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税收优惠政策读本-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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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减免税

    1.法定免税。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条例第45条)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损坏货物减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进出口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条例第45条)

    3.法律规定的其他货物减免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条例第45条)

    4.特定货物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免征关税,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条例第46条)

    5.退回货物不征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条例第43条)

    6.补偿或更换相同货物不征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条例第44条)

    7.暂时进出境货物暂不征税。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的下列货物,并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缴纳关税;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期限:(条例第42条)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货物。

    8.邮递物品免税。进出口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进出口关税。(办法第9条)

    9.邮包免税限额。进出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进出口关税。(办法第9条)

    10.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财税[2004]124号)

    11.薄膜晶体管显示器(简称TFT—LCD产品)产业。(财税[2005]15号)

    (1)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6.2    进口免税

    1.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税。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条例第57条)

    2.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模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条例第50条)

    3.加工贸易货物退免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期限内出口的,可退还进境时已征进口关税。(条例第41条)

    4.生活用品免税。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5.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5]34号)

    6.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6]17号)

    7.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6]2号)

    8.投资项目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9.贷款项目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10.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函[1997] 3号)

    11.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函[1997]3号)

    12.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13.海洋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

    14.陆地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C2001]186号)

    15.石油开采设备保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6.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共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7.接受捐赠物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署税字[1997]227号)

    18.汽车生产进口软件免税。对轻型客车(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本车身总长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车)整车生产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19.捐赠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和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8]98号)

    20.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9]273号)

    21.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9]273号)

    22.体育物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关税。

    23.外销产品料件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24.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

    25.进口自用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6.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进口关税。

    27.进口货物免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苏州工业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8.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29.进口货物保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所需货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办理。

    30.转口贸易免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转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关税。

    31.备用物料免税。来料、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备用物料,进口时予以监管保税。加工复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32.进口零部件保税。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部件,可免办纳税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33.保税工厂料件免税。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和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可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加工出口产品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3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用设备免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3 25号)

    3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用料件免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 25号)

    37.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C20003 152号)

    38.进口钻石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1]176号)

    39.西部投资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1]202号)

    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有关材料免税。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产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财税[2002]136号)

    4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财税[2002]162号)

    42.进口文物免税。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    (财税[2002] 81号)

    43.进口药物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止,对进口列名的18种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    (财税[2002] 160号)

    44.老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和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23 146号)

    45.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国办发[2002]62号)

    46.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在2005年底前免征关税。(财税[2003]55号)

    47.进口重型燃气轮机关键零部件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如“十五”期间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财税[2003]132号)

    48.第29届奥运会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赠进口物资免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3]10号)

    49.第29届奥运会进口设备免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3]10号)

    50.第29届奥运会进口物品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作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3]10号)

    6.3    出口免税

    1.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条例第50条)

    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税放行。(办法第21条)

    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署税字[1997]867号)

    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人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6.4    减    税

    1.摄录机散件减税。生产企业引进摄录一体机整体技术后1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12%计征。(署税字[1997]603号)

    2。摄录机国产化优惠税率。经批准定点生产摄录一体机企业按国产化程度的高低,实行级差进口关税优惠税率:    (署税字[1997]603号)

    (1)在1年内国产化率达到1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11%计征进口关税;

    (2)在2年内国产化率达到2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二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9%计征进口关税;

    (3)在4年内国产化率达到4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6%计征进口关税;

    (4)在5年内实现电荷耦合部件、磁鼓、控制程序存储芯片、主导轴电机四个零部件中,任一个零部件国产化率达到6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在上述关税优惠的基础上,每个零部件再增加享受1个百分点的关税优惠。

    在期限内提前达到规定国产化率要求的定点企业,可提前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

    3.减税与暂定税率孰低。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但可选择法定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税率较低的执行。(署税[1997]1061号)

    4.纺机零部件暂定税率。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体国产化率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的,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税委会[1998] 2号)

    5.轻型客车国产化减税。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税委会[1997]19号)

    (1)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2)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6.模型、模具减税。轻型客车生产企业自主开发所需进口的参与模型和模具,减半征收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7.内销远洋船进口设备减税。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经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署税发[2002]153号)

    8.救助打捞单位减税。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财税[2005]31号)

    6.5    先征后返

    1.特定地区进口物资先征后返。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资,“九五”期间,按国家核定的额度,关税实行先征后返,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    (国函(199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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