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坚定信念: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价值理念
执政价值理念是执政党执政活动价值取向的理性选择,是执政党的执政宗旨、执政目的、执政任务,以及为实现宗旨、目的、任务而制定和实施的执政方针、政策、手段等方面的总体认识和把握。一个执政党能否把广大党员干部紧密团结在自己周围,使自己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活动始终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首先取决于这个执政党是否具有反映客观实际的、正确的执政价值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党的一切执政活动,都要以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出发,把为人民谋利益当作最根本的目的。邓小平同志对此早在理论上也作过深层次的回答。他指出:“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298]邓小平讲的是关于党的根本观念。简单地说,党是人民的工具,而决不能说人民是党的工具,这就是执政为民的价值理念。共产党的领导作用,从根本说,就是它能够认清历史发展大趋势,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组织和帮助人民群众为自己的解放,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一、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立场和正确处理与人民群众关系的基本观点。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通过教育和实践两手抓,提高广大党员和干部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使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深深植根于思想中,真正落实到行动上。
(一)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理念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石。马克思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人民至上”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价值观上区别于剥削阶级政党的标志。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鲜明立场。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就把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鲜明的政治立场,誓言“为天下劳苦大众谋幸福”。毛泽东指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299]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样一个大国,这样多的人民,这么复杂的国情,领导者要深入了解国情,了解人民所思所盼,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要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牢记责任重于泰山,丝毫不敢懈怠,丝毫不敢马虎,必须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只有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牢记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才能冲破前进道路上的藩篱,不断走向新的胜利。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汇聚起实现中国梦的磅礴力量。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外部局势复杂多变,各种思想观念交融、交锋,人民群众期待过上幸福生活,盼望实现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300]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愿望,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汇聚起实现中国梦的正能量。
(二)中国共产党开辟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新境界
早在16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关注党群关系并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列宁曾把人民群众比作大海,认为共产党人和党的干部只是沧海一粟,指出“无产阶级政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就是和群众在一起”[301]。中国共产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作为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理论指导,并且融入党的全部奋斗实践中,开创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新境界。
九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象、中国风格的群众观点,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概括起来主要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英雄的观点;相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相一致的观点;党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观点;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等。
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提出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富有特色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重大贡献。建党初期,党就开始在革命实践中探索群众路线,经过不同历史时期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不断总结升华,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党的群众路线概括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十三大党章又加上了“把党的正确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的群众路线凝聚着深厚的中国智慧,展现着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三)自觉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党员干部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和情感直接影响着群众工作的成效。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反复强调:“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绝对不能同群众相对立。”[302]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党员干部必须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群众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支持。
解决好民生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住房难、就业难、看病难、养老难等民生问题比较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303]顺应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的新期待,必须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休戚相关的民生问题。
健全联系服务群众的制度机制,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以群众满意作为健全制度机制的首要标准,让人民群众享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通过与群众的沟通协商,充分了解群众的需要,便于党员干部更有效地做好群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风的规定,落实领导要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始终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是党的生命根基和价值追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再指出的,“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爱戴的根本原因,对于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至关重要。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04]。这就要求全党同志牢记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群众意识,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思想,不断提高一心为民的自觉性,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
(一)人民利益观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价值观
一个政党的价值观不能靠自我标榜,而要看其政治实践。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也是检验其价值观的根本标准。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价值追求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在实践中为之不懈奋斗。党的九十多年历史,就是一部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奋斗的历史。我们党开展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是为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是为了民族振兴、人民富裕;我们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美好幸福,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明确了我们党的先进性所在,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展现了我们党的崇高理想和现实追求。这一价值观,要求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造福人民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把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作为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正是坚持了这样的价值观,我们党才始终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政党的先进价值观,对人民群众有着巨大的凝聚力、号召力。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取得了革命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取得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辉煌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实践证明,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不断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根本原因。
(二)忠实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党的根本立场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根本的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党的每一个具体历史阶段的工作任务有所不同,为人民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但是,党的根本宗旨始终没有变,而且贯穿于党的一切活动之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适应全国各族人民的要求,提出了正确的斗争纲领,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根据人民的利益,努力建设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党的十八大明确了党和国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等重大问题。所有这些,正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科学体现。习近平在当选总书记后的首次公开讲话中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305]鲜明地宣示了他带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坚定决心。
忠实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战争年代,残酷的斗争环境,迫使我们党员和干部自觉去联系群众,为人民谋利益,争取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夺取全国政权后,党处于执政地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为谁掌权问题就关系到党的性质和根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执行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这就要求党在自己的工作中,注意体察群众情绪,倾听群众呼声,把握各种矛盾,掌握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规律,制定出合乎实际,顺乎民意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并使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正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要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把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按照党所指导的方向和道路前进。
(三)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
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宗旨意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根本上说,就是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的根本依据,为中国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而不懈奋斗。这就要求广大党员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宗旨意识。党性是政党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先进性质对党员的党性修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广大党员只有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才能牢记党的性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定,切实做到立党为公。同时,中国共产党又是执政党。坚持执政为民,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宗旨意识,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全心全意用来为人民服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经受住长期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提高执政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仅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更是一种艰辛的实践,需要有实实在在的执政业绩。这对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拥护党的领导,使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更加牢固。为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把方针政策制定好,把干部队伍建设好,把工作作风改进好,把体制机制完善好,把内外部环境营造好,把人民群众组织好,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尤其要始终坚持人民创造历史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中实现党的领导,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深入体察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在领导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各项部署中,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既通过提出和贯彻正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带领人民群众前进,又从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和发展要求中获得前进动力。
着力改善民生,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决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而要化为实际行动,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带领人民经过浴血奋战推翻三座大山,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展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都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践行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也必须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着力改善民生,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给人民群众带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实惠。为此,应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以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当前,重点是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等问题,特别是要千方百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体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三、坚持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的一切奋斗都是为了造福于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个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本质上要求我们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出发点上说,就是想问题、作决策、定计划都应认真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从落脚点上说,就是要看我们的工作是不是实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以及实现和满足的程度与效果。
