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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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四篇文章现收录于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新版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中,本书未再收录。—编者注企业家与所有制—经济体制[1]改革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企业家与所有制的关系。基本结论是: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因此,为了造就一支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必须改革现在的财产所有制度。本文并认为,在既有的财产关系下,试图解决政企分开不可能;用“股份制”等来解决所有权约束无效;用“资产经营责任制”、“租赁”等来解决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不可能;等等。

    全文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股份制与企业家职能的分解。我们对在股份制与企业家之间关系问题上流行的几个错误观点进行了批判。在第一部分研究结论的基础上,第二部分全面分析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

    一、股份制与企业家职能的分解

    有关企业家与所有制关系问题上的一些错误认识,大多导源于对西方股份制的错误理解,由这些错误理解又导出了“冒牌”的股份制及其他一些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出发点的改革思路。因此,有必要先讨论清楚股份制与企业家的关系。

    (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还是企业家职能的分解?

    传统理论认为,在私人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所有者直接充当企业家,但自股份制企业出现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只是一个吃红利的股东,而真正的企业家是并不占有财产的职业经理。这种表面上看来头头是道的观点,实际上包含着一个极大的谬误。

    所谓企业家,就是承担经营风险、从事经营管理并取得经营收入的人格代表。这样定义的企业家是作为一个责权利的统一体而存在的。承担经营风险是一种责任,从事经营管理是一种权力,取得经营收入则是一种利益。只承担风险、取得收入但不从事经营者不能称为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同样,只从事经营管理而不承担风险和取得经营收入者也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

    在私人企业制度下,所有者自己承担经营风险,自主从事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己所有,所以他无疑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家。但是在股份企业制度下,承担经营风险和取得经营收入的人主要是企业所有者—股东,而从事经营管理的职责主要落在职业经理身上。这表明,在股份制下,企业家职能分解了。无论是股东,还是职业经理,单独来看,他们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才发挥企业家职能。

    说股东以承担经营风险和取得经营收入为主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承担一定的经营职能。说职业经理以从事经营管理为主也不意味着他们不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和取得一定的经营收入。事实上,作为企业家职能的经营应该包括资本经营和管理经营两个方面。在股份制下,股东即便不直接从事管理经营活动,也要从事资本经营活动。股东承担风险并不是被动的,他要选择资产代表,选择投资方向,比如买这个企业的股票不买那个企业的股票,这本身就是一种经营职能的体现。另一方面,职业经理虽然不承担财产风险(因为他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但自然避免不了承担经营上的责任。如果经营不善,企业破产,他将随之失去作为职业经营者的信用。即便他不直接占有经营利润,他的收入也与企业经营状况高度相关。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从私人企业向股份企业的转化,与其说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如说是企业家职能的分解。

    下面,我们用框图来勾画从私人企业制度到股份企业制度转变中的这个变化。我们用有阴影的框来代表承担经营风险和取得经营收入的职能,用白框来代表从事经营管理的职能。图1表示私人企业制度下的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到,在私人企业制度下,作为所有者的企业家,既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经营收入,又从事经营管理。图2表示股份制企业的情况,其中把整个框子一分为二的斜线表示企业家职能的分解线。从图中可以看出,在股份企业下,完整的企业家职能由股东和职业经理共同承担,股东承担斜线下部的职能(承担风险为主),职业经理承担斜线上部的职能(从事经营为主)。

    基于上述认识,我愿用“所有者企业家”与“职业企业家”来代替“所有者”与“经营者”这两个容易发生歧义的概念。有时,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也使用“股东”与“经营者”、“第一类企业家”与“第二类企业家”这样一些等价的概念。当我们单独使用“经营者”来代表“职业经理”时,我们的概念与传统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当然,只要不引起歧义,我们也就不特别注明了。

    (二)是所有权的否定还是所有权表现形式的变化?

    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个假设前提上,自然就得出了股份制下所有权被弱化甚至被否定的结论。在我看来,这个结论同样是很荒谬的。

    股份制的出现,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资本所有权的分散性与生产集中性的矛盾;二是风险能力的分布与经营能力的分布不对称。许多人对第一个原因注意比较多,而对第二个原因则注重不够。我认为,从第二个原因出发,更能抓住问题的本质。

    所谓风险能力的分布与经营能力的分布不对称,指的是,那些拥有财产且愿意为取得利润收入而承担风险的人并不一定具有直接经营企业的才能,而那些具有经营才能的人却缺少经营企业所需要的资本。一个人要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必须有相应的财产保证,但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说,这个要求是难以达到的。股份制解决了这个矛盾。一方面,它使第一类人得以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另一方面,它为第二类人创造了发挥经营才能的机会。

