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与众不同-美国为什么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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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华盛顿国家广场草坪上,经常会看到游行示威的人群。有的是反对政府拯救华尔街的,有的是反对政府搞福利医改的;有的是支持个人自由权利的,有的是要求禁枪、反对同性婚姻、反对堕胎的。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上,也经常会看到美国人争论不休。有时争论得主持人都控制不住场面了。可以说,在美国几乎没有不争论的问题。从理念上看,美国人主要争论的有以下八大社会问题。

    (一)自由竞争还是政府干预

    美国争论涉及面最广的,应是关于如何搞经济的问题。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优先考虑的就是如何来搞经济生产。经济生产的发展离不开自由的竞争,也离不开政府的干预。但问题是二者相互不让时,怎么办?自从罗斯福的“新政”以来,全面的政府干预政策得以形成,美国两派争论也此起彼伏。每一次的中选、大选的核心争论都与此相关,即到底是依据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还是依靠政府这只摸得着的手。

    经济争论反映到政治上就是如何看待政府的规模,即是强化政府的规模还是缩小政府的规模。当然,这强化或缩小的背后涉及与人民的关系,因为不仅政府花费的每一分钱都得老百姓出,而且政府拥有的每份权力都是个体公民的让与。所以,这又涉及政府与人民、群体与个体的权力关系问题。

    主张自由竞争、小政府的人认为,国父们的建国理念就是要保证人民的自由权利,政府就是为了这种保证才得以建立的。如果政府大了,就会干涉过多,成为社会问题。从现实的规模来看,美国也确实是政府越来越大,税收越来越高,政府对公民生活的干涉越来越多。包括共和党人的总统里根在他执政时期,虽然尽量降低税收,减轻政府对经济的管制,但是他以及后来的两任布什政府奉行的增加政府赤字的做法,却也为今天的大政府危机埋下了祸根。这种主张自由竞争、小政府的主要代表是共和党人、工商业阶层、农场主等,最典型的是现在兴盛的茶党。

    主张政府干预、大政府的人认为,没错,美国就是人民做主,美国政府就是民有、民治、民享。为了人民,政府就得进行干预,防止社会不公、贫富不均,否则,社会就会两极分化,普通百姓就会失去主人的地位。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民主党人、教育与政府部门、工会、低收入者等。

    前一派通常被称为右派,后一派被称为左派。

    关于自由还是干预、大政府还是小政府之争的背后,两派各有理由。如果说右派要小政府、不关心下层人民的死活,那么右派会反驳,我们不是不主张帮助弱小者,只是我们觉得不应该由政府去帮,而应该由慈善机构、由教会去做。在他们眼里,政府是靠不住的。如果说左派要大政府、不讲究个体权利,那么左派也会说,我们主张个性解放,支持堕胎合法、同性恋等。就个体的自由化来看,左派强调的比右派还多,所以左派又常被称为自由派。

    不管共和党还是民主党,不管右派还是左派,都是在台下时使劲儿喊,上了台则都会往回掰一掰,尽量向中间靠。如克林顿被称为“民主党里的共和党”,小布什也让政府来干涉华尔街等。表面上,这只是经济生产模式之争,但实际上反映的是经济与政治的关系。没有离开政治的经济,如果离开了政治,那经济真的就是马克思批判过的“资本经济”了,一定会导致两极分化,美国1929年的大萧条根本上就是经济离开政治的结果。也没有离开经济的政治,如果让政治盖过了经济,那真的就是苏联式的“政治经济”了,也会使社会分裂的。

    现在也有另一派,认为不管政府大小,而是看政府是否有效地工作。因为政府的规模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来的,美国现在需要一个可靠的、忠实的、有效的服务政府,这样才能保障国家在全球有竞争力。但是,一涉及社会的具体问题,这一派就左右摇摆了。

    (二)要上帝还是要国家

    货币是买卖交换的中介,扯不上信仰。但美国的货币上总有一句话,“我们信仰上帝”。从开始到现在,美元上总带着这个上帝。杰弗逊当年提出的“分离之墙”只是一种期望,现实中政治与宗教很难完全分开。例如,总统宣誓就职时手需按《圣经》,国会每届开会的开场白是牧师的祷告,最高法院也要先诵读“上帝拯救合众国和这个可尊敬的法院”后才可以开庭,军队中也设有随军牧师。至于说每年一度的圣诞节,更是宗教传统的味儿太浓了。所以,现在有些美国人不过圣诞节。就是这样的难解难分的现实,使得政教关系不断成为美国人激烈争论的话题。小到家庭婚姻、育儿教子、工作生活,大至社区管理、政治选举、公共政策,要上帝还是要国家的争论几乎无处不在。美国人不仅会争得面红耳赤,而且常常会闹到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甚至会要求国会修宪。

    所以要求修宪,因为争论的最终都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两个条款。

    对于“不确立”条款,上帝派认为这虽然意味着国家不推崇某一种宗教,但不意味着国家禁止政府在总体上支持宗教信仰,即禁止国家政府在宗教与非宗教之间有倾向性。其理由有二:一是相信宗教是道德的基础;二是认为宗教是社会凝聚的内力。与此相反,国家派则认为,这个条款就是禁止国家政府支持所有宗教,包括任何一种宗教。其理由也有二:一是认为宗教是政治派系斗争的一大根源;二是认为宗教的完全私人化有助于政治家的自律。

    对于“信仰自由”条款,两派虽然都支持宗教信仰不可侵犯,但对政府保护的程度有不同理解。上帝派认为应该允许宗教活动免受政府的法律管理,除非宗教活动有严重伤人的后果。例如,叫人下跪、杀动物祭拜等不应被政府禁止,其理由是宗教要求高于公民要求,宗教行为会带来人的更高责任义务,政府应予以尊重保护。但国家派则认为,宗教的动机虽然可以是公共立法的根据,政府不可对宗教作特殊的限制,但是,政府可以按照法律来管理宗教中的行为仪式。例如,政府不可以针对某种教作出不让下跪、禁杀动物的法令,但是可以作出禁止所有人下跪、任何人杀动物的普遍规定,其理由是宗教行为会违背公民要求,最终破坏了公民的信仰自由。

    较为复杂一点的问题是这两个条款之间还有争论。政府如果服务于宗教团体就会涉嫌违反“不确立”条款,而拒绝帮助就会构成对“信仰自由”条款的限制。例如,对私立学校的学费减税优惠,国家派就认为这是违反“不确立”条款,因为私立学校中大多数是教会学校;但如果拒绝减免,上帝派就会认为教会家长们会重复缴税,给他们的信仰带来额外的负担,违背了“信仰自由”条款。

    更为难办的是对公民职责与教徒义务之间的争论,上帝派与国家派之间又加进了许多中间人来争论。政府要求公民为了国家利益而违背自己的宗教信仰,显然是违宪且不公正的。但是,由于宗教信仰被免除某些诸如兵役、参战等公民职责,暂且不说政府偏袒了某些宗教,就是对国家来说也是不尽职、不正义的。因为免除正义参与的根据是不公正的。这样,致使许多人都对两派不满,夹在这中间。由此可见,在上帝与国家之间,还不能简单地就把美国人化为两派,他们会赞同国家与宗教分开的不确立原则,但对公立学校做祷告、学费减税、建立宗教场景等也会支持;他们会支持自由信仰的原则,但又同意限制一些宗教行为,如在宗教仪式上使用迷幻药、在机场下跪祷告、在宗教节日不上班等。

    信仰性质之争是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如果允许基督徒在公立学校做祷告,那遇到其他不同教徒时怎么办?允许同性恋合法,那基督徒是不是强迫自己与他们信仰禁止的人非得交往不可?把“不确立”条款理解为不优待某一宗教,把“信仰自由”条款理解为不受政府干预,在一百多年前托克维尔观察的单一理念宗教的情形下还是说得通的,但面临今天美国的多元宗教,特别是许多新移民没有正式的,或者根本没有宗教信仰的情形下就不能不被争论下去。