(一)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立场
指导我们事业的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昭示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体现了科学真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统一。九十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充分显示出科学理论的巨大威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重视理论的指导作用,重视科学理论武装,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导实践。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始终是至关重要的,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无尽的。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始终是至关重要的,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无尽的。正是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成为我们党推进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共识凝聚力量。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使科学理论被人民群众所掌握,就能产生改天换地的巨大力量。各级领导干部既要重视理论的指导作用,又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始终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工作首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广大干部群众,奠定人民群众共同前进的思想基础,把科学的理论变成人民群众手中锐利的思想武器。同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懂得,人民群众是自己当之无愧的衣食父母,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明确为谁执政问题,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始终把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只有把广大人民群众聚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旗帜下,使我们党成为人民群众在各种风险考验面前的主心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认同感、归属感,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二)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中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作为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理论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丰富的思想内涵和严密的内在逻辑构成了一个系统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丰富和发展,经过实践的检验,深化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体现了我们党对客观规律的自觉遵循,符合时代要求、人民意愿、客观实际,是指导我们各项事业的根本方针,推进科学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践表明,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群众的幸福线,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具有深厚广泛的社会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3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表现,体现了客观规律的发展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符合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推进科学发展的过程,就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谋利益、服好务的过程。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就业、就学、就医、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要竭尽全力去解决,充满感情去解决,拿出好办法去解决,让人民群众高兴、满意。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事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做,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在思想感情上接近人民群众,下大力气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帮民富的实事。特别是遇到各种自然灾害,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我们的领导干部要与人民群众同喜同忧,同乐同愁,及时深入第一线,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和人民群众一道研究抗灾计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父母官的关怀和温暖。因此,党政领导干部要把以人为本作为一种为官品德、一种工作方法,注意尊重民愿,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事项实行专家论证、群众参与,充分考虑专家和人民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坚持因势利导,以典型引路,加强利于科学发展的政策导向作用,让人民群众在科学发展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从中感知理论的巨大力量,从而激发人民群众走科学发展道路的内在动力,使科学发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权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新形势下,实践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封建地主阶级认为权力属于个人,“君权不可失落,君权不可转让,君权不可分割”。资本主义社会,权力成为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权力,人民只是一个陪衬。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权力是人民的权力。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是权力的委托者。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掌握领导权。作为执政党的党员和干部,分布在共和国的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大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这些权力无论是上级任命还是选举产生,都是人民赋予的。个人的升降去留,应坦然地接受党和人民的选择。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人行使权力的目的。担任一定的职务,得到一定权力,不是为了别的什么,而是为了履行一种庄严、神圣的责任,是为人民做事,做事不是为了个人当官。因此,必须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共产党员的党性高于一切,把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使人民富裕和幸福,让人民满意。要把正确行使权力的过程等同于为人民服务的过程,谁也不能将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看成是一种私有财产,更不能为谋取个人名利和地位而不择手段。否则,就是对人民的背叛,就会被人民所抛弃。
权力本身具有两重性,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带领群众创造美好新生活,运用不好也可能被权力所腐蚀,使手中的权力异化变质,成为独享的资源、独有的秘密“武器”、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无偿之本实现高额之利,就会毁掉一批干部,削弱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党的执政地位,甚至会重蹈孔子、魏征讲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旧辙。人民群众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也是历史活动的评判者。评判工作如果不看人民群众的感受,只看上级或领导的好恶,那就不仅难以得出客观正确的结论,而且必将遭到人民群众的反对。因此,能否用好手中权力,关系到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能否变质的大问题。每个党员干部都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对待这个问题。为此,党员干部应当经常想、想清楚、想明白:“入党为什么?当官做什么?给子女留什么?”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孺子牛”,把自己看作为人民所使唤的工具,只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有权不辱崇高使命,位高不失公仆之心,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第二节 功能定位:着力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党的基层组织作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长期以来,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就是要牢固树立服务能力就是执政能力,服务水平就是执政水平的理念,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和基层职责,把基层领导和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使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活动方式更加符合服务群众的现实需要。面对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更为繁重的新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这既对党的建设目标在基层的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又重塑了基层党组织的价值功能定位,对党的自身建设的转变进行了具体部署。为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践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各项要求,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总抓手引领党群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深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识理念
我们虽然能够以不同的角度对为什么要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进行认知,但对于我们党来说,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根本目的还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按照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我们必须首先在思想上达成共识,牢固树立起服务人民的理念,才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提供令群众更加满意的服务,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公信力,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一)在密切联系群众中增强服务意识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践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毛泽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曾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指出:“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利益工作的。”此后,在党的七大上,他又进一步强调:“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我们的每一位党员干部只有牢固树立服务人民的意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才能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深刻领会人民群众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不断增强服务群众的意识。同时,我们要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在实践中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在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中提升服务意识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提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307]。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了“中国梦”的战略构想,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凸显了在新形势下我们党对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现实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所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上取得新进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使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就构成了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思想基础和前提。
(三)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中提高服务意识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庄严宣告:“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308]这就告诉我们,检验一个政党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就看它是否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我们党也正是因为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将广大人民群众凝聚在党的周围,建立了新中国;也正是在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的过程中,才赢得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要求广大基层党员和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服务人民的本质就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坚持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基层党员和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进行评议,以此来增强基层党员和干部服务群众的意识,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提升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能力水平
牢固树立服务群众的意识和理念对于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当然非常重要,但明确基层党组织应该干些什么,有哪些具体要求则更具有决定性。在新形势下,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有一种本领恐慌,只有锤炼出过硬的服务本领,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供能力保障,才能不断满足群众追求更好生活的愿望,保持基层党组织的强大战斗力和生命力。
(一)努力提高基层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党员是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源头活水。早在1938年,毛泽东就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党,没有多数才德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309]党的十八大报告也同样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310]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必须切实提高基层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提升基层党员队伍的理论素养。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明晰服务群众是基层党组织的根本任务、责任担当。二是增强基层党员队伍的服务技能。加强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点培训和集中轮训,力求做到需要什么补充什么,提升做好群众工作、服务群众的能力。三是提高基层党员队伍的实践能力。积极引导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了解群众的疾苦、诉求,增进对群众的感情,从而坚定站稳群众立场,竭尽所能为群众做好服务。
(二)积极拓展基层党组织的服务方式
基层党组织处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前沿阵地,与群众联系最为紧密,其主要职责就是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群众的具体行动。在这种转化的过程中,基层党组织必须摆脱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传统领导方式,而要以非权力的影响力在引导中带领群众、在示范中组织群众、在服务中凝聚群众,这才是汇聚强大民心民力的来源,也是我们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之策。一是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根据群众对服务诉求的变动,要适时对服务群众的目标和任务进行更新,确保基层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能够迎合所有群众的需求。二是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在服务群众中实行网格化管理,可以使群众工作承包到具体的责任人,凸显出做群众工作、服务群众的“面对面”的特点,以便能够有效地整合各个方面的资源和优势,更好地服务群众。三是要提高危机处理的水平。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在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使其能够对突然而来的紧急事件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能够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要针对突发事件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预判,并制定出相应的举措,维护好社会的稳定,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服务能力
