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马克思、培育和谐美: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现代解码-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与现代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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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深入揭示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对现代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指导意义。本章结合现代中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几个突出问题,以专题的形式对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进行深度研究。专题一是以马克思有用劳动观思索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效率、公平原则的内涵及其关系的正确对待。专题二是揭示马克思土地流转观的伦理意蕴,由此分析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与农村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专题三是阐析马克思科技伦理思想的人本特征,由此探讨科研人员劳动及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专题四是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伦理意蕴看和谐劳资关系建设。

    第一节马克思效率、公平观的幸福旨趣与和谐劳动关系管理价值目标确立

    效率、公平是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价值,促进二者统一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马克思有用劳动观的伦理内涵及其幸福旨趣为我们正确揭示效率、公平的价值内涵及其关系提供了基本依据,因而也是科学确立和谐劳动关系管理价值目标的根本精神。

    一、效率与公平是和谐劳动关系管理的根本价值

    所谓管理,实际是一种协调活动,是一定组织为实现特定目标的组织性活动,“管理,就是实现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515]依“管理”概念的一般理解,所谓劳动关系管理,简而言之,即对劳动关系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以达到实现一定状态的劳动关系的目标。这种目标,基本的即和谐劳动关系。所谓和谐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虽然各自利益不同,但利益相关,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双方是相互依存、各尽所能、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516]至于之所以要进行劳动关系管理,以马克思所见,在于劳动的关系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动关系管理是劳动顺利进行的前提。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有三,即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种劳动定义实际上说明了人类具体劳动,总是在一定关系下方能进行。同时,劳动的进行又必然会产生某种劳动关系。劳动与劳动关系同在,关系与管理同在,无管理必无劳动。所以对劳动的管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对劳动关系的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得如何,直接影响甚至是决定着劳动的顺利进行。

    如果说劳动的关系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管理的必然性,那么劳动关系的基本维度则决定了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内容。马克思生产劳动三要素论实际上指出了劳动关系必然包括人与人关系,即人际关系、人与物、即人与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关系。劳动实际是劳动者在“动”,劳动者也只有在一定系统中才能“动”,劳动者“动”则必然会引发系统随之而“动”。所以因为劳动还必然会产生“人境”关系。在劳动关系三大维度中,人际关系主要解决的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重在调动劳动者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此问题基本上应视为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人文问题。人物关系主要关注的是管理中的技术问题,人仍然是关注主体。人境关系则是人际关系与人物关系的综合,既含有人际因素,如组织、协调等,也包括物质性因素,如生产、生活条件等。而所谓的行为则是此两种因素复合作用而形成的合力。因而既要解决管理中的人文问题,也要解决好管理中的技术问题。总之,劳动关系管理虽不等同于劳动中的人际关系管理,但管理好人际关系才是劳动关系管理的核心任务,因而和谐的人际关系才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核心任务。

    马克思指出,劳动是劳动者将其主观目的、理想意图现实化、对象化,使自然从“自在世界”变为“为我世界”的人类“求善”活动,“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517]马克思的劳动定义实际上蕴含了劳动的伦理要求。因为这里所谓的“善”虽然主要指行为的“善”,但行为“善”若合道德目的,便可称其为合道德的“善”,更何况人类改造世界的目的本来可能就是出于实现“道德善”的动机,如为增加社会利益而进行的劳动。从劳动的社会性看,人们为获取财富进行劳动,任何劳动组织无疑必是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标而组成的组织或系统,是一定的经济共同体。然而,任何经济实体的形成与维系又必然遵循着一定的伦理准则,劳动组织必然同时又是一定的伦理实体,而且可能正是因为已经成为价值共同体,才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形成为一定的劳动组织——为了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组织起来共同劳动。劳动是人类伦理性的活动,劳动组织是人类伦理性的组织,自然,服务于劳动的劳动关系管理也应该是合伦理的管理。

    就劳动关系管理本身的目的而言,实行劳动关系管理的根本目的有二,即增强组织凝聚力,实现劳动关系主体利益互赢。实现此两大目的必然要求实现劳动伦理的管理功能。凝聚力主要表现为组织对成员的吸引力和成员之间的相互吸引力。以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主体,即企业而言,一方面,企业凝聚力有无和大小决定了企业功能的实现程度,从而最终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高工资、高福利毕竟仅仅是企业对职工的经济吸引力。事实上,恰是在经济诱惑之下,人的求利本能张扬,群体才产生离心力、矛盾与斗争。所以马克思强调只有在个人全面发展充分实现,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社会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518]另一方面,实现劳资双赢本身是企业劳动关系伦理调整的终极目的。双赢的实质就是将劳资矛盾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之内,以努力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劳资双赢要求劳资关系双方在利益矛盾面前运用道德理念和道德智慧权衡利弊得失,最终达到双方在利益上互惠互利,从而作出既符合经济理性,又符合道德理性要求的合情合理选择。

    劳动关系管理所应遵循的价值原则,基本而言,一是效率,二是公平。何谓效率?人们一般所谓的效率指经济效率。包括分配效率和交换效率,但主要还是指生产效率,即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效率。创造财富是劳动的根本目的,劳动效率自然是劳动的最根本价值追求,因为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519]劳动效率是劳动的根本价值追求,从抽象意义上讲,自然也是劳动关系管理应遵循的基本价值原则。其一,效率提升往往意味财富增加,虽然增加财富不等于增加和谐,但效率提升使人们有可能拥有更多的空闲时间或更多的物品,特别是能够得到更多的服务,因而意味增力口了实现和谐的可能途径。其二,效率提升可使人类能够享受更多的人道待遇,从而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提供更多的物质基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效率提升意味剩余产品增加,在丰裕社会里,用于实现这一目的手段肯定比贫困社会要多。其三,劳动生产率提高可使劳动者以更少的劳动获得更多的收入,劳动者可能因此降低斗争的意愿,剥削者也可能因此减少剥削程度,双向而动,劳动关系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和谐。

    效率如何提升?马克思指出,主要取决于:工人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及其在生产劳动中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520]。其中“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即指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而“工人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状况,自然条件的形成、利用”主要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所以,提升效率的基本途径,或关键问题有二:一是使生产要素合理组合,二是发展科技。显然,劳动关系不和谐,生产要素难以合理组合,科技也难以顺利发展。道理很简单,不和谐意味生产要素不能有效形成合力,本可以用于科技发展的资源在不和谐劳动关系中被消耗。

    公平之所以成为劳动关系管理的根本价值原则,以马克思所见,根本原因在于效率不会自然导致公平,不公平的效率必是不可持续的效率。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效率提升主要表现为劳动时间缩短,自由时间增加,但效率提升本身不解决时间分配问题,相反,恰可能通过不公平分配劳动时间来提升效率。所以从效率内涵的一面而言,提升效率恰可能是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劳动者因自由时间不公正分配可能产生更多的相对剥削、压迫感。这一点反过来可能成为利益斗争的新由头,劳动关系不和谐的新原因。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分配不公平,更容易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所谓阶级斗争的实质就是剥削者不从事劳动却通过剥削劳动者的劳动而活,劳动时间在劳动者之间不分配公平则会引发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从效率的另一方面含义看,提升效率意味增加产出,即增加物质财富。但是物质财富增加并不等于财富分配的合理化。事实上,对于具体社会成员来说,一些社会成员完全可能通过种种手段占有他人生命力付出形成的劳动成果,即财富与休闲,或占有、利用本是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劳动者发展的生产力。这种不公正最终将导致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与斗争。人们常说,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其实质即在此。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不和谐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收入分配从根本上讲是不公平的,因为工人创造的劳动产品大部分被不劳动的资产阶级无偿占有了。计划经济“公平至上”平均主义薪酬分配制度实施的后果是业绩低、贡献少的成员获益最大。这种损害组织优秀成员应得利益,影响企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看似公平的薪酬制度实施的最络结果最多只是虽稳定却不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效率观的幸福旨趣及其对和谐劳动关系管理的根本要求

    就一般涵义而言,效率即对努力与其产生效果的衡量与评价。劳动生产效率即劳动投入与产出之比值的概念。人的具体活动总是通过具体的付出实现具体的目的的活动。在所有的具体目的之上总有一个根本的目的,在所有的付出中总有一个根本付出。因此,可以将效率的最深层次内涵理解为:生产劳动的根本成本付出与根本目的实现程度之比。任何劳动总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521]所以对于人的活动而言,人所付出的成本,归根到底都是人的生命成本。而所有的目的,均可视为是人生目的,人生的根本目的只能是幸福。所以以最少生命成本付出促进更多人生幸福实现的效率才是人类真正需要的效率。由此看来,提高物质产出的效率绝不是什么最大的善或天然的善。因此,并非所有效率均必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效率。事实上,对效率至少要作如下几大追问,这些追问亦构成了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其一,何种效率。就何种效率而言,效率当然是生产财富的效率。但以马克思所见,无使用价值的财富并不是真正的财富,生产出这种财富的生产效率自然不应提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举例说明不安全食品问题。马克思的消费理论指出,“在吃喝这种形式中人生产自己的身体。”[522]消费不安全食品必定会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最终危及劳动关系和谐,并引发对社会的不满。当代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就像一颗毒瘤,时刻牵动着人们敏感而又脆弱的神经。尤其是近几年,我国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成了当下中国一个挥之不去的幽灵,对政府形象造成了极坏影响。

