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只有我犯罪——犯罪人走向犯罪的心理历程
将邪恶的产生归结于超自然的因素是没有必要的,人类自身就足以实施每一种恶行。
——约瑟夫·康拉德
刘某今年36岁,父母都是在机关任职,他是家中唯一男孩,另外还有两个姐姐。因是唯一的儿子,父母从小对他娇生惯养,而他学习一向很差,还养成了好逸恶劳恶习。他平日里总是一副自私自利、唯我独尊的面孔。
18岁那年,通过父亲的关系,刘某进了当地的一家工厂当了工人。不过,刘某一向好享受,根本不用心思干活,整天游手好闲。有一回,他在路边的小摊上吃饭,结识了几位从劳教所放回来的社会不良小青年。这几个小青年曾因盗窃被劳教几年,跟刘某一样好逸恶劳,整天在工厂附近惹是生非。刘某和他们臭味相投,很快成了“哥儿们兄弟”,没事就扎堆在一起。
一个月后的一天,当刘某再次想这几位“好友”诉苦无钱消费时,这几个人教唆他说:“啊呀,你傻啊!守着个大金库也不知道好好利用。你们厂里的东西哪个拿出来不是钱啊!”刘某一听,顿时“领悟”过来:原来,财源竟在自己身边啊!
自此,刘某学会了偷窃。起初只是偷厂里的东西拿出去卖,然后与几位“好友”大吃大喝。尽管开始时感到恐惧、紧张,但几次得手、尝到甜头后,他的胆子越来越大起来,心想:“反正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谁知道是我干的啊!”后来他先后多次撬开厂长的办公室门、宿舍门进屋盗窃,累计金额10万元。正当他陶醉于自己“高明”的作案技巧时,警察在一次蹲点行动中抓获了他。
为什么同在一个家庭里,只有他走向犯罪道路?为什么同在一个单位,只有他能与那些劳教所放回来的人混在一起?这些都说明什么呢?下面我们来对犯罪人的心理进行分析。
首先,心理的实质是人脑对客观现实主观能动的反映。其次,心理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反映,但这种反映不像照相机、镜子一样机械、消极、被动的反映,而是积极能动的反映。当然,这样的说法比较抽象。具体到本案例的犯罪人刘某身上,这种积极能动的反映就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有选择的反映,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相同的教育环境下,为什么是同一家庭的兄弟姐妹,姐姐们能健康成长,而犯罪人刘某却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说,不同的个体由于出身不同、结交朋友及社会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其价值取向、认识角度的差异总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对同一个事物的反映常常表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即使是同一人,在不同的环境和身心状态下,对同一事物反映也有差别的。
二是心理活动对自己的行为活动有巨大的指导、调节作用。人在反映客观事物的同时,还在积极地改造客观世界,使之更好地为自身服务,同时人的心理在实践中也得到发展。本案例中的犯罪人刘某,在心理上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因为家庭的溺爱使其产生好逸恶劳、好吃懒做的个性品质,正是由于这些不良的个性品质使他有了不良社会交往。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不良交往只能使其不良个性越变越坏,最终形成犯罪心理,由初犯变成惯犯,这都体现了犯罪人心理的主观能动性。
从犯罪人刘某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心理实质也遵循着普通人的心理实质,都是对客观环境的反映,只是反映的内容不同,而犯罪人的大脑往往偏向于对客观现实中的不良因素的主观能动反映。因此,对于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源,我们要到客观现实中去寻找,客观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不良因素是导致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本原因,而犯罪人已形成的心理如不良个性特征、行为习惯等,直接影响他对外界客观现实的选择。这样我们便能理解为什么在相同环境下,绝大多数人不犯罪,而只有少数人犯罪。
知识链接
劳教所是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简称,是对违法人员强制收容教养的场所。其主管部门是劳动教养管理局。
劳教所接收的违法人员可分为以下三种:
1.成年人劳教所。其所接收的对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男性违法人员。
2.未成年人劳教所。其所接收的对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违法人员,也称少年管教所。