共产党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使人民群众成为真正的主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党的领导,但领导群众不是根本目的,而是为了创造出条件,促使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一本质特征表明,党的领导只是围绕着一个目标,即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因此,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必须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着力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一是要提升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要求,创新发展理念,带领着人民群众破解改革发展的难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要提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能力。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下,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具备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应对危机的能力,有的放矢地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三是要提升凝聚人心民智的能力。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的效果必须由接受服务的群众来做出评判,所以,基层党组织只有具备准确把握群众服务诉求的能力,才能始终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三、优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策略
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是我们党依据群众工作的新形势,着眼于党群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各个地方都在加紧推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并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依然存在很多薄弱环节,积累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一步加以充实、完善和提高。
(一)协调各方、引领群众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实现方式,可以用“协调各方、引领群众”来进行概括。协调各方,主要是指基层党组织在社会各个基层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通过整合党政机关、市场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类资金、项目、人员,向党政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聚合。这就需要基层党组织打破传统的封闭式、各自为政的行政化牢笼的束缚,实行城乡一体化、体制内外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与此相适应,基层党组织必须转变过去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法,逐渐学会与大党委制相适应的对话、协商、说服以实现互利、共赢的工作方法。
引领群众,主要是指基层党组织能够组织、动员群众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培育和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党组织要积极融入到村代会、居代会之中,把党的领导作用转变为引导群众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民主过程,转变为集中民智、凝聚民力、实现民意的过程,从而把党的政策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类公益性组织。基层党组织要切实转变过去“重行政管理、轻依法管理”的惯性思维与做法,发挥出社会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类公益性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从而建立起党组织、政府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服务于社会的新局面。
(二)优化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的内容
只有不断优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服务内容,才能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更满意的服务,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得以实现。一方面,要深入了解群众诉求,优化服务内容。党员干部之所以服务群众,绝不是因为他们比群众高明多少,而正在于他们能够紧密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明群众所需。只有在深入了解群众诉求的基础上优化服务群众的内容,才能把握住群众的脉搏、了解群众的意愿,并根据群众的切身需求提高做好服务群众的工作和水平。
另一方面,要立足于群众的实际,优化服务内容。一是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让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合理诉求予以保护。二是为基层群众提供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服务,坚决抵制和排除各种腐朽思想和错误思潮的干扰,为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三是为基层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引导、人文关怀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对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心理疏导,保持乐观、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维护好基层社会的稳定。
(三)搭建为民服务的平台与载体
基层党组织只有建立一定的服务群众的平台,不断创新做好群众工作的载体,整合服务群众的资源,才能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增强为民服务的实效,将服务最终落到实处。
一是要建立便捷高效的党员服务站点。在新形势下,社会经济结构日益多元化,社会成员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基层党组织必须着重考虑如何方便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党组织如何能够发挥作用等现实问题。这就要求基层党组织按照区域设立便捷高效的党员服务站点,积极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二是要拓展、完善活动阵地。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可以组建党员志愿小分队,定期走访群众,为群众答疑解惑,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并对群众满意的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宣传,鼓励广大党员积极加入到志愿服务的行列中来。三是要打造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建立网络党支部、红色微博、党建QQ群等方式,积极拓展基层党组织网上服务的有效形式。利用全面系统的网络服务平台,使广大党员和群众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反映自己的各种诉求、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获得基层党组织的帮助,从而更好地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增进与群众的情感。
(四)建立健全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绝不是权宜之计,绝不是一项有始无终的简单活动,必须要从制度安排、机制建构上下足功夫。基于此,我们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体制机制建设内化于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各个方面,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以实现服务群众常态化、长效化。
一是要建立健全服务群众的领导机制。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责任制,专项述廉、述职制,把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纳入基层党建的目标管理体系,量化到每一位基层领导干部的实际工作中,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服务群众的工作取得实效。二是要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挂职蹲点、结对帮扶、定期下访、基层锻炼等制度,使领导干部下沉到基层一线倾听群众的呼声、及时了解群众的愿望和需求,在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中增进同群众的感情。三是要建立健全服务效果的评价机制。要使广大群众对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情况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对群众的评议结果应认真研究、切实改进,并把服务成效、群众满意与否作为党员干部考核、选拔、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从而推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节 创新工作:以社会公正为准绳整合利益关系
无论是在哪个时代、民族或国度,公正都被认为是一种应得到普遍尊崇的准则。其实,公正就是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而达成的一种“恰当”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公正的内涵也不断发生着变化。在奴隶社会,“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311]。诚然,在封建社会,人们也认为封建制度是公平的。但这并不能为资产阶级所接受,资产阶级也正是打着“公正”的旗号登上历史舞台的。然而资产阶级千方百计所标榜的公正,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却毫无公正可言,这种公正只不过是一个虚幻的影像而已。只有到了彻底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消灭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主人,也才有真正的公正可言。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格局大调整的过程,如何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正原则,实现党群关系的和谐,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利益协调制度。一方面应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即我们始终倡导的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应防止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特权谋取特殊利益,杜绝规则和程序的不公正性。正如葛德文曾指出的:“人们是能够愉快地对付相当大的困难的,只要这种困难也为社会其余的人公平分担。”[312]这对于我们实现多元利益格局中党群关系的和谐不无启发。
一、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利益对象供给水平
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之所以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自身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因此,解决人在利益实现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冲突,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地满足人对利益对象的占有和消耗,提高利益对象的有效供给水平。中国共产党也正是因为始终关怀并切实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才使广大人民群众始终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不离不弃。可见,实现党群关系和谐的关键还是要靠发展,通过发展来推动生产力的进步,通过发展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
(一)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使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受益
从人类历史的向度来看,通过发展经济来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思想,很早就被人们认识了。在我国,从先秦早期的管仲到西汉司马迁,再到王充以及后来的事功派,都不同程度地道出了发展经济,提高利益对象的有效供给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来,这种观点并没有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和谐途径的主流。在欧洲也是一样,中世纪禁欲主义盛行,禁锢了人们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积极性。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他们的价值取向有关,但更主要是与当时的生产手段、生产工具落后密切相关。当人类还不能达到创造出更丰富的利益对象来满足人类的利益需要,缓解社会冲突的严重程度时,作为经济途径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尽管已经为人类所察觉,但为了社会的稳定,为了人类不至于在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毁灭自己,人类还不可能把经济途径作为社会和谐的主要途径加以认可和宣传。相反,推崇通过观念途径,对社会主体需求加以约束和批判,努力压缩人的需要,使之与不发达的社会生产水平和利益对象供应水平相适应,这就成了当时这种历史条件下唯一合理选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蕴含于科技之中的巨大力量被唤醒,从此,人类掌握了能够创造出巨大物质财富和利益对象的工具,经济途径在实现社会和谐中的作用也被人们所认可。
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如果没有改革开放的成果,‘六·四’这个关我们闯不过……为什么‘六·四’以后我们的国家能够很稳定?就是因为我们搞了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313]“从根本上说,手头东西多了,我们在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时就立于主动地位。”[314]这些话精辟地阐明了发展生产力与经济利益协调之间的紧密联系。当代中国社会之所以仍然存在很多的经济利益矛盾、经济利益冲突,固然有许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才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利益矛盾、经济利益冲突。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就必须以其产生的经济根源为基本点,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加社会财富,把“蛋糕”做大,只有这样,才能使最广大的人民在普遍受益的基础上协调好种种经济利益矛盾与冲突,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普遍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才能使我们有足够的实力对在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进行一定补偿,才能使我们在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如吃饭问题、住房问题、教育问题、就业问题、看病问题等等问题时立于主动地位。经济是基础,我们必须要用发展的方法来解决社会的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
(二)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改善利益客体的短缺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利益客体的短缺状况有所改观,利益客体的逐渐丰富为实现利益和谐提供了可能性。但利益客体并没有达到极大富裕的程度,其相对短缺的现状并没有得到真正改变。利益客体是利益结构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利益的物质载体,不发展生产力,提高利益客体的有效供给,就不可能实现利益和谐。当然,相对于利益主体的多样化需求以及需求的不断增长,在现阶段要实现利益客体与利益主体的完美配置也是不现实的,但现实中利益客体的状况如何,也并不是毫无客观的判断标准的。如果利益客体现状能够基本满足利益主体现有的利益要求,并能提升新的利益要求,就可以认为利益客体的状况是基本合理的。基本满足面和提升面越广,基本满足层次和提升层次越高,利益客体的合理度也就越大。
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利益客体的发展趋势是合理的。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很多人已经不再仅仅是满足于从前的丰衣足食的物质生活,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显然,基本满足面更广,提升层次更高。但是由于利益客体的平均水平太低,人们的普遍生活水准不高,基本满足层次也就难以得到大幅度的提升。而且由于利益客体分布不均衡的事实上的存在,需要层次的提升只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利益客体状况的改善还具有相当大的空间。而要改善利益客体的状况就必须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看法,生产力始终是创造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物质财富的“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与产品和使用价值的多少成正比,同样时间内的具体的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在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反之则少些。[315]一个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生活方式,直接受制于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富裕程度。生产力水平低下,将使利益客体长期不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得不到满足甚至有可能萎缩,也就根本谈不上基本满足面的扩充和满足层次的提升,利益客体不合理的状况将加剧。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改善利益客体的供给量和供给水平,发展生产力是改善利益客体状况的唯一途径。