    马克思还指出,“劳动的目的若仅仅在于增加财富,就是有害的、造孽的”[523];因而强调立法者和政治经济学家不应该把注意力放在单纯财富积累方面,而应把主要注意力放在生产力以及它们未来的自由发展方面。[524]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有助于幸福人生实现的财富才是真实的财富。马克思此思想其实说明了一个道理(人的生存、发展虽然需要有相当的物质条件基础,但除物质生活需求之外,人还有社会精神生活的需求;因此,人的幸福来源或福利水平,既取决于经济收入,也取决于精神生活的质量与范围。所以即便财富本身不害人也不等于占有这样的财富就是实现人生幸福,财富生产的经济效率并非人人的、时时的追求,片面地提升财富生产效率,其最终后果,从长期而言,必然会损害而不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这就是工资和福利条件实际上不甚差,甚至较好的富士康,却发生了连跳自杀现象的根本原因。可见,唯效率是从,将人当作经济动物,仅仅注重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忽略社会性和精神性因素对人生幸福的影响也是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和谐劳动关系的。

    在马克思劳动人道主义看来,劳动还具有超越财富的“人学意义”,即劳动创造人,证明人,维持人,发展人的重要意义。所以虽然有时劳动也以创造财富为根本动机,但劳动本身而不是生产财富可能成为劳动的主要动机。无疑,只有当劳动成为生活第一需要时,劳动成为劳动的主要动机的现象在普遍意义上才会实现。但特殊情况下,现实社会也应允许此情况存在(为发现何以生产了不该生产的财富,或践证已生产的财富到底该不该生产;为了将来更好地生产财富或生产出更好的财富进行无多少效率,甚至根本无效率的学习与培训活动;劳动本身是重要的人权,应努力保障无法又好又快生产财富者有一定的机会进行劳动,为此可能要牺牲一些效率。由马克思此思想,我们可以得出另一结论(不仅财富未必必须是财富生产的唯一目的,因而增加财富的效率未必应该追求。而且为了能够劳动,在特定情况下无效率的劳动也应该在一定程度地存在。马克思此思想若联系到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可作如下引申理解:单纯追求增力H财富数量的效率,意味着一些人将无法劳动,这是对劳动作为基本人权的损害,势必引起劳动效率不高的劳动者争取劳动权力的斗争,因而势必损害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和谐。这种情况,马克思的相对人口过剩理论实际上已经作了充分说明。马克思指出,所谓相对人口过剩实质是相对资本价值增值的过剩。实际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出于实现增加利润目的的需要,劳动者便不会因此成为过剩人口。马克思的相对人口过剩理论实际内涵了对资本家为提升效率而减少劳动者就业的道德责问之意。

    其二,谁之效率。任何劳动,若从动机看,劳动者总是在为自己生产财富,但从目的看,则可能是为他人生产财富一通过为他人生产财富而获得自己需要的财富。马克思重点研究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为谁生产”问题,其实只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相反。其不道德的后果:一是资产阶级往往通过生产假冒伪劣财富,甚至是有毒财富来赚钱。二是价值或利润在交换中实现,交换成功的前提多是交换者拥有足够的货币,资本家实际是为有货币能力的人组织财富生产。由于有钱者消费能力有限无法多消费,或只能不健康地消费,“享乐变成了放荡,金钱污秽和鲜血汇为一流。”[525]劳苦大众因为缺钱无力消费。最后只能导致需求不足的相对生产过剩。这些论述实际也是从“为谁生产”回答“应是谁之效率”:那种不为多数人生产财富的效率必然是不可持久的效率。此种生产方式下,效率下降的结果往往是:其一,为尽可能阻止利润下降,组织生产者加强对生产者的剥削,劳动关系因此不和谐。其二,利润下降,资本所有者“罢资”,劳动关系将因此不复存在,劳动者失业,劳动关系自然也无法和谐。

    其三,由谁效率。马克思指出,劳动是有劳动能力者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所谓能力即主体素质的体现,所以“由谁效率”的主体应是具备相应主体素质者。按此主体资格条件要求,不具备相应主体素质者成为劳动者,具备相应主体素质者却没有成为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均不应该(特殊情况下,如因生产资料、生产机会有限,无法保障具备相应主体素质者均有机会能够劳动;或艰难困苦时,不具备相应主体素质者,如儿童,也应该从事一定的简单劳动)。前一种不应该,其主要情形有二:其一,社会条件允许,具备相应主体素质者愿意劳动却没有机会劳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相对人口过剩就属于此情形。其二,在可以劳动时,具备相应主体素质者不劳动,如剥削阶级及被包养者不劳动。后一种不应该,马克思也多有指证、批判,如马克思批判资本家为利润而雇用儿童。具备相应主体素质者没有成为劳动者,或不具备相应主体素质者成为劳动者,想由这些人提升劳动效率,自然是难上加难。因为这样的劳动者在劳动时肯定会为“要劳动”或“不要劳动”而斗争,由此而成的劳动关系自然不可能是和谐的劳动关系。

    使用劳动材料是进行生产劳动的根本前提。关于“由谁效率”的追问当然还包括生产资料应由谁使用的问题。关于此“应该”的基本依据,以马克思的分析所见,主要包括:第一,劳动工具因劳动而成为工具,劳动对象因劳动而成为对象,所以劳动者应该以自己生产的生产资料来劳动。第二,劳动离不开一定的天然条件,如土地,自然界则是人的无机身体,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取得与其共生的天然财富本就自然。由于从自然产生的人是以群体存在的人,即国家、民族、部落、家庭的人。所以劳动的天然条件应以部落、家庭、民族为单位拥有。生产资料多是劳动者集体劳动而成,劳动进行的天然条件应由劳动者共同体所有或使用,也就是说,应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可见,马克思“劳动条件”论实际上还蕴含了另一重要的意思:生产资料公有制既是提升效率,也是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物质基础。马克思此思想在一些人眼中经常遇到“事实”的讽刺,在他们看来公有必然低效率。其实,公有制的低效缘由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当。私有制的高效则往往建立在剥削他人生产资料,社会利益之上,即便有效率也只是牺牲劳动关系和谐的效率。道理很简单,若生产资料不应该由其所有或由其使用,必然会引起他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斗。另一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及使用权益的拥有者若属于不当得利者,由于做贼心虚,加快磨损生产资料是常见的选择,由Jit进行的高强度劳动必然造成对劳动者的不人道对待,势必引发劳资关系激烈的矛盾与斗争。

    其四,如何效率。马克思指出,生产财富的劳动是人的特有行为,这就决定了劳动应是合道德原则的行为,效率应是合道德原则的效率。在道德原则中,“善”是统摄一切伦理行为、道德原则、规范的道德总原则。但是该总原则过于抽象,所以在道德总原则之下,人们又确立了一些具体道德原则用于判断人的行为。这些原则主要指人道、自由、公正原则。这些原则自然也是判断“如何效率”的基本规范,也就是说,违背这些原则的效率必然是危害劳动关系和谐的效率。

    效率之所以应是合人道而不是反人道的效率,根本原因就在于劳动是人的生命力付出,必然导致器官紧张,需要意志的支配作用。也因此,对劳动者而言,提升劳动效率的真正意义,或最大意义在于能够减少其生命力的付出。那种通过损害劳动者生命力而提升的不人道效率,只能使劳动者在劳动时感觉到不幸。这样的效率自然是劳动者必然要反对的不义效率,必定是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的效率。效率之所以应是合自由原则的效率,则在于劳动是体现人类自由本质的活动,通过反自由来提升效率,实际上是对人的本质的伤害。当劳动者的自由受到侵犯,劳动者必然为“自由故”而斗争,劳动关系自然无法和谐。马克思指出,劳动的意义决定了能劳动是一项基本人权。但是“劳动”的意义只有“劳动”了才能真正产生。所以“劳动”又是有劳动能力者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权利不过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受权力保障的利益,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受权力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公正是分配劳动权利、义务的根本原则,虽然不公平在一定时期的确能够带来效率,但不公正的效率必定是不可持久的效率,表面上不公平带来的效率,实际上是其他因素,如社会分工带来的,“奴隶社会效率的提高来源于奴隶社会的分工,而其社会不公平只能降低其效率。”[526]任何劳动均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资料。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效率应是公平的效率还指劳动资料拥有与使用应是公平的。对于具体的生产者或生产组织者来说,使用本属它人的生产料是提升本人所需生产效率的捷径,这就是侵略者对侵略乐之不疲的重要原因。侵略自然会引发反侵略的斗争,破坏劳动关系和谐。此情况即便在一国内,甚至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能存在。如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归不同集体所有,另一集体在未经某集体自愿允许的情况下企图使用该集体的生产资料大多会引起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计划经济下的一大二公,劳动关系虽然稳定,但并不和谐,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些被某集体或个体认为应归其,事实也的确应该归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因为一大二公而变得事实上不属其所有了。

    三、和谐劳动关系管理对公平分配的基本要求

    一般所谓的公平主要针对财富分配而言。一些否定此共识者,如哈耶克,往往受到微词,“属于轻率的则是哈耶克的立场,他声称,公平分配原则不适用于一种作为市场体系来组织的经济秩序”[527]。就此而言,公平的重要性,实在于分配的重要性。分配何以重要呢?这是因为分配既是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也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性维度。至于分配之所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以马克思的解释就是财富乃合作劳动之产物,任何有益劳动都不能离开社会,因而分配成为确认个体对财富的贡献及个体由此获取财富的基本途径。可见,财富必须或应该分配从来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早分晚分,早晚得分,分多分少,多少要分,不分与分其实已分——独吞也是一种分配。成为问题的,且为人们特别关心问题的其实主要指分配什么、分配给谁、谁来分配,如何分配及处理这些问题的合理性判断。

