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落实主体责任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1)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陆续推进并形成了治国理政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全面从严治党是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党要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首先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自身建设搞好,锻造坚强领导核心。当前,治党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基层组织纪律松弛、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突出;跑官要官、各自为政搞“小圈子”等不良风气盛行。这些问题的存在,管党治党责任不清、落实力度不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全面从严治党,如果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当前,只有明确各级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才能解决好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们党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群众的主心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去实现我们的宏伟目标。
(2)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反腐败形势发展的迫切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从腐败程度上看,腐败现象趋于严重化,系统性腐败、塌方式腐败不断发生,窝案串案时有发生,“小官大贪”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在高压反腐态势下,有些人还在顶风作案、我行我素。从特点上看,非常“复杂”。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内和体制外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同在,利益关系盘根错节,腐败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互渗透,严重危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统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落实主体责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更为重大。严峻的形势、艰巨的任务,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和战略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保持坚强政治定力,从严治党,汇聚全党之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攻坚战。
(3)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各级党委要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再次重申:“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担负起主体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切实抓早抓小,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自觉同一切违纪行为作斗争。
61.如何理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深刻内涵?
答: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和“主体责任”,人们并不陌生。而将两者放在一起这一看似简单的组合,却明确回答和强调了全面从严治党谁来抓、谁来负责、谁是第一责任人的重大问题,对于与时俱进加强党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大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不止如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有关情形作出处分规定。这意味着,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肩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既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正式写入党内法规的刚性规定。
有责任才有担当。明确责任的重要性怎样强调都不为过。责任不清,就会出现工作要求落实难、工作抓出成效难、出了问题追责难等一系列问题。厘清并压实主体责任,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完成我们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其战略意义无需过多论述,关键是抓住“落实”二字。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从严治党必须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实到位,这是这次活动给我们提供的最深刻的启示。”
那么,全面从严治党谁来负责,谁来抓落实?回顾历史、注目现实,答案是明确的,就是靠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领导改革开放过程中,邓小平同志提出并反复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十三大以来,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党章,一以贯之地强调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思感、顽强的意志品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显著、成果丰硕,也为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作出表率。
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党中央对党的建设特别是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等种种痼疾顽症的背后,总病根是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四风’问题越积越多,党内和社会上潜规则越来越盛行,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根子就在从严治党没有做到位。”王岐山同志也指出,中央巡视发现的一系列突出问题“究其根本在于,有的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执政意识淡化、党的观念淡漠,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
坚持问题导向,探究问题本质,就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要害在明晰主体责任。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从严治党提出八条要求,第一条就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并强调“历史和现实特别是这次活动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
可以说,强调各级党委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住了“牛鼻子”。王岐山同志曾形象地比喻,紧紧抓住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牵牢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但这两个“牛鼻子”不能划等号,王岐山同志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相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涵更丰富全面,责任的范围更宽,不仅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涵盖在内,还包括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明确各级党组织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味着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党委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绝不能只开开会、讲讲话、作作部署就“万事大吉”,而是既要做部署工作的领导者,又要当好直接主抓的推动者、全面落实的执行者。特别是要抓住加强纪律建设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责任追究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利器。王岐山同志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从宽、松、软到严、紧、硬。”换句话说,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就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近年来,管党治党责任重担越压越实,问责之弦亦越绷越紧,如果有的党委书记还将责任“喊在嘴上、浮在面上”,那么高悬的问责之剑随时都会落下!