(三)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塑造合格的利益主体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在这个意义上,发展生产力就是发展人的本质力量。因此,生产力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物质的不断丰富上,而且表现在人的不断发展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学者注意到经济的运行是由利益主体及其关系决定的,因而他们准确地指出生产力取得新的发展的关键在于理顺利益主体关系,塑造出合格的利益主体。我们认为,利益主体的塑造在生产力停滞的情况下是极难进行的,所以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说亦是利益主体塑造和利益主体关系协调的一个必要条件。物质财富的增加与人的自由个性的增加是一致的。正是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人能够逐步摆脱对自然的依赖、摆脱分工的制约、摆脱社会规律强加于人的盲目力量。其中,最重要而以前又常被忽视的表现之一就是,人能够逐步明确认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以社会的方式来划定各自的利益界限,人愈来愈取得独立的、分工合作的利益主体的地位。在迄今以来的历史中,生产力愈发展,人的这种独立利益主体的地位愈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中利益主体多元化局面的形成,也正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内在原因的,如原有利益主体内部的分化,新利益主体的出现,旧利益主体的新生,利益主体的交叉融合等,如果没有生产力的相应突破,几乎是难以想象的。而这些多元利益主体之间之所以现在还在利益要求、谋利手段上有各种矛盾和冲突,造成利益主体间关系的紊乱,最根本的原因也是由于生产力发展得还不够。因而只有生产力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真正的理顺。通过发展生产力和加快经济发展,不断丰富和提高利益客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在这个过程中,成功地塑造出合格的利益主体,使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这是我们实现利益和谐的基础。因此,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切实提高利益对象的总量,仍然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协调党群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要依靠服务来巩固利益,拓展密切联系群众的新天地
党群关系,从根本上说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和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政治优势。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就是为了强化基层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不断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使我们党始终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一)坚持党的宗旨,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执政者是受人民的委托来掌管权力的,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力。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表明,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如何,是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和党的生死存亡的一个根本政治问题。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党建、巩固执政地位的根基所在。群众最质朴、最简单,谁向他付出真心,他就真心实意地对待谁。
在当前经济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传统单一粗放的领导管理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必须转变思路,寓领导、管理于服务之中,用实实在在的服务赢得群众,取信于群众。通过深入开展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把群众反映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把群众意愿作为决策的“第一要求”,把群众利益作为保障的“第一任务”,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的“第一标准”,真正做到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党心与民心的高度统一,不断加强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进一步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我们党在长期奋斗中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正是坚持了这条路线,我们党的各项事业才取得了成功。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党群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适应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新特点新要求……始终植根人民、造福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316]历史和现实都向我们昭示,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能否做好群众工作决定着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构建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机制,在扩大群众参与中做到依靠群众力量、汲取群众智慧、接受群众监督、服务群众需要。
当前,我们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把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从根本上密切党群关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必须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变“上访”为“下访”,面对面解决问题,心贴心服务群众。要主动引导群众监督,强化监督考评,巩固和继续推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提高工作实效,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要主动将党务政务服务延伸到乡镇、村屯一级,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中心受理、联合审批、马上办理的一站式服务,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以真诚的态度为民服务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三)发挥好党的利益整合功能,密切党群关系
在现代政治体系中,政党是反映民意的重要工具。政党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民众的利益表达来代表各方民众的利益,赢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同。从理论上看,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并以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相对比较简单,我们党容易做到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利益主体的多样化日益明显,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切身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关系到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在新形势下,怎样整合人民内部的不同利益,并做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这是我们党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正确把握和处理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及不同群体、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是当前做好群众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因此,在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实践中,必须坚持民心所向就是行动方向,时刻想着群众需求,用心为民谋利。必须坚持把服务群众、改善民生、和谐发展作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贴百姓切身利益,从群众反映最强烈、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抓起,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真正实现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良性互动,从根本上保障党群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要注重利益分配的均衡,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转型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呈现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伴随着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从本质上讲,绝大多数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即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没有冲突,只是个体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得到满足而发生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将在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发展完善中逐步得以解决。经济利益矛盾集中反映了人民内部各社会阶层、各群体分享发展成果的问题,这是产生其他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源。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各类经济利益诉求,也就为解决其他矛盾找到了总开关。因此,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注重利益分配的均衡,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是解决党群关系矛盾的根本办法。
(一)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缩小地区居民收入差距
地区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情况,主要取决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有许多历史的、地缘的因素,这些因素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在五年、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也是很难改变的。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崛起以后,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要在市场经济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就难上加难。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欧盟就通过建立地区发展基金来解决这一难题。对于那些居民收入较高的地区,让他们缴纳一定比例的地区发展基金,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使用,以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发达地区所提供的这笔资金,一方面是要提倡先富帮助后富,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另一方面也使发达地区大为获益。如建立地区发展基金后,可以有效缓解民工潮的冲击及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再如对欠发达地区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治理,也使发达地区间接获益。
从当前来看,我国财政虽然还比较困难,但完全可以建立财产转移支付制度。参照国际惯例,在财产转移支付中可与人均GDP挂钩,以纵向转移为主,由无条件援助向有条件援助过渡,由“输血”机能向“造血”机能转变,以便从真正意义上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要逐步增加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优先在欠发达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深入挖掘欠发达地区各具特色的潜力,包括资源战略、边境贸易、旅游经济等,要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欠发达地区,以更长远的目光制定缩小地区收入差距的策略。
(二)健全利益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
对于农民来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减轻他们的负担。要强化农业和农民管理机构,由主管农业的专员、市长、县长亲自挂帅,积极吸纳有关部门参与进来,坚决废除不合法的农民负担项目,做到凡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经过省级财政、物价、农业三个部门共同审查签署,否则不得出台。对于农民而言,既有自然风险,又有市场风险,难以与其他行业公平竞争,因而政府必须对其进行保护。要注重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和市场需求结合起来。调整投资结构,提高计划内基础建设投资、财政内预算资金和信贷资金中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比重。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必然要求农民拥有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属于农民和政府之间的中介经济组织和中间人,代表农民和政府沟通联系,把农民分散的、零星的、单个的经济行为纳入到有组织、大规模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来。
从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来看,这与中国的农村地区历来法律基础特别薄弱有直接关系。事实证明,对农民利益的法律保障绝不是仅仅依靠现成的法律条文就能够达到的。这就要加大扶法力度,逐步把政府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并加大地(市)县政府和法院执法和司法力度,同时强化各级人大的监督功能。农民的合理负担应采取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形式加以法律化、规范化,从法制上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分离出来。因为农民绝大部分的经济活动和相关的生活都是与土地密切相关,所以必须逐步解决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传统集体经济中模糊的产权制度所决定的分配制度,也必然导致农民负担过重。对此,要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分配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通过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使模糊产权清晰化,使政府除依据集体产权(法人产权)获得应得利益以外,无权对其他剩余进行调拨。要从制度和政策上保证能有效地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
(三)严格执法,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领导干部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也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领导干部的物质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也应该逐步得到改善。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任务重、工作难、报酬低,确实需要逐步建立与现实对接的待遇增长机制,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干部干事创业心无旁骛、后顾无忧。领导干部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要承认、也要保障,但这与私心、私利、私欲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如果逾越合法权益的边界,在私心、私利、私欲的蒙蔽下,对本不该有的特权习以为常,对超标滥配的待遇坦然受之,误认为这就是“当官”的应有状态,结果必然会对干部待遇产生认识上的扭曲。因此,看待干部待遇,关键是要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克己奉公、一心为民,是领导干部执政用权的基本要求,更是正确认识待遇的逻辑起点。社会经济在发展,生活水平在提高,干部待遇理应改善,保障体系理应完善。然而,取缔不合理收入,恰恰是增加合理收入的前提;改善待遇更应遵守法度、符合政策,不能以权谋私、中饱私囊。
对于侵吞公有财产,用偷税逃税、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采取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惩处规定。这也是我们取缔非法收入的主要法律依据。这里所指的“权钱交易”从经济学上来讲,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租金的经济和政治活动。凡是从事寻租活动的,不论是作为寻租者的企业、个人,还是作为被寻租者的政府公职人员,属于目前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必须依法惩处;属于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应当抓紧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纠正。因此,取缔非法收入必须惩治腐败和寻租行为。加大对权力消费、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监控和执法,是降低社会上对收入分配不公所产生消极情绪的重要之策,这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完善税制,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经济根源
完善税制,包括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与赠与等新税种,并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同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工作。一是规范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在全国统一实现全显性工资,使劳动力价格市场化,工资收入货币化,货币收入透明化,以便公平税负。二是将隐性经济和灰色收入活动,引进市场经营,并严格建账制度,使灰色收入变为白色收入。三是加强对财产税征收。主要针对有代表性的财产,如对存款利息、房租收入征财产税。要尽快征收遗产税,还可以考虑对高级娱乐、筵席征消费税,以便调节财富不公。四是对企业占用资金征收“级差收益”税,创造平等竞争条件,间接调节收入分配。五是实施纳税申报、税务中介代理、税务机关稽查三位一体、互相制约的征管制度,并加快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公司制企业利用出资者投入的资本,经过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在纳税缴息后,理论上应全部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但这样只能保证国有资产保值而不能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从而将影响企业筹措资金,影响出资者向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资本也应按份额分红。但在承认资本分红的同时,也应当承认劳动的分红。只有充分重视劳动者个人利益,用奖励基金鼓励劳动分红的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这样,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就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其水平是由全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决定的;另一部分即劳动分红的效益工资,是由企业效益高低决定的。企业盈利多,效益工资水平就高,相反,盈利少,效益工资水平就低。这就促使劳动者从关心个人利益开始,进而关心企业效益和国有资本的效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规范行为: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党来源于人民群众,发展壮大于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与人民群众的鱼水之情、血肉联系,是我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是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团结奋斗的结果,反腐败斗争也卓有成效。但是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问题来看,在党内、在国家机关中确实存在着腐败现象,有些方面还在滋长蔓延,已成为影响党群关系的首要因素。因此,必须牢牢把握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本质,以为了人民、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出发点,以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把反对和防止腐败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有力举措,用果断的行动和良好的成效取信于民,密切党群关系。
