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仆的嬗变-原始社会公仆的雏形与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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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形态,其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维持基本的生存,人们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阶级和剥削,社会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是“建立了全部以后的更高的发展的基础”[245]。

    第一节 原始氏族社会的基本形式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要维持自己的生存,就必须获得相应的吃、穿、住、用等生活资料,但要将它们生产出来,在生产过程中就必然产生出一定的生产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以生产资料为核心的财产关系。与原始生产力和财产关系相应形成一定的原始社会氏族的组织结构。

    一 原始氏族社会的组织形式

    人猿揖别后,人类步入初民社会。人们把原始社会分为前氏族社会、母系氏族社会、父系氏族社会,这三个阶段按必然而又自然的前进顺序彼此衔接起来。

    前氏族社会“是人类的童年,人还住在自己最初居住的地方,即住在热带或亚热带的森林中”[246]。在这个阶段,人与动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他们靠渔猎和采摘野生果实为生,为了躲避洪水猛兽等灾难的袭击,不得不居住在一起,以集体的力量来对付。这种集体是按照血缘关系组成的群体,群体中没有管理机构,只有临时首领。这种首领不是通过选择产生,也不是按辈分排定,而是原始人群中一些体格强壮、性格强悍的人经过一番激烈的搏斗,胜者成为临时首领,一旦首领有病或体力下降,马上就会被别人取而代之。

    血缘家庭是从原始人群中分裂出来,具有同一血统的亲族集团。这种集团由一个母亲及其生育的后代子女所组成,因为血缘亲近,故称血缘家庭,是人类“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247]。它是一个生产和生活单位,又是一个内部相互通婚的集团,但排除了上下辈分之间的通婚,这种集团的首领是按辈分确定的。这种首领的产生比起原始人群首领的产生前进了一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仍只是原始公仆的雏形。“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248]跨入氏族社会的门槛,相继出现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社会组织形式,与此相适应也才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原始公仆。

    血缘家族是初民社会的第一个组织形式,出现于氏族公社之前,是一种比较固定的血缘群体。它以血亲关系为纽带,在血缘家族内部实行内婚制,婚姻关系按辈分而定,即所有的兄弟姊妹之间均可结为夫妻,排除了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血缘婚姻关系比原始人群的杂交关系前进了一大步。它的出现和发展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的必然结果。人群居无定所,处于游荡或半游荡状态,各群体之间很少交往,生产劳动按辈分年龄分工,同一辈分的人在劳动中接触机会较多,年龄层次不同,生理需求悬殊较大,这一切都有利于在血缘家族中实行内婚制。这种婚姻关系在许多民族的古老神话中均有所反映。例如,古代埃及大神奥西里斯和女神伊西丝既是兄妹,也是夫妻。在秘鲁印加族的神话中,日神与月神也是兄妹婚配的。古希腊神话中的天神宙斯和天后赫拉同样是弟弟和妹妹关系。马克思曾经在对这些神话的评论中指出:“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249]

    血缘家族既是一种生产单位,也是一种生活单位。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并有了初步的社会分工:女子多以采集为主,男子主要从事狩猎,老人大多照顾小孩和病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关系,生产力非常低下,谋取生活资料异常艰难,生存难以维系,人与一般动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是社会最初的组织形态。

    到了旧石器晚期,生产力有了初步的发展,生产工具有了一定改进,农业耕作逐步占主导地位,人们由完全游荡的生活方式转向比较固定的定居生活方式,血缘家族开始步入母系氏族。与此同时,血缘家族在繁衍生息上逐渐认识到兄妹婚配的近亲婚姻造成对后代发育的遗传性疾病产生可能性要比非近亲婚配产生的遗传性疾病机遇要大得多,使禁止血缘家族集团内部同辈婚配成为可能和必要。禁止同辈之间互为夫妻这一重要转变是逐步实现的。先从排除同胞兄弟姊妹之间互为夫妻关系开始,然后禁止旁系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直到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之间的兄弟姊妹婚配被禁止的时候,就标志着血缘家族的终结,母系氏族的到来。在氏族制度中,氏族成员只能在氏族外的同辈之间进行婚配。外婚制是社会对个人的约束,是在人身上培养人性的最初手段,原始人群分成两个外婚制的氏族,为限制性欲设置了第一个社会障碍,认为兄弟姐妹婚配是不体面的和不合乎道德的。由原始人群分出来的两个原始氏族族长,其中每个原始人群都成为和睦的环境,即内部禁止通婚的集团,自然而然地萌发了亲属观念和义务互助感。这种观念进一步加强了氏族与氏族之间的联系,保证了氏族内部之间的道德统一性,促使人们产生了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的观念。

    最初的氏族是母系氏族。当时生产力十分低下,自然果实较多,女子从事采集对氏族生活比较有保障,男子从事狩猎则丰歉无常,而且在当时群婚情况下,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妇女担负抚育后代的责任,在氏族中处于主导地位,因而世系按母亲计算。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从生产力的视角来看,开始进入中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所谓中石器时代的标志是弓箭的发明,弓箭是在旧石器投掷武器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它不仅可以瞄准,而且具有轻便、速度快、射程远等特征,大大提高了捕猎效果。恩格斯曾对弓箭的发明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弓箭对于蒙昧时代,正如铁器对于野蛮时代和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武器。”而新石器时代则在石器制造技术上有了重大的改进。先把石料打成一定的形状,然后加砂蘸水全部磨光。这样制成的石锛、石铲、石刀等工具,具有形状端正、精心、锐利等特征。新石器的使用,使人类从单纯依靠“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过渡到“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250]。由于谷类作物的种植和家畜的饲养,为人类生存提供了经常性食物,还使畜力的使用成为可能,从而为较长久的定居创造了条件。

