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明朝时期西南边疆的行政区划
1368年正月,朱元璋在应天府(今江苏南京)即皇帝之位,国号大明,年号洪武。三月,徐达、常遇春攻克汴梁。四月,元朝广东行省降明。五月,廖永忠下梧州,七月攻克南宁,平定两广地区。八月,大都降明,元顺帝逃往上都,建立“北元”。十二月,徐达、常遇春等进兵山西,打败元将扩廓帖木儿的残余元军,夺取山西。洪武二年(1369)三月,明军攻克陕西奉元路,改名西安府。八月,占领整个陕西。洪武四年(1371),汤和、傅友德率兵伐蜀,明昇投降,克平整个四川;元辽阳路平章刘益降明,置辽东都司。洪武五年(1372),冯胜克平甘肃。洪武十四年(1381),傅友德、蓝玉等率兵征云南,元宗室梁王自杀,云南遂定。次年,平定云南全境,设置云南布政司。洪武二十年(1387),冯胜出击辽东,控制东北各地。建文四年(1402),北元鬼力赤杀坤帖木儿汗篡位,废除元朝国号,称鞑靼,元朝灭亡。明朝统一全国。永乐元年(1403),北平改称北京顺天府。永乐十九年(1421),明成祖迁都北京顺天府,以南京应天府为留都,分别以北京、南京为北直隶和南直隶。
一 明朝的疆域
明朝鼎盛时期疆域达到极盛,其东至苦兀(库页岛)、日本海,北至外兴安岭、大青山、阴山、西拉木伦河、哈密一线,西至卡契(克什米尔),南至南海的“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之后,疆域有所缩减。[895]这一变化在《明史》之中有所反映:
计明初封略,东起朝鲜,西据吐蕃,南包安南,北距大碛(大沙漠),东西一万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一万零九百四里。自成祖弃大宁,徙东胜,宣宗迁开平于独石,世宗时复弃哈密、河套,则东起辽海,西至嘉峪,南至琼、崖,北抵云、朔,东西万余里,南北万里。其声教所讫,岁时纳贽,而非命吏置籍,侯尉羁属者,不在此数。呜呼盛矣![896]
这里的明朝鼎盛时期,系指明早期(1364~1435),即包括吴王时期在内的洪武、永乐、洪熙、宣德时期。这一历史时期,先后出现了“洪武之治”“永乐盛世”和“仁宣之治”,它使明朝的军事势力增强,进而也使疆域达到了极盛。之后到了明中期(1436~1521),即正统、天顺、景泰、成化、弘治、正德时期,由于“弘治中兴”局面的出现,因而这一疆域格局尚能维持。但是,至明晚期(1522~1644),也就是嘉靖、隆庆、万历、天启、崇祯时期,因政治腐败、天灾人祸而使国力下降,明朝的疆域极速缩减。
二 明朝的地方行政区划
明朝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最初依然沿用元朝的行省建置。之后,到洪武八年(1375)十月,分别改都卫指挥使、行都督府为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或“行都司”),由都指挥使司掌控省一级地方的军事。当年在全国设立北平、陕西、山西、河南、山东、辽东、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13个都司,以及陕西、山西、福建3个行都司。对于都指挥使司的设置目的,明太祖作了如下表达:
昔圣人制兵,御侮职其人者,非忠果之士不用焉。所以用斯者,近镇腹里,远守四夷。其当时之将与士卒同苦乐,冬不围炉,夏不纨扇,料敌制胜,机无暇时。故有中国奠安,四夷宾服。所以为士卒者,乐于戎行,以其教养如法也。所以教养如法者,倚夫教明旗皷知角金使进退,熟而刺劄便,亏之弛张箭之端,曲甲坚兵利骑勤习而知战,此其所以教之能者也。养者何养,谓不夺其给不已,劳而劳,不间而间,使有而有,不致违禁,此养之道也。或云当时之将,居边陲而临重地,先知地理之易,难布斥候于要害,专烽燧而告部下,备内奸外出,外奸内入,毋中敌间斯,数事周密,虽与敌旌旗相望,彼安可轻得利。而归曩者之将,备若此之,为方磐石国家。今朕一寰宇,仿古人法守在四夷,设都指挥使司,总方面之兵,非如前人,岂称委令尔。某设前功在册,今特授尔某处都指挥使司,某官尔往。钦哉。[897]
从明太祖的表达来看,设置都指挥使司的目的,是仿照古人之法而防守四夷,用来镇守腹里和边徼。只是都指挥使司的权力有所缩小,仅能够皇帝的临时委任而统领某一个方面的军队。
洪武九年(1376)六月,朱元璋进一步改革元朝的行省建置,既由承宣布政使司掌控省一级地方的行政,又由提刑按察使司掌控省一级地方的司法监察,进而形成“三司分设”的地方治理格局。以承宣布政使司为例,当年在行中书省的基础上,共设置了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11个承宣布政使司。
昔者二帝三皇之设官也,爵分五等,列国天下,使守其土子其民,世世禄给焉。惟周诸侯不法,为秦所有;秦监周事,遂罢列国,为邵县而治之。斯法也制也,自汉承而行唐宋皆然,元蹈中国体之然也。邵县之多,寰宇之广,其中书不能一一总其事,又设方面大臣流其职,理方隅之务所职之名。汉曰州牧刺史,唐因之,宋改而曰安抚,元亦改名曰行省,此皆历代总邵邑而专方隅者也。迩来朕有天下,更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所以承者,朕命也;宣者,代言之也;布者,张陈之也;所以政者,军民休戚,国之利病;所以使者,必去民之恶而导民之善,使知有畏从。于斯之职,可不重乎?若非其人,则方隅之军民失所仰;胆若得其人,则方隅之事军足食、民乐耕,其鳏寡孤独不失其所焉。不但如是而已,则朕虽菲才德必张矣,国家磐石矣。朕于斯广访多搜,人皆愚下之愚,称朕之意者杳然。今某处承宣布政使司缺某官尔,某历事有年佥曰可。朕特授以某处承宣布政使司,某官往。钦哉。[898]
从上述材料来看,朱元璋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是鉴于以前历朝所设地方一级行政机构权力过大,容易造成地方专权的教训。正因为此,朱元璋才从行省中抽出承宣布政使司予以单列,试图集中地方行政大权于皇帝。
建立“三司分设”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后,明朝根据军事力量拓展的需要,在洪武时期继续调整地方军政布局。洪武十五年(1382),增设云南布政司,以及云南都司和贵州都司,随之又改北平都司为北平行都司。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899]这些都司和留守司归属于中央的五军都督府管辖,其中,从地理方位来看,归属于左军都督府的为浙江都司、辽东都司、山东都司,归属于右军都督府的为云南都司、贵州都司、四川都司、陕西都司、广西都司,归属于中军都督府的为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归属于前军都督府的为湖广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归属于后军都督府的为北平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
永乐、宣德时期,继续对地方军政布局进行微调。在永乐年间,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行都司为大宁都司,永乐五年设置交趾布政司,永乐七年设置奴儿干都司,永乐十一年设置贵州布政司。在宣德年间,宣德三年(1428)撤销交趾布政司,宣德五年新设万全都司,宣德八年设置乌思藏都司、朵甘都司。从这些地方军政区的调整来看,似乎是出于针对腹里和边徼社会安全稳定问题的需要,左军都督府、右军都督府和后军都督府辖区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动。正因为此,这种异动在布政司与都司的匹配度上有所体现。如左军都督府辖区的辽东都司和奴儿干都司本与山东布政司匹配,然而因为二者防区过大而异动为军政合一的机构。又如交趾布政司,因无对应的专设都司匹配,而被迫宣布撤销。
总之,明宣宗宣德八年(1433)时,全国政区和军区已经固化为除京师(北直隶)和南京(南直隶)外的13个布政使司、19个都司和4个行都司管区。在这一时期,13个布政使司是指山东布政使司(含辽东都司)、山西布政使司(含山西行都司)、河南布政使司、陕西布政使司(含陕西行都司)、四川布政使司、江西布政使司、湖广布政使司、浙江布政使司、福建布政使司、广东布政使司、广西布政使司、云南布政使司和贵州布政使司[900],19个都司是指浙江都司、辽东都司、山东都司、奴儿干都司(以上属左军都督府)、云南都司、贵州都司、四川都司、陕西都司、广西都司、乌思藏都司、朵甘都司(以上属右军都督府)、河南都司(属中军都督府)、湖广都司、福建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以上属前军都督府)、北平都司、山西都司、万全都司(以上属后军都督府),4个行都司是指福建行都司、山西行都司、北平行都司(大宁都司)、陕西行都司。它们总体上形成于明早期,基本上一直持续到明朝灭亡。这些地方政区与军区有些固然是重合的,但有些却不是这样。大凡遇到地方政区与军区不重合的现象,那些地方军区往往还要兼顾地方行政区的行政事务。这样一来,从户籍上看直属于布政司之下的府州县或者御夷府州的百姓,往往被划归为民户,而隶属于都司之下的卫所或者边区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的百姓则被划归军户。也就是说,二者属于不同的户籍。
三 明朝在西南边疆的行政布局
明朝时期,今西南边疆分属于广西布政司和广西行都司、云南布政使司和云南行都司以及贵州都司和贵州布政司管辖。不过,明朝时期分建三个布政司管理西南边疆在时间上具有先后,其中建置最早的为广西布政司。早在元晚期(1324~1368)的至正二十三年(1363),元中央政府在湖广行省之广西两江道宣慰司的基础上,设置了广西等处行中书省。自此,广西从湖广行省分出,单独立省。洪武二年(1369),明太祖承认元晚期设置广西行中书省的现状,设置了广西行省。接着,明太祖推行地方“三司分设”改革,先后于洪武八年十月、洪武九年六月设置广西都司和广西布政司。解决广西的地方军政管理体制后,洪武十五年,明政府增设云南布政司和云南都司,并且分湖广都司和四川都司辖区而建立贵州都司。永乐十一年(1413),明成祖以贵州都司为基础,划拨云南、四川、湖广诸地建立了贵州布政司。这样一来,今西南边疆分建三个布政司管辖的格局在明早期正式形成。
(一)明朝在广西的行政布局
洪武二年,明朝沿袭元朝旧制,设置广西行中书省。之后,从洪武八年和洪武九年开始,对广西行中书省实行“三司分设”。在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的“三司分设”体制之下,明朝中央政府在广西分别设置分守道、分巡道和兵备道,管理广西境内的府、州、县和长官司等区域。
广西在“三司分设”之时,设置了桂林(治所在今广西桂林市)、柳州(治所在今广西柳州市)、庆远(治所在今广西宜州市)、平乐(治所在今广西平乐县)、梧州(治所在今广西梧州市)、浔州(治所在今广西桂平市)、南宁(治所在今广西南宁市)、思恩(治所在今广西马山县)、太平(治所在今广西崇左市)、镇安(治所在今广西德保县)和思明(治所在今广西宁明县)11府,以及泗城州(治所在今广西凌云县)、田州(治所在今广西田阳县)、向武州(治所在今广西天等县)、归顺州(治所在今广西靖西县)、龙州(治所在今广西龙州县)、凭祥州(治所在今广西凭祥市)、思陵州与全州、永宁州(以上属桂林府)、果化州、归德州、新宁州、忠州、上思州(以上属南宁府)、宾州(属柳州府)、武靖州(属浔州府)、镇远州、结伦州、结安州、都结州、全茗州、龙英州、茗盈州、万承州、养利州、思城州、安平州、太平州、左州、思同州、上下冻州(以上属太平府)、永安州(属平乐府)、南丹州、东兰州、那地州(以上属庆远府)、下石西州、上石西州、思明州(以上属思明府)等48州,临桂、灌阳、永福、阳溯(以上属桂林府)等50县,安隆司、上林司与永顺司、永安司、永定司(以上属庆远府)5处长官司。[901]
“三司”以府、州、县、司为基础,设置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其中,布政使司下设分守道,以“参政、参议分守各道”,掌“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按察使司下设分巡道,由“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各以“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等为专事,掌管“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等事;都指挥使司下设兵备道,全称整饬兵备道,往往以“分巡兼兵备”[902]。具体到广西,各道设置状态是:分守道有“广西桂平道,驻省;苍梧道,驻梧州;左江道,驻浔州;右江道,驻柳州”[903];分巡道有“广西府江兵巡道,驻平乐;桂林兵巡道,驻省;苍梧兵巡道,驻梧州,移郁林州;左江兵巡道,驻南宁;右江兵巡道,驻宾州。上五道俱兼兵备”[904]。由于广西在整饬兵备道过程中,“分巡兼兵备”,因而,府江兵巡道管平乐府兵备,桂林兵巡道分巡桂林府兼全州、永福、永宁兵备,苍梧兵巡道辖五屯所、郁林州并管苍梧、北流、兴业、博白、岑溪、陆川地方兵备,左江兵巡道管浔州、太平、思明等府并凭祥等州县以及奉议、驯象、向武等卫所,右江兵巡道管宾州等处兵备。[905]
(二)明朝在云南的行政布局
洪武十五年(1382),明朝设云南布政司以及云南都司。其中,云南布政司管辖大理、永昌、姚安、楚雄、武定、临安、腾冲、普安(军民府)、仁德、澄江、广西、元江(军民府)、和泥、柔远、芒施、镇康、南甸、麓川、镇西、平缅、丽江(军民府)、北胜、曲靖(军民府)、乌撒、芒部、乌蒙、东川、建吕、德川、会川、柏兴、普定、云远、车里(宣慰司)、孟杰、木桉、蒙怜、蒙莱、木朵、孟爱、通西、木来、木连、木邦、孟定(御夷府)、谋粘、蒙光、孟隆、孟绢、太公、蒙庆、木兰52府,以及晋宁州、嵩明州、安宁州等63州和昆明县、富民县、归化县、呈贡县、宜良县、罗次县、禄丰县、易门县等54县,治理范围涉及今云南全省、贵州西部、四川西南部以及中南半岛北部。
从洪武十五年至二十七年,普定府、乌蒙府、乌撒府、镇雄府、东川府、普安军民府陆续划归四川布政使司管辖。到了明晚期(1522~1644),云南省界变动频繁。当时,今中南半岛北部的老挝军民宣慰司、八百大甸军民宣慰司、大古剌军民宣慰司(治所在今缅甸白古)、底马撒军民宣慰司、麓川平缅宣慰司、底兀剌宣慰司(治所在今缅甸丹那沙林)、缅甸军民宣慰司、木邦军民宣慰司(治所在今缅甸新维)、孟养军民宣慰司、孟密宣抚司(治所在今缅甸蒙米特)等地区脱离云南布政使司和云南都指挥使司的统治,乌蒙、东川、镇雄改归云南布政使司节制。此时的云南布政使司,管辖曲靖、广西、广南、武定、云南、澂江、临安、姚安、楚雄、元江、永宁、鹤庆、丽江、大理、永昌、蒙化、顺宁、景东、孟定、镇沅、孟艮21府,北胜、新化、威远、湾甸、大侯、镇康等43州与30县,以及车里等8宣慰司,孟琏、干崖、陇川等4宣抚司和35处长官司[906],大致形成了近代云南省的省界。
在府、州基础上,明朝设置“三司”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具体而言,分守道有“云南临安道、腾冲道、澜沧道”,分巡道有“云南安普道、临沅道、洱海道、金沧道”,兵备道有“云南曲靖道”。这里的分守道,“以上或参政,或参议,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诸道”。[907]据谭其骧等人检索,在分守道之中,临安道、临沅道驻新兴州,辖澂江、临安、广西、广南、元江五府及新化州;澜沧道、金沧道驻鹤庆府,辖大理、永昌、鹤庆、丽江、顺宁、永宁、蒙化七府及北胜州;安普道驻云南府(今云南昆明市),辖云南、曲靖、寻甸三府;洱海道驻姚安府,辖姚安、楚雄、武定、景东、镇沅五府。在分巡道之中,安普道驻云南府,临沅道驻地不详,洱海道驻楚雄府,金沧道驻大理府,其中的洱海道辖姚安、楚雄、武定、景东、镇沅五府。在兵备道之中,临安道驻临安府,管临安等处即临安、石屏州、建水州、亏容甸司、溪处甸司、新安所、安南司、王弄山司、左能寨司、阿迷州、教化三部司、八寨司等处;腾冲道驻永昌府,管腾冲等处;澜沧道驻大理府,管澜沧、姚安等处;曲靖道驻曲靖府,管曲靖、寻甸、马龙、木密、沾益等处。[908]
(三)明朝在贵州的军政布局
洪武十五年(1382),明朝设立贵州都指挥使司。永乐十一年(1413),贵州从湖广布政使司、四川布政使司和云南布政使司之中独立出来,单设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立省之初,领贵阳、都匀、黎平、思南、思州、镇远、铜仁、石阡8府,以及1州、1县、1宣慰司和39长官司。到了明晚期(1522~1644),万历三十年(1602),贵州布政使司除上述8府之外新增安顺、平越、普安、普定4军民府。这一时期,与府或军民府同时设立的,有里古、镇宁、永宁、广顺、定番、麻哈、平定、独山9州,新贵、贵定、永从、印江、镇远、施秉、铜仁、龙泉、余庆、瓮安、湄潭14县,贵州1处宣慰司,以及金筑、程番、小程番、上马桥、韦番、卧龙番、大龙番、金石番、卢山、木瓜、麻响、大华、水东、中曹蛮、龙里、白纳、青山、底寨、乖西蛮夷、养龙坑(以上属贵阳府)、凯里、平定、都匀、平洲六洞、丰宁、乐平、邦水、平浪(以上属都匀府)、曹滴洞蛮夷、古州蛮夷、谭溪、洪州泊里、西山阳洞、新化蛮夷、湖耳、亮寨蛮夷、欧阳蛮夷、中林验洞蛮夷、赤溪腩洞蛮夷、龙里蛮夷(以上属黎平府)、蛮夷、沿河祐溪、朗溪蛮夷、水特姜(以上属思南府)、都坪峨异溪蛮夷、都素蛮夷、施溪、黄道溪(以上属思州府)、偏桥、邛水十五洞蛮夷、臻剖六洞横坡(以上属镇远府)、省溪、提溪、大万山、乌罗、平头著可(以上属铜仁府)、答意、苗民、葛彰葛商(以上属石阡府)、宁谷寨、西堡、白泥、杨义(以上属平越军民府)、大平伐、平伐(以上属龙里军民卫)、新添、小平伐、把平寨、丹平、丹行(以上属新添卫)等76处长官司。此外,还有毕节卫(下辖七星关后所)、赤水卫(下辖阿落密所、摩尼所、白撒所)、乌撒卫(下辖乌撒后所)、普市所、普安卫(下辖安南所、安龙所、平夷所、乐民所)、威清卫、平坝卫、兴隆卫、铜鼓卫、五开卫、平溪卫、镇远卫、偏桥卫、清浪卫。[909]
在上述军政管区基础上,明朝中央政府在贵州设置分守道、分巡道和兵备道。其中,分守道有“贵州安平道,贵宁道,驻省;新镇道,驻平越;思仁道,驻思南。……以上或参政,或参议,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诸道”;分巡道有“贵州贵宁道,思石道,驻铜仁;都清道,兼兵备,驻都匀”;兵备道有“贵州威清道,驻安顺;毕节道”[910]。根据谭其骧先生等人的解读,分守道之贵宁道驻省辖贵阳府,新镇道和都清道驻平越卫辖镇远、黎平、都匀三府,思仁道和思石道驻思南府辖思州、思南、铜仁、石阡四府,安平道和威清道辖安顺等州;分巡道之贵宁道驻地不详,而都清道、思石道则分驻都匀府和铜仁府;兵备道之毕节道驻毕节卫分巡贵宁道,兼管乌撒、镇雄、永宁等司府,都清道驻都匀府分巡新镇道,兼管广西南丹等州,铜鼓、五开等卫所,思石道驻铜仁府分巡思仁道,兼管平茶、播州等处,威清道驻安顺州分巡安平道,兼管广西泗城,云南沾益等州。[911]
第二节 明朝时期西南边疆的民族分布
明朝时期,边疆地区的民族异常活跃。这样一来,历经明早期的国家发展鼎盛之后,明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控制逐渐弱化,主要是借助土官和土司治理边疆民族地区。
一 明朝时期全国其他边疆地区的民族分布
明朝时期的全国边疆民族,总体呈现出了东北有女真、北方有蒙古、西北有“诸番”以及东南有东番夷人的分布格局。
东北边疆的女真族在明早期,主要聚居于鸭绿江流域、图们江流域、黑龙江流域和库页岛一带。由于洪武、永乐年间的积极经营,鸭绿江以西、图们江以北、黑龙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女真部落居于明朝中央政府于永乐七年(1409)设置的奴儿干都司治理之下。在明朝经营东北的过程中,位于今朝鲜半岛的高丽(1356~1392)和李氏朝鲜(1392~1910)也积极向北发展,并一度将势力渗入女真聚居区。宣德九年(1434),明宣宗将明朝中央军队从奴儿干都司招回辽东都司,对奴儿干都司辖区实行羁縻卫所统治。这样一来,历经明中期和明晚期的实力累积,建州女真在女真聚居区成长壮大起来,于明神宗万历四十四年(1616)宣布建立后金政权,脱离明朝统治。
北方边疆的蒙古族在明早期,先后分属于北元和鞑靼、瓦剌。北元(活动于1368~1402)治下的蒙古族,主要游牧于贺兰山、阴山、大青山、西拉木伦河一线以北地区,亦即今内蒙古局部和外蒙古、西伯利亚大部分地区。明朝建文四年(1402),北元鬼力赤篡位,废除元朝国号,改称鞑靼。这样一来,蒙古族分化东、西两部,其中游牧于蒙古高原东部的蒙古族称为鞑靼,游牧于蒙古高原西部和金山(今阿尔泰山)一带的蒙古族称为瓦剌(卫拉特蒙古),其势力先后保持至明末清初,一直对明朝北部边境沿线构成军事威胁。正因为此,从明早期到明晚期,伴随着蒙古族势力的时弱时强,明朝不仅在秦长城的基础上自东而西陆续修缮长城,增补敌台与烟墩,而且在沿线先后设置了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和蓟州、太原、固原、宁夏、甘肃9个边镇进行防守[912],进而形成了一条传统农耕区与游牧区之间的人为分隔线。
西北边疆的“诸番”在明早期,聚居于昆仑山以北及金山(今阿尔泰山)以南的安定、阿端、曲先、罕东、沙州、赤斤蒙古、哈密“关西七卫”(又称“蒙古七卫”)辖区及其西域。其聚居区东部,即为诸卫所在的哈密地区。由于诸卫辖区属于西北“茶马古道”经过之地,因而诸卫具有迎护朝使、维护茶马互市秩序和羁縻“诸番”的功能。以哈密卫为例:哈密卫始设于永乐四年(1406),明早期尚能正常发挥卫所功能,然而到了明中期,哈密卫城在吐鲁番等西北“诸番”的攻击之下多次易手。这样一来,到了明晚期的嘉靖三年(1524),明军被迫撤回嘉峪关,放弃了对西北“诸番”的经营。
东南边疆的东番夷人主要聚居于今台湾岛的台南、南雄及屏东等地。其以大大小小的“社”组织族众,且农且牧。其中的“小社”并不像“大社”一样以地域划分居民,而是以血缘纽带约束其族众。从明中期开始,由于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西方殖民者的东来以及倭患猖獗、沿海武装走私严重,明政府被迫在东南沿海推行海禁政策,遂放弃了对东南的东番夷人治理。正因为此,到了明晚期,澳门遂成为葡萄牙泊船居留的据点,荷兰和西班牙遂从南部和北部进占台湾,进而形成东番夷人聚居地有外来殖民者介入的局面。
二 明朝时期西南地区的民族分布格局
明朝时期的政府对西南民族的控制,处于不断弱化的状态。具体而言,在明早期的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已将军事势力推进到今中南半岛的缅甸中北部和老挝、暹罗(今泰国)北部一线,同时于永乐四年(1406)至宣德二年(1427)直接控制了安南(今越南)。这就是说,截至宣德二年,分布于今中南半岛缅甸中北部和老挝、暹罗北部一线的少数民族以及安南的民族,属于明朝西南边疆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永乐四年明军出兵安南本来是出于制止胡一元父子篡位和帮助陈氏复国的目的,加之“求陈氏后不得,遂设交趾布政司,以其地内属”之后引起了“陈氏故臣简定复叛”[913],造成交趾布政司新一轮的持续十余年的战乱局面,因而,明宣宗在继位后的次年即宣布罢除交趾布政使司,允许安南复国,接受明朝皇帝的册封,保持其对安南行使宗主国的权力。如此一来,安南境内的民族从明朝的版图之中分离出来,明朝在西南地区仅直接控制今中南半岛的缅甸中北部和老挝、暹罗北部一线以北的民族。到了明朝中、晚期,这些地区的民族也先后脱离了明朝的直接治理。不仅如此,这一时期原处于明朝乌斯藏宣慰司羁縻统治之下的喜马拉雅山南缘的哲域(今锡金)、主域(今不丹)、卡契(今克什米尔)等地的民族,亦逸出了明朝的版图范围。正因为此,终明一朝,始终聚居于西南地区而少有异动的民族就是汉、藏、回、罗罗、民家、麽些、栗些、百夷(白夷)、和泥、蛾昌、怒、俅、西番(西羌)、布越依人、蒲人、哈瓦、苗人、仲家、水、侗人、仡佬、徭(瑶)、僮人、黎、土家、畲、番夷等族。[914]
这些民族从土司学视角尤其值得关注的,其一是藏族与西番。藏族与西番(西羌)游牧或聚居于青藏高原的山原与河谷之中。其中的藏族聚居于青藏高原腹心地区和东缘,先后位于乌斯藏都司、朵甘都司以及乌斯藏宣慰司、朵甘思宣慰司辖区,而西番(西羌)则主要聚居于青藏高原东北缘和东南缘的陕西行都司、临洮府、洮州卫、岷州卫和四川行都司、雅州、黎州安抚司等“西番五王”控制区。[915]
其二是罗罗。罗罗是彝族的先民,他们在明朝时期聚居或散杂居于云南曲靖府、云南府、寻甸府、武定府、北胜州、姚安府、楚雄府、临安府、元江府、景东府、四川行都司、马湖府、乌蒙府、镇雄府、东川府、乌撒府以及贵州毕节卫、贵州宣慰司、普安府、安顺府等府州卫的管区,依然属于青藏高原东南缘与云贵高原西北缘交界的山岳延伸地带。其经济社会文化水平以山地、河谷之间的盆地“坝子”为视点,发展呈现不平衡性。其中散杂居于“坝子”之中处于流官治理之下的罗罗发展水平较高,聚居于“山区”先后处于土官土司治理之下的罗罗发展水平较低,而介于二者之间处于“土流兼治”过渡状态的罗罗则发展水平居中。
其三是民家。民家人系明朝时期以来白族的自称,其主要聚居于云南大理府及其周边区域。由于这里以内陆湖“洱海”为中心形成了面积较大的“坝子”,因而,聚居于此的民家人经济社会文化水平整体较高,其社会基本处于流官治理和“土流兼治”状态。
其四是百夷(白夷)。僰夷在明朝时期被讹称为“百夷”。这在明人所著的《万历野获编》中有所记载:“隆庆间,云南陇川有百夷夫妇。……盖亦百夷一种也。按小百夷为熟夷,在永昌府西南。大百夷在陇川之西。俱为滇中内地。……百夷即僰夷,以音相近讹称。”[916]从这则材料来看,百夷有大百夷与小百夷之分,而且其聚居区在永昌府(治所在今云南保山)和陇川宣抚司(治所在今云南陇川)之间存在分布的不同。这些百夷是今天傣族的先民,后来还被进一步讹称为“摆夷”。从他们聚居区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来观察,这里属于发源于青藏高原由麓川江(今怒江)、澜沧江切削而成的横断山向南延伸的山地、河谷地带,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是反差极大。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顺着这些山地、河谷而下则为缅甸的掸邦高原,这里至今存在被称为掸人(或缅人)、克钦人的百夷聚居,依然在其高原腹地及周边延续着土司政治组织形式。[917]
其五是苗人。苗人主要聚居于贵州东北、东南和湖南西部山地,在云南东南和广西北部山地亦有分布。他们根据居地和服饰差异而有“高坡苗”“平地苗”“长裙苗”“短裙苗”“红苗”“黑苗”“花苗”“青苗”“素苗”“白苗”“红头苗”之分,根据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生苗”与“熟苗”之别,总体处于大大小小的土司治理之下。
其六是僮(壮)人。僮(壮)人自称“布僮”“布侬”“布土”“布壮”“布傣”“布越”,主要聚居于云贵高原向东南延伸的广西西部和云南东南部山地,在贵州南部苗岭以南的云贵高原向南延伸地带亦多有分布。这些地方属于浔江(今西江)中上游,僮(壮)人就分布于由浔江各支系切割而成的山地、河谷或者丘陵之中,主要从事稻作农业,实行土司治理。
其七是布越依人。布越依人系布依族的先民,自称“布夜”“布雅依”“布也依”“布约依”“布绕”等,据说其族称来自“濮越”的音变。该民族以贵州为主体,主要聚居于贵州中南部、西南部和云南东北部的交界地带。这是位于浔江上游,属于长江水系与珠江水系的分水岭。它虽然居于云贵高原腹心地区,但由于乌蒙山系向南延伸以及苗岭的东西横亘,因而,主要聚居区一带的喀斯特山地和河谷同样气势恢宏。生活于此的布越依人,在明朝大大小小的土司封闭治理之下,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同样存在巨大的反差。
其八是徭(瑶)族。徭(瑶)族总体上属于乐于迁徙、以游耕为主的山地民族,他们根据居地和服饰的不同而区分为“茶山瑶”“盘瑶”“山子瑶”“过山瑶”“八排瑶”“平地瑶”“坳瑶”“白裤瑶”“红瑶”“蓝靛瑶”“顶板瑶”“花篮瑶”等支系,主要聚居于广西、湖南和广东交界的五岭以及广西境内的大瑶山之中。由于这些地方多山少水、峡谷幽深,自然条件相对落后,加之历史上很容易发生反抗政府的“瑶变”,因而到明朝时少有本民族的土司治理,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普遍较低。
从上述民族分布的个案来看,一个民族在历史上有无本民族的土司固然取决于该民族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区域自然生态环境所决定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态与水平,也同样影响着土司及其制度文化到底能走多远。
三 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民族族系分布特点
到了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族属分布、群分布、时间分布和空间分布逐渐明晰起来。土司在西南边疆的相关表现,可谓是特色分明。
(一)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族属与群分布特点
明朝时期,我国西南边疆以及前述中南半岛四国有土司的民族,土司数量与类型并不是整齐划一的。[918]其中,包含抚慰型、政务型和羁縻卫所型三种类型的处于类型缺损状态的土司,有壮族、土家族、白族、彝族、傣族和蒙古族6个民族的土司;包含抚慰型、政务型和羁縻卫所型之中任何两种类型的处于更大类型缺损状态的土司,有布依族、苗族、纳西族、哈尼族和布朗族5个民族的土司;包含抚慰型、政务型和羁縻卫所型之中任何一种类型的处于最大类型缺损状态的土司,有侗族、回族、仡佬族、瑶族、阿昌族、普米族、景颇族7个民族的土司。这些分属于各民族的土司,在总司、分司或属司之间实行家族伦理统治。其因共同的政治生计结成婚姻群体,甚至在不同的土司之间和不同民族的土司之间演化为更大的血缘群体,进而钳制其他文化群体,影响整个政治群体。这就从低级到高级形成了包括“命运共同体”在内的生计群体;包括收继婚、中表婚、同姓为婚等组合形态在内的婚姻群体;包括家庭、宗族、家族在内的血缘群体;包括族群在内的文化群体以及包括民族在内的政治群体五个层次的土司群体系列。在这个系列中,族支、族属、族系、族类介于血缘群体与文化群体之间,反映血缘关系的远近,并与各民族内部的姓氏形成连接。族群属于区域性的文化群体,自然有农业民族与游牧民族之别,内部的生态圈、经济生活、宗教生活和政治生活等也基本相同;民族为全国性的政治群体。这里所指的“群”,在李世愉先生《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一书中,被通称为土司群或“众土司”。明朝时期各民族近700家土司构成了为数众多的群,其因政治等级婚姻而在同一土司内部构成纵向的群,在同一民族的土司之间和不同民族的土司之间构成了横向的群,如此融汇成了汉藏族类、阿尔泰族类、南岛族类和南亚族类四大土司集群。
1.汉藏族类的土司
汉藏族类包括汉族、氐羌、苗瑶、百越、仡佬五大族系。汉族族系,其回族族属的回族族支在明朝时期称为“回回”,有政务型土司6家,共6家。这就是说汉族族系共计有土司6家。氐羌族系,其景颇族族属在明朝时期国内有抚慰型土司1家,共1家;其彝族族属的彝族族支在明朝时期称为罗罗,内分彝族、哈尼族和拉祜族(“喇乌”)三个支系,其中彝族支系有抚慰型土司20家、政务型土司63家、羁縻卫所土司7家,共90家;哈尼族支系有抚慰型土司7家、政务型土司3家,共10家;其彝族族属的纳西族族支在明朝时期称为麽些,有政务型土司5家、羁縻卫所土司5家,共10家;其缅族族属的阿昌族族支在明朝时期有抚慰型土司2家,共2家。此外,氐羌族系未定族属的有土司的民族,有白族、普米族和土家族,其中白族族支在明朝时期有抚慰型土司2家、政务型土司75家、羁縻卫所土司29家,共106家;普米族族支在明朝时期有政务型土司1家,共1家;明朝时期被称为土民的土家族有抚慰型土司75家、政务型土司9家、羁縻卫所土司23家,共107家。也就是说,上述四个族属以及未定族属的氐羌族系民族至少有土司333家。苗瑶族系,其苗族族属的苗族族支在明朝时期称为苗,有抚慰型土司19家、羁縻卫所土司1家,共20家;其瑶族族属在明朝时期有政务型土司2家,共2家。这就是说,苗瑶族系共有土司22家。百越族系,其壮族傣族族属的壮族族支在明朝时期称为俍、僮,在国内有抚慰型土司22家、政务型土司100家、羁縻卫所土司2家,共124家;其壮族傣族族属的傣族族支在明朝时期称为摆夷、百夷、白衣,在国内有抚慰型土司21家、政务型土司18家、羁縻卫所土司1家,共40家;其壮族傣族族属的布依族族支在明朝时期称为仲家、夷家,有抚慰型土司29家、羁縻卫所土司2家,共31家;其侗族水族族属的侗族族支在明朝时期称为峒人,有抚慰型土司13家,共13家。上述三个族属的百越族系民族共计有土司208家。仡佬族系,其仡佬族族属在明朝时期共有抚慰型土司3家,共3家。也就是说,仡佬族系共计有土司3家。显然,将明朝时期汉藏族类的汉族、氐羌、苗瑶、百越和仡佬五大族系加在一起,土司总共则不在567家以下,应占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总数的95.6%以上。
2.阿尔泰族类的土司
阿尔泰族类由蒙古、突厥、满—通古斯三大族系构成,均形成于明清时期。蒙古族系,其蒙古族族属的蒙古族族支在明朝时期称为鞑靼、蒙古,有抚慰型土司1家、政务型土司2家、羁縻卫所土司16家,共19家。这就是说蒙古族系土司在西南边疆共有土司19家。
3.南亚族类的土司
南亚族类,其布朗族族属在明朝时期国内有抚慰型土司2家、政务型土司5家,共7家。该族属均属于孟高棉族系,它最终归属于南亚族类。
4.南岛族类的土司
南岛族类,其高山族族属在明朝时期称为夷、蕃,已出现了土司;其越南族属在明朝时期也有土司。这两个族属均属于印尼族系,只是土司数目不详,它们是南岛族类的有机组成部分。
5.中南半岛四国的土司