一、明确反腐思路,确保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反腐败工作事关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党能否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自己的群众基础问题。反腐败工作是否取得成效决定着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又决定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反腐败工作,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自己努力奋斗的目标。思路决定着出路,也决定着事业发展的方向。在今后的反腐败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基本工作思路:
(一)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治国立事,必须德治和法治并举。德治和法治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过程中,德治和法治各有其特定的优势和无法相互替代的作用。德治主要依靠教育、劝谏、引导等方式进行,使人们树立起正确的理想信念、道德规范,进而内化为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这种内在的道德力量一旦形成,往往能够长期发挥自律作用,即使有时制度不全、无人监督,也能使人做到洁身自律、自我完善。通过加强德治可以充分发挥其独具的自律性、预防性和长效性的优势,为防治腐败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因其地位特殊,如果德治搞得好,势必在相关群众中产生示范效应,带动他们见贤思齐、修身立德。
法治是运用法律、法规,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是一种外在的硬约束。法治的这种强制性对遏制腐败、震慑腐败分子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当前腐败现象久禁不止,更是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强制和震慑作用。因此,加强德治必须要有法治作为保障,加强法治必须通过德治来奠定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确保双管齐下。另外,还要将德治法律化,法治人性化,相应地制定和出台一些约束党员干部的道德和行为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标本兼治是由治标与治本两个方面有机组成的,治标与治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和严重的不正之风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倡廉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就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进而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杜绝腐败问题。虽然从党的十四大以来,我们党部署的反腐败工作就已经包含着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的任务。但在不同的时期,反腐败工作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改革开放初期,针对腐败现象大量滋生蔓延、腐败现象来势凶猛的情况,从治标入手,侧重于遏制正在发生的一些腐败现象,尤其是通过专项治理集中力量解决几个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是非和政策界限不容易分清的问题,把腐败现象蔓延发展的势头压下去。同时,提出了一些治本的要求,逐步解决引发腐败现象的源头和深层次问题。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随着治本的各种有利条件的增加,包括物质基础不断强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党的建设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等,治本的任务开始逐步增加。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已经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并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这表明反腐败工作开始了战略转折,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之势逐步形成,反腐败工作面临着更为有利的条件。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并抓住当前的大好时机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力度,严格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努力减少和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同时,要继续把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继续贯彻、落实已经部署的廉洁自律工作和纠风治理项目,坚决刹住各种不正之风,通过抓治标工作来促进治本工作的切实推进。
(三)坚持预防和惩处相结合
腐败现象虽然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却是可以预防的。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提前预防要好于亡羊补牢。参照经济学成本计算的方式,如果腐败发生了就会产生三种成本,一是腐败分子自身消耗掉的人财物成本,二是给党和人民造成的人财物损失成本,三是给党和人民造成的政治影响成本。这三种成本所付出的代价一种比一种大,如果腐败能够被及时发现和查处,我们还要付出查处成本,这也不是一个小数目。相对于这四种成本付出来看,只付出预防成本而防止腐败产生,无论是经济账还是政治账都要合算得多。因此,必须将预防工作放在反腐败工作的首位,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
要对腐败现象施以高压政策,使有关涉腐人员惶惶不可终日,身心疲惫,直至防线崩溃,主动自首交代。对任何腐败行为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实行严刑峻法,毫不留情,让腐败分子失去权力、地位、财产乃至自由和生命,从而付出高额的成本和加倍的代价,起到杀一儆百的强烈威慑作用。当然,反腐不是目的,在坚持不懈地抓腐败案件的查处和腐败现象的查纠的同时,要搞好倡廉宣传教育。要突出正面典型和成果、经验的报道,立足于教育党员干部,有针对性、有组织地进行案例剖析,防止简单化地揭露案件事实。要敦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二、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衷心拥护。但我们也要看到,反腐败任务艰巨繁重,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这些腐败案件发案原因错综复杂,而我们的工作力量、工作精力又有限,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采取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确保反腐败工作的高效率。
(一)抓重点带整体
重点即是影响全局的关键点,是决定全局的关节点。关键点抓住了,关节点就抓好了,才能切实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从反腐败自身工作的内容上来看,重点是教育预防和案件查处;从反腐败工作的客体上来看,分别是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行业。所谓重点人员主要是指各级的一把手,重点部位是指直接涉及人权、物权、财权、事权的岗位,重点行业是指人权、物权、财权、事权集中的行业,比如医药卫生、建筑房地产等行业以及国有企业,部门如金融、土地、公检法司、税务、工商、质检、城建、公路、交通、组织人事等。从对党群关系的影响来看,重点是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只要针对重点人员、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开展反腐败工作并实现突破,反腐败的整体工作水平就会随之不断提高,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抓专项带综合
通过对反腐败进行专项整治,逐步实现对腐败的综合整治,是一条切实可行的好方法,必须在实践中坚持下去。从对党的形象、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危害程度、速度和力度来看,腐败现象也有轻重缓急之分。我们要把有限的反腐力量和精力用到党和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地方去。要制定出详细方案,分期分批、分层分类、逐行逐个、铸锻逐步地把每种行业的、每一级的、每个层面的每项腐败一一消除,而且要特别注意抓一项成一项,确保不反弹。从当前党员干部和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比较集中的腐败现象是:贪污受贿,跑官、买官、卖官,以权谋私,铺张浪费,公款吃喝、旅游,执法不公等。这些集中的问题也是我们今后应当坚决克服和纠正以取信于民的重点问题。
(三)抓督察带自纠
反腐败工作虽然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最终还是要依靠各专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来具体落实,因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的腐败问题最清楚,对腐败的症结和要害所在也最了解。因此,加强指导、严格督察、促其自纠是反腐败基本的工作策略和方法。要制定严格的督察制度,督促各主管部门结合职能和业务特点,找准本部门和行业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关键所在,制定针对性强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反腐败工作在该部门和系统抓得紧、抓得实、抓得好。
三、健全制度机制,扎实推进反腐败工作
实现廉洁执政,从根本上讲,要靠推进政治改革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来解决。只有不断地完善民主政治制度,才能实现广大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保障党和国家机关权力的人民性和公共性,保障各级领导干部的公仆性。使领导干部真正地为群众利益去工作。要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正确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适当调整权力结构,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
(一)构建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
影响党群关系和谐发展的因素之一在于公共权力的滥用,而公共权力之所以滥用源于我国现行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权力资源过分集中于一个环节,个别功能部位拥有过多的对整体的节制力量,组织运作的个人化色彩很浓;在党的领导机关与政权机关之间、不同类别的政权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企业组织之间、党政部门与人民团体之间等,很多职能活动的规范性不强,相互之间的分工不科学,工作中的责任难以区分和落实;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低,受到偶然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干扰较大。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结构合理,是指对某些过于集中且易发生腐败的权力要进行适当的分解,优化权力结构,防止权力滥用。对过于集中且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合理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行使,使之相互监督和制约,使各种权力之间具有必不可少的制衡,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配置科学,是指对权力和责任的配置要科学,体现权限明确、各负其责,职权和责任相一致。通过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民主对话与协商制度、专家论证制度,积极扩大群众参与决策范围,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更要广搜民情、广听民意、广集民智,使决策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和要求。程序严密,是指根据分解后的权力结构和各自的权责配置来设计权力运行的程序,使程序的各个环节严密衔接、环环相扣。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将权力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运行。一旦出现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就可依靠法制手段加以中止、纠正和制裁。制约有效,是指行使权力的各个部门或岗位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又能互相把关、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力按照制度和法律的规定运行,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要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还应扩大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各级各类干部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大大减少干部利用或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从实践看,建立信息查询制度、公开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等,是提高权力运作透明度的有效途径。权力运行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机构及其所在地点、职责分工、权力责任、运作方法、运行程序、法规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尤其是政府审批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行政收费罚款制度等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权力运行公开的保障,是制定有关行政公开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为依据,统一明确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可以公开,怎么公开。
同时,要深化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以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为原则的干部选任制度。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干部既要看才、更要看德,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要大力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项改革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制度,积极推行任前公示制、公开选拔制、竞争上岗制、任职试用制、票决制和辞职制等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有效防止和克服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寻租现象,并为优秀人才的录用提供制度保障;要真正把群众的意愿贯彻到一切干部选任过程中去,切实保障群众对干部的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建立良好的公共权力的赋予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让干部知道权力是群众赋予的,理应对群众负责和为群众服务,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改变有些干部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群众负责的现象。逐步扩大“民选”的广度和深度,使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在权力运行中真正发挥作用,把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置于严格的有效监督之下。
(二)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是两个在内涵和外延上既相互包容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词义上,制约一般是限制、约束、控制。权力制约是指对权力的限制、约束、制衡等。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317]。法学上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督仅指察看、了解和掌握情况;广义的监督还包括处理活动,如制止、处置、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等。[318]相比之下,狭义上的监督与制约的涵义有所区别;广义的监督与制约的含义相互包容。在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也是区别适用的,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层级监督相当于广义上的监督,通常是包括处理活动的;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对权力的监督则限于狭义上的监督,即不能对行政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直接处理,因而对权力行使有间接的制约作用。在实践中,监督与制约总是相辅相成的,监督是制约的前提,制约是监督的结果,无论是广义的监督,还是狭义的监督,都对权力行使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制约作用。因此,在本文中,讲权力制约时着眼于限制、约束和制衡,同时包括监督;讲监督时着眼于“察看并督促”,同时也包括制约,可称为权力监督制约。
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保证干部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权力监督体系已初具规模,有层级监督、专项监督、互相监督、外部监督等。目前已有的内外监督主体不少,但监督不力、惩罚不力,虚监软监的现象并不乏见;有些监督主体的规格不低,权力不小,但监督不到位、不作为,流于形式的现象也是明摆的事实;有些惩处措施的规定十分严厉,但执行起来偏松偏软,不足以有效威慑腐败分子。原因在于各种监督要素之间缺乏相互支撑、相互配合的机制。
