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戊戌前后的痛与梦-第五次问答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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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两点半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

    李云:陆奥大臣,今日身子何如?

    伊云:稍好,本愿来此会议,佐藤医生戒其外出。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陆奥身子尚未痊愈,不可以风。昨日我派经方至贵大臣处,面谈各节,一一回告,贵大臣毫不放松,不肯稍让。

    伊云:我早已说明,已让至尽头地步,主意已定,万不能改,我亦甚为可惜。

    李云:现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办理。此事难办已极,还请贵大臣替我酌量,我实在无酌量法。

    伊云:我处境地,与中堂相似。

    李云:尔在贵国,所论各事,无人敢驳。

    伊云:亦有被驳之时。

    李云:总不若我在中国,被人驳斥之甚。

    伊云:我处境地,总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国,位高望重,无人可能摇动。本国议院权重,我做事一有错失,即可被议。

    李云:去岁满朝言路,屡次参我,谓我与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参甚是,今与尔议和立约,岂非交好之明证?

    伊云:彼等不知时势,故参中堂,现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当日所参之非。

    李云:如此凶狠条款,签押又必受骂,奈何!

    伊云:任彼胡说。如此重任,彼亦担当不起,中国惟中堂一人,能担此任。

    李云:事后又将群起攻我。

    伊云:说便宜话的人,到处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云:此固不论。我来议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将原约酌改数处,方可担此重任。请贵大臣替我细想,何处可以酌让,即如赔款、让地两端,总请少让,即可定议。

    伊云:初时说明,万难少让。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尽力让到尽头,不然,必须会议四五次,方能让到如此。我将中国情形细想,即减至无可再减地步。盖议和非若市井买卖,彼此争价,不成事体。

    李云:日前临别时,请让五千万,当时贵大臣似有欲让之意,如能让此,全约可定。

    伊云:如能少让,不必再提,业已让矣。

    李云:五千万不能,让二千万可乎?现有新报一纸在此,内载明贵国兵费,只用八千万,此说或不足为凭,然非无因。

    伊取报纸细看。

    答云:此新闻所说,全是与国家作对,万不可听。

    李云:不必深论,但望减去若干亦好。

    伊云:我国之费,多于此数。

    李云:请让少许,即可定议,当电明国家志感。

    伊云:如可稍让,尽已让出。

    李云:贵国所得之地甚多,财源甚广,请从宽处着想,不必专顾目前。

    伊云:所有财源,皆未来事,不能划入现在赔款。

    李云:财源甚多,利益甚溥。

    伊云:将来开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万无馀款。

    李云:财源不仅如此,必定兴旺。

    伊云:欲开财源,所费必大。

    李云:即以台湾而论,华人不善经营,有煤矿,有煤油,有金矿,如我为巡抚,必一一开办。

    伊云:矿产一开,必以贱价售诸华人。

    李云:华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开之地,必须经营,所费不赀。

    李云:所费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赔费略减若干,他日利源,所补多矣。即我中国,借债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将台湾押借二千万金镑,后我东来,皆知日人强索台湾,此事即搁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卖则其价更巨。

    伊云:中国财源甚大,借债不难。

    李云: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

    伊云:屡次说明,万万不能再让。

    李云: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

    伊云:此战后之约,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讲和即当彼此相让,尔办事太狠,才干太大!

    伊云:此非关办事之才,战后之效,不得不尔。如与中堂比才,万不能及!

