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资殷实,轻财好施
如果说学识的力量并不一定能在社会暴力发生时转化为控制社会的权威(Power),那么在械斗发生时所能提供的经济援助和解决实际性问题的能力,则直接地影响到绅商平息械斗的成败。台湾绅士的家境一般都较殷实,他们当中的许多人与商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有些人也直接从商。如郑用锡之父郑崇和除了教书外,还进行一定的米业买卖,后来家境渐富。[25]附生林文钦为“赀郎”,清光绪十四年(1888)与人合办林合公司,肯植山地“数千甲”,并经营樟脑业。[26]刘日纯早年“性谨严,嗜学攻书”,后“席先人遗业,又善货殖。创白糖廍于温厝廍庄,贩运南北洋,获利丰,拥资百数十万”。[27]而有些绅士,本来就是商人,以后通过一定的途径渐渐成为望甲一方的绅士。如李锡金早年为某商家的雇佣,及长后与其“昆弟”营生,也渐渐发家。[28]林平侯也是此例,这在前文已有述及。无论是出身商户还是亲自参与经商,台湾的绅士与商人的这种关系,使得他们结成一种利益共同体,我们称之为绅商。
然而,为富不仁并没有成为台湾绅商的普遍性格,这个团体的成员往往乐善好施,这使得他们在医治械斗造成的社会创伤上显示出较强的能力。清咸丰三年(1853)淡水械斗的平息中我们虽然没有明确地看到郑、李、陈三位重要人物有出资息斗的场景,但据《淡水厅志》“李锡金传”说:“咸丰间,艋舺分类,继岁歉,绥安捐恤,多得其力。”[29]从“绥安捐恤”这四字来看,我们可以推测在此过程中三位绅士也捐付一定的财力进行弥合。而前揭的林平侯更是通过花费大量的金钱才使台中阿罩雾一带的械斗有所缓解。刘日纯也主动出钱埋葬死者,医治伤者,抚恤鳏寡孤独。道光年间,苗栗地区“漳泉互斗”绅士李纬烈“以粥赈民,因而就食者日多,舍无隙地,一时赖以活者数百人”。[30]
以个人经济实力为基础,对械斗双方提供经济援助这是非常重要的,其中有两个要素值得我们考虑:其一,台湾的械斗与无业游民--在台湾称“罗汉脚”--的关系极大,许多械斗都有大量无业游民参与在内,他们受雇于双方,“在械斗中起重要作用”。[31]所以,平息械斗必须设法解散这些游民,而钱财正是他们参与械斗的主要动因。虽然我们并能找到台湾绅商在平息械斗时,是如何捐献己财去解散这些无业游民的,但清咸丰十一年(1861)秋日觐在平息淡水械斗时“挥数千金,计遣彰化各勇,地方乃安”[32]的状况却可以成为这个情形的有力旁证。其二,从社会救济上看,械斗作为一种重大的社会暴力事件,必然使得地方生灵涂炭,百姓死伤惨重,双方都遭受重创,加之地方官府救济无力,故而此时绅商的经济捐献,成为救死抚伤、重建家园的重要财源。尽管这种经济援助有时也许是杯水车薪,但乐善好施的人格魅力无疑使他们显得更富声望,更有权威。因此,他们的出面也往往直接促成混乱的停止、暴力的缓和。
(三)行善积德,声高望众
以上我们谈论了以知识为基础的才能和以经济为基础的乐善好施的人格魅力是如何加强台湾绅商平息分类械斗的权威后,我们发现无论是才能还是经济和人格魅力都直接有利于绅商对分类械斗的消弭。然而,这两个权威的作用有赖于一种长期有效的形象的载体。笔者认为,持久而良好的社会形象是这两个因素能最终发挥效果的载体,而这种社会形象的培育则是台湾绅商在长期的行善过程中积蓄而成的。
台湾的绅商阶层长期致力于社会公共事业和慈善事业。在他们的支持下,许多城镇得以兴建;许多学庙和寺院得以修整;许多义冢、善堂得以设立。如郑崇和对淡水的防番、赈济和文庙建设多有贡献。番害是台湾社会动荡的原因和表现之一,淡水竹堑一带“多山野,土番辄出杀人,岁且数十”,官方常常束手无策,郑崇和“乃集壮丁,据形势,鸠资设隘,以保卫行人,樵苏便之”。为防治地方番害,维护地方稳定做了很大的贡献。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淡水一带大疫。他施济药品,不少人因此活命,同时他还买来棺材埋藏死者。咸丰年间,竹堑人士提倡修建文庙,他“慨然出巨款”,并命其子郑用锡当“董工”。文庙建成后,大大促进了当地教育的发展,从此竹堑一带的“文风”渐渐兴盛起来。由于郑崇和长期行善积德、声高望众,他死后“邑人请祀乡贤祠”,后为官府所准许。[33]平息咸丰三年(1853年)淡水分类械斗的几位绅士,也都是清代台湾“望重桑邦,足为乡闾表率”的人物。以李锡金为例,史称他“素好任恤”,久为里党所称许。他在当地粮食歉收、粮价剧涨时,发粮“平粜”,给当地人带来许多便利。[34]他还参与修路设桥等活动。如道光二十二年(1842),淡水县北的万年桥“旧桥朽坏”,他与金长和、郑用钟、郑用哺等人“鸠捐重修”,为乡民带来便利。[35]林平侯、刘日纯也致力于台湾的公共事业。