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日本的多层次保障和德国的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各有风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有着很深远的指导意义。
第一节 美国的养老保障政策
对于美国来说,养老保障是政府重要的职能之一。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旨在一方面对老年人提供稳定的退休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对残障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在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方面实施保护。
一、美国的养老金政策
美国的养老金制度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发展史,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达到了顶峰,无论从规模还是保障覆盖率上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的。美国现有的养老金计划分为三大板块,分别为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这三个支柱的格局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而是不断发展完善的。
1.第一支柱——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
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又称为社会保障养老金计划,对象是美国的全部公民,也是美国养老金计划的基石。所有美国公民都会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类似于我国的身份证号码,由此可见养老金在美国国内的重要地位。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税,专项供给养老金。养老金的运营采取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就是说当期的社会保障税的税收收入用于当期的保险金支出,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财政保障。
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是目前覆盖最广,也是最基础性的养老制度安排。其最基本的制度特点和运行情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筹资为专项税收方式,资金运行方式为现收现付。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为参保人对这一专门体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Tax)。社会保障税为专项税收,即只用于参加该体系的成员的养老金及遗属和残疾者的补贴,与政府其他方面的税收和预算是完全分离的,并形成了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
该体系的资金运行模式为现收现付,即当期的支出需要来自于当期的社会保障税收入。由于该计划为政府强制性计划,所以,政府财政要为该体系提供最终担保。
(2)联邦政府统一组织。作为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养老计划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其具体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下设10个由社会保障署垂直领导的局及6个服务中心和一个鉴定中心。全国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的直接服务机构有1000多家。所有的资金都是在联邦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社会保障税收入也与其他联邦税收分开管理。社会保障预算为联邦政府的专项预算,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也是全国统一的。换句话说,社会保障税实施的是全国统筹。另外,组织与经办体系的管理费用包括雇员工资,均来自从该体系税收收入提供的管理费。2000年,全部管理费用占当年社会保障税总收入的0.6%。
(3)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从这一体系建立之初开始,虽然税率不断调整,社会保障税一直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各自缴纳50%,这是雇主和雇员的法定责任。例如2001年,法定税率为雇员工资的15.2%,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员工资额的7.6%。
对于工资收入特别高的人,并非是完全按照其实际收入作为纳税基数,而是有一个上限,即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必再缴纳社会保障税。2001年,法定的最高纳税基数为每年8.04万美元。
这一体系不仅包括一般企业或非企业机构的雇员,也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自雇佣人员。对自雇佣人员的缴费规定是由其个人承担雇主和雇员的共同责任,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自雇佣人员既是雇主也是雇员。但考虑到其负担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给了这部分人员某些退税的优惠政策。
(4)有比较严格的受益资格与条件规定。能够领取第一支柱养老金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和纳税贡献。该体系规定的领取年龄为65岁,从1935年该计划实施至今一直如此。当然,如果要提前领取也可以,但最早不得早于62岁,而且如果提前,只能领取折扣养老金而非全额。
第一支柱养老金的纳税贡献计算是采取计点方式,或者说是积分制。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最少点数为40,且无论实际纳税额的高低,每年最多计4个点。换句话说,最少要有10年的缴费才能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退休金。这也是遗属获得补贴的基本条件。按照2001年的规定,纳税基数达到830美元,即实际纳税额达到126.16美元即可获得一个点,全年获得4个点的最低纳税工资为3320美元。残疾人获得残疾补贴的基本纳税贡献条件为缴纳社会保障税满5年。
达到法定条件的退休者所获得的养老金以及遗属、残疾人的津贴也不是均等的,而是与在职时纳税基数相挂钩。比如在2000年,最高档次的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36美元,最低的为每人每月636美元。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贡献与收益挂钩。不过,这一支柱在高低收人者之间的转移支付成分还是非常大的。从替代率情况看,最低档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为56%,最高档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为26%。
如果年龄和纳税贡献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不能享受该支柱的养老金或其他相关津贴。按照这种规定,显然会有一部分人无法领取有关养老金或津贴,或在纳税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一定时期内没有收入。对此类人,美国有另外一套收入援助计划(SSI,实际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来提供保障,标准略低于第一支柱的养老金及遗属和残疾津贴标准。收入援助计划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的一般性税收而非社会保障税。
(5)基本实现了对就业人员的全覆盖。自20世纪80年代后,这一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障计划就基本实现了对就业人员的全覆盖。美国全国对该支柱纳税的人口约为1.5亿人。截至2000年10月,受益人总数约为4450万人,其中养老金领取者有2800万人,遗属津贴领取者870万人,残疾津贴领取者500万人;另外还有少量其他受益人。
(6)迄今为止仍一直有较多的资金积累。虽然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属于现收现付体系,但由于实施初期体制内抚养率非常低,后来随体制内抚养率的不断提高,税率也不断提高,所以该体系一直有资金积累。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一步提高了税率后,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结余,如2000年的社会保障税收结余比例为27.5%。结余加上投资收益,积累额一直呈较快增长之势。至2000年底,该体系的累计积累额已经高达近一万亿美元。目前,所积累的资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
