利的否定。像煤炭、钢铁、石油等行业发生的国有企业强制性地收购非国有企业,是一种强盗逻辑,而非基于产权的市场规则。
任何阻碍企业家精神的法律和政策都是反市场的市场的第三个基础是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经济增长的国王。市场本身就是企业家不断创造和创新的过程。没有企业家可能会有交换,有简单的产品交换,但是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不会有真正的创新。企业家是嗅觉灵敏、有进取精神、善于创新、能吃苦、敢冒险的人,人群当中,这样的人比重是比较少的,所以他们的精神和能力能不能够有效地发挥出来,决定着我们这个社会创新的速度,决定着社会财富增加的速度。
过去二百年人类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可以说是在企业家能力、企业家精神的推动下取得的。中国过去三十年取得了这样大的成就,也是由于发挥了企业家的作用。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家所做的事情都是伺候人的事情,他们的成败取决于他们给我们创造的幸福的多少,取决于我们对他们的服务的满意程度。任何阻碍企业家创新的政策都是反市场的,反消费者的。
计划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阻碍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结果让我们在短缺经济中生活了三十年。限制企业家活动的最大受害者是谁?是普通老百姓,是广大消费者。我们不允许谷歌进入中国市场,真正受到伤害的是数亿中国网民,他们难以获得更准确、更有价值的信息,而不是谷歌公司本身。如果一个社会自由不足,产权得不到保护,特权盛行,政府控制的资源太多,企业家的活动就可能被导向寻租,而不是为消费者创造价值。
我要特别提醒一下,并不是所有被称为企业家的人都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在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会出现很多强盗型企业家,他们在掠夺财富,而不是创造财富。我们也要防止中国的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家既得利益化。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有成功者,某些成功者可能就会有很大的积极性去维护这种制度,而不是推动这种制度的变革。靠特权成功的人通常更有积极性维护他们赖以成功的特权,而不是推动从特权到平等权利的转变。
总结一下,市场经济有三个基础: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
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也必须以此为前提,必须承认自由和产权的神圣性,否则,所谓的“民主”就可能变成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计划经济本质上是强盗逻辑,中国过去三十多年的改革,就是逐步从强盗逻辑走向市场逻辑。邓小平二十年前的南方讲话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就是给中国民众更多创业的自由、赚钱的自由,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让企业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角。这就是1992年之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因。
在迈向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改革的路还很漫长,因为我们仍然是一个建立在特权而非权利基础上的经济。西方世界过去二百年的进步就是把传统社会中只有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变成普通大众的基本权利,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是特权大于权利。
回到吴英案。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同样的融资行为,国有企业做就是合法的,民营企业做就是不合法的;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吴英案中,给她借款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但我们的法院仍然认定她是“诈骗”。吴英在被捕之后,她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不尊重。吴英案也意味着我们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罪应该说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我记得在早年的时候,我们人民银行有一个概念,叫作“体外循环”,凡是不在国有银行系统的资金流动都被叫作体外循环,都要打击。现在我们有进步,不再打击“体外循环”了,但“非法集资”是一个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几乎任何民营企业家头上。市场上会有欺诈,我们用欺诈罪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不需要再有一个“非法集资”的条款。法律本身是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对违反这些准则的惩罚措施,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写清楚就可以了。在法律中写上抽象的“非法罪”条款,就是保护特权。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只能呼吁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人士,多多关注吴英案,因为关注吴英就是关注中国的前景,就是关注我们每一个人的自由和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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