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根本原则
从广义看,伦理行为等于道德行为,黄建中先生就说,能够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就是伦理行为,它是“善恶价值判断所加之行为者也”[155]。但是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社会行为,都会对社会带来或“善”或“恶”的后果,所以人类任何行为均可以接受道德评价,虽然只有在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达到足以让社会关注时,该行为才有必要实际上接受道德评价。本著认为,可以讲一切在利人或害人(己)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均是伦理行为,但“道德行为”仅指对社会产生正能量,合乎道德价值判断的伦理行为。所以可以说一切劳动均是伦理行为,但符合劳动伦理基本原则判断的劳动才能称其为道德的行为。显然,确定劳动伦理根本原则及其具体内涵是判断劳动是否符合劳动伦理根本原则的前提。
一、劳动伦理的根本原则
劳动伦理原则,可以理解为普遍性道德原则在劳动伦理领域的延展和具体化。所以对道德原则的内涵作些说明是理解劳动伦理原则内涵的根本前提。在道德原则中,“善”与“恶”被人们称为道德总原则。所谓“‘善’在本质是对人的存在价值进行自我肯定和相互确认,规范则以价值认定为逻辑前提”。[156]但是以道德总原则判断人类行为过于抽象,为了对具体行为进行根本有效评判,人们又确立了一些具体道德原则。这些原则,人们常称其为根本道德原则。
那么,作为判断行为是非、善恶基本尺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究竟包括哪些呢?一切生命存在物都将自己作为目的,这一点可谓是生物世界的普遍法则,虽然无意识的生物只是以本能形式表现此种法则。对于人来说,当然只有人才配作根本目的,也只有人自觉地表达此原则。康德就说:人的行动,无论对自己还是对别人,都应该做到把人当作目的[157]。所以人道,或人道原则是最根本的道德原则。何谓人道?在我国古代,“人道”一词多意指人之为人之道及人之当行之道。如《易经》云:“有天道焉,有地道焉,有人道焉”;[158]《左传》云:“天道远,人道迩”[159];《礼记》云:“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160]。这些理解当然非常在理,但显然存在外延过于宽泛而混法与德为一体的缺陷。鉴于此,现代人们一般将人道概念的外延仅仅限于“人道主义”概念中的“人道”。这样一来,“人道主义”与人道原则在内涵上实际等同起来了。但是人们对于人道主义的基本内涵仍有多种表述,如彼特罗认为作为学说的人道主义,研究的是做为最高价值的人;[161]布耶娃认为人道主义视人为最高的价值和最宝贵的社会财富[162];沙夫说,人道主义是一种以人为基本思考对象的思想体系,该思想的基本特征是以人为最可宝贵的财产[163]。本著认为,这些思想实质上并无太多的不一致。要而言之,尊重人,发展人就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内容。[164]
自由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基本追求,也是达成其他价值的基本手段。人道原则要求尊重人、发展人,必然要求尊重、发展人的自由。人的最高级需要是人的自我实现,这也是自由所能达成的有价值事物中的最重要者。“人从事什么,人就是什么”[165],人是社会的动物决定了实践人道原则,实现人之自由必定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进行。这就决定了合理社会关系是落实人道原则,实现自由原则的基本前提。离开体系化的社会规则,合理社会关系根本无法形成。缺乏共同价值的指导与制约,体系化的规则无法形成,社会必因“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166],缺乏互惠,相互冷漠而呈“大量的社会紧张状态”[167]。公正是社会制度设计与安排的根本理念依据,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良序运行的社会必定是有效地受着公正原则管理的社会,所以实践公正原则是落实人道与自由原则的根本保障。
人道、自由、正义是基本的道德原则,自然也是考察劳动伦理问题的基本价值依据。但是当道德原则在劳动伦理领域延展与具体化为对人类劳动进行道德价值评判,成为对人的本质生成过程的意义关怀和价值诉求的劳动伦理原则时,它与现实的劳动更接近,反映的内容因而更生动、更丰富,对劳动及劳动关系的揭示因而更具体、更深刻:既要以劳动的属人性及其对人的意义揭示出劳动的“伦理”意蕴;又要研究从人的本质规定劳动,实现劳动对人的本质的肯定意义。也因此,作为道德原则在劳动领域落实的劳动伦理原则,其内涵应结合“劳动”的内涵进行阐析[168]。本著认为对任何事物的基本分析均既包括分析其为什么会产生,产生后又会有什么影响。所以“发生”与“功能”往往是分析客观事物的两大基本视角。本著对劳动伦理原则的定性分析便沿此两大视角进行。
从“发生”的视角看,劳动伦理原则是产生于劳动中的道德原则,是劳动中产生的引导、规范劳动的伦理原则。尽管人们对伦理道德实质及具体内涵的认识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劳动是生成道德的基本活动领域,劳动伦理原则不过是具体内容上更针对劳动,因而内容更加丰富,具体,更显历史性而已。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的劳动才产生的近代社会的自由、平等观,其实“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169],这也是对劳动产生伦理原则的说明。马克思关于劳动的伦理意义与伦理要求及分析批判资本主义雇用劳动的异化性,不道德性实际上揭示了劳动伦理原则的具体内涵。
从“功能”的视角看,劳动伦理道德原则是专门规范劳动的道德原则。劳动肯定是物质性活动,但作为人类特有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也可以视其为人类特殊的精神性活动。人类的精神自然包括人类的伦理精神。伦理精神最大意义在于为人们合理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欲望与利益提供伦理设计与智慧。劳动伦理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对人类劳动的反思,促进人类能够更好地进行劳动和进行更好的劳动。劳动伦理原则便是人们判断劳动制度安排、劳动本身合理性和规范性、劳动过程合德性的根本依据。从这个角度看,劳动伦理原则的功能虽然是对劳动的规范,但绝不是单纯的规范,同时还是一种生活智慧。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伦理原则是产生于劳动中的道德原则,是促使劳动本质充分实现的道德原则。应该说这些已经对劳动伦理原则进行了科学地揭示。但是马克思此思想却受到哈贝马斯“严肃”地批判。哈贝马斯认为人们在劳动中的规划不完全是劳动规则,还含有交往规则。无疑劳动中必然发生交往,遵循一定的规则,交往规则当然不能等同于劳动规则;而且不同人之所以一起劳动,其前提多是已经交往过,在劳动中,过去的交往原则往往不会完全失去作用,比如会以过去的交往原则作为判断劳动原则是否应该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一点并不能成为批判马克思不讲交往原则的依据。马克思所谓的人的存在,实际是关系的存在,也是规则的存在,从事劳动的人是已经懂得不少规则的人。关系与规则如何形成呢?当然主要在实践中形成,劳动则是实践的主要形式。所以劳动是劳动规则,包括劳动伦理原则形成的根本领域。不仅如此,劳动还是其他规则形成的重要领域,因为劳动是人的本质所在,自然也是判断其他规则,包括交往规则合人性的重要依据。这就意味,虽然劳动中的交往规则未必全是劳动规则,但也应该是符合而不是背离劳动本质要求的交往规则,因而应该是不违背劳动伦理原则的规贝哈贝马斯显然误读了马克思。事实上,恰恰正是同一个哈贝马斯认为劳动领域充斥着异化劳动,弥漫着工具理性,而且劳动异化侵入了其他领域,致使整个社会关系异化。这不正好说明了是异化劳动造就出异化交往吗?