就像所有发达国家一样,美国也面临老龄化问题。根据社会保障署测算,在税率及各种受益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体制内抚养率因老龄化而攀升,2016年将是当年收支平衡的年份,此后每年都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且赤字将越来越大,必须用积累进行弥补。至2037年,所有累计积累将全部用光。因此,目前美国各界都在探讨未来对策。
2.第二支柱——雇主养老金计划
美国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基本都是待遇确定型,即DB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即DC模式雇主养老金计划有了迅速发展。目前是两种方式并存,但在具体组织方式上存在较大区别。
(1)DB模式的基本组织方式。待遇标准由雇主和雇员谈判确定。虽然DB模式是一种待遇确定型模式,即雇员退休后可以按照与雇主的约定,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领取固定数量的养老金,但因其是一种非政府强制性计划,所以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而且也没有法定的最高限额。每个雇员可以享受何种标准,取决于雇主与雇员的谈判与协商,但要根据联邦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究其实质,雇主养老金计划是雇员报酬的一种延迟支付方式,因此,不仅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在具体机构内部,不同雇员的待遇标准(包括计算公式)也往往有差异。
目前普遍采取基金制,筹资方式各不相同。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的资金运作方式普遍为现收现付。即雇主根据当期支付需要筹资:资金或者完全来自雇主的当期收入,或者来自雇主与雇员当期的共同缴费。
现收现付的优点在于其管理简便,但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这一计划是雇主计划,没有来自于其他方面的担保,所以一旦一个机构特别是企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其资金来源就无法保证,雇员利益自然也无法保证,因此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基于这一问题,美国政府在1974年出台了一项非常重要的雇员退休安全法案(Erisa Act),明确规定实施DB计划的雇主必须将现收现付制度改为基金制。即要形成雇员养老金基金,基金规模(包括本金及增值部分)与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相当;换句话说,不允许存在隐性债务。该法案同时规定,所建立的养老金基金必须与雇主的资产分开,且基金投资也必须与雇主业务完全分离。
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基金筹资基本有两种方式:一是完全由雇主定期向基金注资;二是雇主和雇员共同向基金注资。其中多数企业采取的是雇主单方注资方式。
由于实施的是基金制,并且支出水平是可测量的,而基金增值则不太确定,所以缴费通常是不确定的。即如果投资收益率高,可降低进一步的注资水平,如果投资收益率低,则要上调注资比例。具体的缴费比例通过精算确定。有些机构的此类基金由于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已经不用再继续往里注资了,仅基金自身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就足以支付当期需要并能够保证支付所有人积累的养老金权益。
基金管理方式及资金投向。美国的待遇确定型(DB)雇员养老金基金有很多。大的企业和大学等机构通常都有自己独立的养老金基金,有些部门,特别是政府系统则往往是建立多个机构联合的养老金基金。
各个企业或非企业机构所建立的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都要成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通常有雇主代表、雇员代表以及熟悉投资和精算的专业人士构成。这一机构作为基金的信托人,对基金负有监护并保证其安全的法律责任。其工作主要分成两个部分,一是雇员具体待遇水平的确定、筹资比例确定等具体业务工作。二是投资管理。
在美国,多数这类养老金基金的投资都不是由基金的管理机构(信托人)直接实施的,而是由基金管理机构(信托人)委托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即基金管理和投资是完全分开的,二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是确定投资原则和大投资方向;二是负责在众多竞争性的专业投资机构中选择投资代理人;三是与所选择的投资机构共同确定投资计划;四是全面监督投资代理人的行为及投资效果。当然,也有一些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特别是一些大公司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己进行投资,即这种管理机构兼有信托人和投资人的双重身份。
美国DB基金的投资方向非常多,既有股票、债券,也有不动产以及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对资金投向及投资比例,政府没有规定,而是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决定。通常,基金管理机构都采取多方向的组合投资方式,以防范风险并获得尽可能大的利益。
政府作用。虽然待遇确定型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为非强制性计划,但在其组织和运作过程中,政府仍然发挥着多方面作用。一是规定基本组织方式。如前所述,雇主可以自愿选择何种类型的养老金计划,但一旦决定建立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计划,根据1974年的法案,就必须是基金制的。二是进行税收调节。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所有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在领取时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对基金管理者以及投资者的行为有严格而详细的法律规定。当然,有关规定并不仅仅是针对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者,而是对各种类型基金管理者(信托人)和投资者的共同规定。四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败情况,政府建立了担保(再保险)机构PB-GC,防止个别基金投资失败使雇主和雇员利益严重受损。总体上说,政府在这一养老金计划中的作用是利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
(2)DC模式的基本组织方式。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实施缴费确定型(DC模式)的基本方式是为在职的雇员建立个人账户,按期进行资金注入并进行积累、投资。雇员退休后,账户中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归雇员所有,用于养老。
与DB模式中多数机构的资金注入为雇主单方义务不同,DC计划中对个人账户的缴费大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与DB计划相似的是,由于这仍属于非强制性计划,所以不同企业及非企业机构雇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注入比例有很大不同。即使在同一机构中,不同雇员所得到的雇主对个人账户注入资金的多少,通常也有区别。这取决于雇主与雇员的谈判。
政府对缴费有税收优惠,但有总量限制。虽然DC模式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为自愿计划,但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这种支持最重要的体现就是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对DC模式的雇主养老金计划税收优惠的最基本做法是税收延迟。即雇主和雇员向个人账户注入的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费基数),待最终领取养老金时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延迟与不延迟对个人的意义在于,它将所得税增值的大部分利益让给了个人。但税收优惠有最高限额。比如在2000年,对企业雇员个人注资部分的最高税收优惠额度为全年1.5万美元,加上雇主注资,最高税收优惠额度为全年3万美元。上述限额也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工资及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动经常进行调整。
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法规定的,而且对于企业、非营利机构和政府机构分别有401(K)、403(B)及457条款。之所以制定不同条款,主要是因为上述不同类型机构有着不同的资金来源方式和不同的税收及财务管理方式。另外,对不同类型机构雇员规定的最高税收优惠限额也有不同。2001年,对非营利机构雇员DC计划免税限额(包括雇主和雇员双方注资)为每年3.5万美元。