除汉藏族类、阿尔泰族类、南岛族类和南亚族类四大土司外,明朝还有展延到中南半岛四国的土司。土司是壮族、傣族、布朗族和景颇族四个民族的土司,其在国外改称为越族土司、掸族土司、泰族土司、佬族土司等。这些土司类型十分不健全,仅有抚慰型、政务型和羁縻卫所型土司的一至两个。傣族展延至缅甸、老挝和泰国的土司共13家,其中抚慰型土司12家、政务型土司1家。壮族延伸到越南的土司,有政务型土司1家。布朗族延伸到缅甸的土司,有抚慰型土司2家。景颇族延伸到缅甸的土司,有抚慰型土司6家。明朝展延到中南半岛四国的土司属于国外土司,它是中华民族南迁的产物,反映了中华民族与中南半岛各民族源远流长的政治文化友好关系,不能简单地与当今国家主权关联。[919]
综观明朝时期土司的族属与群分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其一是土司并非是某几个与中央王朝保持良性互动关系的强悍民族的专利,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少数民族拥有土司。据正史、别史、史料杂著等史料记载,明朝时期我国的西南边疆,至少有18个民族拥有593家土司。其具体是:壮族124家,土家族107家,白族106家,彝族90家,傣族41家,布依族31家,苗族20家,蒙古族19家,侗族13家,纳西族10家,哈尼族10家,回族6家,布朗族7家,仡佬族3家,瑶族2家,阿昌族2家,普米族1家,景颇族1家。此外还有越南族属等未统计在内的土司。各民族土司品级有高低,控制区面积有大小,他们在某一民族内部和各民族之间交错杂处。这是明朝运用“忠勇勤”标准直接支配各民族首领的产物,它使其他无土司的少数民族不同程度地处于土司统治之下。正因为此,明朝时期土司政治文化即为诸多少数民族所共有或特有的政治文化,其核心价值体系就是其厚重的“明朝情结”。作为“中华情结”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情结”对旧的王朝国家是情结,但对新的王朝国家却是难以消解的症结。[920]其二是土司群或者集群及其各支系内部具有同一性。明朝时期土司集群以汉藏族类为主,以阿尔泰、南岛和南亚三大族类为辅。各族支、族属、族系和族类具有相当高的认同,具有相近的文化性格,民族语言基本相通,经济生活有些类似。由于中原汉语与西南少数民族语言在土司层面形成有效连接,因而,通行于中南和西南地区的体系庞大的“西南官话”系统,内部能够畅通无阻地进行自由交流。其三是土司群或者土司集群无论在规模还是在群体内部构成方面,均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和多元性。上述四大土司集群及其分支,在语言、分布地域、经济生活和“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等方面[921]均不同程度地形成差异。每个体系庞大的群或者集群,自然而然地以大大小小的民族文化区为依托。[922]具体如氐羌族系藏缅语族、百越族系壮侗语族和南岛族类南亚语系各民族之间,仅在语言交流方面就有差异,这也是土司时代中央与各土司之间需要借助“通事”进行交流的原因。
(二)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各民族土司的时间分布特点
明朝时期的西南边疆有11批土司获得授职与升职机会,他们在明朝时期早中晚期表现不同。
1.明早期的西南边疆土司
明早期设置三批土司,涉及17个民族。其中:第一批土司是土家族土司。其抚慰型土司设于吴王时期(1364~1367),到洪武初年达98%以上,永乐、正统、宣德年间,设置几个正副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有少数几个土司被“改土归流”或分授为更小的土司;其政务型土司与羁縻卫所土司均设于洪武年间,是为抚慰型土司的属司,多与抚慰型土司设置时间相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土家族土司在元末支持吴王朱元璋击败“大汉国”陈友谅,对明朝建国有功[923],同时因某些大土司自以为是而招致降等分授或“改土归流”的命运。
第二批土司是洪武初期设置的蒙古族土司、侗族土司、壮族土司、苗族土司、彝族土司、布依族土司、仡佬族土司、羌族土司8个民族的土司。蒙古族土司属于类型较为齐全的土司,其羁縻卫所土司在元朝灭亡之后西北地区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因投诚、率部落归附、从征西番有功、接受明廷的赐姓与改姓等,而于洪武元年(1368)、二年、三年、四年、六年、二十年,永乐九年(1411)、十年、十二年、十九年,洪熙元年(1425),宣德元年(1426)、九年、十年,迅速从小旗、百户升为副千户、千户、镇抚、卫指挥佥事、卫指挥同知。其政务型土司,系洪武十五年归附授职之后由羁縻卫所土司转化而来。其抚慰型土司先后于洪武十六年、三十年和永乐五年授职与升职,最终授为明正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使司世职。侗族土司仅有抚慰型土司,因征调有功和称臣入贡,设置于洪武元年、五年、七年、八年、二十三年、二十五年以及永乐元年、五年,隶属于贵州卫。那些称臣入贡的侗民,被升授为长官司长官。具体如黄道溪长官司长官刘氏,洪武初因赞颂宣慰使田氏称臣入贡,五年被升为宣慰司同知,八年被升为宣慰司副使,后改授为属司长官。[924]壮族土司设置最早的是政务型土司,无论是土州、土巡检还是土府、土县均大设于洪武初年。洪武二年,换发天下流土官印信。其羁縻卫所土司仅设于洪武初年。其抚慰型土司因归附、征战有功,设置于明洪武、永乐年间。苗族土司多为抚慰型土司,其因立功、内附、镇苗、调征而于洪武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八年、十年、十二年、十八年、二十五年、三十六年授职,并于永乐元年由湖广辰州卫、靖州卫改属贵州卫,之间互不统属。[925]彝族土司是内部转型频繁的土司,其抚慰型土司因平蜀、平云南(平南)和平贵州有功,而设置于洪武二年、四年、七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以及永乐元年,最初设贵州宣慰司,后设为长官司,隶属于永宁卫。与此同时,一些羁縻卫所土司转化为抚慰型土司,并由军民安抚司升格为宣抚使司。其政务型土司,大设于洪武五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十八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八年、二十九年、三十一年、三十五年,在永乐元年、十四年、十六年,宣德二年、六年、八年升降职频繁。其羁縻卫所土司,设于洪武十七年、二十二年,有向政务型土司转化趋势。布依族土司以抚慰型土司为主,因内附、入贡有功而于洪武四年、五年、十二年、十八年、十九年、二十四年、三十年以及永乐五年,不断授职与升职。仡佬族土司为抚慰型土司,因“征南”有功而设于洪武四年,职别仅为正副长官司。
第三批土司是洪武中期设置的瑶族土司、回族土司、白族土司、纳西族土司、哈尼族土司、傣族土司、布朗族土司和普米族土司8个民族的土司。瑶族土司为政务型土司,其因归附、率瑶目进贡有功而于洪武十二年和永乐九年,授为世袭巡检、典史和县主簿。回族土司亦为政务型土司,其因归附、投降有功而于洪武十二年、十五年、十七年、十九年和永乐二年,授予土县丞、土县典史、土官驿丞和土巡检等职。白族土司设于大军进入云南之后,其政务型土司因配合明朝大军而于洪武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二十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二十八年、三十一年、三十三年、三十五年,建文二年(1400),永乐八年,宣德五年大量设置,先设土知府、土知州、土典史,后设土驿丞、土巡检、土巡缉,有的隶属于卫所之下。其羁縻卫所土司,是在洪武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十八年、二十年平定云南,建立金齿卫、云南前卫等卫所之后设置的,有世袭指挥佥事、正副土千户、千夫长、抚夷土守备等。其抚慰型土司设于明洪武初年和永乐四年,初设副长官司,后设长官司。纳西族土司亦设于大军进入云南之后,其政务型土司因当地土酋归附、劝民认纳粮差而设于洪武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三十二年,丽江土知府阿得因入朝贡马而被赐为木姓。其羁縻卫所土司,因土酋归附设于洪武二十四年、二十五年和永乐十一年,多为千夫长、盐井卫左所世袭土官副千户和世袭正千户。哈尼族土司,其抚慰型土司因土酋归附而设于洪武十五年和宣德八年,是为正副长官司,有的得到朝廷赐姓。如明洪武十五年,土酋阿因因归附而赐为钱姓,授为瓦渣长官司副长官。[926]其政务型土司设于宣德十年,职务是土官巡检。傣族土司设于大军进入云南、进取大理和攻下金齿(今保山)之后,内部类型流转频繁。其抚慰型土司,因降附、纳款、贡马及方物有功,而于洪武十五年、二十一年、二十七年、三十二年,永乐元年、二年、四年、九年、十五年、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二年,由元代军民府、路改为军民宣慰使司和宣慰使司,隶属于金齿卫。隶属于府的土司,获朝廷赐姓,隶属云南布政司;一些百夫长过了两年才被赐予冠带,另一些遭到缅甸头目驱逐的掸族为平西侯沐氏所接纳,建立木邦府、宣慰司进行分地安置。中南半岛三国的土司[927],由土府升为宣慰司、军民宣慰使司。其政务型土司,因归附、投拜总兵官、投降、来朝与否等,而于洪武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二十七年、三十一年、三十三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永乐元年、三年、四年、五年、七年、二十年,宣德年间和正统三年,由土人、小百夷人被总兵官“劄拟”授职升职为土县丞、土知州、土巡检,有的长官司长官被降职委以“土司事”,有的长官司改为土州,有的土州升为土府,有的百夫长升为土知州;中南半岛三国的土酋,赐给印诰与冠带之后,隶属于云南都司。其羁縻卫所土司,因归附而于洪武十六年和永乐元年设为世袭副千户,随即改为长官司,复设为所。布朗族土司地跨中缅两国,其政务型土司因归附、朝觐而于洪武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十八年,先以土酋署土府事,然后授为土知府,设置府属土巡检或军民指挥使司属土巡检。其抚慰型土司是洪武十七年、二十三年和永乐四年设置的长官司,其以府通判为长官,赐给冠带。普米族土司为政务型土司,因配合朝廷征南有功而于洪武十六年和永乐四年,授为土知州、土知府。[928]
2.明中期的西南边疆土司
明中期设置三批土司,涉及10个民族。其中,第一批土司是正统年间设置的傣族土司、蒙古族土司、白族土司、彝族土司、纳西族土司和阿昌族土司6个民族的土司。傣族土司之中,大量通判、长官司和宣慰司部长,于正统元年(1436)、六年、八年、九年、十一年和成化二十年(1484),因征猛卯、从征麓川有功而被升职为土同知和宣抚司宣抚使,他们获得朝廷“赐名”,隶属于金齿卫。这期间,还改缅甸木邦府为宣抚司,并析其地设立安抚司。蒙古族之羁縻卫所土司,其因西北地区不稳定而于正统二年、十年以及正德七年(1512)、十四年,迅速升职为正千户、卫指挥佥事、卫指挥同知。白族之政务型土司于正统三年、六年大量升职授职,有的由土官县丞升为土知县,有的授为土巡缉。[929]彝族土司,其政务型土司在正统五年、七年、十年以及天顺八年升降职频繁,其羁縻卫所土司于弘治八年因事革职,并逐渐向政务型土司转化,其抚慰型土司于成化三年因功设为长官司。纳西族之政务型土司,靖远伯王骥于正统六年授为丽江军民府土照磨。[930]阿昌族土司为抚慰型土司,正统时因随师征麓川有功而授为哨把总,变成羁縻卫所低级军官,之后转化为抚慰型土司。
第二批土司是成化年间设置的哈尼族土司、壮族土司2个民族的土司。哈尼族之政务型土司设于成化十八年,职务是土官巡检。壮族土司,其政务型土司于成化、弘治年间仍有设置,其抚慰型土司因征战有功,设置于成化年间。大规模设置于弘治五年(1492)、九年。
第三批土司是正德年间设置的土家族土司和蒙古族土司2个民族的土司。土家族土司重点调整抚慰型土司,因宣慰司之间的积怨以及征播有功与否,而于正德、万历年间,改长官司为巡检司,形成土司类型转换,同时让小土司复职,并废除某些长官司。
3.明晚期的西南边疆土司
明晚期及南明朝时期设置五批土司,涉及10个民族。
第一批土司是嘉靖年间设置的彝族土司、壮族土司和蒙古族土司3个民族的土司。彝族土司更多地得到了明政府安抚,进而出现土流转换以及授职层次下沉现象,其政务型土司,在嘉靖五年、十年发生土流转换,新授为土巡检。其抚慰型土司,有的因征播投诚有功而于嘉靖五年、万历二十八年改播州的属司长官为长官,有的因功而于南明桂王时期授为长官司长官。其羁縻卫所土司,因从征、投附和抚叛有功而于嘉靖四十四年、万历二十八年、天启三年和清朝前期,被军政长官授为土舍、土目,个别在叛司的地位及官称还获得了承认。壮族土司类型较为齐全,其政务型土司因调征大藤峡、镇压十寨叛乱有功而设于嘉靖七年、隆庆初年和万历中前期,主要是土巡检司。其羁縻卫所土司,因反击交趾兵、从征岑溪有功而设于嘉靖三十七年和隆庆年间,职衔为百户。其抚慰型土司,设于隆庆三年。蒙古族之羁縻卫所土司,因稳定西北地区有功而在嘉靖二十九年和明末,升授为土副千户、卫土指挥佥事和卫指挥同知。
第二批土司是隆庆年间设置的白族土司。白族土司,其羁縻卫所土司在隆庆六年(1572)由千夫长升授为世袭指挥佥事。其政务型土司的个别土巡检废除于万历十九年(1591)。
第三批土司是万历年间设置的布依族土司、苗族土司和傣族土司3个民族的土司。布依族土司,出现抚慰型土司向羁縻卫所土司的首次转换,具体是万历十二年独山长官司因军功而授为宣威土千总世职[931],其羁縻卫所土司表现卓异,因征苗和解贵阳之围有功而于天启三年授为指挥同知。苗族土司,在万历十二年因军功而升授为土千总世职,发生长期卫所体制之下的抚慰型土司的类型异化。傣族土司具有深厚的“明朝情结”,其抚慰型土司有的因讨平陇川有功,而于万历初、十二年、十三年、二十六年,有安抚司获得更姓改名机会,并升授为宣抚司,少数投靠缅甸的土司回归祖国,授为安抚司使或升为宣抚司,有的因入京贡象有功而于崇祯十三年升授为安抚司使。其政务型土司,一部分因从征狄马、大猛麻有功而于万历二十二年、二十七年,授为巡检世职,另一部分因归附有功而于崇祯十年、十二年授为土寨长。傣族土司这些政治文化行为决定了南明王朝后来向西南退却的线路选择。
第四批土司是天启年间设置的土家族土司。土家族土司的抚慰型土司,因护明有功而于天启、崇祯年间升授为宣慰司和安抚司。
第五批土司是崇祯年间设置的哈尼族土司、阿昌族土司2个民族的土司。哈尼族土司授职渗透到家族村社,其政务型土司因村寨头目归附而于崇祯五年(1632)授予土职。阿昌族土司的羁縻卫所低级军官,因“调征野贼有功”而于明末授为长官司土官,形成羁縻卫所土司向抚慰型土司的转化。[932]
综观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各民族土司时间分布的特点,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王朝交替之际的战争改变各民族土司分布格局。由于作为朝廷命官、作为地方自筹经费政府的土司和作为国家行政区的土司区无法实现空间上的整体迁移,因而,在新王朝建立之初、大军所到之处和战争波及之地,随即建立少数民族管理系统,给归附的各民族首领授予土司之职。其他时期,地方事件的发生造成各类土司的上下流动,形成立功者授职升职和获罪者降职解职的结果。正因为此,某一时期土司在某地设置数量的多少,反映当时当地事件爆发的频率高低。换言之,大凡多事之秋与多事之地,土司上下流动频率趋高。其二,军事调防改变各民族土司自署职官分布格局。土司不便迁移的属性在限制民族流动、强化民族聚居和保护本地原生态文化的同时,还使土司军队不能长时段调动于土司区之外。其三,与土司授职升职伴生的赐姓与更姓改名行为“改变”各民族土司分布格局。在明朝开国之初与明朝早中晚期事件发生之时,朝廷断断续续地给各民族土司进行赐姓甚至更姓改名。其赐姓多为汉姓,并被土司宦谱强化。正因为此,尽管有汉族族系的少数民族土司的局部存在,但仍然很容易使人产生一些少数民族土司其实就是汉族的联想。因而,单纯从现行姓氏角度回溯各民族土司是否为汉族或者少数民族,是欠严谨的。在中华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多元一体格局下,即使是汉族身份的土司,其一旦长期定居于少数民族地区就很容易被少数民族化,成为地道的少数民族土司。其四,各民族首领向中央王朝示好与否改变各民族土司分布格局。在我国土司史上,无论是开国之初还是事件频发的平时,土司数量正在不断发生变化,真正“贵盛而悠远”的世族不是很多。这种数量变化的本质,是土司授职升职与降职“改土归流”的比例失调,势必关联到各民族土司向中央王朝归附与否、服从征调与否和进贡述职与否问题,它不断改变各民族土司分布格局。其五,土司管理制度变化不断改变各民族土司内部的类型。明朝时期存在抚慰型、政务型、羁縻卫所型和僧官型四种土司类型,而且相互之间不断发生转型。土司类型之间的转化是为各民族内部原初土司类型的转型与异化,其虽然在品级基本相同的土司之间进行,但它却是王朝国家管理制度在土司区不断更新与间歇性的长期模塑的产物。从土司转型这个意义上来看,各民族土司尚不能根据分属于吏部或者兵部的隶属关系,简单地划分为文职土司或者武职土司,因为其文武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很难进行准确的区分。
(三)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各民族土司的空间分布特点
明朝时期分布于西南边疆2个省的土司,有彝族、壮族土司;分布于1个省的土司,有贵州省的土家族、布依族、苗族、侗族、仡佬族,云南省的白族、纳西族、傣族、哈尼族、回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蒙古族15个民族的土司。这些民族土司按空间分布大小排序,分属于汉藏族类、阿尔泰族类、南亚族类和南岛族类。
1.汉藏族类土司
汉藏族类的土司是明朝时期空间分布最为广阔的土司。其空间分布规模,氐羌族系最大,百越族系次之,苗瑶族系又次之,汉族、仡佬族系较小。
(1)氐羌族系。氐羌族系土司在西南边疆,分布于2省的是彝族土司,分布于1省的是土家族、白族、纳西族、景颇族、阿昌族、普米族和哈尼族土司。
土家族土司具体包括今贵州省的3州市12县,即黔东南州的岑巩县,镇远县(县城、南部);铜仁市的沿河县(祐溪),德江县,印江县(朗溪区朗溪乡),松桃县(乌罗镇),思南县(城关),石阡县;遵义市的遵义县,道真县(上坝),务川县(都濡镇),凤冈县。可见,土家族土司在西南边疆,分布于今天贵州省的土家族聚居区。这里是土家族、苗族、仡佬族等多民族交错杂居之地,土家族土司成了土家族聚居区的统治者。
彝族土司分布于今黔滇2省18地州市54县,凸显了西部南向流动的趋势。其分布于贵州省7地州市11县,即贵阳市;安顺市(市东南部、东部安顺州),镇宁县(北部),关岭县(永宁区沙营乡);黔西南州的兴仁县(高武乡),普安县(南部、楼下、地瓜区新店乡、赤水河);毕节市的大方县,威宁县(县城);六盘水市的盘县(东部、旧普安、普古);黔东南州的施秉县(城西安家岩);遵义市的仁怀市。分布于今云南省10州市43县,即昭通市,彝良县(县城、东南部),威信县(东南部),镇雄县(北部、西南芒部故城);曲靖市(越州镇),会泽县(县城),陆良县(东北旧州),罗平县(东北部),宣威市(市内),沾益县(县城),师宗县(县城),富源县(东南部),马龙县(县城);文山州的文山市(回龙),丘北县(县城);昆明市的寻甸县(县城、南部),晋宁县(县城东),石林县(县城);楚雄州的武定县(县城狮山镇、东部、南部、西北环州),楚雄市(城关),牟定县(县城),禄丰县(西南平关、广通镇至楚雄大道、碧城镇),南华县(东南部);玉溪市的新平县(新化),元江县(因远),峨山县(西北部),华宁县(县城);红河州的建水县(南官厅),泸西县(县城),开远市(市区及东门外东山),弥勒市(城区及城东),蒙自市(西北部);普洱市的墨江县(县城),景东县(城北);大理州的巍山县(县城),鹤庆县(西部、孝廉镇宣化关),云龙县(新荣镇),大理市(东南定西岭),南涧县(西碧溪),永平县(城东郊),南涧县(浪沧);丽江市的宁蒗县(县城),永胜县(顺州镇)。彝族土司即使在同一县、同一城也往往与其他民族土司交错分布,其与藏族土司一起加强了西南土司带中北段的防线。
白族土司分布于今云南省9州市29县,即大理自治州的大理市(凤仪镇、城南),鹤庆县(县城),剑川县(城南、弥沙镇),云龙县(县城、顺荡镇、西辈荆),祥云县(县城、土官村、南部、米甸镇、云南驿),洱源县(城关、东南部、上江嘴、下江嘴、邓川镇、西部),宾川县(西部、东北部),永平县(城东、城关),漾濞县(城关);楚雄自治州的楚雄市,大姚县(两泡江东岸),姚安县(县城),南华县(县城、城西、西北英武关、沙桥),禄丰县(碧城镇、广通镇、黑井),牟定县(东琅井),武定县(龙街、金沙江畔);保山市(西部、城内),腾冲县(县城、西南、西北部瑞滇、城关),施甸县(水长);丽江市(城东),永胜县(县城);怒江自治州的兰坪县(金顶镇);昆明市(西南郊),安宁市(禄脿镇、连然镇);曲靖市;玉溪市的易门县(县城),峨山县(西南部);红河自治州的建水县(东南部),泸西县(城关)。受大理国历史文化影响,明朝时期白族土司区存在多个民族土司交错统治局面。
纳西族土司分布于今云南省,其西迁态势在明朝时期形成定格。[933]其具体分布于云南省1市2县,即丽江市的市区、宝山、巨甸和宁蒗县永宁镇、右所乡。上述彝族土司、白族土司和纳西族土司,集中分布于西南土司带的中段和南段。
景颇族土司分布于今云南保山市的腾冲县(瓦甸)。
阿昌族土司分布于今云南德宏州的陇川县(户撒)。
普米族土司分布于今云南丽江市的宁蒗县(永宁镇)。
哈尼族土司分布于今云南3州市6县,即红河州的红河县(恩陀、溪处、左能、乐恩),建水县(东南部),开远市,个旧市(西南郊陡岩);普洱市的江城县;玉溪市的元江县(东部)。
(2)百越族系。百越族系土司分布于2省的是壮族土司,分布于1省的是傣族、布依族和侗族土司。
壮族土司分布于今桂滇2省区12州市35县,其西向流动态势明显,在明朝时期岭南民族西进运动中,壮族土司大量分布于今桂西地区及云南东南部地区。具体而言,明朝时期壮族土司分布于今云南省1州4县,即文山州的文山市(城西),广南县(县城),富宁县(皈朝),砚山县(西北维摩)。分布于今广西壮族自治区11市31县,即河池市的宜州市(石别乡三寨村、龙头乡龙头街、东部、三合乡下劳村),东兰县,南丹县(县城、吾隘乡那地村新街),天峨县(向阳镇),都安自治县(县城、都阳乡都阳圩);百色市的田林县(定安镇、旧州镇、利周乡),平果县(旧城、坡造乡绿德村归德屯、化镇槐前村大平屯、榜圩镇、旧城乡兴宁村、海城乡那海村),凌云县(泗城镇),德保县,田阳县(北部、田州镇兴城村),靖西县(旧州、湖润镇),田东县(思林、右江南岸、下龙);崇左市的宁明县(东明江、迁隆峒、东治、上石、思陵),扶绥县(东门镇旧城村、中东镇思同村、驮芦、中东镇三哨村旧城屯),天等县(都康、向都、上映乡上映街、进结镇进结街、进结镇结安村、进结镇进远街、龙茗镇龙英街),大新县(下雷镇下雷街、全茗镇茗盈屯、茗镇全茗街、恩城乡恩城街、雷平镇安平村安平街、雷平镇太平街、北部、龙门乡龙门街),凭祥市,崇左市(江州区江州街、岸太平镇),龙州县(县城、下冻乡下冻圩);南宁市的隆安县(都结乡都结街),马山县(古零乡、白山镇、周鹿镇、永州乡定罗村、乔利);防城港市的上思县(思阳乡华家村州旧屯);来宾市的忻城县(县城、南部、周安、古蓬),武宣县(东乡);百色市;贵港市的桂平市(武靖镇);玉林市的容县(大横村);桂林市的永福县(山南、南部、西南部),荔浦县(县城东、西部、西南部、东南部);贺州市的昭平县(县城南郊、韦峒);梧州市的藤县(城西、五屯)。壮族还分布于今广东省1市1县,即惠州市的龙门县(城关)。
傣族土司分布于今云南省10州市27县(市),呈现北进态势,并对彝族土司、白族土司和哈尼族土司等施加影响。其具体分布为:保山市(怒江坝),昌宁县(湾甸镇);德宏州的瑞丽市(城关镇、者兰),梁河县(城关、九保街、东北部、芒东),盈江县(城关、盏达莲花山),芒市,陇川县(弄巴);临沧市的耿马县(县城、孟定、勐撤),煰翔区,云县(县城、南部、勐麻),永德县(永康),双江县;普洱市的孟连县(县城),景东县(县城、保甸),镇沅县(县城),景谷县(县城);西双版纳自治州的景洪市(曼景兰、小孟养、勐养);大理州的洱源县(邓川镇),南涧县(县城);楚雄州的元谋县(县城);玉溪市的元江县(县城),澄江县;红河州的红河县(下亏容),蒙自市(老寨),建水县(回新境),个旧市(元江北岸水塘);曲靖市的沾益县。分布于今四川省1市2县,即攀枝花市的盐边县(力马),米易县(城关镇)。
布依族土司分布于今贵州4州市10县,即黔南州的惠水县(大龙宛、方番坡、下金石、程番、小程番、韦番、洪番、卢番、罗番、上马司、卧龙、毛家苑乡岩上村、卢山镇、青崖河畔),长顺县(睦化乡木瓜),平塘县(通州镇、平湖镇、西南部),三都县(大河镇烂土乡),龙里县(城北门外黑山);黔东南自治州的丹寨县(岩英乡夭坝司村),麻江县(宣威镇);贵阳市的花溪区(中曹乡、青岩镇),息烽县(养龙);安顺市的镇宁县(募役区募役乡)。
侗族土司分布于今贵州1省2地州5县,即黔东南州的从江县(西山镇顶洞村、增冲乡朝利村、西北部),三穗县(长吉乡司前村);铜仁地区的万山特区(黄道乡),铜仁市漾头乡,石阡县县城、城西、南河坝乡,剑河县(南明镇南明村)。
(3)苗瑶族系。苗瑶族系土司分布于今西南边疆1省的是苗族土司。
苗族土司分布于今贵州省4地州市10县,即黔东南州的丹寨县(岩英乡夭坝司村),麻江县(平定、宣威镇),锦屏县(亮司乡、新化乡欧阳村),黎平县(八舟、德凤镇潭溪乡);贵阳市的修文县(札佐),开阳县(西北部、东北部),息烽县(青山乡);黔南自治州的长顺县(麻响乡、大华乡),惠水县(东北部);铜仁市的松桃县(乌罗镇、平头乡)。
(4)汉族族系。该族系的回族土司,分布于今云南1省2州市5县,即昆明市的宜良县(汤池街),昆明市(东郊);大理州的大理市(城南、凤仪镇),永平县(县城),洱源县(城先)。
(5)仡佬族系。该族系的仡佬族土司,分布于今贵州省2州市2县,即贵阳市东北郊和黔南州的长顺县(广顺)。
可见,汉藏族类土司分布于今广西、云南、贵州3省区的73地州市200县,空间分布面积最大。
2.阿尔泰族类土司
阿尔泰族类的土司空间分布仅次于汉藏族类土司,其规模以蒙古族系最大。蒙古族系土司在西南边疆,它呈带状斜跨西南西北。其在今云南省的分布是2州市2县,即丽江市的永胜县(县城);大理州的祥云县(北楚场)。南宋末年蒙宋“斡腹之战”和明朝时期蒙古兵作战有功,促使蒙古族土司呈带状分布于西南西北的两大高原之交。
3.南亚族类土司
南亚族类土司在我国仅限于孟高棉族系土司,其分布于云南省的是布朗族土司。布朗族土司分布于今云南2市4县,即保山市的施甸县(县城、水长),保山市(凤溪、北部);临沧市的凤庆县(县城),云县(城关)。
4.南岛族类土司
这类土司系印尼族系土司,包括越南族属的土司。学界对此缺乏研究,不知其空间分布详情。
5.中南半岛四国的土司
明朝时期壮族、傣族、布朗族和景颇族土司有明显的向中南半岛推进趋势,在今桂滇两省区边境跨缅甸、老挝、泰国、越南四国11邦,成为跨国土司。其中,云南傣族土司跨3国8邦,具体分布于缅甸的掸邦(景栋、蒙米特),腊戍(新维),克钦邦(孟养、曼昌),阿瓦(东北部),勃固(毛淡棉、西北部)5邦,泰国清莱、清迈2府,老挝琅勃拉邦1省;广西壮族土司跨越南凉山东南禄平1邦;云南布朗族土司跨缅甸境内1邦;云南景颇族土司跨缅甸克钦邦(思梅开江畔、孟养、迈立开江畔),掸邦2邦。上述跨国土司在国内与彝族、白族、哈尼族、布朗族、藏族等土司交错杂处,在中缅、中老、中泰、中越边境受到中南半岛国家与我国明朝政府的双重任命与管理。
总之,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各民族土司,分布于今贵州、云南、广西3省区75地州市206县,以及中南半岛的缅甸、老挝、泰国、越南4国11个地方一级行政区。从明朝时期土司管区和衙门相匹配的角度考察,其空间分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土司区已呈现出马赛克式的空间分布格局,而且集中分布于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及其周边地区。这种马赛克式空间分布格局在明朝时期各民族聚居区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使各民族土司数目增长与各土司区面积缩小之间形成了基本匹配态势。第二,土司重点集中于有大山阻隔的山间小盆地和高山、峡谷地带。这可以说是河谷纵深的独特地理生态环境,军政防务强化土司社会稳定性,土司政治文化传统能暂时化解外来文化冲击力的结果。
第三节 明朝时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制度治理
明朝中后期,“土司”之名称业已出现。“土司”之名称出现的背后,是一整套职官制度、贡纳制度、征调制度、“蛮汉分治”政策和“因俗而治”政策的逐步完善。这一整套制度,涉及与土司整体史相关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切入这一整套制度系统,笔者发现,作为分布于高原、山地、河谷地带的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首领的土官和乡土衙门,土司具有“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特点。这一特点其实就是“世袭”,它反映了土司本质。换言之,土司如果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脱离了世袭就不能称其为土司,即使他们在王朝国家治理下,同样一度拥有“及身而止”的权倾一方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方面的独立裁断权力。
一 对明朝时期“土司”名称的追踪
“土司”一词在明朝时期的出现,在土官与土官衙门之间经历了一个长时段磨合过程。
(一)“土官”与“土官衙门”的显现
在明早期的洪武二十九年(1396),作为调解麓川平缅宣慰使思仑发与缅甸阿瓦王朝冲突的使者,钱古训和李思聪(1362~1398)与麓川土司思仑发有过零距离接触。随之,他们撰成《百夷传》一书,历述在百夷之地山川、人物、风俗、制度等见闻作为汇报材料上奏给明太祖朱元璋。在叙及该地的土司设置时,他们将事件上溯至元世祖忽必烈平云南。
元宪宗三年(1253),世祖由吐蕃入丽江,自叶榆平至云南。叶榆即大理也。明年,命将兀良哈台征降夷地,遂分为路二十、府四、甸四十有四、部二十有六,各设土官,置金齿都元帅府领之。有所督委官入其地,交春即还,避瘴气也。至正戊子(1348),麓川土官思可发数侵扰各路,元帅搭失把都讨之不克。思可发益吞并诸路,而遣其子满散入朝,以输情款。虽奉正朔、纳职贡,而服用制度拟于王者。思可发死,子昭并发立。八年,传其子台扁。踰年,台扁从父昭肖发杀之而自立。期年,盗杀昭肖发,众立其弟思瓦发。国朝洪武辛酉(1381)平云南,明年,思瓦发寇金齿。是冬,思瓦发略于者阑、南甸,其属达鲁方等辄立满散之子思仑发,而杀思瓦发于外,即遣使贡白象、犀、马、方物于朝。廷议不忍绝以化外,迺命福建左参政王钝率云南部校郭京美等谕以向背利害,约以每岁贡献之率,而遂内附,于是授思仑发为麓川平缅军民宣慰。[934]
从上述明朝使者的亲历记来看,蒙古汗国在云南行省设置土官始于蒙哥汗四年(1254),明早期沿用元朝的旧称,继续称呼土司为土官,如称麓川平缅军民宣慰思仑发的前几任思可发为“麓川土官”。
据彭福荣研究,进入明朝,文献中出现“土官衙门”一词,具体时期是明早期的洪熙元年(1425)[935]。然而,作者并未陈述相关佐证材料。顺着这一时间线索,笔者对《明实录》等史籍进行了重新检索,发现有关“土官衙门”一词在明早期的文献中比比皆是:
文武官制衙门及土官衙门有新设改建革罢及复旧者,皆书。[936]
三月,改四川雅州学正何源为土官衙门吏目。源,云南人,以监生授学正,自陈不通经学,难为师范,愿改他职。上谕行在吏部尚书蹇义等曰:非经明不可为人师。云南生固不通经,量才授职则人皆效用,官不废事,此亦初授之际,失于酌量,其改为土官衙门吏目,彼知土俗,亦得展布。[937]
四川长河西鱼通宁远军民宣慰司剌麻冷真星吉、卭部长官等司土官长官阿乔遣把事李侍乔、前中里县土官知县古做遣把事张阿直贡马及方物,湖广施南宣抚司等衙门故土官副使谭攀安子铭、元马拦安抚司故土官安抚向必子英、尖岭长官司故土官副使黄黑用子巴备等贡马,奏乞袭职。[938]
巡按贵州监察御史吴讷言:贵州所设各马驿路通云南,往来者多。驿丞凡考满,赴京往来,动经二年。土官衙门多委土人总甲署事,驿夫被害,马皆瘦损,有妨传递。乞依云南事例,驿丞三年一次赴布政司考核,九年通考,给由赴京为便。从之。[939]
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五布政司所属逃民数少,俱不添设官员。其三司并卫所府州县及土官衙门,凡遇行取逃民、军人、贴户、人丁并本处人民有逃他境者,俱炤前例施行。[940]
巡按四川监察御史王翱言便宜五事:……其四,四川诸府县社学久废,民不知教,所以争讼多而礼让少。若依洪武中事例,不问土官衙门俱设社学,使民夷子弟皆知读书,则礼义兴行,民俗归厚。……上览之,谓侍臣曰:御史所言皆有理,朕志在便民,果得民便,岂可不从?……于是命复四川所属府州县乡里,社学设(于)土官衙门,设学迁四川所属。岁久不给,由奸吏挈家北京为民,种田逃者发边远充军,四川罪囚除文职官吏犯赃并真犯死罪外,余令于会川卫银场纳米以给军夫。[941]
总兵官、都督山云奏:广西左右两江旧设土官衙门大小四十九处,蛮性无常,仇杀争夺,往往不绝。朝廷每命臣同巡按御史三司官理断,缘诸处皆是瘴乡,兼有蛊毒,三年之间遣官往彼死者凡十七人,事竟未完。今同众议:凡土官衙门,除军务重事径诣其处,其余争论词讼宜就所近卫所理之,左江、太平、思明、龙州、崇善等处于太平千户所,右江、田州、镇安、泗城、上林等处于奉议卫,思恩州于南宁卫,南丹、东兰、那地三州于庆远卫。各令土官及应问之人克期来集,以俟理断,庶免瘴患,事亦易完。上语三法司官曰:抚驭蛮夷,当从简略,若事有艰难,亦当择便议者,既以为宜其从之。[942]
从上述六则材料提供的信息来看,明朝时期的“土官衙门”首设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它与“三司并卫所府州县”等经制的文官衙门和武官衙门存在差异。这些衙门具体亦指“宣抚司等衙门”之类的土官衙门,它们同时涉及云贵高原及其周边土司区与文化教育、朝贡、袭职、驿站管理、逃民、司法争讼等相关的具体事务。
(二)明中期的“土官”与“土官衙门”