    现在要搞清楚的是,那些拥有财产的股东为什么甘冒风险把自己的财产交给非亲非故的职业经理经营?那些并非企业所有者的职业经理又为什么要关心财产增值?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下,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不可剥夺的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在没有取得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支配他们的财产;每个人关心他人也只是出于对自己的关心。因此,职业经理取得经营权,肯定是出于股东的自愿;职业经理关心企业财产,肯定是他不得不这样做。没有股东的自愿许诺,职业经理不可能取得经营权。股东为什么自愿交出经营权?是因为他确信后者会对他负责,并且有能力使他的财产增值。因此,股东与职业经理的关系,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受托人必须首先取得委托人的信任,而这种信任的前提是前者对后者负责。如果职业经理不能真正对股东的财产增值负责,他就不可能获得经营企业的资格。因此,职业经理的存在正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的;没有股东对财产的所有权,职业经理也就不会存在。

    由此看来,股份制是以股东“确信”职业经理对财产负责为前提的。但是,任何确信都包含着某种脆弱性。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和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必须享有充分的财产支配权。唯其如此,他才能迫使职业经理真正对自己负责。

    幸运的是,股份制在创造出企业家职能分解的同时,也创造出了保证其合作的手段。股东行使所有权是他作为所有者企业家的职能的体现,它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第一种形式是选举董事会作为自己的代表,通过董事会任命经理,并监督其活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也就是对股东负责,这个责任是明确的。但是,仅仅通过这种形式并不能保证股东行使完全的所有权,因为从股东到董事会的关系本身也包含着一种脆弱性。由于所有股东的判断不可能完全一致,董事会只能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民主集中制下,大量小股东即便参加股东大会,他的意见也未必能“集中”进去。更何况,他常常无暇顾及参加股东大会。因此,必须有一种不同于董事会制约式的所有权行使方式。这种方式就是股票市场。股东通过股票市场自由买卖股票,意味着他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支配权。股票价格是对职业经理经营业绩的评价。当经理经营业绩不佳时,股东就通过抛售股票表示对经理的不信任(这甚至可能导致董事会的改组)。如果这种不信任达到一定程度,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企业就要破产(持有股票的人肯定要遭受较大的损失),经理也就失去了当职业企业家的资格。

    因此,那种仅仅根据股东是否直接管理企业来判断所有权是否起作用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当然,股票价格并不是一个很精确的指示器,股东在买卖股票时可能受假象的欺骗。这就需要股东有机智敏锐的洞察力。这也正是我们把股东称为企业家的原因所在。

    这样说并不是否认董事会制约的重要性。事实上,要使一个职业经理像企业家那样行动,董事会制约和股票市场制约都是不可缺少的。不过,在一定的范围内,二者之间也确实存在着一种替代关系。这就是,股票市场越是不发达,董事会制约的重要性就越大。在股票分散的情况下,少数持有较大份额的大股东实际上支配着董事会,小股东一般没有直接发言权,但这并不能证明小股东的所有权削弱了。小股东的目的在于取得股息收入。由于大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相关,他们也有较好的企业家素质,能对经理阶层形成更有效的内在制约,所以由他们把持董事会对小股东并不是一件坏事;倒不如说,小股东从中分享了大股东创造的一种“外部经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小股东愿意把自己的投票权委托给大股东。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股份制只是所有权表现形式的变化,而不是所有权的削弱,更不是对所有权的否定。职业企业家的存在永远以所有者企业家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后者对前者的制约,如果没有真正承担风险的所有者的存在,职业经理就不可能对财产负责,就不可能把财产增值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真正的企业家。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股份制出现之后企业行为关系中发生的某些变化。这种变化简单地可以称为股份制企业中的“官僚主义倾向”。产生“官僚主义倾向”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股东方面不能具体地掌握经营状况和企业内部情况,所以他的抑制机能并不总是有效;另一方面,由于职业经理本人并不是利润的直接占有者,所以容易滋生“求安无事”的思想。但股份企业的经营者之所以没有堕落成为国营企业的“官僚经理”,正在于企业内部信息的社会化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加强了股东对职业经理的监督,同时,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变化也强化了后者对财产的关心程度。股东把财产交给职业经理是要冒风险的,但这种风险是他作为企业家(而不是食利者)必须冒的风险,正如他自己直接经营企业也要冒风险一样。

    (三)是“满意利润”还是“最大利润”?