    第一条修正案看起来很明了,但实际上要在美国政府和宗教之间,划一条清晰的界线是比较难的。公立学校的学生也许不必在学校里公开祈祷,但美国国会开会前,通常都有一名牧师诵读祈祷词。各城市可能不必在公共财产上装饰基督诞生像,但美国纸币上印了“我们信仰上帝”,而且赠给宗教机构的钱可以免征所得税。在教会大学学院读书的学生,可以和其他学生一样得到联邦贷款,但他们在教会开办的中小学读书就不可能获得联邦资助。事实上,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确立宗教,也不得干预宗教,本身便有一种对立的味道,自然会造成各种做法的不一致。这种对立有许多是后来美国人在其发展中加进的理解。

    美国人在立国之初所以反对确定国教,因为这种模式不仅使许多欧洲国家处于分裂状态,而且也曾造成了北美殖民地人们的宗教迫害。最初的清教徒虽然在本国受到英国国教的排挤,但来到北美马萨诸塞成长壮大后,便认为他们的成功是上帝的恩宠,因此认为不应容忍那些不接受他们的宗教思想的人。当时的领导人因为其成员威廉斯与教会产生歧见,便把他逐出殖民地。威廉斯创建了另一个殖民地即后来的罗德岛州,那里的居民享受信教的自由。还有两个州成为受宗教迫害者的避难所,马里兰州成为天主教徒的避难所,宾夕法尼亚洲成为公谊会贵格会教友的避难所。公谊会是新教的一宗,教徒崇尚清贫的生活,彼此和平共处。甚至在1787年通过宪法和1791年通过第一条修正案以后,新教在一些州还继续享有独尊的地位。如马萨诸塞州直至1833年才割断了教会与政府的最后联系。所以,美国的政教分离,最初就是针对借助政府权力对基督教内部不同教派的迫害,保护信教的权利。当时既不涉及佛教、伊斯兰教,也没涉及与无神论的关系。后来才加进了公立学校的宗教活动问题。到了20世纪,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又出现了公民义务和个人良心的矛盾。如何区分个人良心问题与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却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如,摩门教实行的一夫多妻制,父母相信他们的信仰可以将孩子治愈等。当然,当后果严重时,这些信徒也会被捕入狱,也会被判定犯罪的。

    对于公立学校的宗教自由,美国基本是这样平衡的:学生有个人的祷告权,例如,他们可以在体育比赛之前、之中或之后祷告,只要不妨碍别人;如果禁止他们这么做,就侵犯了其言论自由;但禁止学校当局、老师、教练以任何方式参与学生的宗教活动,包括组织祷告,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支持宗教。所以,宗教自由并非绝对,其前提是不能侵犯人权和他人的权益。例如,基督徒可以相信祷告能治病而拒绝上医院,但却不能阻碍自己的孩子上医院治疗。同样,任何宗教仪式,也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

    由于公立学校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立的,不能逼迫、诱使学生们信仰某一宗教,也不准偏向哪一宗教。1971年,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雷蒙诉库尔兹曼案”中裁定,州财政对天主教学校教师薪水进行补贴是违宪的。1994年,最高法院在“基亚斯村学区诉格鲁麦特案”中又明确裁定,用公用基金对宗教院校进行资助也是违宪的。但在具体资助问题上,法院态度又有所不同。最高法院在1971年“蒂尔顿诉理查德森案”中裁定,州财政对宗教院校校舍建筑进行补贴是不违宪的;在1980年“公共教育委员会诉里根案”中裁定,各州对宗教院校的标准化考试进行费用补偿并不违宪。

    在实际生活中,政教分离原则也不好把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时判决说,公共场合的宗教形象,例如在公立高中朗诵宗教祷告词,是完全错误的,但有时又判决说,公开展示圣诞节的象征,例如基督和他出生的马厩是合适的。然而,即使在圣诞节的展示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罗德岛的波塔基特市每年都在当地一个非营利组织的地界内展示圣诞节的象征,例如圣诞树、圣诞老人以及耶稣诞生的景致等。有人向法院控告这种展示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不准设立国教的条款。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由波塔基特市资助的这种展示是为了庆祝和反映圣诞节的传统,而且是出于正当的非宗教目的,因此这样的展示可以继续。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宾州一个法院外面的基督诞生场景却判决说,基督诞生的场景不能保留,因为它单独摆在政府办公楼前显要的位置,因而发出了政府支持某一宗教的信号。可是,每年圣诞节期间,白宫后面也会有棵很大的圣诞树,挂满了圣诞节的装饰,明显是基督教的庆典与传统。

    要上帝还是要国家的争论所以激烈,在于宗教信仰是关乎人类最深层的问题,是个人的如何做人的问题。从社会的生活说,人们需要与不同信仰者共处合作,可接纳多元主义的原则;但从个人的生活来说,人必须坚定自己的独特信仰,否则,就会堕入世俗的人文主义境地,最后信什么都一样了。没有独特,就没有唯一;没有唯一,就没有真心了。

    放进诸神多元、有神与无神的情境中,我们就会看到美国的政教之争涉及了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真正的个权,解决政治与宗教的关系;二是什么是真正的信仰,解决宗教与无神论的关系;三是什么是真正的宗教,解决宗教与宗教的关系。这三层关系都制约着美国人的生活观念。作为公民,他们希望自己的神圣信仰能在公共政策制定上体现出来,朝着他们上帝指引的方向前进;作为个人,他们又珍重自己的自由权利,按照自己心中信奉的观念去生活。这三层关系与两种存在的交织便形成了美国人争论的缘由。但不管怎样争论,人、人的权利、人的要求的保护是第一位的。这也是只有新教在历史上才能使美国发展起来的原因。美国的政教分离原则本质上是为了人,不是为了宗教本身。当人与宗教发生矛盾时,不是人服从宗教,而是宗教必须服从人。

    (三)允枪还是禁枪

    2010年6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芝加哥管枪法违宪。此前在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对首都华盛顿管枪法也裁决违宪。每一次最高法院关于枪支法案的裁决都会引起争论。美国是世界上私人拥有枪支的第一大国。现有2亿多支私人枪支,差不多每个成人人手一支。由枪支引起的犯罪已成为美国一大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激烈争论。争论主要围绕《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有人认为,这个论述里没有涉及个人携带武器的权利问题,而是说在民团要求个人提供武器时才有的权利。如1792年国会通过的民团法,允许每个应招的人自己提供所使用的武器。所以,这里的分歧首先是携带武器的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

    反对拥有枪支的人认为,拥枪权利是指民兵组织的,是保护民兵组织的,不是个体的;第二修正案根本没有说个人可以拥有枪支,这是一些枪支利益集团如全国步枪协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制造的“弥天大谎”。现在没有民兵组织了,所以我们也就不需要这个权利了。反对派还认为,如果参与制定这个修正案的麦迪逊还活着,他一定会考虑现在所发生的事情,注意到许多无辜的人们正因为枪支失去了生命,他会认为第二修正案,事实上已经不再符合现实社会的情况了。

    支持拥枪的人则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中讲的人就是个人,规定的拥枪权利就是个人的权利,这条修正案同其他九条一样,都是关于个人权利的规定,所以才叫《个人权利法案》。不仅如此,关于枪权的行文还很有讲究,它并不是说宪法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这就是说,麦迪逊等国父们认为,这种权利,不是任何人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的人权。同其他权利一样,持枪也是个人的自由权利。

    反对拥枪的人大多是妇女、城市居民、低收入者、非新教徒、移民、少数民族、自由主义者、民主党人;而支持拥枪的人大多是男性、乡村居民、高收入者、新教徒、本土者、白人、保守主义者、共和党人。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区,如东北部及新英格兰地区,主张枪支管制的呼声就比较高涨,上面提到的芝加哥、华盛顿等都是反对拥枪的典型代表;而在南部和中西部地区,人们要求枪支拥有的呼声相对很高,像得克萨斯、科罗拉多等州都是支持拥枪的代表。

    反对者的理由,是枪支的随意拥有造成了一系列枪击案的发生,给社会及个人生活带来了破坏和威胁,经常是坏人得逞,而好人受害。特别是各级执法机构、教育界普遍支持严格限制个人拥枪,就是从保护受害者和学生的安全着想的。目前美国私人拥有各类枪支数量不仅高达2亿多支,而且还在以每年500万支的速度不断增长,可见,枪支得到的容易性必会使枪支犯罪暴增。

    支持者的理由,则是枪只是个工具,是人杀人,枪不杀人。相反,有枪人会感到更安全,枪是一种安全的权利。即使禁了枪,那些坏人照样会有枪,那好人怎么办?况且,当政府不能及时帮助、甚至失控的时候,人们自己用枪还可以保护自己。美国人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在这个国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主人不仅可以去法院告,而且有权开枪。