林平侯辞去知县之职回乡后,“置义田,设义学,以教养族人。复割田充学租,捐修淡之文庙,省城之贡院、义仓,郡城之月城考棚,海东书院,淡、兰交界之三貂要路。”[36]刘日纯则“顾性好施舍,济人之急。里党有事,必出而解之”。嘉庆二十一年,嘉义一带大饥,“米贵至千钱”,他“发廪以济”。刘日纯还将慈善事业扩及内地,道光年间,“京津凶,饿莩载道。日纯以白米千石往赈。直督奏闻,奉旨赐’惠及津门‘之匾”。[37]苗栗绅士谢凤华与其弟来台后“垦辟田园,家财颇厚”,当时苗栗初建,百业待兴,他不吝“赀财”悉心筹划整顿,为苗栗地区的建设做了巨大贡献。而当苗栗闽越分类时,他又能“事无论巨细,人无论亲疏”皆秉公调处,故能常能化解仇怨。是故“乡人殷殷乐道之余,以为闽粤之人,得免酿祸端与讼累者,实凤华兄弟之力居多焉”。[38]
由于长期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支持,台湾的绅商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既受政府倚重,又受到百姓欢迎,他们常常为“里人”所称许,并受到官方“表彰”。因此,他们常常被官方邀请去消弭械斗,并成为不同族群间的和平使者。由于,形象良好、声望较高,其话语权威也较为有效,故而常常在平息械斗时取得良好成果,以致到后来许多械斗都必须由地方绅商进行干预才能化解。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知识为主的才干,以经济为基础的乐善好施的性格和长期积累的社会声望,是台湾绅商能在分类械斗中成功地斡旋和劝导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使得台湾的绅商具备了一种无形的能力,这种能力转化成控制社会的权威(Power),使社会能一定程度地或暂时地遵从他们的意愿发展。事实上,古人对此事早有评论,《噶玛兰厅志》在谈到官方如何平息分类械斗时认为:“是惟平日选有家产才干声望之总理,遇嫌隙出为理处”,是防止分类械斗的一个好办法。[39]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堪任平息“械斗”之重任的“总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家产”、“才干”和“声望”,有了财产他才有经济能力医治社会疮伤;有了才干,他才能成为乡民心中的权威,使他们心悦诚服;有了一定的社会声望,他才能避免陷入族群矛盾的漩涡中,才能秉公办理。笔者认为这三个条件是清代台湾绅士的威力之源。
三、儒者之风:息斗中所体现的台湾绅商阶层的特点
以上的分析显示了绅商在平息分类械斗中的作用,得出了其社会权威产生的原因。那么在平息械斗中绅商与政府间的关系又如何呢?孰是主导者孰是配角呢?他们在劝息中使用的又是何种话语呢?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另一个角度。
(一)息斗中的角色扮演
台湾的绅商集团并不是一支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间力量,他们与清政府之间有着千缕万缕的关系。一方面,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或早或迟都接受过政府的封赐,或曾担任过政府的官员。郑用锡贵为“开台第一进士”,曾被“叙同知衔”,授“礼部铸印局员外郎兼仪制司”,赏戴花翎,最后给“二品封典”。李锡金、陈缉熙也都因在消弭械斗等活动中对台湾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而被政府追功和封赏。道光年间平息台中阿罩雾一带的乡族械斗的绅士林文钦,也长年在外为官。另一方面,他们之所以出面消弭械斗有时是出于政府的邀请,有时是主动进行,但无论是在哪种情境中,充当政府的行政助手都是他们的自觉意识。前文已揭,嘉庆年间,在淡水一带平息械斗的郑崇和是在政府的召檄之下进行的。可见,台湾的士商阶层虽未与政府部门的角色完全一致,然而,作为有威望的一方人士,他们在维护乡族和睦、治安稳定上与政府的目的则是一致的。在政府控制不利的情况下,一部分地方绅商积极为平息动乱、稳定民心出谋划策,延续政府的和事佬面目,为械斗双方鸣金收场。笔者认为,台湾绅士虽然在平息分类械斗中起了主导性的作用,然而由于他们与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的这种劝和行动并不能说明其是本土性力量的代表。更确切地说,他们与内地的绅士阶层一样,都是国家、政府与民众的联系人,或可称其为经纪人(brokerage),即处于政府与乡民间的缓解带。他们一方面是政府的行政助手,另一方面又是乡村的领袖,这种角色的双重性使他们处于社会网络中的优势位置,更好地周旋于官民之间和族群之间,联络各方力量,利用各种有利的社会资源,从而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化解各种危机。