进入明中期(1436~1521)以后,围绕“土官衙门”选贡生员之事,明朝中央政府各部门进行了集中讨论。据《明实录》记载,明景帝景泰四年(1453)七月,明朝中央召集了有礼部、吏部尚书、侍郎、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寺丞参加的会议,对包括流土官衙门“一例选贡”之事在内的中央和地方16件“便民事宜”进行了廷议,会后,他们将议得的结果逐一上奏给明景帝,并且得到了“俱允议行”的答复。其中,对流土官衙门“选贡”的决议是:“云南所属各府州县儒学生员自洪武、永乐年间开设以来,不分流、土官衙门,一例选贡。至洪熙元年以后,始分土官衙门者选贡,流官衙门者岁贡。由此累年多有考试不中,往复人难。今后宜照旧例不分流土官衙门,仍旧一例选贡,不许更改。”[943]尽管这里说的是云南流土官衙门“选贡”之事,但是再次可以从中看出,明朝时期的“土官衙门”,从洪武年间就已经开始设置了。
然而,笔者在检索明朝中期正德(1506~1521)以前的“案牌之文”《土官底簿》时,发现当时仍在使用“土官”一词。
《土官底簿》记载云南、广西、四川、贵州、湖广、广东六省共有363家土官[944],其中,有320处提及“土官”一词。这些“土官”,既有知州、巡检司巡检、知县、县丞、驿丞、主簿、州判官、州同知、知府、州副同知、盐课司副使、府照磨、军民府知府、府同知、府推官,又有宣抚司经历司经历、宣抚司经历司知事、蛮夷长官司长官,他们许多置于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卫军民指挥使司之下,相互之间具有统属关系。
(三)明晚期“土司”的出现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1522~1566),开始出现“土司”一词。据李世愉先生对《明实录》检索,“土司”一词首次出现于嘉靖三年(1524)[945]。嘉靖二十五年(1546),巡抚王学益条陈苗疆经略事宜,在“永(顺)、保(靖)、酉(阳)、年诸土司寔环诸苗境外”的语境中,再次提及“土司”[946]。
不过,在明万历年间,有人曾专门对“土官之名”进行了溯源。据明人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本朝土官之名,多仍元旧。如宣慰使于唐,不过一时因事而设,初非兵官,亦非守土吏,事定即罢。又如宣慰使则始于宋,其事权最重,文武大臣至两府始得拜,而安抚少次之,尚得专戮大将;今去使字,为从四品从五品官,且属都司或府钤辖,而卑极矣。至若招讨使一官,在唐为制将,遇外夷不廷,及藩镇违命,始暂设遣征,吐突承璀以宦官得之,白居易力谏而改命,其重可知,今秩与安抚同。”[947]从这则材料来看,在明朝学者眼里,土官无外乎是指宣慰、安抚、招讨之类的官员,其具体名称虽然最早可溯源至唐宋,但明晚期仍在使用“土官之名”,沿用元朝时期的旧称。也就是说,即使在明嘉靖时期以来的官书里出现了“土司”一词,但至少在明万历时期,民间仍习称土司为“土官”。
由上可见,经过了从两宋之交以来长达4个多世纪的长时段累积,“土官”因拥有“土官衙门”而于明朝嘉靖三年(1524)称为“土司”。土司因土官、土官衙门之名称的先后出现,才最终在官书之中合为一体而称为土司。即便如此,民间仍沿用元朝时期的惯例,称土司为土官。这就是说,以前土司学界认定土司制度始建于元朝,其实也仅指于土官制度。其之所以这样认定,也只是相信了清人所修之正史《明史》的说法,而忽略了历史时期当时人其他层面史料的具体说词。正因为此,笔者以为在时间序列上还是将土司制度的发端上溯至两宋之交比较接近历史真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土司制度不仅包含了中央王朝管理土司制度的制度,而且具有土司与土司之间的契约以及土司管理家族村社的制度的内容。在两宋之交伴随“土官”之名出现的,有着土司管理家族村社的制度的内容。
二 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职官制度
明朝时期的土司职官制度较之于元代,似乎更为完善。它形成了集设置、任命方式、承袭、升迁与惩处为一体的完整体系。在该体系之下,土司制度呈现出与土官制度和流官制度有别的发展序列。
(一)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设置
明朝时期土司的设置,涉及入选条件、衔号品秩、诰敕、印信、符牌与冠带、行政制衡关系、俸禄等诸多问题。
1.明朝时期入选为土司的条件
在明朝时期的正史与私人著作中,有多处提及土司的入选条件。据《明史》记载:
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尝考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948]
谿洞深阻,易于寇盗,元末滋甚。陈友谅据湖、湘间,噉以利,资其兵为用。诸苗亦为尽力,有乞兵旁寨为之驱使者,友谅以此益肆。及太祖歼友谅于都阳,进克武昌,湖南诸郡望风归附,元时所置宣慰、安抚、长官司之属,皆先后迎降,太祖以原官授之,已而梗化。[949]
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明朝时期的土司制度在元朝土官制度基础上趋于完备。不过,即使再完备也仅限于利用爵禄和名号等“利益”对土司进行统摄,从而使之供朝廷驱调,乐意为朝廷效命。在元明王朝更迭之初,只要元朝土官前来归附明朝,明朝就基本上无选择地继续承认元朝土官原有的官职。这说明明朝所看重的,是元朝土官对本朝的态度。归附态度好的,给以名利,使之继续为国家效力。
对于明朝土司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政治契合,《西南夷风土记》《西园闻见录》《蛮司合志》等明清之际的私人著述多有反映。
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950]
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951]
田州岑氏、龙州赵氏、播州杨氏、贵州安氏,其杂处两广、川、云诸大姓,畏威怀德,以次服属。有明三百年,抚有西南诸土司,实自此始。[952]
从这些记载来看,前朝土司只有在大兵压境之下才能“畏威怀德”、纳土归附。在土司纳土归附的前提下,中央政府一方面参照先朝的制度,另一方面根据原土司区的种落和酋长的布局态势来选定本朝的土司。
可见,不管前朝土司在大兵压境情况下抱着何种复杂的心态,明朝时期入选土司的先决条件是诸土司的纳土归附。失去了这一基本条件,元朝土司就无法在王朝易代之际以及明早期继续生存下去。
2.明朝时期土司的衔号与品秩
明朝时期对土司职衔有明确记载的,具体在抚慰型土司和政务型土司之中。这两种土司类型由于在我国出现最早[953],因而,其在以高原、山地、河谷为显著特色的西南边疆贵州、广西、云南三省广有分布。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土司政治文化早期形态在明朝时期的进一步发展变化。
(1)抚慰型土司的衔号与品秩
明朝时期,土司衔号被称之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和长官。这在《明史》之中有所记载:“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954]从这一记载来看,这些土司衔号被称之为“土官衔号”,相互之间具有尊卑高下的等级区分,它是根据“劳绩”的大小来认定的。这类衔号如第一节第三目所见,在西南边疆的分布极不平衡。具体而言,在广西省拥有5处长官司,在明晚期的云南省拥有8处宣慰司、4处宣抚司和35处长官司,在明早期和明晚期的贵州省分别拥有1处宣慰司、39处长官司和1处宣慰司、76处长官司。[955]
至于土司衔号的“尊卑之等差”,它在《明史》所记载的土司品秩之中有着具体反映。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956]
宣德二年(1427)……兵部议以四百户以上者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长官司。[957]
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明朝时期抚慰型的土司品秩共有13级,高至从三品,低至从九品,还有未入流的。以其最高品秩宣慰使的设置为例,它虽然承认了元朝时期的设于少数民族区域官秩的既成事实,但较之于元朝的低两级。在上列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六种机构中,从四品的宣慰司副使与宣抚司宣抚使之间,正五品的宣慰司佥事与宣抚司同知之间,从五品的宣抚司副使、安抚司安抚使、招讨司招讨使之间,正六品的宣抚司佥事、安抚司同知、招讨司副招讨、长官司长官、蛮夷长官司长官之间,从七品的宣慰司经历、长官司副长官、蛮夷长官司副长官之间,从九品的宣抚司照磨、安抚司吏目、招讨司吏目之间,处于一种平级关系,军政业务沟通相对杂乱。此外还有未入流的长官司吏目与蛮夷官、苗民官、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相互之间更是难以沟通,这样容易引起土司区内部冲突。加之西南边疆抚慰型土司区在实行“土流参治”的时候,流官经历等的品秩与土官等的品秩之间悬殊较大,因而,当遇土司区内部发生冲突,设置土官系统的流官基本上无法“羁縻”土官。
(2)政务型土司的衔号与品秩
明朝时期,尽管对于政务型土司的衔号与品秩记载较为模糊,但根据清人所修的《明史》和明人所撰的《万历野获编》记载仍可知一个大概。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958]
本朝设土司,除知府、知州、知县俱文职,其品秩一如流官。[959]
综合上述两则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来看,政务型土司无论是其衔号还是品秩,均等比照于流官的设置模式。如此一来,又回归到《明史》“府州县官”条,政务型土司的衔号与品秩就变得清晰起来。这就是说,军民府有正四品的土知府、正五品的土同知、正六品的土通判、正七品的土推官、正八品的土经历和正九品的土知事,土州有从五品的土知州、从六品的土同知、从七品的土通判和从九品的土吏目,土县有正七品的土知县、正八品的土县丞、正九品的土主簿和无品级的土典史。[960]从其制度渊源来观察,它应为羁縻府州县峒体制的继承与发展,主要适用于少有高山峡谷的传统精耕细作农业区,诸如当时西南边疆广西、云南的诸多区域。
具体到某一区域,明朝时期政务型土司的衔号略有分别。如广西省,于明早期的明太祖洪武年间,先在桂东地区设置宣慰、宣抚和安抚等土司衔号,随之将它们改设为土府、土州、土县和土镇,这就使转型而来的政务型土司数量极速上升,达到了200个左右。[961]到了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及明宣宗宣德年间(1426~1435),为了充分发挥“以警奸盗”的功能并规避瘴疠给流官带来的人身伤害,朝廷开始在桂东县以下乡、镇、寨的关隘、要塞、要津的巡检司之中添设土官副巡检,允许他们世代承袭。这些土官副巡检经过明仁宗时期的酝酿,到宣德年间设置了29个,范围由桂东波及桂西地区。进入明中期,政府不仅在广西各府的县以下增加巡检司的本地弓兵,而且选拔其中的得力者担任土官副巡检,进而使政务型土司在基层社会的设置全面铺开。这样一来,桂东、桂中各巡检司在弘治年间(1488~1505),已全部设置了土官副巡检。甚至连思恩土知府岑浚,也在右江边上修筑丹良庄石城,屯兵收税。到了明晚期,国家权力在广西地方社会的下沉引发而来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在广西各土府、土州和土县之中暴露出来:在田州土司区,土官叫人叉架两支枪即成了“税关”,不缴税入境者往往遭到射杀。[962]又如云南省政务型土司衔号,土府、土州、土县有军民府、御夷府和御夷州之称,其土官多由麽些、罗罗、民家、百夷担任,而汉族多担任土巡检、土驿丞等土官。明早期,在罗罗聚居区抚慰型土司同样经历了向政务型土司的转型,诸如前元朝时期的罗罗斯宣慰司、乌撒乌蒙宣慰司和亦溪不薛(水西)宣慰司,被改设为土府、土州、土县、巡检司等。[963]此外,还有洪武、永乐年间由民家段保、百夷那荣分别担任的云龙州土知州和元江军民府土知府。[964]在明晚期,世代承袭的广南土知府侬氏,仍然掌握管区的政治、军事、民刑和钱粮大权。
可见,明朝时期的西南边疆无论是广西还是云南与全国不同的是,就是在军民府、土州、土县之外,还拥有一定数量的土镇、土巡检、土寨、土驿丞等土司的衔号。
(3)羁縻卫所土司的衔号与品秩
随着土司学研究的深入,近年来对土司研究构架反思良多。其中之一就是羁縻卫所是否属于土司。
至于当下学者争论的羁縻卫所是否属于土司,其实在《明实录》之中早已有了确切的答案。兹引明宣宗宣德年间云南省之事为例进行说明:
云南大理卫土官百户李庆遣子奴、四川沐川长官司把事夷贵真等,来朝贡马及方物。[965]
设云南金齿军民指挥司腾冲州,置土官知州一员。时腾冲守御千户所土官副千户张铭言:本所地方远在极边,麓川宣慰思任发不时仇杀,惊扰夷民,乞设州治,置官吏,与腾冲守御千户所相兼镇怃,庶淂其民安业。上从之,就以铭为腾冲州知州。[966]
从上述宣德二年(1427)和宣德五年的两则材料来观察,明早期的大理卫和金齿军民指挥司,在守御千户所和百户所一级设置土官,他们在所一级机构的衔号是百户和副千户。每当西南边疆军政格局不稳定之时,他们主张设置土州,兼管民事。这就是说,尽管明早期虽然没有设置羁縻卫,但是已有羁縻所土司的存在,而且土州与守御所的结合,很可能形成“州卫同城”配置格局。
一提及“州卫同城”配置格局,就使人很容易介入到对明朝时期贵州的联想。其具体的例证,是作为贵州前卫土指挥同知的班氏土司,于明末清初以今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为治所[967],护卫贵阳府城。在明早期的时候,为了钳制土司和确保对云南的驿道交通的通畅,明太祖朱元璋曾在贵州都司辖区的驿道沿线设置了大量的卫所机构。即使如此,在明中期,那些防守薄弱的城市如思州府城仍惨遭战火,导致残破不堪。吸取类似经验教训,到了明晚期,贵州省境内的府、州、县城被迫向军事防守力量较强的卫所治所迁移,与卫城合为一体,进而形成贵州引人注目的“州卫同城”现象。对于“州卫同城”苦衷,时人多有高论。王士性以为当时的贵州,“杂以僮夷苗,主以卫所,间以土酋,咸不成省”;[968]毛在认为“倘哨守之议可复,使府卫体势联属,如唇齿相维,民居依然安堵,其为报吾民者更大也”[969]。这就是说,在多元文化冲突不断和“省不像省”的贵州,派军队临时“哨守”极不可取,最好的出路只有“府卫同城”,这样才能带给居民生活安稳。
除云南、贵州之外,云贵高原周边的湖广和四川两省也存在卫之下设羁縻所的现象,如湖广九溪卫的添平守御千户所、麻寮守御千户所和四川盐井卫土官千户,即属此类。[970]可见,羁縻卫所土司在明朝中央政府眼中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他们拥有贵州前卫土指挥同知、守御千户所、土官千户、土官副千户和土官百户的衔号,只是其品秩像政务型土司一样相对模糊。然而,依照《明史》仍然可知明朝时期抚慰型土司的品秩,即卫一级衙门设置正三品卫指挥使一人,从三品卫指挥同知二人,正四品卫指挥佥事四人,从五品镇抚司镇抚二人,从七品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八品经历司知事一人,从九品经历司吏目一人,还有流外的经历司仓大使、副使各一人;守御千户所衙门设正五品正千户一人,从五品副千户二人,正六品所镇抚二人,流外的吏目一人;驻设于“隘”的百户所,设正六品百户一人,以及流外的副百户一至二人,总旗二人、小旗(或称为“土百长”)十人。[971]
3.明朝时期土司的诰敕、印信、符牌与冠带
明朝时期给土司赐予诰敕、印信、符牌与冠带,以作为其为官的凭证。一是诰敕。诰敕是诰命、敕命与敕书的合称,它相当于对土司的任命书,其授予具有等级性。据《明会典》记载:“凡诰敕等级,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敕命。”[972]这是说,五品以上土司授予诰命,六品以下的流内土官授予敕命与敕书。二是印信。印信是土司权力的象征,由礼部铸造。据《明史》记载,正三品以上的官员授银印,从三品以下的授铜印。[973]由于明时朝最高品级的土司为从三品,因而,这一时期西南边疆的土司,一般被授予铜印。三是符牌。符牌是由礼部铸造的供土司政府、地方布政使司与中央政府之间联系公务的信物。它有信符和金字牌两种,其中的信符是用钢铸造的。其具体做法,是“制钢铸信符五面,内阴文者一面,上有文行忠信四字,与四面合编某字一号至一百号批文、勘合、底簿。……阴文信符、勘合,俱付土官,底簿付云南布政司。其阳文信符四面及批文一百道,藏之内府。凡朝廷遣使,则赍阳文信符,及批文各一,至布政司比同底簿,方遣人送使者以往,土官比同阴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奉行……又置红牌镂金字敕书谕之。凡有调发,及当办诸事,须得信符乃行。如越次及比字号不同,或有信符而无批文,有批文而无信符者,即是诈伪,许擒之赴京,治以死罪”[974]。从信符的形态描述来看,共有六面,为方形,其中的五面刻有文字符号,中央政府的内府(阳文)与土司政府(阴文)各藏一方,具体由收存“土官底簿”的地方布政使司凭借“红牌镂金字”敕书,验证和勘合符牌的真伪。四是冠带。冠带为明朝时期官员的制服,它由纱帽、玉带、蟒衣等要件构成。由于明朝冠带工艺水平要求极高,因而西南边疆土司的冠带难以自己制作,需要中央政府的赏赐。土司一旦拥有朝廷赐予的冠带,表明该土司已经袭职。[975]
借助较为原始的碎片化史料,略微切入明早期及明中期土司政府与中央政府互动的总体史场景与情景,就不难发现土司手中所拥有的诰敕、印信、符牌与冠带,均来自明朝中央政府的赐予。但在赐予的过程中,却又不断地充实和变换新的内容。
首先是洪武时期。
初,太祖起兵平伪汉,略地湖南。思南宣慰使田仁智遣都事杨琛来归附,并纳元所授宣慰诰。帝以率先来归,俾仍为思南道宣慰使,以三品银印给之,并授琛为宣抚使。[976]
洪武初,云南武定府土官商胜献印,“锡之诰命,并朝服及织金罗衣、纱帽、金带”。[977]
车里,即古产里,为倭泥、貂党诸蛮杂居之地,古不通中国。元世祖命将兀良吉禋伐交阯,经所部,降之,置撒里路军民总管府,领六甸,后又置耿冻路耿当、孟弄二州。洪武十五年,蛮长刀坎来降,改置车里军民府,以坎为知府。坎遣侄丰禄贡方物,诏赐刀坎及使人衣服、绮币甚厚,以初奉贡来朝故也。十七年复遣其子刀思拂来贡,赐坎冠带、钞币,改置军民宣慰使司,以坎为使。二十四年,子刀暹答嗣,遣人贡象及方物。二十八年以赐诰命谢恩,予赐皆如例。[978]
从上述三则材料来看,明太祖朱元璋对西南边疆土司的赐予,有银印、诰命和冠带。越是归附早的土司,明朝中央政府对之赐予规格越高,赐予的内容就越丰富。如印信的赐予,由于思南道宣慰使田仁智遣使归附最早,因而,明太祖一反常规,赐给田氏的是只能三品官才能拥有的银印。又如诰命和冠带的赐予,武定府土官商胜因为同样的原因,而获赐除诰命和朝服之外的织金罗衣、纱帽、金带等奢华的饰物。相反,稍后来朝的车里就只是按常规进行赐予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明太祖在王朝易代之际需要各地土司在效忠明朝方面率先垂范。
其次是永乐时期。
永乐二年(1404),制信符、金字细牌给云南诸蛮。[979]
永乐二年设军民宣慰使司二,以土官刀招你为八百者乃宣慰使,其弟刀招散为八百大甸宣慰使,遣员外郎左洋往赐印诰、冠带、袭衣。刀招散遣人贡马及方物谢恩,命五年一朝贡。是岁,遣内官杨瑄赍敕谕孟定、孟养等部,道经八百大甸,为土官刀招散所阻,弗克进。三年遣使谕刀招散曰:“朕特颁金字红牌、敕谕与诸边为信,以禁戢边吏生事扰害,用福尔众。诸宣慰皆敬恭听命,无所违礼。惟尔年幼无知,惑于小人孟乃朋、孟允公等,启衅生祸,使臣至境,拒却不纳。廷臣咸请兴师问罪,朕念八百之人岂皆为恶,兵戈所至,必及无辜,有所不忍。兹特遣司宾田茂、推官林桢赍敕往谕,尔能悔过自新,即将奸邪之人擒送至京,庶境土可保。其或昏迷不悛,发兵讨罪,孥戮不贷!”并敕西平侯沐晟严兵以待。以马军六百、步军一千四百护内官杨安、郁斌前往。[980]
永乐三年七月,本部同礼部尚书兼左春坊大学士李志刚等奉圣旨:“云南歹指土官刀哀差人来朝贡,如今将歹指立做孟艮府,就著那刀哀做知府,与他纱帽、素金带、诰命、印信去。钦此。”[981]
(永乐)十九年(1421),双孟言刀弄屡以兵侵劫蛮民,乞别设治所,以抚其众。诏分其地,置靖安宣慰使司,升双孟为宣慰使,命礼部铸印给之。[982]
从上述四则材料来看,永乐时期像洪武朝一样,同样对土司颁发印信、诰命、冠带、纱帽、金带。除此之外,还增加了信符、金字细牌、袭衣、金字红牌、敕谕(书)等信物。之所以增加类似信物,笔者以为,是因为靠政变即位的明成祖对少数民族群体的权威性不够,且因土司委任很滥而致使受委土司的真实性令人质疑,故而容易引起帝国边缘原有土司地方的抵制。这也可以理解,为何在永乐朝既有帝国中心的大修《永乐大典》,又有帝国边缘的信物加大军,以及国外的郑和下西洋的真实原因。笼罩国人心中的阴影,使他不得已而制造政治诚信并彰显国威。这似乎是永乐大帝挥之不去的难言之隐。
再次是宣德时期。
赐交阯布政司土官参政梁汝笏诰命并封赠其祖父母、父母、妻。汝笏,交阯清化府人,敬事朝廷,以杀贼及招抚功,累升至参政,至是来朝,特赐以旌之。[983]
刁奉罕,父刁奉偶,原系伯夷人,任大侯长官司长官,被孟养招刚射死。男刁奉汉,即刁奉罕,袭任大侯长官司长官。宣徳三年(1428)间,具奏:要照湾甸镇康二州例升做州。本年五月,奉圣旨:“这长官司升做大侯州,刁奉罕就升本州知州,礼部铸印与他。钦此。”[984]
宣德三年,(威远州土知州)刀庆罕遣头目招刚、刀著中等来贡,赐予如例,就令赍敕及织金纻丝、纱罗赐之,仍给信符、勘合、底簿。[985]
行在工部右侍郎罗汝敬等使交趾还,黎利及耆老遣头目何栗等贡方物并代身金人。且奏:钦遵圣谕,访求陈氏子孙,无有遗者。又奏:……今蒙诏敕,谨复戒饬国人,且差人四出寻访,但有遗留,尽应起送,不敢辜负圣天子惠爱元元之意,伏惟天日之明俯鉴下情。又奏:宣德三年八月二十日,臣伏睹敕书,放交趾给由,土吏人等回还本国。臣仰见圣天子明见,万里之外,轸念怀乡恋土之情,臣因是窃有私感。……[986]
革云南车里靖安宣慰司,复车里军民宣慰司。洪武中,尝设车里军民宣慰司,命土官刀暹达为宣慰使。刀暹达死,子刀更孟袭职。刀更孟死,子刀霸羡幼,叔刀怕汉借其职。刀怕汉死,其弟妇前夫之子刀弄又借职。夷人不服,逐刀弄,而军民宣慰司遂革。永乐十七年,别设靖安宣慰司,命刀霸供为宣慰使。宣德六年,刀霸羡既长,请于朝袭父职复,设车里军民宣慰司。至是刀霸供言:靖安即车里旧地,若析为二,下人必有争夺之患,乞仍并为一,岁贡皆如旧例。上从其请,遂革车里靖安宣慰司,仍设车里军民宣慰司,命刀霸供、刀霸羡皆为宣慰使,遣使赍信符、敕书、文绮往赐之,且俾上所授靖安宣慰司印信、金牌。[987]
(宣德)九年,老挝贡使还,恐道中为他部所阻,给信符,敕孟艮、车里诸部遣人护之。[988]
通过对上述六则材料的排比可见,宣德年间除对土司继续使用印信、诰命、敕书、信符和赐予织金纻丝、纱罗、文绮之外,放弃了金(字)牌的使用以及冠带、金带和袭衣的赏赐。由于不使用金(字)牌,因而,就有了借助底簿的勘合信符之举以及给土司夫人、土司父母和土司祖父母赐予诰命的笼络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明朝《土官底簿》的出现时间以及土司夫人之称为诰命夫人的时间,至少不晚于明朝宣德年间。
进入明中期的明英宗正统朝,随着南北各地民族冲突格局的变化,明朝中央政府对土司的诰敕、印信、符牌与冠带颁发似乎又开始重新继承永乐朝的政治文化传统。如“正统三年(1438),(大侯州)土官刀奉汉子刀奉送来贡,命赍敕并织金文绮绒锦诸物,赐刀奉汉并及其妻。初,奉汉令把事傅永瑶来朝,贡马,奏欲与木邦宣慰罕门法共起土兵十万,协同征剿麓川,乞赐金牌、信符,以安民心。特赐之,复降敕嘉奖。七年,敕刀奉汉子刀奉送袭大侯知州,赐冠带、印章、彩段表里,以奉送能率土兵助讨麓川也”[989]。以此看来,明英宗对土司的治理传统回归到永乐朝,应是感受到了瓦剌(卫拉特蒙古)在北方对明朝的威胁,故而借此在西南边疆笼络一批土司,进而打击并钳制另外一批土司。
综上可见,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所能享受到的诰敕、印信、符牌与冠带等物件,是随着时局的变化而不断增减和反复的,总体上并不构成一成不变的均线。这种制度设计上的临时变化,似乎与京师重地的变局、帝国边缘的变局甚至是国外的变局紧紧地关联在一起。
4.明朝时期对土司的行政制衡关系
明朝时期,以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及其延伸地带为中心的高原、山地和河谷地带集中设置了大量的土司。这些土司在各布政使司、府、州、县行政区之中布点不一,进而使土司区与流官区呈现了“马赛克式”的交错分布态势。越是在自然条件恶劣的高原、山地和河谷地带,就西南边疆而言,其土司区的密集程度就越高。不仅如此,明朝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在这些土司区的政府内部配置流官进行辅治,进而形成了具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特色的流官对土司政府行政制衡的“土流共治”治理现象。这样一来,不仅有了区域分布上的“土流共治”,而且有了土司政府内部的“土流共治”。那种土司政府内部的“土流共治”,具体体现是:“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990]这就是说,在高原、山地、河谷等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土司区治理方式是以土官为主、流官为辅。
这一中华帝国边缘的治理特色在明朝时期的西南边疆各省,其表现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1)对广西土司的行政制衡
广西地处云贵高原向东南沿海丘陵过渡地带,四周多山地,地势西北高、东南低,略成盆地状。由于这里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湿雨天气较多,因而,在明朝时期这一带瘴疠横行。对于这样的区域,明早期的治理指导思想是布点镇服、恩威并重、文教化人。如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派中书照磨兰以权持诏往谕广西左右两江溪峒官民。在诏书中,朱元璋提出了自己定鼎天下的主张以及表明了自己对广西左右两江溪峒官民的良好印象。他说:“朕惟武功以定天下,文教以化远人,此古先哲王威德并施,遐迩咸服者也。眷兹两江,地边南徼,风俗质朴。自唐宋以来,黄岑二氏代居其间,世乱则保境土,世治则修职贡。良由其审时知几,故能若此顷者。朕命将南征八闽,克清两广,平定尔等。不烦师旅奉印来归,向慕之诚,良足嘉尚。今特遣使往谕尔,其克慎乃心,益懋厥职,宣布朕意,以安居民。”[991]从这个诏书可以看出,明初主要是用武功与文教两手征服天下、树立威德的,其兵锋所指,所向纷纷归附纳诚。又如洪武二年(1369),中书省臣建言道:“广西诸峒虽平,宜迁其人入内地,可无边患”,然而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广西“溪峒蛮僚杂处,其人不知礼义,顺之则服,逆之则变,未可轻动。惟以兵分守要害以镇服之,俾日渐教化,数年后可为良民,何必迁也?”[992]很明显,明太祖旨在通过管理育人的办法实行广西蛮僚聚居区的治理目标。正因为此,洪武九年(1376),明在广西布政使司下设8个府、1个州、5个县和4个长官司[993],实行对蛮僚的就地治理。其分区治理之法是众设土官、少设流官,进而使为数几个纯粹的流官区处于土官区的汪洋大海之中。
首先是土司区的分布。明早期广西未设布政使司之前,桂东和桂北地区基本上沿袭元朝体制设置抚慰型土司。洪武二年的时候,桂东地区置于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土司治理之下,桂北地区也设有安抚司如庆远南丹军民安抚司的统治。据《明史》记载:
庆远……元为庆元路。洪武元年仍改庆远府。时征南将军杨文既平广西,二年,行省臣言:“庆远府地接八番溪峒,所辖南丹、宜山等处,宋、元皆用其土酋安抚使统之。天兵下广西,安抚使莫天护首来款附,宜如宋、元制,录用以统其民,则蛮情易服,守兵可灭。”帝从之,诏改庆远府为庆远南丹军民安抚司,置安抚使、同知、副使、经历、知事各一员,以天护为同知,王毅为副使。三年,行省臣言:“庆远故府也,今为安抚司,其地皆深山旷野,其民皆安抚莫天护之族。天护素庸弱,宗族强者,动肆跋扈,至杀河池县丞盖让,与诸蛮相煽为乱,此岂可姑息以胎祸将来。乞罢安抚司,仍设府置卫,以守其地。”报可。乃命莫天护赴京。七年,赐广西土官莫金文绮六匹,置南丹州,隶庆远府,以莫金为知州。八年,那地县土官罗貌来朝,以貌知县事。[994]
从上述材料来看,桂北地区之所以发生抚慰型土司向政务型等土司的转型,有其独特考虑。其最初之所以沿用宋元朝时期设置抚慰型土司的传统,是因为这里的安抚使率先归附,因而不宜改安抚司为府。之后“罢安抚司,仍设府置卫”,主要是出于主掌土司区军民两政的安抚使“庸弱”,难以在稳定地方社会方面发挥作用的考虑。正因为此,中央政府即由此剥去了同一个土司主管军事的部分,然后分设土府、土州、土县以及羁縻卫所,授命更多的土官专管民事或者专管军事,进而实现了广西一带抚慰型土司向政务型土司、羁縻卫所土司的转型。
很显然,这样做的结果就会使同一区域的土司越设越多,土官衙门也日益密集。事实上也是这样:明早期,到洪武末年,广西新设羁縻卫和羁縻千户所各为2个,新设庆远府属长官司1个[995];永乐七年(1409),新设庆远府属上林长官司;宣德六年(1431),仅“左右两江”一地仍设“土官衙门大小四十九处”[996]。明中期,弘治五年(1492)和九年,庆远府除安隆、上林二长官司外,又新设永顺、永定、永安3个长官司[997],这就使广西土官在正德(1506~1521)以前增至167家。[998]明晚期,到嘉靖末年,仍有长官司4个(即安隆、永顺、永安、永定长官司),羁縻千户所2个。终明一代,广西一地除新设大量的土府、土州、土县之外,还新设羁縻卫2个,羁縻千户所3个,长官司5个,其土司设置数目不在200家以下。[999]
其次是流官区的分布。广西流官区的分布,前后变化很大。虽然《明史》记载:“然广西惟桂林与平乐、浔州、梧州未设土官,而无地无瑶、僮。桂林之古田,平乐之府江,浔州之藤峡,梧州之岑溪,皆烦大征而后克,卒不能草薙而兽狝之,设防置戍,世世为患,是亦不得而略焉。……广西全省惟苍梧一道无土司,瑶患亦稀。”[1000]然而,以这则材料所列的与大军征讨行为有关的具体地名为切入点进入明代广西土司总体史,可知广西上述几个地方没有土司背后的真实原因。这就是说,历经洪武、永乐、宣德、景泰、弘治、隆庆、万历年间大军的多次征讨,从表面上来看,这些区域的少数民族群体逐渐消失殆尽。正因为此,无少数民族群体做支撑的土司,就没有在桂东地区继续设置的必要。换言之,明朝时期借助军队,在广西桂东地区清除了土司生长的民族基础,进而使这一带地区不再有土司的存在。
最后是土司政府系统和流官政府系统内部的“土流共治”。与土官区穿插流官区的同时,广西流官和土司政府系统内部实行“土流共治”。“土流共治”在广西具有两个方面的特质:一方面是土司政府系统内部附设流官机构治理土官区,而另一方面则是流官政府系统内部附设土官机构治理流官区。先从土司政府系统内部附设流官机构治理土官区而言,广西似乎普遍存在这一现象。据当时人反映,在归德州、果化州、太平州、恩城州、安平州、万承州、上下练州、镇远州、都结州、全茗州、茗盈州、思同州、龙英州、结安州、结伧州、罗阳县、陀陵县、思明府、下石西州、江州、利州、龙州、思陵州等土府、土州和土县,均由土人担任世袭知府、知州、知县,而以流官吏目担任佐贰。[1001]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广西地方,“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1002]的普遍规律。其实,该现象也并非是明朝中央政府愿意看到的。据《明史》记载,庆远府忻城县在洪武初,即“设流官知县,罢管兵官,籍其屯兵为民,莫氏遂徙居忻城界。宣、正后,瑶、僮狂悻,知县苏宽不任职。瑶老韦公泰等举莫保之孙诚敬为土官,宽为请于上官,具奏,得世袭知县。由是邑有二令,权不相统,流官握空印,僦居府城而已。弘治间,总督邓廷瓒奏革流官,土人韦保为内官,阴主之,始独任土官”[1003]。从这一材料看来,“土流共治”出现反复并非是朝廷愿意为之的,实为流官不作为,不能有效地控制少数民族群体所致。由于莫氏土官的再次介入,流官知县的事权在“土流共治”格局下被彻底架空,最后忻城县又回复到“改流归土”状态。这就是说,在“改土归流”和“改流归土”之间,“土流共治”应为二者的过渡形态。再从流官政府系统内部附设土官机构治理流官区而言,至少明早期和明中期此现象在广西多有存在。具体如洪武十七年(1384),都指挥使耿良推荐因“讨捕瑶寇,多树功绩”的田州知府岑坚、泗州知州岑善忠各选土兵壮丁五千人“立二卫,以善忠之子振,坚之子永通为千户,统众守御,且耕且战”,“永乐元年,坚死,子永通袭。永通,上隆州知州也,州以琼代,而己袭父职”。[1004]这表明本来就是土知府、土知州的岑坚、岑永通父子和岑善忠、岑振父子,作为儿子的土知州在流官政府系统内部担任了羁縻所的千户,成为身兼政务型土司和羁縻卫所土司两职的土司。还有洪武二十五年(1392)设置的迁江屯田千户所(治所在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迁江镇),其在永乐年间由土官吴胜担任千户、百户[1005],之后又将土百户增至8人。再就是以思明州地设置的丘温卫,治所置于谅山府城内,最初由土官黄□担任指挥佥事,之后还升黄□为广西都指挥佥事。[1006]这就是说,广西流官政府系统内部利用土官的地方适应性,吸纳了大量的土官任职,进而使地方土官身兼数职。
(2)对云南土司的行政制衡
