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体育专有技术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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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专有技术作为专有技术的一种,专有技术的特点在体育专有技术中都有体现,但又与一般的专有技术有些不同。

    (一)先进性和智慧性

    采用体育专有技术,必须是有着与众不同的优势的智力活动的产物,是在体育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先进的技术、技巧、诀窍和方法,可以成功解决在体育活动、体育管理中遇到的同领域、同行业不存在的某些特殊问题,或者超常规地解决同行业在体育活动、管理中普遍遇到的带有共性的一般问题,从而为该部门、单位带来高于同行业其他单位一般水平的体育工作成效和和经济社会效益。体育专有技术只有具有相比较其他单位部门所不具有的先进性,才有专有的价值,才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进行保护。

    (二)秘密性

    秘密性是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也是其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关键。体育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是指该技术仅为该体育组织或个人以及获得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体育组织或个人掌握,不为公众所知。一旦它的秘密性丧失,为公众所知,就不能被称为专有技术,因此秘密性是专有技术存在的基础。

    (三)保密性

    仅仅具有秘密性不足以成其为专有技术,权利人还应对其所拥有的专有技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秘密性是专有技术的自然属性,而保密性则是对其所有人的基本要求。只有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其他人员经过正常的合法渠道才无法获悉。只有该技术处于保密状态,他人采取不合法手段获得该技术才会受到法律制裁。

    (四)无期限性

    由专有技术的秘密性特点可以衍伸出另一特点:无期限性。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只要该专有技术仍能成其为专有技术,那么这种技术就必须要处于秘密状态之下,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就具有无期限性。体育专有技术同样具有这个特点。

    (五)无地域性

    知识产权一般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但体育专有技术没有地域性的限制。因为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合法掌握该项专有技术的只会是权利人和其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地域性对体育专有技术来说不是个限制。

    (六)实用性

    对于一般专有技术而言,实用性是指该技术具备一定的技术价值,能够直接应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实践,为当事人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但具体到体育专有技术,是指人们通过采用这种专有技术,能够在身体锻炼中取得更好的健身效果、在体育比赛中取得更好的运动成绩和名次、在体育产业开发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等。实用性是理论变为实践的条件,也是体育专有技术存在的基础。

    (七)非专利性

    非专利性是指这种技术不能申请专利或者没有申请专利。体育专有技术的权利人一般来说不会将该技术申请专利,因为相对该专有技术本身的经济价值来讲,更好的健身效果、运动成绩和名次才是其主要目标。另外要说明的是,专利技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变为专有技术,而专有技术在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

    (八)可转让性

    相比一般专有技术,可转让性的特点对体育专有技术来讲不是很突出。一般专有技术价值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转让来获得许可使用费的方式实现。在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已占很大的份额。而体育专有技术的权利人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来实现其价值。有时出于普及运动项目开展、提高整体竞技水平等目的,权利人有可能转让其专有技术,但最核心、最具价值的技术尤其是与竞技有关的技术权利人一般不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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