    分配对象合理是分配合理性的自然性前提,道理很简单,一切不应该分配的本就不应该分配。关于应该分配的对象,人们多认为的就是收入或财富,尽管对其内涵的表达略有不同:如斯密认为应该分配的对象是价值,诺齐克则将基本经济权利也视为应该分配的对象。其实,作为“应该”分配的对象,收入(财富)或基本经济权利确实是基本对象,那是因为除此外无其他可分配对象。

    “是”未必“应该”,分配的对象只能是收入(财富)或基本经济权利,不等于对其分配就是合理的分配。其一、有的财富对其分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合理,公平地分配比不公平的分配相对更加不合理。如不安全食品本来就不应该分配,若将其分配给生产者,则必然引发斗争。其二,有些可以分配东西不能对谁都分配,更不能公平地分配。实际上,有些矛盾、斗争恰因一视同仁地分配而引发,最典型的就是平均主义地分配引发了争取公正分配的斗争。其三,“平等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产物”[528],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强行实行理想的公平,只会导致反公平,因而将导致更大的不和谐。即便罗尔斯作为正义论研究背景的美国,其社会实际是“一方面宣扬和追求一种平等主义的社会政治制度;另一方面,又刺激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两极分化。”[529]其四、超公平分配一在非强制力下实行的贯穿仁爱精神或博受精神的分配行为始终是维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分配类型。此种分配也是合理的分配,是应该提倡的高尚之举。这就是慈善之举得到社会赞誉的根本原因。其五,享有幸福不等于占有财富,因而公平的分配未必能实现人生幸福,一些富人常叹“穷得只剩下钱”,甚至病态式地炫富,就是此明证。

    既然公平的分配未必是合理的分配,那么即使做到了公平分配,劳动关系也未必因此和谐。因为:其一,不应该分配的东西若公平地分配了,人们会反对这种分配。如统一规定劳动者的私人生活空间等于侵犯劳动者的私人空间,往往容易引发劳动者的不满足。其二,平等分为比例平等与完全平等,应依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分配的情况下却按完全平等原则进行分配一类似于平均主义,但不等于平均主义分配一必然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如将高质量的生产要素分配给劳动技能与知识相对低下的劳动者将挫伤高素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其三,强行推行理想的公平分配只能因为条件不成熟而既不公平,也无效率。其四,公平的局限性决定了公平无法承担实现“和谐”的全部责任,因为公平必竟只是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而且是底线式的道德准则,而非全部道德准则。事实上,即使公平分配了,人生价值等没有公正地实现,人们的心理依然可能不和谐,由此进而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

    到底什么样的公平分配才是合理的分配呢?以马克思有用劳动观视之,公平地分配成为合理的分配,首先要确定应该分配的要素。应该分配的要素包括哪些呢?显然,自成目的的行为所产生的要素一创造、情谊,以及一个人的社会出身和自然禀赋、运气和努力等无法分配,因而分配,包括公平地分配均不应该,否则必然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但是生命、平等、自由权等主体活动的前提条件以及由它们派生出来的其他基本权利。还有主体活动的结果与前提,主要指各种经济利益,社会地位与机会等显然必须公平地分配。否则,人们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其人生幸福,社会也必将陷入冲突而妨碍人们的努力。如此分配的结果使劳动关系不可能实现和谐。公平地分配要成为合理的分配,其次是将应该分配的要素分配给应该者。其基本要求:一是由于主体活动的必要前提、条件的基本权利是实现人之本质的基本条件,剥夺这些权利就等于取消了人之为人的资格。所以公平的分配应是平等原则或机会均等原则。按此要求,必须保障、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二是在机会均等或基本权利得到了平等分配的条件下,个人努力或贡献决定着主体活动成果与前提的经济利益,即财富和社会地位等要素,平均分配意味着奖懒罚勤。所以应按贡献分配。违背此两项基本要求的后果只能是劳动关系不和谐。所以,公平的分配应是按劳或按贡献的分配。

    公平分配第二大方面是公平地解决分配给谁的问题。马克思从未否定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作用,但始终强调劳动才是生产财富的创造性活动,劳动则是劳动者的生命力付出。财富因劳动而创生,劳动者为此付出了生命力,财富应主要分配给劳动者,否则便不正义,由此容易引发劳动者争取和谐劳动关系的斗争。可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从根本上论证了剥削的不合理性,是一种为劳动者谋利益的分配理论。这就是剥削阶级学者们集中火力攻击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原因,“他们认为,只要炸毁这个基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就会垮掉。”[530]而资产阶级学者分配理论从劳动价值论到效用价值论的演变,则反映了资产阶级获取财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反映了早期资本家不少还兼有劳动者的身份;斯密和李嘉图对劳动价值论的动摇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润已难以用“劳动的报酬”来说明;“要素论”“交换论”“边际论”等对劳动价值论的替代则反映了资产阶级不仅不再参加直接的生产劳动,甚至连经营管理也“懒得管了”。一切剥削阶级社会及剥削制度下,劳动关系从根本上讲不可能和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违背了“劳动价值”的根本规定。

    显然,完全以“分配给劳动者”一包括按劳动贡献与按生产要素贡献来确定受分配,即可获取财富的主体,定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劳动机会者因无法劳动而不能获取财富。由此必然引发争取劳动收益的斗争,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但是此问题并不是马克思的问题。因为马克思劳动观实际上已说明了原始的共同生产条件及劳动者共同劳动而成的生产资料在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应当由劳动者共同获取。因此当劳动条件、劳动机会有限,愿意劳动却未能劳动的劳动者没有享受到劳动的快乐,却通过为其他劳动者贡献了劳动得以进行的条件,即生产资料,作出了使其可以劳动的贡献。这实际上是“未能劳动”的劳动者作出的自我牺牲的道德行为,他们因此成为受分配对象自然仍合正义。但是此贡献毕竟只是为财富能够创造而不是创造财富的贡献,且就其后果而言并不增加财富。因而其在“受分配”中的地位应是从属的,得分配的数量应是“较少的”。否则,定然挫伤“在劳动”的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结果只能是“坐吃山空”。由此可见,马克思生产资料论内涵了人口数量、结构应与资源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人口法则,它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那就是人太多,特别是无法劳动的人太多,劳动关系走向和谐比较困难。

    分配当然要在一定成员主导下进行,但不同于生产活动,具体主导分配者总是少数人一虽然这里所谓的少数人可能是多数人,即劳动者的代表一道理很简单,多数人专职分配的社会不久便“无可再分”,“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死亡”。[531]所谓主导分配主要指决定财富分配给谁,如何分配。因此人们关于财富分配不公正的责问,随斗争的深入,将指向“由谁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公正分配的虚伪性,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在这里我们撇开用于生产消费的部分不说。”[532]那么,应由谁来主导分配呢?马克思指出,财富因劳动者的劳动而创造,财富应该主要分与劳动者。劳动者保障财富“属我”的基本方式当然是控制财富分配权,“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533]

    不过分配主体的“应该”未必成“是”,因为分配的“是”由生产结构决定,“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结果。”[534]在财富生产的特定历史阶段,主导财富生产的实际上是占人口少数的剥削者。形成此分配格局的根本原因则在于被剥夺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535]若实行公有制,所有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536]因而将无人可凭财富私有权剥削应由它人获取的财富。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财富分配正义化的根本前提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马克思此思想同时意味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其实是不可能建设真正和谐的劳动关系的。

    马克思同时又指出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不是保障财富由劳动者分配的唯一条件。因为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即使生产资料公有了,财富依然可能因“分蛋糕者偷蛋糕”而没有或不足够分配给劳动者。这种情况真的发生则因为二次分配多由政府等社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一次分配又常在其管控制之下进行。马克思指出,政府等社会管理机构虽然是,至少形式是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但一旦形成,便“首先是满足政府以及依附于它的各方面的要求。”[537]马克思的“政府论”实际上说明了“政府也是人”,因而完全可能以权谋私,特别是一旦重要资源的垄断群体及其代表成为公众的代理人,便容易出现利益集团通过不公正制度谋取私利的情形。如此1清形下,劳动关系自然难以和谐。

    以马克思所言视之,劳动者主导分配“真”的程度的基础是生产力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完善状况及政治、法律制度、道德的良化程度。以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而言,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劳动者处于“主人翁”到“劳动者”的转变中,主人翁的内涵实际更多体现为劳动者充分拥有其劳动力所有权,而不是拥有企业资产所有权和决策权。结果劳动者阶层在企业中的所有者收益和决策权往往旁落,不少人的主人翁意识因此逐渐消失。国家把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企业经营者代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则形成一种雇佣关系,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企业内部初次分配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实际属于企业。加之国有企业改制初期,对企业管理者的约束不够,致使企业管理者往往超越其职责权限,结果只能是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严重损害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财富如何分还包括通过什么步骤或方式来分。一般认为分配的基本步骤是初次分配加二次分配。[538]马克思并没有明确提出,阐析两次分配的内涵。但其关于分配的历史类型的论述在精神上与此有契合处,在内容上与此有类似处。其一,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必然导致不正义的不平等后果,“肥牛离开了自己的水晶宫,来养肥住在豪华宅第中的财主,而快饿死的人们却惨死在自己的穷窟里。”[539]实际上说明了初次分配导致收入不平等“市场后果”的根源主要是初次分配制度的不公正性,“在私有制社会,财富的社会本质是不平等。”[540]所以不能单纯讲机会平等,“让各种所有制、各种利益集团在市场博弈中达到公平,认为机会均等就是公平,那么劳动者只能是这种所谓机会均等中的弱者。”[541]其二,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实际上默认了“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542]所以社会总产品在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543]剩下的才能分为个体的消费资料。实际上阐析了二次分配的必要性、基本要求。其三,马克思明确指出“政府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机关。”[544]实际上指出了二次分配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政府。

