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税收优惠政策读本-车船使用税优惠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13.1    减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3条、国发[1986]90号)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业船、工程船;

    (6)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车船;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2.困难减免。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4条、国发[1986]90号)

    3.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征免。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条例第5条、国税发[1986]90号)

    4.企业免税车辆。企业内部行使的车辆及新购置暂不使用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5.拖拉机减免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6.交通部门车船免税。国有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7.公共汽车、电车免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8.残疾人车辆免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9.客货两用汽车减税。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征税。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10.机动车挂车减税。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0%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11.免税单位用车免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的,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12.企业免税车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11号)

    13.行政单位专用车免税。环境卫生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公安部门的勘探车、交通监理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4.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5.地质勘察单位转制免税。对地质勘察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前止,对地质勘察单位自用的车船,3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国税发[1999]115号)

    16.医疗卫生机构车船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财税字[2000]42号)

    17.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院、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0]97号)

    18.储备粮(油)业务自用车船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车船.比照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1]13号)

    19.储备糖、肉业务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所属的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2] 163号)

    20.大连证券破产清算免税。对大连证券清算期间自有和从债务方接收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88号)

    21.储备棉车船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115号)

    2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141号)

    23.资产处置免税。从清算之日起,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所属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212号)

    24.第29届奥运会车船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使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3]10号)

    25.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财税[2004]37号)

    (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车船仍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2)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26.家禽行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车船税。(财税[2004]45号)

    27.救助打捞单位免税。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打捞局自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财税[2005]31号)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