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马克思、培育和谐美: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现代解码-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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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本著沿“从劳动论关系”与“从关系论劳动”两个方向,结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与社会关系相互关系的论述对此进行探析。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批判的基本内容包括: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劳动伦理关系发展的二重影响;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劳资伦理关系实质以及工人之间劳动伦理关系的根本特征;批判资产阶级学者和谐劳动关系论的庸俗性。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对于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节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基本内涵

    劳动关系实际是因劳动或围绕劳动而发生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根据马克思劳动关系主体的划分,本节将劳动伦理关系概括为劳资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两大方面。

    一、劳动伦理关系释义

    显然,“伦理关系”与“劳动”,或“劳动关系”与“伦理”概念的叠加不等于劳动伦理关系概念,但劳动伦理关系可视为是与劳动有关的伦理关系,或与伦理有关的劳动关系。对此两概念的综合理解无疑是理解“劳动伦理关系”的重要基础。

    劳动关系是一种基础性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人们的认识并无多少异议。但不同国家、不同体制下的人们对劳动关系的具体具体内涵的认识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西方,常视劳工关系、劳资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为劳动关系。其中突出劳方与资方二者区别的概念是劳资关系,侧重从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者相互关系角度反映劳动关系的概念是劳使关系。强调劳工地位的概念是劳工关系。产业关系概念源自美国,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产业关系指受雇者与管理者之间的所有关系,狭义产业关系实际即劳资关系。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劳动关系两大根本主体,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二者围绕劳动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即劳动关系。[264]

    伦理关系,一般指在一定道德观念、道德规范维系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关系,是一定伦理精神渗透其中、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种实体性关系[265]。伦理关系不仅以静态的形式存在,而且“常常体现、渗透或形成于人的行为过程。”[266]只是这种关系只能是人与人之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动物之间的关系。动物也会产生关系,这样的关系,有的甚至可用拟人的说法将其描述为“道德关系”。但是动物的行为是自然的、本能的,一切动物“本能的行为方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67]它们之间的关系只是自然生命的关系,形成伦理关系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在动物界并不存在。我国古代思想家对此早有说明,如孟子就言,“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268]。

    综合劳动关系、伦理关系内涵的理解,本著认为一定道德观念、规范维系下的客观劳动关系即劳动伦理关系。显然,伦理关系是一种“应然”关系,劳动伦理关系也是一种“应然”关系。由此容易产生的疑问是作为“应然”关系的劳动伦理关系到底是“实存的”还是“抽象的”呢?如果是“实存的”,又如何判断其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如果是“抽象的”,又如何判断它可以变为“实存的”。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讲,伦理或指观念把握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伦理,或指现实的伦理,如伦理关系、伦理现象、伦理生活,“前者可称其为伦理的思辩,后者可称其为伦理的真实”[269]。据此,可以认为劳动伦理关系实际也有两种基本状态,即“真实”或“事实”的劳动伦理关系与“思辨”或“理想”的劳动伦理关系。前者是后者考察、揭示的基本对象,后者贝IJ是判断前者合伦理性的根本依据。以此分析为据,便可容易明白,为何同一或同类劳动关系,不同人的道德评价与认同却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这一点同时亦说明“事实”性的劳动关系当然可以视为是劳动伦理关系,因为这种关系肯定是一定道德观念和规范维系下的客观劳动关系。但“事实”性的劳动关系未必就是一定道德价值得以实现的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伦理关系并不能等同为合德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伦理关系论是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

    虽然马克思并未明确表述劳动伦理关系思想,但实际上对此有丰富的论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对立性,马克思主要通过异化劳动理论进行分析。在《哲学贫困》与《雇用劳动和资本》中,马克思更深刻地分析剩余价值的来源和资本的本质,从而探索出劳资对立的根源。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重点分析了英、法、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19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的劳动伦理关系的新矛盾。但是,毕竟马克思始终未对劳动伦理关系的内涵作出明确地界定。所以依然需要借助一定的逻辑分析才能证明劳动伦理关系论的确是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重要本义。

    本著认为根据马克思在劳动中形成社会关系的思想可以认为劳动伦理关系是形成于劳动中的伦理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活动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中一定会产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过程包括自然力独立作用时间而不全指劳动过程时间。但是劳动才是调整、控制人与自然关系的物质变换过程,直接生产过程的生产关系仅指人们因劳动而产生的关系。所以本著认为所谓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相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是产生于直接生产劳动过程的生产关系[270]。

    循上逻辑,可以认为,马克思所谓的劳动伦理关系即产生于劳动中的,从伦理视角思索的劳动关系。从伦理视角视之,毫无疑问,事实的劳动关系未必就是合道德的劳动关系。关于此,若对马克思“生产关系论”进行“症候阅读”,可以发现马克思本人对此已作了解释。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即人们在生产中形成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但是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因此明确地表示说生产关系就是在生产中发生的关系。道理很简单,形成于劳动中的关系包括伦理关系等,而不只是生产关系。这一点即便是在古代社会也不例外。古代社会,家庭既是基本的伦理实体,也是基本的生产实体,人们多以家庭为单位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271]。从这个层面看,自然经济从一定意义上也可称其为伦理经济[272]。我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曾将人类伦理关系概括为夫妻、父子、兄弟、朋友、君臣关系“五伦”,称这五大关系是“天下之达道也”[273]。其实,“五伦”说既是我国古代思想家对古代社会伦理关系的精准概括,也是对古代社会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的真实写照。自近代社会起,夫妻、兄弟、朋友、君臣关系(实际即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更多地在生产劳动中产生,或围绕生产劳动及其成果分配而形成,这样,自近代社会起,劳动便更加成为伦理关系产生的基本领域。

    问题是劳动总会形成一定的劳动关系,何以可以据此证明这种关系一定是“通过一定道德观念和规范维系”的劳动伦理关系呢?我们认为马克思“劳动是社会的活动”的思想实际上对此作出了分析回答。马克思认为人的社会关系随人的活动而生,即使是人的生命生产也会立即表现双重关系,即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274]反过来,只要是人的活动肯定是一定关系中进行的活动。即使是那种很少同别人进行直接交往的科学活动,活动者也是社会的[275]。也就是说,一定的社会关系始终是一定劳动得以进行的前提。从人类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言,社会关系多是人类自觉选择的结果,一定的选择总是选择者按一定的价值标准进行的选择,选择者又多以一定的价值标准作为此选择合理性的证明。例如资产阶级以和谐的自然秩序来论证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奴隶主往往以宗教神话论证奴役奴隶的劳动关系的合理性。