    美国的宪法之父、第四任总统麦迪逊的确是个非常有智慧的人,他说过“美国人民拥有武器,这是优于其他任何国家的地方”。这种“优于”的确让美国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仅2007年4月16日的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连同凶手在内,共有33人死亡,并至少造成23人受伤,但从整体的历史发展来看,美国没有出现其他国家独裁政府或一盘散沙那样大的偏差。

    美国独立战争,就是由自备枪支的民兵在莱克星顿打响了第一枪。在许多美国人看来,最初美国之所以能够获得独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拥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在随后西部边疆的开拓中,枪支再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枪支属于个人的财产,人们将拥有枪支视为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美国人怀有反政府的传统,认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和权力扩张会危害人民的自由,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因而对政府有着潜意识的不信任感。在不少人看来,持有和携带枪支是“权利法案”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在管制枪支问题上有所突破,就会侵蚀“权利法案”的神圣性,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构成威胁。

    这种对个人权利方面的坚持,必然使美国人在安全方面作出某些牺牲。所以,尽管大多数民众支持对枪支进行适当管制,但也不愿严格到其他国家那样的程度,更不愿放弃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许多人处在一种模棱两可、犹豫不定的状态,并带有明显的情绪化色彩。当犯罪率上升、出现严重的枪杀案件时,他们反应会相当强烈,要求政府采取措施;可一旦事过境迁,对于枪支问题的关注度就会下降。这就是为什么枪支管制法规,常常最终在一片争论声中不了了之。目前,美国的50个州中,绝大多数州法都保护公民持枪的权利。

    关于枪权的争论,也有利益上的因素。关于枪支管制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造枪、用枪的枪支集团协会与无枪的群体两大阵营左右的。在全美步枪协会看来,美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保证了民众持有武器的权利,不得随意剥夺,反对任何形式的枪支管制,而主张严惩使用枪支犯罪的罪犯。他们认为拥有枪支是用以自卫,枪支和犯罪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应当加强对于人们的教育,而不是通过管制枪支来解决问题。而无枪的群体则认为,枪支泛滥在客观上提供了犯罪,帮助了犯罪。要减少犯罪,必须先禁枪。全美步枪协会是关注枪支利益集团中最典型、影响力最大的一个,是实施枪支管制的巨大障碍。它具有大量会员,组织严密,凝聚力强,具有枪支管制组织所难以企及的游说资源,对于国会具有尤为强大的影响力。近年来,尽管支持禁枪阵营的力量在不断壮大,但还远没有强大到足以抗衡以全美步枪协会为首的反对力量。

    枪权争论复杂化的政治因素,是政党不同的政治理念。共和、民主两党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立场,使得这一问题的争论更趋两极化。总的说来,共和党支持维护枪支的权利,而民主党则要求对枪支实施更为严格的管制。两党的相互牵制,阻碍了联邦政府采取更为有力的枪支管制措施。所以,在一个共和党主掌的政府下,基本上不会采取任何枪支管制的新立法。如果白宫和国会均由共和党人把持,那么枪支管制运动不仅不会取得任何进展,甚至可能会出现倒退。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枪支管制运动要取得实质性进展,通常需要国会和白宫都被民主党人所主导。如果白宫和国会由民主、共和两党分别执掌,往往就会出现僵局。不过,许多民主党人,尤其是来自农村、南部和西部的民主党人则反对枪械的管制,并且认为民主党在大选中的失败,经常是因为在这个议题上失去了农村地区的支持。

    根据1994年《布雷迪法案》规定,政府必须对购枪人背景进行调查。购枪者必须是成年人,购买时必须出示有正面头像的身份证件、年龄证明和居住地证明等,没有犯过与枪支有关的罪、精神病史,没有因为攻击别人而处于管制之中等。然而,《布雷迪法案》的实施并没有阻止私人购买枪支的减少,相反私人枪支的购买量仍然处于上升阶段。政府只能通过再三呼吁为管制枪支立法,如限制某种枪的型号,又如买枪者必须等候几天,以便让卖枪的查一查电脑,确定对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来减轻持枪犯罪的危害程度等。所以,有些人认为,这种管制是远远不够的,要求改变枪支制造和售卖的方式,要求政府进行长期的背景跟踪,不能只在计算机上进行所谓的即时背景检查,而需要完整的个人背景记录。

    究竟禁枪还是拥枪,表面上看似乎是关于保护生命还是伤害生命的问题,但实际上涉及的是公民的权利问题。在这一点上,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2008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个人是否具有拥枪权作出历史性裁决,以5对4的票数推翻了首都华盛顿特区实行了32年的禁有手枪的禁令,裁定公民有权因自卫与狩猎原因拥有手枪。这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对这一争论已久的议题作出宣判。但问题是怎样解决对枪的滥用、对生命威胁的现象。华盛顿特区每年的枪击案在美国都领先前茅,在这种情形下,法院的裁决未必就合乎现实。但由于现实的枪击案件多以牺牲公民的权利,恐怕也不符合法理。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绝不会由于有人胡说八道引起不良后果而取消言论自由的。

    (四)生命的剥夺还是保护

    2009年5月31日,星期天,乔治·蒂勒像其他教徒一样,照常走进堪萨斯州威奇塔的一所教堂,参加服务工作。突然一名白人男子向他开枪,蒂勒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蒂勒所以被害,仅仅因为他作为医生提供晚期堕胎的医疗服务。自提供这种服务以来,他被称为“杀人犯”、“刽子手”,蒂勒和他的诊所多次遭受抗议和暴力袭击。1985年诊所曾被炸弹严重炸毁,1993年他又遭遇枪击。

    蒂勒医生既非第一位因为实施堕胎手术而遭谋杀的医生,也将不会是最后的受害者。在他之前至少有7名医生,因帮助妇女堕胎而被杀害,还有17名医生侥幸逃过死劫。就在蒂勒被杀不久,在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的一家堕胎诊所,因收到炸弹威胁而进行人员疏散;在新墨西哥州两人因为火烧堕胎诊所而被判刑。

    蒂勒生前曾表示,他帮助孕妇打掉的都是那些被诊断出有严重残障的胎儿。因为生出畸形孩子,很多妇女痛苦终生。蒂勒被杀后,他的家人发表声明表示:“这是一个悲剧。蒂勒的死是威奇塔和所有美国妇女的损失,虽然蒂勒不断遭到威胁,但他还是致力于为美国妇女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蒂勒遇害后,大多数人都对杀害他的残忍行为表示强烈反对,奥巴马总统声明对此感到“震惊和愤怒”。在威奇塔和纽约等地,民众组织了守夜和集会活动,人们手持蒂勒的照片,上面写着“英雄”。然而,反堕胎者却称蒂勒是杀害了多名胎儿的凶手,“罪有应得”。

    关于堕胎问题的争论本是为了保护生命,结果却发展到了两派势力如同水火、你死我活的残害生命的地步。这里究竟有什么过不去的死结呢?

    本来按照天主教与罗马教会的教规,堕胎都不算是罪过。美国建国初期也允许胎动前即怀孕18周之前的堕胎,只是禁止胎动后的堕胎。到了19世纪中叶,堕胎也是一种屡见不鲜的商业化行为。但在1859年由妇产科医生斯托勒领导的反堕胎运动,迫使美国医学协会通过了促进各州立法机构禁止堕胎的决议,从而美国各州纷纷制定了限制堕胎的一系列法律。到了20世纪50年代,美国医院建立了堕胎审查委员会,即使是特殊情况下,也要根据医生的建议来确定是否堕胎。

    然而,20世纪60年代之后,要求改革堕胎法令的运动兴起。1964年,“堕胎研究会”与“家长援助会”相继成立;1965年,“人道主义堕胎协会”在旧金山创立,明确提出废止一切对堕胎的限制,把堕胎权还给妇女自己;1968年,“废止堕胎法令全国联合会”成立。与此同时,“全国妇女组织”、“美国民权自由联合会”等也积极响应,要求废止对堕胎的种种限制。