    认为股份制使所有权弱化的观点还来自这样一个判断:在私人企业下,经营者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但在股份企业下,股东只要求一个“满意利润”,经营者更多地追求的是“市场份额”最大化或“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或“个人声望”,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对于这样一个似是而非的判断,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回答:

    首先,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总是以一定的约束条件为前提的。无论是早期的私人企业家,还是现代的职业企业家,他们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他们的行为都要受到一些非金钱因素的制约。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只有后者才关心企业的形象和个人声望,而前者并不关心企业形象和个人声望。因为形象和声望对任何人都是一种有生产力的资本。

    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只是过去的经济学家的假设,而不是现实的企业家的行为规则。

    其次,企业家追求的利润最大化是长期利润最大化而不是短期利润最大化。长期利润最大化也就是未来各时期利润贴现值之和的最大化。为了长期利润而牺牲短期利润,这并不是职业经理的创造,而是自古以来企业家的共同行为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大市场份额”即便以牺牲眼前利润为代价,也不过是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的手段而已。因为在竞争的市场上,只有占有市场,才能占有利润。难道早期企业家之间的“价格战”不正是这一规则的典型表现吗?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只有职业经理才追求“市场份额”呢?至于在现实中,一个经营者的行为究竟是“长期化”的,还是“短期化”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本人对未来的预期,而与经营者是所有者还是职业经理没有多大关系。经营的外部环境越是不确定,经营者对未来的预期越是悲观,他的行为就越趋向于“短期化”。

    第三,利润总是与风险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预期利润大的项目风险也大。因此,离开风险谈利润是没有意义的。企业家的任何决策都是在对利润和风险进行权衡之后作出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私人企业家一定是“亡命之徒”,而职业经理一定“谨小慎微”。

    第四,也许最重要的一点是,股东选择职业经理本身就是一件需要费用和承担风险的活动。股东选择哪一个人作为自己的经理主要取决于他对后者经营才能的判断,这种判断如同经理本人对市场的判断一样,不仅需要信息费用,而且包含“判断不准”的可能。作为所有者,股东当然可以在任何时候“辞掉”原来的经理选择新的经理。但作为选择企业家的企业家,当他这样做的时候,不能不考虑由此带来的费用和承担的风险。假如A经理为他的股东赚得20%的股息,B经理为他的股东赚得18%的股息,后一类股东会不会因为18%小于20%从而认为自己没有得到最大利润而重新选择经营者呢?如果他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认为C经理可以带给他高于18%的股息,他当然会重新选择。但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并不存在。C经理也许只能带给他10%的股息,甚至可能使他破产。这样的话,他的利润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因此,如果他对18%的股息感到“满意”(尽管他的同伴得到20%的股息),说明他在对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之后,认为自己已经得到了“最大利润”,而不是说他不想得到更多的利润。因此,所谓“满意利润”也就是最大利润,股东并没有因为自己不直接经营企业就把目标由“最大化”改为“满意化”。

    (四)是非股份化还是资本供应的专业化?

    在对股份化企业作一基本的讨论后,让我们来讨论一下所谓的“非股份化企业模式”。日本企业被首推为非股份化模式的代表。据说,日本企业资产的百分之七八十来自银行资金,真正属于股东的资产不到20%,而日本的企业家却更具有长期行为。这样说来,所有权简直毫无意义了。有些学者甚至进一步推论说,所有者越是不起作用,经营者的行为就越是长期化。

    首先要提出的问题是,日本的企业有没有所有者?如果有所有者,这个所有者是谁?是股东还是银行?毫无疑问,日本企业是有所有者的,而且这个所有者不是什么别的组织,而是实实在在的股东(不考虑个人企业和日本的国营企业)。即使99%的资产来自银行借款,银行也不是企业的所有者,除非它同时持有企业的股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且,作为真正债务人的只能是股东而不是职业经理。企业向银行借钱投资,这也不是什么新现象,自有企业以来就有这种现象,只不过程度上有所差异罢了。在银行资金比重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活动要更多地受到银行的制约,这是自然的。由此来看,把日本企业作为“非股份化模式”与西方股份企业相提并论是有问题的。这里的问题发生在把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与融资手段混为一谈。

    上述问题尽管重要,但并不是问题的全部。需要进一步搞清楚的是,银行资本有没有所有权约束?银行有没有自己的所有者?

    现实生活中每每发生这样一种情况,许多人手里有积余货币,但他们并不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和投资本领,只要能领取固定的利息收入,他们就情愿把资本的使用权转让出去。银行将这部分资本吸收进来,再贷给他们认为有能力、可以信赖的投资者,这就形成了所谓的银行资金。银行资金的出现标志着企业家活动中资本供应的专业化,它为有才能的人提供了充分显露才华的机会。显然,一国银行资金在整个投资资金中比例的大小,与该国国民中冒险精神的分布有密切关系。日本企业银行资金比重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日本国民中冒险精神的分布更不均匀(当然是与西方国家相比)。

    那么,货币所有者为什么愿意把货币存入银行?银行又为什么愿意把这些资金贷给投资者?显然,这是以三者互相承认所有权和互相信赖为前提的。银行只有承认货币所有者的所有权并承担对存款的偿还义务,它才能从后者手中获得资金;同样,投资者只有承认银行的所有权并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它才有资格获得投资贷款。如果不是这样,银行资金就根本不会存在。