    马克思关于劳动与劳动伦理关系历史统一性的论述实际上揭示了劳动伦理关系的历史性。在马克思看来,一定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形成了不同的伦理关系。马克思举例说,与原始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血缘劳动伦理关系;与奴隶制生产方式相适应是等级型劳动伦理关系;与中国封建制生产方式相适应是宗法型劳动伦理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契约劳动伦理关系,其基础是货币关系对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打破;在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个别劳动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276]此时,方形成真正平等互助的劳动关系。

    马克思指出,劳动的历史性决定了劳动伦理关系的历史性。不同于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论,资产阶级学者劳动伦理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对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常用的办法是将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混同于商品流通的简单关系,从而掩盖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矛盾实质,否定劳动伦理关系的历史性。马克思强调,对不同生产方式进行伦理批判,需要了解不同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了解不同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就不能只知道不同生产方式共有的抽象范畴。以交换与生产范畴来说,是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着交易方式的社会性质,而不是交易方式的社会性质决定着生产方式的性质。资产阶级学者却将这种关系反过来,可见他们和资产阶级商人一样,满脑袋都是生意经[277]。对这种缺乏道德批判精神的的庸俗思想,马克思主张坚决地进行批判,“任何一门科学都不像政治经济学那样,流行着拿浅显的普通道理来大肆吹嘘的风气”[278]。

    三、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论的基本内涵

    劳动伦理关系总是不同劳动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揭示劳动伦理关系内涵的前提是确立劳动伦理关系主体[279]。劳动关系是不同主体因劳动或围绕劳动而发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劳动伦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即为劳动伦理关系的主体。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本著将这些主体划分为三大基本类别,即资方、劳方、以及作为劳资关系第二级扩展的“第三方主体”,即政府。劳动伦理关系的劳方主体,即劳动者[280]。马克思所谓的劳动者,简单又明确,那就是从事生产劳动,即生产财富的“劳动人”。马克思重点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人。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实际是把人“当作商品人、当作具有商品规定的人生产出来”[281]。当劳动力这种要素进入现实生产劳动过程时,劳动人的劳动力成为资本家的可变资本。可见,生产工人这个概念既包含了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本身也体现了一种特殊的伦理关系[282]。

    劳动伦理关系第二个主体是资方。狭义的理解,资方即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广义理解,资方即生产资料所有者。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马克思认为资方更应该理解为“关系”或者是“关系”的人格化,而不能仅仅理解为物质资料。社会关系总是历史性、阶级性的关系,人则是不同社会关系的产物,资本这种关系也是历史的,阶级的。对特殊劳动伦理关系的主体,即管理者的属性,马克思也作了一定的分析。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早期阶段,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为资本的一种属性,资本家因为是资本家才因Jit成为管理者,“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283]。至于管理者以独立形态出现,那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监督工作必须成为固定的专职以后的事。

    从整个社会来看,除资方与劳方主体外,政府可视为劳资关系第二级扩展的“第三方主体”。马克思所处时代是资本主义早期,此时期,自由资产阶级学者往往美化为“政府不管事”的自由时期。马克思指出,事实并非如此,当时的资产阶级对政府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就是政府要确保他们占有工人足够数量的剩余劳动。

    如资产阶级要求政府迫使移民必须从事较长时期的雇佣劳动,方能以自己赚到的钱购买土地成为独立农民;要求政府以立法形式规定处女地不以供求规律为转移的“合理价格”;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把穷人从欧洲输入到殖民地来,为资本家充实雇佣劳动力市场。对这些要求,资产阶级政府大多努力为之,尽力满足之。又如面对劳资矛盾,资产阶级政府出面进行一些调查和调解。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当时资产阶级对政府提出的要求的确非常有限,但毕竟已经可以证明当时的资产阶级政府为资本主义劳动关系发展是积极作为而不是积极不作为。

    有不同主体必定有不同的关系,但在上述劳动关系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中,能称其为劳动伦理关系的实际只有二大,即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指出资本虽以物的形式存在,但作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更是一种生产关系,是一定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体现的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并能在市场上自由出售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交换关系的总和。在资本主义社会,它就是物化劳动支配活劳动的关系。劳动者与一定生产资料相结合时才能进行劳动,才会形成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伦理关系。所以在生产资料还未被劳动者真正、彻底拥有并有效使用时,劳动伦理关系的核心只能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关系。这种关系,我们可以概称为劳资伦理关系。马克思指出劳动总是具体的社会性活动,不同劳动者即从事不同类型劳动的劳动者。关于劳动类型,马克思当时主要分为两类:其一,就劳动主体主要耗费的劳动力形态来说,劳动分为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其二,就劳动对劳动主体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要求而言,劳动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此外,其他关系,如资本所有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虽然也会影响到劳动伦理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甚至决定着劳动伦理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但这些关系竟不是直接围绕劳动发生的关系,所以一般不纳入劳动伦理关系范畴。

    广义的劳资伦理关系存在于一切市场经济,但马克思所谓的“劳资关系”实际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特殊劳动伦理关系。之所以必然会产生这种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成为劳动伦理关系的主体部分,归根到底缘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稳定成长。而在资本统治地位不牢固及资本主义生产基础发展不充分的殖民地,土地资源丰富使工人们容易成为自耕农等等,劳资关系就难以产生,即便产生也无法稳定,更无法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劳动伦理关系。在健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无人可凭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劳而获,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成为劳动伦理关系的核心关系。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直接劳动之间的关系。劳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劳动的结果,也即劳动物化的产物,所以劳资关系不过是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之间的关系。总之,劳动伦理关系两大部分是劳资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但不论是劳资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还是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都是围绕劳动而产生的关系。