    1970年,一名叫罗伊的妇女向得克萨斯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得克萨斯州政府的检察官韦德。罗伊声称自己因遭强奸而怀孕,要求堕胎,但得克萨斯州地区法院拒绝发出执行堕胎的强制令。罗伊不得不继续怀孕直至分娩,孩子被送给他人抚养。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以7:2的表决结果作出判决,认为得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宪。当时的大法官布莱克门解释道,“在怀孕的第一阶段即三个月内,堕胎的决定应由该孕妇与其医生商讨来作出;在第二阶段,州政府可以调整堕胎措施;在第三阶段即出现了胎儿存活问题,州政府才有权禁止堕胎”。

    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上确立了堕胎是一种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利,致使46个州废止了相关的法律,引起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致使民众分为支持堕胎和反对堕胎的两大阵营,即“支持选择”和“支持生命”两派。代表着这两种势力的两大组织,是支持堕胎的“国家堕胎权利行动联盟”和反对堕胎的“国家生命权利委员会”。这就是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以及对此案的判决所带来的变化。在每年罗伊案判决纪念日,都会有成百上千的反堕胎人士,聚集华盛顿最高法院门前,举行“为生命而行走”的示威活动。

    选择派即支持堕胎派主要包括女权组织、保健联合会、少数民族、自由主义、民主党人等。他们认为,堕胎应该是孕妇同医生之间的私事,应该在没有外来干预的情况下作出,这是保护孕妇的隐私权。他们的理由,是不能把胎儿的权利放在孕育该胚胎的孕妇之上,不能让胎儿剥夺孕妇的权利,必须正视胎儿对孕妇的依赖性,胎儿是孕妇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存活体。如果把胎儿的权利抬高到孕妇的权利之上,就会要求一个女人为了另一个不独立的细胞体而牺牲现实的幸福。所以,堕胎是孕妇的一种个体人权,孕妇对此应有选择。同时,他们引用美国疾控中心的数据,九成堕胎是在怀孕后12周内进行的,认为此时婴儿还未成为完整生命,因此不涉及扼杀生命的问题。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已支持这种堕胎行为。此外,现实中很多怀孕并非出于男女双方的意愿,比如被强奸怀孕,以及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无意怀孕。这样的小孩即使没有被堕胎,生下来遭到虐待或者遗弃的可能性也非常高,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并且,堕胎非法化本身无法杜绝堕胎,只会导致人们通过隐蔽途径或者到别国进行堕胎。特别是女权主义者认为,如果一个妇女连自己的身体都不能控制,咋能获得其他的自由,更不可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地位。

    生命派即反对堕胎派主要包括天主教、摩门教、南方浸礼教等教徒、保守主义者、共和党人等。他们认为,没有出生的婴儿同样是人,生命开始于受孕,堕胎就是对未出世生命的谋杀。他们引用医学发现来证明胎儿的人性,如在怀孕6个星期时出现的脑波;在10个星期时胎儿就会对触摸有反应;在19周早产的婴儿就能存活下来等。所以,他们认为,胎儿和胚胎都是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人类,他们的生命不能被随意剥夺。堕胎违反了生命的神圣性,生命是上帝平等赋予的,谁都无权剥夺。同时,他们认为,堕胎会导致社会没有“家庭价值”的无道德信仰状态,因为人们在堕胎面前,不仅感到神圣的生命被亵渎,而且感到自己的道德信仰也被玷污。一个个尚未出生的婴儿被残杀,不仅是公开的,而且是在合法公正的保护之下,这对于那些相信上帝、坚守家庭价值的人来说,无疑是良心上侮辱和心理上残杀。

    堕胎会破坏人的天生权利性。既然可以做掉有感觉的胎儿,那是不是可以做掉喘气的胎儿?如果这样,那是不是可以丢掉生下来的胎儿?小布什执政期间,政府甚至不资助胚胎干细胞研究,原因就在于胚胎干细胞研究会对干细胞进行破坏,这就是对生命的破坏。如果认为生命在此已经起源,更别提是已经受孕的胎儿。至于因强奸而发生受孕的现象,应该谴责和制裁的是强奸和乱伦行为,而非由此产生的后果。另外,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每年的强奸案大约为17万件左右,因而怀孕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一左右,算下来每年也就一两百人。这么小的数据不足以成为堕胎的理由。相比之下,美国每年要实施大约100万例堕胎手术。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当初裁决支持堕胎时的“罗伊诉韦德案”的赢家罗伊,1995年她受洗成为基督徒,承认了自称被强奸撒了谎,后来她成了“反堕胎斗士”。还出了一本书,讲述这些年的心路历程。罗伊还希望“有一天能彻底颠覆此案”。

    关于堕胎问题的争议,表面上看是对胎儿的谋杀,还是对妇女选择权的尊重问题,但实际上涉及了美国人对人的观念,即人是什么、人的生命怎么形成、胎儿怎样具有生命意义、人的自然权利到底是什么等的理解。所以,有人认为,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在“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中,只是从胎儿形成上,不是从人的本质上为依据的,没有对人的概念作出解释。法院应该从头开始,对此作出解释,并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堕胎问题,不只是涉及母亲的隐私权,堕胎还牵涉两个人,即母亲以及未出生的胎儿。我们要权衡两个人的权利。那种“这是我的身体我做主,我的权利我说了算”的说法是不公平的。即使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也应该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方式上,尽可能地挽救两个人的生命。否则的话,为什么杀了孕妇算双倍谋杀呢?但也有人认为,堕胎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事,不是政治问题,政客无权介入其中。应该允许医生根据他们的医学知识和诊断为孕妇提供最佳方案。

    堕胎之争在政治上,显然是保守的共和党与自由的民主党之争。在罗伊案的裁决作出后,大多数州都对堕胎法律加以调整,基本上是在一定的限制下允许堕胎。堕胎合法化之后,美国女性堕胎的现象越来越频繁。这使得保守的美国人深感不安,所以,里根、老布什、小布什等一批共和党人上台执政后,反堕胎运动又再次兴起。民主党人通常都表示对“罗伊诉韦德案”的支持,而共和党人则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反对。

    1996年和1997年美国国会连续两次通过了禁止堕胎法案,然而都被民主党人总统克林顿否决。2003年,美国国会以64票对34票通过了禁止后期堕胎的法案,规定在孕妇妊娠的中三个月和后三个月禁止实施堕胎。小布什总统称这个法案“结束了恶行,重塑了美国的生活文化”。随后,他欣然签署了这一法案。当时盖洛普公司做的民意调查显示,70%的受访者支持联邦禁止后期堕胎法。

    但是,民主党人照例反驳,他们称小布什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使安全的医疗程序成为犯罪行为的总统”。在他们看来,只要胎儿没生下来,就不能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来保护。他们质疑,“2003年禁止后期堕胎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说明怀孕的哪个阶段的堕胎算是后期堕胎,因此连怀孕十几周最常见和最安全的堕胎手术,都有可能被定为违法。

    民主党人奥巴马上台之后,第一周就签署命令,撤销了小布什的一项禁令,即禁止拨款给一个提供堕胎服务和信息咨询的国际家庭计划生育组织。这一举措备受自由主义者的推崇,也招致了反堕胎者的诸多指责。

    奥巴马在堕胎问题上的态度,代表了一些民主党人的观点。他支持妇女的选择权,强调保护孕妇的健康。他主张资助大学生和低收入妇女进行生育控制;主张资助避免青少年怀孕项目;支持全面性教育,包括节制性欲和避孕。

    奥巴马还表示,“我认为在堕胎问题上,真诚是很重要的。如果你认为生命始于受孕,我不能让你改变观点。但可以在大的方面达成一致,例如对晚期流产应该有所限制,在减少意外怀孕方面,也应该达到一致。如果能够减少意外怀孕,那么就能大量地减少堕胎。其途径就是鼓励年轻人、鼓励育龄期的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五)生活多样还是心理变态

    2009年6月6日,奥巴马宣布6月为“美国同性恋月”,旨在为支持同性恋者的权利。这种支持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应当给予法律的平等权利;二是应该予以社会的包容与心理的宽容,即承认道德的价值。