    在新石器时代,氏族部落规模日益扩大,氏族部落的组织结构更加复杂和完备。由于氏族人口的增长,从原来的母系氏族中,相继派生出几个女儿子氏族,女儿氏族与母亲氏族共同构成胞族,几个亲属的胞族又构成一个大的部落。部落是氏族组织机构中最大的独立集团。它以血缘亲属为纽带,有一定的固定狩猎区、采集区和生活区,形成共同的语言、原始信仰和生活习惯。氏族部落管理实行民主制,最高权力机构是氏族部落中全体成年女男参加的氏族大会,由全体氏族成员民主推荐的族长主持,集体讨论并决定氏族内外的一切重大事情。氏族一般由德高望重的年长妇女担任。她的职责是组织生产、安排生活、调解纠纷、对外联系和主持氏族重大活动等。但氏族族长没有任何特权,如果不称职或以权谋私,氏族大会随时有权罢免。氏族与氏族通过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部落,部落管理也实行民主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氏族族长组成的部落议事会,它的职责是选举部落首领——酋长,宣布、任命各氏族族长,或调解各氏族之间的纠纷,处理与其他部落的关系,主持部落重大活动,领导集体复仇等重大事情。部落酋长的实际权力并不大,可以由妇女担任,也可以由男子担任,如果是男子,只能是老年妇女的兄弟、儿子或姊妹的儿子,但不能是她的丈夫和女婿。

    随着生产力发展,金属工具的出现,畜牧业的推广,向依靠兽力或灌溉的农业过渡,农耕生产和畜牧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氏族群体有了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男子在生产中发挥的主导作用日益显现。“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生的生产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失去了意义;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251]男子取得对家庭、社会的主导权,并具有占有少量剩余产品的权力。特别是对偶家庭的建立,使父亲已确知自己的子女,进而萌发把财产传给子女的意图,这样以母系为中心的制度被彻底推翻了,代之而起的是以父权制为中心的父系氏族。在父系氏族中婚姻关系由居妇家制过渡到居夫家制,世系按父系计算,财产按父系继承。这是一场家庭革命,更一场社会革命,“意味着个别人的个性开始上升于氏族管家上”[252]。妇女搬到男方定居,丈夫开始奴役妻子,父亲可以支配子女,即男子开始独裁,妇女的地位大大降低。

    父系氏族由若干个父系大家族构成,大家族成员一般包括一父所生的几代儿孙和妻室,居住在同一个村落,耕种同一块土地,共同生产和共同消费,它是构成氏族的基本细胞。在父系氏族中,实行共同劳动、共同居住和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主义,父系氏族各自仍保持原始民主制的内容。父系氏族有氏族全体成员会议,成员只有成年男子,主要选举氏族长,集体协商决定氏族重大事项。氏族长均由德高望重的男性担任。族长的主要职能是组织生产、安排生活、调解纠纷、联系外事等,妇女逐渐失去男女平等的地位。

    概言之,原始氏族大致的基本特征如下:①共同的语言习俗和相对稳定的地域;②共同生产和消费;③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④在氏族内保持原始集体主义原则。

    二 原始氏族社会的财产形式

    1.原始氏族社会的公有财产形式

    原始氏族的公有财产形式是人类最早出现的财产形式,其赖以存在的前提原始氏族的存在。在此前提之下,每个人都把自己当成公共财产的所有者,都是一起进行共同劳动的氏族成员。进而,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等客观条件都视为氏族的公共财产,这就自然而然形成了劳动者与劳动、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天然合一。就是说,每个氏族成员把共同狩猎、耕作养殖和居住的地域的一切自然条件,包括山川湖泊、花草树木、飞禽走兽,都看成氏族的共同财产,每个氏族成员都视自己为财产的主人。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个人把自己看作所有者,看作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原始社会氏族公共财产就这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这并不是人们有意安排的结果,而是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那时,单个的个人力量太小,离开原始氏族集体无法生存,难以抵挡洪水猛兽的袭击,个人劳动的目的不是创造价值,主要生产使用价值……他们劳动的目的是基本保证每个氏族成员生存所需资料的满足及氏族共同体持续存在。故此,整个原始氏族共同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自然被视为原始氏族公社的公共财产。

    原始公有财产关系大致有三种形式。第一种马克思称之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在“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制,只有个人使用权,原始氏族公社才是真正的所有者,土地只是作为公共的财产而存在。第二种是“古代”所有制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共同体集中于城市而以周围的土地为领土,因而城市连同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第三种是“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单独的住宅所在地是一个整体,这并非许多所有者的集中,而是作为单独独立的家庭。马克思曾这样指出,个人土地财产“不表现为以公社财产为媒介,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253]。

    原始公有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关系。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看作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254]这里的生产自然条件,主要是指人首先作为某个共同体的成员而存在,并以共同体为媒介,公共土地同时也被视为个人的占有物。在这里,马克思阐述了生产条件决定财产关系,最终引申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2.原始氏族社会私有财产形式的萌芽

    原始社会初期,生产力非常低下,氏族共同体通过集体劳动获得的食物,除了维持基本的生存外,几乎没有剩余。他们为了共同生存所必需的一切用具,包括个人产品在内,都只能为共同体的生存而存在。在这一时期,不可能有私有财产的出现。“只有到了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在狩猎的基础上逐渐开始饲养和繁殖牲畜以后,人们共同劳动所获得的食物有了剩余,才有可能据为己有。”[255]显然,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引起了生产关系的变革,最终导致私有财产的出现。