    第二节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发展及其基本特征

    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劳动伦理关系的关系,马克思持辩证观视之:既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促进了劳动伦理关系发展,又强调该生产方式对劳动伦理关系发展产生了阻碍与异化作用,强调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是不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劳动伦理关系发展

    在马克思唯物史观中,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居于支配性地位,对社会存在与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方式。劳动伦理关系是因劳动产生的与劳动直接相关的经济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方式的进步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劳动伦理关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

    其一,人类劳动伦理关系的规模,劳动伦理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因资本主义社会生产部门开拓,规模扩大而发生重大改变。马克思指出,人类生产是不断进行的再生产,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是再生产两大类型,物质生产与再生产同时也是生产关系生产与再生产。资本主义再生产是扩大再生产,既是生产规模的扩大再生产,也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扩大再生产,即生产出规模扩大的资本关系,其中包括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的扩大再生产。在再生产实现过程中,既想延长工人的工作日,又想减少工人的人数成为资本家面临的重要矛盾。为解决此矛盾,资产阶级尽可能努力增加劳动时间或生产部门,由此促进了劳动强度提高,造成劳动部门无限多样化,致使资本剥削和统治范围不断扩大,更多劳动者成为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调整的对象。又由于开拓劳动部门的过程也是发现、创造和满足人类新的需要过程,因而也是改变劳动伦理调整对象性质的过程。

    其二,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方式使人类劳动伦理关系从以血缘关系为实质内容转变为以业缘关系为实质内容。在自然经济下,虽然有商品生产与交换,但规模不大。在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下,实际是自然规律的不可抗拒的权威,如性别、年龄的差异、季节的不同调节着分工和劳动时间。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依然是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劳动,生产劳动的总体性特征却因为协作、分工以及劳动与自然科学的结合而越来越突出。另外,在资本主义社会,机器广泛使用,劳动组织形式从以家庭为主变为以协作工厂为主,多种形式的工人协作劳动广泛面世。无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是采用机器体系的最完善、最适当的生产方式。但以血缘关系为实质内容的劳动伦理关系毕竟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快速转变为以业缘关系为实质内容的劳动伦理关系。这种改变,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

    其三,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方式瓦解了人身依附的劳动伦理关系。从根本上讲,生产力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决定了劳动伦理关系变化。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们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原始的平等、互助、合作劳动伦理关系。奴隶社会,不仅全部生产资料为奴隶主占有,以奴隶身份存在的劳动者也为奴隶主占有了,残暴的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伦理关系由此形成。封建社会,小农劳动者因完全丧失或仅有少量生产资料,封建地主不完全占有劳动者,二者形成了“超经济强制”的人身依附型劳动关系[284]。马克思对此曾评价说:在欧洲昏暗的中世纪,封建人身依附是该社会劳动伦理关系的根本特征,劳动者其实不是独立的人,而是依赖于奴隶主和领主的劳动工具。可见,在劳动伦理关系方面,不公正是所有剥削阶级社会性的共性。但不同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中,“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工人是为了获取劳动收益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工人只有拥有“自由”时才能出卖劳动力。也就是说,解除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建立的根本前提。这说明同奴隶制、农奴制相比,虽然都是剥削阶级榨取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但实现条件不同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伦理关系的发展。

    其四,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方式促进了劳动者劳动伦理品质发展。不同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的劳动形式,产生了不同的劳动伦理关系及其伦理判断。在自然经济形态中,人,无论何种民族的、宗教与政治的规定上,毕竟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人和劳动的关系,劳动目的的崇高性因此明确而直截,当然不平等性也因为自然经济形态中“为了人”这一生产目而模糊了。同时,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人们只能满足低下的需求和享受,劳动者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都受到禁锢,道德素质亦是比较低下的,保守、墨守成规既是显规则,也是潜规则。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方式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商品经济固有的平等、开放、开拓品质促进了劳动者平等、自由、开放、进取的劳动伦理品质发展。

    马克思同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阻碍着劳动伦理关系发展,致使劳动伦理关系全面异化,表现了重大的道德缺陷。一方面,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对伦理道德调控劳动关系的功能进行着无情地消解。一般而言,较之于法律调控,熟人社会可使绝大多数道德信息“通过朝夕相处的熟人间传导所得到的”[285],伦理道德的调控作用更容易实现。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建立在商品经济大规模发展的基础上。面对复杂的经济联系,商品生产者个体往往无法清晰地认识,有效地把控,伦理道德调控作用自然会因此弱化或异化。当伦理调控力弱化,异化时,法制建设又未能及时填补充道德权力真空时,特别是当法律并非善法时,劳动关系便可能失序而混乱。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大潮使劳动伦理关系全面物化,劳动伦理关系的“道德崇高性”在潮来潮去中不断丧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劳动者不过是资本增大或增殖价值的手段,人只有依赖于物才能实现自我。这些无不在伦理道德上表现为历史的倒退。马克思对此有过许多生动的描述。如在《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描述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市场法则侵淫到一切人际关系领域,使得人和人之间仅存利害算计,仅有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甚至使家庭关系也金钱化了[286]。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描述说,资本随时准备用自己的灵与肉去换取别的任何商品[287]。这不能不说是人类伦理关系的大倒退。

    二、资本主义社会劳资伦理关系的根本特征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形成的根本前提条件是资本和雇佣劳动形成,并且在生产过程之外处于分离状态。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对资产阶级的隶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劳资伦理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劳资关系的不平等性、异化性、根本对立性。

    从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当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站在市场上的那一刻起,二者的地位实际上就不平等。强势者是资本所有者,他们主动地进入到市场,在资产阶级政府多种形式帮助下,雇佣他们所需要的劳动力,积极地追求最大化的利润。劳动力所有者是弱势者,为了生存,劳动者被迫进入市场。当劳动者进入生产劳动过程后,二者的地位便更加不平等。资本家完全控制劳动过程,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劳动产品完全由资本家支配。马克思指出劳资关系不平等性是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的一种痼疾,工人阶级生活好一点不是对此现状的改变,而只是意味“雇佣工人为自己铸造的金锁链已经够长够重,容许把它略微放松一点”[288],只是意味资产阶级越是占据更多的生产力,就越能剥削到更多的公民。