明朝对云南土司的行政制衡相对较晚。洪武十五年(1382)二月癸丑,明太祖平定云南之后设置了云南都指挥司,随之又设置云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领府五十八,州七十五,县五十五,蛮部六”。[1007]然而,聚居于云南境内的“罗罗”群体却不服管束。正因为此,洪武十六年,朱元璋发布诏书“问罪西南”。在诏书中,他认为“中国既安,守在四夷。昔者诸夷,不遵声教,恣肆跳梁,特遣征南将军率师三十万问罪西南”[1008]。从朱元璋的这一指导思想看来,中原安定以后,边疆地区需要配合中央政府的“四夷”进行守卫,而中央政府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派遣军队、设置卫所等军事手段,对拒不配合中央政府的“四夷”进行严密控制。在这种思想引领下,明早期统治者即开始在云南省减少流官机构的设置,众建土司,并将这一格局一直保持到明晚期。据记载,到明晚期时,云南省“领府十九,御夷府二,州四十,御夷州三,县三十,宣慰司八,宣抚司四,安抚司五,长官司三十三,御夷长官司二”[1009]。从这个数据来看,明中央政府有意在云南压缩府、州、县等流官机构设置规模。
尽管明朝政府在云南压缩了流官机构的设置规模,但却在土司政府系统内部设置了许多流官,似乎呈现另外一种几乎是一边倒式的“土流共治”图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明早期曾试图对云南实行“改土归流”,结果因地方实权掌控在土官手中而未能如愿。正是如此,明中央政府在云南只好取其折中,被迫实行“土流共治”,在土司政府系统内部安设流官。这些流官在土司政府系统,所担任的还是一些土府、土州、土县、土巡检司的主要职务。以明中期为例:据《土官底簿》记载,“弘治元年(1488)四月,文选司报,蒙自县添设流官知县掌印,土官知县专一管束夷民、巡捕盗贼。嘉靖二年(1523)九月,巡抚王启奏,禄赐户绝,流官知县管理县事,土官公座裁革”。[1010]这是明中央政府在土司政府系统内部设置流官知县的一例,最后因土官之职无人承袭而顺理成章地剔除了土官。据《明孝宗实录》记载,“初,云南所属各巡检司,俱除流官一员掌印,土官一员协同捕盗;惟浪穹县十二关巡检司不设流官”。[1011]这是说,“土流共治”虽在云南占据上风,但个别区域却无此现象存在。又据《明史》记载,“嘉靖元年(1522)复设宁州流官知州,掌州事,土知州禄氏专职巡捕。宁州旧设流官,正德初,土官禄俸阴贿刘瑾罢之。遂交通弥勒州十八寨强贼为乱,为官军捕诛,其子禄世爵复以罪论死。抚按请仍设流官,从之”。[1012]表面看来,这是在土司政府系统内部设置流官知州的一例,其实在“土流共治”格局中依然存在“流”与“土”之间的政治博弈,只是在博弈中流官因为有中央政府的支持,而占据上风。到了明晚期,云南地方动荡不安,蒙化土府与景东土府之间呈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情形。据旅行家徐霞客于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的亲闻亲见,“蒙化土知府左姓,世代循良,不似景东桀骜倔强,其居在西山北坞三十里。蒙化有流官同知一人,居城中,反有专城之重,不似他土府之外受酋制,亦不似他之流官有郡伯上压也。蒙化卫亦居城中,为卫官者,亦胜他卫,盖不似景东之权在土酋,亦不似永昌之人各为政也”。[1013]从徐氏的描述看来,蒙化土知府左氏之所以温顺,是因为流官同知虽设于土司政府系统内部,但不与土知府共处同一衙门,加之该地“府卫同城”,流官同知与卫所卫官互通声息,因而土知府左氏的权力被架空,不得已而“世代循良”。可见,在云南“土流共治”的博弈格局中,主动权依然操纵在流官政府一方,土官只要稍微偏离土司制度的规定,即有被随时“改土归流”的危机出现。这就是说,吴永章先生所认为“土流共治”只是“改土归流”的一种过渡形式,十分贴近明朝时期云南省压缩流官机构设置规模的实质。
(3)对贵州土司的行政制衡
作为我国土司文化大省的贵州在明朝时期,分为设省前的贵州和设省后的贵州两个阶段。设省前的贵州,其东部地区隶属于湖广行省,北部和中西部地区隶属于四川行省。其隶属于湖广行省的那一部分在洪武五年(1372)至洪武二十三年之间,设置了大量的土官,这些土官有管辖石阡、铜仁、五开、古州一带的思州宣慰使司,以及管辖镇远一带的思南宣慰使司,其下设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不在16个以下。[1014]其隶属于四川行省的那一部分在洪武四年、五年之间,因元朝时期土司的纳贡归附而均“以原官世袭”[1015]。具体是对今贵州北部,“洪武四年(1371)平蜀,遣使谕之。五年,播州宣慰使杨铿、同知罗琛、总管何婴、蛮夷总管郑瑚等,相率来归,贡方物,纳元所授金牌、银印、铜章。诏赐铿衣币,仍置播州宣慰使司,铿、琛皆仍旧职。领安抚司二,曰草塘,曰黄平;长官司六,曰真州,曰播州,曰余庆,曰白泥,曰容山,曰重安。以婴等为长官”。[1016]从这则材料来看,贵州北部之所以能够依照原有格局设置9个土司,是因为明军平蜀和遣使诏谕播州之后,当地土司的积极纳贡归附,如此方有“皆仍旧职”的完美结果。对今贵州中西部,“及洪武五年,贵州宣慰霭翠与宋蒙古歹(即宋钦)及普定府女总管适尔等先后来归,皆予以原官世袭”;[1017]随之,八番、金筑“酋长密等举土内属,置安抚司一,长官司十六,隶四川贵州卫”[1018]。如此看来,只是元朝土司主动归附,“举土内属”,即可以准予世袭,甚至可以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新设土司。可见,就是通过上述归附的方式,明洪武朝即在今贵州东部、北部和安顺以东的中西部地区完全设置了土司。
由于有了洪武年间打下的土司设置基础,因而,如第一节所言,贵州在永乐十一年(1413)正式立省之时,业已形成8府、1州、1县、1宣慰司和39长官司的行政设置规模。这一设置规模,到明晚期似乎仍有继续扩大的迹象。在当时,如前所言,贵州在贵阳府、都匀府、黎平府、思南府、思州府、镇远府、铜仁府、石阡府、平越军民府、龙里军民卫、新添卫一带设置了1处宣慰司和76处长官司,进而使长官司的设置规模几乎增长一半。[1019]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长官司等小土司越设越多,自然会带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控制力减弱。事实上也是如此,明晚期的贵州在西南边疆,随着时局的变化,出现了罕见的府、州、县城纷纷向驿道沿线军事防守力量强的卫所治所迁移的“州卫同城”现象。
5.明朝时期土司的俸禄
尽管土司政府是国家一级政府,然而,它却是王朝国家体制之下的自筹经费的政府。土司虽为朝廷命官,但他主要是没有俸禄的世袭的朝廷命官。这一现象似乎在西南边疆,一度得到集中体现。明朝时期的西南边疆土司,不仅“无岁禄”而且往往被“罚米”。
明朝时期的土司受封之后,皆划定土司区作为食邑,不再另外划拨薪俸。这在《蛮司合志》和《明史》之中有所反映:
所设土司,皆置长食其土,岁各量出差发银,多不过二千五百两,少者四十两或十五两。[1020]
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1021]
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明朝中央政府对于土司区的土司,不仅征收数量不等的差发银,而且不给他们发放薪俸,听任他们“食其土”,苛收土民的钱粮。
然而,这种苛收有其限度,就是不能引起冲突,造成地方的不稳定。否则,对其实行杖责,甚至进行经济处罚。这些处罚在《明会典》《大明律集解附例》之中有所规定:“云贵军职及文职五品以上官及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俸罚俸,无俸者罚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旧。”[1022]从明朝时期对云贵地区的上述规定来看,土官一旦违法犯罪,不问职官品级的大小,轻则杖责重者罚米。而对于流官,却仅限于五品以上的官员。它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明朝时期对土官的处罚,既严厉又带有随意性。
(二)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任命方式
明朝时期对土司的任命方式,处于不断变通之中。以云南为例,明早期最初是把段氏和蒙古贵族迁到北方省份安置,然而原有的少数民族首领仍不断反抗。于是,明政府改变对土司的任命方式,就地任命土司。这在《明实录》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甲午,遣使诣云南,赐各土酋冠带,给以诰敕,使任本州知州等官。仍谕征南将军颍川侯傅友德等曰:“初命将军令各土酋入朝,本欲使之知中国礼教。今思云南新附,人心未定,即令入朝,诸蛮必生疑惧,或遁入山寨,负险不服,若复调兵,损伤必多。莫若顺而抚之,示以恩儡,久则自当来朝矣。”[1023]
从这则材料看来,洪武十五年(1382)以前,朱元璋是派军队要求各土官入朝纳贡之后才授予其冠带、诰敕的,之后,考虑到各民族土官的抵抗,才改变土官的任命方式,派遣朝廷的使者就地任命土司。其目的是逐渐感化土司,使之自愿入朝纳贡。这就是说,明早期对土司的任命,还是中央政府的直接任命,只是任命的方式略加调整而已。现以西南边疆三省的土司任命方式为视点,进行具体观察。
1.广西土司的任命方式
广西土司,既有抚慰型土司又有政务型土司。
(1)广西抚慰型土司的任命方式
洪武元年(1368),改元朝时期的庆远路为庆远府,“二年正月改庆远南丹军民安抚司,三年六月复曰庆远府。领州四、县五、长官司三”。[1024]这就是说,庆远南丹军民安抚司在明早期历史上存世时间很短,只是昙花一现。
然而明中期发生的改属事件,却使庆远府宜山县设置了永顺司、永安司两个长官司。“正统六年(1441),因蛮民弗靖,有司莫能控御,耆民黄祖记与思恩土官岑瑛交结,欲割地归之思恩,因谋于知县朱斌备。时瑛方雄两江,大将多右之,斌备亦欲借以自固,遂为具奏,以地改属思恩。土民不服,韦万秀以复地为名,因而倡乱。成化二十二年(1486),覃召管等复乱,屡征不靖。弘治元年(1488)委官抚之,众愿取前地,别立长官司。都御史邓廷瓒为奏,置永顺、永安二司,各设长官一,副长官一,以邓文茂等四人为之,皆宜山洛口、洛东诸里人也”。[1025]从原庆远南丹军民安抚司辖地改属事件所透出的信息来看,地方行政区的改属以及土司的设置,须经地方官员具奏,然后由中央政府批准。
(2)广西政务型土司的任命方式
明早期的洪武年间,如右江田州府土官岑伯颜、左江太平土官黄英衍在明朝大军压境之际于洪武元年(1368)“遣使赍印诣平章杨璟”降附,“二年,伯颜遣使奉表贡马及方物,诏以伯颜为田州知府,世袭,自是朝贡如制”。又如江州土州,土知州黄威庆在洪武二年(1369)率领部族归附朱元璋,授为江州土知州旧职世袭。然而他世袭后,竟然与宗族官民抵制朝廷诏书,结果在洪武十五年遭到明军的捕杀,七年后,即洪武二十二年,黄威庆的长子黄中立依制袭任江州土知州,但土民郭保等人却另举黄威庆的第三子黄中谨袭任。次年,黄中谨进京纳贡,进而获得了世袭忠州土知州的机会。再如上思州土官黄宗荣于洪武二年归附明朝,仍被明中央政府委任为上思州土知州,然而上思州黄氏家族成员黄英杰、黄权等对此不满,聚众反抗,结果遭到湖南、广西两省官军合力的镇压,事后,土知州黄宗荣申奉思明府,请求委派江州土知州黄威庆的次子黄中荣护印,署理州事。还有思恩州知州岑永昌,据归德州土官黄碧于洪武二十八年奏报,岑永昌“仍用故元印章”,拒不向明政府上缴所辖五县的户口和赋税。[1026]从洪武年间的上述个案来看,广西地方土官的归附与中央政府任命基本上是脱节的,中央政府对广西土官的任命是建立在土官主动进京纳贡的基础之上的,未纳贡的一方即使按理可以世袭土官之职位,也未必能够真正得以世袭。可见,地方保举、逐层推荐和中央任命在洪武年间的广西存在制度上的漏洞,致使土官衙门在施政时形成诸多认同方面的混乱,结果造成广西地方的不稳定。
建文、永乐年间,土民、官员保荐和官府奏报,成为土官设置和升迁的重要方式。具体而言,黄中荣于建文二年(1400)担任上思州同知之后,随之经过上思州土民和思明府的逐层保荐,升任为上思州知州;还有,永乐末年镇远侯顾兴祖镇抚广西之后,发现这里的流官巡检多死于瘴疠,当即奏报朝廷,建议新增土人充当副巡检,并且获得了以太子身份监国的明仁宗认可,准许推荐土人代表陆扶神等人赴京纳贡陈述,进而促成了明宣宗朝对土官副巡检的正式加设。[1027]
到了明中期,土官的袭职、任命等项悉经族人的保荐和广西三司官府的奏报,最后才由明朝中央政府授职。如前述江州土州在正统二年(1437)土知州黄智斌死后,经过其族人的保举及广西三司官府的奏报,黄智斌之侄黄能政得以袭职。正统十一年,广西新设36个巡检司,经过广西三司的奏报,蒙才等56人才被明朝中央政府授为土官副巡检。
进入明晚期,土司任命在地方官员的奏报、中央各部的回复中居于十分关键的地位。本来,上思州土州因土知州暴虐百姓、侵掠邻境、官族争袭、聚众叛乱而“改土归流”多年,然而,失去土官的地方局势更为混乱。正因为此,都御史张嵿于嘉靖元年(1522)认为,“上思州本土官,后改流,遂致土人称乱。宜仍其旧,择土吏之良者任之”。[1028]在讨论中,大家认为张嵿道出了实情,赞成上思州“仍以土官袭”,这就使上思州出现了“复流为土”的局面。再就是贺县里松八峒一带的地方局势极不稳定,基于此,广西督抚右侍郎郭应聘、刘尧诲于万历十年(1582)题奏兵部,请求“照樊屯例,于适中处所建立土司,即以名色把总黎邦伯移家住守,管束獞民”,然而兵部以为只能暂设三年,观察效果,“三年之后,果地方安靖,各准以副土巡检职衔,世守其土”,兵部的这种意见最后得到了万历皇帝的采纳。[1029]据上述两个案例看来,土司的任命除明早期和明中期必备的程序外,还要经过地方督抚、兵部的讨论之后才能上奏给皇帝批准。
2.云南土司的任命方式
如同广西土司一样,明朝时期的云南土司既有抚慰型土司又有政务型土司,不过其任命方式相对复杂。
(1)云南抚慰型土司的任命方式
云南抚慰型土司的任命方式有两种:一是就地任命,二是进京陈述之后任命。这里根据《明史》记载,有两例可资说明。
就地任命是针对大理段氏而言的。段氏世有大理,“传十世至宝。闻太祖开基江南,遣其叔段真由会川奉表归款。洪武十四年,征南将军傅友德克云南,授段明为宣慰使”。[1030]从对段氏的任命过程来看,是先派人归附,然后才由征南将军傅友德代充使者,任命段明为土司的。
进京陈述之后任命是针对孟琏长官司(即孟连长官司)而言的,它发生于永乐四年(1406)四月。孟琏土司刀派送与孟定知府刀名杠一样,原为麓川平缅宣慰司的头目,共同隶属于勐卯王的统治。之后,孟定土司因实力增强而摆脱了勐卯王的控制,孟琏土司转而从属于孟定土司的统治。永乐四年,刀派送派儿子刀坏罕(刀派罕)抵达京城朝贡。四月,刀派罕向明成祖朱棣进行陈述,表达愿望,“乞改隶。遂设长官司,隶云南都司,命刀派送为长官,赐冠带,印章”。[1031]从孟连长官司改隶为独立土司的过程来看,明朝时期的滇西南地区,土司势力角逐频繁,明朝中央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尽可能地“顺夷情”,在土司晋京阐明实情的前提下,根据土司的愿望对这一带的土司设置格局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综上可见,明早期对云南抚慰型土司的任命方式时有变通,但总体上是在“分而治之”路线指引下,取决于当地土司对明朝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认同。
(2)云南政务型土司的任命方式
明早期云南政务型土司的任命方式,尽管均由明朝开国皇帝明太祖任命,但在洪武初年和洪武中期似乎仍然存在差异。
洪武初年,中央政府对土司的任命是先强调归附,然后或由地方总兵扎拟,或者直接由中央政府任命。这可以从芒部土府和泸水土司的任命方式中得以显现。其一是雷波长官司与芒部土府。马湖土府在元朝时期属于马湖路,势力达到金沙江流域的今云南永善县一带。洪武四年(1371),马湖路总统“安济遣其子(安)仁归附,诏改马湖路为府。领长官司四:曰泥溪,曰平夷,曰蛮夷,曰沐川。以安济知府,世袭”[1032]。从马湖土府的设置来看,元朝旧势力对明朝的归附,是滇东北土司任命的先决条件。这表现在这一带的芒部土府,同样如此。明朝嘉靖年间介入滇、黔、蜀“土官争职”的镇雄土知府陇鹤书(阿卜),其始祖陇飞沙于洪武初年因献土归顺朝廷,才被授为芒部土府的“世职知府”[1033]。其二是泸水土司。滇西北泸水县的土司像大理段氏土司一样,属于民家人。元朝时期,这一带由段氏担任云龙州的土知州。洪武十年(1377),云龙土州的“州民”段保归附朝廷,“十月,总兵官扎拟本州知州,十七年实授”。[1034]从段保的个案来看,滇西北土官的任命,从归附到实授有一个过程,中间穿插有一个总兵官扎拟的环节。
而进入洪武中期以后,云南政务型土司从归附到中央政府的任命,中间插入了诸多人性化的花样。这些可以从元江土府、丽江土府、景东土府和武定军民府,得以观察。一是元江土府。元江土府在元朝时期为元江路。洪武十四年(1381)平云南时,元江傣族头人那氏归附明朝西平侯沐英,元江路被改为元江土府,那氏被授为“世袭罔替”的元江土知府。洪武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元江土官那直来到京城贡象,被正式授为元江土知府,不仅“特授中顺大夫、元江府知府”,而且获赐袭衣、冠带。[1035]次年,元江土府以因远罗必甸长官司为属司,由白氏担任长官。之后到永乐三年(1405),朝廷为了将势力拓展到泰国北部最大的坝子“八百媳妇国”(今泰国清迈),又改元江府为元江军民府。从元江土府的任命方式来看,土司从履职到实际任命并获得新的印信有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这之间,地方王侯以及其他地方官发挥了很大的操纵作用,而且土官之实与土官之名的变更还要取决于政治和军事拓展战略的实际需要。二是丽江土府。丽江土府位于金沙江以南,与江北的迪庆藏区隔江相望。世居于此的麽些人深受藏文化影响,其文化系统中未带汉姓成分。洪武十五年,丽江土酋阿得归附明朝,次年被明太祖赐予“木”姓,改名木得(德),并准予世袭。获得皇帝赐姓后,木土司积极向江北拓展势力,并在今小中甸境内的“年各羊恼寨”筑造行宫。然而,这一行为得到了明太祖的嘉许。洪武十七年正月,朱元璋发布上谕,授木德为中顺大夫、丽江府知府。究其背后的内在原因,是明朝“设爵任贤,悬赏待功,黜陟、予夺俱有成宪,惟蛮夷土官不改其旧,所以顺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乃者命将入黔中,土官木德世守铜川,量力审势,率先来归,复能供我刍饷,从我大兵削平邓川三营之地,献岁云初,万里来贡,似兹忠款,宜加旌擢”[1036]。可见,明太祖之所以给阿得赐姓、授职,是因为阿得的率先归附和朝贡,并积极支援明军在“黔中”之地的军事展拓。三是景东土府和武定军民府。景东土知府俄陶和武定军民府女土官商胜,也因与丽江土知府木德大致类似的原因,先后被授为“中顺大夫、景东府知府”和“中顺大夫、武定军民府知府”[1037]。
由上可见,在明早期的洪武初年,对云南土司的任命方式似乎较为简单,即只要土司归附就可以让总兵官代为实授。在洪武中期,土司从归附到任命有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其中土司的个人表现以及地方官员的操纵起了很大的作用。
3.贵州土司的任命方式
相对于广西土司和云南土司,明朝时期贵州土司的类型更为复杂。它既有抚慰型土司和政务型土司,又有抚慰型土司、政务型土司、羁縻卫所土司之间的交叉。这样一来,各个系统的土司任命方式均聚焦于贵州这样一个“地无三尺平”的高原、山地、河谷交集的地方。
(1)贵州抚慰型土司的任命方式
明朝时期的贵州省,设置了大量土司。这些土司重点集中分布于黔西“罗罗”聚居区和黔东北、黔北“土家”人聚居区,与此同时,在贵阳及其周边、黔东和黔南一带也有一些小土司分布。它们有贵州、播州、思州、思南四个宣慰司,乌撒、普定两个宣抚司,普安、金竹两个安抚司以及一百余个长官司。截至明朝嘉靖时期,据《贵州通志》统计,贵州共有土司132家[1038]。“即如定番弹丸一小州,亦立十七长官司”。[1039]对于这些土司的任命方式,现主要以黔东北的思南宣慰司、思州宣慰司和黔西、贵阳附近的贵州宣慰使司为例,进行具体说明。
一是思南宣慰司、思州宣慰司的任命方式。黔东北“土家”人聚居区的思南、思州两大宣慰司,其于明早期最早归附“吴王”朱元璋,然而它们在明朝时期“改土归流”也最快。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明太祖既克陈友谅,兵威远振,思南宣慰、思州宣抚率先归附。……思南宣慰使田仁智遣都事杨琛来归附,并纳元所授宣慰诰。帝以率先来归,俾仍为思南道宣慰使,以三品银印给之,并授琛为宣抚使。思州宣抚使田仁厚亦遣都事林宪、万户张思温来献镇远、古州军民二府,婺川、功水、常宁等十县,龙泉、瑞溪、沿河等三十四州。于是命改思州宣抚为思南镇西等处宣慰使司,以仁厚为使”。[1040]以此看来,在朱元璋没有称皇帝之前,只要黔东北的土司率先归附,不仅“令以故官世守之”,而且当即予以职官品级方面格外的优待,绝不拖泥带水。这两大土司,思南宣慰司领15个长官司,思州宣慰司领5个长官司,它们管辖今贵州铜仁的绝大部分地区。其中分布于铜仁府的长官司就有铜仁、省溪、提溪、大万山、乌罗、治古、答意、平头著可8个长官司[1041],此外还有分布于镇远府的臻洞长官司、都坪峨异溪蛮夷长官司以及以原酉阳宣抚司地分设的溶溪芝麻子坪长官司等。[1042]这些长官司长官的任命,从个别案例来看,需要宣慰使的出面保荐。如苗民长官司长官汪德英本为苗族,原为古州龙里蛮夷长官司副长官,然而在建文元年(1399)经过思南宣慰司宣慰使田大雅的保荐之后,被任命为苗民长官司正长官。[1043]
可见,在明早期,黔东北思南宣慰司、思州宣慰司的任命方式,有朱元璋直接任命以及宣慰使保荐后再由中央政府任命这样两种方式。
二是贵州宣慰使司的任命方式。主持贵阳及其附近和黔西北一带大局的贵州宣慰使司,作为一种现实存在仅显现于明朝的早期、中期和晚期。明早期的洪武四年(1371),八番顺元宣慰司宣慰使霭翠及同知蒙古歹归附明朝,“皆予以原官”,另赐蒙古歹名为宋钦。[1044]洪武五年,改八番顺元等处宣慰司为贵州宣慰司,“隶四川”,以霭翠(即水西安氏)为宣慰使、宋钦为宣慰使同知世袭。[1045]洪武六年,令霭翠、宋钦同迁贵州城(今贵州贵阳),由安氏治水西,宋氏治水东。据《明史》反映:“初,安氏世居水西,管苗民四十八族,宋氏世居贵州城侧,管水东、贵竹等十长官司,皆设治所于城内,衔列左右。而安氏掌印,非有公事不得擅还水西。”[1046]从这则材料来看,霭翠与宋钦各据水西、水东一方。另据清人所修的方志记载,宣慰司同知宋氏最初在今贵州开阳县设立同知衙门,新辖陈湖等12马头,统领贵竹、水东(今贵州开阳县)、中曹(今贵州贵阳花溪区中曹乡)、龙里(今贵州龙里县)、底寨(今贵州息烽县)、乖西(今贵州开阳县)、养龙坑(今贵州息烽县)、札佐(今贵州修文县箚佐乡)、青山(今贵州修文县青山乡)等10个长官司,还有谷龙土巡检,后将同知衙门迁于贵州红边里(今贵阳市乌当区)。洪武十四年,宋钦、霭翠相继去世,宋钦之妻刘淑贞(一名赎珠)、霭翠之妻奢香分别代任贵州宣慰同知和贵州宣慰使一职。[1047]然而,奢香性格孤傲,因而遭到贵州都指挥使马晔的“笞辱”。永乐十一年,贵州宣慰司改隶贵州。[1048]综上所述,从贵州宣慰使司的任命方式及管理方式来看,尽管明早期在霭翠及蒙古歹归附后,明朝中央政府对他们也有像丽江木氏一样的赐姓之举,并让他们仍袭原职,但总体上对他们在隶属关系、用印及巡视管区等方面却多有提防。在此场景之下,方有“马晔激变水西”的放肆。
进入明中期之后,正统三年(1438),贵州宣慰司同知宋氏增设程番等两个长官司,进而使其旗下的长官司增至12个。天顺三年(1459),考虑到贵州宣慰使不能回水西有所不方便,“总兵官为之请,许其以时巡历所部,趣办贡赋,听暂还水西,以印授宣慰宋然代理”。[1049]然而,宋然一旦接触到宣慰司印便滥用职权,贪淫无度,纵使“所管陈湖等十二马头科害苗民”,他先将同知衙门迁到羊场(今贵州开阳县境),随后又他移至杨黄寨(今贵州开阳县城)。这样到正德八年(1513)六月他致仕到死时,陈湖等十二马头地方苗民阿杂(朵)等发动叛乱,进行反抗。[1050]在各地的抵制之下,贵州宣慰司在明晚期的万历年间(1573~1620),仅能“领长官司九,曰水东,曰中曹,曰青山,曰札佐,曰龙里,曰白纳,曰底寨,曰乖西,曰养龙坑”[1051]。可见,这些地方仅限于水东地区。天启(1621~1627)初年,把持水西宣慰司兵权的安邦彦裹胁其侄、宣慰使安位反叛朝廷,水东地区的宣慰同知宋万化亦与之呼应。崇祯三年(1630),安邦彦被诛杀和安位投降之后,明朝中央政府罢除了贵州宣慰司,并划出乖西一带设置开州(治所在今贵州开阳县),由贵州布政使管辖。[1052]
(2)贵州羁縻卫所土司的任命方式
明朝时期的贵州,设置了大量的卫所。这些卫所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其特色体现在:一是设置中央政府直接驻军的卫所,二是设置以当地土人世袭充当卫所军官的羁縻卫所,三是设置以抚慰型土司为基础的卫所。这些卫所的任命方式各有不同。
其一是卫所军官的任命方式。明早期,贵州境内正式设置的卫所有:洪武四年(1371)设置的贵州卫、永宁卫,洪武十四年设置的普定卫、平越卫,洪武十五年设置的乌撒卫,洪武十六年设置的毕节卫,洪武二十二年设置的赤水卫、兴隆卫、安庄卫、普安卫,洪武二十三年设置的新添卫、都匀卫、龙里卫、清平卫、威清卫、平坝卫、安南卫,洪武二十六年设置的贵州前卫。到明晚期的崇祯三年(1630),贵州再设两卫,即敷勇卫和镇西卫。[1053]这20个卫,均隶属于洪武十五年设置的贵州都指挥使司之下。它们加上湖广都指挥使司设置于贵州境内的偏桥卫、清浪卫、平溪卫、镇远卫、铜鼓卫和五开卫6个卫,共计26卫。[1054]湖广都指挥使司所隶各卫大致于洪武二十三年六月之前即已设置,这在《明实录》中有所反映:“给云南诸卫屯牛。先是,延安侯唐胜宗等往云南训练军士,置平溪、清浪、镇远、偏桥、兴龙、清平、新添、隆里、威清、平坝、安庄、安南、平夷十三卫屯守,而耕牛不给。胜宗请以沅州及思州宣慰司、镇远、平越等卫官牛六千八百七十余头,分给屯田诸军。至是,诏给与之。”[1055]从这则材料来看,除铜鼓、五开两卫未提及外,湘黔滇古驿道的其他四卫均已涉及。这些卫与其他卫一起,主要发挥着守护湘黔滇古驿道的功能。卫之外,贵州境内还设置了黄平千户所、天柱千户所等多达140余个的千户所和百户所。
上述卫所的任命方式,主体上为常规方式,即包括卫所官员任命在内的“袭替、升授、优给、优养,及属所军政、掌印、佥书,报都指挥使司达所隶右军都督府,移兵部,五岁一考选”[1056]。
其二是羁縻卫所土司的任命方式。在卫所中,除常规的任命外,还有一种超常规的方式。这主要以存在于明朝洪武二十六年(1393)和清朝康熙二十六年(1687)之间的贵州前卫为例,进行说明。
贵州前卫是洪武二十四年八月批准后,于洪武二十六年在贵州正式设置的。[1057]其设置后,与贵州卫一道共同护卫贵阳城及沿途的驿道(如前述元朝的湘黔滇古驿道等)。其中贵州卫驻防城东与城南,而贵州前卫则驻防城西与城北,它们各在这些区域开辟屯田。其实,明朝时期的贵阳城是在元朝时期的顺元宣慰司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初还只是一些小土城和石堡[1058],然而历经贵州宣慰司、贵州卫和贵州前卫的建设,这座城市在明晚朝,已具有了东有“武胜门”,南有“朝京门”和“德化门”(次南门),西有“圣泉门”,北有“柔远门”5个城门与城门楼,以及2个水关和40个驿站铺的建筑规模。[1059]穿插于这些城市建筑群之中,是为数不少的以屯田为依托的屯堡。据明朝万历以来的《黔记》《贵阳府志》《修文县志》《贵阳志》等贵州地方志记载,贵州前卫拥有的屯堡不少于50个,它们集中分布于今贵阳市6区3县1市的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云岩区及修文县、息烽县一带。这些地方在明朝时期属于屯田区域,其屯堡的密集度存在很大差异。以今贵阳市6区3县1市为观察视角,明朝时期屯堡分布格局为:乌当区13个(含2个屯)、修文县9个、花溪区8个、白云区6个(含1个屯)、息烽县6个(含2个屯)、南明区4个、观山湖区3个、云岩区1个。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今贵阳城区在明朝时期的发展高度。
驻防贵阳城西与城北的贵州前卫,其职官总体上是世袭的。这在清人所修的方志有所反映:“明代军卫在今贵阳者凡五,曰贵州卫、贵州前卫……凡卫皆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二人,从正三品……皆勋巨世袭。”[1060]由此看来,职官世袭不仅包括贵州前卫而且包括贵州卫。贵州前卫的指挥同知,有一人驻防于今贵阳市花溪区8个屯堡之一的青岩堡(今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其授职的原因,据(道光)《贵阳府志》记载,是由于班麟贵于天启三年(1623)“以土人从征苗,从解贵阳围有功”,因而授予贵州前卫指挥同知。这之前的天启二年,水西土司安邦彦发动叛乱,切断青岩粮道,兵围贵阳城数月之久,造成贵阳城严重缺粮。见此情景,班麟贵组织青岩堡的人马向贵阳城驮米,“竭诚输米”,遂有贵阳之围的破解。班麟贵在升任贵州前卫指挥同知之前,虽称为“青岩土司”,但实际上是隆庆六年(1572)设置的青岩堡的官员,并非是屯级机构的官员。比照明朝时期卫以下设置的千户所、百户所、关(隘)、哨等机构,屯堡系统对应设置的是屯(大营盘)、堡(仓)、百总、总旗、小旗等机构或职官。这就是说,青岩班氏土司实际职务是青岩堡屯仓的仓长,其衙门实际上是青岩堡屯仓。班麟贵被授为贵州前卫指挥同知之后,对青岩堡屯仓进行长级改造亦在情理之中。他历时两年修造的并于天启六年竣工的青岩城“土城”或“老城”,只是一个屯一级的开有东、南、西、北四个城门的大营盘,原有的对贵州前卫的军粮保障功能基本未变,即所谓的“军有粮,一出本卫屯堡,自征自食;一出外属州邑,分解协济”[1061]的功能未变。
总之,卫所在明朝时期贵州城市和交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土人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往往因主动配合卫所的军事护卫行动而获得破格任命为羁縻卫所土司的机会。
其三是与卫所共处一地的抚慰型土司任命方式。明朝时期,中央政府在贵州新添一带既设置卫所又设置抚慰型土司,这样就形成了土司与卫所共处一地的局面。这种局面从明早期开始,经明中期和明晚期,一直持续到清代早期。
在明早期的洪武四年(1371),宋阿重的后裔宋仁贵归附明朝。然而,新添葛蛮安抚司在八番顺元等处军民宣慰司被改为贵州宣抚司的过程中被降格为新添长官司(治所在今贵州贵定县东北),转而成为贵州宣抚司和贵州卫的属司,管辖新添、米孔等寨。[1062]洪武五年(1372),设置把平(把凭)长官司(治所在今贵州贵定县),以“土酋”萧任成为长官,累世相传,管辖宋存耻的后裔。[1063]洪武十五年(1382),明朝中央政府设置贵州都指挥使司;二十二年,为了加强对新添葛蛮安抚司故地的控制,增设新添千户所,隶贵州卫;就在当年,镇抚王璧规划新添卫城,并修筑土城(之后改建为石城);二十三年,升新添千户所为新添卫,还在新添卫城西南的麦新溪修建麦新桥作为关桥;二十六年,以贵州前卫、龙里卫、新添卫隶属于贵州都指挥使司;二十九年,改新添卫为新添卫军民指挥使司,统领新添长官司、小平伐长官司、把平寨长官司、丹平长官司、丹行长官司5个长官司,又将龙里卫属下的平伐长官司和大平伐长官司改属焉万□管辖,然后在平伐司辖地设置贵定县,划归平越府管辖。[1064]对于新添卫从新添千户所到新添卫军民指挥使司的演变及其属司设置的具体时间,《明史》有着系统的记载。“新添卫军民指挥使司,元新添葛蛮安抚司,后废。洪武二十二年置新添千户所,属贵州卫。二十三年二月改新添卫,属贵州都司。二十九年四月升军民指挥使司。领长官司五……新添长官司,洪武四年置。……小平伐长官司,卫西南,洪武十五年六月置,属贵州卫,寻属龙里卫,二十九年来属。把平寨长官司,卫南,洪武十五年六月置,属贵州卫,寻属龙里卫。丹平长官司,卫西南,洪武三十年置,寻省,永乐二年复置。丹行长官司,卫西南,洪武三十年置,寻省,永乐二年复置”。[1065]从上述记载来看,在新添卫军民指挥使司的旗下先后设置新添、小平伐、把平寨、丹平、丹行5个长官司。这些土司,基本分布于贵定县及其周边。如《清史稿·贵定县》条记载:“平伐长官司,在县南。……大平伐长官司,在县南三十里。……小平伐长官司,在县南三十里。……新添长官司,在县东北。……羊场长官司,在县东北。”[1066]这就是说,至少从洪武四年开始,出现了卫所集中控制和直接管理抚慰型土司的现象。永乐十一年(1413),明政府划拨湖广、四川和云南交界之地正式设置贵州布政使司,其治所像贵州卫、贵州宣慰司和贵州前卫一样设于贵州(今贵州贵阳市),这就形成了土司、卫所、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等同设一个城市的局面。[1067]这种局面与上述卫所集中控制和直接管理抚慰型土司的现象交错在一起,大大削弱了抚慰型土司的地方控制力。该后遗症一进入宣德年间就开始显现出来:“宣德元年(1426),镇远邛水蛮银总作乱。指挥祝贵往抚,被杀。……贵州宣慰所辖乖西、巴香诸峒寨,山箐深险,诸蛮错居。攻剽他部,伤官军,发民冢。而昆阻比诸寨亦恃险不输赋”;[1068]“新添土舍宋志道纠洞蛮肆掠,萧授讨平之”。[1069]从这两则材料来看,在贵州,无论是卫所密集的镇远府还是有为数众多卫所控制的贵州宣慰司、新添长官司等土司区,均爆发出了地方权力上浮到城市和乡村基层社会管理失控的问题。这就使右军都督佥事、总兵官、“镇湖广、贵州”的老将萧授倍感头痛,尽管他在贵州治古、答意二长官司地积累了丰富的“筑二十四堡,环其地,分兵以戍”的圈地防苗经验[1070],但往来奔波,协调贵州立省之后复杂的卫所、土司、府州县等地方关系,用尽计谋平乱,对于一个年已71岁的老人来说,确实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这样进入明中、晚期,新添卫将主要精力放在加固卫城城防方面。正统年间(1436~1449),指挥使孙礼对新添卫土城进行改建,使之外观形如大瓮。因此,民间戏称新添卫土城为“瓮城”,称城西20里的新添溪或麦新溪为“瓮城河”。弘治六年(1493),为了方便湘黔滇古驿道的通行,贵州都御史邓廷瓒与贵州宣慰使安贵荣组织人力物力在瓮城河上修建了一座题名为瓮城桥(又名惠政桥)的石桥。石桥建成之后,御史钱钺为之作记,桥侧设置瓮城塘进行守护。[1071]万历十三年(1585),贵州巡抚舒应龙经过合议以后,将新添卫瓮城改建为周长一千七十丈、高一丈一尺的石城,并在东、南、西、北四方分别设置熙春、武阳、延秋、肃远四个城门以及月、城、西、北四个城楼。[1072]卫所的精力转移之后,其与属下的土司相安无事,任其自生自灭,不过其马役必不可少。对于湘黔滇古驿道沿线的马役,民国人所修《贵州通志》做如下记述:“《方舆纪要》于‘贵阳军民府’又载有:‘贵州驿在府城。’距城北六十里有札佐驿。九十里为底寨驿。百二十里为养马坑驿。又,府北百里有渭河驿。府东五十里有龙里驿。又云,新添驿在卫城北。盖又有七驿。其马役之众寡无可稽。惟新添驿则谓:马二十匹,先以土司土民就役。及后,军兴役繁,土人逃匿,乃以卫舍代之。继乃变为编佥。编佥者,三载而一易。输佥卫民供役,而责土司出值。民既役,乃赴土司受值。土司又派之富户,数往返不得值。因自减受。其佥役之初,豪猾又各以赂免,惟单贫下户输应,民甚苦之。万历末,巡抚胡桂芳改为募役。新添驿,马凡二十二匹,每岁征银八十四两于五长官,收其银而给役值。朝募役给,民甚便之。事具邱禾实《新添卫马政记》,此则驿政之可考者也。”[1073]从这则材料来看,驿道沿线之新添驿的马役,无论是派役还是募役,对五长官司的长官、富户、土民和卫所的卫舍、卫民来说,均为一种沉重经济和劳役负担。正因为此,各方势力均欲逃避服役的责任。这样,到了清朝雍正八年(1730)、九年,把平、新添等长官司即被先后废除。[1074]