    私有财产的萌芽也是与家庭的产生和演变分不开的。在原始氏族人群集体劳动的生产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食物,不断地改进生产工具,不断地交流捕获猎物的方法,开展相互竞赛,这样自然而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得到了相应的锻炼和提升,个体谋生的能力得到了增强。“当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不再需要共同体的大规模集体劳动,只要在小范围中进行劳动就能创造出满足人们生存需要的产品并出现剩余产品的时候,原始共同体也就开始向家庭这一经济单位过渡。”[256]这里所说的家庭是在人类由群体婚姻制度向个体婚姻制度逐渐转变后而逐步出现的,并且这样的家庭起初不是完全的独立的经济单位,土地、生产工具等生产基本条件仍归共同体所有和支配。但这些生产条件的具体占有和使用却逐步由各个私人家庭来承担,所有权和使用权逐步分离。因此,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特征形式依旧保留。但私有财产有占有开始显露出来。正如恩格斯所说:“耕地起初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私有制的过渡平衡完成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257]显然,在原始社会公有制内部,开始出现家庭私有制的萌芽,而私有财产正是伴随着家庭私有制而产生的。实际上,家庭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一出现,就意味着私有制的产生,两者只是同一术语的不同表达。“家庭这一单位的出现,家庭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提高,实际上也就把原来大的共同体逐渐变为小的经济单位了。与此相联系,原来大范围中的公有产权关系也向小范围的私有财产关系演变。”[258]所以,私有财产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社会关系的变革。所以,在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私有财产是在原始社会末期,伴随着家庭私有制的产生而逐步出现的。

    三 原始氏族社会的“农业公社”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发展,生产工具改善,劳动生产率提高,游牧人群开始过定居生活,进行固定的农作物的耕种和动物喂养,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古代社会形态的最新形式”的农业公社。农业公社与氏族公社相比,有如下特点:第一,氏族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关系上的。在这些公社中,只允许有血统亲属或收养来的亲属,它们的结构是系谱树的结构。“农业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联合体。第二,在农业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相反,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是远在游牧生活和农业生活形成以前时期的较古的公社的经济基础。当然,也有一些农业公社,它们的房屋虽然已不再是集体的住所,但仍然定期改换占有者。这样,个人使用权和公有制结合起来。但是,这样的公社仍然带有它的起源的烙印,因为它们是处在由较古老的公社向真正的农业公社过渡的状态。第三,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有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成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个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归为已有。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再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259]。这种农业公社,既适应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又催生着瓦解自身的萌芽。因为它一方面冲破了原先的氏族公社那牢固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以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其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又以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特别是以小土地经营和私人占有产品而促进了个人发展。农业公社这种兼公有制和私有制两者而有之的特点,使之成为联结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社会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的桥梁。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的过渡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社会向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不言而喻,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的社会。”[260]这一过渡阶段兼公有制和私有制两者而有之的经济结构形态,就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所说的“亚细亚”的经济形态。这种形态为原始公有制向阶级社会私有制转化架起了一道桥梁,也为原始公社公仆向阶级社会主人嬗变准备了物质条件。

    第二节 原始社会公仆的产生及特点

    一 原始公仆的产生

    原始公仆是指经过全体氏族成员推荐和选举,由部落或部落联盟授职,为广大氏族成员服务的氏族、胞族、部落的酋长(平时首脑)和首领(军事领袖)。它是适应氏族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极不发达,人们使用的是石器、骨器和木材制作的生产工具,用弓箭作为主要武器。这些工具如此简陋,使当时的人们绝对不能单独去同自然界和洪水猛兽等作斗争。人们为了取得生活资料,到森林中采食物,猎取野兽,到江河中捕鱼,进行原始的农业生产,修建住所,都必须结成团伙,进行共同劳动。“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261]共同劳动是氏族成员赖以生存的必要前提,特别是围捕巨兽时,往往全体成员一起出动,男子是猎手,妇女和儿童在两旁呐喊助威,以便于猎手用弓箭、标枪射杀。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谈到,18世纪北美原始印第安人部落狩猎还存在这种情况。在一个广阔的部落狩猎场上,两面安置石头和木钉篱笆,成漏斗形状,漏斗的尖端是泥沼大池。猎人们已发现野牛,就燃起火把,追赶牛群,把它们赶入漏斗中。围在篱笆外的老人、妇女、儿童,挥木棒、石块,高声呐喊,驱使野牛群奔向漏斗的尖端,跑入泥沼池里去,猎手们持枪搏杀野牛,这样的集体狩猎往往可以一次捕获几十头以至上百头野牛,可供氏族全体成员食用一个时期。如果事前准备不周,组织不严密而使野牛漏网,就会使部落成员陷入饥饿。这种原始狩猎方式说明,没有全体成员社会化的劳动,没有一个有威望的首领出来组织、指挥,狩猎是不会成功的,单个的个人无济于事。

    原始社会的劳动,除了全氏族集体劳动以外,也有分工合作。马克思指出:“由于性别和年龄的差别,也就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分工。”[262]男子从事狩猎,捕鱼;女子从事采集,制备食物和衣服,管理家务。随着农业生产的产生,两性之间的分工又有了发展。在原始农业初期,妇女由于负责采集而发明了农业,成为农业劳动的主力军,而男子全力从事狩猎。妇女在农业生产中起主导作用,是母系氏族公社从发展到繁荣的重要因素。后来随着农业生产的稳定和进一步发展,男子逐渐承担更多的农业劳动,农业生产在氏族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由于农业生产比采集、狩猎复杂得多,更加要求集体有组织地进行劳动,从事开垦土地,种植粮食,喂养动物,这就使得氏族成员比较固定地居住在一起,繁衍生息,形成相应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等,与此相应也必然产生原始公仆。正如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所说:“理当需要一个代表他们的领袖。”“他的职责如一家之父。”[263]