    不过,虽然任何阶级社会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劳动者与依靠劳动者而活的剥削者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剥削关系的实际特征还是有些不同。所以要揭示剥削阶级社会劳动伦理关系的特殊性,还是应“透过剥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的不同形式”[289]。马克思指出,徭役劳动下,在空间与时间上,服徭役者为自己进行的劳动和为地主从事的强制劳动明显分开;奴隶制劳动下,奴隶主占有奴隶的所有劳动时间,奴隶的全部劳动均是无酬劳动。这些劳动形态下,劳动者与资方——广义的资方指生产资料所有者关系的不平等性显而易见。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下,工人的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则部分表现为有酬劳动,工资本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或价值的货币表现却转化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掩盖了现实的劳动关系的剥削实质。

    这些使得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极具欺骗性,虚幻性,平等的外表甚至成为工人的幻想存在着,结果使“工人的关系在本质上发生变形,而不同于其他社会生产方式中劳动者的关系”[290]。可见,只要稍加对比分析奴隶劳动与资本主义雇用劳动,便可以发现货币关系实际上掩盖了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劳资伦理关系的不平等性。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异化性。生产劳动的主体是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应占主导地位,资本主义异化劳动却使这一切颠倒,结果只能是工人生产越多便越不能占有自己生产的财富,越成为资本家增殖价值的手段。生产既是物质财富的生产,也是生产关系的生产。资本主义异化劳动只能形成颠倒的劳动伦理关系:资本家不断地把工人当作雇佣工人来生产;财富成为与工人相异化的权力由工人不断地生产着。异化的劳动关系当然是应该被否定的不合理劳动关系。完整克服异化劳动伦理关系意味劳动者对自己本质的全部占有,马克思指出,这就是人类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基础上产生的,作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对立面的共产主义思想,不仅仅是出于道德、伦理上的义愤、呼吁和批判,而是和现实的社会经济运动联系起来的社会理想。

    马克思所指的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对立性,即指工人与作为资本人格化身的资本家二者关系对立。这种对立关系的实质即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对立,即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对立。马克思认为只有在资本主义异化劳动中,造成劳资关系对立的条件才是必须的条件,即卩“异己的财产同他相对立”[291]。在行会工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抽象的对立也存在,但师徒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还是具有一定的伦理性。这样的关系一旦变为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关系,那就无道德情感因素可言了,而是利益根本对立的关系了。更严重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人变成了完全孤立化的、利益上根本对立的个人,社会成员愈加成为迷失人的本质、社会特性的孤立的个人,个人和群体、社会之间愈加对立。

    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根本特征是不平等、异化与对立的话。那么,对抗便是这种关系的根本表现。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随机器的发展,劳动产品,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对工人的独立和异化形态也在不断发展,雇佣工人对资本家的反抗也在逐渐升级。早期的工人自发地、分散地进行斗争,虽然绝大部分斗争以失败告终。但在斗争实践中,工人们意识到联合斗争的必要性,由是出现了最初的工人组织,这便是早期的工会。资产阶级对早期工人组织激烈地抵制,鼓动资产阶级政府以法律对之加以限制。但更多时候,当时的资产阶级政府还是标榜维护“自由价值”,主张劳资关系问题应由劳资双方自行处理。在劳方处于绝对劣势,资方明显处于优势的情况下,这种“自由放任”实际上是在放任、纵容雇主限制、打击劳工。

    没有统一性,往往没有对抗的可能,劳资对抗本身就意味着二者实际上具有统一的基础:资本已经形成,雇佣劳动者才能成为雇用劳动者,资本若雇佣不到劳动力实际也不成其为资本。从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发展史看,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确立统治地位,是直接农业生产者大规模变为农业雇佣工人的时候,也只有到这个阶段,劳资对抗的基本特征才得以充分表现。后来的发展中,随劳动者越来越多地变为雇佣劳动,生产劳动的组织者也就越发变为纯粹的资本家,双方的对抗也就越来越明显。

    资本也是劳动的产物,是物化劳动,马克思指出,与资本或货币相对立的使用价值“不是这种或那种劳动,而是劳动本身,抽象劳动”[292]。任何劳动必定具有一定的总体性和抽象性。所以具体是哪一种劳动同哪一种资本相对立是偶然的,但劳动的总体与资本的总体肯定是对立的,也就是说,必须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个别劳资关系可能是和谐的,但总体而言,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肯定不和谐。当然反过来也可说,从总体上上看,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必然根本对立,但个别劳资关系却可能是和谐的。马克思“总体论”思想与资产阶级辩护士的观点恰好相反,资产阶级学者认为资本主义劳资关系虽然个别不和谐,但总体上是和谐的或会变得越来越和谐。如巴斯夏,这个资产阶级和谐经济论的代表人物就坚持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分配的基本的规律是随着资本的增长,劳动从中提取的绝对份额和相对份额不断增加,资本从总产品提取的相对份额不断下降。所以资本主义社会肯定能够实现劳资利益和谐,“资本家和工人们,你们的利益是共同的、一致的”[293]。为此,他不断提醒资产阶级应教育工人阶级,使其明白对资产阶级搞抗争搅乱了公共和平,是一种自杀行为。巴斯夏显然是在说瞎话,实际上是为资本主义社会不和谐的劳动关系粉饰太平。

    三、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伦理关系的根本特征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合作竞争是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常态,但一切都是在资产阶级主导下,把控下进行的。

    对劳动者而言,合作是主要方面,这一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也不例外,而且相对于自然经济下的劳动,工人的劳动合作更加密切,更加重要。从资产阶级一方来说,协作意味可以把不同的操作分给不同的人,有利于专业技术提升,从而实现获取更多剩余价值的目的[294],同时又能在扩大劳动空间的同时,减少劳动时间。从工人阶级一方来说,一方面,执行职能的劳动是资本的存在形式[295],若不能成为联合劳动的一部分,自己的劳动便不会成为现实的劳动。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合作,工人阶级才可能争取到自身一定的劳动权益,“联合的行动,至少是各文明国家的联合行动,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首要条件之一”[296]。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如果资本家不雇用工人,工人之间无所谓的合作,把工人及其职能联合并入总体劳动过程的,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所以工人之间的合作只是资本家控制、主导下的合作。当工人的合作变为争取劳动权益的联合抗争,特别是冲击到资本主义劳动关系根本格局时,资产阶级便会祭起彳申圣的道德理由反对、阻止,并积极行动起来阻止工人的合作。例如在殖民地,当工人的合作妨碍着产业后备军形成时,“资本就会同它的庸俗的桑科.判札一道起来反叛‘神圣的’供求规律”[297]。可见,不道德的资本家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并不是劳动者的自愿合作,这样的合作当然不是合道德意义的合作。

