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发展-林森对创立民国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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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训厚

    林森曾担任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首任议长和国民政府主席等要职,是中国近代史上堪与孙中山齐名的重量级人物之一,为创立民国作出了重要贡献,功不可没。然而,由于种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学术界对辛亥革命中“破旧”方面的史实关注甚多,论述甚祥,而对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创立民国”的“立新”方面则阐述较少,而对临时参议院在民国肇基建章立制方面的作用评价不够,尤其是对临时参议院首任议长林森在中国近代史上应有的历史地位缺乏应有的关注。检索有关期刊论著,除闽江学院林友华教授在“辛亥革命网”发表《林森对辛亥革命的贡献》,对林森革命功绩有深入研究外,尚鲜有专文论述这一重要课题。林森对辛亥革命和创立民国的重要贡献是多方面的,诸如,为革命进行组织准备,创建旅沪福建学生会;为革命造舆论编印《闽警》一书;设立浔阳阅书报社;成功领导九江起义、策动海军起义;推动赣、鄂、苏革命浪潮,稳定辛亥革命大局;荣膺民国参议院首任议长期间,主持修订《临时约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二次革命、护法运动等保卫辛亥革命成果的斗争;督建黄花岗烈士陵园、中山陵……本文仅就林森在民国肇基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贡献作初步探讨,不当之处,恳望诸位专家学者不吝指正。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中华民国成立的初期,力图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先后建立了负责立法的临时参议院、负责行政的临时大总统和内阁各部,只是由于时间仓促,负责司法的中央审判所未来得及建立,政权就落在北洋军阀袁世凯手中了。1月29日,林森出任临时参议院首任议长。临时参议院是当时中华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大总统孙中山对林森及其参议院寄予厚望:“诸君子勉哉!各尽乃智,竭乃力,以固民国之始基,以扬我民族之大烈,则不徒文一人之颂祷,其四万万人实嘉赖之。”林森深谙孙中山先生“创立民国”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建立“主权属于人民”的民主政体。临时参议院及议长林森亦不负重托和众望,殚精竭虑,日夜操劳,在不长的时间内就审定了让君主专制制度退出中国历史舞台的《清室退位条件》,主持修订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为践行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理想而努力奋斗,为“民国之始基”的立法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主持审定“清室退位条件”,结束君主专制政体

    1912年2月3日,袁世凯取得皇室的授权后,提出《优待清室条件》。为巩固辛亥革命成果,身为参议院议长的林森义无反顾地担负起审议《优待清室条件》的重任。经参议院认真审议和修订后的《优待清室条件》,与袁世凯提供的方案相比,虽文字改动不多,但其内容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诸如,“关于大清皇帝优礼条件”改为“关于清帝逊位后优待之条件”;(甲)部分的第一款删去“国民对大清皇帝各致其尊崇之敬礼”的规定;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礼,国民得以称庆”之语被删除;原文中凡有“大清皇帝”字词统统被删除;“皇族”、“王公”前均加一个“清”字;在“民国”之前均加上“中华”两字;“与汉人平等”之类的文字则保留原文不变;把八旗“官兵”改为“官弁”,以示取消满族人的特权。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通告国际社会办法的修改。其一,将丙条即“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另行宣布。处理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纯属内政事务;而清室的退位则是国体政变、政权更迭的重大事件,关乎国际社会外交承认问题,没必要将两者混为一误。其二,明确规定,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而不是含糊不清的“照会各国”,“或由驻荷公使转达”,表明了主权在我中华民国政府的严正立场。尽管经参议院审议和修订后的《优待清室条件》引起了清皇室和北洋军阀方面的不满,但鉴于新修订的这一文件义正词严,在南京方面的再三坚持下,北京方面也只好被迫接受了这一新方案。2月11日,袁世凯致电孙中山、参议院、各部总长等,告知清皇帝决定退位,表示赞成共和,“永不使君主政体于中国”。2月12日,清政府正式宣布退位诏书,历时297年之久的清朝统治退出历史舞台,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结束。应当指出,林森主持的参议院在民国之初破旧立新的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功不可没。

