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的以色列,正为一件事而扰攘不安。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主旨是在日常话语中禁止任何人呼其他人为“纳粹”,同时也禁止任何人佩戴黄色六角星作为抗议政府的举动。事情的导火索,是一群极端正统派的犹太人,在耶路撒冷的一个极端正统派的居住区里举行游行。他们在胸前佩戴了六角星,也即“大卫星”,众所周知,那是犹太人的象征,但在纳粹时期,由于纳粹要彻底褫夺犹太人的民族自尊心,他们迫使犹太囚徒戴上黄星标志以区别于其他人。游行者佩戴了此物,便等于是指骂政府是“纳粹”。
这批游行者被处以重罚,一位国会议员借此提出了立法动议,同僚和政府欣然同意,因为他们对此早已耿耿于怀。这几年,这个国家的管理者们纷纷因年轻人的乖戾叛逆而头疼,叛逆的表现之一,便是他们对“历史记忆”的不尊重。2011年,两支篮球队在比赛中,主场观众朝着客队齐声高唱“我们要把你们送进集——中——营——”震惊了全国。体育道德的主管者把两队的队长都叫了来,在电台里做了档节目,又是谈历史,又是讲大义。结果,等客队到了自己的主场,迎接前一场比赛的主队到访时,队长当着所有观众,恶狠狠地当着对方队长的面骂了句:“Nazi”。
以色列的确有许多最凶狠的骂人的话,都与纳粹有关,最有名的是“祝你死在希特勒的黑坟墓里”。在公开场合抽烟,别人会骂:“当初真应该把你也烧了。”看到球场售票处前排的长队,不看球的人会哂笑道:“这是干吗,奥斯威辛吗?”这类话语的刺耳之处,在于他们拿不该开玩笑的题材开了玩笑。这个题材,是关于一段特苦难的历史的集体记忆的。但是,它再深入骨髓也敌不过时间的消磨和代际更替,青少年不肯用那套东西来束缚住自己。
因此,立法似乎是最后也最有力的办法。不仅“纳粹”“大屠杀”“集中营”“奥斯威辛”不能说,“希姆莱”“戈林”“海德里希”“艾希曼”也不能说,与“Nazi”相似的发音也被禁止。就好比是去工商局注册商标“康师傅”,同时把“唐师傅”“庚师傅”“廉师傅”也给捆绑注册了。纳粹的“卍”同样遭禁,但是当初纳粹据以设计“卍”的那个佛教符号是否会受到株连,还得看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那场灾难过去这么久了,却依然在困扰着受害的那一方:当年它几乎毁掉了一个在欧洲生存的说意第绪语的民族,现在,它导致受害者那一代人的后代聚讼、分裂。
赵薇出过一次“军旗装”丑闻,查了下,此事竟已过去了十三年:那次,她在给《时装》杂志拍摄封面人物照时,穿了一件日本军旗装,舆论大哗,险些毁了她的前程。不过,中国人在“日本鬼子”问题上容易过敏,其程度同以色列人在“纳粹”问题上的尴尬相比,仍不可同日而语。都说我们是一个善于遗忘的民族,而犹太人善于铭记,这是有客观原因的:我们地广人博,记忆分散,到底不比犹太人,那么容易产生“游戏结束,队伍全灭”的恐怖预感。
然而,“铭记”要求人严肃,而现代宪政制度下所通行的言论自由,本质上鼓励人放松,畅所欲言。两者是互相矛盾的。以国的人权组织在禁令通过的当日就发布声明,反对这项立法:“法令企图有效地控制公共论争,用强力控制论争的内容和调子,使用种种刑罚性的禁止,诉诸监禁的威胁。”言论自由原则认定公权力的控制为大害;与之相对比的,是那位国会议员的说法:“不幸的是,近年来我们目睹了太多对纳粹象征物和语汇玩世不恭的使用,其做法伤害了大屠杀幸存者、他们的家庭以及其他许多以色列人。”
禁是禁不住的,明白人不会看不到这一点。当“纳粹”成为敏感词,年轻人将会第一时间找到规避的办法:将所有禁词全部替换成“敏感词”。“哇噻,你个天杀的敏感词!”“你们全家都敏感词!”在保持侮辱力度的同时,还捎带上一份对刚性律令的讥讽。
