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生病太当回事-住院治疗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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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熟悉医院环境

    有人说,去医院看病有点仗二的和尚摸不着头的感觉,因为医院的结构太复杂了,办事程序太多了,病人和家属常常会被搞得晕头转向。要想驾轻熟路的把事情办好,就必须熟悉医院的环境。

    1.了解医院的“布置”

    病人入院后,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既无熟悉的人,又要饱受疾病的煎熬,病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不安与焦虑,不安与焦虑就会严重地影响病人的康复。

    柴大爷来城里就医,人生地不熟,之前又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也没看地图,对医院的地址一无所知,下了长途车后几经打听,终于找到了医院。

    到了医院,看着整栋的高楼,柴大爷就犯了晕,因为没有就诊经验,在没有了解医院具体分布图的情况下,自以为是的直奔二楼,到了二楼医生告诉他要先在一楼挂号,于是他又回到一楼,在护士的帮助下知道自己的病应该挂哪个科的号,挂号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个科室在五楼,他拿着挂号单又呼儿嗨哟的从楼梯爬上了五楼,上去后累的直喘气。

    医生问他:“大爷,你怎么不搭电梯上来呢?”

    “我没找到有电梯”……

    像柴大爷这样,一到医院就犯晕的人不在少数,往往办一点小事,就要忙活大半天,累得气喘吁吁。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医院的规模和设施日渐齐全,尤其是大的三级医院,学科群林立,专家教授云集,专科专病细化。

    病人在就诊时,要准确找到合适的专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多数病人并不熟悉医院的环境和医院的分科情况,往往为了挂号、付费、拿药这些小事而耽搁不少时间。

    为此,各大医院在门诊大厅或入口处,都设有分诊台或问讯台,那里的工作人员熟悉医院环境,了解科室分布,告知病人正确的就诊程序,甚至推荐合适的医生,为病人和家属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如果是外地的病人,寻找医院地址就要费一番功夫了,我们在就诊前可以利用专业报刊,杂志,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咨询,熟人介绍等方式,或得有关医疗方面的信息,寻找好医院,好医生。但需要提醒的是,在利用这些信息前,需要认真筛选,去伪存真。在掌握医院信息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应该问清楚医院位于市内的什么路、街或门牌号码、医院的名称等等,这些都是基本信息,方便你与亲友的沟通。

    医院内的设施、道路、布局,比如门诊部、住院部、活动中心、购物中心、食堂餐厅等等。熟悉之后可以增加你的活动场所。

    病区环境,你住的是什么科,几楼几区、床位号;病区的走廊通道,特别是紧急通道、楼梯的位置;医生办公室、护士办公室、医护值班室的位置;厕所、餐厅、洗浴场所;病区的各种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2.熟悉医院分级护理制度

    当病人以及家属到医院后,常常看到这样的情景,在护士站的一览表上,有的病人名字上标有红色、有的标有蓝色,虽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但是看到护士那么忙,也就不好意思去打搅她们、去问她们。

    住院病人的病情各不相同,生活自理的能力也有不同。为了对不同病人给予不同的护理和照顾,医务工作者逐渐形成了把病人分为等级,这样按等级进行护理的做法,也就是我们这里说“分级护理制度”。

    等级护理共分为4级,三级护理(普通护理)、二级护理、一级护理和特别护理(特别专护),不同护理级别的护理不同也是不同的。

    病人入院后,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下达医嘱,并分别在护士站里的住院病人一览表和病人床头卡上设不同标记,提醒护士根据医嘱和标记具体落实护理工作,护士长进行督促检查。

    一、三级护理。

    三级护理,也就是普通护理,这类病人的一览表上不作标记。对这个护理级别的轻病人,护士每3~4小时到病房来巡视1次。

    二、二级护理。

    二级护理用蓝色标记,这表示病情并没有危险性,这个颜色的标记适于病情稳定的重症恢复期病人,或者是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适合多做活动的病人。对二级护理病人,规定护士每1~2小时巡视1次。在这之间,如果病人病情有变化或有特殊需要,可以用呼唤电铃呼叫医生、护士。

    三、一级护理。

    一级护理用粉红色标记,这表示重点护理,但是不用派专人守护。对绝大多数重危病人来说,这就算是高等级的护理。按相关规定,对一级护理的病人,护士每隔15~30分钟巡视1次,巡视的目地一方面是为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另一方面还要帮助其饮食起居。根据病情和病人的需要,帮助病人更换体位、擦澡、洗头、剪指(趾)甲等。

    四、特别护理。

    特别护理(特护)用大红色标记,凡病情危重或做完重大手术后的病人,随时可能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这个时候需要严密观察和加强照顾。特护的都是重危病人,但重危病人不一定都要特护,也可以对他们进行一级护理。

    特别护理就需要派专门护士昼夜守护,有时还需要把病人搬入抢救室或监护室。按照特护计划,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密切观察病情,详细记录饮食和排出物的量,进行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翻身按摩等等。特护的收费比较高,自费病人应考虑自己的负担能力。

    3.了解病人的义务

    闵先生是某单位的领导,因患有胃炎于一个月前住院治疗,因为是公费报销,闵先生要求住特护病房,要求医院给予特级护理,医院解释说,他患的是胃炎,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没有必要这样小题大做。

    闵先生非常嚣张的说,我是某某单位的领导,我有的是钱,有钱就有权利住好的病房。但医院对此并没有给予回应。于是,闵先生就故意找茬,在病愈之后,依然不出院,故意占着病床,不让其他的危重病人住进来。

    任何公民都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的。

    去医院看病,作为病人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闵先生这样做,显然是不妥的,医院有义务对病人进行有效治疗,病人同样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不能总认为,我是病人,医生是看病的,我掏钱,想让医生干什么就干什么。其实,病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仅是对医生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健康负责,病人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有尽可能、及时就医的义务。

    有病就要求医,不要讳疾忌医,以致铸成大错。

    二、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

    病人有义务尽自己所知向医生提供现病史、过去史、住院史、用药史及其它有关情况的准确而完整的资料,并有义务向负责其医疗的医生报告意外的病情变化,只有这样医生才能更好的帮助你。

    三、有遵从医嘱的义务。

    病人有义务遵照医生为自己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检查安排计划;遵照医护人员执行医疗计划和规章制度时的嘱咐;还有义务遵守约定,如果由于一些特殊情况不能遵约,应该报告给主管医生或有关人员。

    四、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病人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病房内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等;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五、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的义务。

    医、护、患之间以及病友之间都应该互相尊重,不应该轻视医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病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六、有按时、按数缴纳医疗费用的义务。

    病人不论用何种方式(现金、支票)支付医疗费,都有责任按时按数交付,或督促单位前往医院交付,不能把经济负担转嫁给医院。

    七、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医院的床位和医疗资源有限,只有及时周转才能保证广大病人对医疗的需求,因而病人病愈后应及时出院。

    八、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

    有些病人出院后,还要继续跟踪随访观察治疗效果,这是医院对病人负责的表现,病人有义务配合医院的随访。

    §§§第二节 了解住院医疗程序

    看完门诊,如需要住院,就要办入院手续。医院工作的制度、规定多,看病的手续也多,对于不熟悉规定的病人和家属来说,从走进门诊直至住进病房,东奔西跑,折腾很长时间,待住进病房已精疲力竭了。所以事先了解住院医疗程序,就能节约不少的时间,也减少了往返之苦。

    1.办理入院手续

    住院部是病人诊断、治疗、康复的主要场所,需要住院的病人在住进住院部之前,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办理入院手续,如果不知住院医疗程序,往往会让病人和家属忙得团团转,而事情也不一定办好。

