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仆的嬗变-马克思主义公仆思想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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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的发现,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使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成为了人民公仆。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民公仆的内涵和外延及如何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作了精辟的阐释。列宁及其继承者根据各国历史条件、文化传统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升华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公仆思想,形成了比较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公仆理论,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的公仆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无产阶级新型的国家机器及其公职人员应该是人民的公仆,应该为公社里的人服务,并就公仆产生的前提、实质、素质及如何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作了精要的阐述。

    一 公仆的前提

    公仆的前提就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机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起初只充当调解社会矛盾的工具,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与发展,阶级的产生,国家机关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成了“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39],变成了阶级统治的工具。在人类社会还不能消灭国家从而取消特殊机关来执行某些社会公务以前,官员的腐败和由社会公仆变成“人民的老爷”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指出:“在剥削阶级社会,官僚政治是一个谁也跳不出的圈子。”[40]

    对于“怎样跳出官僚政治”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有过较为系统的阐述。他们从1845年就持有这样的观点:未来无产阶级的最终结果之一,将是国家政治组织的逐步消亡和最后消失。这个组织的主要目的,从来就是依靠武装力量保证富有的少数人对劳动者多数的压迫。随着富有少数人的消失,武装压迫力量或国家权力的必要性也就消失。也就是说,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会随着阶级消失而逐渐消失,而消除国家的压迫性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任务。为了达到未来社会革命的国家这一政治组织消亡的目的及其他重要目的,“工人阶级应当首先掌握有组织的国家政权并依靠这一政权镇压资本家阶级的反抗和按新的方式组织社会”[41]。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认为,共产党人为实现人类的解放必须要夺取政权。他们指出:“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如果不就内容而就形式来说,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首先是一国范围内的斗争。每一个国家的无产阶级当然首先应该打倒本国的资产阶级。”[42]“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43]1871年4月12日,即巴黎公社存在的时候,马克思对巴黎公社打碎旧的国家机器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的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在给库格曼的信中写道:“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不应该再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这也正是我们英勇的巴黎党内同志们的尝试。”[44]

    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消极性进行了彻底批判。他认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专制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45]法兰西第二帝国维持统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军事官僚机器,该国家机器也是阻塞法国社会一切毛孔的可怕的寄生机体。“表面上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最丑恶的东西,正是这个社会一切腐败事物的温床。”[46]因为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利益,是滋生腐败的场所,所以,“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奴役他们的政治工具不能当成解放他们的政治工具来使用”[47]。

    只有在全社会面前负有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统治的新的社会使命的无产者“才能够把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也就是把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打碎”[48]。怎样才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尽量除去国家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使通过依附国家权力由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的可能性逐渐消失呢?首先在政治上,无产阶专政的国家应当像巴黎公社那样,让“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49],同时把它的“合理职能”从妄图“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本身的负责任的勤务员”[50];“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51],并采取种种措施防止国家机关从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的主人。公社打破旧的国家机器的行为,“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52]。

    巴黎公社虽遭失败,但它打破旧的国家机器的实践具有开创性意义,其精神实质在此后无产阶级革命中必须得以坚持才能最终达到破坏官僚制的目的。列宁在与机会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论战时就曾指出:“马克思教导我们要避免两种错误,教导我们要勇气百倍地去破坏全部旧的国家机器,同时又教导我们要具体地提问题,要看到公社在数星期内就能够开始建立新的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实行上述种种办法来扩大民主和根绝官僚制。我们要学习公社社员的革命勇气,要看到他们的实际办法就是具有实际迫切意义并能立刻实现的那些措施的一个轮廓,如果沿着这样的道路前进,我们就能彻底破坏官僚制。”[53]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后来的著作中进一步阐释了“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54]这一说法。他们认为,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并不是立马消除国家,“立刻开始建立一个新的机器来逐步消灭一切官吏机构”[55]。他们在1872年为《共产党宣言》写的德文版序言中,再次引用上述著名论断并把它作为《共产党宣言》的唯一重要补充,他们还指出该思想在《法兰西内战》中“发挥得更加完备”[56]了。恩格斯在1875年3月给奥·倍倍尔的信中认为,因为公社所要镇压的不是大多数居民,而是少数居民(剥削者);它已经打碎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居民已经自己上台来代替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如果公社得到巩固,那么公社的国家痕迹就会自行“消亡”,它就用不着“废除”国家机构,因为国家机构将无事可做而逐渐失去其作用,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57]。1883年,恩格斯在给菲·范-派顿的信中总结巴黎公社的教训和对无政府主义者进行批判时就认为,巴黎公社在破坏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必须建立起新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他指出,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后的国家“可能需作很大的改变,才能完成自己的新职能。但是这种时刻破坏它,就是破坏胜利了的无产阶级用来行使自己刚刚获得的政权、镇压自己的资本家敌人和实行社会经济革命的唯一机构,而不进行这种革命,整个胜利最后一定会同归于失败”[58]。1884年,恩格斯在给爱·伯恩斯坦的信中再次坚定地指明:“胜利了的无产阶级在能够利用旧的官僚的、行政集中的国家机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之前,必须把它加以改造。”[59]

    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一书所写的导言中,对无产阶级要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才能让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成为人民公仆的思想进行了更深入的阐述。他指出,在无产阶专政的伟大尝试——巴黎公社的革命——的新特点之一就在于:“人民组成了公社,从而把他们这次革命的真正领导权握在自己手中,同时找到了在革命胜利时把这一权力保持在人民自己手中的办法,即用他们自己的政府机器去代替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政府机器。”[60]巴黎公社之所以有“打碎旧的国家政权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61]的壮举,应源于他们已意识到:“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62]也就是说,工人阶级要巩固胜利的成果,首先必须打破旧的国家机器,然后建立起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来压迫人民的民主国家政权。他在后面继续指出,起初的国家只是“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63]在以往的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从世袭君主国到民主共和国都使本来只应为社会充当工具的国家政权脱离社会而独立化,让国家成为人民难以摆脱的“桎梏”,在腐败的泥沼中越陷越深。但人民被麻醉,甚至产生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的原因在于:他们所身处的和所了解的社会状态就是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都只能“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64];已接触到的国家的概念就是哲学上所说的“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这时他们尚未认识到国家只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65]。恩格斯经过上述分析,明确指出:“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66]而巴黎公社“这次革命的对象不是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而是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怪胎。这次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而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的行动。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67]。

    工人阶级为了谋得自己的解放(包括政治上的解放),并同时创造出现代社会在本身经济因素作用下不可遏止地向其趋归的那种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68]的历史过程。工人阶级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69],而这个历史过程的开端必须以打碎(改造)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新的国家机器,“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70]为前提。至于什么是民主制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制把“由人民掌权”作为价值取向[71],其基本特征“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72]。“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承当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73]“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74]

    二 公仆的本质

    1.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服务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社会成员只有具有一定的政治意识,才能真正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马克思曾指出,国家成员是国家的一部分。“要成为某种东西的有意识的部分,就要有意识地去掌握它某一部分,有意识地参加这一部分。没有这种意识,国家的成员就无异于动物。”[75]无产阶级政党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是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是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一个标志。恩格斯在《美国工人运动—— 〈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序言》中就指出:“在欧洲各国,工人阶级经历了许多年才完全领悟到,他们已经构成现代社会的一个独特的阶级,在现存社会关系下的一个固定的阶级;又经历了好多年,这种阶级意识才引导他们把自己组织成一个特殊的政党,它不受统治阶级各派所组织的一切旧政党的支配,并且同这些政党相对立。”[76]“‘共产党人’——这是我们当时采用的、而且在现在也决不想放弃的名称——‘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77]

    无产阶级运动在发展过程中可接纳其他阶级成员参加,但必须把他们的非无产阶级世界观改造为无产阶级世界观。马克思、恩格斯在与奥·倍倍尔等人的通信中就指出:“如果其他阶级出身的这种人参加无产阶级运动,那么首先就要要求他们不要把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等的偏见的任何残余带进来,而要无条件地掌握无产阶级世界观。”[78]恩格斯认为,要防止非无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来侵蚀党的肌体,在党内必须划清无产阶级思想和无产阶级思想的界限。他十分明确地强调:“我坚决否认任何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人政党有任务除了吸收农村无产者和小农以外,还将中农和大农,或者甚至将大地产租佃者、资本主义牧场主以及其他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国内土地的人,也都吸收到自己的队伍中来。就算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对于他们大家都是共同的敌人吧。我们在某些问题上可以和他们一道走,可以在一定时期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与他们一起奋斗。我们党内可以有来自任何社会阶级的个人,但是我们绝对不需要任何代表资本家、中等资产阶级或中等农民的利益的集团。”[79]无产阶级政党是在剥削阶级的包围中建立和发展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部分成员正是没有牢固树立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服务的意识,才易受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和物质拉拢而蜕化变质,就像有些工人贵族穿上了燕尾服“大模大样地躺在沙发上”,或乐意同“市长大人共进早餐”,由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恩格斯对部分无产阶级成员蜕化的现象非常担忧。他曾指出:“我们一直在党内同小资产阶级的市侩庸俗习气作最无情的斗争,因为这种习气从三十年代战争以来就蔓延,现在已经沾染了德国的一切阶级,成为德国人的遗传病,成了奴颜婢膝、俯首帖耳和德国人的一切传统的恶习的亲姊妹。”[80]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加以遏制,无产阶级就会逐渐丧失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从而逐渐退化为欺压人民的老爷。

    马克思曾在《致弗·阿·左尔格》的信中认为,无产阶级政党部分成员腐败的原因也是由于头脑中没有真正树立起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没有充分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才易受资产阶级学说影响。他说:“我们党内流行着一种腐败的风气,在群众中有,在领导(上层阶级出身的分子和‘工人’)中尤为强烈。……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81]马克思、恩格斯高瞻远瞩,见微知著,由此类想象预见到:没有牢固树立公仆意识的工人领袖的一部分必然堕落,工人阶级政党必须引起警觉。他们号召无产阶级“认清自己的阶级利益,尽快采取自己独立政党的立场,一时一刻也不能因为听信民主派小资产者的花言巧语而动摇对无产阶级政党的独立组织的信念”[82]。

    恩格斯并不避讳地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83]“没有共同的利益,也就不会有统一的目的,更谈不上统一的行动。”[84]无产阶级的政党和人民的利益保持着高度一致,他是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85]“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86]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他们拥有无产阶级最优异的品质:“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道德”[87]。“自尊心非常强,绝不肯对他们阿谀奉承;眼光非常远大,绝不肯被这些‘民主派’先生们所利用,然而每次发生推翻现政权的运动的时候工人阶级总是拿起武器奔向前方,在任何革命运动中这些品质都直接体现着无产阶级的党。”[88]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无产阶级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89]。无产阶级政党在自己的宣言中宣布自己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并无自己的特殊利益,那么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应该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