一是保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体系,设立独立的机构,实行独立的编制,独立的经费来源,明确人大对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任前信息公布制度。强化国家审计机关独立审计的职能,审计机关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大预算委员会划拨资金。设立中央反贪总局,实行中纪委处理重大案件的机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工作。同时,建立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新闻和舆论的广泛监督,提高政治工作的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务”,调动全社会力量来监督和制约干部行为,最终实现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权力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督的监督体系。
二是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机制,强化他们的依法监督职能。近些年来,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在逐步加强,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在逐步提高,这是一个好现象。但个别地方好大喜功,在探索监督新途径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从监督缺位、监督软弱向越权干预变异的趋势。明确权力的分工是监督的前提,要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制,首先必须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划分它们的职权界限,既确保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又保证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依法独立行使。从目前来看,在人大与政府的职权划分上,容易出现混淆不清的主要是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其次,必须健全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机构。人大监督缺位或监督不力一定程度上源于人大缺乏明确的、专门的监督机构。当前可优先考虑在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设立监督委员会,专司监督之职。监督委员会向同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派驻监督组或监督员,对其行政、审判和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再次,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对监督主体的职权职责、监督对象的权利义务、监督内容、监督方法,监督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增强人大监督的可操作性。最后,充分运用人大所拥有的财政审议权,以经济手段控制和监督政府活动。
三是提高群众监督意识,实现“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监督人大代表”这一宪法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为防止权力变异,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群众对权力行使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并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人大代表。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实施起来存在许多困难。加之我国的代表机关除县、乡两级人大外仍是通过多层次间接选举产生,从而导致群众随时罢免代表,群众对代表机关以及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不能真正落实,致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普遍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脱离群众、官僚主义,甚至以权谋私、欺压群众等腐败变质现象。可通过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社会公示、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强化对决策过程和权力运行的群众监督。
四是建立并完善反腐机制。在对腐败危害性的认识上,党和国家领导人曾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早在1980年,陈云就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319]1989年,邓小平再次强调:“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320]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更加明确地指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的政治斗争。”腐败问题,说到底是个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江泽民指出:“怎样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形成及时发现、揭露和解决腐败现象的有力机制,要作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来研究。”[321]胡锦涛指出:“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322]习近平总书记根据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我们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323]。由于干部腐败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特别是干部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败直接危害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首先,要走制度反腐的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不断推进制度建设。标本兼治中的“标”就是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本”就是导致腐败产生的根源和土壤,是指在加强对腐败现象、腐败分子的清除和打击力度的同时,从源头抓起,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综合治理是指通过不断深化干部人事、行政审批、财税管理、投资体制、国企改制、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堵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漏洞,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惩防并举、重在预防”是指预防与惩处相结合。腐败虽然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可以预防的。其次,加大对大案要案查处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经验表明,惩治腐败越有力,监督的威慑作用就越大,防止滥用权力的作用就越明显。当前,尤其要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司法、企业改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对一些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大案要案坚决查处,从重严惩腐败分子。再次,反腐败斗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反腐败既要依靠专门机构,更要依靠群众,提升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参与度。
五是推进民主进程以形成民主监督的有利环境。要对政府权力实现有力的约束,就要从营造良好的民主政治体制和法制体系入手,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为重点,以制度建设的进步来遏制权力滥用。从众多国家权力制约实践的经验来看,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和权力滥用的发生成反比。我国当前发生的行政权力滥用现象与民主法制的不完善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只有通过发展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党内组织生活的民主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和规范,才可能为政府权力运作和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供有利的环境和依据,也才能减少和控制腐败的发生。一方面,应不断扩大党内民主,保证党员干部依法依纪办事,防止任何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健全党内议事和决策程序,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另一方面,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在制度建设中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能公开的都要依照法律和规定如实公开。这不仅使各级党组织的决策和执行过程更加透明,而且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创造了条件。建立健全扩大基层民主的具体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具体形式和途径,保证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六是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所谓舆论,就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所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性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324]。舆论监督,则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325]。社会舆论监督是从外部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之一。舆论的监督可以及时揭露腐败分子的行径,对掌权人的心理形成压力,使其不敢肆意妄为。目前,我国现行的新闻组织体制基本上与党政组织体制相重合,新闻媒体被纳入行政事业体制进行管理,附属于某一系统或某一部门,导致不同媒体具有不同的“行政级别”,在新闻监督的深度上,往往是“向下监督”比较方便、“平级监督”相对少见、“向上监督”难以实现,不可避免地人为制造大量舆论监督的“空白地带”,长官意志和行政干涉有可能使媒体不得不面临保全自己还是不辱天职的两难选择,难以坚持公正的立场。因此,为加强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必须加速新闻体制的改革。
(三)完善干部自律机制
要加大各级干部思想道德建设的力度,完善自律机制。人的行为都有其主观动机和目的。从已查处的不少案件可以看出,很多干部违法乱纪是从信念破灭、价值观转变开始的。人的行为的堕落起源于精神的堕落,因此,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必不可少。自律,就是自我约束。严于自律,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成业之基。这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对各级干部尤为重要。严于自律者,不仅能守住自己,更重要的是还能凝聚人心,激发广大群众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
首先,要在干部队伍中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把廉政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效。通过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建立科学的观念体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权力观,归根到底就是为谁掌权和如何掌权的问题,也就是对权力性质的认识问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认识到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只能用来为群众服务,背弃权力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权力就会发生质变。只有坚定人民至上的信念,从内心滋生一种对群众的深深的热爱之情,才能激发广大干部关心群众疾苦,并将其落实到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之中,始终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与群众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想问题、拿主意、办事情,以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支持不支持为取舍,自觉地为群众掌好权、用好权。
其次,要注重道德实践,提高道德水平。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应有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要求自己,经受住苦乐、公私、荣辱的考验,经受住名位关、权力关、美色关的考验,不断检验从政道德观念,不断修正从政道德行为,不断提高从政道德水平,不断实践从政道德理想,进一步增强自律能力。
同时,教育学习内容要科学化。要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反腐败重要性的认识,认清腐败的本质及其对党群关系产生的不良影响,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角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增强抵制腐败的意识,提高反腐败的能力。要切实加强对《党章》的学习教育,用《党章》的内容和原则规定系统解决党员干部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纪政纪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警钟长鸣,洁身自好。教育学习的形式要多样化。做到专题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反面警示教育与正面激励教育相结合,正面灌输教育与侧面疏导教育相结合,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教育与运用传统手段进行教育相结合。教育学习的载体要系列化。要树立反腐倡廉工作的大教育理念,强化教育载体建设,形成教育合力。要围绕反腐和倡廉两个方面设计开展知识竞赛、文艺演出、文学创作比赛、各类主体教育、廉政标兵等一系列活动,以宣传和提升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推动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化。
第五节 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利益协调的制度体系
《辞海》对制度的解释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的最大功能就在于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一个基本的框架,使他人的行为变得可以事先预见,由此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我国社会阶级结构与利益关系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自革命战争和计划经济时期延续而来的利益协调制度,已经无法全然适应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国社会的利益多元化的格局。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社会转型对中国共产党利益代表机制的挑战,把握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党建设的规律与特点,发扬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优良传统,借鉴西方国家执政党利益代表活动的某些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和构建新的历史条件下科学、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体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发言权,确保我们党制定的政策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促进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不断巩固执政地位。
一、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机制,积极拓宽党群沟通的渠道
“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让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释放社会的不满情绪,对构建和谐党群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纵观近年来国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中大多数参与者都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政策的,他们之所以采用非理性、不合法的方式,原因就在于社会管理方式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适应。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人民政治参与热情高涨,而正常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渠道不畅通、不健全,导致民意不能向上反映,政府信息不能向下传达,党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这极易引发情绪上的对立,甚至引发过激行为。对于冲突,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只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打压下去,不仅会导致群众政治参与冷漠、民主热情下降,甚至会降低人民群众对党的信赖度,威胁党的执政地位的稳固。因此,我们要依据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坚持从制度建设入手,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建设多种形式的沟通对话平台。
(一)建立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是人们在政治上追求民主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社会矛盾与政治冲突无处不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社会成员,都有着不同的利益和诉求。若想表达不同的意见,就必须依赖利益表达机制,进而引导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理性化的沟通可让群众借助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通过释放不满情绪,有效地起到社会减压的作用;政府也可以适时地根据群众意见做出政策调整,从而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安装一个安全有效、双向互动的‘缓冲阀’,使社会压力得以释放。”[326]若利益表达缺乏有效的途径,长此以往,矛盾得不到化解,积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了政府与人民的良性互动,有效地解决了社会中存在的矛盾,是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础。
一是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完善选举竞争机制,增强选举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选举中的竞争性。这样做的目的,是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政府领导人员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畅通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影响政府决策从而进行利益表达的渠道。
二是建立和完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让大多数群众的意愿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表达出来,政府在决策时能够听到来自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这些意见和声音最终应该成为制约并引导政府决策的有效力量。