    前段时间,我在医院碰到了朋友的父亲母亲,这老两口正坐在门诊部的门口发愁呢,原来朋友的父亲腿骨折了,需要住院治疗,但不知道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老人的儿女都在外地工作,家里只有老两口。之前,儿女们也都想接他们到城里一起住,但他们总说住不习惯,不愿意到城里去,而且他们俩身子骨还都比较硬朗,自己能够照顾自己。

    前段时间,老人一不小心摔了个跤,腿骨折了,为了不麻烦儿女,老两口搀扶着来到医院,直接到了住院部,见到了护士就说:我的腿骨折了,需要到哪个病房住……结果可想而知,老两口又相互搀扶着到了门诊部……最终在我的帮助下,老两口顺利地住进了医院,儿女们也从外地赶了回来。

    不了解办理住院程序的人,往往会走很多的冤枉路,给病人和家属增添麻烦。病人生病后,准备去医院看门诊时,应先对自己的病作自我估量,分析判断有没有住院的可能。如果觉得病情较重,很有可能需要住院治疗,就应作好住院的准备,能让亲人陪着到医院更好。

    去医院前,病人要带上身份证(家属的身份证也可以),如果是军人则需持有送院证或送检证,以便办理入院手续;带上公费医疗证、记账单等;危重病人属于特殊情况,可以先住院后补办手续;准备足够的现金或者支票,这一点非常重要,办理住院手续必须预交费,根据病人的病情,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没有预交费,一般情况下不能住院。

    另外,在住院处更换病员服,领取热水瓶和洗漱盆等,也都要交押金,买饭菜票也要钱。除此以外,还要带上洗嗽用具,简单的换洗衣服和日常用品。想得周密一些,准备充分一些,就可以省去一部分不必要的返往,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痛苦。

    住院前,首先要经过门诊医生检诊,没经过医生的检诊就不知道最终的病情诊断,也不知道该不该住院,或者该住哪个专科。经门诊医生开具入院证,填写一份门诊入院记录,病人持此单才能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

    入院手续是在住院部办理,有的小医院可能不设住院处,那就可以直接到门诊接诊室办理。先由护士填写病历首页和住院卡,同时登记家庭、工作地址及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等。自费病人还要先到收费处预交住院费和治疗,公费病人持记账单或者持支票,军人要持供给关系,同样的要在住院处办理手续。

    办完入院手续后,在住院处换上医院统一制作的病员服。在条件好、要求严格的医院,按正规要求,还必须在住院处进行清洁整顿,洗澡、理发、剪指甲和换衣服,这样可以避免病人间疾病的相互传染。

    然后,由住院处通知病房备床,病人持入院手续到病房住院。如果不熟悉病房位置,或行动不便、病情危重时,由住院处派人陪送,必要时用平车推送到病房,与病房护士办理交接手续。这个时候,你才真正开始了住院治疗的日程,真正转化为了住院病人的角色。

    2.入院后如何接受诊治

    住院部各级医生分工明确,护理操作精细到位,治疗抢救设施齐备,便于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住院部基本上每个专业为一个病区,每个病区40~50张病床,每区都有医疗组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若干人负责病人的病情处理。病人在住院之后,病人和家属要了解以下情况:

    一、查诊。

    病人由门诊送入病房后,首先由护士热情接待,帮助病人找到床位。每个科都有自己的护士站,也就是护士办公室,随时都有值班护士,她们会为病人迅速安置好床位,并简单询问病情,同时测量病人的体温、脉搏、血压和呼吸,填写病历牌和床头卡,向病人介绍住院规则、病区生活制度和病区环境等有关情况,然后通知分管医生查诊。

    如果是重危病人,在接到门诊通知后,值班护士会立即通知医生,并配合医生做好紧急处置的准备工作,病人一到就立即投入检诊抢救,并根据病人病情的需要报请主治医师或科主任共同查诊。

    查诊就是检查与诊断,是指医、护人员对新入院病人进行的初步诊查工作。通过检查,了解病情,明确诊断,随即提出最佳治疗方案。对所有住院病人都实行“三级检诊”,就是由经管医师、主治医师和正、副主任医师检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做到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各尽所能。

    按照规定,对一般入院的病人,医生一般应该在2小时以内对病人进行查诊,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作出初步诊断,并对护士下达医嘱。

    主治医师和主任医师对经管医师上述处置作必要的审查、补充和修改。如果病人是在中午或晚间入院,查诊工作由值班医生进行,等待经管医生上班后,通过值班医生讲述病人的病情后,再去病房查看病人,为病人写入院病历。

    二、查房。

    病人入院后,经管医生除手术当日外,每天上午都要进行查房,了解一些病人的病情变化和生活情况,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时修改治疗方案,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同时检查护士医疗护理工作完成的情况和质量,一旦发现问题就会及时纠正。

    经管医生每天还要对当日手术和重点病人进行巡视,重点病人主要包括:重危、疑难、待诊、新入院的病人。病人入睡前由值班医生、值班护士普遍巡视,夜间则只由护士对一些重点病人进行巡视。

    主治医师每周至少要查房2~3次,对所分管病区的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和重点查房,也就是普查和抽查,不过这个抽查是要根据病人病情的轻重来分,不是无目地的点兵点将。特别是对那些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要重点进行检查与讨论,听取病人的陈述,及时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最后来决定出院或转院问题。

    科主任每周查房1次,主要解决疑难病人的问题,同时还要审查医生对新入院、重危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检查医疗护理质量。在决定做一些大型和贵重的检查前,医生一般会征求病人的意见。如果病人不同意,可婉转地表示需要再“考虑、考虑”或者“这要和家属商量一下才能做出决定”,给自己留有余地。

    三、治疗效果的初步判断。

    一般病人在住院三天后,医院会给出一个诊断和治疗的初步意见,并对前三天的治疗效果做初步判断。病人在这个时候可以明确提出存在于心中的疑问,比如为什么要用这种药,有没有作用类似而价格低廉的;还需要住多长时间才能出院等等。

    四、住院时注意事项。

    医院属公共场所,所以每个病人都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另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在病房内不能吸烟、不能使用明火、不能大声喧哗、在使用监护设备的病房区域不准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住院还需要注意一些安全问题,年龄大的老人行动不便、情绪不稳,陪护人员要注意病人跌倒或出现意外。小孩天性好动,家属要注意不让孩子单独搭乘电梯,单独上厕所和在病区走廊跑动。家属要妥善放置热水瓶及锐利器具,以免意外的发生。

    3.怎样办理出院手续

    住院病人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身体的异常症状消失,临床以及辅助检查数据显示正常,达到治愈标准,经过经管医生或者是主治医师决定同意出院后,就可以出院了。

    还有一种情况,病人的病情虽有好转,但是达不到出院标准,而家属或者是病人执意要求出院时,也可以办理出院手续,离开医院。病人和家属执意要求出院者,仍然必须经科主任同意,有时要求病人在病历上签字留据,说明是自己要求出院,出院后若是情病上出现什么问题,责任就应该由病人自负了。

    病人准备办理出院手续时,一般都是在出院前1天,先由医生下达出院医嘱,停止一切治疗、饮食及护理医嘱,将病人的病历送往收费处计价、核算、开具帐单,病人或亲属拿着出院通知单到收费处付款结帐,

    然后再将结帐的发票拿回科室。科室见到结帐发票后,才给出院证,同时向病人交待一些出院注意事项,指导病人病情的康复,交待一些保健和饮食的常识,约定出院后复查或随访的有关事宜。

    清理物品也是出院前的一项内容,出院前应向护士交清医院的用物,配给病人使用的一切物品都要清点交回,以便领回押金。待领回押金后,再到住院处更换病员服,并将出院证加盖医院公章以作凭据。这样,全部出院手续就办理完毕了。这个时候,不要忘记在离院前向医生护士告别,留下对医院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医院改进工作。