62.当前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答:(1)压力传导不够到位。责任意识层层递减,有些单位存在责任意识落实不到位的情形,即“上边龙卷风,下边纹丝不动”“上边热,中间温,底层冷”的特点,特别是有些基层单位落实责任主动性、自觉性不强,主动思考、主动谋划、主动实践的意识不强,仅仅停留在学习、开会、领会、表态、再次学习、开会、领会等阶段,“坐等靠”等保守思想严重,有的甚至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等落后思想。有的领导干部当老好人不想抓,有的光说不练、没有抓。
(2)“口号喊在党委,工作还在纪委”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当前,落实主体责任的氛围已经初步形成,口号喊得很响。但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责任意识不强,没有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概念理解不到位,主体责任内涵不明确、外延模糊,监督责任一味扩大,落实主体责任大多工作依旧由纪委承担,上级来检查考核,只是简单安排人员补齐档案资料,写好工作汇报,被动应付。有些甚至开完相关会议,就将主体责任放置一旁,不管不顾,存在用落实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情形。
(3)落实主体责任方法途径单一。这些年,有些基层单位对于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落实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各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模式是开开会、签签字、讲讲课、表表态、泛泛提要求。工作方法单一,习惯等上级文件,上行下效、照搬照抄,以“文件落实责任”。不管工作成效、不管问题解决,用文件对文件,用会议落实会议,一旦缺少上级文件支持,就不知如何开展工作,存在空对空的情况。有的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关规定不甚了解,在抓落实方面存在缺位现象。
(4)缺乏有效工作机制。有的地方虽然启动了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工作和述责述廉制度,但往往是“凭印象、靠嘴说、看材料”,内容泛化,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考核工作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性多定量少,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不能全面准确反映责任制落实情况。
(5)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地方追究责任怕影响团结,搞盲目的内部“团结”。有的责任追究存在庸俗化、泛化情形。有的地方责任追究不痒不痛,责任追究手段常仅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较少给予党政纪处分。
(6)重视业务轻党建。基层单位大多与群众联系密切,工作繁琐,业务工作特别是中心工作量大,并且直接关系到该单位一年的工作成绩考评,因此基层单位领导存在重视业务工作,集中力量加强业务工作,轻视党建工作,甚至完全由副手代替履职的情况。
(7)量化考评困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等方面工作对比业务工作存在量化考评困难,成效测评标准模糊、与群众距离较远等方面特点。考核工作缺少具体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性多定量少,发现问题能力不强,不能准确反映责任落实情况。
63.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关键点有哪些?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和关键举措,明确回答了全面从严治党由谁抓、抓什么、怎么抓等重大问题。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始终坚持主责就是首责、守土必须尽责,切实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落细落实。
(1)认识到位: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一要明白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和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二要明白主体责任是直接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不仅要做领导者,还要做执行者和推动者。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三要明白主体责任是全面责任。落实主体责任不能做选择、搞变通,也不能搞挂一漏万,而要全盘统筹、全面负责,将其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来安排和部署。
(2)尽职尽责:切实种好“责任田”。一要深抓思想建设。古人云:“物洗则洁,心洗则清。”要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反腐倡廉教育,使党员干部洗去蒙心污垢,增强宗旨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真正做到“不想”腐。二要严抓纪律执行。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对“踩红线”“闯雷区”的坚持零容忍,确保党的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三要常抓作风建设。“风起于青萍之末。”作风问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必须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打好持久战,务求抓出长效。
(3)严抓严管:兑现责任“动真格”。一方面,要敢于担当、真抓实干。坚持问题导向,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工作的薄弱环节入手,把责任细化到个人和具体岗位、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将主体责任层层压实压紧、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责任追究。“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要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以实施问责倒逼各级党组织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4)率先示范:做遵纪守规的“领头羊”。“正人先正己。”领导班子和负责同志首先要发挥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加强党性修养,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真心实意改作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准则,切实增强规矩意识,自觉养成严格按制度办事的习惯。
(5)加强制度建设:夯实筑牢“防火墙”。一要编紧织牢制度笼子。要立足岗位实际,创新完善制度设计,不断把制度笼子织密扎牢,使其结实管用。二要关好用好制度笼子。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已经出台的制度规定,打通抓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三要严格依法办事。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责任边界,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禁止不得为。
64.落实主体责任需要把握好哪些重点内容?
