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国两晋南北朝近四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仅西晋有过三十年左右的短暂统一,其余绝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分裂、割据与对峙之中。为了巩固王权,扩大势力范围,许多政权都进行了立法活动,促进了法律制度的持续发展和逐渐完善。只是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很少有能适用于全国的。但自汉代以来引礼入律的不断发展,使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出现了进一步的儒家化趋势。同时,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承前启后的性质,是传统法律制度从秦汉早期向隋唐成熟完备发展过渡的重要阶段。无论是立法活动、司法制度,还是法律形式、法典体例、法律内容,在该时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因而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袭东汉,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体系
在这一时期,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上继承东汉旧制,中央也大都以廷尉为最高审判机构。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孙吴曾设大理,北周改称秋官大司寇,北齐则改设大理寺。值得提及的是,魏明帝曾采纳卫凯的建议,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和培养司法官员,这是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这项制度被西晋以后的政权所继承,并在北齐时将人数从一人增至四人,表明统治者已经比较重视法律教育,开始注重对司法人员专业技能的培养。地方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兼掌审判职能的体制。自东汉末年起,州变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地方司法审级增加至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诉讼审判制度既表现出对东汉审判制度的继承,又有所创新。
首先,皇帝参与审判录囚。这一时期,封建君主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皇帝往往直接干预或亲自参加审判活动。如魏明帝不仅非常重视立法活动,专门组织制定曹魏基本法典《新律》,还十分关注司法审判活动。公元229年,魏明帝改平望观为听讼观,并将其变成凌驾于廷尉之上的临时最高法庭,“每断大狱,常幸观临听之”。南朝宋武帝经常听讼决狱。为了加强对各级司法机关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检查,当时还普遍实行录囚制度,许多皇帝不仅亲自参与这一活动,还经常钦派亲近大臣前往各地审录囚徒。南北朝时期,皇帝还通过案验制度监督检查各地的司法活动。由此,便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逐级检验监督的案验制度。通过皇帝亲自干预或直接参与审判录囚以及逐级案验,加强了上级对下级、中央对地方、专制君主对地方各级机关司法审判的监督与控制。
其次,改进上诉直诉制度。曹魏时,为了简化诉讼审判程序,曾一度改变汉朝的上诉直诉制度,规定两年以上的案件,家人不得乞鞫上诉。两晋时又恢复上诉制度,规定判决结果须向当事人宣读,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则允许其上诉。北魏律则明确规定,对判决结果有疑问或诉冤不服者,应该重新审理复核。在这一时期,不仅改进了上诉制度,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西晋时起,在朝堂外悬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北魏太武帝时,也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允许击鼓鸣冤,直诉朝廷。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监察,有利于发现或纠正冤假错案。
最后,改善死刑复奏制度。这一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公元236年,魏明帝曾下令廷尉及各级狱官,对要求恩赦的死罪重囚,要及时奏闻朝廷。公元463年,宋孝武帝规定,凡是死刑重犯必须上报朝廷,由有关官员听察。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须无疑问或冤屈方可以执行。死刑复奏制度对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并在隋唐时发展为死刑三复奏与五复奏制度。同时,该时期还盛行刑讯逼供酷法。在“刑乱国用重典”思想的指导下,司法制度带有明显的军事化、军法化倾向,盛行重枷、测枷、测罚、测立等刑讯逼供酷法。北魏孝文帝时,一些司法官员不惜动用重枷刑讯逼供,甚至将石头缒在犯人脖颈上,勒入其皮肉。南朝梁武帝时,创立“测罚”逼供法,对拒不招供的犯人,先断食三天,再由其家人送粥进食,如此循环使用,直至其招供。陈武帝时,又发明了野蛮的“测立”逼供酷法,对受审者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强迫其戴上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尖圆、仅容两脚的一尺高的土垛上,如此折磨逼供。这些刑讯逼供酷法均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的野蛮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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