    住院期间的所有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和X光片等有关资料,是自己的医疗档案,同时也是法律依据,特别是再次住院时,这些诊断、治疗的参考资料就是医生想要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出院时这些都一律不能带走,全部由科室交医院病案室保存。

    有的病人或者是家属想复印一些病历资料,特别是外地求医的病人,他们跑那么远出来看一次病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所以想把这些病历资料带回去,万一有一天自己的病情再发作时,可以把这些资料给为自己就诊的医务人员,让他们及时掌握自己的病史。那么该如何复印病历资料呢?将病人身份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提供给病案室工作人员,或者是向医院医务处提出申请,同意后可复印病历中的客观部分,包括检查结果和用药等。

    为了节省费用,一些病人在病情一旦得到控制后就出院了,在家中可能还有一个比较长的恢复过程。出院后,出现严重的问题当然要再次就医;轻微的问题,可通过电话积极向医生咨询。

    §§§第三节 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是病人的自觉公德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每个病人都能够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病人才能享受到更好的治疗和服务。

    1.病人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病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就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因为它是保证病人能够受到更好治疗和服务的重要前提。

    有一位病人患有食道癌,在一家医院住院并进行了部分食道切除术。手术后的一个夜晚,这位病人忽然出现呼吸困难,颈部切口处出现渗血。

    他的儿子立即赶到护士站,要求予以抢救。当时,值班护士因为正在打电话,只应付着说:“马上过去,你们先等等吧。”等到值班护士赶到,发现病人确实呼吸急促,嘴唇发紫,但一时间也不知该如何处理。

    等到值班医生赶到,立即针对颈部进行解压处置,但病人因为长时间缺氧,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儿子因父亲未能得到及时救治非常气愤,随即打电话联络亲属数人将其父尸体抬到医院门诊大厅,并阻拦来就诊的病人,扬言要是医院不给个交代,就让医院关门,谁敢挂号就打谁。

    在这个案例中,医方的过错责任是明显的,病人家属的悲愤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他没有采取封存病历、保全证据、向卫生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理智途径去解决问题,而是采用停尸门诊大厅、阻拦其他病人就诊等过激行为,严重违反了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反而不利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制定的合法规章制度对病人具有约束力,病人就医时必须自觉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比如门诊挂号制度、进出院登记制度、医院探视制度、急诊制度以及自觉维持医疗场所的清洁、安静、秩序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任何原因,故意破坏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故意干扰、破坏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正常进行,更不能有意滋生闹事、毁坏医疗机构的公用财产和给医疗服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卫生部、公安部发布的《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也规定: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理所应当遵守医院的基本规章制度,另外,医院探视病人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否则,既不利于医院管理,也不利于病人休息,从而影响病人健康及医院正常的运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院基本规章制度。

    1.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服从治疗和护理,安心休养。

    2.住院病人的饮食应遵照的医生决定,不能随便更改,院外送进的饮食,须经医生或护士同意后方可食用;

    3.住院病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诊疗场所,不得翻阅病案及其它有关医疗记录。

    4.病人不得乱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非探视时间不能会客。

    5.住院病人不得随意外出或在院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医生批准后方可离开。

    6.住院病人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生诊治;不得向医生要求不必要的治疗或指名要药,也不得随意到院外购药服用等等。

    二、医院的探视、陪伴制度。

    1.到医院探视病人,应该按照规定时间探视,探视危重病人可凭病危通知单随时探视。

    2.每周允许探视3~4次,时间为下午3~6时,传染病人一般不允许探视。

    3.探视者要先到规定地点领取探视牌,凭牌进入病房,每名病人同时限2人探视。

    4.监护病房、婴儿室、新生儿病房、隔离病房谢绝探视。学龄儿童不得进入病房,以防交叉感染,传染上疾病,影响儿童健康。

    5.病人病情不允许接见探视者时,医护人员有责任谢绝探视。

    6.代表单位来医院探望病人,需要了解病情时,凭介绍信经医务科同意,由经管医生或主治医生负责接待介绍。

    7.探视人员同时应该遵守陪护人员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2.病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同事生病了,我请了假陪他一起去看病,排了好久的队伍,终于轮到同事了,我站在诊室的门外等他。刚过了一会儿,诊室里就传来吵闹声,我赶紧推门进去,发现同事正和医生吵得面红耳赤,同事的后面还站着很多人。

    原来,同事得的是一般人不好意思说的那种病,但因为诊室里有两个医生坐诊,所以看病的病人就多了些,同事要求医生说话小点声,他不想让别人知道。可医生却不屑一顾地说:“有病还顾忌什么?”同事认为,这样说侮辱了他的自尊心,于是,两人就吵了起来。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渐增强,在提高医疗环境质量时,医院应该自觉保护病人的隐私权,这是对病人人格的尊重。有些医院就非常重视这一点,如医院把内、外、妇、儿、产五大科的医生诊室,全部改成“一医一患室”,这样做不仅保护了病人的隐私,而且安静的环境,有利于提高医生判断病情的准确性。

    总之,作为病人首先应该遵守医院的相关制度,同时也要积极争取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病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有享受医疗的权利。

    1.病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这就包括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是病人就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每个病人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

    2.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病人本人的或者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自己的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4.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是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5.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在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6.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比如这种诊治有没有什么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二、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1.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向医生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2.病人有权对自己接受检查的环境提出具有合理的声、像方面的隐蔽性的要求。

    3.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隐私部位的体检治疗时,病人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4.在进行涉及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时,可要求排除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员参加。

    5.病人有权要求自己的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三、有参与评估的权利。

    1.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自己所就诊的医院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作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

    2.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都有权审查他的帐单,并有权要求院方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四、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1.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是精神病、传染病病人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接受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实验性的治疗。但是医生应该明确告诉病人拒绝治疗的危害。

    2.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是医院和医生会让病人写下他们对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

    五、有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

    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的同时,也享有维护这种权利得以实现的权利,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胁而又被医护人员拒绝治疗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寻求解释或者可以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解决。

    在这节中,还应着重讲一下关于病人办理转科或转院的一些问题,当病人住进一些中、小医院,但是由于该医院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受限,在诊断病情或治疗方面有困难,这时候就需要转院诊治,或是由于病情涉及到其他专科,需要转科进行治疗时,就要办理转院、转科的相关手续,虽然作为病人有权提出转院或者是转科,但是也应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1.转院需要由所在科讨论或科主任提出,病人和家属也有权向科主任或经治医生提出要求,经医务部门与医院领导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才可以转院,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在院内转科诊治时,必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必要时由医务部门决定。转出科会派人将病人送到转入科,并且交接病人的病情,交待有关事项。转入科又按新入院病人的一套程序进行检诊,写转入记录,然后通知门诊和营养室。

    3.转院时应该带上病历摘要,X线片等医疗资料最好也一并带上,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检查,减少费用。可办理借阅手续,治疗终结出院时,再将借阅资料退还给医院。

    4.需转外地医院住院时,还须征得病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有些还须报请卫生厅批准,开具证明,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和截瘫病人,不能转外省治疗。

    5.对病情较重的病人,医院要派人护送并带上必备的一些急救药材,估计途中可能有生命危险的,不能转院,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院,病人和家属也应积极配合。

    当病人和家属熟悉这些规定后,在住院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就可以把握时机,知道怎么去办理,并主动配合,把这一工作做好。

    §§§第四节 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医护人员与病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人际关系。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融洽的医患关系会营造良好的心理气氛和情绪反应,有助于促进病人尽快康复。

    1.医患关系如此重要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临床诊疗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良好的诊疗效果首先取决于医患双方交往的效果好坏。