答:(1)加强责任意识教育。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是前提和基础。当前,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不强、观念滞后。要把主体责任意识教育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必修课,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担当起抓好党建、管党治党这个首要责任。
(2)强化“一把手”责任担当。落实好主体责任,关键是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担当。主体责任包含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只有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使“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担起来,把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行好,才能一级带一级,党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责任才能真正尽心、尽情、尽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的建设真正摆上突出位置,与经济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的要求才能实现,班子履行好集体责任、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才不会落空。
(3)抓好重点责任落实。落实主体责任,必须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以重点责任的落实带动全面责任的落实。一要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结合“三严三实”和“守纪律、讲规矩”专题教育,加强纪律执行,严查违纪行为,用纪律的尺子管住大多数。二要选准用好干部。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不唯票、唯分取人,既选用才干过硬的“能吏”,也选用恪尽职守的“循吏”,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三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继续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举措纠正“四风”,维护群众利益,防止“四风”反弹。四要积极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的态度不变、力度不减,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五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扎紧扎牢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加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查处力度,着力消除制度执行的“弹性空间”和“死角地带”。
(4)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和传导机制。将主体责任层层进行分解,科学划分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明确下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及履责的相关要求,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建立上下有机互动的责任传导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通过约谈、听取汇报、个别指导、工作检查等方式,将压力层层传导下去,把责任压紧压实。
(5)强化问责严肃责任追究。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之所以对主体责任不上心,责任难以落实下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要突出问责,让落实责任不力追责问责成为新常态,谁没有落实好主体责任,谁就要受到追究,谁就要受到处理。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主要负责人不管是现职还是已经调离或者升迁,都要倒查追究责任,通过问责一个,达到警醒一片的效果。
65.基层单位应该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答:(1)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党内政治生活得到明显加强,政治生态得到极大改善。但也有个别基层党组织、少数党员干部的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严肃,使管党治党的“大熔炉”变成了“冷灶台”。各基层党组织要深刻认识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的极端重要性,补足精神之“钙”。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在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要求上,要率先垂范,切实把自己摆进去,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带头强化监督约束,带头执行各项纪律,带头发扬民主作风,营造健康民主的党内政治生活氛围。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开展好党内政治生活作为重要政治职责,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建工作的着力点,确保党组织的主体责任、书记的第一责任和全体党员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
(2)让“一把手”严格责任落实。俗话说“一把手重视无难事”。基层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关键是强化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的责任担当。主体责任包含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书记的第一责任、领导班子的“一岗双责”。各党组织书记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传导到各级党组织,做到人人有责。对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行为严肃查处,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只有使“一把手”真正担负起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才能以上率下,一级带一级,班子成员履行责任才能真正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3)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坚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探索和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把监督职能充分调动起来,将问题摆在桌面上来谈,在思想碰撞中进一步统一认识,筑牢思想防线,增进干部团结,提升党员内在修养,增加单位内在凝聚力。
(4)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加强班子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动力源泉。落实主体责任必须推进制度创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认清正确方向,解决现阶段问题。例如,创新使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考评制度,将考核目标进行量化、规范化。
(5)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细化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必须找准着力点与突破口,以重点责任的落实推动全面责任的落实。重点要做思想工作:一是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用制度管人管事,不唯亲,只唯实;二是坚定用人标准,任人唯贤;坚持作风建设常态化。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负责人,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通过约谈、听取汇报、个别指导、工作检查等方式,确保工作有声有色地开展。
66.党委勇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表现有哪些?