缴费确定型(DC)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方式及投资方式。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与投资方式基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与待遇确定型(DB模式)所积累基金的管理方式类似,特定企业或非企业雇主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并建立承担信托责任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决定投资方向并选择投资机构或产品,个人不参与投资过程。另一种方式则是给个人账户的拥有者以选择投资机构或投资产品的权利。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建立DC计划的雇主仍建立个人账户管理机构,但该机构并不承担决定投资方向以及选择投资机构或产品的责任,而是协助个人账户的拥有者进行投资选择。具体地说,此类机构首先要在市场上众多的投资机构以及更多的投资产品中进行选择,通常是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机构以及这些投资机构的几个或最多几十个具体投资产品,然后将所选择的清单提供给个人账户的拥有者,并提供不同投资产品投资内容、风险程度、收益前景等方面的咨询,最后让个人进行选择,决定自己账户中的资金究竟投向何方。当然,如果一个雇员放弃自己的选择权利,这一机构可以帮助个人进行选择,但原则上不承担风险责任。另外,个人账户资产记录等具体工作都是由这一机构完成的。在上述两种资金管理方式中,给个人以选择权利已经成为主流。
个人不仅有选择投资机构和投资产品的(有限)权利,也可以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比较便利地变更选择。
与DB计划的基金投资方向类似,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的投资方向也非常多,包括股票、债券等各种金融产品。但具体投资方式并不是由个人或雇主成立的信托机构直接购买股票、债券等,而是购买主要有专业投资机构发起成立的各种基金、保险公司的年金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其中,投向共同基金(Mutual Fund)是DC计划养老金投资的主要方式,养老金也成为美国共同基金的主要来源。目前,美国共有共同基金八千多只,基金类型主要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基金有着不同的投资方向及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目标,以适应不同人的需要。
政府作用。在缴费确定型(DC)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二是监督资本市场运行,防范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不对DC计划的养老金投资提供担保。三是除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有对参保人的约束政策。比如,在59.5岁以前,个人原则不能提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否则就要有一定的经济处罚,等等。
(3)两种雇主养老金计划的变动趋势。无论是待遇确定型(DB)雇主养老金计划还是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计划,多年来都一直呈现不断增长之势。至2001年,全部DB计划积累的养老金基金规模近二万亿美元,DC计划的积累额则达到2.7万亿美元左右。相比较而言,DC计划的增长要明显高于DB计划的增长。虽然DC计划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发展起来的,但到1997年,其资产规模已超过DB计划的资产规模。DC计划日益受到青睐的原因在于,对雇主来讲,其可以避免待遇确定计划的风险并降低管理成本;对雇员来讲,其最大的好处是可携带,便于职业流动。
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许多企业和非企业机构都同时拥有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养老计划。有些规定一个人只能参加一种养老金计划,有些则允许个人同时参加两种计划,当然,其中是有条件限制的。
3.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
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即为个人退休账户养老金,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金计划,是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按照美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均可开设个人退休金账户。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是一个完全由个人自愿参加的计划。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是一个完全由个人决定是否参加的计划。按照美国现行规定,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都可以开设个人退休账户(IRA),而且不论其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金计划。
(2)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为鼓励个人储蓄养老的发展,政府对个人开设退休账户提供税收优惠。目前的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一是普通IRA税收优惠,基本方式是税收延迟,即向账户注入资金时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费基数,只是到提款时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Roth IRA)的税收优惠,基本方式是在注入资金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本金最后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免税。而一般情况下,银行储蓄利息、投资收益等在美国通常都是要纳税的。由于有税收优惠,所以对注入个人退休账户的资金是有限额的。如目前规定,每年每人向个人退休账户注入的免税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000美元。
(3)资金投向。个人退休账户大都开设于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换句话说,投资是通过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完成的。在美国,人们可以便利地将个人储蓄养老金从银行转到共同基金或从一只共同基金转向另一只共同基金。总体来说,通过共同基金投资是目前个人储蓄养老金投资的最主要方式。到2000年,进入共同基金的个人储蓄养老金资产就已经超过1.2万亿美元。
(4)政府责任。政府在个人储蓄养老计划中的责任与政府在缴费确定型雇主养老金计划(DC模式)中的责任基本相同。一是提供税收优惠;二是监督资本市场运行,防范风险,政府同样也不对个人储蓄计划的养老金提供担保;三是对与个人储蓄养老账户有关的缴费与提取上,也有一些约束性政策。
4.美国养老基金的来源、发放方式及筹资模式
正如上文所述,雇主和雇员所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是美国养老资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险金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这种比例处在不断变化调整之中,雇主和雇员基本上各自承担社会保险金的50%,政府为能够确保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防止退休后收入差距过大,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中设置了上限,工资收入超过上限的部分不计算保险费的百分比,其上限的标准随着工资水平及物价上涨因素不断调整。
美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女都是65周岁,劳动者只要年满65周岁,并在工作期间缴纳满10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未到65周岁退休属提前退休,但领取的养老金是减额退休金,其扣减办法是提前一个月减发养老金的1.56%,即便满65岁后,仍发减额退休金数额。对延迟退休,即超过65岁退休的,推迟一个月增加养老金的0.25%,如推迟一年退休可增加养老金的3%。20世纪30~80年代,美国的保险基金模式一直是现收现付制,用在职的一代人的钱来赡养已退休的一代人,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调剂,把在职者的缴费直接用于当期退休者的养老金,是一种“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但美国人日益老年化,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加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转力度,也提高了养老金的缴费率,现收现付制越来越显现出弊端,养老保险基金开始连年出现赤字。为此,美国在提高养老金的缴费率和缴费上限的同时,也逐渐改现收现付制为部分积累基金制,即保险计划的缴费水平应能保证积累起一笔基金,这笔基金在数量上能够满足在一定时期(一般为10~20年)内养老保险计划支出需要。从长期来看,缴费率是一种阶梯式的上升趋势。1983年美国当年实施部分基金积累制,养老基金便出现结余状态,共结余300亿美元。