    一位咳嗽病人到医院看病,挂了呼吸内科的专家号后直接进了专科室,因为之前听别人说过有位姓赵的医生对看咳嗽很是在行,进了门就直接找赵医生,但是刚好那天赵医生轮休,所以就只好由另外一名医生来接待他,所以这位病人很是一副不情愿的表情坐了下来。

    医生开始问:“你最开始出现这种症状是在什么时候。”

    “你不是医生吗?你把脉不就知道是什么病了吗?干嘛问这问那的。”

    其实这位医生早就看他“不顺眼”了,一进门就点医生,还一副自以为是的样子,但是医生还是忍住了,说:“那要不你明天再来,明天赵医生当班。”然后回过头对护士说:叫下一位……

    吃五谷杂粮的人类,几乎没有不摊上个头疼脑热跑肚拉稀的。可以说人人都曾经与医院打过交道。况且,这种交道与到超市买些食品、用品相比,重要程度大不一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医患关系的确是几乎人人涉及得到的不可不重视的一种人际关系。如果都象这位咳嗽病人似的,态度冷漠、无礼,连诊疗过程都无法进行,那么,何谈得到更好的治疗呢,到头来,还不是病人自己吃苦头。

    当然,作为医院,也应该想方设法的为病人着想,使服务更加到位、更加有效。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住院的病人也不再仅仅只是满足于传统的护理技术服务,对医护人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得到更高层次的服务与护理,比如感观的、精神的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建立一个尊重、信任、沟通的和谐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开展的基础。

    每一种疾病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之中,医护人员除了日常问诊外,必须及时掌握每一位病人病情变化的反馈信息,然而医患之间一旦缺乏充分的交往和最基本的信任,往往就不能收集到确切的病史资料和变化信息,严重的甚至将延误病情。

    二、医患关系会影响病人的求医和遵医行为。

    医患关系的体验会影响病人的求医行为,通常病人在就医时,通过与医生的一些交流,能够解除自己身心的痛苦,就会产生一种积极愉快的情绪体验。这种良好的就医经验促使病人再次生病时极其愿意寻求医生的帮助。

    同时,从治疗过程看,病人的依从性如何、是不是愿意遵从医嘱、执行医疗方案都会取决于医患交往的程度。比如,现代医学采用了许多新技术、新方法对病人进行检查治疗,这些都要求病人充分配合,病人一旦不选择密切的配合,那么就难以充分发挥其医疗效果,病人也无法从医生那里获得减轻病状的帮助。

    三、良好的医患关系具有治疗效果。

    良好的医患关系也是治疗手段之一,往往融洽的医患关系能营造出良好的心理氛围和积极的情绪反应,而良好的理氛围和积极的情绪本身就是一种治疗手段。

    比如,对于脑血管和心血管疾病的病人,积极稳定的情绪状态起着其他治疗手段和药物都无法替代的作用,是临床心理治疗常用的方法之一。除此以外,融洽的医患关系不仅能消除疾病所造成的心理应激,同时对于医患双方的心身健康也是十分必要的。

    2.怎样像朋友一样与医生相处

    2001年的重庆第三人民医院“11.14”爆炸案;

    2002年湖南衡阳“5.11”凌辱医生案;

    2004年华西医院教授被砍案

    ……

    一宗宗血案触目惊心,愈演愈烈,医生和病人仿佛成了不共戴天的“敌人”,实际上,医生和病人应该是一条“战壕”里的“战友”,他们的共同“敌人”是疾病,而不是对方。因为只有医生和病人共同努力,才能将“敌人”消灭。

    在就医的过程中,常会遇到这样两个场景:

    场景一:

    病人:我肚子很痛,可能马上要生了,医生能不能过来看一下呀?

    医生:生孩子都这样痛的,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你再忍一忍。

    场景二:

    病人:你们医生干什么吃的,为什么不能把病人治好?(病人为心肌梗塞)

    医生:他患的是心肌梗,我们已经尽力了……

    在这两个对话当中,病人和医生都会感到非常不舒服,这是因为病人和医生都把对方作为对立方,而没有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大家都能换位思考,也许医患关系就不会那么难处理了。

    病人在医院就医的过程中,不仅要受到良好的治疗,而且能够有一个舒心的就医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众所周知,良好的护患关系能使病人产生良好的心理效应,缩短医患距离,有助于按时完成各种治疗,促进病人早日康复。所以,每个病人都应该学会和医生交朋友。

    一、尽量不点名选医生。

    在医患之间,病人由于缺乏相关的医疗知识,所以自己选择的治疗方案和医生,可能都不是治疗其病情的最佳方案和人选,而这些选择只会符合病人自己的主观愿望和感觉。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病人在选择就诊医生和方案的时候,更倾向于选择表面上态度好的医生,就算病没治好也只有自认倒霉或者认为这个医院不行。

    点名选医生,容易伤害其他医务人员的自尊心,当你真正需要他时,他在一边袖手旁观,而心安理得。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本身就是对住院病人的诊断治疗做了很完善的保证,专家教授就有职责对你的病情负责,所以病人没必要点名选其中之一。

    二、尊重信任年轻医生。

    住院期间,大量的医疗服务是由年轻的住院医师为病人提供,包括每天的查房,观察病情变化、治疗效果,各种检查的医嘱安排,分析每位病人的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意见,向上级医师汇报各种情况,这些全都由年轻的住院医师或者是经治医师为你服务。

    而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的查房不可能也没时间做到面面俱到,更多的情况是由住院医师提供的,上级医师的医嘱也是由住院医师来执行,病人接触最多的是年轻的住院医师和护士。

    尊重和信任年轻医生是建立与维护良好医患关系的基础,人都是有感情的,互敬互让,沟通理解会营造出和谐的医疗环境的。舒畅的心情,良好的心态有利于病人的康复,所有医生也希望得到病人和家属的理解。敌意、怀疑、拒绝等态度都会使医生很难产生自然的情感,医生和病人的双方利益都会受到影响。

    三、理解体谅护士。

    住院期间,绝大部分的治疗操作是由护士完成的,在病区24小时随时都能见到的是护士的身影,时刻关心着病人的病情变化、饮食起居的也是护士。护士的工作性质决定着她们必须24小时在岗在位,所以通常都是三班倒。三班倒的工作会打乱人体的生物钟,不能得到很好的休息和与精力的恢复,人体总是处于一种疲劳状态。

    护士的年龄段大都是20~30岁的年轻人,多数肩上都承担着年轻妈妈或家庭主妇的重担,是人生的爬坡阶段,身心俱疲,渴望得到理解。病人总把感激之心献给医生,而忽视了护士的辛勤劳动。理解和爱护、尊重护士的劳动,增进护患的和谐关系,病人也许会得到更多的关心和更好的照顾。

    四、勤沟通多交流。

    在治疗方案的选择上,特殊情况下病人应鼓励医生冒险,并承诺自己愿意为此承担风险。现在在医疗纠纷的诉讼中,有一项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医生必须有证据证明他的医疗行为符合常规,才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医生在制定治疗方案时,存在着更倾向于选择很少发生纠纷、比较保守的符合常规的治疗方案的现象,一些可能对病人更有利但是有较大风险的方案不被采纳。

    如果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病人,在医疗时,要提醒医生医疗保险用药和检查的报销范围,尽量减少超范围开支,避免过度医疗。过度医疗是当今社会对保健服务最常见的批评。因过度医疗引起的医疗收费问题也是社会和病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五、遵守医嘱和配合治疗。

    一些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病人需要按时服药,而长期治疗有可能发生一些不良反应。由于病人对治疗的长期性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或者是对药物的不良反应不太了解,经常是中途放弃治疗,造成了一些疾病的反复。住院病人因为每天服药打针都有护士督促和操作,能够做到遵守医嘱,但是有的病人一旦出院后就不能按医嘱进行治疗了。