    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及其官吏都是凌驾于社会之上,骑在人们头上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的“老爷”。巴黎公社取消了剥削制度,视公职人员为公仆,人民为主人。其中央委员会办事机构就曾在公告中这样承诺:“我们接受委任之际,深感责任重大;但还是毫不迟疑,毫不畏怯地力加完成。我们的目的一旦达到,就要对……人民群众说:‘你们当时给我们的是这样一种委托:我们的个人利益开始抬头之日,就是我们克尽公职结束之时;那么听凭你们发落吧!我们的主人,你们的自由是你们自己争得的。几天以前,我们是无名之辈,我们仍将以无名之辈的身份回到你们的行列去。’”[90]公仆们“认为自己除了忠诚地充当人民的直接代表外,不担负任何其他的使命”[91]。马克思为此称赞道:“工人的巴黎是英勇的,富于自我牺牲的精神,对自己的艰巨任务满怀热情!”[92]巴黎公社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并不是一时的,而是理性的,他们并没有理想化地认为人民的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从此就会毫无怀疑地为人民服务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公职人员仍有可能不代表或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而变成社会的主人。因此,就需要防范他们。巴黎公社的伟大创举之一就在于:为了尽量保证公职人员成为人民的公仆,公社采取了剥削阶级所不能采取的积极措施来防范这些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宝贵经验时深刻指出:“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93]旧的纯粹压迫性的机构一旦被废除,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会随之被摧毁,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94]。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社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具有广泛代表性:“人们对公社有多种多样的解释、多种多样的人把公社看成自己利益的代表者,这证明公社完全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公社的真正秘密在于:它实际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95]公社的措施都是为人民服务:“公社的伟大在于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公社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趋势。”[96]公社经普选产生的代表,不能像资产阶级政府的官老爷一样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应“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这就“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97]。这也就是在强调,来自人民的权力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公社的社会公仆要确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树立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服务的意识。

    从巴黎公社的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的经验总结出来的,在无产阶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牢固树立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服务的意识这一观点,从根本上说也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公仆只有牢固树立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服务的意识,才能在思想上筑起防止各种剥削意识侵蚀的免疫长城并正确指导为人民服务的实践。

    2.建立廉价政府

    马克思、恩格斯所指的廉价政府,包含了用于政府及公职人员生存和活动的费用比较低廉,行政成本较低等要求。“廉价政府”最初是由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骗取人民信任的口号。马克思对于真正实现“廉价政府”的方式和途径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认为,当时法兰西政府要摆脱负债累累状态就应建立真正的廉价政府。具体来说就是:“国家必须限制自己的开支,即精简政府机构,管理尽可能少些,官吏尽可能少用,尽可能少介入公民社会方面的事务。”[98]后来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十分明确地指出,“廉价政府”在资产阶级政府只是一个自我标榜却不可能实现的口号。资产阶级政府为镇压反抗,维持着庞大的国家机器,其官员们除公开的年薪外,还可以享受各种间接的、隐秘的津贴及其他特权。他们靠社会供养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是只会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不可能成为社会公仆。就拿梯也尔来说,他上任前一穷二白,而到任职时已经成了百万富翁。在波尔多的时候,他为了使法国避免即将来临的财政崩溃而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给自己规定了3000万法郎的年俸。马克思曾讽刺地说:“这就是他1869年在他的巴黎选民们面前当作前景描绘出的那个‘节俭共和国’的全部内容。”[99]

    与资本主义的自我标榜不同,巴黎公社在《告劳动农民书》中说:“巴黎愿意不再有拿取人民3000万法郎养他的家庭和奴仆的国王;巴黎希望随着这些庞大的开支的取消,捐税就大大取消。巴黎希望不再有年薪2万、3万和10万法郎的官职,因为这样一个人有可能吃掉足够很多家庭花费的财产。”[100]而且,为真正实现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有效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巴黎公社切实地采取了很多措施。

    首先,巴黎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101]。国家在经济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向国民收取税赋。国民税赋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国家官吏的生活的最主要来源。秩序党要派税吏死死抓住农民,向他们索取寄生的、靡费的国家机器的费用。而巴黎公社废除了征兵制,“能使农民免除血税,能给他们一个廉价政府,能把现今吸吮着他们鲜血的公证人、律师、法警和其他法庭吸血鬼,换成由他们自己选出并对他们负责的领工资的公社勤务员。公社能使他们免除乡警、宪兵和省长的残暴压迫,能用启发他们智慧的学校教师去代替麻痹他们头脑的教士”[102];巴黎公社还根除了常备军,代之以国民自卫军,这“一下子既消除这样一个捐税与国债之源,也消除这样一个一直存在着的危险,即阶级统治——不论是通常的阶级统治还是一个自称拯救所有阶级的冒险家的统治——僭取政府权力。同时它也是防止对外侵略的最可靠的保证,并在事实上使所有其他国家都不可能存在耗资巨大的军事机器;它为农民免除血税,消除所有国税和国债的最茂盛的泉源”[103]。通过取消常备军和国家官吏等官僚机构来建立廉价政府,是马克思、恩格斯总结出的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的重要措施。

    其次,巴黎公社精简了政府机构,提高了办事效率,明确了政府职能。巴黎公社各机关重新开始办公时,用“一千五百名积极干练的共和主义者,顶替了以前由一万人做的工作”[104],消灭了旧国家机构的寄生虫。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本质就是每隔几年确定由统治阶级中的哪些人在议会里统治和压迫人民。公社留给中央政府的只是“几项符合于普遍性、全国性目的职能”[105],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06]。这样公社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成了“工作”机构。公社还明确了军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提高了工作机构的质量,大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所有各行政部门的官员也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成为了对人民负责的公仆。公社实行“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107],而是为了更充分地发扬民主的政治形式。马克思称巴黎公社为“高度灵活的政治形式”。巴黎公社精简政府机构、明确政府职能等建立廉价政府的措施,扫除了资产阶级政府的官僚习气,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省了政府成本,能让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再次,巴黎公社对公职人员的工资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低薪制。1871年3月31日,公社委员们开会,认真讨论了这一问题。委员们表示,他们不是为了升官发财、谋取私利才来革命,而是为了革命的需要,甘心做人民的公仆。最后通过了克雷芒提出公社委员的日薪为15法郎的提案,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废除国家机关高薪法令》。4月2日公社颁布的法令宣布:各公社机关的职员,最高薪金规定为每年6000法郎。当时公社委员的工资只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工资,在工资待遇上和劳动人民平等。公社在规定最高薪金限额的同时,对一些低工资的工人和学校教员则大幅度地提高其工资,大大缩小工资差别。以邮局为例,原局长的年薪为15000法郎,后降为5000法郎,原邮递员为800~1000法郎,后提为1400~1600法郎。这样,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最高薪金数额同最低工资数额的差距就大大地缩小了。“这一规定打破了资产阶级官僚工资制度,从而杜绝了把担任公社干部视为升上的现象,每种职务虽有一定的报酬,其数额只足以维持供职者的生活和操守。……公社决定:禁止一切兼职兼薪;公社公职人员除从事本身工作外应当协助其他方面的工作,但无权另得任何报酬。”[108]马克思非常赞赏巴黎公社在工资制上的大胆创新,他在关于巴黎公社的发言记录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最引起他们(敌人)恼怒的,是公社的管理费用很低。高级负责人员每年只得到六千法郎,其他公务人员只得到工人的工资。”[109]从公社委员起,由上至下的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在巴黎公社,“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110]。“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111]列宁高度评价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经验的科学总结。他认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着重指出的公社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取消支付给官吏的一切办公费和一切金钱上的特权,把国家所有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这些简单的和‘不言而喻’的民主措施使工人和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完全一致起来,同时也成为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的桥梁。”[112]

    三 公仆的素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他们嬗变为社会主人的可能性的大小。马克思、恩格斯就加强公仆素质的提升,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的观点在以下几个方面都有体现。

    第一,公仆要遵纪守法。恩格斯在1875年《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批判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草案的一整套反科学的荒谬论点时,特别强调:“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113]他还在1890年《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说:“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酷爱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因素同样不越出法律的范围;否则,按照英国的法律观点,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114]也就是说,一切统治阶级要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其官吏必须自觉遵守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在这里,恩格斯把一切官吏必须遵守法律纳入了对他们基本素质的要求。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反对特权的。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正确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才能成为社会的公仆;反之,如果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过了法律和纪律的警戒线,产生了特权思想,就很可能成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

    第二,公仆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这是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的基础条件。马克思曾说:“一个不能克服自身相互斗争的因素的人,又怎能抗拒生活的猛烈冲击,怎能安静地从事活动呢。”[115]只有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的公职人员,才能严守抗腐化的防线,一心忠于人民的事业。巴黎公社的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全心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公仆们说,正是因为代表道德反对邪恶,代表克己奉公反对滥用职权,代表廉洁清正反对腐化堕落,所以他们才获得了胜利。巴黎公社在选拔公仆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被选举者的道德品质。中央委员会在3月25日的31号公告中指出:“只有从你们中间选出来的,与你们同甘共苦的人,才能最好地为你们服务。”“要提防野心家和向上爬的人。”“要提防言而不行的空谈家。”“也要避开财源亨通的阔佬。因为有钱人很少会把工人当作自己的兄弟看待的。”“总之,要挑选真心实意的人,出身平民,坚定、积极、有正义感,公认为正派的人——应当推荐不拉选票的人。真正有价值的人,必定是谦逊礼让的,这有待于选民知人善任,而毋庸候选人自我引荐。”最后,公告满怀信心地指出:“你们将创立真正代表人民的机构,能找到永远不以主子自居的代表人。”[116]而过去权力的垄断者总是力图使国家权力成为公众无法涉及的“彼岸世界”。“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秘密,是奥秘。”[117]巴黎公社的这种做法“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118],把“国家事务的神秘性和特殊性这一整套骗局”一扫而尽,能从根源上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

    第三,公仆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恩格斯非常赞赏马克思的自我批评的精神。他说:“马克思就是以这种自我批评的精神——力求在公布他的经济学方面的伟大发现以前,使它们达到最完善的程度——使他在研究这一或那一问题时不断地回头做补充的考察。”[119]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应是无产阶级政党健康发展的需要,能开展自我批评的党才是生命力旺盛的党。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中写道:“这种无情的自我批评引起了敌人极大的惊愕,并使他们产生这样一种感觉:一个能够这样做的党该具有多么大的内在力量啊!”[120]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无产阶级政党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恩格斯在1879年8月25日致马克思的信中进一步强调:“当各种腐朽分子和好虚荣的分子可以毫无阻碍地大出风头的时候,就该抛弃掩饰和调和的政策,只要有必要,即使发生争论和吵闹也不怕。如果一个政党宁愿容忍任何一个蠢货在党内肆意地作威作福,而不敢公开拒绝承认他,这样的党是没有前途的。”[121]无产阶级政党的各级领导者,是人民群众的公仆,都必须自觉地接受党内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无产阶级政党的成员“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122]。恩格斯还在致格·特里尔的信中指出,要敢于同党内的错误倾向作斗争,“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不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123]。在公仆中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党内的各种恶劣作风作斗争,特别是同各种腐败分子作斗争,是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的重要手段。