二、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根本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马克思劳动人道原则基本内容
揭示马克思劳动人道原则基本内涵需要论证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人道主义是马克思思想的重要本义;二是马克思的人道主义就是劳动的人道主义。
本著理论上论证人道主义是马克思思想重要本义的基本理由有二。其一,人道主义情怀是促使马克思创建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根本动机和重要动力之源。青少年时代的马克思就宣称要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解放人类的伟大事业。马克思将人道主义的基本内容规定为消灭阶级和解放全人类,青少年时代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情怀无疑是重要原因。其二,马克思人道主义思想与其共产主义思想本质上是一致的。马克思在不同时候给共产主义下的定义,正因为如此,一些否认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实质,而认定马克思共产主义与人道主义处于对立地位的人往往只承认前者而否定后者。因为在他们看来,后者把共产主义人道主义化,会导致把马克思主义消融在人道主义中。其实,马克思对“人”及其生成的论述贯穿于其全部著作中,马克思哲学的形成与发展与其对人道主义的理解紧密相关;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对真正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与共产主义在等同意义上进行理解,中晚期著作则从“现实的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角度论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实践生成。所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出发点的,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非人状况的深切同情,它所追求的目标,是人道主义的彻底实现;人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安启念.新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1)。当然,马克思对以往的人道主义思想加以时代解读,并从实践层面加以超越。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明确地宣称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170]是实现了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相统一的人道主义。其三,在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中,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尊重人,发展人是核心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认为人道主义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灵魂[171]。
但是综合考察马克思“人道”思想的实际表达,审视马克思思想的发展脉胳,却可以发现,马克思建构的是一种全新的人道主义观念,实不能将马克思视为纯粹的人本主义者或纯粹的人道主义者。其一,马克思人道主义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马克思以前的人道主义多以抽象的理性作为基础。唯物史观科学揭示了人道主义的真实基础,以抽象理性作为基础的人道主义是不牢固的,也是不真实的,“已经宣布了这个基础的不牢固”[172]。其二,马克思人道主义强调通过改造旧世界,建设符合于人道原则的共产主义新世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人道主义的本质区别之一就在于是维护还是批判资本主义[173]。马克思人道主义是实践的革命的人道主义。沙夫就指出,马克思所谓的“人”是自身命运独立自主的创造者,也是人类世界和人自身的创造者,根本宗旨是推翻一切侮辱、奴役、遗弃和蔑视人的东西。所以又可以称马克思人道主义是“现实的人道主义”“战斗的人道主义”[174]。本著认为沙夫关于马克思人道主义思想的评价比较公允。总之,马克思不是抽象的、纯粹的人道主义者,但从抽象意义讲,使人成为具有充分人性的人也是马克思人道主义的根本目标[175]。所以应该肯定马克思人道主义思想具有人道主义的内容,至少应该认为它具有这方面的意蕴[176]。
马克思所谓的实践,最基本类型是生产劳动。马克思所谓的共产主义的“共产”,可以理解为“共生产资料”,也可以理解为,甚至更应该理解为“共同生产”[177]——生产劳动是人的本质,共同生产意味劳动作为人的本质共同实现。可见,马克思的人道主义实际上也可称其为劳动人道主义,或者说,马克思人道原则的实质就是劳动人道主义。马克思劳动人道主义内涵非常丰富。本著沿“意义”与“功能”将其归纳为两大方面,即揭示劳动的人道意义,阐析劳动的人道要求。从马克思所述,劳动有两大方面的人道意义。一是劳动创造人、证明人。马克思一再谈到劳动是人的本质所在,在人的形成中,劳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劳动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按马克思的说法,当人类开始通过劳动生产生活资料时,人类便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劳动的根本人道意义之二是劳动维持人,发展人。所谓劳动维持人指劳动是创造物质生活资料的根本活动,这是为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人类生活的永恒自然条件。所谓劳动发展人指劳动发展着劳动者的身体器官,发挥出蕴藏于劳动者自身中的潜力,并通过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发明并运用新的劳动手段,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不断促进人的素质发展。
那么,何谓劳动的人道要求呢?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劳动,在劳动过程开始前,在劳动者的大脑中已经以表象的形式存在着过程的结果。这说明劳动是人类在一定目的驱使下来调整、控制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过程。但是,另一方面,劳动又是人的体力与脑力付出,劳动过程进行要求劳动者形成控制、指挥、支配劳动的意志,伴随着劳动者身体器官的紧张活动。劳动方式、方法,特别是内容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劳动者就愈加迫切需要顽强的劳动意志。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谓劳动的基本人道要求有二,一是劳动目的应是人道的,即生产是人道的;二是劳动过程是人道的,即以人道的方式,即不能损害劳动者而应该以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方式进行劳动。
(二)马克思劳动自由原则基本内容
“自由”作为马克思伦理思想的重要价值原则,大致经历如下几个阶段发展阶段。在1842年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从异化劳动和自由劳动的对立辩识自由问题,这标志马克思开始公开发表关于自由的思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充分论证了生产力发展、分工与自由实现的内在关系,此著标志马克思对自由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化。《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自由发展阶段论”充分表达了马克思自由观的历史性。《资本论》的“自由王国”论更加突出了劳动对自由的基础性意义,表明了马克思对自由的思索进入到动态、立体的研究阶段。通过简单回顾马克思自由观的发展史,可以发现,马克思以从事现实实践活动的人为自由的主体,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为自由观的核心内容。而一切剥削阶级思想家,在理解人的本质和自由方面,大多贬斥劳动,脱离感性的实践活动而以唯心主义方式规定自由。[178]这就是马克思自由观与旧伦理学自由观的根本区别所在。
关于马克思劳动自由原则的基本内涵,根据前已阐析的研究视角,可从两个路径进行揭示:一是从劳动论自由,揭示劳动的“自由”意义;二是从自由观论劳动,揭示劳动的“自由”规定。根据马克思相关论述,劳动的“自由”意义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其一,劳动即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一种本质需要,“没有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179]劳动则是表征人的生命自由的活动,“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180]其二,劳动实现自由。克服障碍方能自由,马克思认为劳动才是人类克服外在障碍,实现自由的基本途径。其三,劳动发展自由。现代西方有学者指出,有能力实现的自由才是真实的自由[181]。其实,马克思早就将能力的发展视为自由发展的基础,早就将人们从事自由创造性劳动的能力视为最高级的利益[182],如马克思明确提出,人是因为“具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是自由的”[183]。能力如何发展呢?劳动才是人的能力发展的基本途径,才是满足人类物质需要的基本手段,也是实现、发展人类自由,更深刻实现人生价值的手段。这就是人高于其他存在物的独具特质,也是人之在世上的最大存在价值[184]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动均能实现、发展人的自由,而只有自由的劳动,自由成为劳动内在规定的劳动才是能实现、发展人的自由的劳动。马克思认为,劳动总是一定意志支配下的活动,自由是活动者意志的自主,自由的劳动首先应是劳动者本人意志支配下的劳动。但事实上,劳动所包含的、体现的意志未必就是劳动者本人的意志。劳动者的劳动可能是他人强迫和压制之下的劳动,这样的劳动,马克思称其为奴役劳动。如因为异化劳动使得劳动者因为劳动更加不自由。不自由的奴役劳动当然是应该被克服的劳动。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因“合历史性”,这种“不应该”的劳动又具有一定的“合道德性”:其一,奴役劳动虽然是不自由的劳动,但是对于支配劳动的剥削者来说,只有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者能够提供剩余产品时奴役劳动才有意义。这说明奴役劳动出现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其二,人类进入到自由人联合体阶段,真正的自由劳动才能真正实现,奴役劳动不仅具有历史进步性,而且由于较之于小私有制一这是个体劳动的基础一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必然更长久、更艰苦、更困难[185]。