    谨遵医嘱,不是说医生给我们开了什么药,我们就只管照吃下去。药物量是增是减,医生是从病人反馈的信息中了解情况,特别是有些病的减药期间,病人对病情变化的感知往往最早,这个时候请一定要记住,只有及时与医生交流,才能将药用得恰到好处。

    3.住院病人有问题该找谁反映

    我们常常说,三分治疗七分护理,这说明护士与病人接触最多,工作重要。对于护士工作的忙碌与辛苦,很多病人都是看得到的。但是,护士究竟忙些什么,怎么分工,病人有了问题该找谁,可能大多数人不甚了解。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护士的分工,以便你在住院过程中知道有问题该找谁反映。

    护士的排班与分工大体上是统一的,但根据医院的大小与性质,又各有不同。按照传统分工,主要有重症监护室护士、临床护士、办公室护士、治疗室护士、换药室护士、夜班护士和总务护士等等。

    担任不同分工的护士工作职责也很明确,在平时里护士的工作也很繁琐,我们应该了解她们的工作范围,这样可以更好的促进护患关系。

    一、重症监护室护士。

    很多临床科将重症病人集中,指定人服药、输液、输血,做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重症室的病人有什么问题都可找其反映。

    二、临床护士。

    临床护士是专门实施临床护理和病房管理的护士。其工作十分繁琐,主要职责有:

    1.要按分级护理要求对病人进行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比如整理床铺、为卧床重病人洗脸、洗脚、洗澡、洗头、做口腔和皮肤护理,同时还要了解病人的饮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医生、家属联系;

    2.要巡回观察病人病情,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医生反映,配合抢救。

    3.要观察输液、输血有无渗漏和液体是否输完,保持各种导管通畅、清洁。

    4.要进行病区管理,保持病室清洁整齐和安静舒适。

    5.要督促病人和陪护探视人员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按时作息。因此,临床护士与病人接触较多,病人有何不适,有什么问题和要求,可以直接向临床护士汇报。

    三、办公室护士。

    办公室护士主要是负责处理医嘱,让各班护士按照医嘱对病人进行相关的治疗护理。也就是说,办公室护士在整个护理工作中,充当着二传手的角色。但由于办公室护士的工作性质与临床护士不同,因此与病人接触不多。

    四、治疗室护士。

    治疗护士在医院主要负责发药和肌肉注射、静脉注射、输液、输血等治疗操作,有的还负责换药。在一些大医院,由于护理分工细,班次多,治疗护士可能只是负责为病人输液、注射。在接受注射、输液、输血时,病人和家属应该特别注意,发现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提醒治疗护士,协助她们杜绝差错事故。

    五、药疗护士。

    药疗护士在医院专门负责分发病人的口服药,在一些小医院,还负责全科病人的肌肉注射。在病人的治疗中,如果对口服药或注射液有疑问时,一定要向药疗护士问清楚,核对正确后再进行用药。

    六、换药室护士。

    换药室护士主要负责换药室的管理,配合医生或者是单独对病人伤口进行换药,观察伤口生长愈合情况。另外,也为手术前的病人准备皮肤。病人如果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其反映。

    七、总务护士。

    总务护士主要负责本科物品的请领、保管和供应。其实,总务护士就是一个小管家。在病人生病住院时,会经常与总务护士打交道,她们会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

    八、夜班护士。

    夜班护士往往由2人担任,一人负责上半夜,另一人负责下半夜。夜班护士就是负责夜间的一切护理工作,包括晚间护理以及早晨护理。当其他工作人员都下班了,值班医生在全科病人入睡后也到值班室休息,这个时候病人有什么问题,或者是哪里不舒服,只能向夜班护士反映。

    当病人在住院期间,有什么问题需要护士帮助解决时,首先要弄清楚时间和班次分工。不要只认人不认班次分工,或只认班次不认人和时间。如果弄不清分工班次和人员的变动,病人的问题有时就难以及时解决,而且还会影响护患关系。

    §§§第五节 关于手术问题

    手术是治疗外伤、肿瘤、感染、畸形等众多疾病的重要方法,甚至是唯一方法。但是关于手术问题,特别是签订《手术同意书》,很多病人及家属还有不少的疑问。这些疑问的解答有助于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1.手术前为什么需要家属签字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在诊疗中,医院并不能对病人承诺保证治愈,也就是说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尊重,不能让病人主动参与医疗过程,医患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

    一天夜里,赵女士突然感觉到腹痛,有早产的迹象,丈夫王先生紧忙把她送到医院,到医院之后,经过医生检查发现,赵女士患有妊娠高血压,情况非常危机,几度陷入昏迷,需要立即剖腹产。

    医生将情况告之王先生之后,手里拿着一份《手术同意书》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由于赵女士已经精疲力竭,身体非常虚弱,没有看具体内容,就先同意书上签了字。王先生在仔细看了手术同意书的内容后,心里七上八下的,久久不敢落笔。医生告诉他,如果他不签字,医生就无法进行手术。

    没办法,王先生皱着眉头,在同意书上签了字,虽然妻子的手术很顺利,母子平安,可直到现在回忆起一些字眼,“术中、术后大出血”、“新生儿窒息”、“术后伤口感染”,都让他心惊肉跳。最令他发怵的是上面还有一道这样的选择题:如手术发生意外,是保大人还是保婴儿?

    王先生说:“觉得签这种字有种“生离死别”的感觉,那时候的《手术同意书》是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毫无退路。其实,做手术可能出现意外,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是你知道了又能怎么样?你不签字医生就不给做手术,所以让病人及家属签字完全是多余的。”

    经历过手术的人大都有这样的感觉:手术前医生让病人或家属签字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所列举的可能发生的手术意外、并发症,有的十几项、甚至几十项,读下来,颇有一种“血淋淋”的感觉。仿佛一上手术台,等待的可就能是“九死一生”。

    虽然病人中的大多数最终会在知情书上签字,承诺对这种种可能性“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表示理解,绝无异议”。但是,很多人心里还是觉得不舒服,认为这是霸王条款,签与不签没有多大意义,但事实并非如此。

    其实,手术前签字是一件非常严肃而重要的事情。它是一个清规,是在手术前必须履行的工作之一,其原因如下:

    一、手术是有一定创伤的治疗措施,在实施前必须取得病人本人和家属、单位领导的同意。

    二、为了督促手术医师再次让病人家属了解疾病的性质、手术目的和后果,使双方意见达到统一。

    三、手术会造成一定的创伤,而病人又处于机体抵抗力低和重要器官功能紊乱之中,所以手术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医生必须和家属讲清楚,一旦出现不测,病人家属能积极配合进行抢救。

    四、因手术条件的限制和医务人员的经验不足,有些手术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从而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履行术前签字可僻免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五、为了挽救生命,有时在手术中必须要切除一些重要器官,有可能会留下终生残疾,丧失某些生理功能,这些都要向病人家属交代清楚,让病人和家属做好精神准备。

    《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医院如果不作为是违法的,但是病人、病人家属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并不是就成为医疗事故侵权赔偿中医院的免责事由。相对应,病人签字也是行使自己知情同意权的一种法定形式。

    更重要的是,《手术同意书》是医患双方就手术医疗行为进行的民事合约。医院提出医疗建议是要约,病人签字是承诺。如果手术后发生《手术同意书》事先告知的不良后果,通常情况下都是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定夺。

    经过鉴定,如果是由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是由于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紧急避险造成的伤害,那医院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哪些手术需要家属签字呢?外科手术种类有很多,医院将手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按切口性质分类,可分为无菌切口手术、可能污染切口手术以及污染切口手术三类。

    二、按手术急缓程度分类,可分为择期手术、急诊手术。急诊手术指需要立即进行的手术;择期手术是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手术时间的手术。