    二 原始公仆的特点

    原始公仆产生在不同氏族和不同阶段有一定的差别,但大体上遵循原始集体主义和原始民主制的原则,一般特征如下。

    1.原始公仆是通过一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氏族推选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首领(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亦即一有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首领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有时他的职位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另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264]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易洛魁部落,被选为氏族酋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氏族内成员。在世系按女性下传的地方,其儿子不可能作为父亲的继承者,因为他属于另一个氏族,继承他的只能是自己的亲兄弟,或姊妹的儿子。在世系按父系下传的地方,儿子理所当然具有继承其父职位的资格,因为他属于本氏族成员。至于军事首领则不一定从本氏族中产生,他们的产生是由于个人勇敢、机智、才能出众而被选任,其职责是领导军事行动,但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布命令。而这个职位如没有合适人选可暂空缺。二是氏族酋长一般是从本氏族成年男子中选出。摩尔根指出:“当我们考察了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时,便会发现一个氏族所有的男性成员彼此要么是亲兄弟或从兄弟,要么就是亲舅甥或从舅甥。”[265]至于以一些亲兄弟或从兄弟作为一边,以一些亲姊妹和从姊妹之子作为另一边,在这两者之间,并无谁轻谁重的区别,因为凡是本氏族成年男子都有同等的被选资格。

    在选举过程中,一般通过两个环节,首先是在氏族内实行差额选举。例如,在易洛魁人赛内卡部中,每逢一位酋长去世后,本氏族的成员就举行一次氏族会议来提名继承人。“按照他们的习惯,必须在两名候选人当中投票表决,这两人都得是氏族的成员。”[266]每一个成年男女都被召集过来,让他们充分发表意见,声明赞成谁或不赞成谁,最后投票表决。得到大多数人同意的候选者就成为被提名的人。其次,当一阶段提名选举完成以后,必须及时通报同一胞族内其他各氏族。其他氏族为了商量这件事情按胞族举行会议,每一位氏族酋长都可以发表意见,一起协商。如果其他氏族大部分酋长发言拒绝同意此人,那么氏族公社提名无效。氏族公社必须重新开会,提出新的候选人。如果提名者在胞族会议上获得认可,选举就宣告结束。但是,新的酋长仍须经过部落联盟会议的授职。照他们的说法,叫做经过推举,才能就任,各个氏族的权力和利益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交流和协商而得以维持的。因为一个氏族的酋长根据其职权乃是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议事会的当然成员,对氏族军事首领的选举和任命也采取同样的程序。至于胞族、部落首领也都是从有威望的氏族酋长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不过,对于级别低于酋长的军事首领,从来不召开一次大会来推举他就职,他要等待酋长就任时一道举行仪式。

    2.原始公仆一经产生和授职,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

    (1)领导生产、管理生活。原始社会生产力非常落后,维持生存是第一位的。为了使氏族能生存和延续下来,作为氏族酋长的首要任务,就是领导和组织全体氏族成员,进行分工合作,有效地向自然界索取生活资料。例如,组织妇女采集天然植物的叶、根和果实为食物,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单农业生产。妇女在采集野生植物的过程中,通过长期观察,逐渐认识了植物开花结果的季节,了解植物生长的规律,经过反复实践,积累了经验,进行人工栽培植物,使氏族成员能获得比较稳定的生活资料。又如,在组织氏族男子围猎野兽、捕捉鱼类时,一般由酋长提出计划,进行分工(哪些人去围猎,哪些人捕鱼),捕捉回来的动物,大的一般杀掉,小的则由妇女和小孩喂养起来,等到它们长大后成为氏族成员淡季时的食品。氏族成员得来的所有劳动果实都由氏族酋长或委托人进行原始平均分配。由于劳动成果很少剩余,如果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多分,必使另一部分氏族成员饿死,只有实行平均分配,才能使氏族的全体成员生存下来。这种生产方式决定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有闲阶级”和“特权人物”。至于胞族族长、部落或部落联盟首领一般都是由最有威望的氏族酋长兼任,同样具有领导生产、管理生活的义务。

    (2)主持召开“人民大会”[267],决定各种重大事情。氏族议事会是一种初级形式的“人民大会”,会议由酋长召集和主持,每个氏族成员都可以对他们的一切问题具有发言权,在这个会议上可以选举和罢免酋长和军事首领,选出司礼,对本氏族成员被杀害的事件决定宽赦凶手还是采取复仇的行动,以及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这些重大事情,经过氏族“人民大会”一致同意后,由酋长或军事首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比氏族“人民大会”高级的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会议都是从氏族会议发展而来的。胞族议事会由胞族首领主持,部落和部落联盟的议事会则由部落首领和部落联盟首领主持,他们分别讨论本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内的重大事情,制定各种制度。这三种会议不是全部氏族成员参加,而是各个氏族派代表参加,而氏族酋长、军事首领往往被认为是当然的代表。在这三种会议中,部落联盟议事会是原始社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种高级的“人民大会”。这种大会由部落联盟首领召集和主持,大会可以“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一切高级公职人员,包括勒克斯(所谓王)在内,宣战(但由元老院媾和),并以最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各方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268]。