    第四,公仆要有正确的金钱观。资本家对待金钱的态度是金钱至上,他们为了利润可以不顾一切。马克思在揭露资本家们盲目追求金钱的丑恶嘴脸时,就引用了这样一段话:“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124]在马克思看来,“货币本身是商品,是可以成为任何人的私产的外界物”[125],正因为这样,货币也可以作为把社会权力变为私人的私有权力的工具。但工人阶级并不把货币仅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恩格斯曾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文中剖析工人阶级的金钱观时说,工人阶级虽然比有产者更迫切需要钱,但却不贪财,仅仅把钱当成流通的手段,对金钱无崇拜感,所以他们比有产者偏见要少得多,看问题要清楚得多,不戴上自私的眼镜。巴黎公社被选出来的工人代表,比如公社的财政委员茹尔德,掌管着那么多的钱,却从不擅自动用一个生丁。他担任着公社委员的显耀职务,而穿的是同普通工人一样破旧的衣服,吃的是同普通工人一样最低廉的饭菜。他的妻子仍靠给人家洗衣服辛苦度日。再如,国民自卫军将领符卢勃列夫斯基任职期间,不仅不追求任何特殊待遇,反而毅然放弃了将军的薪俸,拒绝公社拨给他的专门住处,并说:将军的住处只能在士兵之中。马克思说:“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引为范例。”[126]金钱是公仆的试金石,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公职人员才能成为人民的公仆;禁不起金钱诱惑的公职人员随时都有可能把人民交到自己手中的权力兑换成自己的私利,成为社会的蛀虫。

    第五,公仆要密切联系群众。巴黎公社的公仆们就非常注意这一点。公社认为炫耀显赫地位,追名逐利,最易脱离群众,因而要求工作人员必须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出现。1871年4月7日,公社在陆军部致国民军军官的信中说:“我们过去是劳动者,今天仍然是劳动者,将来也还是劳动者,我们正是因代表道德反对邪恶,代表克己奉公反对滥用职权,代表廉洁清正反对腐化堕落,所以才获得胜利的……这点千万不可忘记。”[127]公社的委员们“认为自己除了忠诚地充当人民的直接代表外,不担负任何其他的使命”[128]。公社委员沙·阿木鲁就曾说过:“公社只有常和群众取得联系,了解人民的真正要求,才能真正有力量。”[129]公社的绝大多数委员也是这样做的。他们经常深入一些群众聚集的场所,参加关于国家大事的讨论,征求大家对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并向广大群众汇报自己的工作,解释公社的各项政策措施。当时,活跃在巴黎全城的有几十个人民自发组织的政治俱乐部,每天有成千上万的市民积极分子参加活动。公社委员沙·阿木鲁、沙兰、尚皮、沙尔东、比里奥尔、阿尔努等人,都是俱乐部的常客。他们在俱乐部里向广大听众报告工作、发表演说,随时听取群众意见,很受大家的欢迎。他们把这些俱乐部变成了公社与广大群众之间取得联系的重要纽带和依托。此外,公社还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同人民群众保持不间断的联系,每天都能收到大批群众建议[130]。密切联系群众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人民公仆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北美社会主义工人党虽然曾宣布为社会主义而斗争是自己的纲领,但是由于党的领导采取宗派主义政策,轻视在美国的无产阶级群众性组织中的工作,因而未能成为一个真正革命的群众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第六,公仆要有真才实学并经得起革命实践考验。公仆要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必须要有真才实学,掌握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恩格斯曾在两篇批判卡·海因岑的文章中强调:“党的政论家还需要具有更多的智慧、更明确的思想、更好的风格和更丰富的知识。”[131]他在1891年《致奥·倍倍尔》中指出,如果像法国革命者那样,在没有自己的技术专家的情况下执掌政权,就会出现甚至在一般管理工作中都不得不把一些与直接实践活动有关的职位,交给过去的反动分子担任的局面,随时随地受到他们的欺骗和出卖以及对管理工作的百般干扰和横加阻挠。只有在培养出大批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情况下,人民管理国家才成为可能,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才会像自然过程一样不可抗拒和从容不迫地进行,实现壮观的、坚定的发展,沿着它自然形成的轨道继续前进。恩格斯在同年9月《致国际社会主义者大学生代表大会》的信中,号召大学生努力学习,掌握丰富的知识,为成为能在政治、经济各方面管理国家的专门人才作准备。公仆的本领不仅要从书本中学习,还必须经得起革命实践的考验。恩格斯在1890年《给〈萨克森工人报〉编辑部的答复》中批判青年派想当领袖的奢望时,明确地提出了要在实践中培养和选拔干部的方针。他指出,经受了“学院式教育”的青年派,如果不那么深信他们目前所达到的发展阶段是完美无缺的话,他们之中的大多数本来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他们应该懂得:“他们那种本来还需要加以彻底的批判性自我修正的‘学院式教育’,并没有给予他们一种军官证书和在党内取得相应职位的权利;在我们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要在党内担任负责的职务,仅仅有写作才能和理论知识,即使两者确实具备,都是不够的,要担任负责的职务还需要熟悉党的斗争条件,习惯这种斗争的方式,具备久经考验的耿耿忠心和坚强性格,最后还必须自愿地把自己列入战士的行列——一句话,他们这些受过‘学院式教育’的人,总的说来,应该向工人学习的地方,比工人应该向他们学习的地方要多得多。”[132]公仆要“少发些不着边际的空论,少唱些高调,少来些自我欣赏,多说些明确的意见,多注意一些具体的现实,多提供一些知识”[133],才能实现知和行的统一,切实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反之,不学无术、喜空谈,对人民指手画脚、瞎指挥的人是不会懂得如何为人民工作的,只会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

    四 防止公仆嬗变为主人的举措

    1.实行人民选举、罢免和监督的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巴黎公社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时认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两个可靠的办法之一,就是“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134]。巴黎公社把勤务员总是放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135]。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并领导共产主义同盟、第一国际等革命组织的过程中,为了摆脱过去工人组织旧的密谋传统和方式,防止党内出现个人专断和独裁,出现“恣意作威作福的官僚”,在选举、罢免制度方面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在选举中都有一票的选举权。同盟从基层到中央的各级领导机构都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撤换。在监督制度方面规定,党要定期召开代表大会,并形成年会制,“对有关原则问题的一切决议,均须举行无记名投票”[136],以利于代表大会实施正常的监督职能。同盟还建议取消国际早期设置的主席职位,实行集体领导,以便实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党内出现独裁。总委员会的决定只是暂时的,他们必须听取属于联合会委员会权限以内的意见,听候应届代表大会裁决。各支部、小组对总委员会的决定,有权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但应届代表大会的决定才是最后的决定,总委员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同盟规定,党内领导人和普通党员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党的领袖和干部都是群众的公仆,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因此,他们告诫全党:“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137]后来,恩格斯在回忆同盟的历史时说过:“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138]

    人民选举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民主传统之一。马克思早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就阐述过人民选举的重要意义。他说:“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139]只有通过人民选举出来的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才有可能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及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关于巴黎公社对社会公仆实行的选举、罢免和监督的制度是防止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蜕变的有效措施方面的表述就更明确了。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把公社的普选制同资产阶级议会选举进行比较后指出:“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作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作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140]其实质是为了每隔两年或三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要彻底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就必须把过去被统治者作为欺骗工具的普选权运用于真正的目的,使“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141]。巴黎公社就是这样做的。公社于1871年3月26日选举产生委员会以后,3月29日向自己的选民庄严宣布:公民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人民选出来的代表一定会尽到自己的义务。“我们无意于谋取刚被群众风暴推翻的那些人的位置。为此,请即准备公社选举,进行投票。看到你们得以建立真正的共和国,就是对我们梦寐以求的愿望给予了唯一可能的报偿。”[142]公社委员还表示,他们的一切行为都要切实对人民负责,努力为人民服务。从公社委员到一般公职人员都由群众选举产生,国民自卫军营以下的指挥官由战士选举产生,企业系统的厂长、车间主任、工长等负责人都由工人大会选举产生,等等。总之,“全体公职人员须经选举始得任命”[143]。在公社委员中,委员完全平等,一人一票,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他人之上,在讨论中每个委员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多数通过后形成决议,公社选取的委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马克思对巴黎公社人民的选举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144]“从来还没有过在选拔上进行得这样认真仔细的选举,也从来没有过这样充分地代表着选举他们的群众的代表。”[145]恩格斯则非常直白地说:“选举促进了精神力量的觉醒。”[146]

    实行罢免制能把已取得人民信任却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职人员从公仆队伍中清除出去,从而及时调整公仆队伍,保证公仆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所写的《导言》中把巴黎公社的一切职位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撤换的做法视为“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一个可靠的办法。他指出,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的两个重要方面之一就是“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147],让广大劳动人民有充分的、真实的罢免权。恩格斯还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148]马克思则称赞巴黎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149]。

    监督权是防止已成为“社会公仆”的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再嬗变为社会主人的保证。它和选举、罢免制度一起,是实现人民主权必不可少的。1848~1849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办《新莱茵报》时,就非常重视报刊的“监督权”。马克思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150]巴黎公社工人阶级在获得统治后,为巩固革命成果,进一步实行对公职人员公开监督的原则,规定在公社内部必须把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巴黎公社采用的监督机制是比较健全的:公社设有财政监督委员会,实施财政监督;工厂有工人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人的生产和生活;邮局等单位有职工委员会监督;在群众中成立群众监督委员会;在国民自卫军中有经过选举产生的团、营委员会等监督;在司法部门,则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由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审判。巴黎公社对公职人员采取的监督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公职人员接受监督的态度也是非常积极主动的,如张榜公布行政事务,用以汇报工作,接受监督。马克思、恩格斯非常赞赏巴黎公社的“按照民主原则,行政领导人应向当地居民汇报工作,政治代表应向委托者报告自己的活动”[151]的制度。他们指出:“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决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152]又如,巴黎公社还允许选民向公社或各报刊投寄信件,提出各种建议、批评,进而建立群众来访制度。《杜歇老爹报》编者写道:“每天早上和晚上,当杜歇老爹打开他设在印刷馆主索尔涅家门前‘爱国者投稿’的信箱时,他看到信箱里塞满了不见底的大沓信件……善良的选民向报纸报道了城市中发生的一切事情,并提出了应该替选民办的事项。”[153]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认识到,巴黎公社实行政务公开、自愿接受舆论监督的做法与以往虚伪的政府相比,更能防止公社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再由人民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他们指出,无产阶级要保护政权全部不丢失,就必须吸取巴黎公社的经验,让“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154]成为一种制度。

    公社正是通过选举、罢免和监督的制度来防止公职人员追求升官发财,保证他们做真正的人民公仆,从而维护了其政权的纯洁性。马克思、恩格斯十分赞赏巴黎公社的选举、罢免和监督的制度。他们认为:“这样,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155]公社的做法彻底破坏了资产阶级政府的统治形式。“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156]列宁后来指出,采取这些简单和不言而喻的民主措施“就能使国家服务机关中那些收入不高但是很‘光荣的’位置,永远不至于像在一切最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内所经常看到的那样,成为某些人在银行和股份公司内找到肥缺的桥梁”[157],它还把工人和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完全结合了起来。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为了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就会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办法:不但实行选举制度,而且随时可以撤换……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158]。

    实行人民选举、罢免和监督制度是马克思、恩格斯总结出的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的一个基本政治措施。只有实行人民选举、罢免和监督制度,才能保证人民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而不是被别有用心的“社会主人”们窃取并用来干一些欺压人民的勾当。

    2.以法治防止管理者特权

    特权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直接经济剥削之外对人民进行第二重剥削的手段”[159]。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马克思、恩格斯的以法治防止管理者特权的观点,直接体现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思想的精神实质。