马克思所谓的劳动应该是自由的劳动,并不等于劳动者可以或应该彻底自由地劳动或在劳动中享受彻底或完全的自由。归马克思所述,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即便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制,在相当时期内,由于劳动条件的有限性与劳动能力的差别性,实际上无法满足,甚至不应该满足劳动者在劳动方面的所有“自愿”,除非并不在意资源浪费。需要说明的是,与现代西方经济学所谓的“劳动者自愿失业”不同,马克思所谓的“劳动者不能自愿劳动”意味劳动者“不劳动”是一种道德的牺牲行为,而现代西方经济学所谓的“劳动者自愿失业”意味失业是劳动者的自愿行为,因而也是劳动者的不道德行为。其二,遵守一定规则、纪律,劳动方能正常进行。马克思就曾批判指出,“直接劳动时间与自由劳动时间本身的确不可能永远抽象地对立”;但劳动也不可能像傅立叶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游戏[186]。其三,劳动的社会性,尤其是商品经济下劳动社会性,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往往只得不自觉地“被迫”劳动。因为社会生产过程及产生于社会生产过程的各种关系已经不受生产者意志支配,相反,劳动过程的结构制约、规定、限制着劳动者的个体自由。
(三)马克思劳动正义原则基本内容
马克思正义观可分为早期、中期、晚期三个发展时期。早期的马克思正义观主要内容有:通过批判分析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得出法的关系的根源是物质生活关系的唯物主义结论;以异化劳动理论对资本主义劳动进行正义的审判;对蒲鲁东永恒公平观念的批判。马克思中期正义思想集中于《资本论》,主要内容是批判资产阶级所谓的公平实际是资产阶级用工人的物化劳动不断换取更大量的工人的活劳动,实非公平。马克思晚年正义思想集中在《哥达纲领批判》,主要内容是对拉萨尔公平分配思想进行全面、系统的批判,以及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公平分配方式的设想。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发现,与西方学者最大的不同是,马克思正义观以“劳动”为立论的出发点,以劳动人民利益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一种为劳动人民谋利益的正义观,是一种劳动正义观。关于马克思劳动正义观的基本内容,根据前面阐析的分析视角,本著归纳为两大方面:一是劳动对正义的规定,基本内涵是“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二是正义对劳动的规定,基本要求是“正义的才应该劳动”。
马克思所谓“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一指劳动者占有劳动成果是正义的,简单理由便是劳动创造、保存使用价值,即财富。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消极地适应自然和占有现成的自然物质对象,即便高级动物,其“智力”也未能达到改造自然,自觉形成使用价值的高度。财富创造过程实际是人类借助劳动工具,使用体力与脑力,作用自然物质对象,改变自然物质对象的原生性质与形态的活动。所谓劳动保存财富,主要指此次活劳动为下一步劳动准备材料,从而保存产品的使用价值。财富由劳动者创造、保存,劳动者占有财富当然合正义。马克思所谓“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二指劳动者是创造使用价值的主体因素,作为劳动的主体,在劳动过程应该享有主体地位,成为主导劳动的主体才是正义的。
马克思认为,生产结构决定着分配关系,所以享有劳动过程的主体地位才是劳动正义的核心。这就是马克思着力批判剥削阶级主导生产劳动过程不正义性的重要原因。马克思指出,阶级社会的剥削阶级占有、控制生产资料,运用暴力、法律和意识欺骗等手段控制经济交往关系,操纵着劳动者的意志和行为。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和地主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取得经济活动中的统治与支配地位,并以种种理由和理论将自己“神话”成经济活动的主导力量。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以资本形式存在,凭借占有了资本,资产阶级控制着生产的主动权与支配权,生产什么,如何生产都由他们决定。这些都是对劳动正义原则的背离。
问题是劳动实际是人的劳动力的实行,归根到底也是一种力的作用,而且劳动并非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形成的唯一源泉。既如此,从逻辑上似乎可以得出非常“自然”的结论:劳动者对财富的完全占有并非完全正义。对此,马克思劳动价值事实上作出了完整的回答。马克思指出,一方面,只要把人类劳动的特殊性抽去,不同劳动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均是劳动者的体力与脑力付出,这就是价值。另一方面,只有通过活劳动,在旧价值上追加新价值,物化劳动的旧价值才能保存、转移。正义的经典定义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所失的中庸”[187]。财富,即使用价值经劳动者生命力付出后才得以形成,按正义原则的要求,劳动者的付出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对财富的占有就是这种补偿首先的、主要的表现,因为只有占有某物才能消费某物,只有消费某物才能将其能量与物质转化为维持劳动者生存的营养要素。在财富形成中,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的作用当然必不可少,但是虽都起了作用,作用的性质毕竟不同。更重的是,生产要素的作用不等于拥有生产要素的非劳动者的贡献,也不意味非劳动者为财富的形成付出了生命力。所以非劳动者不应占有财富一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占有劳动成果的正义性问题,本著在第七章作进一步分析。总之,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以得出结论:马克思关于财产和收入获得正义性的基本思想就是劳动才是获得财富与收入正当性的根本依据[188]。
具备相应的劳动资料方能进行劳动,所有制的正义性,即劳动资料归谁所有是生产劳动的前提性正义。剥削阶级社会劳动必定不正义,首先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正义,即剥削阶级占有生产资料是不正义的。那么,生产资料所有制正义的依据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因为劳动,劳动工具得以生产,劳动对象成为对象,一些看起来纯自然生长的动物和植物,实际上也在人的控制下、因人的劳动发生变化而成为适合人类消费、役使的存在物。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所有制正义的基本依据依然是劳动。
不过,劳动工具与劳动对象终究也是对一定原始物改造而成,而且生产劳动总得在一定空间上进行。为什么只能由一些人对最原始的自然条件进行劳动改造呢?此问题实际就是休谟所谓的财富归宿的原始正义问题。在休谟看来,财富归于现实占有者的规则是自然的,不过其效用“不超过社会最初步形成的时期”[189]。为此,休谟提出先占、时效、添附和继承是财富占有正义的四条件。其中,“先占”是最基本的原则,强调如果人们忽略这一原则,那就“没有丝毫理由把财产归于任何一种继续的占有了”[190]。洛克提出劳动使自然物脱离原始状态,所以劳动才是原始正义的根本依据,因为劳动才“确定了我对他们的财产权”[191]。温茨更明确地指出人们对某物的所有权的正当性仅仅在于它的原i获取“与劳动理论的要求相一致”[192]。
问题是“先占”与“劳动”并不能为归宿正义提供充足的理由。以土地为例,西塞罗提出,土地从一开始就属于每个人,也可以说不属于每个人,所以人人都有份。但西塞罗又以剧院作比说:公共的土地好比一个剧院,虽然剧院为到来的任何人共有,但每个人坐的地方应该属于他自己。[193]西班牙国际法奠基人苏亚雷斯在反驳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指出,应该保障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有权要求别人履行挪开或腾出座位。[194]至于在公地上的“劳动”也不能为土地私有化提供充足的理由,因为劳动实际是个人用自己拥有的劳动与不拥有的(无主的土地)相结合,他由此获得劳动成果,如得到庄稼,理由当然非常充分,但据此得到土地所有权便不在理了,因为这些东西又不是劳动者创造的。其实,马克思的人与自然关系论及原始资本积累理论已经内涵了对劳动条件占有原始正义依据的解答。马克思指出,人尽管贵为天地之灵,能为万物立法,但人最初并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所有者与自然相对立[195];自然界则是人的无机的身体,把生产分解为进行劳动的人和作为劳动对象的土地(广义其实就是自然),实际上只是完全抽象的说法而已。马克思此说其实内涵了这样的思想,即作“自然存在物”的人拥有与其共生的“自然存在物”本来就是自然的。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所指从自然产生的人是群体的人,是民族的、部落的、家庭的社会人,而不是个体存在的人。马克思此言其实内涵了另一层意思,那就是最原始的自然条件,如土地应以部落、家庭、民族为单位共同拥有,所以“财产往往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196]。民族、部落的历史延续是国家。在后来的发展中,国家成为最原始自然条件的拥有者,它民族、部落、国家夺取这些原始自然条件便是不义之举,本民族、部落、国家保护自己拥有的原始自然条件便是正义之举。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重要原因就在于此过程也是资产阶级对本属于其他民族、国家的原始资源进行掠夺的过程,是极不正义的过程。马克思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是“广大人民群众被录j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资本的前史。”[197]这里所谓的“广大人民”当然包括外国人民。从马克思此思想还可以得出另一结论:既然原始的自然生产条件应该归民族、部落、国家共同,那么,共同体成员不平等地占有这些条件也是不正义的;又由于这些自然条件往往无法由全体成员共同或均等使用,所以共同体成员对它们的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应该是人人均是所有者,但只能共同占有。由此,本著认为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思想的真实内涵应包括:一是不同劳动者生产劳动而成的不同的生产工具、劳动对象,不应该平等地占有;二是原始性的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如土地等应该由共同体的成员共同所有[198]。这就是马克思所谓的个人所有制,“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99]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共同体内的不同成员与纯自然财富的自然亲近性并不相同,因而虽均是天然财富共同的最终所有者,但“所有的”的实际程度应该有所差别。