    现代社会,经济和社会领域,诸多不平等和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危害着社会劳动关系和谐。如市场经济的短视性与自发性容易造成市场的无序与混乱,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家庭对于子女的教育将直接影响到子女能力及其他重要素质的形成,“不论环境如何重要,我们都不应当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545]如此种种不公,使得人们在同样的背景下,甚至面临同样的机会、条件,贡献也未必相同。女n果在一切方面(包括起点与终点等)一律平等,难免走入平均主义的境地,劳动关系难以和谐。显然,任由不平等和不确定因素“自由”发展,众多社会成员将因此产生相对剥夺感,进而挫伤其劳动积极性,削弱其社会责任感。这一切均会降低社会整合程度,使社会发展的社会性层面动力有所减弱,并增大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劳动关系自然不可能和谐。

    建设现代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二次分配,主导二次分配的主体仍然只能是政府,虽然政府可能权权谋私,所以政府在分配中能够主持公正是和谐劳动关系形成的关键,这一点已为许多经验事实所证实。如新加坡的劳资关系长期保持比较平和状态就与其政府强力介入分配有重要关联。新加坡政府强调雇主应眼光放远,应该与员工及工会建立长期友好的伙伴关系,应透过公平合理的奖励激励员工,在劳资合作中制造双赢。自七十年代末以来,新加坡劳资关系基本上保持和谐状态。

    第二节马克思劳动伦理视阀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民土地权益常被侵犯。由此引发的种种“恶性”事件不断被多种势力出于各种目的介入,放大。在此背景下,不断有人提出土地私有化主张,有的还以马克思相关论述为基本依据。如今,我国农村城镇化正以更快速度、更大规模、在更深层次上大力推进。“回到马克思”,从马克思的实际表达挖掘出马克思“表达的实质”,以“马克思如是说”审视、避免城镇化过程中“曾经的故事”,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劳动正义: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依据

    权益,简言之,即权能与利益的总称,是一定社会承认的,由一定社会成员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546]土地权益,顾名思义,即围绕土地而产生的权能与利益,直接或主要的,当然指土地的经济权益。经济学一般视土地为自然综合体,如伊利指出,“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土地这个词,指的是自然的各种力量,或自然资源”;[547]马克思更明确提出,“经济学上所说的土地是指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劳动对象”,[548]“只要水流等等属于一个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属物,我们也把它作为土地来理解。”[549]实际上,作为人类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早已是土地的自然要素与人类劳动结合的有机统一体了。

    对于多数社会成员而言,土地权益是最基本,也是最基础的经济权益,因为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最基本资源:“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所需的要素”,[550]“土地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551]是人类基本生产劳动对象和进行剩余劳动的自然前提,“剩余劳动必不可少的自然条件是:只须花费整个工作日的一部分劳动时间,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产品等形式,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552]不过,土地的资源性只是土地成为基本经济权益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有限且能排它性使用才是土地经济权益产生的根本社会条件。道理很简单,有用但不稀缺之物,无人关心它是否产生资源权,稀缺但无法占有没有可能产生资源权。这一点马克思实际上已经说得很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553]土地既然是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土地拥有者自然也就拥有了重要财产权,如“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554]至于土地财产权产生的根源,马克思指出,既可能主要因为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劳动对象,也可能主要因为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土地空间价值得以增加,如“对建筑地段的需求,会提高土地作为空间和地基的价值,而对土地的各种可用作建筑材料的要素的需求,同时也会因此增加。”[555]

    那么,土地权益所有者应是谁呢?马克思劳动正义论对此作出了解答。马克思指出,财富经劳动而生产,“在任何劳动中,都使用某种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556]劳动资料因劳动而成为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则因劳动而成为对象,“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557]劳动还是保存财富的重要方式,“正是活劳动通过使未完成的劳动产品成为下一步劳动的材料,才保存了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558]正义的实质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所失的中庸”,[559]公正“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11)任何劳动必然要付出人的体力与脑力,“把劳动的有用性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12)按正义原则要求,劳动者自然是生产资料,包括劳动改造过的土地的所有者。这就是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学者片面肯定私有制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混淆两种不同私有制,“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它人的劳动为基础。”[560]至于原始土地,马克思指出,“人最初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所有者与自然相对立”;[561]“自然物本身就成为他的活动的器官”,“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562]与自然共生之人取得与其共生的土地本就自然。由于与自然共生之人是以群体存在的人,“如果要谈到这个个体的人的存在,那么,这是氏族的人、部落的人、家庭的人等等。”[563]所以土地等天然财富应归共同体共同所有,“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564]其中国家是民族、部落的历史延续,是不同民族长期融合而成的命运共同体。所以,就一国而言,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权益归全体国民所有才正义。

    由上分析可以认为,马克思关于土地权益所有者的基本思想是:劳动者应是一国土地权益的根本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土地因劳动者的改造成为可用之地,劳动者更应是土地权益的直接所有者。由此可进而认为,马克思关于农村土地权益所有者的基本思想是:就国家层面而言,农民虽不是一国土地权益的唯一主体,但肯定应是根本主体,在农业大国尤应如此;就农村层面而言,农民与农村土地关系更加亲近,更加自然,又是改造农村土地的根本主体,自然应是农村土地权益的直接主体,在占有、使用土地方面自然更具优先权。农民应是农村土地权益的根本主体,当然不意味农村土地权益不能变化,也不意味农民不能失去土地权益,除非农村土地使用方式不发生变化。农村城镇化就是引发农村土地使用方式及土地权益变化的根本原因。[565]农村城镇化的实质决定了大量农地必然非农化,意味着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按劳动正义原则,当然应Xt离开土地的农民予以适当的利益补偿,“不及”与“过”均不合劳动正义。

    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城镇化,主要原因就在于其过程存在严重的“不及”一面。主要表现有:其一,此过程同时也是违背劳动正义剥夺农民土地权益的过程,是人民群众的土地被剥夺的过程;[566]其二,此过程中,房地产等投机性产业而不是实体经济成为土地财产权益增加的重要方式,对此,马克思曾引述英国房地产老板自己的话说,“一个人要想发迹,单靠公平交易是不行的……除此以外,他还必须从事建筑投机,而且必须大规模地进行”;[567]其三,资本主义工业发展“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568]而资本主义农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569]

    在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违背劳动正义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事情常常发生,且情形颇似于马克思曾经批判的。其一,正义的行为应该是权利主体自主意志的表达,“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自由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570]农民是农村土地的根本主体,征地应得到农民充分意志的同意。但不少情况下,事实上,农民既无城镇化的选择权,也无土地征用的发言权,实际是“被城镇化”。其二,土地既然应该国有,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当然可以征用,但不少“公共”目的实质是一些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经营城市”的获取政治或经济利益的“私人”行为,其动机具有反正义性。其三,土地转移用途而成的巨额收益,经常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过多占有,作为土地权益根本主体的农民实际所得甚少,违背了正义是“等利害交换”的根本要求。其四,不少地方实施农村城镇化战略的重要支柱是房地产业。在此战略实施下,资本大量流向房地产及其有关的投机性行业,保障这些产业发展往往是官员的腐败,维持这些产业发展的往往是“黄色”的繁荣。其五,在农村城镇过程中,不少地方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土地大面积受污染,农民的土地资源权严重受损。

    马克思同时批判了资本主义城镇化过程中,地主对土地权益要求“过”的一面。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城镇化过程中,“他们(指地主,引者注)就把不费他们一点气力的社会发展的成果,装进他们的私人腰包——他们是为享受果实而生的。”[571]实际上,“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572]马克思此批判针对的不是农民而是地主,但马克思关于原始土地应归国家共同所有,国家才是一国土地终极所有者的强调实际上说明了农民也不应拥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而应只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573]这就意味农民也不应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益,包括因城镇化增殖的土地权益。因为土地增殖的利益与农民的劳动付出实际并无多大关系。马克思之所以强调土地最终应该国有化,“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574]重要原因就在于土地国有化可使“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575]如果说马克思这里所谓的“阶级差别”主要指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话,那么,“各种特权”显然也包括农民在土地权益方面的多占行为,所以“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576]

    在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过分要求土地权益的现象并非不存在,主要表现是:其一,农民不应获取城镇化带来的大部分,更不能是所有土地级差收益,也不应因此在城郊形成一个拥有庞大征地收益的土地食利阶层。但在一些地方,这些“不应该”却已为事实。其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意味因城镇化而增加的农村土地权益应归农村集体所有。但目前一些征地农村的农民却要求集体最好不预留一分钱。其三,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农民拥有的实际是土地使用权,这也是其土地收益权的主要来源。征地补偿应主要针对此两项权益进行。但一些“理性狡诈”的农民为获得更多补偿,在征地前抢种苗木,抢建房屋、设施,有时候,此类行为极不理性,甚至上演了父与女,母与子假结婚的荒唐闹剧。如此不良现象虽不普遍,但确已到了需切实正视和解决的时候了。

    二、劳动人道: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道义底线

    不同思想家对于人道主义的具体内涵,在理解并不相同,甚至殊异,尊重人的尊严与生命价值,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却是一种共识。只不过相对于西方学者人道观的抽象性,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思想强调人民的利益,“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77]人民的主体是劳动人民,据此,可以称马克思的人道主义为劳动人道主义,“劳动人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的原则。”[578]马克思劳动人道主义或原则的内涵非常丰富,基本内涵可归纳为两大方面,即揭示劳动的人道意义,阐析劳动的人道要求。马克思所谓劳动的人道意义,主要指劳动创造人、证明人,维持人,发展人。劳动是人类在一定目的驱使下调整、控制下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过程,马克思所谓劳动的基本人道要求就是劳动目的与劳动过程应是人道的。