    进一步讲,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专业组织,它的经营活动是要冒风险的;它不能侵吞民众的储蓄存款,但它的贷款却有呆账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不能靠保险公司担保。因此,银行必须由机敏的企业家来经营。而为了使银行的经营者真正像企业家那样行事,银行自身必须有最终承担风险的所有者(股东)。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所有者,就不可能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约束,那些掌握大权的“行长们”就不会真正关心银行资金的使用效益。关于这一点,我们前面关于股份制企业的分析完全适用。

    综上所述,我认为,银行资金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所有权制约之上的。银行资金的膨胀是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资本供应专业化的表现,而不是对股份制的否定,更不是对所有权的否定。与自有资金多的企业相比,自有资金少的企业的经理要更多地受到银行的制约,而不单是股东的制约,但银行的制约同样是所有权的制约,如果没有所有权的制约,日本企业家根本不可能创造出经济奇迹来。日本企业采取内部拥有股票的办法来稳定股东,不正是为了加强所有权的约束吗?

    (五)仅仅靠“事业心”就能保证职业经理成为企业家吗?

    最后,让我们来讨论一下所谓的职业经理的事业心。根据某些学者的观点,早期私人企业家是以“赚钱”为目标的,而现代的职业经理更多地是在“事业心”的驱使下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他们“创新”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得到同行和社会的“尊重”。

    我部分地接受这种观点。确实,现代的职业经理与传统的所有者企业家有很大的不同,支配他们行为的主要不是个人占有经营利润的动机,像社会地位、个人荣誉这样一些非金钱的目标对他们更具有吸引力。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仅仅靠“事业心”能不能保证职业经理像企业家那样行事?或者说,如果没有“以谋利为目标的企业家”的存在,“以事业成就为目标的企业家”会不会存在?

    我认为,职业经理之所以能在事业心的驱使下作为企业家来行动,是因为他背后有一群能对他的事业成就作出公正评价的“以谋利为目标的企业家”存在着。没有后者,就不会有前者。股东之所以能“公正”,是因为他们要实现谋利目标,评价的公正程度与他们的利润收入密切相关。当然,在股东分散的情况下,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个人对事物判断的差异,并不能保证每个股东的评价都事实上“公正”,但是一般而论,股份制的优越性正在于它把所有股东的评价综合为一个总评价,即使个别股东的评价“不公正”,总的评价也基本上可以做到“公正”,因为尽管每个人都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所有人犯同样错误的概率是很小的。

    有关股份制与企业家行为的讨论就到此为止。应该指出,我所讨论的只是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本质的东西,而不是现象的全部。在现实中,由于股票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财产关系高度复杂化了。一个企业的资产可能来自私人股东、债券持有人,也可能来自银行,甚至可能来自其他企业。正因为如此,当我们考察一个具体的企业时,有时简直找不到它的作为自然人的最终所有者。但万变不离其宗,所有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经营者也是在实实在在的所有权的制约下才作为企业家行动的,“所有权黑洞”的假说是不能成立的。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找不到“所有者”就认为所有者消失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没听清别人讲什么就宣布别人没有讲话一样。

    二、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

    在对西方的股份企业剖析之后,我们来考虑中国面临的问题。在对传统体制的改革中,现在需要搞清楚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不改革财产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赋予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不能把经营者铸造成类似西方职业经理那样的企业家?这个问题进一步分解之后也就是:在国有制下,能不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能不能对经营者形成真正的所有权制约?能不能使经营者具有以财产增值为目标的长期行为?能不能真正解决企业的“预算软化”问题?能不能形成企业内部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制衡关系?

    (一)政企分开的不可能性

    中国经济学界一直在讨论“厂长代表谁”这样一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经营者代表财产所有制,对所有者负责,这是作为一个职业经营者的起码要求。如果企业属于经营者本人所有,经营者就代表自己,对自己负责;如果企业属于股东所有,经营者就代表股东,对股东负责;如果企业属于国家,经营者就得代表国家,对国家负责。在第一种情况下,不存在什么“不负责任”的可能性,因为“自己总会关心自己”,这是一个理性人的基本行为规则。但在后两种情况下,却蕴藏着某种“不负责任”的可能性。要保证一个人对他人的财产负责,就必须有一个“保证手段”。我已经指出,在股份企业下,这个“保证手段”就是董事会对经营者的指派、监督、控制以及股票市场。所以,在股份制下,经营者“不负责任”的可能性一般不会变成现实性。那么,在国家所有制下,这个“保证手段”又是什么呢?显然只能是国家对经营者的指派、监督、控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监督和控制是作为企业财产所有者行使的权力,它不同于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监督和控制)。而且,由于在国有制下,缺乏股票市场这个制约机制,国家对经营者的直接制约就要比股份制下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直接制约更为严格。但是,国家本身只是一个抽象,它由大大小小的政府部门所组成,它对经营者的指派、监督、控制只能通过某个主管部门来行使。所以说,经营者对国家负责,也就是对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所有制下,政企不可能真正分开。假使硬要政企分开,取消主管部门,由谁来行使所有权职能呢?如果没有行使所有权的机关,所谓经营者对国家负责,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能不能设想成立一个专门负责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类似西方的“董事会”),由这个资产管理局行使对经营者的指派、监督、控制权,从而一举取消主管部门呢?从理论上讲,这样做也未尝不可。但问题在于,国家所有制企业上百万个,要由一个单元的“董事会”对它们实行管理显然是不可能的。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上百万个国营企业经营者形成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下面必须设若干“分局”,“分局”下面又必须设若干“支局”,“支局”下面还得设若干“办事处”,如此等等。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不仅要遍布全国各地,而且要分行业设置。这样的话,不过是成立了一个第二政府而已,原有体制的一切弊端都会通过这个第二政府重新复制出来。事情搞到这一步,也就没有多大意思了。既然第二政府能对资产负责,难道责成第一政府对资产负责不更省事吗?

