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纪律建设学习读本-党的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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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现在来谈谈党的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是指党员和党的组织必须遵守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习近平同志在建党91周年前夕谈到坚持和发挥党的独特优势时,对党的组织优势作了这样的论述:“马克思主义政党力量的凝聚和运用,在于科学的组织。我们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了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的科学严密的组织体系,使全党形成一个统一整体,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现在,我们党已发展成为拥有400多万个基层组织、82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集中了全国数量众多的先进分子和各方面优秀人才,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力。这是巨大的组织资源和组织优势。充分运用党的组织资源,把各级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好,把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领导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进一步发挥好,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就有了可靠的组织保证。”他强调,“要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坚持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和完善党的组织方式,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切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从组织上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就要求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增强党的组织纪律观念,严守党的组织纪律。

    一、党的组织纪律的主要内容

    (一)党章对组织纪律规定的内容

    对于党的组织纪律,党章中规定了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七条:

    (1)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2)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产生它们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6)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必须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不允许任何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人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

    (7)党内不允许搞派别组织,进行派别活动,也不允许在党外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背上述原则的行为都是违犯了党的组织纪律,都应当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

    (二)民主集中制的四条基本原则

    每个党员都生活在党的一个组织里,党的组织内部、上下级组织之间,必须有一定的活动原则,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种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党的组织纪律性,有这样四条基本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下面,稍微展开来谈谈这四条基本原则。

    先说个人服从组织。我们知道,一根线一扯就断,几十根线拧在一起成一股绳可捆住猛兽;一条小河很容易干涸,许多条小河汇成大江可以永远奔腾不息。同样的道理,单枪匹马干不成革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需要把亿万人民组织起来。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被视为一盘散沙,屡遭外强的侵略和蹂躏。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充分地组织起来了,这是一件大好事。有了组织,便可以集中群众的智慧,通力协作;便可以发挥大家的才能,各尽其力,各展其技,各得其所。在社会主义中国,党和党领导的各种组织,都是为了人民利益而工作。党的组织所要做的事情和党员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是,个人和组织有时也会出现矛盾,发生冲突。大体上有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组织上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符合个人的意愿。比如,组织上从长远和全局角度出发,分配一个人去从事他不愿意干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无疑应该服从组织,这样才能维护整体利益。另一种情况是,组织上的决定是错误的,个人正确意见没有得到采纳。这样的情况是少有的,不过也确实存在。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有的同志说,这就不能讲个人服从组织了,否则就是提倡盲从,放弃原则。我们认为,不能这么说。共产党人从来就是对人民负责,如果个人认为组织的决定是错误的,那就应该提出来。如果组织上不接受,就向上级直至中央反映或申诉,但是,当组织上还坚持原来的意见,那个人在行动上还得服从。如果不这样,允许各行其是,那么,势必使组织瓦解,使队伍分裂,那就从根本上损害了人民的制益。在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在党内占据统治地位的时候,代表正确路线的毛泽东同志受到排挤,离开中央,离开军队,到地方工作。毛泽东同志一方面在行动上服从组织,不搞分裂;一方面坚持真理,说服同志。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是正确的,大家终于信赖他,推举他为党的领导人。当前在一些组织中,存在着个人意见并不正确,却以“抵制错误领导”为名,不服从组织的现象,这是违背组织原则的,是有害的。