    美国同性恋运动是随着20世纪60年代的“性革命”运动发展起来的,包括同性恋酒吧的建立,同性恋身份的认同,同性恋组织的扩大等。但现代同性恋运动的出发点,通常被认为是1969年在纽约发生的石墙骚乱,即指6月27日、28日发生在纽约市的一次同性恋者和警察间的暴力冲突。这次骚乱始于警察进入格林威治村一家名为“石墙”的同性恋酒吧,逮捕并驱离同性恋顾客。“石墙”事件引发了同性恋群体维权的行动,同性恋者开始大规模地组织起来,要求合法的地位、社会认同和平等,由此成立了“同性恋解放阵线”。1970年6月27日,近万名同性恋者在纽约举行大规模游行,纪念“石墙”事件,同时将6月27日、28日两天定为“同性恋日”,进而将6月定为“同性恋月”。这就是奥巴马宣布6月为“同性恋月”的历史由来。

    关于同性恋者权利的确认,美国经历了30多年的努力。1973年,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等将同性恋行为从疾病分类系统除去,将“同性恋”定义为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等兴趣的主要对象为同性别的人,这样的兴趣并不一定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随后在旧金山、底特律、西雅图等大城市出现了同性恋权利法令。1994年,克林顿总统,实行了对军队中同性恋的“不问,不说”的政策。1998年3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对“昂克里诉桑德海岸公司”案的判决中表明,联邦法律对发生在工作中的性骚扰,无论双方是异性还是同性同样适用。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长迪安签署法律,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的“公民结合”,佛蒙特成为美国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州。200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劳伦斯诉得克萨斯”一案的判决中表明,所有的鸡奸法都是违宪的。这个判决,为同性伴侣争取法律权利,包括结婚铺平了道路。2003年11月18日,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在“古德瑞志诉卫生局”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结婚是违反马萨诸塞州宪法,并给立法机关180天的时间更改法律。2004年2月12日,旧金山市新当选的市长给同性恋者颁发婚姻证书。2004年3月29日,马萨诸塞州承认“公民结合”,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权利。

    美国先后有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艾奥瓦州、佛蒙特州、新罕布什尔州、华盛顿特区等,承认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的权利并准予注册。同性婚姻权利在加利福尼亚洲及缅因州,被认可后又由法院剥夺,有关修正案正在审查中。目前美国许多公司例如沃尔玛、福特、通用、微软、可口可乐、波音、美孚、迪士尼等,都制定了基于性倾向的反歧视政策,应用于公司内部的就业、福利、升职等各方面。

    大多数美国人现已认识到,作为少数群体的同性恋者的权利,确实需要法律保护及社会宽容以避免歧视。但这种保护及宽容到什么程度,则是关于同性恋及其权利争论的关键所在。很多美国人仍然认为,社会的忍让不能证明行为的合理,法律的保护不能等于道德的认可。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仍然认为同性恋是不正常行为,在道德上是可憎的,对家庭、孩子及社会都是有害的。其理由之一,是破坏婚姻的自然性质。婚姻本是男女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即使在某些社会,也曾有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婚姻形式,但那也是异性之间的结合,是使社会延续的自然单位。同性恋、同性婚姻、同性家庭改变了婚姻的传统内容,必然使家庭失去应有的性质及作用。理由之二,是影响后代培养。由于同性婚姻本身无法生育子女,他们就只能领养孩子,而又由于缺少异性,他们会导致这些本来是异性恋的儿童,可能变成同性恋。反对者还提出,将心智尚未成熟到足以判断与选择的幼儿,安置在一个异常的家庭中,这已经侵蚀了孩子的人权,孩子在成长期会受到来自同伴的歧视。理由之三,是带来了社会问题。由于同性婚姻的家庭无法繁衍下一代,必将造成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化和生产力下降的问题。

    在基督教占主导的美国,婚姻除了具有法律意义上“民事婚姻”的含义外,同时还具有宗教意义上“宗教婚姻”的性质。在现代的政教分离国家,两层属性分属于国家与教会的不同管辖范围。在现实生活里,某些婚姻,例如异教徒、不同种族、同性之间等的婚姻,可能仅由政府承认,教会不承认;教会一方承认,另一方不承认。在婚姻的两层皮下,大多数人反对将同性婚姻称为“婚姻”,而应采用“民事结合”的名称。有的人提议,仅保留“婚姻”的宗教意义,而民事意义的婚姻,无论异性或同性,一律改称“民事结合”。佛蒙特州就是在民事结合的意义上承认同性结合的。通常在权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没有婚姻的名分,少于婚姻的权利。但保守人士认为,将婚姻等同于民事合约本身,就是对婚姻的威胁。圣经里提到神圣的婚姻是由上帝创造的,而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中部、南部保守的基督教徒会如此激烈地抵制、阻挠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

    支持同性恋、同性婚姻的人认为,上述看法本身就是歧视。因为那些人首先就把同性恋行为归于变态范围,然后把大多数人的道德强加给同性恋者,这是不合理的。基于这种传统道德对同性恋的误解,剥夺同性恋享有的合法权利,同过去剥夺黑人、少数族群的合法权利一样不合理。同性恋在人群中的比例只有5%—10%,同性婚姻永远不会成为主流。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士,并没有反对不能生育或不想生育的夫妇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同性家庭也通过领养或生殖技术培育下一代,并且研究显示,由两个妈妈或两个爸爸培养的孩子,跟由一对夫妇培养的孩子在各方面并没有区别。

    问题是“同性恋权利”不同于其他公民权利。它不是靠自然状态而是靠性行为来认定的。这样,争论就必然会涉及同性恋这种趋向可否改变的问题。

    绝大多数同性恋者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是人性的一种自然流露或幼儿时发展起来的无法改变的倾向,并非内心的扭曲,与道德无关,应尊重同性恋者的个性化情感的发展。他们引用医学生物学方面的研究,认为同性恋的形成,主要是同性恋基因的个体细胞造成的,是遗传基因所产生的结果。如果这样,同性恋就是天生的、不可变的、不可选择的。如果不可改变,那同性恋者的广泛的合法权利就有了根据,就会像其他弱势群体那样享有宪法的保护。

    但很多人认为,同性恋是一个学习模仿行为。如果这样的话,应该让同性恋者学习异性恋者的性觉醒、性刺激和性行为来改变同性恋取向。他们声称,先天的因素会使大部分人对异性产生兴趣,只是同性恋走向极端罢了。尤其是当艾滋病首次在同性恋群体中被发现和确认时,同性恋者曾一度被认为是艾滋病的源头。艾滋病被认为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所以,对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是对其他人的伤害,对社会的危害。性取向的成因,目前还没有定论。

    支持同性恋的人,主要是教育、文化界的自由派。借着保卫同性恋者免受憎恨、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歧视,他们把同性恋权利描述为人权的本质。在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同性恋权利组织之一,就被称为“人权战线”。其他的同性恋权利组织,包括“全国男女同性恋工作组织”、“同性恋的双亲和朋友”及“反诽谤男女同性恋联盟”等组织,都注重从行为问题转到身份特征的争论上。

    反对的人,主要是工商业与宗教界的保守派。他们把同性恋行为看做一种破坏、罪过。著名的保守组织有基督教联盟、基督教权利组织、关注美国妇女组织等。基督教人士虽不敌视同性恋者,但认为有同性恋行为的人往往是被情欲支配了,行神所不悦的事。如果只有同性恋倾向,而没有行为,那倾向对人只是一种试探、一种困惑,还不算是罪。人仍可依靠神的恩典改变其性倾向,即使在一段日子里改变不了,只要认罪悔改便无问题。正如“贪心”是一种罪,信徒认罪悔改后,可能在一段时间里戒不了贪心,但仍然得到赦免。所以,在基督派系中,也有支持同性恋的团体,如美国联合基督教会。

    关于同性恋的争论,涉及了三层关系:一是作为心理倾向,不管是先天还是后天的,同性恋与本人生活意义的关系是什么,同性恋者是不是可以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尽管文化不赞成,但法律是否许可;二是作为一种行动权利,同性恋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什么,同性恋者是不是能够履行正常家庭的职责,不管人们怎样看待他们;三是作为一种社会角色,同性恋与道德义务的关系是什么,同性恋者能不能承担正常的社会角色,特别是在接触儿童多的公共岗位上,如教师。

    (六)制止犯罪还是鼓励杀人

    美国自建国后就实行了死刑制度,但在20世纪60年代这个制度受到激烈争论。1967年以后,美国的死刑法律大多都被停止执行。持续了约10年,美国最高法院1976年决定撤销暂停死刑禁令,1977年1月重新恢复死刑。这种变动表明美国最高法院有些反复,但并不是无常。它反映了法律背后的社会心理、公众观念的变化。