    对农民而言,土地权益是最根本的经济利益,更是进行生产劳动的直接且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劳动人道是城镇化过程中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道义底线。资本主义城镇化过程却恰是严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由此引发严重人道灾难的过程。其一,丧失土地权益的农民要么到工厂从事极不人道的劳动,“它不仅浪费人的血和肉,而且浪费人的智慧和神经。”[579]要么成为城市游民而受惩罚,“许多走投无路的农民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又因此而受到惩罚。”[580]其二,即使能就业,收入也很低,生活质量因此极其糟糕,“今天的英格兰农业工人,不要说同他们十四世纪下半叶和十五世纪的先人相比,就是同他们1770年到1780年时期的先人相比,他们的状况也是极端恶化了。”[581]其三,收入低,工作不体面,劳动时间长给工人及其家庭生活、私人生活“造成道德上的非常不幸的后果。”[582]特别是因为无法顾家,“一些儿童少年在各种卑劣、猥亵、无耻的习惯中野蛮无知地成长着,从幼年起就沦为放荡成性的败类。”[583]其四,即便进了城,农民实际上难以真正融入城市,“阴郁的不满情绪笼罩着这个阶级的行列,他们留恋过去,厌恶现在,绝望于将来。”[584]农民反对城镇化,不愿意“非农化”,资产阶级便“通过暴力和不正当的手段迫使所有者不得不出卖一切。”[585]由此发生更加不人道的事情。

    在批判资本主义城镇化引发农民人道灾难的同时,马克思高度肯定城镇化的人道意义。马克思指出,城镇化意味着人类全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城市已经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受和需求的集中这个事实;而在乡村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况。”[586]意味着农民数量不断减少,城乡一体化不断推进,“资本主义生产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587]马克思同时指出,城镇化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本身未必不合理。毕竟农民小土地私有制与低下的生产力及封闭的生活方式相适应,“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降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的耕作条件”[58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制。无疑,不能否定这种制度的历史功绩。但这种排他性制度安排的确对现代工业,城市化发展具有阻碍作用。为适应城镇化对土地资源市场化及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该允许、鼓励土地流转。国人也不应该不查事实真相地将所有表现为人道灾难的事故归咎于城镇化。例如不少地方的农民因为征地拆迁而暴富,发财后往往是高消费,甚至吃喝嫖赌。形成高消费习惯后,便既看不起小钱,也不愿再去做之前务农务工可以获得的有限收入。当征地拆迁所获现金用完时,失地农民返贫现象便普遍出现。一返贫,失地农民就会找到政府,要求给予保障,未达目的,便不断上访或以其他更激烈的方式进行抗争。有的时候,“抗争”还有各种稀奇古怪的理由和说法。显然,这些农民的人道问题实际是由个别农民自己造成的。

    三、劳动自由: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精神实质

    对“自由”这个普世价值,马克思与剥削阶级思想家的理解有重大区别:剥削阶级思想家的自由观最大缺陷是贬斥劳动,实际是“以唯心主义方式规定自由””;[589]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主体是从事生产劳动的人,核心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据此,可以认为劳动自由是马克思自由原则的精神实质。马克思劳动自由原则的基本内涵有二,阐析劳动的“自由”意义,论证劳动的“自由”规定。关于劳动的“自由”意义,马克思所述主要包括:其一,劳动即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一种本质需要,劳动是表征人的自由生命活动的特殊性活动。其二,劳动实现自由。自由是对障碍的克服,劳动是人类克服外在障碍的基本途径,自然也是实现自由的基本途径。其三,劳动发展自由。真实的自由是有能力实现的自由,劳动是发展人的能力的基本方式。马克思所谓劳动的自由规定,主要指劳动应该是在劳动者本人自由意志支配下,而不是他人强迫和压制之下的活动。

    劳动自由也是马克思评判资本主义雇用劳动的根本伦理依据。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在促进人类自由实现方面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其一,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制虽然仍然是奴役劳动。但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奴役劳动主要通过直接暴力来实现,资本主义社会奴役劳动的前提是劳动力自由交换。其二,大工业是资本主义雇用劳动的基本物质基础,“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590]其三,资本主义利润率平均化要求资本有更大的活动性,由此带动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生产地点之间自由地转移。其四,“只是在大工业中,人才学会让自己过去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产品大规模地、象自然力那样无偿地发生作用。”[591]也就是说,大工业发展使人类更能克服自然力的束缚,获得更大的自由。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形成,发展过程也是资本主义社会城市化,城镇化的推进过程。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雇用劳动促进人类自由实现的意义,实际也是对城市化,城镇化促进人类自由实现的肯定。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城市化促进劳动自由实现的过程也是劳动者不断离开农村土地的过程,“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59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资本主义的兴起是战胜了封建势力以及行会对劳动者束缚的结果,“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脱出来”,[593]“不仅要排挤行会的手工业师傅,而且要排挤占有财富源泉的封建主”。[594]马克思实际上还明确说明了“小块土地”对劳动自由实现的重大局限。如批判英、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消灭封建制度时让农民得到“小块土地”时指出,“他们不是革命的,而是保守的。不仅如此,他们甚至是反动的,因为他们力图使历史的车轮倒转。”[595]重要原因就在于小土地所有制只能使人们实现非常有限的自由。

    马克思同时批判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城市化过程中并未享有真正的自由,相反,产生了新的“不自由的劳动”与“劳动的不自由”。其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买卖只是形式上的自由,是不平等基础上的不真实的自由,“资本家总是自由雇用劳动,而工人总是被迫出卖劳动”。[596]而且,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初期,用暴力压迫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是重要方式。其二,在劳动力买卖成交以后,劳动者发现他并不是什么‘自由的当事人’,只不过是“奴隶监督者的鞭子被监工的罚金簿代替了”。[597]这样的自由自然是劳动者害怕的自由,马克思为此生动地描述说,在劳动力交换领域,“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598]

    城市发展,工业发展总体而言会带来更多自由,为何当时的农民居然回避,拒绝,甚至为“反自由”而斗争呢?马克思指出,有能力实现的自由才是真实的自由,“人是自由的是由于人具有表现本身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599]这就意味从一种自由向另一种自由转换的基础是具备相应的自由能力,也就是说,对不具备相应能力者强加某种自由,自由可能成为一种负担,甚至是一种灾难。马克思在论及小生产所有制时指出,在一定历史时期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所有制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基础,马克思指出:

    “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600]

    马克思此思想实际上说明了当农民还不能脱离以“小块土地”为基础的自由时,城市发展,大工业带来的自由对农民来说往往意味着压力。显然,恰当的安排只能是保障农民既能自由地进城,也能自由地回乡。

    当代中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也是广大农民劳动自由加速实现的过程。宏观而言,当代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农民自由进城务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广大农民可以自由地入城务工。这些体现的是“自由对劳动的规定”原则对城镇化的前提性意义。微观而言,农民或因失地进城找“活路”,或为寻找新的发展机会,或因希望进城找到理想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空间。这些主要体现了“劳动对自由的意义”。可见,在当代中国城市化及城镇化过程中,总体而言,农民入城是自由的,因而也是自愿的。当代中国农民之所以可以“大胆地往前走”,重要原因在于家里还有一亩半分地保障了回乡的自由。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说,进城的多数农民工并没有彻底进城,因为他们大多只是年轻时“在城混”,而且当他们进城时,他们的父母或夫妻中的一人仍然在家乡耕耘着农田。这就是长期以来我国可以提供高素质廉价劳动力,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原因。当然,这也是现阶段政府虽然鼓励“农转非”,相当多农民却不愿“彻底”离开农村土地的原因。由此看来,当代中国,进一步推进农村城镇化过程必须做到:既不能无理阻碍农村土地依法自主流转,也不得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更不得强行收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沦为失地农民;对进城的农民,除非本人要求放弃,也应允许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同时,还要通过改革城乡户籍制度、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培训等,真正解决离开农村土地者的后顾之忧,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结论与对策

    综上所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农村城镇化是必然的,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必须的,农民过度要求土地权益是不应该的。马克思的“如是说”为我们思索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坚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这一道德红线提供了重要启示:

    其一,明晰农民土地权益是根本前提。明晰农民土地权益无需土地私有化,而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在切实保障农民合法且合理土地权益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土地使有权合理有序流转。首先,应力口快土地确权,如可以给农民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并统一编号管理,避免农民土地权益因土地产权不明而受损。其次,增加征地、补偿、安置等政策的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协商权,切实解决好群众在征地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向农民认真详细说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引导农民以大局为重,着眼长远利益。再次,严格区分公共用地和经营性农地征用,合理界定土地征用的主体、客体、对象、适用范围、具体步骤等等;约束公共权力,规范市场的行为。最后,以土地市场价值为依据,确定公平公正的补偿原则。补偿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让失地农民带着土地权利参与城镇化,降低征地给农民造成的生活风险,解除其长远生活的后顾之忧。

    其二,避免农民人道灾难是重点问题。首先,有效保障失土农民稳定就业以确保他们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失地农民就业能力,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对吸纳本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优惠,认真清理、纠正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等。其次,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与社会保险功能,同时,做好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真正解决好土地转让者的后顾之忧。再次,促进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在土地补偿中应得的份额可用于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为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国家为此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和运作。