答:党风廉政建设是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项领导工作之中,是一个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党委必须全面担当起来。
(1)担组织领导之责。要不断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各司其职、分解落实,各负其责、分担奖惩,纪委专责、切实负责的责任网络体系,形成科学定责、具体明责、严格考责的落实链条。党委要统揽全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的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2)担教育管理之责。要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加大教育引导力度,切实增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内涵、实现路径的宣传教育,引导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知责、明责。要采取以案说纪、知识测试等多种方式强化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促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担责、尽责。
(3)担检查考核之责。要在实、准、效上下功夫,不断增强检查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就是分解责任要实,执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制度要实。准,就是检查考核要准,把平时检查和年终检查结合起来,把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结合起来,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效,就是通过检查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
(4)担责任追究之责。如果一个地方和单位问题成串,腐败案件频发,主要领导即使自己是廉洁的,仍脱不了干系,脱不了主责,必定要被追责。要把实施严肃有力的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以严明的纪律促进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要建立完善“一案双查”制度,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67.为什么说主体责任是必须担负的重要政治责任?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化对党的建设规律和治国理政规律的认识,作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决策。管党治党责任在党委,关键靠担当。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首次明确各级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负有主体责任。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实践的发展,更是认识的深化;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制度的刚性规定。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来说,落实主体责任,既是政治责任、政治担当问题,又是政治态度、政治立场问题。必须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看齐意识、忧患意识,坚定“四个足够自信”,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紧跟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在履行主体责任上做到认识足够清醒、思想足够自信、行为足够坚定、措施足够有力,自觉做中央满意、党员认同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书记。必须清醒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起重要保障作用,因而必须切实增强从严管党治党自觉性。必须清醒认识到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为人民服务是永恒的、没有止境的,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意识,始终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管党治党是各级党委的分内之事。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管党治党不力就是渎职的意识,以舍我其谁的政治担当和“铁面包公”的浩然正气,层层压实责任,级级传导压力,实现责任体系全覆盖、无死角,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到实处,坚决防止“口号喊在党委、工作还在纪委”,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壁上观、当“甩手掌柜”现象发生。必须深刻领会“全面”“从严”的丰富内涵,把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体现在严格要求上,贯穿到日常监督管理中。
68.落实主体责任为什么要坚定执行和捍卫党规党纪、从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答:全面从严治党,“严”要有标准,“治”要有依据。党的纪律就是党员行为的基本标准、管党治党的基本依据。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把严明纪律作为总抓手,当好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坚决捍卫者,确保全体党员上下同心、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始终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核心,把严明政治纪律摆在首位,自觉从政治上警戒各种违纪问题,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其他各项纪律严起来。始终立足“全面”这个基础,做到既紧盯政治纪律又全面执行“六项纪律”,既突出“关键少数”又面向全体党员,确保管党治党有重点、无盲区,实现对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全部组织、全体党员的全面覆盖。始终坚持“从严”标准,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对各种违纪问题早抓早管、实抓实管,保持露头即查、即发即查的高压态势。始终坚持高悬巡视利剑,强化党内监督,聚焦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寸土不让、一步不松,决不让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选人用人管人,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委职责的重要方面,还是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关键举措。必须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把“德”作为第一标准,把“廉”作为基本条件,把“绩”作为重要依据,把好政治关、作风关、能力关、廉洁关,真正把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必须从严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坚决甄别处理一批不廉洁、乱作为的干部,调整撤换一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对超编制超职数、违反标准和程序任用干部、跑官要官和说情打招呼、档案造假等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违规兼职、“裸官”等问题,发现一个及时调整处理一个,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带病在岗”。必须严明选人用人责任,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带病在岗”问题进行倒查,既严肃查处当事人,又严肃追究责任人,坚决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9.打造“山清水秀”政治生态对于落实主体责任有什么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各方面工作必须有一个良好政治生态。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必须直面政治生态中的歪风邪气、潜规陋习,“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激浊扬清,正本清源。坚持思想建党,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及时把准干部队伍思想脉搏,筑牢理想信念宗旨“高线”,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深入纠正“四风”,纯洁政商之间、上下级之间、同学之间、战友之间关系,端正和纯净家风,形成良好从政社会环境。加强建章立制,针对发生的腐败案件,查找漏洞,完善制度,压缩腐败和不正之风生存空间,铲除滋生土壤,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形成良好从政制度环境。强化文化引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红色文化教育,深入挖掘传统文化中的廉洁内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形成向上向善的从政文化环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践行“三严三实”,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甘奉献,当好“关键少数”,发挥“关键作用”,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示范效应,为营造“山清水秀”政治生态注入活力、增添动力、凝聚正能量。