    二、主持修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积极参加“护法运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该约法明确规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其基本精神是仿效美国的宪法,着重于人权的保护,体现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的基本原则。

    这部《临时约法》的草案原为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经参议院审议后改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使之成为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此,林森曾主持参议院日夜开会,逐条审议,一丝不苟,历时32天,1912年3月8日完成三读程序,并于3月11日由孙中山以总统名义公布施行。《临时约法》虽仓促拟就,难免有某些不足之处,但瑕不掩瑜,该《临时约法》仍不失为当时最进步的根本大法,并曾得到毛泽东的较高评价,认为它“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7页)

    林森勤奋工作,一丝不苟,工作效率之高,令人称赞。从1912年1月28日参议院成立至4月8日在南京休会这短短的71天期间内,在林森主持下,不仅抓紧时间修订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且还制定了《参议院法》、《临时政府各部暂行管制通则》以及《文官、法官、外交官、领事官考试办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事任免、设立稽勋局及国史馆等许多议案,为中华民国的建章立制作出了重大贡献。

    令人遗憾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法律法规未能得到贯彻执行。袁世凯及其继承者段祺瑞等一旦大权在握,便原形毕露,立即开历史倒车,肆意践踏《临时约法》,为所欲为。孙中山为维护这部来之不易的《临时约法》,曾两度发起“护法运动”,同袁世凯等这些倒行逆施者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林森也积极而顽强地投入到这场“护法斗争”之中去。

    1918年4月2日,孙中山特令林森署理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为使军政府的合法地位在国际上能得到承认,林森到任后的第一件大事,便是立即着手制定外交部组织条例。4月23日,林森即与大元帅联合通告各国驻华大使,阐明广州护法军政府产生经过及其护法的正当性,并严正声明,“现以暴力强据北京者为非法政府”,在约法尚未恢复前,军政府“实为执行中华民国行政政权之唯一政府”。林森把实行法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愿望,寄托在孙中山先生身上。1921年4月7日,林森主持参众两院,通过《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建议“中华民国政府,选举大总统,畀以全权,俾得早日勘定叛乱,统一民国”。4月10日,孙中山以几乎全票被国会推举为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5月5日,林森以议长身份代表国民把大总统的印授予孙中山,并致辞:“选公为大总统!畀以勘乱建设之全权,期早统一民国,再造共和;妥协邦交,实行法制;谋社会幸福,蕲永久和平。民国前途胥公是赖。公其宣达民意,尊重民权,黾勉仔肩,以无负国民重托。”字字掷地有声,这既是林森的肺腑之言,也是国民的殷切期望。

    1923年8月,林森就职大本营建设部部长,致力于广东的实业基础及其水利工程建设等项目工作,先后拟定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及其细则、《国有荒地承恳条例》32条、《商标法》、《权度法》、《权度营业特许法》、《权度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为振兴广东方面的农业、工商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后来,由于“护法运动”的失败和孙中山的英年早逝,林森期待在孙中山领导下依法治国的良好愿望终成泡影,但其依法治国的理念、设想和某些举措,迄今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致力于宪法的制定,为推行民主法治不懈奋斗

    1918年10月18日,林森当选为参议院议长兼宪法会议议长。他深知宪法乃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之基础,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为国家求根本之解决”办法。因此,他全身心地投入到制定宪法的工作中去。国会制宪会议决定每周用两天时间专门审议宪法,但因会议常因达不到法定人数而搁浅,制宪工作竟拖一年半之久仍无新的进展。1920年2月24日,林森再次宣告制宪会议不足法定人数而改开谈话会。他倍感痛心疾首,“泪被两颊,不能终其词”。与此同时,“在座者,多半涕泗泛滥”。多年奋斗无功而返,民主法治的理想屡屡受挫,濒临破灭,与会者无不伤心至极。1928年10月至1931年12月,林森先后出任法院副院长、院长之职。他深知,“吾人欲吾国由人治而进为法治,其责任全系于本院”。遗憾的是,当时国民党内部派系林立,明争暗斗,而新军阀整日混战不止,搞得国无宁日,乌烟瘴气,他所主持的立法院根本无法正常地开展他所热衷的立法工作。无奈,林森则致力于中山陵建设及其“奉安大典”工作,到海外视察侨务工作等。