    这里有必要对经营风险作点说明。有一种说法认为,需要主管部门的根源在于经营者不直接承担经营风险,只要责成经营者自己承担经营风险,就无需主管部门插手了。无疑,在经营者自己承担经营风险的情况下,他会主动关心财产的。但怎样让他承担风险呢?在企业财产不属于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也不是利润的占有者的情况下,他怎么能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归根到底,经营的财产风险只能由财产所有者承担。既然国家是财产的所有者和利润的占有者,财产风险也就只能由国家来承担。既然国家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国家就必须对经营者实行直接的控制。这才叫权责利的统一。

    (二)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

    上面的分析是建立在政府部门“关心财产”这个假设前提上的。事实上,这个假设同样是不能成立的。政府部门的职能由政府官员来行使,但政府官员本身并不是财产的所有者,真正的所有者是“社会”。作为所有者的“社会”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绝不像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那样明确,其间的脆弱性比政府官员与经营者之间的脆弱性还要大千万倍,而其“保证手段”更属虚无缥缈。所以,政府官员根本不可能像股东或董事那样行事,从而既不可能保证他的行为“符合社会利益”,也不可能保证他对经营者的制约是所有权式的。

    这里,我们想提出一个可以称为所有制关系中的“变压器理论”。这个理论设想,从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到财产的直接支配者之间的关系由若干“变压器”串联而成,其中每一个“变压器”都是“降压器”(至少不升压),变压器越多,降压幅度就越大。我们用“初始输入电压”表示最终所有者对财产的名义关心度(用字母V0表示,0≤V0≤1);用“最终输出电压”表示直接支配者对财产的关心度或最终所有者对财产的有效关心度(用字母Vn表示,Vn≤V0);用“变压系数”(输出电压与输入电压之比)表示委托人对被委托人的控制度(用字母Pi+1/i表示,0≤Pi+1/i≤1,其中P1/0表示最终所有者对直接委托人的控制度)。

    这样我们就得到下列公式:

    从上式可以看出,财产支配者对财产的关心度,或者说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有效关心度取决于三个变量:第一个变量是“初始输入电压”(V0);第二个变量是变压器的数目(n);第三个变量是“变压系数”[P=(P2/1,P3/2…,P(i+1)/i,…,Pn/n–1)]。若n、P不变,V0越大Vn也就越大;若V0不变,n越大,Vn就越小(因为P<1);若V0、n不变,P越大,Vn也就越大。

    现在解释一下“初始输入电压”V0(即最终所有者对财产的名义关心度)。可以认为,V0是所有权范围(用m表示)的递减函数:所有权范围越大,每个人对财产的独立支配权就越小,个人利益与财产收入的相关度就越低,从而他对财产的名义关心度也就越低。这个关系可用图3表示。

    现在言归正传,考虑国家所有制的情况。设“初始输入电压”为全民对财产的关心度,“最终输出电压”为主管部门的政府官员对财产的关心度。在国家所有制下,一方面,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于全民的范围太大,任何单个的人对应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都没有独立的支配权,所以“初始输入电压”很低,甚至接近于零。另一方面,财产的实际支配权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政府官员又是通过无数个选举、委派、任命环节产生的,这等于说在全民与政府官员之间加进了无数个“降压器”,所以“输出电压”就更低。因此,即使政府官员对经营者有完全的控制(他们之间的变压器不降压),也难以保证经营者真正对财产负责。有人设想通过“决策民主化”来解决国有财产无人负责的状况,这实际上也是难以达到目的的。因为“决策民主化”充其量只能减少变压器的数目和提高变压系数,而不可能改变输入电压。

    “变压器理论”也可以用来解释股份制企业。在股份制企业,由于股东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独立自主的支配权,财产收入也就是他的收入,所以他对财产的关心度最高,V0=1。同时,从股东到经营者之间的“变压器”很少,即使把董事会作为一个“降压器”,由于股东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这等于在“变压器”旁边又加了一个“直通并联电路”,所以可以有效地保证经营者对财产负责。