“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清正的从政环境,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命题。
《管子》说:“观国者观君,观军者观将。”建设良好政治生态,领导干部无疑是“关键的少数”。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弘扬者,领导干部就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领导干部如果“有权就任性”,必然败坏整个政治生态,“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塌下来”;如果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所以,古人强调“诚欲正朝廷以正百官,当以激浊扬清为第一要义”。
“舟循川则游速,人顺路则不迷。”出现问题不可怕,关键是要找准成因,对症下药,系统治理。大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决把被扭曲了的政治生态重新正过来,正是党中央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解决自身肌体积弊的坚定决心和鲜明立场。实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需要全党同志人人动手,首先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的少数”,从制度、规矩、纪律三个方面从严管理干部,努力形成三者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良性政治生态。
自古以来,“以吏为师”,官德影响民德,官风引领民风。《礼记》中说:“上好是物,下必有甚者矣。故上之所好恶,不可不慎也。”官员的道德程度往往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尺度,成为社会道德面貌的关键,因而育民德必先修官德。今天,“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讲的是同一个道理。领导干部作为执政“脊梁”,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清醒、思想敏锐,在坚定信念上作表率。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高度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诱惑面前不为所动,关键时刻勇于担当。
建设良好政治生态,既要通过反腐正风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清理各种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坚决治理各种人身依附、政治投机、结党营私、任性妄为;也要通过制度建设让各级领导干部敬畏宪法法律、敬畏党规党纪、敬畏人民群众,凸显制度治党,彰显制度权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还要在价值观上立起新的坐标。贪欲因何而起,心门缘何洞开?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臣服于环境,迷失自我,放任自流直至腐化堕落,说到底是精神上垮塌在先、思想上滑坡在先。孔子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理想信念坚定,才有敬畏之心,任何情况下才不会慌了心神、乱了方寸,才不会弃操守、纵欲念,直至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正因为如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坚守共产党人的政治理想和精神家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0.落实“两个主体责任”,需要各级党政机关确保在哪些方面做到严格执行?
答: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1)严格执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各级纪委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2)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述廉制度。每年年底前,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在有关会议上认真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与会人员的现场质询和测评。
(3)严格执行评议评价制度。党政正职述廉报告要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评议,对反馈的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4)严格执行廉政谈话制度。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谈话方式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
(5)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确保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全无事故。对出现重大党风廉政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外,所涉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本年度评先树优中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先评优。
(6)严格执行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督查发现问题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由纪委负责同志采取约谈、信访函询等方式,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有关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7)严格执行组织专项检查。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队,每年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直至作出组织处理。
(8)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71.如何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深刻阐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内涵,明确提出了管党治党的新要求,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为管好党、治好党指明了方向。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中央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扛稳抓牢做实,锲而不舍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常怀“赶考心态”,增强忧患意识。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西柏坡调研时指出,60多年过去了,我们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富起来了,但我们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依然严峻复杂,应该说,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当前,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等新考题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为艰巨复杂,“四风”问题树倒根在,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艰巨,“赶考”远未结束。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我们要常怀“赶考心态”,增强忧患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本色,在风险考验面前保持政治定力,在物欲诱惑面前保持共产党人的本真,恪尽兴党之责,在新的大考中向时代和人民交出合格答卷。
(2)常存“本领恐慌”,不断加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学才能上进,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学风始终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点,学风正才能作风硬、本领强。我们要时刻认识到肩负的职责任务,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自觉、一种习惯、一种品格,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使命感,自觉学习、主动学习、终身学习。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根固本,加油补钙,挺直精神脊梁;学习传承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学习贯彻新常态下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做到学习与实践、传承与创新、宏观与微观有机统一,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优秀传统文化学习融合互补,家风、党风、社会风气良性互动。通过深化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锤炼良好作风,提升能力素质,不断增强政治定力、思想定力、战略定力和道德定力。