显然,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拥有着与其共生的“自然存在物”说明单纯的劳动正义的确存在正义局限,虽然此种局限主要由正义本身的局限而形成,“正义只能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的供应相对于人的需要有所欠缺的状况。”[200]马克思从不讳认劳动正义必然存在的缺陷,相反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局限,马克思才提出并论证超越劳动正义,享受劳动的快乐是劳动正义的根本指向。超越劳动正义何以必要而且应该呢?从现实社会看,超越劳动正义的合理性主要有三:一在于人类早已经超越了“死去的狼是活着的狼的食物”的残暴阶段,人道原则本高于正义原则,社会应该对部分缺乏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超越正义的物质救济。二在于劳动本身是一种人权,在社会未能充分保证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时,“没有劳动”的劳动者实际上作出了一种自我牺牲的道德行为。此时,不能说他们违背了劳动正义,更应该说他们已经超越了劳动正义。对于这样的劳动者,按“不劳则不得”原则对待之,实际上已经非常不正义。三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默认了劳动者的个人天赋,从而承认了“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201]。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动分配原则虽然正义却并非理想的分配形式。马克思认为超越劳动正义的按需分配才是真正理想的分配原则。不过,实现此理想原则需要充分的社会条件,主要包括: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不再对立,劳动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只有在实现这些条件后,社会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202]。既强调应该实践劳动正义,又肯定超越劳动正义的必要性,由此可见个别西方学者称马克思为了“捍卫理想要求平等地满足需要”[203],“一致要求法律实现博爱原则”[204],实在是言过其实了。
第二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劳动伦理根本原则实践的辩证分析
马克思向来反对“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205],向来强调道德原则历史性与普遍性相统一。在对待劳动伦理根本原则方面,马克思的态度同样如此。马克思既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合德劳动,劳动关系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充分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人类劳动发展的不道德影响。
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劳动人道原则实践
马克思认为,相对于其他剥削制度的劳动,特别是奴隶社会的奴役劳动,资本主义社会雇用劳动具有一定的人道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在剥削阶级社会,劳动者先得养活,养好剥削者才能养活自己,这就是剥削的根本表现。在奴隶、封建制度下,剥削大多以粗暴的方式来实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使得资产阶级可以不必那么粗暴了。二在于劳动者能够不断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是资本主义雇用劳动的基础,劳动能力得到保存是保障此基础存在的前提。保障劳动者适量的饮食、睡眠、休息和间歇的时间则是劳动能力能够得到保存的前提。另外,工人与资本家以契约规定只是转让一定的劳动时间,资本家本人也认识到工人长期超出正常劳动时间进行劳动损害的是资本家的“生产工具”。三在于获取工资作为谋生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保护劳动力的作用,它为工人在一定的正常平均时间内再生产和保存某些劳动能力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但是,总体而言,资本主义雇用劳动是不人道的劳动形态,这也是马克思对其进行批判的重要维度。主要表现是“生产不人道的”与进行“不人道的生产”。
所谓“生产不人道的”指资本主义雇用劳动下生产了大量的无用甚至有害的不人道产品。关于无用、有害的产品的具体类型,马克思曾举例论及了两种。一是伪劣产品。马克思列举过两大类伪劣产品,即伪劣生产要素与伪劣生活品。马克思在《资本论》引用法国化学家舍伐利埃的论文举例说,当时市场上掺假的方法甚多,600多种商品中,其中大部分商品都有10、20种,有的商品甚至有30种掺假的方法。马克思举例说,一些资本主义的烟囱扫除业者把煤烟卖给英格兰租地农民,说的便是伪劣生产要素众多的情况。马克思举例说,一些资本家把明矾磨成细粉,或与盐混合,做成“面包素”,说的便是伪劣食品严重的情况。二是毒品生产。关于毒品,马克思针对英国对中国发动的鸦片战争评价说,“输入鸦片而造成的白银不断外流……中国政府决定此种万恶贸易毒害人民,不得开禁”[206]。
关于“生产不人道的”产生的原因,马克思指出对商品所有者而言,“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207]。所以只要是商品经济,就有可能生产不人道的产品。那么,何以资本主义社会此种现象愈发突出?马克思指出这是因为资本家以剩余价值增殖为根本目的,他们对“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的担心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208],因而并不真正关心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及其特殊性质。同时,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商品种类增加,交换频繁,人们对商品真伪及有用性辨别困难大,也增加资本家成功行骗的机率。财富应该是具有真实使用价值,促进人生幸福的财富,资本主义生产在促进财富大量增加的同时,不少财富却是对人体有害的财富。由此看来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财富总量与其形成的生产力比较,不管其文明程度如何,是完全微不足道的[209],既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产品数量不够,也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了太多不真实的财富。
所谓“不人道的生产”指资产阶级压迫工人进行不人道的生产劳动,这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雇用劳动不人道性批判的重点。从马克思的论述看,资本主义雇用劳动不人道性的突出表现有四:其一,在资本家眼中,劳动者不过是为实现资本增殖价值的劳动工具,而不是人。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切能够实现增殖的都是资本,在资本家眼中,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都是资本,“在他的心目中,这两种资本就完全混同在一起了”[210]。其二,劳动者过度劳动。马克思指出,过度劳动是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共有现象。但不同社会过度劳动产生的原因还是有重大区别。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阶级社会,剥削阶级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强迫劳动者进行过度劳动是普遍现象。在生产力比较达时,在产品使用价值而不是产品交换价值占优势的社会里,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因消费有限性的限制,整个社会不会形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需求,应该不会出现普遍性的过度劳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为消除过度劳动提供了物质基础。但是由于在此社会,交换价值占主导形式,资产阶级贪婪于剩余价值的追求,结果原本主要以奴隶或徭役劳动形式从事生产劳动的民族,一旦进入资本主义文明社会,反而“再加上过度劳动的文明暴行”。[211]三是让不应该从事实际劳动的人,主要指儿童从事极不人道的劳动。如资本家大量雇用不满18岁的少年,甚至是13岁以下的儿童从事劳动,工作时间长达12-16小时,甚至使他们没有吃午饭的时间。四是劳动条件,生活条件差。马克思曾讥讽地说,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节约实际上是对保护工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设备,劳动时的空间、空气、阳光进行系统地掠夺,至于工人的福利设施建设那就根本谈不上了[212]。