    在资本主义社会,合作是劳动者之间关系的主导方面,竞争则是二者关系的重要方面。劳动者竞争的主要事项包括工作机会、工作岗位、工资收入。在资本主义社会,增强资本家力量,削弱工人阶级力量,是工人之间竞争的的主要后果。如在劳动力能够出卖的条件下,劳动者才能被雇用,为了活下来,工人们争夺劳动机会,这为资本家创造了压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机会。因为失业工人对就业者形成了压力,工人如果不同意把劳动时间延长一些,别人马上就会把他们挤走[298]。总之,工人是在资本家主导下开展竞争,资本主义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服从于资本家剩余价值生产目的。

    工人之间的竞争是造成彼此t关系对立,如体力与脑力劳动者对立的重要原因,就劳动本身而言,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本是统一的。但随生产力发展,生产劳动越来越社会化,就劳动过程而言,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不断走向分离。分离不等于对立,但在资本主导下,二者不仅分离了,而且往往呈现出对立状态。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资本家,资本家与地主可依据财产实力在利润分割上达成一致,工人为了能够就业,为了好一点的就业必然展开竞争,所以这种分离只是对工人才是必然的、本质的、有害的分离。这种对立为资产阶级分化工人阶级集体维权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资本家可以进行卓有成效的联合,工人的联合则容易遭到破坏。

    资本家控制工人的合作与竞争进一步表明了“资强劳弱”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根本格局。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只有在接受资本主导下的劳动关系才能真的成为劳动者。除此外,资产阶级可以利用机器替代工人的一定劳动,一些资本家就公开宣扬只要厂里有机器,手中有货币,就不怕找不到克勤克俭、吃苦耐劳的工人。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必然会促成工人阶级不断实现革命的团结,促成了放射着人类崇高精神之光的团结合作精神,催生出合作工厂等劳动者联合劳动的组织形式。它们的出现意味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已经出现了第一个缺口,预示着资本主导下的劳动伦理关系必然走向灭亡。

    第三节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与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关系应是和谐的劳动关系。但是就如马克思所言,任何伦理关系的存在都有一些不符合,或者至少可以说,“在事实上不符合自己的本质”[299]。现代中国,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依然存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依然艰巨。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理应成为探索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基本路径直接且重要的理论指导。

    一、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根本意义与劳动关系不和谐的根本原因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2004年9月,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建设“和谐社会”放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同等突出的位置。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式写入党章。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具体部署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了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方向。2011年8月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何谓和谐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学界还未有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和谐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的关系[300],有人认为和谐劳动关系是“依法协调、有序参与、积极有为、公平正义、和睦相处”的劳动关系[301],还有人强调在国家、社会、企业、劳动者四大主体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的劳动关系才是和谐劳动关系[302]。综合以上定义,本著认为,所谓和谐劳动关系实质是不同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协调一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呈和谐状态的那种劳动关系。至于之所以应该建设和谐劳动关系,马克思告诉我们,所有对人发生影响的情况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人的各种职能和活动[303]。马克思此论实际上说明了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的程度是影响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劳动效果实现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论证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本著结合马克思关于劳动关系主体的分析,从国家及社会、企业、劳动关系劳资双方三大方面作进一步的阐发研究。

    从国家或社会总体看,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性关系,社会和谐首先是劳动关系的和谐。阶级社会,一个阶级可以无偿占有另一个阶级的劳动,劳动关系是不平等的,因而必然不和谐。如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获得了自己的人身自由,但是工人不过是为资本家创造价值的“物”,资本家与工人的劳动关系仍然不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公平正义充分实现的社会,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应是公平正义的和谐劳动关系。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容易不和谐,但也可能,可以走向和谐。中国梦的本质内涵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劳动者劳动潜能充分释放,通过创造性劳动提升自己的生活品质是梦想不断变为现实的力量源泉。劳动总是在一定关系下进行的劳动,创造性劳动须以和谐劳动关系为基础,其中的重点便是理顺劳动和资本的分配关系。

    从企业发展来看,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保持生机与活力的内在要求。生产力中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这也是企业最重要的竞争力。现代社会的劳动者不同于传统社会,他们永远处于需要相互帮助、劳动分工与协作的境地之中,管理方与雇员的关系更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产量、质量、消费和服务、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动力要求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企业利益共同体是调动企业职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基础。相反,劳动关系不和谐,原本能够以协商等较为和平的方式解决的问题积累成抗争性冲突,引发集体停工罢工,必然致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是稳定的,和谐趋势是明显的。但是由于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造成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在我国一些企业依然存在,不和谐现象依然是一些企业劳动关系的常态。如一些企业职工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劳动者为企业主体的思想不牢,职工的劳动权利时常被侵犯;一些企业普通劳动者参与企业利益分配的比例太小,资本、技术、管理等因素参与企业分配的份额过大。这些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企业的凝聚力,损害了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破坏了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在劳资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劳资矛盾历来是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劳资关系是否和谐稳定是关系社会和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大计。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社会动乱或社会革命,大都是由于以劳资矛盾为基础的社会矛盾激发所引发。马克思曾明确指出,“私人利益”是各个人的思想与行为的出发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不是不讲利益,而是要协调、维护好劳动关系各方的合理权益,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权益。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阶级为了自身合理利益开展反抗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斗争。劳动者的斗争会对资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到一定时期,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成为聪明的资方的一种需要,而且此种需会逐渐成为一种要求,虽然对资方而言,这种要求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马克思曾举例说,一些资本家在工人反抗过程中发现与工人发生冲突越多,损失越大,经营困难越多,由是明白了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纷争,甚至发现允许工人适时适度的罢工是实现资方目的的好办法[304]。资本主义国家更是将劳工问题作为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他们协调和解决劳资矛盾的办法,主要是承认劳资矛盾,并将这一矛盾放在体制内运用规范的程序予以解决。基中最为典型的是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又处于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之中,相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总体而言,劳动者弱势地位明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现象仍较严重。由此不断引发劳动争议,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此现状更加凸显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资双方合理权益的现实紧迫性。