3.女子劳教所。其所接收的对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女性违法人员。
一般来说,对违法人员的劳动教养由地、州、市所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而且对违法人员的劳教决定不是刑事处罚,是行政处罚。
我是谁,谁是我——犯罪人的认识特征
别忘了我看不到我自己,我的角色仅限于看向镜子里的那个人。
——Jacques Rigaut
2001年的一天上午,某市一名14岁中学生在伤害他认定的“仇人”老师后在自家的房梁上自缢身亡。
死者小诚,男,初二学生。他的害人和自杀动机,我们可通过他留下的遗书加以了解。这封不过几百字的遗书,读来却让我们感到深深的遗憾和心痛,遗书的内容如下:
“妈妈、爸爸:我走了,因为我在学校淘气,把钢笔水甩在了语文老师的身上。我其实只甩了一次。但老师不信我,非说以前有人甩的也要我承认。我很委屈。老师还说如果我不承认,就和我没完没了。还说我是人渣,没人性。我实在受不了了。我夜里一闭眼就看见她骂我。如果她不相信我。我就只有拿死来证明。我大了,有自尊了。她让我失去了自尊,失去了人格。失去了我内心最宝贵的东西。你们不用伤心。我就是变成鬼,我也一定会缠她一辈子。你们好好对姥爷和大娘。还有我曾经交往的同学与老师。我以后会在未知世界中看着你们,保佑你们。妈妈,如果你再想不开的话,我会死不足惜的。一定要坚强。我爱你们!永远、永远!再见!儿 2001年1月30日夜。”
案例中那位老师语言和行为过激实属不该,可是小诚的做法也实在令人遗憾和心痛!这样的事件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可是,年幼的小诚认识方式过于偏激,“认准了理”,非要以激烈的行为结束这一切。透过小诚这个案件,我们看到,一些案件的发生往往与当事人认识方式的偏激密切相关。其结果往往使行为人当时“认准了理”,觉得非这么行为不可,但事实上害人又害己,最终后悔莫及。
认识方式的偏激性是犯罪人的认识特征之一,除此之外,犯罪人的认识特征还有以下几种:
1.认识内容的错误性
如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大量调查研究表明,绝大部分犯罪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种种错误观念:在价值观方面,认同“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有钱就有一切”等;在人生观方面,认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在友谊观方面,认同“哥们儿义气就是友谊”等;在英雄观方面,认同“20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由此而“不怕死”,敢于向社会正义、法律挑战等。
如错误的法律意识。据一些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犯罪人不同程度地存在错误的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不了解或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或对法律的蔑视,明知某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仍无所顾忌地加以实施,视法律为儿戏,相信自己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再如反社会的犯罪观。在错误的世界观支配下,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不少犯罪人形成了错误的犯罪观。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犯罪作为人生目标而追求之。犯罪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强化了犯罪心理,在与其他犯罪同伙交往中受到了肯定和鼓励,从而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发生了质的变化,罪责感、畏罪感越来越淡薄,倾向于认为谁犯罪经验多、犯罪手段狠、犯罪后果严重,谁就有“本事”;甚至谁被抓获次数多、蹲监狱的时间长,也成了炫耀的“资本”。二是“犯罪有理”论。许多犯罪人将犯罪原因推向社会、推向他人,很少从自己身上寻找原因,总认为自己犯罪是社会环境所迫,是他人造成的。简言之,自己“犯罪有理”。这类犯罪人犯罪前普遍缺乏动机斗争,犯罪中会表现出心狠手毒、穷凶极恶,犯罪后认罪伏法的态度也难以形成。
2.认识能力(智力)相对低下
首先,很多犯罪人往往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并且不明事理。
其次,犯罪人不仅法律认识不强,实际社会知识、经验水平也明显不足。如他们的实际文化水平普遍低于学历水平,许多常识性的东西都不了解。