    马克思认为,人民应广泛地参与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当中去,国家制度应体现人民的意志。他曾指出:“国家的全体成员同国家的关系就是他们自己同自己的现实事务的关系,这一点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国家成员这一概念就已经有了这样的含义:他们是国家的成员,是国家的一部分,国家把他们作为自己的一部分包括在本身中。他们既然是国家的一部分,那么他们的社会存在自然就是他们实际参加了国家。不只是他们参与国家大事,而且国家也参与他们的事情。”[160]“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关系还给人自己。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161]无产阶级专政所实现的政治解放就是要把法律变成维护人民的利益的工具。在人民民主制国家,“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162]。人民与法律的关系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163]真正的体现民主的法律制度应以人民为本位。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要对他人尽到自己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6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吏同属于公民,他们和其他公民在法律面前也一律平等。“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165]只有官员带头遵守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正的法律是排斥特权的,但在剥削制度中“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166]。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167],而当资产阶级的利益与无产阶级的利益相冲突时,资产阶级法律都无一例外地会舍弃无产阶级的利益,失去它应有的公正。法律最先的设立是出于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官吏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之后,“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168]。

    人民掌握立法权是保持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前提。马克思说:“市民社会力图变为政治社会,或者市民社会力图使政治社会变为现实社会,这是表明市民社会力图尽可能普遍地参与立法权。”[169]人民只有普遍地参与立法权才能保证自己的政治权力,防止行政特权的产生。马克思曾在针对1851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的政变而撰写的一部评述法国政局的著作中讲道:“在议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为国民的普遍意志。在行政权面前,国民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意志,而服从于他人意志的指挥,服从于权威。和立法权相反,行政权所表现的是国民的他治而不是国民的自治。”[170]意思是说,人民要实现自己的政治解放,首先必须通过掌握立法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再通过法律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较量过程中,如果行政权战胜立法权就会滋生权力腐败的现象。例如,法兰西第二帝国“用它自己挑选的立法团和由它自己出钱供养的参议院来代替统治阶级摆样子的议会……表面看来,这是这个政府权力对社会的最后胜利;实际上,这是这个社会里一切腐败成分的大泛滥。在不明真相的人看来,这好像只是行政权力战胜了立法权力,好像只是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自居的阶级统治形式最终击败了以社会自治自居的阶级统治形式。但是,事实上,这只是那个阶级统治的最后的、堕落的、唯一可能的形式,它既给统治阶级用这种统治形式加以束缚的工人阶级带来屈辱,也给统治阶级本身带来屈辱。”[171]人类进步的必然趋势将是由人民掌握的立法权战胜行政权,权力腐败被消除。在剥削制度下,法律体现的是专制权力,而无产阶级组织的“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统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172]。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本身包含着要打破旧的压迫人的国家机器,消灭阶级特权的政治要求。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说得很清楚:“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173]

    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专政实践为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以法治防止管理者特权,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的思想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巴黎公社存在期间,无产阶级虽然没有经过特别复杂的立法手续,但他们通过在政治、经济各个领域制定的一系列改革法令来维护人民的权益,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公仆职责,防止社会公仆再变为社会主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174]公社为实现劳动的解放,专门成立了劳动与交换委员会,制定了体现巩固政权、防止管理者特权的法律制度。比如,“公社的最重要的法令,就是要把大工业以至工场手工业组织起来,这种组织工作不但应该以每一工厂内工人的联合为基础,而且应该把所有这些合作社组成一个大的联社”[175],公社还制定了把一切已关闭的作坊或工厂都交给工人协作社,同时给企业主保留获得补偿的权利等法令,以此确定了公社组织经济的形式;又如,公社为摒弃剥削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的法令规定:司法人员领取定额薪金、废除面包工人夜班制、用严惩的办法禁止雇主们以各种借口对工人罚款以减低工资,废除了罚款这种法定的掠夺工人的制度。巴黎公社为防止在公职人员中形成特殊的贵族阶层,还制定了一系列取消特权的法令,制止追求特权的行为。比如,衙门为维护其森严派头,设有很多哨兵。公社规定只在邮局、各部和其他公务机关门前设哨兵,取消那些“徒然受累”的多余哨兵。公社还规定,公社委员不得戴绶带骑马闲逛,不得乘坐豪华的轿车和马车,禁止军官穿着炫耀自己身份的镶有金边银饰的、华丽的服装,禁止利用职权无偿居住高级房间,禁止军官觊觎高位显职、耗费公共财物等。另外,在文化教育方面,巴黎公社也制定了一些措施,例如,把宗教教育加速改造成为世俗教育;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改善他们的物质待遇;为保证劳动人民子女入学,实行免费教育,努力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兴办职业教育;等等。马克思指出:“一切学校对人民免费开放,完全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涉。这样,不但人人都能受教育,而且科学也摆脱了阶级偏见和政府权力的桎梏。”[176]马克思评价道:“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177]

    公社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还制定了新的司法制度,例如,禁止非法逮捕、非法搜查民宅或强行征用物资,对死刑判决和执行实行严格规定,以及由军事代表组织军事法庭、司法代表组织民事法庭,等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自卫军军官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越轨行为严加追究。公社为军事法庭制定的《关于诉讼与刑罚的规定》要求对犯人的审判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有调查记录和具体的人证和物证,审判公开,允许被告申诉,最后判决由出庭的全体法官投票决定。公社针对有的军官离队后拒不交还武器装备,在群众中耀武扬威,为非作歹,有的随意佩戴军官标志,以示威风的现象,要求军事法庭进行严厉制裁。这一系列严厉制裁特权的法令的颁布执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名逐利思想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马克思对通过法律程序颁布系列法令巩固无产阶级新型政权,维护人民权益,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革命法制手段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这是使工人阶级作为唯一具有社会首创能力的阶级得到公开承认的第一次革命。”[178]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社为了防止国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应让人民决定司法职位的人员任用,并且要废除他们的高薪。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序言》中指出,公社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两个可靠方法是:司法的职位应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以及从事司法的公务员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马克思还明确指出,在巴黎公社,“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179]。法官的虚假的独立性原来只是法官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奴颜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那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而法官和审判官,也同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均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可以罢免时,“法官的虚假的独立性被取消”[180]。巴黎公社彻底地破坏旧的官僚机构的革命实践,“把现今吸吮着他们鲜血的公证人、律师、法警和其他法庭吸血鬼,换成由他们自己选出并对他们负责的领工资的公社勤务员”[181]。公社捣毁这个缠绕在法国农民身上的全部司法蜘蛛网,即上面伏着吸吮农民血汗的资产阶级蜘蛛——法官和区长——的司法蜘蛛网,用“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而不是靠农民劳动以自肥的公社勤务员来代替吞噬着农民的主要收入的、寄生的司法人员——公证人、法警等等”[182]。由人民选举司法和执法人员并对他们实行低薪制,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欺压人民的“社会主人”们混入公仆队伍,从事追名逐利的勾当。

    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巴黎公社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而采取的法治措施。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不能像统治阶级及其互相倾轧的各党各派在历次胜利的时刻所做的那样,简单地掌握现存的国家机体并运用这个现成的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83]工人阶级应把“俯首帖耳的警察”、“奴颜婢膝的法官”等像蟒蛇似的把资本主义庞大的政府机器缠绕起来的政治工具加以摧毁,不能把奴役他们的政治工具当成解放他们的政治工具加以使用。巴黎公社打破了旧的司法和执法这一庞大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用国民自卫军代替常备军,让“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184]。这样就立刻免除了旧国家机器及其官吏的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 列宁的公仆思想

    十月革命的胜利,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成为人民的公仆。对于公仆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防止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革命导师列宁殚心竭力,提出了注重党员质量、改组工农检察院等一列举措和构想。

    一 公仆的本质

    列宁在遵循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和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公仆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公仆的本质理论。

    1.苏维埃政权的实质是新型专政和民主的统一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利益,是滋生腐败的场所,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85]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自己新型的专政和民主,这是国家的性质所在,也是公仆最根本的本质。

    列宁认为,这种新型的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用暴力镇压暴力的反抗,武装人民中的革命阶级”[186],“是新阶级对更强大的敌人——资产阶级——进行的最奋勇和最无情的战争”[187]。它同其他阶级专政相似的地方在于,这种专政之所以需要同任何专政一样,是由于必须用暴力镇压那个失去政治统治权的阶级的反抗。

    苏维埃政权除了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外,更重要的是在工农群众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他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明确指出:“苏维埃民主制即目前具体实施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在于:第一,选举人是被剥削劳动群众,排除了资产阶级;第二,废除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的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并且有罢免当选人的完全自由;第三,建立了劳动者先锋队的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秀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从而第一次着手使真正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并且开始管理。”[188]列宁认为,这就是俄国民主制的主要特征。

    2.为工农群众服务是社会公仆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负责的公仆……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189]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了公仆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列宁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光辉思想,认为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中,工农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苏维埃政权机关是由工农群众的代表组成的。因此,从组织国家管理过程看,组织管理只能由少数人即社会公仆来进行。这些社会公仆必须真心诚意地为广大工农群众服务,向工农群众负责,在工作中体现工农群众的意志。列宁曾深有感触地说:“在工农群众中,我们毕竟是沧海一粟,只有我们正确表达了工农群众的想法,我们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190]只有全心全意地为工农群众服务,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公仆的本质要求。

    社会公仆必须为工农群众服务,这是俄共(布)的性质决定的。列宁认为,俄共(布)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的政党,它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之外,自己本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社会公仆为工农群众服务,这也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性质决定的。列宁认为,俄共(布)领导革命的目的是为了推翻封建沙皇统治,建立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国家政权。“这是新政权同过去一切旧政权的基本区别。后者是少数人压迫人民、压迫工农群众、妇女群众的机关,前者是人民即工人和农民压迫少数人,压迫一小撮警察暴力者,压迫一小撮享受特权的贵族和官吏的政权机关。”[191]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新政权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广大干部(社会公仆),他们代表工人、农民的利益,是为无产阶级和整个人类谋利益的,不存在产生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必然。社会公仆必须为工农群众服务,还是由它的历史主体地位决定的。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基本思想,指出必须充分相信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创造性,必须“非常坚决地承认群众的革命毅力,革命创造力,革命首创精神”[192]。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无产阶级领导干部(社会公仆)不能充当工农群众的救世主,不能凌驾于工农群众之上,对工农群众指手画脚,而应该把自己融于工农群众之中,代表工农群众的利益,作工农群众的先锋战士,才能真正干出一番伟大事业。每一个社会公仆都应该明白,只有紧紧依靠工农群众,为工农群众利益而战斗时,才会得到工农群众的信赖和支持,才能成为工农群众十分爱戴的社会公仆。

    3.工农群众参与管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际步骤

    为了进一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列宁指出,必须吸收工农群众到苏维埃政权中来参加国家管理,这是苏维埃政权的实质。

    国共产党要领导苏维埃国家政权,组织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就要把他们吸引到苏维埃国家机关中来参加国家管理和生产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牢固地建立一种有可能按照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并保证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国家制度、国家政权,才能协同地、有效地驾驭这辆马车,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怎样实现工农群众参与管理的问题,列宁主张用法律来保护工农群众的权益。1918年7月,列宁十分关心并亲自参加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在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大法。该法律明确规定,全体被剥削劳动者(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和神志不清醒者除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可以随时罢免,这就从立法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和参政、督政的权力。