资本主义不人道的雇用劳动对劳动者造成了极其不人道的后果,最突出表现是工人的劳动时间不仅大大超过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劳动者心理与生理的极限,致使大批工人未老先衰和不正常死亡。从马克思劳动伦理人道原则的基本内涵看,劳动负价值过大又得不到劳动正价值合理,及时的补偿是造成不人道劳动的实质所在。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正价值合理,及时的补偿,多是因为不公正制度使得一些不劳动者占有,剥削了劳动正价值,虽然劳动者在特殊或极端情况下是自愿放弃这种正价值的补偿。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存在不公正,就有可能存在不人道的劳动,普遍性不公正,便会有普遍性的不人道劳动。较之于其他剥削社会,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不人道劳动极其严重且普遍,“它不仅浪费人的血和肉,而且浪费人的智慧和神经”[213]。对这种罪恶,资产阶级当然不愿承认,由是当资本主义专制摧残人性的特征暴露无遗时,资产阶级便以“口头保证提高生活水平来作为安扶人民的额外奖赏”[214],甚或把贫民区描绘成“或许有一些肮脏,但却洋溢着生活的欢乐,充满诗情画意”;[215]当提高工人物质生活水平的承诺变为空话时,资产阶级便将“‘自由’作为伦理价值观提出来。”[216]。
问题是利润是人创造的,通过损人而实现利润的行为必不能持久,理性的资本家何以如此愚蠢地执着呢?这是因为一种产品投入市场获得利润便会被资本家视为是正确和恰当形式[217]。另外,剩余人口经常存在使得资本家不必过多担心工人不愿意从事不人道的劳动。可见,资产阶级实践的不是合理利己主义!而是极端利己主义,虽然从其后果看,可能表现为合理利己主义。损人利己的极端利己主义行为,最终只能是既损人又不利己。如资本家为追求剩余价值不断扩大生产,广大生产者的贫困化却成为资本价值保存,增殖的基础。这种矛盾,资产阶级也想克服或缓解。但是用来克服这些限制的手段却只是使这些限制以更大规模重新出现[218]。结果矛盾反而越来越加剧。可见,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不人道性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消灭不人道的资本主义制度。
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劳动自由原则实践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雇用劳动道德进步性的重要表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促进了劳动自由原则的历史性进步。这种进步性主要表现如有三。
其一,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形成的基础是劳动者拥有人身自由。马克思指出,从本质上讲,奴隶社会的奴隶劳动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雇用劳动其实均是奴役劳动,都是剥削劳动。但是,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通过直接的暴力来实现奴隶买卖和奴隶的强迫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奴役劳动主要通过自由交换来实现,其前提是劳动者摆脱人身依附关系,既不再束缚于土地,也不再隶属于他人。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在促进劳动者人身自由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因为资本主义兴起,行会的手工业师傅与封建主均成为新兴资产阶级排挤的对象,封建势力以及行会对劳动者的约束终于瓦解了[219]。
其二,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资本自由流动成为资本主义利润率平均化的根本要求。马克思指出,一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必然导致利润率平均化,利润率平均化既要求资本有更大的活动性,由此带动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生产地点之间自由地转移。当然,这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大工业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基本物质基础的必然结果,根本而言,是大工业发展要求劳动力在不同生产部门能够自由地转移,“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220]。
其三,较之于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促进生产力发展因而促进了劳动者实质自由的实现。马克思强调有能力实现的自由才是真实的自由,“马克思区分了(以艾欧斯特(Jon Elster)所使用的术语来表达)资本主义工人的形式自由(formal freedom)与前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真实不自由(real unfreedom)。”[221]较之于其他剥削制度,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因而有利于实质自由的实现:以价值增值为根本生产目的的资本家有着发展生产力的内在冲动,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是协作劳动,集体生产力因协同而创造,或者说,这种生产力本身就是集体力[222]。再次,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要求承担单一、局部职能的个人被全面发展的个人所代替,这对促进人的自由发展也是有利的。
但是,马克思更强调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并未享有真正的自由,相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劳动自由原则的实现形成了新的阻碍,损害着劳动自由的充分实现。这种不自由的主要表现有三:
一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不自愿性。马克思指出,从形式上看,劳动力买卖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确是自由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223]。但实质上,这种自由交换是因为劳动者已经丧失生产资料,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自由,是自由得一无所有,或是一无所有的自由。工人自由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实际只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这种自由是不真实,不平等基础上的自由,实质是工人被迫出卖劳动,资本家自由地雇用劳动力[224]。事实上,这种形式上的自由也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初期,资本主义社会雇用劳动产生的主要方式实际是用暴力压迫劳动者出卖劳动力。
二是劳动者劳动过程的强制性。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买卖成交以后,工人进入劳动过程,资产阶级完全控制着劳动力的使用,劳动者发现自己并不是什么自由的当事人,与没有自由的奴隶并无实质的不同。其一,当“自由”损害资本家利润实现时,资本家便坚决反对并且设法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如资产阶级会坚决反对输出优秀工人,称将这是降低生产效率的“自杀”行为。[225]其二,资本家强加给工人的纪律是严重妨碍劳动者自由的兵营式纪律。通过这种纪律,资产阶级发展了完整的工厂制度,此时,劳动者因此变得更加不自由。其三,资产阶级还利用奖罚、工厂法等措施来严格控制工人,这样的做法实际是以监工的罚金簿取代了奴隶监督者的鞭子[226]。可见,劳动者进入生产劳动过程后更加不自由,马克思对此生动描述说,在资本主义劳动交换领域,资本家和劳动力所有者,“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棘棘,畏缩不前””[227]。总之,“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228]资产阶级虽然主张自由,但绝不会真心实意地要实现劳动者的真实自由。
三是劳动者发展的局限性。生产力发展是实质自由实现的前提,在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才被资产阶级视为劳动的生产力,结果因为生产力发展,劳动者反而更力口依赖资产阶级。如机器的发展使工人终身专门服侍一台局部机器,从而依赖整个工厂,也即依赖整个资本家了[229]。再如资本主义分工使生产者在突出发展自身劳动素质的某一方面时,其他方面素质的发展受至U深刻的限制。还有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社会关系严重物化,异化。总之,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下,人被自己所创造的物所统治和束缚,劳动者生产中的主体性地位难以张扬,生产过程成为劳动者丧失了自我,身心全面深刻异化的过程,个性的自由发展大大受到压抑。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劳动自由实现的促进与阻碍二重性作用充分说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进步性与局限性。小土地所有制决定劳动者孤立地劳动,只能实现有限的自由。资本主义大工业则在剿灭旧社会堡皇的同时,“就消灭旧社会的堡皇一‘农民’,并代之以雇用工人来说,大工业起了最革命的作用”,[230]还为新的较高级的综合,即农业和工业的结合,造成了物质的前提,从而大大地促进了劳动者实质自由实现。但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剥夺劳动者生产资料的结果,是对劳动者劳动自由实现的根本物质条件的剥夺,必然进一步阻碍劳动者实质自由的更进一步实现。可见,要真正充分实现劳动自由原则,保障各个人在联合中并通过联合实现充分的劳动自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奠基于公有制基础上的真正劳动者共同体。
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劳动正义原则实践
关于劳动正义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践,马克思同样持辩证态度,肯定劳动正义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有了更充分的实现是马克思辩证态度的重要方面,主要内容有:
其一,劳动力自由买卖是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实现的基础。劳动力自由买卖时,在法律上,买卖双方作为平等人,以彼此平等身份的商品所有者发生着经济关系。要保持这种关系,劳动者就不能像奴隶商品一样一次性地终生出卖,而应只是出卖劳动力的一定时间。这种实质不公正,形式却公正的交换对买者当然是一种特别的幸运,但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231],无疑具有道德进步性。它预示着资本面世,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时代来临了,“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232]。