    (3)协调内外关系,保护氏族的稳定和安全。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各氏族成员是平等的,基本上是和睦相处的,但并不等于没有矛盾,有时个别成员之间为了求偶、狩猎等事发生口角,引起冲突,甚至出现生死械斗。当冲突发生时,一般请酋长出面调解,而作为氏族酋长往往乐于接手。他会及时深入实地进行了解,利用“父亲般的威严”进行说服教育和制止,直到矛盾解决为止。如果出现死亡事件,则需氏族酋长召集氏族议事会,通过集体表决,要么向死者最亲的亲属赔礼道歉,要么以命偿命。如果氏族成员是被外族成员杀了,那么整个被害氏族成员都要担负起向外族复仇的义务。因为在氏族社会里,个人的安全依靠这个氏族来保护,同氏族的人都有相互保护、相互支援的义务。特别是氏族酋长必须召集紧急会议,商量解决办法,带领全族成员向外族进行复仇。在采取非常手段之前,杀人者和被杀者双方的氏族酋长有责任使这一罪行得到调解处理。双方氏族的成员分别举行会议,为对杀人犯的行为从宽处理而提出建议,通常采取的方式是赔偿相当价值的礼物并道歉。如果罪行有辩护的理由或具备减轻罪行的条件,调解一般可达成协议。但如果被杀者氏族中的亲属不肯和解,则由氏族酋长从本氏族成员中指派一个或多个报仇者,他们负责追踪该杀人犯,直到发现了他并就地将他杀死才算了结。倘若他们完成了这一报仇行动,被报仇一方氏族中的任何成员不得有任何理由为此愤愤不平。杀人者既已偿命,公正的要求便得到满足。

    保护氏族、部落的公共利益,这是酋长和部落首领的责任。一个氏族、部落的生存和昌盛,要依靠民众的机智和勇敢,也要依靠酋长、首领的深谋远虑。各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引发许多问题,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由军事首领举行会议决定。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位出色的军事首领,他自然成为他们的领袖。因此,在保卫部落安全和进行远征方面,军事首领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4)酋长、军事首领具有执行宗教仪式的职能。在氏族社会中,宗教仪式占有突出的地位。每逢氏族、部落的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都要举行宗教活动,如易洛魁人一年一度的枫树节、栽种节、浆果节、青春节、收割节、新年节,都必须举行盛大的宗教仪式。而“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在‘信仰守护人’以内,而执行祭司的职能”[269]。

    每一次重要的宗教活动,都要选出一些“司礼”,男女两性都有,他们共同负责,主持宗教仪式庆典。每一个氏族所选拔的司礼的多寡被视为氏族对宗教虔诚与否的标准。司礼们确定每次庆典举行多少天,为庆典做好一切必要的准备,并协同部落首领和酋长们主持仪式,那些首领、酋长都是当然的“司礼”。这些司礼在职权上是平等的,没有居首位的人;他们也没有僧侣团体的特征。女司礼尤其偏重于负责准备筵席,在召开各种会议期间,每天结束之时,要为所有与会的人备餐。这是一种聚餐,这种聚餐表示对神灵恩典的感谢,并向大神及诸小神祈祷,希望不断赐福于他们。

    3.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如不称职,随时都可能被罢免

    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的产生是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得到了氏族成员和胞族、部落的认可。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任职后,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领导生产,管理生活,处理日常事务和对外关系中,如果表现欠佳,不能有效地维护整个氏族的利益,甚至由于领导组织安排不当,出现某种重大失误,失去氏族成员的信任,氏族成员可以通过氏族议事会罢免他们。氏族议事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一种民主大会,氏族一切成年男女都有资格参加氏族议事会,都有资格对讨论的一切问题拥有发言权。如果有人提出现任酋长和军事首领不称职,并列举了种种事实,参加会议的人都可发表意见,同意罢免或不同意罢免。只有当大家一致投票同意,才可以罢免。摩尔根在考察易洛魁部落时指出:“氏族成员保持罢免其首领和酋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重要性不在选举之下。在职者名义上是终身任职,实际上都必须行为良好才能保持其权力。”[270]酋长就职的象征就是“头上戴角”,被罢免时就要摘角。在许多氏族中,往往角是职位和权力的象征(正如泰勒所提示的那样,是由于有角的雄性动物看上去威风凛凛,才引起人们这种联想吧)。一个酋长如不称职,人们对他就会失去信任,就可以把他罢免了,酋长或军事首领倘若被本氏族的议事会按正当手续罢免,以后不再被视为酋长而是一个普通人了。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还有一条途径可以被罢免,那就是部落议事会。部落议事会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如果其他氏族酋长或首领都觉得某一氏族酋长或首领不称职,品行不好,只顾本氏族利益,不顾部落整体的大局利益,部落议事会可以通过集体行动,罢免这位被视为不称职的酋长或军事首领的权力。“这种罢免用不着等待本氏族采取行动,甚至还可以违反本氏族的意愿。氏族成员由于具有罢免权,并不时地行使这种权利,才能够维持主权来控制他们的首领和酋长。这一点正是反映了氏族的民主制度。”[271]

    第三节 原始社会公仆向阶级社会“主人”的嬗变

    原始社会公仆向阶级社会主人的嬗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专业化,出现经常性的剩余产品,私有制的产生等,为阶级社会“主人”的产生准备了前提条件。