(二)息斗中的话语特点
作为控制地方治安的一支重要力量,与政府必要的武力平乱方式相异,绅商对械斗施加的影响往往以劝和为主。从前文我们可知,绅商在一般的劝解中都是召集各方长老,晓以利害,最终化解危机。那么他们的劝和话语是什么呢?由于记载较少,我们只能再将视角转移到清咸丰三年(1853)郑用锡所撰的著名的《劝和论》中来,希望能在文中寻找到一些历史的心路,以下是郑文的主要内容:
分类之害,甚于台湾,尤甚于淡之新艋。台为五方杂处,自林爽文之后,有分为闽粤焉,有分为漳泉焉。闽粤以其异省也,漳泉以其异府也。然同自内地播迁而来,则同为台人而已。今以异省、异府各分畛域,法所必诛。矧更同为一府,而亦有秦越之异。是变本加厉,非奇而又奇者哉?夫人未有不亲其所亲,而能亲其所疏。同居一府,犹同室兄弟之至亲也,乃以同室而操戈,更安能由亲及疏,而亲隔府之漳人,亲隔省之粤人乎?淡属素敦古,新艋尤为菁华所聚之区,游斯土者啧啧称羡。自分类而元气剥削殆尽,未有如去年之甚也。干戈之祸愈烈,村市半成邱墟。问为漳泉而至此乎,无有也。问为闽粤而至此乎,无有也。盖孽由自作,衅起阋墙,大抵在非漳泉、非闽粤间尔。自来物穷必变,惨极知悔。天地有好生之德,人心无不转之时。余生长是邦,自念士为四民之首,不能与在事诸公竭诚化导,力挽而更张之,滋愧实甚。愿今以后,父诫其子,兄告其弟,各革面,各洗心,勿怀夙忿,勿蹈前愆,既亲其所亲,亦亲其所疏,一体同仁,斯内患不生,外祸不至。漳泉闽粤之气习,默消于无形。譬如人身血脉,节节相通,自无他病。数年以后,仍成乐土,岂不休哉?[40]
郑用锡撰此文后,械斗双方争相传阅此文,后被刻在后垄的石上,用以告示后人。笔者认为郑文中所体现的精神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作为一个高级知识分子,郑用锡的思想充溢着传统的儒家思想。从郑文里我们可以看出,他从儒家的“亲亲尊尊”理念出发,谴责顶下的同室操戈,批判台湾的群族斗争。同室如此,更不用说对异府与异省了。他指出,械斗破坏了村市,使得淡水一带的“敦古”之风被扫荡殆尽。他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四民之首的“士”,却无法“力挽而更张,滋愧实甚”。最后他告诫大家要洗心革面,“既亲其所亲,亦亲其所疏”,才能祛除恶习,使淡水成为乐土。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典型的中国传统宗族家长式的敦促,是一个儒者的思考。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出,以郑用锡为代表的清代台湾绅商集团与大陆其他地区的绅士集团一样,都是儒家思想在民间的代表,他们对地方社会的显著控制力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民间的下渗。他们以儒家思想为根据,力主以亲己亲人的视角出发,弥合族群对立,并希望通过切身行动,使得族群对立、械斗成风这种闽粤内地的恶习能“默消于无形”,使得他们生长的这块家园能成为“乐土”。这种睦族行动往往使得械斗得以平息,达到政府强力控制所无法达到的效果。
(三)权威的时效性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直至近代,械斗在台湾并没有完全被根除。这说明绅商的睦和行动只是停留在治标之上,他们的权威时效十分有限。为何如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这必需回溯到引发台湾分类械斗屡禁不止的原因上。台湾分类械斗根植于移民社会的土壤之上,其诱引是多元的,正如陈孔立先生在“分类械斗的综合考察”一文中指出,引发台湾分类械斗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三个,经济上的原因包括争地、争水、争夺生意等等;政治上的原因主要是“义民”和非义民的矛盾;还有一些具体原因,诸如赌钱、通奸、游民煽惑等等。文中还列举了当代学者对台湾分类械斗产生的根本原因或主要原因的探讨,共有如下四种看法:一是吏治不修和营伍废弛,二是清廷的分化政策,三是经济利益的冲突,四是同乡意识[41]。