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阵中日志(2)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第六十三条.拷打办法必须用得持续经久,务使该犯痛得难忍时,只好照实招供。

    从速率方面来看,拷打办法是有利的,因为此种办法能比较容易迫使那些意志薄弱的人供出实情,但同时拷打办法又含有一种危险,即受审者也许会为了免除苦痛,或力求迎合审讯人意旨而歪曲真情。

    对于意志坚强的人,拷打办法可能增强其反抗意志,并使其在受讯后痛恨我帝国。

    第六十四条.对于意志薄弱的人使用拷打办法,照例要在如下场合,即甚至分明已有证据而被讯问者仍不肯说出实情,同时又有完全根据断定此人受到拷打就会照实招供。

    第六十五条.必须使拷打办法容易实施,务使受刑人所受痛苦不致引起怜悯心,使在拷打后不会留下任何伤害痕迹。但在必须使受审者焦虑到有丧失生命危险的场合,也可不去顾及被审讯者可能受到伤害,不过要做得不致失去继续审讯的可能性。

    可以举出下列各种拷打办法:

    (一)强使受审者挺直坐着,不能丝毫转动。

    (二)在各手指间离手指根不远处,各放上一支铅笔,然后用细索把各手指头尖合缠起来,摇动这些手指。

    (三)把受审者放得脸面朝天(双脚稍微垫高一些),然后把水同时灌到他的鼻子和口里去。

    (四)把受审者侧倒在地板上,然后用脚去踩他的踝骨。

    (五)把受审者放在一个很低的顶板下,使他站着时不能伸直腰杆。

    第六十六条.当受审者偶然受伤时,务必估计到一般情况和邦国利益,亲自负起责任来断然处置之。

    第六十七条.因使用拷打办法所获得的口供,必须加以检查,看这种口供是否系因力图避免痛苦和迎合审讯者意旨才说出的,在此种场合,需要有证实口供的某种证据。

    第六十八条.在使用拷打办法之后,务必说服受过拷打的人,说对他施行拷刑是一种完全合理的手段,或者设法使他因受自尊心和名誉心等等所驱策,事后不致说出这件事情来。对于那些没有希望能做到这点的人,就要用上述那种对偶然受伤者采取的断然手段去处理。

    第六十九条.实行拷打办法一事,除当事者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应当知道。决不能让其他俘虏知道。务须设法不使叫声让旁人听到。

    ……”

    审讯大纲里的这段文字像是用水笔写成,应有专门人员抄录,格式为归竖式,从右至左。字迹还算工整,有些句字被黑色线条画过,以示重要。还有些地方涂改过。雪野慧质子从这个不全的审讯大纲内容里,可以证明老人所写信的真实性。

    这部审讯大纲里的两个“断然处置”,不正是老人所说的送往731部队进活体实验吗?而像这样处置的对象,在731部队就有成千上万。这些不知道姓名、年龄、国籍、种族的男人和女人,像牲口一样被送进屠宰场,任凭日本军人宰杀。可他们都是有血有肉,有家有小,有思想有情感的人呀,就这样无声无息地被宰杀了……这天夜里雪野慧质子不能入睡,也无法继续看下去。几次她都想让自己大哭一场,但极度的伤心令她欲哭无泪。雪野慧质子想离开房间,把自己融入名古屋热烈的游行队伍之中,可那种欢快的气氛与她的心情格格不入。她承受着先辈们留下的无数沉痛与憾事,像一个披麻戴孝的儿女,一时很难从悲痛的心情脱离出来,没有心情卷入到轻松的环境中。

    摆在雪野慧质子面前的还有一份小册子,就是那本《阵中日志》。册子很薄,但雪野慧质子仿佛无力翻开它,她不知道册子里的内容会给她感情上再增加什么样的冲击。她觉得心理的承受力已到了极限,增加一点点负重都会导致精神彻底崩溃。

    这个时候她想起了老人信里写的话:“送上的两本册子,已经破损不堪,但我想你能从不全的页码里找到一些想要的东西,在几十年的内心忏悔中,这两样东西能为揭露那段丑恶的历史起到作用,算是我增加的一个行动,也了却了我一桩心思,拜托了!”

    现在老人的担子随着这些材料落到她身上了,假设因为不敢面对残酷历史而就此罢休,不仅老人的希望落空,自己也将像老人一样,永远背上沉重的包袱。

    雪野慧质子知道,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她越来越没有退路了。

    她放下手中的杯子,毅然拿起《阵中日志》。

    翻开了才知道,《阵中日志》其实是一本执行行动命令的备忘录。

    文件的原文封面像是用毛笔写的,“阵中日志”四个大字居中,右边写着:“昭和十四年自七月十七日至九月十九日”,左边的落款是:“平野部队”。

    《阵中日志》的时间写于昭和十四年,应当记录于1939年。日志同样是用水笔写成,字迹工整,笔画遒劲,整篇文字像是一气呵成:

    关东宪兵队命令第244号

    8月8日16时

    关东宪兵队司令部

    (一)依据关东宪兵队作战命令第222号所派第2批‘特殊输送’人员约90名,于8月9日抵山海关站。到达山海关站后即派客车厢一辆输送,客车于8月10日11时15分由山海关站出发(客车厢挂在山海关沈阳线列车上)。13日零时13分抵达孙吴站。

    (二)由山海关至孙吴站间沿途护卫前项人员之责,由锦州宪兵队长担任。

    被输送人员中除留下60名送达目的地外,其余诸人在到达哈尔滨站时即交付石井部队长。为此,须事先将应交付石井部队长的人员区分出来,以免在交付时发生延误。

    前项被输送人员应由承德宪兵队派出军官1名,平野部队派出下士官兵25名,关东宪兵队教导队派出卫生下士官1名负责护送。另由锦州宪兵队派翻译1名随往。

    (三)承德宪兵队长派承德宪兵分队柴尾大尉,平野部队长派下士官兵25名(内有曹长一名),关东宪兵队教导队长派卫生下士官1名,所派诸人均须于8月9日内到达山海关,听候锦州宪兵队长指挥。

    (四)哈尔滨宪兵队长须与石井部队长取得密切联系,保证在哈尔滨站及以后途中竭力防范外国侦探,并采取必要监督办法。

    (五)平野部队及关东宪兵队教导队所派人员之路费,概由关东宪兵队司令部支付。

    其他事项即依据关东宪兵队作战命令第222号办理。

    关东宪兵队司令官城仓少将”

    雪野慧质子发现,作战时期,文件的传达速度是惊人的,8月8日下午4点,宪兵队司令城仓少将发出了关东军宪兵队作战命令224号,至平野宪兵队给行动部队下达第1号命令,只用了1个小时。

    从这本日志可以看出,依据关东宪兵队作战命令222号要求,第二批90名的“特殊输送”人员,1939年8月9号抵山海关站。但是这些人员从何而来,文件并没有载明。而且这批“特殊输送”的人员其中60名送到孙吴站。其余30多人在到达哈尔滨站时,作为“实验材料”,交付石井四郎处理。

    从文件中还可以看出,执行这一绝密任务的正像老人所说的,是哈尔滨一带的宪兵部队。

    从关东军宪兵司令部的文件还可以看出,这90人是从某地或者是某些地方集中到山海关的,他们有可能是俘虏,也可能是平民。关东军将他们用专门的车厢运送到孙吴站,其中的30人“在到达哈尔滨站时即交付石井部队长的手里”。因此,“须事先将应交付石井部队长的人员区分出来”避免弄错。那么,其余60名被输送人员的目的地在哪里?

    平野部队在接到关东军宪兵队城仓少将命令的1个小时后,给执行部队发布了1号令,即“平野宪兵队作战命令第1号”。命令中详细规定了执行人员和所带的刑具数量。甚至经费开支的标准都载入文件中。

    在“平野宪兵队作战命令第一号”中附了一个表格,该表格对罪状性质和具体条件都作了明确规定。表格所列主要包括两个大类,归结起来就是:共产党人和爱国主义者。

    从作为“特殊输送”的“罪状性质”一栏里可以看出,所有被宪兵逮捕的对象都可能成为“特殊输送”的对象。

    如:“依其罪行程度可以预料该犯被提交法庭审判时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一栏,处以两种极刑的标准,无疑是满洲国和日本关东军宪兵司令部规定的标准。那就是共产主义和一切爱国主义者。这样的人,只要宪兵队长许可,就可以不必送交法庭而直接送往731进行活体实验。

    非常可恶的是同条款时的第三项,便把所谓的审讯程序的面纱给揭去了。该条款规定:“依其罪行程度可以预料该犯被提交法庭审判时将被释放或经短期禁闭即可释放者”。如果说前一条依照日本军国主义的法律,镇压爱国主义战士的话,那么按照同样的法律可能被释放或短期禁闭即可释放的无罪的人,都得送往731部队进行活体实验。

    为了更加完整地将所有被抓的人作为“特殊输送”的对象,解决731部队大量活体实验的需要,在间谍、坏分子最后一栏里还要求对“罪情虽轻,但不宜将其释放者”也送往731部队。

    这就是说,在哈尔滨或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只要进到了宪兵队,其归宿必然是731部队的活体实验室。

    但是,从这份表格中还可以看出,两种人可以活着出来,一种是:有接受感化的希望者和有被吸收和调派回去工作有价值者。说白了,就是中国利益的出卖者。雪野慧质子想道。

    老人已经把“特殊输送”说得很明白了,宪兵对任何一个中国或他国的国民,只要抓进宪兵队或是其他特务机关,就会不受限制地被折磨,除非出卖自己国家利益,为日本军提供情报,否则将送进石井部队作为进行人体实验的材料。这样说来,老人信中讲到的宋娣和宫本正川之死,只是宪兵们在执行这道命令了。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