    其次,谈谈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个人服从组织这个原则的延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往往不一致,意见分歧,又不能各干各的。因此,要采取表决的方式,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可以集中正确意见,做出正确决定,实行正确领导。但是,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也是事实。不过,真理究竟在少数人一边还是在多数人一边,往往一时难以断定,需要通过客观实践来检验。所以,如果少数人自视掌握了真理,可以不服从多数人的决定,那就既否定了民主,也否定了集中,或者给个人或少数人的独断专行以可乘之机,或者导致组织的瓦解。因此,毛泽东同志说:“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除必要时得在下一次会议上再提出来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接下来,谈谈下级服从上级。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这原是一切组织都通行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这个先进的组织更不能例外。但是,党内有些人在实际生活中却违背这些常识性的原则,他们往往只看到本单位、本地区的局部情况,着眼于局部利益,对上级的指导和决议不能正确地理解和接受,并加以认真贯彻执行。这是不对的。因为上级处于领导地位,掌握全盘情况,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比较全面,更能符合全局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上级的指导和决议通常来说不是个人的意见,而是经过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所以必须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如果不能这样正确看待问题,甚至阳奉阴违,置之不理,各行其是,各自为政,不仅削弱组织,涣散组织,并且会损害全局和人民的利益而走到邪路上去。至于有的单位和地区,不接受或对抗上级组织的监督与检查,甚至欺上瞒下,不顾党纪国法而违法乱纪,那就应依情节追究其责任,严肃做出处理。当然,在另一方面,有些上级领导人犯官僚主义,搞特权,思想路线不对头,或瞎指挥等情况,也是有的。遇到这种情况,也应该据理力争,甚至向更高一级组织反映,以便得到妥善解决。

    最后,谈谈全党服从中央。党中央是全党的首脑机关。党中央集中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的智慧和意志,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唯有这种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把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起来,力量团结起来,步调一致起来,从而排除万难,去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辉煌胜利。我们说全党服从中央,对于每一个党员来说,最主要的就是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习和贯彻的过程中,如果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理解的或有异议的,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提出来,并且在党内和组织内部是允许自由讨论的,有什么意见、建议或批评,可以直接向党中央反映或提出。但是,不应该随意在社会上采用不负责任的方式,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散布不信任、不满和反对的意见。

    二、民主集中制思想的产生及其特点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其主要意思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已确定的任务,都必须选择或创造一种指导自己组织建设的组织原则,以保证其任务的实现。马克思主义政党也是如此。因为它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空前艰巨,如果没有一种科学的组织原则把自己很好地组织起来,并按照此种原则进行卓有成效的活动,它的历史使命就会落空,党的组织也就很难生存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科学组织原则的诞生,既离不开自己所从事的革命斗争和党建工作的实践,又离不开对前人在这方面的思想和实践的研究和吸收。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在这方面有很多创造,经验和教训都很丰富。自原始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出现过各式各样的组织原则,如原始公决制、奴隶主国家的民主制、封建主国家的中央集权制、资产阶级国家的民主制等等。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可以供马克思主义政党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民主集中制就是集历史上有关先进思想之大成,是在长期斗争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缜密的科学思考的产物,因而它最适合如同马克思主义政党这样的政治组织所需要的最好最科学的组织原则。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第一次遇到这个党应当采用什么组织原则的问题。在斗争十分尖锐、复杂的情况下,他们根据斗争的需要并参照前人的经验,提出了如何实行民主和集中的最初思想,它集中反映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等文献中。其中主要强调了四点:一是同盟的各级委员会和领导成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这些成员是人民的公仆,生活应同普通工人差不多。二是中央委员会同盟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全体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三是同盟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对于违反纪律的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到把他们开除出同盟。四是确立了一套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所有这些,都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思想。但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没有把党的组织原则概括为民主制、集中制或民主集中制。这种状况持续了半个世纪,直到1899年下半年列宁才把它概括为集中制。这是列宁根据俄国党的任务、所处的环境,以及党内状况实际提出来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创立自己的组织原则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巨大进步。列宁高度肯定了集中制思想的意义和作用,说它是党“所力求奠定的作为党组织的基础的基本思想”,“是唯一原则性的思想,应该贯穿于整个党章中”。布尔什维克党的建党实践证明,列宁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当时列宁所讲的集中制,已赋予了它新的含义,是密切联系于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同过去那种集中制(即专制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集中制)有了严格的区别。

    我们在上面谈到党的组织纪律的内容时,已经对民主集中制的四条基本原则作了分析,现在让我们来概括一下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特点。

    第一,民主集中制是最能提高战斗力的组织原则。它既具有一切集中制所具有的共同优点,即它能够使分散的组织和成员产生新的巨大力量,又具有其他集中制所不具备的特殊优点,即它坚持以民主制为基础,从而使这新的力量得到更高程度的发挥。