    其三,引导、规范政府行为是关键所在。首先,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城镇化虽是自觉选择,其进程却取决于经济发展情况,因而又是自然的过程。当代中国,不应为城镇化而城镇化,为土地流转而土地流转,不能让土地财政成为卖地财政,应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圈地行为与拆迁行为。其次,没有工业化为基础,就不会有稳定的就业人口,农民的劳动素质及恋乡之情又决定了他们更愿意在附近就业。所以农村城镇化的重点是在城乡结合处,应努力发展“联农”“益农”产业以尽量减少新的圈地,新的拆迁,以尽可能少的土地流转成本实现农村城镇化。再次,适时修改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加快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立法,如制定《土地权益保护法》。最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违法成本。为此需要加大对违法征地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的成本,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

    其四、“消灭”农村不是城镇化的必然选择。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表现是农村在空间上变为城市的组成部分。就此而言,“消灭”农村是农村城镇化的重要方式。但当代中国完全可以实行,事实上一直存在着不消灭农村的城镇化,那就是“渗于农村的城镇化”与“以农村为中心城镇化”。“渗于农村的城镇化”表现为城市工业生产链及商业网络、城市生活方式渗透于农村,但农村依然是农村,城市依然是城市。这种模式实际上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早已开展,而且其范围在不断扩大,程度在不断加深。这种模式虽然“很农村”,但均以镇为中心,而且镇越来越像“城”。随着镇的扩展,比邻的镇将自然走到一起,农村最后自然地城镇化。我们认为对于这一自然过程,应因势而利导之,如在比邻镇的空旷之地积极发展益农产业,活农商业,联农交通以加快镇与镇的一体化进程。“以农村为中心的城镇化”主要指在农村积极发展工业、商业,与此同时不断扩大农村规模。这样的农村虽然“很城市”,但依然被称为农村,居民虽然大多从事着现代工业、商业,享受城市生活文明,依然被称为村民,遵循着集体经济基本原则,保留着纯朴的乡风乡俗。华西村与南街村就是这种模式的典范。此两种农村城镇化模式,虽然形式上有重大区别,但充分说明当代中国完全可以走出一条既保障,增加农民土地权益,又避免农民过分要求土地权益的“中庸”之道。

    第三节马克思劳动伦理观视阀下科技发展及科技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研究

    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是一种充分尊重人的价值,深刻关怀人类解放的伦理思想。科学技术是劳动者劳动素质的核心要素,科技发展是引发劳动伦理关系质变的重要原因,这一点在科技型企业表现最为突出。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解决阻碍科技健康发展的不道德因素,建设科技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却愈益显示其紧迫性,由此凸显了研究马克思人本科技伦理思想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科技发展与劳动伦理关系新变化

    将科技劳动单列,是为了突出科技劳动的特殊性,实际是对劳动的“具体”理解。这些特殊性,依马克思所述,主要包括:其一,劳动作为人类的生命活动,不同于动物活动的根本处在于其精神性,马克思指出,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最大不同在于人的生命活动是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601]科技劳动是充分体现人类劳动精神性的劳动,其精神性主要就表现为此种劳动的创新性、探索性。其二,科技劳动更具间接性与无形性,科技发展越来越使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以生产过程的监督者和调节者身份同生产过程发生关系。其三,科技劳动更具有合作性,如在天文学方面,当时的科学家都认为组织起来才获得了一些较好的成绩。

    劳动伦理关系指一定道德观念、规范维系下的客观劳动关系,任何劳动关系均形成于一定的劳动,科技劳动的特殊性决定了科技发展必然引起劳动伦理关系的新变化。首先,科技是“历史的有力杠杆”和“最高意义的革命力量”,科技发展必然推动经济结构变革,生产方式质根本性变化,引发生产关系质的变化。马克思曾称蒸汽、电力和自动纺纱机是比巴尔贝斯等“更危险万分的革命家”;[602]热情洋溢地赞扬科技是催生资本主义社会的革命性力量,如在称赞我国的四大发明的历史意义时说,火药把骑士阶级炸得粉碎,指南针打开了世界市场并建立了殖民地,而印刷术则变成新教的工具。其次,科技进步促进了人类合作精神发展,“这种劳动部分地以今人的协作为条件,部分地又以对前人劳利用为条件。共同劳动以个人之间的直接协作为前提”。[603]科技运用使人类生产社会化程度更加发展,协作关系更加密切,将社会生产过程看似无联系的和已经固定化的形态分解为取得预期有用效果且系统分类变为大工业根本原则[604]。其三,科技发展引发人类道德意识,道德境界新变化。特别是直接改变了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和道德习惯,改变了社会道德舆论,不断淘汰旧道德,培育新道德。

    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改变劳动关系的作用更加明显。其一,科技队伍人员不断扩大,劳动者主体结构发生重大改变。随着科技发展,科技在物质生产中越来越起着主要的和决定的作用,科技人员在总体工人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其二,与传统意义上的劳资关系不同,科技企业出资人与员工身份愈发呈现多重性。较之于传统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更具道德进步意义:其一,出资人和员工以市场为取向进行的双向自由选择表明二者在相互选择方面更具平等性。企业可以根据客观需要招纳或辞退员工,员工也可以自身价值(既包括经济收入也包括才能施展)的实现程度对企业做出取舍,因而科技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性更强。其二,出资人和科技劳动者的利益具有较高的利益一致性。这种利益一致性的主要表现有,理念上高度重视利益一致性,经济利益高度融合性,员工有较充分的发展空间。例如联想企业领军人杨元庆只是30岁出头的年轻人。其三,出资人和员工之间在企业管理上更具合作性,集中体现为企业将科学管理和员工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结合起来。

    不过,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管是采取那种形式,绝大多数科技劳动者并不是工厂企业的所有者,依然只是出卖脑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科技劳动者依然是按照资本所有者的意志,在资本家指挥下进行生产劳动。科技劳动者的劳动力既然是商品,必然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当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较为缺乏时,其工资就会提高一些;而当他们供过于求时,工资收入就会下降,甚至还会失业。可见科技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共同受资本家的剥削,“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分离丝毫不妨碍: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对资本的关系是雇佣劳动者的关系,是在这个特定意义上的生产工人的关系”[605]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虽然科技迅速发展,资本主义企业劳动关系依然不可能真正实现和谐。

    二、科技发展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劳动人道原则审视

    尊重人的尊严与人的生命价值,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全面发展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内涵。马克思的人道主义非常强调人民的利益,“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06]据此,我们可以称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是为人民谋利益的人道主义。人民的主体是劳动人民,人民的利益通过生产劳动才能实现,所以又可称马克思的人道主义为劳动的人道主义。

    在马克思看来,科技发展是劳动人道主义实现的根本物质力量。首先,科学技术的进步提升了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能力,扩大了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领域,是解放人的劳动,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了人全面发展的自由时间的根本条件。“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607]科技发展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其次,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社会的变革和发展,造成社会关系深刻变革,优化人的发展空间,丰富和发展人的社会关系与精神生活,变革人的思维方式,促进思想的解放,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所以马克思确强调科技的有用性,但马克思所谓的“有用”既指创造物质财富的有用,更是联系人的本质来看待的科学的“有用”。这一点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与人本主义科学观存在重大区别,马克思在批判人本主义科学观时指出,正是由于哲学家们仅仅仅从科学之于人的外在关系上来理解科学之于人的意义,结果使得“哲学对自然科学始终是疏远的,正像自然科学对哲学也始终是疏远的一样。”[608]

    科技发展有助人道的劳动人道主义实现,自然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根本前提。其一,科技劳动发展不仅能给本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也在促进产业创新、增加就业、上缴税收等方面回报社会,在赞助公益事业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从而能为整个社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奠定物质基础。其二,迄今,科技劳动的异化性虽然依然存在,但科技发展造成物质的丰裕可使劳动者对劳动异化性的感觉降低,这有利于劳动相对和谐,诚如马克思后来所言“人类才能的这种发展,虽然在开始时要靠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牺牲整个阶级,但是最终会克服这种对抗,而同每个人的全面发展相一致。”[609]其三,更重要的是,科技劳动的特点决定了发展科技的人道要求更加突出,更加明显。因为科技工作者一般会更多考虑个人发展的潜能和成就感,更加注重个人的职业规划,更加要求管理者充分的信任,要求能灵活安排好工作时间地点。

    但是科技劳动未必一定是人道的劳动。一方面,科技发展完全可能成为提高无用劳动的手段。如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创造剩余价值。”[610]在此不人道的生产目的支配下,发展不人道的科技及不人道地运用科技是资本家理性的选择。另一方面,科技发展与运用可能通过不人道方式来实现,如资本主义社会,分工产生了特长和专业,同时也“使工人成为高度抽象的存在物成为旋床等等,直至变成精神上和肉体上畸形的人”,“甚至减轻劳动也成了折磨人的手段,因为机器不是使工人摆脱劳动,而是使工人的劳动毫无内容。”[611]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科技发展带来的严重人道灾难,马克思不禁感叹:“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现代工业、科学与现代贫困、衰颓之间的这种对抗,我们时代的生产力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这种对抗,是显而易见的、不可避免的无庸争辩的事实。”[612]

    现代企业,科技劳动者不人道对待现象依然存在,是造成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有:其一,企业对科技劳动者职业生涯和个体需求重视不够。这些问题在中小型企业表现相对突出,这样的企业往往缺乏正规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更谈不上满足员工的职业生涯和个体的需求。其二,一些企业为了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剥削员工的剩余劳动力,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不断开发新项目,安排新任务,许多科技劳动者因此身心状况差、压力大。一些企业甚至规定未排入企业计划“擅自”生育者就要扣工资。当然,科技劳动的特殊性对科技工作者身心发展的影响,对企业劳动关系发展也有一定的关联。如因为潜心钻研,无意间冲撞、扰乱他人事务而不自知,缺乏良好的人际关系,心理素质下降,容易走向极端;专注个人事业发展,忽视集体共同进步,急于自立门户、独掌大权,与同事很难相处等。