    美国的联邦制允许各州独立制定适用于各州的法律,包括与死刑有关的法律。美国有38个州和联邦政府及军方保留死刑,另外12个州废除了死刑。这种状况本身就明显地反映出美国社会对死刑的对立歧见。这种对立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两次判决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对“佛曼诉乔治亚案”裁决中,表明了死刑违反宪法修正案关于“不得对犯人执行残忍的和不同寻常的惩罚”的规定。但仅过了4年,最高法院就在对“格雷格诉乔治亚案”裁决中,又宣布重新修订过的死刑法律符合美国宪法。虽然最高法院强调,所以合宪,在于新的修订遵循了佛曼一案中确立的方针和原则,但实际上,佛曼案和格雷格案的不同判决是依据了不同法理。在佛曼案裁决中,布里兰等法官认为,由国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对罪犯所有其他权利的剥夺,死刑否认了罪犯作为人类成员的资格,其残酷性是对人的尊严的损害。同时,死刑还是对罪犯改过自新能力的否认,不能更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一旦执行死刑,错判就永远无法得到修正。这对于现代社会及其道德观念来说无疑是不合理的。所以,死刑应予以废除。而在格雷格案裁决中,斯图亚特等法官则认为,在制宪时死刑是被普遍接受的,不属于“残酷和异常严厉”的范畴。对剥夺别人生命的罪犯实施死刑,不是过分的惩罚,正是现代社会公正的、体面的做法。同时又是对许多潜在谋杀者的心理威慑。所以,恢复死刑是合宪的。

    在刑事制度中要不要规定死刑,直接涉及司法体系的公正本性。有些美国人认为,罪犯因其所犯的猖狂至极的罪而被判死刑,不仅是法律上的正当,也在情理上说得通。只有对这些罪犯执行死刑,才能维护死者的权益,从而保障社会的公正。但有些美国人却认为,罪不管多大,都是人犯的,都不能成为国家剥夺一个人生命的理由。原因在于人的生命是神圣的,通过剥夺生命的神圣性不能维护正义,反而会亵渎人类的道德。

    从生命的存在及其意义来讨论死刑的存在与否,应该是触到了公正的深处。但问题是一个生命的存在及其意义要以牺牲另外的同样生命为代价,恐怕摊谁身上谁都不会礼让。因为同样的生命都具有同样的不可剥夺性,谁要是剥夺了,谁的生命本身就失去了那种神圣性,而这神圣性本身就包括了他人生命的不可剥夺性。的确,生命权无疑应是所有其他权利的一个必要前提。没有生命权,则自由、财产和平等等其他权利将是空的。这里的生命权不仅不能被国家任意剥夺,而且也不能被哪个人剥夺。既然政府任意剥夺人的生命,人民有权起来剥夺、推翻它,那为什么不可以对剥夺别人生命的人进行剥夺呢?

    美国最高法院的不同裁决以及公众心理的两种倾向,都是以比较尖锐的形式展现了在司法中生命权与正义、人权与社会公正关系上的深刻分歧。

    在生命权与正义的关系上,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是杀人犯为自己过去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是杀人犯应得的。这些杀人犯是如此的罪大恶极,只有处以死刑才能平民愤,才能告慰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才是正义的。正义要求惩罚有罪者。杀人犯已经绝灭人性,比动物还残暴,人们无法与之安全共处,这些威胁提供了社会正当而合理除灭他们的理由。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因此,死刑在道德上是公正的。然而,这种“以命抵命”的报应是真正保护生命吗?是真正的正义吗?杀人犯在实施犯罪时是没了人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杀人犯在犯罪前后都完全丧失了人性。杀人犯毕竟是人,他仍然拥有某种人的道德地位和资格,他的生命权是天赋的,不是个人后天努力来的,不是谁可以随意处置的。

    在人权与社会公正关系上,支持者认为由于死刑比长期监禁,包括终身监禁更严厉可怕,因而它可以对那些杀人犯构成威慑。处死杀人犯,不仅可以防止杀人犯再次杀人,而且会给潜在的杀人犯以心理威慑,防止新的杀人犯罪。但是,在美国实行死刑期间,杀人犯罪并没有减少。所以,反对者认为死刑的威慑效果根本不明显。况且,如果越严厉的惩罚越具有威慑效果的话,那为什么不采用那些更为严厉的分尸、刀剐等处决方式?更重要的是,如果用剥夺一个罪犯的生命,来加强社会安全的话,那就可能会从牺牲某些罪犯的生命到牺牲某些人的生命。由此引申下去,则没有任何人原则上可以免于牺牲。这会导向功利主义的生命观,把人权当做相对的、为了更大利益可以牺牲生命。当国家政府可以合法剥夺人的生命时,人权的公义何在?人权怎样抵抗国家权力的专横呢?

    这种争论涉及了犯罪的根源。支持者认为,犯罪主要是个人内在的、没有控制好的冲动和没有教养好的习性,环境因素只是外在的诱因。所以,犯罪主要属于个人行为。个人可以对行为作出选择避免犯罪,犯了罪的个人必须为其行为结果负责。死刑所以必要,就是为了告诫和防止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错误的选择。反对者则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病,贫穷失业、缺乏教育、没有亲情、社会冷漠及不当交往等都是形成犯罪的主要原因。死刑不可能根除这些产生犯罪的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他们相信,如果条件允许,人的天性都愿意过善良的生活而不愿意成为杀人犯。法律惩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报应,更应是为了改造,实现罪犯与社会的和解,更应宽恕罪犯。

    关于死刑的争论,实际有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在法律层面,执法部门支持死刑如美国警长协会、全美检察长协会等;律师团体倾向废除死刑,如全美辩护援助人协会、律师协会等。在道德层面,保守主义团体支持死刑,共和党的总统大多支持死刑,如尼克松、里根、老布什、小布什等;自由主义团体支持废除死刑,民主党的总统大多不喜欢死刑,虽然克林顿签署过死刑法案,批准过执行死刑案件,但同当时的共和党竞选对手道尔比起来,显然温和得多。

    死刑的立论基础在法律层面要看是否对社会整体有利,而在道德层面要看是否合于人性。这两个层面统一起来就产生了生命权的二律背反问题:如果允许死刑,那一方面承认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侵犯生命权;如果废除死刑,那一方面承认个人的权利无论如何都不能被侵犯,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默许天赋的生命权被剥夺。

    大法官布莱克明确宣布:“我个人相信人权法案中有‘绝对’条文存在,它们是清楚明了的,并是那些决心要使这些禁止侵犯人权的法令成为‘绝对的条文’的人特地写下的……”他认为,当人权法案范围内的权利,被更高的公众利益所否定时,我们也绝不能牺牲个人的权利,因为人的生命权利不是来源于法律,尤其不在于法律的规定。

    的确,布莱克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生命权为什么不可剥夺呢?如果我们再用宗教上的神圣性来为生命权奠基,那么,非宗教的人会怎么想呢?若不能找到一种对人的生命意义之绝对的解释和设定,我们也不再可能判断对错、善恶和美丑了。如果生命本身不存在判断对错、善恶和美丑的绝对意义,我们又为什么不能去“合法地”剥夺它呢?