(3)常存“问题意识”,抓好深化整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矛盾问题,充分发挥巡视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专项巡视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契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层层落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把整改显性问题与研究隐性问题、立行立改与构建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确保取得成效。下一步,要注意巩固拓展巡视整改成果,持续抓好深化整改,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履职尽责提供坚强的思想、纪律和作风保证。
(4)常在“有为状态”,落实“两个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纪委要坚守监督执纪问责的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增强看齐意识,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工作责任上、落实到严格要求自己中,以身作则、亲力亲为,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发挥好表率作用。要认识到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力支持纪检机构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主责,创新工作方法,集中精力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倒逼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要牢记事业在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教育、培养、选拔干部上多下功夫,把政治素养、规矩意识挺在前面,引导党员干部珍视、珍惜组织给予的机遇和平台,将心思和精力专注于事业上、放在工作中。
(5)常记“授权有限”,依法秉公用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对权力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才能自觉做到依法、秉公、廉洁用权,才能避免在人情世故的纠缠中、在形形色色的诱惑中丧失原则,防止一步步陷入腐败的泥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依法秉公用权、依纪依规履职。要敬权,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姓公不姓私”,人民赋予的权力不容滥用和亵渎,以更高的思想觉悟、更严的纪律要求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要畏权,充分认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对权力保持敬畏之心、戒惧之意,坚持严以用权、令行禁止,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要慎权,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凡事严格按规定办、按程序走、按规矩来,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6)常有“底线思维”,严守党规党纪。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底线是不可逾越的警戒线、是事物质变的临界点。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规党纪,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了道德高标准和纪律底线,有力推动反腐败工作由治标向治本扎实迈进。必须带头学习贯彻“一准则、两条例”,广泛宣传、对照反思、立行立改,把党规党纪和法规制度落细落实,努力实现“四进”的目标,即进支部生活,充实学习内容;进党员思想,心有遵循学以致用;进机关文化,校正党员、干部行为中“公与私”“廉与贪”“俭与奢”的错位与偏差,摒弃从政、用权的潜规则;进业务规程,严守机关事务工作的权力边界和行为规范,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制度。
72.应该怎样抓好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根本在抓责任落实。要坚持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抓紧”,发扬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把监督责任扛牢落实、履行到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1)坚持全党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统一于党的建设整体之中。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责任就难以发挥;离开纪委的监督,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就无法抓牢。各级党委要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担起来,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支持。要把监督寓于日常教育管理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打招呼、早提醒,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敢抓敢管、不含糊,真正把“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要求实践好,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各级纪委必须始终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做到正风肃纪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坚持聚焦抓。落实监督责任不能泛化虚化,必须聚焦聚焦再聚焦。一是监督对象要聚焦,紧盯党员干部这个整体,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促进以点带面、以上率下,强化监督效果。二是监督内容要聚焦,紧紧围绕遵守和执行“六项纪律”,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强化监督,真正把纪律规定、作风规矩、施政规范执行到位。三是监督重点要聚焦。围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开展监督。
(3)坚持科学抓。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艰巨繁重,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必须科学谋划、统筹推进。一要科学认识和把握形势。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心和信心上来,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永远在路上”的长期性、艰巨性。党风廉政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谁对这个问题见识早、抓得紧,谁就会在新一轮发展竞争中抢占先机。二要科学看待长远目标。党风廉政建设的长远目标是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锲而不舍,坚持不懈,久久为功,积小胜为大胜,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三是方式方法要科学,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管就是厚爱,“四种形态”体现的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理念,对违纪违规问题无论大小,都要严肃处理。
(4)坚持严格抓。落实监督责任必须“严”字当头,把从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一是要求要严。取法乎上得其中,取法乎中得其下。落实监督责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向中央要求看齐。二是措施要严。强化责任担当,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质量标准,完善清单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做到纵向经常化、横向全覆盖。三是作风要严。落实监督责任,搞花拳绣腿不行,做表面文章更不行。必须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厉行严细深实作风,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务求实效。四是问责要严。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甚至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都要严肃追究。
73.强化监督责任要克服哪几个“不适应”?