    “变压器理论”还可以解释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情况。集体企业的所有权范围比股份制企业大,但比全民企业小,所以职工对企业财产的关心度比对全民财产的关心度大,“输入电压”(V0)介于0与1之间,且企业规模越小,V0越接近于1。同时,由于职工与厂长之间的“变压器”很少,“变压器”的“降压”幅度也很小,所以经营者对财产的责任心(“输出电压”)就较全民企业大。

    用“变压器理论”解释乡镇企业也许更有说服力。中国的乡镇企业也是政府办的企业,但乡镇企业的效率一般远较全民企业高。其原因就在于乡镇企业的所有权范围较小,乡民与乡官之间的“变压器”较少,前者对后者的控制度较大。

    由此看来,希图通过“政府股份公司”来增强所有权约束是无济于事的。这种“冒牌”的股份制的假设前提是,只要把政府官员任命成“董事”,允许他买卖股票,他就会像股东那样关心财产收益。我们已经指出,这是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假设。董事并不是因为成为“董事”才关心财产,而是因为关心财产才成为“董事”;股东也不是因为“买卖股票”才关心财产,而是因为关心财产才“买卖股票”。“政府股份公司”既不能增加“初始输入电压”,也不能减少“变压器”的数目,所以也就不可能提高“输出电压”。事实上,所谓“政府股份公司”的设想是一种典型的“通过在马背上画白道道来制造斑马”的思维方式。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官员不关心财产的原因在于他们不承担投资责任。这是一种很幼稚的说法。政府官员如何承担投资责任?投资的经济效益不仅取决于投资决策者,而且取决于投资后的经营者,这二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一个企业经营亏损,谁能说得清是由于经理的无能还是由于主管官员的蛮横?一个项目投产后,开始盈利后来亏损,那是不是说盈利时把负责决策的官员提一级,亏损时再降下来?经济学家都一致认为,最不能盈利的项目往往可能是最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因为它有社会效益),那么,对这样的投资项目如何评价它的社会效益?谁能防止政府官员把本来能盈利的项目说成是不能盈利的项目以掩饰自己的错误?因此,希图让政府官员对投资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硬让他承担责任肯定会造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状况,除非我们再把他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状况挂钩,但这样一来,政府官员也就不是政府官员了,更不用说挂钩中的具体困难。

    在国有制下,企业领导人的经营业绩最终只能由政府官员来评价,正如在股份制下,经理的经营业绩要由股东来评价一样。由于政府官员既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占有经营收入,企业的经营业绩也不是他们“事业心”的体现,所以根本无法保证他们对经营者的评价是“公正”的,谁也无法阻止他们重用“庸才”,打击人才。公正的评价没有了,仅靠经营者的“事业心”又有什么用呢?谁能保证一个事业心很强的经理不被他的上司赶下台呢?

    (三)解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不可能

    在近几年的改革过程中,经营者行为短期化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所谓经营者行为短期化,是指经营者只追求短期盈利而不注重远期盈利的资本投资;只关心企业留利水平,不关心资产价值。本来,在说明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后,这个问题已不说自明了,因为行为短期化的根源在于国有财产无人负责。但是,鉴于理论界人士提出了不少解决行为短期化的方案,其中有些方案似乎很有影响,所以我们仍要花笔墨来讨论这个问题。

    迄今为止,理论界提出的解决行为短期化方案大多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基本思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也许要数“资产经营责任制”了。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基本设想是,在不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把经营者的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名誉地位)与企业资产价值的变化联系起来,以促使经营者关心资本积累。如果任期内资产增值了,就对经营者奖赏;如果任期内资产贬值了,就对经营者实行制裁。实行这个方案的最大困难就是资产价值的确定(或评估)。资产价值是企业未来若干时期利润收入的贴现值,而不是过去若干年利润的推算值。资产价值不仅包括有形资本的价值,而且包括无形资本的价值(如商誉)。由于中国没有真正的资本市场(根源在于所有制),所以评估资产价值实际上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由于这个原因,资产经营责任制在实施中已经退化为一种有限期的利润承包制。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根据两次承包利润率来倒推一下资产价值。

    利润承包制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确定承包期,二是确定承包利润。在竞争承包的情况下,企业落于“出价”最高者手中,利润率可以达到市场意义上的最大化,这一点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但这里的问题发生在承包期限上。因为经营者的收入与承包期间的利润挂钩,所以只有在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与增加承包期利润一致的情况下,承包者才会对投资感兴趣;否则,只要能增加短期利润,即便牺牲资本的远期生产力,经营者也会在所不顾,更不用说追加投资了。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实际的承包期一般不会超过二三年,而固定资产投资的见效期一般都在二三年以上,所以说通过承包制来解决经营者行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主张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同志认为,只要根据承包利润率来倒推出资产价值,然后再把经营者收入与资产增值挂钩,经营者就不会只追求短期利润了。这种设想也很不现实。因为资产价值的评价是一个连续的累积过程,而承包则是一种离散的一次性“报价”,用离散的行为评价连续的过程是不行的。假如第一个承包人在承包期的最后一年进行了一项五年以后才能见效的投资,第二个承包人报的利润率显然不会把这项投资反映在内,我们怎么能由此推论说第一个承包人没有追加资本价值呢?