二、美国的遗属金制度
自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以来,美国建立了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养老、失业等。遗属抚恤制度属于养老保障的一种。美国遗属金制度规定工作中交纳社会保障税的公民,都可以获得遗属金或者使自己的家属获得遗属金。遗属金的主要获得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甚至已离婚的配偶。但获得金额的多少,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划分。一般的,死者的家属可领取遗属金的多少取决于死者的平均收入。也就是说,死者生前赚得越多,社会保障税交得越多,遗属可以领取的遗属金就越多。美国的社会保障部门会根据死者的基础保障金账户来计算死者家属可以领取的遗属金比例。这个比例依赖于死者家属的年龄和与死者的关系。如果配偶年龄超过退休年龄,那么遗属金金额为死者基础保障金总额的100%。如果配偶年龄在60周岁上,但低于退休年龄,遗属金金额为死者基础保障金总额的71%~99%。如果配偶抚养死者未成年的子女(不足16周岁),则可以在任何年龄领取死者基础保障金总额的75%,子女可以领取死者基础保障金总额的75%,但家属可以领取遗属金的最高限额一般限定在死者保障金账户的150%到180%。
遗属金制度是一项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一种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死者家属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它通过满足死者家属包括配偶(或者离异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来达到促进家庭稳定,性别平等;另一方面,它也对领取遗属金的资格,如年龄、劳动能力、收入状况等做了相应的限定。规定遗属金的申请是从家属申请之时开始而不是在死者死亡时就开始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过多的富人来领取遗属金,更大限度地满足穷人的保障需求。另外,家属获得遗属金的多少与死者生前的收入息息相关,换句话说,也就是死者生前交纳的社会保障金越多,那么他的家属获得遗属金的额度就越大,多缴费多受益,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三、美国的老年护理政策
根据美国1995年的一项统计,美国老人入住养老院的费用高达780亿美元。因而,建立专门的护理保险制度成为社会医疗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经营者的共同要求。美国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由投保人通过购买护理保险合同方式自愿参加。护理保险保单可独立签发,也可以以终身寿险保单的批单形式签发。但健康状况差的人一般不能投保。护理保险财源主要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
社会护理保险和商业护理保险对老年人多样的护理服务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服务内容覆盖医疗护理、精神护理和生活护理等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护理服务均属于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护理服务需求;另外,该制度重视对护理服务等级的划分,被保险人的护理需求各不相同,恰当的划分护理登记,对于确定护理服务给付数量、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至关重要;第三,其重视“在家护理”,方便了老人的护理,又避免了住院和护理机构所带来的商品费用问题,对于在美国接受护理服务的被保险人中,仅有1/5是在专业护理机构,另4/5的被保险老人则是在家中或其他社区机构接受各种护理服务;第四是重视实物(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与现金给付方式相比,实物给付更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多样要求,护理实效较好,而且能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节省总体护理费用。
除了保险以外,美国对于老年护理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项目,联邦和州政府主要是通过“医疗支助”计划进行资金援助。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美国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机构。比如联邦政府就设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为老年人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照护”计划)和长期护理费用(通过“医疗支助”计划)提供资金支持,并对全国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州政府一般设有老年管理机构(名称不尽相同),其主要职责是筹集资金、项目审批、联邦基金运营和为低收入者提供廉价住房等宏观性工作,政府一般不介入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美国长期护理服务主要有以下方式:①护理之家;②辅助护理设施;③家庭健康护理。
四、美国的其他老年政策
美国的老人活动中心一般由政府拨款,由私人承包,活动中心要有规定的设施及规模,政府才会批准经营。老人活动中心一般可以同时容纳100多个老人参加活动。中心按老人的比例配备一定量的工作人员为老人服务。中心内有桌球、保龄球、麻将桌、舞厅等娱乐设施,还有电视等供老人免费活动。年满65岁的老人,才有条件申请到老人中心活动,到老人中心活动不但免费,还提供早餐和午餐,以便于年老体弱或单身的老人,中心还派专车到老人的家去接送。而一般的老人每周只能申请一到两天去中心活动。困难大且年老体弱者,才特别允许每周选择三天去老人中心活动。
对于老年人售房,美国政府也制订了55岁以上的人出售住宅可“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老年人成为二手房市场的主体之一。该优惠政策规定: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销售其住房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其条件为:一是出售基本住宅前,纳税人或配偶并未选择使用过该优惠政策。二是在售房前的最后5年内,纳税人或配偶至少有3年时间实际拥有并使用该住宅。在考虑是否满足基本住宅的条件时,当纳税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在护理机构中居住的两年,也可计入实际拥有并使用的3年期限内。对于租房,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住宅出租给老年人后,不得涨房租,而且在税收方面,享受一定的减税优待。
处于西方文化的大背景下,美国老年人的独立性很强。美国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主要有3种类型:独立式老年人住宅,满足有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的需求,一般为普通住宅和老年人专用住宅,后者多数是带厨卫的一室户,平面紧凑,采用标准构件,造价经济,总体布局上注意将老人住宅群布置在社区中心附近,结合社区服务设施、社交场所、医疗中心及交通设施。集合式老年人住宅,有专门的服务人员提供老年人所需服务,一般不包括医疗和护理。住宅内有方便、安全的社交娱乐场所和公共食堂等各类设施,并有完备的保安和报警系统。护理型老年人住宅,提供全面的护理和医疗服务,建筑按无障碍设计。卧室卫生独立,起居室和厨房共用。按照所提供护理程度的高低,又可分为养老院和护理院两类,护理院的医疗护理设施较养老院更加完善。
据美国《教育统计摘要》统计,60岁以上的老人中参加成人教育的高达41.2%。美国的各种学校没有入学年龄限制,对老年学生还有各种优惠政策。拿加州州立大学为例,普通人选一门课要180美元,而60岁以上的老人只需出6美元。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和为老年教育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美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老年教育,鼓励各种民间老年教育组织参与老年教育。美国老年教育的特征是各个老年大学连成网络,依托社区,成员进行自我管理。
美国的社区老年大学多属于非营利的社会福利性组织,与普通大学及学院有着密切的联系。除了对学员收取少量资料费用外,大部分依靠私立和公立大学及个人慈善捐款。美国的老年教育中心一般设在本地的市立学校,学院自行承担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课程的授课任务,有时也聘请行政助理协助实施教学计划。美国在各地还设有老年人的寄宿学校,专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入学,称“退休村”或叫“老年宿舍”,供老年人居住和就近学习。美国的社区不但重视举办专门的“白发大学”,而且经常举办“白发讲座”,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求知欲。