    列宁还主张建立非党工农群众参与制度,增加苏维埃机关中非党群众的比例。他认为,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苏维埃俄国,人民的文化水平不高,能直接挑选到国家机关工作的非党的工农群众毕竟不多,要使非党工农群众参加管理,必须要形成非党工农群众参与管理的制度。1919年11月,他对《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关于全俄执行委员会的组成的决议草案》提出了意见,要求大量增加同非党工农群众有密切联系的工人和劳动农民的人数。

    最后,列宁主张到普通工人和农民中去挑选人才。苏维埃政权要依靠劳动群众,要深入普通工人和农民中去发现人才,吸收有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人来管理国家。1919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非常兴奋地指出:“在吸收工人和贫苦农民参加国家管理方面,苏维埃共和国过去几个月做的事情,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连十分之一也没有做到的。这是绝对真理,谁也不容否认。我们在实行真正的而不是纸上的民主方面,在吸收工农管理方面所做的事情,是世界上最好的民主共和国在几百年里没有做到而且不能做到的,这就决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意义。由于这一点,苏维埃就成了全世界无产阶级的口号。”[193]

    二 监督防腐的战略构想

    月革命胜利后,刚刚建立起来的苏维埃政权内部就出现了腐败现象。为了巩固十月革命的成果,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新政权机关,铲除苏维埃政权内部的腐败现象,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列宁从监督防腐的制高点上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构想。

    1.畅通渠道,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1)组织监督。列宁认为,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最有组织和纪律的战斗堡垒。党不仅要对它的成员资格给予明确的界定,而且还要对它的成员进行统一的组织约束和监督。在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与马尔托夫争论党章第一条涉及的党员干部要不要接受党组织监督的问题时强调指出:“党应该是组织的总和(并且不是什么简单的算术式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194]党如果不是一个整体,那它就是一个涣散的、不定型的、徒有虚名的组织,就等于没有党。党只有形成统一的意志,严格党内的组织生活,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受到经常切实的监督,才能保持党组织的战斗力,真正起到先锋队的作用。

    (2)专职监督。为了搞好监督,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会议后成立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列宁指出,监督权力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他认为,这是搞好监督工作的一切保证中的最大保证。这样使专职监察机构具有权威性。“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党的代表选出监察委员会。有权接管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195]为了进一步保证监察委员会的权威性,1921年3月举行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飞语的现象作斗争。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开放的窗口进一步打开,在党内和苏维埃机关内担负一定领导职务而又经不起考验的党员干部发生蜕化变质的危险在日益增长。面对新的问题,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目的》的决议。决议指出,监察委员会在新形势下,要及时调整路线,总结经验,严厉查处监督那些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合法受贿的和经不起考验的党员干部,要确保在新经济政策下,党和国家的性质不发生变化,防止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蜕变。

    (3)法律监督。列宁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分重视。他首先主张社会主义苏维埃应该有统一的法制。“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应该是全俄统一,甚至应该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196]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政权就等于零,没有统一的法律,就不能建立文明的制度,就不能从根本上消灭腐败,更不会有社会的安宁和稳定。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就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来维护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而且必须是监督法制的机关,是法律统一实施的维护者。检察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和民事犯罪的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即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是否遵守苏维埃宪法和法律、是否以权谋私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197]。这就从实质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了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领导,“规定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198]。

    (4)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及其公职人员制定和执行各项制度、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它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列宁关于监督思想的核心。列宁十分重视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监督管理,认为它是防止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演变的可靠保证。苏维埃俄国由于生产力极端落后和人民的文化水平低下,苏维埃实际上只能由劳动人民的代表即无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来实行管理,这种由少数先进分子直接管理的国家,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少数管理者就有可能在他们掌握一部分权力后,忘记“社会公仆”的本分,逐渐使自己变成“脱离群众,站在群众头上的特权者”,从而导致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为政不廉等腐败现象的出现。列宁认为,“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199],即通过群众检举、批评、建议等的监督功效,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敢妄自滥用权力,如滥用权力也可以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因此,列宁指出,由于苏维埃与劳动人民接近,才造成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自下而上的监督实质上就是工农群众参与监督。它有三层含义:第一,在检查监督机关中,工农群众应占主体;第二,各种工农群众组织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检察院,通过工农检察院来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第三,工农群众通过工农检察院监督国家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苏维埃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从而实现工农群众直接对政府的监督。

    (5)舆论监督。舆论是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工具,它具有传播方便快捷、信息量足等特点。有些人不怕党内通报,就怕公开曝光登报。通过这种监督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那些想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人收敛一些。列宁主张“创办能更经常、更广泛地批评党的错误和在党内进行一般批评的报刊(争论专页等)”[200]。也就是说,要充分利用报刊舆论揭露某些负责人员和机关贪污腐败的罪行,指出苏维埃机关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当然,报刊的监督批评应“力求能就问题的实质来进行批评,而决不采取那种有助于无产阶级的阶级敌人的方式”[201]。在批评时,还应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随便夸大、无限上纲,也不能把局部当整体,把支流当主流,以免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把监督批评作为派别斗争的工具。报刊是大众传播媒介,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喉舌,要敢于揭露党内外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行为和犯罪腐败分子的罪行,并给予公开曝光,让其受到全社会的声讨。但对于那些传播腐朽思想的反动报刊要严肃查处。

    2.改组工农检察院,提高监督机关的地位和威信

    十月革命后,列宁为了保持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十分重视国家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18年成立了苏维埃监察部,次年5月决定在国家监察部下设立中央控告检查局,接受审理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和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为了便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列宁认为,检察机关是苏维埃国家机关的监督工具,只有首先把它改造成真正的模范机关,它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列宁提出了改革苏维埃国家党政检察院的思路。

    第一,检察机关要大量吸收优秀人才,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列宁认为,在检察机关的改革过程中,应学习国内战争的经验,那时就是把党的优秀力量集中在红军里,这样做取得了国内战争的胜利。要想把检察机关改造成为模范的机关,也必须这样做,“把具有真正现代水平的人才,即不亚于西欧优秀模范的人才集中到工农检查院里来”[202],以便真正提高检察院的工作质量。只有把那些素质高、原则性强、公正无私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监督队伍中来,才能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人浮于事的机关衙门作风。同时,列宁也十分关心工农检查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状况,提出要增加他们的报酬。他说,工农检查员“应该是熟练、经过特别审查、非常可靠的人,同时要给他们很高的薪金,使他们完全摆脱目前工农检察院官员们的真正不幸的(如果不说得更坏的话)处境”[203]。

    第二,提高和扩大中央监察委员的地位和权限。列宁指出,中央监察委员会应由党的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当选者也像其他中央委员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力。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政治局会议,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自己的主席团的领导下,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他特别强调:“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204]

    第三,把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结合起来。这样做的好处是:其一,工农检察院因此能获得很高的威信;其二,中央监察委员会同中央委员会“一起最终走上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道路”[205]。中央全会每两月开会一次,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参加。列宁建议,一方面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人进入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另一方面把工农检察院职员减到300~400人。中央监察委员会派出委员参加工农检察院的领导工作。列宁提出此项建议的目的,是加强工农检察院的领导,加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察队伍,起到监察的作用。

    第四,发挥新一代知识分子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作用。1921年列宁在谈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力量时指出:“在广大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中经常会涌现出不少有才干而又忠实的非党人员,我们应当把这些人安插到较重要的经济建设岗位上去。”[206]在这里,列宁明确地把知识分子同工人和农民并列在一起,把知识分子完全看成无产阶级自己的知识分子。其后,列宁认为知识分子不仅要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也必须在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1922年,列宁认为应该“利用高度熟练的专家,而配齐这些专家是工农检察院的任务,把这些知识丰富的做检查工作的专家和这些新的中央委员会结合起来”[207]。他指出,这种结合是获得“巨大力量的源泉”,吸收知识分子和专家是为了把具有现代水平的人才集中到检查院里来,以便真正提高工农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因为要做好工农检察工作,“靠蛮干和突击,靠机智和毅力,或者任何优良的个人品质,都是无济于事的”[208]。所以,列宁提出必须对工农检察院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挑选那些忠诚可靠、懂得现代科学管理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人才进入检察机关,建立一支政治上可靠、专业上过硬的监察队伍。

    三 关于社会公仆素质的理论

    列宁认为,要造就一大批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一心为社会主义奋斗的社会公仆队伍,首先必须提高广大公仆的理论素质。

    1.社会公仆的理论素质

    列宁认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要造就一大批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一心为社会主义奋斗的社会公仆队伍,首先必须提高广大公仆的理论素质。公仆的理论素质是多方面的,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其他各项理论素质的灵魂,要抓好公仆队伍建设这一灵魂工程,关键在于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其次,广大社会公仆要真正提高自己的理论素质,光靠通过党校、学校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远远不够,关键在于每一个社会公仆都要自觉地学习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从中吸取立场、观点、文法,这样才能在风云变幻的复杂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搞好自己的工作。在这方面革命导师列宁身体力行,为广大社会公仆作出了表率。再次,列宁认为,每一个社会公仆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方法,这就是应把马克思主义学说视为指南,而不是教条,应着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探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道路。列宁正是遵循上述原则,以大无畏的理论勇气和革命胆略,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在政治经济文化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首先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科学论断,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2.社会公仆要有必备的经济管理素质

    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基本巩固,经济建设日益成为工作的重心,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社会公仆队伍。列宁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的关键,就在于组织。”[209]“我们共产党员什么时候能够用别人的手来建设经济,自己向资产阶级学习,并且使资产阶级走我们要走的道路,我们什么时候就能管理这种经济。”[210]列宁认为,社会公仆首先要了解管理的重要性。

    社会公仆还要有经济管理的基本素养。具体来说,社会公仆学习管理,要做到由外行变为内行。应该善于发现和提拔管理人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一定要舍得花工夫;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须放下架子,在实践中学会管理;要善于组织,职责要明晰,该做的事情要想透做好,不该做的事情不能包办代替。列宁指出,我们的社会公仆“直到现在还不善于领会自己在管理方面的真正任务:不是要‘亲手’包办‘一切’,这样就会顾此失彼,一事无成,而是要去检查几十个几百个助手的工作”[211],这样是和社会化大工业生产不相适应的。

    3.社会公仆的尊知重才素质

    各类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共产主义事业的奠基工程。列宁认为,有远见的社会公仆应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他们明白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列宁尖锐地指出,苏维埃国家如果不能自己培养使用一大批知识分子、专家、技术能手,不能运用科学知识来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建设好社会主义只能是一句空话。没有丰富的知识、技术和文化就不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工业大生产,“只是由于国际资本主义发展了劳动的物质前提和技术前提才能实现,这种劳动是大规模的,它是建立在科学成就上的,因而也是建立在大批受过科学教育的专家身上的”[212]。要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就必须依靠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专家。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首先在于我们的党和国家要制定正确的知识分子政策。列宁不仅主张吸收旧知识分子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而且主张在政治上给旧知识分子以充分信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列宁还认为,要尽可能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一定要当好人民公仆,热情关心和爱护广大知识分子,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工作得比以前不是坏些而是好些”[213]。其次,要建立宏大的无产阶级知识分子队伍。十月革命初期,俄国在经济上和文化上比西欧最落后的国家还要落后。当时文盲人数占整个居民人数的78%,领导干部奇缺,知识分子很少。可是,要建设共产主义,就需要大量的知识分子。如何来满足这种需要呢?列宁认为要满足这种需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正确对待旧社会过来的知识分子,充分调动和发挥从沙皇政府时期过来的各类专家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二是迅速培养和建立自己的知识分子队伍。为了建立无产阶级自己的知识分子队伍,在《宁可少些,但要好些》一文中他指出:“为了革新我国的国家机关,我们一定要给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第一,是学习;第二,是学习;第三,还是学习,然后再检查,使学问真正深入到我们的血肉里面去,真正地、完全地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使学问变成僵死的条文或时髦的辞藻。”[214]