可见,卫所与抚慰型土司并存,就使得抚慰型土司分司分别隶属于总司和当地卫所,处于总司与当地卫所的双重控制之下。明朝中央政府对贵州土司的总司与分司,如对贵州宣抚司与新添长官司,在他们归附之后,对其任命与升降总体是同步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府对贵州土司的任命似乎是有违常规:它除黔东北土司之外,基本上是降级任命。
(3)贵州政务型土司的任命方式
贵州的政务型土司,出现于贵州承宣布政使司建立以后。明早期的永乐十一年(1413),随着思南、思州两土司的“改土归流”以及八府的设置[1075],贵州承宣布政使司正式建立。之后,遂有贵州省之名。宣德九年(1434),废新化府,并入黎平府。到了明中期,正统三年(1438),废乌罗府,并入铜仁府。成化十二年(1476),在程番长官司的基础上设置程番府。[1076]弘治七年(1494),设置都匀府。进入明晚期,隆庆三年(1569),“移程番府为贵阳府,与(贵州)宣慰司同城,府辖城北,司辖城南”。[1077]万历二十九年(1601)、三十年,设置平越军民府、安顺军民府等政务型土司。此间,贵阳府亦“改为贵阳军民府。领安抚司一,曰金筑;领长官司十八,曰贵竹,曰麻响,曰木瓜,曰大华,曰程番,曰韦番,曰方番,曰洪番,曰卧龙番,曰金石番,曰小龙番,曰罗番,曰大龙番,曰小程番,曰上马桥,曰卢番,曰卢山,曰平伐”[1078]。从上述材料所见,这些军民府下设大量的抚慰型土司,如贵阳军民府仅在原“八番”之地的今黔南自治州惠水县,集中设置了程番、韦番、方番、洪番、卧龙番、金石番、小龙番、罗番、大龙番、小程番、上马桥、卢番12长官司。按照递层上报任命的原则,在贵州政务型土司与抚慰型土司交错设置的情况下,其任命方式就变得极为复杂。
综上所述,明朝时期无论是明早期还是明中期、明晚期,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贵州土司的隶属关系十分复杂,四种土司类型交错在一起,维持着一种暂时性的均势。尽管明政府对于贵州土司的任命仍然把握在中央政府任命的维度之上,但是,因土司内部隶属关系复杂而使地方官员在土司人选奏报方面具有更大的操纵空间。这种可怕的操纵空间,与该区域内民族地方治理的复杂性交织在一起,极容易导致土司内部的冲突以及贵州地方社会的动荡不安。这就是说,对于地处高原、山地、河谷等复杂自然环境之下的贵州土司的透视,单纯用拓殖、制度与秩序等话语体系的某一侧面进行关联,是难以尽言的。
(三)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承袭与隶属关系
由于土司是世袭的朝廷命官,因而,土司之位在土司时期就成了土司政府和土司区内外各实力派争先抢夺的对象。土司承袭问题未处理好,自然会影响到土司政府和土司区社会的稳定,甚至影响到该土司与中央政府、周边土司和家族村社的关系,进而造成一个区域社会冲突的持续升级。明朝时期,上自皇帝下至土司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正因为此,在土官承袭乃至世袭方面,逐步设计出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牵动土司政府、流官政府、中央政府和皇帝各层级的土司承袭制度。这套制度,在土司政府的申报、流官政府“勘实代奏”、中央政府“委官体勘”与“呈部具奏”和皇帝恩准各环节均做了具体规定,同时在一定程度总体显现了当时土司的隶属关系。
1.土司的承袭及其对流官政府的依附
明朝时期,在土司的承袭方面,土司对流官、土司政府对流官政府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主要体现在,土司政府申报的承袭材料需要经过流官政府的“勘实代奏”。
(1)对土司承袭材料层层把关
为了防范土司在承袭过程中作弊,保证承袭的真实性与权威性,流官政府规定土司承袭材料的申报至少包括两个要件:一是每三年上报一次的土官底册,二是准备承袭时提交的“土官保结”。
这里所谓的土官底册,笔者认为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土官底簿》之前的底本。这种底册上报正式成为一种制度,是从明中期的正统六年(1441)开始的。之前的明早期,尽管规定了土官承袭人的亲族范围,并且要求提交土官底册以及相当于承袭者身份真实性保证书一样的“土官保结”,但是,它并没成为一种疏而不漏的制度体系。正因为此,很容易引发因承袭而激起的一系列土司家族内部的流血冲突事件。
在明早期,明朝中央政府仅仅划定承袭人的范围,并制定一人承袭的规定。这在《明会典》《明史》中均有反映。
洪武十七年,令土官无子,许弟袭;(洪武)三十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1079]
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1080]
从划定承袭人范围到准许一人承袭的规定来看,其思路完善于洪武十七年(1384)至洪武三十年,而且承袭人的范围是逐步拓展的,先是子,然后是弟,然后是宗族内,然后是妻女,然后是婿,然后是甥,这样构建了一个由家庭到家族的庞大的承袭人体系。至于以何文本作凭据,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一些土司家庭、家族纷纷编制和收存族谱,作为选定承袭人的文本。如果文本本身出现问题而导致承袭人变更,就极容易导致土司官族乃至土司地方社会的纷争。
这种纷争导致的地方动荡,让地方流官政府和土官政府大感头痛。他们纷纷请求完善土司承袭人的文本制度。这样到了明中期,遂有各种防范土司争袭的文本制度出台。透过《明会典》《明史》《明会要》等典籍,可以基本看出对土司争袭的防范程度。
正统元年(1436)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干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六年奏准,顶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吏部备查。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嘉靖九年(1530)题准,土官衙门造册,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末生子者,候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听。布政司依期缴送吏兵二部查照。[1081]
正统二年(1437),曲靖军民知府晏毅言四事:一,土官承袭,或子孙,或兄弟,或妻继夫,或妾继嫡,皆无豫定次序,致临袭争夺,仇杀连年。乞敕该部移文所司,豫为定序造册,土官有故,如序袭职。……从之。[1082]
广西土官承袭,长吏率要贿不时奏,以致诸酋怨叛。太平知府胡世宁令:生子即闻府,应世及者,年十岁以上,朔望谒府;父兄有故,按籍请官于朝。土官大悦。[1083]
从上述三则材料所见,明早期仅仅收存于土官衙署的土司承袭文本,许多均存在“皆无豫定次序”的真实性问题。这就是说,明早期的土司族谱,很可能有平时供家族使用的和承袭时供上报官府用的两套,这样才有可能导致土司制度规定、土司个人偏好与家族内伸张正义之间矛盾冲突。正因为此,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到明中期方有土司承袭文本的定期预报制度。这种制度,规定老土司在任时,每三年编制并上报一次土司承袭文本。该文本至少有5本,分别收存于土官衙门(一本)、省政府“三司分设”的衙门(3本,由土官衙门提交)以及中央的吏部衙门(吏部和兵部共用一本,由布政使司衙门当年年终提交)。不仅如此,省级以下的流官官府还有知情的责任,即男性土司承袭者本人从出生到长成少年乃至被上报承袭时,省级以下的流官官府均十分知情甚至是认识该当事人,不能是收受好处之后听任土官衙门胡编乱造。如此看来,明中期在确保土司承袭文本编制和上报的真实性方面是下足了功夫的。
这就基本清楚了,土官衙门在土司承袭时所提交的“土官保结”应由那些机构和个人签字画押和盖章认可。它至少包括如下5种机构和个人:一是土官衙门本身,二是土司官族,三是土司区的其他家族,四是周边的土官衙门,五是分管该土司的省级以下的流官官府。可见,“土官保结”其实就是一份土司承袭的真实性保证书,它在提交给省政府“三司勘明”之前,实际上已经被省级以下的流官官府、土司、基层政权和家族村社预审了一番。这份真实性保证书的推出,表面看来只是土司制度上的规定,但它背后却预示着各个层次的土司关系的处理。土司为政一方,之所以不断地拓展婚姻圈并且越界结成命运共同体,未必与这份“真实性”保证书不无关系。
(2)流官政府“勘实代奏”
土司承袭材料提交到省级政府的“三司”之后,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勘实代奏”了。“勘实代奏”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三司勘实”,第二步是“三司代奏”。这就是说,“三司勘实”合格之后,才有“三司代奏”。这两个环节的工作,均涉及能否扼制土司社会的纷争,关系到整个土司社会的稳定。前述西南边疆的贵州省总是出现土司反叛之事,许多应当与省内机构和控制系统交叉过多,难以梳理清楚,从而使“勘实代奏”出现问题有关。
首先,是“三司勘实”。这里所谓“三司勘实”,又称“抚按勘明”,俗称“保结”验明,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对土司承袭资格和承袭真实性进行的审核和调查。这个环节的工作同样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是资格审查,二是真实性审查方面。
资格审查方面,主要考察土司承袭者是否违反了“土司袭替禁例”,如是否达到承袭年龄、是否入学、是否“土籍”、是否违规断案和嫁娶等。这些均隐含着明中期和明晚期政府对承袭者的个人素质和将来的执政水平的总体考察。
对于土司是否达到承袭年龄、是否入学的资格审查,开始于明中期的弘治年间,它最初是为防范土司过早承袭以及属司与总司争权而设计的。这在《明会典》《明史》之中有所反映:“弘治二年(1489),令土官应袭子孙年五岁以上者,勘定立案。年十五以上,许令袭。如年未及,暂令协同流官管事。五年,令土官袭职后习礼三月,回任管事”;[1084]“弘治十年(1497),巡抚沈晖奏言,令世英入粟嗣父职,将以平之,而仕珑奏讦不止。是时,敕调世英从征贵州,而兵部移文有‘两江口长官司’字,仕珑疑世英得设官署,将不听约束,复奏言之。于是巡抚阎仲宇、巡按王约等请以前后章奏下兵部、都察院,议:‘令世英归所据小江七寨于仕珑,止领大江七寨,听仕珑约束。其原居两江口系襟喉要地,请调清水溪堡官兵守之。而徙世英于沱埠,以绝争端。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世麒党于世英,法当治,但从征湖广颇效忠勤,已有旨许以功赎。仕珑、世英并逮问,胜祖照常例发遣。’奏上,从之。弘治十六年(1503)六月事也”。[1085]透过上述两则材料可见,进入明中期以后,土司任职未达到年龄者,须在流官指导下处理政务,即使达到承袭年龄者,其承袭不仅需要“入粟”,而且应袭子弟必须入学接受教育,还要习礼三个月,使之懂得朝廷的法令法规,否则取消承袭资格。以此看来,有关年龄、入学的承袭资格,是做得比较早的一项承袭资格审查。
进入明晚期的嘉靖年间,对土司承袭的资格审查更为严格,大凡是否“土籍”、是否违法等均在承袭资格审查之列。嘉靖元年(1522),贵州巡抚汤沐在其所上的治苗策中指出,要“预定土籍。夫土籍不明,则争夺所由起也。今土舍传接如军职贴黄例,各于岁终上其世系及有无嗣子于布政司,司又上共籍于部,而起送袭替可按籍定矣”[1086]。从这则材料来看,预定土籍的目的是在起送土司前往京师袭替时,防止引起地方争端,以维护土司袭替仪式的严肃性。联系到前述的妻、婿可以承袭来观察,这一条主要是限制非土司区居民来承袭土职和激起事端,显然是为了不至于打破“蛮汉分治”均衡格局的目的。另据《明会典》记载:“(嘉靖)十四年(1535)议准:云南、四川两省土官,各照旧分管地方,如有不遵断案、互相仇杀,及借兵助恶、残害军民,并经断未久辄复奏扰变乱者,土官子孙,不许承袭。……三十三年题准:土官土舍嫁娶,止许本境本类,不许越省,并与外夷交结往来,遗害地方,每季兵备道取具重甘结状。如再故违,听抚按官从实具奏,兵部查究,量情轻重,或削夺官阶,或革职闲住,子孙永不许承袭。”[1087]从这则材料可见,明晚期对于土官违规断案、土官土舍的嫁娶往来限制十分严格,它主要由分巡道、兵备道每个季度所提供的“重甘结状”进行监督,如有违规,则剥夺其子孙承袭权,轻者“不许承袭”,重者“永不许承袭”。
除上述资格审查外,明中、晚期,地方官府还要对土司承袭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它主要是防止土司在承袭过程中作伪冒充。这种防范有着较为详密的办法,同时也给官司“保结”带来了极大的政治风险。《明会典》记载:“凡土官就彼袭替。天顺八年,令土官告袭,勘明会奏,就彼冠带。嘉靖二年,令土官衙门设在荒远、兼因争竞仇杀等项,不能赴京者,抚按等官勘实代奏,就彼袭替,仍依先年户部原拟等级,令其纳谷备赈。”[1088]这则材料透出的信息是,土官如果打破常规、未能赴京就职,只能“就彼袭替”,那么,须地方三司的“勘明会奏”或者“勘实代奏”,同时须土官的“纳谷备赈”。当然,“备赈”仅为理由,要求“纳谷”才是真正目的。也就是说,只要土官“纳谷”,就可以找个理由不来京受职。由于这种找理由不来京受职之中隐藏了诸多不可告人的秘密,给“保结”之人或者“勘明会奏”或者“勘实代奏”之人带来诸多潜在的政治伤害,因而,很多地方官员不愿意为土司出具这样的保结。这就使土司拖了几十年,仍然有不能袭职的。“土官病故,子孙应袭者,官司不肯保结,上司往复驳勘,有二三十年不得袭职者,止令土舍管事”。[1089]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这种不能正常袭职的,也不排除各级流官故意为难土官的因素。《明史》曾对明中晚期这种制度上的延续与改革,做过较为系统的梳理:“尝考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天顺末,许土官缴呈勘奏,则威柄渐弛。成化中,令纳粟备赈,则规取日陋。孝宗(弘治)虽发愤厘革,而因循未改。嘉靖九年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其间叛服不常,诛赏互见。”[1090]借重这种梳理,可见发现明早期土司进京“赴阙受职”的门槛很低,只要土司归附就能“原官授之”,就可以进京“赴阙受职”,也似乎是由于这样做各级流官政府费资巨大,因而才有明中期命令土官“纳粟备赈”,进而未想会激起流官的贪腐之心与贪腐之行的举措,于是方有明晚期嘉靖帝的归复旧制,按照吏部和兵部两个系统管理土司的制度变革。
防止土司作伪冒充,“保结”固然不可少,但是验明“土司宗图”真伪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尽管明中期的正统元年(1436)早已规定土官每三年务必“造册四本”上报,然而这一规定在西南边疆执行起来,却程度不能一致。这在明人《万历野获编》之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该书相关部分反映,土官承袭之中的“武官袭替,例有赀为凭,其记载生时邻佑及收生妇人甚详,盖防异姓假冒及乞养之溷也。近世作伪者,多凭空捏造,苟得金钱,兵部武选司吏胥概为准行,谁讦弊可恨,然仗此为隄防,稍杜争竞。至于土官,则全凭宗支一图为据。今惟云南布政司贮有各土司宗系,以故袭替最便,而贵州、广西诸土官,竟自以所藏谱上请,以致彼此纷争累年不决,称兵构难。而不肖监司,又借以取渔人之利。此最大弊事”[1091]。透过这则材料可见,流官政府对土官每三年“造册四本”上报的规定总体上是阳奉阴违的,更多的是追求赀选,“有赀为凭”。除云南省依制而行之外,贵州、广西两省的土官依然递交的是“土司宦谱”。而这种“土司宦谱”,在某些土司区被称为“历代稽勋录”,它在张扬历代土司的丰功伟绩的同时,还刻意在《宗舍源流图系》之中抹去本应承袭的“官舍某房”的名字,向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府隐瞒实情。[1092]隐瞒实情的背后,便是作伪。正因为此,除给地方监司“取渔人之利”的机会外,还导致了土司政府乃至整个土司区长年不绝内部冲突。
其次是“三司代奏”。所谓“三司代奏”,称为“呈部具奏”,是指地方“三司”代替应袭土司,具名向中央政府的吏部和兵部甚至是皇帝提交某某土司应予以承袭的奏折。明朝时期,“三司代奏”的奏折最初直接递交给吏部验封清吏司(简称“吏部验封”“吏部文选”或“验封司”),之后才考虑其隶属关系而进行政务型土司经布政使司隶吏部验封清吏司,抚慰型土司和羁縻卫所土司经都指挥使司隶兵部职方清吏司(简称“兵部武选”或“职方司”)的调整,这就有了“三司代奏”的分两个隶属系统的代奏。
“三司勘实”之后的分隶属系统的“三司代奏”在清时期评价甚高,被称之为“文武相维”,认为这种“土兵相制”方式便于奖惩,“机权所寓,细大相关,股掌易运”。[1093]然而,早于清朝的明人对此却多有异议,认为这是不应该出现的“职掌分裂”和“官制之紊”的极度不正常现象。
本朝设土司,除知府、知州、知县俱文职,其品秩一如流官。此外夷官,则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俱为文官,属吏部文选司除授,是宜竟为左列矣。然查《会典》则又不然,刻部所开州县凡宣慰司三,仅四川之播州属焉。四川宣抚司三,一属户部、二属兵部,长官十六司属户,廿九司又属兵,何也?至云南之宣尉司凡七,俱在徼外,即朝贡亦不尽如期,而亦载之户部版图中,抑异矣。至若湖广一省,则永顺、保靖二宣慰,以至四宣抚、九安抚,及诸长官司,又俱隶兵部,无一入户曹者。而贵州宣慰一司,则又属户部矣。似此职掌分裂,当以守土管军民者与掌兵不同耶?但自宣尉而下,既为文臣,何以俱属都司钤辖?又如云南之澜沧军民指挥使司,乃武官也,何以又统浪蕖州文官耶?此皆官制之紊当议者。且宣慰司虽从三品文职,终是夷人,嘉靖末年,以献大木功加永顺,致仕宣慰彭明辅为都指挥使、则文而以武优之是矣。其子彭翼南先以倭功加右参政,至是又加云南右布政使,遂跻藩臣极品。若正德间,加播州宣慰使杨域为四川按察使,是以纲纪重臣,下领夷酋,抑更异矣![1094]
从这则材料可见,现实的土司政治体系与理想中的土司制度设计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冲突。由于土司分属标准未能统一,因而,分布于今西南和中南地区的土司隶属系统十分紊乱。本应隶属于吏部的土司反而隶属于兵部和户部,本应属于兵部的土司反而既隶属于吏部又隶属于户部,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土司也是分属吏、户、兵三部。在西南和中南地区,本属于政务型土司反而隶属于都指挥使司钤辖,抚慰型土司或加都指挥使衔,或加按察使衔,或加布政使衔,文武分属系统十分模糊而紊乱。这种模糊而紊乱,所导致的是土司承袭中的公平与正义的严重缺失,带给西南边疆土司控制系统紊乱省份的是土司变乱的层出不穷。
不过,明朝中央政策的出发点总体上无可挑剔,它只是为了确保土司承袭的真实性。当弘治年间发现成化时期所制定的土司承袭“纳粟备赈”导致土司承袭严重失真问题之后,便废除了这一规定。“(弘治)十八年(1505),罢土官纳粟职例,令照归保勘,起送赴京袭职”。[1095]这里“保勘”,如前所言,并非始自地方“三司”,应是从地方府、州、县开始,出具符合历史真实的务实性的“土官保结”。不仅如此,地方“三司”在“勘实”的基础上,还要“起送”真正的土司应袭者“赴京袭职”,以确保不至于引起土司社会的争端。
然而,这一套制度体系真正执行起来似乎在实效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一堆材料提交到中央政府和皇帝那里,中央政府和皇帝仍然相信来自地方的“三司保勘”。这从下面的相关文献以及君臣对话之中呈现了出来。
2.土司的承袭及其所呈现的“皇恩浩荡”
“三司代奏”呈交京师朝廷,亦即“呈部具奏”以后,接下来的事情便是中央政府的“委官体勘”、皇帝的恩准以及土司的“赴阙受职”了。由于西南边疆的土司对中央政府与皇帝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因而,这一个过程对于应袭的土司(当事人)以及各级堂上官(考核证明人)而言则是一个忧喜参半的期待过程。
(1)中央政府的“委官体勘”
从明早期的洪武年间到明中期的天顺二年(1458),明朝皇帝设计出了一套土官承袭的早期程序。这套程序在《明会典》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土官承袭,原俱属验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部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给诰敕。天顺二年(1458)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其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1096]
从上述材料可见,这套程序从洪武二十六年、经洪武末年到天顺二年逐步得以完善,无论是政务型土司还是抚慰型土司最初隶属于吏部,之后将抚慰型土司分离出来,改隶兵部。其中的吏部对应袭土司的审查,先后要经过吏部四司也即验封清吏司、文选清吏司、稽勋清吏司、考功清吏司的逐一查核与筛选,直到全部合格后才授予札付、诰敕等。在吏部、兵部审查之时,应袭者、各级堂上官等应携带结状、宗图“赴部”等候审定,并及时回应吏部四司提出的疑问。所以它较之于前述类似洪武五年,“贵州宣慰霭翠与宋蒙古歹及普定府女总管适尔等先后来归,皆予原官世袭”[1097]之类的任命,要复杂和严格得多了。
至于吏部、兵部分开查核与筛选土司的具体时间,是洪武三十年(1397),它在《明会典》中有所反映。《明会典》称: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官、苗民官、千夫长、副千夫长“土官额数及资格:旧属吏部文选司,洪武三十年,改属兵部”[1098]。从这则材料来看,并无严格的文职、武职的区分。
(2)皇帝的恩准
中央政府对土司应袭者“委官体勘”合格后,予以备案,接下来就是君臣议事,等待皇帝的恩准。皇帝恩准之后,则由礼部、工部和户部准备和制作如前所述的诰敕、印信号纸、符牌、冠带以及包括币在内的各种精美的赏赐物,代表皇帝颁发给应袭的土司。
有关土官承袭的君臣议事在《土官底簿》之中,有着十分详细的记载。从这些记载的行文内容看来,它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各部的汇报提要,另一方面则是皇帝的口谕,似乎记录的是明朝永乐至嘉靖年间中央政府各部与皇帝之间的对话内容。这里仅以西南边疆的云南、广西、四川(今云南、贵州部分)和贵州的少数几个土司为例证,进行观察。
其一是君臣有关云南土司的对话。这里君臣有关云南土司的对话涉及四川土司。由于以今云南省为视点,因而,明朝时期原本属于四川省的乌蒙军民府、芒部军民府、东川军民府和马湖府,被置于本处观察之列。
蒙自县知县。禄庆,本县罗罗人,承袭土官。故,无子嗣,禄羨袭职。故,嫡长男禄胜二十七年袭职。故,族弟禄政,三十五年袭。故,禄胜遗腹亲男禄荣永乐二十二年五月奉令旨:准他袭,钦此。故,男禄刚年幼,保伊妻沙钦承袭。宣徳五年奉圣旨:准他,钦此。故,正统八年,禄刚保送军务尚书王骥处,准袭。患病,要令伊男禄崇袭职,三司会奏,成化元年十二月题准,禄崇就彼冠带。故,无嗣,亲弟禄代十年二月准就彼冠带。弘治十一年九月,行勘禄仁是否禄赐亲男,年久未报。至弘治六年四月,文选司报:蒙自县添设流官知县,掌印土官知县专一管束夷民,巡捕盜,偌尉付年。九月,巡抚王启奏:禄赐户绝,流官知县管理县事,土官公座裁革。奉圣旨:是,准拟行,钦此。[1099]
副同知。观音奴,云南蒙古人。父章吉特穆尔,前北胜州土官参政,洪武十五年归附,总兵官带至云南病故。十六年,普顔等叛乱,总兵复征观音奴引把事和习等,总兵官札委权北胜州土官同知。十七年,西平侯带同朝觐,十一月钦除北胜州副同知。废疾,长男观音海永乐六年十一月奉令旨:著他替了,钦此。故,男章美,总督、尚书处照准:令冠带故男章远能景泰元年袭。患病,长男章辅,该三司会奏应袭,成化二年十二月准行,令就彼冠带承袭。故,无嗣,因请择其近族承袭,奉圣旨:是,钦此。故,弘治八年十月长男章宏奉圣旨:章宏准袭副同知,钦此。故,男章鹏见在袭。[1100]
实哲,系本府知府,亦得曾祖母。洪武十九年七月,蒙总兵官、西平侯钧旨:亦得年幼,不谙理法,著令曾祖母实哲替职。本年十一月,文华殿启闻:讫依蒙管事,故男阿普袭。故,纳孔年幼难袭,三十三年六月,令伊妻设北替任管事。亦故,绿男纳孔先于三十一年五月保纳孔妻撒可承袭前职保部。永乐二年八月奉圣旨:著撒可袭了知府职事,还要布政司保来,钦此。故,男禄昭告要就府,冠带承袭,宣徳六年二月奉圣旨:准他就那里冠帶,还催那保结来,钦此。故,无子,正妻杨普亦故,止有次妾撒姑应袭,要照撒可等事例就府,冠带袭职。正统元年四月奉圣旨:照例准他,还催取布政司保结来,钦此。故,要保已故,长男厄勒正妻、亦得母实固就彼冠带。正统十二年七月奉圣旨:准他袭,还著三司保勘来,若不实,就著巡按御史拏了问,钦此。亲男禄尉告袭,勘报成化四年三月准行,令禄尉就彼冠带承袭。患病,伊妻实舟应替,六年九月准袭。故,禄溥族兄阿圭嫡长男禄载应袭,但称该府地方与芒部犬牙相搀,难以摘离,行令本舍照例纳谷三百石,就彼冠带管事。嘉靖三年七月奉圣旨:是,这土舍准照例纳谷,完日就彼袭替,钦此。[1101]
发绍,系本府已故土官安兹弟袭职。洪武五年,总兵官立嗣,将侄男已作起发赴京,给赐冠带回还。十六年四月,赐发绍实授知府,朝觐病故,总兵官著令已作署府事,故妻速感应袭。二十二年十月奉钦依:著做知府管事,故男阿弟年幼,举保枝叶小土官,阿伯暂署府事,候阿弟长成承袭。二十八年,准令署事阿弟出幼,备马赴贡告袭。永乐三年十二月奉圣旨:准他袭职,钦此。十二年,妺香珮袭。故,兵部尚书王骥题:阿弟无子,保阿弟庶长男蜜戴亦,故推保本人正妻奢贵,照本府女土官知府速感等缴部准令就府冠帶事例,令奢贵冠带管事。正统七年五月奉圣旨:准他,后不为例,钦此。故三司奏勘:居宗系奢贵亲子,应袭,要令就彼冠还,议拟再勘会奏。天順三年五月奉圣旨:是,钦此。未袭,故。成化四年,勘得居宗正妻奢悫应袭。本年三月准行,令奢悫就彼冠带承袭。故,二十年奢悫男陇慰告袭,行勘未报。嘉靖元年,参将何卿保土舍陇寿该袭,及弟陇政争夺,先该布政司结勘奏保,陇寿在万里不毛之地,既该彼处官司会勘,准照及边事例,就令在彼袭替,仍取宗图奏。奉圣旨:是,准在彼袭替,钦此。[1102]
摄赛,系乌撒军民府前知府实卜长女,军民府女土官知府姑胜古长男阿发娶为正妻。夫故,前知府姑胜古年老,洪武二十年钦依承袭知府。二十一年,本府蛮民为逆,大将军收剿,二十四年复职。二十六年奉太祖皇帝圣旨:依旧设做府治,土官摄赛还著他做知府,钦此。故男普合,备马赴京进贡。永乐四年正月奉圣旨:准他袭,钦此。故男阿得年幼,亲弟阿伯暂袭。候阿得长成,袭替具本,差小土官以车等齐奏。永乐十年正月奉圣旨:不准他兄弟袭,只着他儿子袭,便十岁以下也著袭了,他那兄弟既是夷民信服,著他做首领官名头,帮那小的办事,钦此。故,后保堂弟普得就府冠带。正统三年正月奉圣旨:既有三司委官保结,且准他袭,还行文书去照勘,若有不实,奏来定夺,钦此。故,男乌伯查勘应袭,准令就府冠带。天顺三年四月奉圣旨:是,钦此。嘉靖五年奏:保禄庆承袭。本月奏,圣旨:是禄庆准照例纳谷,完日就彼袭替,钦此。[1103]
安济,蛮夷长官籍,罗罗人,洪武四年投降。患病,令男安本代领各司。土官王麒等赴京,五年正月改立马湖府,安济授世袭知府。患病,男安本奏准袭职。故,男安濬永乐五年三月奉圣旨:准他袭,钦此。男安灏正统三年二月奉圣旨:且准他袭,还行文书去体勘,如果违碍,具奏定夺,钦此。故,弟安洪景泰三年二月奏准:行令就彼冠带袭职。患疾,长男安鳌成化六年六月准:行令就彼冠带替职。弘治八年,文选司付开土官知府安鳌为事问,拟凌迟处死,家口迁徙。抚巡三司奏:要改设流官知府。本部覆题。奉圣旨:准改设流官知府,钦此,选知府程春震讫。[1104]
从上述六则材料来看,在明早期和明中期,有关云南土司的承袭,除要求掌握每一家土官的基本情况外,实行的是多层次奏报制度。一是土官衙署的奏报。其奏报之法,是先由土官衙署提出要求,出具保结,准备“袭替具本”,然后或本人或差人备马赴京进贡奏报。二是军方的奏报。分布于云南地方的总兵官或地方王侯,直接出具“钧旨”或“著令”,对应袭土司进行保奏。三是省府的会奏。关于这个方面,材料十分翔实,具体有“抚巡三司会勘”“抚巡三司会奏”“三司委官保结”“勘报”或“结勘奏保”“行文书去照勘”“宗图奏”或者“巡抚奏报,总督照准”等多种形式。必要的时候,还要将应袭土司“保送至京”。四是中央各部的奏报。具体有“文选司问事”“文华殿启闻”以及兵部、吏部尚书的“复题”与照准。五是皇帝的圣旨。皇帝下达口谕,旨在把握土官“替职”还是“就彼冠带承袭”的维度。尽管多层次奏报信息汇集到了皇帝这个层次,但皇帝大部分的时间还是依制行事,要求省府补办会勘与会奏的手续。如果不实,还要羁押土司并追究责任。对于重大事项如“改土归流”,中央政府的行事比较慎重,有文选司问事、抚巡三司奏报、本部覆题等必备环节,最后才由皇帝下达圣旨。透过上述个案,土官的姓名、籍贯、承袭、应袭者保送至何人手中、三司会奏(含后来的督抚奏请)、土官的权职等,得到了完整的呈现。
其二是君臣有关广西土司的对话。较之于云南土司,明早期和明中期君臣之间有关广西土司的对话,更多地侧重于如何合理地处置土司的承袭维度。似乎广西土司的承袭是按照层报原则依制而行的,因而,皇帝要求补办手报手续之事出现较少。
岑伯颜,即岑间由,世袭土官,洪武元年纳前朝印信,率众归附复职。洪武二十年授田州府知府,长男岑永通授上隆州知州。洪武二十六年,岑坚故,钦准承袭。患病,长男岑祥备方物马匹赴京朝觐告替。永乐三年十二月奉圣旨:准他替职,钦此。为事在监,病故,正妻李氏无子。本府奏:庶长男岑徽年三岁,告系本官,岑永宁借职。永乐十七年四月奉太宗皇帝圣旨:不准,只着他儿子做,钦此。行令岑徽管事,被岑永宁毒死。奏:提庶次弟岑绍,年一十一岁,不曾前来,今暂署府事,候十五以上起送除授。洪熙元年闰七月奉圣旨:是,钦此。宣徳三年六月,该广西巡按御史奏题,奉圣旨:他每既体勘明白,著岑绍做田州府知府,钦此。总兵武毅保男岑镛,景泰二年三月奉圣旨:既武毅每计议停当,准他替,钦此。后岑绍病故,岑镛嫡长兄岑鉴不忿兴兵,赶逐岑镛于广西城内,占据衙门。该会勘得:岑镛系妾子,比先伊父溺爱,妄保搀越替职;岑鉴系嫡长男,应合改正袭,授知府。景泰四年六月准就彼袭职,岑镛仍令冠带跟调,总兵听调,不管府事。岑鉴故,无嗣,岑镛承袭。后故,男岑溥成化十一年十一月题准:就彼冠带到任管事。弘治九年,庶长男岑猇砍伤庶弟岑狮,后岑猇惧罪自刎身死,奏保岑猇嫡男岑猛。弘治十一年五月奉圣旨:是,准他袭,钦此。弘治十八年,该两广都御史潘蕃等:该得岑猛构成大祸,失陷府治,要将岑猛降为同知,本府改设流官知府。奏行兵部会议:将岑猛降为世袭正千户,发福建沿海平海卫左所带俸,改设流官知府谢湖管理府事。正徳三年九月,都察院等衙门会同府部等官会议奏,圣旨:是,岑猛本当重治,但先世多有功绩,著做本府同知,掌印管事,待后杀一儆百,钦此。嘉靖二年,岑猛叛逆,诛剿,改田宁府设流官。后卢苏、王受二头目不靖,仍降为田州,男邦相为判官。[1105]
岑天保,本府土官籍,洪武二年授知府。故,嫡长男岑志刚二十八年十一月袭。永乐元年患病,男岑永寿署事。八年正月奉令旨:既有残疾,准他儿子替了掌印,凡有的事务,还要岑志刚管办,钦此。老疾,儿岑元气正统九年正月奉圣旨:岑元气既广西三司保勘明白,极边关隘,缺人管束,准他就那里替职管事,不为例,钦此。故,弟岑元全会勘应袭,就于军前冠带袭职听用,杀贼会奏明白。成化二年正月题准:袭职知府岑元全,照旧军前杀偈聪干……十三年七月题准:就彼冠带袭职。故,嫡长男岑金弘治十年十月奉圣旨:准他袭,钦此。故,男岑瑬应袭。又该太监潘忠等奏称:本府地方设在极边,与归顺州土舍岑璋有仇,屡被侵占,乞免岑瑬赴京就彼冠带,准与实授。本月奉圣旨:是,著做知府,还不与袭,钦此。[1106]
李徳懋,思明府凭祥洞土人,洪武二十八年赴京除授上石西州知州。故,男李寿贤接管洞事,洪武元年归附,将本洞印记差头目李处等赉赴总兵官交割,后各洞兵罢。洪武二年,授广西省凭祥洞知县。残疾,男李昇二十四年钦做世袭巡检,二十八年九月除凭祥巡检司世袭土官巡检,照流一同管事,还著流官掌印。永乐二年,内官杨宗奏:改设县治,仍隶思明府管属;奉钦依:准他改做凭祥县,著礼部铸印,土官巡检李昇就升做知县掌印。本年五月赴京谢恩,中途病故,男李庆青署事,大理寺卿陈洽等保袭。永乐四年闰七月奉圣旨:准他袭,钦此。文选司缺册内查得成化十八年改为祥州,土官李广成化十一年袭知县,十八年升本州知州。[1107]
赵昂杰,本州世袭土官籍。洪武三年授知州。故,男赵胜昌二十六年署事,备马赴京告袭。永乐三年八月奉圣旨:赵胜昌,著他袭了知州便回去,钦此。七年被赵志能父子杀死,男赵得茂应袭,年方一十岁,保部为无亲身前来,八年九月奉令旨:著他袭了,等出幼时来朝,钦此。故,宣徳八年四月,男赵得兴替职,征伤有疾,保男赵富毂替职。正统十一年九月奉圣旨:既应该替职,准他,钦此。[1108]
赵帖坚,世袭土官。洪武元年归附,二年赴京朝觐,除龙州知州兼守御职事。故,亲弟、赵帖安男赵宗寿,二十五年十一月奏准,袭伯父赵帖坚职事。故,男赵景升洪武三十一年袭。赵景升为榜文事提问,病故。无子,堂叔赵武成承袭,间为不法事提解,行在都察院。病故,男赵仁政宣徳三年五月奉圣旨:著赵仁政做知州,还去催那三司的文书来,钦此。故,男赵南杰,景泰四年正月准就彼冠带。故,男赵源,成化十一年九月准就彼冠带,到任管事。故,无嗣,赵相系亲侄,及称:该州地方设在极边,与交南抵界,照岑瑬事,理免其赴京,欲令就彼给与冠带。正统三年奉圣旨:是,赵相与做知州,还不世袭。钦此。[1109]