    根据科技劳动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对科技工作者的管理,应更加突出人本理念。其一,科技工作者相比其他企业的员工,更多考虑的是个人发展的潜能和成就感,更注重个人的职业规划,应根据员工兴趣努力设计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努力实现员工的成就感,降低员工产生不满情绪的机会。其二,科技型员工希望管理者能够信任自己,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灵活安排其工作时间地点,努力平衡和家庭事务之间的关系,建设开放而又充满信任的工作环境。其三,企业福利政策是员工最为关注的问题。应通过改善福利政策吸引,留住高科技人才。如运用分股分红政策吸引人才,提高人才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尤其应给予女性职工特殊的福利政策以提高女职工的积极性。

    三、科技发展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劳动自由原则审视

    自由是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人道的根本内容,“自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基本欲望、基本目的。”[613]在马克思看来,自由的本质存在于人的现实的实践活动之中,自由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其基础是物质财富的丰富,其实质是人的能力发展。

    马克思劳动自由原则基本内涵有二:一即劳动即自由,劳动是人的自由本性的根本体现,“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二即劳动实现自由、发展自由,“马克思则认为我们的最高阶的利益在于我们从事自由的创造性劳动的能力”[614]。能力如何发展呢?马克思指出,劳动是能力发展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发展人的自由,从而更深刻实现人生价值的手段,这一点“既是人高于其他存在物独具的特质,也是人在世上存在的最大价值。”[615]从劳动即自由看,在人类劳动中,科学,作为认识自然的活动,是人的对象性活动,科学的运用是技术,技术的运用进一步确证和实现着人的本质。无论是科学活动本身,还是科学的运用对人的本质的确证和实践来说均具有本体性意义,就像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616]所以马克思说,人的自然科学或关于人的自然科学,是同一个说法。[617]从劳动实现自由,发展自由看,人类在进行物质生产活动时并不直接作用于自然界,而是通过劳动资料把人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劳动工具实际是人类物化的知识力量。从科学与生产力的关系来看,自然科学是人类对自然规律的概括和对生产经验的科学总结,可以转化为直接的现实的生产力,而且科学越发展,就越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速度上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

    马克思指出,科技发展的自由意义是和谐劳动关系形成的重要基础。从肯定意义上讲,科技发展提升了物质财富的生产效率,缩短了人的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支配自己的身心,享受人生、享受自然、享受和谐自在的社会关系。从否定意义讲,科技发展的自由力量必然会冲破不合理劳动关系对人的自由发展的限制,进而促成和谐劳动关系形成,发展。马克思在论及以近代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大工业发展时指出,“大工业还使下面这一点成为生死攸关的问题……用那种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来代替只是承担一种社会局部职能的局部个人。”[618]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不同劳动关系状况下,科技实现自由的程度是不相同的。例如资本主义制度下,科学对于劳动来说,实际表现为异己的、敌对的和统治的权力。本可用以减轻劳动,增进人的自由的技术发展成了折磨人的手段。[619]马克思同时强调资本本身是就是一个矛盾体,它竭力把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却又使劳动时间成为财富的唯一尺度和源泉。随着这一矛盾不断发展,必要劳动时间趋于零,资本生产方式就会被自身的发展所炸毁。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科技对于资本来说仅仅表现为手段但是它同时又是炸毁这个基础的物质条件。

    马克思所述情况在现代社会依然存在。如在多数现代科技型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科技人员依然按资本所有者的意志或在其指挥下进行劳动,科研的目的依然服从资本家的利润最大化目的,实际上并没有享有真正的自由。又如大学与企业的联系越来密切。但对科学研究来说,无功利的研究才是原创性科研成果产生的真正源泉,校企业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影响到教师的学术自由。如何规避校企联合对教师科研自由的不利影响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高等教育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更严重的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技术、机器的改进和生产力的发展并没有使人得到更加合理的、自由的发展,相反,加剧了人的奴役程度。

    四、科技发展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劳动正义原则审视

    何谓正义?亚里斯多德指出正义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交换行为。我国学者王海明先生进一步将亚氏的观点概括为“公正是平等(相等、相同)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620]马克思劳动正义论并不否定此经典定义,但指出等价交换的唯一基础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其根本原因在于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对财富获取难度的衡量,即对劳动者生命力付出的衡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是用于交换他人的产品,应实行等价交换以确保等量生命力付出得到等量的补偿,否则就显失正义。根据马克思劳动正义论,人类劳动形成的价值应归劳动者所有,复杂劳动形成了更多的价值,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理应占有更多的价值。科技就是复杂劳动,科技工作者应得到更多的价值补偿。可见,相对于西方学者的正义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的正义论更深刻地解释了科技发展的正义要求。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制度相对于前资本主义制度有利于科技发展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此制度相对实现了更多的正义。首先,资本主义实质不公正形式却公正的交换“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621]。它迫使劳动者提升自己的科技素质。其次,私有制本身也包括对劳动形成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这就使得在资本社会里,科技既可被资本家用做致富手段,也可能成为拥有科技的劳动者的致富手段。科技发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可以成了一种特殊的发财职业,从而有利于科技发展。从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史看,越能保障、实现科技劳动者价值的企业,就越能促进科技发展,劳动关系相对容易实现和谐。马克思时代,资本主义企业劳动关系,总体而言,极不和谐,但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却相对和谐些。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点表现得更为突出。如现代科技型企业由过去单纯的薪酬制度,发展成为薪酬制度加知识产权利益的分配模式。这种分配制度相对公平,无疑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但是进入阶级社会,科技劳动逐步成为少数人的专利式爱好,科学创新而成的产品也成为利益集团的私有财富。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科技创新的本质不但未能充分实现,反而充分异化,主要表现就是:剥IfIJ阶级利用科技是为了占有更多财富,往往极力保守技术秘密,使得技术创新、传播和扩散受到限制。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平等”和“公正”只是表面现象,实质是资本家用别人的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622]实质不公正的资本主义生产使得科技发展成为加强资本实力的重要手段,马克思对此批判指出,“不是工人使用劳动条件,相反地,而是劳动条件使用工人,不过这种颠倒只是随着机器的采用才取得了在技术上很明显的现实性。”[623]不公正的资本主义制度能够永恒吗?马克思作了否定的回答。马克思指出,因为科学促进生产力发展,“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隘了,再容纳不下它本身所创造的财富了。”[624]迄今,资本主义制度并没有灭亡,而且在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下,科技还在不断发展,有的时候是迅速发展。这不是资本主义可以永1恒的证明,而是因为科技发展使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了一定的质变。如由于科技的作用愈力口重要,传统的雇主与雇员不平等关系因此发生了重大改变,主要表现有: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雇主不会随意解雇;不少雇主的主导地位受到挑战,员工的地位则不断提升,管理者与普通员工在形式上越来越来平等了。虽然这些做法无法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正性,但相对的公正毕竟为实现劳动关系的相对和谐提供了基础。

    当代中国,相对而言,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些,重要原因在于这些企业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相对公正些。这些企业的劳动合同大多明确劳动权利与义务。企业工会在维护员工权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与政府对这些企业往往也给予更多地关注,劳动监察力量发挥也相对充分。由于高科技企业员工知识水平相对偏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相对较强,在发生劳动关系冲突时,处理事件相对更理性、和平,往往通过第三机构,如工会和仲裁机构来处理,或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第四节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伦理意蕴看和谐劳资关系建设

    随着私有制企业发展,公有制企业员工合同制化,以及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充分解放我国形成了数量庞大的雇佣劳动者队伍,以雇佣劳动为主体的劳动关系由此成为我国劳动生产关系的普遍表现形式。此类劳动关系的形成同时也意味和谐劳资关系建设由此成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基本任务。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的核心部分是劳资伦理关系,劳资关系实际上是围绕剩余价值产生的特殊经济关系。从剩余价值可以看清形式平等掩盖下的资本主义劳资关系的不平等实质,以及资本主义人格化的资本和被异化的劳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虽然针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却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普世道理”。因而对于分析当代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建设不乏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剩余价值是理解劳资关系的根本出发点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有许多经济规律同时存在并发生作用,其中剩余价值规律是决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质,发展的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的根本规律:资本主义流通过程实质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准备和实现过程;资本主义的分配过程实质是各剥削者集团占有并瓜分剩余价值的过程;资本主义的消费过程,就生活消费来说,资本家个人消费,以剩余价值占有为前提,工人的个人消费是为资产阶级提供继续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力。马克思同时指出,剩余价值规律同时也是决定资本主义劳资关系发展变化的根本规律。资本家之间为攫取剩余价值展开你死我活的竞争,由此引起生产和资本不断集中,最终引起垄断。垄断条件下,剩余价值规律获得了新的表现形式的同时,劳资关系发生了一定量的改变。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实质是追求剩余价值的思想实际上说明了:不仅资本主义生产领域的劳资关系,而且资本主义一切领域的劳资关系均围绕剩余价值而成;剩余价值规律决定着劳资关系的发展、变化。由此可见剩余价值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根本出发点。

    关于剩余价值的内涵,马克思实际有一般与特殊的两种理解。所谓剩余价值的一般,指的是剩余劳动在剩余产品上的凝结,“把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并以鲜明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625]剩余价值的特殊则指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的价值。[626]从剩余价值的一般含义看,对剩余价值的追求有利于增进社会与个人的利益,是符合道德目的的正当行为:其一,为了追求剩余价值,尤其是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人们必然争取优化资源配置;其二,获得较多剩余价值无疑证明该企业的管理好,同时这也体现了一种强烈的社会取向即劳动者可以从多获得的剩余价值中取得多一些劳动奖励。由此看来,剩余价值不仅是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根本出发点。