美国在联邦老龄管理局的资助下,建立社区大学,为老年人制定全面教育规划,采取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三种形式开展老年教育。一是正规大学招收老年学员,进修或旁听大学课程,食宿与青年学生一样,免收学费。有的大学为老年人单独编班,开设老年人需要的课程。二是高等院校办短期大学,推动老年寄宿教育。三是地方成立老年教育学校和专业班级,吸收老年人参加非正式学习,开设短期课程。
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所取得的绩效十分显著。首先,美国通过立法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使之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保证其贯彻执行。其次,美国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相当广,基本能够覆盖到全体国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且美国还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补充保障体系,将政府保障与补充保障有机结合,以确保每位公民能够过上较好的晚年生活。
第二节 日、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日、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
1.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公平性和多层次两个方面来设置的,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年金)。195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1961年4月开始实施,该制度将广大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从而使日本进入了“全体国民皆保险”的时代。1985年,改革以后,其中最主要的是将国民年金作为全体公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建立了双层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是覆盖所有公民(20岁至60岁)的国民养老金制度,是强制性的。第二层是就业收入相关联的雇员养老金制度,它包括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厚生养老金”的主要参加者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而“共济养老金”是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农林渔团体雇员各自专门的养老金的统称。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为了向那些不满足于“基础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缓解不同参保者间的差距,1991年开始实施“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它的主要特点有:一、规定凡是20岁至60岁的第一层次的参保者均可任意参加。凡自愿加入者,每月需要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岁后,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二、凡被豁免缴纳基础养老金保险费和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
(3)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1971年1月开始实施。该制度旨在稳定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作为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自愿性,农民是否加人农民养老基金是由个人意愿决定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二、申请加人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三、根据参加者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家财政补助其缴纳的保险费,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符合条件者,65岁后,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和“特别附加养老金”。不符合条件者,个人缴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65岁后,可领到”基础养老金”和“农民老龄养老金”。
(4)为特殊群体建立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为老年人、残疾人、保险者遗属分别设立“老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基础养老金”、“遗属基础养老金”。
2.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是作为一个专门的部分相对独立的,该制度是依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而建立的,该法规定所有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
(1)投保对象。根据法律,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配偶及共同劳作的家属。缴费额以法律形式确定,采用统一标准等额上缴,不与收入挂钩。一个农场主只交一份保费,其他投保者的保险费由所在农场主承担,保费为农场主的一半。
(2)资金来源。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的补助金两个部分。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所有参保对象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标准是一样的。而不考虑农民经营规模的大小;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统一保险费的二分之一,由农业企业主承担。
(3)养老金支付。在养老保险金支出中,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绝大部分是受保人先前自己缴纳的保费,大约只有1/3是来自国家和社会的补贴。农民拿到养老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第二、必须交满180个月(即15年)保险费者才有资格享受标准养老金待遇;第三、附加条件,要求农民除按规定缴费外还必须在50岁以后就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农业由中青年人经营。
二、日、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日本通过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国家、企业、个人相结合的三层次养老年金制度,较好地达到了国民养老保障的目标。农民除了加人全民保险的“国民养老金”以外,还可选择性的参加“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农民养老金基金”等形式。“国民养老金”是第一层次,是国家立法规定的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农民养老金基金”则是满足一定条件者自愿参加,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这种多层次的制度较好的缓和了一些经济基础不同的农民之间的差距和各自的需求。
(2)在国外发达国家中,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颇具特色:首先,它把农民从“国家公民”这一庞大的群体中抽离出来,单独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在英国、瑞典等典型的“福利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体国民,农民自然成为强制的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员,所享受的待遇和必须满足的条件与其他公民基本相同,它们遵循的实际上都是“福利”的原则,国家担负着重要责任。如英国,凡连交三年多保险费就完成交纳任务的公民,此后就可以享受全额养老津贴,政府负担的比例相当高。总之,“福利国家”的农民是以公民身份享受应有的权利,其养老保险由国家统一管理,个人缴费较少,财政负担较重。而德国农民则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具体身份获取相应的权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足部分才由政府给予补充,日常管理事务由各州专门的保险机构独立运作,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对较轻。