    一 原始公仆向阶级社会主人嬗变的前提条件

    1.经常性剩余产品的出现

    出现经常性剩余产品是原始社会公仆嬗变为主人的前提条件。在初民社会的相当一段时间里,人们跟动物没有很大区别,生产力非常落后,生产工具极其原始简单,主要从事简单的狩猎、捕鱼和采集野果,人们基本上过着茹毛饮血的生活,几乎没有剩余产品,或者只是偶尔出现一些剩余,既不能产生占有剩余产品的念头,也不可能产生占有剩余产生的行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逐步出现了经常获得剩余产品的情况,这为社会分工、生产的细化、人剥削人、人压迫人提供了可能,更为原始部落酋长或氏族族长利用管理公共职能,占有部落或氏族公共利益,从原始社会公仆蜕变为阶级社会主人奠定了基础。

    出现经常性剩余产品,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特别是新石器革命,精细的石刀、石铲和石斧的发明和使用,农耕生产和狩猎等获得食物的劳动效率初步提高,人们开始相对稳定地定居下来,集体劳动、集体消费,逐步完成从游牧向农业和畜牧业的过渡,出现了社会生活质的变化。经济的稳定性增长了,生活水平提高了,人口由于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而急剧增长,社会结构开始复杂化了,人们的心理也开始发生某种变化。虽然这一切不足以说明原始社会自动解体,但民族学和考古学都一致说明,这种解体的初期征兆指日可待,原始公仆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剩余产品的可能性和机遇大大增加了。

    出现经常性剩余产品的第二个关键因素是金属工具的使用。早在新石器末期人们就开始使用金属工具。最初使用的是天然铜,后来人们逐步学会了冶炼铜。由于金属工具的使用实现了人类生产史上革命性的变革,标志着人类开始真正有意识地进入改造自然的阶段,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是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随着金属工具的出现,原始的锄耕农业逐步由犁耕农业取而代之,开始使用的木犁和石犁,逐渐被金属犁所取代。犁耕农业的工作效率远高于锄耕农业。它不仅使生产耕地面积进一步扩大,农作物品种逐步增多,农产品数量明显增加,而且还使农业生产日益专门化。因此,在适合农业生产的地区,逐步出现了专门从事农耕的氏族和部落,畜牧业退到次要地位。与此同时,在适合经营畜牧业的地区便产生了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的氏族和部落,农业生产则退至次要地位。对于这种农业和畜牧业部落生产的逐渐专门化,恩格斯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分工”[272]。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促进了社会生产率的提高,人们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自身生活基本需要的生活用品,而畜牧业和农业部落之间的产品种类又不相同,所以不同部落之间的产品交换成为可能和必需。以前各部落之间偶然出现的交换,逐步转变为经常性的交换。

    2.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

    农业与畜牧业的发展,以及交换的经常化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金属的冶炼和铸造、制革、榨油、酿酒等行业也日益专门化。“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273]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后,出现了专门以直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这时,交换不仅在部落之间进行,而且深入部落和氏族内部。个人与个人的交换逐步占据优势。正如马克思所说:“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一部分劳动产品必定是有意为交换而生产的。”[274]

    交换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它随着经常性的剩余产品而出现,促进了生产部门的专业化,同时也为部落内部专业化开辟了道路。这一切都使生产力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出售经常性的剩余产品促进了财富的积累,促使财产不平均现象的产生和巩固,为原始社会公仆占有经常性剩余产品提供了可能,也是解体的原始社会中的氏族和部落贵族往往要垄断交换业务的真正原因。

    专业化的分工和部落的扩大,分化出一种最受尊敬的职务。这种职务,对社会生产、生活起着管理与组织作用,也包括执行宗教职能。最初作为这一现象的基础是社会力求鼓励和看重那些曾经是最有益的公益活动,应该由最年长、体格壮和最富有口才的人来担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明显地出现了“管理者”及其周围的人逐步变成不劳动的倾向。从事组织和管理的人,不仅在氏族部落中有很大影响,而且逐步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上的好处和社会特权。社会分化一经出现之后,也就成了使原始平等瓦解的刺激物。高级社会等级特权获得剩余产品中的大部分,这是导致财产不均和社会分化的重要途径。

    3.私有制的产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善,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个体劳动相对集体劳动更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个体劳动是私人占有的来源之一。个体劳动获得的财物,主要表现为食物、原料、手工产品形式等,除去用于满足个人家庭和原始氏族社会的公共需要之外,其余部分作为剩余产品归生产者所有,成为个人交换的来源,后来它作为公认的等价物或以变化的形式财物储藏起来,便构成了私有财富的基础。在集体劳动的氏族社会里,劳动工具归个人所有,而随着生产过程的个体化,劳动工具也就成了私有财产。

    私有制是在同原始集体所有制和原始平均分配产品的传统进行了激烈较量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一原始传统之所以能保存下来,是因为生产力发展水平多少限制了个体家庭的经济独立性和个体劳动的可能性,完全的个人或家庭还不足以抵抗洪水猛兽或其他原始人群的侵扰,从而保持了一定的团体内互助合作的形式。结果要求不受限制地支配所积累的或所得到的财产的个体家庭,同坚持原则平均再分配的整个原始公社之间的普遍性冲突便产生了。冲突采取了多种形式,并以不同的形式而结束。这些冲突并没有阻止私有制的产生,反而常常刺激了它的发展。财富的分配促使人们去担任社会职务,而这种职务反过来又促进私有财富的积累。氏族首领或族长们利用从事部分管理的职能,有机会和便利占有剩余产品。随着生产力和生产个体化的发展,集体主义基础受到越来越大的破坏,而私有制的范围就逐渐扩大了。