从上述广西的五则材料来看,土司承袭的基本信息,来自吏部文选清吏司的册库官册。土司承袭体现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上自中央的兵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太监(内官),下至地方府州以及三司、巡按御史和都御史,均有向皇帝保奏的权力。只是府州一级的属于“保结”,省一级的属于“体勘”“会勘”“保勘”,中央一级内外官员的属于“保奏”与“保袭”。这些奏报信息汇集到皇帝那里之后,他具有土司承袭以及掌印、替职、管事、办事、“出幼时来朝”、冠带、“还不世袭”等的最后决定权和授予权。比较皇帝的话语表达习惯,这里仍为具有随意性的口谕。皇帝在土司承袭过程中,特殊的时候是先下达口谕,然后由地方“三司”补报相关的文书。土司袭职时,一般是需要备马赴京告袭的。每遇土司区发生地方重大事件以后,皇帝强调地方的“会勘”。尤其是进行“改土归流”,事先需要地方都御史奏请,然后交由兵部会议讨论,之后是“都察院等衙门会同府部等官会议”的议决,最后才奏报给皇帝下达圣旨。
其三是君臣有关贵州土司的对话。明朝时期的贵州是西南边疆土司冲突最为激烈的地方。如前所言,这里的土司隶属关系极为复杂。隶属关系复杂在一定程度意味着,“勘实代奏”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与问题。
实卜,系妇人,洪武十六年除本府女知府。患病,男阿能应替。洪武十八年六月,钦依准替。实卜病故,长男禄革先故,嫡孙卜穆年幼,保次男阿能替职。后卜穆年长,赴京朝奏。二十四年奉太祖皇帝圣旨:袭了,钦此。卜穆故,男凯班年幼,穆亲弟阿达借职。永乐十六年正月奉太宗皇帝圣旨:只着他亲男凯班做知府,钦此。阿达发回,凯班未任病故。保阿达侄安铭赴京告袭,中途亦故,又保卜穆弟能得袭职。宣徳二年九月奉圣旨:著能得袭做知府,钦此。故,堂弟尼禄,宣徳五年六月奉圣旨:准他袭,钦此。故,堂叔公普茂,系阿能长男能得堂弟,正统四年四月奉圣旨:准他袭,还著三司保结前来,钦此。故,卜穆应袭,曾孙福客患病,保前故知府阿能长孙陇旧借袭,成化四年三月本部题:准行,令陇旧冠带到任管事。福客病痊,照旧退还承袭。故,后陇旧患风病,退还福客亲弟安伯承袭。成化十三年八月奉圣旨:是,钦此。行令安伯就彼冠带袭职。故,男福沙亦故戸绝,三司奏保:舍人安得,系已故土官知府实卜嫡派、土官知府尼禄长男、宇通嫡长男,安得应袭。弘治三年六月奉圣旨:是,钦此。[1110]
隆礼,始袓金龙任元普安路军民总管府怀远大将军,升曲靖宣慰司。故,始祖母适恭率部夷民首先归附。洪武十六年,授普安挥民府知府世袭。故,高伯祖普旦袭。故,高伯祖者昌三十二年袭,授贡宁安抚司安抚,改设衙门任事,调征新添等处,杀……袭,改设普安安抚司,永乐十四年改设普安州。祖隆本宣徳八年袭,本州土官判官,后征麓川有功,正统五年升本州同知。伯父隆徳先故,次伯父隆寿袭,故,三伯父隆赛未袭故,俱无嗣。父隆畅系祖隆本第四男,成化三年,袭本州土官判官。患病,嫡次男隆礼应袭,查得父原袭土官判官,俱不曾开有世袭字样。成化二十二年五月奉圣旨:隆礼,准做本州土官判官,钦此。弘治十五年题:开已故土官判官隆畅、隆礼……同女阿铎见在,就彼承袭,候伊女袭替阿铎,身终另行。奉圣旨:是,著就彼袭职,钦此。[1111]
从上述两个个案来观察,明早期和明中期的贵州在土司承袭过程中,土司直接“赴京朝奏”,地方三司的“保奏”环节没有得到土司应有的重视。这样留给中央吏部、兵部的“本部题”和皇帝圣旨所要解决的,往往是在确认是否“借袭”“世袭”“就彼冠带袭职”或“就彼袭职”的同时,还要重申“三司奏保”或者“还著三司保结前来”。这也使袭职心切的土司,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流官政府心存不满与疑虑,动辄以自我为中心发动反抗流官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的叛乱。
总之,明朝时期皇帝恩准西南边疆土司承袭,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了替职与袭职的区分。尽管他有时临时恩准了土司可以承袭,但还是强调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办土司承袭的相关手续。这就使西南边疆土司承袭制度,无论是自下而上按程序运行还是自上而下跨越程序运行,均逐渐步入了规范运行的轨道。好在这些言行,被收存于吏部验封清吏司档案库的明朝时期君臣讨论土官承袭的政要或者是“土官政要”——《土官底簿》载录了下来[1112],这就使我们能够明了明朝时期土司承袭与隶属关系的真实图景。值得指出的是,明朝时期西南边疆的土司承袭,从地方文本的提交、中央审核文本到皇帝的最后恩准,并非是有一个已经完全模式化的程序,承袭之中掺杂了诸多人为的主观因素。这种主观因素一旦出现公平与正义的缺失,很容易影响到土司区地方的稳定。
(四)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升迁与惩处
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费尽千辛万苦承袭以后,在任职期间接下来面临的就是升迁与惩处。
1.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升迁
明朝时期土司在任职期间,主要依靠忠勤、纳米、军功、进献才得以升迁。关于这些,可以通过以下个案呈现出来。
一是依靠忠勤升迁。据《明史》记载:“宣德五年命故土知府高政女袭同知。政初为同知,永乐中来朝,时仁宗监国,嘉其勤诚,升知府,子孙仍袭同知。政卒,无子,妻袭。又卒,其女奏乞袭知府。帝曰:‘皇考有成命。’令袭同知。”[1113]通过反映明早期史实的这则材料可见,楚雄土官高政原为楚雄府同知,因其来朝体现出的“勤诚”而被升授为楚雄府知府。不过,这种升迁只是“及身而止”,之后的子孙贯彻分袭制度,仍然袭任楚雄府同知。
二是依靠纳米升迁。这里的所谓“纳米”,又称“纳赀”或“纳粟备赈”,是指明中期的成化年间(1465~1487)开始推行的一项土司承袭和升迁前“照例纳谷三百石”的制度规定。以普安卫军民指挥使司安顺州为例,“阿窝原充龙家寨长,洪武十四年归附,累年备马赴京朝贺。十八年,除授本州判官。三十五年无嗣,亲侄阿宇本年九月奏准令袭职,升本州同知。永乐五年十二月,男阿宠替职。景泰二年,遇例纳米,升知州”。[1114]通过这则材料可见,从阿窝到阿宇、阿宠,龙家寨长被逐步升迁为安顺州判官、同知、知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人能够几十年如一日,坚持进京朝贺以及后来按朝廷的制度规定,“遇例纳米”。看来,纳米也是土司升迁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是依靠军功升迁。如明中期的正统三年(1438),云南发生麓川宣慰司思任发、思机发父子的反叛。土司在协同朝廷平叛的过程中,“(蒙化州土知州)左伽从征麓川,战于大侯,功第一,进秩临安知府,掌州事。正统中,升州为府,以左伽为知府,世袭”;[1115]“三年,(武定府)土知府凤英以从征功,进秩右参政,仍知府事,请赐金带,部议不可。帝以英有军功,给之”。[1116]又如明晚期的万历十一年(1583),永昌府南甸宣抚司土官刀落宪之子刀落临“以平岳凤功,升宣慰司宣慰使”[1117]。这些属于土司依靠军功,分别从土知州、土知府、宣抚司,得以升迁为土知府、右参政、宣慰司的个案,只不过南甸宣抚司刀落临参与平定岳凤之乱之事不太为人熟知罢了。正因为此,这里有必要对岳凤之乱与刀落临平叛进行进一步解释。岳凤本为陇川宣抚使多士宁的记事官,他于万历元年(1573)勾结缅甸洞吾王朝二世主莽应龙发动叛乱,不仅毒杀陇川土司及其夫人,而且接受缅甸莽应龙的任命就任陇川宣抚使,出兵兼并了南甸土司刀落宪、盏达土司刀思定的领地,并将战火燃烧至姚关以南的攀枝花地(今云南保山市施甸县姚关镇)。在此情况下,万历十年,南甸土司刀乐临率领刀乐需、刀乐赛、刀贡劳、管充先、管充治等人配合腾越将军刘、邓子龙等予以反击,大败缅军战象部队,并在陇川生擒岳凤,随之从征缅甸阿瓦,招抚蛮夷。由于刀落临在铲除叛国者、稳定滇西边疆做出了贡献,因而被升迁为南甸宣慰使。
四是依靠进献升迁。据《明史》记载,在明晚期的“(万历)十四年(1586),应龙献大木七十,材美,赐飞鱼服,又复引其祖斌赐蟒例。部议,以斌有军功,且出特恩,未可为比。帝命以都指挥使衔授应龙”[1118]。从这则材料可见,尽管进献在土司升迁中较之于军功要稍次一些,但播州宣慰使杨应龙通过进献大木,由宣慰使可以直接升迁为都指挥使。还有,西南边疆周边的湖广省永顺宣慰司,早在明中期的正德年间和明晚期的嘉靖年间,土司无论是致仕的还是在任的也因进献大木而得以升迁。相关史籍做如下记载:“(正德)十年(1515),致仕宣慰彭世麒献大木三十,次者二百,亲督运至京,子明辅所进如之。赐敕褒谕,赏进奏人钞千贯。十三年,世麒献大楠木四百七十,子明辅亦进大木备营建。诏世麒升都指挥使,赏蟒衣三袭,仍致仕;明辅授正三品散官,赏飞鱼服三袭,赐敕奖励,仍令镇巡官宴劳之。……(嘉靖)四十二年(1563)以献大木功再论赏,加明辅都指挥使,赐蟒衣,其子掌宣慰司事,右参政彭翼南为右布政使,赐飞鱼服,仍赐敕奖励。四十四年,永顺复献大木,诏加明辅、翼南二品服。”[1119]从这则材料来看,永顺宣慰司彭世麒、彭明辅、彭翼南等祖孙几代土司,由于持之以恒地向朝廷进献大楠木,因而被赐予湖广都指挥使、云南右布政使等衔号,从而成为“天下世族贵盛而悠远者”[1120]。李良品曾撰写专文论及明代西南地区土司进献大木之事,认为土司进献大木主要集中在正德、嘉靖和万历三朝,究其原因是这三朝属于修建皇宫的高峰期。[1121]此说言之有理。
2.明朝时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惩处
明朝时期,除对西南边疆有功的土司予以升迁之外,还参照法律对土司进行惩处。
(1)明朝时期与土司相关的法律规定
明朝时期,对土司的惩处及对事涉土司的当事人的惩处,已有诸多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掺杂于明朝时期各法律文书之中。兹以万历年间成书的《大明律集解附例》为例,予以粗略地解读。
云贵军职及文职五品以上官并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罚俸,无俸者罚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旧。[1122]
凡军职并土官,有犯强盗人命等项,真犯死罪者,先行该管衙门拘系,备由奏提。若军职有犯,别项名敢行拘审,果有干碍,然后参提。若问发守哨立功未满再犯者,径自提问。其致仕优给退职借职笃疾残疾者,止参提,不论功定议。[1123]
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1124]
土官、土舍纵容本管夷民头目为盗,聚至百人、杀掳男妇二十名口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奏请革职,另推土夷信服亲枝土舍袭替。若未动官军,随即擒获解官者,准免本罪。[1125]
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1126]
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余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于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蓦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理不待归结复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报仇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1127]
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猺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1128]
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敛财物,明白公用;佥取兵夫不曾征价者,照常发落。[1129]
从上述8则法律条文来看,明朝时期对土司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处置是较为严厉的,其处罚种类与程度有问罪、杖、罚、降级、革职、徒、流、刑、处死等项目,总体上是按照朝廷命官的惩处办法予以处罚。明朝中央政府既对土司有严格规定,同时又对故意压榨土官的流官采取诸如“索取财物”“科敛财物”“佥取兵夫不曾征价”等强制措施也有严格限制。明朝中央政府虽然禁止土司区有争袭案、强盗案、人命案、掠卖人口案、户婚田土案、叛逆案、盗空纸用印案、报仇占骗财产案、蓦越奏告案、诬告案等事涉地方稳定的事件发生,但是对“改土归流”却不作法律上的规定。除此之外,明朝中央政府还确立了“人口出境律”“止有亏事例”“照依土俗事例”处理人事案件的原则。汇集以上信息可以发现:土司为朝廷命官和国家一级政府,具有任命自署职官的特权;“蛮汉分治”之下的土司区属于拥有土兵的高度自治的国家行政特区,对不同级别的行政特区实行特殊治理为明朝的基本国策之一。
(2)明朝时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具体惩处
明朝时期,无论是明早期还是明中期和明晚期对土司的惩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处罚违法犯罪的土司,二是对土司实行“改土归流”。不过,当时对土司的处罚除少数可以依法而治之外,总体上还是能对态度较好者执行“曲法伸情”的宽松处理原则,强调特事特办。
其一,明早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惩处。明早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惩处,虽然在一般处罚与“改土归流”之间具有土司个人命运与土司政府前途的差异性,但是其本质均是为了维护地方稳定与发展。换言之,凡是土司区发生有违地方稳定与发展之事,无论是土司个人还是土司政府均要受到惩处。
明早期对广西土司的惩处,土司个人处罚方面有拘留与发配。具体案例如下:(1)龙州土官因争袭而被拘留。洪武初年的龙州土官内部发生争袭事件,按律条是要议罪的,然而具体执行起来却不然,“既而以蛮夷远人,并释之”。[1130](2)思明府知府因犯杀知州罪诈死逃匿而被押解京师拘审。洪武二十五年(1392),思明府知府黄广平杀掉思明州知州之后,“以病死闻于朝,所言不实。诏逮广平鞫之。既至,帝谓刑部曰:‘蛮寇相杀,性习固然,独广平不以实言,故绳以法。今姑宥之,使其改过。’”[1131]从这则史料来看,律条要求,即使是土司也不能擅杀下级。(3)思恩州知州因不奉朝命而受到征讨。洪武二十八年(1395),思恩州知州岑永昌不奉朝命,“命左都督杨文相机讨之,既以荒远不问”。[1132]这是说,不奉朝命按律条是要兴兵讨伐的,只是蛮地荒远才予以放弃。(4)结伦州知州因夺父印而被发配。《土官底簿》是这样记载的:“冯万杰本州世袭土官知州,洪武二年除授患病,男冯志威二年九月奏准袭父职。患病,男冯郎黄改名冯武辉掌署本州知州,邬修保勘。冯武辉应替父职,未实授,后母岑氏谗妬武辉承袭,通同头目农业等意在陷害。武辉走脱逃命,岑氏返称冯郎黄起兵夺印。冯志威痼疾在床,无知文理,辄信人吏潘松等掜申,蒙三司委官体勘,别无夺印害父,供报去后,冯志威病故,冯阿农等各状赴府告保武辉回州,办事头目农业等将无籍幼小弟冯郎高越例争袭。冯郎高、冯郎黄各具本差人赉奏:公同体勘,例应冯武辉承袭。具奏,及该镇远州知州赵得茂亦奏保,冯武辉当袭。永乐七年七月奏:钦依吏部本勘得明白了,著他庶长做当郎。吏部尚书兼詹事府詹事蹇义奏称:那庶长男冯郎黄,父在时告他抢夺印信,差人去体勘来,有这缘故。如今冯郎黄、冯郎高进马见在这里,钦依仔细审得明白了与他定夺,钦此,勘得冯郎黄系已故知州冯志威庶长男,虽应承袭,缘伊父存日曾告本人有悖逆夺印情,犯难今承袭。冯郎高系庶次男,别无过犯,永乐七年七月奉圣旨:冯郎高著他袭职,冯郎黄那厮无礼,发去辽东都司安置。”[1133]从这则材料来看,土司政府只要涉及小土舍夺取老土司信印之事,不管真实与否,均视为不懂礼数,不但不准承袭,而且还要发配到异地安置。
明早期处罚云南土司,对土司个人采取了施以典刑、拘送京师处置和流放外地等方式,总体上较为严厉。具体案例有:一、亦佐县知县因土司之间仇杀而施以典刑。安白本为亦佐县“世袭土官,洪武十五年(1382)归附,十六年赴京钦授本县官知县,十七年九月与普安仇杀。典刑”[1134]。由此材料看来,土司只要不遵守“蛮汉分治”规则与周边土司仇杀,导致地方不稳定,一经发现,即被施以典刑。二、广南府土同知因聚众抵制官军而拘送京师处置和流放外地。在《土官底簿》中讲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侬即金,洪武十七年任本府土官同知,顽拗不服粮差,官军剿杀间,逃亡十九年,男侬真祐袭。二十九年,又为开设广南卫守寨不服,官军擒杀。永乐六年(1408),侬即金赴京自首,比先诈死逃匿,首要改过自新,钦蒙放去辽东住坐,里老火头何安等先保侬真祐,男侬郎举系侬真祐等叛属,难准袭用,将节次奏过缘由。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本部官题:奉圣旨,侬真祐犯的事在大赦以前了,他的儿子侬郎举,土人每既保他好,吏部行文书著他知道,等他来朝时与他官职去,钦此。续该本人到部,洪熙元年正月奉圣旨:这事都在大赦以前了,准黔国公说,着侬郎举做广南府通判,钦此。”[1135]从这则材料中的情景观察,明早期的土司不管采取何种方式与政府军队作对,当事人一要遭到政府军的剿杀,二要受到律条的严厉制裁,与此同时,其子孙还要受到降级使用的牵连。
明早期对贵州土司的惩处,不仅危及其个人命运,而且涉及整个土司政府乃至土司区治理格局的改变。这在中国土司史上可谓是一个十分突出的案件,它与上述西南边疆广西、云南土司的惩处比较,具有明显不同的区域特点。具体案例:一、宣慰之家因藏匿贼首而被定罪。这在《明史》中有模糊的载录:“(洪武)二十九年(1396),清水江之乱既平,守臣以贼首匿宣慰家,宜并罪。帝曰:‘蛮人鸱张鼠伏,自其常态,勿复问。’明初御蛮之道,其后世之龟鉴也夫。”[1136]从这则材料来看,即使是宣慰司这种级别的土司之家也不能窝藏叛乱的首犯,否则以叛乱罪查处,只是这一律条在皇帝朱元璋那里出于“御蛮之道”的目的,被他个人“伸法伸情”了。二、因土司之间仇杀而“改土归流”。据《明史》反映:“永乐十一年(1413),思南、思州相仇杀,始命成以兵五万执之,送京师。乃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而以长官司七十五分隶焉,属户部。”[1137]从这则材料来看,由于思南宣慰司与思州宣慰司之间相互仇杀,导致湖广西部高原地带出现严重的局势不稳问题,因而,明朝中央政府才对两个土司进行了中国土司史上的第一次“改土归流”,在土司区建立府、州等行政区,组建贵州布政使司,实行流官统治。它不仅是对土司个人的处罚,而且涉及聚焦一个动乱频仍区域的政治格局的集中改变。
综上可见,明早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惩处,呈现了“法治”与“人治”并存的双重标准,律条仅为皇帝有效施布皇恩的工具而已。不仅如此,对西南边疆土司而言,“改土归流”是诸多惩处项目之中惩处最重最深的。少数土司在“改土归流”潮流激荡之下,不仅土职不复存在,而且土司政府、土司区、土司关系、土司制度均被涤荡殆尽。
其二,明中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惩处。
进入明中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惩处不再以遍施皇恩为主,朝廷对于土司轻者罚物、拘禁,重者处斩乃至“改土归流”。由此看来,明中期的中央政府开始对土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再进行容忍。现仍以贵州、云南、广西三省土司为例,进行具体观察。
明中期对贵州土司的惩处,主要采取了罚马、处斩、纳粟与“改土归流”等形式。其具体案例有:一、罚马。这在《明史》之中有所记载:“正统二年(1437),泥溪土官医学正科田玑盗马藏丝钞,援永、宣时例,边夷有犯,听以马赎,许之”;“(天顺)十年(实为成化二年,1466),安顺土知州张承祖与所属宁谷寨长官顾钟争地仇杀。下巡抚究治,命各贡马赎罪”。[1138]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土司之间犯偷盗案与争地仇杀案,只要不引起地方大的动乱就以罚代管,要求“听以马赎”或“贡马赎罪”,以求息事宁人。二、处斩与纳粟。据《明史》记载,正统时,“宋然贪淫,所管陈湖等十二马头科害苗民,致激变。而贵荣欲并然地,诱其众作乱。于是阿朵等聚众二万余,署立名号,攻陷寨堡,袭据然所居大羊肠,然仅以身免。贵荣遽以状上,冀令己按治之。会阿朵党泄其情,官军进讨。贵荣惧,乃自率所部为助。及贼平,贵荣已死,坐追夺,然坐斩。然奏世受爵土,负国厚恩。但变起于荣,而身陷重辟,乞分释。因从末减,依土俗纳粟赎罪”。[1139]该材料所透出的信息是,水东宋氏与水西安氏虽同处于一个土司政府治理之下,但二者之间存在权力与领地之争,一遇对方内部发生动乱,即推波助澜,在暗中煽动其族众扩大作乱规模的同时奏请替代对方,欲去之而后快。然而在中央政府眼里,因内部争权夺利而引发地方骚乱,理应追赃、处斩,但考虑到土司认罪态度较好,才变通为“依土俗纳粟赎罪”。三、因地方变乱与土司图谋不轨而“改土归流”。这在《明史》之中做如下记载:“正统三年(1438)革乌罗府,所属治古、答意二长官司,乱后残民无几,亦并革之,以乌罗、平头著可隶铜仁,以朗溪隶思南,从巡按御史请也”;[1140]“黄珂,字鸣玉,遂宁人。成化二十年(1484)进士。授龙阳知县。治行闻,擢御史,出按贵州。金达长官何轮谋不轨,计擒之,改设流官。贼妇米鲁乱,奏劾巡抚钱钺、总兵官焦俊等,皆得罪”。[1141]从治古司、答意司、金达司上述个案来看,土司不仅要有能力控制土司区的局势,而且不能对流官政府和中央政府图谋不轨,否则予以“改土归流”。地方流官如果监管不力,也要受到牵连。
明中期对云南土司的惩处,亦有斩决、“改土归流”等形式。据《土官底簿》与《明史》,案例如下:一、斩决。“正统六年(1441)闰十一月,准福建道手本,知府高伦为久仇陷害谋官等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奏过,依,斩罪决了。正统七年节奉钦依,令三司委的当官体察彼中人情,询访高伦族中,如有夷民信服、才堪任用之人,起送来京,量授以职,协同流官管事,庶几经久可行,钦此。该三司议得:高伦族中虽有各支子孙,俱系为恶不良之人,别无堪举亲族,若令本族为官,不惟夷民受害,合将本府知府员缺,销除户下人口,收籍当差,止令流官管事。正统八年十月奉圣旨:是,钦此”;[1142]“正统二年(1437),副使徐训奏鹤庆土知府高伦与弟纯屡逞凶恶,屠戮士庶,与母杨氏并叔宣互相贼害。敕黔国公沐昂谕使输款,如恃强不服,即调军擒捕。五年复敕昂等曰:比闻土知府高伦妻刘氏同伦弟高昌等,纠集罗罗、麽些人众,肆行凶暴。事发,不从逮讯。敕至,即委官至彼勘实,量调官军擒捕首恶,并逮千户王蕙及高宣等至京质问,八年,鹤庆民杨仕洁妻阿夜珠告伦谋杀其子,复命法司移文勘验。已而大理卫千户奏报,伦擅率军马欲谋害亲母,又称其母告伦不孝及私敛民财,多造兵器,杀戮军民,支解枭令等罪。遂敕黔国公沐晟等勘复。及奏至,言伦所犯皆实,罪应死。伦复屡诉,因与叔宣争袭,又与千户王蕙争娶妾,以致挟仇诬陷。所勘杀死,皆病死及强盗拒捕之人。伦母杨亦诉伦无不孝,实由宣等陷害。复敕晟及御史严恭确访。既而奏当伦等皆伏诛。高氏族人无可继者,帝命于流官中择人,以绥远蛮。乃擢泸州知府林遒节为知府。鹤庆之改流官自此始”。[1143]就上述两则材料看来,土舍即使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得了土司之位,只要有人争袭告发,就有可能被斩决。鹤庆府土知府高伦与堂姐高观音圆争袭,虽然得到了土知府之位,但因被官族告发而被斩决,并且牵连至高伦的家族,即为例证。二、因土司故绝而“改土归流”。“(丽江土府照磨)木苴刺故绝。文选司缺册内查得:‘成化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除流官萧昇’”;[1144]“(嘉靖)初,(王)□之平陇政也,以陇氏无后,请改设流官,兵部尚书李钺(1465~1526)等然之。遂改芒部为镇雄府,分置四长官司,授陇氏疏属阿济等为长官,而擢重庆通判程洸为试知府。陇氏旧部沙保等攻执洸,夺其印,欲复立陇氏后。巡抚王廷相等破保,洸得还。保子普奴复连乌撒、水西苗攻剽毕节诸卫,帝命伍文定图之。以朝议不合,召还。御史戴金因言;‘芒部改流之议,诸司成执不可,□徇洸邪说,违众独行,致疆场不靖。’遂罢□官”。[1145]这两则材料所反映的是,土司故绝固然要“改土归流”,但一旦情况不实而导致官族内讧仇杀,即追究“勘实代奏”官员的责任。三、因犯事而凌迟处死、迁徙家口、“改土归流”。“弘治八年(1495),文选司付开土官知府安鳌为事问,拟凌迟处死,家口迁徙。抚巡三司奏要改设流官知府,本部覆题。奉圣旨:准改设流官知府,钦此,选知府程春震讫”;[1146]“弘治八年,土知府安鳌有罪,伏诛……遂改马湖府为流官知府”。[1147]从马湖府土知府安鳌的个案来看,土司犯下重罪以后,不仅个人要被凌迟处死,家口惨遭迁徙,而且整个土司政府和土司区要受到“改土归流”的惩处。由此可见,“改土归流”给土司带来的,是一种比刑法更重的连根拔除式的综合惩处。据江应樑先生等统计,明朝时期的云南,就是通过“改土归流”的方式共改拔掉了26家县以上土司。[1148]
明中期对广西土司的惩处,采取了拘禁、“改土归流”等形式。具体案例:一、拘禁。据《蛮司合志》记载,上陆州土知州岑锋,“先因祖母奏其盗嫂谋兄,乃五年之间,推拘在禁,竟无佐证”。[1149]由此看来,官族内只要有长辈告发土司“盗嫂谋兄”,不管是否属实,先要拘禁起来然后再慢慢勘实。二、因土司之间仇杀绝灭而“改土归流”。正统间,养利州岑颜因与泗城岑豹仇杀而导致官族绝灭,明政府先以流官治养利州,后来在成化间干脆裁革掉养利州土官,专设流官。[1150]还有,弘治年间,恩城土官岑钦在仇杀中导致官族绝灭,明朝遂革恩城土州。三、因侵扰周边而擒诛、“改土归流”。成化八年(1472),永康州土官进入邻县劫掳,“总兵官赵辅等擒诛之,因改流”。[1151]弘治十三年(1500),永安长官司因长官韦万妙被擒诛而废除,历时五年。四、因土司无嗣而“改土归流”。据《土官底簿》:“何士弘,本州籍,系静江府人,为因本州官亡绝,本府举保权办州事。洪武二年给降印信,开设衙门,就任本州知州。故,二十一年府令男何义护印。亦故,无嗣,本宗别无以次儿男。本州印信一向头目邓婴守护,及族目黄高兴、何士弘不系同族,委系异姓无干之人,不系承袭。成化十五年(1479)正月题准:选除流官知州彭侃讫。”[1152]从这一例看来,土司无嗣之后是不能在官族以外承袭并按土司制度治理土司区的,正因为此,就只能够实行“改土归流”,设置流官进行管理。五、因官族叛服无常和土民认同土司而“改土归流”或“设流复土”。据《明史》:“洪武初,(上思州)土官黄中荣内附,授知州,子孙畔服不常。弘治十八年(1505)改流官,属南宁府。正统六年,土目黄锱聚众攻城,都御史林廷选捕之,下狱。已,越狱复叛,官军御之,诈降,攻破州城,复捕获之,伏诛。嘉靖元年,都御史张岭言:‘上思州奉土官,改流后,遂致土人称乱。宜仍其旧,择土吏之良者任之。’议以为然,仍以土官袭。”[1153]从这则材料来看,上思州之所以在弘治十八年“改土归流”,是因为“子孙畔服不常”;之后又“设流复土”,是因为“上思州奉土官”,不认同流官。这就揭示出了西南边疆发生“改流”与“复土”反复现象的真正原因。可见,在家国之间,明朝中央政府不是在土司犯罪危及国家安全与稳定情况下是不会轻易对土司之家进行“改土归流”的,因为“改土归流”留下的后遗症,将会使维持稳定的成本大大增加。其实,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带给清中期、清晚期、民国时期和共和国初期的各民族地区的严重社会后果,足以使人能够感受到这一点。
其三,明晚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惩处。
到了明晚期,中央政府一方面加大奖赏西南边疆土司的力度,但在另一方面,又加重了惩处西南边疆土司的强度。这一时期,朝廷对西南边疆土司很少进行处罚,要处罚往往是与“改土归流”关联在一起。换言之,朝廷动辄采用“改土归流”的手段与形式惩处西南边疆的土司。
明晚期对云南土司的惩处,似乎采取了“改土归流”这样的唯一形式。之所以如此,有些固然是因为土司无嗣承袭,但更多的是因为土司内部争袭、相互之间的仇杀以及对中央政府的反叛。这样的例证在云南可谓是比比皆是。较为典型的,先后有嘉靖三十二年(1553)对元江土知府那氏、隆庆元年(1567)对武定土知府凤氏、万历二十五年(1597)对顺宁土知府猛氏、万历四十二年(1614)对云龙土知州段氏的“改土归流”。如“以武定凤氏屡叛讨乎之,改设武定府流官知府”;“平顺宁知府猛廷瑞乱,改设顺宁府流官知府”;“以云龙州知州段进忠杀土官殴嘉龙,受诛,改云龙州土知州为流官知州。”[1154]然而“改土归流”后,地方戍守的成本被更沉重地转嫁到原来土司区的土民身上。这在明人《万历野获编》有一定程度反映:“今云州与顺宁府俱改流官,且岁岁发兵戍守,其土所出,无一丝入府库,且岁饷数万,至今滇人,言之切齿。”[1155]
明晚期对贵州土司的惩处,主要采取罚金、罚牛与“改土归流”等形式。其具体案例:一、罚金与罚牛。在黔滇川交界的乌蒙山区,分布大量的罗罗族土司,这些土司内部常常因“打怨家”而仇杀不休。明政府为了平息纷争,对这里的土司采取了以罚代管的罚金与罚牛方式。嘉靖时,水西土司安国亨、安信互相仇杀,遣官议罪,安国亨“对簿,伏杀信状当死”,“于是以三万五千金自赎”,另以六千金赎胁从者之罪。[1156]这就是说,土司安国亨以四万一千金,就能轻易地换取另外一个土司安信的一条性命。“先是,乌撒与永宁、乌蒙、沾益、水西诸土官,境土相连,世戚亲厚,既而以各私所亲,彼此构祸,奏讦纷纭,详四川《永宁土司传》中,当事者颇厌苦之。万历六年(1578)乃令照蛮俗罚牛例处分,务悔祸息争,以保境安民,然终不能靖也”。[1157]从这则材料来看,即使朝廷“照蛮俗罚牛例”处置罗罗土司的纷争,其效果仍不十分明显。二、因主动乞求而“改土归流”。据《明史》记载,万历年间,“吏部覆巡抚胡桂芳奏:‘金筑安抚土舍金大章乞改土为流,设官建治,钦定州名,铸给印信,改州判为流官。授大章土知州,予四品服色,不许管事。子孙承袭,隶州于贵阳府。’遂改金筑安抚司为广顺州”。[1158]从这则材料来看,金大章作为土舍主动提出“改土归流”的要求,只是为了迎合朝廷的锐意“改流”想法,为自己争取主动权,不至于使原有领地带来的经济待遇受损。三、因反叛中央政府而“改土归流”。明万历、崇祯年间,贵州发生波及贵州省内外的土司反抗中央政府的重大事件。这些事件,主要有播州宣慰使杨应龙的反明事件、水西土司永宁宣抚使奢崇明与贵州宣慰司同知安邦彦反明的“奢安之乱”。为了平息叛乱,明朝中央政府调动几个省包括土司部队在内的军队进行平叛。平叛之后,实行“改土归流”,这些土司政治文化根基被连根拔除。此外土司因争袭而有被“改土归流”的,如铜仁府水德长官司张氏的长房之孙张治贵与二房之孙张治安争袭长官之位,被“改土归流”为安化县。
明晚期的嘉靖、万历年间,对广西土司的惩处像云南土司一样,基本采取了“改土归流”的唯一形式。不过,朝廷在广西的“改土归流”与西南边疆其他各省比较具有自己的特点,即“屡叛屡改”的特点。由于广西小土司多,拥有重兵的大土司少,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似乎维持了一种“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势力平衡。明朝时期的中央政府对广西土司或因叛逆、掠夺邻境而“改土归流”,或因守御成本提高而“设流复土”,之间博弈的时间持续较长。具体案例:一、因叛逆而“改土归流”或“设流复土”。在明晚期的嘉靖年间,因为“改土归流”后对原有的土司社会治理成本提高,所以,对田州府、思恩府、养利州、上思州、武靖州、上林长官司等土司区进行了“设流复土”的地方民族政治改革,以流官替代大土司,并在其内部新设诸如土州、土巡检司之类的小土司,逐步实现国家权力的下沉。如田州土府,据《土官底簿》《炎徼纪闻》记载:“嘉靖二年(1523),岑猛(土府同知)叛逆,诛剿,改田州府设流官”;[1159]“嘉靖五年四月,(都御史姚)镆偕总兵官朱麒等发兵八万,以都指挥沈希仪、张经、李璋、张佑、程鉴等五将军统之,分道并进。猛谓其部下曰:‘岑氏世荷天朝,有罪可乞怜也,兵至,毋交锋。’乃裂帛书状,陈军门言:‘虮虱小臣,非有他意,惟天官察之。’镆不听,督兵益急。……猛惧,谋出奔。而归顺州知州岑璋,猛妇翁也,其女失爱屏居,璋欲借此报猛,乃甘言诱猛走归顺,鸩杀之,斩首归官军……先是,猛三子:邦彦败死,邦佐出后其族武靖州知州,邦相亡不复,而邦彦侧室子芝褓匿民间。镆见岑氏单弱,计田州可遂灭,乃陈状,疏请流官治田州,上从之。未几,田州土目卢苏纠思恩土目王受等,挟邦相反,两江皆震”。[1160]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田州土府岑猛由于叛逆而受到了流官政府的军事打击,因而导致了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后果。然而,田州土府基层社会势力并未受到应有的冲击,所以当都御史姚镆对田州土府实行“改土归流”后,这种势力就与土舍进行联系,伺机反叛。正因为此,明朝中央政府在田州土府问题上,被迫“设流复土”,降田州土府为土州,与床甲、拱甲、婪凤、武隆、累彩、岜马甲、篆甲、下隆、砦桑、凌时、万冈阳院、大甲、子甲、县甲、怕河、怕牙、思郎、思幼、候周19个土巡检司一道[1161],隶属于田宁府之下。二、因掠夺邻境而“改土归流”。养利州在明中、晚期,曾因掠夺邻境而进行三次“改土归流”和“设流复土”。万历三年,其故态复萌,再次侵掠邻境,最后造成了“始平之,因改流”的结果。[1162]可见,尽管广西出现过“改土归流”与“设流复土”的反复,但是其最终结果仍然一样,那就是“改土归流”。