(3)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义务性的法定缴费制度,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在指导思想上奉行“援助自助者”的原则和“对等的原则”,较好地处理了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战后,德国是按照“援助自助者”的原则行事的,它强调养老的“个人责任”,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在德国,农民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国家的义务。同时,德国还特别强调“对等的原则”,公民先前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投入),以后就能领取相应的保险金(回报),“回报”的金额取决于”投入”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强调了效率与公平的相结合,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而且多渠道筹集资金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能较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竞争的需要。
三、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在老龄化的压力和农村家庭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减弱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最佳选择。我国应借鉴日、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功经验,建立新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
1.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和德国同属于发达国家,但两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各具特色。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发达国家是有差别的,不能完全照搬。在各地生产力水平地区差异大、老年人比重大的情况下,我国只能先实行广覆盖、低水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再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这种实事求是的社会保障政策既可以将农村养老保障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又有利于它的稳步发展。
2.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实施中,政府应该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其指导和保障作用。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过程中政府应履行的责任包括培养农民养老保险参与意识的责任;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责任;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责任;提供充足的财政及政策支持的责任;健全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的责任及协调相关责任主体利益关系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3.加强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建设
日、德两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先立法,后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依据各级政府的政策和文件来进行引导的,并不具备法律效应。这种情况很容易受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的影响而变动。同时,有与法律不健全,导致基金管理缺乏约束,使得资金使用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法》,这是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法制保障。
4.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竞技水平差距很大。
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在我国这个农村人口占70%的国家建立一个让农民普遍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认为,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险,以满足不同经济状况的农民的需求。
5.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微观运作由各州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实行自治管理。目前,我国大部分县未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的管理机构,甚至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此业务,这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借鉴德国经验,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基金运营机构。
第三节 新加坡、印度的养老保障
日本和新加坡同为亚洲地区的经济大国。这两国在养老保障制度上又是各具特色。日本的老年保障制度是在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发展到完善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目前,这个制度正在充分地发挥着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对新加坡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了解这一制度的内容及其在新加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有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的养老保障政策
1.中央公积金的创建
1955年,当新加坡还是英国殖民地时,公积金制度就诞生了。由于英国殖民政府不愿为养老负担财政开支,为了解决新加坡人民艰苦的生活环境,让老年人的生活有所保障,新加坡选择了完全由雇主和雇员承担,政府无须负担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使得新加坡雇员能够为有保障的退休生活进行储蓄。如今,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纳的基数上限是每月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2.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事实上,中央公积金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保障组织,而是一项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是一种资本累积机制,用来保持经济增长下的融资。作为储备基金,中央公积金是一种基于固定缴纳制的、由政府负责管理的社会保障形式。每个新加坡的雇员都被分配到一个账户,其储蓄部分将在该账户上进行个人的积累。雇主和雇员对中央公积金的账户进行完全平等的缴纳,新加坡政府则通过税收的方法对雇员进行优惠补贴。目前,不超过55岁的雇员公积金总缴交率是其薪金的40%,每月雇主统一缴交,其中20%是从其薪金中扣除,另20%由雇主缴付,雇主与雇员各自的每月缴交额最高限额为1200新元(其比价约相当于人民币的5倍,以下同),这是以雇员缴交公积金的月最高限额为6000新元计算出来的。年龄较大的雇员公积金缴交率较低。其中,55岁以上至60岁者,总缴交率是20%(本人缴付12.5%,雇主缴付7.5%);60岁以上至65岁者,总缴交率是15%(本人与雇主各缴付7.5%);65岁以上者,总缴交率是10%(本人与雇主各缴付5%)。这是一项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制度。尤其对雇主有极大的约束力。如其不能按时如数为雇员缴交公积金,将被警告、停业、罚款,严重者将被诉诸公堂,追究法律责任。
3.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运作与管理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纳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账户上。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的保障作用。因预见到人口有迅速老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从1987年,新加坡政府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才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新加坡工薪阶层的养老金问题基本上由个人和社会力量解决,从而减少了对政府财政的依赖。