    第二,民主集中制是最能避免各种片面性的组织原则。把民主与集中辨证地统一起来了,既排斥片面的、绝对的民主,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克服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又排斥片面的、绝对的集中,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专制主义的倾向。

    第三,民主集中制是最有适应性的组织原则。它既要求始终把加强党的集中性放在首位,又要求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割断集中同民主的联系,要在主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内民主,并且坚持在不同的条件下调整民主与集中的构成,实现二者历史的具体的正确结合,从而最为有效地服务于当时的任务和路线。因而它既能适应党在战争环境下的需要,又能适应党在和平环境下的需要;既能适应在地下状态时的需要,又能适应党处于执政地位时的需要;既能适用于搞夺权斗争,又适用于搞社会主义建设;既可以应用于政治、军事组织,又可以应用于经济、文化组织。

    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几点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使之逐步成熟和完善。要做到这些,就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需要统筹规划、协调配套、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需要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的正确领导。

    那么,如何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呢?我们在这里谈以下四点基本要求:

    第一点要求: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辨证统一关系,使党的统一领导和各个生产组织的有效指挥建立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发挥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这些,都是要求充分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党的高度民主性,使党员和党的下级组织及其代表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具体地说:其一,要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及其代表对党内重大政治、组织问题的决策作用,以及对其选举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其二,要进一步完善党的集体领导机制,制定和健全各种必要的工作规则,防止和克服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作用。其三,要进一步完善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和下级组织对其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其四,要疏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组织的民主生活,完善党员群众讨论和参与党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的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关心和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的负责精神。总的来说,就是通过发展党内民主,使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充分体现于党内生活之中。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需要党在理论上和方针政策上给予科学的指导,它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党委都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应当事先进行深入的调查,使领导集体的成员对所要决策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形成自己的看法。然后,再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决定。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为了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把决策同发扬党内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联系起来研究的经验,应大力提倡。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决策民主化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这里明确地提出,决策要建立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把它们联系起来的重要性。对于一个具有较高领导水平的领导集体来说,对自己的决策活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在讨论决定某一问题之前,应组织它的领导成员,尽可能充分地了解实际情况和群众的脉搏,使自己掌握更多的真实情况,然后再就所准备决定的问题付诸讨论和表决。毫无疑问,这样做出的决定正确率就会更高,就会把失误减少到最低限度。制定决策如此,贯彻执行决策也是如此。

    对于民主集中制同群众路线、认识论的密切联系,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中共二大以来所不断制定和付诸实行的十几个党章的历史过程,就更加一目了然了。这个历史过程,就是“制定——执行——再制定——再执行……”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一次比一次更正确、更丰富、更生动的过程。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就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从群众路线的角度来说,就是“群众——领导者——再群众——再领导者……”的过程。从民主集中制的角度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再民主——再集中……”的过程。对于整个党来说也好,对于一个小的领导集体来说也好,其决策水平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得到提高的。

    第二点要求: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加强民主基础上集中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党的高度集中性。它所强调的是要使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中央委员会能够充分有效地自上而下行使其领导权力和监督权力。这种要求,主要体现在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的纪律之中。正如列宁在讲到集中制时所说的,它是“力求从上层出发,坚决主张扩大中央机关对于部分的权力和权限。”“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这就是集中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必须明确,发展党内民主,决不能以淡化乃至否定党的集中为代价。恰恰相反,它正是为了使党的集中建立在日益充分的党内民主的基础上,使党的集中领导更加坚强、正确和富有权威。这就是说,发扬党内的民主精神,采取各种扩大党内民主的举措,必须有助于而不是有碍于强化“四个服从”,有助于巩固而不是削弱全党权力中心的崇高权威。党员和党的下级组织对其领导机关直至中央有意见和建议,必须按照党的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提出,并允许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但绝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党员和党的组织不得坚持和发表反对党的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政见”,更不允许持有不同“政见”的党员结成派别组织在党内搞政治上组织上的多元化。尤其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利益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呈现出多元化、分散化的现象,因而各种经济交往中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导致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出现一些引起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有的地方和部门以局部利益代替全局利益,搞小团体主义和分散主义;有的以种种理由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以搞改革、创新为借口,无视国家的政治法令和党的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外,就是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在党的基本路线和总方针、总政策、总目标,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全党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