    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的基本特征论述,可以读出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其一,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不平等性的批判启示我们,建设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为此应确保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平等,合作共赢。以平等性原则为准则去规束劳资双方,根本要求是实现劳资双方均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双方全力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资方强势的劳资力量格局中,资方随时可能突破这种道德约束,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与企业主实际上无法平等。所以需要社会与政府,特别是政府的支持。政府应积极承担起提升劳动者力量、推进工会建设,建立、完善劳方权益救济程序,推进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保护劳资双方正当权益的责任。

    其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异化性的批判启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应确保劳动关系主体共享劳动成果,平等分配劳动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契约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合作的主体地位一旦确定,契约关系的双方主体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应切实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在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协调发展,相互促进,促进良性互动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其三,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对抗性的分析启示我们,劳动关系纠纷应尽量在企业内部消解。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根本对立的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真正和谐的劳动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建成。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矛盾不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关系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矛盾,应该,也可以通过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力量的调整、改革加以解决。

    马克思关于劳动与劳动伦理关系的历史性,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的“实然性”分析启示我们,应该立足中国现实,充分认识劳动关系问题的中国特色,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中国特点。从所有制性质看,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劳动关系,即公有制经济、混合经济和私有经济的劳动关系。其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等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混合经济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私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夕卜资、内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除上述类型的劳动关系外,近年来我国还出了灵活、松散和多重的非正规的劳动关系。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不同类型劳动关系出现了劳动关系明晰化、多元化、契约化、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等共同特征。

    但是正因为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我国的劳动关系发展表现了畸形化、无序化、矛盾呈尖锐化等缺陷。劳动关系冲突折射出的是劳资利益博弈失重、政府监管失位和工会力量失衡。以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理论审视之,形成如上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被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理解、歪曲地执行,降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他们招商引资的法宝,消极对待劳动者权益保障被他们认为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当发生劳动纠纷时,某些地方政府官员非但不积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反而和资方形成利益联盟,共同打压劳动者的合法诉求。二是一些企业主,特别是私营企业主以人为本观念欠缺,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象严重。由于受到资方的干预或控制,本应维护劳动者权利和利益的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合理调解劳动关系矛盾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三是一些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导致维权意识较差,维权能力弱,表现在具体行动上是要么不维权,要么过急、过度地维权。

    二、和谐劳资关系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核心

    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的基本类型,可分为劳资之间及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两大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的指挥者、控制者是资本家。所以在劳动伦理关系中,劳资关系是主导方面的关系。也因此,马克思实际上是将劳资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作为分析的重点。马克思关于劳资伦理关系的分析启示我们,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应以和谐劳资关系建设为核心任务。

    分析社会主义国家的和谐劳资关系建设的前提自然是论证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劳资关系。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存在劳资关系,国内学术界现有的代表性的观点有二:一种观点认为“劳资关系”通常指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雇佣劳动者与资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剥削关系。现阶段,劳资关系在我国家私营、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中大量存在,但从理论上看,公有制经济成分不存在劳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劳资关系与“劳动关系”“行业关系”是可以交替使用的同义词。依此推断,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经济也存在劳资关系。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存在劳资关系,从马克思资本二重性的经典论述中可以找到的准确答案。马克思指出:

    “诚然,社会主义者说,我们需要的是资本论,而不是资本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被看作纯粹的物,而不是被看作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在自身中的反映恰恰就是资本家。我当然可以使资本同单个资本家分开,而且资本可以转移到另一个资本家手里。然而资本家失去了资本也就失去了作为资本家的属性。”[305]

    马克思在此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资本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产关系,而且主要应从生产关系理解。而马克思强调“我们需要的是资本,而不是资本家”。显然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不是被看作是“反映恰恰就是资本家的生产关系”,而是被看作是纯粹的物。显然,作为生产资料的资本范畴当然也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那么,马克思接着所说的“不是被看作生产关系”是否意味马克思认为资本作为生产关系范畴并不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呢?我们认为,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自身反映恰恰就是资本家”的解释只是意味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者反对的只是那种以私有资本存在的那种生产关系性质的资本,反对的是“自身反映是资本家的资本”的资本范畴理解,但并没有明确说明社会主义者应该反对那种“自身不反映是资本家的资本”。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不反映资本家的资本,马克思主张社会主义者不应该反对。由此看来,从马克思的资本理论看,社会主义存在劳资关系并不违背马克思的本义。

    当我们如此理解时,便可以发现马克思资本范畴的包容性与解释力非常强大的。从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看,私有制经济形式虽然的确不能视为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无疑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制经济无疑存在劳资关系,且剥削与被剥削是劳资关系的重要内容。从性质上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不存在剥削的经济,但无论从物质形态来理解,还是作为生产关系来理解,资本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均是存在的。道理很简单,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也得追求利润,按马克思的观点,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无资本则无利润、税收。所以绝不应该将资本与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相混淆。正如陆晓禾女士所言,马克思所说的资本,虽然是就资本主义这种特定的生产方式而言的,但是它不等于市场制度。[306]当然,不同社会制度下,资本反映的劳动关系并不相同。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就如列宁所说,“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雇用的雇员”[307],社会主义公有资本反映的实际是公有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承认私有制企业、公有制企业均存在资本,自然应该承认无论是私有制企业,还是公有制企业均存在劳资关系。事实上,通过劳动制度根本改革,我国劳动关系,所有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发生在改革后的我国劳动制度改革,涉及的社会层面非常宽泛,引发了上亿人身份、权益的巨大变化。具体而言,通过这一改革,那种国家与企业和职工利益一体、国家统筹包分的劳动管理制度彻底改变,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产权经营权和劳动权分离和独立的、以市场规则为依据的劳动用工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得以建立。既然劳资关系必然存在,那么,消灭劳资关系就不是我们的任务,至少不是现阶段的任务。相反,改善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倒是当务之急。