当局自然懂得这些。对口头习惯和网络语言的控制,法律力有不逮;实际上,这项禁令针对的是一些实在无法忍受的亵渎性用法,例如国内针对政府的示威游行,人们高呼口号时经常会把纳粹和大屠杀带出来。一些非洲移民无家可归,抗议他们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举的牌子上写着“嗨嗨,这是一场大屠杀”。犹太教正统派抗议他们的感情被世俗势力给侵害了,打出这样的标语:“我们走!又一场大屠杀来了”。一些大屠杀幸存者,八九十岁了,日子过得很差,国内的一些有同情心的公司或志愿者组织就给他们做了T恤衫和帽子,上面印有大屠杀的象征物,例如一管管黑漆漆的烟囱。
说这些做法的恶性在于“伤害感情”,是比较牵强的,它们的罪名其实是亵渎:移民无处可去,同第三帝国杀害五百多万犹太人的Holocaust怎可同日而语呢?反过来说,假如政府损害了某一人群的利益,就被同与全民不共戴天的仇敌画上了等号,政府为此忍无可忍,也很正常。
也就是说,在这类语言的使用中,“大屠杀”这一空前的、独一无二的灾难被琐碎化了,幸存者的意义缩小了,“大屠杀”成了一种老套的比喻,任何人遇到任何不公正,哪怕是汽车上牌照遇到了点障碍,都能把自己类比于排队走向毒气室里的人。
问题是,亵渎“大屠杀”的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
意大利作家、非犹太裔的大屠杀幸存者普里莫·莱维,有过一个引人深思的观点:对“大屠杀”故事的宣传普及,并不见得是件好事。勿忘家仇族恨,动机没有问题,然而,过量的宣传带来的一个效应,是孩子们从一开始就被教育着要区分敌我,要接受随同故事一道布施而来的意识形态:纳粹是极恶的,我们是无辜的受害者。进而,他们没有办法抵制这样的诱惑:将自己厌恶的人称为纳粹。
很可能,这才是亵渎行为的起点与根源所在。
不知行为心理学有没有研究过这个问题:一件极严肃的事情,经反复播讲、充分灌输之后,反而会失去其严肃性,除非有极罕见的政治高压,且让受众都生活在某种文化思想的绝缘体之内,方可能奏效。我说的“失去严肃性”,并不是指受众认为“大屠杀”不严肃、不悲惨,而是说,他们丧失了对“大屠杀”系列概念的使用的控制,开始不分环境地滥用。
关于“奥斯威辛”、“布痕瓦尔德”、“达豪”的故事,关于“隔都”、“死亡列车”和“毒气室”的故事,一代代以色列人都能如数家珍。这似乎是一件很好的事,在保存集体记忆方面,还是一个绝佳的榜样。但另一个突出的现象是,人们越是对“纳粹”之恶有高度的共识,就越是喜欢将它用作一顶为自己所用的帽子。
比如,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著名的“公知”耶夏亚胡·列波维茨,就曾把犹太人在西岸的定居者称为“新纳粹”,而实际上,这两群人之间的类比十分牵强。列波维茨之类拥有威望,也自认为具有正义感的活跃分子,轻率地把自己厌恶的“恶人”都打入“新纳粹”行列,在公共话语中挑起了一些毫无必要的分裂与仇恨,因为,一旦“新纳粹”的用法流传开去,其他人就得赶紧站队,或为自己辩护,或忙着撇清关系了。
普里莫·莱维曾警告说,“受害者”并不是一个光荣的身份,更不值得甘之如饴。他很有见地。被大规模迫害过,并不提升你的道德等级。可是,聪明的以色列人仍未能走出莱维说的这个陷阱:他们总能很方便地用上“因为对方是坏人,所以我是好人”这种摩尼二元论的公式;他们一受到批评,就感到“纳粹又来了”;他们将“纳粹”当作一面照妖镜使用,照向任何被怀疑心存不良的人,也照向自己看不顺眼的人。既已将对方打为恶人,那我这方便不必再费心证明自己的正确了,不是吗?
言论自由,固然是人权,但在这件事上,我却倾向于立法者的一边。毕竟,在公共空间里,像“纳粹”这种具有特殊感情色彩、联系着特定历史情境的“敏感词”,被滥用是一件很难接受的事。规范它的使用,将其维护成一个众人遵守的惯例,早有必要;但现在,它只能作为一个沉痛的教训而为人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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