    四 关于社会公仆作风的理论

    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取得了执政党的地位,工作重心转到了恢复和发展经济建设上来。对于如何继续保持好党的战斗力,完成比革命时期更艰巨的任务,列宁意识到:除了抓紧提高广大公仆队伍的素质之外,还必须锤炼一个好的作风。

    1.坚持务实求真的作风

    务实求真,就是从实际出发,探索和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提出科学的理论,指导好革命工作。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之所以不断取得巨大成就,原因之一就是列宁十分重视广大公仆务实求真的作风建设。其一是坚持实践是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在列宁看来,俄共(布)的任务不仅在于认识世界,更重要的还在于改造世界。要改造世界,就必须通过实践,了解苏俄国情,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本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出正确的方针政策,夺取新经济政策的胜利。其二是坚持深入农村工厂调查研究。列宁认为,俄共(布)在革命实践中,在制订革命和建设的计划、方案的时候,要使自己的计划、方案符合务实求真的原则,就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否则党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来,人们的实践活动也就必然遭到失败。调查研究是苏维埃布尔什维克党正确地进行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方法。其三是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列宁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总是说,‘我们的学说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他们公正地讥笑了只会背诵和简单重复‘公式’的人们,因为公式至多只能指出一般的任务,而这些任务随着历史过程中每个特殊阶段的具体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必然有所改变。”[215]在这里,列宁把马克思主义比喻为公式,它只是向人们提供一般原理,是行动的指南,但不是现存的实施方案。现实事物是活生生的,具体的,我们应该做现实主义者,从实际出发,而不是照搬教条。其四是坚持把革命胆略和务实精神结合起来。列宁的公仆作风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把革命胆略和求实精神结合起来。

    2.坚持沧海一粟的作风

    列宁曾指出:“在人民群众中,我们毕竟是沧海一粟,只有我们正确地表达人民的想法,我们才能管理。否则共产党就不能率领无产阶级,而无产阶级就不能率领群众,整个机器就要散架。”[216]所以,斯大林在《论列宁》中说:“列宁总是鄙弃那些瞧不起群众,想照书本去教导群众的人……要向群众学习,要理解群众的运动,要细心研究群众斗争的经验,要锤炼一个好的作风。”[217]其一是要充分尊重工农群众的首创精神。列宁指出:“只有相信人民的人,只有投入人民生气勃勃的创造力源泉中去的人,才能获得胜利并保持政权。”[218]“不相信群众,怕他们发挥创造性,怕他们发挥主动性,在他们的革命毅力面前发抖,而不能全心全意从各方面去支持他们,这就是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的领袖们最严重的罪过。”[219]其二是要坚持紧紧依靠工农群众。列宁说,党“不是在比喻的、象征的意义上同群众一起前进,而是真正地同群众一起前进”[220]。无产阶级要彻底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夺取革命的胜利,就必须紧紧依靠广大工农群众。否则,无产阶级革命要夺取胜利是不可能的。其三是热忱关心工农群众的利益。列宁认为,要紧紧依靠工农群众,就必须满腔热忱地关心工农群众。他要求每一个领导者都关心群众的疾苦,深入工农群众之中,而且列宁自己也经常深入到人民群众中问寒问暖,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并且在研究普遍性的问题时寻求制定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经济政策。

    3.坚持无私无畏的作风

    苏维埃俄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俄共(布)如何领导这个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既没有前人的经验可循,也没有一劳永逸的现成答案,主要是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和探讨,必须要无私无畏的作风。其一是要敢于无私无畏地承认错误。党在探讨社会主义建设具体道路和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时,错误总是难免的。能不能做到敢于承认错误和改正错误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的标志。列宁认为:“公开而老实地承认自己的政治错误,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政治行为……如果一种错误是对群众有影响的政党所犯的错误,老实地承认这种政治错误,对许多人会有极大的政治上的好处。”[221]其二是要勇于无私无畏地解剖自己。敢于公开承认和揭露自己的错误和缺点,这是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的前提,勇于开展无私无畏的批评斗争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列宁指出,无私无畏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于任何一个富有朝气、生气勃勃的政党都是绝对必要的”[222]。其三是要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坚持无私无畏的作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旨在使我们党和每个社会公仆少犯错误,不犯错误,犯了错误就要敢于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纠正自己的错误。为了达到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目的,必须善于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具体要求是:区分性质,有的放矢;坚持原则,敢于批评;实事求是,掌握分寸;既往不咎,坚持向前看。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作风

    坚持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这既是俄共(布)的组织原则,又是每一个社会公仆必须遵循的工作作风。列宁认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做到三个结合:其一是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列宁认为:“为了处理工农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领导。”[223]在他看来,坚持党的集体领导,一是有利于集中大家的智慧,防止个人主观片面性,二是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防止出现寡头政治。列宁在强调集体领导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个人分工负责制。集体领导重在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真正落实还要具体到个人,这就需要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其二是要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民主集中原则,从内容上说可以划分为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列宁也把它称为民主制和集中制。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党成立初期,有时也把它们分别使用,但作为一个组织原则,完整的提法仍然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其三是要坚持公开检查和监督相结合。为了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对于各级领导工作实行公开的检查和监督是很有必要的。列宁指出:“审查工作人员和检查实际执行情况——现在全部工作、全部政策的关键就在于此。”[224]要寻根究底地检查一下执行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各项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要力争完全这项工作,调查研究,做好核实,绝不可有一点轻率,要极其深刻地认真进行检查。只有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对那些犯有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经济方面失职的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毫不留情地给予撤职,以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给那些犯有过错的人以惩罚,也可以教育广大公职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从而达到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目的。

    第三节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仆思想

    一 毛泽东的公仆理论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率领全国人民,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赢得了中华民族的独立,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型国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探索历程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秉承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公仆原则,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仆思想,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公仆理论。

    毛泽东同志在创立和建设新型无产阶级政权时,继承马列主义公仆思想的基本原则,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形成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富有中国气派和风格的公仆思想。

    1.公仆产生的前提是人民当家作主

    早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期,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苏区就在江西永新、莲花、瑞金等县率先建立了苏维埃工农民主政府,召开了苏区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制定了我国工农政权第一部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工农群众在民主政权中的主体地位,阐明了苏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性质——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雏形。

    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把这种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政权理论,概括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丰富了它的内涵。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把人民民主专政确定为我国的国体。这种理论具有四个崭新特点:第一,有着全新的阶级内容。新兴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成了人民的公仆,广大中国人民破天荒第一次成了国家的主人;它肯定了我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又最大限度地团结大多数,还能有效地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第二,全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又建立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三,全新的历史任务。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封建专制传统较多、民主思想较少的国度里,如何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如何由间接民主逐步扩展到直接民主,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这些都是当前我国人民民主专政面临的全新的历史任务。第四,新型民主和专政的统一。只有对人民群众实行广泛的民主,让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政府,才能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成为人民的公仆。

    2.公仆行为的关键是正确运用权力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受人民之托管理国家事务,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一,运用权力应该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只有在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人民才能真正掌握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才有可能成为人民的公仆。毛泽东曾明确地指出,中国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权力是人民给的。早在20世纪40年代,当美国记者问毛泽东:“你们办事,是谁给的权力?”毛泽东就回答说:“人民给的。如果不是人民给的,还有谁给呢?”[225]毛泽东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每一个共产党人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226]。在这里,毛泽东用了三个“最”字,为社会公仆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基本准绳。后来,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正是在毛泽东这一标准基础上的拓展和发挥。

    第二,运用权力应该对人民负责。

    权力和责任是辩证的统一,要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必须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有权力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谓责任,就是职责和任务,剥削阶级权力的职责和任务是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压迫和剥削劳动人民,他们的权力只向剥削阶级负责。而对于广大公仆来说,他们的职责和任务是发动群众、带领群众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对人民负责。毛泽东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227]在战争年代,毛泽东要求共产党人和革命军队肩负起历史的使命,不怕牺牲,前仆后继,为人民夺取政权;在和平建设时期,要不骄不躁,谦虚谨慎,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发展各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真正为人民谋福利。

    第三,行使权力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走向腐败。因此,毛泽东主张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实践中,毛泽东创立了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这种民主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党内监督,主要指党员之间的监督,广大党员与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还有上下级组织之间的监督。监督的方法一方面是通过建立和健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内违纪现象进行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论处;另一方面是靠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在党内民主生活正常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诚布公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把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民主党派的监督,主要包括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1941年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说:“共产党是真心实意想把国事办好的。但是我们的毛病还很多。”“我们还要经过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来消除这些毛病。”[228]后来他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力。三是社会舆论监督,即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等新闻工具揭露和鞭挞官僚主义和各种腐败现象。他认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都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通过舆论监督,使一些有邪念的人慑于舆论压力而改邪归正。四是群众来信来访的监督。毛泽东认为,人民来信来访大都是有问题要求公仆们给他们解决的,其中许多是控告干部无法无天的罪行而应当迅速处理的。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检举揭发,他亲自过问,要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督促纪检、监察等专门机构组织力量调查,一查到底。正是由于有了以上这些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党的一把手的支持,加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努力,使一些大案要案能及时排除种种阻力得到解决,收到依法惩处、扶正压邪的效果。

    3.公仆的本质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公仆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是党和国家的性质、人民的主体地位决定的。第一,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民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党的利益,党本身没有任何私利可图。第二,这是由无产阶级革命的性质决定的。毛泽东经常告诫广大公仆,要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一定要搞五湖四海,不要搞山头主义,他希望我们国家有很多诚心为人民服务、诚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立志改革的人。我们共产党员都应该是这样的人,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为人民群众服务和谋利益,那就违背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初衷,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人民就有权把他们“革掉”。第三,这是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其一,人民在社会实践中,创造了社会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构成了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民若不首先获得这些物质资料,就根本谈不上从事政治、科学和艺术等其他社会活动,也就无所谓人类社会生活和人类历史。其二,人民不仅为广大思想家、科学家和艺术家的精神生产创造了物质前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而且还对这些素材进行了初步的加工,甚至直接创造出精神财富的珍品,为人类的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奠基性的贡献。其三,人民不仅培育了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且以革命时期的历史主动性推动了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的变革、社会制度的更替,都是通过人民起来推翻反动统治阶级的社会革命来实现的。因此,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一再要求领导干部,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细心听取他们的呼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历史地位和阶级本质的科学概括,是无产阶级作为先进的生产方式的代表,作为实现向共产主义理想社会飞跃的根本阶级力量的先进性和革命性的体现。对于共产党人和领导干部来说,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远不能变,但是在不同时期,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方法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有所改变。在战争年代,带领群众冲锋陷阵,不怕流血牺牲,推翻三座大山,求得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努力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样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 邓小平的公仆思想

    经过“文化大革命”的阵痛,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航程,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审时度势,抓住机遇,适应新时代需要,创造性提出了富有时代特质的公仆思想。