然而所有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由于台湾各类资源的分配不均,这导致了各利益集团们对资源的争夺,这种利益争夺造成的长期积怨使台地冲突不断。而绅商在消弭械斗的行动中并没能从这种本原上进行治理,他们作为各方的利益代表并没有采取更多的积极有效的措施协调各方利益,而是常常在械斗进入尾声,双方两败倶伤,急需进行调和时,才提出了一些权宜之计,并对双方进行一定的人道援助。故而他们仅能平息一时的械斗,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械斗。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台湾分类械斗的特点进行分析。所谓分类指的是“异府”和“异省”之间,这与内地的常见的宗族械斗有很大的差别。宗族械斗的主角主要以血缘为纽带,而分类械斗的主角主要是以地缘为纽带的同籍移民联结而成的。在宗法色彩浓厚的传统中国社会中,宗族与宗族之间的争斗与媾和主要是由宗族长老进行决定的,宗族性赋予了这些地方绅士话语的法律特性。台湾的绅士则不然,他们虽然也具有巨大的威信,能运用各种社会资源使其话语发挥一定的效用,但正如前文所言,这种效用主要是以个人优势为基础形成的一定权威,这种权威无法形成强制性的效力,更无法形成防止械斗发生的人力屏障,只带有一定的时效性。可以说,内地的宗族社会与台湾的移民社会,两者的内在运行差异是导致这种时效性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必须重视这种权宜之计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并且不得不敬佩采取之种权宜之计的古人的良苦用心。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台湾绅商在清代台湾械斗史上一直是一个十分活跃的群体,许多绅商乐于为家乡的社会稳定、族群和睦奔走效劳。而且在平息械斗的过程中,绅商的工作效能又是十分显著,他们往往能“设法劝解”,使械斗渐渐“息止”。台湾绅商有效的睦和行动显示了这个阶层在台湾社会中的崇高威望和非凡的控制能力。
而这种崇高的威望和非凡的控制能力主要是由这个阶层自身的优点赋予的。这个阶层有如下几个优点:其一,知识结构和个人能力上。绅商阶层属于中国古代“四民”之首的“士”,其成员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足具威信,并且增强了他们应对社会危机的能力。这是台湾绅商能有效地消弭分类械斗的智力因素。其二,个人经济环境和性格魅力上。清代台湾绅士家庭一般比较富裕。这是由于绅商阶层中绅与商的结合度很高--许多绅士来自商人家庭,许多商人通过一些途径变成绅士,从而形成亦绅亦商(gentry merchant)的阶层特点。加之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有轻财好施的性格,他们有能力也愿意提供大量的财力以遣散械斗中双方雇佣的游民,并且能在息斗后救死扶伤,领导群众重建家园。经济因素和性格特点,是绅商的威信和能力的直接来源。其三,绅商在消弭械斗中的作用立竿见影,并非前两个条件所能完全决定的。话语权威也不是在一朝一夕中便能形成的,它需要一个长期的令人信服的形象载体。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台湾绅商长期致力于社会公共事业,行善积德,使得他们在乡里之中声高望众,这就是绅商威信和能力的形象载体。这个形象载体是他们的力量之源,最终促使他们能够有效地遏止械斗,显示出非凡的控制能力。
然而,拥有这种社会控制效能的绅商,并非是完全游离于政府之外的独立的主体,他们扮演着政府的行政助手和乡民的领袖的双重角色。其劝和话语也体现了传统儒家亲己亲人和宗族和睦的思想。纵观清代台湾械斗史,绅商平息械斗的主要方式是安抚和斡旋,其主要精神依据是传统儒家亲亲尊尊的思想。与内陆的绅士一样,他们是国家、政府与民众的联系人,是儒家文化在乡间的代表。但是,他们的睦和行动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要么仅仅起到缓和激烈械斗的暂时作用,要么消弭了此次械斗却无法永远平息台湾的分类械斗。由于他们无法有效地协调各方的利益和提出根治分类械斗的方案,加上台湾属于移民社会的这个特点,其话语的法律效用也不能和内地绅士相媲美。故而,台湾绅商对分类械斗的消弭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注释
[1]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378-379.