再次,犯罪人中有一些智能低下者。尽管智力的高低与犯罪没有必然联系,但调查表明,犯罪人中有不少智力低下者,其比例数高于正常社会人群。国外有不少学者认为智能低下者犯罪率较高。如日本学者平尾靖认为,智力低下者容易产生感情冲动、自暴自弃、自卑压抑、性格乖僻等心理特征,因而也容易犯纵火、暴力伤害、强奸、猥亵等类罪行。我国也有学者在小范围内作过一些调查,犯罪人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人表现出智力低下的特点。如头脑简单,看问题停留在表面,思维判断推理能力差,不愿独立思考问题等。
3.“聪明反被聪明误”
近些年来,高智能犯罪在我国已露端倪。例如,利用计算机、手机等高科技产品进行贪污、诈骗犯罪,窃取计算机内的情报资料,给计算机输入病毒,利用计算机制作、传播淫秽图像,网上贩毒,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国家货币和信用凭证,等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年轻人中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知识的比例和绝对人数的增多,高智能犯罪也将会越来越占据一定比例。这些犯罪人对自我认识偏颇,甚至自以为聪明,觉得“技高一筹”,殊不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知识链接
犯罪画像:根据犯罪的特征对犯人的人格特质、认识特征、行为倾向、地理位置等做鉴别判断的过程。
心理学尸检:对死者的人格画像和认识特征进行重构。这种死亡后的心理分析,就叫做重构心理评估或不明死因分析,也就是心理学尸检。
上述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画像的对象是已故之人,并且其身份已确知。
芝麻小事引发的血案——犯罪人情绪情感特征
你要做一个勇敢的少年人,不可为一些芝麻小事在那儿大惊小怪。你知道,弱者在这世界上是不好过日子的。
——亨利克·彭托皮丹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即便是犯罪人也不例外。只不过,犯罪人相对于一般人来说,普遍缺乏正义感、同情心、怜悯心、良心与道义等。而这是由犯罪人需要层次的低级性所决定的。犯罪人的情绪情感大都建立在低级的需要基础上。其突出表现:一是情绪情感围绕吃、喝、玩、乐等低级需要是否获得满足而发展变化,醉心于各种感官刺激所带来的情绪体验。二是追求哥们儿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不讲道德,不讲正义。
据调查统计,不少犯罪分子情绪情感很不稳定,具有冲动性。特别在青少年犯罪人和女性犯罪人中,情绪的不稳定性更加突出,往往一点小事引起大的情绪反应,而且情绪变化快、起伏大。有时甚至表现为喜怒无常、失去自我控制。情绪情感冲动性的最典型表现是激情爆发。激情犯罪在违法犯罪总量中占到一定比例,这类犯罪人在激情冲击下干出既危害社会、自己事后也懊悔不已的蠢事。
9月18日晚1l时许,某厂员工阿水与两名女同伴在烧烤店吃夜宵。怎知去趟洗手间回来时,之前所坐的椅子已不知去向。“被他拿过去了。”女伴指着邻桌一群正在吃夜宵的其中一名男子说。
阿水走过去准备要回椅子,然而那人却说:“椅子又不是你专用的,现在是我在坐着。”阿水又气又恼,双方发生争执。岂料,没过多久该男子打电话找来几个持铁棍、砍刀的人,一见阿水不由分说,一起上前殴打。
因事发突然,阿水还没来得及反抗就倒在一片血泊之中,死了,肇事者见状立刻驾车逃离现场。十几个小时后,办案民警寻线追踪,在临市将几名伤人致死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因“芝麻小事”就拔刀相向,最终导致严重伤害事件,这是激情犯罪人的情绪特点。激情犯罪往往没有预谋,因受外界事物刺激产生强烈情绪冲动,在失去理智情况下杀人,狂怒平息后往往有后悔莫及。但大错已成,“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除此低级性、冲动性之外,犯罪人的情绪情感也可能表现出消极性。消极的情绪情感体验一般指那种因某些欲求不满而产生的对他人、对社会的嫉妒、不满、仇恨等消极的情绪情感体验。犯罪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部分合理需要未能得到满足;可能因某些需要本身就不正当、不合理,为社会、法律所鄙视、禁止。由此,他们逐渐积累、形成各种与社会现实格格不入甚至相对立的情绪情感,表现为“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外界事物”,与他人不和、对现实不满,歪曲甚至颠倒地看待社会环境,如将婚恋中的不幸原因完全归结于对方并向对方实施人身伤害。长期积聚这类消极性的情绪情感,可使人格发生扭曲,也是导致心理变态的重要原因。
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重视消极情绪情感的危害性,运用一些科学有效的方法帮助自己走出的消极的世界,比如:
1. 自我鼓励法
用某些哲理或某些名言安慰自己,鼓励自己同痛苦、逆境作斗争。自娱自乐,会使你的情绪好转。
2. 语言调节法
语言是影响情绪的强有力工具。如你悲伤时,朗诵滑稽、幽默的诗句,可以消除悲伤。用“制怒”、“忍”、“冷静”等自我提醒、自我命令、自我暗示,也能调节自己的情绪。
3. 环境制约法