    三、按手术难度分类,可分为大、中、小手术。大手术是指手术范围大、难度大、损伤大的,如胸外科手术、肿瘤手术等;中等手术如疝修补术、卵巢肿瘤切除术等;小手术指一般的脓肿切开术、体表肿块切除术等。

    按照有关规定,凡是重大手术、疑难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都要先填写重大手术审批报告,由科主任签字。同时,取得病人及家属同意,并在手术报告单上签字,最后报医院医务部门审查批准。

    2.如何签署手术同意书

    签署手术同意书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是法律意义重大,是整个医疗告知过程和病人履行知情同意权的根本标志,因此,病人和家属在签定手术同意书时,一定要认真看清其内容,再签字。签署手术同意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本人签字。

    病人本人是第一个必须签字的人,因为病人作为本次手术的直接对象,当然只能由其本人决定是不是要做这次手术和如何进行这次手术,而这一点与我国现行做法和传统习惯有较大出入。

    二、家属代签。

    病人不能签字时或出于保护性治疗需要的时候,家属可以签字吗?回答是肯定的。虽然相关规定,知情同意权的享有者只有病人本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已经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病人或者病人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的后果。

    虽然有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律高于法规,所以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因此,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告知病人或者病人家属。

    三、确认签字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手术同意书签字人确定之后,还必须注意该签字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不能履行签字手续;如果已经履行了签字手续,也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四、注意防止签字中的漏洞。

    必须当着医师的面签字,不能由签字人以与家人商量为借口,将手术同意书带走,在医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因为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医师难以确认是否为他人代签。即使签字人将手术同意书带走签完字交给医师,医师也一定要重新确认签字人。如果有权签字者不会写字,可以按手印代替。

    四、变更手术需补签手术同意书。

    即便医生进行了充分的术前准备,手术中也可能出现预想不到的情况,需要变更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等等。因此,在《手术同意书》上和向患方交待手术方式时,医生常常使用的是“拟施手术名称”,而不直接使用“手术名称”。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手术者一定要重新制作手术同意书,重新交待手术情况并补签手术同意书。并且,只要不危及病人生命,应尽量避免由口头承诺而事后补签《手术同意书》。

    如果手术中病人家属拒绝签字,在不危及病人生命的前提下,手术医师会向家属交待。如果不重新签字,医师就无法执行下面的手术。若病人家属仍然拒绝签字,医师可以结束手术,但是应当将术中出现的情况、向病人家属交待的情况、病人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以及已经进行的部分手术的妥善处理情况,记载清楚。结束手术后,手术医师会及时报告科主任及医务部门。

    关于“变更手术需补签手术同意书”这点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来理解。

    案例一:张女士因患有左侧乳腺肿瘤,需要实施手术治疗。术中发现肿瘤恶性程度非常高,已经出现了癌细胞扩散和转移的情况,需要扩大手术范围,清扫周围的淋巴组织,而且需要切除整个对侧乳房。但手术医师并没有重新制作手术同意书,也没有补签手术同意书,而是直接在手术同意书上将“左侧”改为“双侧”,后来患方起诉,医疗机构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靳女士因腹部长出巨大肿块入院,被诊断为盆腔肿瘤,拟施“剖腹探查,盆腔肿物切除术”。术中却发现是巨大多发子宫肌瘤,于是改由妇科主任为该病人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由于术后失去了生育能力,于是该病人以医方未征得她同意而变更手术为由提起诉讼。医疗机构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案例,医院都存在着明显的过错,案例一中,医生直接在术前制作的手术同意书上修改,且没有得到病人及其家属的同意、签字确认,导致难以证明其修改日期。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应主张医疗机构在发生纠纷后故意伪造、修改病历,要求法院认定手术同意书无效,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二中,医生擅自改变了手术方式。由于手术的科别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由妇科主刀医师重新制定手术方案及评估手术风险,重新制作手术同意书,并重新向病人和家属交待手术风险,要求病人以及家属在新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而本案中医疗机构没有这样做,因此侵犯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手术同意书≠手术合同

    一句“医院概不负责”,“手术出了问题医院不负责任”,是为了保证病人的知情权,还是为推脱责任留后路?

    很多病人和家属在感情上都难以接受这种“生死合同”,也有人质疑“知情书”的合法性,认为手术同意书只不过是一种“格式合同”,病人只有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

    那么,是不是真如人们所说的手术同意书就是手术合同呢?实际上,手术同意书是不等同于手术合同的,两者是不能划等号的。

    第一,签署手术同意书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证病人知情同意权的落实,知情同意是病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病人权利法》将知情同意权列入病人的法定权利。我国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所以,对于手术疗法,病人同样享有充分了解手术风险的权利和获得适当、合理治疗方案的权利,这是手术前医务人员履行告知,病人知情同意的最为基本一个法律基础。

    第二,手术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手术前医生和病人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

    有相关规定指出:“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病人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病人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以及因病或抢救无法签字的病人,由谁签字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其规范还对手术同意书的格式和书写作了规定,比如记录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医师签名等等。这样可以看出,手术同意书是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是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与合同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和内涵。

    第三,手术同意书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形式和内容要求。

    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合同体现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反映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合同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为的条款,绝不是手术同意书记录具体医疗事项的文书。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都要求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要约与承诺的程序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

    手术同意书的签订有自己的内容,比如急症多、意外多、术后感染多,是手术治疗的特点,特别是在争分夺秒的紧急抢救中,医患之间根本没时间讨论、签订内容相对完备且内容复杂的手术合同,而且就算是择期手术,订立完备的合同也很难做到。

    任何一种手术都是复杂的技术运用过程,手术方案的合理性、损害后果的风险程度,甚至不良后果的责任明确等等,都不是订立合同所能解决的问题。

    第四,病人签署手术同意书,享受的知情同意权,是不以承担手术风险为前提条件的,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合同的功效。

    手术同意书的意义有两个方面:在病人签字后,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这场手术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即从程序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是经过了病人同意的;病人签字后,表明病人对这次手术可能发生的意外已经知晓。

    现在,有些医疗机构在拟定手术同意书时,增加了一些类似于手术出现医疗意外概不负责的内容,要求病人签字。这样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出现过失后应由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合同的功效。它的签署只是为了保证病人享有充分的知情同意权。同样,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病人享受知情同意权要以承担手术风险为义务条件的规定。

    4.手术分类及审批

    手术,尤其是重大手术的成功及失败,将直接影响病人今后的生活。了解医院的手术审批制度也是病人进行自我保护地一种方式,避免因手术失败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有一位临产孕妇需要剖腹生产,由于病情危机,病人一度出现呼吸困难,家属看其情况,要求值班医生马上将产妇送到手术室进行剖腹生产,而值班医生解释说,病人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上级医师到达才能做手术。

    随之时间的推移,孕妇先后出现几次的呼吸骤停,而值班医生却一直坚持要等到上级医师到达才能做手术,才能给病人做手术。最终,导致母子双亡。

    在这个案例中,值班医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孕妇的这种情况属于急诊手术,对于这种情况,在上级医生一时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值班医生有权、有责主持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导致母子双亡的惨剧与值班医生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是密不可分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个常识——手术审批权限,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和手术质量的关键。医生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对病人采取治疗措施,为病人负责。作为病人和家属了解相关的手术审批权限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常规手术。

    1.甲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处。

    2.乙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丙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丁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二、高度风险手术。

    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科长决定自行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或必要时报院长审批,获准后,手术科室主任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

    三、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如果属于高风险手术或是预期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的时候,应该马上报送到责任规定的上级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

    按原则,应该是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但如果是在需要紧急抢救的情况下,在上级医生一时无法到场主持手术的时候,任何级别的值班医生都可以在不违背上级医生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有责,但也必须按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要施行的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