[2]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颜章炮.清代台湾的民间守护神信仰和分类械斗(J).清史研究,1998,04.季云飞.清代台湾民间械斗与清政府的对策(J).社会科学辑刊,1998,04.褚静涛.清朝台湾开发过程中的族群冲突(J).南京社会科学,2001,04.许文雄,李祖基.清代台湾边疆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动乱(J).台湾研究集刊,1998,01.吕小鲜.乾隆四十七年台湾漳泉民人械斗史料(J).历史档案,1996,01。台湾学者方面,对于械斗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台北文物》、《台湾文献》等刊物中。如樊信源的《清代台泊民间械斗之历史研究》(《台湾文献》25卷4期)、黄启木的《分类械半与艋甲》(《台北文物》第1册)、张鼐的《宜兰两次械斗事件之剖析》等。
[3]本文所谓的绅商与马敏教授(“绅商”词义及其内涵的几点讨论历史研究2001年02期),所说的分指性和单指性共存的观点是相一致的,既是绅士与商人(gentry and merchants)的合称,也可以指称是那些亦绅亦商(gentry merchant)的人。绅与商结盟形成绅商阶层在清代台湾史上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
[4]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390-403,408-409.
[5][7][8][40]连横.台湾通史(Z),卷三十四.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76-677.
[6]清.郑鹏云,曾逢辰纂辑.新竹县志初稿(z),卷四.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169.
[9][25]连横.台湾通史(Z),卷三十四.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76.
[10]清.沈茂阴.苗栗县志(Z),卷七.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4978.
[11]民国.林献堂.台湾雾峰林氏族谱(Z),先考文欽公家傳.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71,112.
[12]连横.台湾通史(Z),卷三十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34.
[13][22]清.陈培桂.杨浚纂.淡水厅志(Z),卷十六.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1042.
[14]清.陈培桂.杨浚纂.淡水厅志(Z),卷十六.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1042.
[15]连横.台湾通史(Z),卷三十五.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97.
[16]连横.台湾通史(Z),卷三十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49-650.
[17][37]连横.台湾通史(Z),卷三十五.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94-695.
[18]清.沈茂阴.苗栗县志(Z),卷七.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4983.
[19]黄启木.分类械斗与艋舺(J).成文出版社编,(民国)台北市文献委员会编印《台北文物》第1册.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58.
[20]清.陈培桂.杨浚纂.淡水厅志(Z),卷十五(上).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975-978.
[21]清.陈培桂.杨浚纂.淡水厅志(Z),卷九(中).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672-673.
[23]本表根据台湾地区各类方志资料整理而成。
[24]清.沈茂阴.苗栗县志(Z),卷七.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4977.
[26]连横.台湾通史(Z),卷十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256.
[27]连横.台湾通史(Z),卷三十五.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94-695.
[28][34]连横.台湾通史(Z),卷三十五.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96-697.
[29]清.陈培桂.杨浚纂.淡水厅志(Z),卷十六.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1041.
[30]清.沈茂阴.苗栗县志(Z),卷七.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4984.
[31]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372.
[32]清.陈培桂.杨浚纂.淡水厅志(Z),卷九(上).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657.
[33]连横.台湾通史(Z),卷三十四.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76.清.郑鹏云,曾逢辰纂辑.新竹县志初稿(z),卷四.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169.
[35]清.陈朝龙,郑鹏云纂辑.新竹县采访册(Z),卷三.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237-238.
[36]清.陈培桂.杨浚纂.淡水厅志(Z),卷九(中).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671-672.
[38]清.沈茂阴.苗栗县志(Z),卷七.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4980.
[39]清.陈淑均纂修,李祺生续辑.噶玛兰厅志(Z),卷五(上),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586.
[41]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373-378.
[1]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
[2]陈孔立.台湾历史纲要(M).北京:九洲图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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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连横.台湾通史(Z),卷三十四.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6]季云飞.清代台湾民间械斗与清政府的对策(J).社会科学辑刊,1998,04.
[17]褚静涛.清朝台湾开发过程中的族群冲突(J).南京社会科学,2001,04.
[18]许文雄,李祖基.清代台湾边疆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动乱(J).台湾研究集刊,1998,01.
[19]吕小鲜.乾隆四十七年台湾漳泉民人械斗史料(J).历史档案,1996,01.
[20]颜章炮.清代台湾的民间守护神信仰和分类械斗(J).清史研究,1998,04.
(作者单位:1.厦门大学历史学系2.厦门大学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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