    有关承包制,还有几个问题值得一提。第一个问题是所谓“长期行为”的含义。一般把长期行为理解为企业内部“追加积累”,这是有问题的。企业家关心的是资产价值,而不一定是内部资本的数量最大化。企业内部资本应该不应该追加,取决于经营者对市场的判断。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不仅不应该追加内部投资,甚至要撤出一部分投资转向其他行业。假使要求经营者不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追加投资,那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个问题是,企业经营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不同年份利润率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短期利润并不能全面反映经营者的真实业绩,而政府又不可能把这种不确定性因素都考虑在内,要求承包人承担完全的风险也是不现实的。第三,在承包制下,合同的一方是政府部门,政府官员能不能真正履行合同很值得怀疑。当政府官员不履行合同时,承包人很难打赢官司(因为裁判者本身也是政府官员,官官相护嘛)。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只是资产的代理人,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并不相关,如果经营者贿赂他们,合同也就软化了。第四,承包制的改革思路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思想的延伸,因为全面实行承包制实际上等于让政府重新领导一个新经营制度,如果政府真能领导好上百万个企业的承包活动,那计划经济也就没有改革的必要了。试点可能是“成功”的,但全面推行很可能失败,这就是“合成推理谬误”。

    我上面对承包制的分析同样适用于租赁制及其他一切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基本思路的改革设想。不过,其中有一种设想值得专门讨论一下,这种设想可以称为“综合制约的经理阶层论”,它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名誉、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吸引一批有管理知识、有志实业、无意仕途的社会精英进入职业化企业家阶层,真正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理及其管理班子的工资基金在企业财务中单列,与企业中长期经营利润挂钩;在上述职业化企业家阶层经营体制中,增加由企业家和知识界为主的董事会,和以企业家、知识界为主,附属于银行的投资评审和咨询机构,构成对企业经理的综合制约机制,从产品方向、发展方向、投资决策、干部配备几个方面制约和改善经理行为。据说,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经理在任期内追求短期利益,避免在产品方向、干部配备、发展战略及干群关系等方面作出不适当的决策,避免发生以权谋私及通过投机谋取任期以外个人利益的不轨行为。

    “综合制约论”建立的一个基本假设前提是“知识分子”(主要是经济学家和技术专家)比政府官员对国家财产更有责任感。我认为,这个假设是不能成立的。作为人,知识分子与政府官员一样,既不更好,也不更坏,他们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这个假设能成立,由“知识分子”直接进入政界当官岂不更省事?既然由知识分子组成的董事会本身并不是财产的所有者,要使他们对财产负责,那就必须有一个制约他们的“董事会”,否则,何以防止知识分子本身的“短期行为”和“不轨行为”?何以防止他们接受经理的“贿赂”?那么,这个新的“董事会”又由什么人组成呢?显然不可能由所有者组成。这样无休止地推移下去,“降压器”越来越多,“输入电压”却毫无变化,所以根本于事无补。当然,主张“综合制约论”的同志并不是这样设想的。他们把由知识分子组成的“董事会”的责任心建立在“每个人决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个人的荣誉和地位”这个因果关系上。但是,由谁来公正地评价他们的决策水平呢?如果他们的决策水平得不到公正评价,重视“荣誉和地位”又有什么用呢?此外,董事会是集体负责制,如果一项决策失误了,究竟是哪一个董事的责任也很难说得清,此其一。其二,认为经济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更具有企业家的战略眼光的假设也是不能成立的。一个能在纸上熟练地画出供求曲线的经济学家并不一定能判断出未来的供求究竟是一个什么样子。西方企业史上的无数例证也表明,一个好的技术专家很少是一个合格的企业家,他们常常过分拘泥于技术细节,很难从经营的角度对一项投资或创新活动的实际效益作出评价。因此,让经济学家和技术专家作为“董事”制约经营者,很难保证企业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其三,设想银行会关心投资效益也不现实。当银行本身没有承担风险的主体时,银行职员怎么能真正以效益论取舍呢?