综上可见,明朝时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惩处,最重的其实就是“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从明早期的湖广行省最先开始的,由于有此政治体制改革,因而方有今西南边疆贵州省的设置。“改土归流”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土职个人的前途命运,而且也促成土司政府、土司制度、土司区的最终转型。从土司区而言,既然土司区是高度自治的行政特区,那么,以处罚土司的方式改变这样的行政特区或者对土司进行“改土归流”,势必导致土司区的变动,势必造成流官政府直面原有的土司社会,这就自然会提高明朝政府治理地方的成本。正因为此,当“改土归流”在土司社会遇到阻力后,明朝的朝廷大员对之就进行了比较观察和反思。如王守仁在陈述“虑见”时就表达了其个人看法:“臣又闻诸两省土民之言,皆谓流官之设亦徒有虚名,而反受实祸。诘其所以云:皆云思恩未设流官之前,土人岁出兵三千,以听官府之调遣,既设流官之后,官府岁发兵数千,以防土人之反复。……且思恩自设流官以来,十八九年间反者五六起,前后征剿,曾无休息。……明朝曾不能得其分寸之益。”[1163]魏浚对“改土为流”更是言辞激烈,他说“治夷,方有两失:一曰裁省,一曰改土为流,是皆通人一弊。所谓坐谈则理高,行之则事悖者。……土人乱萌,原由流官处之失当,若复改流,徒益茧丝,我自为圉,事端愈众,棼而扰之,乱可日俟。审持大体,毋为近名,贰而戡之,服而柔之,夷自为夷,治之其庶”[1164]。据二人之言可见,明朝时期实行“改土归流”确实激发了土民与流官之间的社会矛盾,使边疆治理出现了难以扭转的变乱局面。
总之,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职官制度包含了多种内容:其一,明朝时期土司的设置,涉及入选条件、衔号品秩、诰敕、印信、符牌与冠带、行政制衡关系、俸禄等诸多问题。其二,明朝时期对土司的任命方式,处于不断变通之中。其三,明朝时期皇帝恩准西南边疆土司承袭,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了替职与袭职的区分。尽管其有时临时恩准了土司可以承袭,但还是强调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办土司承袭的相关手续。这就使西南边疆土司承袭制度,无论是自下而上按程序运行还是自上而下跨越程序运行,均逐渐步入了规范运行的轨道。其四,明朝时期对西南边疆土司的惩处,最重的其实就是“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土职个人的前途命运,而且也促成土司政府、土司制度、土司区的最终转型。
三 明朝时期西南边疆的土司贡纳制度
明朝时期西南边疆的土司贡纳制度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不过这一制度的执行,前后有所变化。总体而言,明早期侧重于纳赋,而明中期和明晚期则更多地强调朝贡。
(一)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纳赋
明朝时期,土司纳赋主要盛行于洪武时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归附的少数民族群体,纷纷要求纳入版籍。尽管明早期也对土司规定了税额,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做到了尽可能地体恤,如进行蠲免和折纳等。
1.“入籍输赋”
明早期的洪武年间,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官员和百姓,不同程度地均有“入籍输赋”诉求。
首先观察今天的贵州地域在明早期。洪武年间的贵州,处于湖广省和四川省的分治状态之中。据《明史》记载,洪武初年,“思南宣慰、思州宣抚率先归附”,“田仁智等岁修职贡,最恭顺,乃以卫指挥佥事顾成筑城以守,赋税听自输纳,未置郡县”。[1165]洪武七年(1374),“中书省奏:‘播州土地入版图,当收其贡赋,岁纳粮二千五百石为军储。’帝以其率先来归,田赋随所入,不必以额”。[1166]另据《蛮司合志》记载:“国初诸蛮皆出降,入籍输赋,分山都六乡,水都四乡,皆隶之戎县。”[1167]从上述三则材料来看,洪武初年,尽管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官员和百姓均请求“入籍输赋”,但皇帝却不强调纳赋。
其次观察广西。与贵州地域不同的是,广西少数民族群体对“入籍输赋”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桂北的庆远、南丹、宜山等地,有生僮与熟僮之分。“其杂处溪峒,顽冥不驯,即隶版籍,输赋谓之熟僮;否,谓之生僮”。[1168]这种同处一个山区的僮人只要一“入籍输赋”即被认为是熟僮的观念,使得那些感受到军事震动的少数民族群体,纷纷表达“入籍”的诉求。具体如“永乐元年(1403),(韩观)与指挥葛森等击斩理定诸县山贼千一百八十有奇,擒其酋五十余人,斩以徇。还所掠男女于民,而抚辑其逃散者。明年,遣都指挥朱辉谕降宜山、忻城诸山寨。荔波瑶震恐,乞为编户”[1169]。从该材料看,当时的荔波瑶人认为,只要能“入籍输赋”就可以免于军事围剿。
以此看来,明早期的洪武年间,“入籍输赋”只是地方社会的一种诉求,而对于皇帝而言却仅需要少数民族归附之后的地方稳定。不过,明早期皇帝的这种意识形态,决定了明中期地方官员对待贵州少数民族群体的政治行为。据《明史》记载:“初,臻剖、六洞苗侵熟苗田,不输赋,又不供驿马,有司莫敢问。(彭)伦遣人谕之,顿首请如制。”[1170]从该材料来看,在生苗与熟苗之间,相关机构由于不能精准地把握皇帝的旨意,因而只能听任生苗为所欲为。
2.“定其赋税”
明早期对西南边疆土司,已确定了税额。据《明实录》《明史》与方志记载,当时湖广省西部(今贵州省)的税额如下:洪武十七年(1384),“改乌撒乌蒙芒部为军民府而定其赋税,乌撒岁输(粮)二万石,毡衫一千五百领;乌蒙、东川、芒部皆岁输粮八千石,毡衫八百领,又定茶盐布匹易马之数”;[1171]洪武二十年(1387),贵州宣慰使奢香袭职,“每岁定输赋三万石”;[1172]“(洪武)二十一年(1388),部臣以贵州逋赋请,帝曰:‘蛮方僻远,来纳租赋,是能遵声教矣。逋负之故,必由水旱之灾,宜行蠲免。自今定其数以为常,从宽减焉’”;[1173]贵州,“赋不敌东南小郡焉”。[1174]从上述四则材料所反映的信息来看,贵州一带在明朝时期每年所输实物税额不等,每家土司在三万石、二万石、八千石不等。不仅如此,每遇水旱灾害还随时予蠲免,以致输税只是土司认同中央政府的一种象征而已。从粮与毡衫、茶、盐、布匹、马等物匹配来看,这些额定的税收主要是充作当地驻军的军需物资。
以军需物资的视角观察广西,其场景与情景似乎更为清晰。据《明史》记载:“(洪武)二十九年,广西布政司言:‘新设南丹等三卫及富川千户所,岁用军饷二十余万石,有司所征,不足以给。’帝命俱置屯田,给耕种。寻遣中使至桂林等府市牛给南丹、奉议诸卫军士。”[1175]从这则材料再结合明朝卫所建置来看,南丹等三卫大致应有15个千户所,仅每个千户所就需要军粮接近2万石。正因为此,每家土司缴纳三万石至八千石不等的税粮根本无法保证军用,所以与土司区交错的卫所,就只好实行军士屯田。
由此可见,在土司与卫所之间,对土司额定税收只是为了保障当地卫所驻军临时救急之用,以便当地卫所能更好地发挥监控这一带土司区的职能。
3.“免其赋税”
由于额定税收不是目的而只是监控土司的手段,因而根据当地实况蠲免土司的赋税就变成了明早期和明中期的惯用方式。这主要以贵州为例,进行观察。
在明早期的贵州一带,蠲免土司的赋税成为常有之事。如上述洪武二十一年,贵州“必由水旱之灾,宜行蠲免”[1176]。这就是说,只要土司区遭灾,中央政府就借机蠲免土司的赋税,以广布皇帝恩德。还有,据《蛮司合志》载:宣德年间(1426~1435),水西宣慰头目与普定卫堡长官蛮民发动暴乱,“朝议主抚,谓蛮夷僻远,不宜与争,第宽以抚之,使之自来,因尽蠲其户丁银粮诸赋税”;[1177]抚谕亚坚等十一寨生苗之后,“已认输黑铅筒布,上以苗人叛服不常,命悉隶酉阳宣抚管辖,而免其赋税”。[1178]从反映宣德年间的这两则材料来看,即使爆发了人祸,只要当地土司区的“蛮夷”意识到了自己具有缴纳赋税的义务,中央政府还是对土司的赋税做到了能免则免。
正是因为“定其赋税”只是流官政府监控土司的手段之一,因而蠲免赋税需要得力的理由,而且蠲免大权操纵在地方大员和中央政府手中,不能是土司自己提出蠲免就能蠲免。这在明中期的一些事件之中表现突出。湖广省西部与贵州省相邻,据《明史》反映,成化五年(1469),“免保靖宣慰诸土司成化二年税粮八百五十三石,以屡调征广西及荆、襄、贵州有功也”。[1179]从这则保靖宣慰司的个案看来,尽管中央政府对土司额定的赋税不是太高,但土司却时有拖欠,这些拖欠的税粮可以因从征有功而予以蠲免。然而,贵州省的某些土司却没有真正领会透彻皇帝的旨意,进而提出将承袭之“纳粟备振”纳入“免其赋税”体系之中的非分要求,其结果可想而知。以贵州宣慰司同知为例:弘治十年(1497),同知宋然奏请“贵州土官应袭子孙免纳谷”[1180],结果,其子宋龙于弘治十四年就丧失了进京朝觐的机会。[1181]
以此可见,承袭之“纳粟备振”与纳赋之“免其赋税”尽管对土司而言均属于缴纳粮食,没有什么特别的不同,但它们却不属于同一个系统。承袭之“纳粟”用于赈荒,而纳赋之“输赋”是为军用。赈荒之粮必不可少,否则土司不准承袭。而军粮却可以拖欠,可以因天灾人祸予以蠲免。
4.“折纳”
明早期为准确无误地供给卫所军用物资,在具体的赋税交纳上有一些变通之举。这个变通之举,聚焦到“以金折马”和“以米折金”两点。“以金折马”旨在防范作伪,而“以米折金”则是为了体恤从土司区到卫所驻地之间的运输困难。贵州省的土司与卫所交错在一起,甚至是“府卫同城”,固然不存在此问题,但云南省与广西省却与之不同。
(洪武)二十六年(1393)十月,西平侯沐春奏,丽江土民每岁输白金七百六十两,皆麽些洞所产,民以马易金,不谙真伪,请令以马代输,从之。[1182]
(洪武)二十七年,(镇安知府岑)添保上言:“往者征南将军傅友德令郡民岁输米三千石,运云南普安卫。镇安僻处溪峒,南接交阯,孤立一方,且无所属。州县人民鲜少,舟车不通,陆行二十五日始到普安。道远而险,一夫负米三斗,给食余所存无几,往往以耕牛及他物至其地易米输纳。而普安荒远,米不易得,民甚病之。又岁输本卫米四百石,尤极艰难。旧以白金一两,折纳一石。今愿依前例,以苏民困。”从之。[1183]
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明朝中央政府之所以禁止丽江土司区“以马折金”供应卫所,是因为金由丽江土司区所产,成色不足或者有可能作伪。而中央政府愿意让镇安土府“以米折金”供应云南普安卫军米,主要是出于运夫背负极难获得的军米重量有限,且在高原、山地的山路上需要20天吃食的考虑。
不难看出,明早期和明中期并不强调土司区“入籍输赋”。当卫所监控土司的格局形成以后,中央政府才对土司区“定其赋税”,临时为卫所救急。卫所在军需供应上并不完全依附于土司,它们内部亦实行屯田。相反,每逢土司区遇到天灾人祸,中央政府还要对土司“免其赋税”,或者考虑到土司区距离卫所驻地遥远允许土司折纳税粮。
(二)明朝时期西南边疆土司的朝贡
这里所谓的“朝贡”,其实是每三年一次的“例贡”。它与前述成化年间(1465~1487)开始推行的与土司承袭和升迁关联在一起的“纳米”“纳赀”“纳粟备赈”“纳谷三百石”的规定,似乎存在时间上的差异。如果把这一行为与土司“致仕”行为放在一起考察,这种“例贡”的性质,更多地偏重于土司的进京述职或者委托他人进京代为述职。
1.明朝时期有关土司朝贡的制度规定
有关明朝时期土司朝贡的制度规定,在《明会典》之中有着一定程度的反映。
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庆贺。[1184]
湖广土官袭授宣慰、宣抚、安抚职事者,差人庆贺,每司不许过三人。其三年朝觐,每司止许二人,大约各司共不过百人,起送到京者,不过二十人,余俱存留本布政司听赏。[1185]
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其赐各不同:凡三品、四品回赐,钞一百锭,彩段三表里;五品,钞八十锭,彩段三表里;六品、七品钞六十锭,彩段二表里;八品、九品钞五十锭,彩段一表里;杂职衙门并头目人等,自进马匹、方物,钞四十锭,彩段一表里。[1186]
从上述三则材料来看,袭授土司职事的“差人庆贺”与“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存在时间上的不同:袭授土司职事的“差人庆贺”出现在土司承袭之时,而“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则出现于土司承袭之后到土司“致仕”之前。土司每三年朝觐一次是土司区和地方流官政府的大事,它对于各民族土司区的土司、土舍、头人、土民而言属于举土司区欢腾的天大的喜事,往往在推荐朝贡代表中伴随着各民族波及整个土司区各村寨的节日和说唱、歌舞活动的举办,其对于“本年十二月终到京庆贺”时间上的规定决定了其出发前节日举办和终止的时间[1187];而对于各省布政使司而言,则须给土司发放“批文”,选择留省和进京的土司代表(进京的2~3人),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控制土司朝贡队伍的规模(限制在120人以内),并派遣“起送”人员将本省土司平平安安地护送进京,约束他们在京和往返路途中的行为。可见,每到第三年贡期将至的十二月,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各省的土司及其代表云集京师,京师各馆、各街道真是热闹非凡,来往休闲游乐的、喝酒欢歌的、打架斗殴的、领赏(钞、彩段等)的土司及其代表往来不绝。十二月的京师,变成了国内各民族土司文化之间以及与国内外其他民族文化之间融汇、冲突的大观园。
2.明朝时期土司朝贡规模及所携带的贡品
能够代表土司区进京朝贡对于土司及其代表来说是人生之中莫大的幸事。正因为此,具体到各土司区,土司政府各员只要有机会均纷纷要求进京朝贡,开拓人生视野,同时享受到土司区他人没有的精美回赐。这样一来,实际进京人员的规模以及其携带各地贡品的数量,往往超过明朝中央和地方政府乃至皇帝的预期。
(1)朝贡队伍的规模
明朝时期土司朝贡的规模,具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在明早期的洪武年间,一个土司率领其属下各司进行朝贡,然而到了明晚期的嘉靖年间,一两个土司甚至率部组建了上千人的朝贡队伍。据《明史》记载:
(洪武)二十三年(1390),(思明府土知府黄)忽都子黄广平遣思州知州黄志铭率属部,偕十五州土官李圆泰等来朝。[1188]
嘉靖七年,容美宣抚司、龙潭安抚司每朝贡率领千人,所过扰害,凤阳巡抚唐龙以闻。礼部按旧制,进贡不过百人,赴京不过二十人,命所司申饬。[1189]
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明晚期容美宣抚司、龙潭安抚司的朝贡队伍明显要比明早期思明土府的大得多。而且这些土司朝贡队伍自恃人多势众,领有“批文”,骚扰沿途地方,进而引起沿途地方大员的严重不满。由此可见,随着西南土司朝贡历史的延续,到了明晚期,西南各省布政使司对于土司朝贡队伍的规模是缺乏严格控制的。
(2)土司朝贡的贡品
明朝时期西南土司的“贡物”,据《明会典》记载,主要有金、银、玉石、青红宝石、硫黄、虎、豹、狮、象、马、鸟、茶、槟榔、苏木、胡椒、药材、象牙、象钩、象鞍、象脚盘、皮张、孔雀尾、犀角、蚺蛇胆、花藤席、降香、黄蜡、香蜡、器皿、围帐、金绒索、各色绒绵、各色布手巾等物。[1190]这些物品,基本上为云贵高原及其周边山地、河谷、丛林地带的土产、特产及初级加工品,具有浓郁的区域特色。它们有的是奢侈品,有的则是实用品。
从明中期开始,对于不合格的贡使和贡品,中央政府是拒绝接受的。如弘治元年(1488),吐鲁番夺取哈密的王印及人口,明朝中央政府将其贡使拒绝于嘉峪关之外。又如弘治九年(1496),“金峒安抚覃彦龙奏:‘境内产杉木,尝鬻金三千贮库。今彦龙年老,子惟一人,恐身后土人争夺,乞解部。’工部议非贡典,却之”。[1191]这就是说,杉木并非珍贵树木,不入明朝中央政府工部的法眼,拒绝接受。而对于一些急需的贡品,明朝中央政府是愿意接受的。如正统九年(1444)、正德六年(1511),贵州宣慰司同知两次遣人贡马朝贺,其贡品均被接受。[1192]还有广西土司贡来的马、银器、香、解毒药、葛布诸项,亦被中央政府悉数收纳。[1193]
综上可见,从明中期到明晚期,包括西南边疆土司在内的土司,朝贡队伍的规模越来越大,所朝贡的贡品越来越滥。之所以出现此种状况,极有可能是因为其唯利是图本性被皇帝的回赐激化出来了。
3.明朝时期土司得到的回赐品
各地土司前来朝贡时,明朝中央政府不仅安排其食宿,而且给予他们回赐品。这些贡赐模式对有土司的许多民族影响甚深。如土家族原土司区到目前仍然保留着逢年过节时,亲戚朋友携带礼物前来祝贺,主人家既安排食宿又打发礼物“回背笼”的习俗。这种打发礼物“回背笼”的习俗,不能不说是受到了明朝中央政府给予土司回赐品的影响。
不过,从王朝国家视角考察,明早期对土司的回赐较为充分地体现了皇帝出于自愿的原则,然而到了明中期和明晚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却有意克扣土司的回赐品,并且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的强制性。这在《明史》之中有着一定程度的反映。
先看明早期。“(洪武)十七年(1384),奢香率所属来朝,并诉(马)晔激变状,且愿效力开西鄙,世世保境。帝悦,赐香锦绮、珠翠、如竟冠、金环、袭衣,而召晔还,罪之”。[1194]从这则材料来看,奢香的此次朝贡是冲着状告“马晔激变水西”而来的,相当于当下所称的“上访”,不属于每三年一次的例贡,其得到的回赐品,也比明朝中央政府所规定的钞、彩段等项目要丰厚得多。
再看明中期。“(成化)五年(1469),礼部奏:‘容美宣抚司田保富等,遣人进贡方物不及数,恐使者侵盗,宜停其赏,仍移知所司。’施州等卫八安抚司各奏,成化五年朝觐进马,已付边卫骑操,而诸卫收马文移不至,恐有虚诈,宜勘实给赏,皆从之。弘治二年(1489),木册长官田贤及容美致在田保富各进马,为土人谭敬保等赎罪。刑部言:‘蛮民纳马赎罪,轻者可原,重者难宥,宜下按臣察核。’八年,容美宣抚贡马及香,礼部以香不及数,马多道毙,又无文验,命予半赏”。[1195]上述这则材料中的贡赐事件虽不发生在西南三省范围内,但却因其处于云贵高原东缘,基本能反映西南边疆土司的贡赐问题,仍具有代表性。从这则材料来看,土司的朝贡品有被地方卫所等机构强行截留的现象,这样导致贡品数额不足,从而引起中央政府礼部的责难,给朝贡的土司带来停赏和半赏的后果。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为何西南边疆土司朝贡队伍在往返京城的过程中,与所途经地方时常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冲突事件。这就是说,无论是朝贡品还是回赐品,均有可能遭到途经地方的强行截留,致使土司为护住贡赐品而被迫予以反击。
最后看明晚期。到了明晚期,一些平时很少有机会进行例贡的土司为获得进京得到赏赐的机会,竟然伪造关文(批文),强行通过驿站,违例朝贡。同样以云贵高原东缘的土司进行观察:“嘉靖七年(1528)……忠孝安抚司把事田春者数十人称入贡,伪造关文,骚扰驿传,应天巡抚以闻。兵部议,土司违例入贡,且所过横索,恐有他虞,宜严禁谕。二十六年,腊壁峒等长官司入贡,礼部验印文诈伪,诏革其赏,并下按臣勘问。”[1196]从这则材料来看,那些伪造关文(批文)违例进京的土司基本上为一些安抚司、长官司之类的小土司,他们很少有进京获得回赐品的机会,故而被迫作伪,违例获得回赐。不过这是存在风险的,一旦被其他省份的地方大员揭发,或者被兵部、礼部发现,就会受到“革赏”并进行问罪的处罚。这里至少可以看出,一些总司之下的属司,如施南宣抚司下的忠孝安抚司和散毛宣抚司下的腊壁峒等长官司,如果没有与总司、与流官政府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就很难获得进京例贡和获赏的机会。
由此可见,明朝时期每三年一次的“例贡”制度在土司区操作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方面是各民族大大小小的土司均有进京观光的愿望;另一方面是地方流官政府又把持着土司进京朝贡和获得回赐的大权,故而发生于土司与土司之间、土司与流官政府之间和土司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各种冲突与作伪事件似乎层出不穷。
四 明朝时期西南边疆的土司征调制度
明朝时期中央政府在运用土司征调制度征调土兵的过程中,从明早期经明中期到明晚期,逐渐发生了从一般性的辅助到日益倚重的转化。这样一来,土兵似乎由普通乡兵一跃而成了地方的机动部队。
(一)中央政府征调西南土司兵的维度
李良品先生在其洋洋大著中首次系统地论及了土兵制度,他认为土兵制度是中央政府规定和土司具体实施的制度,包括土兵军事组织体制(含土兵武装力量、土兵军种与员额、土兵编制与名号)、军事领导体制(含国家军事领导机构、地方军事领导机构、土司军事领导机构、土兵军事领导机构的发兵与指挥)、兵役制度(含世兵制、族兵制、征兵制)、军事教育训练制度(含土兵拣选制度、训练制度与校阅制度)、军饷制度(含土兵平时粮饷、轮戍军饷与战时军饷)、军事法规制度(含土兵军事法规形式、军事法规内容、军事优抚法规与军事法规实施)等制度内容。[1197]然而笔者顺其视野进行观察时,发现相关制度内容在明朝中央政府层面除“升级”“量赏”“立斩”之外规定极少。也就是说在明朝时期,王朝国家所看重的对土司部队的制度控制,只是他们在征调和战争中具体的表现,至于他们平时如何提高军事技能,中央政府总体上是弃而不问。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土司部队在中央政府眼中只是属于乡兵序列。该观念在《明史》之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
乡兵者,随其风土所长应募,调佐军旅缓急。……庄浪鲁家军,旧隶随驾中,洪熙初,令土指挥领之。万历间,部臣称其骁健,为敌所畏,宜鼓舞以储边用。西宁马户八百,尝自备骑械赴敌,后以款贡裁之。万历十九年,经略郑雒请复其故。……西南边服有各土司兵。湖南永顺、保靖二宣慰所部,广西东兰、那地、南丹、归顺诸狼兵,四川酉阳、石砫秦氏、冉氏诸司,宣力最多。末年,边事急,有司专以调三省土司为长策,其利害亦恒相半云。[1198]
从上述这则材料来看,乡兵只是应军旅一时之需的地方部队,不属于国家正式军队,有事则开赴前线,无事则返回原来的聚居区。明中期和明后期叱咤风云的庄浪鲁家军、西宁马户、湖南土司兵、广西狼兵、四川土司兵均属于乡兵,每遇重大战事发生,中央政府首先想到要征调的就是湖广、广西、四川的土司兵。
正因为此,湖广、广西、四川三省的土司兵在明朝时期应调从征的范围很广。据谢华先生对湖广土司兵的观察:“有明一代,永、保二司应调从征,极为频繁,南至广西思恩,西至贵州之遵义和四川之播州,北至河北、河南,东至浙江、江苏和苏北之淮安,东北至于辽阳,均以善战立功,剿倭之役,称为东南战功第一。援辽虽败,责不在司兵,司兵为祖国效命,全军殉战,尤为时人所称颂。”[1199]这就是说,明朝时期湖广土司兵的应调从征范围,覆盖了除云南、青藏高原、新疆、黄土高原以及岭南的福建、广东之外的整个中国。这样一来,只要弄清楚云贵高原及其周边上述某省著名土司兵的征调时间、过程和性质,就有可能找到明朝时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流官政府征调西南边疆土司的时间参照系,进而把握住明朝中央政府和地方流官政府在各历史阶段对土司兵的倚重程度。
据统计,从洪武十二年(1379)到永历元年(1647)269年的时间里,永顺土兵应调从征高达55次,平均每五年应调从征1次,其中,明早期(1368~1435)“征蛮”4次,共4次;明中期(1436~1521)“征蛮”20次、“征贼”10次,共30次;明晚期(1522~1644)“征蛮”11次、“征贼”7次、“御边”3次,共21次。[1200]从土司应调从征的频率来看,明中期和明晚期明显地高于明早期。换言之,最初只是作为乡兵的土司部队,在明早期主要用于护卫地方,然而到了明中、晚期,却既把它当作地方部队又当作野战部队使用。
事实上也是如此。从广西、贵州两省的土兵分布及其活动来看,最初也主要只是用于平息西南边疆各土司区内及其周边的冲突事件。具体如广西省,据《皇明经世文编》反映:“以今广西左右两江言之。两江地方二、三千里,其所辖狼兵无虑十数万。今设为府者四,为州者三十有七,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故今百余年间未闻有屯聚侵掠者,而所以为州县害者,皆是不属土官管束之人错杂州县间者,其间虽或亦有有司带管及设土官廵检者,然流官无权,彼知其不久而轻玩之。而所谓土巡检者,官卑力薄,不足以相钤制。”[1201]从这则材料来看,方圆二三千里的广西左右江地区设置土府、土州41个,而狼兵多达10余万人,可以保证这里的土司区百余年间没有聚众造反的事件发生,与当地的流官区的动乱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土司所掌控的土兵在广西省的表现是如此,其在贵州省的表现也一样。《古今图书集成》《春明梦馀录》等文本对贵州土兵做如下记载:“贵州宣慰司水西所辖长官司四十八司,每司锐卒数千”;[1202]“每一梗阻……朝廷遣将证讨,多借土司之力”。[1203]从两则材料看,仅贵州“水西”一地分布的土兵不下20万人,他们听命于土司,挽救当地土司区面临的社会危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土司兵虽然在平息土司区及其周边社会事件中显示出了国家正式军队无法替代的威力,但是,各土司所掌控的土司兵每遇土司与土司之间、土司与中央政府之间发生冲突之时,他们就各为其主,从而使局势变得难以预料。
(二)中央政府对西南土司兵的日益倚重
明朝时期的中央政府日益倚重西南土司兵。明早期的土司兵,主要用于土司区的保境息民;明中期除湖广、四川土兵跨省征蛮外,西南边疆土兵主要用于征服本省内的蛮族;到了明晚期,西南地区的土兵除征蛮之外则主要用于御边以及镇压西南边疆土司的叛乱。
1.明早期的土兵征蛮
在明朝中央政府眼中,如前所言,土司部队只是属于乡兵。正因为此,不是国家遇到万不得已的难处的时候,不会调用土兵。明早期的国家正处于盛世时期,既不需要征调土兵,同时还需要调整土兵与“官兵”(国家正式军队)的关系以及地方少数民族群体与土兵的关系。此时土兵的主要任务,就是能配合官兵维护地方稳定。
在洪武二十三年(1390)和宣德元年(1426),贵州宣慰使司同知宋诚、宋斌先后两次上奏陈述土司区周边以及土司区内的冲突状况。
贵州宣慰使宋诚奏:“苗蛮作乱,平越卫管内堡寨土兵亦与官兵相拒,杀百户及军士十余人。”命延安侯唐胜宗统贵州等卫指挥使程暹率马步军讨平之。[1204]
贵州宣慰使司土官宣慰使宋斌奏:“所辖乖西、巴香等处山箐深险,诸蛮杂处,连年攻劫各寨,钉伤官军,劫掠财物,发人冢墓,官司追捕则深入山箐,而昆祖比等寨蛮人卓巴同等不服输税,土官刘德秀往谕,蛮人欲杀之,邻寨赦之,得免。计其为恶,十年之间八十余次,虽经赦宥,终不悔过,肆行劫杀,军民不安。”上命总兵官都督肖授同三司官体核,果若不悛,调军剿之。[1205]
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明早期的贵州土司社会异常混乱,它不仅有土兵附从叛乱与官军对抗,而且有各少数民族群体与土司的冲突。正因为土司及其部队与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群体粘连在一起,纠缠不休,所以,明朝中央政府在维护地方稳定过程中,仅仅只是调用国家正式军队进行征讨。
尽管如此,明朝中央政府对征蛮有功的土兵,尚能做到及时肯定。这在《土官底簿》有记载:“黎彬,永乐年间充办事人,征进清水江等处,杀贼有功。故,宣德年间,男黎通率领夷兵,往來哨捕蛮贼。正统十四年,总兵官方瑛仰黎通会合指挥张贵节次杀贼,巡抚贵州,大理寺右寺丞王询等议得:黎通招抚寨民,杀贼有功,奏准黎通填注黄沙渡巡检司土官巡检。”[1206]从该材料来看,黎氏家族正是由于征蛮杀贼、“哨捕蛮贼”有功,因而最后被授予巡检司土官巡检之职务。由此看来,明早期对有能力维持地方稳定的人是格外看重的。
从以上观之,虽然明早期西南边疆的土兵享有较大的自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但对于主动配合“官兵”剿贼的土兵及其代理人,仍做到及时重用。
2.明中期征调土兵征贼与征蛮
进入明中期,以贵州、广西为中心的西南边疆的时局,动荡不安。为了维护云贵高原及其周边的社会稳定,中央政府经常征调土兵用于征贼与征蛮。
(1)明中期征调土兵应对贵州的时局
就贵州而言,明中期的正统、景泰、天顺、成化、正德年间,苗民聚众造反此伏彼起;用于军事镇压的“官兵”,兵力感到明显不足,被迫收缩防区,以“府卫同城”或者“府卫同城”的形式固城自保。正因为此,中央政府不仅征调贵州本省的“乡兵”土兵进行征苗,而且还从贵州以外的省份征调土兵,投入征苗战争之中去。一些土司及其土兵因为征苗有功,往往得以升迁。这些在《土官底簿》《明实录》《炎徼纪闻》《明史》等史籍中,多有场景性或情景性的片段反映。
据《土官底簿》记载:
杨从礼,思南宣使司镇远州镇远金容金达蛮夷长官司土官籍,授前代忠翊校尉镇远州同知。病故,男杨忠顺授前代忠勇校尉镇远州同知。洪武五年(1372),改设镇远州世袭同知。男杨思恭于二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袭职。患疾,宣慰田大雅举杨政麒,系嫡长男,保送到部,洪武三十二年正月准袭。患病,长男杨永泰保袭间故,杨政麒次男杨永宁带领永泰次男杨瑄赴京承袭。杨永宁奏称:要照知州何瑄改升同知事例,令侄杨瑄袭任镇远府佐二官。该兵部议拟。正统七年(1442)十一月奉圣旨:杨瑄,着做镇远通判,不为例,钦此。正统十四年(1449),杨瑄杀贼有功,升从五品。成化二年(1466),调领民兵征进茅坪等处,阵亡。[1207]
宋海,先充头目。正统十四年(1449),贵州诸夷反叛,宋海领兵亲杀首级六颗。景泰元年(1450),攻克光翁、羊场等处寨,共杀首级五颗。总督军务侍郎侯琎奏准,将宋海授巡检,就领所管原寨人民,守谷龙一带地方,巡捕盗贼。[1208]
罗补孟,原系本处土人。正统十四年,贼首阿抱等伪称蛮王反叛,男罗信潜从山箐,偷路告讨救兵,领副总兵田都督榜起集民夫,采木搭盖瓮城河桥梁,节次随军敌贼,斩获首级解官。景泰二年(1451),总督军务侍郎侯琎,钦依升授土官巡检职事,专守瓮城河巡捕。[1209]
刘枢,原系贵竹长官司土民。正统十四年,洪江、邛水贼寇反叛,指挥张贵招谕民兵,将男刘仲成等充总甲,刘枢及弟刘机充当敢勇,随同张贵杀贼。刘枢节次杀贼有功。景泰二年(1451),总督侍郎侯琎等奏准,将刘枢授的澄河巡检职事,著令守把隘口,巡捕盗贼。[1210]
从上述四则材料来看,在正统、景泰、成化年间,贵州中东部区域很不平静。贵州本省的杨氏、罗氏和宋氏、刘氏分别因为协助“官兵”征贼和征蛮有功而得以升迁,主持地方治安事务。然后再由他们调领本土民兵(“乡兵”),守卫贵州高原的山隘河谷,而且率部就地征战,以求地方安宁。
据《明实录》反映:
敕贵州宣慰使司宣慰使安陇富曰:“近者,苗贼反叛,杀掠人民,肆为边患,此皆平日有司官吏不能抚绥所致。朕灼知其情,已常遣使赍诏曲宥其罪,令复业,以图自新,奈何不体朝廷宽宥之意,负固不悛,不得已增兵征剿。闻尔母子同所辖地方,帖然宁谧,又常起调土兵助杀贼寇,足见尔母子能抚绥人民,忠敬朝廷之意,深可嘉已。敕至,如前贼未遂宁缉,尔须多集土兵、民壮遣头目送总兵、参将等官处协同灭贼,以靖地方,有功重加褒赏。尔其钦承之,毋忽。”[1211]
敕谕湖广永顺宣慰司宣慰使彭世杰、保靖宣慰司宣慰使彭舍怕俾、贵州宣慰司宣慰使安陇富、四川播州宣慰司宣慰使杨辉、四川酉阳宣抚司宣抚冉庭甫、佥事冉庭章、贵州金筑安抚司舍人金洳曰:“近因贵州东苗丑类负固据险,僭称伪号,聚众截路,攻劫城堡,已命镇守湖广贵州总兵官、南和侯方瑛等调集大军克期进剿,以除边患。敕至,尔等即便选集精壮土兵各带器械,躬亲统率或委的当头目管领前赴方瑛等处听调杀贼,不许延缓误事。有功之日重加升赏,贼平之后即放宁家。朕复念尔累效忠勤,特赐银两、彩段表里。至可领也。”[1212]
从以上两则材料来看,在正统十四年(1449)和天顺二年(1458)造反的“贼”与“蛮”,均指“苗人”。这些“苗人”依据聚居区的方位还有“贵州东苗”等等之类的区分,他们在中央政府对“苗人”地方的松散统治之下,与贵州地方流官政府官员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甚至仿效中央政府设置土司的模式自我称王,动辄依托高原的高山河谷捍卫“苗疆”,结果引来了奉皇帝敕令前往总兵官驻地“听调”征剿的贵州本省土司兵和周边湖广、四川土司兵的镇压。从中央政府征调土兵的维度上看,每遇负面影响较大的“苗变”发生,皇帝敕令土司选派土舍、土目等率领其民壮、精壮土兵,各带器械,前往事发地的总兵、参将等总兵官处报到,然后按照总兵官的统一部署发动军事攻击,战后论功赏赐银两、彩段等物,然后各自率部返回原来的土司区。这就是说,土司征调制度业已渗透到对土司征调的敕令、向总兵官报到、依总兵官部署进行军事攻击、论功行赏等各个环节,其征调属于非常规性的临时征调。
据《炎徼纪闻》反映,水西的“罗罗”土兵在贵州省最具战斗力。“贵州武备单弱,征剿必赖水西,长彼桀骜,万一冲决,则云南非所有也”。[1213]从这则材料看,正是因为水西土兵战斗力特强,因而,明中、后期的兵部、刑部官员对水西土司左右西南边疆的军事安危深感忧虑。
事实上也是如此。据《明史》记载:“正统七年,水西宣慰陇富自陈:‘祖父以来,累朝皆赐金带。臣蒙恩受职,乞如例。’从之。是时,宋诚之子斌年老,以子昂代,昂死,然代。十四年(1449),赐敕陇富母子,嘉其调兵保境之功。陇富颇骄。天顺三年(1459),东苗之乱,富不时出兵,闻朝廷有意督之,乃进马谢罪,赐敕警之。富死,侄观袭。观老,子贵荣袭。巡抚陈仪以西堡狮子孔之平,由观与子贵荣统部众二万攻白石崖,四旬而克,家自馈饷,口不言功,特给观正三品昭勇将军诰。”[1214]从该材料所透现的场景与情景来看,水西土司固然是在贵州省调兵保境有功,但他们对中央政府赏赐的要求规格也很高。不仅如此,某一代土司还不愿意接受地方总兵官的监督,期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寻求更大的军事征调自由空间。正因为此,到了正德年间(1506~1521),地方大员宁愿借调外省的土司兵,也不太愿意征调居功自傲的水西“罗罗”土司兵。如“清平苗阿旁、阿阶、阿革称王,巡抚曹祥调永顺、保靖土兵讨之”[1215]。这就可以进一步观察出,为何水西土司兵在明中、晚期反而不如永保土兵、秦良玉“白杆兵”、广西狼兵声名远播的真实原因。在忠顺与战斗力之间,明朝中央政府似乎更看重忠顺一些。