    1.带领人民共同致富是公仆的主要天职

    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公仆的主要任务就是带领人民发展生产力,走向共同富裕,这是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党的这种先锋队的性质决定我们的领导干部,在领导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的全部过程中,必须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带领人民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里,带领人民共同致富的最佳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基本上按照苏联的模式,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在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比较低下、生产和生活方式比较单一的情况下比较有效,能相对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办大事。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人民生活需要的日益多样化,这种体制日益显露出的权力高度集中、政企不分、分配上的大锅饭等弊端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加上一些天灾人祸,几十年来人们的生活一直提高不快。“四人帮”被粉碎后,年近70岁的邓小平第三次复出,他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无产阶级领袖的远见卓识,带领全国人民拨乱反正,科学准确地评价了毛泽东的历史地位,恢复了我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并及时地把我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提出了计划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不等于资本主义,它们都是生产力发展的手段,只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就采用哪种手段,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消散了迷雾。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磨合,在我国终于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由于多种所有制共同存在,初步形成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国营、乡镇、私人、合资、独资等企业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使我国经济呈现出“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的喜人景象。

    2.按照“四化”标准,培养适应现代化事业需要的公仆队伍

    “文化大革命”后,干部状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严重不适应,选拔一大批领导干部就成为当务之急。那么应根据什么方针,依照什么标准去选拔呢?邓小平提出,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培养和选拔干部队伍。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四化”方针正式写入党章,成为新时期党的公仆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

    其中“革命化”,讲的是政治标准,是对公仆的政治态度、政治品质和思想作风的综合评定。它是一个开放的集合体,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新的内涵和要求。“我们要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四个现代化,理所当然的,我们的干部队伍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要有马列主义的基本观点,要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纪律。”[229]同时,革命化要求领导干部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经得起改革开放的考验,做一个光明磊落、廉洁正派的人民公仆。

    “年轻化”,讲的是年龄标准,是对公仆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提出的要求,即要求人民公仆年富力强、精力充沛,能胜任繁重的工作任务,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实现公仆队伍年轻化,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党的事业的延续性,保持领导班子的生机活力。年轻化是革命化的基础,没有强健的体魄,没有充沛的精力,想要干好党的事业,为人民造福,将会成为空话,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就无从谈起。正如邓小平所说,让老人、病人挡住比较年轻、有干劲、有能力的人的路,不只是四个现代化没有希望,甚至于要涉及亡党亡国的问题。因此,他多次要求,一定要从40岁左右的年轻人中选拔干部,要形成以中青年公仆为主体的梯次年龄结构,使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

    “知识化”,讲的是文化标准,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到来,知识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过去的干部,只要懂得怎么打仗就行了。但现代战争需要的是知识,是智慧,是对高技术武器掌握的熟练程度。我们搞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上去。而科学技术要上去,首先需要培养大批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懂科学管理的高素质的科技人才。作为科技创新时代的人民公仆,更应站在时代的潮头,学习和掌握先进科技知识和管理经验,真正变成领导和驾驭市场经济的内行。

    “专业化”,讲的是业务能力。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竞争日益激烈,这就要求领导对本单位的专业有个基本的了解,这样才不会犯错误或者少犯错误,少出现决策上的失误。邓小平指出:“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没有的要学,有的要继续学,实在不能学、不愿学的要调整。”[230]实践证明,坚持“德才兼备”的公仆标准,大力培养和选拔一大批合格的公仆队伍,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坚持制度治本,遏制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

    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31]邓小平这一重要论断确实是高屋建瓴,道出了遏制公仆向主人蜕变的治本之策。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是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的治本之策。反腐倡廉,防止社会公仆演变为社会主人,是我国现代化道路上面临的十分棘手而又必须着力解决的难题。早在1982年,邓小平在分析经济犯罪形势时就曾指出,“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232]为此,他语重心长地指出,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他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233]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中明确指出:“第三代领导集体要做几件人民满意的事情,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紧惩治腐败。”他把改革开放和惩治腐败相提并论,作为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首要必抓的两件大事,这表明惩治腐败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同时邓小平更为深刻地指出,惩治腐败要从制度上入手:“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34]只有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并严格地执行,才能从根本上根除腐败。

    第二,制度建设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和制约权力。邓小平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235]他还指出:“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其表现和危害之一是“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236]。“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237]在这些论述中,邓小平反复指出了腐化与特权的关系,揭示出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必然会导致它的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就会导致干部腐化这一客观真理。为此,邓小平十分注重从制度上克服特权现象。他说:“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238]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严格把自己的活动控制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法律和法规以外或之上使用权力就是越权,就是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1986年邓小平又针对党内某些高级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明确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239]

    第三,制度建设的关键是健全严密的监督制度。邓小平一直非常重视党的监督制度,以制约各级领导干部。他说:“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240]要实现良好的监督,首先要健全严密的监督制度。

    一是建立党内监督制度。我们党是执政党,绝大部分干部来自党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尤为重要。邓小平曾经指出,党要管党,中国要出问题,就出在党内。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政治监督,监督各级干部是否忠实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全身心投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中。②权力监督,即对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进行监督。党和人民赋予干部的权力,只能用来为党的事业增添光彩,为人民建功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对不允许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防止权力滥用、个人专断和以权谋私。③作风监督。对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进行监督,有助于端正党风,弘扬正气,加强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促进党的廉政建设。

    二是建立群众监督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不但有选举权、罢免权,而且还有监督权、弹劾权。人民群众是干部行为的裁判者,干部的一言一行必须接受人民的检验,干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加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人民参政议政的渠道,保障人民的监督权力,逐步建立起弹劾制,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41]

    三是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评议、监督。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形式,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拿破仑曾经说过:“三家敌对报纸比一千支枪更可怕。”在社会主义社会,舆论监督是加强和改进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揭露和惩治一切腐败现象的一把利剑。有的干部说:“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新闻曝了光。”因此,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把腐败分子的劣迹昭示天下,有警示和教育其他干部的作用。

    三 江泽民公仆思想的时代特色

    在新的历史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站在时代的制高点上,在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跨世纪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始终抓住公仆队伍建设这个关键性工程,继承和发展毛泽东、邓小平的公仆理论,提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公仆思想。这些思想对于加强新时期公仆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1.新时代课题: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公仆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仆就是社会和人民的仆人,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相对于人民群众的一种社会角色,体现在人民成为社会主人的社会制度下,公职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政治关系。在我国,各级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公仆。公仆的本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和国家的一个显著标志。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的历程中,明确提出为人民服务不能“半心半意”、“三心二意”,而要“全心全意”、“完全彻底”,并以此作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人民政权的根本宗旨。邓小平同志在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把毛泽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具体化,提出了人民公仆的一切行动准则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江泽民同志郑重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科学地概括了党的根本性质、根本宗旨和根本任务,深刻地揭示了人民公仆的本质内涵。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和要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和广大干部带领全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的解放,是为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服务。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制度,实现计划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集中体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成为发展生产力的桎梏,也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容易产生高高在上、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作风。在这种情况下,改变计划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内涵。这种本质内涵具体表现在:一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三要不断提高领导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四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极因素,做到为政清廉、执政为民。五要着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文化,全面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新时代要求:培养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高素质的公仆队伍

    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分层次的,对于不同层次的干部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对于高级干部,江泽民同志要求他们不仅努力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内行,而且首先他们努力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会治党治国的政治家;对于一般干部,要求勤奋敬业,廉洁自律,为人民建功立业;对于青年干部,则要求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高级干部、一般干部和青年干部虽然具体职责和要求不同,但都是人民的公仆,都必须具备以下五条基本素质: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密联系群众,特别是工农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开拓前进,具有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自觉拒腐防变,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现象;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这五条的具体内容,毛泽东、邓小平都曾有过一些论述。江泽民根据新的时代要求,在内容上进行充实和创新,并按照内在的逻辑联系加以概括,使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把它作为对新时期干部素质的基本要求,这就为各级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公仆队伍的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衡量其是否合格的客观尺度。这是对毛泽东倡导的“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标准和邓小平提出的干部队伍“四化”要求的丰富和具体化,具有新的时代内涵和现实针对性。

    为了建设一支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素质公仆队伍,江泽民同志在坚持和发扬我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整套培养和提高干部素质的制度、途径和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富有时代特色的“两个武装”的思想。

    第一,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公仆队伍。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和人民,这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重大贡献,也是江泽民同志关于公仆队伍思想建设的一大特色。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所进行的新的历史实践的科学总结和宝贵精神财富,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伟大旗帜,是国家昌盛、民族振兴的强大精神支柱。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对于一个有六千万党员的大党,一个有十二亿人口的大国,我们有了这面旗帜,是国家昌盛、民族振兴的强大精神支柱,就会有更加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如同过去历史已经证明的那样,我们党和国家就会排除万难,争取更大的胜利。”因此,江泽民同志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他指出,无论对党还是对领导干部,理论上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思想理论素质是领导素质的灵魂。没有先进的理论武装的党,不可能是先进的党;没有先进理论武装的共产党员和人民公仆,就不可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领导带头作用;拒绝用先进理论武装的共产党员和人民公仆,就没有真正的党性,就没有资格存身于工人阶级先锋队和合格公仆的行列。只有认真学习并掌握了邓小平理论,才能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从而提高执政能力。学习邓小平理论,贵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江泽民同志从新的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出发,把马克思主义学风具体化为“一个中心,三个着眼于”,即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学习邓小平理论,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价值观。

    第二,以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来武装公仆队伍。

    江泽民同志在强调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的同时,还特别提出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相结合,全面提高公仆队伍的素质。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整个世界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经济一体化明显加快,预示着人类经济、社会生活将发生重大变化。面对国际上日益激烈竞争的态势,广大干部一定要有紧迫感、危机感,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学习反映当代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新发展的各种新知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仅要学习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而且要树立科学理念和科学思维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用更多的科技知识把自己武装起来,提高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能力,那么,我们在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就能够更好地动员和组织亿万人民,在辽阔的土地上描绘出更新更美的画卷。”

    3.新的重要举措:防止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的蜕变

    如何遏制权力腐败,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这是社会主义发展上面临的十分棘手而又必须着力解决的难题。早在巴黎公社革命的第一次尝试中,马克思、恩格斯就盛赞巴黎公社对公职人员采取普选制和低薪制,以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基本上遵循巴黎公社的原则,结合本国实际,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有力地遏制了权力腐败,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腐败之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党和国家就有可能发生“改变面貌”的问题。为此邓小平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向全党敲响了警钟,强调坚决铲除各种腐败现象。江泽民同志继承了邓小平的反腐败思想,反复强调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

    第一,切实抓好“三讲”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强调学习理论,提高政治素质,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是中央三代领导集体一以贯之的基本思想。但把“三讲”作为一个系统、完整、科学的概念提出来,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理论创新。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这是我们党为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进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我们党为加强自身建设而进行的一个新的创造性的探索,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这种创造性的探索和成功实践,具有四个鲜明特点:一是教育时机选得好,二是目标要求提得好,三是原则方法定得好,四是实际成效比较好。

    第二,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做到依法行政和制约权力。

    江泽民同志继承和发展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纲领中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是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坚持法治领导,即依法领导,领导依法。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必须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坚持法律至上性原则,二是坚持权利法定性原则,三是坚持领导行为合法性原则,四是坚持权利监督法治化原则,五是坚持严刑峻法的原则。