    然而,只要原始公社存在,劳动资料(土地、生产工具)归原始公社集体所有,私有制的发展势必受到一定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所说:“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存在于……劳动的外部条件只属于私人的地方。”[275]这是因为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照常起作用的客观条件所造成的公社存在的本身,是足以保持作为联系的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条件的。因此,起初发展起来的土地私有制采取了非直接和隐蔽的形式,居住权优先,占有权优先,使用权世袭等。事实上,基本生产资料变为私有财产的时间都以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形式、空间资源的有无、原始公社解体的程度为转移,然而可耕地一般都比草地、牧场、森林等要早些。土地私有制通常是在阶级社会里才最终形成的。

    二 原始公仆向阶级社会主人嬗变的一般过程

    随着私有财产和原始剥削形式的出现,社会中层也在不断地分化着,逐渐出现了一种世袭阶层,其中主要是承担管理公益职能的人。这些人慢慢脱离劳动,过着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当时通常用来表示这个阶层的术语是氏族显贵、部落首领、部落贵族。这些世袭贵族凭借自己的地位或权力,在组织管理中慢慢将属于部落的剩余产品据为己有。这是阶级形成和分化的主要途径。

    恩格斯认为,原始社会的公仆向阶级社会主人的嬗变与“领导者和执行者”的分工有着内在的联系。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阶级的形成的一切发端,都只是与生产相联系的;它们把从事生产的人分成了领导者和执行者,或者分成了较大规模的和较小规模的生产者。”[276]在这里,他指出阶级发端与“领导者和执行者”的分工有内在联系。在《反杜林论》中,他更明确地指出因领导者与执行者之分工而造成氏族公社内部两大对立集团的出现,是阶级形成的两条最常见的道路之一。

    这条道路是这样走过来的:原始公社一出现在人类历史上,其内部就必然有着一定的共同利益。为了维护这些共同利益,公社必须让也只可能让少数成员来担负一定的责任,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出现了比氏族更大的组织:胞族部落、部落联盟,与此相应也就必然建立相应的执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这些管理机构的本来宗旨是为广大氏族服务,处理各种日常事务。但由于机构一级比一级大,一级比一级离生产过程远,“在对每个单个的公社的关系上已经处于特别的、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是对立的地位,它们很快就变为更加独立的了”[277]。这种情况的形成,部分是由于社会职务和世袭——这种世袭在一切事情都是自发地进行的世界里差不多是自然而然形成的,部分是由于同别的集团冲突的增多,而使得建立这种机构的必要性增加了。这种机构的独立性之所以形成,除了历史的必然性以外,还在于管理职务的世袭,使得机构的成分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这些独立于社会的领导成员本来只是生产过程的领导者,而在此时却渐渐地开始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他们原来担负的领导职能逐渐沦为统治职能。这种主人分别成为东方的暴君或总督,成为希腊氏族的首领,成为克尔特人的族长等。在这种转变中,这种主人在很大程度上使用了暴力,“最后,各个统治人物……集结成为一个统治阶级”[278]。在这里,问题在于这样的事实,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279]。

    恩格斯在这里主要阐明了在导致阶级必然形成的经济前提和历史条件下到底是由哪些人来充当剥削阶级主体的问题,即剥削阶级是怎样组成的问题。我们知道,阶级产生的经济条件与社会生产水平密切相关,由于生产力的一定发展又不甚发展,劳动创造的社会产品除保证社会成员维持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还有少量剩余,这就为少数人占有剩余产品提供了可能。那么到底是由哪一部分社会成员来占有这些产品呢?主要是恩格斯所分析的原来在生产过程中起领导作用,后来把这种领导作用变成对社会大多数成员的统治作用的社会成员。

    这些社会成员又是怎样嬗变为剥削者的呢?是凭借他们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吗?在阶级形成过程的后期,他们是这样的:因为在把握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他们可以迫使奴隶为其劳动,从而进行剥削,如同恩格斯阐明的阶级形成的第二条道路那样。但是,在将公社以外的人员变成奴隶时,与其说奴隶是氏族公社全体成员的奴隶,不如说他们只是那些为公社担任一定责任的氏族领导成员的奴隶,因为氏族公社有的生产资料已经为这些领导成员所控制。这些生产过程中的领导者代表整个公社占有和支配公社的财产和生产资料,当然也可以占有和支配公社所有的奴隶。在握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氏族领导成员也可以剥削氏族公社内部的其他成员。问题在于,这些生产资料并非本来就在他们手中,那么他们最初夺取生产资料的活动,他们假借公社名义控制生产支配权的活动,又是以什么为凭借呢?答案只能是凭借他们的领导地位。生产中的领导者既然可以利用领导地位逐渐夺取氏族公社的公有生产资料(如土地和劳动工具等所有权),也就可以利用领导地位直接形成对执行者即氏族大部分成员的剥削关系,占有一部分剩余产品,从氏族社会的公仆嬗变为阶级社会的“主人”。这就是氏族内部阶级形成的主要过程与特征。