其二,工人获得的工资是对工人生命力付出的一定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交换正义。马克思指出劳动总是劳动者一定生命力的耗费,劳动者生命力消耗若得不到重新补偿,劳动根本无法继续进行。可见劳动力交换正义实现程度标志着劳动者生命力付出得到一定的补偿。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出卖前其价值多少多已由契约明确确定,虽然价值实现往往是劳动以后的事。这一点无疑标志着劳动力交换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实现。
但是总体来说,资本主义社会雇用劳动是不正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局限性与不道德性的重要表现就在于此。
首先,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不正义性决定了雇用劳动形成条件的不正义性。野蛮剥夺本国劳动者生产资料与它国人民财富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原罪,它充分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前提的不正义性,“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233]。这也是资产阶级学者往往将“资本主义正义之辩”的出发点定为否定此原罪的重要原因,“在温和政治经济学中,从来就是田园诗占统治地位”[234]。最常见的方法是强调资本是资本家勤劳或节约而得之,“他辛勤劳动,通过劳动积累资本(比如限制自己的消费)”;[235]而且,在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人阻止劳动者积累资本”[236]。马克思指出,人类私有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以剥削劳动者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另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是两种在性质上根本对立的私有制,“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237]。资产阶级学者为了抹煞资产阶级雇用劳动起点的不正义性,“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238]。
其次,资本家支配劳动力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地位不正义性。按正义原则要求,在劳动中占有主体地位的应该是劳动者。但是在剥削阶级社会里,不劳动的剥削者却夺取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劳动中的伦理问题是劳动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劳动过程正义自然是劳动正义的核心问题。正因为如此,为了论证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的正义性,资产阶级学者始终只愿谈交换正义而回避劳动过程正义。实际上,这种正义只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言是正义的,它恰好证明资产阶级经济学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导致劳动异化的客观事实,资产阶级宣扬的正义不过是以“理想性的理想为借口来维持其特权”[239],是一种由于不当特权而产生的虚伪道德。
再次劳动者缺乏对产品的支配权形成了产品归宿的不正义性。劳动是创造使用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价值是劳动的付出,劳动产品应该由劳动者支配,否则显失正义。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实际上由不劳动的资本家占有、支配,劳动者得到的实际上只是劳动力的价值。至于工人的消费,工资成为工人能够消费的基本限度。这些是资本主义雇用劳动最明显的不正义,因而也是资产阶级学者要直接否定的“不正义”。如哈耶克就明确地说,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建立在不真实的假设之上,“即能够根据使人们的成就得以实现的所有情况来评价其成就可奖励的程度”[240]。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雇用劳动不人道、不自由性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雇用劳动的不正义性:劳动生产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劳动生产了宫殿,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棚舍[241]。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家把持了生产的主动权与支配权,自以为他们才是生产劳动的真正主体,是应该得到道德肯定的“道德人”则是形成这种不正义的根本原因,如哈耶克就明确指出,如果没有资产阶级为无产阶级提供维持生活的手段,“那么构成现在无产者的大部分根本就不可能存在”[242]。所以即便资本主义社会的确存在阶级不公,但也是可以接受的。看来,研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雇用劳动的不正义性的正义批判,借用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那就是,应该集中在马克思从“道德的视角研究私有财产不合理性”[243]。
第三节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基本原则的实践要求与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劳动总是在一定社会中进行的劳动,社会不和谐,重要原因就在于劳动不道德,劳动关系不和谐。本节在前已揭示的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根本原则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析这些原则在现代社会实践的基本要求与现代社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实践这些原则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人道原则的实践要求与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根据马克思劳动人道原则的基本内涵可知劳动目的人道与劳动过程人道是实践马克思劳动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劳动目的是人道的,主要指生产人道的产品。产品应该是人道的产品,这一点历来为马克思所强调。在马克思看来,消费既是生产的归宿,也是生产的动力,从人自身生产而言,消费本身就是生产,人是“在吃喝这一种消费形式中,人生产自己的身体”[244]。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从根本上决定于消费对象的质量、类型;另一方面,具备一定的生产要素,生产方能顺利进行,生产资料的优劣是决定再生产顺禾IJ进行的重要前提。所以产品的人道性是再生产人道性的根本前提,也是劳动关系能否和谐的重要影响因素,道理很简单,消费不人道的产品将损害劳动者身心和谐,使用不人道的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着生产劳动顺利进行。马克思劳动观指出,通过劳动满足需要是人类劳动的根本目的,一切没有生产出使用价值的劳动都是不人道的劳动一特殊情况,如为了发现问题而进行的试验性劳动;不过,从马克思有用劳动观的伦理意蕴看,生产出使用价值,即财富,若财富对人的解放、人的全面发展无用,这样的劳动依然不是真正人道的劳动。
马克思关于生产人道的思想实际上内涵了两大基本伦理要求:一方面,生产财富是生产劳动的直接目的,就其最广泛的意义而言,财富即“那种能够满足需求或者要求的任何东西。”[245]另一方面,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不但应该有真实的使用价值,还应该是能够促进人生幸福,人的全面自由实现的真实财富[246]。所以从劳动目的看,符合人道要求的劳动,基本要求就是生产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真实财富,关于真实财富的哲学意义,马克.安尼尔斯基(MAKRK ANIELSKL)提出了几条基本原则。第一,真实的财富代表着使生活得有价值的所有因素,而不是简单的金钱或物质财富。第二,真实的财富是充裕的,而不是短缺的。第三,真实的财富在互惠前提下自由给予和自由获得时更显充实。第四,真实的财富最终是来自自然资本或者自然的礼物,丰盈无价。第五,管理我们的真实财富应该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资产完整及其活力的基础上、家庭、社区和生态系统的繁荣昌盛上。真实财富评价可能还需要审视我们称之为美德的东西。因为美德是那些道义上良好或令人钦佩的特殊品质。马克.安尼尔斯基提出的这几条标准,可视为是从“财富”视角对人道的劳动进行规定([加]马克.安尼尔斯基(MAKRK ANIELSKL).幸福经济学4M].林琼等,译.[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81-82;83)。本项目作者曾提出人类应树立和谐财富观。其主要内涵是:在和谐精神支配下,在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中求财、用财。本项目作者的和谐财富观与马克.安尼尔斯基(MAKRKANIELSKL)的真实财富观实质是一致的(拙著:《人本和谐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215-217页)。也就是说,真正人道的劳动不仅要生产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还要真正满足人的真实需要、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按照生产人道的要求,生产对人的身心产生危害财富的劳动,如生产毒品,不安全食品的劳动均是不人道的劳动。这样的劳动越多,产值越大,人类社会受到的伤害越大。但是现代社会,毒品的年贸易额之大早已超过石油、天然气行业和化学制药行业等成为“交易巨子”。又如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食品安全性是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情。但食品安全问题却成为当下中国一个挥之不去的幽灵,在危害人们身心健康、造成社会震荡的同时,损害着政府形象,问题之严重以致于“习大大”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247]有害产品泛滥充分说明“生产人道的”这一生产劳动的基本道德要求,在现代中国已经非常紧迫,政府与学者在此方面显然应承担更大的道德责任。马克思对此早告诫说:立法者和政治经济学家不应该像以前那样,把注意力放在单纯财富积累方面,而应把主要注意力放在“生产力以及它们未来的自由发展方面”。[248]