    第三,完善民主监督制度,遏制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的蜕变。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完善民主监督,是当前反腐倡廉,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过程中的艰巨任务。从近些年和最近揭露出来的一些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来看,其犯罪情节之恶劣,涉及金额之巨大,都是触目惊心的。而且这些案件的查处大都是由群众举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领导干部监督乏力,没有形成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要加大监督力度,努力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强有力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对领导干部工作时间内的表现要监督,工作时间之外的活动也要监督。要拓宽监督渠道,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二是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三是把软性监督和硬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只有对权力授予过程、权力运用过程和权力运行结果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遏制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

    四 胡锦涛的公仆思想

    党的十六大以来,世情、国情和党情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和国家面临的任务比任何时候都要艰巨和复杂,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完成党在新阶段的伟大历史使命,胡锦涛同志倡导公仆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公仆观。

    1.牢固树立三种公仆意识

    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必须有一支将人民利益置于首位的干部队伍。中央高度关注民生、重视民生,解决民生问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尤其需要我们的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具体来讲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增强服务意识。着力增强宗旨观念,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努力把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领导干部一定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强化服务意识,做人民满意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这是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秉承的光荣传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首要问题。我们党全部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美好。要实现这个目标,关键在于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着力增强宗旨观念,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努力把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树立科学的政绩意识。作为领导干部,不仅要办好群众眼前迫切需要办的实事,而且还要有为中国各族人民谋取最大、最根本利益的远见卓识。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根本标准,不要搞形式主义,不为搞所谓的“政绩工程”而劳民伤财。要尊重规律,实施科学发展,多做一些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实绩。胡锦涛在江苏考察时,就曾对党员干部提出要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发扬优良的工作作风紧密结合起来,并提出了“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多干打基础的事、多干长远起作用的事”等“四个多干”的要求,要求广大干部真心为民,永葆公仆本色。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目前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着力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按照客观规律谋划发展。他强调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察实情、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努力作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第三,强化责任意识。责任是一种义务,是一种使命,是推动发展的原动力。责任只有轻重之分,而无敷衍推却之理。每一名党员干部都有不同的工作岗位,应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要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强化责任意识,把工夫用到抓落实上,兢兢业业完成组织上交付的工作任务。

    第四,增强党的纪律观念。严明政治纪律对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至关重要。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也只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充分发挥党的先锋模范作用。

    2.始终坚守“三个为民”的价值准则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半个多世纪的关键时期,胡锦涛同志郑重提出了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倡导的“两个务必”,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下简称“三个为民”)。这“三个为民”言简意赅、质朴真切,体现了当代中国公仆的价值追求。

    “权为民所用”是公仆的关键问题,主要讲的是广大公仆执政的价值导向即权力为什么人用的问题。权力本身是一种意味着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如何谨慎地运用权力,是每一个公仆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位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要倍加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权力运用的异化,认真思考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参加革命和建设是为了什么,作为人民公仆应该干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因此,“权为民所用”,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广大公仆掌权、用权的政治目的和价值追求,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公仆本质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必须走出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权力是上级领导的恩赐,另一种认为是靠自己的本事挣来的。“恩赐”观必然导致只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唯上”的作风;“挣来”观必然导致“老子天下第一”的态度,严重脱离群众。这两种权力观从根本讲都是自私的,都会导致权力的蜕变,趋向腐败。

    “情为民所系”主要讲的是公仆执政的价值态度,这是公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态度问题。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人,应该具有人之常情。同时,各级领导干部又是人民的公仆,来源于人民,代表人民的意志执行公务,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之情。我们党要跳出历史上封建王朝兴衰的周期率,其奠基工程就是要与人民群众建立唇齿相依的关系。胡锦涛同志2004年4月在广东考察工作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保持永不懈怠的奋斗精神,发扬真抓实干的作风,永保人民公仆的政治本色;执政为民,时刻关心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无论是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还是发达地区,都要把关心群众生产生活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难。当前,尤其要关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万众一心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党执政才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才有了真正的铜墙铁壁,才有了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利为民所谋”主要讲的是广大公仆执政的价值目标,是公仆的核心本质。利益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还是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利益,这是人民公仆与以往社会旧官吏的根本区别。人民的公仆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为人民谋利益是每个公仆的天职。如果不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那就是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利益,这与公仆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要做到利为民所谋”,要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辩证关系。个人的正当利益要维护,人民公仆也是一样,履行了公仆职责,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也自然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作为人民公仆,当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要自觉放弃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绝对不能拿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本不该得的私利。在为民谋利时,一定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注意协调不同层次、不同阶层、不同社会团体、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个人以及近期与长远、全局与局部的利益,使之协调一致,只有这样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万众一心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个为民”浑然一体,相互映照,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情为民所系”是前提,“权为民所系”是过程,“利为民所谋”是目的和结果。只有心里装着群众,对人民群众有深厚的感情,才能真正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在决策时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分配过程中以人民满意为标准。

    3.努力构筑预防与惩治并重的反贪防线

    2008年3月1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闭幕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说:“我们要始终保持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监督,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兢兢业业、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其中他所提出的“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这一庄严而掷地有声的承诺,是向新世纪人民公仆发出的忠告和号召。

    第一,严格依法行政。政干部做干干净净的人民公仆,必须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前提是要健全规范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规范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依法执政的效果和效率。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的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到现在中国还不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法治社会,其中最明显的一个表现也就是规范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许多地方该立法却没有立法,即使立了法也还有一些地方存在漏洞。比如,我国部分领导大行权力寻租,这往往不是越权寻租,而是在其掌控的权力范围内实施权钱、权色交易。这就是因为我国规范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规定过于笼统。为此,我们必须要健全规范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环境。其一,严格执行立法程序,严把审查关。本着“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把好法规、规章草案的立项关和审查关。其二,广泛征求意见,大力推进立法民主化。在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要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对于有关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细化其规定,增强其完备性、科学性、严密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党政干部依法执政还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是一切权力的主体和最终来源,是权力的所有者。江泽民同志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42]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重法律权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加强并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杜绝特权思想。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执行者,要成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模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特别要注意履行法定程序。程序是法律的重要载体,程序的价值在于它的客观性、普遍性、稳定性和强制性。作为一名人民公仆,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自觉规范权力、约束权力,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实行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公仆运用法律进行领导和管理,而且要自愿接受法律监督,不能以权压法。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最终走向腐败。这是西方学者在17~18世纪就总结出来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再被证实的规律。如果领导干部规避法律监督,越过法律的底线,就会出现权力的扩张、权力的懈怠以及腐败的滋生等现象,领导干部就会由人民公仆变成社会主人。

    第二,要严把操守。做干干净净的人民公仆,要严把操守。做到严把操守,至少要“三慎”。其一,慎独。何谓慎独?古人云:“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说君子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在无人知晓的情景中,哪怕是细小的事情上,都要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领导干部要自觉地坚持人民公仆的基本操守,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不因隐秘而放纵,不因恶小而为之。其二,慎初。明代《松窗梦语》的作者张瀚初任御史时,曾参见都台长官王廷相。王廷相没给他讲什么大道理,只向他描述了一桩见闻:昨天乘轿进城遇雨,一轿夫穿了双新鞋,从灰厂到长安街时,还择地而行,怕弄脏鞋,进城后泥泞渐多,一不小心踩进泥水之中,便“不复顾惜”了。进而告诫张瀚:“居身之道,亦犹是耳,倘一失足,将无所不至矣!”王廷相的比方向张瀚揭示的就是为官要慎初的道理。万物发端于“初”。纵观古今,一切官员的违法犯罪,都是因为在有了权力之后,因一念之差没有做到慎其初,在所谓小事上丧失原则,没有把好第一关,守住第一道防线,接着便一发不可收拾,最后葬送了自己的前途乃至生命,也只有悔不当初了。还是一位哲人说得好:面对物欲横流等诸多诱惑,要想不做悔不当初的事情,就必须把“何必当初”改为“何不慎初”。其三,慎终。近些年来,所谓“59现象”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为党和人民工作了大半辈子的领导干部,在即将退休安度晚年之时,却因私欲膨胀,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老子曰:“慎终如始,则无败事。”《资治通鉴》曰:“慎终如始,则善。”也就是说,慎终,才能善终。广大领导干部应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始终严格自律,才能为自己的职业生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各级干部“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诱惑,永葆共产党人和人民公仆的本色”。

    第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决定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重要条件。要保证人民公仆切实履行好为人民服务的职责,不仅需要自律,而且需要他律,需要反腐倡廉的制度环境。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10年1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他还指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

    其一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领导干部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同其他各种各样的社会职业一样,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享有一定的社会权力,体现和处理着一定的利益关系。但由于领导干部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其职业道德要高于一般行业的职业道德,不仅要遵守一般的职业道德要求,而且要遵循符合党政干部职业范围内的政治道德。自从人类社会有了原始部落氏族首领以来,各种社会就逐步有了对领导者的道德要求。在剥削阶级社会中,这种道德要求是为剥削阶级的狭隘利益服务的。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我国,领导干部要做好反腐倡廉工作,这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决定的,它体现的是一种不同于其他职业、其他阶级的更崇高的职业道德。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观念多样化,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经不起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逐步淡化,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自己的私利,从人民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要预防这种现象,就要实现教育和制度的有机结合。在充分理解和尊重干部的精神需求上,根据岗位不同和地区不同,有所区别地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内容,做到因地制宜。同时,要多种方式相互结合,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制度,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效,形成科学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培训机制,创建全方位、全覆盖的党员教育机制。

    其二要建设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社会应着力创造一种执政为民的职业道德氛围,必须探索卓有成效的教育和管理领导干部的长效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指出:“在我们社会的各行各业都要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首先是党和国家机关干部要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要着力创造一种执政为民的职业道德氛围,加强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职业道德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行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强调:“积极寻找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探索使广大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要建立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不断深化学习型机关建设,建立起党员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二是深入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建立起党员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就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配套制度。三是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各项要求,建立起完善机关党组织管理的长效机制。四是强化党内监督措施,建立起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只有在党政干部中加强执政为民的职业道德建设,才能创造执政为民的职业道德氛围,筑起净化灵魂的免疫长城,营造执政为民的清廉环境。

    三要强化权力行使监督约束机制。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还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营造公正清廉的思想道德环境、法律环境能否必然给腐败分子以威慑力,实现设计所要求的效果和价值,还需要有一个体现公正清廉的监督环境作为支撑,进行防范。公共权力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历史事实表明,公共权力拥有者难免有超越既定权力界限的冲动,即在一定条件下将公共权力用于谋取私利。如果政治制度上出现缺陷或漏洞,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权力就会产生腐败。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43]阿克顿爵士更是断言:“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244]为此,要规范掌握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的行政权力,还必须强化权力行使监督约束机制。其一,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职能,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司法活动常常受到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还欠缺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其二,完善民主监督,拓宽监督范围。一要做到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二要把工作时间之内的监督与工作时间之外的监督结合起来,三要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四要把软性监督即道德监督和硬性监督即法律制度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五要把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同级相互之间的监督结合起来。总之,对权力授予过程、权力运行过程和权力运行结果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遏制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防止权力的腐败。其三,完善监督制度。要通过制度建设来监督和约束公仆的权力,尽快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如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实名储蓄等制度,以便真正有效地进行监督。对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具体方式,以及公民监督权要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监督有法可依。即使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权也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严格规范,防止监督权的再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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