    李云: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两件皆不能稍减,屡次言明,此系尽头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并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

    伊云:所减之数,即为留别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约本不愿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减万万。

    李云:如此口紧手辣,将来必当记及。

    伊云:我与中堂交情最深,故念多让,国人必将骂我,我可担肩。请于停战期前,速即定议,不然,索款更多,此乃举国之意。

    李云: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

    伊云:日前会议说明,换约后一年内,两期各还五千万,又一年将馀款一万万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万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与日前所说相同,但认息不还本,只算日本借钱,我国无此力量。

    李云:中国更无力量。日本开战以来,未借洋债,中国已借数次,此日本富于中国之明证。

    伊云:此非日本富于中国,日本稍知理财之法。

    李云:中国将效日本理财,现在甚贫,借债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断不为难。

    李云:现在毫无头绪,俟我回国再议。如三年之内,本尽还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内,果能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约内可添明“若三年后清还”云云。此乃活语,如此写法,不过少有体面,所有便宜无多。

    伊云:约内写明“第一次交清后,馀款认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如不还,一并加息。

    伊云:一并加息,此事甚为纠葛。

    李云: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如此一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不更简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应于约内载明,以免误会。

    李云:如此交款,岂能预定?

    伊云:我亦恐两年内交清,难以预定,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万,中国可少借二千万。

    伊云:万万不能。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不必写入约内,可另立专条。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专条,应于约内写明。

    李云:你将第四款反复观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内还清免息,或应否写明一定办法。

    李云:无妨加一活语,“倘三年内”云云。

    伊云:必须写出一定办法。

    李云:借钱之权在人,借到方可写明。

    伊云:只好照原约写。

    李云:中国前赔英、法兵费,但写明过期不还,方认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尔想钱太过,索款又巨,利息又大!

    伊云:其时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李云: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

    伊云:所调不多。

    李云:三年清还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细想多时。

    乃云:如要停息,只有一样办法:三年内照旧认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可将所认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将本全还,并认利息,则将已偿之息作本?

    伊云:此为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馀款交清,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馀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日起算。

    李云: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与属员互商。

    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明,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日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

    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内置买产业。

    李云:我所说者,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新置之产业不同。

    伊云:此与日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借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

    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日本听华民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政府无涉。

    伊云:日后之事,乃我国政府责任。

    李云:我接台湾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湾,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日民。

    伊云:听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闻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众,视为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责。

    李云:不得不声明在先。

    伊云:中国政府,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绿营土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

    伊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

    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

    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葛。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

    即将东、英文交阅。

    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馀细节,皆由两国兵官彼此商定”等语。

    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谓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章,台湾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讲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个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云:一个月内应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云:你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与台抚相商?

    伊云: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即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二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条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在通商各口,皆与鹰银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全可删。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馀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仍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我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曾支办,中国约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偿。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赀。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约何时签定?

    李云:约本抄齐,即可签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

    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

    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份,请贵处写华文两份。

    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

    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

    伊云:明日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日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日期。

    伊云: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日期。

    李云:约内可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少则六月。

    伊云:此约签后,十五日换约,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

    伊云:两国大皇上皆应如此。

    李云:不能写定。

    伊云: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国主现在广岛,即可批准。

    李云:此近我远,不能相比。

    伊云:换约之地何处?

    李云:当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无使臣驻扎,如派人往,当派兵护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约。我国换约,向在北京、天津两处。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议约我来贵国,换约贵国当派人往华。有来有往,方称和好。

    伊云:换约之前,我兵在旅顺口、大连湾者有二十万,两处皆无营房可住,故皆在船上,听候换约,方能撤回。故换约之期,愈速愈妙。可否即在旅顺口换约?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约将必批准。

    伊云:不换约,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员来津换约?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夺,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为人和气,与津郡文武人员相好。

    伊云:他尚难离营。

    李云:签押后必不开衅,营中无事,川上可来。

    伊云:万一不批准,又将如何?

    李云:一经批准,我即电告尔处,电报用何密本?

    伊云:电报可用英语,无须用密码;但换约之时,与换约之地应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难定。

    伊云:凡约,皆定明换约之期,故请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为时太促,一月稍从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内,可否?

    伊云:三礼拜内。

    李云:约内从未写“礼拜”两字。

    伊云:不写“礼拜”,写“二十日”。

    李云:一月之内。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否?