由上可见,明中期征调土兵应对贵州的时局,首先是时局发生了变化导致“官兵”难以应对,其次是贵州战斗力强的土司太傲而不傲的小土司战斗力又弱。正因为此,从中央到地方宁愿借重贵州省之外的土司兵,也不太愿意征调贵州本省的大土司“应调从征”。以此观照在元明之交仍同处湖广一省的永保土司兵,那情形就大不相同。湖广省西部的地方治理亦有诸多难言之隐,每遇此类事件发生,地方军事大员总能想到征调这两个土司的部队。这同样在《明史》之中有反映:“荆、襄间流民屯结如故。(刘)通党李胡子者名原,伪称平王,与小王洪、王彪等掠南漳、房、内乡、渭南诸县。流民附贼者至百万。(成化)六年(1470)冬,诏(项)忠总督军务,与湖广总兵官李震讨之。忠乃奏调永顺、保靖土兵。而先分军列要害,多设旗帜钲鼓,遣人入山招谕。流民归者四十余万,彪亦就擒。”[1216]从这则材料来看,湖广省征贼并不要依赖外省的土司部队。之所以如此,从明晚期的隆庆二年(1568)吏部尚书徐阶为永顺宣慰使彭翼南撰写的《皇明诰封昭毅将军授云南右布政使湖广永顺宣慰彭侯墓志铭》来看,是因为永保土司彭翼南具有“敏而勤、富而义、贵而礼、严而和、入而孝、出而忠”的“六德”[1217]。而这“六德”,恰恰是西南边疆许多土司难以全部具备的。
(2)明中期广西省对土司兵征调的倚重
较之于贵州高原,广西省基本上处于丘陵地带,其大山河谷相对较少。然而,这里的纬度偏低,气候湿热,非广西瑶、僮等本地人容易染上瘴疠,造成非事变性减员。它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来的流官、兵士常驻广西。当外来官兵不足的时候,其空缺的布点则只好由广西土司兵来填充。由于广西山岳、丘陵地带土司区布局相对均匀,土司大小适中,因而,明中期对广西土司兵的倚重以就土司区进行巡防为主,在本省土司区之间征调的较少。这一区域性场景,透过《明史》《土官底簿》所掀开的窗户一角,可以得到零星观察。
《明史》的两则材料,再现了广西那种区域治理的特殊性:
然调遣日繁,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故历朝征发,利害各半。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实录》载成化十八年(1482)马平主簿孔性善言:“溪峒蛮僚,虽常梗化,乱岂无因。昔陈景文为令,瑶、僮皆应差徭,厥后抚字乖方,始仍反侧。诚使守令得人,示以恩信,谕以祸福,亦当革心。”帝嘉纳之,惜未能实究其用,此可为治蛮之宝鉴矣。[1218]
弘治九年(1496)总督邓廷瓒言:“广西瑶僮数多,土民数少,兼各卫军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调,全倚土兵。”[1219]
透过上述两则材料可以看出,瑶、僮聚落是讲究一个人情世故的社会,地方流官治理这样的地方还是要依赖个人的人格魅力,以实际行动向当地的少数民族群体表明利害关系,否则会激起“瑶变”或“僮变”,造成地方局面的难以收拾。正是由于广西地方流官逐步明白了这一道理,因而,他们注重改善蛮汉关系乃至官民关系,在广西卫所军队严重缺员的情况下,还是能够倚仗土兵征调和治理广西地方。
处于地方流官政府信赖之下的土官,似乎将蛮、汉、官、民之间的友好桥梁,较为妥帖地搭建起来了。这在《土官底簿》中,得到了模糊的显示:
龙彪,冠带千长,先该峒老黄昌等复设州治,巡检举保龙彪授本堡巡检,会议得千长,龙改授照平堡巡检,带领土兵乘坐哨船,专一巡哨。弘治九年(1496)十月奉圣旨:是,钦此。[1220]
上述这则史料所揭示的是平乐府照平堡巡检司土巡检龙氏率领土兵,在其土司区内沿河乘船执勤与执法的图景。这一图景,在一定程度切入了广西土官区域社会和谐的一面。
可见,在西南边疆治理中,朝廷命官无论是流官还是土官均须以实际行动增强彼此的信任感,这样才能在中央政府所派流官兵员额不足的情况下稳定民族地方。如果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流官政府官员不能做到这一点,则势必造成像上述贵州省一样的战斗力强的土司太傲,地方流官政府难以征调、少数民族群体不服管束的混乱局面。在笔者看来,西南边疆的贵州省在明中期以来出现“州卫同城”“苗变”甚至是土司叛乱频仍,这主要是地方流官政府没有代表中央政府妥帖处理好与土司政府的关系、动辄向中央政府状告土司政府并严厉制裁土司所造成的恶果。它属于极为不正常的地方治理现象。
3.明晚期征调土兵征蛮、御边与平叛
到了明晚期,明朝步入多事之秋,处于内外交困境地。内有“蛮变”、土司叛乱以及后金、清军自辽东省的南进,外有倭寇对东南沿海、朝鲜的入侵以及缅甸对云南省的进攻。这些均大大牵制了明朝“官兵”的军事力量,进而使明晚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征调频率远远高于明早期和明中期。
(1)明晚期征调广西土兵御边
明晚期对广西土司兵征调频繁。它不仅征调广西土司兵开赴东南沿海抗击倭寇,而且在广西本省以内推行土兵实行轮戍与专戍制度。
一是征调广西土司兵抗倭。到了明晚期的嘉靖、万历年间,那些自元朝末年以来由日本武士、浪人、海盗商人和破产农民组成的倭寇,呈现了与中国、朝鲜沿海一度侨居日本的官僚豪富勾结的抢掠活动特点。由于当时明朝中央政府废除海禁政策,罢除巡视大臣,因而,“官兵”疏于训练,沿海防务空虚,致使遇到倭寇的“官兵”多以战败告终,进而促成了倭寇在我国东南沿海的活动日益猖獗格局。面对如此局面,明朝中央政府任命张经总督东南各省军务,征调广西狼兵、湖广土司兵(含永顺、保靖、桑植、容美等土兵)和四川白杆兵(酉阳土兵)开赴东南沿海,御边抗倭。据《明会要》《江南经略》《明史》等史料反映:
嘉靖三十三年(1554)七月,总督张经讽两广狼、土兵御倭。明年,田州瓦氏兵先至,东兰诸兵继至。经以瓦氏兵隶总兵俞大猷,屯金山卫,以东兰、那地、南丹兵隶游击郑继芳,屯闵港,以归顺及思恩、东莞兵隶参将汤克宽,屯台浦。令相机进守。[1221]
田州官妇瓦氏与其孙官舍岑太寿、岑大禄所统头目钟南、黄仁等,领兵四千一百名有奇,战马四百五十匹;归顺州土目黄虎仁等,领兵八百六十二名;南丹州官弟莫昆、莫从舜等,领兵五百五十名;那地州土目罗堂等,领兵五百九十名;东兰州土目岑褐等,领兵七百五十名。共计六千八百七十三员名。[1222]
(嘉靖)三十三年冬,调永顺土兵协剿倭贼于苏、松。明年,永顺宣慰彭翼南统兵三千,致仕宣慰彭明辅统兵二千,俱会于松江。时保靖兵败贼于石塘湾。永顺兵邀击,贼奔王江泾,大溃。保靖兵最,永顺次之,帝降敕奖励,各赐银币,翼南赐三品服。先是,永顺兵剿新场倭,倭故不出,保靖兵为所诱遽先入,永顺土官田菑、田丰等亦争入,为贼所围,皆死之。议者皆言督抚经略失宜,致永顺兵再战再北。及王江泾之战,保靖掎之,永顺角之,斩获一千九百余级,倭为夺气,盖东南战功第一云。……时保、永二宣慰破倭后,兵骄,所过皆劫掠,缘江上下苦之。御史请究治,部议以土兵新有功,遽加罚,失远人心,宜谕责之。并令浙、直练乡勇,嗣后不得轻调土兵。[1223]
从上述三则材料的对比来看,包括广西土司兵在内的各地土司兵接到总督张经抗倭的讽令(相当于商调函)之后,不仅率领的队伍大小不一致,而且赶到东南沿海的各军营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反映了土司的大小以及土司区距离东南沿海的远近。可见,在明晚期征调土司兵的指令有所变化,已改明中期的皇帝敕令为地方大员的讽令。对土司兵的其他从征及论功行赏环节,仍与明中期相同,只是军事打击的对象有所不同罢了。即使这样,土司应调从征的热情依然很高,乐意参加抗倭战,“往往私信于在官之数,如调兵三千,辄以六千至,调兵六千,辄以万人”。[1224]它在一定程度表明了在具有“中华情结”支配下,乐意应调从征的土司对土司区的威慑力以及抗倭对土司的吸引力。
二是广西土兵及其轮戍与专戍。广西的狼兵土兵之所以容易征调,其背后似乎是因为其轮戍与专戍制度发挥了作用。据《明会典》记载,在万历初年,广西实行了土兵轮戍与专戍制度:“万历元年(1573)题准:镇安府湖润寨共一年,思恩各土司一年,田州一年,江州并上映下雷二洞共一年,每年共出兵三千名,四年一次,轮戍省城。泗城州一年,归顺、都康二州共一年,向武、奉议二州并上林县共一年,思明府、思明州、迁隆峒共一年,龙英、忠州共一年,每年出兵四千名,五年一次,轮戍梧镇。四年议准:东兰、南丹、那地三州,每州出兵五百名,专戍柳州。每年于九月初旬上班,二月放回各州,敢有迁延不服调遣及兵不足数者,俱听参究。”[1225]从该材料来看,这种轮戍与专戍其实是一种对土兵的兵役制度。在轮戍与专戍制度之下,桂西的土司兵被征调至桂东,在省城、梧镇进行轮戍和在柳州进行专戍。其轮戍以四年、五年为期,每年农闲时节的九月至次年二月轮戍一次,以填补每年这一阶段广西地方军事防御体系出现的空缺。这种轮戍与专戍制度,盘活了广西的军事资源。正如《蛮司合志》所概括的,“溪峒之间,窃发时起,则彼我征调,颇易为力,因之设土兵相制之法,而其后辗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借狼兵土兵,远为调遣”。[1226]这就是说,广西将土司兵资源纳入区域总体军事系统之后,向外输出的机动兵力机会得到明显增多。
(2)明晚期贵州土司的征贼、叛乱以及征调外省的土司兵参与平定叛乱
与广西省不同的是,在明朝时期,今西南边疆贵州省一带的土司隶属系统极为复杂。明朝中央政府的政令与军令,在地方流官政府与土司之间极难畅通。加之贵州土司的大小、强弱极不平衡,隶属关系盘根错节,因而四川、贵州两省的地方流官政府官员暗地里或明地里向中央政府状告土司之事层出不穷,致使这里土司基本上丧失了出兵征贼、御边(如万历、天启年间增援朝鲜与辽东)的希望。这样一来,明朝中央政府和地方流官政府不仅很难征调得到这里的具有逆反心理的水西安氏土司、永宁奢氏土司和播州杨氏土司等大土司,相反,还要征调外省的土司兵平息发生在这里的土司政府与地方流官政府的血腥冲突。
其一,嘉靖年间贵州宣慰使安万铨征贼。由于贵州宣慰司宣慰使安氏与贵州宣慰司同知宋氏分别治理“水西”与“水东”两地[1227],因而,贵州宣慰司宣慰使安氏被称为水西土司。贵州宣慰司在宣慰使安万铨在位期间(1528~1568),一度平息都匀府苗王阿向的“苗变”。当时安万铨率领水西土兵,“攀崖援木以上……遂斩阿向及贼党十余人,凯口尽平”。[1228]从贵州宣慰司安氏土兵的征调范围来看,其主要局限于贵州省境内的中西部地区。
其二,万历年间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的叛乱。万历二十年(1592),日本“太阁”丰臣秀吉统一日本后,率兵20万人出兵朝鲜。由于明朝为朝鲜的宗主国,因而,朝鲜向明朝求援,一场“万历朝鲜战争”由此展开。战争爆发后,与贵州水西土司有着地界之争以及武力抗拒四川省流官政府税负的播州宣慰司杨应龙,试图摆脱黔蜀两省“严提勘结”的困境,遂向明朝中央政府提出了献金赎罪以及率兵援朝的请求,并得到了明神宗的允准。然而在万历二十一年,四川巡抚王继光坚持勘实,并且率兵抵达播州宣慰司北部与海龙囤呼应的门户娄山关,结果遭到了杨应龙部队的伏击,伤亡过半。
杨应龙之所以能够如此,兵科右给事中吴应明与巡按四川监察御史王慎德一语道出了其中的内情:“杨应龙残杀多命,纵恣欺罔,贿赂公行……明旨屡奉听勘而迁延愆期,官司亲谕祸福而陋险誓众……其不赴勘綦江而犹住插旗山,虽屡闭门托疾而犹令子朝栋出见,则其逆命之中,实乃畏死之意……或党内缚酋则止诛元俘,若令佣兵设卫,伤敌王师,则彼之不听莅勘……方应龙羁勘重庆时,明正其罪,不过一吏足矣,奈之乎听调征倭,纵虎出柙,今日议释,明日议征,举棋不定……臣又闻川有杨酋,贵有安酋,夷狄内讧,庶机相制”;[1229]“贵州宣慰司、酉阳宣抚司原与播司相唇齿,阳顺阴助……徐宗达为应龙入京打点”。[1230]从这两则材料看来,播州宣慰司就是乘朝廷依制行事、举棋不定之机,凭借自身的实力以及贿赂公行、避重就轻、时离时合等生存策略,敢于与黔蜀两省流官政府对抗。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对抗背后所存在的土司地方治理之中的巨大空洞。在这个空洞中,每遇事件发生,中央与地方流官政府旨在追求秩序的暂时稳定,而土司则积极地整合其力量予以回应,进而形成你来我往的博弈之势。这在《明实录》中同样有反映:“贵州督抚邢玢等勘问播酋杨应龙罪状。照昔年安(国)亨例,令其偿银赎罪,革职为民。伊子杨朝栋,姑以土舍署印管事。候善后四事与赎银完日,方许次子杨可栋放回。其首恶黄元、阿羔等如律处决。兵部复请,上曲意从之”;[1231]“夷酋杨应龙稔恶不悛,蓄谋日久,招九股生苗张其爪牙,复诱土司,夷目自相鱼肉。夫夷性好劫,又得逆酋为主,遂云合响应,弥山遍野”。[1232]从该两则材料看,明晚期的神宗皇帝亦有难言之隐,他被迫在地方流官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干预之下,仅以宣慰使杨应龙革职、土舍杨朝栋代职、土舍杨可栋扣为人质、纳银赎罪、处决从犯等方式钳制播州土司,暂时平息因播州土司而引爆的地方冲突事件,而具有反叛之心与反叛之行的播州土司,则在错综复杂的朝廷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之中聚众应对,与朝廷进行武装对抗,进而使土司叛乱的战火燎原至播州土司区周边的川、黔、湖广等三省。地方重大军事冲突事件发生后,中央政府才想到征调相关各省的包括土司兵在内的大军进行围剿。
它这种围剿在《明史》等史料中,被称为“八道进兵”。“明年(万历二十七年,1599)二月,分八道进兵。川师四路:总兵官刘由綦江,总兵官马孔英由南川,总兵官吴广由合江,副将曹希彬受广节制,由永宁。黔师三路:总兵官童元镇由乌江,参将朱鹤龄受元镇节制,统宣慰使安疆臣由沙溪,总兵官李应祥由兴隆。楚师一路分两翼:总兵官陈璘由偏桥,副总兵陈良玭受璘节制,由龙泉。每路兵三万,官兵三之,土司七之。贵州巡抚郭子章驻贵阳,湖广巡抚支可大移沅州,化龙自将中军策应。帝以楚地辽阔,又擢江铎为佥都御史,巡抚偏、沅。湖广设偏沅巡抚,自铎始也”。[1233]从这则材料来看,包括水西在内的土司兵在平播战争中成了主要的作战力量,而约占30%的“官兵”及其将领则是战争的指挥力量。
其实,参与平播战争的土司还不只是水西土司,据《明实录》和《平播全书》反映还有播州土司区周边的其他土司。
川责总督王象乾疏言:安疆臣征播,谭者莫不推为首功矣。臣请悉其概:报捷称,疆臣及泷(陇)澄大创杨兵,杀死伪提调、把总五千余人,贼兵及万,歼其领兵第四子杨惟栋。……又经会勘,水西围守四十余日而囤如故,官兵攻两日而囤即平,倘终靠疆臣把守后门,阴相口口,逆酋无剪灭期矣。此水西让路之概也。……夫八路皆于二月十二日进兵,而水西兵屡催不出,至二十四日,疆臣方扎马庆水,曾几何时而捷报。……八路皆三万为率,七路擒斩多者五六千,少者不下三四千。土司中如冉御龙兵八千,擒斩不止八百;马千乘兵三千,擒斩八百七十五名颗;千乘之妻秦氏报效,不支饷兵五百,擒斩一百一十七名颗。而二家且口夺桑木、大滩等险关竟不言功,何其勇且顺也。水西提兵三万,擒斩仅三百八十。……至于水、永之使臣,执瓦而求之,亦自有说。去岁,臣牌行守东道,张悌查得播地,疆臣窥见奢世续无子,以妻之幼弟阿利改名奢承宗入继奢氏,彼其视永宁囊中物也。遂听孝希胜诸奸目之计,语世续曰:宁费万金,不让寸土。永宁奸目胡承颖等乘机骗银一千三百余两,违例入京放积,被锦衣卫缉获,赃单历历可查。臣窃谓世续可原,承颖等侵费之罪终不可释也。疆臣又差李甫等数人携带金银数千,四出营干,窃差官追至荆襄,李甫等闻风逃逐,拿获吴奇、艾天培等,搜出金银,见寄贮成都官库。……至谓抚臣亲许爵士之赏,此盖剿逆之初,无兵无饷,不得不笼络悍酋,无使为我梗耳。……今酋既已避嫌,而又欲借口瓜分,是明旨之所禁也。……兵部复议:遵义、水西地界,经诸臣交章论列,本部复屡奉旨责令会勘,勒限完极。……至于安疆臣功次,统俟勘叙到部,另行酌议。类复水西目把李希胜等,拨置争占,罪成难逭。然地界未定,亦应俟事体勘完,分别处治。永宁夷目胡承颜(颖)等,业经刑部口题递回籍,听彼中总督查照处分。诏:播州、水西地界,已曾奉旨会勘毕具奏,朝廷自有处分。王象乾身任督臣,播州新造,善后事宜方在经理,何得为此一事,辄议抗疏乞归。[1234]
催彭元锦进兵。为军务事,据永顺宣慰彭元锦报称,卑职以粮运愆期,师行已迟,沿途又苦夫马缺乏,匍匐不前,比至进营,兵皆食尽,复合各兵转往偏桥运米,旷日持久,疲于奔命,以致闲住龙溪,寸功未建,恳乞颁赐宪檄,限以斩关渡江等因,到部院,看得本官夙负忠勇,深谙机宜,即其又叠叠之条陈,可知赳赳之敌忾,乃因粮饷不继,遂致迍邅,言及至此,殊可痛恨。近该本部严文督催,兹已就绪,合行督励进取,以收厥功,为此牌仰本官,限文到即便统率部下兵马,听总兵陈璘分布调遣,上紧斩关渡江,直抵白田坝,会合诸哨齐心并力,攻取海龙囤,共擒逆贼,上报朝廷,下尽职分,早奏奇功,懋膺爵赏。川省诸路,俱已合营,立等共举,慎勿愆延失其时也,慎之慎之。[1235]
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明朝万历二十七年参与征播的土司兵,既有贵州省水西土司兵(30000人),又有云南省芒部陇氏土司兵、四川省酉阳冉氏土司兵(8000人)、石砫马氏和秦氏土司兵(3500人)、永宁奢氏土司兵、湖广永顺彭氏土司兵等。由于这些土司区多与播州土司区相邻,处于“接壤世姻”状态,因而,他们碍于情面以消极殆战的居多。可见,明晚期征调土司兵一旦投入到平定土司叛乱战场上,土司兵就并非是想象中的御边能见到的那种虎狼之师。
其三,天启年间平定贵州宣慰司土舍安邦彦附从的“奢安之乱”。明朝时期的辽东省在明晚期的万历四十四年(1616),兴起了由建州女真努尔哈赤(1559~1626)建立的后金政权。该政权为清帝国的前身,它于崇祯九年(1636)改国号为“大清”,即为通常所言之清朝。后金与清朝建立后,它们不仅与明朝中央政府决战于辽东省,而且于崇祯十七年(1644)率兵越过山海关长城,攻克京师(今北京),挥师南下。
在努尔哈赤与明朝“官兵”决战辽东之时,明朝中央政府最先征调永顺土司兵援辽。“万历二十五年(1597),东事棘,调永顺兵万人赴援。宣慰彭元锦自备衣粮听调,既而支吾,有要挟之迹,命罢之。……兵部言:‘前调宣慰元锦兵三千人援辽,已半载,到关者仅七百余人。’命究主兵者。……先是,元锦以调兵三千为不足立功,愿以万兵往。朝廷嘉其忠,加恩优渥。既而檄调八千,仅以三千塞责,又上疏称病,为巡抚所劾,得旨切责。元锦不得已行,兵抵通州北,闻三路败衄,遂大溃。于是巡抚徐兆魁言:‘调永顺兵八千,费逾十万,今奔溃,虚糜无益。’罢之”。[1236]从这则材料来看,当时征调的永顺土司兵并未抵达辽东战场,仅抵达土司平时运送贡品的终点站——通州。而与永顺土司兵不同的是,酉阳土司兵投入了辽东战场。这在《明史》和《明实录》之中有记载:“(万历)四十六年(1618)调酉阳兵四千,命宣抚冉跃龙将之援辽。四十七年,跃龙遣子天胤及文光等领兵赴辽阳,驻虎皮、黄山等处三载,解奉集之围。再援沈阳,以浑河失利,冉见龙战没,死者千余人。撤守辽阳,又以降敌纵火,冉文焕等战没,死者七百余人。兵部尚书张鹤鸣言:‘跃龙遣子弟万里勤王,见龙既杀身殉国,跃龙又自捐金二千两,运军器至山海关,振困招魂,忠义可嘉。臣在贵州时,跃龙亦自捐饷征红苗,屡建奇功。今又著节于边,宜加优恤,以风诸边。’”[1237]“兵部复:酉阳土司冉跃龙,向以援辽调兵四千,令之亲统赴援,加指挥佥事新衔,而中途托疾,其子领兵出关,逃亡几及四百。故巡抚饶景晖题参,示罚宜追夺新衔,勒限补足原调兵数,以伸法纪。从之”。[1238]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酉阳土司不仅曾于万历四十六年至四十八年(1620)之间派出过4000土司兵应调从征辽东,而且这批土司兵在战场上损失了近2000人。
就在援辽战事吃紧之时,川、滇、黔交界区的土司政治局势极度紧张。据《明史》记载:“泰昌元年(1620),云南抚按沈儆炌等言:蜀之东川,业奉朝命兼制,然事权全不相关。禄千钟、禄阿伽纵贼披猖,为患不已。是东川虽隶蜀,而相去甚远,虽不隶滇,而祸实震邻。宜特敕蜀抚按,凡遇袭替,务合两省会勘。蜀察其世次,滇亦按无侵犯,方许起送,亦羁縻绥静之要术也。”诏下所司。“时诸土司皆桀骜难制,乌撒、东川、乌蒙、镇雄诸府地界,复相错于川、滇、黔、楚之间,统辖既分,事权不一,往往轶出为诸边害。故封疆大吏纷纷陈情,冀安边隅,而中枢之臣动诿勘报,弥年经月,卒无成画,以致疆事日坏。播州初平,永宁又叛,水西煽起,东川、乌蒙、镇雄皆观望骑墙,心怀疑二。于是安效良以乌撒首附逆于邦彦,并力攻陆广,复合沾益贼围罗平,陷沾益,为云南巡抚闵洪学所败。洪学以兵力不继,好语招之,令擒贼自赎,效良亦佯为恭顺。又见黔师出陆广,滇师出沾益,水、乌之势已成骑虎,遂合永宁、水西诸部三十六营,直抵沾益,对垒城下五日。副总兵袁善、宣抚使沙源等督将士力战,出奇兵破之,效良败死。妻安氏无子,妾设白生其爵、其禄。二妇素不相能,安氏居盐仓,设白母子居抱渡。”[1239]从这则材料来看,由于川、滇、黔的土司隶属关系错综复杂,中央政府官员和地方流官政府官员无暇来此勘实,因而导致了这里的土司领地纠纷不断,最终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心存不满,进而酿成了这里的土司真有可能是蓄谋已久的叛乱。
为了寻求向外发展的机会,川、滇、黔交界区的土司借中央政府需求御边兵员之机,提出了援辽的请求。据《明实录》反映,明晚期的天启元年(1621),朝廷需要大量的兵员。
四川永宁宣抚司宣抚奢崇明上疏:愿调马、步精兵二万,直捣妖巢。又原任援辽总兵陈寅于万历四十八年具疏:……又石砫、酉阳各土司兵可调。湖广麻镇、五寨司土官田景受等,各愿率兵报效。兵部类题言:近日浑河之战,独川、浙各兵奋力杀贼至二千余人。按臣张铨亟称其义勇:今辽事未宁,委应分别调募应援。况奢崇明等各具疏揭,自愿报效,益宜鼓舞招用,容臣部星夜移咨湖广、四川抚按,查照所开地方,调发川兵三万、湖兵二万,浙兵但得一万可也。生员李资乾,抚按官给与应付,俾统领所练兵三千六百人赴用。其各省土著壮丁,责成地方各官招募。至于一切行粮犒赏等项,各该抚按即以加派新饷,酌量支给。……其浙江、湖广兵,选委廉干官统押前来,俱星夜勿缓,得旨如其言。是时奢崇明已蓄异志,借调兵以行其逆谋。而李资乾以一生员,虚张练兵三千六百人,欺罔甚矣。[1240]
原任太子太保、兵部尚书王象乾言:……臣请于马湖、遵义及永宁、石砫、酉阳诸司,儒溪土城、分儿、虫儿、雷安民等,皆臣旧诸部,昔曾督之以剿叛逆者,计此数处可得兵二万四五千人。[1241]
从上述两则材料来看,天启元年,兵部和地方流官政府正在为抽调可用之兵而发愁。正因为此,才有试图对四川永宁、石砫、酉阳、马湖、遵义、湖广麻镇、五寨司等土司兵以及一些试图沽名钓誉的乡兵征调,进而为“奢安之乱”的最终爆发创造了可乘之机。
天启元年九月十七日,奢崇明派其婿樊龙、部党张彤等领兵2万抵达重庆。到达重庆后,他们杀死巡抚徐可求等地方流官政府要员20余人,发起叛乱,相继占据重庆、合江、泸州、遵义一带,宣布建立“大梁”政权。随之,分道向成都攻击前进,沿途攻城掠地。十月十八日,他们对成都形成包围之势,进而围困成都。在此情况下,石砫土司秦良玉主动兴兵勤王,率兵讨伐奢氏之乱。秦氏此举,得到了中央政府的嘉许。“礼科给事中李精白言:宁夏、播州之役各二年余,倭寇、朝鲜之役七年余,总未有费饷八百万者。奴地不过中国一郡县,而猖獗三年,费已二千余万,往议兵十八万,今且议二十八万矣。……秦良玉,妇人耳,不请兵,不请饷,不烦尺一诏,而督兵勤王,志歼樊贼,尤足为须眉退怯者劝。然其中有微权焉,朝廷即不吝异数,鼓舞臣下必留有余不尽之意,使有所望而趋,若恩穷于无所加,志滥于无所觊,则人心难测,饥附饱扬,不可不防。得旨:秦良玉奋勇讨贼,忠义可嘉,著先行马上差人奖谕,事平破格升赏,余该部议奏”。[1242]从礼科给事中李精白的言论可知,明晚期的中央政府处于兵事频仍、费时糜饷和捉襟见肘的窘境之中,秦良玉的横空出世无疑使明晚期的中央政府看到了新的希望。这样一来,各种升赏集于秦、马二氏一门:“先是,石砫宣抚司掌印女土官秦良玉,有奋义剿贼,获解重围……继统兵剿贼。参将秦明屏同侄加衔游击秦翼明、加衔都司秦拱明,合词有扑灭劲虏……至是,兵部题覆:奢酋之初发难也,凶焰大张,全蜀鼎沸。秦良玉兄弟,奋不顾身,先扼樊贼之吭,旋解省城之围,忠义聚于一门,勋伐昭于众口,功懋懋赏,谁曰不宜。虽例叙边功,必繇督抚题奏,巡按查核,而当此多事之日,欲以鼓舞豪杰,不可尽持汉法。秦良玉准加署都督佥事,其父若毋当,从良玉官爵,伊子马祥麟准授宣慰职衔。秦明屏等功次,行彼中查明回奏之日,应加衔者加衔,应实授者实授,庶懋赏之中不废课功之典。上从之。”[1243]在这则叙功升赏秦、马二氏一门的材料中,出现一个不可多见的“不可尽持汉法”的关键句。从该句可知,以前执行土司制度似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只有“尽持汉法”之嫌,而在特殊情景之下才能具有破格升赏的非常之举。
奢氏之乱爆发后,天启二年(1622)二月,贵州宣慰使安位的叔父、土舍安邦彦乘中央政府暂时难以顾及贵州省之机起兵响应叛乱,围困贵阳。这在清人所撰《明季水西记略》中,载录甚详:
贵阳困守阅十月,饿殍相枕,旦夕且陷。忽贼兵狂奔鼠窜,我军声震如霆。俄顷,五骑冲锋抵城下,曰:“新抚至矣!”军民庆更生。无何,诸军毕集,枟、永安请(王)三善入城。三善曰:“贼兵不远,我何敢!”即安营于南门外。明日破贼泽溪,贼走渡陆广河。居数月,左右二部兵及湖广、广西、四川援兵先后至。三善欲因粮于敌,举刘超为总兵官,令渡陆广,趋大方,捣安位巢,以杨世赏监之;总兵官张彦方渡鸭池,捣邦彦巢,以何天麟监之。汉土兵各三万,别将都司综补衮出黄沙渡,期并进。超等至陆广,连战皆捷;彦方部将秦民屏亦破贼五大寨,诸将遂轻敌。邦彦、元合、崇明、效良诱官军深入。(天启)三年正月,超渡陆广,贼薄之。独山土司蒙诏先遁,官兵大败,争渡河。超走免,明楷被执,偏将姚旺等二十七人殁于阵。贼攻鸭池军,部将覃宏化先逃,诸营尽溃。彦方退保威清,惟补衮军独全。诸苗见王师失利,复蜂起。土酋何中尉进据龙里。(安)邦彦使李阿二围青岩,断定番粮道;令宋万化、吴楚汉为左右翼,自将趋贵阳,远近大震。……四川总兵官秦良玉(石砫女土司,屡立战功,晋总兵官,赐男女冠带一品服,后殉张献忠之难)上书言:“抚臣王三善被难,臣弟秦民屏战没,侄佐明、柞明突围负伤。臣誓不共戴,义难苟安。伏乞圣朝大振天威,尽殄丑类,以拔生陷,以慰死魂。”上壮其志,命速加赠恤。而逆趟擅权,竟格不行。……(崇祯)十年,安位死,无嗣,族属争立。朝议郡县其地。燮元力争,遂传檄土目,布上威德。诸蛮争纳土,献重器。燮元乃裂疆域,众建诸蛮,复上疏曰:“水西有宣慰之土,有各目之土。宣慰公土,宜还朝廷;各目私土,宜畀分守,籍其户田,征其赋税,殊俗内向,等之徧氓。大方、西溪、谷里、北那之地,筑城戍兵,足销反侧。夫西南之境,皆荒服也。杨氏反播,奢氏反蔺,安氏反水西。滇之定番,小州耳。为长官司者,十有七。数百年来未有反者,非他苗好叛逆、定番性忠顺也。地大者,跋扈之资;势弱者,保世之策。今臣分水西地授之酋长及有功汉人,咸俾世守。虐政苛敛,一切捐除。参用汉法,可为长久计。因言其便有九:不设郡县置卫,因其故俗,土汉相安,便一;益地垦辟,聚落日繁,经界既正,土酋不得侵轶民地,便二;黔土荒确,仰给外邦,今自食其地,省转输劳,便三;有功将士,酬以金则国币方匮,酬以爵则民器将轻,锡以土田,于国无损,便四;既世其土,各图久远,为子孙计,反侧不生,便五;大小相维,轻重相制,无事易以安,有事易以制,便六;训农制兵,耀武河上,俾贼遗孽不敢窥伺,便七;官兵愿耕者给田,且耕且守,卫所自实,无勾军之累,便八;军耕抵饷,民耕输粮,以屯课耕,不拘其籍,以耕聚人,不世其伍,便九。咸报可。由是,明虽末造,水西不敢复叛。……秦民屏者,四川石砫女土官良玉之弟也。忠勇敢战,类于女兄。天启二年冬,巡抚王三善发兵剿安酋,命总兵官张彦方渡鸭池捣邦彦巢。时民屏为部将,隶彦方麾下。战辄冲锋,破贼王大寨,晋秩副总兵。大方之役,伏寇蜂起,民屏力战死之。从祀忠烈祠。……刘以仁,贵州臻洞司人(出身无考)。天启十年,安贼反,以守备督兵援省,力战殁于城下。从祀忠烈祠。[1244]
从这则载录中可知,安邦彦附从奢崇明叛乱之后,一度使贵阳陷入绝境,然而在汉、土总兵官的指挥与监督之下,石砫司、独山司和臻洞司等大大小小的土司率领总数不下三万人的土兵,以四川巡抚徐可求、贵州巡抚王三善、土目秦民屏等死难代价,终于平定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奢安之乱”。借助包括该载录在内的前述诸多材料可见,这场战争持续了九年时间(天启元年至崇祯十年),使四川、贵州两省民众直接尝尽了战争之苦,牵动了湖广、广西、四川等省的兵力。战后,中央和地方流官政府改变了治理西南边疆土司的策略,区别对待土司与土目,尽可能地化土司为土目,重点在罗罗聚居区众建土目,在“正经界”的同时,使这些土目“参用汉法”“因其故俗”进行治理,进而达到一种“土汉相安”的理想治理效果。事实上表明,即使到了清朝,“众建土目”的政策在位于云贵高原与青藏高原之交的“西南土司带”中段曾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这在民国时期人所修的《清史稿》之中可以得到清晰的观察。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司制度从明晚期开始,正逐步发生着一种化繁为简和化虚为实的转型。
(3)明晚期缅甸对中国云南土司的攻击
在明晚期土兵征蛮、御边与平叛的战场上,我们很难见到云南土司兵活动的身影。
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是因为远离内地,与缅甸、老挝、越北朝(今越南)接壤的云南省在御边问题上自顾不暇。嘉靖十一年(1532),缅甸洞吾(东吁)王朝兴起后,开始征服下缅甸。就在此时,车里宣慰司内部发生分化,并由此留下了缅甸与中国明帝国之间争夺土司的后遗症。据《明史》记载:“嘉靖十一年,缅酋莽应里据摆古,蚕食诸蛮。车里宣慰刀糯猛折而入缅,有大、小车里之称,以大车里应缅,而以小车里应中国。”[1245]这就是说,由于车里宣慰司的分化,因而,大、小车里在缅甸与中国之间开始有了各自的选择。嘉靖三十五年(1556),洞吾(东吁)王朝征服下缅甸,开始对其北部的掸邦高原发动攻势,逐步吞并了中国云南省的木邦、孟养、孟密、老挝、八百等宣慰司,进而使明早期的“三宣六慰”在明晚期仅剩下车里宣慰司以及南甸、干崖、陇川等三个宣抚司。[1246]面对此严峻形势,明朝中央政府对云南省的军事布局进行了调整。这在《明会典》中有所反映:“(嘉靖)四十四年(1565)题准,武定府建守御千户所,将云南右后二卫后千户所马步官军、各拨二百名,右卫中左所土军拨一百名,并募新军三百名,选指挥千百户管领,前去防御。”[1247]从这则史料本身来看,它虽然并不反映中缅边境的军事调整格局,但是,却映照了云南省在南有缅甸北进、北有藏与罗罗土司内部骚动的环境下,经中央政府批准所做的一种军事布点方面的移动。
然而,云南省内军事布点的调整,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缅甸洞吾(东吁)王朝势力的北进。据《泐史》记载:“至九三年(隆庆二年,1568),缅甸大光王命将摩诃昙帅兵攻下景永(车里,今西双版纳景龙城),刀糯猛始臣属于缅王殿下。”[1248]从该记载看来,车里宣慰司召片领刀糯勐是在缅甸兵攻破景龙城的情况下被迫臣服缅王的。当然这种“臣属”还要付出代价,那就是除接受缅甸的委任外,每岁还要向缅王输纳一定数量的被称为“花马礼”的花银与马匹等“差发”。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位于中缅边境的土司骑墙观望的政治心态与行为。它在反映万历十二年(1584)至万历十四年史实的《明实录》及《明史》中有所记录:
兵部复:刘世曾言耿马贼罕虔附莽有年,弄兵无忌。今参将邓子龙擒贼八十二名,斩级三百九十六,俘获贼属三百余战象,马牛殆百。其生擒贼人,相应处决枭示。报可。[1249]
万历十三年命元江土舍那恕往招,糯猛复归,献驯象、金屏、象齿诸物,谢罪。诏受之,听复职。[1250]
兵部题:云南抚镇官刘世曾等题称,莽酋僭号摆古,并吞诸夷,顷占天威,一旦恢复。惟是老挝、八百、孟艮、孟琏犹怀观望。内孟琏长官司原系属夷,颁有印信,岁输差发,后因莽酋猖獗,遂尔外附。今护印土舍刀派真悔过归顺,进象乞降称贡。[1251]
从上述三则材料可见,分布于中缅边境一线的耿马、车里、老挝、八百、孟艮、孟琏等土司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内部依然发生着分化。他们一方面接受缅方印信、“岁输差发”甚至对中国“弄兵”,另一方面又接受招抚,向明朝中央政府“乞降称贡”,从而形成了边地土司特有的与内地土司大相径庭的多向认同。
这种多向认同事出有因,最主要是为了逃避中缅双方的军事打击。除前述耿马土司依恃缅甸遭到了明朝“官兵”的军事打击外,车里宣慰司也因增援孟艮土司而同样遭到了缅甸兵的毁灭性破坏。这事在《明史》之中陈述得非常清楚:“天启七年(1627),巡抚闵洪学奏,缅人侵孟艮,孟艮就车里求救,宣慰刀韫猛遣兵象万余赴之。缅人以是恨车里,兴兵报复,韫猛年已衰,重赂求和。缅闻韫猛子召河璇有女名召乌冈色美,责献乌冈。河璇别以女绐之。缅知其诈,大愤,攻车里愈急。韫猛父子不能支,遁至思毛地,缅追执之以去。中朝不及问,车里遂亡。”[1252]从这份材料来看,缅兵之所以兴兵车里、责献召乌冈美女和毁灭车里宣慰司,是因为车里土司应邀出兵增援孟艮土司而抗击缅甸。
由上可见,正是由于明晚期的云南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维护生存于中缅军事外交夹缝中的云南边地土司区的安全与稳定,因而,云南“三司”就很难在明晚期的内地土兵征蛮、御边与平叛战场上,拨出云南边地的土司兵参与征调活动。
小结:明朝时期,地方行政区划设计在元朝基础上有所变化,逐步形成了“三司分设”的地方治理格局。在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的“三司分设”体制之下,明朝中央政府分别设置分守道、分巡道和兵备道,管理府、州、县、司等区域内的汉、藏、回、罗罗、民家、么些、栗些、百夷(白夷)、和泥、蛾昌、怒、俅、西番(西羌)、布越依人、蒲人、哈瓦、苗人、仲家、水、侗人、仡佬、徭(瑶)、僮人、黎、土家、畲、番夷等民族群体。其治理之法,主要是借助土职和土司政府,运用包括职官制度、贡纳制度、征调制度等在内的土司制度治理土司区的各民族群体。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就是试图维持良好的土司关系,即形成土司与中央之间、土司与土司之间以及土司与家族村社之间的良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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