    1931年底,林森荣膺国民政府主席。上任伊始,他即以国家的法治建设为己任。他强调指出,要“把国家所造成的难关一步一步的去解开,造成一条新的生路。这新的生路是什么?就是在实现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基础在于法治。如何实现民主法治?林森认为,“制定宪法大纲,保障民权,尤属重要”。于是,他身体力行,亲自负责宪法草案的审查工作,并于1936年完成了一部所谓“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义新宪法”的制定工作,“奠定了中华民国万年不朽的基础”(林森语)。民有、民治、民享精神是否在这部宪法中得到真正体现,容另当别论;而林森对宪法及其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对民主政治理想的执著追求精神,则应予以充分肯定。林森认为,有了宪法,若不加以贯彻落实,仅束之高阁,无异于一纸空文。鉴于我国几千年来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皇帝至高无上,相当多的国民缺乏民主政治意识,林森认为,中国应当根据孙中山指示的军政、训政和宪政三段程序,逐步实现宪政。不能操之过急。林森认为,“必须经过训政的阶段,以培养人民的宪政精神,以训练人民的管理政治能力,然后接受政权,实行宪政。而宪政又”包含有二种意义:第一,宪政为民治的政治,而非某一集团、某一阶级之政治;第二,宪政为法治的政治,而非人治的政治。宪政的施行,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必须以民权的运用而实现。“当时的中国恰逢以蒋介石为首的四大家族集团的统治,并有着庞大的军统、中统特务组织,倾向于法西斯化的人治制度。这与民主政治精神完全背道而驰。正是由于林森比较清醒地看透了这一点,他才到处大声疾呼,要实行”民治的政治“,”法治的政治,而非人治的政治“,一再强调,”促成宪政,实行民主政治,为建国的首要目标“。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当时的中国未能实行宪政,但林森执著追求民主政治理想的精神仍值得充分肯定。

    四、身体力行”虚无元首“制,从来不搞结党营私和以权谋私

    林森虽高居于国民政府主席之位,但按照当时的法案规定是”不负实际责任“的。即”党国“给林森主席的法律定位是没有实权亦不必处理政府具体事物的”虚位“元首。12年来,林森一直恪守这一法律规定,尽量不问细事,不干扰阁僚的工作,以致他就职国民政府主席一个多月后,行政院阁员才来拜访,而且还遭到他的有意回避,故意出门不见。不少人对林森主席的做法迷惑不解。对此,胡适先生是这样评价的:“这是有意的无为。若没有这种有意的无为,单有一个恬退的主席,也难保他的属吏不兴风作浪、揽权干政,造成一个府院斗争的局面。”我认为,胡适先生的这一评价不无道理,而这亦可视为林森主席恪守法制的具体体现之一。

    林森崇尚法制,讨厌“人治”,从来不搞结党营私和以权谋私,品德高尚。他任国民政府主席不久,即对文官长魏怀提出要求:“我只要你做到两个条件:第一,你不要荐人。第二,你最好不见客。”对亲友人事、政事方面的请托,他则一概拒绝,毫不含糊。对自己从美国留学归来的唯一嗣子也不安排在身边工作,而是让他奔赴抗日前线杀敌。遇有同乡来求职,他宁愿自掏腰包予以资助,也不为之介绍工作。在旧官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林森恪守法律,一身正气,走正道,不走后门、偏门,不为自己亲族谋取私利并严格要求他们勤政爱民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实属难能可贵。他的这种“身出污泥而不染”的高尚品质堪为典范,迄今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林森主席“国之元首,官民表率”,一生崇尚法治,并以身作则,执著追求民主法治。尽管在他所处的那个内忧外患的年代很难施行,但他那依法治国的理念、崇尚民主法治的理想和执著追求、以身作则、恪守法律、不结党营私、不谋私利、一心为公、一心为民、真心实意甘当人民公仆的精神和实践,即使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事业、致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在某些方面仍具有一定的可资借鉴的地方。

    (作者单位:中国军事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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