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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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九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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