政策规定,在父母亲年龄超过55岁而公积金户头结存额少的情况下,公积金会员可用现金或其公积金户头中拨出的存款来填补其父母的退休户头,也可以用现金填补自己或其配偶的户头。如果会员使用自己的公积金来做上述填补,那么他自己的户头的存款额最少必须是政府规定的公积金最低存款的两倍。几名子女也可以各自填补父母的户头。填补父母的户头是让父母从55岁起从最低存款中领取每月的收入。
养老保障的公积金实质上是一种完全的积累制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更有利于形成“工作—积累—受益”的良性循环。在节省大量财政开支的同时,抑制了通货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较之其他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符合新加坡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新加坡政府经过几次改进,放宽了对公积金用途的限制,允许会员在退休前支取公积金购买政府组屋和私人住宅,购买新加坡的各种股票和用作家庭保健医疗计划等,大大改善了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待遇。例如,政府充分利用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各国政府都面临的住房这个棘手问题上,做出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又如,政府还利用公积金制度成功地解决了一个狭小国家的交通拥堵问题。公积金制度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效,使新加坡政府赢得了民心,稳定了社会。
4.新加坡的老年护理
新加坡现有种类繁多的老年保健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包括:社区医院、慢性病院、护理院以及社区保健服务机构,它们提供着不同类型的服务。在这些保健机构中,有政府出资的,也有私人经营的,还有由VWO(民间福利组织)举办的。由于老龄人口的增加,具有经济生产力的成人随之减少,税收的底金也会相应降低,如果没有必要的政府补贴,那么老年保健的可提供性与持续发展能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政府从财力和物力上对老年保健机构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
首先,2000年新加坡政府建立了一项老年保健基金,这笔基金用于老年保健设施的兴建和补助VW0经营的机构。随着这笔资金的建立,未来政府每年对保健机构的经营补助仅由基金利息支付就绰绰有余,而不必增加税收。这项基金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老年人保健服务的顺利进行。
其次,从2000年7月1日起,新加坡的护理院开始执行在财产评定基础上的三级补助提案。该提案目的在于降低对高收入家庭的卫生补助。新加坡政府在给予老年服务机构充分财政支持的基础上,也出台一系列政策规范去管理老年保健机构。以前,新加坡虽有广泛分布的老年保健服务机构,但各机构大都独立经营,未形成一个整体。2000年7月卫生部提出了老年卫生服务的规划蓝图,即鼓励各种老年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建立一个完整的有质量的保健服务提供系统,确保老年人获得舒适、高效的关怀服务。具体办法是:急性病院与社区医院、护理院的老年保健科联合起来成为所在区域的行业带头者,承担起区域内下级服务机构的发展与提高工作。规划中批准的社区医院和护理院还将被允许提供更多的服务,如:日间康复、家庭医疗与家庭护理。另外,政府还能为这部分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额外的资金。
为了确保服务质量,卫生部要求社区医院和护理院必须达到开业准入标准。并且有关人员与老年保健提供者一起为各种服务机构制定一个指导方针,让新的或已有的保健提供者依据这个方针建立或完善自己的老年服务机构。同时卫生部还建立了多个评审委员会,一方面评估和监督保健机构的服务情况,另一方面参与制定老年保健服务的发展方针和标准。如:精神病与老年精神病治疗初级服务的评审委员会和社区医院评审委员会,他们评估相关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服务机构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扶贫保健组织负责制定收容所和扶贫保健的标准。
5.新加坡的其他老年政策
除了公积金之外,新加坡还设立了老年保障盾牌计划。该计划主要针对新加坡的老年人口,目的在于对老年群体提供额外的保障和长期收益。作为一项负担残障或丧失自理能力保障的制度安排,老年保障盾牌计划的对象是需要长期照顾的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资金保障,支付因残障或丧失自理能力引起的相关费用支出。老年保障盾牌计划每月向参与该体系并受到严重伤残或丧失自理能力影响的受益者支付300新元,而领取者可以将收益用于任何合理的费用支出。
在65岁之前,老年保障盾牌计划的参与者被要求进行定期的小额保费支付,从而获得长期照顾成本方面的覆盖保障,当个人在65岁的时候已经完成所有的保费缴纳义务之后,该项保险将对其进行终身覆盖。在老年住房方面,新加坡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多代同居或父母与已婚子女近邻居住,开发出多种类型的“多代同堂组屋”,其空间关系分为主体房和单房公寓,以起居室连通,两户既分又合,适应两代和谐共处,这种模式延续了亚洲人两代以至多代同堂的文化传统,是许多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如果新加坡的年轻人愿意和父母亲居住在一起或购买房屋与父母亲居所较近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买房时可一次性减少3万新元。
对于青年人无暇照顾的老年人和孩子,新加坡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二合一家庭中心”,相当于国内的一些日间托老所。与国内不同的是,这个照顾中心将托老所和托儿所合办在一起,既照顾了学龄前儿童,又兼顾到老龄人士。无暇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年轻夫妇,可以每天将老人和幼儿一起送到这里。老少集中生活管理,既顺应了社会的发展需要、解决了年轻人的后顾之忧,又满足了“一老一少”的精神需求,增进了人际交往与沟通。
新加坡有人口420万,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20%。在新加坡,老年人被称为“乐龄人士”,因为这样称呼更具人情味。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培养全民的家庭观念,倡导儒家思想中的孝道观念,号召全社会关爱、孝敬老年人。每个农历新年,新加坡都要开展敬老运动,政府官员和议员以身作则,经常到社区和自己的选区慰问老年人,在全社会树立尊重老人、关爱老人的风尚。
总体来说,绝大多数新加坡人对于以中央公积金为主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是较为满意的,但由于中央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对于一些低收入者也造成了一些压力,不过对于很多中产阶级的人而言,强制的中央公积金在财富积累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对推动经济发展也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三、印度的养老保障政策
印度同中国具有许多相同的特点,两国都在推行计划生育,也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沉重压力。因此,研究印度养老保障制度和相关政策,对于完善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印度是世界上的一个人口大国,人口总数超过11亿,仅次于中国的人口。印度也是个劳动力资源大国,2000年从业人数接近4亿人,中国当年的从业人数是6.7亿人。和中国一样,印度也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2003年印度人均国民收入为530美元,中国是1100美元,都远远低于当年世界人均国民收入(GNI)5510美元的水平,排在全球100位之后,但近年来印度的社会经济都处在快速发展时期。
经过多次的修订完善,目前印度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有了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雇员公积金计划(EPF),第二支柱是雇员养老金计划(EPS),第三支柱就是雇员储蓄保险计划(EDLI)。
(1)雇员公积金计划(EPF)。以1952年颁布的《储蓄基金法》为基础,属于强制性的缴费确定型计划,设立个人账户,以雇员工资为缴费基数,总缴费率为15.67%,其中,个人缴纳12%,雇主缴纳3.67%。参保人在退休、辞职、裁员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死亡时可由家属一次性领取;在购房、结婚、失业、接受高等教育和医疗时可以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可以高达60%~70%。