    (七)维护人权还是变相歧视

    2003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时裁决了两起有关扶持政策的案件,一是“古鲁特诉博林格案”,二是“格拉茨诉博林格案”。古鲁特是位白人学生,本科GPA3.8,入学考试考了161分,成绩优秀却遭拒绝。于是她向法院起诉密歇根大学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民权法案》。格拉茨也是位白人学生,其条件在合格标准之上,但她未被录取,原因是密歇根大学规定,如果申请人是少数族裔如非裔、西班牙裔、土著印第安人则自动加20分。博林格是密歇根大学的校长。密歇根大学招生采取这样的政策是要增加学生的多样性,照顾弱势群体。对于“古鲁特诉博林格案”,联邦最高法院以5:4裁决密歇根大学的招生政策并不违宪,基于对种族因素的有限考虑符合学校、学生背景多元化的发展。对于“格拉茨诉博林格案”,联邦最高法院以6:3判决密歇根大学的加分政策违宪,认为给少数族裔申请人一律自动加20分的录取政策,显然有实施配额之嫌,违反了1978年“贝基案”判决的原则。

    贝基是位白人男士,1974年申报加州大学戴维斯医学院。戴维斯医学院每年只招100名学生,贝基的综合分数排在第94名,按理说应该被录取,可结果却被挤掉。原因是该校规定每年专门留16个名额给黑人等少数族裔定向录取。贝基把加州大学告上了法庭,并认为这是一种“反向种族歧视”。1978年6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以5:4裁决加州大学实行的特殊扶持政策并不违宪,在招生时可以把族裔背景作为一个附加因素来考虑。但同时又认为加州大学不应对录取实行配额制,贝基应被录取。在这里,最高法院的原则很明显是支持扶持政策,要考虑照顾到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背景,但不能僵化过分。然而,要照顾到什么程度,怎样做不算过分,谁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扶持政策涉及的是种族问题,主要是如何使非裔等少数民族包括妇女等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更多机会所作的规定。扶持政策是一种补救措施,即对由于种族、性别等歧视而造成的不平等后果的补救,目的是要提供一种平等的机会、环境。扶持政策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案》,扶持的对象是《民权法案》第四章规定的少数族群,即黑人、西班牙后裔、东方人、土著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等。扶持政策要求政府为少数族裔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不得有种族、信仰、肤色、祖籍等方面的歧视。这个政策现已成为美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升学、就业、晋升以及接受政府贷款、合同招标时,黑人、印第安人、拉美裔以及女性有优先的权利。上面一些大学所采取的招生政策,无疑都是以这种理念为基础的。但是,大学新生所以要录取,那是有统一的标准。标准的统一是要维护学生的平等,而扶持政策破坏了这种统一,无疑也就破坏了平等。

    扶持政策的争论本质上涉及了平等。但什么是平等?理论上谁都明白,统一标准,统一规矩,但回到现实却不那么容易明白。例如黑人问题,从历史上看,他们长期处于受奴役和被歧视的地位,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当他们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之后,他们又面临着现代社会激烈竞争的挑战。无论个人能力还是家庭实力都比白人差一些,那就需要社会帮他们一把。否则的话,尽管有法律的平等保护,他们还是在客观上处于劣势不平等的位置。这如同让一个发育不良满身是病的人,与一个训练有素身强力壮的专业选手比赛一样,尽管他们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同一规则起跑,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起点平等是平等的一部分,真正的平等还需终点的平等。当然,平等并不是简单以肤色画线的,让白人的后代仅仅由于肤色原因就要为他们祖辈埋单,那其实是一种新的不平等。

    支持扶持政策的人大多是少数民族、民主党人。他们认为对社会弱势群体必须关注,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支持。肯尼迪、克林顿等总统都支持扶持政策。鲍威尔、赖斯等非裔政治家,都声称自己是扶持政策的坚定支持者。赖斯曾说:“为了社会群体的多样性,种族可以作为考虑因素之一,毕竟种族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因素。”对此持反对态度的人大多是白人、共和党人。他们认为对弱势群体应该照顾,但不能仅以肤色为根据,也不能过分。尼克松、里根等都认为扶持政策不奏效。例如小布什就有另外的做法。在任得克萨斯州州长时,他签署了“扶持比例”的州法,即学校在招生中不再考虑种族或族裔因素,按百分比进入,规定得州公立和私立高中的10%最优秀的毕业生,可自动升入州内公立大学。百分比政策实施后,受到很多人的赞扬,认为该计划可以有效保持少数族裔的入学率。所以,关于2003年密歇根大学被诉案件,小布什声明支持高等教育的多样化,但认为密歇根大学为达到此目的采取的方法是错误的,在招生上采取种族上的加分优待只能造成分裂,是不公平的。也有人主张以经济收入为根据进行扶持,对黑人和白人的穷人都有利,而且黑人比白人更贫困,所以更能得益于这种政策,这样能避免因种族优待而产生的问题。但反对者认为,这都是用简单的方式解决复杂的问题,标榜无种族色彩,实际上使教育和居住区的种族隔离更加严重,最终对少数族裔是不利的。

    关于扶持政策的争论中,少数民族内部也经常出现激烈的争论。有些非裔美国人认为扶持政策只是为他们黑人的。乔治亚洲非裔议员赫尔姆斯就认为,政府的项目是对曾经受到过歧视的黑人和印第安人的一种补偿,西班牙裔从未有过这种受歧视的历史,如果将他们也包括进去,就等于改变了设立这种项目的初衷。当然也有相反的看法,例如有黑人提出,仅仅因为你是受害者,你就要特殊待遇,这不是进步,“如果我们黑人只能依靠白人的施舍才能发展,那我们就永远是二等公民”。这实际上又是另一种变相的歧视。

    扶持不能靠剥夺一部分人的权利来进行,只能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帮助。

    扶持的是人权,不是肤色权,不能光是黑人。黑人不能排斥其他种族,不能把扶持当成白人赎罪的补救。

    扶持既是社会的义务必然,又是社会的同情照顾。扶持的人应该理解为共同家园的共同责任;被扶持的人应该理解为别人、社会的好意善行。

    (八)言论自由还是道德沦落

    色情主题是当今美国社会争论的又一大热点。自从20世纪90年代网络形成后,色情行业也随之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1996年克林顿政府提出的《传播净化法案》,想对互联网中出现的“色情、猥亵、低俗不雅”内容进行控制,却在1997年6月被联邦最高法院以7:2的表决结果判决违宪。随着进入新的世纪,美国人也似乎受到了新的刺激,色情话题更加嚣张。特别是在大学校园禁忌不断被突破,耶鲁大学举办的性爱周展,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芝加哥大学、波士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校的校园色情杂志,都为这一发展涂添了新的色彩。但是,2004年流行歌手珍妮·杰克逊,在全美超级杯橄榄球总决赛演出中的“露胸”事件,却引起了比较大的反响,人们纷纷表示强烈抗议。当时珍妮·杰克逊和贾斯汀合唱一首情歌,贾斯汀做一个撕扯珍妮衣服的动作,居然真的把珍妮的衣服扯下一角,令其走光。由于直播来不及迅速切换,全世界上亿观众都看到了这一幕。许多业内人士都认为这是故意炒作,相关媒体都表示遗憾,因为在事前的彩排中没有得到预先告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鲍威尔曾说:“与数百万观众一样,我和家人也在电视机前收看这一实况,但这却被一件小丑般的表演所玷污了。”这场关于“媒介净化”的大讨论,导致了美国《广播电视净化施行法案》的通过。

    然而,2006年11月30日,由20个言论自由、广播电视电影以及艺术家团体联合签订了一份起诉书,状告联邦通信委员会实施的检查“低俗”标准,既混乱又违宪。2007年6月4日,美国上诉法院以2:1裁决,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是“武断的”,违反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关于色情的争论所以会反复,原因在于,一方面政府的规定常常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相冲突,另一方面有关色情的标准不明确,不管反对者还是支持人,都是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判断的。

    表达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内容及权利,但色情作为一种表达行为,在道德上经常遭到大多数人的拒绝。这说明,色情问题首先涉及的是社会道德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有人握住道德、反对色情,乃至把半裸的正义雕像都盖起来。比如,在2002年,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在举行记者招待会时,就让把正义之神的部分裸体女雕像覆盖上了蓝色的布帘。据说,这是因为阿什克罗夫特害怕他的教会反对。但是,也有人大赞色情,乃至把牧师与其母亲乱伦之事登于色情杂志上,由此还吃了官司。这官司就是著名的“福尔沃诉弗林特案”。福尔沃是美国著名的牧师、激进的道德的捍卫者。但弗林特却认为他是个骗子,于是想尽办法要羞辱他。弗林特是美国黄色杂志《皮条客》的老板。他指使编辑们用漫画形式,编造了福尔沃少年时在喝醉酒的情况下与母亲发生过性关系,并用小字注明,“滑稽玩笑,请勿当真”。杂志出版后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福尔沃牧师随即控告弗林特及《皮条客》杂志,提出了赔偿金额高达4500万美元的诉讼。大多数人都相信弗林特应该受罚。