    剩余价值不仅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马克思阐析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不平等性、对抗性的根本理论依据。马克思指出,若单纯从交换过程看,资本家按照工资支付了劳动力的价格,这是一种正义的交换,但进入生产过程,资本家通过强迫工人生产出高于工资的价值获得剩余价值,这是一种实质的不平等。马克思形象而又深刻地描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公平交易的掩盖下所存在的劳资对立性:工人的确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与资本家缔结契约,一旦离开流通领域,进入生产领域时,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棘棘,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627]在马克思看来,资本逻辑的活力正在于不断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在资本逻辑下,劳动必然异化:资本逻辑把人变成被资本驯化的工具,使人本身丧失了自由和自我。异化劳动生产出一个站在劳动之外的资本家同这种劳动的关系: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工人遵守资本家的法规,服从监督,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自由不见了。这是资本逻辑下劳资关系的产物和必然结果。

    在现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本性并未根本改变,最大限度地攫取剩余价值仍然资本的根本逻辑,资本与劳动关系的根本矛盾并没有自然得以消解。如现阶段我国不少企业,工人似乎在自愿加班。其实工人“自愿加班”的重要原因有二:一是劳动力供给严重大于需求,在劳动是劳动者的唯一的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工人往往只有做出更多的妥协、让步,顺从企业的加班决定,以免被视为不合作者或“刺头”而被解雇。二是由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过低,迫使工人选择加班。如大多数生产线工人都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工厂总是根据工人收入水平,不断浮动生产单价,所以工人在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往往很低。可见,现代中国,若不对资本加以限制和监管,在市场竞争压力和资本利润追求逻辑的驱使下,同样会出现异化劳动与异化劳动关系的问题。

    二、从目的、手段论看剩余价值生产与和谐劳资关系建设

    在伦理学理论中,目的善又称为内在善,手段善又称为外在善,“善显然有双重含义,其一是事物自身就是善,其二是事物作为达到自身善的手段而是善。”[628]按此解释,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可欲的,能够满足需要的善即目的善。其结果是可欲的,能够满足需要,从而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即手段善。在所有的善中,必然存在作为终极目的善。这种善,只能是幸福,“只有幸福才有资格称为绝对最后的,我们永远只是为它本身而选取它,而绝不是因为其它别的什么东西。”[629]如果说幸福是一种终极的目的善的话,那么剩余价值只能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手段善,因为人们对剩余价值的追求不是“利”的全部,更不等于是幸福。

    那么,剩余价值作为一种手段的善是否能实现幸福这个终极目的善呢?这个问题宜从手段的合理性和手段的正当性两个根本标准进行分析。剩余价值追求具有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当然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从剩余价值生产的基本方法看,生产力不发达时,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无法避免,生产力较发达时,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才可能成为剩余价值生产的主要方式。所以,两种剩余价值生产方式在各自的历史时期都具有其经济性。但是,手段不仅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还有一个正当性的问题,其根本要求就是要求追求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不能危害社会整体利益。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既然剩余价值是一种手段“善”,而且是一种“应该”性的手段“善”,那么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时就可用之,也应该用之。但剩余价值毕竟只是手段善,所以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时,对人们追求剩余的行为要进行适当的规范与引导。

    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和利用资本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资本主导下的劳动伦理问题,它充分证明了现代资本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利润至上”的本性,资本使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等等不道德性仍然未改。奇怪的是强力为资本辩护的声音始终不断。如有些人认为认为象富士康这样带来了成千上万的工作机会的大企业,无论如何不能否认其对中国发展的正面意义,但人们对它的道德要求实际上已经过严。这种粉饰资本逻辑的道德进步性,遮盖了资本“逐利”的本性,无疑是一种将手段善视为全部善的非马克思,甚至是反马克思的观点,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就剩余价值生产方式而言,马克思将其概括为两种基本类型,即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与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即绝对地延长工作日,这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常用的方式,这种方式常因其残酷性而被视为不应该。但也要看到,实际上在当时技术水平低下的情况下,这种生产方式的采用具有相当的必然性的。相对剩余价值指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缩短而相应增加剩余劳动时间生产出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显然相对“应该”。但是这种应该主要仍是一种行为善,而非资本家“善心”大发的结果,是资本家已经没有必要采用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方式了时才运用的方式。当然从资本主义发展史看,当剩余价值生产进入到以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为主的阶段后,劳资关系就有了缓和的可能。

    总之,从剩余价值生产方式演变看,生产力发展是劳资关系走向和谐的根本基础,而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而必须进行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时,劳资关系尖锐的可能性就更大。这一点实际上完全符合当代劳资关系的实际情况,这也是我们分析现阶段我国劳资关系矛盾的根本方法指导。现阶段,我国私有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与这些企业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方式持征明显有重大关联。根据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2001-2005年间,对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辽宁等地400多家出口加工型工厂所做的调查,有接近60%的企业把每周工作48小时作为常规工作制度,有大约30%的企业每月有两天以下的固定休息时间,每周工作的总时间超过80小时。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被访问的工厂的劳动条件在当时还是相对比较好的。[630]

    三、剩余价值分配与和谐劳资关系的最终实现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剩余价源自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劳动者占有他们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才公平,但是资本家却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这种剩余价值,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实际是为资本家提供无偿劳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极其不公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关系不和谐重要且直接的原因。一方面,资本家为了资本的增殖追求剩余价值。为此,资产阶级不断进行资本积累,扩大生产规模,致使最终爆发经济危机。另一方面,雇佣劳动的特点是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劳动力一段时间才付工资。这样,工人与资本家因此形成了一种信贷关系。一旦利润下降、或是资本家便变相克扣或减少工资。当然,也可能发生工人否定合同的事情,劳资关系必定不和谐。

    迄今为止,资本主义劳资关系并没有象马克思所言走向死亡。这并不是马克思的预言错了。恰好相反,在某种意义上,马克思批判过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早就如马克思所预见的那样已经死亡,只不过方式不是革命,而是种种改良,尤其是分配制度改革。二战之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努力寻找能避免无产阶级革命的发展道路。这条路,不同国家走法不同,但共同特征之一是对极其不公平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作某些纠偏,在一定程度上送减缓了马克思所预言的那种严重的两极分化。其中西欧的“社会市场经济”最为典型。社会市场经济的精神实质强调经济体系是社会的分支体系或下级体系,反过来说,社会对于经济领域是一个上级系统。社会市场经济虽然依然采用私有财产和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但劳动力已成为一个能随经济发展不断发展的主体。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理论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从剩余价值分配思索和谐劳资关系建设的重要视角和理论指导。

    首先,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启示我们按劳分配是公平分配的基本形式。马克思剩余价值分配理论说明纯粹自由市场机制自由发挥作用下,社会收入严重两极分化必然不可避免,这样的劳动关系灭亡不可避免。马克思指出,价值(包括剩余价值在内)创造反映的主要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价值尤其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反映的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根据这种理论逻辑,公平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目标。鉴于此,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应反对把分配完全交给市场机制的主张。

    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视之,按劳分配是公平分配的基本形式,因而也只有实现按劳分配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劳动关系。将计划经济与实行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情况对比可以发现,劳动关系不和谐,其责任不在于按劳分配原则,而在于按劳分配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真正实行。在计划经济时代,过于讲求平等的传统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使得按劳分配变成了“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牺牲了效率,也牺牲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实行市场经济后劳动关系不和谐,重要原因依然是没有真正做到按劳分配。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压低工人工资依然是一些企业的增加剩余价值的法宝。二是不同质量的劳动能够获得的收入份额未能恰当体现。如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劳动,管理者的管理劳动,其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份额就应该越大。但由于制度等原因,一些复杂劳动者,主要指科研人员收入往往少于其凭贡献应得之数,而管理者所得却往往高于其贡献。

    其次,劳动不是剩余价值形成的唯一贡献,因而对剩余价值不能仅仅按劳分配。实际上,无论是劳动者,资本所有者,还是政府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均具有一定正当性。因为这些主体都对剩余价值生产或实现作出了贡献:剩余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者自然应该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管理是一种复杂的充满风险的劳动,管理者也应该参与剩余价值分配且应获较大份额;资本所有者提供了剩余价值生产的物质基础,应该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政府为剩余价值的生产、分配的实现,乃至生产与分配的合理,正常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内外部条件,也应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可见,我们不能苟同那种认为资本家只是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观点,当然更不能苟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种剩余价值主要应由资本家占有的观点。实际上,马克思本人对这个问题向来是持辩证的观点,比如他非常强调剩余价值应主要分配给工人阶级,另一方面,又认为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具有一定的应该性,“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按商品生产中的经济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631]

    但是剩余价值毕竟主要是劳动者创造而成,所以主要应分配给劳动者。现代发达国家的劳资关系较之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相对和谐,劳动者在剩余价值分配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是重要原因。20世纪始,为了得到劳动者的合作,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取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发达国家的公司和企业日益通过实施企业利润分享制(普通职工参与)、股票期权制、企业所有权分享制等方式让职工参剩余价值分配。虽然劳动在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过程中实际获得的剩余价值份额依然不大,普遍在15%以下。[632]但已足以说明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这一点值得中国各种所有制企业借鉴。

    再次,剩余价值通过劳动而创造,但全部剩余价值不能全归工人所有,如何调和工资分配和企业剩余价值这对矛盾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调和分配工资和企业剩余价值这对矛盾需要从发下几方面努力:一是加快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最大限度地生产相对剩余价值;二是树立并践行企业纯利润按贡献大小共同分配的重要观念;三是为企业构建一个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所必需的具有基础地位的机制,即自主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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