实际上,马克思不仅强调应该生产人道的,还分析了何以生产了不人道的。例如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不安全食品等“恶”的产品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尤为严重。根本原因有二:一是对于资本家来说,“一种产品只要能够投入市场获利就必定被视为是正确和恰当形式”;[249]二是商品种类增加,交换频繁使得人们难以辨别商品真伪及真实有用性的程度,从而增加了不良生产者损人获利的几率。可见食品经营者重利轻义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动因。这一点中西方均不例外。如当代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根本原因在于一些食品经营者已“良心大大的坏了”,或随意使用低成本的食品原料、乱用添加剂、或把过期变质食品当作安全食品销售,或用虚假广告夸大食品功效。既然食品经营者重利轻义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那么,确保义利兼顾、以义取利自然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根本原则要求。为此,应着力通过加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斩断非法经营者欺骗消费者,蒙骗欺哄监管者的利益链条,在打击违法失德经营者的非法行为的同时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马克思所谓劳动过程是人道的,即劳动是劳动者得到人道对待的劳动。劳动过程人道也即劳动内容和形式符合人类本性,进行合人性化的劳动。这样的劳动,生产技术是人性化的,劳动形式是民主化的,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种体现人道精神的劳动文化。但是现阶段我国不少企业以不人道方式从事劳动的现象依然存在,突出表现有二:一是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有资料显示,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我国不少企业经常迫使雇工力口班加点,劳动者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有的在10小时以上,有的甚至高达12个小时以上,而且往往没有休息日。这些做法已经严重地影响了雇工的休息与身体健康[250]。二是企业生产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生产条件极差,生产环境极劣,劳动者身心健康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更有甚者,劳动者有时还要遭受雇主的凌辱、虐待甚至殴打。完全可以说,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马克思当年描述的不人道劳动现状已经比较少见,却得到了“现代中国版”的验证。[251]这说明,当一个国家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时,不人道劳动现象的确比较容易出现。这也是现阶段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252]。
二、劳动自由原则的实践要求与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自由是出自人的本质的需要,劳动是实现人类自由的基本途径,劳动应该是自主与自觉性的活动。如此,社会方能因此显现一种开放、和谐、向上的景象。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实践劳动自由原则是重要的前提条件。
以马克思劳动自由原则视之,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劳动者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是实践劳动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劳动者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首先表现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自主性。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自主选择与自己劳动力相结合的劳动资料本是个人的权利,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身的社会结合一直是作为自然界和历史强加于他们的东西而同他们相对立的,现在则变成他们自己的自由行动了。”[253]劳动者不能支配自己劳动能力的重要原因在于生产资料,这种确保劳动自由的物质基础已被剥削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人们平等占有社会财富,促使人们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互助合作的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主体既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主人,也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应该享有自主择业和自由流动的权利。马克思还指出,人的自由是人的源于理性,以能力为根本基础的自由,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个体经济主体拥有完全或近似完全的自由只能是一种空想。由此马克思得出经济应该有计划发展的设想。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实践自由劳动的现实经济基础是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恩格斯说得更明确: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消除商品生产,是解除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终止个体为生存展开斗争的重要前提,此时,“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规律便可为人们熟练地运用,甚至将听从人们的支配”[254]。
但是在曾经的计划经济国家,从现实经济运行看,自由劳动并没有真正实现,重要表现就是在这样的国家里,劳动者并没有支配劳动力的自由,并没有真正或较完全地实现马克思所谓的自由择业。劳动者没有支配劳动力自由的根本原因在于计划经济要求限制劳动者自由迁徙和流动。在传统计划经济中,劳动者从终极所有权角度看已经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国家计划配置着劳动者的劳动力,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均没有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均没有享有独立的主体身份。之所以要实行计划经济,重要的理论原因之一在于当时的普遍看法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相容,劳动力成为商品有违社会公有制本质。其实,马克思的劳动自由原则已经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本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一种道德要求,“社会主义制度首先是确立和保证劳动者对其劳动力所有权”[255]。
改革开放至今,市场化劳动关系在我国已经占了主导地位。但是劳动力市场的行政分割和扭曲因为我国旧制度下形成的等级制和身份制依然一定程度存在,劳动者支配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依然不充分,主要表现有:一是劳动力自由进入和退出还受到很多人为的限制,不少行业进来难,退出也难,因为职位真正平等面地向所有劳动者开放的机制还没出现;二是不公正的就业竞争制度造成劳动者自由流动不充分,如现有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阻碍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一些部门“挂靠单位”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三是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劳动者自主性不强。如劳动合同订立的法规并没有将劳动者个人表达意见作为必要条款列入,对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也未作出有效规定或有效执行规定。这些说明,实践马克思劳动自由原则,无论是公有制为主体,还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只要是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任务必定是非常艰巨的。
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劳动自由既指劳动力交换中的自由,更指劳动者劳动中的劳动自由,单纯劳动力交换中的自由依然是形式的自由。人的劳动与动物活动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活动。以马克思劳动自由原则视之,保障劳动者劳动中的劳动自由,就是保障劳动应是在劳动者本人自由意志支配下,真正体现劳动者本人意志的活动。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却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这是造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劳动中不自由的根本原因一对此,下节将作详细分析。现阶段,我国不少企业劳动者劳动的自主性依然不充分,这是造成我国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其一,劳动者不能拥有劳动技能培训的权利严重影响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自主性发挥。但现在许多企业并不愿意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其二,劳动者劳动过程中不能自主决定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时间。劳动者上下班,中间休息,休假等由企业主片面决定,许多企业,劳动者上厕所都要报告并被限定时间。其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不能自主决定劳动标准。这些问题看起来都是小问题,却是造成劳动者心中怨气,引发劳动者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若得不到有效解决,肯定终究会破坏劳动关系和谐。