    在初审中,陪审团认为这个广告虽然荒谬,但是并没有什么商业目的,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认为该广告描述的是实际发生的,有关诽谤罪的指控缺少事实。但是,陪审团认为,该广告确实对福尔沃造成了精神伤害,判罚弗林特20万美元。弗林特自然不会认输,他向美国联邦巡回法庭提出了上诉,法庭维持了初审的判决。他又将官司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法院辩论中,弗林特的律师,引用了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来辩护,“如果自由冒犯不了谁,那它就一钱不值了。自由就是容忍社会里的很多东西,包括格调低下的东西。言论自由就是包括所有的言论,而不管这些言论冒犯的是什么人,这样的自由才有意义”。最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一致意见撤销了初审、上诉两级法院做出的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无疑是容忍了言论自由对社会道德的破坏,特别是那黄色的《皮条客》的流行。但是,如果不能容忍这种破坏会怎么样?正如大法官伦奎斯特在判决书中指出,“社会有可能发现某些言论令人不快,可这个事实并不构成压制言论的足够理由,政府必须在思想纷争中保持中立,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重要原则”。从法律角度来看,弗林特和最高法院并没有错误,符合第一修正案强调的言论自由的规定。但从道德角度看,这又令许多人心里确实不舒服,产生道德冲突。

    造成法律与道德之间差别的在于色情的复杂性。色情是一个复杂事物,因为它的本质是比较令人难以琢磨的。一幅鲁本斯的裸女画,有人说是艺术品,有人则说成是色情的,其原因在于这画的“究竟”不仅与画本身、画家相联系,而且与画的欣赏者、欣赏者所处的情景和心境相关。而这情景与心境势必离不开一个人的历史、记忆、体验、感受等,这就是所谓的观念、文化及心理的制约。

    反对色情的人认为,色情暴露了我们人类的隐秘处,把羞耻感降低到了动物的程度,从而人会不顾道德而胡来,易受影响的观众可能会试图模仿屏幕上的东西走向犯罪。支持色情的人则认为,裸露的女人身体、人的隐秘处乃至性行为本身不会犯罪,真正犯罪的是控制着一切的头脑心灵,是这些头脑心灵生产出的那些危害人类的阴谋诡计,例如核弹武器、纳粹大屠杀、灭绝种族战争这样的现象。支持色情的人甚至认为,展示女人裸体怎么也比刊登尸体照片更具有人性,例如在叙述英雄们勇敢杀敌的故事时刊登的横尸遍野照片等。所以,如果说残杀是合乎道德的,那么怎么能说展现美丽的人体就成了犯罪呢?即使就性犯罪本身来说,也与色情无关的,因为在出现淫秽照片、电影等很久以前,性犯罪的行为就已经存在了。

    关于色情争论的一致之处是所有人都认为,需要保证这些色情制品不会暴露在儿童面前,但这就涉及什么是色情即色情的界定问题。在美国法学界关于色情的定义也是个难题。最高法院法官斯特瓦特,在1964年对“亚格贝里斯诉俄亥俄州案”裁决时就曾说过,“这些东西就是赤裸裸的色情,可要给它们下个什么定义,我这辈子恐怕也难以做到,不过只要我见到了,我就知道是不是色情”。当时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色情有四种歧义,无法达到一致。在1973年“米勒诉加利福尼亚洲案”中,大法官伯格同其他四位大法官形成一个一致的判断淫秽的标准:(1)根据社区标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能否引起普通人的淫欲;(2)作品是否有州法律禁止的明显让人感到不舒服的性行为描写;(3)作品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及科学价值。虽然这个定义比以前进了一步,但在实际案件的认定中还是存在诸多困难。例如什么是社区标准,什么是整体,什么叫明显的不舒服等都很难确定。在1986年“美国书商协会诉胡德那特案”中,美国司法部又将色情定义为对妇女的“性歧视”。但后来这个定义,又被一些联邦法官认为过于含混而否定了。关于色情定义的争执,还在于它很难适用于儿童色情以及网络色情问题的解决。在儿童与网络问题中不仅涉及电话、无线电视,还涉及有线电视、因特网等。如无线广播电视易为儿童接触,衡量色情的标准就要严格,受到宪法保护的色情范围就要小,对色情传播的控制就要更严厉。有线电视与网络则差一些,衡量色情的标准就宽松些,受到更多的宪法保护,其控制就差一些。甚至大多数人认为,在这后一类媒介中,政府不应限制色情但不淫秽的节目。

    支持色情的人大多是民主党人、自由主义者,反对的人大多是保守主义者、共和党人。在自由主义者和民主党人看来,对色情的管制,特别是网络的管制是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践踏。网络是否应该与报纸、杂志一样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权利,对真正具有淫秽性质的作品实行禁止,还是像无线广播电视一样,按猥亵的标准进行管制呢?1996年国会通过了《传播净化法案》,该法规定在网络上传播任何具有冒犯性的、猥亵的色情都有罪。199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互联网儿童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网络媒介传播任何具有冒犯儿童的色情都有罪。但两法都受到了自由主义团体的挑战。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两法违宪,理由是严重损害了人的言论自由。但是,在保守主义者和共和党人看来,言论自由也要维护公众的利益,特别是在公共的传媒中,决不能允许媒体肆无忌惮地传播色情内容,对性和性犯罪的低俗追捧,必须有所限制。尤其是那些拥护传统家庭价值的人们,坚决主张严格管理电子媒介中的低俗不敬内容,对于占用公用资源的无线广播电视应更加严格。

    色情传播的争论,实质上是一个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的问题。在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层面。一是作为与动植物不同的存在,人们都有满足、表达、欣赏、追求等的自由,色情嗜好是这种自由的一种表现。问题是嗜好到什么程度、什么部位、什么方式等,这是关系到一个人能否真正享有性及言论自由的基本前提。这里不仅包括权利,同时包括自己对自己的责任。这也就是美国大法官布伦南所说的:“认为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仅仅是自我表达、仅仅是言说的权利,那就错了。我相信第一修正案除此之外还鼓励民主的自我约束。”二是作为与他人不同的存在,人们都有平等、尊重、相容、共享的要求,情色互动是这种要求的一种表现。问题是互动对什么人、什么场景、什么姿态等,这是关系到一个人能否现实地拥有性及言论自由的核心关键,这里不仅包括对法律的义务,同时包含自己对他人的责任道德。色情问题不仅是一个自由表达的权利问题,还是一个社会伦理的道德问题。我们不能让个体的色欲权利泛滥到破坏社会道德的程度,但我们也不能仅仅因其可憎就将其剥夺。正如弗林特的律师对大法官们说的那样:“我不会试图说服你们喜欢弗林特的所作所为,我自己也不喜欢弗林特的所作所为。不过,我们必须容忍不同的声音。若因为可憎而限制其自由,或许有一天,我们会发现,自由面临着各种莫名其妙的限制,什么都不能看,什么也不能做。”的确,这样自由也就没了。反之,如果我们能够容忍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也就能够保护与己不同的他人权益。就像弗林特对记者说的:“如果《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了我这样的人,我相信它能保护所有人,因为我是最下贱的人渣垃圾。”色情问题所以在大法官那儿都不好断说,就是里面隐藏着双重性。这种权利与责任、自由与道德双重性的存在,也就是美国人对色情问题不断争执的原因所在。

    以上美国人的诸多争论与对峙,实际涉及了人们作为社会主体的多重性矛盾关系:一是作为科学主体还是作为道德主体的矛盾关系;二是作为个体主体还是群体主体的矛盾关系;三是作为信仰主体还是自我主体的矛盾关系。这三层矛盾关系在社会客体中就是经济、政治与文化的矛盾关系,所以,这些争端需要他们在社会的整体关系认识中,才能得到真正的统一解决。

    美国是一个多族人种、多元文化、多种宗教信仰的社会,加上每个人的认知水平、出发点不同,一定会产生争论以及由此带来矛盾对峙。陷入其中的人们都相信自己握有真理,也总喜欢听到那赞赏的甜言蜜语。这种嗜好更加重了争论的力度。所以,美国人的争论通常都与他们所处的环境、阶段、心境及生活经历连在一起。美国人的争论不休,促使这个社会不断地思考:如果只讲一面,一个层次,一种关系,那美国社会就可能或是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停滞,文化的颓废;或是政治的稳定,文化的统一,经济的滞后;或是文化的新潮,经济的膜拜,政治的混乱。第一种情况是经济统控一切;第二种情况是政治统控一切;第三种情况是文化统控一切。幸运的是,美国人没有也不会停止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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