环境对情绪有重要的调节和制约作用。情绪压抑的时候,到外边走一走,能起调节作用。心情不快时,到娱乐场做做游戏,会消愁解闷。情绪忧虑时,最好的办法是去看看滑稽电影。
4. 注意力转移法
请你把注意力从消极方面转到积极、有意义的方面来,心情会豁然开朗。例如,当你遇到苦恼时,可以将它抛到脑后或找到光明的一面,则会消除苦恼。
5. 能量发泄法
对不良情绪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排遣和发泄。消极情绪不能适当地疏泄,容易影响心身健康。所以,该哭时应该大哭一场;心烦时找知心朋友倾诉;不满时发发牢骚,愤怒时适当地出出气;情绪低落时可以唱唱欢快的歌。
如此一来,消极的情感情绪便会得好消解,我们也能获得好的情绪体验,更避免了过度消极悲观以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心理测试
你想知道自己是否存在自卑、抑郁、焦虑、强迫症、依赖性、疑心病观念和负罪感吗?那就来做个测验吧。这个测验一定会帮你加深对自己的了解。
测验见附录3《艾森克情绪稳定性测验》
一切都源自那些“情不自禁”——犯罪人的意志特征
人性中所有荒谬的傲慢里,没什么能超过来自拥有豪宅、温暖和美食的人对穷人的指责。
——赫尔曼·梅尔维尔
树木长得过于茂盛时,就该修剪修剪,否则树根是很难供给它营养的。那么,人的欲望是不是也该适时修剪呢?答案是肯定的,否则我们便会被永无止境的欲望所吞噬。可是欲望不是树木,该怎么修剪呢?方法就是运用自我的意志去克服欲望的侵蚀。如果我们无法自制而让自己陷入物质、金钱、美色的旋涡之中无可自拔就会自己走向毁灭。
某日,王某无意间发现了亲戚36岁的陈某和他的侄媳妇孙某间的奸情。二人向王某求情并发誓不会再犯。王某念及亲戚情谊便想给他们一次机会。谁知,陈某事后愈发觉得王某是个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令他与侄媳妇的奸情败露。况且,陈某早就对王某勤劳致富,成为远近闻名的养殖大户心生嫉妒,于是动了杀机。他与孙某商议过后,决定除掉王某母女。
不久,陈某买来毒药藏在自家竹林中,伺机投毒。一日,他乘王某家中无人之机,窜进王家厨房,将毒药抹在碗柜内剩下的菜中,由于药量不大,当晚,王某母女吃下剩菜后仅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症状。陈某见有效果,便一发而不可收,在孙某的默许和授意下,先后9次在受害人王某家中食物、饮水等处投放毒药。开始,陈某每次均是小剂量投入,有时只用竹片在蔬菜上抹一点,造成“怪病”的假象。王家人发病后,陈某忙上忙下,大力救助。为不让孙某成为怀疑对象,陈某甚至也不时向孙某及其子投毒,只是剂量较轻,每次孙某母子都能逢凶化吉,有惊无险。
过了一段时间,看着王某一家并没有受到微量毒药的影响,反而更加其乐融融,丧心病狂的陈某、孙某再次向王家投毒,甚至还向孙某公婆养的鸭群和小叔子的菜碗里投毒,使其先后中毒死亡。为了尽快除掉王某母女,陈某先后三次窜进王家,将毒药投在味精、菜油和水瓶内,致王某母女中毒死亡。
陈某、孙某两人,“情不自禁”地发生奸情,“情不自禁”地嫉妒,“情不自禁”地觊觎他人财产。在诸多欲望面前,他们的意志显得如此薄弱。为使奸情不败露和霸占王家庭财产,不惜在近两年时间里,多次向犯罪目标及无辜人员投毒,一意孤行,甚至为制造假象,使用“苦肉计”。可谓机关算尽,穷凶极恶。
犯罪人大多数是经不起诱惑的,他们在个人私欲的驱使下,面对物质、金钱等方面的刺激,极容易萌生犯罪动机。有时为了将自己觊觎的东西占为己有,也会想到偷窃,或是受人教唆,即便知道是犯罪,也要不顾一切、一意孤行,表现出一定的盲从性。久而久之,也容易生出一些恶习,比如具有犯罪习癖,这一类人便会发展成为惯犯。
大案追踪
成克杰原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1998年。他还当选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早年,成克杰工作努力向上,勤勤恳恳。然而,随着职位的上升,他的思想蜕变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倾斜和扭曲,特别是在与有夫之妇李平发生两性关系后,他彻底放纵了,作风奢靡、工作毫不上心,在独断专行的背后不断的贪污腐败。最终,经济上贪婪无度让他一步一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成克杰在任期间,结识了社会上的一些大款朋友,那些人的挥金如土,让他非常羡慕,他觉得自己作为高官囊中羞涩,非常寒酸。他曾说过这样一句话:“要弄钱,有了钱没有权也一样风光。”在1990年至1998年期间,成克杰利用职务关系,通过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好处费”4 000多万元。其数额之巨,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最大的先河。
作为一名高级干部,成克杰对党纪国法不能说一窍不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金钱、美色,禁不住诱惑,他财迷心窍、沉迷女色,彻底沉沦了,表现出了意志的薄弱性,并最终以身试法,走向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