    试以家长制公社财产最后绝大部分演变为家长个人的私有财产为例。最初,公社内部的全体成员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没有剥削,没有压迫,大家处于平等地位。虽然整个公社处于家长的最高管辖之下,但他们的权力还只局限于“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账目,并对账目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280]。公社的最高权力还集中在家庭公社,大家共同商量决定,家长不能凌驾于这种会议之上,更不能独断专横,谋取私利。但是,随着家长权力的进一步巩固扩大,从这种管理权力中慢慢派生出了对财产的支配权,家长利用这种支配权又逐渐篡夺了公社的财产所有权。家长渐渐取得资格代表整个家庭公社享受和支配所有的财产和产品。家庭公社的财产也就成了家长们的特殊财产。他们利用对产品和财产的支配来处理日益增多的剩余产品,并且在处理的过程中暗暗甚至公开将剩余产品据为己有,这就形成了对公社其他成员的剥削关系。公社的财产被家长们侵吞得越来越多,最后,竟使大部分都成为他们实际上的私有财产。此时,财产的支配权与所有权就结合在家长手中。公社内部的阶级分化已经十分明显,大多数家庭公社成员要求摆脱家长的剥削和对剩余产品的侵吞,要求对公社财产主要是土地等实行使用权的分配进而要求实行所有权的分配,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长制公社,现在就具有了和以前完全不同的意义。恩格斯对家长制公社中财产所有权的变化的原因实际上已经提了出来。他说:“这些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然而,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发展起来了。很难说,亚伯拉罕族长被所谓摩西一经的作者看作畜群的占有者,究竟是由于他作为家庭社会首领所拥有的权力,还是由于他作为实际上世袭的氏族首长而具有的地位。”[281]对亚伯拉罕族长占有公共财产的原因,恩格斯只是说不准他到底是利用作为家庭公社首领所拥有的权力,还是作为实际上世袭酋长而具有的地位,但总离不了两者之一,或者是两者兼有。恩格斯还这样谈起近代爱尔兰的情况:财产的分配引起了内部的不平等,使头领们把土地和权力集中到他们自己手中。“农民向土地所有者租地耕种,土地所有者在农民的眼中还俨然是一种为了全体的利益而管理土地的克兰首领;农民以租金的方式向他纳贡,但认为在困难时也应得到他的帮助。”这种情形使“我重新鲜明地意识到那里的乡村居民还是多么厉害地生活在氏族时代的观念中”[282]。在这里,他暗示了这些土地所有者是由氏族时代“为了全体而管理土地的克兰的首领转化而来,这些首领因分工而成为生产过程中的领导者,为了氏族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土地,又将一部分因分工而管理的公共土地转化为出租土地,以此获得含有剥削内容的‘租金’”,形成一种新的剥削关系,从社会公仆慢慢嬗变为社会主人。

    第二条道路是,“社会主人”是在商品经济较充分发展的农业家庭内部产生的。“农业家庭内的自然形成的分工,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里来,在旧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崩溃或者至少是旧的土地共同耕作制已让位给各个家族的小块土地耕作制的地方,上述情形尤其常见。生产力已经发展到这一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但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属的集团还不能提供多余的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战争却提供了这种劳动力,而战争和相邻的几个公社集团存在的现象一样,都是由来已久的。在这以前人们并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此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在这时达到的经济状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了下来,并使用他们的劳动。这样,不是暴力支配经济情况,而是相反地暴力被迫为经济服务了。奴隶制被发现了,这种制度很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旧的公社的民族中成了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但是归根结底也成为他们衰落的主要原因之一。”[283]“在当时的条件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这毕竟是事实。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只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己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在于利用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284]在这种生产发展过程中,公社氏族族长或家长由于掌管家庭、支配生产资料,逐步地演变为主人,而家族的普通劳动者特别是战俘,自然而然成为仆人,这是氏族内部分化和外部人员相互作用中产生“社会主人”。

    除了从氏族或部落内部分化出社会主人外,还有一种军事民主制形式,通过民主形式产生军事首领。由于私有财产和奴隶劳动的出现,掠夺其他氏族或部落的财富和人口,被认为是迅速增长财富的捷径和主要手段。因此,战争变成了某些人的经常职业,他们组织队伍,训练队伍,一方面用于保护本氏族和部落的安全及复仇等,更为主要的是掠夺别的氏族和部落的财富,战争规模从氏族之间扩展到部落之间,甚至部落联盟之间。与此同时,在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机关中,出现了享受很高威望的军事首领,他们除了指挥战争外还兼有执行宗教职能和审判权。在部落或部落联盟中还有两个重要机关:一个是由氏族和部落酋长组成的常设机构——长老议事会,其成员逐步渐变为拥有许多特权的氏族贵族;另一个是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讨论和决定部落或部落联盟中的重大问题,如决定是否开战或讲和,选举军事首领等。议事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机关。

    随着对外掠夺战争的持续进行,以军事首领为首的氏族或部落集团,财产(包括奴隶在内)和权势日益增长,从而导致氏族部落内部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化,主人和奴隶、富人和穷人、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斗争日益激烈,于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贵族集团,便把氏族或部落管理机关作为对外进行掠夺、对内进行压迫和剥削的工具。他们本身从原始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这便形成了一个新的统治阶级。

    总之,通过上述对原始公仆的产生、特征及其向阶级社会主人嬗变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都是为了适应当时氏族生存发展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按照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产生和罢免的,作为氏族酋长、军事首领、部落首领的工作要旨是为氏族、部落全体成员服务,自己本身没有任何特权,他们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285]。一旦违反广大氏族成员的意愿而被罢免,他们会立即成为普通的氏族成员,这在氏族、部落之中是非常平常的事情。这说明靠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氏族制度基本上是民主制的,每个氏族成员在人身方面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正如摩尔根写道:“自由、平等和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286]为此,恩格斯在论述原始社会时,曾对氏族制度作了很高的评价。他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是一种多么美好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287]接着,恩格斯又指出了氏族制度的历史局限性。他说:“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288]氏族的发展和繁荣的前提是生产力极不发达,人口稀少和人的素质差。虽然已有领导和执行者的分工,但是还没有专门的监督机制。人们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血缘联系的脐带。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劳动技能的提高,劳动分工和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家庭形式的变化和父权制的确立,氏族制度就必然发生解体,与氏族制度相适应的原始社会公仆制也逐渐走向衰落;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原始的社会公仆便被后来的阶级“社会主人”所代替,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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