    伊云:应派兵护卫,不便。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过拦江沙,何不在烟台换约?

    李云:烟台换约,亦当请旨。

    伊云:换约之地有定,约方可定。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烟台?

    李云:签约之后,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贴兵费,可定否?

    伊云:现已议过;定约之时与定约之地,是否即在烟台,期以二十日为限?

    李云:总须一月之内。

    伊云:此约谅可批准;万一不准,又将开衅,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约谅可不驳,但请放心。

    伊云:总须定明换约之时。

    李云:敕书内写明“如果详阅各条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国敕书,亦是如此写法。

    李云:批准在先,换约在后;一经批准,当即电告。

    伊云:总须订明,一经批准,接电后,方可派员。

    李云:尔已许二十日;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日,无多。

    伊云:明日签押,后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

    李云: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做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

    伊云: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七日画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准批。

    李云:中国之事,不能如此。譬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日期当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十日,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据我看,签押后即可将兵调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关,三十日定约,不为不速。他日约本由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后派员来津,守候船只到烟台;此中耽误日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如我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廿三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之内”,我当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万一不及,又将失信。

    伊云: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必常以欧洲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远。

    李云:留兵贴费,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无法。

    伊云: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

    李云: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各半,不问所费若何,每年我净贴五十万,一应在内。

    伊云:此费只可养一营。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

    伊云:留兵为抵押赔款,非为别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

    伊云: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讲明一月。

    伊云:太远。换约应从速,签准互批亦然。

    李云:转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

    李云:换约之期总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日签押。

    伊云:何不明日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

    李云: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日签押。

    伊云:即定后日十点钟。

    李云:仍在此处,当面签约否?

    伊云: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

    李云:我回去请旨,换约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日”为请,方可允贴费五十万;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

    二十一日,复会议;仍互辩。

    博文乃于商约内日本人入内地租栈减去“华官不得干预”一语,并删以“日本银元报关”一事;而日本人在华制造货物,限以通商口岸;并言兵费三年偿清,停息;辽河口界线以河心为界及换约后台湾两月交割诸事,遂定议(此第五次会议)。

    鸿章之议约也,博文历私于经方(十四日事)及参赞伍廷芳(十九日事)。

    略言彼国武员欲分道攻北京,和议须速成;又言彼广岛兵船三十艘赴大连湾,其小松亲王等明日(指二十日)督队继进,若再商改约款,和议即决裂;且致书鸿章(十九日),言其国索款为尽头一着,惟间中国允、不允二字,以示恫吓。鸿章屡电总署,总署不能坚持,许之。

    二十三日,遂互签约稿;展停战期二十一日(以四月十四日为限),约于烟台互换。

    约文全稿: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二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份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份)。

    鸿章乃旋天津,称病不入都;而遣美员福世德、参赞伍廷芳赍和约一、专条一、附约一、停战条款一、停战展期专条一入都。

    方荫桓既归,鸿章未发,朝命三品以上大员议和战;迨割地议起,朝野忧愤,台湾臣民争尤力。未几,鸿章成约归,割地、赔款、商利均从倭意;方称疾翱翔天津;于是京朝官之封章、疆臣之电奏凡百十上,会试公交车在都者亦腾章力阻。朝意颇为动,令鸿章改议;鸿章不从,而军机大臣孙毓汶、徐用仪实主之。时中日和局,美国居介绍,英人依违其间,实阴袒倭;而俄、法、德三国恶倭人之攘我土地,法惎其索台湾,俄怒其据辽东,而俄阻尤力。四月朔,三国驻俄公使公阻其据辽东,迭以公文致日本外务府;而俄舰队东来甚伙,分泊日本长崎及我辽海。日本畏之,初十日许以辽东归我。三国公使遂照会我总署:“辽东地不毕归,毋批准换约。”会我中外诸臣亦连章阻款议,朝廷意犹豫。乃鸿章遣伍廷芳迎驻津倭领事于大沽,密令其速电东京促我换约;而毓汶等亦以属驻我新倭使林董于京师,于是求御宝换约益急。上乃命王文韶、刘坤一议决和战;文韶等奏颇依违,且告海啸成灾,和议遂决。乃以道员伍廷芳、联芳为换约使,赴烟台。