(2)雇员养老金计划(EPS)。计划于1995年正规实施,该计划属于待遇确定型养老保险制度,以雇员工资为缴费基数,雇主缴纳8.33%,政府补贴1.16%。缴费10年以上的参保人,替代率为退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该计划还包括针对家庭的福利项目FPS。
(3)雇员储蓄保险计划(EDLI)。于1976年实施,当时印度政府为了建立与储蓄挂钩的保险制度,修改了储蓄基金法,把养老保险计划参加人员范围扩展到非正规部门、企业和私营业主。该计划下,保险费由雇主和政府提供,其中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0.5%,另加0.1%的管理费;政府负担工资总额的0.25%,另加0.05%的管理费,而受保人无需缴费。
在这些计划以外,还有最早专门为公务员制定的公务员养老金计划(CSPS)和政府公积金(GPF),该制度覆盖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务员、铁路和邮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及职业军人,大约覆盖3.5%的就业人口(相当于1%的总人口)。1995年,中央政府还在国家援助计划NSAP项目中建立了国家老年援助专项计划(NOASAP),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的贫困人群提供每月75.300卢比的养老补贴,构成养老金计划的低层支撑。此外,其他各地方政府的一些特定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和“老年扶贫计划”等,多属救助制度范畴,不属于国家层面管理。
第四节 国外养老保障政策的启示与借鉴
人口老龄化的“银色浪潮”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强烈关注。由于它关系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生活问题,使得养老保障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我国,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出,对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深入转型以及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彻底转变,社会保障问题也逐渐进入国内公共政策研究的整体框架。
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必然的选择,而其实施过程又是与政府职能的发挥密不可分的。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运作、偿付及监管等问题不仅涉及到其体制自身运转的可持续性和充分性,而且会对收入再分配、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等一系列重要领域产生影响。养老金制度的制订一方面具有一定的战略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其实施要求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一旦确定下来短期不易改变,所以借鉴外国的经验教训,制订出既能符合我国历史发展状况并解决现实问题,又能适应今后时代发展的需要,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制度,是一个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战略课题。
从以上各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分析中,我们在吸收各国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应从以下几点做:
一、必须尽快建立老龄化社会的社会政策体系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发达国家通常是进入到产业化社会后,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才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的,且老龄化速度较慢,即所谓的“先富后老”,经济发展为人口老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充分的物质准备;而在我国则是在经济发展尚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急需资金的情况下社会即将步入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很快,致使资金配置陷入矛盾中,给社会造成始料不及的困难和问题。中国将在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障能力的条件下,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挑战。因此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尽快建立起适应老龄化社会的社会政策体系,其中包括就业与所得保障体系、医疗保健与福利体系、参与社会活动体系、住宅和生活环境体系等;进一步完善现有老年政策,对未考虑到老龄化社会压力的社会经济政策进行调整,使其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要求,并通过有效的社会政策鼓励每个公民增强自我保障意识。
二、扩大全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建立正规的农村老年保障制度
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农村老龄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0%~80%,故我国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点在农村;家庭结构由传统的大家族制向核心小家庭制的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将无法维持;农村壮年劳动力急速地向大城市涌入,包括整个农村人口在内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形成,农村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因此,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农村现行的养老保险项目;对农民托付的养老基金,政府应确保合理的实际投资回报率,以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增强投保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感,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项目。
三、制定必要的法规,依法实施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一套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例如,日本共有283个社会保障法规,这些立法从保险的对象,保险项目、险种的费用,保险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到基金的经营、管理等社会保障的各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国自实行社会统筹以来,在运作中基本上采取的是“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各地区各行业自定标准,分散管理,各立“金库”,资金筹措和使用一度出现混乱,其结果征缴的强制性没有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缺乏有力的监督。因此,应尽快制定保障法规,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开支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四、我国应逐步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分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其财政基础是极其脆弱的,当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时,各养老金财政极易陷入危机,而当其财政恶化时,往往只能采取财政调整和制度统合的救助措施。但是,对于具有长期保险性质的养老制度来说,要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强制性的财政调整很容易产生各种不公平,使国民失去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所以,今后我国要在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传统养老保险多元化的特点。
此外,还应逐步提高缴费率,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推迟退休年龄,减轻老龄化所带来的财政负担增大的压力,在充实社会资本的同时,灵活、有效地利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投资运营,实现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