答: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中央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专门机关,务必要回归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破除在思想认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问题,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1)克服思想认识上的不适应。监督责任落实得如何,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当前仍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例如对纪检监察职责认识不到位,履职上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主业不够突出;有的人对纪检监察体制的认识不到位,以“服务工作大局”为由,将纪委视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还有的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平时陷入一般性事务多,有的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怕得罪人,导致履职效果大打折扣。落实监督责任必须解决思想认识上不适应的问题。要充分认识到,落实监督责任是由纪委的定位和作用决定的。党章对纪检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把监督执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要充分认识落实监督责任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现实要求。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监督执纪提出了更高要求,纪委必须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坚决遏制住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此外,落实监督责任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纪委监督主体意识强,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有力,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落实就会更加有效,主体责任就能落实到位,“两个责任”就能良性互动、共同发力。
(2)克服思维方式转型升级上的不适应。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必须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必须转变纪委大包大揽、单打独斗的惯性思维,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创新监督理念,转变监督方式。
对专责工作,在牵头抓总中体现作为、落实监督。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知其可为而善为,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协同工作,在组织协调中发挥作用、落实监督。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纪委要做到牵头不包办、监督不替代、协调不越位。要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办法,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各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强化指导,充分发挥作为专门机关的优势,对地方、部门反腐败工作存在体制机制漏洞或工作薄弱环节的,要及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对服务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纪委不能包办和替代,而是要强化再监督、再检查职能,在督查问责中形成声势、落实监督。要按照“四种形态”的内在逻辑,不断深化拓展“三转”内涵,自觉向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转型升级。要严格区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的不同情形、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保证运用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人员的错责程度相适应、相匹配,实现精准执纪、规范执纪。
(3)克服体制机制转变上的不适应。党章早已明确了纪委监督责任,但一些地方基层纪委仍感无所适从,监督执纪缺乏强有力的支撑。如何做到上下一盘棋,防止上层热、中层温、底层冷,必须认真思考,解决基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流于形式、等靠观望、不够理直气壮等问题。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各级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纪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任务等作出安排。方案中的七项主要任务,归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卓有成效的理念、措施,同时对“三转”的实践成果进行了“后评估”。方案落实“两个为主”,明确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权,将使得各级纪委视线“上移”、责任“上挂”。方案作为纪检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在谋篇布局、设计规划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现实情况的可行性,说到的事都是能够做到的,需要的就是坚定“四个足够自信”,积极落实方案要求,配套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同时,纪检体制改革显示出的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零容忍的立场不容忽视,改革“还在路上”,远没有到“大功告成”的阶段,我们必须常抓不懈,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确保监督责任落地生根。
74.落实监督责任需要破除的认识误区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各级纪委要真正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加强,尤其在认识上还有几个误区需要引起高度警惕并坚决破除。
(1)破除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无关的认识误区。过去,提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人甚至党组织一把手都认为这是纪委的事,纪委也觉得自己包打天下理所当然。党的十八大分类提出“两个责任”后,各级纪委立行立改,强力推进纪检体制改革,坚持“三转”并不断深化。然而,也有一些纪检干部没有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内在关系,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盲目一刀切,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的事,党委才是工作主体。因此,对党委安排的一些关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心理上抵触,行动上推诿,担心别人说自己越俎代庖、“三转”不到位,不想也不愿参与其中。这明显是一种认识误区。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纪委的三大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明确指出纪委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说明纪委协助党委抓好主体责任落实是党章规定的既定之责。《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条提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明确了纪委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2)破除纪委只有监督责任的认识误区。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各级纪委应坚决主动地落实监督责任。然而,一些基层纪检干部在聚焦主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本级纪委也是一级党的组织,作为一级党的组织,相应地承担着一级党组织应有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因此,对本级纪委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也应该和其他单位的党委(党组)一样,按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好本级纪委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细化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清单。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作为所在党组织第一责任人也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也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如果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对本级纪委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发现问题不解决,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照规定同样要追究主体责任。
(3)破除纪委只能监督下级的认识误区。纪委都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纪委的人、财、物都得依靠同级党委的支持。这样,纪委对同级党委、纪委书记对同级党委书记的监督相对处于弱势。加上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一些基层纪委认为自己无权限、无办法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进行监督,加之实施同级监督缺乏程序性的硬性要求,因此,一些地方纪委往往忽视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对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更多重视的是对下级党委(党组)和本级管理干部开展监督。这同样是一种认识误区。
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同级党委与纪委属于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近两年,中央纪委在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方面做出了很多探索,不断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确立了“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大大增强了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展示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对此,各级纪委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和牢固定力,主动跟进,积极探索,在坚持党章的前提下,摸着石头过河,尝试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快改进监督方式等方面,探索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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