    十四日,倭换约使伊东美久治乘其兵舰“八重山”抵烟;语及更易割辽条约,谓未奉其国命,马关约不可改;持不下。时俄舰泊烟台港内者凡十舰,皆整衣理械、卸舱面碍战诸物,若即开战状;美久治大恐,鸿章等亦惶惧。旋得倭电从归辽议,夜午竟换约。是役也,倭人已允展换约期七日;而鸿章转促之。盖我使臣王之春(赴俄祭吊并贺新君即位专使)自俄归,道出法京巴黎,法方自憾其阻台湾之割而不得也,之春乘机说之,以台湾质诸法;法已许价□万万佛郎,其土地财货归法,而海关仍归我,凡质□□年任我赎还(是议我南洋实主之)。议垂成,法人谓其猝不及接收,已自电其驻倭公使,为我请诸倭展议约限七日,倭人亦允之。而我驻使龚照瑗侦知之,惎之春之独有其功也,遂急电鸿章;鸿章怙其弃台湾之成议也,遽报毓汶、且急电伊藤博文,故烟台换约亟以夜成,法议遂解。闻者惜之。

    款局既定,给美员福世德薪劳十五万员。二十五日,派鸿章之子经方为割台湾使,辅以福世德;倭亦以其酋桦山资纪为台湾总督,经方乃即倭舶中交割。于时倭队尚据辽东,俄、法、德三国诘之;倭乃索我赎费库平银一万万两,徐减及五千万两。八月下旬,三国公断以三千万两赎辽东,倭人听之;而要以赎价毕偿后三月兵乃撤。朝廷乃复派鸿章与倭使林董议还辽约,林董要我四款;不果议。九月四日,三国复责倭速撤辽东兵,还辽议乃定。二十二日,互换还辽约于京师;凡七款: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日本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国某官、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国某官,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日本国自愿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之下关和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原划疆界地图,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均永远交还中国,以后与日本无涉。因此将原约第三款并重订之各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中国为报酬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允给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交与日本国政府。

    第三款:中国允将第二款所开之酬款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订立本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日本军队从该交还地方一律撤回。又,自本约署自盖印之日起,该交还各地方内所有衙署、公所、工厂、船坞及一切属公对象,日本文政军队不得毁坏、搬迁,并俟某处城镇军队撤回时,由日本全权公使按约知照中国政府转饬中国收地印委各员验收。

    第四款: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五款:中国傥不将本约第二款所开之酬款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与日本国政府,其仍占据交还地方之日本国军队需费全数,均归中国政府算给。倘款已照付,日本军队尚未如期一律撤回,应由日本代认三个月五厘息银。

    第六款: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分,校对无讹,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释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七款:俟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大日本国大皇帝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订于北京。

    遂先输赎辽费银三千万两。十月,倭乃撤兵,奉南七州县诸城邑始归我,为款局之终(商约及行船章程订于明年六月、租界约订于明年九月;兹不备录)。

    是役款议成,割膏腴(台湾全省并澎湖列岛)、偿巨款(其赔费银二万三千万两,其我国自用兵费及赔款息银不在内);商利之失,尤为无穷漏卮。而辽东之归,俄、法、德三国方责报于我。于是俄西伯里利亚铁路经我黑龙江而达海参威,法南安铁道逾我镇南关而达广西之龙州,德因展租界于我通商各埠;而我云南边地以让界于法遂让界于英,且开广东西江通商埠,直达广西之梧州。膏血竭于内、边防堕于外,岌岌不可终日。说者谓中国泰否通塞之机,或决于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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