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税收优惠政策读本-车辆购置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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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减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例第9条)

    (1)非运输车辆。没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2)军警车辆。军队和武警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外交车辆。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4)其他车辆。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减税的车辆。

    2.防汛和消防专用车免税。对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税[2001]39号)

    3.留学人员和来华专家车辆免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税[2001]39号)

    4.车辆退回厂家退税。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国税发[2002]118号)

    5.车辆更换免税。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国税发[2002]118号)

    6.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车辆免税。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军队移交车辆,凭填写、盖章完毕的《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审批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国税函[2002]963号)

    7.第29届奥运会新购车辆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财税[2003]10号)

    8.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附加税暂行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经审核确认215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附表)同意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国税函[2005]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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