马克思同时也指出,劳动中的不自由与现代生产技术发展,生产社会化发展也有一定的关联。如大规模使用机器后,劳动者很大程度上成为自动机器体系的有意识的肢体,机器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产劳动的具体操作方式,工作流程。另外,规模巨大的机器体系隔离了产品与生产者直接需要的联系。社会主义劳动制度从本质上看是优越的,因而也是道德的。但是有些“不自由”是由现代生产技术必然带来的,有些不自由是因为正处于转型期,一些企业的具体生产技术制度、管理制度未必合理,一些制度甚至还存在不少道德缺陷造成的。这些说明虽然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确应该自由,但实际上,在生产社会化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实践劳动中的自由具有相对性,更多表现是自由在不断增长,限制也在不断增加。此外,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是高度发达,分工依旧存在的情况下,社会意志往往并不完全代表个人意志,社会统一计划对个人的自主劳动也会带来限制,造成不自由。
自由的对立面是强制,“凡是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256],反对强制劳动是任何社会实践劳动自由原则的重要要求。在马克思看来,剥削阶级社会劳动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违背劳动者自由意志的强制劳动普遍化。对于劳动者而言,自愿劳动是一种高级享受,强制劳动是“是一种最残酷最带有侮辱性的折磨”[257]。这样的劳动必定会损害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马克思时代,泰罗科学管理法颇为流行,其中不乏科学的成分,但根本上讲却是一种缺乏劳动民主,对劳动者的自由权限制过多的不合理制度[258]。长久实施之必然引起劳资摩擦,超过一定的限度,必然会引起雇工的不适、不满与反抗。至于强制劳动的极端形式,即不合理的强迫劳动[259],如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人口拐卖,显然更是对马克思劳动自由原则的违背,因而更是应该重力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
三、劳动正义原则的实践要求与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和谐劳动关系应是劳动主体地位平等的劳动关系。这种平等,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主体与作为管理者的劳动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另一方面指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所有主体都拥有平等的劳动。
实践劳动正义原则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前提:实践劳动正义原则对于提升劳动者维权底气,改变“弱劳动、强资本”格局有积极影响,有助于和谐劳资关系构建;更重要的是,实践劳动正义原则对于促使各个劳动主体之间、劳资之间建立起互利互惠关系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健全为劳动正义充分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了人们平等地占有社会财富的条件,消除了一些人凭借对劳动条件的垄断性占有而剥削他人劳动成果、侵占他人利益的社会基础,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起点公平的实现。同时,公有制使得每个劳动者均能以公共生产资料的主人与资方交往,国家承担保障劳动者的这种权利的有效落实的义务,推进着劳动者待遇的改善,促进社会公平。其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从根本上促使了激励机制建立,促进了劳动者努力劳动,大大地夯实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其三,社会主义劳动正义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最不利者的不公平感,使得劳资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与资方进行权益博弈的基础条件,致使资方不敢过度剥削。
在马克思看来,造成现实劳动不人道、不自由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260]这就决定了实践劳动人道原则的根本要求是保障劳动者劳动中的主体地位,确保劳动者既是文明的创造者也是社会的主体。这一点恰是资产阶级学者所反对的,如有的自由主义学者就明确提出,将雇员从客体地位中解放出来的观点与共同体经济生活的真实条件相违背[261],只是个貌似道德的观存,根本“无法为提倡参与经济决策提供专业的令人信服的理由”[262]。这种思想的实质是虽然承认人是自身生活与个体经济活动的计划主体,“他们都是设计自身生活的计划主体……也是个人经济计划的主体”[263],却否定劳动者应是劳动与社会的主体。显然,此种思想是对“劳动的才是正义的”的正义精神的根本违背,因而也是不应该实践的正义论。
现代社会,实践马克思劳动正义论的关键依然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中的主体地位,确保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体。现阶段,由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施,各经济主体对公共生产资料拥有了平等所有权,拥有了实现实质平等的坚实基础。但比照社会主义劳动正义的诉求,现今的劳动关系状况还存在不足之处。其一,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地区分割、部门分割、行业分割、政策分割,特别是不公正、不平等的就业管理体系现象使得劳动者就业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其二,劳动目的与公正性原则的诉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一些企业组织为了赚钱,甚至漠视劳动者作为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其三,劳动手段与公正性原则的诉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不少企业在劳动过程中实行极端的“经济主义”,劳动者作为纯粹的生产要素随生产程序的运行被肢解和碎片化,丧失了对自身目的和意义的任何理解。其四,劳动效率方面与公正性原则的诉求相比还存在差距。许多的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强制劳动者力口班加点,想尽一切办法缩小劳动者中间休息时间,劳动者在工作中稍微的放松都会遭到罚款甚至暴力惩罚。
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一在于管理者或企业主的“自利”动机。管理者或企业主在组织生产时,并不考虑生产对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而多从市场利润的角度安排生产,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生产过程中忽视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通过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二在于政府对企业劳动过程的控不力。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必须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旨趣,以切实保障劳动过程的人道性为己任。但迄今,我国未能有效建立这样的法律体系,也缺乏有效的保障力量,具体劳动过程还未受到合理的约束。三在于由于政府相关政策执行非常不力,又缺乏工会的强力支持、相关劳动法律又严重缺位,劳动者缺少足够的力量同管理者或企业主抗争。劳动者缺乏足够力量坚持劳动过程的公正性。针对这些情况,政府与社会应明确企业有义务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与主体权利。如应赋予执法部门有效的执法权力,执法部门应建立清晰的执法标准;保障企业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监督企业劳动过程的权利,劳动者可随时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权利;规定企业在采用任何新的劳动手段、劳动效率标准进行劳动之前,必须聘请权威部门进行公正性评估,未得到合格评估的,不允许开工,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劳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能将现代中国违背劳动正义原则的现象归结于劳动力成为商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现代商品经济下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卖的只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不以丧失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独立人格为代价。当然,当劳动力成为商品时,“资强劳弱”的不公正现象的确容易产生,“资强劳弱”往往又会导致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弱化。特别是当工作岗位少,为获得工作岗位,劳动者竞争异常激烈时,此种不公正现象愈加突出。可见,在生产力未能高度发达时,实践马克思劳动正义原则,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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