三是要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在社会经济、文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发展直接民主形式,使基层组织和普通民众获得更多的议事决策机会和渠道,以弥补代议民主制的不足。四是要建立健全大众传播媒体的组织结构,使新闻传媒形成多维度、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大众传媒的丰富和扩大,不仅会起到社会利益要求显示器的作用,而且是政治体系对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政府和公务员工作的网上公开更是大势所趋,网上政府和电子政府的构建和完善也已是当务之急。
(二)健全和完善协商对话机制
所谓协商对话就是“围绕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有关机构的负责人,与有关的公众群体或团体进行平等的、直接的、公开的对话,面对面地听取公众的意见,回答公众的问题,从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327]。协商对话不仅有利于民众利益表达,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还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社会善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决定》还指出:“要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应对,需要政府运用新思维,通过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效的协商机制,在平等、法治的基础上解决利益冲突。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要做到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要意识到公共利益就是大众的利益,在解决冲突过程中始终坚持把人民放在第一位。对于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政府要及时解决;对于解决中存在问题的,政府要及时说明,以求得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接受,这样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理。
各种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对话,是当代社会减少、缓解乃至解决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在社会协商对话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应该超越具体利益的纷争,而担负起“公正的裁判”职责。当前,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之间初步建立的三方协调制度、集体协商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劳资纠纷调解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等,已被实践证明是减少矛盾、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下一步,应该把社会协商对话的范围扩大到更多领域中去,在法律上、政策上加大支持力度。一方面在公共政策制定上可以集思广益,民主决策;另一方面可以对政府进行监督,检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社会矛盾才能得以化解,政治冲突才能得以预防。通过协商对话,把利益矛盾和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既有利于各种社会利益诉求的实现,也有利于社会利益的相对平衡。
(三)健全党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
政党是群众的代表,起着联系社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起到沟通人民群众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起到整合作用,要将社会思考的问题导入到国家机关变为国家意志,就要研究实现这一主要功能的工作方式、组织形式,使人民群众的意志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党的领导机关,获得机制和制度上的保证。
为适应这一要求,除继续加强人大、政府、人民团体和信访部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建设外,在党的工作机制上,一是有必要建立起一个畅通的渠道,在党委研究室的基础上,整合一个专门的部门来主动做沟通民意的工作。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将研究民意作为执政党的重要的、经常性的议事内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民意,直接与群众见面,定人定期对民意进行研究。要建立与信访部门、群团组织、民间调查组织、新闻媒体联系的制度。要在对民意研究梳理后,将需要通过路线、方针、政策解决的重大问题提交党委研究处理。二是进一步整合已有的一系列联系群众的制度,如加强领导干部下基层、联系点制度、接待日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定期与群众沟通对话制度等,形成一个有机系统。三是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所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努力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
制度作为人类交往的产物和实践性结果,一直是社会科学考察的主要对象,因而在政治研究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发展中,制度分析往往占据着重要地位。一般而言,可以把政治制度理解为围绕利益的竞取与分配,以政治权力的强制执行作为保证,同法规制定和政策选择活动紧密关联的规则和组织的结构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制度在发挥效力的过程中对人的行为产生限制或塑造作用,从而影响行动者能动性的发挥。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要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建工作的活力,健全党建联动机制,强化党建主体责任,努力使党建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提高各级机关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政党自主运行,实现利益公平分配
政党的自主性是指政府对社会各种特殊势力和政党自身特殊利益的超越程度,它的本质是政党追求公共利益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政党的自主性根源在于其所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这种政党中立思想在西方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例如柏拉图就认为城邦的存在就是为了增进城邦所有成员的“善”,即公共权力的运用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中个人的利益实现完全依赖于城邦的利益实现且统一于城邦的公益。文艺复兴以后,基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国家和社会分离的思想成为主流。国家不再是社会生活的全部,社会成为一个非政治的可以自我组织、自我协调的独立的领域。国家是众多社会个体契约的结果,国家的权力也是个体权力让渡的结果,国家成为必不可少的恶。这种国家和社会分离的最主要结果是限制政党的权力对公民社会的不正当侵犯,政党行使公共权力的前提是它必须成为公益的维护者,且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也成为政党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孟德斯鸠从这推演出他的“权力分立于制衡”思想,其一直指引着人类制度建设的方向。
就我国来说,国家利益就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些原则被写进我国的宪法和共产党的党章中,从而被赋予了法律的意义。因此,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格局条件下,中国共产党的自主性的程度就应当表现为:党制定的公共政策与党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一致的程度以及政策制定时抵制各种单个或群体力量干预的程度。要想增强党的自主性,主要还是应该通过转变党的职能来实现。政党代表公益的方式也应当主要是以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和监督市场运行为主,而不必像以往事必躬身。如何在政策、监督和协调等各种公共权力行为中体现出“公共”色彩,实际上就是达到中立原则以符合对党的角色期盼。
具体来说,中国共产党保持中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党要从利益纷争中脱身。党在改革中存在的方式越来越像法人实体,公共行政主体的自身利益和主管行政机关的特殊利益作为间接或者明显的事实性公共利益实际上影响着所有法律约束不严格的行政活动。这种利益经常与其他公共行政主体的利益相左或者冲突。[328]因此,出于维护党的公正形象和保持党的合法性,公共行政要位于利益冲突之上,而不是位于利益冲突之中。其次,要加强权力的制度化建设。如果权力没有必要的约束和监督,那么权力的行使就可能越出合理的界限,成为一部分掌权者以权谋私,获取非法收益的手段。要以有效的手段打击和治理部分掌握权力及掌握公共资源的公务人员、个人或小群体利用职权的腐败行为。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进一步的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清除各种体制漏洞,从源头治理腐败。全面解决旧体制遗留的权力对资源配置的过度干预问题。再次,党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不应该有所偏袒。党如果掌握公共产品的生产的分配权,在分配上一定要遵循公平、透明原则。不得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压制分配,甚至搞权力寻租。另外党所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可能是营利性的,党在从事这些产品生产时,其目的不可以以单纯的营利为目的。最后,在协调利益群体间关系时,主要任务是订立自治法律加以规范和监督,使其权力诉求纳入正常的制度渠道,不至于产生对国家基本价值秩序形成挑战以及对抗的行为。
(二)健全政治录用、吸纳制度,增强社会阶层的政治流动
意大利社会学家帕累托曾指出,精英群体要从底层吸收精英才能保持活力。作为政治精英的政府行政机构人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也需要流动。其意义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同时它也直接决定了政党的行政高效率的实现,以及政党职能的充分实现;此外它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和国家的沟通和交流,有效地吸收和组织公众日益扩大的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行为,从而形成社会政治心理稳定的机制。因此,从利益协调的角度来说,健全政治录用制度,吸收和使用体制外人员,让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新阶层的优秀人员充当相应的政治角色,成为体制内成员,这也是利益多元化格局条件下制度协调的一个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公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起到了这种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公务员交流是国家机关之间的交流,只有在其他机关具有副处以上职务的人才可以以交流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而其他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必须经过考试才能录用。我们知道考试的结果与人才的能力之间并不是直接的等号关系,常常出现考试分数上博士生比不上硕士生、硕士生比不上本科生的奇怪现象。选拔人才范围的特定性、封闭性必然造成选才的局限性,难以达到把优秀人才选拔到公务员队伍的目的。
因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改进:一方面要简化公务员内部流动手续,拓宽系统内流通的途径。在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用市场精神改造改造公务员队伍,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激发行政系统自身的活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务员的流动协调。首先要促进官与民的互动,让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所的人才能够顺畅地进入党政机关,其次要促进人才的国际流动,积极吸纳国外优秀人才,形成人才竞争的外在压力。当然在扩大吸纳范围的同时,我们不能降低对录用人员的评价标准,运用科学的流动评价机制,以确保优胜劣汰目标的最终实现。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公务员激励机制,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结合起来,以达到提升政党运行的效率的目的。
(三)平衡群体利益,构筑社会缓冲机制
从政治稳定的层面看,利益群体作为介于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间组织,是公民与国家这个庞然大物之间的缓冲器。现代政治史中的真正冲突并不如人们所常说的那样存在于个人和国家中间,而是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组织集团之间。公民个体的利益要求往往通过利益群体集中整合后诉诸国家,化个体的利益表达为集体的利益表达,不合理的非法的抗议性的利益表达为合法的建设性的利益表达,这将有利于促进社会政治稳定。但在我国政治实践中,这样一个事实不容忽视:各种利益集团在自由竞争中权力的不均衡,一部分团体有反映利益的优先渠道,而其他团体没有,这种参与机会的不平等,反映了不同团体动员和行动能力的差异,因而对于某些团体是不公平的,它可能将一部分利益排除在社会整合之外。这个缺陷就需要我们通过体制创新来加以解决。我们应该将利益合作机制的发展和国家角色的发展同步起来,根据各个阶段上的社会经济发展,对利益集团的国家介入方式进行变革。
一是把各种利益团体尽量包容到政治体制中来,通过制度的力量加以平衡。在这里强调的是我国的利益群体是具有政治性的,而不是经济意义上的非政治性。因为在日益组织化的时代,党与各种利益群体面对并要负责的对象已经是同一群人——社会公众,它们同样肩负着社会“公共责任”,如果各种利益群体想在这种情形下有所作为,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机制的影响。当然这里谈及的包容不是将各种利益群体完全行政化,而是要发展他们与党良好的合作关系,对那些与党合作良好的群体给予政治上的优先,从而把尽量多的群体吸收到体制的平台上来。这将大大有利于不同利益群体间开展对话、交流,达成妥协,同时也将有利于政府平衡工作的开展。
二是加大对强势群体活动的规范。目前人们对于强势群体意见主要集中在他们通过不合法的渠道对政府施加影响。例如资本挟持地方政府以迫使政府改变政策,运用各种人际关系接触政策制定的上层决策者等,从而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因此党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要保持中立,不给其产生优势甚至垄断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完善对利益群体的管理体制,加大对强势群体的管理,使其增强自身的透明性,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取得公众的信任,并自觉接受政府和民众对他们的监督。
三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给其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尽量减少政策制定中的信息不对称,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给予同等重视。要把弱势群体的获利多少作为评估政策制定好坏的主要标准,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时刻作为政策制定优先考虑的因素。此外,党对于弱势群体的补偿也是必不可少的。政府要不断创新多种补偿形式:一是对弱势群体免费进行培训。由党出资埋单,对那些年龄偏大、技能较低、文化素质不高的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实用专业技术培训,让他们拥有一技之长,增添谋生的本领;二是要拓宽就业门路。就业乃民生之本,不能就业,衣食住行就失去了依靠。我们可以出资购买岗位、通过减免税收的方式鼓励开办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低息担保鼓励兴办个体小型企业等方法,千方百计地增加就业岗位;三是加大扶贫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生活困难群体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救助力度,除了由党直接出资帮助外,还可以发动民间力量,鼓励捐赠和对口帮贫;四是建立和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由国家、个人、单位等三方共同出资建构的广覆盖、低标准、低起点的基本社会保障网络。总之,唯有使弱势群体不“弱”,才有利于群体间的平衡。
应该说,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条件为各种利益群体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不平衡的事实则需要我们给予充分的重视,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从而使其社会缓冲器作用在新时期得到充分发挥,以维护和增强党群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利益决策机制,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决策规范和方法是群众路线,而群众路线的制度层面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而就党的领导决策而言,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形式则是党委制。党委制是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进行决策的制度,即是一种合议制。但是从经验上看,党的主要领导人特别是领袖常常在决策过程中居于主要地位。这种决策体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决定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单一、利益主体趋同,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条件相适应,党的决策机制也是与利益均平态势相一致的。但是利益格局被打破以后,利益分化和多元的格局对决策的体制、决策的手段、决策的程序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想将利益的分化和多元约束在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符合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范围内,就必须建立与多元利益格局相适应的决策体制、手段和程序。
(一)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
科学的决策程序揭示了决策活动的必然过程,是决策固有规律的必然反映,是决策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建立并完善决策规则与程序是促进各级机关、决策主体规范化决策的先决条件。一套完整和系统的规则、制度与程序,可以使公共决策更加合理,或者至少可以避免重大决策失误,从而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在利益多元化格局的背景下,我们党要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尤其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建立健全会议决策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政党,党历来十分重视经过集思广益后的集体会议决策,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凡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务工作方面的决策,视其重要程度,分别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工作会议、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和全国代表大会做出。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则要完善常委会、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等会议决策制度,通过会议决定地方重大事项,约束并限制个别领导者“家长制”和“一言堂”,防止个人主观意志做出决策。