    四、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1.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以及重大手术、致残手术都必须经过科内讨论,在科主任填写《手术审批单》,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备案并提交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最终审批。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应该提交院技术委员会审议,在通过审议后才能实施。对重大的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手术项目必须按照规定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外出会诊手术。

    本院医师受邀请到下级医院指导手术,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外出手术医生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自己按手术范围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病人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在当前医疗纠纷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充分有效的知情告知是开展高风险诊疗项目的前提,使病人及家属对治疗效果有切合实际的企盼,减少医疗纠纷。病人的同意,不能免除医疗过失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医疗保险保驾护航

    俗话说,保险,保风险。但保险也不是任何风险都保的,医疗保险作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也有很多门道,认识到了这些门道,才能让你更好的享受保险带来的安全与放心。

    1.投保须知:住院医疗险不保门诊

    与意外险、重疾险、寿险等“大”险种相比,住院医疗险还不为许多人所熟悉,甚至有人认为既然是保险,就应该保证我看病的一切费用,其实不然。

    今年“十一”黄金周,刘女士因突发胃出血,晕倒在自己家中,后来被家人发现并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因为是放假期间,所以医院不能立即办理住院手续;但是考虑到刘女士情况比较危急,于是便在急诊室输血抢救。刘女士直到第二天才办好住院手续。

    因为刘女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住院费用型保险,所以康复出院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出乎刘女士意料的是,保险公司只给付了住院后的医疗费用,而急诊室的4000多元并没有给付。

    刘女士所投保保险条款显示,保险责任包含住院医疗(因意外或疾病发生住院医疗,对超过300元部分按90%~95%比例报销费用,每年限额10000元)以及床位补贴(按每日限额20元给付,最长可达180天),门诊费用不在保险范围内,这让刘女士很纳闷。

    事实上,像刘女士这样把住院医疗和门诊医疗搞混淆的保险消费者很多,甚至更有一些消费者因为没有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符合理赔标准的医院就医治疗而被拒赔。

    从这种意义上看,购买医疗险的保险客户,分清住院医疗和门诊医疗,并了解保险公司列出的可理赔范围的定点医院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的区别。

    门诊医疗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因为与住院治疗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都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进行给付。

    从这个意义上看,门诊医疗是住院医疗这个大圈中的一个小圈,一般附加在住院医疗的责任内。在市场上,由于门诊给付的比例比较高,保险公司赔付的几率也比较高,门诊医疗的责任常常作为一种福利待遇出现在团体医疗险中,个体医疗险包含门诊给付的较少。

    住院医疗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或疾病,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进行给付。目前市场上基本上各家保险公司都有这样的产品,大多都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主要保险范围区别不大,给付项目包括住院费、药品费、其他医疗费用(可附加床位津贴、手术津贴、重症监护室津贴等)。

    在给付比例上会根据被保险人有无社保进行区分,有的保险公司对于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对于非社保参保人员,则按80%的比例进行给付,而且对于住院费、药品费以及其他费用都有分项的给付限额。

    2.医疗保险的种类

    健康是人类最大的财富。疾病带给人们的除了心理、生理的压力外,还会面临越来越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病人和家属的经济负担,了解医疗保险的种类,为购买医疗保险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种类:

    一、住院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可以团体投保,也可以个人投保。

    住院医疗保险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补偿给付方式的住院医疗保险,要规定对每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也就是要累计最高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每次住院支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都要给予补偿,但一次或多次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住院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手术医疗保险。

    手术医疗保险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担,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手术医疗保险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无论一次施行手术治疗还是多次施行手术治疗,只要实际支出的手术治疗费未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要按实际支出的手术医疗费给付医疗保险费。

    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不管被保险人为施行手术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是多少,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因此,这种医疗保险首先要列出各种手术的详细目录,然后一一规定各种手术的的给付定额。

    三、特种疾病医疗保险。

    特种疾病保险以被保险人患有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

    特种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一般是那些对人的生命威胁大、治愈的可能性极小的疾病,比如恶性肿瘤、艾滋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等。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当然也可以同时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特种疾病保险是长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限一般长达十几年,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

    特种疾病保险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一旦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种疾病,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普通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为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为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都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

    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对门诊医疗费规定每次门诊的最高给付限额,对住院医疗费规定每次连续住院期间的最高给付限额,在限额之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基本险)的附加责任,个人和团体都可以投保,投保时不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附加险时,保险期限与基本险相同,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仅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治疗期限一般为90天、180天或360天,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日起算,可以延迟到保险期限结束之后。

    3.精打细算购买医疗险

    在上一节,我们了解了医疗险的种类,对医疗保险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购买医疗险呢?一向奉行“精打细算、节约为本”生活原则的你如何才能买到更划算的医疗保险呢?购买医疗险很重要的一个技巧就是根据年龄选择险种,根据年龄选择险种,有三个重要的时期。

    一、学生时期。

    学生具有好动性大、疾病抵抗力差等特点,面临的意外伤害和意外风险较大,并且学生中有半数以上的人住院医疗是靠自费的,一旦学生患有重病,就会给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所以,选择参加学生健康保险是一种很好的医疗保障方法。

    学生健康保险是一种带有社会互助性质,兼有身故和医疗双重保障的保险,并且收费低。对于一些条件较好的学生,此时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不仅在收费上比成年人低,更可获得一份终身保障。

    二、单身一族。

    刚走入社会的年轻人,户外活动较多,有时还会伴有一些冒险的活动。身体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意外伤害,加上经济能力有限。在医疗保险的组合上应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主,配上一份保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购买后者的保险主要是因为这个年龄段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费用低,此时正是为自己作一个长远的医疗保障规划。

    三、结婚后。

    人过了30岁就要开始逐步迈入中年时期,此时健康状况逐渐衰退,容易导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患疾病风险因素增多。此时期可以重点考虑买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应付一般性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进入这个时期的人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妨多选择一份保障额度与经济能力相适合的重大疾病保险,避免因患大病使经济陷入困境。

    了解了什么时期购买医疗保险,下面就应该考虑一下,如何既要少花钱,同时又能获得较理想的保障,这还是需要花一点心思的,下面就给大家支一招:

    购买费用型医疗保险,即依照住院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的保险,用相同数目的钱投保相同的保额,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要比单独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更为划算一些。下面我们举个例子,通过计算就能得出明显的结果了。

    黄女士投保20000元的费用型医疗保险一年后,因子宫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共花费医疗费18000元。假如黄女士单独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按照目前保险公司通行的计算方法应该为:(5000-1000)×0.6+(18000-5000)×0.7=11500元,王女士可获得11500元的赔款。

    如果黄女士分别在A和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各投保10000元,她便可以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理赔的程序是:先向A公司索赔,赔付额计算公式如上,赔付额为11500元。但因其投保额为10000元,故A保险公司只能赔付其10000元。然后,她可以再到B保险公司,向B保险公司索赔,B公司本应该赔付10000元的赔款。

    但根据费用型保险补偿原则等费用有关规定,在两家保险公司理赔的累计数额不能超过其花费医疗费的总额(18000元)。由于黄女士已经在A保险公司获得10000元的赔款,那么,B保险公司实际只能再赔她8000元。这样一来,黄女士住院所花费的18000元的费用可以全部达到赔偿,要比在一家保险公司单独投保得多赔偿6500元。

    §§§第七节 理智对待医疗事故与纠纷

    1.怎样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

    一起医疗事故对一家医院来说,可能只是万分之一的几率,但对一个家庭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灾难。面对灾难,许多受害者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又让这场灾难雪上加霜。

    在关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诉讼中,常常出现医院与受害者之间就是否是医疗事故而展开唇枪舌战,互不让步,因为这是判断医院是否负有重要责任的依据。