    最后,我们要指出,在国有制下,根本不可能有一支“有志实业、无意仕途”的职业化经理阶层。对经营者来说,由于政府官员始终是作为他们的“上级”发号施令,他们的命运也掌握在官员手中,这就形成了他们对政府官员的依附感,所以他们很难把经营企业作为自己的终身事业。在他们看来,经营企业不过是走入仕途的一个阶梯而已;只要有可能,他们就想步入政界对原来的同伴发号施令,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放卫星”。

    (四)预算约束硬化的不可能

    经营者的行为与企业预算约束的软硬度有密切关系,在软预算企业,经营者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行为。这一点已为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Kornai Janos)充分证明。

    企业预算约束软化,是传统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有人认为预算约束软化的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实行自负盈亏。这是一种同义反复的说法。问题在于企业为什么没有实行自负盈亏?有人认为只负盈不负亏的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实行破产制,而没有实行破产制的根源在于劳动力不流动,企业承担着保险公司的职能。这一观点同样缺乏说服力。在苏(联)东(欧)国家,劳动力是流动的,但企业同样不能破产。劳动力不流动充其量只是增加了破产的困难,而不构成不能破产的根本原因。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不能实行自负盈亏的原因在于“外部环境不平等”,“没有统一的起跑线”。这种说法似乎有理,实则无力。经济竞争并不同于体育比赛。在实行破产制的国家,没有两个企业是在完全相同的“外部环境”下进入跑道的。“苦乐不均”与其说是竞争的障碍,不如说是竞争的本质所在。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没有两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是均等的。如果所有行业的利润率都相等了,还要企业家干什么呢?

    我们认为,企业预算软化的根源在于国家所有制本身,在于没有真正承担财产风险的主体。所谓破产,就是破所有者的产。在国家所有制下,充其量只能出现“关、停、并、转”,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没有人因为破产而遭受财产损失,破产又有多大意义呢?

    (五)经营者与职工制衡关系的不可能

    职工要求多分,厂长顶不住,由此导致职工收入的不合理增长,这是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理论界普遍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缺乏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制衡关系,厂长顶不住也不想顶职工的压力。把经营者利益与职工利益区别开来,经营者的收入与利税挂钩,职工工资由劳动力市场决定,从而形成企业内部的制约机制,自然就成为一种容易被人们接受的改革思路。

    但是,根本的矛盾在于,一方面我们要求经营者对经营后果负责,像企业家那样行事,这就要求确立经营者的主权地位。经营者首先必须把职工当作一种生产要素看待,必须享有决定职工工资收入和解雇职工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既然是国有企业,就不能不承认职工是企业真正的“主人”;既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经营者的权力就必须处于职工权力的制约之下,经营者就不可能享有一个企业家应有的独断指挥权,不可能自由地解雇工人,不可能制止职工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合理要求,甚至无法制止职工同自己“攀比”。

    进一步讲,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只能由企业的“主人”给予。西方股份企业的经理之所以有不同于工人的独立利益,是因为他们有不同于工人的“主人”—股东。在决定经理的报酬上,工人是没有发言权的,因为股东的权力不是建立在承认职工“主人”地位的基础上。中国的情况却相反。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它希望经理代表国家制约工人,保护国家财产;而另一方面,它的所有权是以“全民代表”的资格取得的,承认职工是企业“主人”是它为取得所有权而必须支付的“价格”。国家要取得所有权就得承认工人是“主人”;它要保护所有权又似乎不能供奉这个“主人”。从职工方面来说,作为企业财产的“主人”,只是名义上的,而作为个人财产的“主人”,则是事实上的;财产尚在企业时是国家的,分配到手却是自己的。所以,他们尽管在工作上没有“主人翁感”,但在决定收入分配上,绝不肯放弃“主人”的权力。这种双重“主人”体制决定了经营者也必须处在尴尬的境地:保护“国家利益”就得得罪“主人”;讨好“主人”就得损害“国家利益”。只要国家放松直接控制,由于职工与经理之间的“降压器”远少于国家与经理之间的“降压器”,所以经理不可能不倒在职工一边。那些所谓“搞得不错”的企业,一般正是经理只拿工人平均奖金的80%的企业。这说明,在国有企业,经营者利益只是职工利益的“函数”;经营者提高自己收入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工人收入。由此看来,要把经营者的利益与职工利益区别开来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只要不改革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制本身,就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政企分开,不可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所有权约束,不可能使经营者真正关心资产价值,具有长期行为,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预算约束软化问题,不可能真正理顺经营者与职工的关系,从而不可能造就真正的企业家。令我们遗憾的是,不少热衷于鼓吹“企业家阶层论”的人士,恰恰把企业家产生的一个基本条件—所有权忽视了。看来,企业家意味着什么,实在值得深入地讨论。

    (本文写于1986年11月13日,全文刊载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内部刊物《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报告》1986年第30期;第一部分公开发表于《经济研究》1987年第1期)[1]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已收入反映作者1984—1987年间研究成果的《价格、市场与企业家》一书,为了使读者对本书作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企业改革的观点有一个完整的了解,重印时将本文继续保留在此,请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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