第二,完善协商决策制度。制定重大决策的制度规则,明确党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等各政治主体的角色定位。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力量。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所独创的协商决策,已经作为一种决策的重要政治程序化的轨道,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与政治制度的优势。中共中央定期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或就国家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征询意见,进行协商。政协各级委员会参政议政有了一套固定的程序。当然,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化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仍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与实践探索的课题。
第三,制定决策过程的各种规则。在利益多元化格局中,我们党的决策要符合科学决策的原则,除了要建立和完善决策的法定规则之外,在实际决策过程中也应该形成某些操作性的规则,比如完全一致规则、意见一致规则、协商一致规则、多数票规则等。这些规则各有所长,也都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决策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用何种决策规则,或者将这几种规则混合使用,使得决策过程既符合科学决策的原则,又充分照顾到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实际,任何一项决策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取得最佳的决策效果。
第四,制定并优化决策程序。科学合理的决策要靠严格规范的决策程序来保证。现代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①发现问题,确定目标。②收集决策信息,确定决策依据。③方案论证,评估优选。④确定方案,颁布实施。对于现代决策的这些基本程序,我们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遵循,科学运用。古今中外的任何科学决策都是按科学的决策程序作出的,决策是否遵循科学规程,直接决定着决策的成败。在我国权力相对集中的政治体制下,一些领导者家长制作风盛行,大搞“一言堂”,这种体制下作出的决策无法适应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现实,也是有悖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的。就我国当前的决策现状而言,重点要完善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规范各级决策机关的重大决策,保证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统一。
(二)建立多元的决策信息通道
多元决策信息通道是针对利益多元化格局条件下信息容易被扭曲的问题而提出的对策。因为只有多元的信息系统,才能保证各个环节上的信息特别是发生严重问题环节的信息充分输入到决策系统。如果是一个单一的信息系统,只要原始资料被人加工过,所有上层的或其他部门、地区的人接触到的,便可能是被无意或有意扭曲了的信息。只有多元的信息通道,才能使全部信息绕过少数人的封锁,传送至最高决策层。当一个信息单元误判了,还有其他的信息单元在发声。政府误判了,还有民间和社会。只有多元的信息系统,才具备这样持续互补的性质。它能弥补被人忽视的部分,弥补被人砍掉的部分,弥补被人作出错误判断的部分。优越的机制的生命力就在于此。在利益多元化格局背景下,信息的一元化传输渠道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它给少数私利者垄断甚至封锁信息提供了便利。如果在社会生活多样化的背景下,信息系统只有一个管道,只要这个管道在任何环节上出现问题,那么整个国家和社会就无法作出正确的决策。这在常规工作中是可悲的状态,在危机时刻是可怕的状态。在多元的信息系统内,政府和社会接触的不是一个封闭的管道,突发事态到来之际,警报器就不至于全面哑声。这样,不仅是政府可以作出迅速反应,整个社会都处在高度警觉的状态。[329]因此,建立多元的信息收集渠道,一方面是保证党自身收集信息的渠道的畅通,另一方面是让多元的公共媒体发挥提供咨询和新闻监督的作用,以确保党决策科学合理,符合社会发展的期待和多数人的利益要求。
(三)完善决策咨询系统
社会的转型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生活状况,使得执政党的决策科学性难度大大增加。在多元信息纵横交错的背景下,科学决策除了要有科学的决策程序、多元信息通道外,完善决策的咨询系统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是集思广益,兼听和照顾各方利益的需要。针对当前我国决策咨询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要完善体制内政策研究组织,从经费、人事、行政隶属关系等方面,对其进行恰当定位和必要支持,使其能按决策科学的内在规律,客观公正地研究政策问题,为党和政府的决策部分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建议;二是要促进体制外的政策研究组织发展。体制外的政策研究组织并非是一种反对力量,而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参与力量。它的研究不同于体制内的组织完全受制于权力部门,它的民间性特点,使其更能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三是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智库、脑库、智囊团、思想库。党和政府应聘请社会各界具有真才实学的专家、学者担任党和政府顾问,帮助解决重大决策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是谋与断相对分离,决策者要正确处理与智囊人员的关系,既要发扬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让其畅所欲言,营造一种民主、平等、协商的气氛,又要博采众长,善于决断拍板。
四、建立健全利益保障机制,以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十分紧要。建立健全利益保障机制,必须坚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必须坚持群众利益之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统筹兼顾,正确把握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主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正确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使保障和改善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建立基本的利益所需给予机制确保利益生存获得力
党群关系和谐的前提之一,就是各利益主体最基本的具体利益,包括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能得到保障,否则党群关系是无法实现和谐的,而最基本的利益所需就是底线利益。就个体而言,利益底线有不同的目标界定和目标追求,在众多的利益目标中,基本的衣食住行是最不可或缺的。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但由于非均衡的发展格局,全社会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未完全健全,这样凸显了与经济发展同步的是各种不公平的状况存在,这种状况伴随着社会市场化的产生与发展,利益和谐的保障机制,应重点放在基础性的底线利益公平的制度构建上。首要的是构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内涵是指“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中的贫困问题”[330]。最低生活保障不仅是人们生存权的维护,而且保障的是人之为人的尊严,这是确保祛除不平等的社会利益依附关系,维护利益主体自主性的基础,理应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先进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一个主要方面。中国分别于1999年与2007年由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进行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保障网”。在实践中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从人道向人权转向,从慈善性救济向制度性救助转变,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重大影响”[331]。
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救济制度相等同,带来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于,“我国当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这类正当性要求采取的保障方式主要是通过政策规范来确立政府的责任,而不是通过赋予贫困人口相应的法律请求权的形式来给予保障。这就使得这类保障看起来更像是一种政府的施舍和恩赐”[332]。这种现象最能体现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来自三个方面的社会排斥:一是低保不保的排斥。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只维护最低生活,不能用于脱贫,一些低保对象不愿背负被救济者的社会歧视。二是低保未保的排斥。由于财政的有限或操作中的不规范,一些诸如失业的有劳动能力者都被排斥在低保的范畴之外。三是低保预防的排斥。把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化,等同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并未真正确立其生存权意义层面的合法性。当整个社会还只是停留在慈善事业的自愿层面进行推进,依靠各级政府有限的财政进行支撑时,这对应对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主要群体弱势化的倾向,没有显现出长足的预防共识与消解的力量。
可见,摆脱以上社会排斥,构建利益和谐所需的底线公平,应重塑社会保障机制构建的新理念。首要的就是区别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请求公民权的合法性、长效性与突发性社会救济的公权力责任性之间的区别,摒弃最低生活保障只是为部分贫困者所设立的、毫无收益的救助理念。应确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惠及每个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理念。党的职责转到组织维护责任共担刚性原则的实践,监督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源的合理分配,推进社会应保尽保生存无忧的底线利益的长态保障机制的构建。当前最迫切、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面向民生的财政体制。因为利益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利益调整以及利益分配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进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使公共财政支出在保证经济社会发展效率的前提下,增加包括基本的生存所需、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扩大就业等民生项目的社会支出,以建立切实体现底线公平的利益保障机制。
(二)建立灵活的利益缺失救助机制提升利益风险抵抗力
最低生活保障并不能等同于底线利益的全部,姑且不说中国的现阶段还未实现全国的应保尽保的格局,仅就那些已获得低保的公民来说,出现了“贫困陷阱”。因为“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现行社会救助,实践中基本上延续了传统的救助理念,即以个人或家庭的收入调查为基础,只有那些个人或家庭收入低于政府确定的救助标准的人才可以获得救助。实际救助的金额等于政府救助标准减去申请救助者的实际收入,是一种补差式的救助,再加上各地叠加其上的其他专项救助,使低保制度成为低收入困难家庭无法摆脱的陷阱”[333]。但依赖于低保金的个人或家庭,因有限的保障金除了“贫困陷阱”使其无法摆脱外,与社会不需低保生存的其他民众一样,要面对各种社会风险。正是这些不期而遇的风险,微薄的低保也无法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当然,随着国家——单位的传统社会保障向国家——社会的新型保障体系的转型,越来越多的人转向市场,参保了各种抵御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险。据报道:“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2.19亿人、3.17亿人和1.24亿人。”“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比例很高,参合率为62%。有1/4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失业保险的占14%左右,加工伤保险的为36%。”[334]
这些有限的参保人数与中国庞大的基数相比,隐含着巨大的生存风险,易导致社会发展危机。“中国目前的社会形态既不是纯粹传统的,也不是纯粹现代的,而是一种混合形态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历时性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生活共时态地存在,在风险分析的角度看,也就表现为历时性的风险类型共时态地存在,即所谓‘风险共生’现象。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在中国现阶段,传统类型的风险,如传染病、自然灾害等依然构成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全的威胁,而在以工业化、城市化为标志的现代化进程中,还不断涌现和加剧一些需要面对的失业、贫富分化、生产事故、劳资冲突和刑事犯罪等社会风险。”[335]这些社会风险的存在,是一种新的社会冲突的刺激源,对人们的生存权造成极大的威胁。在社会保险不足的情况下,对遭遇风险危机的公民们进行救助就是掌握公共资源的政党的职责。
目前,社会救助还只是被当作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辅助部分,或只是把维护最低生活保障当作社会救助的核心目标,这样定位社会救助的功能及目标存在一些问题,将“克服困难”作为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一大进步。但充其量也只能缓解贫困,并不能导致贫困的消失。因此,社会救助应当确定新的目标。新的目标要定位在两个原则之上,其一建立底线利益缺失边界前的社会救助原则。社会救助起到帮扶的作用,利益主体获取自救的能量,社会救助成本较低,成效大。其二建立社会救助持久福利化的社会救助原则。应把社会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区别开来。如果把利益缺失时救助的目标,仅定为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所需,以现有的给予标准及时刻面临着社会发展的风险,是无法确保人们过上正常生活的。社会救助应提升个人与社会的造血功能,即“它不仅仅提供一定的收入补偿,更多的是通过对公共施放和提供服务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使人们的生活得到改善。它不仅对物质生活需要给予保障,还对精神、文化方面的需要给予保障。它不仅保障个人目前的生活需要,还要保障其赡养家庭、培育后代的需要”[336],要对社会救助的对象实施福利化救助。否则仅停留在社会救济层面的救助,只能解一时利益缺失之困,无法实现底线利益安全的保障。
(三)建立合理的利益受损补偿机制推进利益均衡实现力
党群关系和谐的目标,是要达到社会利益矛盾处于可控的稳态,涉及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保持一定地相对平衡,其中公共政策中的损益补偿是维护社会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之一。所谓损益补偿规律是指在一项政策中受到损害的利益,应由其他的政策予以相应的补偿,以保持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历程遵循着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安排,就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成就的总体评价而言,全体人民或多或少都获益于改革开放。但“肯定我们都是改革的受益者,并不排斥在特定时期特定领域内,由于种种原因,某些社会阶层和成员的利益因改革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更不排斥人们获取的改革利益有多寡之别。所以,改革过程中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会出现两个基本的社会群体,即从改革中受益最多的社会群体和从改革中受益最少的社会群体”[337],受益最少的社会群体集中在城乡中收益较少的农民、下岗职工、过早退休的干部、职工及各种社会边缘阶层等。他们承担了改革开放前期的改革成本,对此的利益补偿,主要就是通过提高社会福利的办法进行解决,由于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具有发展的不可避免性,出现的利益矛盾还不至于引发社会的全面动荡。
但现阶段,围绕着局部具体利益矛盾,如资源所在地资源受益的缺失,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问题,限制开发区或受益主体不明确禁止开发区利益纠纷,市政规划建设中拆迁的利益冲突等,这些新时期的利益矛盾与以往的利益矛盾相比,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等的社会矛盾。有明确利益矛盾的对立方,往往利益受损者损失的是个人利益或局部、区域利益,与改革初期大范围甚至全国共同利益受损,服从社会整体增益发展安排的情况相比,一定时空内少数人利益受损,利益主体利益受损的感受力更强烈。与市场中平等地位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协调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些利益事件涉及的是,在着力于增加社会净收益时,制度变迁造成部分社会成员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是属于制度变迁中的利益补偿问题。所以,这一部分的利益受损如果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极易引发干群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显然这也不是常规性的社会福利管辖的问题。
改革开放阶段的制度变迁,私人与社会的边际收益不对等引发利益矛盾,这就要求制度变迁的执行者政党承担确定合理利益受损的标准,在遵循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都能尽量最大化原则的前提下,政党先要计算出我国改革中那些合法利益可能受损阶层在改革前后的效用水平,然后根据效用水平的变化程度来确定利益补偿标准。如果改革后的效用水平低于改革前的效用水平,则进行相应数额的利益补偿,使其改革后的效用水平不低于改革前的效用水平。同时,这一计算利益补偿的标准还可弥补市场救助的缺位,如当前市场化进程中因物价上涨或拉动消费等主客观因素,导致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直接或间接的受损,政党通过对这些群体分发消费补贴费,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利益受损的程度,维护了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的秩序。但需指出的是,政党的行政补偿是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一种,不是社会利益受损补偿的唯一方式,政党的行政补偿一定要确保民生问题的解决具有成效性,不能代替现代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但政党太过泛化的利益补偿,如向一定范围内所有公民分发刺激消费的旅游消费券,对管辖内的企业高管进行高档消费品奖励,利用公共财政帮助商家进行广告宣传等,这样的利益“补偿”,由于和民生问题没有紧密的直接关系,花费的公共财政完全能否取得一定的收益成效是值得商榷的。不合理的利益“补偿”,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更会引发新的社会利益矛盾。现阶段的各种利益补偿机制一定要建立在切实对民生问题具有成效的解决之上,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党群关系和谐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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