    案例一:

    去年徐女士因昏迷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第二天徐女士自行清醒,但是该院的医生未采取高压氧舱等必要治疗手段。出院不久,因智力下降、反应迟钝,徐某再次回到这家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确认徐某为一氧化碳中毒导致了迟发性脑病。

    案例二: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当晚一位老人因感冒去医院看病,因琐事与学生发生争执,学生气愤的在输液瓶上写下“老混蛋”三个字,老人见后,导致心脏病发作,因抢救无效死亡。

    看了上面这两个案例,很多人会认为这两个都是医疗事故,因为他们都对病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平时人们在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时,往往比较主观,通常以对病人造成的伤害程度为衡量标准。

    这两个案例是有明显区别的:案例一是由于医院医生未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进行针对性治疗,错过了对徐女士救治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迟发性脑病,这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二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导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且这个刚毕业的卫校学生也不属于医院的医务人员。

    也许,经过我的叙述,大家还是有些搞不清楚什么是医疗事故,下面就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况。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应该具备五个要件: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在案例二中,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因此不能称之为医疗事故。

    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在案例一中,徐女士如果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就不会导致迟发性脑病,这是医院医生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医院应该承担必要责任。

    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后勤和管理工作。

    在案例二中,假定是医院的医生与老人发生口角,导致老人死亡,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病人人身损害。

    曾经看过这样一篇报道:说某人去医院做手术,术后却出现腹痛的不适症状,严重影响了病人的生活,多方求医也没有发现异常,偶尔的一次机会,在体检中,竟然发现身体里有一枚菱形中号缝合断针。而此针正是他上次手术所留下的,时间长达5年之久。

    在这个案例中,就是典型的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病人的人身伤害,属于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应该包括精神损害,因医生的过失,导致病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样需要赔偿。

    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某病人因感冒到医院就诊,接诊医生采取了输液治疗的措施,半个小时后,病人却出现抽搐、喘不上气的情况,家属未能找到接诊医生(上班时间),结果导致病人死亡。

    在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医生误开处方以后,接诊医生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积极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这是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属于医疗事故。

    2.“医闹”是捣乱不是维权

    医疗事故对病人以及家属来说都是无尽的伤痛,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了挽回损失的唯一途径。而赔偿的道路往往又是布满荆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今,社会上有些受害者因为无法得到赔偿,就采取“医闹”的极端手段讨说法,而有时往往会越弄越糟糕。

    说到“医闹”,我们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医闹”,它是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和出现医疗纠纷的病人家属互相利用,或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拉起条幅给医院施压,甚至将死者或伤者抬到门诊大厅,扰乱正常就医秩序。

    那么,这样的做法是维权还是违法呢?是否真的能获得索赔呢?看看下面这篇报道,也许会给我们带来启发。

    李女士因身体不适到一家医院就诊,查出患有宫颈糜烂,门诊部安排经验不足的护士对李女士进行了微波治疗,之后李女士出现不适症状,医生又给其使用了不具有批准文号的药物。由于李女士病情未能好转反而恶化,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经过协调,李女士到其他医院治疗,医院承诺为其支付医疗费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陈女士的原发疾病基本治愈。不久,李女士又被查出患有卵巢囊肿,其认为该疾病系原医院的不当治疗行为导致,原医院对此否认。

    在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及丈夫连续5天,在门诊部前哭闹,并声称门诊部“没有领导来解决问题”、“用兽药给我们治病”、“医生害死人”等等。结果导致与医院方的矛盾越来越大。医院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女士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的行为虽不恰当,但不构成侵犯;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因举证不能,也不予支持。为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这件事中,虽然李女士夫妇胜诉了,但是对于他们讨要赔偿来说没有任何帮助,只是耽误了工夫,浪费了精力。而目前象李女士这样因讨要说法无果,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事情时有发生。其实,这种做法不仅不能获得赔偿,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反而会因扰乱医生正常的就医秩序而处罚法律,真是得不偿失呀!

    对从没有专业知识的病人角度来讲,想要在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占据优势似乎是比较困难的事情。那么,当出现医疗事故后,应该怎样讨要说法呢?做好以下几点,就能使病人和家属化被动为主动,转败为胜。

    第一步,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

    在上一节,我们已经提到了如何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如果符合医疗事故的要件,就可以判定是医疗事故了,然后再起诉。

    在这里想提醒大家的是:理性对待诉讼。有些病人家属认为:“我们来医院的时候还是活的,到了医院就死了,就是医院的责任,应该把医院告上法庭。”这种做法是缺乏理智的,往往会因一时冲动导致病人家属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后,却无功而返。

    家属应该认识到医疗过程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不可能患了什么病或是多少危重的病人,到医院就能治好的。因此,家属一定要冷静,客观分析实际情况,再做打算。

    第二步,及时保存好病历。

    病人和家属一旦怀疑出现了医疗事故,就应该立即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并向医院索要病历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请医院盖章,这样才能作为最有效的证据。

    关于这一点,有一些病人和家属在处理上也不是很妥当,他们往往全盘否定医院的病历,认为医院的病历做了手脚,不少人并不把病历作为证据。其实,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完全否定病历,只能导致法院难以查清事情真相。

    当然,我们无法否认确实有涂改病历的情况,一般会有三种情况:1.病历中的医生签名由他人代写。2.病历中有记录的笔误。3.病历确实被修改过。但很少整本的修改病历。法院会依据病历的记录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出现前后不一致等情况,法院会作出对医院不利的解释。

    第三步,积极举证,要求索赔。

    很多病人和家属都认为,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很明显的事情,比如:造成了某人丧失了劳动能力;眼睛视力下降等等,这些显而易见,不需要举证,其实这样做是不对的。

    因为法院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判断的,病人和家属要获得赔偿,就要证明自己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等证据。

    关于举证这一点,病人和家属相对于精通专业技术的医院来说,是处于劣势的,因此,一定要积极举证,不要把机会都让给了别人,这样才能对自己的索赔有利。

    第四步,申请医疗鉴定。

    有些病人和家属认为,发生医疗纠纷了,交给法院就行了,所有的事情法院全包了,这样想也是不对的。因为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案件中,法院要依据对病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裁决应该赔付多少。所以,做医疗鉴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赔偿多少数额的重要依据。

    病人和家属要向专门的医学机构申请鉴定,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确定是否按照医疗事故纠纷进行起诉,(如果不是医疗事故,还可以申请进行人身损害赔偿鉴定,另行起诉),二是可以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法院审理时会采纳鉴定中的分析意见部分。

    3.理直气壮要索赔

    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和家属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关于赔偿问题,病人与医院很难达成一致的关键问题就是赔偿数额。

    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之前,病人和家属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病人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要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又是怎样计算的?只有做到心知肚明,才能理直气壮的要求索赔。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按照医疗事故对病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病人因治疗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耽误其工作而损失的收入。具体的计算方法是,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在计算误工费时,应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1.误工费不等同于家属陪护费。误工费是病人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而减少的收入,不是家属因陪护病人治疗而发生的误工损失。

    2.不是人人都享有误工赔偿的权利。获得误工费赔偿的病人应当有工作,无论其收入是固定还是非固定的。如:老人、儿童则不能要求误工赔偿费。如果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因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各地情况不一。通常情况下,病人所在单位应出具误工证明,必要时可要求病人出具能够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3.误工日期不能无限延期。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而非病人自己而定。一般情况下,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为依据。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病人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方应支付给病人的膳食补助费用,具体数额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陪护费是指病人在因医疗事故接受治疗期间确需专人陪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数额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关于这一点,应注意的是: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病人确实需专人陪护,如病人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护工,也可以是病人家属;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病人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病人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病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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