    第三点要求: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集体领导,就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但仅此还不够,必须充分发挥每个领导成员的作用,以个人分工负责来保证集体做出的决定得到贯彻执行。任何一个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问题,如果没有个人分工去办,集体领导就会落空,党的领导就无法实现。因此,各级、各类领导班子都应当建立明确的个人负责制,在集体领导下各司其职,防止和克服整个工作陷入无人负责的混乱状态。

    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提倡大胆工作,敢于负责的精神,决不可遇事推诿,不点头、不摇头,事无巨细,都拿到领导班子成员会上讨论的现象。如果那样,就会使领导集体陷入琐碎的事务之中,影响抓大事。同时,要防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更不能把自己分管的工作部门搞成独立王国。

    第四点要求: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机制。

    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保证党的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规定的原则办事,防止党的工作发生失误和党内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通过检查监督,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以至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对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的党员和党员干部进行表彰,给予鼓励。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方法,主要是进行思想教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但只此还不够。应当明确,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他还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方面,建立起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如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的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评价鉴定制度,以及定期或不定期向民主党派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征求意见的制度等,广开民主渠道,实行群众监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的民主评议干部活动、民意测验选拔干部、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倾听群众的呼声、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都是对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应当继续坚持下去,并进一步完善,进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的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总之,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唯一正确的组织原则。它像马克思主义的许多基本原理一样是不会过时的。它不仅伴随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产生而产生,还将伴随着它的发展而发展,直到党的历史使命的彻底完成。

    四、如何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

    上个世纪末,从国际大环境看,苏东剧变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会纷纷瓦解。但也不尽然,如一些西方所谓“预言家”宣称,古巴共产党也会因这个“多米诺骨牌效应”随之变化,但今天,这个加勒比海上人口100多万的小国依然存在,执政40多年的古巴共产党依然保持执政地位。究其原因,与古巴共产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自身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其中重要的两点是:一是重视组织建设,健全组织制度,在党的组织建设上严把入党关,宁缺毋滥。古巴共产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行政机构高效,组织结构严密。二是重视制度监管,严格执行程序,在全国范围形成一个较完善的监管机制。经验表明,一个政党具备严密的组织纪律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共产党由成立之初拥有50多名党员的小党,发展到今天拥有8200多万名党员、4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在13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大党,有人说,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严密组织体系”的“精英党”,其中一条指的就是这个党有着严明的组织纪律。现在,中国共产党是在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内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条件下带领全国人民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环境,给党员队伍和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了深刻影响,使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既面临许多新情况新考验,又面临许多新任务新要求。所以,必须更加注重包括组织纪律在内的党的纪律体系建设。

    这里,我们从两个方面重点谈谈如何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

    一方面,要有坚强的组织观念。组织观念主要是指一切党员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都要毫不例外地把自己至于党的组织之下,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纪律的约束,使自己的一切思想和行动符合党的利益要求。组织纪律观念的重要标志,就在于服从党组织,遵守党的纪律的高度自觉,把组织纪律的约束视为当然,由“不自由”感到自由。它要求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分配,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党章办事。即使在最困难,最危险,甚至威胁到自己生命的情况下,也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加强组织纪律观念的修养,经常同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作斗争。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与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它与那种唯唯诺诺,只知道服从而毫无主动精神、创造精神的奴隶主义是根本不同的。

    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地对于党内违纪行为定性和量化标准的法规。这个条例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颁布的确,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两方面内容。关于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了五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党章》第40、4l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

    《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的。其中第七章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具体内容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都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不断对照检查,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这是对党员党性的考验,也是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应将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作为加强纪律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学习好、宣传好、掌握好《党纪处分条例》,是贯彻执行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条例》,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通过学习好运用好《党纪处分条例》,为加强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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