    事实上,现阶段我国不仅存在劳资关系,而且不少企业劳资地位不平等性还非常明显。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企业经营者掌握了法人财产权,与劳动者在权力和利益方面的差别正在逐渐加大。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在工资收入和管理权力方面存在差别,而且存在着获得不同产权权益的等级差别。在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雇主不仅占主导地位,而且能完全控制生产过程与劳动关系,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完全是从属的被动的,雇用和解雇、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奖励处分等方面均由雇主单方决定,由于雇主或者抵制工会或者介入控制工会,劳动难以团结维权。[308]另一方面,在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劳工保护被忽略,众多劳动者不仅未能分享改革的成果,反而成为改革过程中受损阶层。加之劳动关系构成和运行的不规范造成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以及劳动者权利缺乏有效保障等社会问题,致使我国劳资矛盾和冲突成为影响社会经济、政治和谐发展的主要矛盾。

    劳资矛盾产生,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与其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极不相称。但是近几年来,拖欠工资、超时加班、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等问题也成为引发劳资矛盾的基本原因。也就是说,工资、工时、劳动条件,这三个在市场经济劳动关系中最一般和最基本的三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关系中最突出的问题。此三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工的生活、生存和生命健康三项基本权利。就这一意义而言,中国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基本性质仍然是经济性的矛盾和冲突。但是劳资矛盾和冲突直接关系到广泛的社会政策,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必然会涉及政治主体其政府政策的制定实施,处置不当,便会由经济矛盾转化为社会政治矛盾。目前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倾向是个别地方政府官员为追求地方经济发展,或者由于与相关企业有着难以说清楚的利益联系,从而在处理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时不是坚持政府应有的公正立场,而且完全站在企业方面,以公权利甚至国家机器来压制工人。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使劳资双方本来是经济性质的矛盾冲突,转换成为政府与劳动者之间的政治矛盾。结果不仅损害政府的声誉,影响政府的执政形象,并且造成了更严重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矛盾意味对立,对立往往带来对抗。劳资关系是否必然只是对立,对立必然会演变为对抗,因而只有消灭劳资关系才是唯一的出路呢?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劳资关系是根本对立,必然对抗,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否定,在劳资关系必然存在的情况,建设和谐劳资关系便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必然选择。其实,马克思本人在很多地方强调了资本和劳动作为两个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必不可缺的,又从关系角度论及了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利益的相关性。如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不能脱离那种与工人本身相对立的资本家本身,虽然可以脱离单个资本家;劳动只有作为他人的财产,只有在它自身物的条件成为自私的力量时才是自为的存在,才能坚持独立的价值。这是对资本与劳动的相互规定的说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方”和“资方”对立性的基本判断在本著的解读中并没有修正。但此种解读强调在坚持此判断的同时,也要看到在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视阈下,尽管劳资关系的主体双方存在明显的利益之别与利益之争。但是,正所谓“不是冤家不聚头”,“劳方”和“资方”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在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矛盾是主体,但双方之间也存在一些的共同利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统一性是主体,但不排除存在某些矛盾。我国现阶段的劳资关系更应该是一种相互合作和利益共享的关系,“劳方”和“资方”任何不损害双方共同利益及社会整体利益但增加自身利益的行为都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关于建设和谐劳资关系的具体要求,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启示。

    其一,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和谐劳资关系的根本目标。马克思指出,资本主导下的劳动关系在促进劳动者创造力提升的同时使劳动的简单重复性达到空前的程度:一方面,资本主导劳动,劳资关系因此市场化,结果劳动者社会联系越来越广泛,社会生活与人本身“原子化”也在力n速进行,劳动者因此愈加成为单个机器工人的局部技巧。另一方面,“为了那些控制劳动过程的人的需要”[309],资本需要受过教育的、灵活的劳动者,但拒绝承认劳动者享有独立的思想权。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的批判充分说明在资本关系依然存在的现代社会,人的全面发展才是建设和谐劳动伦理关系的根本目的,应该说这才是马克思超越资本的真实含义所在[310]。

    其二,利益公平分配、发展成果共享是建设和谐劳资关系的主要方式。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不和谐重要原因在于劳资关系双方权利严重失衡。现代中国,建设和谐劳资关系必须做到改革红利同有,发展成果共享。这就要求把利益差距控制在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我国现阶段,工资、工时等得不到有效保障仍然是引发工人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从劳资冲突行为的性质看,绝大多数工人集体行动主要为了实现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在劳资矛盾与冲突不断升级的情况下,劳工权利却仍然持续受到侵害,根本原因就在于虽然法条中劳动者实体权利清楚地列出却没有得到程序权利的有效保障。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买方市场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个体根本无法与资本抗衡。同时,许多企业并没有工会,或者虽有工会却不能有效地代表工人利益,使得集体合同、民主参与等流于形式。因此,工人们不得不自发地进行集体抗争。

    其三,保障劳工劳动权是关键问题。以关注现实生活世界、关怀社会经济弱者为基本内容的劳动权,实际上表达了劳资双方彼此t认同的基本态度,劳资双方如果不想在冲突中失掉自己的价值、伤及自己的根本利益,就应当使用劳动权这一共同尺度。劳动权制度化是保障劳动权的重要方式,既反映了劳动者的利益,也符合劳动力使用者的长远利益。不仅尊重了在劳动关系成立前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的地位平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平等对待。同时,它也意味着享有生存和发展关照不是国家或劳动使用方的施舍或恩惠,而是国家和社会尊重劳动者个性的制度表现。

    其四,集体谈判是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途径。不同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个人之间的“个别谈判”,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是为了在就业条件与待遇方面达到一致意见,资方与雇用代表进行谈判,通过谈判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共同关注的问题。这种谈判除了象一般谈判要对实体性条款进行商谈之外,还要对程序性规则进行协商[311]。此方面,新力口坡经验可代参考。新力口坡按照三方合作原则建立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法庭、劳资纠纷调查委员会、全国工资理事会、国家生产委员会。在解决劳资纠纷,促进劳资合作中,这些国家一级机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仲裁法庭主要职责是确认雇主和工会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在处理劳资之间由于权力和利益引起的纠纷中拥有完全的裁定权。政府的非常设机构是劳资纠纷调查委员会,该机构由劳工部授权组成,对劳资纠纷进行调查并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是其基本职责。国家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从教育入手,提高企业人员素质,防微杜渐,加强劳资合作,减少劳资纠纷发生。该机构由政府、资方与劳方三方构成,并邀专业学术团体的代表参加的组织。返观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可以发现由于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和代表性不足,企业工会及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谈判认识不足且自身建设薄弱,企业对集体协商机制作用认识不足,甚至用《公司法》中的企业经营自主权抵制集体协商,正在形成的劳动监察机制又尚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功能的发挥。

    三、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根本主体及其道德责任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资本家、劳动者、政府与工会。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这些也是劳动伦理关系的主要主体。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公有资本在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公有资本的管理者只是受国家委托从事管理活动,并不能称其为资本家。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资方及代其行使权力的管理者、劳动者、工会。“个人道德决策的本质使得某些位置特征必然与评价与选择相关”[312],不同主体由于角色位置之不同,在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各自应承担的道德责任自然不尽相同。

    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在劳资关系中扮演着的角色往往被国外学者形象地概括为“五P”: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Protector)、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Promoter)、劳动争议的调停者(Peace-maker)、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Planner)、公共部门的雇佣者(Public sector employer)。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在劳动关系市场化转型完成以后,政府已经从具体劳动关系中退出,在劳动关系运行中的主要角色是规制者、监督、调解与仲裁者者,实现其功能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制定劳动政策干预、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现阶段,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应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鉴于现代企业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力量失衡较重,又缺少有效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政府在实现上述角色功能过程时应保持强势介入的态势,“国家应该赋予劳工以特权,保持劳资间的均衡,增加他们的收入”[313]。

    但是现阶段我国政府在政策及身份、职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却严惩重阻碍了这些功能实现。一是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化和体系化问题。回顾改革以来政府劳工政策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政府的劳工政策一直在发展经济与稳定社会,企业发展与劳工保护之间不断调整。极其突出的问题是当劳工保护与发展经济相冲突时,常以牺牲劳工利益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当施行某种措致使受损者普遍不满并影响到社会稳定的时候,政府往往出台一些侧重劳工保护的政策,以减少社会群体的不满和补偿这类群体的利益损失,结果往往引发资方不满。二是政府在劳资矛盾,劳资冲突中的公正性问题。在劳资矛盾处理上,一些地方政府有失公允,偏袒雇主,甚至官商勾结主动侵害劳动者利益。结果本来只是经济利益矛盾性质的劳资冲突,演变为政府与劳动者之间政治性的社会矛盾。

    在资本占主导地位情况下,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资方及代其行使权力的管理者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些责任从理念方面看,主要包括:培育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核心理念的企业文化观;树立和谐也是生产力的现代管理新思维;树立严格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与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在具体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应做到:为劳动者提供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建立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坚决抛弃“血汗工厂”“血汗工资”做法;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权利等。在劳动关系方面,我国不少企业几乎是在没有对手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而且没有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雇主那样受到工人运动的压力。这种情况,使得我国不少雇主下意识地认为在中国,劳动者只是劳动力,劳动力相关的支出只是企业的成本之一。这就是雇主们大多喜欢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不道德心理因素。当然,随着劳动者积极抗争的集体行动不断增加,以及用脚投票的“民工荒”出现,不少雇主也被迫良心发现了,也开始关注和认真对待劳动者。

    劳动是劳动者从事的活动,劳动者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主体。事实证明,劳动者是否作为,如何作为与劳动关系是否和谐有很大的关联。劳动者乱作为必定损害劳资双方的根本利益,“不作为”则会纵容资方不道德理性的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的产生。随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劳工阶层的权利和组织意识正在觉醒。近年来,除体制内出现的专注于为弱势劳工服务的功能性组织,一些劳动者还自发组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或团体,如具有民间原始特征的同乡会、正式注册的劳工NGO以及其他具有劳工性质的团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不可回避的是,社会冲突的因素仍然存在并发展着,劳动者权益得不到表达和维护,劳动关系正常运作所需的协调和制约机制被阻滞,劳资矛盾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问题依然存在。正视和解决劳资矛盾与冲突依然是整个中国社会不得不共同的应对的重大课题。在我国现阶段,随市场经济发展,城镇化推进,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力量。实践已表明,农民工在数量不断增多的同时,其素质也在不断提高,这Xt建设现代和谐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与此同时,一些农民工消极维权与过度维权的现象均存在。这是当前需要认真对待并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工会作为劳动者的团体代表应承担重要责任。工会组织是工业化的产物,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不过在学术界以及法律规定上,各国关于工会的定义并不相同。詹姆斯.坎尼森从组织力量的角度把工会定义为“增强工人在与雇主谈判时的力量”[314]。悉德尼.韦伯和比阿特尼斯在《英国工会运动史》一书将工会定义为“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315]。其实,在研究早期工人运动和工会运动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指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代表,是为工人阶级利益斗争的战士,是无产阶级真正的阶级组织。从工会的经典概念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主要职责。自1990年11月2日全国人大批准第144号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以来,我国原统一安排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计划格局逐渐过渡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协商和利益制约的关系格局。三方机制中,劳动者利益由工会来代表。工会的工作重点是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工会在企业中是一个部门,有时只是代表企业发放福利,很多非公有制企业更是根本不组织工会。一旦发生劳动权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权的冲突,工会往往分不清到底是在为谁服务,由于害怕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工会人员更是难以履行职责。一方面,工会力量实际非常弱小,而且在“进一步的边缘化和弱小”[316],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关键特征却表现为在决定企业内部劳动实践方面,管理层有决定性权力[317]。此状况既说明了现阶段我国工会并没有在工人维权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说明工会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使工会具备应有的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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